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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与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8:09

科技政策与管理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1篇

科技管理学院拥有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创新管理专业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点,目前设置创新领军人才与科技领导力、科技创业与科技企业管理、科技战略与政策三个研究方向,未来将增设科技创意、科技创造、科技金融、科技营销、科技与社会等特色研究方向。围绕这些研究方向,学院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科研规划,有计划地在组织和推进科研项目,形成了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及咨询报告。

学院拥有一支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科技与管理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及博士后的研究方向都聚集在科技创新创业及其管理方面。未来学院将严格按照确定的科研方向吸引和培养所需师资,将建立一支覆盖创新价值链全过程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经验结构优化互补的师资队伍,将重点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和加强创新团队建设。

热忱欢迎青年有志学子报考我院!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从事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和科技管理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科学研究和应用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1. 报考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招考的博士学位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B.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定向的考生年龄不限;

(6) 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2. 三年学制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两年学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考。

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除了需具备上述第1款中各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 考生原籍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等地区,或者是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同意报考。

(4) 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 下列情况的考生报考时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

(1)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2) 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

(3) 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硕士生,现正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在职人员考生。

5. 在学的硕博连读生转博,按科技管理学院的具体要求报考。

6. 在高校取得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直接攻博方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简称为直博生),具体录取条件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确定。已被确定录取的直博生,不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但必须在我校博士生网报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7. 我学院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全部为国家计划内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生。有特殊原因不能保证全脱产学习的考生,应在报考和复试时向我学院和导师说明。

8. 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报考手续。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报名手续

1. 报名时间: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时间办理,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进行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填写报名信息,网址:admission.ucas.ac.cn。

3. 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科技管理学院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网上报名时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打印件;

(2) 两名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3) 硕士课程成绩单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在报名时先提交硕士生学生证复印件和论文通过答辩的证明书,并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 有效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港澳台身份证);

4. 递交材料截止时间:必须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时间内递交,以签收为准(只接受挂号信和快递,其它投递形式无效)。到截止时间没有递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5. 我院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阶段将对报告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 科技管理学院每年只有秋季(入学)一次招生。

四、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1.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2.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英语(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政治理论课、英语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命题,业务课由科技管理学院自行命题。

3. 初试时间: 秋季入学招生考试时间:

英 语:

业务一:战略管理

业务二:创新管理

4. 同等学力考生除了必须参加政治理论课笔试外(在初试时进行),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满分为100分。加试的科目名称和测试范围以及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5. 复试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会在科技管理学院网站公布。

五、体格检查

体检由我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由我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六、录取和入学注册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含面试成绩、以及对考生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综合考评结果)、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被录取的考生应在我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在入学报到时出具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未获得硕士学位者或不能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原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收费及待遇

我院2014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收费与否执行全校的统一政策,在学期间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八、学习年限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直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九、违纪处罚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就业

非定向博士生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定向培养的博士生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就业。

十一、其他

1.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原所在单位或委培、定向及服务合同单位产生的纠纷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学院不承担责任。

2.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的考核和录取,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进行。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2篇

关键词:主要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启示;借鉴

中图分类号:G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138-03

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家竞争力起着关键作用,完善的科技治理结构对推动科技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政府科技管理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求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制度化、完整的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试从组织体系角度对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及我国的科技管理构架情况进行概述,这对于完善我国科技组织体系、推进科技管理结构、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借鉴意义。

一、国外主要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

(一)美国:灵活有序的管理组织构架

美国宏观科技管理组织体系主要是由总统(白宫)、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和各联邦部门组成(见图1)。

正是由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所决定,在美国的科技体系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类似“科技部”这样专门负责全国科技活动的政府部门,而是由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系统不同程度地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

其中,白宫作为科技管理机构,不仅掌握财政杠杆,制订科技预算,负责各种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执行,同时也是各项科技法案的具体执行者;国会比行政部门更能决定科技政策的走向,不仅负责审批最终科技预算,还通过立法决定科技政策框架。各行政部门为实现特定的任务,在编制科技政策和建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可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行政规章;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对法律条文的最终裁定,无论行政还是立法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此外,美国政府及最高领导人非常重视高级科技顾问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设置了科技政策咨询机构。虽然这些机构不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仅限于咨询服务,但这类机构对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及其走向有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利的相互制衡,才使得美国联邦科学技术研究体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很少出现大规模的结构体系调整。

(二)日本:领导权集中,科技与学术行政合二为一

日本科技管理组织体系主要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及其下属研究、审议机构构成(见图2)。

与美国不同,日本在内阁府设置了“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这一领导科研的主管部门,加大了内阁对科技政策的领导权,提高了科技政策的地位以及科技政策综合协调性,使其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阁对科技政策的直接领导权力,有利于解决纵式分割的行政机关有关科技政策的摩擦弊病。文部科学省按照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政府整体的科技综合战略、资源分配方针来调整相关行政机关的科技事务,这加强了相关领域的协调。将科技厅与文部省合并成为文部科学省,使它们各自所掌管的国立大学与国立研究机关也随之一体化。

(三)韩国:“国家导向型”的科技管理模式

韩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发展模式,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决策部门(见图3)。

韩国政府在科技管理的进程中显示了强大的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力量。总统直接领衔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国家科技管理体系中最高的政策审议与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重大科技决策。科技部的升格,体现韩国政府将科技管理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科技部作为科技主管部门的宏观决策和计划调控职能。

(四)德国:一部主管、多部合作的管理体系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科技组织管理体系主要由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州政府等共同组成(见图4)。

德国的科技体制是以联邦制的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种灵活而分散的体制。这种由各州广泛参加的方式,使德国的科技体制同比较集中的法国体制、日本体制甚至美国体制迥然有别。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遵守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各州享有很大的自,特别是各州政府对科研事业均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并在一定范围内不受联邦政府的干预,这种对科技管理实行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在世界上并不多见。因为即使在同样是联邦制的美国,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也大部分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只起有限的作用。

(五)俄罗斯:三等级的科技管理组织结构

俄罗斯科学组织结构按职能可分为3个等级。第一级为最高决策机构,包括总统科技政顾问员会、联邦议会;第二级为联邦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联邦工业科技部;第三级为实际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见图5)。

解体前的苏联一直缺乏对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科学组织的总体领导和协调的力量,一直努力设置一个中央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科学技术事业,但终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实现。进入21世纪以来,俄罗斯国家行政机关对科研组织的管理机构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设立了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这一最高级层的决策机构。第二级与第三级组织分别是联邦工业科技部与科学研究机构。这三个等级的科学组织,每一级对上级来说都是隶属关系。

二、中国科技管理组织体系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构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原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科学院,作为新中国的主要政府研究机构。在短时期里,中国基本上按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五大方面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国防科研院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科研院所(部属)、地方政府所属科研院所(地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高校)。

1958年,中国政府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合并,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为科技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各省、市、县陆续成立了各级科委(科协、科技厅、局),形成了中国的科学技术管理体系,中国科学技术事业进入了国家计划下的发展时期(见图6)。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集中型科技管理体制的形成。在传统的科技管理体制下五路大军形成的同时,各级政府设有科委作为政府主管科技发展的总部门。科研与开发工作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分别由国家科委和原国家计委主管,并在各级政府设有相应的地方机构。科研机构数量极多,力求“大而全”、“小而全”,即一旦中央建立某种科研机构,各级政府也就立即效仿,机构和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

1997年,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方案,投资实施知识创新工程。1998年6月,中国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表明中国从更高的层次上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

目前,中国正努力转变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央计划体制,建立政府科技机构、产业研究部门以及高等院校之间分工明确、良性互动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中国政府将科技活动管理、相关的生产活动管理和资源分配的最终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权力部门,其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或短期项目。科学技术管理的组成结构大致也可分为三个层次(与俄罗斯基本相似):最高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执行层和协调层――科学技术部、其他部委及地方的科技管理部门;具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院所、企业等)的管理层(见图7)。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最高管理决策机构

反观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以前,我国基本照搬了前苏联的科技组织结构:以计划来推动科技项目和任务,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国防科研相互独立。后来我国虽也施行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措施,但至今仍无协调管理科技事业的中央机关,虽设立了国家科教领导小组这一组织机构,试图从国家高度协调我国科技发展,但其并不具备决策职能,可以说,我国原有的科技体制有所改变,但新的体制尚未形成。

2.管理执行部门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国家综合部门、产业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都能通过独立提出部级的科技计划,直接获得财政预算,各部门缺乏联系和协调机制,导致科研经费分散和和重复使用。在管理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国外各国均设有独立的管理执行机构,而我国的科技管理部门则是科技部与其他部委共同参与管理。此外,中科院除了是最高学术科研机构外,还同时兼具了极强的管理职能。科协作为群众组织还掌握科学普及的经费及相应职能。虽然我国在管理机制上有了不少改进,但由于科技组织结构仍较分散、管理执行职能机构未统一,仍存在多部门分散、独立管理,政出多门、科技资源分配不均,难以支持整个创新体系发展的问题。

3.评估与监督不完善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也在一直强调评估与监督工作在科技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我国的科技监督与科技评估工作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争议。从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看,科技预算、执行监督三个环节不完全独立,经费分配和使用缺乏科学有效评估机制, 国家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无法有效提高,甚至造成浪费。

三、主要国家科技组织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鉴于其他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情况以及针对我国科技管理中的问题,我国应该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在科技管理上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要设立科技高层决策机构,完善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及职能,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和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技资源的统筹分配,努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见图8)。

(一)设立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德国、日本、韩国设有国家最高科技决策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和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研经费预算的统筹分配。俄罗斯也在普京执政后,增设了科技最高决策和协调组织。美国虽没有设立类似于“科技部”这样的专门统筹与规划全国科学技术活动的管理机构,但美国白宫作为科技管理机构不仅掌握财政杠杆,制订科技预算,负责各种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执行,同时也是各项科技法案的具体执行者。我国设立了科技部,但并不具备统筹全国科技资源的权力。借鉴主要国家的经验,我国必须设立我国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国家科委”(通过提升科技部职能或者加强国家科教领导小组议事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加强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他部委主要参与或配合制定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的执行提供服务(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科技部门的预算)。“国家科委”以最高决策机构身份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研经费预算的统筹分配和科研任务的统筹安排。

(二)完善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及职能

在最高决策机构确定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作为“国家科委”的下属执行机构和管理部门在我国科技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从同属亚洲国家的日、韩两国的经验上看, 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国家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日本目前根据本国的国情已将科技与教育事业统一由新成立的文部科学省管理,但其原有的科技厅在日本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仍处于赶超的阶段,受国家的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集中统一协调的科技管理体制仍将适合我国现阶段科技事业的发展。要明确其他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对科技部门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强化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同级及所属区域科技资源的管理和调控职能。同时,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从实际出发,在兼顾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尽快完善我国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3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科技创新;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6-0096-03

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是高校规范治理教师科技创新活动及行为的措施总和。本文拟就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表现

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为确保我国科技创新奠定了基础,高校日益成为国家创新的三大主力军之一,但是,高校科技创新过程和管理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存在“认识缺位”

首先,当前高校科技创新管理的潜在指导思想是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由教师自己负责管理和完成,高校是课题的担保单位和受委托的经费管理单位,课题负责人是法人代表,与高校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这种委托关系的不完善造成责权利不相匹配,这是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其次,科研经费数量作为高校评估和进行排名的重要指标,促使高校管理者想尽办法争取科技项目立项数量、层次级别、成果获奖等,高校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关系攻关”行为,针对争取项目在经费支出方面则采取“保护伞”的“暧昧政策”;再次,高校疏于管理措施势必淡化了教师的法制意识,且教师受市场经济环境影响易产生利益驱动行为,把科技创新经费看成是归属自己的“准财产范畴”[1],从不同角度获取或占有科技经费的现象不可遏制。

2.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不合理之处

科技经费报销程序繁琐复杂、管制过严,而整体又疏于监控的状态是高校教师反映的普遍问题。[2]在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不规范行为频发,表现为不能根据课题立项机构要求和课题特点使用经费,造成教师科技创新经费使用限制多、花钱难、报销难,而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科学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科技创新项目管理与科技创新财务管理脱节。目前国内大多高校的科技创新经费管理涉及科研和财务两个部门,有效的科研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与科研部门相互协作,而实际工作中,科研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传输机制,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出现分离,造成对科研开支的无序管理。高校管理层忽视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益性,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财务监督手段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科研工作和科技创新效益。

3.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与职称、岗聘等挂钩导致课题研究目标“变味”

我国高校有三大职责: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是高校的第一要务。因此,高校往往把职称评定和岗位薪酬的确定与三大职能密接结合,尤其是把科研定位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没有足够重视科研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考核标准、评价指标以及经费管理都缺乏规范的政策引导,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正常运行。教师不得不把科技创新项目的最终成果瞄准论文,其科技创新的结果主要是发表学术论文[3],即忽视科技创新的应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有悖于课题立项研究的初始目标,造成“科研垃圾”效应现象越发严重。

4.高校科技行为腐败和经费“利益寻租”并存

科技经费不是教师的福利待遇,而是实施深层次科技创新的支持经费。高校教师认识上的缺失以及管理部门课题鉴定偏向学术论文等多种因素,导致高校科技风气普遍浮躁,学术上投机腐败行为日益蔓延。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科技活动腐败行为,如课题立项鉴定托熟人走关系,论文弄虚作假到处拼凑,抄袭剽窃时有发生;花钱买书号出版著作;学术泡沫的大肆泛滥,学术质量不同程度的下降等等。二是科技创新领域的寻租行为明显:利用科研经费洗钱、虚列转拨或支出以套取科研经费;经费使用损失浪费、支出不合理;管理费和人员经费支出比重过大等。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技创新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技创新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4]

5.高校学术行政化倾向导致学术资源失衡

我国高校学术行政化是影响科技创新质量的重要根源之一。行政人员对资源的支配权影响了学术团队的建设和发展,高校学术资源配置权被领导掌握,很多高校领导同时具有教授身份,对于学术资源的利益诉求甚高,其结果往往导致学术资源分配失衡。高校行政人员在利益分配上的优势地位,无疑提高了行政职务的吸引力,反而导致许多学术人员争做领导职务,进而加剧高校学术团队行政化的倾向。学者担当领导后肩负两种职责:一是要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创新;二是要完成学术研究任务,基于行政人员社会人际资源的丰富性,如在科技创新立项、经费使用和成果鉴定等方面都有诸多方便和优势,占有许多学术资源的同时却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无疑是间接削弱了高校学术团队的创新力量,其发展结果则是以高校科技创新质量的下降为代价。学术评价的行政化也是制约科技创新的因素之一。由于行政思维的特点是效率价值取向,行政人员往往强调量化的可操作性绩效指标,高校教师基于科技工作量的考量,不得不发表大量粗制滥造的文章著作。

二、改进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果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果方面应着重从高校管理者和教师个人两个层面加强管理措施:

(一)基于高校管理者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针对科技创新政策执行问题的反思

政府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和手段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依法制定并明确高校科技创新管理者的责权及任职资格,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效果的制度安排,整合高校科技创新内外部资源,解决高校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内部问题。当前应着重抓住两方面:一是加强政府对高校科技创新政策完善工作,综合考虑各级政府科技创新立项的要求,实现政策体系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二是要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政策的配套和完善,各级制定管理政策的部门,要全面考虑上下级政策的相互配合、衔接,形成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有效性。

2.加大反腐力度以切实保证政策执行效果

近年来,高校不断出现学术腐败、行败等现象,直接影响了科技创新政策的执行效果。高校管理者应严查高校科技投资活动中的腐败问题,严惩违法违纪问题,整顿高校科技创新财政方面的秩序,坚决刹住高校科技投资领域的不正之风。我国政府决策部门须全面抓好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果问题,从建构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强化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和人员素质培训,规范政策制定过程与环节,监督评估高校科技创新政策的执行过程与效果。高校管理者应将科技创新管理政策与科技创新服务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与物质保障,确保政策的执行与实施。

3.细化管理环节并加强审计督查的防范措施

高校科技创新政策需要在逐步优化教育环境的过程中进行纠偏和改革,不能全盘否定既定科技创新政策和管理的所有环节,而是通过调整手段来修缮和补充,通过优化政策执行的各项配套细节,提升科技创新政策的运行结构与执行效果。[5]当前,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政策执行状况的改革应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首先通过规范高校科技创新内部管理机制的运行,优化人员、基建、公用经费的高校科技创新经费分配结构,明确各项经费的专人负责制度,实现高校管理者对科技创新政策的支持与监督。其次,高校及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强统计督查的防范措施、建立经济责任追究制、着重高校内部审计、明确管理者职权与责任等途径,促使高校科技创新政策的规范有序运行。同时,防治教育科技创新投资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个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作为支撑。

4.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高校科技创新评价方法应实现多样化和综合化,并保证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高校科技创新评价指标政策指导进而建立多元评价标准,在高校科技创新评价方法中要明确制定“量”和“质”并重评价指标体系。[6]另一方面,不能采用同一评价方法评判高校的全部学科及个体,应考虑到不同学科、单位或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注重“质”和“量”在评价过程中的相辅相成和互相补充。高校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准确制定是发挥科技创新评价效能的基础保障,因此,应首先根据高校及其学科自身特点分级分类制定出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在赋予评价指标权重时应充分考虑到高校自身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并且针对不同评价对象和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赋值。同时,还应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规范性、可比性、持续性和导向性,使得评价标准简明、可查从而达到整个评价流程的可操作性。

(二)基于教师个体的对策与建议

1.提高教师科技创新的法制意识和自律能力

由于目前高校科技创新领域的寻租现象普遍存在,人们习惯于将它视为学术群体内部的“次生问题”,或者仅仅把它看成是科研道德和学术风气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有限的认识水准成为高校科技创新经费和课题研究活动腐败蔓延的重要根源之一。[7]科技创新领域的寻租活动比较复杂,严重的寻租活动已经触犯国家法律,而不是大学行业组织的内部违规或舆论谴责的范畴,高校教师应自觉把个人行为纳入廉政建设范畴,从个人思想根源上根除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腐败意图,以廉政建设的精神为行为准则,不断增强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8]

2.认真自觉履行政府和高校科技创新的财务政策

逐步建立高校教师科技创新活动的民主理财意识。认真学习政府和高校的科技创新政策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科技创新项目费用的支出监督程序、支出监督手段的合法性。高校教师是一个教书育人的高尚职业,教师要做到不钻政府和高校制度的漏洞,并在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强化学校教育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度,并学会民主理财和科学理财。

3.积极配合政府和高校财务审计监督与课题评估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是遏制科技创新领域寻租活动存在的重要措施之一。高校教师应按照政策要求按期、定时、自觉地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主动对科技创新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汇报,接受财务审计和课题的评估,不弄虚作假和抄袭他人成果,共同营造科技创新文化与科技创新道德建设的学术环境,为建构创新型国家付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康翠萍. 问题与对策:我国高校科研政策规范现实分析[J]. 现代教育管理,2010(8).

Kang Cuip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the Analysis of University’s Scientific Research Policy in China. Modern Education Management, 2010 (8).

[2]孙志军, 何晋秋. 中国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实证分析[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6(5).

Sun Zhijun, He Jinqiu.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University Innovative Activities in China. Tsinghua Journal of Education,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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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军锋. 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战略实施机制探析[J]. 中国高校科技, 2012(3).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4篇

[关键词] 科技资源配置;科技投入;科技经费;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 G3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7-27-3

StrategiesResearch on the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Optimization Allocationin Henan Province

Liu Xiaoke

(He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 Technical Information, Zhengzhou Henan 450003)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icies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optimization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greement with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achieve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from comprehensiveand professional dimens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and achievements transfer and industrial service mechanism, so as to provide support for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allo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vest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performance evaluation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课题。科技创新的新常态要求我们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科技通过创新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科技资源广义指科技人才、资金、机构与法人、设施、成果、信息及政策等各类要素,狭义特指经费投入。

1 科技经费投入改革背景

201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1]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2]。《意见》指出,解决财政科技计划碎片化等问题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统筹协调。《方案》提出,公开竞争方式的财政科技计划要在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协同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通过提升资源配置的综合化与专业化水平来实现更加高效的优化配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改革与发展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转变职能、完善管理是破除科技创新活动中激发主体积极性和创造的必然趋势,特别是要做好科技经费监管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工作。科技部计划司职能并入条财司成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赋予“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的职能。2015年伊始河南省出台《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3],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河南省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在河南省科技厅党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豫科党〔2014〕72号)中明确提出面向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政科技收支、科技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作。

财政科技支出包括科研机构基本运行、科研条件建设、科研项目和科学普及等科目。近年来,我省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据统计,2014年河南省财政科技支出81.7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1.35%,其中,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11.3亿元。财政科技投入是科技资源配置的核心组成部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科技创新的基本支撑条件。

2 科技投入与经费管理现状

研究与开发(R&D)活动代表高水平的科技活动,是创新链的前端。R&D经费及其占GDP比重是国内外通用的反映科技投入规模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自主创新投入的核心指标,列入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核心监测指标。近年来,河南省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持续加大,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与全国存在的差距。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科技投入总体水平下降且与先进省市差距逐渐拉大

2.1.1 全省全社会R&D投入稳中有升,但与先进省市差距逐渐拉大。从投入总量看,2013年全省全社会R&D投入总量355.32亿元,与中部地区相比,河南省位居第二,但与位居中部第一的湖北省相差竟达90.88亿元,同时与中部其他省份差距逐年缩小,这一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与全国先进省份相比,差距则是更大,全省全社会R&D投入与江苏(1 487.45亿元)、山东(1 175.8亿元)和浙江(817.27亿元)等发达省份相比,还不到其1/4、1/3、1/2。从投入强度看,2013年全省全社会R&D投入强度为1.11%,比全国平均水平(2.08%)少0.97个百分点,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在中部地区倒数第二位,与安徽省(1.85%)相比少0.74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显然与河南省位居全国第五的经济总量很不相称。

2.1.2 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不断加大但总体水平持续下降。据统计,2013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总量为80亿元,位居中部六省第2位,全国第10位;投入强度1.43%,位居中部六省第4位,全国第14位,在中部地区略有下降;投入总量和投入强度上,与中部先进地区的差距继续拉大,例如,安徽省无论是在经济总量(不及河南2/3),还是财政收入上均不如河南省,但其2013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达到了109.67亿元,支出比重则为2.52%,其自身增幅和具体指标均远高于河南。与全国先进地区的差距则更大,全国共有8个省市财政科技支出超过100亿元,其中江苏、广东则超过300亿元,与河南省全社会R&D投入相差不多。

2.1.3 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下降。2012-2014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分别为11.06亿、12.2亿、11.3亿,基本无增长(其中2014年相比2013年还有下降),而省本级财政支出则由2012年的716.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800.5亿元,科技支出比重由2012年的1.55%下降到2014年的1.41%。

2.2 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迟缓

2.2.1 支出进度滞后,“资金等项目”现象严重。近年来,从官方网站公布的经费下达公告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滞后,例如,据2012-2014年科技项目经费下达公告统计,每年截至6月底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不足全年经费的50%,2015年截至6月底尚未下达一笔新立项经费,严重影响了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

2.2.2 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与中央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科技经费管理视频会议上,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讲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年度拨付的进度分别是:一月初预拨25%,二月底再预拨25%,六月底拨付全年的95%。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迟缓现象严重。

2.3 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现状

2.3.1 省级科技计划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明确:整合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五大类省级科技计划。但对于五大类省级科技计划的层次划分、结构设置、管理机制等,尚需明确的规划设计,有待进一步对科技计划、资金进行优化整合和总体协调。从官方网站公布的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政策较为老旧,新政策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且新的管理政策征求意见种类繁多,目前省科技厅对外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有14个,其他还有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创新人才计划,计划种类繁多;同时,这些办法名称、体例、主体等均不统一,有“计划管理办法”,也有“专项管理办法”,还有“项目管理办法”,又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存在内部条块分割现象。

2.3.2 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机制不健全,引领撬动作用不强。一是对企业投入的引导性不强。在“点对点、评项目”的管理模式下,市场在项目资金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资金分配缺乏与企业研发投入的直接相关性。二是对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性不强。政策导向不明确,企业等创新主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预期性不强,项目资金投入、研发投入缺乏引导机制,无法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

2.3.3 科技项目经费过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政策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国发[2014]64号中重点内容“转变政府职能、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等在河南省深化改革文件中没有明确体现。二是缺乏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机制,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程度不够,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有待深入落实,目前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考核仍以定性为主,尚未细化、量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缺失,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目前缺乏客观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

3 改革科技投入机制与经费管理的对策

3.1 加大修订完善政策力度,推进财政科技经费改革

3.1.1 发挥改革点对点项目法为普惠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配置各类经济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明确定位,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重点发挥好引导激励作用,主要通过制定普惠性激励政策,营造公平创新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从供给角度支持大众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由传统、资源产业向高技术产业转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改革,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促进市场资源投入科技创新中去,促进经济发展。

3.1.2 整合科技计划,体现统筹规划,集中提前研究科技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合理设置各类计划。研究制定省级科技计划改革方案,规范各类计划、专项设置及资金配置,经科学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各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计划目标导向、管理机制、申报程序、支持政策、实施期限等。

3.2 健全科技投入与项目经费管理评价机制

3.2.1 改革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领和撬动作用。加强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积极推行后补助、以奖代补和基金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性。除重大项目外,一般项目可改变点对点、评项目的做法,更多采取普惠性政策,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积极推进涉企科技资金基金化改革。对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硬性技术指标分配财政科技资金,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在科技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应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扶持产业发展长效机制。通过一些让利政策和资金,引进专业基金公司和管理机构来豫开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营造出社会资本与创新资源紧密对接的氛围,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创新创业。

对市县根据科技型企业数量、R&D投入、财政投入等因素分配省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切块下达,具体项目由市县按省定原则、方向确定,以撬动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扩大基本科研费规模,根据其科研人员数量、科研成果、自身科研经费投入等因素核定财政科研经费,具体项目由其自主安排,以撬动科研机构、高校加大科研投入;对创投、银行等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通过合作设立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引导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经过若干年持续引领,使全社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推动全社会经济增长。

3.2.2 加快科技资金支出进度,避免“经费等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法》,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为此,政策应当提前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应当提前申报、安排,加快当年支出进度,减少资金结余。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均应明确申报、下达的时间节点。

3.2.3 完善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与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4]。加强64号方案落实工作,实施培养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尤其突出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逐步实现分类评价、独立评价、定期评价和科学评价,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5]。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应“退后一步、站高一层”。以往简单的评审、认定给予定额资金支持的做法,政府部门参与太多,对我省创新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其实际产生的效益也较低。因此,在拟定财政科技政策时,特别是出台对企业的支持政策时,应减少项目评审、认定等支持方式,主要着力点在科学制定具体政策的门槛、奖补标准和如何提高这些标准操作性、导向性上,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放手,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政策的落实全程社会公开。

3.2.4 加强政策普及工作。据了解,多个地市、省直单位的科技经费承担单位(人)普遍反映对新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政策不够了解,希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应设立“科技经费政策大讲堂”,定期对各项科改财政政策进行政策宣讲,统一思想,切实推动全省科技经费体制改革落到实处,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创新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C].国务院,2014-03-03.

[2]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C].国务院,2015-01-12.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C].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01-21.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5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政策 完善 推广 路径

我国的“三农”建设是一个大系统与大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在“三农”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主要的角色。农业与科技是伴生发展的,科技对农业的意义在于向农业注入新活力,以巩固农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科技政策是农业与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是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转变的催化剂与助推器,渗透在粮食生产、机械化建设及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等各个领域。一项符合国情的良性科技政策是农民福祉,也是国家进步的源泉。但是我国的农业科技政策的不完善依然存在,这直接关系到科技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本文立足于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不足,对我国农业科技政策推广的路径进行探究。

1.结合现实与规律实施决策,促进农业科技政策制定模式转型

科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国家战略,具有预见性与指导意义。农业科技政策具有受众广、投入大与科技水平高的特点,从指定过程来看是国家统一制定并交付地方执行。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内的农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作为国家战略的农业科技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难免惠及全部,从而导致部分地区执行不力。并且我国的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有时往往滞后于科技发展或偏离技术与自然规律,导致其预见性被挤压并且无法实现政策的目标。

鉴于农业科技政策是国家战略,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考验的则是决策机构判断民众偏好的水平,这种判断不仅要考虑到民众需要的是什么,还要考虑现有的客观条件与实际环境能否满足民众的偏好。以此为条件,决策者需要将民众的偏好与客观条件与规律结合起来加以考量,从而制定政策并加以论证。农业在我国是一个大问题,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要考量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否则仅仅会造成投入的“打水漂”,还会阻碍农业的发展并造成灾难。因此在制定模式上,农业政策要结合各地方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理性决策并且要经过实际的论证,综合考量科技水平、资金状况、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防止非理性的决策行为。在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模式亟需转型。

2.提高农业科研投入,为农业科研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

有科研人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资料整理得出我国农业科研投资情况,截至2007年,我国农业科研总投资为125亿元,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为0.44%。1由此可见,我国的农业科研投入严重不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使得投入难以满足目前的科研强度。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科研投入依然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应该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将科研投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认清科研投入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步提高投资额度与GDP所占比例,使得逐步达到发达国家的投入水平。另外,积极鼓励科研能力强的研究机构,积极扶持发展中的研究机构,使之配套前进,协同发展。将市场引入到研发当中,将一些科研项目推给市场,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鼓励民间科研企业与人员从事相关研究,以分担国有科研机构的任务,使得相关科研机构重点攻关大项目、大课题,提高科研成果效率。

与此同时,跟据农业内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农业科研投资结构,使得农业内各个行业的投资能够充分利用,防止投资不平衡导致的各行业发展不均的情况。积极落实与保障农业科研政策的推广经费,使其在执行与推广的过程中有充足的财政支持,以加强农业技术与从业人员培训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完善科研经费监督审计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与审计,防止资金滥用与贪腐的行为发生。

3.灵活执行与持续执行相结合,改革传统政策管理推广体制

面对幅员辽阔的国土,一项统一的政策很难调和不同地区的偏好,另外在国家政策交付地方执行抑或是地方性政策基本都成了地方性的规章。地方性的规章时效性短,更改频率高,很容易在领导的更迭中废止或变更,这严重地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与执行力度。一项科技政策的落实主要在于地方的执行,所以针对一项政策一方面要灵活执行,具体体现在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情况与需求情况进行政策执行的可研分析并对政策实施微调,还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公共参与的情况对政策实施修订与完善。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尽到对政策进行保护与监督的义务,保持政策的同一性与执行性。建立并完善地方执行政策评价体系,对地方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形成问责制度,另执行不力的地方承担相关的消极责任。

目前我国各项科技政策的管理与执行延续着行政体制的弊端,即多头管理的管理模式。以农业科技政策为例,在乡镇中,管理的部门有乡政府、县乡两级农业部门等等,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降低了效率,还造成了互相扯皮、人事分离与管理空白的混乱局面。基于此,变革管理体制依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具体的农业科技政策管理与推广中,要形成权责一致、井然有序、衔接顺畅的管理推广模式,该放权的放权,该调整的调整,将传统的体制向协同型体制转变,沿着这个方向转变,不仅政策的执行力度可以增加,民众的满意度也会逐渐提高。

4.提高科研人员与农民素质,提高政策的科技含量与推广顺畅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暂时缺少一批科研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队伍,同时也缺少创新含量高的科技产品。这一点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由于我国目前仍然缺少一个完整的农业科技研发、应用与管理体系,再加之投入不足,所以导致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缺乏与管理的不善。一批高质量的科研队伍亟需建立与补充。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引进、培养与吸收一批精英人才,优化整合为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将激励、竞争机制引入队伍中来,全面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国家建立相关的科研基金与政策法规,保证科研人员的经费与其在研发中的主体地位,为农业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学术以及制度环境。从而将农业科技的新技术、新成果运用到政策中来,提高政策的科技含量。

现在我国不少农村的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导致了对政策的理解能力不强,难以接受拥有科技含量的农业政策与,使得在接受政策运用政策的过程中盲目地跟风随大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策收效与投入不对等,最终造成政策的废止。由此可见,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农业科技政策推广中的重点。县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政策推广之前对农民进行相关的政策宣讲与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知能力与运用能力,并建立公共参与制度,提高农民对政策的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使农民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另一方面决策部门也可以根据农民的反馈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

5.结语

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推广路径从不足走向完善,是提高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大势所趋。纵观世界,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农业这个占有基础性地位的产业予以极大的支持,在工业化与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农业依然是强国的基础。加强农业科技政策的管理与推广,是推进现代型农业建设与落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手段,更是促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刘伯龙、竺乾威、何秋祥等.《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实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6

[2]罗光宇.论新农村建设中科技政策体系的建立[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9(6)

[3]王顺强.科技政策地方政府执行力评价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9

注 释:

1.资料引用自刘伯龙、竺乾威、何秋祥等.《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实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6:228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6篇

【关键词】科技政策;反馈与评价;研究

在既定的科技政策实施了以后,就面临着如何对科技政策进行反馈与评价的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评价科研与发展活动的结果――科研成果;二是如何评价指定的科技政策的结果,其一是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其二是对科技政策的评价,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对科技政策的反馈与评价问题上,科技政策的反馈与评价体系实际上只是全社会的社会经济政策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国际并不直接控制和管理国家的科技部资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单独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只是全社会的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子系统,所以科技政策也是社会经济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项政策从制定出来付诸实施到实施结束,其中可能会发生多次修改、调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要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符合当前和未来的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解决客观实际问题,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达到应有的政策效果。由于政策执行偏差的产生,使政策执行偏离了政策的既定目标,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耗费了不应浪费的政策资源,造成了政策问题不能顺利解决。这些都必须予以纠正,而纠正的途径就是公共政策执行再决策。政策分析人员重新分析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再次审视原政策,通过对原政策的增删、更新、撤换或修正等形式,对原政策进一步进行完善或针对同样的政策问题重新制定出科学的政策,使它们符合各方面的客观实际,从而起到纠正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一项政策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成功地达到政策目标,受制于前面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会制约着以后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因为政策执行再决策的作用是使一项政策的执行能始终顺应主客观的实际情况,灵活地朝着一定的政策目标迈进,使一项政策的执行能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趋于完善、合理,从而解决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这样也就为解决以后相关的政策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1 我国反馈评估体系滞后与美国的对比

科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诸多不确定性与风险,例如,系统的惯性和滞后性会导致政策失灵。因此,应对科技政策执行过程进行监控,辨析环境的变化,找出科技政策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调整,反馈控制,逐步完善。

(1)我国

我国科技反馈评价机制起步较晚;基础较差,总的来说仍处于初步阶段,处在逐步的规范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当前,我国科技评估机构的组建基本上是由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工作主要是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服务,科技评估公开化;市场化程度低,缺乏社会化的评估机构。由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评估将不可避免地将受到科技管理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影响,因此难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度;另外,由于科技评估机构仅此一家,缺乏竞争,再加上监督力度不够,评估水平难以提高。我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反馈评估体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科技政策针对性比较差,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所在。众所周知,当代的科技的投入非常大,然而任何一个国家在科技上的投入总量都是有限的,那么如何使这些资源效率高的配置而又能解决事关国家和人民切实需要的最关键的问题上,这些都是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加以考虑的。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科技政策反馈评估的滞后性导致科技政策制定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一方面,我国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体系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信息反馈渠道的不畅通。这种不畅通是双向的,例如,政策受众者不知道对一个政策的反馈意见应该向哪里反映,而制定者和评估者也无法及时获得政策执行中的真实信息,这样执行者与评估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协调的。另一方面,我国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模式陈旧,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我国科技政策重视事后的反馈和评估,而忽视了政策制定前和制定中信息的反馈,使政策制定中出现的偏差没有进行及时的修正,一直运转到政策的终结,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在科技的奖励问题上我国的奖励主体是各级政府,绝大多数奖励都是针对科技研究和和开发项目的。不能满足科学家个体的要求。

(2)美国

美国的学术评价是由整个科学共同体进行的,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微观的,非组织的过程实现的。这个评价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种学术期刊和学术活学术会议的评价。这个评价过程的外部形式也往往是互不相同的,相互对立,争论不休的,正是通过不断的争锋和交流,才形成了科学共同体的意见,实现了对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的评价。而且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官僚一般很少能够影响科学共同体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意见。美国的科技政策反馈系统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反馈系统一样,也是独立的和社会化的,决策权,行政权,司法权实行的是代议制形式的三权分立,而监督权则是没有赋予某个特定的组织机构的,监督权是公共的保留权之一,是没有让渡的,是全体国民共同拥有的权利,所以,对国家机构的监督权是全社会化行使的,是社会化的。对科技政策的监督也是社会化的,但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有很多。普通新闻媒体主要反映民间大众对科技政策的监督功能;国会的听证主要反映社会上有代表性组织对科技决策的监督并能反映各方面的权威观点;学术期刊和学会则主要反映科技界对科技政策的意见和科研成果的评价。这几个方面的监督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发挥作用,能够较快的科技政策或者科技决策中发生的错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相互监督的结果也会造成相互牵制和制约,减低了决策的及时性和决策效率。所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美国的科技奖励体制绝大多数都是由非政府的民间科技协会做出的,包括世界上最著名的诺贝尔奖也是民间性质的科技奖励,而且美国的科技奖励是都是针对科学家个人的,是对人不对事的,是对科学家研究态度和所取得成果的赞赏。

2 总结

科技政策的评价与反馈机制对于正确有效的科技政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反馈机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避免发生更重大的后果,同时也能将政策和决策中好的结果进行及时的推广。良好的科技政策反馈与评价系统,必须要满足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理性等要求。只有在良好的科技政策环境下,科学技术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怀明.科技政策比较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3.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7篇

从政策功能看,这些政策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创新人才等不同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分配 政策,如科研经费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股权激励政策等;第二类是鼓励特定科技创新行为的政策,如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推动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类是支撑条件和环境营造政策,包括建立管理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增加科研用地和发展科技中 介服务等多个方面。

1 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2010年以来,财政部和科技部、武汉市、上海市先后推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 施办法》(财企〔2010〕8号)、《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等14项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 及配套措施,通过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机制和税收激励措施,长效激发关键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层创造力,使个人收益、集体收益和国家收益共同增长。

1.1 政策着力点

①在已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激励对象范围,多类机构可试点股权激励;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为更多企业提供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机 会。②激励方式更加多元,企业可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技术折股”等方式,地方试点增加更多激励方式,明确科研院所和高校还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的方式。③政策优惠内容增加,符合条件的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④引导机构向技术与相关管理人员倾斜,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无论是否实施全体员工持股计划,均可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激励。⑤简化涉及股权和分红奖励的国有资产管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程序操作即可。⑥试点政策更加精细科学和可操作,按照国有资产所属部门不同,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分层管理;通过向社会公告、限制激励对象出资额、单位职代会或股东会及上级单位审议等方式,提高试点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1.2 政策实施情况与效果

截至2012年11月底示范区已审批试点单位97家(其中4家因方案变动提前终止,相关数据均已剔除)。已批复的主要激励方式为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和分红激励(采取多种激励方式的机构被重复计算);60%机构已实施激励,累计激励额度约1.85亿,激励对象约2750人,科技人员约占80%,平均激励强度约7万元 (股)/人,其中,股权激励额度约0.8~0.9亿元(股),激励人数约250人,分红激励额度约1亿元,激励人数约2500人。

抽样调查显示,32.4%的企事业单位对试点政策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约70%的单位认为股权和分红激励“使研发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进行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和小企业实施激励积极性高,80%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是新设企业;已实施激励企业中,70%盈利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单位入股企业“一股独大”现象得以改变,试点企业股权结构优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话语 权和主动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专心研究开发和管理事务,在转化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参与决策,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成果转化治理结构,科 技成果转化模式完善。

1.3 问题及建议

①实施激励企业存续时间长,调查显示,90%以上试点企业成立5年以上。建议进一步将政策调整为主要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初期的企业群体。②股权方式使用率低,原有技术入股企业正被清理,已实施人均激励强度仅为7万元,远低于外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收入,建议进一步加大国有技 术类产权激励力度。③政策执行低于预期目标,申报试点企业数量少,部分试点限制条件严于原有政策规定“上下游”环节复杂、相关税收优惠尚未落地,建议深化试点过程中沿用已有政策中的“宽口径”,并尽快落实税收政策。

2 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关村试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包括《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 教〔2011〕18号)和《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 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这些政策提出从宽下放审批和科技成果处分权限,深化了科研类事业单位资产分类管理改革。

2.1 政策着力点

①扩大事业单位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关村试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扩大,并且对处置科技成果收益的全部或分段计留。②进一步从“谁投资、谁所有”向“谁完成、谁处分”转变,科研机构可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科技成果收益,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相互匹配性有所提高,凸显了制度突破的系统性考虑。

2.2 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

2011年11月对中关村15家高等院校和20家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没有高校实施该试点政策,30%的中科院研究所实施了试点政 策,涉及的技术转让的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虽然全部调查对象均未执行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均未上缴中央国库。科技成果 处置权和收益权试点提高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水平,激发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技术市场技术交易频率与科技成 果转化效率密切相关,北京市技术市场技术数据显示试点后北京地区中央级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技术转让收入大幅 增加,其中高等院校成果转让增长最快,2011年、2012年技术收入较上年均有较大增长,且增幅逐年提高。

2.3 问题与建议

①多业务条线管理与成果转化相机选择的实际需要相悖,建议授予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完整权属。②监管重心过于偏重维护国 有资产安全,建议重置为“强制”转移转化、确保“三公”等方面。③对成果以处置等方式进行转化的激励措施规定不够到位,建议以实施强制转化制度为主线,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3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试点政策包括《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等7项。这些政策通过税收扣除、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和职工教育经 费投入,降低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所得税压力等方 式促进企业创新活动开展。

3.1 政策着力点

①通过扩展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调整可享受政策优惠的技术领域、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率、拓宽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优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措施,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税收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激励力度。②部分地区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程序。如上海市税务部门对获得“973”、“863”、国家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科技奖等资助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往申报过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予以免评,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③提高股权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 获企业股权奖励的相关技术人员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东湖、张江通过设立所得税代垫基金,延迟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

3.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示范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中关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数较上年增加了62.3%和73.6%,远高于其他地区;中关村有7家企业依据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中关村企业加计扣除总额较2010年增加了 58.44%,平均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强度上升了14.86%;对张江 示范区102家企业201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的调查显示,张江企业均增加了研发投入,其中28.4%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高于40%。

3.3 问题与建议

①政策实施主体限制过严,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研发活动领域、合格研发费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过度限制;职工教育 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仅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股权奖励税收政策执行层面缩小了试点政策范围。建议进一步放宽试点政策实施主体限制,提高政策 覆盖面。②部分试点政策对原有政策完善不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原有的技术领域限制、核心知识产权限制以及企业收入表述不清的问题在试 点政策中均未改善或完善不足,弱化了试点政策的试点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政策的示范和试验作用。

4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管理试点政策包括《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2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0〕16号)等4项,这些政策通过调整间 接费用列支比例、增加科研人员激励比例以及完善预算调整程序等手段,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4.1 政策着力点

①对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分类规定不同的间接费用列支比例。试点政策借助“间接费用”比例,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有利于增强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感,也为承担单位发挥法人作用提供了财力保障。②在间接费用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 励支出的部分。通过在科研经费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完善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③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突出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评价导向。④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

4.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2010年以来,中关村示范区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项目和列支间接费用逐年增加,部分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2012年1~9月,北京市纳入试点的739个项目列支间接费用2949.99万元,超过2010年全年。

列支间接费用、增加绩效支出、分段拨付和后补助等试点措施对理顺项目(课题)组与承担单位的分配关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等起到重要作用,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突出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3 问题与建议

①实施间接费用补偿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专项,试点政策覆盖面过窄。建议扩大间接费用 补偿的项目适用范围,将其逐步扩大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②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核算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建议既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也区分科研活动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补偿办法。③试点对科研活动的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不足,较少采用创新的投入方式。建议对多主体参与、产业化程度高、额度小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额度大的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方式,或探索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④间接费用列支试点未能解决项目组和承担单位在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等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建议下一步试点应涉及现代院所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5 科技金融政策

科技金融政策通过不断优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环境,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不断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投入。

5.1 政策着力点

①通过奖励、参股、风险补偿、股权激励、物业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人才和被投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②对试点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对试点银行给予风险补偿;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小贷公司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担保业务发展。③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等不同阶段财政扶持和完善工商登记、优化上 市环境、培育上市资源支持多层次市场建设。④通过资信调查费补贴、提高承包额度等方式提高保险机构承包额度和对科技企业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科技保险发展;对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费补贴。⑤通过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等方面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多举措推动各类金融中介机展,加快金融人才集聚。

5.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①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2011年示范区内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投资项目数和投资 额分别较2010年增长了74.61%、64.55%和 105.44%。中关村示范区内还形成了独特的股权投资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②多家商业银行在中关村设立分行、信贷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科技支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大幅增长;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中小企业集合贷等金融产品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③示范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初具规模,各类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挂牌数量和融资规模逐年增长;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股份转让平台,2012年前10个月,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资获得8.2亿元融资,较2011年多1.7亿元。④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和 首台(套)科技保险稳步推进。

5.3 问题与建议

①天使投资及早期投资机构数量匮乏,政府引导基金难以覆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杠杆效应未充分发挥,建议加大 针对于天使投资和早期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工作,引导和促进社会资金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力度。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障碍较大,建议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建立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扩大示范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③科技担保“小、弱、散、难”,建议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民间资金合资共建区域性担保子公司和向地方科 技担保公司注资方式的方式,推动科技担保体系网络化发展。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退出渠道狭窄,知识产权估价、交易问题尚未解决,知识产权融 资规模较低。建议构建技术、制度和政策环境完善的一体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设立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⑤多层次资 本市场门槛总体较高,覆盖面较小,建议以区域 性柜台交易为基础,加快全国性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⑥示范区对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激 励缺乏有效手段,科技保险风险分散功能未充分发挥,建议以首(台)重大装备为核心,深化保险工具开发,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丰富科技保险内涵,争取保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投资。⑦示范区信用体系尚待完善,建议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整合能力,建立系统的信用平台。

6 创新型人才政策

6.1 政策着力点

①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示范区结合自设区位环境优势和发展需求,出台针对性的高端人才引进措施。②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进入壁垒和行政审批、完善公共资源环境、减少人才后顾之忧等措施,加大吸引人才力度。

6.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示范区依托各类人才计划,辅以各项人才政策,吸引大量高端和国际化人才,示范区已成为高端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集聚地区。人才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大幅提升,示范区科技成果数量迅速增长。如2011年,中关村每百万人专利年授权量达9089件,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6.3 问题与建议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8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

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科技部全体公务员必须从事关国家科技进步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彻底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中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主动并善于运用各种法律制度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改革与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争取率先建成法治政府部门,为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改革科技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继续深化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正确处理科技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通过自律实现管理的科技工作,要通过创造环境发挥扶持和引导作用;对确需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科技工作,应当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和监督责任,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行政的效率。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对于科技部保留的6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限制出口技术审批、实验动物原种进口登记单位资质认证、实验动物许可证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许可项目在条件、程序、步骤、期限等方面规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实现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性、受理、审查、收费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于我部保留的13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涉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认定、科技展览和重大国际性科技活动审批等事项,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在实施审批中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求,逐步实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取消和调整的科技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管理改革。要根据这些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研究,确定改革措施。对于应当交由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监督的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定等项目,要扶持和组建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对于取消行政审批的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市场交易会的审批、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核、机电产品进出口登记等项目,要从审批向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引导监督方式转变;对于由行政审批转为常规管理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审批、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等项目,应当转交地方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并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制度,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三、继续推进政务公开

5.依法、及时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要按照切合实际、循序渐进、积极推进的原则,确定政务公开项目。对于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我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部署、国家科研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工作纪律、投诉程序等有关事项,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程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其它政务信息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6.尽快制定《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出台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领导、原则、主要内容、审定程序、督察机构、奖惩制度等提出明确规范,促进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7.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方式和途径。要充分利用我部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现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广大科技人员对公开政务信息的获取和查阅。对于涉及重大变革和重要举措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举行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要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渠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尽快创办《科学技术部公报》,使其成为我部法定的、权威的公开渠道。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检查

8.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要严格实施《行政复议法》,尽快修订出台《科技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作用。

9.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开展专门监督。驻部审计局、监察局是代表国务院审计监督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公务员廉洁从政等的专门监督机关。要主动创造一切便利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审计监督、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自觉接受他们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并切实改进工作。

10.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认真落实《科技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凡是科技部代为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令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我部法制工作机构归口审查。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归口审查职能,确保我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杜绝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同时,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我部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审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科技行政决策水平

11.在坚持和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有效机制。继续坚持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逐步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同时,要建立有效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参与重大科技事项决策。对于重大科技立法项目、重大科技发展和改革措施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涉及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办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及时通报,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动态调整制度。部内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收集信息,对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决策提出建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科技政策与管理第9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 科技政策 政策研究 科技战略 arc

abstract: as a commonwealth r&d funding agency,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arc)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giving advice on national s&t policy and its coordination while it makes an effort to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for its own development. the paper examines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in arc and their effects in-depth in the context of australian innov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learn lessons for r&d management of our government, especially during this socio-economic transition time of china.

keywords: australian s&t policy; policy research; strategic planning; arc

科技政策与战略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的国家或机构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与其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政策与战略,构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体制的基石。20世纪下半叶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以及知识经济的崛起,许多国家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各国的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性也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其制定过程也逐步规范化与制度化。了解这些制度与方法,对于我国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特别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科技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相比,澳大利亚的研究与发展(r&d)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研究领域又呈现出往往是科技大国才会具有的多样性,更接近于如我国等发展中大国可能达到的状况,因此,其r&d管理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而国内现有的研究多以美国、日本等科技大国为主,对澳大利亚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近年来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澳联邦政府在推动科技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重大问题服务以及在科技管理部门推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和我国转型时期科技体制改革也有相似之处,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中的许多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国内关于澳大利亚的研究多针对其政策战略的具体内容,缺乏对其制定过程及方法的分析。本文试图以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作为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的范例,把对arc的分析置于澳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演变的背景下,深入考察其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过程及其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提示对我国r&d管理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 arc的改革与发展

1.1 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与r&d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具有较强大的科学基础,在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的世界舞台上表现活跃。迄今为止,已有7位澳大利亚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sci统计数据表明,1993-1997年澳研究人员发表科学论文的数量占世界论文总数的2.7%,平均每百万人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高于美国、德国和法国等科研规模更大的国家。[ ]“澳大利亚的科学基础比许多国家更具多样性,……在地球和环境科学、生物学和医药研究方面特别具有优势”[ ],这与澳大利亚独特的自然资源状况有关。在一定程度上用以说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间关系的指标——专利对科学论文的引证——显示,在如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密集的高技术行业,澳大利亚专利对化学、物理学、工程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高质量论文有很高的引用率,而且,这些专利所引用的澳大利亚论文中有95%产生于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 ]

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资助科学研究,但直到70年代初以前,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r&d或科技预算,没有全国性的科学咨询机构,没有一个负责制定科技政策或协调全国研究工作的政府部门。[ ]进入70年代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为创新对国家的繁荣至关重要,科技政策逐步从对科学研究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强调科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r&d的投入和支出水平。澳大利亚的r&d支出从20世纪80年代起保持快速增长,到90年代中期r&d占gdp的比例已接近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1996-1997澳大利亚r&d的总支出为87亿澳元,约占gdp的1.65%,其中公共部门的r&d支出占gdp的0.85%,在oecd国家中排第四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进一步鼓励公共部门r&d成果的商业化和私人部门向r&d投资,产业界的r&d支出占gdp的比例持续上升,政府及公共部门对r&d的支持也在加大,但公共资金支持的主要领域仍然是基础研究。

澳大利亚的r&d管理体制呈现由联邦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多元化格局,政府通过投资和政策引导等方式,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繁荣,其活动范围覆盖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实验开发乃至商业化等r&d的各种类型。目前,澳联邦政府资助r&d活动的主要部门和机构有联邦教育、科学与培训部(dest)、国防科学技术组织(dsto)、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iro)、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ansto)等,其中只有arc是以支持医学研究之外的所有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为主的资助机构。

1.2 arc的成立与发展

a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65年的澳大利亚研究拨款委员会(australian research grants committee,缩写为argc),负责资助大学的高水平科研,澳全国范围的同行评议系统就是自那时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前所述,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开始质疑使用公共资金的科学研究到底为纳税人贡献了什么,要求研究人员走出“象牙塔”,参与更广泛的竞争,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 ]arc于1988年依据《就业、教育与培训法(1988)》成立,取代argc,成为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employment,education and training,缩写为nbeet)的组成部分,与原机构相比其职能也得到了拓展,负责资助与管理大学和大学以外的科学研究及其教育计划及项目,完成nbeet和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交付的任务,以及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或研究政策的协调等问题向nbeet提供咨询。

然而,在arc成立近10年后,对其整体运行状况开展的评估发现,arc在履行资助管理和政策咨询这两项职能时不能很好地协调——arc本身更多地关注资助活动的管理,而负责听取其政策建议的直接主管和决策部门nbeet又对高等教育部门之外的研究政策兴趣不大。[ ]因此,为了使arc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是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联邦国会于2001年3月通过了《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法案(2001)》(简称为arc法案),决定同年7月起,arc成为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2001年11月26日更名为教育、科学与培训部)下一个法定的独立机构,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在资助活动及其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自,在国家政策和战略制定中也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3 arc法案及其影响

根据arc法案,arc的作用是对联邦政府的研究资助和科学政策提出建议,并推动开展最高水平的、有益于澳大利亚全社会的科学研究与研究培训。在研究资助方面,arc继续支持除了临床医学和牙医研究以外所有学科领域内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在政策与战略方面,除了arc原有的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和研究政策协调提出建议之外,政府于1999年12月的白皮书《知识与创新: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声明》,向arc提出的3项重点要求也仍然适用于作为独立机构的arc:帮助形成与保持学术界和产业界、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有效联系;促进公众理解科学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比较澳大利亚与其他研究活跃的国家的科研绩效,并评估国家对科研投资的回报。[ ]

新法案实施后,arc最大的变化是在其组织结构、资助框架和管理模式等几方面。在组织结构方面,作为独立法定机构的arc有着自己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成员由14位来自有关政府部门、联邦研究资助机构、学术界、产业界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组成,arc的日常工作由具有卓越科研水平和突出研究管理能力的首席执行官(ceo)负责。arc下设三个部门,即:学科与项目管理、政策与计划协调以及合作部门。其中最大的是学科与项目管理部门,分为6个学科群(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工程学与环境科学;人文学科与创造性艺术;数学、信息与通讯科学;物理学、化学与地球科学;社会、行为与经济科学),每个学科与项目管理机构都有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申请进行同行评议。[ ]

在资助框架的变化方面,新的arc将原有支持项目、人员、设备和机构的资助类型进行重新整合,避免资助活动中的分散与重复。新的资助框架称为“国家竞争性资助计划”(ncgp),分为两种资助类型“发现”和“合作”——“发现”旨在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国际水准的高水平的科学基础,而“合作”则是试图通过加强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系统内部以及澳大利亚与国外创新系统的联系,鼓励和拓展各种合作方式,以使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

在管理模式方面,《知识与创新》白皮书提出,新的arc必须建立计划透明、重在绩效的管理体制。因此,arc声明每年将提交一份覆盖未来三年的战略计划,设立拟达到的目标,并提出战略实施行动的时间表以及结果形式,以实现真正的绩效管理。[ ]事实上,从2000年到目前为止,arc共制定两份战略计划,即2000-2002年战略计划和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是arc资助及管理工作的政策与战略指南。

2 arc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arc不仅在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的制定、协调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arc也十分重视针对自身资助和管理工作而开展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

2.1 国家科技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由于arc负有向联邦政府提出有关科技活动及其资助政策建议的责任,从成立之日起,arc就开始了一系列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工作,其中有些是由arc主持的,有些是arc参与的工作。

由arc支持的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包括政策分析、政策评估和政策建议等多种形式,政策分析重在理论研究,为政策制定奠定理论基础;政策评估重在对已有政策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实际依据;而政策建议则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其政策研究多是利用其与学术界(特别是科技政策研究专家)的广泛联系,以委托研究课题方式或由arc人员牵头、政策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课题或研究任务完成后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政策建议由arc提交有关部门,其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产学研结合、科学研究的资助模式、学科交叉研究、科学研究的评估指标、科学研究及其教育活动的国际化等国际科技政策界也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关于科学研究的商业化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科学研究的评估问题等在arc的政策研究中占到相当的比重,如《将科学研究的效益最大化:arc和高等教育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的联合建议》(1995)、《评估大学的研究: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评估实践之比较》(1997)、《学科交叉研究》(1999)、《向未来投资:澳大利亚专利与基础研究的关系》(2000)、《为了国家利益的研究:澳大利亚大学研究的商业化》(2000)、《多样性与集中性:澳大利亚大学的研究资助与研究活动模式》(2000)等。这些政策研究为国家科技政策制定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arc主持的国家科技战略制定主要围绕资助战略展开,如90年代制定若干前沿学科的国家资助战略,2000年主办基因组学与基因技术国家战略研讨会,2002年制定国家的优先研究领域等。而arc参与制定的国家科技战略议题广泛,形式多样。以1999-2000年度为例,1999年针对其参与起草的联邦政府关于21世纪发展高等教育部门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性文件《新知识、新机遇》讨论稿,arc向学术界和产业界广泛征询意见,以完善这一国家科技发展战略;1999年arc还参与了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战略和产学合作战略的讨论和制定;2000年3月arc主席参加了国家创新峰会,负责主持《向思想投资》主题的讨论;同年3月,arc主席赴欧洲参加欧盟政策研讨会和出席澳大利亚与欧盟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推动双方的科技合作;2000年6月arc主席参与主持了在巴黎举行的oecd全球科学论坛,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建立全球创新平台,促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等等。[ ]可以说,这些战略制定大多是以arc开展的政策研究为基础的。

2.2 arc政策的评估与研究

在开展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的同时,arc也十分重视自身决策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评估是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乃至前提条件之一,尤其是随着近十多年来oecd国家科研评估之风兴起和澳大利亚本国政府对绩效评估的重视,因此arc的政策研究常常伴随有评估。arc政策领域的研究和评估主要对象有其学科政策、资助政策和管理政策等。

第一类是学科评估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1990-1997年arc对其在自然科学、工程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几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24个学科的5年资助结果进行了评估,以说明其“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 ]评估由3-4位专家(包括聘请的国外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独立进行,内容涉及资助结果和资助过程及管理,如:资助项目的产出和影响如何?受资助方向和人员是否合适?资助强度是否足够?项目遴选和评议工作如何?等等。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对arc所资助的学科研究水平做出判断,并就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arc有义务回答评估专家的问题,针对接受的建议提出解决设想,对不接受的建议则需说明理由。因此,评估过程既是arc了解其资助绩效的过程,也是改进其政策和管理工作的过程。在开展学科评估的同时,arc也结合评估结果开展学科资助政策研究工作,为制定学科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第二类可称为资助类型的评估与研究。在1992-1998年间,arc还针对其项目类型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包括研究项目类型、教育项目类型、研究设施资助计划和研究中心资助计划等。以小额项目类型评估和研究为例,其内容主要有:小额项目类型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合适?与大额项目的关系是否协调、在实现其近期和长期目标方面有效性怎样?该项目类型的整体性(项目人员、规模和用途等)如何?经费分配的机制和准则是否需要改进以及其他与项目运行有关的问题。[ ]

第三类是管理政策的评估与研究,通常委托专业的政策研究专家进行,对象包括arc的同行评议过程、对学科交叉研究的资助政策、任命学科评审组成员的程序、arc的组织结构,等等。专家开展这类评估和研究,往往是基于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并进行国际比较,分析arc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评估arc的同行评议为例,评估报告分析了同行评议的定义和起源、开展有效的项目申请同行评议所需条件、同行评议的局限与受到的批评等,同时还介绍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相关机构的同行评议,研究了arc大额项目申请同行评议的情况,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

上述三类政策评估与研究工作在arc的政策制定和改进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arc的高度重视。而且,多数评估与研究报告都可从arc网站获得,从而使得arc的工作与澳大利亚更多的政府部门、更广泛的科学界和更广大的社会各界公众构成了公开、透明、活跃的互动关系,推动了科学的社会化,也提高了arc自身的影响力。

2.3 arc战略的制定

arc自身战略可分为学科战略和总体战略两个层次,关于学科战略的制定前面已经提及,主要结合学科评估进行,而总体战略的制定如前所述,在《知识与创新》白皮书对arc提出绩效管理的要求以来已成为arc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arc的战略制定从机构的使命出发,首先明确制定战略的指导原则,然后设立主要发展目标,再将总体战略分解为几个主要领域,结合经费预算,形成战略实施的行动时间表,并提出衡量其结果的绩效指标。

以arc的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为例。[ ]其制定战略计划的指导原则为卓越性、集中性、灵活性、战略性、伙伴关系、桥梁作用和绩效管理,与7个主要发展目标相对应的7个战略行动领域是:发现、合作、研究培训与职业发展、研究设施、优先领域制定、公众理解科学和绩效管理。限于篇幅,不可能对这些领域的战略逐一介绍,仅以“发现”领域为例。“发现”的战略目标是“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很高国际水准的科学基础”,这一目标又可分为3个子目标:卓越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在每个子目标下制定不同的投资战略,采取不同的实施措施。(1)在“卓越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通过同行评议遴选具有高国际水准的研究,确保澳大利亚拥有实现研究卓越性的广泛基础。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继续改进arc的同行评议,并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基础上,对学科间的资助经费进行调整;通过提供研究的直接成本,确保arc的资助达到可与国际竞争的水平。(2)在“灵活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保持与加强反应迅速的灵活资助机制,以满足不同研究的需求,抓住新出现的研究机会。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在ncgp框架下保持“发现”领域的资助灵活性,并在广泛的研究领域内保证都有资助活动;从2003年开始的行动是在不同的计划间实现灵活资助,以满足不同学科群的需求;2004年开始的行动是缩短项目申请处理周期,每年实行多轮受理与批准。(3)在“创造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支持多学科研究和早期研究人员提出的创新性方法,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向最优秀和最具创造力的研究人员提供长期项目支持,保留对早期研究人员的资助计划,向创新性研究提供约100万澳元的种子资金资助。

在制定发展目标、投资战略和具体行动的同时,arc还提出了“发现”领域的预期结果——即促进知识进步以推动新发现与创新产生——以及衡量结果是否成功的指标:(1)“卓越性”的绩效指标有两项:通过国际同行和终端用户的评估显示,并辅以投入-产出定量分析的支持,表明“发现”在广泛的学科范围内产生了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产出与结果;澳大利亚具有竞争优势的研究领域其实力得到加强。(2)“灵活性”的绩效指标也有两项:对arc受资助者所来自的国别进行调查和分析显示,“发现”吸引国际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到并留在澳大利亚;对“发现”领域arc资助计划的灵活性和敏捷性进行调查,人们表示满意。(3)“创造性”的绩效指标为一项:评议报告和国际同行的评估显示,arc通过申请书评议和项目遴选过程而支持的研究具有新颖性特征,采用了创新方法。

从上述指标的具体化程度可以看出,arc的战略绝非“大而无当”或“空洞无物”,每个战略目标都有可测度的绩效指标,真正能够发挥“宏观指导、微观操作”之功效。需要强调的是,arc从2000-2001年度报告起,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根据战略计划提出的绩效指标,列出本年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以检验其实现战略目标的绩效情况,使得战略计划最终能够落到实处。

3 结论与借鉴

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是政府r&d管理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其公开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是国家r&d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从arc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政府机构不仅要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而且要重视自身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以此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提升自身的影响力;科学合理的评估是制定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政策与战略实施结果及效果的手段之一;政策和战略制定的过程可看作是实施的基础,因为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中的公开讨论与磋商能够使相关各方的思想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调,以求达成必要的共识,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而这正是政策与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比我国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我国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在战略制定中又存在重设想、轻论证的问题,在公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也有许多可改进之处。考察arc的状况,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

3.1 战略制定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绩效管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大趋势。美国于1993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率先通过法律在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实行绩效管理,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制定5年战略规划(且每3年修订一次),并每年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绩效报告,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准与绩效报告的审议直接相关。[ ]澳大利亚也于1997年通过了《财政管理和绩效法案(1997)》,1999年通过了《公共服务法案(1999)》,规定了要对政府的工作实行绩效管理。arc法案的第6章对“规划和报告”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制定战略计划在其整个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根据战略计划中设立的目标对arc当年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因此,对于arc来说,战略制定不是一种姿态的展示,更不是争取经费的手段,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实行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将其工作置于政府和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结果恰恰是增强了政府和公众对arc工作的信心,政府对arc的投资在2001-2005年间将增加一倍!

我国近几年也在公共管理中引入了绩效管理的概念,但实施中只是在局部有所试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在战略制定中往往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偏爱制定宏大的中长期规划,缺乏包括具体绩效指标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年度绩效规划,而且,在规划或计划覆盖的时期结束时也不要求开展评估,易造成“虎头蛇尾”的现象。

3.2 评估是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

arc凡有重大的政策变动或战略出台,必评估先行,评估已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的重要依据乃至必要前提。arc在2001年转变为独立机构前,对其组织结构、资助计划、评议过程等开展了一系列评估,包括对国外职能类似的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在专门针对机构改革而开展的评估中,政策研究专家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澳大利亚的重要性出发,就arc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成本等与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等国的类似机构进行比较,充分讨论现有体制的利弊,探讨组建新机构的可能性,并提出具体建议。无独有偶,日本国会于2002年秋通过法案,决定从2003年10起将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转变为一个独立机构。此前,jsps也委托包括国外专家在内的外部评估委员会,于2002年2月开始对jsps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状况等进行评估,充分考虑将来作为独立机构的jsps的地位、组织、功能与作用等方方面面,以此为依据提出政策建议。通过这样的严格评估过程制定出来的政策与战略,自然很有针对性,而缺乏评估的政策与战略制定则如同“盲人摸象”。近年来我国科技界也开展了广泛的评估活动,但评估对象还多限于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等,以科技政策为对象的评估还不多见。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评估活动也将逐步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是实施的重要保障

现代政治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公开性,从问题的提出到公众参与的各方讨论,再到政策制定与实施,都要求公开进行。arc的经验表明,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政策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定优先资助领域战略以及在不同的学科间分配经费一直是政府科研资助机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每个学科都有其要求增加资助的理由。arc的策略是,让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澳大利亚科学界以外的国外科学家、科学界以外的产业界以及更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一过程,通过对其他机构资助活动及重点的了解,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和科学问题的把握,以及听取国外科学家的咨询意见,制定的优先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可行性,不仅得到科学界的理解,也得到公众的支持,保证了优先领域资助战略的顺利实施。而我国以往在科技政策与战略实施中多有不到位的情况,除了政策与战略目标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等原因,也和制定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相关各方的广泛参与有一定的关系,这也应是今后改革的一个重点。显然,arc的策略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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