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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9 16:15:57

合同管理规划

合同管理规划第1篇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对象、签署时机、省市县三级水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权限以及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与监督管理方案,规范制度实施。二是制定了《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对全省范围内的河道水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727条骨干河道名录,提出了河道分类体系,用于指导河道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等级河道治理、保护、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体系,用于规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别明确727条骨干河道的类别、级别、功能及排序,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向全社会,并在新版江苏省水系图上增加了河道分类属性。据此,明确了厅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三是完善了江苏省水利规划体系。近年,编制完成了《江苏省防洪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安排,编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闸、泵站等专项规划,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强调了工程措施研究,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加快水利发展改革决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利现代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水利现代化规划体系,基本明确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2013年,又启动了17个区域的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研究防洪、治涝、调配水工程方案,为区域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建立了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体系。明确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厅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工程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明确了管理程序与审查签署要求,初步规范了论证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开展了审查审批人员和规划论证报告编制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目前,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取得较大进展。其中,对相关行业实施的水工程项目,已全面实施了规划同意书制度;对流域性河湖上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强化了规划论证,大力推进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工作;对区域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环节技术审查中,强化了规划相符性审查。现已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航道、船闸、橡胶坝等多类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基本保证了各类水工程建设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应强化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水利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部分,要求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苏省水利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深化江苏水利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江苏水利现代化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看,国家正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分级水利治理事权划分,原则上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在此情况下,属于地方事权的水利治理项目,实施主动权主要在地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给流域或相邻地区带来不利影响。从水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主体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会影响广,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设具有流域性、区域性效应特点,在确定水工程的功能、规模、选址、实施时机及其调度运行方案时,需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防洪、治涝、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与布局,平衡等各相关方的利益与影响。因此,新形势下,依据水法、防洪法,在加强水利规划制定的同时,继续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立项环节规划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总体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点,法律依据明确,将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高效、更规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对水利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厅对改革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加强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区域水利治理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水利规划管理,明确对列入国家或省专项治理规划、省区域治理规划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报请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由此,对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后,水利规划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江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认识不够统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层面,一是规划同意书制度与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规划许可管理的现象。对水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涉水行政许可制度分类合并实施的建议与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尚未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水利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技术层面,一是规划依据不充分,一些规划论证深度不够,不能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一些规划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强,不同类型规划、不同层级规划在治理标准、规划布局、工程任务等方面还不够协调,带来规划相符性分析的困难;二是规划论证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工程规划论证编制导则”尚未出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还比较概要,而专业规划编制导则匮乏,导致规划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不强。针对当前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法规建设。虽然防洪法、水法都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水利部出台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共同出台水工程建设水利规划许可规章,使规划同意书制度成为更具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一项制度。或统筹研究防洪治涝布局与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调度、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的水利规划管理条例;亦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出台建设项目水利规划许可规章,强化规划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保证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协调。二是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限。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水利事权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同时要求,上级签署规划同意书前征求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定期向上级备案,保证制度协调推进。三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受理、审查、签署程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对非水利类的水工程,项目必要性由有关综合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前,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申请材料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相符性,工程对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补偿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证工程任务、标准、规模、调度运行符合有关规划、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实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补偿、补救。在行政许可文件中,除明确规划许可意见外,还要明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后续监管主体和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区分水工程项目的等别与其水利规划依据的充分性,分别明确申请材料格式、论证深度和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形成技术导则,对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对水利规划依据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项目建议书中落实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相关利益方影响分析等规划论证内容,可不单独编制规划论证材料;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或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等规划依据不足的,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对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布局关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编制规划论证表,简化论证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支撑。根据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办法,优化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审批、修订管理。兼顾流域水系关系和行政管理层级,合理确定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定位,形成覆盖完整、布局协调的工程规划体系,支撑规划相符性论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现状水利工程调查等基础工作,深化规划方案论证比选,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强化规划审查批准,严格按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提高规划效力。建立规划滚动修订机制,响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情变化,及时优化工程布局和调度方案。六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备案、定期检查、重点项目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实施到位情况和管理规范性,评价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规划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文件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度执行缺位、论证深度不够、行政许可不合规等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水平。

四、结语

合同管理规划第2篇

项目群管理与单个项目管理既相互关联,又有不同特点。项目群管理是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侧重于宏观的战略规划和整体的设计部署,并不直接参与每个项目的日常管理。首先,两者是互相联系的,存在大量的信息交流。在项目进行的初期,项目群的整体目标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工作进行指导,这时候信息主要从项目群流向项目;在项目进行的中后期,必须经常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群的吻合程度,这时候信息主要从项目流向项目群。同时,两者之间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最大区别在于,单个项目管理更多地关注项目具体实施和执行,在单一功能的项目内对预先设定的要素 ( 质量、成本、时间等 ) 进行管理,并完成最终产品。而项目群管理更多地关注于总体战略规划,通过分析项目间的关联情况,合理设计方案,协调资源分配,确保从多个项目活动中获得整体性利益。总体来说,项目群管理是不确定的、战略的、组织的,而项目管理是确定的、战术的、独立的。衡量项目群管理是否成功的指标是获取的效益、技术水平、投资回报率等,衡量项目管理是否成功的是交期、成本、质量和交付产品。具体区别如下:目标导向不同,项目群管理以战略规划为指导,与组织战略目标一致,而项目管理是战术层面,以具体的项目目标为导向;过程不同,项目群管理同时管理多个项目,项目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只管理一个项目;管理重点不同,项目群管理强调项目间的关系管理和冲突管理,项目管理重视特定产品的把控和交付;结果不同,项目群管理以实现组织整体利益为最优,项目管理关键在于交付特定产品。

2. 项目群理论与规划设计管理的关系

规划设计管理是在项目定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协调内外多重因素,对项目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划或总体上的设计,最终使项目目标、风格、功能符合自身定位和自身特色的管理活动。规划设计的内容包括提出规划愿景、发展目标、实现方式,完善设计方案、控制指标等,规划设计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特点。项目群理论以规划设计管理为指导,工作重点不再放在单个项目结果,而是注重实现整体目标,所以,项目群管理的目标固然需要实现每个项目的具体目标,但更重要在于有效整合和集成管理每个项目,以达到规划设计管理的目标。有效的项目管理活动必须能根据总体规划设计,整合所有项目管理活动,使得项目管理成为规划设计管理的一个基本职能以及持续改进的过程。市场环境随时改变,而项目群管理中又牵涉到很多利益相关人,要想达成项目群管理的目标,就必须整体规划,设计出各种合理的方案,同时把能力以及资源运用到这些方案中,这是规划设计管理必须致力解决的。如今,项目以及多项目管理的理论已经广泛融入和运用到管理中,项目群管理已经成为影响规划设计管理的关键因素。同时,规划设计管理又是项目群管理的基础,无论是资源的合理分配、项目的选择等,都一直是围绕规划设计管理这个出发点和根本来展开的。具体来说:第一,规划设计管理是项目群选择的依据。规划设计管理为项目群选择给出指导性纲领,也只有那些符合规划设计管理的项目才应被采用和施行;第二,规划设计管理是多项目资源分配的基础,只有以规划设计管理为基础,针对不同市场、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别的项目之间的资源分配才最有效,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三,规划设计管理是项目群管理过程中做出正确决策的保证。环境变化随时可能导致项目偏离规划设计,此时项目群经理要以规划设计管理为基础,把握重点,及时调整项目;第四,项目群是实现规划设计管理的载体,组织目标和使命始终要化成一个个项目,这就需要采取具体方法和策略,通过具体的项目以及项目群管理来实现。

3. 项目群理论在规划设计管理中的应用

为了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就必须根据形势变化迅速作出反应,用更好的方案来代替或改进目前的项目目标,这就需要管理者必须有全局的观念,从规划设计管理的角度合理组织、整体筹划,这是项目群理论应用的优势所在。项目群管理是确保实际贯彻规划设计管理和获得预期效益的重要手段。项目群管理以规划设计管理为导向,更好地协调项目及项目中活动,对各关联项目进行整合管理,提升管理的效益和效率,响应组织的需求,确保项目群里的项目与组织文化、目标、需求和动力等相匹配,能从项目的实施中获得总体的效益。在建立项目群管理框架的时候,应该与规划设计管理相联系,项目群管理架构包括项目选择、确定项目集群方案、项目群管理实施、项目群管理后评估四个阶段。

3.1 规划设计整合与项目选择

当多个规划设计目标同时出现的时候,企业就要对这些规划设计进行管理、整合,确定最关键的规划设计目标 , 以及规划设计之间的关系。规划设计的整合给了项目评估和选择的方向,由此判断需求、规划设计管理和项目群目标三者之间的适配性。

3.2 确定项目集群方案

确立项目集群方案时应主要分析项目地域分布、行业类型、承包形式、在建项目以及资源状况等,对项目进行判断,评估管理水平和组织资源。根据项目之间的联系和对组织的共享,以一定的标准把项目组合起来,集合成项目群。项目集群标准应结合规划设计管理需要,可以按地域划分并集群,也可以按承包类型划分。

3.3 项目群管理实施

项目群管理的实施过程是实现项目群管理绩效的重点环节,影响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组织机制、资源动态配置、企业文化、实施的工具和平台等。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规划设计管理的视角,应用思维、技能、工具、知识和策略等,协调组织内部矛盾,组织各种资源,平衡项目之间的关系,达成规划设计管理和项目群的共同目标。

3.4 项目群管理的反馈、评估和改进

提供符合规划设计目标的交付物是项目群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在项目的履行过程中,应针对各种反馈对项目群管理进行评估,对管理过程及时调整、优化和改进,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并为后续项目提供指导,直至确定项目群的收益,产生满意的交付。意的问题无数实践告诉我们,以沟通一致的、切实可行的、组织良好的、简单有效的项目群理论来管理,将极大地提高项目的成功机会,不过与此同时,应用这种管理模式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4. 在规划设计管理中应用项目群理论所要注意的问题

4.1 如何均衡项目之间的利益

在项目群管理中,每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周期长短和复杂程度是不同的,可能就会出现挑肥拣瘦的情况,使一部分项目难以及时完成 , 结果影响了规划设计管理目标的实现。

4.2 如何处理项目之间抢占资源的竞争

多个项目同时实施时,不同项目之间为获取资源而竞争对立,可能会出现对某一资源的需求旺盛而造成资源相对短缺。为了有效实施项目群管理 , 有必要建立一套评价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整合的办法。

4.3 如何正确处理项目群管理与单个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合同管理规划第3篇

1.1城市规划管理

从概念上来分析,城市的规划管理即根据城市中的相关资源进行综合的规划与管理,从而使其更好的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在进行城市的规划与管理过程中,需要有效的利用当前已有资源,并且充分研究其各种资源的协调以及一致性,最终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根据国家发展步调,并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结合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前进步伐给予有效的把控,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服务。另外,从另一个层面上来分析,城市的发展也脱离不了规划管理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城市规划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能够更好的调动现有的城市各类资源,并且从民生、民意角度更好的实现城市的有效前进,这是随着城市发展不断总结出来的经验,同时更是有效实现城市全面发展,顺利推进的重要助推器。

1.2城市规划设计

从规划设计的角度来考虑,其是城市现代化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与保障,其比规划管理更加科学,通过规划设计,能够将城市中的现有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并且制定出合理且有效的设计方案,同时还能够对相关实施情况进行一定预测,从而更好的实现城市发展需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住一定的原则,首先就是整体性原则,城市的规划与设计必须依托城市的整体发展目标,并且在确保整体发展目标的基础之上,充分的考虑发展与环境、发展与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另外,就是经济性原则,城市发展的最终目标的是经济的发展,只有将经济建设落到实处,才能最终推进城市现代化的发展。

2城市规划建设的原则

2.1和谐性原则

人们是城市的主体,城市规划建设与人们的生活和城市的发展规律息息相关,因此,城市规划建设不仅要实现基础设施的现代化,还要考虑到人们的生活习惯,满足人们方方面面的需要,实现城市规划建设的和谐。只有重视和谐,才能保证城市的环境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发挥城市作为人们生活载体的作用。

2.2人与自然的协调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城市规划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具体来说,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规划建设的同时要注重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3综合性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生产要素等因素,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将它们充分有效地利用,发挥这些要素的真正作用,才能实现高质量的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

3.1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方向

城市规划与管理能够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方向,也就是说可以在一定的建设区域内为城市设计提供前进的方向,从而保证土地和相应的建筑之间的管理能够做到统一。与此同时,在实施城市规划设计之前,需要对城市功能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划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外观和内部功能设计等不同方面的建设都可以符合要求。

3.2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服务

城市规划与管理还能够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设计对于城市规划管理而言,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较细化的一部分,所以重视城市规划管理就是重视城市规划设计的宏观表达,但是城市规划与设计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具体措施,因此为了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能够更加节约成本,就应该在城市规划管理的服务之下开展相应工作,这样一来就能够保证规划设计目标实现的同时有效降低投资,保证建设成本更加节约的同时提升建筑效果。所以,在实施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可以根据管理与规划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目的。

3.3促进城市规划更加科学

城市规划与管理能够促进城市设计规划,使之变得更加科学,正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的,而且两者之间需要相互调整才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正如上文说道,城市规划管理能够为城市设计提供最直接的指导作用,为了保证城市设计更加合理科学,就应该在城市规划管理手段的推动下,在正确的管理范围内,不断推动城市设计水平的提升,这样一来就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城市规划需要的不仅是推动力,更重要的是正确的指导,使城市设计与规划变得更加合理科学,而城市管理规划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保证未来城市建设设计能够更为合理,确保不同地区建设不同功能的城市组成部分。

3.4对城市规划设计进行管理

所谓城市规划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城市规划设计进行管理,管理内容相当复杂,所以,利用现有的技术以及理念指导城市设计逐渐趋于合理和科学,保证未来的城市建设与布局都能够符合时代需求和人类生活需要。总而言之,城市规划设计并不是随随便便完成的,严谨的管理与规划才能够保质保量,同时还应该有时代设计感,以使科技手段能够被很好地应用于城市建设,这样一来才可以建设出更具有现代风范的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具体的管理范围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所以相关部门对此应该予以更多的重视。

3.5促进城市规划设计团队素质的提升

城市的发展也是城市内部经济、文化、交通等的发展,那么城市建设的工作就需要满足这些的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优秀的设计,能够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更能够提升城市的文化底蕴。设计团队在进行设计的时候,需要对自身的设计能力进行提升,不断的弥补自身存在的缺点。城市内部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思想的创新和改造。设计人员需要不断的调节自身的设计能力和设计基础,提升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

4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还处于发展中的阶段,需要我国对于城市建设的研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进一步提升人们对于城市规划管控的认知。而且还要按照城市之间不同的发展特色进行其自身的特色发展,提升城市规划管控的质量,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需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及城市发展的特色等,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方式,合理地将城市规划的有利因素与之结合,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

作者:王春萌 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规划第4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影响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ty construction,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author's years of experience on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city planning and design of simple exposition.

Keywords: 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city planning; effect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改善和发展的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也是创造能够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和物质空间的实践活动。在城市开始规划建设的前期阶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所处城市发展的基本状况,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实现的规划设计。大体上从规划设计实践的区域和完成的时间来看,我们把城市的规划设计分成了全局规划设计和区域规划设计,长期规划设计和短期规划设计。

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出现并完善的进程中,设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内容开始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前进。更加注重了城市不同职能的区别,针对交通、自然的差异设计不同的方案。城市设计是一个综合概念,因此不仅包含事物本身,同时也需要联系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一个城市最终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联系。在我们实施城市规划设计的同时,会受一定的历史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地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城市建设。所以,对于城市的规划设计,我们一定要从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合理,贴近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的设计。

2.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也可以说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是对该城市建设过程进行调节、控制和引导,是城市实现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城市规划设计颁发后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城市发展的需要,使我们手中可利用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对城市建设中的各项活动所做出的规划和管理方法。城市规划管理就是要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市空间得到了充分调整,人们生活的环境和质量得到保证,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高。因此,城市规划管理在当今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城市管理规划有这几个内容:

首先是城市建设的选址的管理规划。在城市建设当中,尤其是选择和确定公共设施建筑和大型行政行建筑的选址过程中,这项管理规划是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城市的建设要有好的导向和操作,这就需要有良好的项目选址发挥作用,因为这也是城市规划和设计得以保证的关键之处,影响着整个城市的总体布局,更对该城市未来经济的发展,城市职能和性质的确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是城市建设的用地的管理规划。用地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关键。不同于土地管理,而是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设计来确定每块土地的使用和开发范围,提出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要求,让所用的城市建设都能在此前提下展开。通常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的用地管理都要一定的规章制度做依托才能得以实施,所建设的土地或待使用地都必须经过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地方相关的部门进行怕批准审核,这样才能在此基础上投入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之中。

二、管理对设计的具体影响

1.实现城乡协调规划与统筹发展相结合

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有着直接的影响,可以实现城乡的协调规划与统筹发展相结合。无论是城市的用地规划还是城乡的建设,都需要一定的空间才能有其实现的可能和物质保证。而城市的建设又不是孤立的,不同空间都紧密联系依赖,城乡的协调与统筹发展是在这种规划设计体系下出发产生的更具体的方法,也是城市规划的主要的理论之一,能够有效的促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让更多的市民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设计,为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体系做出贡献,更促使城市的规划朝着革命性的方向发展。

2.科学有效的开发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

科学有效的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凭借建设的现实要求和任务条件,根据所要开发的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设计,确定建筑物的占地空间、具体性能和建筑材料。如果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设计,就无法实现对城市科学的管理,就不能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筑项目的投入。城市的规划设计规定城市具体的建筑投建,那么规划管理就是对针对建筑做具体的安排,通过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解决城市建设的点和面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投建的建筑设施更加完善,设计师也能够遵循建设的规则,注重人文关怀和环保意识。

一个城市的象征就是城市内重要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对城市的形象有着很深刻的影响。所以建筑开发的项目和建设规则是否合理,就要遵循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同时,建筑设计的思想也要尊重城市规划管理,符合设计书的要求,这样才能让城市的总体建设更完美、更科学。

3.提高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城市规划会影响一个城市发展的多个方面,不单是实现城乡协调规划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科学有效的开发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还能提高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城市的规划管理能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缩小地区间的差距,而且这样也是适合时展的潮流,这样使得城市管理设计的实现的得到了科学的实现。

根据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地区环境,对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要求和建筑的设计要求也就越高了,城市的规划设计受着时代的影响和牵动。根据地理研究学、社会环境学、经济管理学、建筑设计学等对城市的规划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充实了城市建筑的设计理论,渐渐的成为城市建设领域的重中之重。经过多年的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的实践,城市的设计者和建筑者也开始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状态,研究出更多适合城市发展建设的方案,丰富城市建设理论,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还需要不断的改建,伴随着也会出现更多问题,城市规划管理要尽可能的运用知识和想象力,进行科学的管理,促使城市规划设计得以顺利实现,提高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规划设计是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前提和依据,而城市规划管理的实现也是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城市规划设计越完善,就更方便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才有可能实现整体的城市的建设,适合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下,城市规划设计也开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城市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更对整个城市的行政和公共事业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在两者协调、科学、有序的前提下,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建设的更美好,国家变得更富强。

参考文献

[1]黄光宇、陈勇.论城市生态化与生态城市[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7 (06).

[2]何世源.城市规划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谢鹤良.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几点认识[J].规划师,2006(03).

合同管理规划第5篇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和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严格规划、用地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各类项目。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土地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单等文件后,相关部门才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依法处理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复核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也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但该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以外,但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并同意补办后,对其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规划验收时的市场楼面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原合同楼面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依法查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经国土部门复核验收后的实际土地面积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给予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有关规费。

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依法补办审批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出让时的地价缴纳;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土地分类》二级类)按规划验收时相应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如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按原批准时的地价补缴有偿使用费,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原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等收取划拨土地取得费。

(二)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予补办,并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予以查处。

四、采取措施,加强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

(一)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实施建设和使用,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规划管理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三)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对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对照原批准用途及规划指标情况,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当事人应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费。

五、依法规范,加强对国有存量土地上建设的管理

(一)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扩、翻、改建的项目,须经规划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应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后,规划、建管等部门才能核发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合同管理规划第6篇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八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

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

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而取得土地红线图的,土地红线图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副本)但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绿化用地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达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停车场(库)面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责令其异地建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并取得合格证明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经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的,按照《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条 农村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设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其批准证件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的证照或手续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审批机关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过错造成审批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六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运行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的作用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政策性和区域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合同管理规划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  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

--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合同管理规划第8篇

一个城市的基本面貌直接展示了这个城市的发展程度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所以,完善的城市规划设计不但能够体现出整个城市的理念,而且可以提升城市以及城市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的GDP总值,加速整个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城市规划管理则决定这个城市的规划设计是否能实现这一目标。在城市的规划设计中,城市的规划管理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换言之,一个城市的规划管理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的规划设计,决定着城市发展的方向和前景。 

2 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的含义及关系 

2.1 城市规划管理 

为了能够让读者深入理解城市规划与管理对于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的含义。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就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保证城市未来的建设与发展可以更加科学合理,与此同时还能够保证未来城市建设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城市规划管理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应对批准用地进行规划与管理,这种情况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划与管理措施,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相关程序报批之后才准许用地,一旦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对土地进行拆除或者建设都应该予以一定的惩罚;另一种情况就是在进行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建设许可证才能够开展建设工程。 

2.2 城市规划设计 

所谓的城市规划设计就是将经济、安全、整合等不同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且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后的城市建设与设计,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才能够长久有效的对城市实施管理与建设。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设计并不是单纯的表面意义,需要处理好城市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近期发展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同时还应该关注经济价值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等。只有处理好以上所有的关系,才能够保证日后的城市发展与建设是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一般而言,城市规划设计是需要一定程序的,需要经过设计之初对于实际情况的全面了解,设计之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目标的制定,制定设计方案并且不断修改以及公布设计并听取修改意见等一系列过程。 

2.3 城市規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之间的关系 

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是密不可分的,通常一个城市规划正常和设计的实施是有一定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过程就是规划管理的发挥作用的过程。城市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经济控制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是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目标通过各种手段安排建设各项活动和各项措施,是把设计落实到实践的一种方式。要想城市规划管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设计必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规划方法。 

3 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分析 

3.1 城市规划管理决定城市规划设计目标 

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工作来说,具体的目标和方案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也是具备决定性的一个条件,这种目标的确定也就需要城市规划管理进行管控。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规划设计目标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上,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同样也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应该遵循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也应该充分运用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针对具体的城市资源和具体规划安排进行分析,确保各项城市资源能够得到较好的整合利用,这也就是城市规划设计的一个基本目标所在,这一目标的落实需要从细节着手,确保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各个细节都能够体现出相应的目的性;而对于城市总体发展方向的明确来说,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同样能够着眼于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进行协调分析,如此也就能够较好提升其总体目标规划的合理性。该方面的影响需要城市规划设计人员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相关决策,保障在大方向上具备着一致性,避免出现相悖问题。 

3.2 科学有效的开发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 

科学有效的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凭借建设的现实要求和任务条件,根据所要开发的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设计,确定建筑物的占地空间、具体性能和建筑材料。如果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设计,就无法实现对城市科学的管理,就不能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筑项目的投入。城市的规划设计规定城市具体的建筑投建,那么规划管理就是对针对建筑做具体的安排,通过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解决城市建设的点和面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投建的建筑设施更加完善,设计师也能够遵循建设的规则,注重人文关怀和环保意识。一个城市的象征就是城市内重要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对城市的形象有着很深刻的影响。所以建筑开发的项目和建设规则是否合理,就要遵循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同时,建筑设计的思想也要尊重城市规划管理,符合设计书的要求,这样才能让城市的总体建设更完美、更科学。 

3.3 城市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设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配备,包括城市规划设计管理人员以及规划任务委托机构等。通过相关规划设计人员以及规划管理机构的配置,城市设计工作变得更加的科学化、规划化、合理化,设计人员要注重自身工作能力的提高,不断完善自身素质。城市的发展会带动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共同发展,这样的发展会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的提高,而良好的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也会改变人们的生活环境,当然,这样的改变绝对是积极性的。但是,有机遇就会有挑战,现在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不是很完善,常常会因为一些旧的生活观念而无法顺利的完成,所以,这就需要包括在居民、相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改变旧的思想传统观念,将现代化的科学设备充分的运用到城市管理当中去,建立一个科学化的现代城市。同时,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还有利于解决在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矛盾问题,不断地提高城市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的目标能够充分的实现。 

4 结束语 

总之,作为城市向前发展的重要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其他市政项目的管理,本文通过研究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从而找出当前城市发展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实施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提供重要依据。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有利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使之顺应时代和社会变迁。因此,只有科学、效地协调二者的关系,才能使城市建设更加美好,国家才会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 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J].吴冬生.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09). 

合同管理规划第9篇

关键字: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规划管理信息化概述

1.1规划管理信息化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龙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规划管理和监督监察等各项工作日益繁重,涉及的规划编制业务量和数据量涵盖城市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其信息面广量大,80%以上属于空间信息,加上公众对规划政务公开、规划服务水平提升的需求,以及《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规划的业务信息化和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当今信息时代的发展下,国家关于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及智慧城市建设等项目的提出,进一步推进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深入引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规划、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2规划管理信息化关键技术―GIS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GIS),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运用系统工程和信息科学的理论,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具有空间内涵的地理信息数据,以提供管理、决策等所需信息的技术系统。GIS具有空间数据的获取、存储、显示、编辑、处理、分析、输出和应用等功能,并以其独特的数据管理和空间分析功能使城市规划所需基础信息数字化,城市规划设计立体化、决策准确化与科学化及城市规划各部门管理系统化,进而促使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发展[1]。

2.渭南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近几年,根据市信息化建设和“渭南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市规划局高度重视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数据管理方面,启动了渭南市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项目,作为2014年我市信息化建设及渭南智慧城市建设重点推进项目,同时得到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部分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项目市级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没得到实质性的进展,仅收集整理了现存的和省级共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规划业务审批方面,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比较欠缺,目前还处于传统的审批流程中,停留在纸质资料上报及部门间传递,图纸表现形式上缺乏空间信息的效果图和设计图,工作人员需借助计算器、直尺或CAD制图工具等进行主要经济指标的核算、评估分析规划方案,此审批方式存在数据规划性差、规划成果管理、共享困难、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局网站作为规划信息对外沟通平台,已对规划许可项目的时间、地点、建设单位及用地面积进行公示等,但在规划成果可视化表达等方面还需完善,以便公众理解参与规划。

3.渭南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城市发展,规划先行,针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基础资料多、工作效率低、规划任务重等问题,应用GIS技术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必然趋势[2]。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是以“一书两证”办理过程中的申报、跟踪督办、流转控制、周期控制、核发证书为核心,将OA、MIS和GIS相结合,实现覆盖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图文表一体化办公的自动化系统[3]。其系统工程很庞大,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及规划管理需求,应有计划分步骤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3.1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化标准体系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离不开标准规范的支撑。目前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渭南实际情况,重点建立以下三方面标准体系:针对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基础空间信息数据标准和共享交换标准;针对规划“一张图”管理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标准,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要素编码规范、动态更新管理数据标准等;针对电子报建及三维规划辅助审批建立电子报批制图设计标准、数据库标准、项目报建规范等相关内容。

3.2搭建城市规划数据共享管理平台

规划管理信息化发展的核心是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重点建设全市统一完整的地理空间数据库,逐步将GIS的电子政务应用集成到同一平台,实现空间数据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基于以上地理空间数据平台,对规划成果数据进行归类管理,建立规划“一张图”成果库(规划编制成果数据、规划审批成果数据、规划控制线数据等),使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监管在“一张图”上进行,促使规划编制和管理高效衔接,实现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形成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4],使各规划层级上的空间数据一致性管理,实现一张图成果数据分别基于地块、项目的调阅、查询统计、分析、输出及动态更新应用,保证数据的唯一性、现势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满足不同的规划管理应用需求,也为“多规合一”的规划统筹协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3构建规划管理决策信息化支持系统

根据规划办公实际需求,重点建设电子报建和三维规划辅助审批系统,实现规划办公业务流程信息化及决策信息化,也为领导、专家、公众及规划相关管理部门论证规划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供真实的辅助决策依据[5]。市规划局根据标准设计电子报建工具,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交经电子报建工具处理后的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项目电子文件,办公人员应用三维规划辅助审批系统,对送审方案电子图形进行整理,自动计算和统计方案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审核自动化、审批成果信息动态入库即实时更新规划审批数据库。同时在三维虚拟环境下进行方案可视化模拟,为规划审批提供多视觉的定位分析,如在建筑、文化设施的合理性及各种周边综合环境的考虑等方面更能说明问题,比平面图更直观更科学。也可实现三维对象和属性的互相查询及其他地理空间分析功能,大大提高规划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

3.4完善面向公众服务的规划信息化平台

在推动规划业务审批、规划基础数据建设等信息化的同时,还需加强对规划项目审批咨询公示、规划方案成果社会参与及规划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发展。即通过局网站为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简捷的规划信息服务。重点完善规划公示公告、成果三维可视化表达及地理信息服务等方面内容,大力支持规划政务公开和规划公众参与,构建阳光规划的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郝力.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及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2]付跃超.城市管理信息化初探[J].中国集体经济,2013,(7):23~26

[3]陈明辉,高益忠,欧阳南江,叶伟祥.东莞市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电子政务,2006,(9)

[4] 黎栋梁.城市规划图文一体化办公系统的建立[J].测绘科学,2004,(03)

[5] 郑睿,吴俐民,冯亚飞,莫忠荣. 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测绘科学,2011,(06)

The persent situation and suggestion of city planning

informationization construction in We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