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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4 18:03:25

法律意识论文

法律意识论文第1篇

本文作者:杨俊渠工作单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农民法律观念有待转变,很多事实表明,法律在农村百姓中缺乏应有的影响力和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的权威性是至上的,然而,在天柱县农村地区,法律总没能形成其权威性,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很难认识到位。当前,有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在农民的认识里,认为政府是管理一切纠纷的重要场所,在发生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非法院。农民不相信法律,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缺乏法律诉求和法律意识,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很少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经济发展力度,大力搞好农村经济经济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在社会发展和人民意识以及认识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重要的认识作用。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项文化教育设施和条件也随之提高,才能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的兴建,信息网络的不断健全,让农民多听、多看、多接触新鲜事物,促使广大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扩大,从而带动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让农民学法、懂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展板巡回在各村和歌会等民间活动场所、群众密集的地方进行宣传。同时采取以案释法宣传,实施普法教育的真实性。针对农村普法教育面广量大的特点,采取以图释法、以案释法的例宣传的形式,增强农民学法的趣味性、真实性。运用挂图、漫画在重要场所张贴、印制小册子,发放到农村家庭进行宣传。同时,针对所发生的案例,逐个进行案例分析,使农民通俗易懂,体现了形象直观,让人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针对涉及面广、运用性强的法律、通过区域性开庭,农民易接受,尤其是对蛮不讲理,又不学法接受教育,由经常违法的个别人,现场开庭,当庭宣判,强制执行等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知识接受水平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第一是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通过文化的改造作用,根本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第二是加大社会诚信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中涌现的诚信标兵、道德模范,以好的典型教育一批人、带动一批人。第三是给农民上法制课,为农民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权威性的确立,着重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法的执行关键要体现公平公正性,对法运用的公平公正关系着法在百姓中的权威的确立。因此,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让农民来审视和监督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以便于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和了解的热情,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意识论文第2篇

1、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

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是紧密相关的,但是我国高校的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由于近年就业的压力,我国大学生大都关注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认为可有可无,只是为了学分,考前突击应付及格就行的态度去学习。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对法律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去获得的法律知识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法律思维方式。正是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过激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从而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同学中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倾倒在北京动物园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造成极恶劣地社会影响。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但是伤害动物他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更要对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事件,本来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原来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学生。当记者问他杀人理由时,他却说,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才杀人灭口。可见,药家鑫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时救人的话,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凶施暴触犯的是刑法,这是两个质的变化。高校用优质的教学条件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注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这样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同时也可以克服“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教师在教学手段上

应积极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的适用,使原来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成了师生互动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举案说法、案理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或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学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3、高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来提高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而高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会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培养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力,乐观向上的精神,从而能抵制各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4、高等院校应积极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术环境

首先,从高校的管理上应“依法治校”,学校治学是否“法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从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三、总结

法律意识论文第3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随着我国十八大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意识的要求,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内容。因此,本文将通过调查分析资料,针对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上,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了系统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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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文化;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56-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马锐(1981-),女,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权利意识尚未成熟。笔者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调查的实际走访中发现,85% 的公民对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没有给予重视,20% 的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还有就是权利意识不是很成熟,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加之权力意识的淡薄,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最大的阻碍因素。

二是诉讼观念较为理性,并且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70% 的人选择调解,而不是付诸诉讼,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好诉”同样也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力意识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知道但却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权力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1]

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

一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上。由于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任何事情都是政府行政机关计划来管理和执行,但是却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从而就形成了“人治”,这样的局面造成了人们的观念中就是法治和法律是不重要的,并不是生活中的必备的要素,也就使得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上。在传统观念中,法就是刑,这就是代表一种冷冰冰的镇压与统治的工具与代名词,没有了温情与伦理纲常,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与排斥,甚至是恐惧,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是极其不利的。

三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不完善上。首先是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弊端,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会遭到削弱。其次是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

二、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法制建设中,有一方面是个人精神正义,这就造成公民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只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对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距离还很远。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是文化建设层面的内容,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要跟上,要建立高度民主、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在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中,也需要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 完善立法:完善的立法程度,制定“良法”,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进行法治宣传,才能让公民有法可依,并且在立法的原则上要坚持科学与民主。这样的宣传才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的根本之意。例如:对于民法来说,就要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针对现在商品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发的基础性法规,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进行法治宣传,是有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当代大学生来说都有困难,更不用说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有限的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了,而已经存在的问题证明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法治文化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3. 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的淡薄,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会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进行,权力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社会才会更加地和谐。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的体系,它包含着如政治意识、经济意识、伦理道德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报纸、网络等媒体,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是对法治的文化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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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渊, 康建辉. 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5-56.

法律意识论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论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律意识 农民

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以“淡薄”为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情感普遍比较低迷、对法律的评价出现一些非理性、对法律的信任度整体偏低。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形成的地域环境相对闭塞的影响,也有现代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缓慢的因素,同时还受农民文化素质、国家普法教育等的影响。①笔者以为,偏远地区农村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传统法律文化对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影响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越它所置身其中的文化界限。细数一下,我国有这两千多年的传统制度,传统法律文化崇尚权力,强调法律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也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名为“法治”,实则“人治”。我国传统法律产生于宗法政治、血缘家庭的自然经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贯穿始终,以国家、家庭为本位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调。以礼教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片面强调服从和义务,漠视权利,伦理化、刑罚化是其基本特征。偏远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也基本源于中国传统的背景下,和现在的法律观念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诉讼观念上冲突更加明显②。具体而言,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体现在三个方面:

臣民意识制约权利意识的古代中国,个人附属于家与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一切都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格局中进行,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由此,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以义务为本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人们从“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中,感受到的是“禁止做”、“必须做”的义务性要求,而不是“可以做”的权利性规定。法律成了压制性力量,是记载义务的文本,而不是权利的宣言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服从于权力,对于传统社会人民,臣民意识早已根深蒂固。儒家也曾提出“民本”,倡导“民贵君轻”说法,但这种民本思想仅仅只是从维护封建皇权或稳定专制统治这一角度而言的,它要以臣民的贡献和服从为前提,与现代民主迥然相异。中国的宪法称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定意义上,大多数人仍有臣民的意识,农民并未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特别是农村干部们,大多仍然沿袭了这种传统体制,惯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凸显“官本位”意识,把农民当成了被整治和管束的对象。农民的臣民意识就这样被加剧,使其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置若罔闻。与现实权利相对照,偏远地区带浓厚乡土情节的农民对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村民自治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基本持无所谓的态度。当前,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农民面对国家和政府想到的主要是服从。在被服从的思想下,农民从法律上只看到了法律强制性的一面,对法律保护的方面却置之不理。有些时候,农民法律意识的薄弱环节,愈演愈烈,权利意识愈加淡薄,这与现代法治强调的权利本位大相径庭。

息讼意识制约诉权行使,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行为习惯。“中国从立法的结构来看,主要的目标是为了让人民安居乐业,使其达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撑,并依赖于此。最终,制定了 ‘礼’的法律规则”。以“无讼”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这是对和谐的一种理解,从而大大和睦相处,让生活更加美好。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值是“无讼”,它推动着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在这种理念下,我国地方政府一方面开始用一种道德来教化法律纠纷,解决了法律的纠纷,从而达到和谐的效果;另一方面,是用非法手段来解决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问题。《易经》云:讼则终凶。这是把诉讼看是一件及其凶险的事情了。所谓“屈死不告状”正是这种观念的极端体现。介于中国文化的传统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有些农村地区现在还是没有民主的意识。对于自身的权利捍卫也是可有可无现象比较严重。使一些基层干部根本不在乎百姓的生活,处理事务时,只是坐表面现象而息事宁人,提出封口费,让法律缺少严肃性。农民受封建社会压迫的现象,已经不是一天两天可以改变的。所以,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最后是寄希望于法律。

刑罚观念导致畏法思想的恐惧,农民一提起法律来便会后退。“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法律就是这么一种工具,民众只能对极权和暴虐忍让。古代法家例行各种严刑峻法“如用刑去刑”,引起人民心中对法律的不安。法家将法律制定的刑罚作为君主治国安邦的利器。古人有云:“有生法者,有安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过去,人们都把法律看作是君主制裁的一种“无形工具”,让官员们对犯错的老百姓进行发配刑罚等等,而百姓也是手无寸铁只能默默忍受,日复一日,君主专制的强化,日益养成。这便导致了君主就是政策法律的代言人。换位思考一下,法律在当时就是君主治国治民的工具,可以比各种政策灵活方便。法律的 “工具论”的实施让百姓言听计从,不是因为它的权威性多大,而是因为对这种体制下的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不自然的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这种法律的威慑力己被灵活性所替代,慢慢的不能够解决法律纠纷。法律意识也随之减弱。

中国传统理论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伦理文化,数千年儒文化积淀的种种思想已深入到农民的内心,并代代沿袭,导致农民对法律的内在排斥,这对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

熟人伦理的影响。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是“熟人社会”,这主要取决于农村的生活氛围。现阶段,在农村的小圈子里人际和公共救助手段滞后,这也造成人民的生活必须得依赖人事关系。只要谁能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谁家就能更好的把握好人脉。顺利地开展生产生活。基于这种朴素的人际方式,显然它就会作为农民日常行为的准则,第一注重的就是人际关系。③生活中都有小事,当在遭遇困难时,农民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而是更愿意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这种“关系网”久而久之,让农民之间的关系网逐渐打开。这种取向于传统伦理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舆论环境。不可否认,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如果无可奈何,就会取向于传统伦理出格的行为。“私了”成为农民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法④。

等级伦理的影响。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最直接、最易见的影响,就是其本身强调的等级伦理观念。大家都常提起的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有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这种纲常的社会等级中,只有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而没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公平和正义,只有服从,让人完全失去个性,只能言听计从,等待听从于长辈或长者的命令与指示,民主的意义也就不存在。⑤法律没能够在真正的意义上体现它的功效,而是让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陌生感,进而也逐渐对它产生排斥。

宗法伦理的影响。从帝王开始,每朝每代,都沿用世袭制度,特别是父权、族权的核心,他们用血缘关系进行连接,逐渐垄断形成忠孝为核心内容的宗法伦理。再从一个大家庭来看,长幼有序的观念出发,大家亲疏远近关系一步步进而延伸,这一切都以社会中形成的家庭为中心。有时候人们面对法律与血缘关系的矛盾时,血缘往往是顾全的关系,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 。⑥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大多中国人在运用法律之前,一般都得考察好对方是个什么身份地位,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社会地位的高低,然后在拿出衡量的尺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置家庭亲属关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可以对同胞亲友予以无限的宽容和庇护。有时,宗族伦理在生活中有了更深刻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一些家族的祖训和规则中,这些都对农民对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限制。由于他们长期聚族而居农村,只能是听从于当地的族长,在长期闭塞的环境中,把家看成是国的缩小,忠是孝的延伸,所以当地的族长就可以根据家族规程(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来对违法的子孙进行处罚。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们就会从一定意义上认为这种族规,大于国家的法令。族规的制约对于整个家族的联系也将日益密切。使得家族意识慢慢地弱化了村民们的权利意识。(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孙洪坤:“沉默权的代价”,《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第34~36页。

②叶常林,李瑞华:“公共权力监督模式的历史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6~47页。孔令举:“政治和谐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讨会文章选编》,2007年 ,第61~62页。

③邹萍:《论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9~71页。

④张桂英:《中国共产党农民利益问题政策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50页。

法律意识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与物质的繁荣,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促成了人们法律观念的进化。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民众在法律意识上逐渐积淀起规则意识、平等意识与维权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法治的基础水平,形塑了现代公民的法律形象。当然,在法律意识方面,当代中国也存在着种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观念上来加以合理解决。

从法理上说,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有关法律的知识、观念、心理、态度的总和。如果说法律的事业是大众的事业,那么,民众的法律意识则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整体水平。同样,“人的整个生活整个命运都形成于法律意识的参与之中并在其主导之下,而且,对于人来说,生活就意味着按照法律意识去生活,在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因为法律意识永远都是人类伟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虽然这是从人生活中的“应然”层面来进行的法律意识功能的定位,但实际上,当法律业已成为一种普世性规则并因而约束人们的日常活动时,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就会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密切的互动。换句话说,在人们普遍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就可以顺利地得以展开,法律因此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规则;反之,法律则可能在人们的漠视与规避之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这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公民之所以能够履行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法律义务,是出于他们的法律意识,而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害怕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要只是这样的话,那么所有的法院和执行机关加起来也是难以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的。”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一项伟大的运动,不仅促成了社会物质生活的繁荣,也同样带来了人们精神观念的进步。其中法律意识的积淀与升华,就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改革开放对于形塑当代中国的重要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当标志着改革开放号角吹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布时,就可以见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这也说明,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高瞻远瞩地预见到了法制在建立现代化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以此作为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与政策前导。随着法制建设在一片废墟上搭建起初具规模的制度大厦时,民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自然,法律意识涉及到人们精神理念上的各个部分,要想一一列举究竟改革开放促成了哪些法律意识的发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三种意识,即规则意识、平等意识、维权意识的产生与发展,直接代表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当然,民众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仍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其中,需要警惕某些不良法律意识的产生与膨胀,并且在制度上、观念上进一步完善良好法律意识存在的社会环境。以下我们即分而述之。

一、规则意识

依照规则而生活本是人们生存的常态,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即指此意。然而,建国以来,伴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高涨,轻视规则、践踏法律反倒成为人们的心理常态。刘少奇同志的子女曾就他们的父亲在中的遭遇作了令人心酸的回忆:斗争会结束了,爸爸被押回办公室,他疲惫已极,余怒未息,立即按铃把机要秘书叫来。爸爸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正词严地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平心而论,刘少奇的说法并没有错,他借助“尊严”来抗议红卫兵践踏法律的言论也很有力量,但问题在于,那样一个目无法纪的年代,讲宪法、讲尊严似乎都是对牛弹琴。没有对规则的尊重,规则本身的建立即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规则意识的存在,社会即可能陷入如那样一种无法无天的时代。

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法治所内蕴的规则意识即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观念的重要部分。在现代,民众规则意识的主要表现是:(1)人们将规则作为自己主张权利并同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当人们提出“我有这个权利”时,他们实际上就是以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证成自己主张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样,人们也深知,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讲究法律规则是其避免不利结果的主要凭籍。财产交易再也不相信所谓的“君子协定”,而是以一纸合同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文书应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能够保证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执中立于不败之地。(2)人们将规则作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纠纷的前提。在法制欠缺的时代,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崇尚的是暴力。迷信的是权威,但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私力救济存在的种种不足,因而都尽可能诉诸法律的渠道,通过国家机关来解决纠纷,消弭纷争。(3)人们通过规则的存在,可以合理地预期他人的行为,从而减少生活、决策与判断的成本。正如庞德所指出的那样:“在文明社会中,人们一定要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地侵犯他们。……即:凡是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其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使其他人有遭到不合理损害的危险。所以当我们穿过街道时,可以合理地期望不会有人不顾红绿灯的交通管理规则而开车撞到我们身上来。”正是对他人也同样能遵守规则的期待,所以我们无需顾忌飞来横祸,当然也就不必要在生活计划的安排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付出太多的预防成本。(4)人们以信守规则作为文明人的标志与体现。在法治的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由集体感和正当理解的利益加以规定的自我限制,它或许并不经常引导我们的所为,却给所为加以一定的界限。因此应当要求文明人,要像他所希望他人对待他的态度那样去对待他人。”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社会中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自然它也寄望于生活于其间的人们能够信守文明社会的规则。在这里,是否遵守法律成为人们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这正如我们常将随地吐痰、电梯吸烟作为不文明的举动一样,不遵守法律也同样被视为是不文明的标志。

二、平等意识

在这里,我们将“平等”作为一种生活态度来加以理解。换句话说,所谓平等,是一种出自于人的内心的对他人的尊重,而不是居优势地位者对处于劣势状态的人的一种仁爱的施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尊严的提倡、人权保护的深入,人与人之间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业已成为人们内心固有的情感诉求。当人们被歧视性地加以对待时,他(或她)就必然会产生出一种发自内心的屈辱感。正因如此,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地区平等、性别平等多种平等诉求,构成了现代社会法律生活中缤纷多彩的一页。

那么,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平等意识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人们不再视自己为从属于国家的附庸,而是有着自己独立身份与独立地位的法律上的主体。在专制社会,其“唯一的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动,人们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人们不再以简单的“领导一服从”关系来定位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将自己视为是国家的主人,既有权对国家的活动积极参与,加以监督,也有权向国家主张权利,表达抗议。这种对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国家主义的反动,本身就说明了人们业已将自尊、自主作为自己行为的指针,并以此来衡量国家行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

其次,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人们不仅体现出对于社会事务的积极热情,而且通过对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的广泛参与,表明了其与他人一样,都是社会上的平等主体。从社会的层面说,平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意欲造就的一种状态,那就是在这个社会之中,没有人被视为劣等公民;社会公正、社会平等都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口号,它表明社会有维护公正、平等的义务。社会通过等级、身份而造就社会的不平等时,这就是个典型的专制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自由流动,不再会存在某些人不得涉足的地域、行业,社会对其所有成员平等开放。简言之,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不再以身份、性别、民族、种族等来衡量一个人的地位,而是为所有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相互合作的平台。以农民工进城为例,当最初的农业大军进入城市时,城里人往往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对待这些民工,但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没有这些人的存在,城市将不再会正常地运转。可见,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再者,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来说,改革开放带来的人们观念上的重大变化,就是使人认识到自己和他人一样,都是有着价值、尊严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对此可以作出的诠释是:(1)平等是“自我意识”的体现,它是社会中的人意识到自己是和别人一样的生命个体时所产生的观念,而这种观念由于契合了人类的正义理想,因而也是一种值得重视的观念与行为准则。(2)平等的理论既可以存在于人的理念之中,但同时也可以成为行动的指南,激发人们去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3)平等“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这又与公正的观念统一在一起,都是为了安排合理的人际关系而从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观念形态。按照恩格斯的说法,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意味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就把社会关系与公正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只有在社会的场景之下,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平等。所以,平等是公正内容在法律上的细化或具体化,它有利于落实法律所欲达致的境界,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文、人道的精神内涵。

三、维权意识

在谈到当代人们所具有的维权意识时,让我们先回顾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著名演讲中的论述。在耶林看来,“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如果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无人去加以实现,或者这种权利在被侵犯时受害人隐忍不发,那么,权利终究会变成一纸空文,在现实社会中毫无意义。所以,要使权利得以实施没有他途,只有一个,即“为权利而斗争”。“没有这种斗争,即对不法的抵抗,法权自身将被否认。只要法权必须被理解为反击不法——只要世界存在,这一反击是持续的——为法权而斗争仍不可避免。因此,斗争不是法权的陌生人,斗争与法权的本性不可分地联在一起,斗争是法权的概念的要素。”从历史上来看,所有权利的获得、所有法律的进步,都是人们前仆后继斗争的结果;从现实来看,任何一个人的权利要得以合理和周全的维护,也只有通过斗争才可能实现。“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夺、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与他们的法紧密地联系起来,正如在分娩时母亲与孩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正是权利的丧失才会引起发自肺腑的痛楚,而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使失去的权利得以恢复,因而权利在人们的生命、生活中显得那样珍贵。

那么,为权利而斗争是否意味着人们只是计较于物质的利益,而一味忍让、妥协是否就意味着道德的高尚呢?非也!即使以财产权而论,民众为之所发生的争执,也不能以纯粹的物质利益来加以对待。实际上,在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的价值,不仅仅是防止金钱损失,而且是张扬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换句话说,权利之争表面上是利益之争,但权利本身是附着于人而存在的。在权利的背后,隐含的是一个个对权利拥有占有、使用、处分的人格者,对权利的蔑视或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权利所有人尊严的亵渎与伤害。因此,对于人们而言,诉讼标的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可能是极为高昂的,然而人们还是会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加害人对簿公堂。为什么?就是因为诉讼所要达到的是一个更为高尚和更为理想的目的:“张扬人格本身和个人的是非感”!正是因为这一根本性目的的追求,诉讼作为捍卫权利的手段,应当服从于行为人的理想目的。所以,“落人权利人眼帘的诉讼造成的一切牺牲和烦恼,通通无足轻重——对他而言,目的补偿了手段”。诉讼由此成为人们必然的道德追求,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从而迫使法院承认其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听到“心灵之声”对他的召唤:“不可退缩,之于他,这不关无用的标的物,而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其人格——质言之,之于他,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问题变成了一种人格问题。”正因如此,为权利而抗争不是锱铢必较的小人之行,而是为维护、捍卫自己尊严与人格的正义之举。

当代的中国人当然不是按照耶林的教导去进行维权的行动,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却正如耶林所描述的那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对政策、制度乃至政府进行权利的抗争。就人们对权利的态度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保有权利、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三种态度:保有权利是消极地守护着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被他人侵犯;主张权利则是源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向国家、社会和他人主张自己的应有权利;维护权利则是一种更为自觉的法律行动,代表着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珍惜,也表明了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自尊。一般说来,维护权利的行动多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他人侵犯或为国家所剥夺;二是已有的权利主张未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当一个人在权利未被承认或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抗争,都是合理的、正当的维权行动。

如前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规则意识与平等意识,人们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根据法律规则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再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奴仆,仅听从命运的摆布。为此,在民众的观念中,通过自己的积极行动来捍卫自己的应有权利,成为社会观念中极可称道的一个地方。大致说来,这种维权行动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加以体现:

一是积极抵制政府行为对民众权益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政府是社会管理者,政府的行动也往往代表着公共利益。然而,是否推行公共利益即可以不考虑个人的正当利益需求,而要求民众作出牺牲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一方面要承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强调对民众私权和利益的维护。当政府不顾及人们的利益而进行行动时,人们就有抵制的权利。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就典型地说明了人们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而据理力争的法律态度。重庆市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从2004年开始动迁到现在,三年多过去了,可工地的中央至今还矗立着一栋两层的小楼,成了当地颇为独特的一种景象。在周围都已拆迁、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之后,这幢房屋成了“孤岛”。我们当然不去深究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只是想说明,在以往强调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观念之下,这种情形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类现象说明,普通民众不再认为政府部门的决定就是不可更改和不可怀疑的,当政府的决定未能很好地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需求时,个人可以与之僵持乃至对抗。

二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状告政府的侵权行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并于1990年lO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为普通民众状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法,提供了合法的制度渠道。正因如此,人们不再视政府人员为民之父母,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纸诉状将政府拉入行政诉讼中,与政府人员对簿公堂。显然,这一制度对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精神,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是具有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社会主体,而非盲目服从国家权力的“顺民”。德国著名思想家弗洛姆指出,对某个人、某种制度或权力的顺从实际上是屈从,它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自主以接受外界的意志或判断来取代自己的意志或判断,因此他认为,“通过学会对权力说‘不’的不从行为,人才能成为自由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敢于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表示怀疑,并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表示自己的抗议,这不但是权利意识增进的结果,同时又推动着权利意识的发展。

三是对于处于强势地位者,民众同样有权进行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争执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在以往,人们在商场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只能自认倒霉;如果商场或生产商能够予以调换,买家倒还很可能会感激涕零。然而现在的情形不同了,消费者不仅能够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这些规定也可能会给那些知假买假者提供便利,但更多的人们却都是通过这一规定争取到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家的欺诈行为。同样的例子还发生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间。在以往,按照“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不平等、不对等的。学校作为特别的权力主体,其所作出的决定自始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学生是被管理者,只处于从属、受教育的地位,对于学校作出的任何决定,学生都只能是加以服从。而现在,状告母校的事件屡见不鲜,昔日作为听话的学子也敢于和学校对簿公堂。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民主观念和平等意识,人们在法律心态上更多地以与国家、社会、他人平等者自居,由此出现了珍惜权利和维护权利的良好社会风气。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法制事业;没有法制的建立与推行,当然也不会有人们良好的法律意识。

四、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然,在认识到当代中国民众法律意识业已出现极大进步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加剧,在法律意识上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警惕的现象。这主要包括:

第一,民众心态上的暴民倾向和刁民习性。所谓“暴民”,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社会充满仇恨,不惜以极端手段来侵害社会上的不特定的人群。近期发生的上海“杨佳袭警案”就是如此。杨佳只因以前对公安机关处理某些事务上的不当,即冲进警署,刺杀民警和保安,导致六死四伤的惨烈后果。不管杨佳究竟受了多大的委屈,但我们认为,以这样一种残暴的手段来对付无辜的干警,的确说明,在现代社会,人们可能更不理性,更倾向于走极端。这是我们在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时所必须特别注重的。还有一类“刁民”的问题,即借制度的空子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在上访、的人群中,就不乏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者,他们以会哭、会闹闻名,而使得政府为息事宁人,往往予以迁就,这又在更大程度上开启了无休止的之路。如此种种,不仅导致社会的极不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共机关丧失了法律上的公正意识,无条件地对这些不正当的利益需要给予满足。

第二,法律观念上的漠视法律和轻贱司法。不容否认,在当今的社会,虽然法治国家的口号高霄入云,但中国还毕竟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由此导致的情况是,人们并没有将法律内化为自身行动的规则,甚至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与此问题相关的是,由于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迅速滑坡,导致许多人不尊重司法判决,蔑视法庭权威。一个正确、合理的判决,后面引来的可能是无休止的上告;而如果党政要员作了批示之后,合法正当的判决也就可能顷刻间予以改变。这样,本属于最终裁决性质的司法活动,反而成为可以随意变更的国家行为。司法不严肃,司法无权威,其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将会为纷争的解决支付更大的成本,由此导致制度之外的解纷办法大行其道。

法律意识论文第7篇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可以说是行政法律发生变迁的幕后推手,行政法律的变迁也充分说明了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提高。而深受几千年封建思想毒害的广大中国民众,约定俗成的理念在脑海中已经根深蒂固,对于新事物的接受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耐力。而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行政法律变迁的速度,让国人实在望尘莫及。旧的行政法律在脑海中尚未清晰,而新的行政法律更是令其应接不暇,进而导致在应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在法律宣传上我们也不难看到这样一种现状,某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出台多以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实施,这样就形成了法律颁布机构、行政机关、行政性对人单线贯彻落实的固定模式,涉及的范围狭窄,法律宣传受众对于十几亿国民来说,可以用寥寥无几来形容。这从宣传媒介、知情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上就间接剥夺了广大民众对于行政法律的知情权,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增强了。这并不是说行政法律变迁存在问题,法律变迁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固然可喜,这无可厚非,但要使广大民众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就必须在法律宣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能只局限于文件,宣传范围要向城镇、社区、村屯扩大。宣传形式也不能只限于报纸、网络、电视等,应该采取以村屯、社区、居委等基层组织为阵营,通过街道宣传、栏目宣传、培训宣传等多种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全面覆盖的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法律执行是夯实人民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的基础

法律的执行在人民潜意识中形成了一个范本,执行过程不但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同时也是广大群众将行政法律由理论向实践转化的一个认知过程。举一个浅显的例子,在某市郊区国道施工征地中,两个农户耕种的土地相邻,施工占地面积相等但占地时间跨了一个年度,跨年度过程中负责公路前期工作的地方政府出台了公路建设占地补偿条例,根据规定,其中一农户获得占地补偿为20万元,但另一农户则通过上访等途径才获得占地补偿一万元,相同境遇由于行政法规的变化出现两种结果,也引来了公众的一片哗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社会关系存在着无法预知的矛盾和冲突。但法律本身应该维护人民的基本利益,要使人民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就必须本着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原则来执行法律,通过法律执行来增强人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和理解。因此执行法律上不能有过于悬殊的伸缩性,那样将导致人民对法律公信力和信任度的丧失。执法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执法必严”,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条例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遵守的,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以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可,这样才能促动和教育人民去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法律意识论文第8篇

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关乎祖国未来、民族兴衰的战略性任务。而衡量此项工作的成效,关键要看基层(社区)的工作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适应社区发展的新形势,动员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发挥社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社区普法教育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在普及法律知识过程中首先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规律,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原因分析,这样才能发现在普法工作中还存在法制教育走形式、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社区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建立能够长期坚持的、稳定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讲求实效。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检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员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题教师,定期为社区青少年讲授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同时,推进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使抓防范与抓教育双管齐下,把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普法教育

为了提高青少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远离危险、抵御诱惑、防范侵害,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社区,社会最基层的居民自治机构,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如何开展社区普法教育呢?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以自己所在的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从自己的角度,浅谈一下自己对这项工作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路街道办事处地处郑州市中心地带,辖区面积2.7平方公里,人口6万余人(含流动人口),其中青少年人数6000多人(含流动人口,不含在校青少年学生),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辖区中小学四所(含一所中专),在校学生约8000余人,二者相加14000余人,约占总人口的2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辖区内出现大小网吧、娱乐场所、游戏厅100余家。从近几年总体情况来看,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现象逐年下降,然而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和时代的变化,现代的青少年思维活跃,见多识广,早熟、早知。从犯罪手段和犯罪动机来看,手段显得越来越成熟,犯罪动机越来越简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些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如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致使许多青少年在情感冲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模仿剧情,纠集在一起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再次,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同时,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三、目前普法教育的误区

以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大学路办事处党工委始终贯彻国家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多次受到上级的一致好评。目前,辖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然而,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不少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走形式占据上风。

由于街道办事处是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很多工作受制于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的公共单位(包括学校)没有管理权限,很多工作只限于协调解决,所以,开展普法教育办事处显的苍白无力。虽然办事处和社区一直努力,但收到的效果很是微小。把普法教育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现在许多学校虽然也往常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而是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升学率问题上,忽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而社区作为基层的居民自治机构,却承担着大量的政府行为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做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这样,学校的“形式主义”,社区的无能为力,导致了普法教育处于“表面性”。

2、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诉状、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四、社区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青少年普法教育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全社会都应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作为社区更应该发挥社区的优势,做好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社区在青少年成长中非常重要,因为群体性的行为对青少年影响最大,而且青少年的所有伙伴群几乎都在社区一起度过,所以,社区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显得极其重要。

五、如何开展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我们在进行常规教育的同时、不断进行法制教育模式的研究,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法制宣传教育与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关系,二是把握好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三是把握好知识教育与行为教育的关系。广泛开展以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主题的各项活动,努力创造了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逐步形成了全方位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社区氛围。再以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就如何开展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想法: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

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首先,认识到位是前提。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街道办事处、社区、辖区公共单位以及青少年家长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形成全社会都参与的普法教育氛围。其次,明确职责是关键。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家庭、社区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环境,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三是讲求实效是根本。社区要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现身说法,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二)建立机构,健全网络,构建普法教育服务体系

作为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首先作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这一级,要专门成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检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员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题教师,定期为社区青少年讲授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近几年,大学路办事处党工委高度重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成立了以办事处党工委成员为主的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亲自挂帅抓,明确党工委副书记具体抓,办事处司法所、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社区等科室积极给予配合。同时,每年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和人员变动的原因,及时调整人员力量。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并结合新形势和辖区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大学路办事处年度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有效保证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结合街道办事处,各社区也要设立专门的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作为办事处团工委、少工委等组织,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列入每年工作计划,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实施了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协调。同时,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吸引广大的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机构进入社区,利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抓防范,推进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区建设的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围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一要求,社区要立足于教育和防范,在社区广泛推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在社区成立以社区居委会干部、青年干事、社区民警、司法干部为核心,吸收社区内辖区单位代表、青少年工作志愿者、学校负责人、以及社区群众代表参加的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团体,通过加强组织、队伍、阵地、机制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区环境、加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切实发挥社区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

(四)抓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社区要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常抓不懈;一是建立社区法律学校,利用寒暑假,开辟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利用多种载体营造法制氛围,通过组织法律学习兴趣小组、组织学生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开设法制夏令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既巩固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成果,又培养了青少年的学法积极性。二是利用社区共建单位,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三是成立的相应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青少年维权岗等,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选择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大量案例,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从依法育人和以德育人结合的角度,深入浅出地阐释基本法律知识。四是创新载体,开展“小手拉大手,普法一起走”系列活动。为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利用这些有效载体,每年举办各种活动,向辖区青少年下发法律学习资料和配套的法律知识竞赛考试试卷,由青少年带法回家与家长一起学习和做试卷,形成互学互动的学法、知法的局面,从而使普法覆盖面广泛,起到了良好社会效果。这种面向青少年、进而带动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具有很大的生命力。

社区普法教育是学校普法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社区教育有它独特的内容和形式,社区中的个案工作与团体工作的模式,非常的灵活,强调互动,比较符合青少年的心理规律和特点,很受学生的欢迎,而且社区教育使他们能够真正的形成意识,内化到行为中去,潜移默化的影响他的行为。社区青少年教育重点应该放在营造良好社区环境上来,让青少年在社区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那种和谐、互相帮助的良好氛围,对青少年的行为也会起潜移默化的影响。

参考资料:

1、《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

2、《浅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作者:林明生

3、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及矫治作者:赵玉玲

4、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作者:不详

5、论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者:大连司法局

6、《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作者:邵道生

7、《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例分析》作者:曹铮等

8、《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作者:不详

法律意识论文第9篇

从对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三)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手段单一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法律的重视,通过电视和广播开展的法制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但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吃住都在学校,很少有机会或者说很少自觉收看或收听法制类节目,使得全社会比较认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他们来说收益甚小。当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课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师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作为重点,例如什么叫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等等,使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别人的事情,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这类问题,借鉴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课堂简单的理论堆积却没有更深入的、更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内容的讲解,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四)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课程设置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承担的,我院也是这样。而思想政治课教师很少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难给予正确的法律分析,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而我国的综合类大学当中,有一批水平比较高的专业法律教师队伍,他们不仅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工作,而且开展比较深入的专业法律知识研究,绝大多数的法律教师还从事律师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教给学生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指导大家对当下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给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确的认识。但现实中这类专业法律教师很少愿意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这就形成了实践中的一种矛盾,专业的老师不愿代,非专业的老师又代不好,使学生成为了最终的受影响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从近些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教育掺杂在道德教育当中的“观念教育”并没有达到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虽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园环境氛围已经比较友好和谐,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学院法制教育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为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法律知识。对于我院来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如毕业法律课分数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加强对应聘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考核。除了增长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学院可以广泛利用学院报刊和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并结合学生实际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辩论赛、演讲赛、展览会、报告会等活动,更多地将教育从“进耳”向“进脑”“进心”转化,从思想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作为学院的教师

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校园中、法庭内,选择较为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引导学生思考身边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现象。另外,还可以由学生自己选取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在每次课前安排一名学生上讲台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这不仅锻炼了大家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更丰富了知识,在学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师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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