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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一体化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5 16:47:28

税费一体化管理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1篇

今天这次全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动员大会,是为了加强我县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保障全年财税收入顺利完成而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上下和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实现我县房地产业与财政税收收入同步增长、发展共赢的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就如何抓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规费和土地收入是一级政府筹措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加强房地产税费征管、做大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区提升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现实与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县房地产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费贡献与其发展速度极不相称,整个行业存在大量偷漏税费现象。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全面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既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财力增长、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对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平安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偷逃骗税、搞“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配合,创新机制,着力推进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重点

我县对房地产税费实行“一体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税费的原则,对承担房地产税收征管职责的财政、国税、地税、城建、土管、房管、经贸、人防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权限范围进行整合完善,在保证现行职责权限不变的基础上,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将全部税费在一个大厅进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一体化”服务,实现各个税种和收费项目之间的有机衔接。具体内容有五个:

一是以“先税后证”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严格按照:

第一,房地产交易人到业务咨询台了解政策及办事程序,并由业务咨询台移交至税费申报岗。

第二,房地产交易人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填好内部循环表,由税费申报岗审核后移交至税费评审岗。

第三,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交由税费评审岗核定应缴税费,再移交至主任办公室(领导岗)审核。

第四,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由领导岗审核签字后,移交至银行代办点缴款。

第五,房地产交易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计税岗开具完税凭证,再到计费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房地产交易人持完税凭证和缴费票据到中心办证岗办理“四证”。至此,大厅办事流程全部完毕。

这6道办事流程办理税费业务,各项税费业务均要在大厅内部循环表上进行联审联批,项目资料公开传递,切实做到“阳光操作”。同时,城建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含商品房预集许可证)、契证、税票(含销售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共“四证两票”要全部纳入征管大厅统一编号、统一办理和统一开具,同时逐步建立局域网实行电脑开票和发证,切实做到以票控税、以票控费、以票控证,先税费后办证,坚决杜绝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的行为。凡涉及到税费减免的,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政府抄告单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额度进行减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自行减免税费。

二是以“一窗服务”为纲,做好“效责”二字文章。

一体化中心内设有以财政局牵头,涵括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人防办、城管局、经济局、收费等十一个部门。房地产职能部门要派出懂政策、熟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窗口负责人,各窗口间要按照一体化工作流程,既分工又合作,在提高服务意识的同时,业务操作要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一体化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窗口在征收中主动落实收费公示制、办事公开制,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并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推行文明用语。如缩短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业务的办理时限,若企业或群众急需,能做到即受即办,当天办结。对急办产权证入学、入户籍及企业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融资等实行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实行网上审批,做到岗位设置科学化、业务操作程序化、数据资料档案化,保证交易办证既安全又便捷高效。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房产、地税窗口的工作职责,确保政策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以“系统平台”为轴,做好“操作”二字文章。

我县的一体化管理系统要依照房产、财政、地税三个部门工作流程来搭建,要严格按照由房管系统服务器、一体化系统服务器,通过交换机连接至各个部门窗口终端来实现业务处理,并通过VPN专线实现网络监控,必须集中体现出“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链式管理,数据控管”的先进管理理念,要达到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要从根本上避免人情评估、虚假合同、少开税票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是以“最低计价”为根,做好“防控”二字文章。

为保证最低计税价格的科学合理,我们要设置先进的最低限价系统,该系统需由房产基本信息子系统、房屋坐落地址智能匹配系统和房产计税价格数据库系统等三个子功能模块组成。该系统要在实地踏查并建立房地产基本信息库、专业评估公司结合信息库信息确定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自动通过内置参数对评估基准价格进行调节并最终生成最低计税价格,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房一价”,要努力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纳税异常,以达到保证房地产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的。

五是以“数据共享”为控,做好“监管”二字文章。

数据共享方面:一是同步采集初始信息。以税费一体化征收软件为抓手,综合国土、工商、发改、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建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料数据在各部门传递共享,实现一表式采集、一户式存储,确保纳税人或缴费人涉税涉费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同步监控税费动态。在全角度、多渠道汇集缴款人动态信息的同时,注重分析与纳税相关信息,查找漏缴、少缴问题及成因,及时查漏补缺。三是同步制定计征标准。每年由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测定县城各路段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基准造价,按个人、单位、开发商分类制定各项目的执收标准,报政府审批公布后执行,税费计征标准统一。四是同步征收税费。项目申报人在申请办证缴费时,必须同步申报纳税,税费同时缴清后,才能申领证件。

监管方面:一是要同步检查。不管是日常检查,还是专项检查或专案稽查,都坚持税费统查,查费必查税、查税必查费,分类掌握税费检查信息资料,分别加工整理,保障税费统查质量。二是要同步分析,着重从办证户应缴税费业务关联点入手,在纵横比对中,拓展检查深度的线索和方向。三要是同步结算,对房地产企业以年度税费结算为重点,同步结算税费征纳缴欠情况,着重查处少缴、漏缴等现象,有计划地加大欠缴税费清理力度,以收入实绩彰显检查结算实效。

三、确保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对一体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既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明确的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也是发挥税收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的内在要求。同时,房地产业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起长远观念,坚持长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作为近时期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积极履行协税、护税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协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清查清缴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先税后证”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税侦等部门,要协助征收机关加大对欠税单位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偷逃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各房地产开发商要消除思想顾虑,积极配合做好清查清缴工作,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确保房地产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各征收机关要规范征管员的工作行为,严禁收人情税和随意减免税,严禁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深入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查找和剖析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薄弱点、征管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四房”管理措施。

(三)切实做好对各级的日常督导和管理。要切实搞好对各基层部门的工作指导,采取现场督导、网上检查、巡查通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导检查。重点要抓好调度,做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经验的全面推广工作。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效率

中图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014-04

一、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及其制度因素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正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由此奠定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进行交易所增加的(购买价格之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以是货币、时间,也可以是某种不方便。”

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兄弟(Musgrave,R.and P.B.Musgrave)在他们合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于税收起源提出了“公共品补偿说”,他们认为,税收是政府用于补偿公共品的生产费用的成本,由于公共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提供,而其又是社会所必需的,所以纳税人通过纳税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上理解,纳税人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税实质上是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必然也存在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费用和税务部门征税费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纳税人纳税费用,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除税赋本身以外的费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为办理纳税事项而聘请的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等费用;(2)纳税人因欠税、偷税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3)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承担的税款,导致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造成的机会成本;(4)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收筹划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纳税人“寻租”付出的费用。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指税务部门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征代扣费用;(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税务人员“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6)对税务人员执法和工作努力状态进行监督的费用。

当然,影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因素很多,如税制的设计、税收的经济环境、纳税人的意识等,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因素应当是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包含的机制、模式。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既影响纳税人纳税费用,又影响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最终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多样性来源于环境、制度选择主体的偏好和组织的交易技术结构。同理,税务部门征管制度的差异也来源于其面临的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各种资源环境)、税务部门决策层的管理理念偏好和税务部门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包括有关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资产特性等)。影响制度效率的关键因素就是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越低,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就越高。

二、我国征纳交易费用的特点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系统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和地区曾进行过该方面的调查。张相海认为,从我国的征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率(简称税收征管成本率)情况看,1994年税制改革前为3.12%,1996年达到4.73%。在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郝如玉委员指出,1999年我国征税费用总额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税收收入的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增长,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大体维持在5%~8%之间。

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如美国为0.58%、日本为1.13%、新加坡为0.95%、英国为1.76%、澳大利亚为1.07%。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

(二)就不同地区而言,税收征收成本率差别较大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结构状况的不同,我国不同地区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差别较大,东部与沿海地区相对较低,大约为4%-5%;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相对较高,约为10%左右;中部地区为7%~8%。

(三)纳税人纳税费用远高于征税费用

我国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是从最直接的征税费用开始的,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费用研究较少,从国外看,纳税费用往往高于征税费用,如英国1986~1987年个人所得税等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3.24%,而其征税费用仅占1.46%;增值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为3.69%,税收征管成本率为1.0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纳税费用也往往高于征税费用。保守的估计,我国纳税人仅每年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统计数据、各种申请、报告、表格等纸质材料平均就多达每户一百余张,每户的办税人员累计全年跑税务部门平均三十次以上,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总量十分巨大,难以估量,但应远远高于征税费用。

(四)征税费用与纳税费用相互转化

我国的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也存在着降此增彼的关系。随着税控装置的普及,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源控制,要求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建立税企网络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费用,却增加了纳税成本;随着税务制度的推广,税务部门将多数生产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审核等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委托的税务机构完成,将征税费用转化为纳税费用。相反,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给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和环境,虽然增加了征税费用,但是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纳税费用。

(五)由“寻租”、“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巨大

由于税收征管制度尤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纳税人“寻租”和税务人员“设租”活动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在4000亿元左右,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

三、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制度性对策

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把“最少征收费用”列为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之一,可见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对于税收征管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税收的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与当年经济增长有直接关系,另外50%的税收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内生变量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征管制度的变迁,提高了征管效率所形成的。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纳费用也在快速增长。因此,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变迁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合理构建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制度与环境的相容,从而降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提高征管效率。

(一)推进征纳系统的信息化,大幅节约征纳交易费用

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成为一个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导向的变迁提供了有利条件。税收征纳系统的信息化既包括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信息化,也包括税务部门所有征收管理事项的信息化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短期看,征纳系统的信息化需要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投入大量信息化设备,造成短期交易费用的上升,但在长期看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问题,降低征纳双方的交易费用。

1、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征税费用

第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得集中征收管理成为现实,实现了手工操作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化、专业化的集约式管理转变,使需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现在由一台微机就能完成,从而减少一线征收人员和稽查人员,精简并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使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信息化可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所有这些都将减低管理费用。行政审批和公文网络化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大大改善了机关作风。信息的通畅进一步节约时间,降低征管费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第三,信息化带来的巨大信息量以及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税务部门能及时从纳税人和工商、银行、海关等其他部门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使得税源监控更加有力、及时和高效,税务稽查能够“有的放矢”,提高了稽查效率,减少了重复检查次数,降低了检查成本,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四,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建立税务信息公告制度,向纳税人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等,使原来的完全人工咨询服务转为网络智能服务,大大降低服务宣传费用。

2、信息化有利于降低纳税费用

税收信息化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更加便利和快捷的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只需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点击申报,缴纳税款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拨,既节省了办税时间、精力和交通费,又提高了申报准确率。通过进入税务部门的网站,纳税人可方便获取涉税咨询及信息服务,减少了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㈣

3、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寻租”导致的税收损失

统一的征管软件,及时的信息查询,使税收征管活动得以透明与规范,通过信息化网络,税务人员所有涉税操作均在上级、监察和其他部门的视野范围之内,税务人员违规“设租”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纳税人“寻租”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杜绝了人为的管理监督盲点和薄弱环节,有效制约“人情税”、“关系税”。

(二)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有效节约行政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对制度的效率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的税务管理组织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关;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营,从而降低行政效率。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原来统一的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导致税务人员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自1994年以来人员翻了一番多。㈣由于机构和人员急剧增长和经费标准不断提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征税费用的快速上升,税收征管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推进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扁平化正是降低税务部门行政费用的有效路径。所谓组织结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结构。随着税收征纳系统信息化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基层分局,将税收业务(包括征收和稽查)集中到县(区)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一省局一县(区)局三级管理。这种扁平化结构随着行政层次的减少,人员大量减少,有效降低人员和设备支出;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行政费用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推进税务流程的精细化,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

在税务各层组织结构中,存在广泛的委托关系,因此难以避免对人的监督费用。在税务各层组织内部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如基层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对人(如具体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连续监督,因此,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否与其所得报酬相适应。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工作中逃避义务或责任,通常会采取受贿(其中含寻租)或不努力工作等方式使其目标函数极大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造成税务部门高昂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实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度量为基础,这就需要参与者所从事的工作是集中化、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税务流程的精细化正是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和无缝组织理论,依托信息化网络,重新划分各级税务机关、各征收管理环节和每个税务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分工,规范税务流程,使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职责匹配,其绩效都可以度量,其过失责任都可以评定,实现机构、人员、业务、应用软件等资源的重组,从而建立起一套效果评估、信息反馈、行为监督、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税务流程的精细化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一是依托精细化、信息化的税务流程网络,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可快速、准确观测到每个税务人员勤政廉政情况,不致陷入互相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的尴尬境地,针对性地实施奖励和惩罚,有效降低以往依靠大量人力监督所耗费的监督费用;二是在精细化的税务流程中,税务事项按一定标准分解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税务人员实施负责,分工结构中的各税务人员形成相互监督,从而减少税务组织结构中的独立监督成本。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3篇

(漳州市机关幼儿园,福建 漳州 363000)

摘 要:非税收入由于收入管理与支出管理,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脱节,致使一些部门,一方面利用市场机制,凭借政府职能向社会大量组织收入;另一方面依仗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好处,继续吃财政饭,挤占国家预算资金,增加财政负担。因此,改革收入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本文就改革非税收入管理,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关键词 :非税收入;管理;预算内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标号:1000-8772(2014)25-0130-02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弊端

现行的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非税收入在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弊病,使财政的监督调控职能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收支两条线管理造成资金缴拨手续繁多,相互划转增加了财务核算手续,浪费人力、财力。现行的“双轨制”管理办法,造成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脱节,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己经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改革设想

(一)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

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资金合力,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也有利于单位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事业活动的需要。避免财务由行财部门管理,非税收入则由综合部门管理而形成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和相互扯皮,便于资金统筹使用和合理调度。实行收支统一管理,使单位取得的包括财政拨款在内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而形成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活动的新型的单位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统一的管理方式,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协调、同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统一平衡,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税费合并,清费改税

“费改税”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缓解地方税费比例倒挂,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提供了条件。清费改税,能够有效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同时清费改税减少管理部门,减少收费项目,有利于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看,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辅之以少量的规费、基金的财政分配体系。因此,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目标是:缩小规模,逐步将各项收费改为征税,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思路:

(1)将现有的各种基金并入或改征相应税种。如将育林基金并入农业特产税;将分散在劳动、从事、民政等部门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改征社会保障税。

(2)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征税,如将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绿化费等统一改征环境保护税。

(3)对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各种收费,撤费并税。如将养路费、过桥费、购车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合并,统一并入现行车船使用税或汽油税。国务院已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改征汽油消费税,并入成品油价格,从量计征。体现了车辆多运行多用油多缴税,公平合理原则。成品油税费改革成效显著,并不因费改税而减少财政收入,相反却增加了财政收入。可见 “费改税”是可行的。

当然在费改税中也不能一刀切,不能把所有的收费都改税,而是对那些涉及面小,廷续时间短,以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目的或者具有较强受益性的收费可以保留,如证照费,手续费、管理费,特别是一些事业性收费仍有存在的必要。将一些具有经营性或服务性收费推向市场,核定收支,比例上缴,予以调节。

(三)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付包括非税收入集中缴存和非税收入集中支付两个方面,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非税收入进行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1)强化非税收入的集中管理

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系统直接缴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税收入用款计划,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零余额帐户、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对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专项项目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其他零星支出,由财政授权支付。

对非税收入一律直缴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统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将征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财政机关。对一些征收力度偏落、制约手段单一的非税收入项目,如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逐步纳入财政直收范围。

(2)规范资金拨付方式。

现阶段,对非税收入应建立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分散支付为辅的支出管理体系,并逐步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以拨代支”的拨付方式,将逐步被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为拨付方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所代替。建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职能,并与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新型支付体系,确立融核算、支付、监督管理于一体的新型财务管理体制。

由国库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按资金性质为预算单位设立一个支出零余额帐户,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收支、往来,全部纳入集中支付中心核算管理。

按照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将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由财政工资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日常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社会保障缴费等,由于委托银行收款,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管账户支付,并过渡到“公务卡”支付;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这些支出金额小,发生频繁,适宜维持目前分散支付的办法,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授权支付;项目支出原则由财政直接支付,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大宗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支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直接转入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总之,对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改革的设想是:“收入税收化、专户金库化、支出预算化”。

参考文献:

[1] 莫静.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3).

[2] 葛辉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6).

[3] 钟伟.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应用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4(22).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4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政府职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1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发展,公共财政改革方案也不断得到优化,政府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也逐渐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环节的发展,是政府财政收入管理环节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收入管理的优化,促进政府内部财政收分配关系及其相关财政职能的实现。为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环节的健康发展,促进财政收入运作效率提高,就需要我们对非税收入管理环节不断优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分配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它与政府的征税收入环节形成明显的对比。这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系统分配形式的一种表现,它实现了对政府收入来源环节的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环节是政府收入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政府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比如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该收入是政府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政府日常工作行为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进行政府非税收管理环节的优化。

二、目前我国非税收入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的规模过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导下,政府的财政收入应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在一些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0%左右,从地方上缴的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25%左右。根据查阅的相关资料数据,我国中央非税收入基本上相当于本级财政收入的10%成以上,地方非税收入接近于本级财政收入的50%,我国部分省份非税收入的规模甚至超过本地税收收入。

以上现象表明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正在日益扩大,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明显趋于失衡状态。政府收费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将有碍于纳税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将会产生“费挤税现象”,这类现象将有碍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也妨碍了政府吸纳有效财政收入的主要功能。

(二)收费项目繁多且管理分散

近年来各省市级政府部门对一些行政事业方面性质的收费与政府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取得一些成效。虽然政府大力实施此项工作,努力规范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是收费项目过多的状况却依旧未能得到彻底改善,落后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现在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审批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二百余项,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更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繁多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以及涉及到重复性收费,从而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及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

(三)违规收费现象比较突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业务也在不断增加。各行政事业单位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也越来越多起来。有些单位甚至利用职权自立名目进行收费,对取得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也比较随意。非法挪用、随意支配等问题时有出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非税收入管理的正常秩序,更易导致某些人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为了个人利益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产生的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三、对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问题的建议

(一)清除违法的收费项目

鉴于目前收费项目比较混乱的现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凡是没有经过我国国务院或财政部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只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充分调查其合法合理性。如果经调查确认其的确属于违法违规所设,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对用于公路、桥梁和铁路等国家大型基础建设所筹集的建设性资金,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制定融资方案并拓展投资渠道后,在条件成熟时将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取消。

(二)明确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和各部门的职能

要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必需明确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首先,必需明确只有各级财政部门才是非税收入征管的唯一合法主体,其它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体系,实现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统一化;其次,财政部门需要处理好与其他非税收入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最后,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对各征收部门非税收入用途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管,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网络化

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管有利于规范非税收的用途,是实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管机制,必需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使用非税收入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有些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非税收入的现象。

非税收入的网络化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体现。首先,严格遵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制定非税收入项目,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其次,依靠现代化网络系统,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网络化;最后,在非税收入管理上推广银联交款模式,既能有效遏制乱收费等腐败行为,还能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安全性能。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的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对非税收入的使用比较随意,导致目前的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因此必需完善政府财政预算机制,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其次由于缺少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立法,有些部门工作不能依法进行,因此要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立法工作。最后由于非税资金占财政比例较大,因此必须平衡税收与非税收之间的关系,建立规范科学的预算体制。

参考文献: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 发展 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 法律 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 企业 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 科学 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 网络 。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 企业 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 计算 、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 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 。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6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改革困境;改革突破

税外收费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其合理的成分,它在规范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弥补政府支出缺口、满足各级政府职能需要和提供公共设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外收费的发展太快、过度膨胀,致使企业和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改革与困境

1.随着中国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加强,非税收入的相对规模呈现递减趋势,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1978年,中国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85∶1,到2005年时,这一比例已下降到0.29∶1,但这是建立在中国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中国非税收收入的膨胀规模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据保守估计,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不仅大大高于发达国家5%~15%的比重,也高于发展中国家20%~30%的比重。

2.变更收费性质,防止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不方便插手管理,早在2006年底,财政部便计划把这些收入一并纳入财政体系,实行统一预算。但根据财政部综合司官员透露,对于这部分收入的定性,在各部委进行摸底调查时分歧最多。因此许多收费部门变更收费性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经营性收费,逃脱非税收入改革。

3.各部门不愿主动如实申报清楚自己的收费项目,导致非税收入改革成为一项家底难清的改革。2006年底,财政部曾以急件的方式给中央各部委发了《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并要求12月底前将调查数据上报财政部。2007年4月初,财政部发布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距离上一次统计结束仅仅两个多月。连出两道急令,是“因为上一次的调查结果不太好”。财政部综合司的官员对媒体透露,主要表现在项目数量偏少、非税收入规模过少或项目性质有出入等。同样的问题在2006年初也曾在江苏省出现过。当省财政厅为规范非税收入进行部门调查时,几乎所有试点单位都声称,他们的非税收入寥寥可数[4]。

二、非税收入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间财权分割

财政体制是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承包体制虽然调动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理财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助长了“创收”风气。1994年虽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仍存在着事权划分不清、财权划分不彻底和转移支付不规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又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转移支付,在既定的地方税税种框架内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受相应税源的约束,往往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需要。这样在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地方和部门最能保全局部利益的做法是将非预算内的财源转为预算外甚至体制外的财源,这就造成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

2.收支挂钩、部门利益人格化与二部预算

现行收费体制是谁收费、谁使用,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即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扣除一定比例后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二是全额返还,即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得单位利益与收费的多少紧密联系,而当政部门可以凭借权力收取各项费用来获取利益,并且基本不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时,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就会转化为个人的福利收入。相应地,在本位利益驱动下,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力环节会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非税收入来寻求其福利的最大化。为了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的规模也日益膨胀,有的部门收费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多头审批管理

现行收费体制是多家理财体制,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起来漏洞很多,致使政府对收费的调控手段不多,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财政既不能囊括应由政府收取的所有经济剩余,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公共服务,再加上机构编制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造成依靠收费大量养人,如一些机构基本靠收费保持正常运转。

4.票据种类多,监管不到位

目前收费票据种类达160多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票据核销与监控体系也不完善。一些单位不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混用、串开、外借票据,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或使用自制票据,甚至直接使用白条收费,将收费挂往来科目列收或转作单位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环节,票据的使用的不规范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三、非税收入改革突破的对策建议

1.加强非税收入理论研究、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加强非税收入制度理论、体制理论、机制理论的研究,建立起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人“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营造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

需要建立起各地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为税收,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目前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应具有地方税立法权,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从而可以解决税收“缺位”而导致收费“越位”的问题,消除非税收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

3.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5.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管理混乱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进一步开发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票据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

6.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审计、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当前,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等专职机构的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宏军.加强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2).

[2]李红霞.关于构建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的理性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7,(5).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7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改革困境;改革突破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021-02

税外收费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其合理的成分,它在规范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弥补政府支出缺口、满足各级政府职能需要和提供公共设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外收费的发展太快、过度膨胀,致使企业和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改革与困境

1.随着中国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加强,非税收入的相对规模呈现递减趋势,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1978年,中国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85∶1,到2005年时,这一比例已下降到0.29∶1,但这是建立在中国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中国非税收收入的膨胀规模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据保守估计,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不仅大大高于发达国家5%~15%的比重,也高于发展中国家20%~30%的比重。

2.变更收费性质,防止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不方便插手管理,早在2006年底,财政部便计划把这些收入一并纳入财政体系,实行统一预算。但根据财政部综合司官员透露,对于这部分收入的定性,在各部委进行摸底调查时分歧最多。因此许多收费部门变更收费性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经营性收费,逃脱非税收入改革。

3.各部门不愿主动如实申报清楚自己的收费项目,导致非税收入改革成为一项家底难清的改革。2006年底,财政部曾以急件的方式给中央各部委发了《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并要求12月底前将调查数据上报财政部。2007年4月初,财政部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距离上一次统计结束仅仅两个多月。连出两道急令,是“因为上一次的调查结果不太好”。财政部综合司的官员对媒体透露,主要表现在项目数量偏少、非税收入规模过少或项目性质有出入等。同样的问题在2006年初也曾在江苏省出现过。当省财政厅为规范非税收入进行部门调查时,几乎所有试点单位都声称,他们的非税收入寥寥可数[4]。

二、非税收入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间财权分割

财政体制是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承包体制虽然调动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理财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助长了“创收”风气。1994年虽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仍存在着事权划分不清、财权划分不彻底和转移支付不规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又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转移支付,在既定的地方税税种框架内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受相应税源的约束,往往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需要。这样在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地方和部门最能保全局部利益的做法是将非预算内的财源转为预算外甚至体制外的财源,这就造成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

2.收支挂钩、部门利益人格化与二部预算

现行收费体制是谁收费、谁使用,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即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扣除一定比例后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二是全额返还,即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得单位利益与收费的多少紧密联系,而当政部门可以凭借权力收取各项费用来获取利益,并且基本不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时,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就会转化为个人的福利收入。相应地,在本位利益驱动下,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力环节会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非税收入来寻求其福利的最大化。为了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的规模也日益膨胀,有的部门收费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多头审批管理

现行收费体制是多家理财体制,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起来漏洞很多,致使政府对收费的调控手段不多,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财政既不能囊括应由政府收取的所有经济剩余,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公共服务,再加上机构编制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造成依靠收费大量养人,如一些机构基本靠收费保持正常运转。

4.票据种类多,监管不到位

目前收费票据种类达160多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票据核销与监控体系也不完善。一些单位不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混用、串开、外借票据,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或使用自制票据,甚至直接使用白条收费,将收费挂往来科目列收或转作单位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环节,票据的使用的不规范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三、非税收入改革突破的对策建议

1.加强非税收入理论研究、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加强非税收入制度理论、体制理论、机制理论的研究,建立起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人“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营造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

需要建立起各地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为税收,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目前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应具有地方税立法权,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从而可以解决税收“缺位”而导致收费“越位”的问题,消除非税收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

3.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5.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管理混乱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进一步开发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票据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

6.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审计、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当前,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等专职机构的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宏军.加强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2).

[2]李红霞.关于构建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的理性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7,(5).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8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 收费征收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18-02

我国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和公共资产、资源收入等。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的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数额过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2%,1978年为30、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尽管我国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等,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2、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造成非税收入无序增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受到冲击。也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负担已超过30%。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管理混乱。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缺乏建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1、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

从非税收入的属性来看,与税收收入同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的财政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应从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地位,一方面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坚决取缔一切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一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改为税收收入。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可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合并开征教育税;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等。另一方面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财政体系。这样做的好处可以切断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与收费所有权相分离。变收费主体多元化为一元化。有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2、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的手段。我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标准制定、征收权限、资金分配等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用法律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即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取,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才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问题的出现,达到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

3、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体系

(1)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应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单位的银行帐户,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次,应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以防止转移、截留非税收入,小金库和帐外帐等问题的发生。

(2)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具体在操作上,首先应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其次,应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混乱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3)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亟需在财政综合管理、公共信息查询、执收单位软件、全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代计算机数据交换,网络技术和银行资金清算体系,为实现非税收入征缴、审核、统一监管的一体化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条件。要结合‘金财’工程的整体布署,以收入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应用软件的不断完善,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控制执收单位的收入项目、标准、帐户设置、票据使用等,规范执收行为,有效防止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并通过信息系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提高财政监管能力。

税费一体化管理第9篇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在全国及省、市级税务工作会议上,均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行安排部署。税务系统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税收红利。

一是加强责任落实。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纳入党委议事清单,摆在议事日程的突出位置,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逐项分解任务、压实责任。二是细化工作措施。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全额兑现、应享尽享。三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建立清晰准确的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及执行情况反馈体系,做好减税降费统计数据的综合利用,及时向上级局及管委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实现最大化。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中进行专项考核考评,并纳入督查督办、纪检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高质量完成预算确定的税费收入任务

努力克服减税降费政策的影响,全面摸清税源情况,分析增长点、找准漏税点,向规范管理要收入,向深化改革要收入,向优化服务要收入。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做到税源清、底数明,科学确定收入计划,不断提升收入质量。二是全面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全面开展税收形势分析、税收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为组织收入工作指明方向,为管委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有效发挥“以税资政”的作用。三是优化收入措施。对于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用好征管、评估、疑点核查等多种手段挖潜增收。四是进一步加强分税(费)种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扎实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稳妥抓好个人所得税管理,完善水资源税及环保税征收管理措施。

三、深入开展“基础建设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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