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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5 16:47:10

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第1篇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对现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是未来税制改革的基础。然而,这一崭新的法律规定也是对个人所得税管理提出的一道难题,是对税务干部管理能力和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一个真实考验,是对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一次严峻挑战,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管理乃至整个税务管理模式的深入思考。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总结:信息化开启了税务管理的新时代

个人所得税是涉众群体最大的一个税种,北京直接面向的纳税个人有400万人,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6万人。完成自行申报工作,仅仅依靠手工劳动是难以实现的,最优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优势所在。以信息化统领、覆盖、支撑税务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税局长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年至今,先后推出了个人所得税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统,每一步均实现了率先全国、保持领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点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一期),实现了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

*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二期)上线运行,实现了每月约400万有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

*年1月1日,以个税三期系统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全面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信息化建设的三大步,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质的飞跃和历史性突破,为实现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信息化应用的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实现了完税证明的批量打印开具。在以前,为几百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税证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这一任务已经成功实现。*年,北京市共有332万名纳税人收到了地税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税证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信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凭证,我们也充分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随时为提出要求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受到了来自全社会纳税人的广泛赞誉,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得以提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极大提高,纳税人的信赖感显著增强。

信息化应用的另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推进了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为完成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优势和力量。依据个人所得税三期系统提供的数据,确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数为26万人,通过整理分析系统中的每个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锁定了自行申报对象,增强了申报工作开展的针对性。我们在已经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个人自行申报软件及集中申报软件,纳税人足不出户、轻轻点击鼠标即能完成自行申报全过程,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了税收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基本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实践证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税收工作的基础,基础工作必须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项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深入思考: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带动与提升

在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北京市地税局的视野并没有局限在申报工作本身,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部分与整体地税管理工作相结合,开阔的思路、深入的思考引发我们得到一个结论:自行纳税申报将会带动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纳税申报管理第2篇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纳税申报管理第3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纳税申报管理第4篇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纳税申报管理第5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不同纳税申报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作出相应调整,自今年11月征期开始正式运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的清零解锁功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22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网上传送申报数据

纳税人在征期内,根据电子申报系统提示、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相符后,通过互联网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电子申报系统(其中,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一并通过互联网传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需上门报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电子申报系统接收信息后,自动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更正后重新传送;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纳税申报表数据存入数据库,并将“四票”电子信息存入指定的目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网上划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如有应纳税额的,电子申报系统在接收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同时,在线进行表税比对,对银行帐户余额大于、等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实时划转应纳税款;对银行帐户余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则提示纳税人及时补足帐户余额后划转应纳税款。

(三)申报数据导入

电子申报系统日结、对帐完毕后,省局将当日的纳税申报数据从电子申报系统提入内网,并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IC卡报税

纳税人应于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次日后,携带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同时利用“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接收纳税人的“四票”清单电子数据。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五)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不需调整申报表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二、上门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纳税人在征期内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1.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直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接收其纳税申报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2.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二)IC卡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申报窗口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三)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与其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其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项金额、税额与其“四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开具税票,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三、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调整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应于每月征期结束的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征期结束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征期最后一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提前告知工作。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规定,一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控IC卡等申报资料,同时办结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比对等事宜。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服务,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窗口也可先读取其税控IC卡数据,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最后进行IC卡清零解锁;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每月征期最后两天,申报窗口应每半天(征期最后一天应在当天中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网上传送申报数据但未开票的纳税人名单,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等事宜。

(四)自20**年11月征期开始,网上报税一律停止执行,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上门办理IC卡报税。

(五)为确保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准确实行,省局编写了不同申报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并就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客户端主机参数设置、报税数据文件和票表比对结果文件的存放目录作出了相应规定(详见附件1、2)。各地应按照要求,于10月底前认真做好有关客户端主机配置、申报窗口人员培训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项准备工作,确保11月征期起按新的流程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

纳税申报管理第6篇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 (blue return) 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杨 萍、靳万军、窦清红著《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中治主编,姜 莉、刘曙野译《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4)「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5)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纳税申报管理第7篇

    [论文摘要]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法律制度。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也已经有20年的历史,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也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与税收民主的进程。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不仅与税收征管改革不配套,还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一、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而,在当今社会,纳税义务皆因国家税法而产生,或者说,国家税法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根据。但是,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确定,因为在课税法定原则下,抽象的纳税义务的成立只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或事实,在未经过征纳双方的认可之前,它也就是一个条件或者事实。要使抽象的纳税义务落实为具体的可实现的纳税义务,还须按照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义务及其程序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在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下,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等都是相对固定的,对纳税义务的大小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有计税依据即应税收入与应税所得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并对纳税义务的大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很显然,对纳税义务的确认,实际上就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与所得进行确认。但是,直接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只有纳税人自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是通过纳税人来了解其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因此,在纳税人未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收入与所得信息的条件下,税务机关要得到这些信息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这无疑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不仅会引发税收行政效率低下,也不符合现代的税收民主思想,因而,这种由税务行政当局单方进行确认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人们最终发现,先由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时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书面报告,确认其纳税义务,再由税务行政当局审核、监督的做法更为有效。按照这种思路,纳税义务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存在怠于申报以及不实申报等情形,税务行政当局即无须介人,也无权介入。由于这种申报纳税的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的各种课税事务的功能,而被认为是一种国民主权基础上的最佳的确定税额方式。于是,现代意义上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世界各国的税法普遍都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和准确地进行所得、财产、支出等事项的申报。

    事实上,这种纳税人自主确定纳税义务的申报制度的建立并不单单体现了税收民主的思想理念,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第一,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依法治税。由纳税者自主确定其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和申报不当的情形下履行补充性职责,使得征纳双方以税法为依据互为监督。第二,符合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让纳税者自己来承担申报义务,有助于实现公平课税的目标;纳税人广泛参与各种课税功能,又能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有限资源的制约。第三,自主纳税申报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让纳税者自身承担申报义务,能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在此过程中,会促使纳税人积极关心税收的来龙去脉,对决定税收用途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国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情。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着手建立纳税申报法律制度。1992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则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正式成为一项税收法律制度。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等,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在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相对复杂和混乱,不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种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如此等等,规定极不统一。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在1~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纳所得税,在1~7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面对这样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纳税人在15天内可能要进行三次申报。为了节约纳税成本,纳税人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在7日前一次性完成所有的申报。但是,这样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方便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增大了,而且申报的准确率会大打折扣。从实际情况看,将纳税申报期集中在1~10天左右也不妥。在每个征收期内,征收服务大厅内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但是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就再也难得见到纳税人了。

    第二,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协调。应该承认,规定每月的l一10日为纳税申报期即税款征收期,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之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用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余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4~5年就会翻一番;二是各地税务机关都实行了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分离,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

    第三,在纳税申报资料方面,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存在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的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税收征管法》使用了“财务会计报表”字样,根据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所谓的“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之下,“财务会计报表”并不可能单独存在,单纯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并不能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而税务机关使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是为了分析纳税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利用其中与纳税申报的勾稽关系,为税收征管服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是全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申报管理第8篇

一、零申报形成的原因

所谓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零)。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当纳税人当期的计税依据为零(当期未取得计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才能进行零申报。但在实际工作中,除正常原因外,有的纳税人当期计税依据不为零,但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采取零申报形式。主要表现有:

第一,纳税人因多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而采取零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属于法定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延期申报比较麻烦,本期先进行零申报,待以后再按实际数申报,而以零申报来逃避延期申报程序,同时也少缴纳了当期税款。

第二,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资金周转困难,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缴税款,而采取零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属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进行缴纳当期应纳税金,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而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比较麻烦且不一定被批准,故以零申报来逃避申请延期纳税的法定手续。

第三,纳税人为了不缴税款而进行零申报。如现金交易未计收入;商品发出,所有权转移,未计收入;开具发票未申报;关联企业之间自行调节利润等等。

第四,纳税人因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非故意偷逃税款而进行零申报。比如小规模纳税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但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的发票,而是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以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处理。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按本期实际计税收入申报计算税款,下月凭退票相关证明抵减下期应纳税款,如果通过零申报就违反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属于虚假申报,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都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征管对策和建议

对纳税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零申报如何防范,如何化解执法风险,如何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笔者认为:

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加强税法宣传、学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应当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和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应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杜绝纳税人通过零申报而达到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的目的。

2、强化日常管理监控。由于增值税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我们要特别重视普通发票管理和不开票部分的收入。税收管理员应密切注意企业资金的往来和货物的变动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和日常管理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纳税人在纳税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通过事前控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范纳税人通过零申报来逃避应纳税款或者应履行的纳税管理手续,另外对通过零申报达到偷税目的纳税人要严肃处理,维护税法的刚性。

纳税申报管理第9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耕地占用税的档案管理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档案分级分类调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归入减免税(费)审批管理(4200)子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