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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9 09:26:26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1篇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小康社会不仅仅指经济上的指标,而且,还应该包括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内容,其中,社会是否和谐也是判定我们是否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

和谐社会的内涵就是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可以说,和谐的社会就是友爱、融洽、稳定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人们向往的美好社会并是执政者追求的执政目标,也是体现执政者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我们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重要思想,并提出了“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一论断,这些重要思想为我们深刻认识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新时期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

(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就为建立公平社会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经济基础,更为创造一个人人平等、社会成员间没有根本矛盾的和谐社会打下了基础。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也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的社会,社会主义追求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这种政治理念也为建立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这种矛盾的解决办法从我们党的历史经验上看,是坚决不能采用革命或者阶级斗争的方法解决的,而只能采用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因为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先进文化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力量,而人民群众又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群众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可见,主要矛盾的转移和解决方法的不同就要求我国社会的各阶层要团结起来、凝聚成一股绳,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而这一切又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作为保障的,由此也可以得出,当前主要矛盾的转移和解决方法与和谐、稳定的社会二者间是互为因果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论文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方向、战略步骤的制定者,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带领者和实践者,党的执政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我们党要不断地总结自身经验和国外社会主义的经验及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并不断地把执政经验总结上升到执政理论,不断深入地研究党的执政规律,这样,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才能不断得到提高。同志最近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理论建设,加强对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方式、执政体制、执政环境、执政资源的研究。执政理论实质上是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我们党及每一个党员干部理论水平的提高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前提。

(二)执政党的先进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党能否代表先进生产力!能否代表先进文化是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资格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先进文化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先进文化也是一种生产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文化生产力”,提出要“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这一重要思想,这一思想的提出从根本上确立了先进文化的重要地位,发展了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正是因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有这样的历史地位,因而,我们党只有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才能始终保持执政的资格。从我们党和其他党的历史来看,其兴是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其亡是没有代表当时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可见,我们党要长期执政、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

(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我们党与资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区别是,我们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资产阶级政党代表的是某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当然,各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在竞选时也打着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代表国家的利益的旗号,但是,在客观上他们不能代表也无法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就是我们党的最高利益,这是任何其它党都没有的优势,这也是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的内在根据之一。但是,仅仅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能否执好政,能否代表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才是我们党能否长期执政的现实根据,才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我们的重要原因。怎样才能执好政,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党自身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必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发展的源泉,这是我们党永葆生命力、永葆创造力的源泉所在,也是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的根本所在。

(四)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都凸现出来,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治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素质与能力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适应;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比较严重。”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群众急于致富和要求民主的心理过强等等,这些都可能是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但是,我们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必须要有稳定的环境作保证,因此,我们要始终把稳定放在重要位置。

(五)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大家都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强大推动作用,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部分致富的人不是靠诚实劳动、不是靠创造而富裕起来的,有的甚至是靠投机、腐败等不正当手段而富裕起来的,这就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改革开放才二十多年,我国的贫富差距已非常严重,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这一数据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的矛盾已比较突出,而贫富的突出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正是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让靠知识、靠劳动、靠创造富裕起来的人光荣。

(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德治和法治各自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使二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力量,以强制的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以德治国是从人的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法治强调的是他律"道德强调的是自律,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不能互相代替。我们认为,和谐社会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人们有比较高的素质,有比较高的自律意识,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社会的诸多矛盾主要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针对这些人民内部矛盾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段去解决,而主要通过提高人的素质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去解决,不断健全和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工作机制。对于犯罪分子和“”即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要坚决依法打击,不能姑息,不能手软,彻底根除社会不稳定的毒瘤,维护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仅包含以上的六个因素,还包括很多其它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难度极大的系统工程。和谐社会不是看不到矛盾,不是去淡化矛盾,而是去正视矛盾,根据矛盾性质的不同很好地处理矛盾。和谐社会是衡量我们党执政能力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谐社会也是执政者的执政目标,更是人民群众的理想追求,因此,要抓好系统工程的每一个方面,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社会的进步。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2篇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主体上也就是人的方面,真正解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前提。

    1956年我国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制度。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这样强调:“我们做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难道还有人不知道我国有六亿人口吗?知道是知道的,不过办起事来有些人就忘记了,似乎人越少越好,圈子紧缩得越小越好。抱有这种小圈子主义的人们,怎么就不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建设社会主义,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毛泽东这段话讲得很深刻,实质上是执政党的思维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在这里没有使用阶级的概念,而使用的是人口概念。这是因为,党在没有执政之前,必须首先分清谁是朋友谁是敌人,以组织阶级队伍领导革命。尽管我们要把全国人民都组织起来进行革命,然而革命是要流血牺牲掉脑袋的,实际上只能把本阶级的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去影响更多的人。这个过程中还要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甚至激化矛盾,以打击敌人。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还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了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毛泽东思想有三大法宝,第一个就是统一战线,第二个才是武装斗争,第三个是党的建设,这是通过搞好党的建设来驾驭前两个法宝。此乃毛泽东的成功之道。有一位老革命的回忆录,讲红军时期毛泽东曾出题考还是红小鬼的胡耀邦,先问你懂军事吗?胡耀邦对军事的战略、战术说了一通。毛泽东说,你对军事理解的还不够到位。什么是军事呢?军事就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不能够死拼到底。然后毛泽东又问什么是政治呢?胡耀邦讲了阶级斗争,群众工作。毛泽东又说你对政治的理解也不深刻。政治就是把赞成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有作为的政治家善于把反对我们的人变成赞成我们的人。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的团结。中国革命因此赢得胜利,共产党成了中华大地上的执政党。

    共产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之后,就要全面顾及、通盘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尽可能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体制之内,求得稳定与发展。因此,党的八大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接着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但是由于毛泽东和共产党对我国社会结构和阶级斗争形势的错误判断,执政理念从1957年反右斗争后变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才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十六大提出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包括一切热爱祖国的人们。我国是法制社会,人的概念也就是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为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正是在此基础上,科学人才观提出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

    以人为本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新的执政风貌和施政特色。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曾在“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两种提法之间进行比较,取得的共识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千年来就有“民本”思想,资本主义社会也早已有“人本主义”,我们共产党人就叫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包容性,深得人心民意。

    以人为本意味着对过去较长一个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执政理念的彻底否定。当年我们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来看,那主要是在工作重心代替意义上的转折(当然意义至关重大),在理论上尚未完全深入到社会历史领域,以致我们这些年的发展进程中仍然不断出现“非以人为本”的现象。诸如曾经发生的姓“社”姓“资”和姓“公”姓“私”的争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责难,对私营企业主的非议,等等。突出以人为本,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彻底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是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的、不尊重人的现象的反思和超越。这是共产党在自觉认识到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情况下,在执政理念上的新飞跃。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真正解决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问题。这就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大家一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了新力量,巩固和扩大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理成章。因为以人为本,就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人人都可以成才、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观念;才能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并且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维护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能够和谐相处。就是说,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了平等的国民待遇,方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结构转型期是提出和谐社会的现实原由

    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结构转型时期,这是改革的攻坚时期,主要是解决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建立新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这一时期是改革取得较大效果的时期,也是社会阶层激烈分化的时期,整个社会结构会逐步地分化为若干个阶层,这些阶层都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获得这种特殊利益的特殊渠道,产生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要求。改革面临的主要约束条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就整个改革进程来说,利益矛盾最尖锐的是这个时期。在这个时期,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且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改革的实惠。执政党要合理协调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是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诱发对旧体制的眷恋情绪,怀旧,今不如昔。它的危险性在于,这种眷恋情绪一旦蔓延开来,很可能同改革初期由于改革深化和不断取得成效而沉寂下来的极“左”思潮相结合,从而成为影响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因素。一些抱有极“左”主张的人,打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号,改头换面地贩卖“左”的一套,使改革的舆论环境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势。

    二是各阶层的代表不可避免地会提出它所代表的特殊阶层利益的理论表达,使改革决策的理论环境趋于复杂,以至影响到决策,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协调之外,额外地增加了思想理论层面的协调负担。这也就是我们在这一阶段总要强调弘扬民族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中深化改革的原因所在。

    三是由于改革处在攻坚阶段,原来旧体制下的各种矛盾以及在改革启动阶段尚未触及的深层次矛盾都暴露出来了,改革进程中受历史条件限制产生的一些新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也就是说,旧体制遗留下来的矛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情况相当复杂,各项改革措施牵一发而动全身,系统性非常明显。不像改革初期那样,一项改革措施就能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改革的成本增大,使得改革难以一时取得突破性进展,这就容易使人们总感到现行的改革措施不过瘾,产生激进情绪。

    四是这个期间一般都是经济的开放度达到很高程度的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碰撞十分激烈,特别是国外的一些思潮传了进来,对改革目标的选择、改革措施的确定、改革的实际进程都会产生影响。在这方面,这种碰撞突出地表现为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激烈碰撞。操作不当,就会出现全盘西化,或者出现极端的、狭隘民族主义。

    所以,结构转型期的改革,已经不单单取决于经济本身,不单单取决于经济体制本身,它已经使改革成为一个全面建设新体制的创新时期、创新工程。整个改革能不能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能不能协调地渡过这个时期。这个时期最大的危险在于,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失调。事实上,困难条件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失调,在中外政治史上是比较好应付的。比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全国上下同心同德,比较顺利地度过。但是经济增长、甚至繁荣时期出现的社会失调,非常严峻。美国独立战争、英国革命、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即十月革命,这是历史上着名的四大革命,它们在革命的前夜都是经济高速发展、繁荣时期。人们欲望激发起来了,引发巨大的不平衡,所以起来闹事,进行革命;普遍贫穷,超稳定结构,不容易出事。在改革的转型期,由于利益矛盾十分尖锐,非常复杂,尽管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是一旦出现社会失调,对我们执政党来说,那是非常严峻的,真正考验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高屋建瓴的积极应对,意义不容低估。

    三、和而不同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毛泽东曾经精辟地说过,我们的事业为什么能够胜利?不在于纯,而在于不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和而不同、丰富多彩。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兼收并蓄,厚德载物,调节社会矛盾使之达到适度、适时、适当的和谐状态。世界是多样统一的,我们要认识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和谐社会应当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关注人们之间的共同性和个性的差异性,人们的思想文化和精神追求将表现出丰富的个性差异,更加文明,更为开放。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3篇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主体上也就是人的方面,真正解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前提。

1956年我国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制度。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这样强调:“我们做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难道还有人不知道我国有六亿人口吗?知道是知道的,不过办起事来有些人就忘记了,似乎人越少越好,圈子紧缩得越小越好。抱有这种小圈子主义的人们,怎么就不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建设社会主义,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这段话讲得很深刻,实质上是执政党的思维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没有使用阶级的概念,而使用的是人口概念。这是因为,党在没有执政之前,必须首先分清谁是朋友谁是敌人,以组织阶级队伍领导革命。尽管我们要把全国人民都组织起来进行革命,然而革命是要流血牺牲掉脑袋的,实际上只能把本阶级的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去影响更多的人。这个过程中还要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甚至激化矛盾,以打击敌人。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还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了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思想有三大法宝,第一个就是统一战线,第二个才是武装斗争,第三个是党的建设,这是通过搞好党的建设来驾驭前两个法宝。此乃的成功之道。有一位老革命的回忆录,讲红军时期曾出题考还是红小鬼的,先问你懂军事吗?对军事的战略、战术说了一通。说,你对军事理解的还不够到位。什么是军事呢?军事就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不能够死拼到底。然后又问什么是政治呢?讲了阶级斗争,群众工作。又说你对政治的理解也不深刻。政治就是把赞成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有作为的政治家善于把反对我们的人变成赞成我们的人。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的团结。中国革命因此赢得胜利,共产党成了中华大地上的执政党。

共产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之后,就要全面顾及、通盘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尽可能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体制之内,求得稳定与发展。因此,党的指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接着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但是由于和共产党对我国社会结构和阶级斗争形势的错误判断,执政理念从1957年反右斗争后变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才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十六大提出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包括一切热爱祖国的人们。我国是法制社会,人的概念也就是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为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正是在此基础上,科学人才观提出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

以人为本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新的执政风貌和施政特色。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曾在“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两种提法之间进行比较,取得的共识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千年来就有“民本”思想,资本主义社会也早已有“人本主义”,我们共产党人就叫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包容性,深得人心民意。

以人为本意味着对过去较长一个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执政理念的彻底否定。当年我们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来看,那主要是在工作重心代替意义上的转折(当然意义至关重大),在理论上尚未完全深入到社会历史领域,以致我们这些年的发展进程中仍然不断出现“非以人为本”的现象。诸如曾经发生的姓“社”姓“资”和姓“公”姓“私”的争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责难,对私营企业主的非议,等等。突出以人为本,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彻底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是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的、不尊重人的现象的反思和超越。这是共产党在自觉认识到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情况下,在执政理念上的新飞跃。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真正解决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问题。这就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大家一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了新力量,巩固和扩大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理成章。因为以人为本,就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人人都可以成才、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观念;才能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并且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维护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能够和谐相处。就是说,在新世纪新阶段,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了平等的国民待遇,方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结构转型期是提出和谐社会的现实原由

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结构转型时期,这是改革的攻坚时期,主要是解决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建立新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这一时期是改革取得较大效果的时期,也是社会阶层激烈分化的时期,整个社会结构会逐步地分化为若干个阶层,这些阶层都有了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获得这种特殊利益的特殊渠道,产生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要求。改革面临的主要约束条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就整个改革进程来说,利益矛盾最尖锐的是这个时期。在这个时期,深化改革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且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改革的实惠。执政党要合理协调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是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会使一部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诱发对旧体制的眷恋情绪,怀旧,今不如昔。它的危险性在于,这种眷恋情绪一旦蔓延开来,很可能同改革初期由于改革深化和不断取得成效而沉寂下来的极“左”思潮相结合,从而成为影响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因素。一些抱有极“左”主张的人,打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号,改头换面地贩卖“左”的一套,使改革的舆论环境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势。

二是各阶层的代表不可避免地会提出它所代表的特殊阶层利益的理论表达,使改革决策的理论环境趋于复杂,以至影响到决策,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协调之外,额外地增加了思想理论层面的协调负担。这也就是我们在这一阶段总要强调弘扬民族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中深化改革的原因所在。

三是由于改革处在攻坚阶段,原来旧体制下的各种矛盾以及在改革启动阶段尚未触及的深层次矛盾都暴露出来了,改革进程中受历史条件限制产生的一些新的矛盾也暴露出来了。也就是说,旧体制遗留下来的矛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情况相当复杂,各项改革措施牵一发而动全身,系统性非常明显。不像改革初期那样,一项改革措施就能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改革的成本增大,使得改革难以一时取得突破性进展,这就容易使人们总感到现行的改革措施不过瘾,产生激进情绪。

四是这个期间一般都是经济的开放度达到很高程度的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碰撞十分激烈,特别是国外的一些思潮传了进来,对改革目标的选择、改革措施的确定、改革的实际进程都会产生影响。在这方面,这种碰撞突出地表现为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激烈碰撞。操作不当,就会出现全盘西化,或者出现极端的、狭隘民族主义。

所以,结构转型期的改革,已经不单单取决于经济本身,不单单取决于经济体制本身,它已经使改革成为一个全面建设新体制的创新时期、创新工程。整个改革能不能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能不能协调地渡过这个时期。这个时期最大的危险在于,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失调。事实上,困难条件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失调,在中外政治史上是比较好应付的。比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全国上下同心同德,比较顺利地度过。但是经济增长、甚至繁荣时期出现的社会失调,非常严峻。美国独立战争、英国革命、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即十月革命,这是历史上着名的四大革命,它们在革命的前夜都是经济高速发展、繁荣时期。人们欲望激发起来了,引发巨大的不平衡,所以起来闹事,进行革命;普遍贫穷,超稳定结构,不容易出事。在改革的转型期,由于利益矛盾十分尖锐,非常复杂,尽管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是一旦出现社会失调,对我们执政党来说,那是非常严峻的,真正考验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高屋建瓴的积极应对,意义不容低估。

三、和而不同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曾经精辟地说过,我们的事业为什么能够胜利?不在于纯,而在于不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和而不同、丰富多彩。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兼收并蓄,厚德载物,调节社会矛盾使之达到适度、适时、适当的和谐状态。世界是多样统一的,我们要认识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和谐社会应当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关注人们之间的共同性和个性的差异性,人们的思想文化和精神追求将表现出丰富的个性差异,更加文明,更为开放。

西周末年史伯答桓公:“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万物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国语·郑语》)“平”是把许多性质不同的东西结合起来,使他们得到和谐。这是产生万物的基本条件。“裨”即把性质相同的东西相加凑合在一起,这就没有新东西,也就是没有了创造力。只有把不同成分的原料组合在一起,才会产生新品种。“他”有“不同”的意思,在不同中找相同相近的事物或道理,也就是找“和”的过程。

孔子在《论语·子路》篇中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何晏《论语集解》说:“君子心和,然其所见各异,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则同,然各争利,安得而和?”这样便把“和”与“同”彻底地归于人的不同上来,君子的看法相同,但他们所做的不一定都一样。小人看似相同,那是为了利益,如果同伴中损伤了他们的利益,很容易生成内讧,如鸟兽散。

和而不同是指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合并、融合、团结、和谐)才能产生新事物;如果一味追求同,不仅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反而会使事物衰竭。和而不同,就是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和,实现差别共存,从而在本质上达到相近或相似。和而不同是多元一体的理论。承认不同,但是要和,否则就要出现纷争。只强调同而不能和,那只能是毁灭。和而不同体现了辩证关系。和就是要求在纷乱当中寻求到共同的、统一的属性。

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我们要通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以及全方位对外开放,不断调整化解各种矛盾,建立起中国历史上最和谐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新的课题。首先回顾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从物质基础、和谐本质、发展趋势、全面性和统一性几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探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并简要分析了社会和谐与和谐社会的不同,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除了GDP翻两番这个总体目标,还有六个方面的具体目标,就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决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战略任务的重要位置逐步提高,应经作为“四大建设”之一。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和谐社会是一个高层次的目标。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它具有坚实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作为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高级的目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和特征。

第一,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之上的。和谐就是要调整矛盾,而在社会中,最大的矛盾就是利益冲突,特别是物质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解决不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就无法实现最基本的和谐。在和谐社会中物质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关系极其合理,这不但是一个纯粹道义的范畴而是一个现实的经济范畴。先进的社会生产力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生产不是盲目的生产,而是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的调节生产并进行合理分配的生产。它要求必须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生产力总量和财富总量,并且能正确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在社会财富总量扩大的基础上正确出路社会分配问题。

第二,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适应,其矛盾可以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解决。这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因为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里,无论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其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统治阶级即使采取一系列的改良措施,也不过是为了为使自身的统治,并不是为了使自己的对立阶级获得发展来自己的统治。私有制和和谐社会是根本对立的,所以在阶级社会是不可能有本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在人类最后一个阶级社会中,无产阶级就要利用有利的条件和发挥本身的优势进行革命,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私有制,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三,和谐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有史以来,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在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再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必然会逐步地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适应;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以满足人的需要,逐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状态,最终达到和谐。社会和谐的表现形式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处理社会关系的关键也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状态消除,彼此都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是一个自由的人。

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和谐。这是指和谐是全面系统的和谐。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求矛盾双方或多方能够在统一体中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转化和融合,是最终使社会处在健康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之中”。全面的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即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即自然满足人的现实需求而人又不是以掠夺自然为代价,自然得到保护;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是社会为人提供良好的自我价值实现的环境,人在社会系统中能自由发挥作用,实现社会价值;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就是这三方面在统一体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相互协作发挥整体作用;人与自身的和谐,也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物质、精神、文化,社会参与中实现个人价值。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体,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生态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第五,和谐社会是在统一体中的和谐。它不仅是一种和谐的状态,还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过程。一般意义上社会和谐是相对于社会冲突和社会斗争而存在的,在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斗争的过程中而演进的。只有在消除了对抗性的矛盾之后,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内部,不断克服和化解非对抗性的矛盾,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是一个在统一体中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是只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也就是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建成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长远而伟大的目标,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谐社会需要制度方面的基本保证。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私有制是与和谐社会根本对立的。在任何私有制的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总是处于上层社会,依靠压迫和剥削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在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生产资料占有者和不占有者之间的直接对立和一种依附人身关系。在封建社会,土地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纽带,土地占有者剥削农民,佃户的劳动,不劳而获。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样,尽管资本家看起来要比地主开明得多,并不断进行自身的调整。但是资本主义的调整是为了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范围内,发展生产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持阶级的统治,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和财富。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也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存进资本主义生产。“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即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下有很多关于我国传统和谐文化的论述,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封建儒家文化。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追求社会的安定有序。但是儒家文化是为封建统治者的服务的,所倡导的和平秩序也是在封建制度的体系内,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础上,对此来说,君臣之间的和谐就是君仁臣忠,父子之间的和谐就是父慈子孝,尽管如此,君父仍掌握有臣子的生杀予夺大权,所以和我们现在所讲的和谐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生产力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物质保障,另外,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创造巨大的物质,更要注重创造精神财富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在原始社会,尽管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仍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因为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极端低下,物质财富极度匮乏,人还没有完全动物的习性,只是为了生存而必须实行所谓公有制。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并不具备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存在的,但是当前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整解决。当前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解决这一切文的前提是发展,使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调整的有效手段。而阶级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对立和斗争。在任何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去实现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动力,在不可提阿赫的矛盾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和先进性,如果离开了工人阶级的坚强领导,离开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的建设和改革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如果没有工人阶级的团结,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意志和价值观,全社会就不可能构建起和谐。我们所说的工人阶级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是以单一的阶层为基础,而是包含全体社会成员、融合多种成分,有着广大群众基础的集合体,同时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全新探索与超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和谐,它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人自身的和谐,即人的全面发展。人不仅要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精神享受。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三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即社会发展的以人为本,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不仅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方面有所建树,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文化繁荣的环境,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的明确,为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指明了方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空想的目标,它是有现实理论和物质基础的。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也不能只是一句口号,所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方案的提出都是需要多方面的论证的,但是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要靠实践。我们需要不断努力,落实正确的政策,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冲突,最终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红旗大参考编写组编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参考》,北京,红旗出版社,2005年。

[2]肖景华洪向华主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杨丽坤;马建新:“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2期。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5篇

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了和谐社会,认为任何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而不发生大的问题就必须具备十个基本条件。提出,我国的发展既有机会又有风险,因此在当前,要特别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并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社会的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学会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还指出了社会结构调整的长期任务。

关键词:和谐社会条件利益群体关系社会学视角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这个提法很好,既符合我们民族长期的文化传统,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追求和建设和谐社会也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长期主题。虽然在用词上,以往的社会学并没有频繁采用和谐社会的说法,但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功能、社会整合、社会协调发展等,在价值取向上与和谐社会的观点是十分相近的。

笔者以为,社会学对于和谐社会的探讨历来有两种基本的视角,一种是正向的视角,即探讨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基本内容、基本目标以及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另一种是负向的视角,即探讨社会不和谐的问题,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就是“冲突的视角”,即探讨不和谐或冲突的原因、内在机制和外在因素、表现以及缓和或解决社会冲突的途径等等。本文的前两部分主要是从正向的视角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是从负向的视角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想阐述,什么是和谐社会,特别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实现和谐社会,换言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总书记在他的讲话里提出了六条标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标准,体现出新一代领导人对于理想社会的描述。从共和国的历史上看,几代领导人都对于理想社会有过他们的表述。主席比较强调的是“所有制”,所以,解放后,他比较强调农村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平均分配,后来他又在农村里推动创建了“”的体制,在城市里,通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建成了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城市里的单位体制。后来,到了晚年,的实验偏重于“”式的政治模式,他的实验并没有成功。邓小平同志非常讲究实际,他对于未来社会的描述主要使用的是经济指标,他提出在20世纪末,中国达到小康社会的经济水平,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应该说,改革26年来中国社会确实在按照邓小平描述的模式在发展。和谐社会模式的特点是,在经济有了初步的发展以后,比较强调社会建设的方面、社会关系的方面。

如果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看,社会学是如何理解和谐社会的呢?和谐社会的提法,与社会学的社会整合思想、结构功能思想、社会秩序思想比较接近。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众多部分所构成的统一体,每一部分都为维持社会整体的平衡发挥着一定功能。例如,经济系统的功能是将人们衣食住行的物质条件提供给社会,而教育系统的功能是将知识、技术提供给社会成员。社会的稳步发展有赖于各个组成部分功能的正常发挥。任何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而不发生大的问题就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传统上,社会学曾经提出过和谐社会的十个基本条件[1][1]。这些条件是:

第一,社会与物质环境相适应。这一点看起来简单,实际上,也相当复杂。这是讲社会的支撑体系,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首先要有相当水平的经济发展和物质的支撑,如果由于物质产品的稀少,社会成员的生计都难以保障,那当然谈不上和谐。我国改革以前,经济不发展,物质产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社会就不和谐。当然,近年来,又出现了另一种社会与物质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那就是过度地攫取资源,造成了严重的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所以,这里讲的是社会与物质环境两者的相适应,既不能经济滞后使社会成员出现生存危机,也不能因经济的过度发展破坏了自然环境。

第二,适当的社会人口再生产。这一点,我们中国人体会最为深刻,我们现在的人口达到13亿了,几乎所有人都承认,对于我们这样的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人口是超载了,所以,我们才于80年代初,采取人口急刹车的作法,实施“独生子女”政策。虽然采取了独生子女的政策,但是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要到2035至2040年期间,才会达到中国人口的峰值,按中方案估计人口峰值为15.4亿人,此后人口总数才会下降。按照宋健先生的估计,中国的“适度人口”人口是7亿人[2][2],那么,在峰值期,15.4亿人就超过了8.4亿人,人均资源当然就显得十分紧张。此外,由于人口急刹车,造成的人口老化的到来就会比较迅速。据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到了2040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6.52%,2050年为28.76%。所以未来又会出现人口老化比较严重的局面。所以,教训惨痛,先是人口的放任政策,导致人口急剧膨胀,后来又人口急刹车,导致老化严重。人口过多和过少都会产生不和谐的问题。

第三,基本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的适当安排。从结构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的群体结构、职业结构、社会角色结构是要比例适当的,比例不适当就会不和谐。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片面突出重工业,一段时间甚至出现全民都大炼钢铁,结果产业严重失调,社会出现灾难。社会的劳动者之间也是有一定比例的,比如人们常常计算,多少个劳动者中有一个干部,如果干部比例太高,就好比人的脑袋太大,身子太小,比例不适当,社会就会出问题。同样,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劳工短缺的现象,很多企业雇不到操作型工人,特别是技术操作型工人,而奇怪的是另一方面,很多失业下岗工人又找不到工作。其中一个不匹配的原因就是,从国有企业失业、下岗的工人在职业结构、社会角色结构和区域结构上都不能与就业需求结构相适应。所以,和谐的社会需要实现就业方面社会需求结构与社会群体结构之间的互相匹配。

第四,社会成员之间信息等的沟通。这一点对于我们国家尤其重要,我国是个大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信息之间的沟通并不容易。自秦以后,我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形成统一国家,这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但是,由于国家大,上下之间的层级体制重重叠叠,层级越多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就越困难。所以,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上下之间的信息怎样能够畅达。我国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下面的信息往往不能够顺利地传达到上层决策者。地方管理者比较容易报喜不报忧,上级来检查工作,往往是事先安排好了,表现的是比较好的一面,其结果是上面比较难于了解下面的真实情况。传统上,上层管理者也曾尝试一些手段了解民情。比如,皇帝、高官微服私访,但是,即使是再英明的个人,仅仅凭借自己个人的观察,所了解的情况必然十分有限。所以,在我国要实现信息的沟通,特别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下层向上层顺畅传达信息的体制,比如,我国近来在加强制度的建设等。其实,自古以来,我们就尝试过各种下情上达的制度,比如古代就有“击鼓鸣冤”的作法,政府设立“鸣冤鼓”,有冤屈的老百姓可以将信息直接传达给上层。今天,信息沟通的手段比古代多多了,可以创建更多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五,对社会基本事物之涵义有一致的认识。如果人们对于基本事物的涵义都产生分歧,社会群体必然分裂,社会无法稳定。历史上,东周春秋战国时代曾经诸侯纷争,人们对于社会基本事物涵义的认识有重大分歧,秦开始将列国统一起来,并试图建立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意识形态体系。秦始皇虽然做了很大的努力,但到秦二世很快就亡国了。这就证明,一套完整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意识形态体系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倘若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的、对社会基本事物之涵义一致的认识,如果人们在基本事物的认识上严重分歧,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到了西汉,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最主要的任务还是如何建立一套政治法律与思想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体系。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最终选中了儒家的思想体系。西汉董仲舒提出“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时,曾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义)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3][3]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儒家思想作为社会标准的基础。当然,今天,我们也遇到了难题。中国经济与社会改革26年了,改革本身就是改变了很多社会事物的基本含义。比如,改革以前,“倒买倒卖”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谓“倒买倒卖”就是先用比较低的价格买入,再用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我们知道,所有的商业行为都是“低价买高价卖”以获得利润。改革以前,之所以将“倒买倒卖”被认为违法行为,是因为当时是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所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26年来中国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事件。而改革本身就是对于改革以前的社会事物定义的修正。而社会基本事物定义的修正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从负面的影响看,它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学有个概念叫做“社会失范”,是指社会失去了规范,而如果社会真的失去规范,那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我们今天处在一个很艰难的时期,一方面我们必须推进体制改革,因为理顺体制确实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推进改革,必然带来对于社会事物基本涵义的修正,必然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这样,社会当然难以和谐。所以,今天,社会上的很多矛盾、冲突等都是因为人们的基本观点不一致而引发的。思想认识上的混乱,甚至导致违规、犯罪行为的增长。所以,我们今天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逐步建立一套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意识形态相一致的思想体系。

第六,社会群体奋斗目标的基本一致。这一点与上面一点是有联系的,上面一点强调社会基本事物的定义,或者说文化认同。这一点强调更宏观的、高层次的目标。这里讲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文化模式制约下,一个社会所产生的社会目标,它与政府的政策有关,但也不完全是政府可以控制的。该目标一旦形成,就会制约着普通百姓的行为,社会学家帕森斯称之为:目标实现(goalattainment)。比如,改革以前中国社会是政治主题的社会,社会所规定的主要是政治目标。当时,追求富裕不是社会目标。人们积极地表现,希望能够政治进步,人们追求能够入党、入团,并以此为荣。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宗族占据重要地位的社会,强调的是家庭伦理目标,人们追求的最高荣誉是光宗耀祖、衣锦还乡。再比如,一些重视宗教的社会追求的是宗教目标等等。今天的中国社会,经济目标变得异常重要。社会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以追求富裕为目标。据报载,新近的一次青年人的网络投票显示,青年人将追求“更多的钱”排在了第一位,占投票者的72.68%。[4][4]当然,老百姓追求发财这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太快,从过去的政治目标,一下子就转到致富目标,这样,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跟得上的,人群中很容易产生分歧,甚至出现社会群体奋斗目标严重分歧的情况,这就会产生冲突和争论。另一方面,财富的目标如果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发生冲突,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与混乱。此外,设立了社会目标,还必须解决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目标,这是第七点所要谈的。

第七,建立了社会规范以限制追求上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这里所说的对于行为的限制,与第六点讲的目标是联系的。当一个社会设定了社会目标以后,还必须规定和提供实现该目标的手段。实现社会目标可以有多种手段,社会必须规定人们只能够采取那些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正义的手段去实现目标,而不能够采取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正义的手段。比如,改革以后,我们提出一部分人先富的口号,如上所述,追求财富成为很多人的奋斗目标。那么,用什么样的手段追求财富呢?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对于实现目标的手段有严格的限制。目前,社会上一些人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甚至采取违法的、违规的手段追求财富,这样,社会当然就不会和谐。此外,由于社会转型、由于社会变迁迅速,社会规范本身就不清楚、不清晰,比如,河北省的孙大午事件,抓的时候说是有罪,判刑几年,放的时候又说没罪。一时间,社会上争论得沸沸扬扬,到底是否犯罪也说不清楚。一个社会如果连犯罪不犯罪的标准都产生分析、出现含混的话,社会规范就出了大问题。

要注意,和谐的社会,目标和手段必须协调。社会学认为,目标和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如果追求财富的目标设立得太高了,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太强烈,而社会又不能够提供给人们比较充分的手段去致富,那么,就可以降低一些财富的目标,以适应社会上很多人无门路致富的现实。

第八,对感情表达方式的限制。这里强调的还是人际关系,任何一个和谐运转的社会,其文化就规定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和情感表达的方式。比如,历史上,中国人讲究的君臣父子、讲究特定的夫妻关系。不同时代会产生不同的表达方式,世界各国也会有所不同。社会学的研究证明,在不同民族中,两个人交谈时,相互之间接近的距离都有所区别,所以,这方面的和谐要符合各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

第九,对社会新成员实现了社会化(Socialization)。“社会化”在社会学中是个专门的术语,指一个人从出生到老年,不断接受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的过程。我们知道,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够遵守社会规范,如果人们不遵守社会规范,哪怕是轻微地违规,比如在城市里乱扔垃圾,社会也难以和谐。那么,怎样做到人人都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呢?是不是靠严格的管理就能够实现呢?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有13亿人口的巨型社会里,如果仅仅依靠管理,即使建立一支巨型的管理队伍,也难以“看住”每一个人。所以,关键还是需要人们的内在约束。而怎样实现内在约束呢?社会学认为,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做好“社会化”。让人们从小就训练得非常成功,长大了自然就遵守社会规范。

事实证明,在人口高密度的社会里,对于人们的规范的训练要比人口稀少社会的更加严格。因为,在人口高密度社会,违规造成的人口“乘数效应”后果太严重。比如,在实际人口1650万的北京,即使仅仅四分之一的人乱扔垃圾,那也会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所以,良好的社会化形成的内在约束比什么都重要。

第十,有效地控制了分裂性社会行为。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在发生重大社会冲突的时候,任何政府都会采用强制手段制止冲突。当然,有效的控制可以防止社会局势的恶化,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社会的稳定。它可以防止社会发生混乱,但是,如果到了这一步,社会仅仅依靠控制手段,要想实现和谐就很难了。

二、为什么在当前要特别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自党的四中全会以后,中央特别突出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理论观点。总书记在最近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阐释这一观点的重大意义,他说:“从国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5][5]这就是说,我国的发展既有机会又有风险,可以说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了高风险的时期。本文这一部分就是试图从社会学理论角度分析,为什么说我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时期,以及为什么特别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

从1979年到2005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已经有26年了,年均GDP增长超过了8%,持续增长的时间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03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0.36万亿,到2005年3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2万亿元。这些当然都是好的消息。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当一个国家处在人均GDP1000至3000美圆之间的时候,也是社会结构高度紧张、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高风险阶段。

为什么呢?难道“不发展”反而结构稳定、矛盾不容易激化、社会风险反而小?发展反而会带来不稳定吗?事情确实如此!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一些社会学理论。关于经济发展、政治自由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的观点,最初是由法国大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来的。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观察发现,经济越是繁荣,政治自由越能在一些地区获得广泛基础,这些地区的不稳定特征就越突出。

托克维尔的研究发现,在法国大革命发生以前的一、二十年时间里,人民的生活和自由受到了尊重,国王开始关注贫困者的疾病问题,政府很少对于穷人采用暴力手段,反而减免他们的税额或给穷人以救济。在这一时期,法国经济比较繁荣,增长率比较快,个人比过去也更为富裕。于是,托克维尔得出结论:“革命的发生并不总是由于萧条、衰退和条件恶化。一个习惯于忍受的民族,根本不知道有压迫的存在,而当这种压迫减轻了时,他们反而意识到了压迫,于是开始反叛。被革命摧毁的统治,往往就在它作出改进和改善的时候,往往就在它接受恶劣统治的教训的时候,往往就在它迈出改革第一步的时候,革命却发生了。”[6][6]

自托克维尔以来,不少研究者都曾经用一些国家的资料和史实证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风险。比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和格尔等就用很多资料证明了J曲线理论,他们用这种理论阐释,为什么在经济处于繁荣的时候会发生不稳定[7][7]。J曲线理论解释说,客观生活状况的改善会导致人们产生更高的期望值。当期人们望值增长得比客观状况改善的速度还要快时,就会导致人群中更高程度的被剥夺感。该研究认为,动乱常常发生于长时期的经济繁荣之后突然萧条的时候,因为,这时人们的期望值已经被繁荣的经济鼓动得很高,而实际的经济条件却又难以满足人们的较高期望,于是,社会上不满情绪便高涨起来。所以,J曲线理论认为,人们的高期望与期望难以得到满足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了动乱的发生。如果针对中国的情况,就是说,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不稳定就难以发生,但是,如果在高增长之后出现经济滑坡,那么就要警惕动乱的发生。

对于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库兹涅茨是用“倒U形曲线”理论解释的。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是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发生的现象。如果用他的理论解释中国改革的话,那就是,在改革以前经济不发达的时候,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也不大。改革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体制不完善,漏洞很多,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的增长。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健全,贫富差距又会缩小。

此外,解释高增长期的高社会风险的理论还有:赫西曼的“隧道理论”和

朗西曼的“ABX理论”

[8][8]。与上述戴维斯和格尔、库兹涅茨等的理论相比,赫西曼和朗西曼的理论更偏重于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解释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产生的原因。简言之,他们认为,人们满意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相对比较的结果。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某一个人如果看到自己的朋友、亲戚、熟人的收入不断增加了,而总没有自己的份,他就会感到不公正,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或违规行为。有时候,其实,这个人的收入水平也增长了,但是,增长的速度没有别人快,而这个人的欲望却比别人强烈得多,他总是与更高的收入者比较,结果,他还是不满意,甚至是极大的不满。所以,赫西曼和朗西曼的理论说明,即使在照顾了一些人利益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还是会发生。

总之,上述理论说明,发展与不稳定、不和谐往往是共生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人群中利益格局的变化与调整,所谓利益格局的变化和调整必然是有些人获利多一些,有些人获利少一些,有些人利益相对受损,有个别人甚至会出现利益绝对受损的情况。获利的当然会沾沾自喜,而受损的或获益较小的却常常会发生心理失衡。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情况。

经济是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带来与经济相关连的其他多方面体制的变革问题。比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财富的积累,而财富的积累和集中带来了金融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问题。所以,在当前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时候,我们要居安思危,要随时发现潜伏着的问题和危机,及时调整社会利益结构,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

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在中国改革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提出的战略构想。二十多年来,我们进行的是在全世界都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正因为如此,中国也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实验中,可比较的有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他们也是一种实验的模式,他们采取的方式和我们很不一样。我们国家采用的是邓小平同志的制度设计,邓小平使用“改革”一词,改革这个词意味着,在经济与社会的改变中,是用渐进和改善的方式来进行的,而不是完全打碎原有的体系,重建一个体系。“打碎原来国家机器”的方式,在历史上和全世界也不乏其例,其损失是很大的。“打碎”之后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去重复原来的许多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从1979年以来的变革跟苏联和东欧就很不一样。他们采用了打碎原来的国家机器然后重建的方式,这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心脏做了手术,同时也将肝、脾、肾,全都换了。那么这个人,没有很长的时间肯定是恢复不了的。而且还得有个前提,就是他的每一项手术都做得非常成功。在这种社会实验中,苏联和东欧是一种模式,我们中国实际上是给世界上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这个模式的主要发明者应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实践证明,中国目前所进行的这种渐进模式的改革实验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个过程,也是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从中国的情况看,目前是我们改革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只有理解了这个关键时刻,才能理解和谐社会对于我们的重大意义。26年的经济迅速增长一方面成绩很大,另一方面,迅速膨胀的经济,也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贫富差距严峻、社会保障缺失、犯罪问题严重等等。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改革实验就难以成功。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协调好社会的各群体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全面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本文第一部分谈了和谐社会的十个基本条件。当然,这十个条件只是一般原则,在不同时期也不是没有重点的,在当前,笔者认为,核心问题或关键问题是特别要协调好社会的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收入分配和贫富分化问题。所谓协调利益关系,最为核心的还是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有关群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关键是财富、收入在各个群体之间如何分配。我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的。邓小平同志提出一部分人先富的观点,他的目的在于启发经济的动力。26年后,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解决了,今天的中国成为世界上经济持续增长最快的国家。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动力不足,反而是动力有些“过度”了。当然,事物总是辩证的,在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带来经济发展动力的同时,贫富分化的问题日益变得突出了。

那么,今天中国大陆的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应该说,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我们知道,测量贫富差距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的方法,中国的经验也证明采用这个方法能够比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改革以前,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3,改革以后不断攀升,1988年达到了0.38的水平,1994年达到0.434,1997年为0.4577。根据最近做的一些研究,比较了2004-2005年的一些调研,笔者认为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5的水平。

基尼系数0.5的水平,在国际上比较应该是比较高的差距水平。全世界贫富差距最大的十个国家是:塞拉利昂0.629,巴西0.601,危地马拉0.596,南非0.593,巴拉圭0.591,哥伦比亚0.572,巴拿马0.571,津巴布韦0.568,智利0.565,几内亚比绍0.562。我们国家虽然还没有达到这些国家的水平,但是,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在改革以后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贫富差距从0.33上升到0.5的水平,确实是上升速度太快了。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确实是严重的问题。上述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大多分布在拉丁美洲和非洲,这些国家均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带来了社会动荡,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吸取这些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的角度看,我们国家目前基尼系数0.5的水平,确实到了应做出政策调整的时候了。

从另一个极端看,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的国家是:奥地利基尼系数0.231,丹麦0.247,瑞典0.25,挪威0.252,芬兰0.256,德国0.281。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确实比较低,它们的情况比较符合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所描述的高收入国家的情况。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大体都在2.5万美圆以上,其贫富差距之所以小,重要原因在于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养老、失业救济和贫困线等社会保障体系。而我们国家的人均GDP只有1千多美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确实无法与这些国家相比较。而且,我们已经有过经验教训,在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用计划体制强撑着建立高覆盖的福利保障体系,其结果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变得更穷了。

所以,笔者以为,贫富差距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处理贫富差距问题要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地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探讨。第一,造成中国贫富差距大的原因。中国的贫富差距大与中国的区域差异大和城乡差异密切相关。那么,有人会反驳说,改革以前区域差异也很大,为什么贫富差距比较小呢?笔者曾有《经济分层与政治分层》一文解释,证明改革以前中国是政治分层社会,当时人们政治地位的差异并不小。第二,贫富差距与公平效率的关系。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确实与该社会的效率有关。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效率看,以及从各国之间的竞争角度看,贫富差距也不是越小越好。如果讲贫富差距小,中国改革以前贫富差距小,时期甚至最小,但是,我们都知道改革是对的,不能回到改革以前,不能回到“”政策。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改革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改革以来,中国的劳动生产率有很大提高,这与收入分配的刺激有关。从国际经验看,前述的高福利国家贫富差距确实小,但是,经济的竞争力也不强。而经济竞争力比较强的国家,比如美国,贫富差距也是不低的,近年基尼系数约为0.4。所以,这里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既保证经济的持续高速度增长,又不使得贫富分化太严重。第三,当前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如果仔细考察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的话,自改革以来中央的政策始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政策与坚持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路是一致的,26年来,这项政策取得了重大的成绩。目前,基尼系数达到0.5的水平,是否意味着,在政策上应有所调整呢?其实,如果仔细阅读党的16大报告,报告在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一节中,已经提出:“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观点,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微调。如果细心考察中央2003年以后的政策,也可以看到政策上的调整,比如:2004年中央关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又如中央关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2005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增加中央拨款的决定等,都体现出了在收入分配上的调整。总之,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的政策的同时,在再分配中重视公平,实行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政策。第四,从长远的政策取向看,笔者以为,有五个方面的对策不可忽视:其一是城乡关系的调整,中国最为主要的贫富差距还是出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出路;其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与贫困是孪生关系,所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下岗可以缓解贫困;其三,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调节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渠道;其四,通过税金调整,完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多种调节手段;其五是推进基础教育,以往的研究证明,一个国家的平均教育水平与贫富差距呈反比例关系,所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中国当前的社会的不和谐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方面。什么是利益群呢?笔者以为,所谓利益群体就是“在物质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的利益要求的人所构成的群体”,这里所说的物质利益核心是经济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社会的群体差异或矛盾问题,绝大多数是以利益群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实,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社会学家就开始用这个概念分析[9][9]。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曾采用利益群体的分析方法[10][10]。在中国当前的形势下,采用利益群体的分析方法,比较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矛盾的真实情况。

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为主导的改革,所以,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比较明显。矛盾和冲突大多与经济利益有关。而所谓不和谐,也主要是因经济利益的差异、分化、对立造成的不和谐。比如,改革以前,城市居民居住的房屋基本上是国有的或单位的,既然人们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人们也就不会因为房屋的质量、面积、管理等产生矛盾。改革以后,在政府房改政策的推进下,“居者有其屋”逐渐成为普遍现象,房产主、业主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多数老百姓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另一方面,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于是开始关心房屋的利益,关心房屋的质量、面积、管理等。这样房产的拥有者就成为城市中的重要的利益群体。由于房屋的利益争执,最近产生了房产主、业主与居住者的维权运动。相比较之下,改革以前的中国,城市里那样低的私房比例,自然也就形不成所谓房产主的维权运动。当然,作为房屋所有者的老百姓,之所以变得态度激烈,之所以常常因为房屋的利益发生冲突,是有特定原因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在很多方面还很不规范、缺乏有效竞争。特别是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并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对于和谐社会是很大的威胁。所以,妥善解决因为房屋利益分化而产生的利益群体的矛盾就变得十分重要。

再比如,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就是两个有着利益差别的群体。近来的一些研究证明,我国城市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的总数超过了一个亿,其主体是城市农民工。2003年以来,中央对于城市外来人口和城市农民工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强调要保障城市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了对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要求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等。然而,在调整城市外来人口的政策后,新的矛盾又暴露出来。过去,采取的是强控制政策,在高度控制之下,矛盾处于潜伏状态。现在采取的是宽松的政策,在环境宽松的时候,矛盾反而暴露出来了。笔者近来的调研证明,流动人口统计处于失控状态,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上升,街头抢劫、盗窃等案件频仍发生。笔者近来对于市民的访谈发现,市民方面有较大的不满和怨言。可见,城市是一个有限的空间,城市里生活的两部分人——本地市民和外来人口——共享城市空间内的有限资源,当政策调整对一方面有利的时候,另一方就会感到利益受损。所以,要想实现和谐就必须妥善调节有利益差异的群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方面,我们曾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同志还专门就《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发表了著作。但是,改革26年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与过去比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新的形势下,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难题,在有些方面,矛盾甚至变得更为尖锐了,而且传统的处理方法已经失效。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解决办法。

近来,在社会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比较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三是城市建设拆迁引发的矛盾。三种矛盾有共性,我们先以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例,作一个简单分析。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随着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随着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盲目上马导致“征而不用”、“暗箱操作”而滋生腐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甚至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失地农民”的问题难以解决与经济体制的转型也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城市化的早期,失地农民的问题并不严重,因为当时国家的安置方式包括了就业安置,这在计划经济年代非常有效,农民能够很快在国营企业内转为工人身份。当时的农民甚至盼望国家开发,希望国家安置、希望转变身份,因为一旦国家安置就成为“铁饭碗”,终生有了保障。随着时间的推进,市场经济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政府再也无法采取就业安置的办法把农民“塞”进企业,于是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突出起来,并逐渐演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里就要研究,为什么当年农民盼望开发、安置,核心是有国家的“保障”。今天对于失地农民再想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保障是没有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够采取其他的保障形式。比如,为失地农民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基金。河北省秦皇岛的开发区就尝试建立征地补偿的新型社会保障基金,实践证明还是很成功的。所以,不是说开发征地就一定会引发社会矛盾,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研究新的情况,提出符合新的实际情况的对策。

至于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征地的矛盾有相似之处,关键还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移民的补偿要合理,使得移民在迁移以后,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来的水平。二是保障问题。上文已经指出,过去的“安置”政策之所以成功,心理上的安全感起了很大作用,核心在于被征地或被迁移者得到了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的问题。今天的征地和移民之所以常常激化矛盾,是因为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心理上总没有安全感。总感到将来未来有不测风云,因此,总是在补偿费用上发生争执。而我们的管理者,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总想简单化处理问题,采取“一笔买断”的方式处理问题,付一笔钱了事,使得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总有被欺骗、被抛弃的感觉。其实,有时候付给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补偿费用也并不少,如果用这笔钱来建立社会保障计划,也是够的。所以,关键问题在于一部分管理者总是不能够从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够以民为本,工作方法上又总是图省事,结果激化了矛盾。

至于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上述征地和工程移民的情况有一些区别。城市的被拆迁群体往往是城市市中心区域居住的老居民。由于中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他们的经济地位比前述的失地农民和工程移民要高很多,因此,处理上难度还要大一些。从以往的拆迁工作看,拆迁所激化的社会矛盾此起彼伏。在城市改造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测定机制不完善、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等原因,引起大量群体型上访事件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威胁到社会稳定。当然,虽然与农村比,城市拆迁者的经济地位高很多,但是,在城市市民中,被拆迁者的一部分又往往是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城市居民,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小生产者、个体户、不充分就业者等。如何有效保护这种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新的难题。

第四,社会结构调整的长期任务。要认识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的研究更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结构。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和表述,社会学家常常采用类比的方法。如:“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橄榄型”或“纺锤型”社会结构等。传统上我们说,中国社会还是“金字塔”结构,指经济地位比较低的农民占人口的多数。笔者最近的研究证明,问题比金字塔结构还要复杂。[11][11]

笔者采用“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InternationalSocio-EconomicIndex,简称ISEI)的研究方法,该方法是综合了人们的多种社会经济因素而排列的顺序和分值,是一种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该方法采用的是国际标准化职业分类体系,而且在形成该指数时,将教育的和收入的指标也作到了国际标准化,从而解决了国别差异问题。所以采用该方法测量,是能够反映实际社会经济地位的。笔者使用我国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既下面是一条比较长的“横杠”,得分是23分占了全部就业者的63.2%,而组成该分值的职业群体基本上就是农民,包括从事大田、棚架等农作物种植的人员、农副产品加工人员和其他种植养殖业从业人员、畜牧业生产人员、家畜家禽等从业人员,收垃圾为生者,清洁工等。其中的主体,占该组91.2%的都是从事大田劳动的农民,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在上述的63.2%中,58%都是大田农民,另加上5.2%的其他一些体力劳动者。这些人构成了丁字型社会的最下面的一个巨大的群体。该群体反映了中国的一个非常严酷的现实,社会下层的比例过大。

其他各阶层形成一个大体上是“立柱”的形状,竖在这个“横杠”上面,所以,总体形状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的结构。其实,这个数据模型反映的是一个很简单的现象,即中国城乡分野的现实:作为人口中多数的农民形成一个“横杠”,而城市就业者大体上形成一个“立柱”。

笔者以为,丁字型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社会不和谐问题的根源。丁字型的社会结构,由于其下层群体过大,而且下层与其他群体之间属于一种两极式的(或直角式的)连接方式,因而导致社会群体之间以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目前,中国社会运行的巨大难题就在于,丁字型结构造成的社会群体之间需求差异太大,社会交换难以进行,中间阶层体面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在丁字型结构的下层群体看来都是奢侈的和可以利用来谋生的途径。总之,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犯罪问题、秩序问题、治安问题、贫困问题、艾滋病问题、问题等等,都可以从丁字型结构和结构紧张上得到解释。

笔者认为,如果要想从紧张型社会进入宽松型社会,最根本的还是要完成社会结构的转型。那么,如何实现社会结构的转型呢?笔者曾经提出过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真正实现第一产业就业群体向第二产业就业群体的转变,即实现目前已经进入工业领域的乡镇企业工人、城市农民工的正规化就业的任务。目前,任务的焦点还在于第一步,所以,社会政策的配合主要还是在于为第一步的转变服务。比如,第一步对于教育的要求还在于国民普遍受到9年以至于12年的教育,强调操作型专业技术的培训,所以,教育的投入,应主要导向于中、小学领域。第二步,实现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变,完成扩大中间阶层的任务。从历史上看,从1982年人口普查到2000年人口普查,在跨度约20年的时间里,中间阶层里的两个典型群体,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变化很小,所以,也很难指望这两个群体会在短时期里有较大增长。而中间阶层的增长主要依靠商业、服务业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增长。所以要培育适于这些阶层发展的社会环境,比如,提高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技术与文化水平。此外还要研究如何培育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

综观我国改革26年来的社会结构转型,方向是完全正确的,目前的进展也还算顺利,唯一的问题就是,不可能指望速度很快。中国社会属于人口巨型社会,农村的包袱又如此沉重,社会转型必须要有耐心。虽然,社会结构的转型是在进行,但是,转型的时间是相当长的,笔者曾经计算,所需时间,从2000年算起,大约需要40年时间。这就告诉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我们全民族为之长期奋斗。

注释:

[1]郑杭生、李强等:《社会运行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5页。

[2]宋健,宫锡芳,宋子成,孙以萍:“中国理想人口目标的定量研究和优化分析”,第三次全国人口科学讨论会论文选集,《人口研究》增刊,1981年。

[3]转引自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

[4]报道:“中国青年第一欲望:发财”长春:《新文化报》2005年7月20日第6版。

[5]:“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一版。

[6]AlexisDeTocqueville,TheOldRegimeandtheRevolution.NewYork:Harper&Brothers,1856,p214.

[7]JamesC.Davies,TowardATheoryofRevolution.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Volume27,No.1,1962,p5-6.

[8]AlbertO.Hirschman,EssaysinTrespassing:EconomicstoPoliticsandBeyo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1,pp.40-41;W.G.Runciman,RelativeDeprivationandSocialJustic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Berkeley,1966,p.10.

[9]参见顾杰善、刘纪兴等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分析》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11月第4页。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法性质;民法基本原则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正如主席指出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公正,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民法的性质,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的性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

(一)民法是人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任何部门法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民法是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是人法。充分认识民法的人法性质至关重要。首先,民法在整体上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典型的人,民法是为人立了一个法。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是人在民法上的缩影,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即关于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又是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追求幸福,达到幸福的境界。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人皆可以达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为民事主体展示了一种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的舞台,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市场交换的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发育、成长的摇篮,民事主体是市场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属性的体现。所以,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就位,而行政主体应该从市场经济关系中退位。民法是一个用人的声音宣布的时代文明,是人的理性设计的法律大厦。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才能正确界定,市场行为才能正确规范,民事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秩序才能合理建立。从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人的觉悟得到极大提高,这些方面都促进了人的发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得到实现。

总之,民法作为人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制化进行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套完整的基础法律体系和成熟的法律模式。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人法性质,能够使我们确立一切“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关怀人、爱护人,对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无疑有着重大的作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私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尊重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市民社会属于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则属于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国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确定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活动,国家政权不去干预。可见,在现代社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相对政治国家而言的,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就应该禁止和遏制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侵害,市民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社会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规则下安详和谐地发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共利益,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社会关系,而私法则是规定私人利益,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

总之,认识并崇尚民法的私法性质,有利于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随意侵害,为市民社会生活创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创建有着重要作用。

(三)民法是权利法。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民法是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在市民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

总之,崇尚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可使国家承担起尊重和保护私权的义务,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预。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三、民法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

(一)遵守平等原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或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属性。市场经济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的参与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会成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讲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身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遵守平等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影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遵守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贯彻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美满、井然有序、繁荣兴旺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形态,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在这种追求利润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紧盯市场,瞅准时机,尽可能多地和尽可能好地生产出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但在另一方面,利益最大化又可能使商业上的欺诈蔓延和猖獗,使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就认识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的提高,商业上的投机,欺诈所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欺诈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信任,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地阻碍着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把诚实信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此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獗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谐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入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四、结语

从民法的性质来看,民法作为人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人法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市民社会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属于私人领域的法律关系,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私法性质,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非法干预,为市民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市民社会中成员的权利的实现。民法是权利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书,认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有利于加强对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使社会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民主法治得以实现。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私权,使主体的民事权利在极大的范围内得以实现,也就促进和鼓励了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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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7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如何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建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文化,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文化因素深深地渗入其间,它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没有和谐的文化,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根基,没有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有没有和谐的文化,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尺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含着和谐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时更需要和谐文化的引导和支撑。和谐社会越发展,和谐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越明显。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因此,和谐文化以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塑造人作为始终不渝的追求,以引导、培育人们的和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为目标。

一、建设和谐文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一,建设和谐文化,有利于巩固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和谐社会是理想的社会。这种理想越能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越能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就会越能成为执政党领导和团结人民群众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这一共同理想,既包含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体现着团结、合作的精神,是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实现全体人民在政治上、道义上和精神上团结一致的重要保证。特别是目前__县在全市乃至全省发展的大坐标中处于落后的位置上,经济发展的滞后也带来许多社会面上的问题,稳定工作压力大,发展环境问题多。但我县县委、县政府在省市重点帮扶下,正视差距,分析造成差距的原因,增强全县上下负重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团结一致向前看。在这种形势下,只有用先进的文化鼓舞全县人民的斗志,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心齐、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设和谐文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文化内含着协调发展的理念,它所倡导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诸多因素,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要有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在贫困的基础上也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许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都要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以物质文明的进步为依托。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县,集中力量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任务尤为繁重。但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不能欠社会发展的账,不能以损失社会的进步为代价,否则就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单纯的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可能自动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不可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和物质生活的提高,不仅会付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代价,还会造成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腐败现象蔓延、思想道德堕落等社会问题,造成经济增长和社会文明衰退的反差。建设和谐文化,有助于培育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使人们在关注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建设和谐文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和谐文化强调的是求同存异、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具有弘扬正气、凝聚人心,沟通感情、增进融合等功能,能够起到化解矛盾、整和社会关系的作用。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调整和处理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融洽。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需要相应的社会机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文化。社会越是向多样化发展,就越需要发挥文化的调节和整合作用。这种文化调节和整合的过程,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随着改革开发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建设和谐文化,引导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社会,培养人们用宽容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有助于避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和极端化,形成尊重劳动、关爱他人、维护公平、相互关爱、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__县的基本作法

“基层文化阵地,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如果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不去占领,封建迷信、落后消极甚至反动的东西就会去占领。”我县积极发挥先进文化的熏陶、激励、凝聚、整合等作用,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一是大打孙子文化牌。众所周知__县是一代武圣孙子的故里,我们充分挖掘这一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已连续成功举办了三届国际孙子文化旅游节,接待省内外游客达500余万人次。我县每年都在孙子兵法城举办大型的广场文化活动,孙子已经成为__县最具知名度的人物,也成为世界了解__、让__走向世界的窗口。同时借助孙子这张享誉世界的名片,我们在不断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初步构建起了以红色旅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为主体的大旅游格局。

二是举办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由宣传、文化等部门牵头,选定主题,由相关单位承办,组织开展文化广场活动,半年一评比,年底一考核,从制度上引导激发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群众性文化演出的积极性。今年以来,我县先后举办了春节文艺调演、元宵节焰火晚会、农民鼓子秧歌表演、老年健身活动表演、消夏广场文化演出、家庭才艺大赛、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系列活动、少儿舞蹈大赛等十多项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群众达万余人次之多。活动内容涵盖文学、书画、戏曲、歌曲、舞蹈、器乐等方方面面,活动范围渗透到了社会各个层面,包括 党政干部、社区居民、农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小朋友。

三是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全民读书月”活动。该活动以中小学校、学生家长、社区居民、幼儿园为主要推动力量,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庭全面展开;每年3月份举行的“家庭才艺表演比赛”,也同样把“庆三八”的活动拓展到了每个家庭。6、7月份的“消夏广场文化演出”则把文化活动拓展到了企业。每年9月份举办的“全县青年歌手大奖赛”、“红色经典大家唱”活动,为全市的党政机关干部提供了施展才艺的舞台。

四是壮大了民间社团组织,培育了一大批文化能人。这些文化能人又促进了先进文化在基层生根开花。经过不断的发展,全县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到了8家,京剧联谊会、夕阳红艺术团、老年太极拳协会等常年活跃在社区、街道,规模已达1000多人。他们共为社区居民、城乡群众、全县大型活动演出300多场次。20__年,夕阳红艺术团的《健身秧歌》获得省老年健身秧歌比赛二等奖,京剧联谊会的杨思训、徐云秋同志分获省京剧票友大奖赛二等奖和三等奖,被大家称颂为“文化大使”。此外,著名评书演员张红霞代表县供电公司参加全省电力系统文艺汇演,参赛节目《绚丽的彩虹》荣获二等奖,清河镇王圣亮长期致力于书画和木板年画创作,并取得了不菲成绩,于03年1月成功举办个人书画展,其书画作品在参加纪念诞辰110周年“风景这边独好”全国书画大展中荣获一等奖,辛店乡陈清盛同志创作的《桑蚕之歌》被县评为精品工程,为宣传__、发展__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这些文化活动的开展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拥有了良好的精神风貌、振奋的精神状态、高尚的道德情操,进而化作推动惠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精神力量。

三、立足现实,在继承和借鉴中建设和谐文化

建设和谐文化,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的继承和发扬,也离不开对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同时也要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相适应。

第一,建设和谐文化,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观念。重和谐,求同存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长期受到人们的崇尚,深深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价值选择、伦理道德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在人际关系方面,强调“和为贵”,提倡宽和处世,协调团结。孔子提出的“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的理想人格,就是为了要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则集中表达了对人与人和谐关系的追求。孙子的战略思想也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在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上,强调“协和万邦”,主张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应和睦共处、亲密友好。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在强调“和为贵”的同时,还强调“和而不同”。和谐求以共生共长,不同求以相辅相成。在和谐中实现共同的发展,在不同中相互吸收对方的长处。这种底蕴十分厚重深远的和谐思想,为建设和谐文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承接和弘扬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合理内涵,充分发掘其理念蕴含的当代价值,对于建设和谐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设和谐文化,还要注意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独特性文化的存在,使世界文化具有了丰富多彩的内容。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有其长处,这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千姿百态,其合理内核往往是相通的,总能为人类所传承。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在文化发展上,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都有追求和谐的内容,都对人类进步作出了贡献,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学习和吸收。建设和谐文化,离不开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与对话。以宽广的眼界和博大的胸怀,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博采众长,使其熔铸于和谐文化建设之中,这是建设和谐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西方文化对个人独立自主精神的强调、对科学理性的推崇、对民主法治的追求、对人的价值重视等等内容,也是我们建设和谐文化值得吸收借鉴的。只有在交融中学习借鉴,在碰撞中扬弃升华,才有助于我们和谐文化的丰富发展。

第三,建设和谐文化,要立足社会生活实际。构建和谐社会,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体现为目标和过程的统一。作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同我们的远大理想、同现阶段的共同理想是一致的;作为过程,构建和谐社会是分阶段的、有层次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建设和谐文化,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更要着眼于现实的要求。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发展还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的生活和发展条件有很大差异,思想道德水平不可能整齐划一。和谐文化的基本内容,不能脱离现实,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包容多样,把握好建设的层次性,区分不同对象和层次,鼓励先进,团结多数,从而引导好不同阶层、不同思想觉悟的人。这应是建设和谐文化的一个基本思路。建设和谐文化,既要有先进性要求,又要有广泛性要求,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在一起。没有先进性,就没有感召力、引导力,就不可能带动整个社会和谐思想观念的不断提升;没有广泛性,就难以贴近生活、切合实际,就没有被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可能。建设和谐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实践,着眼于应用,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中实现和谐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加快和谐文化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的进程,加快和谐文化的积累过程。建设和谐文化,本身也是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也是广大社会成员进行自我教育、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四、突出重点,努力开创和谐文化的新局面

1、进一步繁荣文艺创作和演出。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以市场为导向、以创作为龙头、以演出为中心,努力提高艺术产品质量和文化服务水平。加大精品生产力度。继续开展文化进社区和下乡活动,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组织举办送电影下乡、到 城建工地等活动。

2、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创建社会文化先进县和文化工作先进乡(镇)活动为抓手,深入实施“基层文化建设小康工程”,加强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县文化馆、图书馆。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文化场所的力度,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一步发挥图书馆、文化馆的资源优势,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3、促进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职能,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加强宏观调控,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水平。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优化调整文化市场的结构布局。继续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巩固网吧专项整治成果,鼓励连锁网吧建设,实现网吧市场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扶持发展音像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经营方式,加大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查处力度,使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积极倡导大众化、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开发新的娱乐形式,引领时尚、引导消费。加大演出市场监管力度,培育和规范农村演出市场。扶持发展演出中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演出市场,繁荣和活跃省城演出市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文物管理和执法职能,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古城墙和城内海子进行了保护性开发,拉动我县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文物安全和文物维修管理工作,切实完善博物馆保护设施设备,推动风险等级达标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8篇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 以人为本 私法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多种构建方式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协力。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应当靠法治及其系统的作用。现代和谐社会只能构建于法治基础之上,和谐是法治条件下的和谐,也唯有法治构建社会才能和谐。然而,在坚持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选择具体的进路,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还是私法之治,则存在理论分歧。我国知名学者罗豪才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主要应当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 笔者认为,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构建,而私法构建是和谐社会的法治核心。私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本质一致,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形态,从而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在根本上,和谐社会就是私法构建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以私法之治为主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 社会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是其本质。一定社会结构既是一定的和谐状态,也以和谐为条件。但是,不同社会结构的和谐并不相同,因为社会的性质不同,其和谐的本质和程度亦不同。和谐社会的大同理想人类古已有之。和谐作为社会存在,必然产生不同社会存在条件下的和谐观念。古代人类的和谐观念是当时条件下对社会和谐存在的认知与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超越了古代社会的原始和谐并使人类摆脱了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束缚,另一方面也为新的更高层级的社会和谐的构建创造了必要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继承人类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主张未来社会应当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的全面和谐与发展。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继承、发展与弘扬。2009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经典阐释,充分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 (一)和谐社会是人本的社会 “以人为本”是人类传统的哲学社会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是古代政治哲学发展的主线之一,主要体现为与“君本论”相对应的“民本论”主张。西方传统的“以人为本”思想,更多地以“人文精神”或“人文主义”表述。显然,西方和中国传统文化虽然都强调以人为本,但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表现却大不相同。西方的以人为本注重并强调实现个体的自由、平等与独立,是一种“人权”观念;中国传统“民本论” 只是弘扬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彰显一种人的社会性和群体性。换言之,西方是从人性出发,强调人的个体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人文精神,从而更具价值理性和人本底蕴。然而中国传统之“民本”,正如汪太贤教授所指出,其更加注重群体精神和社会整体人格的塑造,而缺乏对个体价值的关注。3即,人不是社会主体,而是被作为政治社会的工具,不是具有个体地位的人,而是在群体中丧失了自我人格的人。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彻底扬弃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的糟粕,而将这一构建确立在现代人文主义即自西方传承而来并在中国社会条件下升华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之上。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必然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 地位。因此,必须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充分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但是,传统的人文主义精神亦需要与时俱进,因为它对人本的理解往往是基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盲目或超现实的自信。这种自信的结果,就是认为人是世界的唯一中心,从而过分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其只能是导致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关系的错位或失衡。所以,有人提出“新人文主义”,主张对传统人文主义进行修正。新人文主义认识到了人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以及与其他生灵的伙伴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后人的权利与“自然”的客观地位。笔者认为,作为和谐社会基本精神的“以人为本”,除应当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外,还应当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并在这一和谐中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是一种克服了纯粹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文精神,实践着人文精神与自然精神的相互沟通与交融。这种现代人文精神,目光更加高远深邃,代表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特征。 (二)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 对立统一规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两个方面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需要以矛盾对立面的存在与斗争为基础。社会是由不同方面、不同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异相合、相反相成。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并在不断克服社会各种不协调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即只有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寻求并实现社会和谐。可见,和谐社会以多元性为前提,其内涵并不是各种和谐要素的完全同一。完全同一的状态只能算是简单和谐,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承认社会多元的基础上实现的更高层级的和谐状态。 和谐社会的多元结构,最终可以归结为主体与利益的多元。社会主体的多元性,主要是指每个人都是作为自立的存在,而不是存在一个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完全吸收个人利益的抽象集体或者社会公共体;主体利益的多元性,是指主体遵循自益目标行事,其利益取向并不完全等同,所以不能用一个人的利益代替另一个人利益的社会配置。主体的多元决定了利益的多元,利益的多元又反过来推动了主体多元的进一步分化与分层,利益多元是主体及其行为多元的最终根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社会主体结构由简单到复杂,从传统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简单分层,到包括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各类职业工作者以及其他新兴阶层等各类社会主体成份的出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主体结构已经初步形成。同时,社会资源配置分散化,主体行为阶层化,社会成员个性化、产权结构多样化、经营方式市场化、文化形态多元化、治理手段法治化,等等,这些既是社会主义和谐主体与利益多元的表现又是主体与利益多元催生的结果。所以,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多元化社会结构基础上的辨证统一,是一种社会诸要素既对立竞争又协调合作的平衡格局——和谐社会,和而不同。 (三)和谐社会是理性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多元利益主体以理性的约束寻求多元利益满足的状态。对于和谐社会,不论是正义的价值,还是平衡的目标,都离不开社会理性。人类自身已经超越了作为生物感性的自我而在理性的基础上发展自己,人类能够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生物与感性的本能,而以社会理性的意志主动把握自己的行为与未来,以达到人类社会行为的和谐与统一。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种社会主体在寻求自我利益满足的同时以理性的约束遵循社会利益实现的规则。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之所以要自觉地遵循规则,这是由于社会关系或社会行为必须在“和谐”中存在决定的。社会没有理性,也就没有了价值判断。人类的社会存在及其行为,本身就是理性的存在和理性的行为,而理性行为本身就是规范的行为或者需要规范的行为,于是理性就在规则的基础上与社会和谐建立了直接的联系,社会和谐也就成了社会理性的结果。可见,理性精神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理性对社会人性的确认,社会人性的最高表现就是理性,没有达到理性高度的社会,就没有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和谐社会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应当以理性为尺度,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各种社会主体,从而确立理性的权威;另一方面,是理性对社会人性的约束。人类社会获得了理性,不仅用理性认识和改造自然,而且不断地增进社会理性,把社会人性或人的自然属性置于社会理性的约束之下。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的约束,将处于无序的状态,亦即不是和谐社会。可见,规则基于人的理性创造,法律被认为是理性的,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理性之治。所以,人们对理性的服从 主要被转换为对饱含理性精神的法律的推崇,理性与法治也有了内在的一致性。 理性又是对和谐社会的一种道德与伦理要求。道德中的善,从来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关系的本质。人类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性善恶的矛盾与对立关系,即道德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和谐社会即道德社会。在道德的问题上,必有伦理。伦理就是道德的规则,是对道德的价值判断。因此,一个道德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符合伦理的社会。道德和伦理,与正义一样,都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存在,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 (四)和谐社会是正义的社会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恒久主题,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对和谐社会的正义本质,不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都有明确的阐述。关于什么是社会正义,不论是柏拉图对正义的经典解释,还是亚里斯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或者罗尔斯关于正义是基本社会体制结构的观点,他们对正义本质的共同揭示是,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一状态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或者是应当用“和谐”原则衡量的状态,即正义是利益“和谐”的社会关系。可见,社会和谐是正义的要求,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存在。换言之,和谐社会是正义存在的基础,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正义的价值在于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确定性或规定性标准,这一标准就是和谐社会中各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即正义对社会的规定性意味着:社会主体只能这么做或者只有这么做才是合理的。总之,正义判断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体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决定这一正义判断及其标准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各种自然或客观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其基本要求应当是:在社会构建中遵循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应然的规则,将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美德”加以完善。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正义规则的遵循,即是社会和谐的实现。 (五)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所谓法治社会,是在民主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以法治理国家所形成的法律秩序状态。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社会和谐状态,其基本前提有两个:一是社会原则的民主与自由,二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谐社会就是以民主自由和法治为存在条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由于法治社会建立在民主与自由的基础上并实现了国家治理手段的法治化配置,所以这是一种现代人类所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模式。因此,法治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法律价值为内容和目标的社会。其中私法与法治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私法作为“以人为本”的法律,应当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处于和谐社会的核心发展地位,和谐社会中稳定与平衡的社会利益关系,主要是在私法的作用与调整下形成并发展的社会关系,私法之治是和谐社会法治的基本内容,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的国家法治结构,也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强调和突出私法与私法之治,培养人们的私法意识和私法之治的观念,从而树立人们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以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在法治基础上的构建。 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条件下,依法办事应当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的行为准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守法,而且国家或政治社会权力的行使更要合法。法治社会应当以约束权力的依法行使为主要任务,它应有效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异变。只有行政权力是依照民意和法律行使,人们对政府的信任、认同和支持才能被唤起,社会凝聚力才能增强,这是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和最强大的发展动力,社会也因此才能实现真正和谐。 (六)和谐社会是平衡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平衡,即人格平等与差别事实之间的平衡。和谐社会应当以人格平等为条件。近代以来,人作为社会主体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私法的人格塑造使每一个人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其面对的保护对象,则是各种不平等的具体的人。人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先天的或者从前辈继承下来的不平等事实,是不能因为一般人格的平等而变得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将继续影响着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甚至是造成新的不平等。但是,这一不平等作为一个人只能自然接受并不能改变的事实,人们并不认为他是一种“真正”的不平等,也并不因为这一不平等而感 到不平等,因为基于人格的平等人人有可能改变这一不平等以实现平等。也就是说,是人格的平等赋予了人以平等的精神力量。这就是罗尔斯总结的补救原则:“所谓补救原则也就是对不应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补救的原则;既然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那就应该以某种方式对这些不平等予以补救。”可见,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并不是人的平等问题,而是人的不平等问题。人与生俱来的事实不平等需要人应当被平等对待。 人的真正的不平等或最大的不平等,是经济或财产地位的不平等。不论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财产分配形式,即使是在最可能代表或实现人的财产平等的公有制社会条件下,人的财产平等也是不可能的。对此,一种关于财产的法哲学观念认为,人的财产不平等的合理性来源于财产取得过程的公平。财产的分配只存在过程公平,不存在结果或归宿平等。但是,对于这一公平的不平等结果,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即一个和谐社会,既要尊重这一公平的过程,又不能完全放任这一不平等结果的存在。 在人格平等而利益实现的条件与结果不平等的条件下,各种社会主体之间总是处于不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之中。在这一矛盾与冲突中,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并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和客观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目标与意义,并不是要保障和实现一种绝对的和谐即“人人利益平等”的现实,而是要对不同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进行不断调整,从而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社会控制状态。换言之,和谐社会的实现是对社会平衡能力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和谐”最终表现为对各种不同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控制程度。这一平衡与控制的社会工具,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道德等各种因素,其中主要是法治手段。 总之,既然差别与不平等是现实存在的,那么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对待差别与不平等并在差别与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一种社会利益平衡的配置目标。因此,和谐社会的体制是,不能用差别原则制造差别,而应当是以平等原则限制差别,使人人都有机会改变先天偶然因素和初始条件的安排而成为一个可以超越人人的人。于是,差别仍然存在,但人人实现了自我。 (七)和谐社会是稳定的社会 稳定既是社会和谐存在的表现,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稳定意味着有序。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保持社会稳定有序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最重要的工作。”但是,稳定并非是说社会矛盾不复存在,或者社会矛盾被完全压制,而是指和谐社会实现了对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公正排解。对于和谐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得到协调平衡与满足,实现了对矛盾与冲突发生的尽力避免,部分矛盾纠纷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防止了势态扩大到威胁社会和谐的程度。 首先,和谐需要实现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所达到的稳定程度。现实中,易于出现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私人,而私人主体的根本利益就是私法地位。和谐社会除必须满足人们的政治需要以外,还要满足作为人们生存条件的私法地位的利益需要,其中主要是财产或者经济利益的需要,从而预防和避免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预防纠纷要靠制度,在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中,能够保障个人或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和制度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无须通过社会越轨的行为或者冲突的办法达到个人利益的需要与满足。这样的社会体制结构就是稳定的,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动荡,就会实现社会运行的基本有序并构建起和谐社会的基础。 其次,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谐社会的司法必须发达。各种社会利益的纠纷与矛盾冲突,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在和谐社会中,如果对那些自发、偶然、分散和轻微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最终转化成自觉、普遍、有组织和严重的社会群体性矛盾冲突与激烈对抗。因此,政治社会必须健全社会利益纠纷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社会疏导机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就是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在司法体制之外存在着社会矛盾与冲突解决的“信访机制”。现实生活中的“上访”事件,实际上多是当事人不得已要求借助“权力”手段解决“权利”纠纷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制及其结果无奈的一种选择。信访机制的存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但其存在本身,又表明着一种社会不和谐,是司法低效不公或者司法机制不能有效满足排解各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需要的反映。和谐社会中的司 法机制,应当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社会矛盾的缓冲与平衡系统。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并最终取消信访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更高层级的和谐社会。它以人为本并在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基础上昭示着一个我们应当孜孜以求的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私法构建目标。 二、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 市民社会是个人主义的社会。它以人为本,崇尚理性,实践多元。市民社会相当于政治社会来说,自立而不自足,政治社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外部因素,可以弥补市民社会在实现正义、法治与和谐等方面的力量缺陷。但是,由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所决定,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素与动因。 (一)市民社会的本质 “市民社会”的概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历史上,有两种市民社会及其理论。基于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显然,这是建立在早期共和政体基础上将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的一种社会理论。近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由非政治性社会组成。这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理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他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明确地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但是,由于黑格尔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从而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社会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在继承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体系的合理因素的同时,虽然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是却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的观点,认为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指出:“政治社会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o sinequa non(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马克思的经典论证说明,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私法,必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基本法的重要地位。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从对市民社会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第一,私人及其利益的存在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第二,私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是市民社会的目的;第三,契约性等价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行方式;第四,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前提。 市民社会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个人主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全面回应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哲学观,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认为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它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从而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了源于个人本质的动因。 个人主 义与集体主义或者说社群主义相对。集体主义一般认为,社会理论必须植根于不可再分的个人集团即人类共同体的行为,而个人的行为与自由不能有高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存在。近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学从人的个人理性出发对集体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于构建它的个人之外的实体,对集体的分析最终的基点应当是作为个体的人,集体主义及其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不符合人性或个人利益目标要求的。笔者认为,对集体主义的批判有一定道理。因为集体是完全由个人组成的,是个人结群相处的形式,在集体中不应当有超越个人的权力存在,即使国家或者公共权力的出现,也不过是个人结群相处所需要的一种形式,即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结群形式已经不足以克服人类生存所面临的现实条件时所作出的一种社会选择。社会从单纯的个人结群形式到向国家共同体形式的转变,并不是对个人结群形式即市民社会的放弃,而是为保障个体社会存在的需要,个人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社会中的独立主体地位。集体作为个人的组合最终的利益应当归属于产生它的个人,不应当允许用集体利益来压制个人本性,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来对待社会个体才是更加本质和更加终极的。在完全的集体主义下个人只能成为集体的代表或被集体代表,集体权力往往会被滥用,结果导致对人性的严重扭曲与践踏。 但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个人是集体的个人,集体是个人的集体,两者在本质上或者在实证的逻辑关系上并不是对立或者割裂的,而应当是在一个社会结构中的和谐与统一。它们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使各自都不可能真正逾越对方而成为独立有效的社会存在。就社会的本质而言,个人是社会之本,社会的一切利益最终应当也事实应归结为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及其实现是社会结构的目的。因此,虽然只有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认识个人并确定个人的社会地位,但是从根本上只有认识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认识社会存在的价值,也才能为社会体制的和谐构建确定正确的根据。我们所阐述的这种个人主义代表了最有价值的社会理论,它应当成为市民社会建构的哲学基础。个人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本质。 总之,个人主义的市民社会,其价值全面回应了和谐社会的要求,其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是市民社会,和谐社会应当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构建。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由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其成熟与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水平与质量。中国古代社会,市民社会始终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整体社会关系秩序。国家与社会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两者一直处于融合一体的状态,除国家政治秩序之外没有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存在,人、家、国之间构成了一体性联系,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自然在人了。在三者关系上,国是第一位的,是高高在上并包容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存在,整个国家社会体制结构没有市民社会存在的余地。这是一个秩序颠倒、关系错位和利益失衡的社会。中国社会最根本的缺失莫过于斯。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的基础与传统的积累仍然决定了国家等公权机构继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主体地位。政治权力主导了各类社会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而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只是国家公权行为的执行者,在社会体制结构中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自主地位。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解放更新,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利益关系的分化组合,进而催生了中国市民社会并推动了它的形成与发展。有学者对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特点作了以下总结:(1)多元利益的分化导致了社会分层的出现;(2)社会资源占有分散化,分布多元化;(3)国家权力日益缩减,社会权利日益扩展并呈多元性;(4)社会的重大分化重组,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笔者认为,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应当进行多元考察。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发展的伟大历史进程,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治社会的职能和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一个拥有独立人格与私有财产的市民社会关系体系开始培育形成。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是市民社会关系,而市民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反又进一步推动着市场经济关系在主体与利益多元条件下的成熟与深化。 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 第一,人的地位由“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可以说,迄今人类的法律史,就是人的法律地位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史。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的社会,由身份决定人的社会地位。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而彻底改变。改革开放前,个人依附与一定的组织或单位存在。个人缺乏自主性,社会缺乏流动性。改革开放后,通过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模式和民主政治体制,人与人之间不再是一种身份关系,而开始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性关系的确立,首先是对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的基本人权的肯定。人生而有差别,但通过体制谁都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每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利益。这样,个体的自主性形成并增强,创造性得到发挥。 第二,权力的国家垄断到社会权力(利)的生成。改革开放前,社会唯公,非公有制成分几乎不存在;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掌握资源,是最终的资源配置主体;行政权力一统,政治体制外基本不存在公共权力。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市场是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了社会阶层分化。社会阶层分化促进了社会团体的政治参与,权力资源开始由国家分向社会,社会领域的独立性和自治性逐渐增强,团体的有效参与及其作用在提升,其对社会利益的综合支配与表达能力不断提高。而同时,社会团体把分散的社会个体整合起来,社会成员以组织的形式参与政治活动,扩大了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政治参与的影响力。 第三,从公法义务本位到私法权利本位。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以公法或公法观念为主导,个人作为社会的义务主体而很少享有权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私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发展起来,从而开始了中国市民社会在私法权利本位基础上的构建。在权利本位条件下的社会分层与利益结构的变化及各种合理性观念的冲突,进一步造就了价值评价及其标准的多元化、世俗化、个性化和多样化。大众文化蓬勃兴起,利益诉求、个性自由、平等开放、自主自律、竞争参与等新型价值观念的逐步确立,大大改变了思想观念的“权威一统性”。社会阶层分化实际上强化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与权利观念,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了内在的思想基础。 第四,由权力统治到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前,公共权力垄断,政治上高度集权,实际上是以权治国即权力对社会的全面统治,其本质是“人治”的任意性。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非理性与盲目性从根本上压制了市民社会关系的生长,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法治条件下,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得以确立,市民社会开始依法运作,不断成长。 市民社会的成长,为社会主义和谐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三)市民社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 和谐社会是市民社会高度发展的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而和谐社会之和谐,也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形成,在根本上是市民社会之和谐或者是为了市民社会之和谐。现在,党强调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所谓执政为民,就应当是政治为民或行政为民,即政府或者政治社会服务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主体社会。还有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说的都是政治社会对市民社会的服从与服务关系。而所谓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只能是提高“为民执政”的能力,即保障和促进市民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能力。至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其立足之本的“人”,就是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人,科学发展观也就应当是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发展观。如果建立在这一正确理解的基础之上,那么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就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的规模越小职能越少,即政治社会仅仅保持在足以为市民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水平,就是最好的政治社会。 具体说,市民社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 1.市民社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培育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市民社会不断成长所汲取的营养就是人文精神。市民社会是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是个人社会构成的一种最基本方式。市民社会的根本目标就是追求个人解放,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扩张自己的权利;市民社会鼓励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导致利益关系多元化,引发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多级化,从而提供了民主政治生长发育的土壤,使个人由经济上的自由最终走向政治上的自由;市民社会以利益为纽带将人们组织在各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团体中,使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利益集团和组织直面国家的权力,对抗公权力的肆意侵入,使公权得以有效规制;市民社会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所以,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既是市民社会培育的结果,又是市民社会成长的给养。市民社会的人文精神是一种理性精神。在以人为本的理性精神中,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平等自由意识、科学意识、社会契约意识、政治意识、思想意识等理性观念要素是成熟的,这种理性精神推动了和谐社会的理性构建。 市民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理想就是对人的社会价值的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和谐社会根据于制度,表现为精神。和谐社会的本质就在于培育人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人文精神,并在这一精神条件作用下进一步达到新的和谐高度。因此,市民社会培育的人文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如果没有这一人文精神的存在与支持,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所谓“和谐”也只能是空虚的外在形式。换言之,社会没有实在的人文底蕴,也必然失去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需要各种因素的作用与保障,但最基础的是一定的人文精神。唯有一定的人文精神才能促成以下目标: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社会主体之间的“承认与协作”为条件,是各种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相互承认与协作的结果;社会主体的关系是相互承认与协作的关系,也只有在承认与协作中获得正面的社会价值;一个社会因社会主体之间的承认与协作而变得更有价值,也因承认与协作而达到了和谐并获得了更大的和谐发展。 2.市民社会奠定了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础。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者社会治理的状态,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近代法治思想高举人类理性的旗帜,以社会契约论为学说范式,通过对人性、人类平等的逻辑假设,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下发展出了近现代法治理论。”经过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对于现代政治社会来说,一是实现了公共权力向人民主权的契约性复归。二是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和限制政治社会的权力,两者一道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以此原则,从人文主义的理念出发,自然导出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的结论。传统政治社会的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尽管这一模式为现代国家广泛采用,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行政集权化的趋势,改变了传统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均衡状况,这种变化与传统的以“分权”、“限权”为基石的权力制约理论发生了冲突,从而对传统权力制约模式构成了威胁。当传统的权力制约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时,人们不得不从社会中寻求新的权力制约方式。所以,在权力制约上既需要各种权力之间实现的分立与制衡,又应当发挥市民社会对权力的限定作用,在充分保障多元市民社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为权力正确定位。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权力的法律制度化和确立排除权力作用的个人权利地位的形式实现的。“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它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可见,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寻求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的良性互动。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作用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方面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政治社会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保障自由和防止权威倒退至集权政制的最后屏障;从积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他们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从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12]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的作用的确在这两个方面体现得最明显。 市民社会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形成,为法治的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市民社会迫于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需求,促进了政治民主的发展,为法治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市场主体逐渐形成自由、自主、公平等法治观念,人文的法治精神的形成和深入人心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的意识形态。由此,市民社会避免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又培植了社会私域,从而有利于社会自治的实现,而市民社会中的社会自治既是法治发展的目标取向又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策略。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需要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和社会自治的关系。这一配置的过程,使市民社会 自然成为建立在民主和自由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推动力量。对此,台湾学者熊丙元的讨论颇有启发意义,他认为:对于中国大陆地区来说,应当先民主(可以看成市民社会的培育——笔者注),后法治。当经济发展之后,中产阶级形成,由经济上的发言权而要求政治上的发言权。最初行政部门会排斥,但经过民主斗争会逐渐认识到中立超然的游戏规则对大家都好,这样独立的司法才可能渐渐形成,法治才能实现。[13]一般来说,这种思路应当符合目前中国社会的实际。 3.市民社会规定着和谐社会权力与权利行使的理性存在。市民社会是一种以私人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为生存动因的社会,它先天性地要求把自身的权利看成是第一位的和至上性的。市民社会对政治社会具有先在性和优先性,市民社会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14]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存在,可以整合分散的民意,集合分散的权益,作为私权的组织化表达,影响行政决策过程,是控制国家公权恣意所需要依靠的社会组织力量。同时,市民社会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独立行使公共管理权力,不受政府的干涉;作为市民社会的社团组织,负有约束其个体成员的责任,促进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理性化,从而将私权的行使亦限制在理性的范围内。 权力的理性行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在此,应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能力虽不完全等同于公权力的行使,但公权力的行使是执政能力的重要部分。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注意执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政治概念的合法性有三个要素:一是执政党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戴;二是执政党能够遵循和贯彻进步的政治价值观;三是执政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厉行法治。[15]可见,判断合法性的标准,在根本上是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中,市民社会是第一位的,政治社会是第二位的。市民社会依靠政治社会是因为需要公共权力来保障市民社会以及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政治社会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现代政治社会的功能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并因此存在着大量公权侵蚀市民社会私权领域的现象。中国的政治社会正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在这种情形下,只有不断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权力,在保持市民社会的权利主张优先实现的同时,才能在理性的基础上发挥政治社会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 4.市民社会是维护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正如前述,社会稳定需要对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公正排解。对此,首先应当有理性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应当能够体现利益分配的高效和公平正义。在每一社会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趋向下,通过这种制度提供的博弈机制,使利益主体最终得以实现利益均衡,而无须通过社会越轨行为或者体制外的办法达到个人利益的需要与满足,这样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动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因其内部发展起来的契约性规则、自治能力和利益格局就成为社会稳定的保险机制和控制机制。[16]笔者认为,由于市民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政治上的变动对社会其他部分产生的连带反应大大减弱。同时,市民社会内部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向,也会使社会整体不稳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所以市民社会就成为预防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和谐社会构建之稳定的基本社会结构因素。 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稳定维护,除预防机制外,更加直接的是对已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公正排解。这主要依赖发达的司法。发达的司法也是市民社会推动的结果。政治社会必须健全作为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的司法。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司法失灵成为普遍而不能满足人们实现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时,社会稳定的打破就由量变进入到了质变。公正、高效司法机制的提供,从表面看纯粹是政治社会或国家的事情,与市民社会无干。但究其实质,作为法治主要政治设施和标志的司法机制,其既不能自发形成,也不是政治社会的自觉赋予,而是依靠民主力量的推动才能够形成。我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实际上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要不然就不会有“一府两院”中“两院”要比“一府”低半格的存在。司法缺乏独立而呈现行政化。因此,只有在市民社会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多元利益格局的各方通过博弈认识到超然中立的规则对大家有利,独立的司法才能“长成”而非“被扶植成”。同时,也只有随着市民社会主体对独立高效的司法机制的认同感最终养成,现实中那些令人尴尬与无奈的大规模“上访”现象,也才能成为过去。所以,市民社会的运行既是社会矛盾与纠纷 的有效预防因素,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奠定和谐社会稳定之基础。 三、私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 作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私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通过私法的调整功能实现。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本质即是私法之治,私法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私法在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基本法地位 1.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通过设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利益秩序。市民社会是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社会。所谓的私人利益,实际上是一种生存利益,私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程度则决定了私人的存续及其状态,社会及其管理者即国家或政治社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合理价值,就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有序满足私人利益的需要。私法就是国家或政治社会为有效调整和合理满足私人利益需要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民法规范的范围,在许多方面牵涉到人类的生活,如人格权的保护,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的规定,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规定,契约之成立、变更与消灭,损害赔偿的义务,亲属关系,继承等等均规定于民法中,其他如有关票据、公司、海商、保险、著作权、工业财产权及劳工法等,则于民法的特别法中规定。”也就是说,私法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私法上的市民或私人,则在私法的规范下,以追求私人利益为根本,以人格尊严和财产拥有为基础,以自由意志和利益交换为手段,构成自己的生存状态。因此,私法及其整个规范体系的构筑,必须以确认私人的人格和财产存在为前提,以保护和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以承认私人的行为自由为条件,从而构筑私人或市民的私法地位即私的生活方式。可见,由市民社会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市民主体必然进入并产生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最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对市民社会的生活至关重要,实际上是决定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就是私法的调整对象。由此,市民社会以其人本主义的特定内含,决定了它是人类文明的基础和历史发展的本源,人类的一切创造都产生于这一孕育生命和力量的母体。所以,与市民社会相对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必须尊重市民社会关系的价值准则,通过私法正确反映市民社会关系的需要和人的私法地位,从而促进市民社会关系以私法的形式实现有序运作。 2.私法居于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主导地位。只是认识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尚不足以彰显私法在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应有地位。私法在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中,是或者应当是仅次于宪法的立法,高于其他部门法之上,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立法。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而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本身就是法治社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私法与法治社会的内在联系。关于私法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必然首先从法治解读。所谓法治,人们有各种程度不同的理解。有观点指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并认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是在民主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以法治理国家所形成的法律秩序状态。法治是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和动态的系统而不是某种终极的结果和静态的社会组织结构模式。法治作为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法律秩序状态,其基本前提有两个:一是社会原则的民主与自由,二是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即法律制度化。否则即无所谓法治。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就是以民主自由和法制为存在条件和运行机制的社会。由于法治社会建立在民主与自由的基础上并实现了国家治理手段的法制化配置,所以是一种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理想社会结构。 以平等、自由、人权与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为核心内容与目标取向的私法,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法治是一种权利本位的组织结构形式。法律以承认或尊重个体权利为其存在的基础和来源。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义务在主体范围内的同一,在对象内容中的相互关联和对应;意味着消除特权,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可见,以民主自由为前提,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处于法治社会的核心地位,法治社会以私法为首要条件,私法之治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没有私法和以私法为核心的国家法治结构,也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第9篇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党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以人为本、自觉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媒介舆论监督功能是确保公民民利得以充分实现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公众,但由于现实生活中权利主体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使得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大多需要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众传播媒介来实现。人们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了解外部世界,实现自己的知情权,人们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实现自己的言论表达自由。事实上,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公民个体是舆论监督活动新闻素材的积极提供者,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公众舆论监督权利的具体实行者和代言人,它代表社会大众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成为一种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公器。媒介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有着现实意义。

二、媒介舆论监督为社会各方面利益提供诉求平台

舆论并不总是“全社会”或“全体”的声音。舆论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过对一部分声音或对局部利益的关注,起到对整个社会偏失的校正和提示作用。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能让所有人平等自由地表达。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群体利益日益多元化,这必然会带来利益群体诉求的多样性。新闻传媒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建立起一个对所有社会阶层和社会成员平等开放的利益诉求平台,使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愿望、经济诉求、社会权益等都能通过这一渠道得以表达,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和少数人的权益。传媒舆论监督可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反映他们的愿望和呼声。这样才真正实现新闻传播资源的公平分配,使新闻传媒“满足多层次需要”,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媒介舆论监督可以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每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都关乎公众的利益。如何让出台的法律和制定的社会政策更加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新闻传媒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充分表达民意,为党和政府提供民主决策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媒体舆论监督可以使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加,防止少数特权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片面制定政策,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政府公务人员的权力及其运用也会成为社会舆论所密切关注的焦点。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媒体报道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群众对政策的满意程度,并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由决策失误导致的消极后果,传媒也会通过舆论监督客观、真实的公开,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宣泄民愤,使有关部门进行反思,使以后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总之,媒体通过对政府决策前后的监督,不仅保证了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建立起一个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增强相互信任,达到社会和谐。

四、媒介舆论监督是约束权力、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

新闻传媒是实现舆论监督最为有效的社会公器,它在遏制权力腐败,制约公权力方面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首先新闻传媒拥有大量受众,而受众是社会舆论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不是来自媒体或新闻,而是来自媒体背后所代表的民意或公意。监督对象所惧怕的舆论压力,正是受众广泛参与监督形成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借助媒体舆论监督,可达到各自难以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其次,媒体舆论监督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征。许多被监督对象最惧怕的就是事实被公开,真相被揭露。在真实情况被公之于众之后,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就难以继续。另外,媒体舆论监督虽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如其他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性的公开评价,必将会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响甚至震动。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不敢轻易地包庇袒护,将被动或主动地改进工作,促成许多本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五、媒介舆论监督可以协调社会矛盾,疏导社会消极情绪

传媒的舆论监督可以起到疏导减压的作用,缓解由社会矛盾所引起的公众消极情绪。首先,媒体舆论监督大多是批判性、揭露性报道,它通过对社会黑暗面和丑恶现象的揭示与鞭笞,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起到大快人心的作用。尤其是被揭露对象在舆论的压力下得到法律的惩罚,或某些社会问题等到应有的解决,更会使在实际中受到损失的公众得到心理的补偿。其次,疏导社会消极情绪最好的方式就是让矛盾各方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可以使信息及时、准确的传播,避免了因沟通不畅所造成的矛盾和误解。另一方面,可以使积累的不满情绪得到直接有效的释放。因此,媒体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参与、沟通和引导,对社会意见、社会心态加以疏导和调控,排解社会不良情绪,降低了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直接摩擦的可能性,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闻传媒的作用不可忽视。新闻传媒要充分利用自身传播优势,发挥好舆论监督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的耳目、群众的喉舌。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中,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郑保卫.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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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展江.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