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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8 15:06:17

矿产资源论文

矿产资源论文第1篇

(一)加强对空间及非空间数据的管理在矿产资源评价过程中,数据信息作为评价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有效利用一切数据信息,才能够提高评价准确性,进而提高矿产资源开采量,特别是在区域性成矿系统评价中,数据库中的信息更为中重要,然而,由于受到原始数据信息单位、采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数据信息也会存在不同的比例尺、精度等,基于此,在进行实际研究过程中,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整和转换,例如:格式、投影等,提高数据信息质量,从而为科学勘探提供有力保障[2]。

(二)重视多源地学信息的管理数据库作为地质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直接影响GIS系统实际效率。因此,为了能够实现高质量评价目标,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GIS软件支持管理空间信息,利用关系数据库进行属性管理;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对象技术,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评价的地学信息种类较多、且内容相对复杂,构建完善的管理结构势在必行,加强对多源地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三)关注找矿信息的转换GIS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信息量化及转换同样是关键环节,只有确保信息转换的准确性,才能够确保评价的科学、合理性。例如:针对地球物理、化学等信息要进行数学处理,才能够获取评价需要的图形信息;而针对地质信息,则需要借助GIS系统进行属性检索等一系列处理,才能够提取出成矿信息,基于此,加强对找矿各项信息转换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合理选择分析方法矿产资源类型较多,不同类型需要的评价方法也存在一定差异,不仅如此,分析方法的选择也直接影响评价水平[3]。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评价方法一般采用两种方法:经验型及理论型,二者共同目标都是进行量化转化对地质矿产资源区域进行预测,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布尔逻辑、代数方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实现预测目标。

二、结论

矿产资源论文第2篇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即由国家确定全国矿山年度开采总量、各矿山按分配的生产指标安排生产的管理制度。我国的开采总量控制政策始于2002年,纳入总量控制管理的第一个矿种为钨矿;随后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和2009年分别将稀土矿和锑矿纳入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之列;2010年又将萤石和高铝黏土纳入其中。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这一政策进入一个更加规范化的阶段。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直接设定了全国的资源开采总量,同时还伴随暂停受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的措施,实际上是从资源产业的上游开始对资源进行计划管理和保护,目标指向明确、直接。综合政策推出的背景以及我国优势资源产业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政策的目标主要有如下三个:一是保护优势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二是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三是调节市场供需形势,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2总量控制政策评估标准、方法和指标

2.1评估标准

公共政策评估是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政策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系统、政策过程和政策结果的质量、效益、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或判断的一系列活动。政策评估主要是要了解政策的结果。根据公共政策评估的基本理论,结合具体的评估对象,我们认为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评估应按照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即政策目标标准、公平公正标准和效率标准。政策目标标准就是以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估政策的依据。政策目标既是制定政策的起点,也是政策制定所要实现的终点。狭义的政策效果评估,实质是将政策实施后的实际结果与政策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判断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分析未实现预期效果的原因,进行提出改进的建议。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的一项基本要求,因而也是政策评估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意味着对社会价值的重新分配,任何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都必然导致某种价值分配的最终实现。政策在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就要求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或补偿等方式给予那些受损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从而体现和照顾最大数人的利益。效率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成本基础上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常用收益与成本之比来衡量。由此引申,政策的效率标准是对比和衡量政策取得效果与所耗费资源,即分析政策效果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率和关系。

2.2评估方法

政策评估方法有多种,包括前后对比分析法、成本效益法、抽样统计法、专家判断法和自我评价法等等。根据评估内容,本文采取前后对比分析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所谓前后对比分析法,是指对比、分析政策实施前和实施后政策调节对象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政策的目标。前后对比分析法又可细分三种:一是简单前后对比法,即直接对比某项指标在政策实施前与实施后的不同;二是“投射—实施后”对比法,即对比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与按实施前所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所推导到的效果;三是“有-无政策”对比法,即对比指标在有政策和无政策情景下的差别。在本文中,我们选取实施总量控制政策的钨、稀土和锑的数据作为实例进行政策前后对比分析,选取未实施总量控制的钼来模拟无政策的情景进行“有-无政策”对比。

2.3评估指标

遵循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我们选取了产量、资源储量、保障程度和经济效益4类共11个指标,这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目标实现程度。

3评估结果

应用上述评估方法和指标,我们对总量控制政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公平公正性和政策效率分别进行了评估,其结果如下所示。

3.1标实现程度评估结果

3.1.1目标一:保护优势矿产资源,防止过度开采

从我国钨、稀土和锑产量类指标在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来看,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资源的过度开采局面,起到了保护优势矿产的作用。但由于执行力度、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开采总量的控制目标并未完全实现。对比2002年前后我国钨矿产量变化轨迹发现,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以后,矿山产量仍呈持续增长态势,甚至增速也在增长。这种简单对比似乎表明政策未发挥作用,但深入分析发现其中另有原因。2002年以后,我国进入高速工业化时期,包括钨矿在内的各类矿产品的消费量剧增。2002~2012年10年间,我国钨消费量年均增长率为7.8%,而此前从1980~2001年的20余年的时间里,年均增速仅为1.9%。在需求快速增长的激励下,降低产量几乎无法做到。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稀土矿山生产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实施前,我国稀土矿山生产呈持续增长态势。1990~2005年的15年间,矿山产量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4.1%。2006年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以后,产量高速增长的趋势逐步得以扭转,在高位维持几年后,受政策和需求萎缩的共同影响,近年进入下降通道。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使我国锑矿矿山生产大幅下降。1981~2007年,我国锑精矿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4%,2007年超过16万t,创历史产量最高纪录。从2009年开始,我国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政策,锑精矿产量大幅下降,以后各年虽仍呈增长态势,但绝对量已低于以2004年以后的水平,而且近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也比前期略低,为5.2%。钼矿是我国的另一优势金属矿产,目前未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本文将其作为“无政策”情景的代表。与钼矿比较,钨、稀土和锑的矿山产量增长显然缓慢很多,特别是2006年以后这种差别更为明显,这也说明该政策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需要说明的是,三种矿产都存在超指标生产的现象。2002~2012年,我国钨精矿实际产量累计121.89万t,同期生产指标79.7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52.94%;2006~2012年稀土实际矿山产量累计为75.74万t,同期生产指标为64.8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22.68%;2009~2012年,锑矿山产量累计为48.48万t,同期生产指标为40.00万t,实际产量为生产指标的121.18%。超指标生产现象的普遍存在,一是由于总量控制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有时流于形式;二是近年我国矿产资源消费需求增长迅速,价格高涨,刺激企业超指标生产。超指标生产现象使政策削弱了政策效果。

3.1.2目标二: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

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改变了资源开采无序、过度增长的态势,开采量的减少或增速减缓无疑将对可持续供应产生正面影响。但由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这一效果很难表达。保有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是反映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保有资源储量是已查明的资源储量经开采等活动消耗之后剩余的资源储量,受勘查新增量和消耗量的双重影响。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表明,我国钨矿保有资源储量近年略有增长,稀土矿有大幅增加,而锑矿却呈下降趋势。同样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的三个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变化呈分化趋势,表明除该政策之外,尚有其他因素在发挥作用。与大宗紧缺矿产相比,三个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增长缓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这些矿产的勘查活动采取抑制措施所致。储采比、储消比也是衡量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阶段,资源消费需求快速增加,带动产量持续增长,同时勘查活动受到抑制,导致这两个指标持续下降,无法直接反映总量控制政策的效果。

3.1.3目标三:调节市场供需形势,维护经济利益

通过控制矿山开采总量来控制市场供应,从而改变我国优势矿产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低迷的局面,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是总量控制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观察钨、稀土(以铕代表)和锑金属近年价格变化轨迹可以发现,三种矿产品的价格在实施总量控制政策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特别是2009年我国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后,效果更为明显。与未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的钼矿相比,钨、稀土和锑的价格上涨趋势更为明显,表明总量控制政策起到了调节市场供需、从而使价格理性回归的作用。价格的理性回归,增强了我国矿业企业的盈利能力,维护了我国作为全球主要供应国的经济利益。

3.2政策公平公正性评估结果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改变了市场原有的平衡,使价格、产量和消费量均发生变化,重新调整了生产方、需求方和社会整体利益。本文应用福利经济学中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概念,分别代表生产方利益和消费方利益。开采总量控制实质上设定了市场供应的上限,与无政策情景相比,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无疑将使产量(供应量)下降,价格上升。其结果将使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减少,即增加了生产方的利益增加,减少了消费方的利益;同时,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社会整体利益减少。由于我国是这些矿种全球主要的供应国,其产品中有相当比例供应国外消费者,因此这一利益调整有益于增加我国国家利益。此外,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一度混乱的开发秩序得到整治,维护了正常的矿业秩序,同时减少了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全社会的利益。在微观层面,政府对生产指标的分配也产生一个公平性问题。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控制指标确定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公开了指标分配下达的程序,使总量控制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更加公正和公开。当然也需要看到,生产指标的分配实际上形成了生产的行政垄断,使现有生产者免受外来竞争压力,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是一种不公平待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3.3政策效率评估结果

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所取得的效果已在前文加以论述,本节着重分析政策的成本构成。政策执行主要涉及生产指标的确定、分配和监督,这些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无需过多的专门投入;对非法盗采的查处是总量控制政策得以实施的关键,但本身就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非总量控制政策专门成本。总量控制政策有两项专门成本,一是企业的生产能力闲置成本,二是政策引起的市场波动给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于生产指标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能力往往保持有一定的冗余,部分生产能力可能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资本的浪费。政策执行力度的前后不一,以及其他相关政策作用的叠加,可能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给矿业产业以及下游应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巨大社会成本。2011年前后稀土价格的暴涨暴跌便是一个实例。

4结论和建议

矿产资源论文第3篇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委托分析

基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经营权的归属不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委托关系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矿产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其权利无法具体界定到某个人。

那么,要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需要把这种权利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国务院,由后者代为管理,并受全体国民监督。这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其次,在矿业大国,面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中央政府或者国务院很难做到直接控制和全部管理,需要委托给中央政府各部门,例如国土资源部、矿产管理局等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去管理。然而,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具体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它们必须通过人———矿产资源直接管理部门,如省、市、区的矿产管理局去管理,由上级部门负责监督。这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的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资源管理部门,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而言,都不可以直接经营矿产资源。必须通过行政划拨或市场拍卖,将矿业权委托给国有或私营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矿产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这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委托关系。不同的产权模式都会产生成本与风险。

资源开发中的人机会主义及其表现

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首先提出“机会主义”这一概念,是指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有一种狡诈的自利行为倾向,即故意扭曲事实真相、误导、隐瞒、迷惑他人和混水摸鱼。在委托者和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人常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产生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即所谓的“人机会主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作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突出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短期行为、腐败、人共谋等等。

(一)道德风险与安全、环境事故频发

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道德风险是指委托的契约签订后,人一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选择通过隐藏自己的行动和信息而获利。目前在我国,矿山企业既要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经济绩效,还要完成各级政府部署的发展任务和各项约束指标,实际上面对的是多重任务的委托合同。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矿山企业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对人的日常经济行为和实际措施不能全面了解。因此,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和信息不对称的掩盖下,人就会充分利用在信息传递链条中对私有信息的控制优势来应对委托人。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瞒报就是道德风险模型下的典型案例。例如,2011年山西某煤业集团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工程之名,强征农民耕地,疯狂的毁坏草皮和植被并以露天形式长期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而对上呈报和对外公开的始终是“风沙治理和封山育林”工程。矿主的唯利是图与监管部门的共同构成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道德风险”。

(二)逆向选择下的资源过度开发

依据委托理论,逆向选择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逆向选择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乔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的柠檬市场,主要用来描述当产品的卖方对产品质量比买方有更多的信息时,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的情形。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以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与官员政绩的关键指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具有扩大资源开发规模的内在动力,特别是官员在挣取地方经济发展的“政治资本”或赢取“政治选票”时更是如此。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演变成一种官员晋升游戏规则后,追求短期行为的官员被提拔任用,而真正谋求地方长远利益的官员则被冷落淘汰,其结果就和旧车市场中高质量的车最终退出市场一样,表现出一种“选次弃优”的逆向选择。毫无疑问,我国各级政府这种资源的争夺战加速了矿产资源的枯竭。

(三)内部人控制与腐败

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高度分散,国民乃至政府很难对矿山企业的人(也即经理层)进行有效地干预,从而形成了“弱所有者,强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如果企业经理层为谋求自身的利益,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所有者利益进行侵蚀,就会产生严重的腐败。例如,国有矿山企业经理层中屡有发生的奢侈浪费与过度消费问题。企业经理人员的职位消费和个人支出账户无限制扩张,通过过度的在职消费,为自己谋取大量的灰色收入,或者通过频繁而无实质内容的出国考察、公款旅游等行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委托人利益。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偷懒、渎职、欺骗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由于各级人行为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验证性,上述机会主义倾向十分严重。

(四)人合谋下的

所谓的“人合谋”是指具有委托关系的组织机构或系统内的部分人除了和初始委托人达成的委托—契约(即主契约)之外,在上下层级人或同层级人之间为了其自身利益又达成的某种私下协议或子契约。这种私下协议或子契约与初始委托人的意愿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往往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提高合谋者的效用。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奠定了人合谋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是一种多层级的委托—模式,下一级的人恰恰是再下一级的委托人,而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业公司经理的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监督人”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人合谋的情况不可避免。在我国,以煤炭开发领域中的“官煤勾结”最为典型,部分地方官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煤矿主有着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不少人甚至直接在煤矿拥有股份。他们串通起来,组成了利益小集团,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例如,在矿产资源划拨或者产权出让的过程中,少数官员通过黑色交易收取回扣、出卖矿山利益;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入干股”、充当“保护伞”,甚至直接经营煤矿,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人机会主义的形成机制研究

在矿产资源冗长的委托与链中,由于契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不一致,委托人与人之间普遍存在一种利益博弈,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模型分析

我们以政府的矿业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下一级政府及其矿业管理部门、矿业公司都作为人,(为了叙述方便,下文中将人统一为矿业公司)建立委托模型。为简化模型,将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人合谋等现象都归为人机会主义的效用函数。在此基础上,来考察委托人对人的监督行为和人可能做出的行为选择。

1.模型假设。假设矿业公司可从管理部门获得价值为D的某项奖励性收益,在矿业公司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的情况下,该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额变为D,D=d+d。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是有成本的,其机会主义成本为h0。管理部门如要对矿业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即监督成本g0。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时如发现矿业公司有机会主义行为,则对其处以净收益u倍的经济处罚,即u(d-h),并处以x的非经济处罚,效应为-(fx);如发现矿业公司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则不予以奖惩。

2.模型分析。以F1表示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进行监督,F0表示不监督;以E1表示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E0表示没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那么,矿业公司和管理部门间的博弈策略就会产生四种组合,分别为[F1,E1]、[F1,E0]、[F0,E1]、[F0,E0],分别用A、B、C、D表示。委托人和人的收益函数如表1所示。式(1)表明,当p2=g/u(d-h)时,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进行监督和不进行监督的预期受益相等。当p2>g/u(d-h)时,管理部门应该选择监督;p2<g/u(d-h)时,管理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监督成本g越高,则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的概率也就越大;处罚系数u越大,则矿业公司机会主义行事的概率就越小。

式(2)表明,p1=(d-h)(/u(d-h)+(fx))时,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和不采取机会主义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当p1>(d-h)(/u(d-h)+(fx))时,矿业公司最优选择是放弃机会主义;当p1<(d-h)(/u(d-h)+(fx))时,矿业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采取机会主义。矿业公司机会主义的净收益d-h越高,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概率就越大;对矿业公司实施处罚的程度u(d-h)+(fx)越大,上级政府监督的概率就越小。总而言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地方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采取机会主义利己行为的现象是的确存在的。

(二)人机会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存在的人机会主义现象,不仅与所有者事实上的“缺失”有关,而且还涉及到成本巨大以及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等等问题。

1.资源所有者虚位及权能分散。毫无疑问,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全体国民是国家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然而,由于每个国民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份额是微乎其微的,更谈不上对矿山企业中行使监督和控制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资源管理部门往往以所有者自居,使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能极度分散。例如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中,发改委负责资源项目立项,行使重大项目投资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使资源管理监督权;财政部门行使资源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国资委、安监局、组织部等部门都可以通过行政权介入到资源所有者权能的分割中,享有投资、收益、处分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权力。因此,完整的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实际上是被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把持着,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无法真正体现。不仅如此,所有权的分散使得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变成一种团队协作,所有权的分享使得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目标从“国家意志”逐渐蜕变为“部门利益”。部门利益不一致造成了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者经常越位和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相互推诿、互相扯皮以及“偷懒”等现象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中屡有发生。矿产资源资产这种所有权的多元化格局,既不能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妨碍了矿山企业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使其不能依据市场需求组织经营管理活动。

2.矿产开发的成本巨大。如前所说,矿山企业在终极委托人与直接经营者间存在多层委托链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目标函数与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委托人与人之间要达成契约,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即所谓的“成本”,其不仅包括一般的契约订立成本、执行成本以及监督成本,往往还需要支付较高的激励成本、信息成本等。首先,矿产资源开发的纵向授权链形成后,作为国家各级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人的监督活动是一种监督费用很高的公共选择,为抑制下级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支付高昂的激励成本,其激励成本随着矿产开发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其次,政府为了有效地监控矿产资源资产,必须从下级人处收集足够的信息,并向下级各种规则和指令。然而,由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或者下级人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传递假信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最终所有者很可能根本得不到真实信息。最后,层层者的物质报酬和其他待遇在无形当中也增加了成本。事实上,链条越长,委托的层级越多,成本就越高,最初的委托人对层级越低的人的监督就越困难,即使能做到,恐怕也要付出高昂的费用。

3.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级人都受到上一级委托人委托,代表矿产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但是,根据上文分析过的各种原因,各级并不能完全代表最终所有者利益,他们也有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某一权利主体行使某项控制权能够带来的剩余为100万元,那么,要使他放弃该项控制权,至少需要向他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偿,如果该权利主体只能占用剩余的百分之一,那么只要向其提供不低于1万元的补偿就可以促使其放弃所拥有的控制权。在资源国有的情况下,对于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或管理者来说,他们在矿山企业中的所有权份额微乎其微的,由于行使矿产资源监督和控制权所带来的剩余的份额也是微乎其微的。张维迎(1995)指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统一将导致廉价的投票权。内部人只须花一定的成本,就可以收买这种廉价的投票权,从而导致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即企业的内部成员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牟取私利,进而危害投资者利益。

结语

事实上,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问题不可避免,只能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来把委托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理论上说来,可以建立一套有效约束人行为,激励人为达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从而实现委托人与人双方“帕累托最优”的机制。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实践,我们对防范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建议如下:

(一)建立科学的人行为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事实上就是一种合约设计。政府管理部门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和企业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在加大资源开发力度、发展地区经济的积极性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深入,这种激励机制的各种不良后果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应对上述考核体制进行修正,改变单一的政绩和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激励,加大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考核指标的激励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使矿山企业的各级管理经营者通过持有股票合理分享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从企业经营效益上升中取得收益。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资源产权使用者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机制打破原有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使用的格局,实现人之间的良性竞争,达到防止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矿产资源论文第4篇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讲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环境自身的补偿,根据生态修复治理成本确定的补偿标准相对明确,可操作性强,也是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广义的生态补偿是对环境的理论价值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涉及的范围太广泛,责任主体所跨区域较广,总的来说可操作性较小,也并非一时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探究的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狭义层面。

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矿产资源的经济补偿代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补偿,大都是经济性的补偿。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分别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的。由此可见,补偿只是限于使用费,而使用费的用途是用来弥补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消耗,并未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环给予补偿,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补偿。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对于开采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应按照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都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也就是采矿者。这种补偿的范围通常较窄,补偿主体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对矿产资源城市的开采和生产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并且法律通常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较小,对开发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为开发者获利远高于罚款金额。

三、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立法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从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主体不仅仅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者,还应该包括政府和社会。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破坏给予治理和恢复的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一方面,如果仅仅让采矿者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其投入的补偿成本会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采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矿山区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本太大,影响后续的发展,这不是采矿者所能补偿的。而受益者作为一个群体和矿产资源的最终受益方是有必要向矿业城市给予补偿的。“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生态产品认证计划。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生态产品认证或生态标记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从这一认证计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它的核心内核。例如,我们可以实行“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查检测部门,在开发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监查开采者开采矿产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在开采后为生态的修复做出了积极的补偿。检测矿产资源开发者是否在加工的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和有效利用。然后根据监查检测的结果,开据证明,若没有证明则要求其矿产资源产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那么消费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则会考虑拥有此项证明单据的企业或开发商。这样就能通过市场手段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担起自己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活动前,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化的规定。最后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

四、结语

矿产资源论文第5篇

关键词:矿权;矿业权;矿产资源权属演变

0引言。

目前,一般的观念都认为矿产资源也是有归属的,要么国家所有,要么私人所有;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类似用益物权,但是,这并不符合人类历史上矿产资源权属演变的实际。私权是从占有开始的,私权是靠强权和法律来维护的,先有占有权,在既得利益的安排下,占有权演变成所有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大部分对物的占有权基于法律成为所有权;而矿业的发展仍然处于高风险时代,单纯的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处理当今矿业发展的现象,相反,丛林法则仍然在矿业界持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虽然原始矿权人拥有势力范围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但如果地下的矿产资源没有被发现和开采,并不能真正为原始矿权人带来权属利益,原始矿权人必须对发现矿产资源的风险承担者给与授权,让社会资本勘探和开发自己占有的矿床,继而实现自己占有矿床的现实经济利益。

1资源、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

什么叫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上述资源的概念是农业和工业社会的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初露端倪,资源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资源就是现实或潜在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其组成包括一切可资利用的有形物质和无形要素;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质、能量、信息、劳力、资金、技术、机能和环境要素都是资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资源系统。每一种资源内部又有自己的子系统。资源系统可从性质、用途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资源的自然属性不同可以将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下对人类有益的天然物质和条件;人文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生产发生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其中人口、劳动力和技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条件。

自然资源可划分为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地球表面以下的资源)、国土(海洋)资源(地球表面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等。将自然资源按照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特性把其分为不可耗竭性的资源和可耗竭性的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属于可耗竭性资源,国土(海洋)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属于非耗竭性资源。

2矿产资源占有权。

目前,世界上矿产资源有私人所有和国有2种所有制形式,同国家政体及社会制度没有关系。美国和英国等国矿产资源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该土地表面下面的地下储藏的矿产资源。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没有直接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但土地所有人并不想当然是矿藏的所有人。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或全民所有,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宣言》也明确了这个原则[1]。

2.1矿产资源归属的历史演变。

矿产资源从它的原始生态看显然是属于大自然的,人类作为一种物种也是属于大自然的,显然,矿产资源和人类都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的组成部分。

在人类进化的早期,人类、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和谐共生的,大自然各物种之间是由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互相提供食物而形成的相互依存的食物链条关系。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出于生物本能,利用程度非常原始,部落以势力范围(但却是经常变动的)的方式控制着资源。

随着环境的改变,人类开始直立行走,手的分化使人类于旧时期时代学会利用石头做工具,例如,将石头加工成石斧等,部落和部落联盟实际控制着势力范围内可资利用的地球表面资源。

人类在青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才真正开始能够从矿石中提取金属(深加工),再用它去制造器具,用于改造自然。青铜器时代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青铜业的发展,又促使百工的出现,并带动各个行业一起兴盛起来。青铜器时期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到私有社会,以此为标志,矿产资源的利用从原始部落控制变为王侯、奴隶主、封建地主及资本家所有。

到了近现代,随着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生产技术的加速发展,大部分国家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使坚持矿产资源“私有”的国家,也开始强调资源的社会价值,强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满足社会的需求。

2.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质。

到目前为止,研究矿产资源的产权属性(矿权)的学者无论持有何种意识形态都认为矿权要么属于私人、要么属于国家,即矿权是一种所有权。其实,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矿业资源系统和人类一样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是相互依存、互不隶属的。历史上,人类先是依靠生物系统的食物链获取食物,后来学会了种植,开始利用非生物系统种养生物获取食物和营养,同时,伴随着利用矿产资源制造先进的工具使得这种向非生物自然系统的“索取”超过了原始的获取生存资料的采摘和狩猎方式的效率,由于自然资源价值的增加,对国土和资源的占有成为民族和国家生存的根本需要,人们不断依靠丛林法则和强权宣布对领土的,同时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划归王侯、贵族、地主和资本家,并允许他们自由买卖和处置,从而将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稀缺资源变为私人的财产,赋予了占有者“所有权”!

但是,暂时的“所有权”被人口迁移、战争和法律一遍又一遍的改变着,资源的主人从来都无法向社会证明他们是为什么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社会的进步反而说明矿权实质上是一种占有权,由于自然资源和非人格的生物资源不具有“民事诉讼权”,这种占有权就像“狮子咬死野马后对马的占有”一样,狮子可以无可争议地拥有死马的肉体。

矿产资源是属于大自然的,原始意义上的矿权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强制占有权”,将占有权变成所有权是人类的历史“精英”对自然的傲慢造成的,今天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为人们所知。矿产资源私有化或集团化的另一个借口是只有产权明晰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否则会“产生公地的悲哀”,这是至今无法彻底返还自然资源原始归属权的原因之一,但我们宁愿意将其理解为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许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规律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人类将摆脱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的情况,同时,信息社会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将使人类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利用、科学利用和统一利用的要求变成不可回避的现实,矿产资源终将变成整个人类和自然交流的条件。因此,迫切需要强调矿产资源的原始自然属性,降低矿产资源的私人和集团占有权对资源利用的影响,只有这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才能可持续化,矿权将最终消失,矿产资源的利用或将从一种少数人的权利变成人类共同的生存福利条件。

2.3矿产资源占有权的分析。

人类之所以依靠强权对矿产资源进行占有,并通过一定法律将其私有化、集团化或国有化,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2],表现为使用矿产资源可以生产更好的工具和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人类在食物链上获取生存条件的效率和效益,同时改变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方式和程度,甚至形成新的生活方式,使人类可以更好适应自然条件的变化,促进社会发展。

受几千年来私有社会的影响,矿产资源私有化被誉为最佳的经济模式,但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之一是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地球生态系统遭受重创,矿产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不佳。现在人们认识到对资源的利用必须是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开发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社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加大科技投入,使人类利用现有资源形成的经济实力变成进一步利用新资源为人类提供阶段性发展新动力的推力,从而使人类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不断发展,永续生存。

那么,矿产资源系统的利用就应该保持和它所属的自然资源系统的和谐,同样地也要和自然系统的自然演进保持和谐,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既然是占有者,利用矿产资源就要照顾出产矿产资源地的福利,在大自然的统一规律下约束自己,使矿产资源的利用过程变成生态系统的开发、调整和重新平衡完善的过程,增加生态系统的综合福利。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考虑周边环境、不同代人和时间的因素。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和原始的采摘权和狩猎权具有同样的性质。由于客体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矿权以占有为特征的物权特性逐渐淡化,公益性越来越明显,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更多地通过合理科学的矿产资源勘查权、开发权和利用权的设置和管理来实现。

3矿业(开发)权。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时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矿业权这个概念在古罗马时就出现了,罗马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人要向所有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其余部分。

近代矿业权演变成一种授权———探矿人发现矿床后在承诺缴纳国家税费和原始占有人权利金后自动拥有采矿权并拥有矿床的剩余价值,是矿产占有者为了发现矿产、实现矿产的经济价值而对社会资本实行的进入鼓励政策和授权,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矿产开发史而逐渐形成的被社会公认和接受的最佳矿业开发模式。由于矿产占有者对矿产的占有在现实中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现实的可以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是潜在的需要被发现的但真实存在的“矿产资源”。前一种形式的矿产资源占有人出于经济实力和效率的考虑往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授权社会资本开采;后一种情况更需要吸引社会资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由此就产生了“矿业权和矿业权一级市场”。

探矿权的招标在市场经济国家比较少见,大约仅占这些国家探矿权总数的5%左右。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招标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①不少国家针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勘查采用招标制度,并且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石油和固体矿产在矿业经济行为上有其内在固有的差异,因此,对石油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招标制度,而对固体矿产一般不实行招标制度。②不少国家针对砂石土等普通矿产资源的开发,常采用招标制度。但是,对于砂石土资源,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设置探矿权的,所以,所招标的对象是价值容易确定的砂石土资源的采矿权。③部分国家对因种种原因被没收或原探矿权人放弃的探矿权地而重新设置的探矿权、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有远景的成矿带/区段,可以以招标方式确定矿业权人。这是因为,这些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勘查目标,竞争也可能较为激烈。市场经济国家未见到探矿权授予的挂牌方式[3]。

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矿业权设置方式,但探矿权人发现可采矿产后均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的一个基本属性就在于其“排他性”。国外矿业权的设置方式存在4种类型:①仅设置一种权利,称之矿业权。这种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15%,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常见。②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矿业权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65%~70%。在这种情况下,探矿权人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所以权利本质是一种,即矿业权。③将矿业权划分为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实质上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其中,非排他性探矿权(一般系指区域性矿产普查等活动)不是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的一部分,设置非排他性探矿权的目的是降低权利人的风险。约占国家总数的5%~10%。④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矿产评价权(或称之为保留权,该权利人可以进一步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调查等项工作,或保留该地区暂不做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和采矿权。这实质上也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总数的5%~10%[3]。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人在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后,取得采矿许可证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定的资金条件和技术条件等,但这属于行政许可。而采矿权则一直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资格申请的,虽然探矿权人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取得采矿许可,但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对该矿权地提出要求,不准申请取得该矿权地的采矿权。也就是说,探矿权是内在的,固有的和本质的;行政许可是外在的,有条件的。

由此可见,矿业权是矿业原始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授权,对于风险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从某种意思上讲,这是一种占有权的协议分配和共享,对于“一级市场”,国家或矿产占有者收取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后,矿产的其余价值归矿业权人占有。而国家或矿产原始占有人收取的价值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逐年收取。至于原始占有人收取的多些还是被授权的探矿权人获得的多些,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和市场问题,取决于国家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也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占有者授权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授予矿产发现人的一种分享矿产资源价值的权利,采矿权同林木采伐权、取水权、采摘权、狩猎权和捕捞权等一样,即具有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又具有动产物权的某些特征。矿业权不是一种需要被重新阐释的新型的物权形式,而是一种因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将占有权和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部分分离,极大地发挥专业人员、机构和社会资本的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利用,从而实现自身占有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

由于矿业权是一种因契约、协议和约定俗成获得的对所发现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同时因此权利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因此,这种权利具有了经济价值。可是矿业权的价值大小一开始和发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矿业权本质上是一种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授权:首先是拥有在规定地块进行矿产勘探的权利,其次是发现了具有回采价值的资源后自然取得开采权的权利。基于这种授权,矿业权体现了原始占有人对占有矿产让渡的部分占有权的属性。

由于过去关于矿业权的分析总是基于所有权来分析,所以总觉得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占有权早于所有权,虽然目前在法律中将占有权解释成基于合同的占有,但在矿业界由于资源发现的难度大、风险高,以占有为核心的丛林法则依然在起作用,而对矿产的所有确确实实在占有之后,这也许是法律发展的客观不平衡的结果吧。有人说矿业权是一种和承包经营权类似的权利,但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4矿产价值与矿业权价值。

矿业资产是在矿产地中发现的矿产资源实物,一个确定的矿产资源包括矿床赋存状况、矿体特征、矿化情况、矿床储量和远景区推测等指标,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产资源有2个基本权属主体:占有者和授权开采者(协议占有人),对应于这2方面的价值分别是矿产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开采者)的角度,矿产价值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当前市场评估价),矿业权价值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的价值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原始占有者占有P,价值R=Q-P。而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的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业权价值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市场的角度看,P是原始占有者得到的实际资产,Q是原始占有者拥有的名义资产,R是所有者让渡给发现矿产的矿业权人的资产,原始占有人将从政策法规和市场的角度进行权衡确定R/Q的比例。

矿业是典型的先有产品市场价值,然后根据矿床条件来研究确定是否值得开采的行业,其他行业既有市场决定产品的情况,也有产品创造需求的情况,而矿业更强调市场决定生产,所以矿业权的价值具有一个实现的不同情形:如果探矿后没有矿或发现的矿不值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开采,矿业权价值为0,探矿人亏本;如果发现的矿产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投入,矿业权价值存在且等于探明矿产资源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但探矿人要实现矿业权价值就会亏本,那么实际上矿业权价值可能得不到实现,也为0;只有矿业权价值大于探矿投入加上采矿投入后,矿业权人才可能实现盈利。

矿业权价值最大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矿床在开采过程中很难实现矿业权全部价值,经济上可行的采出矿量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的价值为矿床开采价值,矿床开采价值才是矿业权价值的实现形式。超级秘书网

正是由于矿业权价值有实现形式的不同,矿业权无论是采取探矿权自动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还是有条件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显示出必要性。实际情形是,当发现的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权价值时,虽然存在矿业权价值,但由于矿产资源价值无法回收采矿成本,矿业权价值仍然实现不了。只有当矿产资源的价值大于最低限度的采矿投入时(大多时候还必须考虑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部分),探矿权人才会计划开采或有人购买采矿权,矿业权价值才会实现。

另外,由于公司专长和实力限制,很多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会将已经发现的具有很好采矿盈利能力的矿产出卖,这时对探矿公司而言矿业权价值在采矿前就实现了。出卖的最大价值等于矿产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的部分再减去探矿者的投入和预期的合理利润。所以,对于一个矿床而言,拥有其矿业权者的探矿权价值和采矿权价值是一样的,但2种权力操作过程中得到的收入和实现的利润可能是不一样的。

5结语。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由于被占有物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矿业权是一种矿权原始占有者对发现矿体的人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占有发现矿床价值的一部分,而且不可被剥夺,事实上矿业权是一种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根据矿业界依然存在的丛林法则,由于原始占有者的占有权等同于所有权,那么,实际上探矿权人的这种被授予的部分占有权从发现矿床后变成了部分“所有权”,也就是说,一个被发现的矿床按法律和约定俗成具有2个“所有者”,他们按比例享有整个矿床的价值———共有矿床,他们的关系一经市场博弈确定后不可剥夺,神圣不可侵犯,就好像夫妻共同占有家庭财产一样。

当然,矿权和矿业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矿权在先,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是不可以放弃的;矿业权在后,是一个具体的对实际矿产的开发权(是通过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来实现的),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虽然矿权往往为国家所拥有,但两者对同一个矿床而言都是全覆盖的,要么同时实现,要么同时搁置。

分析清楚矿权和矿业权的实质对于指导矿业开发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建立起矿业开发管理的市场模式,根据矿产品市场和共同占有的关系合理界定和划分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权属关系运作给矿业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发挥好2个占有者的作用,处理好矿业开发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为矿产资源的和谐开发、有效利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扈纪华。物权法知识读本—理解与适用[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7:156-162.

矿产资源论文第6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矿产资源论文第7篇

一、加快海外拓展步伐对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型企业以自然资源的开发为主,辅以初加工和一些后续工序,尽可能利用区域内的自然条件来实现经济增长(王林清,2007)。这类企业对自然资源依赖性非常强,企业拥有矿产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一向高度重视对全球矿产资源的控制,近百年来,他们不断通过经济、外交甚至战争对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掠夺和占领。

就我国而言,在本世纪头20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资源短缺是重大的瓶颈。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贫乏,探明铁、铜、铝、镍、铬、钾矿石基础储量居世界第4与第12位之间,人均拥有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2%、13%、10%、9%、0.3%和4.5%。不仅如此,我国的资源禀赋普遍不佳,矿产资源大型和超大型矿床比重很小,富矿稀少,贫矿、难选矿和共生矿多,开发难度大、生产成本高(康义,2005)。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将加速升级,对重要矿产资源的消费也持续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国一些重要矿产品短缺加剧,铁矿、铜矿、氧化铝和镍矿的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分别由1993年的22.3%、16%、34.8%和7.9%提高到2004年64%、72%、46%和47%,钾矿和铬矿对外依存度分别高达85%和90%(朱训,2005)。我们如果不突破资源瓶颈,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人均GDP再翻两番的目标就有可能落空。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客观上决定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必须从全球资源配置中寻求保障资源供给的有效途径。因此,利用好境外重要矿产资源不单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举措。

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拓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行业政治敏感性高,面临的政治风险大

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或社会政局的不稳定和政策的不连续性而导致的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受到影响,并致使其经营管理绩效和其他目标遭受不确定性(杨德新,2000)。当前的政治风险已由战争、征收、国有化等传统型风险向更为复杂而隐蔽的风险演变,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策的变化、区域保护、经济和政治报复、区域内部协调、第三国的干预、民族主义和宗教矛盾、各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等(童生、成金华,2006)。由于矿产资源企业投资对象都是战略性物资,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地缘政治等复杂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受政治影响极大、面临的政治风险极高。我国资源企业在外投资就经常受到多方面的阻碍和干扰,使我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受到很大限制。

2、缺乏国际化人才,对国际规则不熟悉

在实际的对外经营过程中,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碰到的最棘手问题,主要是来自对矿业国际惯例和运行模式不甚了解或缺乏研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熟悉国际惯例,不了解国外政治经济和社会风俗、法律制度等,我国企业有过很多失败的教训。因此,他们开始认识到对外合作中涉外资源评估、商务信息、法律咨询、仲裁调解的重要性,必须在标准、规范、矿业权评估、资源评价、独立勘查、矿业经纪、劳务合同等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缺乏了解国际社会经济环境、精通国际市场规则、熟悉国际法与投资地法律的综合型人才,以致在与外商的商谈过程中,会出现提出严重背离国际惯例和矿业运行模式的要求和条款的情况,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拓展的步伐。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全球化发展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当务之急。

3、企业规模小,国际综合竞争力弱

西方矿产资源企业一般都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而由于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国家扶持力度日益加大,使得矿产资源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根据瑞典RMG统计,目前参与世界矿业经营活动的公司约有8000家左右,但矿山产量的大部分仅由少数几家公司控制。在世界矿业公司排行榜上,32家矿业公司的矿产产值总额占全球矿产总产值份额的50.38%;最大的25家公司中,美、加、澳、英和南非的发达国家的矿业公司占19家,其控制产量占25家公司总产量的78%(周进生、鲍荣华,2004)。我国的矿业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和国际大型矿业集团相比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据2001年底的统计,我国有15万多个矿山企业,其中大型企业500个,中型企业1254个。大、中型矿山企业只占全国矿山企业的1.15%,而小型矿山企业却占98.85%(朱训,2003)。矿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大规模、长期合同式的交易始终处于市场的主导地位。规模偏小使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定价权,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抗风险能力差;二是造成企业银行资信低,融资能力低,难以快速扩张;三是市场开拓能力弱,难以突破国际市场壁垒;四是容易受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承担不必要的发展成本。三、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拓展的对策建议

1、充分利用国家外交优势,支持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由于矿产资源的战略重要性和分布不均衡性,对其争夺已经突破了企业层面间的争夺,导致国家层面参与资源争夺。为了获得支持经济发展的有限资源,无论从企业利益还是国家利益来说,企业和政府间的结合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控制海外的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他们制定和实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综合运用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科技优势,支持本国企业进行跨国资源开发,加紧实施全球资源战略,并控制了大部分优质资源。

尽管越来越多的矿产资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控制,但在发展中国家仍有大量的机遇存在。近年来中国矿产资源企业与亚非拉国家合作资源开发项目不断取得成功,这固然与这些国家资源丰富但缺乏开发能力有关系,更与我国在这些国家发展良好外交关系密不可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直以来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因为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属第三世界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和长期友好的双边关系,所以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具备了独特的战略优势。为此,我国的矿产资源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外交渠道积极拓展海外资源,获取资源开发的主动优先权。一些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勘探程度低、基础设施落后,但与我国政治关系密切的新兴国家应成为我国企业拓展资源储备的重点目标。在资源扩张的进程中,我们应注意尊重当地的政治、宗教、文化习惯,少说多做,在争取资源的同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长期的合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矿产资源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拓展海外资源

在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企业应紧紧围绕国内短缺的重要矿产品种,综合运用贸易、投资、对外援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资源。

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参、控股境外企业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在获取国际矿产资源的同时还可以使他们在生产技术、营销渠道、品牌经营等多方面的优势资源为我所用,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国外公司先进的生产、管理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水平。这种方式风险小、效益高,适宜针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矿产行业领先企业进行。在资源丰富、与我国关系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则应尽量争取独立投资或以我方为主建设及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这些发展中国家受制于资金和技术限制,多希望国际企业能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到他们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上,并为之提供了各种优惠的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本、技术、国家关系上的比较优势取得资源开发的主动权。这种方式投资大、风险高,需要国家政治、外交层面的配合。除直接投资外,我国企业还可通过长期合同买断海外矿山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权或租赁经营海外矿山,这种方式节省投资、风险小但时效短,对于企业长期的资源保障作用有限。

3、扩大企业规模,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当前,国外大公司为了应付世界资源开采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普遍实行强强联合、机构重组,矿产资源企业并购风起云涌,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产业集中度得到提高。进入海外矿产资源市场面临多种风险,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开拓市场更多的是在单打独斗,显得势单力薄。从目前世界各地资源开况看,跨国公司在资源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垄断。因此,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强强联合,不仅可以凭借组合的实力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还可以增强与国际跨国公司竞争的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的逐步完善,并购重组的经济环境也日益改善。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并购重组集合各企业优势的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作为海外拓展的主体。在生产要素的重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进一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规模快速扩张。随着我国国内资本市场本身的逐步完善、发展,矿产资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获取大量的融资已成为可能。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企业通过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这些因素都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实力大企业的有利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矿产资源论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GIS),矿产资源,评价

 

0引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做好矿产资源评价、开发及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将新技术新方法引入矿产资源评价中也成为现在矿产资源评价的一种前沿趋势。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硬、软件支持下,以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描述和应用与空间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的计算机系统[1]。其处理、管理对象是地理空间实体数据及其关系,用于分析和处理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分布的各种现象和过程,解决复杂的分析问题。

1 GIS应用于矿产资源预测的作用及优势

对于传统矿产资源评价工作,在矿产数据的时空性、多样性、庞杂性的把握以及数据转化方面问题一直使传统的矿产资源评价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GIS作为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强有力的工具地质论文,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2]:

(1)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GIS数据库可完成多远的地学信息综合管理,在矿产资源评价中涉及的有关地质、地物、地化、遥感信息通过数字化后进入系统,可长期保存,保障了矿产资源评价的开展。同时,也可快捷完成信息查询、检索、分析。在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输出高质量的成果图件。

(2)高效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在图件上可精确地统计各种地质体空间几何属性,如面积、周长等,有助于定量研究地质问题,完成手工操作不能完成的工作。同时,可在不用进行地质信息数据转化的情况下,就可对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减少矿产预测中的人为因素。

(3)灵活的空间分析功能。利用GIS专题图层管理功能可方便完成多学科、多层次、多来源图形叠加,不但大大减少图纸人工绘制繁重劳动,而且研究者可反复进行多次叠加自由组合。

(4)便捷的模型可视化功能。利用DEM、TIN模型完成各种空间测量科学数据的可视化,可方便地将成矿信息数据处理与GIS可视化结合起来。同时,GIS能够保证成矿预测的过程可视化,将成矿预测工作透明化[3]。

2 应用GIS进行矿产资源预测的方法及思路

根据研究工作的程度不同,将进行矿产资源评价的方法分为经验型与理论型[3]。经验型是建立在已知矿床基础上的,在数据丰富的矿区可采用数据驱动的经验方法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价。理论型是在没有已知矿床或已知矿床很少的情况下,信息通过遥感和地球物理数据推断而来只能在对遥感等基础数据的分析下,采用简单的分级和以知识为基础的方法[4]。对于经验模型法,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步骤完成矿产资源评价[4,5]:

(1)搜集数据。搜集研究区内与成矿有关的地质、矿产、构造、地球化学、航磁、重力及遥感资料等。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地质论文,建立多元信息数据库,为下面的工作做好数据准备。

(2)确定矿床的类型。对搜集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将区内的实际环境与已知的矿床类型的有关资料进行对比,确定区域可能的矿床类型。

(3)建立找矿模型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根据区域地质背景,结合数据处理结果,研究区域成矿规律,确定矿床类型的概念模型和描述性模型,建立多元信息找矿模型,列出各信息中的找矿标志。

(4)成矿信息提取。对模型进行定量化与转换后,根据量化后的模型,对专题数据的处理,根据所选的空间分析方法,应用GIS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最终结果确定找矿有利地区或靶区。

(5)预测资源量或储量。根据确定的特征信息与成矿模型、预测模型计算资源量。同时,将结果编制成果图件。

3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3.1丰富的、高质量的空间与非空间数据是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

对于矿产资源评价的分析,应当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提高矿产资源评价的准确性。如果进行区域性成矿系统评价,数据库中就要包括区域中可能与成矿有关的全部信息 [6]。由于原始数据是由不同单位、不同时间采集获得,因此,造成同一研究区的相关数据有不同的比例尺、精度、投影方式及存储方式。因此,在进行综合分析之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地质论文,如投影变换、格式转换,以保证建立高质量的数据[5]。

3.2多源地学信息的管理是有效评价的保证

在GIS中对资源评价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与数据库质量成正比[7]。一般有两种管理空间信息的方法:一是目前大多数GIS软件支持的GIS管理空间信息,用关系数据库管理属性信息的方法;另一种新方法是采用面向对象技术,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管理空间与属性信息。由于矿产资源评价的地学信息种类多,内容复杂,设计一种新的有效的数据管理结构十分必要。在建立数据库时,对于数据库中的元数据的整理即保管也十分重要。

3.3 找矿信息的量化与转换

GIS可操作的处理主要是对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点、线、面及相应的属性描述。将找矿信息量化及转化也是矿产资源评价中的重要环节。将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信息经一定的数学处理,可以得出与成矿有关的图形信息[7]。对于地质信息,通过GIS提供的属性检索、空间信息量算及叠加、缓冲等空间分析功能,可完成从地质信息提取成矿信息的过程。

3.5 对矿产资源评价的空间分析方法的选择是关键

空间信息的分析方法是评价水平的关键。矿产资源预测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对测区的认识即预测模型。空间分析方法通常分为经验型和理论型两类。两种方法的主要目的都是采用定量化表示专题属性最后综合生成预测。布尔逻辑、代数方法、模糊逻辑和神经网络法是几种常用的方法[6,7]。

4结语

在矿产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把握好能源开采的先决优势就是把握了经济发展的关键。GIS对采矿空间信息的高效处理、采矿工程设计及采矿过程优化等方面都是一种理想的工具。其独特的空间分析能力,将使其在采矿决策和设计中成为强大的辅助工具。同时,还应将其推广到各个不同的行业领域中,使其具有更大地发挥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亚民,赵捧未.地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M].西安:先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韩密,陈国旭,董高梅.基于GIS矿产资源评价方法[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23(12):1096-1099.

[3]石德强,姚燕,张永忠.GIS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应用[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1):50-52.

[4]陈小云,胡光道.GIS在矿产资源预测中的现状和研究思路[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2:56-59

[5]朱思才,吴家齐,刘和发.GIS技术在区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地质,2000,3 ,26-28.

[6]徐翠玲,钱壮志,梁婷.GIS在矿产资源评价中的应用 [J].

矿产资源论文第9篇

关键词:外部性;外部成本;产权;矿业权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外部负效应是指采矿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蒙受的额外的经济损失[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诱发的外部负效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负效应

1.对土地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要占用大量农田、森林等其它重要生态资源,这可能破坏大片的土地资源。概括说来,采矿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有三方面:矿井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开采形成的露天采空区以及固体废弃物堆积占压土地。

地下开采后,受采动影响的地表从原有标高向下沉降,最终在采空区上方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得多的地表下沉盆地。在盆地的中央地表下沉量最大,从中央到盆地边界下沉量逐渐减小;盆地内地表都向中心倾斜,在拐点处倾斜值最大;在最大下沉点至拐点之间地表下凹,在拐点至边界点之间地表上凹[2]。当地下潜水位很高时,地面沉陷后潜水出露地表,会使盆地内常年大面积积水,造成大量土地不能耕种。据统计,淮北矿区每采万吨煤塌陷土地4.2亩,其中积水面积占35%;季节性积水或荒芜面积占34%;仍可耕种但减产的面积占31%。当地下潜水位较低时,由于开采沉陷使地势变低和抬高潜水位,一方面使地面、地下径流不畅,在雨季很容易出现洪涝,使土地沼泽化[3];另一方面,在旱季潜水蒸发变得强烈,地下水易于携带盐分上升到地表,使土地盐碱化。土地出现沼泽化和盐碱化,使作物生长明显受到抑制,在一些重盐碱土上甚至寸草不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露天开采是把矿层上覆及其四周的表土和岩层剥离之后进行的,它对土地的破坏非常严重。因为,除直接挖损形成露天采空区外,还需寻找排土场存放比矿石量多几倍的土和岩石。如抚顺西露天煤矿,采煤2亿吨,已开挖形成一个长11km、宽2.5km、深288m的露天采空区,破坏土地近4万亩;排土场压占土地2.7万亩。据对我国一些露天矿的调查,每采1万吨煤要挖损土地0.87~1.98亩,排土场压占土地面积为1.23~3.18亩[3]。由于被挖损的土地已彻底破坏,不经复垦将毫无使用价值。

固体废弃物主要矿物开采及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及泥态物质。按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采矿废弃物(采矿矸石)、选矿废弃物(洗选矸石)和煤矿坑口电石废弃物(粉煤灰)。随着煤矿地下开采范围的扩大,排到地面堆积起来的矸石越来越多而形成矸石山。据统计,我国现有矸石山1100余座,压占土地约15万亩;同样,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从火力发电厂排出来的粉煤灰由于只有一小部分被工业利用,其余大部分以1:10~1:20的灰水比排入到储灰场贮存,目前储灰场占地面积达到50多万亩。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全国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破坏与侵占了大量的土地,而且土地破坏的面积正在不断扩大,破坏程度正在不断加剧。

2.对水体的污染

矿产资源在开采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是造成水源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突出表现在油气开采、煤开采和海洋石油钻探中,其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处理率仅为4.23%。特别是洗煤对水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不仅耗费大量的水资源,而且直接降低水的可利用度。其中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沿海污染比重的20%。重金属的采掘加工对水体污染也不可忽视。1997年全国矿业行业废水排放量为13.28亿吨,矿业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是矿业的8.5倍。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己有850多条受到污染,污染率高达70.8%。许多有害物质进入了地表水体和农田,同时在排泄过程中以直接渗入方式进入地下含水层,造成周围地区的土地和地下水严重污染。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

3.对大气的污染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因煤矿开采而产生的工业废气排放量每年达3950亿m3,相关行业是矿业的30.5倍。这些废气是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废气引起的酸雨,使全国每年粮食减收10%,约合1.5亿人每年的口粮[4]。酸雨还对铁路、桥梁等露天设施造成腐蚀与破坏。云南省某县的一个小硫磺厂土法炼硫,造成该区大气严重污染,成千亩的树林被毁坏。矸石山长期在露天堆积,易于风化破碎,产生大量粉尘随风飞扬,污染大气;自燃的矸石山还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不仅使矿区附近的草木枯萎,农业减产,而且使矸石山附近居民的呼吸道疾病和癌症发病率上升。据统计,全国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燃的矸石山有250座,约占矸石山总数的23%,矸石山的燃烧可长达几年、几十年,剧烈燃烧时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碳的总体积可达每天数万立方米。

4.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依附于一定的土壤,勘探、开采时不可避免会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矿业废弃物长期堆积在矿山周围,会逐渐导致矿区的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土地肥力下降,致使大量农田废弃闲置。甘肃民勤盆地绿洲北部地带的沙漠每年以10m的速度入侵,废弃耕地达40万亩,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亿元。据了解,我国准格尔煤田沙化面积己占煤田总面积的21%,其中11%为严重沙化土地,一些西部矿区己成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甘肃石羊河下游民勤县,因连年超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每年以0.5~0.8m速度下降,水中矿化度不断升高,造成地表生态系统严重破坏,使73万亩天然林、28万亩人工育林枯死,2528.5km2土地盐渍化[5]。

5.引发地质灾害

不合理的采矿活动会诱发地震、山体开裂、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因地下采矿引起的瓦斯爆炸、岩爆、矿井突水、矿震灾害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仅塌陷、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总计10万公顷以上,每年因地质灾害死亡上千人,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一些地区乱采滥挖以及落后的采矿方式,使围岩失去稳定性,从而改变了地质结构,而发生地质灾害。甘肃陇南滑坡区,滑坡分布面积达9067km2。有滑坡体12135处,这种严重滑坡与当地乱采铅锌矿有密切的关系。1980年湖北远安盐池磷矿发生崩塌,体积100万立方米,仅16秒钟摧毁了矿务局机关的全部建筑和坑口设施,造成284人死亡,经济损失几千万元;1994年12月浙江龙泉市小梅萤石矿因地表遭受乱采滥挖,致使矿区整条巷道塌陷,造成7人死亡;1996年8月,浙田县石平川钼矿区遭受滑坡、泥石流和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造成57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2001年11月,山西省仅在9天内连续发生5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这些数据惨不忍睹。

二、原因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外部性是典型的环境负外部性,对于它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失效,可以从资源配置的两大手段——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缺陷这两方面寻找原因,即“市场失灵”与“政府。

1.市场失灵

(1)环境的“公有物”特性导致市场失灵。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准确地规定,才导致了社会中每个团体或个人都将根据费用效益决策准则来利用资源环境,这样势必造成过度滥用环境资源的倾向,尤其是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情况,从而产生严重的外部不经济。对于矿业主体而言,既然污染大气、污染地下水、破坏森林植被的权利是无偿即可取得的,既然矿业废渣的堆放是不用付出代价的,既然对土地的破坏是不受约束的,他如何能在自身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去保护矿业环境,去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呢?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交易的实质内容其实就是产权的彼此让渡。因而,只有产权的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才越清楚,市场机制也才可能越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产权的定义,环境的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环境资源以及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在环境问题上,产权界定不明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技术、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环境的范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过多而难以确定单个人的权利,进而其实现主体范围也不确定。这两方面的原因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范围不明确,使其无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去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由于环境的产权没有明确的归属,企业排放污染、破坏环境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它对其他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无以衡量,也没有制度规定要求应对这种影响承担怎样的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出于对自身成本收益的考虑,自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环境资源产权的缺失就使市场机制在这个领域失去了其作用。

(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存在着产权关系问题。其界定不清同样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使市场无法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1998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肯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两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还常常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能。由于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其为将来进行保护或投资的动力减弱,对经济绩效和对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经济上的速度和政治上的稳定,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积聚,如矿山“三废”严重,大气河流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区中大矿小矿林立,众多的非国有小矿在地下与国家大矿争斗,矿山安全事故频出,国家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结构不完整,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也使得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了外部性的产生。

2.政府失灵

理论上,由于在外部性的克服上,市场存在着缺陷,政府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矿产资源产业中,因为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产权结构不易界定,而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往往难以纳入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政府建立政策、制定法规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的失灵。然而,有时政府的法律规章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面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同,政府失灵主要是由于体制或政策法规的原因导致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过分强调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的建设。环境的破坏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利益,要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和优化,就要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而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的有效协调不是环保制度法规的能力所能及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有关利益协调的政策法规的共同作用。传统的环保措施大多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重行政手段而轻经济手段,结果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对环境的种种破坏和污染。

(2)对与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制度缺乏关注。政府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往往忽视这些制度的环保功能。如在进行矿产资源所有制立法时,忽视不同所有制在环保问题上的功能。例如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导致矿业秩序十分混乱,集体小煤矿盲目布点,星罗棋布,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争抢资源等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不但破坏了资源,也危及了大矿和自身的生产安全。尤其是小煤矿遍地开花、井架林立,废碴、尾矿到处堆放,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又如在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忽视在法律上对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对环境的保护作用。由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不同的产权结构使人有不同的预期,因而导致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从而会对环境产生保护或破坏的作用。而现行制度对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各项权能界定不清,使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责任不对等,没有环境保护的动力,自然不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进和效率提高,导致“三废”大量排放,资源利用率低,复垦率低,对水体、大气、矿区土地、植被等破坏严重。

(3)政府在信息上的不充分导致决策判断失误。政府政策法规的效率和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些标准、对照的依据是否准确,而这又取决于政府对信息掌握的充分程度。由于政府实际上难以在信息上具备充分条件,例如难以确定矿业活动对环境损害的规模,难以量化矿业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难以预期矿产资源浪费对后代人的影响,因而在征税、罚款、补贴、制定排放标准时,都难以保证标准的准确与合理。即使标准尽可能地反映现实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政府也需要支付相当大的成本。

(4)利益集团的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关的利益集团会运用种种手段影响决策部门,使之做出有利的决策。例如制定对某种矿产资源具有保护性的价格、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寻租现象的发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督和执法的有效性。有的省级和省级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批准权限,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发证或是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牟取暴利。有的部门还非法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这些无不跟某些个人和部门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

三、结语

其实,政府失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对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因而不能在法律和政策上体现和保证不同产权权能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要克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本质上还是要从环境及资源的产权界定上寻求出路,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或建立相关产权交易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排污权交易、土地塌陷权交易、土地占用权交易、水污染权交易等。对市场机制乏力的领域和难以“内部化于市场”的外部性辅之以政府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来完善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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