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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8 15:05:40

海关监管论文

海关监管论文第1篇

事前管理:宣传指导、行政审批、节目报备、机构调研

严格规范管理。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上海文广局主动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扩大科研、人文、纪录片等多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倡导电视节目格调健康、内涵深刻。目前,上海东方卫视每天的新闻节目长达4.25小时,位居全国省级卫视之首;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每天新闻的播出量(包括重播)达到6.5小时。根据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特点,上海文广局一方面鼓励本市播出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支持上海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走出去,另一方面加强对本市播出境外节目的管理。在引进境外节目素材的审批方面,上海文广局建立了专家审看制度,加强对境外节目素材的把关。

加强宣传指导。在根据广电总局要求,指导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做好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宣传工作的同时,上海文广局结合上海本地宣传工作,指导播出机构做好本市重要活动(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对境外重大事件的过度报道。

建立动态备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上海文广局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及数字付费频道及时上报各频道频率的版面架构,以及所有栏目(包括自制、外包、合作、引进)的名称和总体定位、制片人、播出时长、首播及重播时间等信息,全面掌握各播出机构的节目架构、节目类型和节目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节目更名、调整、关停、新增等情况也需及时报备,为加强对本市各频率、频道的宣传管理打下基础。

深入开展调研。上海文广局深入各播出机构,针对频道频率进行调研,了解节目制作流程,熟悉频道频率品牌定位,体察机构发展难点。通过广泛调研,及时掌握上海广播电视发展现状,有助于宣传监管提前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

加强舆情收集。目前,上海文广局初步建立了上海广播电视的舆情监测机制,收集主要报刊媒体、互联网站、论坛微博等针对上海广播电视的新闻评论及舆论动态,关注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新闻事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社会舆情,及时调整监测策略和重点,有利于节目的跟踪管理,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事中管理:优化监听监看机制,

提高监测监管实效

监听监看工作已经成为上海文广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在把握正确导向、优化内容结构、维护健康生态、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有效的监听监看机制。依据国家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播出秩序、节目内容、资质许可、涉外题材等四个方面监测。监测中心依托监测平台,通过聘请监测专家队伍,定期召开研讨会和通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使监听监看工作的时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监听监看重点突出。监听监看重点关注新闻选材和评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边缘化、主持引导不当,情感类节目的引导观点、综艺娱乐的健康娱点等情况,重点节目专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为提高稿件的说服力,针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问题,参照分析中央和外省市同类节目的播出形态和内容编排,善意提请播出机构适度调整,取得一定成效。

关注新栏目新动向。关注频道频率的重点栏目以及改版推出的新栏目新板块,从栏目定位、节目架构、内容选题、主持嘉宾等方面进行跟踪梳理,剖析节目栏目内在问题。聚焦新节目,及时指出节目设置导致偏离定位的问题。梳理分析节目形态,及时发现与专业化定位不符的节目设置,强化频道频率专业性定位,加强重点节目监看。今年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加大了新闻类节目采制能力和播出总量,上海文广局监测中心加强各频道频率新闻类节目的日常监听监控力度,对重点新闻栏目,实行专人监看、即看即报制度,重要监测信息在节目播出后半个小时内上报局领导。

鼓励优秀品牌节目。以东方卫视品牌栏目《东方直播室》为例,这是一档将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直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有机结合的新闻评论类节目。上海文广局的《上海声屏监测》对《东方直播室》点评累计有6篇,有提醒、警示,也有肯定、表扬,旨在提高节目质量,通过导向正确、内涵深刻、知识丰富、制作精良的节目给人以教育、启迪和精神文化的陶冶。对《大爱东方》《梦立方》《劳动最光荣》《1001个真相》等新推出的节目及时跟进,及时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节目良性发展,创新创优,确立品牌优势。

事后管理:交流座谈、诫勉谈话、创新推优

开展交流座谈。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讨论,召开媒体座谈研究会,加大与一线编播人员的互动交流,深度剖析节目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分类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有效拓展了宣传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强化诫勉谈话。近年来,上海文广局强化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节目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导向偏差,低俗恶搞,节目内容偏离定位,嘉宾主持人现场把控不严等,通过诫勉谈话,指出节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有效强化了宣传管理效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鼓励创新推优。结合总局每年的“创先争优”宣传情况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推选活动,以及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组织的“上海广播电视奖”评选活动,积极鼓励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创新节目形态,推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

海关监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海事转型 正义 范式 价值

1.佛山海事转型的背景及正义理论概述

“佛山海事――中国海事转型的一个蓝本”,《珠江水运》社评如是说。

近年来,佛山地方经济飞速发展,船舶航运行业陷入低谷,传统监管乏力,佛山海事内外部变革的动能在酝酿,特别是监管效率和服务效能的大讨论,成为内河海事转型前的思想动员。这是转型改革势的形成,这种势对冲破传统海事思想禁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比一些具体的举措更为重要,它对认识和把握这场开始破局的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这是一种基于深层、发自内心的变革冲动。佛山海事转型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又是解决监管量大与监管资源不足的不对称矛盾的需要;既是佛山海事内部求新求变求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又是社会大环境要帮要管要效率的外在势能催生。

正义,作为人类特有的价值评判方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思想学派均对正义有不同的诠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做适合于自己天性的事;而亚里士多德则将善视为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呈现出平等的观念;在启蒙运动中卢梭主张将人性作为正义的基础;倡导理性自由的康德则认为个人自身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的结合才是正义。从西方古典哲学流派的秩序正义、分配正义、城邦正义到现代崇尚自由正义、平等正义的个人正义,甚至是马克思关于制度正义、生产力正义的论断看似都与佛山海事这样一个公共单位的使命职责无关,但恰恰是这些正义理论给佛山海事转型提供了理论给养,从佛山海事转型模式的理论正义、范式正义、工具正义到价值正义,组成了佛山海事转型科学发展的完整理论体系。

2.佛山海事转型的理论正义

理论的正义,是顶层设计成功的基础,指导人们采用正义的工具,建构正义的范式,实现终极价值的正义。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会议精神到“四型海事”、“三化”建设、“四个交通”再到“五精”海事处建设等正义的系统理论的引领,为佛山海事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佛山海事在进行转型设计的时候,深入落实了上级重要文件精神,通过理论的论证,实践的检验,不断的修正总结,最终形成了成功的内河海事转型样板。佛山海事转型这种正义的转型理论依托于国家转型发展的大思潮,起源于对小问题的大讨论,发展于持续的实践检验与修正,成熟于不断的总结反思与升华。

佛山海事改革转型的理念和思路是始终围绕着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的福祉,让转型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上级要求,以信息化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向科技要生产力,向管理要生产力,通过“科技+管理”双轮驱动的正义路径理论,构建了从“汗水型”向“智慧型”转变、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正义的价值目标范式;形成了“抓中心、促发展、建和谐”的工作格局。佛山海事坚持以“四型”海事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五大思维”和“三个性”为工作指导,形成了“3+1”、“三融合”、“六个电子”、“四位一体”等系统、创新、正义的工作手段和模式。

3.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正义

范式理论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系统阐述的,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等的集合;也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佛山海事监管转型是批判继承与理论、形式创新的典范,佛山海事人在深入研究传统海事监管模式后,勇敢提出质疑和批判,吸取了其他内河局监管思想的“基本内核”和沿海局监管思想的“合理内核”,经过实践探索,最终提出了佛山海事自己转型发展的范式。佛山海事转型成功的范式,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示范的工具、一个解决疑难的方法的探索创新,区别于哲学理论大创新的元范式和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学范式,按照库恩的范式分类,它属于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

要讨论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是否正义,我们就要分析建立这套范式背后的逻辑构架和论证过程。分析佛山海事转型的范式大致可以从转型的目的、前提假设、采用的手段方法及范式构建的论证过程等几个方面入手。

佛山海事转型的假设是传统的监管和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监管和服务的要求,正如邓小平同志认为,改革与否的判断标准,应该主要看生产关系是否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事实证明,佛山海事传统的监管和服务模式不能满足当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集聚了转型的强大势能。佛山海事转型的目的和假设的正义是佛山海事构建正义范式的前提基础。

在范式正义的论证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一条逻辑主线将假设正义和归宿正义(目的正义)串联起来,而逻辑起点正是这条主线的线头,佛山海事转型发展主线的线头就是关于生产力的认识。

马克思正义观是在物质生产劳动基础上,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状况,只有在这种基本相适应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社会。在论证过程中,关于生产力的论述是佛山海事转型范式论证的逻辑起点,而论证的核心是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佛山海事人将正义奠基于劳动的贡献(即生产力的发展),通过提高生产力实现佛山海事的深化提升,这成为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自我扬弃的运动过程。佛山海事局的智慧监管模式并没有采取激进式的全盘否定、打倒重建的革新方式,而是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上采用较温和的方式进行修正整合,既保持了佛山海事局内外部的稳定,又最大限度的挖掘了潜力,这种辩证的否定把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了起来,体现了发展的连续性。佛山海事发展由肯定传统的监管模式到否定传统的监管模式,再到否定之否定传统监管模式(即传统模式的扬弃,监管模式的转型),整个历程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

4.佛山海事转型的工具正义(方法论正义)

方法论(工具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佛山海事转型的方法论要解决的是怎样实现佛山海事的科学发展和成功转型,工具正义是实现范式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一,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历史、比较与逻辑三者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关于海事转型发展的问题,业界各方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概念的解读须进行大跨度的历史梳理,这是论证的前提。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发展理论的整理,找到海事转型中的各种发展正义观的历史传承间的关系,形成一个清晰的历史线索。同时,进一步分析不同转型发展的理论的深层基础,阐明新型海事转型范式正义的逻辑演绎过程,形成完整的逻辑线索。

佛山海事正是从历史和逻辑两条路径,对传统监管和服务范式进行了选择性的批判,指出传统海事范式的局限性。佛山海事人从时间的维度解读海事发展的历史,以生产劳动为基础指明了海事发展之路,通过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作用,论证了生产劳动对海事转型范式构造的推动。佛山海事人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学时,从成本和效率出发,通过层层逻辑递进,找到海事发展的规律,最终得出“三化”建设本质上就是提升海事先进生产力。无论是“科技+管理”双轮驱动战略,还是精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都是通过历史和逻辑相结合得出的正义方法论。

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比较的论证方法。如果仅仅从佛山海事转型自身的理论出发论证其范式正义,还不够有说服力,通过将佛山海事转型模式同其他局监管与服务模式进行比较,找出不同点和局限性,通过与其相互批判和回应,使佛山海事转型理论在激烈的理论交锋中,将自身的理论价值得以呈现。

第二,佛山海事转型采取了辩证和实证方法。海事转型的范式正义是海事发展讨论的主题,针对海事监管与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论证,结合了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凸现转型理论的科学性和时代性。无论“3+1”监管模式,还是三融合监管方法和“6个电子”智能化监管手段都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检验成果体现在诸如日间船舶监管覆盖率、电子巡航比率以及在智能管理系统发现违章并处罚的比率等监管转型的重要评估数据中。同时,在考量转型现实问题时运用辩证方法科学的把握海事发展规律,找寻转型范式正义产生的理论前提、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

5.佛山海事转型的价值正义

指出,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归根到底是马克思的实践价值观,人是改造世界的主体,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价值正义是作风建设的风向标,是履职的政治保障。

康德认为意志的品质、动机的性质只有在出于职责的动机才是道德的。佛山海事在单位建构、选拔和任用时,吸取了西方古典哲学的价值正义观,如采用了柏拉图的提拔智者和勇敢忠诚实干的人正义思想,也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是给予人们应得的东西,正义是帮助人们根据他们的美德找到合适的角色。佛山海事局在转型过程中动员全体职工,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佛山海事局监管转型建设,既有老海事人的献策献计,也有海事青年的埋头苦干;既有局领导班子的运筹帷幄,也有全体职工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美德、能力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共部门的价值正义往往表现在人本、权利、公平、责任四大方面。人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权利是群众得以尊重的价值追求,公平是确保社会正义的标杆,责任是民主政府公共部门的产物。佛山海事局从追求公共部门的价值正义出发,关注民生,构建海事服务新格局,将单位的价值正义日常化、具体化,体现在船畅其运、货畅其流、人畅其心、民畅其行等多个方面。佛山海事全体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祖国和人民同行,努力追求个人与所在集体的价值正义。

6.当下关切和哲学觉解

佛山海事推进改革转型,实现现代化,建成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体系,需要哲学精神指引,需要历史镜鉴启迪,需要价值力量推动。佛山海事在转型过程中还要更加注重塑造人们的正确价值观,关注转型中的现实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一,要拓展改革转型行动的体制空间。佛山海事要继续演绎监管和服务转型的传奇,就要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赋予基层执法人员能办事,办成事的“尚方宝剑”,敢办事,愿办事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打破体制的束缚,尝试建立改革压力型体制、变革人事制度、固化核心价值观、弹性化意识形态,加强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现实解释力、调整被严重窄化的政治教育思路。

第二,要构建改革转型行动的生态机制。在佛山海事改革转型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弥漫着守旧气息的环境让给人人都固步自封,洋溢着创新活力的环境激励着人人争先。要建立有意义秩序的生态机制,要给行动者松绑满足放手做事的逻辑;要建立健全自我增强机制,宽容改革的良性异化,满足弹性空间做事的逻辑;要建立成熟规制,满足常态化做事的逻辑。

第三,要加强行政伦理的建设。行政伦理有助于佛山海事转型,逐步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逐步达到善治的要求,即“合法、法治、透明、回应、负责”,充分实现公民与政府“权、责、利”的有效补充和配合。要做好体制伦理、组织伦理、政策伦理、职业伦理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伦理的凝聚作用、规范作用和整合作用。

第四,要克服转型发展的路径依赖和黏性。改革转型到一定时期,随着制度和观念的固化,可能会锁定平衡点,达到多种均衡,造成效率底下,造成制度的惯性即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会延迟甚至阻碍下一轮更深层次的改革转型。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是有黏性的,这种黏性来自利益群体的抗争,还包括人们对于体制机制的疑虑,参与渠道的阻隔以及理论指导和技术指导的缺失等多个方面。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必须要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克服路径依赖和黏性。

7.小结

时代营造了实干的好政治生态,佛山海事的智慧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正义范式告诉我们,改革转型不必是道义的大命题,但却蕴含深层次的道德信仰。佛山海事转型从海事的本职工作着手,本着谦抑的态度做好每一件小事;既从发展的“增量”上做文章,又在最大限度的用好“存量”;始终把问题作为导向,小舞台上唱大戏,微改革大转身,小队伍走向大社会,小单位大理论,小机构大社科,通过精细管理的点滴“聚变效应”打造软环境,正是这种不放弃对佐证不懈追求的精神,最终产生了非线性的界限点效应,同时也诠释了不一样的智慧监管与公共服务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01.

海关监管论文第3篇

关键词:单点系泊 安全管理

石油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稀缺资源,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安全,我国石油进口主要是通过海运来完成,海上石油运输和安全接卸已是石油进口的重要环节,大型油轮石油运输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石油运输成本,但由于港口水深的限制,极大地阻碍了石油运输的高效、便捷、经济和石油的海上储备,单点系泊的应用解决了超级油轮原油运输接卸问题,但单点作为新兴产物,相应规范没有完善,如何做好单点的安全管理需提上议程。

1.单点系泊概况

单点系泊源于英文“Single Point Mooring”,简言之,与固定码头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即系泊方式是“点”,也就是大型油轮或超大型油轮可以系泊于近海海面上的一个深水“点”,然后进行装卸货操作,下面以CALM单点系泊系统为例描述海上原油接卸情况。

单点系泊整个系统由锚泊系统、单点浮筒、三臂旋转系统、水下管汇(基盘)、海底管线、水下软管系统、漂浮软管系统、系泊缆总成等几大部分组成。各个系统互相配合,共同为油轮的系泊和油品装卸服务。浮筒漂浮在海面上,油轮上的原油通过漂浮软管进入浮筒后,从水下软管进入海底管线,输到岸上的原油储罐。为防止浮筒随海浪远距离漂移,用数根巨大的锚链将其与海床相连,这样浮筒既可在一定范围内随风浪流漂浮移动,增加缓冲作用,所系泊船舶绕浮筒3600转动,减少与巨轮间发生碰撞的危险,又不至于被海浪漂走。

2.单点系泊系统与常规码头优劣对比

2.1 单点系泊的优点

单点系泊的最大优势是将码头由岸边移至海上,解决绝大部分港口不能与大型油轮和超大型油轮发展相匹配的矛盾,充分发挥超级油轮运输的优越性。

(1)建港条件要求比较宽松;(2)作业海况条件较宽;(3)辅助作业资源少;(4)在恶劣海况也比较安全;(5)具有可移动性,维修保养方便,提高设备回收利用率;(6)建设周期短;(7)一次性投资小;(8)建设单点对海岸线的生态环境影响小,符合可持续发展需求。

2.2 单点系泊的缺点

(1)单点设备主要是进口的,精密、价昂,购买周期长,需要较多备件,后期维护保养费用大;(2)维护保养周期短;(3)离岸远,管理不方便;(4)现场作业工作条件恶劣;(5)作业时守护船舶多,增加作业成本;(6)应急处置受到限制;(7)防油污困难。

3. 单点监管面临的困难和安全隐患

单点系泊系统目前没有完善相应的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各个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基本都是参考固定码头相应的建设管理要求来执行,专家论证依据的一部分是参考有限的单点系泊在有限的数据、有限的经营时间内的经验,这需要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和监管方法;

专家论证过程中的要求很多是建议性的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参考专家从专业角度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经验,得出单点系泊管理要求和配套设施的配备标准,有待监管部门的论证与协调;

单点附近海域开阔,且单点设施上附着许多海生物,吸引较多鱼群,很多渔民在附近海域放网捕鱼,给单点靠离泊作业的通航安全造成威胁,也存在防火防爆甚至是恐怖活动因素的隐患;

作业人员往往由于麻痹大意或者逃避责任追究,出现违反操作规程和不认真核对检查现场数据,发生违反防火防爆规定、不正确及时压载造成的船舶倾斜、在恶劣天气下各种防污、消防配套设备避风而不在现场守护等;

原油洗舱过程是油轮安全事故的“高危期”,容易引起着火、爆炸和原油泄漏等重大安全和防污染事故,且后果难以控制,目前,单点VLCC原油洗舱作业各个环节中,审批、洗舱管路的试压、舱内含氧量的测量、洗舱操作船员的适任、相应的告示和巡查、各个阀门和水封的状况、各方就洗舱作业达成的协议等洗舱作业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准备工作存在有的环节措施落实欠缺;

目前海事监管设备不能适应海上单点系泊的要求,尤其是在恶劣天气下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协调,闭路电视监控(CCTV)、海面防污监控设备、系泊设备负载监测设备、海巡船艇甚至是空巡飞机等都有待配备;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冒险作业。在茂名海域,台风、浓雾、土台风对港口袭击频率增多,个别企业在天气海况不符合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不听指挥冒险靠泊生产,给作业带来极大隐患;

单点作业水域长期没有扫测,海底浅点和水文未能及时掌握,造成新的航行靠泊安全隐患;

其他的安全隐患,比如系泊带缆用的交通艇,难以抵抗单点附近恶劣的海域条件;接送作业人员和口岸联检官员来往于码头和单点的拖轮不能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在恶劣天气、海况时,在晚上或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离泊,安全隐患较大。

4. 单点系泊管理建议

单点系泊虽然在我国大陆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可由于单点的数量有限,使用管理经营不足,单点系泊设施的各种管理规范和所需的配套设备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给管理单点这样的新生事物带来诸多考验,下面笔者以茂名单点的实际情况,简要介绍单点海上系泊的监管注意事项。

4.1 落实单点论证的要求

在目前单点建设及配套规范没有完善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单点专家论证是在众多专家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得出的结论,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单点系泊系统除了需要有相关的检验证书外,还需要落实辅助船舶、防污设备、人员资质、水文环境等通航、防污染和安全操作方面的专家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单点系泊安全管理和建设配套规范,以尽早形成行业标准,为单点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技术支持。

4.2 严格单点船舶的准入把关

依据防污染公约和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单点预靠泊船舶进口岸审批,尤其是严格按照新修订的13G、13H 的要求对单壳油轮载运原油进行审批,杜绝不符合我国规定的VLCC进入单点,这是单点作业和防污染安全的重要一环;

单点论证和专业单位计算的单点设施安全系数是有条件的,所以在单点审批中,要根据船舶的实际吃水、预靠泊时间单点的水文情况等核算靠泊作业安全情况,如实际情况超出论证假象条件,需要及时更正或者聘请专家重新论证,确保安全;

对于船舶实际吃水超出港口规定的吃水时,船舶靠泊、作业的富裕水深、单点设备负载、配套设施、防污等都与论证假象条件有所改变,对此,不能从船舶的富裕水深单方面考虑,很有必要聘请专家进行特定情况的论证。

4.3 强化靠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对单点靠泊船舶的检查,尤其是关于防污染和防火方面的检查,VLCC管理一般比较严格、先进,但是船员容易出现麻痹大意的心理,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警报习惯性地使用消音来处理,没有进一步认真检查原因。在监管中,需要对卸油尤其是原油洗舱操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惰气系统和各个通海阀正确工作。

及时清除各种渔船、网门障碍,必要时每船靠泊前均需清障,确保良好的靠泊通航环境和作业周边海域的清洁;

定期对单点、锚地及周边海域进行全面系统地扫侧,对单点系泊回转区、海底管道沿线、登陆点及不明爆炸物区应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必要时对浅点和不明障碍物进行疏浚和排除;

编制单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把国际、国内关于油轮靠泊作业管理规定尤其是本地单点的安全管理操作规定归纳进去,供每艘靠泊船舶船长和单点作业人员签阅,明确安全责任和规范管理;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碰头会,总结归纳前期单点作业情况,查找不足、提炼经验,深化、优化单点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各种制度,比如引航、调度、报告、清障、论证和监控等制度。

监督单点设备维护的监管,尤其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单点系统的管路中均为原油,即使用海水扫管后任有部分残留,所以在审批单点管路的维修施工作业中需特别注意防污染和防火防爆要求。

对于各种超出单点靠泊作业的情况,需按照规范性程序执行审批。

4.4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强化演练

建立健全各种应急预案,尤其是油污应急预案,为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协调准备;

做好应急库的建设,企业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包括建设靠近单点的码头和应急设备的应急库和落实人员的配备,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单点配套设备的规范和标准;

成立海上应急指挥系统,按照目前原油市场的行情,靠泊单点大型油轮一般装载200万桶约27万吨原油,以最大压力1.2MPa、每小时达5000立方的速度卸油,且单点离最近海岸有15公里,出现事故后果难以想象,单独靠企业和海事力量难以高效处置,很有必要成立上升到地区的海上应急指挥中心,配备相应的资源,协调各个临海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和处置应急情况;

单点和作业船舶的各种演习需按照规定报备和进行,单点及附近水域离岸较远,又是常规通航水域,需避免不按规定演习影响他船的正常航行和作业。

4.5 完善监管设备的配备

需要按照专家论证方案完善各种监控设备的配备,如CCTV(闭路监控电视)、负载监测设备等监测、检验、通讯、设备或仪器;

配备海巡船艇、空巡飞机、全天候摄像、通讯等设备;

油污监控设备,在国务院签发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效后,根据单点作业的实际,安装油污实时监控设备;

建设油污漂浮模拟系统,根据单点附近的海洋水文实际,引入油污漂浮模拟系统可以把有限的资源快速投入到防污清污工作中,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把损害降到最低。

4.6 完善港口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港口水上交通规则、引航管理规定、规范船舶超航道、水深和单点系泊设计能力的使用,完善助航标志,推进航海资料的及时更新等。

4.7 监管其他注意事项

在各种监管设备还没有落实到位情况下,单点作为重点监管水域最好的方法是人员现场驻船监管,除了联检外还督促、抽查作业方安全措施的落实,注意船上是否有损害我国或者相关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把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必要时与船方交涉,保证单点作业的安全。

海关监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商贸船舶;行政执法;海事监管

近日来,我国与越南因为领土问题关系紧张,如何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往来就显得极为复杂,特别是作为支柱的海上经济贸易往来,更是极为重要。而经济往来,产品运输又离不开海上船舶运输。对于越南船舶监管就显得极为重要,航行安全,是经济正常往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对越南商贸船的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下面我就从我国越南边贸船舶的现状、有关法律法规,来分析。而得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对越南船舶的管理。

一、越南边贸船海事监管现状

(一)越南边贸船舶概况

1、安全性能不高

由于越南比较英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实力,以及科学技术都相对落后,所以在船舶质量,航运管理也存在很大距离。而越南是我国西南地区,特别是云南、广西、海南重要的进出口国。进出口的商贸船舶主要以小型的越南籍船舶为总主,持有国际或者越南航行船舶证书,船龄大部分在十年以内。本身的稳性不好。这些船舶因为设计和造船工艺的影响,适合在越南沿海及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航行,而海况不好时易发生事故。

2、越南籍边贸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

越南有许多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边贸运输。但此类船舶基本上没有船员懂得使用英语进行必要的交流,进入海峡也就无法向交管中心报告。“当其在海峡中航行时与其他船舶存在碰撞危险时,尤其是在海峡中间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时,由于语言障碍,交管中心无法与其联系,常常出现紧迫局面。这也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一大隐患。”

王书在《对越南籍边贸船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指出,“越南船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进入VTS 管理区域没有遵守地方法规。如,每年从越南到达海口港的越南籍边贸船舶有240多艘次。绝大部分这些边贸船都未能遵守《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这些船舶除了个别有1000多GT ,一般都不超过500GT,其船舶都很少安装AIS ,进入VTS管理区域过报告线,从来都没有报告过,造成交管中心对这些船舶无法及时掌握其船舶动态,无法标识及监控,这都是不利于交管中心全面掌握海峡船舶动态和保障海峡船舶交通安全。(2)经常航行在南边沿岸通航带,容易被渔网缠绕。(3)不按规定锚泊。(4)语言交流问题。(5)港内移泊、并靠问题。存在超过两艘船舶并靠的情况,占用港池水域妨碍船舶进出港安全;还有存在中外籍船舶并靠的问题;存在交流沟通不顺畅以及卫生检疫的问题。” “从卫生检疫的结果来看,越南籍船舶的卫生状况较差,鼠虫患较为严重。”

总的来说,越南商贸船舶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点:(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越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进行核发,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基本能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配备船员,但实际上存在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强度增加,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 ) 船员英语水平低,一般无法进行英语或汉语沟通,船员语言交流不通畅,不利船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3)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如无线电操作人员对应急通讯方面的操作等。业务素质不高,增加了安全与防污染风险。

(二)从我国对越南船舶的行政执法

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

海事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而海事部门降低了标准。目前,来港越南籍边贸船普遍存在船况差,船员素质低,相关证书、文书不齐全,缺乏相关安全设备等问题,有较大的安全和污染风险,而海事部门在此类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相对于其它国际航行船舶来说,均相应降低了标准。如在海南省,此类做法只是依据《海南海事局关于越南籍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而该指导意见也仅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越南边贸船,因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文件的支持。一旦此类船舶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海事部门有可能面对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2、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履行海上安全监管的海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海事调查职权由海事机构的内设部门行使,且该部门还承担其他的职责。海监目前既非职权行政主体,也非授权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之相对,并不具体承担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海洋局却是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对越南商贸船舶的行政执法,也是有海事局、海洋局、海警、缉私警、渔政部门同时进行管理。这样肯定会出现职能重叠,效率低,有利益的大家抢,没有利益的,有风险的相互推脱这种情况。”

二、我国如何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监管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基于海事管理部门建立的有效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监管体系保障和人才队伍保障,由一系列机制、体系和制度等构成,涵盖了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和安全科技等安全要素的内容。 ”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确保海事安全监管形势长期保持稳定并得到进一步好转的重要手段。

(一)建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船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针对越南船舶出现的安全性能不高的问题,我国海监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条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制定符合安全性的船舶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为规范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同时兼顾此类船舶的经济效益,本着既安全又能降低船舶运营成本的原则,对比国内同等级船舶的安全标准,国内法规,结合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船员、船舶、通航的安全准入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结合对越边贸的实际情况,规定准许使用“非国际航行海船”。即边贸船舶从事边贸货物的运输。使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综合安全评估(FSA)标准对口岸开放管理评估。FSA原用于船舶安全评估,但作为一种安全基准体系,它不仅可以用于定性分析,还可以满足口岸开放前期介入的需要,实现定量分析和风险预测控制,而且可以让业主单位明确认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投入成本以及降低风险带来的收益,带动其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配合海事机关接受口岸开放管理的转变。 第二,规定对边贸运输船舶采取发放营运证书的方法加强管理,以便确定中越双方从事边贸船舶的海船数量。第三,明确对边贸进口货物可以执行“异地监卸”的做法,对于办结进口手续的边贸货物,允许企业利用边贸船舶从边贸口岸转运到岛内其他港口。第四,就建立省边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规定,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与各口岸联检单位、有关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便于解决有关边贸中出现问题,促进边贸安全、快速发展。

(二)加强海监机构规范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1、应当对船内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对越南船舶中商贸船VTS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完善。2、在规定的水域范围内抛锚,对违规、随意抛锚的边贸船进行相应的警告,对执意随意锚泊的边贸船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对于解决越南商贸船上缺乏船员英语水平低,且不懂汉语的情况,应当有海监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每辆船上至少以一名能够以听懂英语或汉语。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予以处罚。对于越南船舶卫生状况不佳,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三)海监实行垂直管理的统一执法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海监的办事效率,更可以解决职权分散,重叠的问题。如果将对越南船舶的安全监管直接分派给海监,而不是许多机构一起,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更有利于执法的实行。

(四) 倡导海事市场安全准入机制与强制淘汰机制。从源头上严把船公司资质审核、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发证三道关口。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登记工作,把好船载危险货进出港申报审批关,与船检机构建立船舶重大缺陷通报反馈制度,规范船舶检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低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确保船舶适航。 交通运输部建立强制淘汰机制,逐步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存在潜在危险的技术装备;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的越南船舶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如何在通过改进海事监管的立法以及实践来进行完善,要从法规到执行同时进行改进,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对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促进两国的经济往来,尽管近年来我国与越南关系紧张,但我相信,国家经济利益的大局下,海上经济往来会越来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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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论文第5篇

1、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陈兴良主编:《刑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有的学者则认为, 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管理,国家通过海关管制和关税调节,禁止或限制一些货物、物品出口,或通过关税调节进口量,走私犯罪就是破坏上述国家海关管理的严重行为(注:参见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还有的学者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所指向的对象均是非违禁品,走私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又对海关对违禁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构成了侵犯;而不管是对外贸易管制,还是对违禁品等物品的进出境监管,都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以上几种观点,都从走私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个前提出发,但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对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正确定性,首先要对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和海关管理等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一般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对对外贸易加以监督和控制,它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等四项内容(注:参见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上卷第607页; 张跃庆、张念宏主编:《经济大辞海》,海洋出版社1992年版,第935 页。)。侵犯以上四种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侵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有关犯罪不同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里,如侵犯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逃避商检罪就规定在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些犯罪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一起,共同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走私罪是个类罪名,也就是说,这里所探讨的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其同类客体。而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走私罪通过逃避海关监管、 检查,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走私行为必然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但不能反过来说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笼统地把对外贸易管制理解为走私罪的客体还不十分具体、准确。因此,这里走私罪各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只能是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某个方面或某种制度。同样的道理,根据以上第二种观点,把走私犯罪的客体理解为海关管理,容易混淆走私行为与其它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界限。因为海关管理不仅包括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还包括对人员的进出境监管等,把海关管理作为客体,不能具体、准确地揭示走私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对于以上第三种观点,笔者初步赞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为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的说法。走私违禁品犯罪对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构成了侵犯;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破坏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征收监管制度。根据《海关法》第2条的规定, 关税征收是海关的主要业务之一。海关通过对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实现国家对对外贸易进行管制的职能。关税征收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制度。但就以上第三种观点所持的理由,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关系问题。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恰恰相反,对外贸易管制包括了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只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如上所述,对外贸易管制的四项主要措施,海关监管制度只是其一。其二,违禁品是否对外贸易管制对象。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是非违禁品。笔者认为,对外贸易管制,并非仅只对于外贸商品交易活动的管制,它还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海关管理制度之一,这里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货币,禁止出口的物品有珍贵动物、植物以及贵重金属等(注:参见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属禁止对外贸易的违禁品,它们是海关监管禁止进出口的对象,而海关监管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因此,违禁品也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走私违禁品的犯罪和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都侵犯了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2、关于走私犯罪的罪名种类划分及个罪名的确定

理论界就走私罪中各罪的划分归类有不同的标准,其中根据犯罪对象的特征,依走私对象是否特定物品,将其划分为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笔者认为, 为了更好地揭示由于走私对象性质的不同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以及刑法对走私罪的立法精神,按犯罪对象的划分方法,可将走私罪划分为:一是走私禁止进出口物品(违禁品)的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二是走私非违禁品的犯罪,除刑法第153条走私一般货物、 物品罪外,它还包括走私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及保税货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和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按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定罪处罚的行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则按走私固体废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分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

由于刑法第151条没有采取“一条文一罪名”的立法方式, 将数个不同的走私对象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因此引起了对第151 条包括几外罪名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包括3个罪名,第1款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第2款的走私文物、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罪,第3 款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另一观点认为包括4个罪名,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珍贵动物、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植物罪(注:参见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5个罪名: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罪(注:参见欧阳涛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其共同的不足在于,仅仅简单地按条文的款数来确定罪名,而忽略导致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性质走私犯罪的对象。就走私罪来说,应根据不同的走私对象来确定罪名,由此可把刑法第151条划分为以下7个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二、关于走私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讨及个罪名的确定

1、“情节严重”是否是走私罪的构成要素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固体废物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刑法有规定要求走私行为的“情节严重”,只要走私上述违禁品,原则上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这些物品不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和危险性,就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走私这些物品主观上恶性较大,客观上对社会具有相当严重的危害性。

正因为此,有些学者对走私罪是否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素提出质疑,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不管情节严重,一律以犯罪论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只有主观上的限制,而不要求情节严重……(注:参见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页。)笔者认为, 对走私行为而言,都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只有违反海关法规,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对上述罪名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但对这种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认为凡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不论具体情况如何,数量多少,一律都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同样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51 条规定各罪的法定刑,最低幅度只要求“情节较轻”,没有对情节显著轻微规定法定刑幅度。因此,对这类走私罪而言,情节严重仍然是其构成要素。

也就是说,走私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这种“情节严重”已根据走私罪里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化解成不同的标准分散在各种罪名条文之中。走私上述禁止进出口物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走私上述违禁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表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行为已有情节严重的性质,原则上都应定罪判刑。另外,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

2、关于对间接走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所谓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第1项或第2 项列举的两种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1)关于间接走私的定罪处罚,刑法只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但具体如何认定,要根据间接走私行为的对象来确定。如果间接走私特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而构成犯罪的,应按该物品的性质分别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并按照刑法规定的各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则应当按照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 )条文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价额的数额较大还是指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需要以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这便产生一个问题,条文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价额的数额较大还是指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间接走私行为,行为对象是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即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等违禁物品以外的普通物品。依本条和刑法第153条规定, 上述两种行为,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是以应缴税额作为处罚根据。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间接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同时也考虑到条文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本条的“数额较大”应指所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纳税额的数额较大而非价额的数额较大。

3、武装走私的问题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但未使用武器;二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并在遇到缉私检查、追捕时使用武器抵抗。根据本条规定,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武器,只要是武装掩护走私的,即应依本条处理。如果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致人伤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理论界,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较大。 有的学者理解为“凡是武装掩护走私,无论所掩护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也无论所构成的是何种犯罪,一律都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从重处罚。”(注:参见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 )有的理解为,只有“将武装掩护走私理解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才能解决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而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的尴尬局面。”(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还有的认为, 武装掩护走私既不能一律定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也不能定武装掩护走私罪。应当根据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确定罪名,把武装掩护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注:参见侯国云、白岫云著:《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笔者赞同以上的第三种理解,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是针对处刑的,并不涉及定罪。 按第一种观点,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也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第二种观点意味着不论走私的对象是什么,一律定武装掩护走私罪,这未能揭示出走私对象性质的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应当根据走私对象的性质来确定罪名,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但是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三、对刑法第155条第3款的理解和认识

走私固体废物由于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等规定在一个条文(刑法第155条)里, 因而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也是间接走私(也称准走私)(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还有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准走私罪(注:参见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243页。)。笔者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是直接走私的行为,它与刑法第155条第1、2 款规定的间接走私形式截然不同,正因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也是将“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确定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刑法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只是规定“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至于如何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当前也没有司法解释。有的著作提出对此“应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处罚”(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15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较好理解立法本意, 即在处罚上对走私违禁品及一般物品区别对待,没有区分固体废弃物的性质。对此可根据1996年7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它不是针对本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且有的解释显然已不适宜,但仍有参考价值。参考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如何处罚,应当区别所走私的固体废物的性质。如果所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应依照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果所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则应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海关监管论文第6篇

一、海洋执法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6500多个岛屿,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在2008年中国海监依法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共对26451个用海项目实施了54637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048起,作出行政处罚1241件,决定罚款总额15.4亿元,而在2007年,作出行政处罚1419件,罚款总额为1.58亿元,在2006年则分别为1587件,0.94亿元。

从以上数据总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逐渐减少,而罚款总数增长速度惊人,07年为06年的2倍,到了08年则为07年的10倍,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单件的违法行为破坏和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正是因为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964亿元),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愈加恶劣,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已经微乎其微,中国海洋环境的法律保障已经不是单单的行政处罚所能支撑的了,将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遏制破换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在我国几千件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更大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合理地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衔接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

有关海洋环境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海洋保护法》91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环节的依据是“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但是何谓“重大”何谓“严重”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执法人员对可能需要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无从下手,以2007年的南方制碱海洋倾倒废物案为例: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今,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年与海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海通公司的“海通01”船将该公司生产的废弃物碱渣倾倒在黄茅岛海域。该公司平均两天向海洋倾倒1船碱渣,每船运载560吨,每年就向海洋倾倒碱渣约十万吨。尽管这是一起明知故犯的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南海总队却只能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南方制碱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不能将南方制碱的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i诸如此类法条不胜枚举:《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和第52条分别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环境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没有相关的解释或是立法跟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很好的操作性。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已经对环境犯罪用专节作出了规定,足见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已经开始提高。从我国《刑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的条文有338、339、340条,除去非法进境倾倒废物可以直接以用刑事处罚,其余的条文中对刑事处罚的适用都以“重大”为前提。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这些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而我国有关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在行政法律方面没有确切的依据,在刑法方面和行政法一样也没有明确的依据,都是以“重大”一词带过。归纳、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原则的。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一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掌握,无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ii

(二)执法力量不统一

我国政府的海上执法单位和部门主要有:中国海事、中国海监、渔政渔港监督、环保总局和公安边防等5个部门,其中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部门有4个,依与环境执法相关程度排列如下iii:

1、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环境监察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2、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等。

3、国家海洋局及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4、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

从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上看,我国是属于分散型的管理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国外也有诸如此类的管理模式,如美国有将近7个部门管理海洋环境事务,但是深入与美国对比,发现我国的管理模式缺陷严重。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管理机构像个没有头和尾巴的鱼,无法在大海上遨游一样。目前,海洋局的海监船,交通部的港监船,农业部的渔政船,海军的军舰及公安部的海巡大队等,这些执法力量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发挥整体实力,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指挥或没有统一的指导文件,使得各个部门在碰到违法行为时,只想取得既得利益——罚款,不想更深入地去啃骨头——提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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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犯罪的司法机关,由于海洋环境破坏涉及到很多的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环境法学等比较边缘性的知识,使得各个地方性的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犯罪无从下手。这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无法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的出现。

(三)舆论监督难以到位,公众参与少

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海洋,远离大陆,使得国内媒体很难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也是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内陆环境行为的曝光,而很难看到媒体对海洋环境案件进行报道。不仅如此,由于信息匮乏,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健全,沿海公民海洋保护意识及本身素质不高,也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断层更加隐蔽。

由于没有上述的诸多监督,谋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使破坏海洋环境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上草草收场。

三、对海洋环境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法律体系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在犯罪构成符合性之外,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步骤。这就意味在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碰到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可以先以我国刑法的标准进行判断,然后对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我国的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这就陷入了无限循环认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过程中了。所以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理衔接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立法上的协调和衔接。但是因为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涉及到诸多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海洋环境法》、《刑法》等。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刑法》来规定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不仅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混论。笔者认为,在原有的法律上进行改良式一条不错的立法途径,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名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出台一部有关衔接的司法解释,确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立案标准,这样可以帮助海洋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认定有关犯罪,规范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谐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协调机构,重组海洋执法力量

海洋环境保护非常强调整体性,不仅需要统一行政机构,而且还必须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采取分散制度,现实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衔接问题,而且因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不仅制约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而且不能适应现代海洋事业的发展。

借鉴现有英美海洋管理体制,针对我国衔接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提高海事局或同类行政机构的行政地位,或者另立一个协调海洋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中央管理。这样不仅解决我国海洋衔接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各自为战的局面。

第二,建立一个诸如美国海洋警备队的执法机构,交由上述的统一协调机构管理,取消各部门的执法队伍。如此,可以统一我国海洋执法力量,避免分散执法,削减重复执法的浪费。执法队伍的统一,不仅能调高执法队伍在海洋环境保护的素质,而且可以避免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发展只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处以行政处罚而不提交司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除此之外,统一协调机构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也应积极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分别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司其职。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有序过渡,使各个环节都有人依法把关。执法进入良性运转状态,海洋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得到完善,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最大作用iv。

(三)建立海洋环境违法、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此制度可以借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公布的内容应该为:谁违法,如何违法,违法程度,管理机构如何执法,执法到何种程度(如行政罚款,提交司法机关等)。除此之外对违法者的信息应该进行强制公布。这样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违法者的信息,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谴责,也加强了对执法机构的社会监督。

海关监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 海关 加工贸易

一、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的理论分析

(一)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是由科斯提出来的,科斯认为,如果一桩交易的内部成本大于外部成本的时候,应选择外部组织来经营这项业务。现代企业在分工日益专业化的新形势下,非核心业务外包比重不断提高,就是企业交易费用理论的实际运用。在目前加工贸易高速发展,海关监管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工作都可以让一些中介组织参与进来,这样可以发挥中介组织的专业化的效率优势,也可以降低海关管理的交易成本。

(二)核心竞争力理论分析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长期形成的、独特的、不易被对手模仿、蕴含于企业内质中的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在长期竞争环境中取得主动权的核心能力。政府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政府行政能力,海关核心竞争力就是海关的行政能力,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就是管得住、通得快的能力,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的威信和声望的提高都有利,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

(三)有限有效政府理论分析

有限有效政府理论是当今西方国家政府治理的主导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只有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的,适度政府的标准是:政府职能范围应是有限的,政府运作的质量应是有效的。在当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关键中的关键。政府应把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一些在组织方式、信息获取、经营成本有优势的社会中介组织去做。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为而治”或无所事事,政府应该低成本地履行行政职责,如海关首要的职责就是制定并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正常的进出境秩序和安全。

(四)加工贸易综合治理理论分析

加工贸易综合治理理论是在近30年全国各地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而成的。2004年,海关总署在多年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创建“社会共管”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的要求。经过两年的进一步总结完善,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加工贸易保税管理格局。由“社会共管”到“社会参与”的理论飞跃,为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辅助管理作用奠定了政策理论基础。

二、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的实证分析

(一)历史与现状

1、空白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

这个阶段也是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起步和发展期,加工贸易主要以劳动密集型的服装、鞋帽、五金装配等行业为主,规模也不大。海关监管也基本以手工登记管理为手段,辅以简单的实物核实为监管方式,管理内容简单粗放,专业性不强。同时,加工贸易量不算大,靠普通的海关人员进行管理基本可满足监管要求。在这个阶段,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期,社会中介组织很少,海关没有也无法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在管理中发挥作用。

2、起步探索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4年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出台阶段

这个阶段属于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期,一方面,加工贸易数量的剧增与海关管理的人力资源不能同步增加形成了矛盾;另一方面,加工贸易管理所涉及行业和企业的生产、库管、财务、系统技术部门等越来越深入、复杂,仅靠具备一般行政管理知识的非专业人员的海关公务员,显然无法管理到位。在加工贸易管理实践中,针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内容单耗标准薄弱的突出问题,海关总署和部分直属海关开始借助一些行业协会,在单耗标准的制定方面,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随着一些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的不断发展,海关也充分发挥它们在沟通协调方面的优势,将各项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法令传递到企业,企业的各项诉求、愿望也反馈到海关。虽然中介组织参与的这些活动还是零星、短期、松散的,并未形成一种长效的参与机制。

3、规划发展阶段,从2004年《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出台,特别是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起

2004年,海关总署在多年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创建“社会共管”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的要求。经过两年的进一步总结完善,2006年全国海关保税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加工贸易保税管理格局。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年来,总署在部分海关开展了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保税核查核销、边角料网上拍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试点,在强化海关保税监管、节约海关人力资源、为国家财政增收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开始步入了规划发展阶段。

(二)取得的效果

1、为夯实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基础性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取得效果最显著的,体现在单耗管理中各行业协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和外商投资协会协助海关制定单耗标准上,而经过多年的努力,单耗管理工作已成为海关加工贸易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有效监控和管理手段。

2、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

近几年,部分海关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核查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内部财务、物流、内控等的专业优势,充分共享专业核查、审计报告的有效内容,在加强核查的专业性和数据的共享性基础上,一定程度缓解了部分业务量大、人员紧张的海关在监管资源不足方面的压力。同时,海关管理水平和有效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3、海关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加密切,企业自律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近年来,在加工贸易政策频繁调整,各项业务不断改革完善的条件下,各级海关通过报关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加强了政策宣传培训,促进了企业参与改革的热情,密切了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提升了企业对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企业对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自律守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三)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1、中介组织参与范围相对狭窄

目前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主要仅于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协调等方面,而目前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最需要的管理监督、专业鉴证等方面较少涉及。究其原因,关键还在于担心中介组织与海关在权利边界和职责范围方面的错位、缺位和越位。一定程度上存在担心海关管理不到位,甚至承担不作为的指责,中介组织允许参与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

2、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尚未形成制度

目前,除了单耗制定相对制度化外,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并未制度化,一些如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保税核查、拍卖行参与海关保税货物内销拍卖管理也基本停留在部分海关的小范围个别试点和课题研究上,实际推广应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不多,一些试点也因为无法规制度支持而暂停甚至取消。

3、中介组织参与加工贸易管理的基础薄弱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既无历史实践、也无现成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再加上我国中介组织自身就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决定了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无论从制度基础、组织基础还是经济基础都显得非常薄弱:一是没有明确界定海关与中介组织各自权利与职能范围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二是熟悉与掌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相关政策的中介组织相当缺乏;三是中介组织作为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参与加工贸易管理中既无财政支出专项,向企业收取也缺乏稳定渠道。

三、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一)构建思路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辅助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中发挥的监督、沟通协调、服务作用,建立长期发展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逐步形成辅助功能多元化、权责边界明晰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参与方式法制化、改革推动渐进化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运作模式,实现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职能的优化和转变,全面提高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竞争力。

(二)模式的基本框架(见表1)

(三)构建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1、全面发挥中介组织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中的各项功能

(1)监督鉴证功能。海关可以将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职能授权或委托给中介组织,特别是在监督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鉴证加工贸易货物的品质、价值、用途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借助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力量协助进行加工贸易核查,委托各行业协会开展单耗标准的制订,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保税货物情况证明,接受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使用价值的认定意见等方面。

(2)沟通协调功能。各类行业企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自律性中介组织可以通过发挥其双向沟通的功能,维护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加工贸易政策信息、政策预测、业务指导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海关企业联络渠道,向海关反映意愿和建议;实行集体自律,约束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市场服务功能。中介组织服务的范围应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由起初主要提供单一的报关、报备、报核服务,发展到全面提供加工贸易货物内部账册管理设置,规范归类、备案、结转、报关、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销等各项业务处置的市场服务,联网监管、电子化手册等企业端信息化系统研发运用等全面的专业服务。

2、逐步明确和建立中介组织与海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海关与中介组织应该既是彼此独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海关和中介组织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职能范围,不应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海关必须为中介组织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中介组织不但必须是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且同时要接受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引导中介组织参与建立加工贸易管理事务所

要尽快出台鼓励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措施,在政策、制度和资金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引导中介组织积极参与。一方面,现阶段可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各类公共型的中介组织,充分利用这类组织的优势,吸引其辅助海关进行加工贸易管理。如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在加工贸易管理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机构辅助海关监督规范加工贸易企业行为;利用报关行、拍卖行、软件开发公司、咨询服务机构等提供加工贸易事务中的专项服务等。另一方面,如条件成熟,可在逐步建立关务员、关务师等中介专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海关事务所等类似的机构,专职于辅助海关监督、规范、鉴证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4、健全和完善制度,保障中介组织合法、有序参与管理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决不能仅靠“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理论和口号支持,它更需要各层面制度的保障,特别是《海关法》以及总署相关的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有关办法的政策法规保障。考虑到目前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类政策法规可以是框架式、原则性的,只需明确中介组织参与管理的地位合法、方式合法、组织合法即可。

5、渐进式地推动改革试点,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

中介组织参与海关加工贸易综合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改革工作,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渐进化的推动方式,先由各地方海关因地制宜试点。试点可以在监督、鉴证、规范、服务、沟通协调等功能方面全面展开;试点的形式也可多样,参与的方式可以是松散型、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紧密型、长期性的。试点成功可总结完善,上升到海关总署层面全面推开,试点不成功可以不断调整优化,再试点,再总结完善。

参考文献:

① 周耀红.中国社会中介组织[C].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② 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F].上海三联书店,1999

③ 吴敬琏.中国增长模式抉择[F].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2008

④ 冯金钟.关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探讨[C].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2006—05—24

海关监管论文第8篇

关键词:国际会展业;海关;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5-02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国际展会业正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成长最快、前景广阔的重要行业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也日益增强。尤其是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筹办,为海关探索完善国际展览会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国际会展业海关监管概况

(一)海关监管发展历程

世界博览会这一世界性的展览盛会,从其进入中国之日起就与中国海关结下了不解之缘。自清同治六年(1867年)巴黎世博会起,迄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比利时列日世博会止,38年间我国先后共参加了29届世博会。其间,中国政府的一切参展事宜皆由清政府授权给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负责组织筹办。其中,博览会信息的对外、宣传,展品征集、采购等事宜,都由各地海关具体经办,晚清海关与世博会折射透析了近代中国由封闭无知到认识世界走向世界并逐渐融入世界的曲折、艰辛和痛苦历程,也是中国人走出封闭走向世界文明的历史。

(二)海关监管现状

20世纪80―90年代,国内新建的会展场馆约相当于目前会展场馆总数的20%,国内会展业建设开始起步。据海关不完全统计,举办和参加会展的数量不断增多,2004年我国会展项目数量超过 3 000个,出国办展近800个;参展企业500多万家,参会专业观众近2 000万人次。

二、海关监管的现实困境

1.以经济全球化为特征的贸易新方式、新产业的不断涌现与脚步滞后的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目前会展整体规划不够理想,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以省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基础制定会展发展战略规划,使海关在通关监管上面临更多难题。

2.国际政治形式复杂多变,对国际会展业的国际贸易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9・11”事件后,贸易安全成为海关关注的重点。如何从海关管理层面降低国际会展业在组织、举办和承办过程中的人流、物流风险,正在成为海关等边境管理部门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国际会展业存在的风险

1.偷逃国家税收风险

偷逃国家税收风险的表现主要为价格风险、数量风险和税率风险。每一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见图2)。

2.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

逃避国家管制类风险的表现主要为证件风险、减免税风险。该项风险的来源数不胜数,有些来自组织外,如通货膨胀、公共卫生,时常接受度、汇率、政府监管。实践中,这些风险事件称为“威胁”。

3.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

逃避国家禁止类风险主要包括禁止进出口风险与侵犯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4.其他类执法风险

其他类执法风险包括报关单逻辑风险、通关数据逻辑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

四、海关风险管理

1997年,世界海关组织在修订《京都公约》时正式将风险管理纳入“京都公约海关监管指南”,作为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一项具体措施。海关风险管理的内涵,即对海关工作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系统的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有效进行识别、度量、分析、评估、处置和监控。

(一)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

以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将风险管理的科学方法与实际展览会监管业务相结合,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查找出易发生走私违规等执法风险的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和海关执法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高风险企业、商品进行重点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作业流程设计

风险式监管主要作业流程包括:展会信息管理、展会风险评估、风险监管实施、风险评估反馈四个环节。

1.展会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网络技术,将目前相对分散的展览会监管场所、展会企业相关数据加以整合管理。

2.展会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决策理论的支持下,确定实施监管的重点企业或重点货物。

3.风险分析处置。根据可能性和结果分析风险并决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4.风险评估反馈。对展览会监管工作总结并反馈,并进行调整,对各个阶段定期进行风险管理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对展览会监管存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后,必须对采取适合的反映作出决策,对风险的反应可以分为降低、转移、分担和保留,展览会海关监管风险要求在风险发生前对能预见的事件的替代性补救方法加以评估(见表)。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后一步是风险控制―执行风险反应战略,监控风险引发事件,启动应变计划。

参考文献:

[1] 克劳德・塞尔旺,竹田一平.国际级博览会影响研究[M].魏家雨,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

[2] 刘大可.会展经济学[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

[3] 应丽君.21世纪中国会展经济与会展产业[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4] 2006―2007年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R].2007.

[5] 赵春霞,等.会展概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6] 郑建瑜,等.会展场馆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

[7] 松茂萃.晚清海关与世博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

海关监管论文第9篇

随着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已达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就上海而言,就接连发生过不少热门性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网红店 Farine 长期使用过期面粉、小确幸餐厅沙门氏菌污染中毒等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让人唏嘘不已,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

其中,小型无证餐饮投入成本少、收益快、制作工艺简单、经营场所小、卫生条件差,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又大量存在、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严重,而且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油烟噪声扰民等诸多问题,对小型无证无照餐饮的监管问题已是食品安全的矛盾焦点。

本文从协同治理的角度入手,利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的安全监管问题进一步探讨,结合《小餐饮单位标准化建设》、《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新型监管措施的经验总结,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三方监管,形成公共治理格局,为进一步构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体系提出更好的建议。

ABSTRACT

目录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创新之处

第 2 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介绍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小型无证餐饮 .

2.1.2 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 .

2.2 协同治理理论介绍

2.2.1 协同治理理论

2.2.2 协同治理理论对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的启示

第 3 章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现状 .

3.1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现状及安全监管历史沿革 .

3.1.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现状

3.1.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形成原因

3.1.3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历史沿革

3.2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现状 .

3.2.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整治方案

3.2.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协同联动机制

3.2.3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疏导工作

3.2.4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成果

第 4 章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小型无证餐饮查处取缔执法难度大

4.1.2 餐饮监管部门监管任务繁重、资源配置不足

4.1.3 小型无证餐饮回潮问题无法解决

4.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现实需求导致了小型无证餐饮屡禁不止

4.2.2 相关许可、审批条件过于苛刻

4.2.3 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缺少法规的有效支撑

4.2.4 政府监管部门缺少磨合和合力

4.2.5 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缺少社会共治的有力支撑

第 5 章 国内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和借鉴 .

5.1 国内其他省市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成果 .

5.1.1 重庆市小型无证餐饮典型治理

5.1.2 广东省创新监管模式

5.2 国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2.1 日本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

5.2.2 新加坡的集中管理模式

5.2.3 泰国、韩国的松散监管模式

5.3 国内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启示 .

5.3.1 吸收经验,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5.3.2 联合第三方共同监管,形成共治

第 6 章 完善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的建议 .

6.1 加大小型无证餐饮宣传和教育,培养市民食品意识 .

6.1.1 加大小型无证餐饮宣传和教育

6.1.2 加强引导市民食品安全意识

6.2 加强监管力量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6.2.1 加强监管力量和措施

6.2.2 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6.3 完善法律法规,改进许可、审批制度,推进小餐饮备案 .

6.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3.2 改进许可、审批制度,继续推动小餐饮备案

6.4 推进社会共治,形成协同治理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