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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5 11:25:5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1篇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2]黄玉俊中国金融新业务知识大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3]于光远经济大辞典(汇编本上下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4]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2篇

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

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

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

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2]黄玉俊。中国金融新业务知识大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3]于光远。经济大辞典(汇编本。上下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3篇

论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相关问题及法律对策

2. 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价值和目标:

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消费形式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在国外却早已非常流行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兴起。二战后,西方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有效运用资金,增加利润收入,将贷款逐步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使消费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收益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十分盛行,所以,许多中国人都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在有些大城市人们的信用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已有相当一部分人突破了自己的“零信用”记录,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对贷款消费持谨慎态度。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我国已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上了经济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消费信贷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和商品销售方也纷纷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信贷的商业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本文分析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研究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概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宏观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管理、特别是在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立法等几个方面寻找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稳健发展的途径。

3. 毕业论文工作内容:

1 查找现有文字资料

2 对开展消费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商品销售单位以及已经采用信贷方式进行消费的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消费信贷时所遇到的问题。

4. 进度计划:

预计用20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1——2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3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4周

第5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6——11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12——13周:完成论文二稿

交老师批阅;

第14——15周: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第16——17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8——19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20周:定稿打印。

5.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 谢渡扬主编:《消费信贷指南》,地震出版社,2019.7

2 李世谦主编:《信用消费》,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6

3 曾益:《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思考》,《投资与研究》,2019.第2期

4 邱尚启:《消费信贷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时报》,2019.2.17

5 《上海消费信贷形势喜人》,《国际金融报》,2019.2.1

6 周雯霞、吴振华:《消费信贷利国利民,提速发展正当其时》,《中国城市金融》,1999.第6期

7 赵辉:《美国的住房信贷运行机制》,《现代商业银行》,2019.第1期

8 叶永刚、邓亚平:《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及其发展》,《理论与实践》,2019(20)

9 尹世杰:《我国当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几个问题》,《消费经济》,2019(1)

10 白玉玲:《论健全消费信贷法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1)

11 刘锡平主编:《消费信贷指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9.8

12 粟勤:《消费信贷》,中国审计出版社,2019.1

13 王伯栋:《铺就消费信贷的绿色通道》,《中国金融》,2019.第11期

14 莫正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第4期

15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5篇

当前中国经济已基本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过渡,有效需求不足成为中国经济的焦点问题。在此背景下,消费信贷作为一个崭新的消费方式和信贷渠道,引起政府、银行、企业和居民的多方关注。特别是1993年3月,中国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后,各大商业银行加快了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步伐,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增多,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消费信贷是新生事物,它的开展无疑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机遇,但也带来挑战,商业银行应该既要抓住机遇,充分拓展这一业务领域,又要有效防范风险,不使本来低劣的资产雪上加霜。目前,世界上金融危机连续不断的爆发,使得人们对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它已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最大的不确定因素。银行风险的预测和控制就越发重要紧迫。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仍然相当低,各种制约因素非常多,市场处于培育阶段。与生产信贷相比,管理的复杂程度更高,因此,需要针对个人消费信贷建立一套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本论文通过对前人理论进行总结和运用,形成一定的理论认识;接着对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约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种种风险,并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说明风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在后,找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形成原因;最后,通过确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和设计信用评分模型来控制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并以次提出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本论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以实证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对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则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具体问题则采用个案分析与综合归纳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内容如下:

1、通过对消费信贷、风险以及消费信贷风险理论的认识和运用,指出消费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图消灭风险,回避风险,是不现实的,只有积极地认识风险、控制风险,将消费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2、我国消费市场目前买方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消费市场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更新,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这些都使得我国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变得可行。虽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由于文化传统、经济状况和相关配套措施不足等原因,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难题:(1)中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保守;(2)中国居民现在其预期的收入总体水平偏低,负债消费的承受力较弱;(3)消费信贷政策存在偏见与歧视;(4)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5)银行的经营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长期潜在性、不确定因素较多和风险较其它信贷风险高三个特征。

4、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1)银行方面的原因。(2)消费者方面的原因(3)其他方面原因。

5、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识别;(2)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评估。

6、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以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2)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3)健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4)实行消费信贷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5)建立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6)建立消费信贷风险保障机制;(7)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关键词:消费信贷;个人信用;风险

ANALYSISOFTHE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PERSONALCREDITOFCOMMERCIALBANK

Abstract:CurrentChinaeconomyisalreadybasictorealizetobegonetobysellingpartymarketthetransitionofthebuyermarket,thevalidneedshortagebecomestheeconomicfocusinChinaproblem.Soasanewconsumptionwayandchannel----consumptionbycreditcausingthegovernment,bank,businessenterprisetopayattentiontowithresidentinmanyways.Especiallyin1993March,theChinesedomesticaffairsmansionpromulgatedthe《concerningexhibitionindividualthatopenthecircularthatleadingopinion》,thestepsofmostcommercialbanksondevelopingconsumptionbycredithavebecomemoreandmorequick,andgotgoodresult.Butthereweresomeproblemsappearedduringthetimeofdeveloping,theseproblemswereseriousrestrictthedevelopment.Theconsumptionbycreditisneonatalbusiness,itdoubtlessbringopportunityandchallengetocommercialbank,socommercialbanksshouldtakethisopportunityandexpandthisoperationactively,atthesametimetheyshouldalsokeepawayformriskeffectively.Current,intheworldthefinancialcrisisissuccessivetobreakout,makingpeopleisabiggestindeterminationfactorthatbankriskhadthedeepercognitionparticularlytothefinancialrisk,ithadbecomethebafflingeconomydevelop.Hereby,parewiththeconsumptionbyproduction,consumptionbycreditisjuststartwithlow-levelandeverykindofmakeroughlythefactorisquiteafew,themarketisplacedintogrowthestage.Withprovidealoanforproducecompare,thecomplicateddegreethatmanageishigher,therefore,thedemandaimsatprovidealoanbypersonalcreditestablishesasetofrisksagainstthesystem,againsteffectivelywithdissolve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personalcreditrisk.

Thispaperbasesonthetheoriesthatthepeopleresearchbefore,itanalysistheactualityofconsumptionbycreditinourcountry;afteranalysisthereisafurtherstudyofallkindsofriskwhichrestrictpersonalconsumptionbycreditandshowwhatfacetaretheserisksbehave;thenfindoutthereasonshowrisksappear;atlastensurecreditestimatestandardtocontrolrisksandthisstandardisfoundationofkeepawayformriskscountermeasure.

Mainadoptioninthisthesissubstantialevidenceanalysiswithnormanalysiscombinetogether,withthesubstantialevidenceanalyzesformainresearchmethod.To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creditriskproblemtothenadoptthequalitativeanalysiswiththemethodthatquantitativeanalysiscombinetogether,atthenadopttheindividualcasesanalysistotheconcreteproblemwithsynthesizethemethodthatinducecombinetogether.

Studythecontentsasfollows:

1、Dependtheconsumptionbycredit,riskandconsumethetheoreticalcognitioninriskofconsumptionbycreditwithmakeuseof,pointouttheconsumptionbycredit’sriskisobjectiveexistentof,theschemeexterminatestherisk,gettingaroundtherisk,isnotrealistic,onlyhavetoknowtheriskprogressively,controlrisk,willconsumetolendmoneytheriskaslowaslowestdegree,thencanrealizethetarge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

2、theourcountryconsumesthemarketcurrentbuyermarketstructureandformalreadythefirststepbecomes,consumingthemarketvalidneedobviousshortage,peopleconsumptionideatooatrenewcontinuously,reformdeeptoturnalongwiththefinance,thecommercialbankinclinestowardtoopenmoreandmoreexhibitionconsumptionbycreditbusiness,theseallmakeourcountrydevelopstronglytheconsumptionbycreditbecomescanline.Althoughourcountryindividualconsumptionbycreditdevelopmentobtainedtheverybigadvance,however,becauseofculturetradition,economicconditionwithrelatedintegrationshortageetc.reason,individualconsumethedevelopmentoftheprovidealoanbycreditstillfacesmanyhardnuttocracks:(1)thetraditionalconsumptioninChineseresidentideakeeps;(2)thetotallevelinitsanticipantincomeinnowinChineseresidentislow,theacceptancedintthatliabilitiesconsumeisweaker;(3)consumetheprovidealoanbycreditpolicyexsitsprejudiceandbias;(4)thepersonalreputationsystemisnotsound;(5)thebankoperatestheconsciousness,servicequantityneedsthefurtherexaltation.

3、commercialbankpersonalconsumptionbycreditriskcontainmorelong-termlatent,indeterminationfactorwithotherrisk,consumptionbycreditriskhighthreecharacteristics.

4、commercialbankthereasonoftheprovidealoanbycreditriskcreation:(1)thereasonofthebank.(2)theotheraspectinreason(3)reasonoftheconsumer.

5、commercialbankprovidealoanbypersonalcreditriskidentifieswithtakesthegaugeof.(1)providealoanbypersonalcreditriskidentifies;(2)individualconsumesthevaluationoftheprovidealoanbycreditrisk.

6、commercialbank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personalcreditriskagainststhecounterplan:(1)establishwithperfectandpersonalreputationsystemandpersonalreputationevaluationsystems;(2)establishwiththesoundlawlawssystemofprovidealoanbycredit;(3)internalmanagementsysteminsoundbank;(4)practicethe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creditstockcertificateturn,scatteringaboutthe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creditrisk;(5)establishtheriskmanagementthatbankprovidealoanbycredit;(6)establishtheprovidealoanforconsumptionbycreditriskguaranteesmechanism;(7)practicetofloatthelendingratewithcompensatetopunishtheaccrualinadvance.

Keywords:consumptionbycredit;personalcredit;risk

目录:

第一章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

第三章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研究结论与对策思考

参考文献:

[1][美]多恩布什,费希尔,《宏观经济学》[M],经济科学译丛,1997

[2][美]爱德华•I•艾特曼,《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3]李世谦,李霞,吴文盛,《大融通》[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4]周泓洋,《谁来消费中国》[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5]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组织宣传处编些,《怎么样借银行的钱》[M],上海出版社,2000

[6]粟勤,《消费信贷》[M],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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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后春,蒋三庚,成小洲,《金融风险及其防范》[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9]王元龙,“关于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若干问题”《国际金融研究》[J],1999、5

[10]贺力平,“入世给消费信贷发展带来新推动”,《金融与保险》[J],2002、9

[11]周好文,“放手发展个人消费信贷”,《金融与保险》[J],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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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民权,“对发展消费信贷及其风险控制的思考”,《银行经济》[J],2000、11

[19]李敏新,武剑,“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中国金融》[J],2001、4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问题 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中国百姓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未雨绸缪”世代相传,被誉为传统美德。这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信贷意向存在错位。受传统消费惯性的深刻影响,对信贷消费的认知程度较低。经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扩大消费的宣传,居民消费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但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愿或者认为不必要贷款消费的人占据绝对多数,消费模式一直沿着“积蓄—购物—积蓄”的路子,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唤不起人们利用金融产品的意识,享受不到金融产品带来的好处,“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消费模式未被绝大多数人认同,如果在今后人们的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消费信贷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全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缺位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000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也拥有较为完备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库并形成信息网,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大规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顾虑,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目前,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没有有效社会信用机制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同时,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银行难以对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四)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还较低,致使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大小决定其信贷需要对银行的有效性,只有有效需求充足才能将个人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近几年金融资产虽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对大多数普通市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调查,目前银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对象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未来预期收入较高。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使消费信贷的对象主体仅限于社会上的中等稳定收入群体,这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五)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二、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孙烨、季小杰,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7篇

(一)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定义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通过电子数据而推行的商务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和实体店面消费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消费信贷指的是电子商务企业,比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选择客户自身的个人信用作为授信标准,为了方便客户购买线上产品,实行先购买后付款的消费方式,从而推行的一种借款消费模式。这种信用消费贷款与一般的消费贷款区别最大的地方是其并不需要担保,而且贷款流程简便,贷款额度根据你的个人信用还有消费数额大小确定并进行适当调整,主要的数据来源于客户平时消费习惯、消费金额、个人信用以及朋友信用等方面,来确定电子商务消费贷款的额度,其贷款对象和使用环境不仅适用于于电子商务企业客户和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消费,并且其也在不断拓宽与其他网上平台和线下店铺的合作范围。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特征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由于其产生环境和产生平台的特殊性,在具备了贷款和消费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消费贷款来说,其主要具备的特征有便捷性、使用平台专一性、小额性、风险特殊性。

便捷性主要体现在用户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其在自己的消费信贷额度内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相对于我们传统的消费贷款使用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繁琐流程来说,从时间上和流程上都简便了很多,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以“蚂蚁花呗”为例,我们在淘宝或者天猫平台上购物时,若想使用“蚂蚁花呗”我们只需要提前在支付宝内开通我们的业务,我们会得到其根据我们的消费记录和个人信用所确定的一个信贷额度,我们的购物额度只要在授信额度内,就可以在付款时选择使用“蚂蚁花呗”付款,这样就完成了从申请贷款到使用贷款的一个过程。这种便捷性是一般的信用消费贷款所不具有的优势。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推出基本都是由电商平台为了刺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所推出的,其消费信贷只供在自身平台上消费的消费者使用。比如“京东白条”只能在京东平台上使用,“蚂蚁花呗”只能在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上使用,每种消费信贷的使用平台具有专一性。当然现在各大平台也都在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我们也希望看到未来更加顺应时展的模式。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贷款发放对象是电商平台的客户,基于客户购买商品类别和客户信用以及保障后期还贷情况等因素考虑,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的此类贷款必然具有小额特性。像“蚂蚁花呗”是根据不同客户,其授信额度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但目前不会出现过高的额度。

由于这种小额信贷不具有担保性,后期追回成本较高,而我们的客户申请到消费信贷的难度又不是很高,客户分布范围广,违约率高。客户的信息不全面,信息对称性低,这些都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具有高风险性、高难度性。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风险

相关学者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跨时期消费文化研究文献发现,中国消费者的金融的风险忍受能力比美国消费者强。并在相关实验研究中发现,中国大学生比美国大学生更倾向于承担金融风险。而在电子商务小额信贷主要使用者中,大学生占比很高,使用者也主要集中在年轻群体中。电商平台的小额消费信贷准入门槛低,年轻群体的还款能力普遍偏弱,这也就加大了电商小额消费信贷的风险。在电商平台上面,这种门槛低的小额信贷满足了一些群体的需要,而同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也更加明显,信息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信用风险

首先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信贷的使用主体缺陷,当然电商平台和消费信贷本身之外的其他外部因素也是造成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原因。消费信贷的主要使用者集中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而这些消费者很有可能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贷额度,提交虚假资料,而审核平台可能由于对一些虚假信息识别能力不足,导致信贷额度过高,从而无法控制违约率。消费者进行消费满额后,若不按时还款,也就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出现高违约率,这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二)流动风险

其次是流动风险,电子商务消费信贷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信用支付,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慢慢的重视起来了“第三方支付”,但对其的监管仍然有很多地方不到位,监管部门的缺失会给电子商务信贷带来流动性风险。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推出消费信贷的同时必然会建立内部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信贷的发放、使用以及追回等工作顺利进行,但自我监督存在趋利避害的缺陷,可能会出现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流动性问题不仅会影响电商平台,同时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带来负面影响。

当然这只介绍了两个主要的风险,其他的还有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对于风险问题我们不仅要认识到识别其的重要性,更要明白风险的形成原因是什么,从而更好的把控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体系。

三、风险控制理论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特殊信用风险会呈现非系统性、不确定性、无法衡量性、关联性等特性,我们在对此种风险的防控方面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形成、性质和程度方面,从根源上寻找风险控制的理论依据。

电子商务小额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首先要对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予以归类和划分,然后进行识别,从而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考量,进而采用合理合规并有效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预防。以这样一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消费信贷资金的损失风险,减小电商平台遭受消费信贷风险的概率,完善电商平台的抗风险流程,从而使风险控制存在于一个较完备的理论体系下,再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实现。首先要建立监督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线上贷款的特性,在严格遵循“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下设立小额消费信贷风险防控组织;然后要注重信贷操作环节的时效性,电商消费信贷的审批发放流程具有实时性,所以要做到实时监督,以防让发放错误和高风险贷款带来后续更大的风险;电子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防控理论体系。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在电子商务平台推出消费信贷之前,应当审查此类信贷的推出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违背国家政策,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起着什么作用以及对我们当前的金融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尤其对一些发展规模不大,各种体制还欠健全的企业来说,更应该注重消费信贷基础理论的研究,一定要保证自己推出的消费信贷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不能只看到消费信贷为电商企业所带来的交易量的增加,就不顾自身经济实力推出消费信贷。在电子商务企业推出小额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公司的信贷策略,推出的信贷额度是否超过自身企业的负债比。我国目前尚未有权威理论对此进行相关解释,还需要企业通过企业内部协调与发展,通过不断学习已经成熟了的相关消费信贷理论,来充实与完善自身的小额消费信贷策略,最大限度优化自身的信贷体系。

(二)阶段性控制

在进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时候,要考虑到信贷风险控制不同阶段的特点,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措施。我们可以从贷前和贷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8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9篇

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 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三)消费金融的特点

1.消费金融主要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个人一般用途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但不涉及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装修、教育、旅游、婚庆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和业务。

2.消费金融公司只贷不存。贷款资金一般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在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还可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3.审批速度快。消费金融公司对贷款的审批可能只要1个小时,甚至更短就可完成。以消费者购买家电为例,消费金融公司把钱直接打到商户的账户上,消费者可直接带着电器回家,借款者在之后按照规定的还款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即可。

  4.服务方式灵活。消费者除了可以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贷款外,还可以在与之合作的商户卖场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合作商户涉及百货商城、电器电子、家饰家装、旅行运动、教育培训等,使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贷款。5.无需担保、质押。消费者在申请消费贷款时,不需要任何的担保品,一般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即可从消费金融公司得到贷款,减少了消费者贷款的压力。消费金融主要是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在SWOT分析方法中,S代表优势(strength),W代表劣势(weakness),O代表机会(opportunity),T代表威胁(threat),S、W是内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其战略包括SO增长性战略,WO扭转性战略,ST多元化战略,WT防御性战略。以下对消费金融进行SWOT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优势因素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因素包括客户定位明确、服务方式灵活、审批速度快、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这些因素大大促进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1.客户定位明确。目标客户具有针对性,主要为年轻人群、年轻家庭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客户提供消费融资平台,相对向银行借款,这类人群更容易得到贷款。

2.服务方式灵活。申请者可以在与消费金融公司有合作的商户卖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成功后,消费金融公司把贷款直接划入商户帐号,使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完成了消费。而商业银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却不具有此特点,为了达到最终消费目的,消费者通常要奔波两地办理相关手续。相比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方式更灵活。

3.审批速度快。贷款申请过程中,借款人一般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收入证明即可,大大简化了申请手续,办理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就可完成,比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手续简单,时间也短。

4.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借款人无需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物便可申请到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贷款,在物质上大大减轻了消费者借款的负担。

(二)消费金融的劣势因素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公司运营经验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投资主体单一,竞争力不足,信用风险较大。

1.运营经验不足。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型机构,其发展道路还有待探索,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经验,只有更多地向国外市场学习。但限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资金来源不足。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吸收外部存款,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人的投入,但《试点办法》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规定主要投资人需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可见,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相当高,这让许多投资机构望而却步,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

3.投资主体单一。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有三家都是由我国商业银行控股,而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突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开创新的消费模式,还是个未知数。其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新载体,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经营下去,从而影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

4.竞争力不足。产品种类受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涉及汽车和房贷,但我国目前消费贷款主要以汽车和住房为主,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所占比重较小,由此消费金融公司自然损失了大量客户资源;贷款额度受限:消费金融 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额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月收入这一项指标,且总额度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这一点来看,信用卡更有优势,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担保、抵押及办理速度方面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利率方面: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现行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56%,可知,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利率可达22.24%。这一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贷款利率。

5.信用风险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特之处在于无需担保和质押,贷款办理速度快,而这两点恰恰又是其致命的弱点,这种信贷模式大大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北银消费金融中心来分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即可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贷款,而对消费者的信用审核也只是根据证明材料这一项内容,在资源有限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要调查一个人的信用情况就做不到快捷,做到了快捷,又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种困境。而消费金融公司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特性,只能放弃了信用风险。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若出现了消费者违约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物品进行补偿,极易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

(三)消费金融的机会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国内环境也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机会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目标客户思想先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都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家政策支持。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我国对外出口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从2007—2009年,进出口净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9年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点为-3.7(见表1),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符合了这一时期的特点,为了完成向消费型经济的转型,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而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也是政策的产物,在这种趋势下,相信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2.目标客户思想先进。商业银行已将中端以上的客户瓜分殆尽,而未来信贷市场上最具消费潜力的那部分人群还有待挖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以年轻人群及年轻家庭为主的中低端客户,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思想较为前卫,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且很注重效率优先,这些特点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产生了需求。

3.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其中,社会保险是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图1可知,从2008—2010年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医疗保险的增长速度较快。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得知,截至2010年末,我国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随着社保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居民在不用担心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情况下,会将更多资金投向消费市场,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4.信贷需求多样性。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类型较少,主要由商业银行垄断,业务集中于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以耐用消费品为主的个人信贷业务相对较少,规模和专业化程度都有所欠缺,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善,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会多种多样,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好能够弥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完善我国消费金融体系。

(四)消费金融的威胁因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有,消费信贷需求不足,竞争对手的威胁,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只有关注这些威胁因素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应对威胁的决策。

1.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我国居民自古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一般倾向以当期收入为基础来消费支付,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加之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和承贷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表2可以看出,从2004—2010年,我国居民消费信贷总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百分比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直到2010年才刚刚达到15.7%,相对于中国13.39亿的人口这数字未免有些“寒酸”。而消费金融公司生活在这种需求不足里,必然面临较大挑战。

2.竞争对手的威胁。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及典当行,但从消费金融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来看,最大的威胁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而在其面前,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凸显出明显的优势和亮点:(1)信用卡的知名度明显高于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偏见理论,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前者;(2)消费金融公司的起息日为贷款发生的当天,而信用卡业务有50多天的免息期,后者可以减少利息负担;(3)消费金融公司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额度没有提升的机会,而信用卡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借款人会更倾向于大额度消费;(4)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幅度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00%,相比之下,信用卡的利率显得比较低。

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早已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时间还较短。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刚建立起了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个人名下的信用卡、房贷和车贷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记录,无法查询其受罚信息和司法信息等。有可能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群体刚开始涉及信贷领域,那么这些人的其他基本信息更是无从得知,将使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判断其客户的信用质量,在信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的信用质量,所以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如何寻找良好的客户群。

4.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建立稳定征信体系的首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信用法律来支持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违规的消费者如何进行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无担保的情况下更容易面临信贷风险在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催收欠款变得毫无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故意脱逃债务等违约行为,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还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刑事处罚,通过这些手段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债权得以保护。通过以上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因素,应用SWOT矩阵进行以下组合分析。通过对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矩阵分析,得到了相应的策略组合,只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五、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策略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策略

1.增加合作商户数量。扩大消费金融的一大策略是和商户结成合作关系,把消费金融服务融入其中。结成合作商户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商户直接接触消费者,准确把握市场脉搏,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商家采取优惠促销活动,有效引导消费,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目前我国四家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都确立了自己的合作商户,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 验,通过建立业务合作联盟,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等方式,扩大合作商户的范围。

2.扩大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事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贷款的业务。但从长远看来,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应将车贷、房贷纳入其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自身灵活的优势,同汽车生产厂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推出优惠贷款方案,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开创多元化的营销模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借鉴国外全方面的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延伸服务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如:在德国,凡是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客户就能获得在保险、维修、燃油、驾车旅行等方面的消费便利,还能得到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购车价格。

3.利率灵活化。《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了消费金融公司一个可以选择的空间,若利率太高,则会使中低端消费者望而却步,若利率太低则不能弥补成本,消费金融公司在制定利率政策时应区别对待,对首次申请贷款的消费者可以设定稍高的利率,但最好不要与银行无担保产品或信用卡利率相差悬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吸引消费者;对于二次及多次申请者,可以根据承贷能力和累计的信用记录,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让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又可以增加客户数量,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4.贷款额度分级化。《试点办法》中规定,在发放贷款额度方面,不能超过借款人贷款额度的5倍。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我国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而言,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这一上限指标定会有所突破。而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一味地等着环境来适应自己,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信用等级对贷款额度进行阶梯式的分类,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

5.扩大投资主体。由于《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主体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所以目前试点的京、沪、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是由商业银行控股,这一点不利于这类新型金融机构的独立发展,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中,构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大都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商业银行并不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如: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除了商业银行,还有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也应逐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主体多元化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动力,增强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6.拓宽资金来源方式。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者的投入,银监会对发行金融债券有较严格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完成注入新资金的融资方式不太现实。而向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又不能满足公司对资金长时间使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增资扩股,只要新投资者符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可以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新鲜血液”。

(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策略

1.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使消费者了解信用知识、金融知识以及消费金融的政策法规等,并帮助消费金融的客户做风险收益分析。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通过在社区开设周末讲堂等宣传形式,改变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扩大消费信贷需求,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信贷的消费模式。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覆盖领域并不全面,部分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也缺少贷款消费的信心,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利于提高老百姓消费的信心,也有利于贷款消费的发展。

3.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分散在银行、税务、电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中,信息时效性较差,记录不完整。因此,我国应抓紧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各部门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互相补充个人信用信息。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建立自己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估系统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同时,与各个社会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联网,相互补充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