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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5 11:25:4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1篇

关键词:参与式教学法;农业政策学;综合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11日

参与式教学法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源自英国,其主要理论依据则是合作学习理论和建构主义理论。我国21世纪初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多少受到参与式教学法的影响。参与式教学的目的是让所有的参与者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强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各种教学手段、方法,创设宽松、和谐、平等、有趣的教学情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体学生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教学过程中来,在参与中学习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进而形成能力,在参与中掌握方法,体验各种丰富的情感,形成新的价值观。参与式教学也充分关注学生的自我体验、自我发现、自我反思,从而达到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发展能力、促进自身主体性发展的一种教学方法与模式。

农业政策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农业经济科学,是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核心课,是专门研究农业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及调整和具体各项政策目标、内容和措施的课程。在开设这门课程之前,学生已经学习过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土地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农业技术经济学、农业企业管理学等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因此,从课程定位来看,该门课程在教学上呈现立体多元的特征,它融合了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素质拓展类课程的特征;从教学内容看,既要掌握农业政策的基本内涵、理论和政策制定执行,还要深入了解各项具体政策;从教学要求看,要求学生根据已有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点,对相关农业政策有很好的理解和对政策运行现实及效果进行分析;就教学方法而言,主要采取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基础理论为重点,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农业政策学的课程特点决定了其非常适合在教学中采用参与式教学法。

一、农业政策学教学中采用参与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课程性质决定了可以采用参与式教学,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农业政策学既注重理论教学,更注重实践性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农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理论基础知识,更要求学生能灵活运用相关具体的农业政策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农业政策学包含较多的政策内容,决定了教学中不仅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理解、学习、运用知识的能力。但是传统教学模式下,大都采用灌输式教学,具体学习农业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和各项具体农业政策内容,学生参与度较低,这样的填鸭式教学势必造成学生“上课时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完扔笔记”,学生考完一门忘记一门的现象,学生能力素质很难得到提升。采用参与式教学,既鼓励学生参与教学的热情、兴趣,更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体系庞大、内容复杂,采用参与式教学可以灵活把握,提高教学效果。农业政策学包含内容较多,上篇是农业政策学总论,着重讲解农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及调整;下篇讲解具体农业政策,比如土地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农村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发展政策及案例分析等。由于有些知识点在前序相关课程中有所涉及和讲解,如果按部就班讲解内容,学生单纯听、记笔记,很少参与课堂教学,这样既提不起学生学习兴趣,也不利于重点知识点的讲解。采用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参与到课前预习、课中讨论、课后评价过程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又能调整教学进度、内容和方法,还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三)课程内容不断更新,采用参与式教学可以跟上时代步伐。“三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已经了九个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政策、农业科技政策、农村财政金融政策等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必须不断更新,增加新的教学内容,保证学生了解和学习中央关于农业政策的内容、要求、目标、战略。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受到课时的限制而难以引入农业政策的新成果、新理论和新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拓宽了课堂教学的时间和空间,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性较大,可以引导学生课前阅读资料、查阅文献,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转变学生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同时,要求教师课前也要充分准备,及时更新知识,紧跟课程前沿步伐。

二、参与式教学法在农业政策学教学中的实施

(一)课前设计讨论专题,指导学生准备参与。参与式教学强调的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能力培养,教师要组织学生参与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共同选择问题、设计问题。在指导课程预习的问题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农业政策学》教材内容与学生的认知水平,将当前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讨论题目设计和选择的同时做到时代性、新颖性、趣味性相统一,借此吸引学生去熟悉教材,思考问题,并能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主动地解决问题,初步达到了解内容,感知知识的要求。教学开始第一节课时,要详细介绍课程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教学目的和教学安排等;根据教学内容让学生提前预习、阅读教材、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杂志,设计讨论专题,根据班级学生情况按照宿舍分组,这样平时可以互相交流讨论,有利于分工合作,提前做好参与讨论准备。如设置了国内外农业土地政策比较、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管理政策变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农村财政政策与农业发展、WTO对我国农业政策的影响、农村教育政策与教育质量、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学生根据自己兴趣选题、做好课堂参与准备。

(二)课堂进行专题讨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参与式教学的出发点是让所有参与者都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中,目的是使每个有着不同背景、个性、知识经验和智能类型的人都能有效参与。开展课堂讨论,既可以检验学生前期查阅资料、归纳总结和学习效果,又可以借助课堂平台展示小组成绩、特色和存在不足,学习成果可以由全班分享。其他个人或小组可提问或表达不同意见,展开辩论。教师对小组专题讨论的结果给予评价,肯定成绩的同时,对指出存在的不足及以后努力的方向。指导学生如何阅读文献、查阅资料和汲取国内外著名学者的观点,同时要把讨论的问题和现实紧密联系起来。尝试进行论文写作和研究,告诉学生进行研究或者对问题进行探讨要以现实经验为出发点,要以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为目的。当然,由于学生知识面的限制看待问题、解释问题的深度不够、观点可能也不一定准确,在讨论时可以帮助修正学生不正确的观点。通过参与课堂讨论,比如讨论日本农业政策与农业发展对中国启示,可以丰富学生对日本农业发展的认识、日本政府鼓励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等,扩展学生知识面和鼓励学生对农业政策重要性的思考,从而加深对“三农”热点问题的认知与了解。参与式教学法既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意识。

(三)注重实践性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农业政策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的运用,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在讲解农村土地政策内容时,组织学生到农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进行访谈调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制度安排、内部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等等,让学生将课堂上的问题以及自己所了解的有关内容与现实情况进行结合,使其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感受。在讲解农产品价格政策内容时,让学生到农贸市场、超市和社区蔬菜食品连锁店调查走访,树立学习专业也要密切关心老百姓生活的意识,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反映老百姓呼声。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到周边农村或自己生活的农村进行实地调研,结合暑期社会实践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平台等撰写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将实践融入在教学之中,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实施参与式教学法的效果

(一)更新了教育理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参与式教学,是在师生人格平等的前提下,提倡“以学习者为中心,以活动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一种教育新理念。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过程是师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合作教育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让师生在教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充分发挥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的作用,使师生在互动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在课堂上营造平等、和谐、愉快、健康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转变学生被迫学习,死背笔记的传统方式,营造了一种主动学习、快乐学习的学习氛围。学生在参与教学中也体会到专业学习的乐趣,加深了对课程的认识与理解。

(二)增强了合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分析能力。大学学习不仅仅要求学习好专业知识,更要求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组建课程学习小组,可以增强学生合作意识,围绕课堂布置的专题分工合作,比如搜集资料、整理提纲、专题汇报结构设置、课件制作、汇报表演等等。学生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同学间合作、小组间合作以及师生合作的过程,它使学生看到了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合作的过程又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组织与交往过程,这里既有生生交往、师生交往,还有学校与社会的交往,多种交往使学生心胸开阔,提高了他们待人处事的能力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力。同时,在分组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他小组同学进行点评,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增强了责任意识,锻炼了学生的社交能力。通过实践性教学,鼓励学生对“三农”相关政策进行调研,关注“三农”政策走向,关心老百姓生活,能使用所学知识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走近农村、亲近百姓、接触农业的过程中,在和农民交谈过程中,在多种角色的扮演下,学生们了解了社会、理解了他人,增强了服务社会、建设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学生在参与教学的过程中,得到了创造更新和表现自我的机会,显示了自己的个性特征,发挥了个人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增强了自主学习、自我教育、自求发展的信心。人是社会人,具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和要求,在与社会大众交往过程中,既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也提高了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易莉,马衍阳.参与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2.2.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林农创业;研究框架

中图分类号:F31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14-03

一、集体林权改革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林地经营权完全转移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林农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林农获得了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林农创业①的积极性。

集体林权改革具有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经营机制不活等体制性的障碍,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造成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不实、林农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林业。目前,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对创业的态度和认识也得到了加强。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林农的创业知识和风险认知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从而形成创业意向,并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创业行为。这一引致过程可描述如图1所示。

二、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

在创业研究的初期,学者们一般从创业者自身考虑影响创业的因素。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从制度和环境层面考察创业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具体到林农创业,其影响因素一方面来自于林农自身的创新能力和资源获取能力等,另一方面来自于林权改革形成的制度和由其引起的创业环境的改变。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可描述如图2所示。

(一)林农自身条件

影响林农创业的内在因素是林农自身的条件,包括林农的禀赋和素质两个部分。

1. 林农禀赋。林农的禀赋是指林农自身的身体条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自身的经济状况等。林农的禀赋是林农创业最基本的因素。欧洲林业创新创业研究(2005)和相关研究均表明,性别、年龄、学历、种族、家庭、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等林农禀赋都会对创业产生影响。具体来说,男性主导的创业比例要远高于女性。25~45岁是林农创业的最活跃期。不同种族、学历、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的林农,其创业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2. 林农素质。林农自身的素质也是影响林农创业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这一因素包括林农的创新能力、机会识别能力、资源获取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这几种能力不但决定了林农的创业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创业意识,而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是最终形成创业行为的关键。

(二)林业制度与环境

影响林农创业的外在因素是林农所处的林业制度和环境,包括林业制度和所在区域的环境两个部分。

1. 林业制度。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个大的制度背景。这个制度背景固然能引致林农的创业行为,但还需要相应的林业制度予以辅助。从支持创业的角度讲,在集体林权改革这一背景下,需要配套的创业政策与支持、投融资政策与支持以及培训政策等。正如在图1所显示的,教育可以影响林农的创业态度。因此,配套政策中的培训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林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创业机会的形成,或使创业机会有可能变为现实。

2. 林业环境。林农所处的区域环境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创业行为,这一点可以从GEM模型指标体系中看出②。林农创业的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一般来讲,创业比较活跃的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创业文化,而这种独特的创业文化往往是由其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同时,交通等基本设施也是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之一,而交通便利的地区创业活动一般也较为活跃。区域的自然条件或有助于创业活动的实施,或阻碍创业活动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林农创业。

三、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设计

基于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政府应该在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政府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政府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上构建林农创业的政策体系,以提升林农的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林农创业的环境,培育林农的创业意识,并最终支持林农的创业行为。

(一)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

1. 健全政府服务。政府应在林农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首先,政府应着手组建林农创业协会和林农创业合作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细化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政府应扶持创业中介组织,对针对林农创业服务的金融中介组织(如典当行)、咨询服务组织等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简化林农创业企业的行政性审批,建立林农创业的绿色通道。

2. 开发林农创业的保险产品。林业经营周期长是林业创业的典型特点。在林农创业的过程中,由周期长带来的各种风险影响着林农的创业积极性。因此,政府应与保险公司合作,针对林农创业开发特殊的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一方面针对创业产品的市场风险,让林农规避创业周期长带来的价格和市场需求等风险;另一方面,针对林农创业失败后的生计保障风险,让林农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失去生活来源的风险。

(二)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

1. 设立财政支持基金。从政府财政中拿出专门资金,设立财政支持基金。财政支持基金的用途为:第一,对符合政府导向的创业项目进行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林农创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第二,以入股等形式扶持林农创业的龙头企业,以发挥其带动效应;第三,对符合政府政策的林农创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2. 提升金融服务。对符合银行规定的林农创业贷款在多方面提升服务。第一,降低银行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第二,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林农联合互保贷款等。第三,设立以“速度快、数额小、程序简”的林农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

3. 引入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由于林业产品的需求长期呈现上涨趋势(《中国林业发展报告2009》),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也将目光转向这一领域。鉴于此,政府应积极通过设立风险引导基金、推介林农创业项目等形式吸引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参与。

(三)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

1. 建立创业文化。长期以来,受制于林业的体制和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林业一直缺乏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此,政府需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利于激发林农的创业热情的财富观、信用观和成败观,营造一种全社会尊重创业、认识创业并参与创业的浓厚氛围。这是一个多管齐下的工作,媒体和农村宣传板等要起到介绍创业知识、宣传科技创业人物、讲述创业故事的作用。同时,要大力宣传在创业中具有表率作用的地区和个人,通过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的亲身经历教育周边地区和群众,以带动林农的创业激情。

2. 设立林农创业课堂。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林农创业课堂。第一,组织专家编写针对林农创业的培训教材,系统介绍林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林业创业的基本规律、林业创业企业的组织管理等知识。第二,克服现有农村培训课堂流于形式化的缺点,努力增加一些创新的形式和内容,使受训人员能有较大的兴趣与热情参加培训。第三,突破现有农村培训课堂的时空限制,利用电视台、发送光盘等形式开展创业讲坛,尤其应重视创业先进人物的言传身教。

四、结论

在集体林权改革下支持林农创业是深化改革和提升林业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为此,理论上应建立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研究体系,剖析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指导林农创业实践。首先,应厘清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机理,形成该领域研究的理论框架;其次,应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林农自身条件和外部制度环境中找出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为政策设计奠定基础;最后,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林农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是该领域研究的关键和归宿,也是研究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本文将林农创业界定为林农依托家庭组织或创建新组织,通过投入一定的生产资本,依托林业,通过扩大现有生产规模或从事新的生产活动开展一项新的事业,以实现财富的增加和事业发展的过程(Unsitalo and Markkola,2006;郭军盈,2006)。

②GEM(全球创业观察)是1999年在考夫曼基金的帮助下,由美国百森商学院和英国伦敦商学院发起和成立的一个旨在每年评估创业活动率的国际性研究项目。GEM的研究对象是创业活动的各种环境因素以及创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参考文献:

[1]Ewald Rametsteiner, Gerhard Weiss, Klaus Kubeczk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 in Central Europe[M]. Leiden;Boston:Brill, 2005.

[2]Jori Uusitalo, Juha-Matti Markkola.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is it worth activating[J]. Forestry studies/Metsanduslikud Uurimused 45:P67-73.

[3]Hult?ker, O.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forest harvesting industry: A qualitative study of development in small enterprises[D]. Ph. D. thesis. 2006. (In Swedish with English summary).

[4]Lunnan,A.,Nybakk, E., Vennesland, B. Entrepreneurial attitudes and probability for start-ups-an Investigation of Norwegian non-industrial private forest owners[J]. 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2005,(7),683-690.

[5]简丹丹,段锦云,朱月龙.创业意向的构思测量、影响因素及理论模型[J].心理科学进展,2010,(1):162-169.

[6]刘璨.中国集体林制度与林业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7]郭军盈.中国农民创业问题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8]刘于鹤,林进.一场伟大的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J].林业经济,2007,(11):8-14.

[9]陈建成,徐晋涛,田明华.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10]《中国林业发展报告》编写组.2009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J].林业经济,2010,(1):69-77.

On Entrepreneurship of Forestry Farmers Under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a Research Framework

Xue Yongji, Pan Huanxue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因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资料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急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是解决人们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制度非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变迁。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也随着经济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自己的发展历程。本文将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探索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为基点,从宏观层面对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变迁历史进行论证分析,以为构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提供政策上的思路。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变迁都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的,是特定时间段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阶段来论述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1 我国古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思想的萌芽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早在科学水平不发达的古代,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作为中国早期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的“仓储制度”和“荒政思想”也相应产生了。

中国古代的这种以实物形式的“仓储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性质。但其保障的范围都是狭窄的,其主要还是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此外,民间自发养成了以“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主的自助思想和一些自发形成的互助组织和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沉淀下来的这种政府救济与民间互助相结合、具有代表性非正式风险保障制度,至今仍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障制度生产有着重大影响。

2.2 我国近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

鸦片战争以后,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我国近代农业保险理论与思想。陈炽(?-1899年)在《续富国策》中提出“保险集资说”中论述了保险的一般原理和自行集资办保险的设想,是我国近代比较完善、系统的保险思想。同时,少数省份也试办过农业保险以抵御巨灾风险,其主要形式包括互助合作团体保险社和由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等。中国近代时期,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原理和观念进行一些试点尝试,但这种根植于农业社会、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非正式制度形式,虽有利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演进(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初,形成完全由国家垄断型保险制度。1949年,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新中国政府批准建立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由1951年的1824亿迅速上升至1953年的3270亿。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农业保险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特征,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强迫命令过于严重,赔付率日益上涨,1953年,保费收入锐减至404亿。

在1958年,随着“的建立,认为商业保险没有存在的必要,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承担,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替代,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救助两种方式对损失进行补助。这种低层次、小范围的事后性补偿措施进一步弱化人们风险防范措施。

2.4我国市场改革初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恢复和平稳发展(1982―1992)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于1982年在贯彻“收支平衡,以丰补欠,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原则上,先后开办了100多个农业险种,使农业保险保费从1982年23万急速上升至92年的8.17亿。此时出现了多种经营模式,由于缺乏适宜的法规和资金支持,大多已停办而告终。保险机制引入到政府救灾领域,以保障农民在受灾后取得基本保障的制度模式,使保障水平大大提高。据最初五年的统计,共统筹保险金2.56亿,相当于改革前30年救灾资金的3.5倍,累计赔款1.6亿,积累筹备金5000多万,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了巨大保障。因此可见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建设已初步完善。

2.5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1993―今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农业保险产权制度安排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2.5.1市场经济确立后的萎缩徘徊期(1993―2003)

在1992年国企改革期间,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两家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到2000年后,中国人保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大面积停办农保业务,使农保跌入“低谷”。尽管一批新兴的非商业性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组织应运而生,因其规模小和非营利性,没有纳入国家政策资金和法规的保护之内,只有在作为试点得到了一些政策的许可。

农业保险的萎缩徘徊客观地提出进行体制改革、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分离的要求,说明必须依据本国国情,寻找到适合我国农业发展变迁方式。

2.5.2 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索(2004-2006)

在2004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地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农业保险新一轮试验。尽管并未形成系统设计和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节,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广泛开展。2005年,我国农业保费的收入达7.29亿,首次扭转了1994年以来逐年萎缩的局面。

此时我国对如何构建一个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规划,但多种形式农保试点的开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安定能发挥作用的农业巨灾风险经济补偿制度所进行的探索是不能忽略的,新一轮试点取得的成效也预示着我国农保发展真正春天的到来。

2.5.3 2007年以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发展展望

2007年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设立预算科目,开始了由商业性经营向政策性经营的转变。目前中央财政支持开办的涉及民生的农业险种已达14个,保险责任已包括了大部分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时已出现了多种典型的经营模式,极大丰富了巨灾保险实践。但目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加上中国保险市场严重的垄断现象,单个保险公司很难利用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不同的年份分散农业风险。同时,我国形成的以国家财产为后盾的灾后救济的救济体制来应对农业巨灾风险,但这种手段的救灾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了。

由此可见,我国不存在完善和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为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对农业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需要迫切改变这种资源管理分散的局面,通过制度安排和机制的创新,将财政补贴资金和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相结合,形成一种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增长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三、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制度变迁的目的就是使外部利润内部化。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就是一个伴随着制度供求变化由均衡非均衡均衡的不断循环反复的一个过程,使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创立发展落后再发展的不断循环往复的历史过程。同时发现,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相互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阶段,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想要脱离政府的支持是激活不可能的。

现阶段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尊重国情,打破传统意识形态,树立市场理念与文化,依靠政府但不可完全依赖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势”作用,为其发展创造合适的政策环境支持,努力寻找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效结合的切合点引导变迁,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形成与当前农村、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路径。

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启示

4.1 提高农民巨灾风险保障意识,分摊农业巨灾保险成本

首先,加强农民的巨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投保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其次,政府也要对巨灾保险的供给者提供技术与知识上的支持,帮助调解、仲裁纠纷,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民的投保信心;最后,应该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的义务和权利更加匹配。

4.2 健全政府的财政补贴机制,优化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以保障农民的再生产能力为主,故以保本作为对农户的保障水平是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方式。而长远来看,政府应该设计一套完善的利益诱导机制,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以各种方式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保证保险公司有利可图。

4.3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规避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风险

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大中介服务体系与市场设施的完善,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有效的规避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考虑国际市场需求,争取和境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巨灾风险衍生品的发行和承销,将国内的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上。

4.4 加快专业人力资源的培养,为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注入新动力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农业保险人才,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和方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方法,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激励薪酬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持续发展提供长久动力支持。

4.5 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框架

介于农业巨灾保险对相关制度、法律高度依赖性,政府应该颁布专门农业巨灾保险条例,用以调整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目标、原则、组织形式、政府支持方式等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建设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基金课题]2013年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校级资助项目《云南防灾减灾体系的优化与重构研究》 项目批准号:云财研创(2013)14。

参考文献

[1]黄英君,叶鹏.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变迁的制度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4)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M]人民出版社, 1994

[3](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书社,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农业;补贴政策;文献述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93

中国农业最早始于炎帝时期,迄今为止已历经八九千年,从原始农业的刀耕火种到现代社会的机械种植,农业从种植种类、种植工具、种植方式到农业制度不断创新与发展。总理在考察农业和春耕生产时明确指出:“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进城打工人数不断增加,导致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迅速下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急需中国政府加大相应的补贴力度。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应对复杂不公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全面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关注农业生产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中央必须强化对农民、农业的直接补贴政策”。农补政策实施十多年来,学界对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笔者搜集涉及农业补贴的相关资料,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

1国内农业补贴政策系统研究

11农业补贴政策的历史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后,“农补”范围和力度逐步提高,分析“农补”制度变迁及其演进逻辑,对于完善农补政策理论和制度体系意义重大。张凯新(2013)分析国内“农补”发展的三大历程:1993年之前的“负保护”阶段;1994―2000年“负保护”向“正保护”的过渡阶段。高玉强(2011)提出我国农补政策历经三大时期:一是1950―1978年的传统时期,农业利益受损;二是1979―2002年的改革时期,农业利益逐步得到保护;三是2003年之后的完善时期,农业补贴额度提高,补贴种类和方式进一步扩展。

12农业补贴政策的定义解析

学界对农业补贴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何忠伟(2005)教授归纳出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农业补贴政策是贸易保护的重要方式,是政府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平均价格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收支干预手段;二是认为农业补贴是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生产者损失利益进行补偿,继而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秩序;三是认为是“政府为保护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对农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政策的总称”。徐全红(2006)认为农业补贴实质为国家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的调节。学界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农补”做了分类。广义农业补贴――即在“绿箱”许可的条件下,重点对农业科技、农业水利和农业环保项目上进行补贴;狭义的农业补贴政策―― “黄箱”政策,特指保护性补贴,如对小麦、玉米等农产品提供种植补贴、出口退税等形式补贴。

学界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合理性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中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变化,必须采取合理的农业保护政策来确保国内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如李玉珠(1993)提出的“中国农业需要适度保护”,柯炳生(2001)认为政府应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直接补贴,刘畅(2003)认为现阶段工业应反哺农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部分学者如林毅夫(2003)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农业补贴财政支出较大,以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难以长期支撑,且在政策的实施方面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2]。蔡P(1993)提出以农业贸易自由化代替农业补贴政策,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格调控作用,充分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农业补贴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农业补贴政策《农业协定》框架下进行了部分调整,但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需要。何燕华(2009)重点对欧美大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做了深入研究,指出“中国农补存在法律缺陷:一是农补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二是农补法律不健全;三是涉农法律内容分散,可实施性较低”[3]。赵颖(2010)进一步指出农补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效率难以提升等问题。李晓辉(2012)认为当前我国农补政府支持水平较低、管理体制不健全。葛珍珍(2013)提出农业补贴政策缺乏立法监督,补贴体系不完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14农业补贴政策范围研究

20世纪中期,中国农补形式为“机耕定额亏损补贴”,随后扩展为农用物资价格、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贴。入世之后,农补范围进一步扩大,2004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粮食直补、购置农机补贴和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王艺璇等(2009)分析“四项”农补数据,认为“中国基本形成了收入性补贴和生产性补贴相结合,兼顾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的政策框架,并逐年调整完善各项补贴政策” [4]。郭振宗(2009)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应调整种粮直补和大型农具购置补贴政策。

15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研究

研究者对农业补贴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专项分析,钱克明(2004)通过分析“中央一号文件”实施后各项农业生产要素的具体数据,认为“农补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5]。刘鹏凌(2005)通过对安徽省2003―2004年度农业生产实际数据研究,对农补政策执行结果进行统计描述。张淑杰(2012)以河南省为例从农业收入、粮食生产以及“四项”补贴实施和影响等方面,通过建模及和数据描述等方法评价农补政策效果。

此外,部分学者采用经济学论证方式,以具体农业生产要素数据分析农补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国强(2003)运用AMS测算了我国农业五年(1993―1998)支持水平,认为国内农补水平上升空间较大。张宏生(2005)采用C-D生产函数分析农业生产要素,主张政府财政应该提高农业补贴额度以及投资力度。

2国外农业补贴政策比较研究

20世纪30年代,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农业生产发展进入低迷时期,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进行了农补政策完善,从而促进了本国农业发展。通过学者对美、日等国农补体系的深入分析,为我国农补政策的改革提供实践借鉴。

第一,立足外国农业政策补贴的发展趋势,寻求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未来道路。贺正楚(2005)详细介绍日本农业补贴类型以及在《农业协定》框架下“农补”政策调整方向,为我国“农补”政策改革方向提出了建议。周建华等(2006)通过对美国6种补贴种类(直接收入补贴、差额补贴、反周期补贴等)的深入分析,预测了美国农补政策发展趋势与方向,为我国农补政策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借鉴。

第二,分析国外农业政策补贴政策的结构调整,探索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方向。柯炳生(2002)通过分析美国新农业法案,系统总结农产品贸易国际化形势下农业补贴的调整重点。姜亦华(2005)详细论述国外农业补贴方式和农业补贴政策发展总体趋势,据此提出了我国农业政策补贴的总思路。高志辉(2005)、张宗良(2009)、孟可心(2013)分别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面取得的成绩,对当前国内农补政策实施面临的困境提出改善建议。学者对国外农业补贴模式的综合分析和深入探讨,为中国农业政策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经验借鉴和理论依据,但农业政策未来的重点领域及农业补贴整体评估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3农业补贴政策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31农业补贴政策存在问题

第一,制约“农补”的法制措施少,“农补”程序烦琐。李昌麒、王霞(2009)认为我国“农补”措施法制化制约薄弱,且“农补”程序过多,严重影响了农业补贴效果。第二,“农补”结构不合理,“农补”机制不完善。伍业兵、覃聪(2013)认为当前农补存在:一是结构设置不合理;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补贴力度较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第三,“农补”方式不当,“农补”对象较少。在方式上“农补”重视保障,忽视了促导作用;在对象上“农补”重视农民,而轻视了农业保护。李昌麒、王霞(2009)对此做了详细研究,并明确指出了农业补贴方面的这两大问题。

32农业补贴政策优化措施

第一,改变“农补”措施的法制现状,精简“农补”烦琐程序。政府通过特定的法律措施,弥补农业补贴法制化缺陷。通过智能化程序设置,精简“农补”烦琐程序,达到农业补贴的时效性发展。第二,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政府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不断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在结构调整中应更加重视“农补”政策效率和公平原则。政府应重点加强新兴农业、高科技农业的补贴力度,并通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保障制度。第三,转换农业补贴方式,平衡农业补贴对象。农业补贴方式在重视“保障”的同时,更加重视农业的“促导”作用,通过合理化的政策引导来减少农业损失,从而起到政策保障作用。农业补贴对象在重视农民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农业的发展,通过现代化农业模式,促进农业补贴总成本的节约。

4结论

基于国内外学者对 “农补”政策的研究,立足中国“农补”政策现状,探究了“农补”问题及对策,为中国“农补”政策的改进提供了理论借鉴。虽说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已有一些成就,但仍存在理论体系不成熟、政策实施不明确、执行力度不显著等问题,尤其缺乏“农补”实证研究和“农补”指标评价研究,还需我国政府、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和研究。

参考文献:

[1]何忠伟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效果与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林毅夫我国现阶段究竟要不要增加农业补贴[J].现代贸易工业,2003(10)

[3]何燕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之构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9(6)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5篇

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加今天的演讲,非常荣幸、非常激动,局党组倡导开展的读书演讲活动,目的在于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干部职工不仅在业务上合格,而且在政

治理论方面也要有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创建部级文明单位奠定基础。对此,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借此机会我就学习《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与体会,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金部长的《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闪耀着理论创新的光芒。全书在总结中国财政政策运用的丰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较多的财政政策理论新观点,无论是从实践检验或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都具有科学性。同时,该书第一次全面总结了财政政策调控的四条基本经验,即:财政调控必须依据经济形势变化相机抉择,这是财政政策作用的灵魂和关键;财政调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注重推动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财政政策必须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取得两大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财政调控始终要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全书的精华和灵魂,也是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指南。正是在对财政政策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所形成的理论指导下,该书做出了带有前瞻性的判断:财政必须在不断壮大实力的基础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税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过重点支持完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四个方面的制度;通过税收、补贴和财政投入等政策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总之,《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将科学发展观融入中国财政政策转向调整过程,并以此为指导,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财政政策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及创新的重要著作。

《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给了我许多感悟和启迪,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应该研究周口财政努力的方向、研究周口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周口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人口大市,矿产资源匮乏,经济结构单一,表现在财政上:收入总量小,支出缺口大,收支矛盾异常突出;来自于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小,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低;县乡债务包袱沉重;财供人员过多。周口财政是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要饭财政”。面对我市的财政困难局面,我们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用发展的理念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思路,改革财政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尽快实现我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把周口的事情做好。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首先,要理清思路,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增加投入、引导放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正确处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合理划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大力支持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增加“三农”投入的积极性。特别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上,既全面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从农民最关心、最期盼、最受益的事做起,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在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

其次,要抓住关键,逐步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逐步形成新农村建 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通过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

补结合等激励手段,引导、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第三,要围绕中心,着力支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优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大农村经济财政“蛋糕”。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紧紧围绕“农业增收,工业增效,财政增长,后劲增强”这个目标,把做强特色产业,做大块状经济、做优品牌产品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举措;把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和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转变机制和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四,要把握重点,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着力提高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要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突破口,支持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逐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第五,提供保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财政支出需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目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系缺漏,保障不足,面向农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形势决定了我们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短期内可以是一个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要使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的境地,真正地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助”。

第六,强化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各项制度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6篇

赵一夫,1973年出生,2005年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获得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工作,主要从事海峡两岸农业研究和农产品市场与贸易政策研究。多年来,合著出版《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发展与探索》、《开拓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新视野论文集》(新形势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与发展研讨会)、《海峡两岸农业经贸关系研究》、《台湾农业经营模式研究》等四部著作,三十余篇,主持和参与课题19项,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委托课题等,为海峡两岸农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科研支撑。

美丽新中国,从美丽新农村开始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提出,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如今,把农村建成美丽家园,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各地的共同追求。自从事海峡两岸农业研究以来,赵一夫对海峡两岸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台湾自2008年开始推行的“推动农村再生计划,建立富丽新农村”政策,更是给了他深入探讨大陆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启示,也让他对大陆建设“美丽新中国”的规划有了建设性的想法。

据赵一夫介绍,台湾推出“农村再生”计划的政策目标强调农村整体发展需要,运用整合性规划概念,以现有农村社区为中心,强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参与制度,重视生活、生产、生态三生均衡发展,强调农村产业、自然生态与生活环境的共同规划与建设。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成效显著,可见这是一项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存的新政策,对大陆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赵一夫通过整体梳理现阶段大陆乡村建设的政策推进措施,发现大陆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从政策到实施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认为,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农村再生计划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激发农村居民主体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注重软硬体同步建设,形成永续发展的局面。

同时,赵一夫还提出了具体的启示和建议:

首先,由于大陆农村建设的许多相关规定并没有制定形成独立的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因此他建议以法律或规范的形式建立农村建设的持续推动机制,有效保障农村建设能够在规范管理的框架内依法进行。

其次,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农村建设在规划设计和推进落实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自下而上的积极作用。在整个规划过程中,应征询和考虑农民对农村建设的意见,培养农民自主参与的主人翁意识。

同时,农村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单纯依靠政府资金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赵一夫建议,可以借鉴台湾“农村再生”计划的实施经验,资金的筹备与运用采取基金运作管理方式,保证资金投入和使用的连续性,从而使农村建设政策能够稳定、持续、长久地推进落实。

最后,针对目前大陆在农村建设中,重视农村道路、房屋、基础设施的建设,忽视乡村传统文化与技艺的传承;重视生态资源的利用,忽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育等现象,赵一夫建议应统筹兼顾软硬件全面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和人文环境的和谐发展。

合作交流,共迎两岸美好未来

十余年来,赵一夫多次为海峡两岸的农业发展提出政策性建议,其中包括“祖国大陆扩大开放台湾水果进口市场的调研报告”,“关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与发展情况调查”,“台湾农产品生产结构和区域分布”,“新时期推进对台农产品贸易政策的重要举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题调研总结报告”等等,为两岸农业生产和贸易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为相关部门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与借鉴。

多年来,赵一夫积极参加海峡两岸农业领域的各种交流活动,包括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会,包括多次参加海峡两岸青年科学家学术研讨会;参加“两岸经贸文化论坛”;赴台参加“农产品运销及批发市场经营管理研讨会”;参加由全国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海峡两岸关系研讨会”;参加由两岸农业科研组织联合主办的“两岸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两岸研究机构共同举办的“海峡两岸农业科研研讨会与教育研讨会”等;2015年12月,赵一夫受邀赴海南澄迈参加“琼台农业青年企业家创业研讨会”,并做了题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的学术报告;2016年先后受邀参加 “2016(第)京台农业合作论坛”以及“第二届两岸青年农业论坛”等,并做大会主旨报告,在海峡两岸农业研究领域形成了较好的口碑和影响力。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运作;对策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劳动力科技文化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运作机制的推动,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这种传统运作方式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大该领域的改革力度,推行和运用新的运作方式已势在必行。从当前实际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行政运作方式推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难以为继,而在政策法规极不完善和配套的条件下简单运用市场化的一些做法,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这正是我国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领域秩序混乱、矛盾突出、问题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为此,需要对有关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自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人力资本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独立分支产生和发展以来,西方学者对人力资本投资与一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演变、国民收入增长以及个人收入分配等宏观经济问题(舒尔茨,1960;刘易斯,1979;明塞尔,1957、1974;卢卡斯,1988。)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微观方面,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1964)以其深厚的经济分析功力为人力资本理论确定了一般性的分析框架与理论基础,对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人力资本投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经济分析,其研究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实际应用,西方学者从家庭(个人)活动与人力资本投资、学校教育与人力资本投资、企业活动与人力资本投资等多个角度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具体途径、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细致而全面的研究。以肯尼斯・阿罗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干中学”理论(learning by doing,LBD)或“边干边学”理论(on the job training,OJT)为基于工作实践的人力资本尤其是专用性人力资本生成提供了又一全新的理论范式,为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另外,西方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开发及其管理理论则为劳动力的开发培训、运用、成本核算、收益报酬、绩效考核提供了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操作性较强的方法体系,是有关实证研究和应用管理的又一理论资源。总而言之,“三农”问题虽然是我国特殊国情条件下的专门问题,但国外学者的研究值得借鉴和应用。

在国内,“三农”问题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热点,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的转化及其对策研究又是其中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已被许多学者的研究结论所证明,但如何真正推进这项工作,促进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参与率,却缺少研究。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更多的需要农民工自身的发展动力。通过完善和改善农民工的整体生存、生产情况,使他们不断融入城市,在满足基本需求、普通需求的基础上,自发的对技能培训这类高层次的自身发展需求给与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为此,国内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陆迁、姜志德、赵凯(2004)对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及其发展政策进行了早期研究,他们认为,在以转入非农产业为施教对象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中,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各方面对于发展农民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形成具有多元化渠道的筹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退出农民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而把它交由以职业学校(院)为主的教育组织去实施。马桂萍(2004)对农民工培训的制约因素及突破思路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足以及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亟待加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方面的制约性因素,从机制方面而言,则存在工作机制尚需完善、激励机制功能不强、投入机制需要改进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谢捷琼、朱海伦(2005)认为,培训的投入、服务的提供、权利的配置等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博弈过程,过程中力量对比、时间长短、合作与排斥,都是影响农民工培训政策成效的重要因素。他们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农民工个人、社会办学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参加培训行为进行了经济分析,并提出了在政府有效监管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向劳动力市场发出劳动力需求信息、劳动力市场对有关的需求信息加工整理并提出未来劳动力需求预测、农民工在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所想参加的培训项目、培训市场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培训项目、而各民间培训机构则根据整个培训市场的竞争状况调整其向农民工提供的培训项目,通过竞争实现培训市场需求与供给均衡的农民工培训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想;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初步对策:开放农民工培训市场,实施多元办学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农民工培训机构办学的责任与动力,促使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此,应尽快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工培训的多元化的政策法规;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培训的投资力度,改善培训和办学条件,降低农民学习、培训费用;实行补偿性人力资本投资政策,相对减少农民支付的成本减轻农民获得技能的成本支出,提高外出就业净收益,增强其外出务工的动力;另外,从克服市场的功能性缺陷与完善市场功能的角度考虑,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培训市场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制度。谢、朱两人的研究,将国内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对相关实际工作也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曾小舟(2005)、余祖光(2006)、王旭辉(2006)等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进行了研究。周梁(2006)则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为本文所确立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对策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启示、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对策实施方向

(一)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的,在国家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都有一些相应的制度与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党和政府对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对农民的关怀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也应纳入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当中。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个参与主体,即政府、企业、社会办学机构以及劳动力个人首先都是具有各自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人”,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经济方法对其行为进行经济分析,从而确立一个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经济学分析基础和分析框架。在农民工培训的上述各主要参与主体中,政府、社会办学机构和农民工个人具有较大的经济激励,企业(用人单位)则表现出较为复杂的行为方式。

从政府方面看,在中央下决心整治“三农问题”的背景下,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新农村建设等有密切关系,是考核各级政府机构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政府机构的核心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关系到政府对各种资源的行政配置权利,因而决定了各级政府有巨大动力介入农民工的培训过程,因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要发挥政府配置资源的优势,同时又要防止其权力过大,造成垄断局面。尤其要防止地方政府在利用和微调中央政策过程中造成政策走样和变形,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社会办学和培训机构是一种提供教学培训服务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动机,其所提供的培训服务是一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者兼有的投资行为,在具有多种可选择的培训服务项目条件下,是否积极投资于农民工培训,受其成本-收益核算的严格约束。因此,其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受政策引导的方向和实际执行效果的影响较大。应该说近年来各地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社会教学培训机构在和办学有关的场地、设备、管理、税收、广告、劳务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受益。

就社会办学培训机构而言,针对农民工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办出教学特色,保证教学质量,是其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不二法则。在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成本由其自己承担的假设下(现实中也基本如此),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质是个人为就业迁移而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否选择参加培训同样受其个人培训的成本-收益约束,由于选择培训需要支付的成本(如学费、机会损失)通常都是可预见的,因此影响农民工个人培训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培训后的预期收益,而这又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培训后是否能够获得该岗位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二是能否得到这一工作岗位的可能性;而后者显然是决定农民工事实上能否有机会获得岗位平均工资的前提条件。因此,获得岗位的可能性(能否就业)成为农民是否愿意选择培训的关键因素,由此我们又看到就业政策和引导的至关重要性。

从企业(用人单位)这方面来讲,在农民工培训问题上其行为方式是相对比较复杂的。由于农民工文化、技能水平起点低,因而对其所进行的培训中必然包括大量的通用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是一种企业不能独享而受训者获益极大的培训方式,而且在劳动者流动的条件下,还会给培训企业带来培训投资流失、增强竞争对手实力、“为人做嫁”的风险,为培训支付成本的企业最终不一定能够获得收益;另外,如果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结果势必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增强农民工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谈判资本和博弈能力,侵蚀企业方面的权利基础,这又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再次,在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事实上这也是农民工主要就业的行业),其产品的生产制造主要依靠简单的劳动技能,人工成本使其成本的主要部分,成本导向的竞争是这些企业竞争取胜的基本方式,培训开支会直接增加其产品成本,所以没有理由可以相信这些企业会有积极性投资于农民工的培训。由此看来,企业缺乏对农民工的培训动力似乎是一种经济理。但是,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的调整,一些企业在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压力加大,由于长期忽视基础员工的培训,一些企业在职业技能方面光“吃老本”而无长进,与科学技术和生产水平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在市场竞争中陷于被动,甚至劳资关系也变得紧张起来,这在一些农民工比较多的民营、外资企业中表现更为突出。因此,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漠视员工的基础培训显然也不是一种明智的行为。

从以上对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密切相关的各个主体的行为方式的经济分析可以看到,作为理性经济人,各方主体实际上都有参与农民工培训这一“世纪工程”、“阳光工程”的经济利益动机,但彼此之间又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多重制度和对策,来调动不同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新时期我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发展。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将是今后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效率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

(二)今后的实施方向

从宏观和微观等不同角度看,当前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各个当事主体,即政府、企业、社会办学机构以及劳动力个人的行为方式都有与市场化运作不相适应的一面。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当前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易上当受骗;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这些问题充分说明,从我国当前实际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行政运作方式推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经难以为继,而在政策法规极不完善和配套的条件下简单运用市场化的一些做法,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一项战略性的目标和任务,其紧迫性正日益加强,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际出发,今后要立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展开对策研究,力争在立法、政府职能定位、投融资方式、培训体制、培训机构、培训方法、培训内容、招工用工新机制等几个方面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对策体系。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重要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加大对农民参加培训的补贴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制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对相关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优惠政策;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等。这些都为今后有关对策的实施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内容,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民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Ronald G.Ehrenberg,Robert S.Smith:Modern Labor Economics ――Theory and Public Policy[M].Scott, Foresman and Co,1985.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3、张凤林.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应用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

4、谢捷琼,朱海伦.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市场运作机制探讨[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5、马桂萍.农民工培训的制约因素及突破思路[J].高等农业教育,2004(11).

6、曾小舟.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对策[J].职业教育研究,2005(12).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第9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