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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行政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4 15:22:13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积极推进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是实现军队院校文献信息资源集成化、服务利用共享化和教育训练远程化的一项基础工程。要努力构建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导航、重点学科特色数据库、原生文献信息资源整合、教学相关文献信息资源、专家参考咨询、联合数字图书馆等六个集成系统,并切实采取实现一体化集成服务的主要措施。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技能与服务方式的深刻变革。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一体化集成服务的新路子,对于全面整合与利用全军院校政治理论教育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展《军队政治理论学科数字图书馆》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在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和保证部队“打得赢”、“不变质”中的联合服务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顺应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的需要。“实施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工程”,是中央军委和总部根据“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作出的重要决策。“实施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实现教育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共享化。因此,积极推行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既是顺应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发展,实现军队院校文献信息资源集成化、服务利用共享化和教育训练远程化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全面提升军队院校整体现代化办学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是实现“全军院校一个馆”建设目标的需要。“全军院校一个馆”,是总部机关早在1998年就确立的全军军事训练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奋斗目标。《军队院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经过五年的努力,把全军院校图书馆基本建成信息资源丰富、布局优化、特色鲜明、联合共享、动态发展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和知识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全军院校一个馆”的建设目标。因此,积极推行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即是依托了‘军训网”对各院校,尤其是对政治院校的政治理论教育的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实施有序的整合和联合服务保障,也是实现“全军院校一个馆”建设目标的重要步骤。

三是克服目前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工作弊端的需要。近年来,全军院校在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多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目前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来看,仍然存在着松散管理与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与自成体系、自产自给与重复建设、经费紧张与技术力量有限、规模偏小与尚未真正形成共享保障合力等弊端。积极推行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是克服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实施全军院校数字图书馆工程及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大联合、优化整合与高效利用各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的重要保证。

二、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的基本思路

(一)构建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导航集成系统。运用“军训网”、“因特网”交互技术及《军队政治理论学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雷达”、“知识导航”等搜索引擎应用功能,开发与建立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导航集成系统,分别将“军训网”、“因特网”上被选定的政治理论教育相关信息资源的网站地址、栏目名称、文献信息目录和内容摘要等指引信息,按照政治理论学科专业以及特定用户某一个研究领域和信息源载体形态与种类的要求,加以分类排序、规范整合集成,建立诸如“冠状树”结构的导航路线图和自助式搜索界面,同时建立一个能基本覆盖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学科专业及可以直接链接检索的知识信息导航库,直接帮助与引导“军训网”读者搜索和获取有较高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

(二)构建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学科特色数据库集成系统。据了解,目前全军政治院校及相关院校研发或正在建设的特色数据库,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军队政治工作、军队文化工作、军事新闻传播学、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军事信息管理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等达20个左右,我院还相继建立了“政工”、“军旗”、“军心”、“军魂”等4个特色网站。这些分布在各单位的数据库和网站,不仅涵盖了全军院校政治理论重点建设学科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而且都具有一定规模和基本形成更新维护制度。运用数字图书馆现有的“信息雷达”、“站点分布式检索”等应用工具及挖掘、转载、复制等方法,依据《军队"2110工程”重点建设学科专业领域指南》公布的重点学科专业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把这些数据库和网站的全文信息资源进行搜索查询、统一标引分类和有序整合集成,实行自动和便捷的查询检索,为全军院校政治理论重点学科建设和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与科研提供针对。

(三)构建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原生文献信息资源整合集成系统。通过建立健全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原生文献信息资源合作共建的长效运行机制,依托“军训网”网络环境及军队院校数字图书馆应用系统(MDLS)数字化生存平台和各院校现有设备与技术,采取统筹规划与协作分工、分布建设与统一整合、实物交互与网上递交、自动与在线共享相结合的途径,对分散在各政治院校及相关院校政治系(教研室)的各类公开发行刊物、自编教材与著作、学术科研成果、研究生毕业论文、内部简报与研究资料、专题讲座与报告等原生特色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分期分批地收集递交、规范化加工和集中统一整合,建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原生文献信息资源联合数据库及集成服务网站,确保全军军事训练信息网总中心和各联合院校门户网站的原生文献信息资源的及时自动更新维护和实时利用。

(四)构建军队政治理论教学相关信息资源集成系统。协调联合全军政治院校及相关院校政治系(教研室),以《军队院校图书馆联合书目中心》搜索查询到的政治理论教学相关文献信息资源目录为基数,统筹分工联建,按照先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再公共学科专业,以及课程教学和科研需求的轻重缓急,一方面有计划地对馆藏非密级教学参考书刊资料进行分期分批数字化加工;另一方面对军内外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相关的网络课件、专题讲座报告、最新教材和专著等资源进行连续不断的收集加工和更新维护,并将其与原生文献信息资源一道,依据专业课程进行分类排序、合理配置、整合集成,建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学相关文献信息资源联合数据库和集成服务网站,直接为各院校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课程教学提供服务保障。同时,利用《军队院校图书馆联合书目中心))查询系统,适时开展军队院校图书馆政治理论教育相关馆藏印刷型书刊的馆际互借活动。

(五)构建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专家参考咨询集成系统。依托军队院校现有数字图书馆开发与应用平台,构建学科专家与智能工具有机结合的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专家参考咨询集成系统。该系统由专家人才库、咨询工作站、推理与获取机制和用户界面组成。其主要功能:一是建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专家人才库。在网上公布专家人才的自然概况、教学科研成果、专业研究方向和咨询资历等息,让咨询者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咨询专家人才的情况。二是建立智能化推理和咨询信息库管理系统。前者能在跟踪分析咨询者需求和进行实时咨询解答过程中,指导和帮助咨询者获得相关咨询信息;后者能对已咨询过的信息源进行自动搜索整合、及时更新扩充和咨询信息,为新咨询者提供参考咨询信息。三是建立专家联合咨询工作站。该工作站主要是根据各院校学科专业分布和协议分工建立专家教授联合咨询站点,通过制作个性化网页、开设电子信箱和BBS等运作方式来实现。由于该工作站采取的是联合咨询模式,尽管网上的咨询专家所在的位置是虚拟的、不同的,但咨询者的需求能从四面八方获得满意的答案与信息服务,实现专家与咨询者之间由过去的一对一传统咨询模式向网络环境下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新咨询模式转变。

(六)构建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联合数字图书馆系统。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联合数字图书馆系统,主要由全军政治院校及有关院校政治系(教研室)联合共建。考虑到各院校学科专业特色和网络设备条件、数字化建设程度、技术力量及驻地比较分散等实际情况,拟以全军院校整体数字图书馆和各院校现有数字化设备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信息资源互动调度、有序整合管理和网络信息共享检索的政治理论教育联合数字图书馆集成系统,实现“军训网”域内的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界面的检索与利用;拟以军队院校数字图书馆应用系统(MDLS )为开发平台,联合共建文献信息数字化加工和自动化系统,实现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分工合作、分布建设与有序整合;依据国际“DC核心元数据”、国家和军队“中文元数据方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军事信息资源分类法”,建立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元数据及分类规范标准体系,实现同学科专业信息资源有序整合与统一界面快速准确检索;以联合共建共享为目的,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的协作分工机制,实现联合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实时交互、应用导航、主动推送和高效管理与利用。

三、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必须进一步增强联合共建意识。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一体化集成服务,是一项涉及院校多、科技含量高、协调与研发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联合共建院校及参与人员必须从促进军队院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丰富全军军事训练信息资源、全面提升为“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文献信息保障能力和努力谋求军队院校图书馆现代化长远发展大计的高度,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要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努力营造全军院校合心、合拍、合力和齐抓共管、联合共建的良好氛围;要正确处理好“拥有”与“共享”的关系,努力开创全军院校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新局面;要正确处理好“多元化”与“一体化”的关系,努力实现全军院校政治理论教育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及一体化集成服务。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2篇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经中共中央、xx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工条例》)日前颁布施行。

《政工条例》集中规范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和组织体制,是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20xx年颁布的《政工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军队政治工作,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增强部队战斗力和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政工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xx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的创新理论对军队政治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军队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回答和解决政治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我军的使命任务、建设目标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主要内容以及党的领导制度、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我军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工作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并对军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充分体现了xx关于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思想政治建设三个确保时代课题、思想政治工作三个紧贴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性、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重要思想。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对近年来军队政治工作实践,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中探索总结的新鲜经验,都作了认真概括和充分吸收。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适应时展的新变化、使命任务的新要求,增加了做好军队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以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抓好部队政法工作等内容,强调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治工作,对党委(支部)领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组织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xx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xx或xx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xx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xx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xx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xx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xx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xx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xx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

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

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xx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

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

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xx决定。xx纪律检查委员会在xx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按xx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

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六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六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术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 高校;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探索与实践;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本文将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为例来探索高校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以期能为大家相关课题的研究有所帮助,为国防生的培养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一、高校国防生的管理模式

由于各普通高校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国防生采取不一样的管理类型:一,集中式管理模式,指的是在大学里面办军事分校,国防生的生活、学习、军政训练限定在学校某片特定区域,设立国防生学院,具有很强的军校文化。二,相对集中式管理模式,指的是国防生和普通院校生一起学习专业知识,但有独立的住宿和进行军政训练地方,以院系为单位进行相对的集中管理。三,基本分散式管理模式,指的是国防生的学习、生活和普通院校生一起,没有独立的宿舍和训练场地,定期进行一些集中的军政训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采取第二种管理模式,其国防生学院设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对抗技术、财务管理、会计、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相对于第三种模式,前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军队文化氛围,,能不同程度低提高防生军政素质,值得探讨。不过,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要认识对国防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都要尽可能营造一个相对系统的军队文化氛围[1]。

二、高校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1、对国防生党组织进行创新

作为建党建军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支部建在连上有效地保证军队听党指挥,培养了军队的军魂意识。除了鼓励国防生参加普通学生之间的党组织外,还可以建立国防生模拟连党支部,引导学生参与双重党组织制度。根据照军队基层党建模式,在军队驻校选培办相关人员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使国防生符合军人党员的要求并参加党组织活动,以此提高国防生的党性。目前我校毕业国防生党员比例近90%,证明了我校党组织对国防生的重视与热爱。

2、对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及课程体系进行创新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式,对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进行创新,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从国防生思想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培养能适应未来战场的军事人员为目标,不断地整合优化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

自2013届国防生招生以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采用了“小班教学”的课程体系,将军事理论课与日常的专业课相结合,重新采用学年制进行教学管理。保证学习与训练不冲突,提高我校国防生的学业及军政素质的能力。

3、对国防生日常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日常行为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国防生的思想政治素养。由于国防生身份的特殊性,既是学习普通高校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学生,又有准军人的身份,所以我校国防生的日常管理模式的构建必须同时具有普通高校管理和军队管理的性质和特点,使得国防生既有扎实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又有卓越的军人斗志,时刻以军人的标准要求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创建军队文化环境。培养国防生军魂意识。

4、吸收和借鉴军队、军事院校开展思想政治的方法和经验

作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成功的两个组织机构,军队和军事院校开展思想政治的方法和经验对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启发作用。高等院校应结合自身的优势,构建提升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新模式,提升国防生思想政治觉悟。普通高校使得学科知识技术、科学专研精神、人文情怀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军队不仅具有军营文化氛围,还继承发扬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军事院校具有丰富的军事人才培养经验,不仅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技术素养的准军事人员,还成功塑造军校学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意志品质。所以对普通高校而言,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国防生参加军事院校的培训,甚至直接在军队里进行定期的军事化训练,使得这三股教育力量形成合力为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不仅使得国防生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还使得他们能很快地适应以后的军旅生活[2]。所以,普通院校应与军队、军事院校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新的国防生培养模式奠定基础,吸收和学习军队和军事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积累的经验和长处,并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断改进教育途径和机制,最终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高校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结束语:

总的来说,国防生的培养还应以集中式管理模式和相对集中式管理模式为主,在这种两种模式上不断进行创新,吸收和借鉴军队、军事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和先进方法,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国防建设的不同需要,国防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应是向前发展的,由于篇幅和笔者的学识所限,本文确定存在着一些偏颇之处,只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富强.高校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负态效应及对策[J].职业时空,2012,8(10):180-181,184.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部队;正规化管理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信息化战争的需求,我国需要建立一批批适应信息化管理的新型部队。信息化条件下,部队的正规化管理面临着挑战,但也同时迎来了新的机遇。国家的法律法规、官兵的思想政治觉悟、部队管理主体的素质,都是信息化条件下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1.加强官兵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军队要认真组织官兵学习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铁规,使全体官兵真正掌握并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治理念。

如今,军队官兵对法律知识认识不够深刻,导致军队普遍的法律意识淡泊。正规化管理是一个整体,要坚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官兵要学习老一辈革命家的法学理论,深入理解其内部精髓。的法治治国和的从严治军理论,都是官兵很好的学习内容。部队要增强从严治军、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在信息化时代下,加强对其学习和掌握,可以进一步增强对信息化下我国部队正规化管理的深刻理解和全面认识。军队的法律法规是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依据。只有加强军队官兵对军事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条令条例的学习,才能自觉地学法用法、遵纪守法。

2.提高官兵思想政治的觉悟和积极性

强化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官兵思想政治素质。军队领导要认真组织官兵开展以爱党爱国、艰苦奋斗道德以及"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教育,培养部队官兵的革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升高尚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息化条件下的网络的全面普及和科技创新,更需要正确的引导官兵的政治思想。

在进行正规化管理的思想理论学习中,把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知识贯穿于学习教育活动中,组织收听收看新闻专题报道,学习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事实、创新理论等知识,让官兵在趣味中感受学习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和学习文化知识的必要性,使政治教育即有活力、又富有吸引力。同时及时做好思想跟进和引导教育,帮助官兵克服和解决思想上认识不清、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十思想理论上来,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例如2013年1月,驻澳门部队步兵一营官兵每天训练之余,都会聚在营区电子阅报栏前,点阅当天刊载的学习贯彻十精神的相关新闻。部队身处中西方思想文化交汇的澳门,官兵思想防线在“一国两制”特殊环境下面临着更为复杂的考验。对一些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时事热点问题,部队采取基层宣讲、专题辅导和外请专家讲课等方式,旗帜鲜明地讲“大道理”、明“大是非”,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思想的渗透,为官兵心灵装上一盏“防雾灯”。自进驻以来,官兵身居闹市、意志如钢,未发生一起政治性问题。民意调查显示,澳门民众对驻军的认同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

3.增强部队管理主体的基本素质

做好部队官兵思想工作的,主要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言行在广大官兵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从严治军必须首先从严治“官”。一是坚持对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各级干部是军队建设的核心骨干力量,他们的思想水平关系到整个部队的建设与发展。要从强化干部自身法制观念、增强法制素养、提高法制水平着手,加强对广大干部的学习培训。要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批进行。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等一系列方式方法,提升广大干部的法制理论素养,强化依法从严治军观念。“为官贵与士卒同”,因此,必须以自己的行动赢得部属的信任,赢得领导权威。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机制,规范和约束广大干部的思想行为,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将干部的工作业绩与其职务提升、立功受奖等挂钩,切实激励其自觉遵守纪、模范带头的法制意识。

例,驻守在滨海之畔的武警8630部队,处处能够感受到部队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该部队通过狠抓党员干部的学风建设,部队较好的实现了党员干部能力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提升了机关的良好形象。

4.组织部队正规化管理的方法

4.1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学习、训练及战备秩序

要把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和部队条令条例等作为队伍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教、养、练、查”四个环节培养良好的作风纪律,确保警令畅通。用制度规范言行,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4.2发挥经常性管理工作的作用

首先要正确处理领导抓与抓领导的关系。实行上级抓下级、各级领导主动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让“第一责任者、第一管理者”首先置于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之下。其次要正确处理好突击抓与经常抓的关系,部队作风纪律的培养、军人良好素质的养成,把主要精力放在经常性管理工作上。

4.3赋予部队管理教育的时代性

要树立“管理出效益、出战斗力”的意识,丰富手段和方法,使部队管理教育工作赋予时代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充分发挥典型效应作用,善于捕捉部队中出现的闪光点,熏陶官兵们的思想,陶冶官兵们的情操,在思想政治方面确保部队“打得赢、不变质”。

4.4从全局把握整体教育

要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部队建设的首位,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部队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考虑到战士认识发展的渐进性,循序渐进地实施教育。充分发挥管理手段对官兵思想观念的净化作用。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活动载体对官兵思想观念的引导作用。大力弘扬新风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对官兵思想观念的示范作用。

结束语:

信息化条件下的部队正规管理是一个逐步努力和完善的过程。当今的时代,网络媒体的不断更新,更是要求部队官兵有着良好的思想觉悟和科学知识。只有加强部队的正规化管理,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战斗力,成为一批具有先进思想文化和强大战斗力的新型化部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馨予,曹鹏飞. 浅析部队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2,(8).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蔡军锋(1979-),男,河南舞阳人,军械工程学院三系,讲师。(河北 石家庄 050003)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023-02

随着我军整体建设转型和我国面临的国防安全形势变化,部队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的军事人才是我军适应现代战争军事变革和部队转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军人才战略工程的推进,军队院校正在由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任职教育为主的整体转型变革,岗位任职教育将成为军队院校教育的主体。作为为部队输送高层次军事人才的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也逐步向由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研究生教育转型过程中如何把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成为当前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目前军队院校研究生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军队院校培养研究生以来,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培养规模上得到稳步的发展,在教育质量上不断提高,在学科建设上得到巨大的进步,在人才培养上为部队输送了一大批“能打仗、打胜仗”的优秀军事人才,为我军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建设打下了良好的人才队伍基础。随着军队院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同早期我军研究生毕业任职岗位不同,目前大多数军队院校研究生毕业后一般大多任职于一线部队,要求具备指挥、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充分肯定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在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过程中还有一些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研究生基层任职能力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目前,我军队院校研究生生源结构上,招收的军队院校本科应届生和依托地方院校培养的国防生占较大比例。对于此类生源为基础的研究生来说,他们大多从未走出过校门,很少有接触部队生活实践的机会,往往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但组织指挥、部队管理能力较差,特别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一旦处于部队陌生的环境、陌生的岗位、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应时,自身优势不能得到发挥,他们甚至出现消极抱怨、无所作为、离岗转业情况。据一份毕业学员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分配到部队的研究生,懂技术的占80%,会指挥的占30%,指技融合、教管兼通,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更是缺乏。

目前军队院校研究生传统培养模式大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学习阶段,二是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在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方面,大多课程教学采取“填鸭式”教学方法,课程设置上主要强调系统性和理论性,以系统上课为主,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教员讲、学员听为主,强调学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应用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忽视部队的实际需要;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主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某项课题的研究,所从事的研究千差万别,有的课题与部队实际结合紧密,能够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有的课题与学员毕业分配到部队的实际工作关系不大,不能有效提升研究生的部队任职能力。

为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队院校教育转型的迫切需求,第十六次全军院校会议指出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要构建与任职教育“融合式”培养机制,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把加强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作为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任务。[1]由此,军校院校研究生的培养应以应用型研究生为培养重点,加大教学改革力度,以适应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部队建设的需要。

二、提高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的对策

1.强化军事职业教育理念,提高研究生的军政素质

“硕士、博士皆战士”,对于军队研究生来说,无论学历有多高,首先作为一个军人,必须具有军人良好的作风和军事素质。因此,对军队院校研究生来说,必须强化军事职业教育理念,从各个方面加强军政教育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军事素质。

一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强化军人使命意识。高素质的军队人才在思想政治方面绝对高度可靠,这是对军队院校研究生最基本的要求。[2]要强化军队研究生坚定信念意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强化牢固的军魂意识,在任何考验面前都要始终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当兵打仗、练兵打仗、带兵打仗”的意识,自觉为履行使命任务提高能力素质。

二是强化战斗精神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军事素质。过硬的军事素质是确保战争胜利的前提,也是军人的核心素质之一。军队院校研究生学员是未来我军军事指挥的主体,培养良好的军事素质是他们发展的起点,也是成长为未来军事栋梁的基点。随着信息化条件下战争形态的变化和我军职能使命任务的拓展,作为军队院校研究生,第一任职主要是基层指挥员的岗位,这就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注重军官素质和带兵能力的培养,通过强化战斗精神教育等一系列军事基础教育使研究生学员在毕业分配到部队之前在体能、军事技能、军事理论文化修养等方面得到提高,具备指挥员的素质、气质和基本军政养成。

2.改革课程教学模式,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研究生教育中课程教学是核心,课程教学的目的在扎实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掌握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随着研究生教育的转型,研究生课程教学必须要适应部队的发展,要服务于学员掌握知识和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勇于创新,开拓新的教学模式,以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要打破传统的“基础课+ 专业课”的课程体系,着力增加实践教学课程,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动手能力。[3]要以部队需求为牵引,将部队亟需解决的问题引入到课程教学,以问题研究代替目前课程章节内容,突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将部队实际需求引入教学,锻炼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为下一步课程研究奠定基础。在培养方案设计上,注重与部队相联系,通过组织研究生到部队实习或参加各种军事实践活动,增加实践性教学比例,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在课程教学、科研训练、中期考核等各个培养环节,突出任职能力标准,以此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4]在论文撰写阶段,拓展适应任职能力培养需要,探索院校与部队联合带教模式。在研究生已确定导师基础上,院校聘请部队相关专业人员作为该研究生的“副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辅导,部队导师的参加将使得研究生培养有更强的针对性,更贴近部队实际,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在研究生考核机制上,除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一系列考核外,还要建立以任职能力为核心的研究生评价体系,考查研究生的运筹谋划、组织协调、指挥管理、综合表达等任职能力,以适应毕业后的第一任职。

3.创新“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与管理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研究生管理上必须创新管理模式,以任职能力作为培养核心,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所谓“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主要是指学员队规范管理、学员自主管理和导师参与管理。

学员队规范管理就是以军队建设的方针、原则为指导,按照“院校学员的管理要严于部队、高于部队”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正规的培训秩序。通过学员队的规范管理培养学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在规范管理中让学员学习规范管理,提高服从意识和管理能力。学员自主管理是在学员队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学员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激励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管理方式。在提高研究生学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把有意的、有约束的遵守纪律变成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提高学员的管理素质。导师参与管理是在研究生论文撰写阶段加强导师的指导作用。在论文撰写阶段,导师不但对论文的撰写进行指导,而且要对学员处理问题、协调关系、完成任务等方面进行指导。在论文撰写阶段,要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以方式方法引导为主、有形管理监督为辅,为研究生能力实践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体现了任职教育的特点,实现了研究生管理的全程化和动态性,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关注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更注重关注学员的学习、研究过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员在学习阶段的综合素质,满足部队新型军事人才的需求。

三、结语

建立以任职教育为主体的新型军队院校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提高任职教育背景下军队院校研究生的任职能力是军队研究生教育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关系我军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战斗力的提高和部队的长远发展,需要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推进我军人才战略工程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建勋.加强研究生基层任职能力培养的思考[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2,13(2):115-116.

[2]澍桂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践及思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6篇

清除特权:从禁酒反奢到清查房产

2012年12月颁发“军十条”,要求中央军委、总部“不喝酒”、禁止“跑官要官”。

2013年4月,全军更换新的军车号牌,严控军车号牌审批、核发程序和使用范围,制止以军车号牌谋私。

2013年6月中共中央展开全国性整风行动后,除中央政治局率先动作外,军队是最先积极响应者,步伐明显快于地方,且《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以下简称:十项规定)部分条文较之前政治局的“八条规定”更严。例如,政治局“八条规定”要求,领导视察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军委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使用警车,不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政治局要求文稿发表须中央统一安排;军委明确规定,军委同志代表军委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军委批准。此外,《十项规定》要求军内宴会不得饮酒,军委委员不得擅自题字,坚决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内部的饮酒文化、提拔老乡部下有较强针对性。禁酒反奢,是给军队立威树风之举。

2013年6月,全军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一年来,中央军委强势推进,全面清查。严令全军在今年9月底完成普查任务,任何单位都不能讲客观、谈条件。7月,总后颁发《军队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师以下作战部队不再具体负责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工程由上级工程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2014年6月,总政、总后、军委纪委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军队人员住房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军队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住用的公寓住房、购买的军队或地方房改房以及商品房等情况。通过这些制度性措施,清理和防止房地产交易和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防止贪占军产住房。

之前,军队相比起其他的社会组织,理所当然地享有特权,而特权的存在正是催生的入口。此次对于军队的特权加以清除,是从根本上对军中腐败进行限制。

完善监督:两项巡视小组成立

十以来,中央军委推出一系列举措整肃军风军纪,成立两大领导小组,力图从制度上将权力关进“笼子”。

2013年10月,军队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被视为“反腐利器”的党内巡视制度扩大至军队,备受外界关注。对此,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张希贤表示,开展巡视工作是军队加强反腐的新举措,体现了中央要推进全面反腐、不留死角的决心。

为了加大军中反腐的力度,10月29日,批准印发《中央军委关于开展巡视工作的决定》,对军队建立巡视制度、设置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重点对军队高层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进行监督。

2013年12月10日至今年3月13日,中央军委巡视组完成首次巡视。在对和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中,巡视组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土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出售等方面,发现一批重要问题线索,并进行深入了解核实。

任何一种社会体系的存在都少不了监督制度。军队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军委巡视组的成立加大了军中反腐的监督力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军中监督体系的完善,彻查军队藏污纳垢的腐败现象。

制度建设:审计署划归军委

2014年11月6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审计署由总后勤部划归中央军委建制,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党的建设、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由军委办公厅领导。

于1985年设立的审计署目前为正军级单位,由中央军委领导,此前一直挂靠总后勤部。“升格”审计署的管理层级之所以引起这么广泛的关注,主要还是与该部门的业务职责有关。审计署主要负责监督全军各相关单位装备购置、战备物资储备、国防科研试制和军援、社保、医保及其他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此外,还包括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经费的使用、房地产管理等情况的审计审查,可以说是军队财库的“守门人”。之所以将审计署划归总后勤部领导,主要是考虑到总后勤部是军队管钱的部门,将全军审计设置在总后勤部,相当于从根源管住全军的钱。这次调整,审计署尽管在行政级别上并没有变化,但划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有助于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将审计署划归中央军委建制,是和中央军委着眼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加强对军队经济活动审计监督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队审计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对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预防和惩治腐败,对军委从全局上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舆论宣传:剑指军队腐败

与军中反腐同时进行的是在舆论上中国媒体曾密集发声,剑指军中腐败。

在2014年4月2日出版的《报》中,司令员撰写文章,贯彻学习指示。其中,司令员张仕波在文章中强调,“无论是谁都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谁违反了都要严肃惩处”。6月18日,中国军网刊文《军队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强调,中国人民,从创立之始就对腐败“零容忍”。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少将昆仑岩在《环球时报》撰文表示,人民军队,决无任何理由成为腐败的藏身地。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我国军队;行政管理效率;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193-01

前言

在军队建设实现全面转型的过程中,军事信息化作战形势下需要以信息化军队的全面建设来满足这一发展趋势之需,但是,基于目前我国军事行政管理效率地下问题的凸显,致使军队综合战斗力的提升难以有效实现。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基于对行政管理的目标定位不科学、重视程度不高且投入方向与重心的偏移以及投入力度不足等,都使得现有资源难以实现优化配置,行政管理质量与效率与投入不成正比,进而严重制约了我军综合战斗能力的提升。

一、提升我国军队行政管理效率的作用

第一,能够为全面推进军队建设发展步伐、提升军队现代化建设质量奠定基础。在全面推进军队建设改革发展步伐的过程中,要想在降低投入的基础上,提升产出效益以优化军队建设的质量,打造一支具备高综合作战能力的现代化军事作战队伍,就需要强化对军事行政管理的重视程度,以质量效能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搭建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进而才能够为途径军队建设发展的步伐奠定扎实的基础。第二,是全面落实军事管理改革的基本需求。在践行军事管理改革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融入以及信息化管理改革的要求,使得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成为了落实这一改革目标重点内容之一,是从根本上提升军事管理改革质量的保障。第三,是肩负起历史责任与使命的必然选择。在我军建设与发展的新时期下,如何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肩负起历史责任与使命,亟待解决,而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则是加快军队建设并提升建设质量的保障,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为实现综合作战体系的完善搭建奠定基础。

二、当前阻碍我军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原因

第一,责任使命感弱化且缺乏必要的战备意识。目前,军队中一些官兵的责任使命感不强,缺乏战备意识,致使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难以承担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使命,也并未以战备形态来严格要求自己,进而导致相应的行动效率过低。第二,强化投入的同时忽视了高产出的重要性。基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下,片面强调投入的数量与规模,对产出的质量与效率的基本情况尚未进行深入的认识,致使行政管理效率偏低,难以为提升军队假设质量提供保障。第三,对产出形式理解不全面。在加大物质投入的过程中,片面强化其在提升战斗力上的作用,而对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重视不足,同时难以意识到以降低投入来提升综合产出效益的重要性,一味强调投入且最终投入的落脚点存在偏差。第四,尚未以完善的制衡机制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基于尚未将个人效率高低与个人利益所得进行挂钩,利益矛盾的激发致使以公谋私亦或是无所作为的问题凸显,进而导致综合效益偏低。

三、全面提升我军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全面优化并提升管理职能

为了切实提升军队行政管理效率,就需要强化对管理职能的重视,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优化军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强化监督力度,为确保提升该项管理工作的效率奠定基础;同时,健全相应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进而实现对职能的明确定位,并实现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此外,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确保在实际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确保各职能部分与人员各司其职,并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制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二)完善管理机制并优化管理程序

要求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将行政管理效率难入到效益管理体系中,实现精细化管理以确保实现投入的优化配置,并要在构建完善竞争激励机制的同时,健全监督机制,进而在规避贪腐问题的同时提高工作绩效,并在降低成本投入的基础上,提升产出的质量与效益,以提升管理效率来推进军队建设步伐。同时,针对管理程序,实现信息化管理程序的搭建,并缩减中小管理环节,优化管理过程的同时,实现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进而提升该项管理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实现依法管理,以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来实现秩序化管理。

(三)实现行政管理方法的科学创新

首先,实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搭建,进而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来强化管理信息的共享,并通过对信息的全面搜集与深入分析来实现管理决策的科学制定,为切实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奠定基础。其次,要积极的将现代化管理理念与方法进行应用,以矩阵式等管理模式的搭建为该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开辟新途径,并以提升相应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来实现管理方法与管理手段的有效落实。最后,基于军队在实际落实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工作内容与问题较为复杂,所以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就需要结合当前军队实际建设与发展现状与需求,科学定位管理方式,以统一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管理者的全局意识,为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提供保障。

总结:综上,在我国军队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下,为了切实提高我军的作战能力与水准,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确保军队建设事业的稳健发展,就需要针对相应行政管理效率低的问题,明确相应制约因素,并管理职能、管理机制、管理程序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多管齐下,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的同时,全面提升我国军队建设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田园,周卫.提高军队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6,08:20-22.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8篇

摘要:军队行政消耗;经费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E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03-01

前言

合理的控制军队行政消耗经费可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效益,我国军队分布在各个省市,并且军队的种类方面有也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对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管理方面,应针对不同军队、不同经费使用去向进行有效控制。

一、军队行政消耗

1.军队行政消耗现状

军队行政消耗是指各级军队机关在正常运转过程中的经济开支,其中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保障性费用、行政办公费、接待费等相关消耗性经费。消耗性经费从理论上讲可得到人为的有效控制,军队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合理使用财力可有效的推动我国军队建设的步伐,为了改善军队财力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如今我国军队在财务管理方面实施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方面存在的经济开支,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大了行政消耗性经费的管理与控制。

2.军队行政消耗的有效控制

以往我国军队在行政消耗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领导部门对此类现象尤为重视,因此军队领导通过商讨与研究,明确规定出军队行政消耗由各级党委首长亲自控制,并且各个部队制定出了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了指标管理、定额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等方法,同时管理过程中融入了现代高科技技术,管理过程中大量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计算机与互联网搭配使用过程中,可使军区领导对行政经费曲线了如指掌,及时发现存在经济消耗现象,并对此现象进行解决,从而有效控制我国军队经济消耗性经费。但由于军队体制编制的不断改善,我国军队现正处于新旧制度交接的过程中,因此我国军队行政消耗过程中仍存在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控制,存在超额使用经费的现象。

军人在使用行政经费过程中往往存在办事花钱属于正常现象,此种现象具有严重的问题,军人为国家、人民办事过程中,应秉承着为国家节省金钱的同时为百姓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的原则。军人在使用国家行政经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上级领导应清楚了解经费使用的去向,军队对行政经费的有效控制可有效改善我国行政经济消耗现象。

二、军队行政消耗的使用去向

1.军队消耗性经费的使用

军队行政消耗的主要使用在会议召开与招待事项中,我国属于地大物博的大国,我国军队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我国相应的省市城市中都存有军队建设。军队管理过程中召开会议是普遍现象,普通会议只需要省级统一召开,大型会议需要各级省市领导前往中央召开,因此召开会议成为军队经济消耗的主要去向。军队在参加会议过程中由于人员较多,交通成为行政经济费用的主要开支,各个省市参加会议过程中应选择节省、便利的交通工具,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合理的交通出行工具,从而能有效节省我国军队经济消耗现象。会议召开过程中严禁出现浪费资源现象,会议召开过程中所有参会人员均在部队食堂进餐,从而有效节省行政经济开支。如何有效改善我国军队经济开支成为军队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话题,军队行政经费在管理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经济使用去向,同时对固定项目明确规定经费的使用数目,避免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浪费现象。

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将公用资金变为私人财产现象非常严峻,军队管理部门应重视此类现象的发生。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开假发票等现象,从而使军队行政经费的使用演变成合理合法的现象,此种现象中尤为严重的是开假发票现象,开假发票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影响军人的个人生活同时对我国军队也存在重大影响力。开具假发票主要是利用该手段将经费开支放置在工程建设、事业费、生活费用等方面,将军队行政费用成为私人金钱,不但挤占了其他经费的正常使用,同时影响了其他事业任务的发展,形成了行政消耗的隐性开支。为有效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首先应提升我国军人的综合素质,其次相关部门应严格抓此类现象,最后制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如发生此类现象,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这样双管齐下的管理制度能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消耗现象。

2.制定合理的优化支出结构

军队行政消耗经费与其他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紧密关系,两者之间对保护军队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明确经费的使用去向,制定出合理的使用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可出现人为决定经费使用方向的改变,固定经费使用在固定项目中。军队行政消耗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控制消耗性支出,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研究与讨论,制定出完善的行政消耗性经费的合理控制,从而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经济消耗现象。

三、总结

我国发展过程中与军队建设具有重要关系,军队生活过程中行政消耗成为重要的经济开支,因此军队在使用行政经费过程中应勤俭节约,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铺张浪费现象,从而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消耗经费的开支,并且合理使用军队经济消费费用,有效提高的我国的军事力量。

参考文献:

[1]胡维娜.基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军队行政消耗性支出管理改革[J].军事经济研究,2013,9(02):121-302.

[2]任丽芳.军事行政消耗性支出的效应分析[J].军事经济研究,201 2,5(04):25-69.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武警政法工作 政治工作 理论

武警政法工作是指武警部队内部设立的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防范与打击武警部队内部违法与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的工作。它是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武警政法工作理论是围绕武警政法工作形成的理论,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理论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部队全面安全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提供重要理论支撑。

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概况

(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

有无明确而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任何一个理论领域要成为独立的理论系统的基本条件之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能够成为独立的理论系统,除具有军事实践的客观需求外,即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研究内容是多角度、多方面、多种类、多层次的统一体。

从历史纵向分,包括过去政法工作研究、现实政法工作研究、将来政法工作研究。过去政法工作研究,即研究武警政法工作形成、发展的历史,总结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从中揭示出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现实政法工作研究,着重研究在武警部队建设的新阶段遇到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将来政法工作研究,是研究武警部队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问题和困难,探讨现实政法工作如何为做好未来政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出解决矛盾、困难的办法和措施。

从工作类型分,包括保卫工作研究、军事审判工作研究、军事检察工作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是国家安全和公安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的地位、作用、任务、内容、方针、原则、作风、方法,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如何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部队建设特点,着眼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统一,如何确保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武警部队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武警部队中的专门审判机关、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部队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工作研究方向是两项工作如何保证国家法律在武警部队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官兵的合法权益;如何防范和打击部队内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保障部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武警部队司法行政工作是以辅助、保障国家和部队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为目的,武警部队司法行政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部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指导和管理部队法律服务活动以及协助进行法制教育等。

(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队伍

目前武警部队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专兼结合的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队伍。专职研究人员主要包括部队院校政法类教员、政法机关干部,他们及时研究、总结政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归纳为理论体系,是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中坚力量。兼职研究人员包括武警部队各级政法干部、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成员等,他们在具体政法工作实践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形成、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是繁荣理论,促进武警政法工作理论自身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过程,是对武警政法工作特点、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要使武警政法工作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就必须加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工作。二是指导实践,推动武警政法工作改革创新。进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通过揭示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运动规律,深化对部队建设和履行使命的认识,能够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政策依据和科学方法,从而推进武警政法工作的改革创新,使之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服务。三是服务决策,为决策提供可靠理论支撑。通过系统研究与党委首长政法决策相关的理论,及时为决策提供系统知识、相关决策理论和方法及决策建议,使科学决策有可靠的理论基础。

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武警政法工作的地位作用

武警政法工作在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武警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预防和查处武警部队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部队思想道德建设。二是打击敌特渗透破坏活动,保证武警部队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纯洁性。三是维护武警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武警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武警政法工作牢牢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须经党委讨论决定。(2)坚持服务中心。着眼部队建设全局,服从和服务于部队的中心任务,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部队、官兵合法权益,为加强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保持部队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服务。(3)坚持综合治理。在部队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机关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采取不同形式,实行综合治理;实行专门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广大官兵参与预防犯罪综合治理,不断增强武警政法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4)坚持预防为主。深入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反腐蚀斗争,加强犯罪趋势预测,掌握犯罪特点和规律,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禁之于未萌,止之于未发,防患于未然。(5)坚持依法办事。遵循政法工作规律,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在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是非界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6)坚持打击与改造并举。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打击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在惩治违法犯罪人员的同时,实施教育转化,尽力争取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实行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与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相结合,在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同时,维护受处理者的合法权益。7.坚持分工负责。在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政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武警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领导体系、政策和法规制度,组织协调保卫、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统筹抓好预防犯罪、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法律战和法律监督工作。

(四)武警政法工作的职能分工

武警政法工作由负有特定职能的军队专门机构负责,包括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工作部门。武警政法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开展工作。保卫部门负责部队保卫工作,代表国家在军队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权、安全保卫权。军事法院负责军事审判工作,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军内人员的刑事案件和其他依法管辖的案件。军事检察院负责军事检察工作,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保卫部门的侦查活动、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犯管理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辅助公证、部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依法参与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发展趋向

(一)为部队安全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的“保底工程”,它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代表全局,但事关全局、牵动全局。按照科学发展现要求,实现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发展问题。武警政法工作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要保证部队的纯洁、巩固与安全。因此,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和部队建设特点,着眼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部队安全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将紧紧围绕中心任务谋划推进武警政法工作,把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统筹维护部队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必须积极促进依法治警方针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在协助党委领导依法决策、促进机关和部队依法指导开展工作中有所作为。

(二)为完善军事法制提供理论支持

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和军事法的实践发展看,军事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鲜明特点,应当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武警政法工作正是在军事法律制度规范下的实践活动,是国家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发展必将对健全和完善军事法制体系起到推动作用。比如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创新将深化军事法学的理论研究。虽然军事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方面,移植的色彩还比较浓,消化和创新显得不够,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将为军事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更多独立新颖的见解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