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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21:06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我国2007年推行了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资料显示,自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农业、财政、林业、畜牧兽医、金融办和保监局各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流程清晰透明,极大地激发了农户的参保热情,农业保险发展迅猛。2013年1月-7月,农险在财产险所占比重,由2012年末的5.34%上升至6.1%,承保利润率高达20.44%。2013年前10个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初步实现了农民满意、保险发展、政府肯定、社会认可的多赢局面。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应政策性

农业保险,政府不仅财力上大力支持,而且从承保到理赔都有政府的参与,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较好地分担了农民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减轻了政府救灾的压力,使财政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户得到了实惠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受动植物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并且农业风险相对集中,风险损失相对严重。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纯保费也必然高;我国大部分农村现代化程度不高,保险承保、理赔都较分散,农业保险的附加费也比较高。双高下的保险费组成,单靠农户的收入很难形成同舟共济的保险机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解决了农业保险这种相对成本较高的风险分散方式,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中运行,让农户承担少量的保险费,大部分保险费由政府来承担。从保险公平交易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农户所得到的实惠,保险保障由原来的十倍多放大十五倍以上。

(二)政府确定了支持农业的政策我国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将不同的国内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如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科研等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如价格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等称黄箱政策,协议要求应逐步予以削减。农业保险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可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并不存在支出的上限规定。我国政府基于国际农业补贴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稳定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并在财政给予优先支持。政府不仅体现在财政上支持,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防灾防损的经营,完善了其救灾机制。每当自然灾情降临,政府都会不计成本的抗灾救灾,但对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往往缺位,影响了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改变了农业受灾害后完全靠政府救济的办法,形成了防保结合的保险机制,“防、救、赔”联用,使农民的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减小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践行了行业价值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保险业在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行业形象并没有随着高速增长的业务规模而提升,保险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保险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践行保险核心价值理念的平台。基于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很大。承担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己任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参与农业的风险管理,将失掉了人们心目中保险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价值。况且,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也为“三农”保险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因此,保险公司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三农”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三农”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作用,体现了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起到了对保险的宣传作用。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问题

(一)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尽管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普及阶段,但因以下原因,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一是农户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尽管农户只负担少量的保险费,但这些保险费在农户的总收入占比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政府出资出力,为农户无偿提供帮助,农户失去了防御自然灾害的自主性,在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前提下,农户总抱有侥幸的心理,不愿加入到保险的行列中来。二是农业保险的险种少,农户不能按需求选择。农产品市场是一个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户要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研判,决定种植或养殖的农产品。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多的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不能根据农产品风险的大小,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二)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除依法享受营业税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外,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农户实行保险费补贴。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暴露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参与人员,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农户参保,绝大部分的保险费由财政负担,农户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宣传上的漏洞,有的农户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并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又没有严格执行已明确的承保和核保程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他人员,在未投保农户不知情时,以农户名义代缴保费,虚构农户参保信息,骗钱财政补贴资金,既影响了政府形象,又易诱发农户参保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地提高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逐步深入,保险公司暴露了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保证。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生长过程的不同阶段,对自然风险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具有重要影响。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农业保险标的核灾定损是保险补偿的关键问题,也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在县级以上城市设分支机构,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大都距离县区较远的农村。所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定损的精确性也往往受到影响,有时农户和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在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易让农户产生“理赔难”的联想。

四、三大利益主体共谋农业保障大局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利益主体的政府,运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实现管理农业经济的社会效益。“三大利益主体”,目标明确,希望长期的合作共赢,需要三方的利益兼顾,在合作中采取其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和谐的“音符”,弹奏出农业保障的和谐新曲。

(一)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以提高农户保险需求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是实现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和保险公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实施涉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应切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等措施。农业生产的科学化、集约化,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使得农业经营风险更为集中,更需要保险来为农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齐心协力,共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以提升农户保险意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关键,直接决定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提升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需要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因为其既是政府的代表,又对农业科技的专业和对农业风险认识的全面,在农民心目中有较高的威望,深受农民的信任。保险公司应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建立互助互信关系,共同推动保险宣传工作。在形式上,既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组织村级干部集中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推广种植技术、种子、化肥等机会,以点带面,用身边的实例进行保险宣传。在内容上,保险公司人员首先从开发产品的深度,把将要签约的保险合同向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解释清楚,听从其对该保险合同的评判,让其认为该保险合同是解决自然灾害风险的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险公司人员利用自己保险宣传的优势,策划好每一项与农民接触的机会或者场合,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共同解答农民提出的保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狠抓服务质量,让政府放心,让农户物有所值一是提高查勘定损的工作效率。在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要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承保情况明确,心中有数。根据定损、理赔都要到户的要求,在成立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损理赔专家组的同时,相关人员及时到位,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安抚农民情绪,将核损理赔事宜向农民进行解释,争得农民的理解。并运用如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核损理赔环节的处理速度,以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度和客观性。依据应明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完成立案、核定损失、理算与核赔等工作。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满足农民不同需求。全国各省的农民大都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运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着不同的粮食作物,抗当地自然灾害强的作物就多种,相反就少种,即使是遇到当地比较大的自然灾害,由于种植的数量少,损失也不严重。所以某种种植保险只有在种植作物单一、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中有市场。现在农民越来越多地关注着市场,市场的需求是农民种养选择的对象,所以农民不再单纯注意自然灾害的问题,而是市场的销售情况。所以政策农业保险要依据这种变化,在经营好粮食作物保险的同时,应根据农民种养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开发符合特色农业,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需求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农业专业化,以及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

灾害保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干旱灾害保险;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92-01

1我国农业干旱灾害风险状况

国家科技部“综合风险防范(IRG)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006BAD20B00)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综合食物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40940001)”项目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13个粮食主产省份面临的水旱灾害风险压力均较大,且旱灾风险要大于水灾风险。旱灾风险与水灾风险相比,发生的周期更短,频率更高,风险相对更大。换而言之,粮食主产区的干旱灾害仍是影响我国食物供给安全的主要因素。

2我国农业天气保险市场现状

相较飓风、地震等此类低频率、高损失的巨灾风险,干旱以其高频率、高损失的风险特征给保险行业带来巨大挑战。现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了安徽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省份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均不对农作物遇到的旱灾进行承保:人保财险所提供的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只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唯独不包含旱灾。中华联合财险的保险责任中虽然包含旱灾,但却有两个附加条件:一是如果种植的作物因遭受旱灾但损失率在70%以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二是,如果损失率超过70%,每亩赔偿金额不超过120元。所以,我们不难发现相比其它的自然灾害而言,旱灾的理赔门槛更加严格。

同样是自然灾害,为什么保险公司单单对旱灾如此谨慎呢?这是因为暴雨,洪水,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往往都发生在一些局部地区,且其可预防和控制的程度比较大,它们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而言比较有限,而干旱则不然,倘若受旱的话影响面就是一大片,理赔起来赔偿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所无法承受的。所以,全国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几乎都把旱灾排除在了保险责任之外。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直接原因就是承保可能损失巨大,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农业干旱灾害再保险恰恰可以转移公司承保的干旱巨灾风险。2006年、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及2007年至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当中都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制度,这也表明了政府要全力发展农业再保险的决心。

3天气再保险研究概况

世界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各国亦开始积极实施保险和再保险计划。KennethA.Froot(1997)呼吁人们应该重视再保险在巨灾风险转移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人们对巨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采用自留或依靠保险公司这两种方式,但保险公司只为一小部分保单购买了再保险。也就是说许多保险人不具备充足的资金和盈余对抗大中型灾害。但理论上而言,这类风险在运作良好的金融系统中应该被广泛分散。LampaertandWalhin(2005)对四种比例再保险方式进行了比较,并为原保险公司提出了最优分保方案。PeterZimmerli(2006)分析了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并对风险进行了评估,最后提出再保险在应对干旱等自然灾害时是很必要的保险措施的观点,而损失的不够分散也是再保险面对的难题之一。

国内对再保险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相比较于再保险其他方面的研究,我国针对农业再保险的研究数量不多,目前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我国农业再保险方式的选择及国外农业再保险方式的比较借鉴两方面。

4结论

为了应对农业干旱灾害,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农业干旱灾害保险与再保险。

首先,根据一般的保险理论,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要确定一个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从而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向选择。

其次,我们应该增强农户对干旱灾害风险的意识,从而使足够多的业主参加保险计划,保证作为保险业基础的大数定律能够适用。

最后,我们要通过再保险实现风险分散的最优化,从而能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提供承保能力和安全保障以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稳定原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采取纯粹的市场保险机制,还是通过政府支持的保险集合来提供保障,都必须以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为前提。

参考文献

[1]Kenneth,TheLimitedFinancingofCatastropheRisk:AnOverview[EB/OL].http:/people.hbs.edu/kfroot/oldwebsite/cvpaperlinks/limited_financing_of_cat_risk.pdf,1997/2011.

[2]Lampaert,Walhin,OntheOptimalityofProportionalReinsurance[EB/OL].http:省略/pubs/forum/05spforum/05spf093.pdf,2005/2011.

灾害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财险业;台风灾害;偿付能力;Cummins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Assessing the Solvency Capacity of 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about Typhoon Disaster

Based on the Cummins Model

ZHENG Hui,ZHAO Xin,Jia DunZhi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Shandong 266100)

Abstract: High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and big hazard impact of the typhoon disaster have become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for coastal areas. Relief approach leading by government undoubtedly caused great financial burden as the reason of lacking specific insurance products. It would be a useful means of introducing commercial insurance to risk diversification. Considering that, this paper calculates the property insurance solvency of Zhejiang, Fujian, Guangdong and Hainan four provinces, who are typhoon heavier hit areas, based on the established reimbursement reaction function by Cummin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actual payment of our country’s insurance industry is 16% of the theoretical and it also means that there is more ample space on the insurance market to deal with typhoon disaster risks.

Keywords: insurance industry; typhoon disasters; solvency; Cummins model

1引言

作为海洋大国,中国辽东半岛到东南沿海的广大沿海地区为台风灾害多发地区。2014年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在海南省登陆,造成全省约325.83万人受灾(其中25人死亡,6人失踪)、162.97千公顷农作物受损,以及2万多间房屋倒塌,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近120亿元。面对巨大的台风损失,灾前预防及灾后的损失补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救助、社会捐助、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灾害补偿的四个主要途径。对于欧美等发达海洋国家,台风保险早已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常态化保险产品。与之相比,中国虽早已将台风灾害划入企业(家庭)综合险、车辆险、工程险等险种的保险责任内,但是针对性的台风保险至今尚未出台。这不仅降低了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补偿的效率,更加重了政府救灾的财政负担。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十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等进一步显示,建立健全以保险为主要手段的市场化海洋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已成为维护沿海地区和谐发展,促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那么,目前中国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水平究竟如何?偿付能力是否已得到了充分释放?如果没有,怎样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市场在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着手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研究。BarNiv and Hershbarger(1990) 利用MDA和Logit模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估计,并提取出决定测算准确性的8个关键指标。张伟(2004)借助因子分析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影响偿付能力的核心科目。崔巍(2013)对比分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以此尝试计算了两类保险机构的偿付水平并据此比较了中外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差异。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灾害偿付能力的研究。Cummins,Doherty和Anita(2002)以Borch(1962)的研究为基础,推导了给定灾害损失条件下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反应函数,并以美国财险业为例进行了实证计算。在此基础上,左斐(2012)对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了度量;张艳(2012)尝试评估了云南省农业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杨志坚(2014)运用肯尼系数及Cummins等提出的偿付反应函数,计算了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并给出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方案。但现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对保险市场整体巨灾损失的偿付能力分析,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对于具体灾害险种设计以及偿付水平分析的参考性有待提高。基于此,本文针对发生频率高且致灾损失较重的台风灾害,引入Cummins等提出的财险公司巨灾损失偿付反应函数,结合灾情较重的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四省台风致灾损失数据,尝试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以期明晰中国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能力,为科学性、长效性的台风灾害保险机制建立提供理论参考。

2保险偿付能力模型构建

2.1基本假设

谈及保险市场对灾害损失偿付能力的研究,较为经典的是Cummins等利用偿付反应函数对保险人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的测算。Cummins等认为单个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要包括给定损失条件下,保险人赔付能力的数值大小及效率高低两个方面。将市场上所有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加总,即得到整体保险市场偿付能力总和。Borch(1962)提出“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将所有保险公司汇总的‘联合经营安排’是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摊”。根据这一思想,继而得出偿付能力最大化条件,即: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市场组合的净份额量以及其能够提供的产品定价,将取决于该保险人与保险市场组合的相关度。灾害损失决定了市场份额总量阈值,因而灾害保险偿付能力计算需以灾害损失分布拟合及均值估计为前提。

与此同时,由于行业盈余数量、负债及行业内保险人之间盈余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等因素,直接决定着财险市场巨灾损失的超额赔付能力。因此,灾害保险偿付能力测度中这些变量的设置也是重要环节。结合Borch(1962)及Cummins等(2002)的研究,本文偿付能力计算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1:给定既定灾害损失条件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大化赔付是保险人进行负债配置的根本目标;

假设2: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最大化赔付的目标下,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组合与保险市场面临的总损失完全相关;

假设3:在确定保险市场面临的灾害损失分布后,各独立保险人均无额外收益。也就是说,假定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各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净保费收入之和决定了各自偿付能力的上限。

2.2偿付能力理论模型

反应函数(Response Function)是偿付能力计算中的关键步骤。Cummins等(2002)在研究财险行业对巨灾损失偿付能力时对这一函数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

图1的横轴与纵轴分别代表了财险行业可能面临的总损失、财险行业预期的赔付支出。(E(L)+∑?〖Q_i)〗为保险人能提供的最大赔付。其中,E(L)代表因灾期望损失。假设保险人费率厘定满足平衡原理,即期望损失与保险人的纯保费相等。∑?Q_i 代表保险公司初始权益或前期盈余积累。线段OA斜率为1,它代表在保险人偿付能力范围内的损失全部赔付,因而OAC代表了既定损失下的保险人最大赔付。(E(L)+e)为灾害实际损失额,e 代表无法预测的超额损失。W与Y 两点分别代表在存在同样的超额损失e时,由于致灾风险分散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两种极端赔付能力。进一步说,W点代表当资本及风险分散程度较差时的预期支付;Y点则代表风险分散程度较好情况下的预期赔付。很明显Y点处的赔付率要大于W点。而X点代表的则是在发生超额损失e时,保险业预期赔付的平均值。那么,把不同超额损失下的X点相连,就可以得到保险业巨灾损失的反应函数OZ。通常OZ会位于OA的下方,且OZ对OA的偏离越大,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就会越严重。B点代表保险人偿付能力上限,当灾害损失大于L^* 时,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就会显著下降。具体而言:

对于任意一个保险人i来说,支付超出预期索赔单位保单的平均盈余是:

(3)

观察式(2)可知,得到L所服从的分布是确定并简化反应函数形式的前提。据此,接下来将结合中国台风灾害损失的具体数据来确定财险业的偿付能力反应函数。

3 实证分析

3.1 台风灾害损失分布拟合

对中国1985-2012年台风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去通胀(数据来源为《中国海洋年鉴》(1986-2013)),选择较常用的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进行数据分别拟合,两种分布下的累计概率分布拟合图如下:

观察图2和图3,可知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更接近对数正态分布。为了避免检验的偶然性,这里将经过去通胀处理后的台风灾害损失数据带入Eviews软件中做了两种分布拟合的Q-Q图,如下:

在忽略图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前提下,对数正态分布各点更加接近拟合曲线。Q-Q图的检验结果再次印证了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即有关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度量及偿付反应函数推导,都是在损失数据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下进行的。

根据对数正态分布的性质,可以得到既定损失下财险业应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反应函数表达式为:

式(4)中,P_i是保险人i样本区间净保费 的期望值,Q_i0 是评估时点上保险人i的权益资本,N(?)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δ_i与δ_L是对数正态分布的标准差,φ_i与φ_L是对数正态分布风险因子(标准差与均值的比值),γ_i为财险行业赔付额的对数lnL与单个保险公司i赔付额的对数lnL_i之间的相关系数。

3.2 偿付能力评估

3.2.1 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作为一类频发的海洋灾害,台风的致灾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在此本文选择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四省财险公司经营数据完成后续定量分析。此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把四个省份所有财险公司的历年统计数据都纳入实证分析中,但是本文仅选取了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与平安财险三大保险集团财险分公司在四个省份2007年~2013年间的净赔款数额、以及3家公司在评估时点(2013年末)的所有者权益数据。原因有三:(1)部分财险公司的成立较晚,无法提取到足够数据;(2)上述三大保险集团的财险业务份额占到全国的63%以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3)Cummins和Outreville(1987)等的研究发现,就美国保险市场而言,其财险公司的平均盈利周期为6~8年;而冀玉娜和郑海涛(2009)、李心愉和李杰(2010)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中国财险业盈利周期一般在4~7年,故在此选择了2007年~2013年作为时序分析区间。

各分公司净赔款额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8~2014),评估时点上的所有者权益数据,是根据各分公司保费收入占其相应总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以及其总公司所有者权益数据的基础上估算得出的。此外,财险行业的净赔款数额是由四省财险公司赔款数额加总得到的。

3.2.2 实证度量过程

(1)参数估计

一般情况下,财险公司赔付额变化会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特征,因而在使用时间序列残差获得detrended 参数之前必须消除这些影响。接下来,需要估计的参数主要包括:三家财险分公司的损失标准差σ_i^2、财险行业的损失标准差σ^2、各财险分公司损失数据与行业总损失数据的相关系数ρ_i、raw 参数与detrended 参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对数正态分布反应函数中的v_i、v_L、ω_i、ω_L与γ_i。

首先进行三个值的raw 参数估计:

σ ?_i^2=1/(T-1) ∑_(t=1)^T?〖(L_it-(L_i ) ? );〗 σ ?^2=1/(T-1) ∑_(t=1)^T?〖(L_t-L ? )^2;〗 ρ ?_i=(1/(T-1) ∑_(t=1)^T?〖(L_it-(L_i ) ? )(L_t-L ? 〗))/(σ ?_i σ ? )

其中,(L_i ) ?=1/T ∑_t?L_it ,L ?=1/T ∑_t?L_t ,t 为年份,取值为1~7,t=1表示2007年,T代表样本总数,此处T=7。

根据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假设前提,为了计算对应的 detrended参数,建立回归方程:

Ln(L_it )=β_0i+β_1i t+ω_it

Ln(L_t )=β_0+β_1 t+ω_( t) (5)

其中,ω_it与ω_( t)为回归方程的残差,去除掉时间趋势后的 detrended参数σ_i^2、σ^2就等于回归方程残差ω_it、ω_( t)的方差。给定95%置信区间,对对数正态分布下的各参数进行估计,得到raw参数、detrended 参数及具体的回归检验结果如表1、表2所示。

在表2的回归检验结果中,调整的拟合优度反映了回归模型对观测值的拟合效果,且它的值越接近1,拟合程度越好。由数据分析结果,该项指标均比较接近1,可以得出财险公司的赔付变化确实具有显著的时间趋势;同时,各变量的F值均大于临界值(F_0.05 (1,5)=6.607891),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回归方程中的被解释变量(财险公司的损失对数)与解释变量(设定的时间t)之间的线性关系在总体上是显著的。而检验结果中P值均小于α=0.05,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时间t对财险公司的赔付确实有显著影响。

(2)损失范围设定

根据Cummins 等(2002)在模型中的规定,行业承保的既定损失范围为:

下限=总赔款

上限=可用于支付赔款的总货币资金=总赔款+权益

这里依据历年台风灾害致灾损失情况,将既定台风灾害成本损失范围定为667~967亿元,并在中间每隔50亿元做一个区间。

3.2.3 实证结果

结合偿付反应函数中各变量的实际数据,计算在既定损失下我国财险公司的最大偿付能力具体额度。在评估时点上(2013年末),四省财险公司在667~967亿元成本损失范围内的最大偿付能力如表3所示。

由表3及图5可以得到关于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的几点重要结论:

首先,财险业的赔付效率随台风灾害损失的增大而减少。

其次,由detrended参数估算得到的赔付效率比由raw参数得出的赔付效率要高。也就是说时间因素对财险公司赔付额的影响是显著的。

再次,从表3中三家财险公司在既定损失额度下各自的最大赔付额可以看出,太保和平安的最大赔付额是一个固定的值(即保费收入加所有者权益)。行业总赔付额度的变化,主要是人保财险赔付额变化引起的。这一结论一方面反映了人保财险在财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财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当台风损失达到717~967亿元时,根据detrended参数计算得出的最大赔付率理论值在65.26%和48.66%之间,但是这一理论结果与实际情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以2004年台风“云娜”为例,“云娜”给浙江省造成了180多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台风过后保险业仅仅为此支付了16.6亿元的理赔金额,赔付比率不到9%,也就是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保能力还有巨大的提升潜力。

4结论

灾害保险论文第4篇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防灾减灾联动机制;农业风险宏观管理体系

一、引言

党的“十”把信息化提升列入“四化同步”并举的总体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总体指导意义。要深刻认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信息技术手段为揭示风险运动的规律以及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决策效果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理念,面对市场的日益扩大,提高农业经营中的预期收入,优化要素配置水平,揭示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风险偏好差异,需要提升各类农业生产企业和经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决策水平,包括为政府的宏观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1世纪以来,自然界和社会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在增加,加上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危机等多重影响,致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态系统承受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主要是自然灾害频繁,各种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和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市场波动加剧。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多方面、多种类、多形式风险因素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农业产出的数量,还会引起农产品种类、规模及要素投入效果的变化,加速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进而影响农民收入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因此,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关于风险决策

风险分析和决策首先把敏感性分析、概率论和模拟技术等广泛用于风险识别和度量。Mclnerney(1969)构建了用于农场计划的风险规划模型;JoséA.Gómez-Limón等人(2002)依靠效用理论构建多属性效用函数,利用多标准数学规划来获取农民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系数;MarkR等人(1998)利用VaR对不同作物及不同灾害种类进行风险预测及有效评估;David Ripplinger等人(2008)开发保险定价模型,将粮食供应安全和财政补贴损失纳入成本效益分析,利用天气参数和地区差异计算保费公平值;Miguel Carriquiry & DanielE.O.(2008)为克服生产决策中信息不完全,引入指数保险和概率季节性预测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混沌经济理论引入农业风险管理研究,随机优势抉择、非线性方法、模糊数学、突变理论等成为新趋势。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农业风险管理仍处起步阶段。1994年在西北农业大学召开了国际农业保险学术研讨会,出版《农业保险:理论、经验与问题》文集;在农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面,郭迎春(1998)对农作物受灾级别进行了评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李世奎等(1999)利用数理统计原理对农业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与辨识,在分析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了风险链以及风险体系两个风险度,阐明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特点和基本分析方法;张建敏(1999)利用灰色预测模型、直线平滑平均模型、Logistic模型、正交多项式模型等来评估农业风险。

(二)针对灾害应急管理

1982年美国出版《自然灾害风险评价与减灾政策》一书,应用风险分析技术给出美国1970-2000年灾害的年期望损失,从理论上确定了减轻灾害所涉及的各方面对策。2001年美国9.11事件和2004年印度洋海啸以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应急管理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1987年我国成立灾害防御协会。2003年、2004年成功应对“非典”、禽流感后,中央、地方政府以及专业部门相继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05年成立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2007年通过并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举办了“中国灾备管理战略国际研讨会”。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一周年和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到来之际,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个防灾减灾工作白皮书《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5月),较详细介绍了中国减灾事业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速度加快,进一步加强应灾减灾的法制和体制、机制建设,大力倡导减灾社会参与,行政应急体系的“一案(预案)三制(体制、机制、法制)”轮廓日益清晰,应灾减灾能力不断提高。

(三)农业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方面,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作为西方农业风险转移和分散的重要手段。德国首先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险机构;法国建立了“金字塔”式农业互助保险;美国1938年实行多种作物的灾害保险。1996年美国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评估公司帮助搞好农业风险管理。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希腊利用国家建立公共保险组织;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公私伙伴关系”系统;巴西农业保险体系是以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为主渠道,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险业务,国家通过结合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措施,通过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扩大积累农业保险基金渠道,并利用国际再保险分散风险。美国从1993年就在俄亥俄州、依利诺斯州等地鼓励农业进入CBOT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2002年以后,可以称为收入价格补贴政策阶段。农业救济作为常用的一种灾害事后补救方式起到弥补风险损失的作用。

中国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在加快。2007年中央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末,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北京市农业资源的30%以上。陈璐等人(2008)研究了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韦良、张文安等(2009)结合广西的灾害保险探讨农业保险巨灾损失分摊机制。在农业灾害与风险管理系统研究方面,王健(2005)研究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栾敬东,程杰(2007)研究基于产业链构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王国敏,郑晔(2007)对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建设;杨卫军,叶祥松(2008)探讨了建立我国农业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西爱琴、陆文聪(2007)提出基于MOTAD的我国农户农业生产动态风险决策模型。

(四)新经济时期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农业风险管理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加强农业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搜寻与实施风险管理。美国农业部的信息调查和内容就有12个系列,而且下设一个专门的农业风险评估局;欧盟借助于现代的交通和通讯条件,除对农业普遍实行各种保险措施,按照Cafiero,C.(2009)对欧洲农业风险和危机管理发展前景的分析,认为,利用金融工具有效地管理风险属于私人的行为,然而,要克服私人间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公众效率损失,必须建立无成本的信息传递体制构架。“建立信息收集、验证和扩散的新机制,深入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IP)机构,进一步整合保险和金融市场,以及适当界定营销和金融产品征税的体制环境”。可见,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研究框架初步构想

综观国外,对农业风险管理进行微观研究的成果较多,针对农业风险宏观管理系统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私有制下个人风险管理决策凸显,社会风险管理过程协调机制缺失,应对措施匮乏。因此,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风险评估和专业网站的开发为切入点,对农业风险的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决策和评价、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系统深入分析,建立农业风险防灾减灾的宏观科学管理体系。围绕现代农业体系的建立,应进一步整合农业风险管理资源,完善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风险决策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主体因经营规模、管理素质等原因,还存在严重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缺陷,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救轻灾前防预,农业风险市场还不健全,缺乏农业风险管理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与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防灾减灾与风险管理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牵引、农民和企业参与的农业风险管理组织运行模式。根据风险发生、积聚、传递、扩散的特征,把农业风险日常管理与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本身是一个信息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各个阶段的工作都以信息为基础来展开。信息是风险防范的充分必要条件,从风险规避的角度看,风险的大小与获取信息量的多少呈反方向变化。需要研究利用信息集成与扩散技术,开发多媒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支撑各种农业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同风险管理机制,信息居于“神经中枢”地位起着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的作用。创新开发农业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农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需关注应灾全过程,以协同学理论为指导针对多主体、多层级、多环节研究应灾机制,对信息流程进行细致分析,促进信息多向沟通,构建相应的协同机制,提高现有应灾信息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总之,要立足我国风险管理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风险信息管理入手,研究管理的协同、信息的协同,探求如何实现联动应灾,有效提升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农业风险管理网络平台,要有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兼容性,通过研究联动响应机制,实现对灾害的应急和日常风险的协同管理。

参考文献:

1.韦良,张文安,唐红祥.广西农业保险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探讨[J].创新,2009(1).

2.栾敬东,程杰.基于产业链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J].农业经济问题,2007(3).

3.王国敏.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杨卫军.不确定性与我国农业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贵州社会科学,2008(10).

5.David Ripplinger,Dermot J. Hayes,Susana Goggi and Kendall Lamkey. Insuring Against Losses from Transgenic Contamination:The Case of Pharmaceutical Maize [Z]. Working Paper,2008.

6.Cafiero, C. Perspectives for EU agricultural risk and crises management policies [J]. Revista Espanola de Estudios Agrosociales y Pesqueros,2009(1).

灾害保险论文第5篇

(云南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云南 昆明650221)

摘 要: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可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当前云南农业保险存在风险呈现分散程度不足,保障程度仅为4.5%。通过对云南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对基金模型理论进行研究和验证,得出云南每年农险保费增速在10%,基金其他渠道来源为每年2亿元的情况下,云南要建立保障程度为20%、30%、40%、50%保障程度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需要在6、8、10、11年左右的时间。

关键词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障基金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1引言

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其核心问题是基金模型的选择。确定科学的基金理论模型对建立全国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国外学者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Gardener(1973)最先探讨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一理论开创了巨灾保险期货产品。Kenneth(1999)提出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这丰富了巨灾风险分散方式。Galumet(2001)利用历史数据验证了农作物产量与天气之间的相关性,提出将其运用到农业保险的观点,这扩大农业风险的分散机制。Cummins(2002)通过对巨灾损失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验证了巨灾损失分布服从正态分布或对数正态分布,以最大化赔偿估算了财产保险业承保能力,这为研究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理论模型提供了研究方向。

国内学者对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研究主要对于风险分散机制的选择和构建。庹国柱(2010)提出建立全国层次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是应对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冯文丽(2011)以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做了设想;田玲(2013)以地震灾害为例,用VAR在险价值法在对建立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基金制度的基金规模进行研究,这为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研究方法。

2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模型理论基础

2.1农业巨灾保障基金规模的模型理论分析

根据Cummins理论假设图1内曲线为农业损失分布曲线,横轴表示为损失,纵轴表示保险赔付,公式为:

2.2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模型理论验证

以农业灾害成灾面积(S)、全国农村居民平均农业生产纯收入(I)、乡村人口(Q)、农作物每年耕种面积(S1),根据公式计算云南1984—2012年气象灾害导致农作物成灾面积经济损失,见图2。

利用R软件做出经验分布函数图,见图3。图中实线代表正态分布的曲线,虚线代表的是对数正态分布曲线,对数正态分布对于灾害损失的高点拟合更加符合我国农业经济损失。

为验证灾害损失符合正态分布的合理性,对其进行KS检验。结显示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的p值分别为0.191和0.830,对数正态分布的P值更高。可证实云南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确定农业灾害损失最高值为2010年的319.71亿元,将其作为。

3结论

对云南1984—2012年农业灾害成灾损失进行分析发现其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并确定云南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在100%收益保障下的基金规模值为319.71亿元。云南农业保险已经过10年发展,以当前4.5%的保障程度来看,其发展水平只在初级“物化成本”的保障,未来势必会向“保收益”的高保障水平发展,研究合理的基金模型以建立高保障程度的基金制度符合未来发展要求。

在建立初期基金规模不足应对超过20%的灾害损失的条件下,政府财政应作为最后“兜底”,对此,可借国外基金模式,在基金无法承担损失时由政府提供无息贷款进行分担,在灾后约定的期限内基金积累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偿还。当20%保障水平基金规模建立之后,可根据云南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户实际需求,对是否有必要建立更高保障程度的基金规模进行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1]钱振伟,等. 政策性农保险模式创新及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对云南实践的调查[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80—81.

[2]张艳,范流通,卜一.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偿付能力评估—基于云南试点的调查[J].保险研究,2012(12):43-50.

[3]邓国取.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5-73.

[4]田玲,姚鹏.我国巨灾保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4):13-15.

灾害保险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方法;作用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1-0123-02

0引言

近几十年来,地质灾害风险评价随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而蓬勃兴起,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没有达到一个成熟的阶段。我国现在有很多针对地质灾害评价的方法,在过去有一些普遍的成因机理分析和统计分析方法, 评价破坏损失、评价危险性、评价风险性、评价防治工程效益都是是对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一些办法。

1地质灾害的主要评价方法、内容及目的

1.1成因机理分析评价

以定性地评价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活动规模为目的的成因机理分析评价,主要内容是分析历史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状况和活动规律,造成地质灾害的确定因素,以及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根据地质灾害活动建立模型或者模式。

1.2统计分析评价

统计分析评价的目的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范围、规模、或发生时间采用模型法或规律外延法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是造成历史地质灾害原因、灾害的活动状况以及活动有何规律, 统计地质灾害的活动范围和模式,地质灾害的频率,地质灾害的密度,对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地质灾害活动,建立起相应的数学模型或周期性规律。

1.3危险性评价

危险性评价是对以往的地质灾害活动和将来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进行评价,以及对地质灾害发生时将产生的危险的程度的给予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包括大小、密度、频次在内的以往地质灾害活动的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2)对可能影响地质灾害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候条件、植被条件以及人为活动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影响因素进行评价。

1.4破坏损失评价

破坏损失评价其目地在于对灾害的历史破坏进行评价,并对损失程度以及期望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进行综合,对地质灾害活动概率,地质活动的破坏范围,地质活动的危害强度,以及地质活动中受灾体的损失等等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2)对地质灾害带来的的人员情况,经济损失和资源环境的破坏损失程度进行评价分析。

1.5风险性评价

风险性评价是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的总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分析在不同条件下反生的地质灾害,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性评价,其实就是为了评价发生在不同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危害程度。

1.6防治工程效益评价

对防治工程效益进行评价,就是把防治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提高到一定程度,达到技术上可行,并达到最佳优化的效果。而防治工程效益评价是从经济合理性和科学性角度去评价防治措施。

2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实施过程

1)综合有关评价区所具备的条件和风险评价的目的,建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

2)全面调查基础数据,结合风险评价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对各种基础图件进行编制,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表;

3)结合危险性构成、易损性构成及防治能力,进行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期望损失;

4)风险评价地质灾害将对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5)分析评价区风险的分布特点、形成原因,兼顾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和对策。

3有关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是全面分析地质灾害活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评价上向定量化、综合化和管理空间化是该方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有以下表现:

1)从分析历史与现状转变成研究和预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2)从分析单独个体演变成区域研究和个体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由以往的定性分析发展为定量分析;

4)将单项要素分析发展为综合要素评价;

5)风险评价和减灾管理相结合起来,取代了过去单一的风险评价理论,防治和风险评价相结合起来,给社会经济建设和减灾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6)多因素信息模型化评价与空间化管理在GIS空间化技术的指导之下有了巨大的发展,走向网络技术化,传统的调查统计和手工制图面临淘汰;

7)丰富了研究理论与方法,多门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尤其是加深了与社会学的联系。

4 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起到的作用

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与国土资源的规划、灾害的治理与预防、环境的保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几点:

1)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要避免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高的区域。为工程建筑选址提供了科学指导,提供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科学依据;

2)在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之后,对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采取适宜的措施对各类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监测、预报和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期望损失分析的结果是地质灾害监测站的建立的依据。对重点地区实时监测,并分析所采集到的各类地质灾害信息,预报和预警灾害的发生,尽量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风险评价、易损性评价的成果,使得相关部门制定出有效的、符合实情的应急方案,提供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5)有利于对环境进行保护和贯彻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自然因素以及人类对环境的破坏都会造成地质灾害。人类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能减少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是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值内。

5结论

风险和减灾的有效性管理必须要以完善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为前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和风险程度的差异,才能决策出有效的减灾措施,因此而部署和实施减灾工程,才能达到管理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趋势是研究理论和方法得到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梁,张业成,罗元华,等.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8.

[2]张业成,张春山,张梁,等.中国地质灾害系统层次分析与综合灾度计算[J].中国地质科学院院报,1993(27,28) :139-154.

[3]陈毓川,赵逊,张之一,等.世纪之交的地球科学——重大地学领域进展[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

灾害保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研究进展;风险评估;发展现状;参考信息

结合可靠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理论及风险方法,可以逐渐地加快其研究进展,增强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处理。现阶段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对其研究进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未来的发展做出必要地预测,全面提升我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研究水平,为农业气象领域服务范围的扩大提供可靠地保障,更好地确定未来我国农业气象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1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发展

最初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运用风险评价的措施,加强了对风险形成机制的深入分析,并结合系统的方法对各种风险要素及相关的作用进行综合地评估,间接地推动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为其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打下了建设的基础。现阶段有关农业气象灾害形成机制的理论较多,像“区域灾害系统理论”、“致灾因子轮”等,在实际的应用中为灾害风险评估效果的增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促使农业气象风险评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处理,间接地提升了整体的研究水平。同时,随着“三因子说”及“四因子说”实际应用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为农业气象灾害学研究领域服务范围的扩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国际上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研究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主要是通过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对果树等农业经济作物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基于产量损失风险计算、定量评价等方法,并通过对风速、干旱风险等因素的风险,获得了可靠的气象观测数据,加快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我国在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要点主要集中在:(1)农业生态区中相关农业经济作物风险分析模型构建;(2)基于遥感、地面信息资源的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构建。这些研究要点相关计划的有效开展,为我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可靠地保障。

2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内容

通过对现阶段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的深入分析,可知其中包含着丰富的研究内容。这些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有关各种致灾因子危险性方面的评估

致灾因子危险性主要针对的时灾变强度及活动频率,进而对灾害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地评估。具体的评估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的类型、致灾因子的强度大小、影响过程中的持续时间、等级等,评估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构建可靠的危险性评价模型及风险估算模型,增强了农业灾害风险评估的有效性。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扩散技术的有效使用,为我国农业气象站的灾害风险评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2.2 相关承载体脆弱性方面的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是指在一些较为危险的区域中承灾体面容易受到一定强度致灾因子的损害,通过对损害程度而做出的综合评估。现阶段承载体脆弱性方面的评估主要集中在:(1)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对不同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地评估;(2)对减灾能力、耦合防灾等不同的要素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构建出相关的参考模型;(3)绘制出有效的作物脆弱性曲线,对不同的灾害类型进行必要地分析,掌握脆弱性规律的同时增强实际的评估效果。

2.3 灾害风险的综合评估

通过对农业气象形成机理的分析,在合成法的支持下对各种影响农业生产的灾害风险进行必要地评估,进而构建出可靠的风险综合评估模型,促使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的风险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排除。与此同时,通过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模型的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可靠的参考数据,间接地降低了相关农业生产活动开展中各种风险发生的几率。

3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方法

现阶段适用于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1)基于指标的综合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使用中主要选取的是灾害风险指标,并在参考模型的支持下计算出相关的参数,对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基于数据的概率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使用中需要确定资料样本数量,并通过对资料序列的有效利用,计算出灾害L险发生的几率;(3)基于情景模拟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可能发生农业灾害的过程,利用风险动态评估方式处理实际的问题。

4 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4.1 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当前形势下我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估发展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未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有效预防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理论体系不完善,研究中的应用方法较为薄弱。现阶段很多的研究理论注重于农业灾害的自然属性,忽略了其社会属性,影响着研究数据的准确性;(2)缺乏必要的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标准缺乏规范性,在评估方法、风险表征等方面的缺少必要的规范标准;(3)动态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有待加强。

4.2 研究展望

作为农业气象灾害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未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1)加强动态风险评估技术的合理运用,构建完善的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体系;(2)注重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相关理论及方法的深度,利用量化评估及模型支持的方式,全面提升灾害风险评估水平;(3)通过对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标的有效设置,扩大动态评估技术的实际应用范围,构建可靠的作物生长模型,加强对各种农业灾害风险属性要素的合理运用。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多灾种农业气象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结束语:

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的相关工作,深入理解其中的研究内容,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加强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会不断地加快我国农业气象学的发展速度,扩大其实际的应用领域,满足实际农业生产活动需求的同时扩大其应用范围,促使我国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水平能够始终保持在更高的层面上。在未来农业气象学及灾害学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信息化技术及其它专业技术手段的有效使用,将会更好地发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实际作用,进而为我国农业生产效益的持续增加提供可靠地保障。

参考文献

[1]徐磊.农业巨灾风险评估模型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06).

[2]喻红银.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江西农业,2016,(15).

灾害保险论文第8篇

关键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

中图分类号 P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2-0242-01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应对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有所增强。然而地质灾害时自然灾害中破坏力最为巨大的自然灾害,其不仅能够轻易的改变地形地貌,而且还严重的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近代历史中,我国所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有唐山大地震和汶川大地震等,同时还有一些破坏巨大的泥石流等,这些地质灾害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使给人民带来了沉痛的灾难。由于地质灾害的影响巨大,当出现地质灾害时轻则劳民伤财,严重时甚至会给国家和名族带来沉痛的打击,因此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就必须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才能够将地质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能够降低地质灾害对人们影响的有效手段,随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出现,为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水平,还必须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析研究力度,从而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而才能够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本文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出发,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了深入分析,然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和范围确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讨共同提高,进而为我国今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 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 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由于地质灾害的影响巨大,当出现地质灾害时轻则劳民伤财,严重时甚至会给国家和名族带来沉痛的打击,因此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就必须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才能够将地质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在进行地质灾害威胁性评估确定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确定,而随着政府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视程度增大,在现代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还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随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出台,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供了更有力的理论以及,同时也使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不仅能够改变地形地貌,而且还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确定崩塌和划破地质咋会评估范围时,其方法和理论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崩塌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通常应该第一斜坡带为限,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确定,其首先必须要查明坡体中所有的发育节理和裂隙以及岩层面的构造面以及延伸方向,同时还应该查明倾向以及倾角大小及规模和发育密度等,而这些也即是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情况下,在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确定中,平行斜坡延伸方向的陡倾角面或者临空面,通常会形成两侧边界;而为了提高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准确性,还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才能够将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降到最低。

2.2 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

泥石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地质灾害之一,并且泥石流的危害性也非常巨大。而在确定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时,通常应该在地形地质图上进行确定,同时必须要结合科学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并且更加泥石流地段的地质情况进行确定,从而才能够确保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2.3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

推测。

灾害保险论文第9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干预;辅机构

中图分类号:F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简称 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伙伴协作:巨灾保险制度中我国政府的理性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9(6):50-54.

[2]冼青华.我国政府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及其角色定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1):43-48.

[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4]魏华林,张胜.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