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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18:03

土地管理论文

土地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档案管理;建议

我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指出,土地档案管理包括: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土地监督检查档案、土地科技管理档案和土地管理教育档案等。土地整理档案是土地科技档案的一种,整理内容是对成片土地上的道路、水源、农居建设及耕地坡度改造等,工作内容主要有选址、测量、科研论证、规划设计、审查批复、资金预算、招标、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所涉领域涵盖工程建设、田间道路、农田水利、护林绿化、土地复垦等。在土地资源分配利用、流转、收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转变传统观念,创新服务机制,研究档案管理工作规律,是实现土地整理档案资料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保障。

一、提高土地整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整理档案详细记录了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等关于土地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过程,通过土地整理措施的实施,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调整了土地资源利用结构,改善了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在土地资源分配利用、流转、收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探讨如何规范、提高土地整理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整理档案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土地整理档案的利用效率。

二、土地整理档案管理的策略探究

(一)提高档案管理认识,是土地整理档案管理的基础。1.加强学习,增强意识。要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从主观上树立工作责任感和严肃认真做好工作的思想意识,按工作优先,服务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更积极主动的投身于档案管理工作中。2.增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对档案管理和保护档案资料的宣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档案资源的价值,从主观上对档案管理有个全新的了解和认识,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档案法制建设,使档案工作开展做到有法可依。3.争取领导支持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向领导宣传土地整理档案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让领导层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机制上加强档案管理,重视人员、硬件、资金等投入,确保人力、物力和资源的合理配备。

(二)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土地整理档案管理的前提。档案管理是非常复杂、烦琐的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因此要加强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档案工作人员爱岗敬业的精神;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培养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道德情操;培养严谨、细致、认真地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及保管工作的态度,树立扎实干,服务优,守纪律,创一流的坚定信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做好档案分类处理是土地整理档案管理的重点。土地整理档案所要保存的内容是具有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声像等文件资料。在管理中要依照选址、测量、科研论证、规划设计、审查批复、资金预算、招标、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细致分类,认真归档。要认真负责的对归档项目进行审查,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单项工程要有项目负责人审定。分类是土地整理档案管理中的初级工作,分类要细致,归档要认真,才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后期土地规划、利用环节的重要作用,是土地资源长期发展的历史依据。

(四)将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是土地整理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需求。1.开展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是实现数字化管理的技术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大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逐渐深入,不仅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提高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持久性,在引进先进的土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要邀请业内专家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熟练操作软件的技能,定期考察管理人员的技术基础和工作能力,是实现数字化管理的技术保障。2.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必然需求。当前正处于推进“四城同创、提升耕地质量、打造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宜居涪陵”建设的重要时期,土地征用与土地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大量涌显,档案查询、调卷和出具证明等工作繁多,管理人员的纸质业务堆积如山,为满足群众对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利用需求,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利用价值,实现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便捷查阅,需要做好网上备份、分类,建立数字化管理体系,因此,土地整理档案数字化管理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求。

三、结语

总之,土地整理档案管理要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较大效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土档案的使用价值,为土地的开发利用提供最真实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唐宝莲,吴建华.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及三者的关系[J].科技档案,2006(03).

[2]夏燕玲.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云南档案,2010(03).

土地管理论文第2篇

当六十年代后半,个人治史的兴趣从明清转到史前之后,我深深感觉到若干自然科学工具的重要。为了探讨中国文明的起源是否是独立土生的这一大课题,必须先攻克中国农业起源这一关。那时震动世界的河姆渡遗址尚未发现,我注意的焦点,自然是华北的黄土地带。于是艰苦自修地质、土壤、古生物、古气候、植物孢粉分析等科学部门,以期得到最低必要程度的专门知识,然后再与大量考古资料和古代文献互相印证。初步自修互证的结果是《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③.由于对黄土的物理及化学性能已具有相当了解,写撰之时对一般游耕式起源的看法已经产生怀疑,但因对相关科学及比较原始农耕方式的知识还自觉不够,所以此书避免讨论耕作方式这一片面专题。

《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书稿完成于1968年夏,随即撰就长达两万字的英文摘要④。通过芝加哥大学古代近东研究所,这篇英文摘要引起伊利诺州立大学哈兰(R.Harlan)教授⑤极大的兴趣.1969年初春,他综合之作《作物与人类》初稿大体就绪,只是东亚和中国的一章仍有不少空白,拙作恰好补了其中大部的空白。

此后和哈兰相当频繁的接触加深了我对华北古自然环境的了解,加深了我对黄土地区农业游耕式起源的怀疑。最早讨论黄土物理化学性能与农作方式关系的是本世纪初美国地质学家和中亚考古发掘者庞波里(RaphaelPumpelly)。针对着世界最大最典型的黄土区,也就是华北的黄土区,他曾作以下的观察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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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名的《西安半坡》,北京,1963,就是一例。海外倡此说者以张光直教授为领袖,有力的支持者有植物分类学家李惠林教授,贝克加州大学历史教授tavidKoigntley,加拿大人类学家RichardPearson教授等多人。

②“砍烧法”和“游耕制”的英文名词是可以互相通用的:“slash—and—burn”,“swidden,”“shiftingagriculture.”

③1969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

④此一论文在《美国历史学报》(AmericanHistoricalReview)。1969年10月号刊印。

⑤哈兰教授是农作物起源的权威。他于五十年代已经参加芝加哥大学古代近东研究所在伊拉克嘉谟(Jarmo)村的考古发掘和鉴定工作。随即逐年在近东很多国家和热带非洲进行原始农耕的实验和农作物品种溯源等研究。1965年成为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前此已被公认为大麦源流的世界权威。除了试验室和田野工作之外,他特别重视考古资料、古代文献、原始文化、语言工具,堪称体大思精,缜密谨严的科学家。在此应附带提及芝大古代近东研究所在本世纪陆续做出突破性的学术贡献。嘉谟遗址的发掘和多学科的配合攻关使嘉谟自六十年代初起,被公认为农起源的经典代表。

它(黄土)的肥力似乎是无穷无竭。这种性能,正如E著名德国地质学家]李希特浩芬(FerdiuandRiehthofen)所指明,一是由于它的深度和土质的均匀;一是由于土层中累年堆积、业已腐烂了的植物残体,而后通过毛细管作用,把土壤中多种矿质吸到地面;一是由于从[亚欧大陆]内地风沙不时仍在形成新的堆积。它“自我加肥”(self—fertilizing)的性能可从这一事实得到证明:在中国辽阔的黄土地带,几千年来农作物几乎不靠人工施肥都可以年复一年地种植。正是在这类土壤之上,稠密的人口往往继续不断地生长到它强大支持生命能力的极限。①

事实上,举世研究黄土最有系统,最有成果的是中国的地质学家,尤其是刘东生教授。②由于黄土是在最近一、二百万年内,在逐渐干燥的气候条件下堆积成的,所以质地松匀,黄土高原土质较黄土平原更为松匀。黄土一般都呈碱性,土壤中的矿质大体经久都不流失,因此基本肥力也长期不丧失。黄土既有“自我加肥”的性能,原始华北农业最初不应该采取游耕式的耕种法。

为谨慎起见,我对中国古代文献所述耕作制暂时全部保持缄默,电话中请哈兰教授根据他对华北黄土区自然环境,各种农作物起源及地理分布的专识,再就比较原始农耕的观点,坦白地对华北最早的耕作方式作一臆测。他毫不迟疑地作了以下的答复:

(1)华北黄土区最早耕作方式决不是一般所谓的“砍烧制”,因为经典的砍烧制或游耕制一般需要每年实耕八倍的土地;换言之,土地耕一年以后,要休耕七年之久,肥力才能恢复。

(2)华北远古农夫大概最多只需要每年实耕三倍的土地;内中有些土地可以一年耕作,二年休耕;有些土地可以连续两年耕作,一年休耕;有些保持水分性能较好的黄土,可以连年耕作,基本上不需要休耕。

(3)砍烧和游耕方式一般限于热带及多雨地带,这类地区农业上的关键问题是肥力递减。而华北黄土地区农业上的关键问题,不是肥力递减,而是如何保持土壤中的水分.

应该强调指出,哈兰教授所提的第三点是他个人独有的论断,是根据累年在不同国家与地区田野实验而得的论断。这不是一般考古、历史、人类学家们所能洞悉的。听他讲完之后,我才告诉他,以上臆测的耕作方法与中国古代文献所述不谋而合。

两三天内,我把哈兰上述几点论断在电话中向毕都(Georgew.Beadle)博士(1958年诺贝尔奖金得主,分子生物学家,芝加哥大学刚刚退休的校长)作一简报,并说明中国古代文献确是反映出一个最多三年的轮耕周期,内中的确包括不须休耕、三年休耕一年或二年的土地,但第一年平整了的土地照例是不马上播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Pumpelly,Raphacl,ed.ExplorationsinTurkestan:PrehistoricCivilizationsofAnau.2vols.vol.I,p,7.

②刘东生等:《中国的黄土堆积》,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是最有系统的专书。刘教授与人合写的黄土论文甚串,无须详列。

毕都博士立即作了科学的解释:由于初垦的土地,地表杂草等类野生植物虽已经人工清除,土块虽已挖翻平整过,但土壤内仍有大量植物残体没有腐烂。如立即播种,收获一定很少。这是因为土壤中植物残体在逐步腐烂过程中所生出的氮素,极大部分都被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所吸取,种籽所能得到的氮素是非常有限。但是,如果第一年仅仅维持地面的平整而不立即播种,第二年开始播种的时候,土壤中原有的植物残体已经彻底变成了富氮的腐质。此时微生物不但不再吸取氮素,而且放出大量的氮素来资养种籽,因此第二年的单位产量必然很高。他笑着说,他本是以小麦牛肉著称内不拉斯加州(Nebraska)的“农夫”,深明此中道理。他相信聪明的远古华北农夫,从实际观察和经验中很自然地就会实施第一年平整土地、暂缓播种的耕作体制。

以科学原理重建的华北原始耕作方式必须与我国古代文献互相印证.古籍中所言土地耕方式须从菑、新、畲三词的意涵去寻索。为方便计,先徵引《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菑。[郭璞]注:今江东呼初耕地反草为菑。二岁曰新田。注《诗》曰:于彼新田。三岁曰畲。注《易》曰:不苗畲。畲音余。①

《尚书》和《诗经》有关此三名词者,徵引如下:

《尚书·大诰》:“厥父苗,厥子乃弗肯播。”疏引孔颖达《正义》曰:“…苗谓杀草,故治田一岁曰苗,言其始杀草也。”②

《诗·小雅·采芑》:“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苗亩。”③芑有两个解释,一是“白苗嘉谷也”,也就是粱,但此诗所指的芑是野菜:“芑菜,似苦菜也,茎青白色,摘其叶,白汁出,肥可生食,亦可蒸为茹.”野菜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只有野菜才可以出现于已播种粮食的新田的边缘和平整待播的苗亩,白苗嘉谷是不可能在待播的菑亩上出现的。动词是采,不是获,也明显是指野生植物,再就是《诗·小雅·大田》:“以我覃耜,俶载南亩……。”郑笺:“俶读为炽。”疏:“入地曰炽,反草曰菑。”解释“像载”较详的是郝懿行的《尔雅义疏》:“盖田久芜莱,必须利耜炽菑,发其冒橛,拔彼陈根,故云反草。江南以首春垦草为翻田,江北以初冬耕田为刷草,皆与菑义合。”④橛字有多种意义;郝氏义疏中的橛,应系“禾稼之残余。”⑤《诗·周颂·臣工》:如何新畲?于皇来牟。”这很明显地说明,小麦和大麦只种在第二年的新田和第三的畲田,同时也反映第一年的菑田是不播种的。

《周易·无妄》:“不耕获,不菑畲”不能以科学原理解释,因为这两短句是用以比喻为人臣之道以测吉凶的。孔颖达《正义》:“不耕获,不苗畲”者,六二处中得位,尽于臣道,不敢创首,唯守其终。犹若田农不敢发首而耕,唯在后获刈而已;不敢苗发新田,唯治其畲熟之地,皆是不为其初,而成其末,犹若为臣之道,不为事始,而代君有终也“。⑥

综合《尚书》《诗经》诸节及《尔雅·释地》苗字涵有三义:(1)第一年开垦和重新清理的土地,暂不播种。最早的资料《尚书·大诰》:“厥父茁,厥子乃弗肯播种“最清楚地指明茁在播先。(2)所谓“反草”实际上是指翻土这一工序,翻过之后,植物残体才会在土壤中逐渐腐烂。(3)苔的音义都含有“杀”意,就是反映翻土或“反土”的主要目的在“杀草”,也就是把所有的残根败叶,都化为腐质。这几层意义与科学原理完全吻合,引起我美国科学家僚友对我国训诂之学极大的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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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尔雅》,四部备要本。

②《尚书注疏》,四部备要本。

③《毛诗注疏》,四部备要本。

④郝懿行,《尔雅义疏》,《释地五》,嘉业堂本。

⑤张其昀主编《中文大词典》。

⑥《周易注疏》,四部备要本。

此处应附带一提《说文解字》对苗的解释。“苗,不耕田也。”郝懿行在《尔雅义疏》小注中指出:“反本作不,从段[玉裁]注改。”棣案:《说文》“不耕田也”意义不完备,但并无错误。段氏“反耕田也”反而费解。朱骏声对《说文》极简单的解释保留不改,审慎可嘉。

至于新、畲二字意义,郝懿行根据古籍解释最为明白:“新田者,耕之二岁彊垆刚土,渐成柔壤.《采芑》《正义》引孙炎曰,“新田,新成柔田也。…畲者,田和柔也。孙炎曰,畲和也,田舒缓也.”

最后,《周礼》一书所述周代授田的通则,虽然是经过战国时期儒家整齐一致化过的,大体应是根据古制,并明白反映出一个最多三年周期的轮耕制.《周礼·大司徒》所言授田之制:“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与哈兰教授根据科学原理和田野经验所蠡测的华北原始耕作方法真可谓若合符契了。——————①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上海古籍出版社,菑字。

土地管理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放牧和垦殖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带主要土地利用活动。该活动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活动强度的增大或减弱是引起交错带土地利用变化的直接因素,其结果是草地和耕地面积的量变和质变,也是该区土地利用变化最直观的体现。文章选取我国典型的农牧交错区——科尔沁沙地,以人类垦殖活动作为主线,以耕地面积变化作为切入点,对科尔沁沙地近50年的土地利用变化进行了动态分析。结果表明:随着建国以来四次大规模的垦荒,科尔沁土地利用格局产生了显著的变化,集中体现为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和草地等其他用地面积的减少,具体表现则是沙地农耕北界的北跃和耕地重心的北移。文章进而分析了引起这一变化的主要人文因子。

【英文摘要】Ke''''erqinDeserts,ineasternInnerMongolia,hasrelativelyfavoritewaterandheatconditionsforagriculture.Basedonanalysesofhumanreclamationactivities,areaofcultivatedlandinonetypicalregion,andspatialstructuresandinnerdifferencesin/amongmajorcounties,land-usepatternchangesduringlast50yearsinKe′erqinDesertsisdiscussed.Theresultshowsthat,afterfourtimeslarge-scalereclamationsincethefoundationofP.R.China,Land-usepatternChangedvastlyinKe′erqinDeserts.Themajorfeatureofthatchangeisnorthern-wardmovementofbothnorthernagriculturecultivationfrontierandfarmlandgravityinKe′erqinDeserts.Andthemajordrivingforceofthatchangeisincreasesinpopulationanddirectionofnationaldevelopmentpolices,ratherthannaturalconditionsofrainfallandtemperature,whichhavelittlechangecomparedwith50yearsago.Over-reclamationwithoutproperprotectingmeasureshascausedenvironmentalworseningandsoil-desertificationinKe''''erqinDeserts.

【关键词】垦殖/土地利用变化/人文驱动因子/科尔沁沙地reclamazation/changesoflanduse/humandrivingfactor/keergindeserts

【正文】

科尔沁沙地位于内蒙古东部,介于大兴安岭、努鲁儿虎山系和松嫩平原间,呈三角形分布。由于沙地相对优越的水热条件,该区农业开发较早并有一定的发展。到解放初期,科尔沁沿西辽河两岸及洮南—开通—郑家屯—通辽线以东大部地区已变成以农为主的农牧交错区,而东经123°以西地区基本为纯牧区[1,2],西辽河平原则成为内蒙古东部重要的粮食产地,直到现在。

放牧和垦殖是科尔沁农牧交错区土地利用的主要两个方式,是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的人类生产活动。该活动范围的缩小或扩大、活动强度的增大或减弱是引起该区土地利用变化的直接因素,其结果是草地和耕地面积的量变和质变,这也是科尔沁沙地土地利用变化最直观的体现。从垦殖活动即农业的发展出发,以耕地面积变化作为切入点,探讨区域土地利用时空变化特征是农牧交错区土地利用变化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

1科尔沁近50年的垦殖及其时空特征

1.1沙地的垦殖及耕地面积时序特征

建国50年来,随着沙地连续的开发和垦殖,科尔沁耕地总面积曾有较大的起落。在此,可以选取科尔沁的主体即哲里木盟作一耕地动态分析(图1)。从图中可以看到,建国初期到60年代末期是科尔沁沙地建国以来耕地面积连续增加的第一个高峰期,创造了科尔沁耕地面积近五十年中的最高记录。1960年哲里木盟耕地面积曾达到63.47万公顷,比建国初期增多15.27万公顷,增长幅度近32%。

耕地面积的另一高峰出现于1996年,该年哲里木盟耕地转变了二十余年连续下滑的趋势,一跃突破50万公顷的大关。这一规模比1949年的48.2万公顷增加了近11%(见图1)。但是,与1960年的规模相比仍然相差10.07万公顷。

科尔沁沙地耕地面积的动态变化及其趋势特征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垦荒活动的兴衰和自治区耕地面积变化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建国以来内蒙古曾经有过(或正在持续)4次垦荒高潮,各出现于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时期(1966~1976)和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并持续至今的第4个高峰期[3]。作为内蒙古重要的粮食产地,科尔沁沙地的耕地面积变化在建国初期的几次开发中不仅有较一致的大起大落,第四次垦荒高潮也有着同样的体现。从哲里木盟耕地面积的变化曲线及其趋势可以看出,科尔沁第四次垦荒高潮也始于80年代末并以年均0.75万公顷的速度增长,耕地面积已从80年代末期的47余万公顷增加到1996年的近54万公顷。

1.2沙地垦殖的空间特征与内部差异

与内蒙古或科尔沁沙地耕地变化类同,科尔沁各旗县的耕地面积变化也都出现了60年代前后的高峰期和始于80年代末期的剧烈动荡期,但各旗县近50年的总量变化并不一致(图2)。

其中,除了科左后旗、库伦旗和奈曼旗外其余旗县耕地面积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增幅较大的有阿鲁科尔沁旗、扎鲁特旗和科右中旗,各增长2.06倍、3.25倍和54.62%,是科尔沁近50年来耕地增加总量的99.3%。

不难看出,增幅最大的三个旗分布于科尔沁中北部,多以山前丘陵和坡地为主。从科尔沁土地开发过程可以知道,这些旗虽然早在清代中后期就有了垦殖,但直到解放前农耕仍停留于这些旗的南部[3,4]。60年代前后大规模的“开荒”对这些地区也未带来太大的冲击,耕地的大幅度增加始于80年代后期。

耕地面积出现负增长的是构建科尔沁主体部分的西南部三个旗即科左后旗、库伦旗和奈曼旗。这些旗中,除科左后旗东北部平地、库伦旗南部丘陵区和奈曼旗老哈河河谷地区外,主要是风沙土广泛分布的流动、半流动或半固定沙丘地带。早在40年代末期,清中期以来的垦殖已经波及到上述三个旗的宜农土地即上述平原、丘陵地带[4],60年代前后科尔沁沙地的“开荒”也集中于这些旗,垦殖向固定、半固定或流动沙丘蔓延。1960年,该三旗创造了它们近50年来耕地面积的最高记录(图2),科左后旗当年的耕地面积规模与其建国初期相比增幅竟达62.3%。之后三旗耕地面积出现长时间的收缩,自1960年以来的近40年时间里再未恢复过当年的垦殖规模。大面积耕地的退化和沙化,反而使这些旗成为耕地面积锐减区。到1996年时,奈曼旗和科左后旗的耕地已回到建国初期的规模或更甚者出现负增长,如奈曼旗耕地面积与解放初期相比减少了30.9%。

2科尔沁土地利用变化的宏观体现

由于近50年大规模开荒,尤其是随着80年代末新一轮后备耕地资源的大规模开发,科尔沁土地利用格局产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具体则表现为科尔沁沙地农耕北界的移动和耕地重心的转移。

2.1农耕北界的变化

由上述分析及最近的相关调查可以发现,这50年来科尔沁农耕北界有了较大幅度的跃变。据内蒙古土地管理局1996年的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和同期的遥感宏观调查[3,5],到90代中期除科右中旗北部2个苏木、扎鲁特旗北部2个苏木和阿鲁科尔沁旗北部2个苏木外,上述科尔沁北部的几个旗县都已成为以农为主的农牧林区。垦殖推到大兴安岭岭南丘陵区,农耕北界已经到了锡林郭勒盟东南部,与科右中旗、阿鲁科尔沁和扎鲁特等旗的行政北界基本重叠。由于早垦区大量耕地的沙化和退化,科尔沁现代农耕的空间分布扩展到近两个世纪以来的最大范围,垦殖覆盖了整个沙区。农耕北界推到近两个世纪以来的最高纬度地区,最高地区可达北纬45.5°。

2.2耕地重心的移动

科尔沁南部旗县耕地面积的锐减和北部丘陵区后备耕地资源的大力开发,造成了科尔沁耕地重心的明显移动。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表1),自治区成立以来的近50年里,科尔沁耕地重心从东南往西北逐渐移动,移动幅度为向西0.26经度、向北0.27纬度,与内蒙古东部耕地重心的北上方向[6]基本是一致的。

3土地利用变化人文因子分析

引起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子不外乎是以下两种,即包括气候、植被等条件的自然驱动因子和包括人口、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人文驱动因子。对科尔沁沙地50年来的土地利用来讲,在降水、气温等自然条件没有显著变化[4]的情况下,导致该区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子仍然以人类及其生产生活活动为主。

3.1人口变化

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1947年到1996年,科尔沁总人口由93.64万增加到348.02万,50年中净增244.38万,年均增长速度为5.22%。人口密度从1947年的10.44人/km[2],提高到1996年的38.8人/km[2]。在生产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科尔沁急剧增长的人口及其相应增加的物质需求造成了该区垦殖范围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引起了上述系列土地利用变化。

尤其引起人们注意的是科尔沁各旗县人口增长的非均衡性。位居西辽河平原的开鲁县、科左中旗、通辽市和科左后旗,因它相对优越的自然条件或城市发展,人口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年均增长速度都4.3%以上。其中,人口增长最快的扎鲁特旗(22.18%)与人口增长缓慢的库伦旗(3.07%)、奈曼旗(3.47%)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库伦旗和奈曼旗属早开发区,由于土地的沙漠化和旱灾、洪灾的多发,已成为近期科尔沁区内农业人口流动的主要迁出区。相反,人少地广的扎鲁特等旗却成为近期农业人口的主要迁入区,造成了科尔沁沙地近期耕地范围的不断北扩。近年来科尔沁沙地人口的流动方向与耕地重心的移动方向之一致性绝非偶然。

3.2开发政策

科尔沁沙地耕地面积的动态变化及其趋势特征与内蒙古乃至全国后备耕地资源的开发特点有很大的相似性。自建国以来我国北方后备耕地资源的开发也经历了50年代的大面积开发、60、70年代的不断减少和80、90年代的缓慢减少3个时期,开发的数量(面积)占全国耕地资源开发量的40%~70%[7]。其中,除了包括辽、吉、黑3省的东北开发区外,内蒙古的后备耕地资源的开发规模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80年代中后期掀起的新一轮开发中甚至超过了东北区。在1986~1996年间,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增加23.08万公顷,增幅为14.73%,而同一时期内蒙古耕地面积净增77.30万公顷,增幅竟达53.04%[7]。开荒主要集中于内蒙古东部的哲里木盟北部、锡林郭勒盟东南部以及呼伦贝尔盟大部。科尔沁沙地农耕北界的北上和耕地重心的北移是必然结果。

3.3经济利益的驱动

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带不仅是一个典型的生态脆弱区,同时也是一个突出的经济贫困区,内蒙古贫困旗县的84.4%[8]就分布于自治区中东部的生态脆弱区。在科尔沁沙地,库伦旗、科左后旗和奈曼旗等开发较早的旗县,不仅是土地退化的环境问题严重旗县,同时也是部级的经济贫困旗县。长期以来,该区人们的物质需求是在不断的索取中得到满足的,土地一直处于“开垦—沙化—(换地)再开垦—再沙化”的恶性循环中,其结果是整个环境的恶化、经济的落后和生活的贫困。尤其是8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错误的“致富”意识,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土地开垦和畜群头数的盲目追求。这就造成了该区耕地面积的急剧扩张和耕地、草地质量的进一步退化。

4结论与建议

(1)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和开发政策的导向作用以及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经过近50年的垦殖科尔沁沙地耕地面积增加了11%,土地利用格局产生了显著的变化,集中体现为耕地重心的北移和农耕北界的北跃。

(2)毫无保护措施下的滥垦是引发科尔沁沙地环境急剧恶化和大面积土地沙质荒漠化的主要人文因素之一。沙地退耕还林还草的科学规划及其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是该区殛待解决的问题和任务。

【参考文献】

[1]许崇灏编著.漠南蒙古地理[M].正中书局印行.民国34年6月初版.民国36年10月再版.

[2]宋家泰编.东北九省[M].中华书局印行.民国37年.

[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现局.内蒙古土地资源变更调查(打印稿),1997.

[4]乌兰图雅.300年来科尔沁的土地垦殖与沙质荒漠化.中科院地理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99.

[5]刘纪远主编.全国资源环境遥感宏观调查与动态研究[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6]包玉海等.内蒙古耕地重心移动及其驱动因子分析[J].地理科学进展,1998,17(4).

土地管理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现在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他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另外依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现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转贴于中国论文范文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假如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土地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软土地基勘察基础设计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电力建设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的实施,苏北沿海地区新建了若干输变电工程。由于该地区地质分布有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软土薄弱层,对工程基础设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稍微地质勘察不详细或基础设计形式不对,都可能引起建筑物(构筑物)的过大沉降、倾斜甚至倒塌。

1工程案例及原因分析

案例一:在苏北沿海地区新建某35kV变电所,主变容量31.5MVA,变压器总重17000kg,主变基础采用长5米,宽3.8米,厚0.6米的独立基础,内配Ф12@150双层双向钢筋,基础埋深1.5米,下设100厚C10混凝土垫层。就在主变就位后的第二天发现,主变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达50mm,明显不利于设备安全运行,基础只得从新浇筑。新主变基础在独立基础下布置了八根12米石灰桩进行地基处理,主变荷载由复合地基承担。基础浇筑养护成功后主变重新就位,安装结束观测至今发现沉降很小。

案例二:同一地区,某在建220kV变电所,配电楼共二层,框架结构,基础采用12米Ф500(壁厚80)预制管桩,承台埋深2米,单桩设计承载力400kN。在静压桩时发现,桩达到设计标高时,压力表读数换算为桩承载力仅为300kN,而且桩最终贯入速度一直很快,这说明桩端未进入持力层,仍然处于软土薄弱层中。经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多方协同论证,反复研究,确定接桩方案,在原来12米桩基础上加接8米同型号管桩,后来做静载试验发现,20米桩能满足设计要求。

经分析研究,案例一工程主变基础沉降过大是由于地质勘察不详细引起的,勘察报告就没能详细反映该主变基础下的软土地基分布情况,由于潮汐对地下水位的影响,软土在含水量高时极易压缩变形,从而引起主变基础过大沉降;案例二工程处地基存在9米厚的软土层,由于设计上没有高度重视软土地基对桩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导致桩设计不合格。

2软土地基分布及地质特点

软土地基给工程上带来的事故、缺陷很多,要减少软土地基的危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软土的特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所谓软土是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饱和软弱粘性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地质手册》称软土为“软土是指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一种软塑到流塑状态的粘性土,如淤泥、淤泥质土以及其他高压缩性饱和粘性土、粉土等”。特征指标也做了如下表述:当天然空隙比e大于1.5时,称为淤泥;天然空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称为淤泥质土。

几千年来,苏北地区由于黄河淤积和改道,大陆逐步东移,形成了以粉砂、粉土为主,中间夹以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软土的地貌。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发现,苏北沿海地区海拔在1.5~4.5米之间,整个地面从东南向西北缓缓倾斜,软土厚度从3米至14米,地下水位受大气和潮汐影响,一般在0.5~1.5米之间。该地区地质分布土质的一些典型物理性质指标见下表。

表一:土体物理性质指标

土层

厚度(m)

天然含水量ω(%)

天然孔隙比e

压缩模量Es(MPa)

塑性指数IP(%)

液性指数IL

承载力fk(Kpa)

耕土

0.5~1

粉土

2.5

32

0.724

8.21

8.21

9.7

100

粉质粘土

1.5

33

0.928

4.34

4.34

13.8

90

淤泥质粉质粘土

3~14

40~55

0.899~1.348

2.57~4.12

9~14.5

1.22~2.49

60

粉土

4~9

27.3

0.767

6.23

11.0

0.6

140

粉土夹粉砂

未钻透

24

0.598

15.98

170

以上数据是经统计该地区几个变电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而来,从表中不难发现,作为软土层的淤泥质粉质粘土埋深不深,但对不同的场地,该土土层厚度分布不均,这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处理措施及设计对策

3.1细心勘察,查清场地水文地质情况。

拟建场地勘察评价很重要,如若勘测点布置过少,或只借鉴相邻建筑物的地质资料,对建筑场地没有进行认真勘察评价,提出的地质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场地条件,勘察资料不准确,结论不正确、建议不合理,就会给结构设计人员造成误导。如淤泥质土、暗塘等没有被发现,会使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发生严重下陷、倾斜或开裂。

沿海地区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勘察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了解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微地貌类型,地层成因类型、岩土性质、产状与分布概况,不良地质现象概况,地下水类型和分布概况,区域稳定性和历史地震背景和震情。查明海水的侵入范围、咸水(包括现代海水和古代残留海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及其变化规律;潮汐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只有认真研究地质资料,以数据说话,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基础方案。

3.2认真研究、多方论证,确定最佳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方案。

苏北沿海地区地质是由于黄河淤积和黄海冲积而成,地貌属于淤泥质海岸,为我国淤泥质海岸分布最广、最典型的地区之一。淤泥质软土的存在对工程基础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淤泥质软土地基承载力低,压缩性大的特点,不易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基设计要求,需进行地基处理。根据软土地基处理的原理和作用,根据多年一些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践,可以采取以下简单易行、经济效益较高的软土处理方法。

(1).换土法

此方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当淤泥土层厚度在4m以内时,可采用挖除淤土层,换填砂土、灰土、粗砂、砾石、片石、卵石等办法进行地基处理,换填淤泥土层,提高软土地基强度,一般换填的厚度为30~100cm。换填土相对来说造价高,但可以节省工期。

(2).地基加固处理及桩基法

当淤土层较厚,难以大面积进行深处理时,可采用打桩的办法进行加固处理。当淤土层厚度小于5m时,宜打砂桩或石灰桩,通过吸水和排水来挤密淤土,使其孔隙比小于1,以达到一般地基要求;当淤土层厚度在5~7m时,宜打预制管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当淤土层厚度在7~10m时,宜打灌注桩至硬土层,设承载桩台;淤土层厚度在10m以上时,宜采用打悬浮桩的办法,挤密淤土层并靠摩擦承载。

(3).优化基础法

①扩大条基底面积,增设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可将条形基础浅埋,把基础设置在地基表层的密实土层上,从而避开淤土层,适当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增大基础的刚度,提高基础的稳定性和抗变形的能力。

②采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对小型建筑物可采用扩大基础底板的方法,如设计较薄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对大中型工程,可采用空箱底板,即在不增加建筑物造价的情况下,用加大底板高度、减轻底板自重的办法来适应软土地基要求。

③采用合理的桩基础。钻孔灌注桩应用十分广泛,但因属隐蔽工程,成桩后质量检查比较困难,且由于软土的特殊性质,经常会出现一些缩径、断桩、桩身孔洞和“烂桩头”等质量问题。在潮汐地区,没有采取措施来稳定孔内水位,灌注砼时桩孔易坍孔,在该地区基础设计时应少使用;预制桩的承载力由桩端承力和桩侧摩擦力组成,由于软土不易固化,降低了桩的侧摩擦力,使桩在工程使用中不安全,因此该地区基础设计时也应少使用。根据施工实例统计,沉管灌注桩基础是沿海软土地区好的基础设计形式,桩设计承载力和施工成桩质量均好控制,对于沉管桩较能保证质量的桩长范围为Φ400mm在16m以内,Φ500mm在18m以内较合适,桩距最好在4d左右。

土地管理论文第6篇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1]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土地使用权制度,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然而,毋庸讳言,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同民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相比较还存在着诸如缺乏系统体系,划分过于繁杂,名称不规范等问题。[2]针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制度完善的问题成为了学者们的争论的焦点之一,许多法学专家对此提出了完善的构想,目前已经公布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中的完善土地使用权的构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将土地使用权制度构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使用权、邻地利用权;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制度为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3]

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为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在本文中,我们在评述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中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新的思路,以期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三部“民法典草案”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评析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物权法律制度要以不动产为重心,[4]而在当今世界物权立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的发展趋势下,土地使用权无疑成为了我国民法中物权制度的重中之重。正是基于此,法学专家在编撰“民法典草案”过程中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从而使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之一。可以认为,现今三部“民法典草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都是在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各具特色。然而,毋庸讳言,这三部“民法典草案”中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固守着传统观念,缺乏应有的理论开拓性

首先,三部“民法典草案”固守着民法典物权编是固有法的观念,过分强调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国家、民族特性,而忽视其趋同的趋势。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律。物权法的确具有固有法的特点。然而,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固有法特点主要表在所有权方面。[5]在用益物权方面,典权在我国古而有之,其内容、规则完备,且被现行司法实践所认可,其被认为是我国固有法的内容,许多学者认为应将典权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亦有一定道理。但有学者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实行多年,已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具有国家、民族特性,定入《民法典》是物权法的固有法特性的反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制度的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加之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因而其存在着诸多缺陷,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缺陷日益明显,已经成为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6]

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直有争议,有债权说、物权说、债权兼物权说,物权兼债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等。[7]

在承包经营权尚未定性的条件下,过分强调其国家、民族特性,即固有性,而要将其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无疑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8]此外,当今世界各国土地使用权制度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9]而我国在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了解和适应世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使我国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物权法的固有化特点,并不意味着其规则是固定不变的,相反,物权法也应该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10]

其次,固守着现行民事立法中诸多“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不论其存在是否科学合理,缺乏一种开拓精神和变法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受到前苏联立法思想极大影响,盲目照搬如“土地国家所有,部门无偿使用”等制度,过分强调民事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拒绝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民事立法中先进的、科学的制度与概念。并且建国后我国彻底废除旧中国的民法传统,以大量民事政策代替民事立法,扰乱了民事法律制度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阻碍了我国民法与世界先进民法相衔接。既使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表现为处处强调“中国特色”。这使得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研究都更多注重创设新的土地用益物权形式,出现了诸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而将传统民法中的地役权、地上权等制度排斥在外。而且,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大多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其存在是否科学、合理已经值得思索。三部“民法典草案”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却仍然固守着我国现存的“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试图在整理、汇编并消除其相互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完善之。诚然,物权立法的固有法的特征,要求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在内的物权法的制定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现一国的民族特色,但如果不顾已有的具体土地使用权的名称、体系、内容、适用范围等是否科学、合理,一味强调“中国特色”而排斥国外先进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则只能认为是保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为例,其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中亦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基于“土地使用权”概念,而构建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这难免令人遗憾。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改革已经如此深入,以至于我们再也不能不考虑对基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经济制度而设置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物权制度实行彻底的改造,否则,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就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必然难以达到最终目的,就将功亏一篑。[11]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立法活动,在更深层次意义上应将其理解为一种变法,是将目前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在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变革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观念的变革。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分强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

我国自西周以来3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一是终结于战国时期的井田制度(即国王-领主所有制)向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变迁;二是终结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私有制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迁,三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完成的农地集体经营向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变迁。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就是在农地制度第三次变迁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据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资料显示:至1997年止,中国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的村总计有717866个,占全国村总数的97.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就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97%以上。[12]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地承包经营制逐步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桎梏。例如我国粮食生产在1984年取得历史最好水平之后,一下跌入连续4年徘徊不前的窘境。[13]我们认为,农地承包经营制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如下:

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承包经营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身份限制。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只能直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14]毋庸置疑,这种区别对待的方式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是符合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实状况的,是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农民依靠务工经商发家致富,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蓄养。以广东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来全省约有丢荒、闲置土地21780亩,占耕地面积的0.08%,其中耕地面积减少中丢荒比例曾一度高达4.1%.[15]这显然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与个人经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给予如此严格的限制,只会导致土地闲置,阻碍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土地资源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的缺陷。由于农地承包经营制开始于“均田大包干”,各地在实行家庭经营时大都以平等为原则,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包土地,使土地依照好坏、远近、水旱田等搭配,一家农户拥有若干块土地、一块土地又被若干农户种植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土地地块分割零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效益不高、机械化作业难以展开等问题。并且农地承包经营制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优劣搭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平均主义”色彩。这也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背离。与此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虽然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15年以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3年《关于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各地的实际操作与中央规定往往有较大的差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自80年代初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80%的村进行过土地调整,而且调整频率较高,调整两次以上的村占6.7%,7.08%的村甚至调整过五次。[16]众所周知,农地要保持其持续利用,就必须对其不断进行投入;农业生产的特点也决定了农地利用的投资多、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使土地的使用者有一个较长的使用周期,才能使其获得对土地投入的期望值或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收回其投资。然而,对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过于频繁,使得农民不愿,也不可能对土地进行过多投入,而是进行掠夺式经营,出现土地使用短期行为,造成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农地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一系列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其依然没有克服农地承包经营制本身固有的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平均分包、具有计划经济“平均主义”色彩等缺陷。[17]此外,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的原则,但其于2003年3月1日实施之后,该规定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在世界上,与物权立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的发展趋势相对应,世界各国农用土地使用制度也逐步发展,呈现出以农地租赁使用为主的利用趋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农地私有制,其农地使用除了自营外,就是租赁经营。例如,西欧国家现在出租农地比率高达30%到70%,美国大部分农场和耕地使用都是部分自有、部分租用或全部租用的。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其物权编修正草案中废除永佃权,而增设农用权,即“支付地租以农作,种植竹木、养殖或畜牧为目的,在他人之土地为使用、收益之权”,且农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农用权的增设无疑与世界农地租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呼应。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亦有租赁地产权的规定,亦是租赁他人土地而为占有、使用、收益而产生的权利。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王利明教授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在现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坚持采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草案”中虽然未使用农地承包经营权,而以农地使用权取代之。农地使用权是在总结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并充分认识到农地承包经营制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缺陷的基础上构建的。[18]这一点是可取的。但是农地使用权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概念”,[19]却是值得商榷的。总的来说,三部“民法典草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大都忽视了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忽视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借鉴。

(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基础概念,这种作法值得商榷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包括《宪法》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一词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其在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大量使用无助于我国《民法典》中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科学与完善。其一,从实践来看,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使用权能往往容易混淆。[20]所谓使用权能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行使使用权能,对物进行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而由于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就产生了他物权形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不仅包括物的使用权能,

还包括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这种“使用权”在传统民法中因有别于单纯的使用权能而称为用益物权。可见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然而,这种“使用权”概念在字面上容易与使用权能相混淆,在内容上亦有失全面、准确。所以我国立法中“使用权”一词缺乏法律术语应有的科学性、精确性,不能在概念及内容上全面反映土地使用的权益所在。其二,“土地使用权”一词在各部法律中的含义各不相同,容易引起使用的混乱。《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难发现,这些规定中是从概括性、综合性角度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依法对各类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却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样“土地使用权”在各部法律、法规中含义各异,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也是“宜粗不宜细”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反映。然而我国许多学者,一方面深刻地认识到“土地使用权”并非为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现行法律和实务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是一个笼统的概念”;[21]另一方面,却又固守着这个在“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下产生的“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概念,试图通过在物权立法中重新界定和修饰而予以保留。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题,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此种“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既不同于《宪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同于仅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其如何协调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否在使用上述概念时以“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宪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相称以示区别呢?又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似乎对“土地使用权”一词更加的情有独钟,其构建的土地用益物权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再依不同目的,分为基地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梁教授这样设计的依据是“鉴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已经为现行立法和实务所接受”,并进一步解释说“现行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采用土地使用权概念。”[22]

这样的表述无疑是在模糊和掩盖不同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含义的现实,使法律的表述失去其应有的科学与严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亦明显受到“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影响,其依然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而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等。因此,我们主张在立法中彻底摒弃“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以更为科学、合理、严谨与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相衔接的概念和制度取代之。[23]

(四)具体土地使用权的构建缺乏科学性

我们以王利明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土地使用权研究成果为例。王教授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其许物权中养殖权、采矿权、林业权与土地利用有关。这个设计方案的优点在于:1.这种设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土地使用权制度立法的基础上通过重新设计和整合而形成的,忠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可以实现《民法典》物权编与以往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2.

这种设计基本上继承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只是对各具体权利的内容作了一些调整,以消除现有法律规定中的矛盾与冲突,并针对法律中规定的空白点予以补充(增加了地役权、空间利用权)。这种规定,有利于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必因《民法典》的出台而对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作大的修改,节省了立法的成本。然而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构造存在着以下几方面不足:1.从总体上讲,其对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过于琐碎,有六种之多。而实际上,在这六种土地用益物权之中,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都是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地表或上、下一定空间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享有的权利,实质上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利用土地地表营造建筑物,唯一不同的是享有土地使用权而营造建筑物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居住为目的。为了弥补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仅对土地地表利用予以保护的缺陷,于是又增加了空间利用权,以保护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利用。我们认为,这种分类和设计,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这种分类很难说明三种权利之间有何本质的区别;另一方面,就土地权利登记而言,某人最初以居住为目的营造房屋,在土地登记机关就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那么是否其后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房屋时就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其房屋之上再安装广告牌,是否还要再进行空间利用权登记呢?我们认为,对于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包括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容的利用,以地上权一种权利即可包容,没有必要区分过细。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2.就具体权利而言,一方面,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权,无论名称、内容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诸多缺陷,已经成为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在理论上,经济学界不断研究探索新的农地使用制度,如农地租赁制等;在实践中各地也都采取了诸如“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和“四荒”土地租赁或拍卖等方式,以期能解决农地承包经营制的缺陷,以体制的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地承包经营制为制度基础的,且不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本身存在着诸多争论并且其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用语存在矛盾的问题,制度基础的漏洞就是其致命的缺陷。毋庸讳言,王利明教授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也多有显现,这些不足理应引起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法典草案”中将土地用益物权分为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这其中也有一些内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如前所述,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构建土地用益物权,这本身就值得商榷。第二,“基地使用权”一语与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使用权”容易混同,不利于人们区分、识别。第三,邻地利用权相当于地役权,虽然都是指土地所有人、基地使用权人或农地使用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以“邻地利用权”相称,容易使人误解土地必须相互毗邻才能设立之。有学者认为,农地使用权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概念”,[24]主张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永佃权,[25]这种观点亦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永佃权我国古已有之,但当代世界民法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规定永佃权的仅有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日本民法中永佃权而言,“日本民法物权编里的永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不平等关系……总之,永佃权人完全是一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26]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宪法”第143条第4项)。“国民政府”迁台后,积极推行,于50年代陆续实施“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耕者有其田条例”,征收地主保留地以外的土地,转放现耕农民承领。农民有田自耕,无于他人土地设定永佃权的必要,永佃权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1999年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已决定删除永佃权,其删除理由:永佃权之设定,将造成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永久分离,影响农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实质上各地政事务所几无以永佃权登记者,足见目前永佃权之规定已无存在之价值。[27]由此可见,永佃权制度已如昨日黄花,日趋没落,如果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显然是犯了方向性错误。而且永佃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土地使用制度的观念,在我国民众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立法中采用类似永佃权的农地使用权概念,民众的心理难以接受。

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呼唤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通过《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在《民法典》中构建科学、完善、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存在某些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通过争论及时发现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助于“民法典草案”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二、完善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之立法构想

法律的制定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又要高于社会现实,以引导和规制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最根本的社会现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制度取向是:首先是社会主义,即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物权法必须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制定;其次是市场经济,即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28]基于此,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首先要坚持的是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基础之上,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方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即物权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土地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基础上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既要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使用人生产、生活对土地的基础要求,又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国家综合利用土地的政策得以贯彻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得以落实。其次,必须明确完善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一方面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地区)物权立法中的有益经验,使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立法符合现代民法物权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预期。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以变法的精神大胆剔除现有立法中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术语、原则、制度,包括《宪法》和法律中已经规定并延用多年的一些内容,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规则取而代之。我国制定的《合同法》,其虽取得了诸多进步,博得众多学者的好评,但毋庸讳言,《合同法》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29]我们认为,这些不足的根源即在于立法者缺乏一种变法的精神。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吸取《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教训,以一种开拓精神和变法精神去制定并完善之。针对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我们认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上权、用益权、农地租赁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权利登记与流转制度。

依传统民法理论,地上权是指建筑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30]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地上权制度,但我们认为现行法律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并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我们可以将它们与地上权稍作比较:首先,从取得方式看,地上权取得分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和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包括地上权的设立与地上权的让与,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不论地上权的设立,还是地上权的让与,都以登记为有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上权包括继承、取得时效和法定地上权。其中法定地上权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同属一人所有,而仅以土地或建筑物抵押,在拍卖土地或建筑物时,视为已有地上权的设定。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可以分为通过法律取得和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这些在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均有详细规定。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只有继承一种形式。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由于我国至今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且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禁止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因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中也就不存在取得时效与法定地上权的实现条件了。其次,从权利义务看,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的物上请求权、出租权、地上权的让与、地上权的担保、相邻关系的适用、地租的支付等。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地上权人基本相同,也具有土地的使用、基于使用权的物上请求权、出租权、出让权、设定担保权、土地使用费的支付等。再次,从权利的消灭原因及法律效果看,地上权消灭原因包括地上权的抛弃、地上权被撤销、约定事由的发生、第三人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等。地上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包括地上权人取回工作物、恢复原状、土地所有人的购买权、土地所有人的补偿义务以及土地所有人延长地上权期间的请求权等。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使用年限界满、提前收回以及土地灭失等。[31]由于我国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所以没有第三人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的发生。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在权利取得方式、内容、消灭的原因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大同小异,都是为了调整土地所有人与在其地上营造不动产的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差别。并且地上权制度显得更为规范、完善,如基于时效取得地上权。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改造成为地上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地上权除了地位在物权体系中逐渐强化之外,还具有客体扩大化,权利内容多样化以及其成为不动产市场的一种活跃而主要的权利形式的发展趋势。[32]在这些趋势中最主要的是地上权客体的扩大化,即一方面地上权之地上物的客体不仅有建筑物,还包括其他工作物和竹木;另一方面为传统民法所排斥的无体物-空间,也成为地上权的客体。我国地上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理所当然要注意当代地上权发展的动态,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就空间而言,已有学者注意到其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提出构建空间利用权的设想。我们认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没有单独设立空间利用权的必要,而应顺应现代地上权的发展潮流,扩大地上权的客体范围,就可以对空间的利用予以规范,即将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利用的规制认为是地上权延伸即可。而就竹木而言,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土地利用以专门的权利规制,如农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这一方面考虑到农用地不同于一般建设用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法》所有确立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原则。由此,我们主张,尊重现有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划分,不将竹木列为地上权的客体,使地上权与我国现行立法有效衔接。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立法例,其“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第832条:“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与台湾地区“民法”物权中地上权[33]的规定相比,其删除“或竹木”。修正后地上权之使用土地目的,仅限于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3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上权可以界定为:地上权是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地表及上、下一定范围空间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注释]

[1]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本身并不是一项精确、科学的民事法律术语。且不说“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在各部法律中各不相同并与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能概念容易混淆,单就我国法律中土地使用权基本囊括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有关土地利用的权利的事实而言,其已经失去了法律术语所应有的严谨与科学性。然而在本文中,我们又不得不采用“土地使用权”这一用语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立法,包括《宪法》中大量使用;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一词已经使用多年,被广大民众所熟知。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立法活动,而应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应当敢于突破现有的概念,包括《宪法》中确立的,但并不符合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事立法进步要求的概念。当然,这首先需要修改《宪法》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在文中使用“土地使用权”一语并不代表我们肯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其至多只能作为一种学理或不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我们主张,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摒弃“土地使用权”的说法,而以更科学、严谨,更符合现代民事立法发展趋势和要求的概念和制度取代之。

[2]参见彭真明、常健:《试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3]王利明先生设计的特许物权中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这其中有关土地利用的权利主要是养殖权、采矿权、林业权。

[4]参见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我国物权法理所当然应当坚持这一原则,明确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6]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在后面部分作专门的论述。

[7]参见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7期。

[8]虽然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农地承包经营制及农地承包经营权在制度设计、性质等方面已经成熟和完善。相反,我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地承包经营制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物权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时仓促出台,不仅难以有效地规范和保障农地使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且也制约了物权立法中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新设计与完善,影响物权立法的稳定性,增加立法成本。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均已结束,土地承包期为30年。依据我国“法无溯及力”的基本原则,也许《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诸多内容要到30年之后才能有机会广泛适用。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颁布依然是“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产物,暴露了我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缺乏应有的预期性。

[9]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却显现出趋同的态势。(1)各国土地使用权中一般都规定了地上权、地役权,而且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具体内容并无本质差别。(2)各国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更都规定了明确的登记程序,其目的在于:一方面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变更,以维护土地权利流转的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强化对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的监督与控制的必然要求。(3)现代各国法律为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无不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中重点的内容加以规定。一是不断扩大土地所有权与他项权能的分离、强化地役权、地上权等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竭力加以保护。

[10]参见王利明:《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11]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12]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评述》,载《1998—1999: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6页。

[13]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

[15]参见蒋海、时旭辉、齐洁、高卓然:《广东农地利用现状及其合理性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

[16]郑碧玲:《以体制创新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3期。

[17]《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仅仅规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承包方式,且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不仅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只能承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这种规定较以往而言,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护,加强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的限制,显然这些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农地承包经营制的社会福利性质,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生活的最终保障。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划分的琐碎,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农业现代化、社会化工作难以开展。最重要的是,这种规定严格以身份作为承包土地的前提条件,排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运用,使得一些有能力又乐于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难以承包到优质土地。相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却可以因承包地不收租金、承包费用较低而不愿放弃对土地的承包,对土地进行低效经营、掠夺式生产,无疑这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18]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9]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0]王兰萍:《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山东师大学报》1997年第2期。

[21]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2]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3]我们主张在立法中摒弃“土地使用权”概念,但并不反对其继续作为一种学理或不严格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或提法。正是基于此,在本文中我们亦使用了作为学理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24]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5]参见叶建丰:《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张红霞:《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9期。

[26]谢怀轼:《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之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27]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8]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

[29]新合同法存在诸如: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某些规定地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适用性;起草过程中受行业、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多,致使其有失全面和公允。参见常健:《新合同法存在缺陷浅议》,《改革》2002年第1期。

[30]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7年版,第169、186页。

[31]来小鹏、文介平、骆电:《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

[32]参见程宗璋:《我国地上权制度之研究》,《不动产纵横》1999年第2期。

土地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高昌王国葡萄园土地租酒管理

高昌国,位于今吐鲁番盆地,东西300里,南北500里。西汉时原为车师前部地,称高昌壁。前凉时始为郡县,北凉时,沮渠蒙逊在此设郡。公元439年,北凉灭国,沮渠无讳、沮渠安周,西渡流沙来到高昌,建立了流亡政权。沮渠氏治理高昌多年,终为柔然所并。公元460年,柔然立阚伯周为高昌王,其后高车灭阚氏,又有张孟明、马儒等相继为王,但时间都不长。公元499年,金城人麴嘉在此建立麴氏高昌王国。麴氏传九世十王,至公元640年(唐贞观十四年)被唐所灭。“麴氏全盛时,南接吐谷浑,东连敦煌,西抵龟兹,北邻敕勒(天山北麓)”⑴。《隋书·西域传》云:“高昌国者,则汉车师前王庭也,去敦煌十三日行。其境东西三百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地多石碛,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多五果。…多葡萄酒”⑵。高昌故城在今吐鲁番市东约40公里的哈拉和卓乡。

一、麴氏高昌王国的葡萄园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态

从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资料来看,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管理是十分重视的,官府经常对葡萄园土地进行踏勘、统计、检查。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表现为:是官府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

据一些学者研究,麴氏高昌王国的田地因质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园土地所占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数额较小,大约在60步至3亩60步之间,极个别也有多者⑶。

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出高昌王国对葡萄园土地有两种分配方式:

(一)、以现实葡萄园自然面积为基础,把每一块葡萄园按具有不同亩数的地段,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国时期《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形。

该文书云:“〔前缺〕……步得……保一亩六十步,苻养……武一亩六十步,张阿富……一亩卅步,翟祐相……贾车蜜一亩六十步,……亩六……宕廿九亩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亩六十步,安保真一半,……亩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斗七升半。……宁冯保愿二,郭阿刍鸟一一亩六十步,一亩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狯二亩,袁保祐一亩六十步,郑半亩,……酒十斛”⑷。

从此件文书我们不难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组来统计他们的得酒量,这必定以某种事实为依据,其依据必定建立在同一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园内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种情况,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文书《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更直接反映了这一点。

该文书云:“高长史下蒲桃(葡萄):高长史陆拾步,畦海幢壹亩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贰亩陆拾步,汜善祐贰亩半陆拾步,车相祐贰亩陆拾步,麴悦子妻贰亩陆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亩究拾陆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贰亩,田明怀壹亩陆拾步,令狐显士壹亩半陆拾步,索(亩)究拾步,合蒲桃柒亩究拾步。将马养保下葡萄:马养保壹亩陆拾步,孟贞海壹亩半叁拾陆步,合蒲桃贰亩半究拾陆步。常侍平仲下葡萄:常侍平仲贰亩究拾捌步,刘明达肆拾步,张憙儿贰亩(后缺)”⑸。

在这里,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是一件官方文书。这件文书的内容是传令高长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词在这里,不能理解为是“丈量、合计高长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园亩数”。所谓“勘合”,就是一件文书加盖印信后分为两半,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查验骑缝半印,作为凭证。文书整理者之所以断定此件文书为“勘合”件,首先是从此件文书的行文格式和内容上做出判断的。再一个就是从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书如:《高昌延寿某年勘合行马表启》(一)、(二)、(三)、(五)、(七)、(八)等文书纸边或粘接缝背部押署有:“保、信、庆、欢、政”等字⑹。《高昌侍郎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接缝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⑺。这些文书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断。

孙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国葡萄园土地的所有制形态及其分配方式时,曾援引《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来说明当时“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园并且接受共同的约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独自分到一块葡萄园,而后又与邻近葡萄园的人结合在一起接受某种共同的管理和约束,尤其是在交纳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这件文书中,“不仅把若干人置于一人名下统计其葡萄亩数,而且明确写明置于那人之‘下’”⑻。对于孙先生对此文书中“下”字的理解,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此文书中“高长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马养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个动词。应作为“采摘”理解。习惯上在我国北方许多地方,现在民间仍称“摘枣、摘柿、摘葡萄”为“下枣、下柿、下葡萄”,把“卸货”叫作“下货”。在这里“下”置于人名之后,物名之前,只能作为动词来使用。“下”在这里有降落的意思。但这是由于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来,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说,“下”字在此不是作为“方位词”来使用的。此文书中反映的情况是:高长史与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园在一起或邻近,官府下令(通知)由他采摘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六户的葡萄园的葡萄。文书中所云高相伯、马养保、平仲等人情况也如此。这说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园,或某人的葡萄园与某几个人的葡萄园邻近。由某人采摘某几人葡萄园内的葡萄,并不等于某几人和他们的葡萄园就接受某一人的约束和管理。

(二)、把适合种植葡萄的好田作为葡萄园分给一些具备条件的人经营。所谓好田,就是文书中所见的常田。阿斯塔那326号墓出土的《高昌污子从麴鼠儿边夏田、鼠儿从污子边举粟合劵》文书对此有所反映。

该文书云:“儿边夏中渠常田一亩半,亩交与夏价银钱拾陆文,田要迳(经)壹年。赀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讁,麴郎悉不知。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償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劵。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后略)”⑼。

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国时期的文书里,是标志土地质量上乘的名词。它不仅可以种植葡萄、蔬菜,而且还可以种植各种粮食作物和其它经济作物,不像葡萄园、菜园土地那么用途专一。从这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到,污子从麴鼠儿那里夏取常田一亩半,并按照每亩夏价银拾陆文交与麴鼠儿了,但后面为什么又讲“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償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儿这块常田是官府分给他作为葡萄园土地来经营的,否则,不会要污子为他“償租酒肆斛伍兜”。

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官府干预民间葡萄园土地买卖和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的纪录。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有两件民间买卖葡萄园时向官府的书面呈请。

其一、《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吕阿辞:子以人微产甚少,见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园,求买取,伏愿殿下照兹所请,谨辞。

中兵参军张智寿传

令听买取⑽。

其二、《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卅四年甲寅岁六月三日,吕浮图辞:图家乏,觕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园,迳(经)理不,见(现)买得蒲桃(葡萄)利,惟下悕乞贸取,以存听许,谨辞。

通令史麴儒

令听贸⑾

由此可见,民间买卖葡萄园土地是要经过官府批准的,否则,官府有权进行干预。

另外,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土地、或免除园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云:

“(前缺)……田二亩半役,永为业。侍郎焦朗传:张武儁寺主尼显法田地隗略渠桃一亩半役听断除;次传张羊皮田地刘居渠断除桃一园,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儁寺主显法永为业。……次依卷(劵)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后略)”⑿。

从上述情况来看,。官府无论是对庄园主,还是对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种植的葡萄园土地,皆有权其进行调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当然,官府的所作所为也是在国家法律约束下进行的。虽然文书中没留下这样的条文,但从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方面可以反衬出这一点。这就是说,土地的国有权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主要生产资料,其最终所有权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实际占有和使用方面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官府将葡萄园作为永业田授予园主,园主有权将它传给子孙,或遗赠他人。

(二)、葡萄园土地经呈请官府批准后可以买卖。

(三)、园主对自己所占有的葡萄园土地,有权出租。

对于后两种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第一种情况,前见《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此文书所记除官府将刘居渠葡萄地一园作为永业田调整给显法外,还有“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语。虽然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园主将葡萄园土地作为祖业传给子孙的记载,但阿斯塔那10号墓出土的《高昌延寿四年参军汜显祐遗言文书》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该文书云:“延寿四年丁亥岁,闰四月八日,参军显祐身平生在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园与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园,生死尽自得用”⒀。由此判断:既然园主在死后可以将葡萄园作为遗产转赠给他人,其传给诸子孙的情况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

二、麴氏高昌王国的“租酒”管理与“岁后入酒”时间辩

前面我们指出,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体现还是国家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书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⒁,和阿斯塔纳24号墓出土的《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⒂。下面我们就通过对这两件文书探讨来分析一下麴氏高昌王国的租酒管理与入酒时间。

《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以下简称《租酒帐》),残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计文字43行,每行皆残损,内容涉及葡萄园种植数与租酒数76户。现将其校正后抄录如下:

(一)(前缺)

1、……亩,无租。

2、张武顺桃贰亩陆……

3、……亩,租了。

4、法贞师桃叁亩陆拾步,储酒伍斛,……贰斛。

5、康寺僧幼桃半亩,租了。

6、康安得桃陆拾步,……

7、……桃半亩,无租。

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

9、康崇相桃贰……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

10、康众憙桃壹亩……酒贰斛。

(后缺)60TAM320:01/8

(二)(前缺)

11、……拾步,租……

12、……斛。

13、任阿悦……

14、……伍斛,得酒两姓……

15、……伍斛。

16、出提勤寺桃壹……

17、……亩半,储酒肆斛,有酒捌……

18、……斛。

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

20、王……租了。

21、史寺……叁亩半陆拾步,储酒伍斛……捌斛。

22、解特……亩陆拾步,有酒陆斛。

23、王阇……壹陆拾步,有酒陆斛。

24、……桃壹(亩)陆拾步,租了。

25、……桃壹(亩),租了。

26、苏子悦桃……租。

27、焦文崇桃壹亩,租了。

28、……桃贰亩半陆拾步,租了。

29、桃壹亩陆拾步,有酒叁……

30、庆则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

31、将崇……半亩陆拾步,有酒伍斛。

32、崇师桃半亩玖拾步,租了。

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

34、宋留儿桃壹亩半,租了。

35、白赤头桃壹亩半,有……

36、……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两姓有叁拾斛。

37、康欢……

38、……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39、韩延……

(后缺)60TAM320:01/1

(三)(前缺)

40、……酒陆姓有捌拾斛。

41、王子相桃壹亩半,租了。

42、龙……步,得酒陆斛。

43、索寺德嵩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壹姓……

44、……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

45、张仲祐桃壹……步,无租。

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

47、显真师桃壹亩半陆拾……壹姓有拾伍斛。

48、袁保祐桃贰……无租。

49、麴寺尼愿崇桃贰亩,得酒……拾肆斛。

50、将泉庆桃壹亩,得酒……

51、阿狯桃贰亩,无租。

52、张延嵩桃……拾步,无租。

53、张愿伯桃壹亩半……

54、……欢桃壹亩,租了。

55、汜延受桃……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贰斛。

56、……桃壹亩半,得酒伍斛。

57、……租。

58、王祐儿桃……酒壹姓有拾肆斛。

59、辛阿元……

60、……延伯桃……柒斛。

61、白寺真净桃壹亩陆……

62、……寺桃贰亩陆拾步,(得)酒柒……

63、……寺桃贰亩半陆拾(步),储……

64、……酒两姓得贰拾……

65、……善愿无桃,得酒……

66、……奴子贰……

67、……僧保桃……

(后缺)60TAM320:01/2

(四)(前缺)

68、……人抚军寺桃伍亩六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

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

70、史伯悦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71、吕马……

72、……租了。

73、主簿尸罗桃壹亩半,得酒肆斛伍兜。

74、张法儿桃壹亩半……

75、……相嵩桃壹亩半,储酒伍斛,得酒壹姓半……

76、隆叙桃叁亩,无租。

(后残)60TAM320:01/3

《租酒帐》这件看似寻常的文书,其中一些简单的字、词却给一些学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尽管有人为摆脱这种困惑已作了有益的尝试,但最终结果仍不能令人信服。笔者认为:要读懂这件文书,首先要对《租酒帐》中所列以下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作出解释。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条类似“某人桃×亩,无租。”或“某人桃×亩×(××步),无租。”中的“无租”作何解释。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条类似“某人桃×亩,租了”。或“某人桃×亩×(××步),租了。”中的“租了”作何解释。

3、《租酒帐》17、22、23、29、31、33条类似“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作何解释。

⒃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无酒”作何解释。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7“……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得酒”作何解释。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条类似“某人桃×亩×(××步),储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储酒”、“得酒”、“姓”、“有”作何解释。

如果对上述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就不能读通《租酒帐》全文,或者说就没有读懂《租酒帐》全文,也就很难弄清《租酒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吴震先生指出:“储酒当指原贮酒,得酒指新酿得酒,有酒则指现实存有酒数。‘无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谓租已纳讫。有桃(葡萄园)无酒,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无桃却有酒者,或是自己无葡萄园(非园主)但从他人夏来者”⒃。笔者不同意吴震先生的观点。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中的“无租”应释为“无人租种”,或释为“无人经营”。在这里“无”指“无人”,“租”指“租种”或“经营”。据此,《租酒帐》51的“阿狯桃贰亩,无租”。可直译为:“阿狯葡萄贰亩,无人经营”。或译为:“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认为“无租”是“因故蠲除”的说法欠妥。至于说为什么“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或是阿狯租期已到,不再续租,或官府尚未授与他人租种,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导致阿狯无法经营,比如旱灾、水灾、风沙灾害,葡萄园已毁等。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中的“租了”,应释为“他人租种了”。在这里,“租”为动词,“租”仍指“租种”。“了”为助词,表示“租种”过程已经完成。谁租种了,肯定是他人。据此,《租酒帐》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和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可译为:“索祐相葡萄地陆拾步,他人租种了”。和“焦庆伯葡萄地半亩,他人租种了。”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把“租了”解释为“租已纳讫”似可商榷。

3、《租酒帐》17、22、23、29、31、33中的“有酒”,其本义应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们拿《租酒帐》中“某人桃×亩×,得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得酒××斛”来与“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得酒”是必须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缓交之酒。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务时是根据葡萄园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的。据此,《租酒帐》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可译为“王某人壹亩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诸条类同。

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当指毛保谦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帐面结余的酒。“储”在这里作“贮存”,引伸为“结余”解释较为合理。否则,为什么毛保谦贰亩半葡萄没有租酒任务。“无酒”即“此次没有租酒任务”。为什么。因为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的余额正好与此次“得酒”数相抵持平,故为“无酒”。此类情况,《租酒帐》中仅见一例。吴震先生把“有桃(葡萄园)无酒”,解释为“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这恐怕不够全面。假若尚有“有桃,无酒”情况存在,当是官府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具体对某一葡萄园勘验后所作减免决定的体现。它不仅仅是“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还可能包含其它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比如旱灾、水灾、风灾、虫灾、等其它灾害对葡萄造成的减产或其他人为因素等。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即“没有葡萄”。“得酒”即为“必须上交之酒”,“得”在这里作“必须”解。为什么“善愿无桃”还必须上交租酒呢?这与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正好形成显明对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某人无桃,但累计欠帐,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现了“无桃,得酒”的局面。孙振玉先生认为“得酒”的“得”字,在这里“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获得意,而无其它引伸和变化。”并以《租酒帐》64“……酒两姓得贰拾……”为例,来说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灵活的。”⒄笔者认为:《租酒帐》64条中的“得”字仍应作“必须”解释,通俗一点,“得”在这里还可以解释为“必须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释为“得到”。因为“姓”为容器,非指人(对“姓”字笔者曾有专文详细考证)⒅)。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中的“储酒”,当与46中的“储酒”意思相同,即“储”当作“贮存”,引伸为“结余”。“得酒”当与65条中的“得酒”意思一样。“得”在这里也作“必须”解,还可以引伸为“还需要”。“姓”为容器,“姓”是“罂”或“翁”的一个通假字。吴震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解释,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拆合或合计”之意。据此,《租酒帐》30“某人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可译为:“某人有葡萄园贰亩半,结余租酒伍斛,必须(或还需要)再交租酒两姓计贰拾陆斛。”其它诸条类同。

通过对《租酒帐》不同类型例句中相关字、词的解释及全句的解读,使我们初步认识到,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官府对新老葡萄园主收交租酒时的“年终决算表”。同时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国官府对葡萄种植业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与做法。比如“经营自由”,租期满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间也可以转租。收成好了,可以“储酒”转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缓至下年再交,遇灾逢难租酒还可以减免。这在《租酒帐》中都能隐隐约约地反映出来。

关于官府是如何确定每个葡萄园经营户当年的得酒量的,这在《租酒帐》中也有所反映。吴震先生对《租酒帐》第三段第44条“(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条“……人抚军寺桃伍亩陆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斛。”两例,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进行过检验,根据他的测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31)

但是,他的检验方法是错误的,笔者认为,以1斛为12升计,每"姓"容酒斛数一样,44、68两例的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应该是12升×(上年储酒量+当年得酒实际总量)÷亩数,这才是该例当年平均每亩葡萄的应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为44、68两例中的储酒量+得酒实际总量,才是当年官府下达给葡萄园主的租酒任务(应得酒量)。如果没有"储酒"帐面结余,他们的"得酒量"将会大于50斛和142斛。为什么这两例每亩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样呢?这恐怕有一个土地的质量问题,或许一个是新园,一个是老园。还可能存在其它情况。比如遭受风灾、虫灾。阿斯塔那62号墓出土的属北凉时期的《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文书中,就有“今年风虫,葡萄三分枯花”⒆的记录。由此可见,官府对葡萄经营户所下达的每年的租酒任务是要经过实际踏勘或调查后才作出的。

《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以下简称《入酒数奏行文书》),现存三残段,共12行。这是一件涉及官府征收租酒时间的文书。

所谓“入酒”,即葡萄园经营户按官府规定向官府交纳的租酒。《入酒数奏行文书》第一行有“岁后入酒”一词,吴震先生据此认为:“此是后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据葡萄园”⒇。孙振玉先生也有同感,并在《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一文中对吴先生的说法进一步进行了论证。孙先生援引下列文书为证:

1、《高昌延寿二年正月张喜儿入租酒条记》:“昌甲申岁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欢隆、谢遇、海祐……汜欢伯、延寿年乙酉岁正……喜儿入”(21)。

2、《高昌延寿十三年正月赵寺法嵩入乙未岁僧租酒条记》:“高昌乙未岁僧祖(租)究(酒)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军巩延岳、张庆俊、郭乐子、翟怀愿、汜延……岁正月廿六日入”(22)。

3、《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高昌丙申岁僧租住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参军张、欢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23)。

4、《高昌延寿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及诸色钱麦条记》:“〔前略〕乙未岁租酒银钱贰文,丁酉岁正月四日康保谦入、唐伯相记〔后略〕”(24)。

5、《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岁后入酒额:虎牙天护、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这五件文书中有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写有‘后入酒’的文书开头是‘……岁后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当年应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则是前一年或前二年应入之酒;第五、作为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银钱。”依据这五点,他认为:“第一、五件文书有三件写明入酒时间是正月似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巧合。第二、‘……岁后入酒’是指××年后入酒而非某某人后入酒。第三、再参照确实有十二月入酒一说,可否确定这次后入酒时间为十二月。而第三件文书中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后入酒’。这样,结论就明显了: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一年分为两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为前(或先)入酒,十二月为‘后入酒’”(25)。

笔者不同意孙先生对“岁后入酒”一词的解释。事实上人们在入酒的时间观念上并没有把一年排出前后。而是吴先生和孙先生强行把“后入酒”从“岁后入酒”一词中剔离了出去。关于“岁后入酒”的真正含义,关键是如何确认“岁后”这一概念。“岁后”,根据笔者对其字面的理解,“岁”即为“年”。“岁后”即“年后”。但“年后”的“年”,在这里是指“过年”的年。“年”即春节。“年前”指春节前。“年后”也就是指刚刚过了春节之后。春节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现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把春节前称“年前”,把过了春节称“年后”。“年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来,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就不是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书都表明入酒时间在某年正月。虽然《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样,但根本不足以说明麴氏王国在征收租酒的时间安排上有前、后两次之分。事实上,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没有一件记有“先入酒”或“后入酒”。多数记的是正月入酒。尽管有一件记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与下年的正月又是邻月。比较客观的推断: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当在“年终岁后”之际,即当年的十二月和来年的正月。

注释:

⑴《新疆各族历史文化辞典》“高昌”条,中华书局,1996年版,340页。

⑵见《隋书·西域传》,中华书局,1973年,第1846~1847。

⑶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0页。

⑷《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页,图、文。

⑸《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页,图、文。

⑹《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页,图、文。

⑺《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⑻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2页。

⑼《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页,图、文。

⑽《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页,图、文。

⑾《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2页,图、文。

⑿《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⒀《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页,图、文。

⒁《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页,图、文。

⒂《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页,图、文。

⒃吴震:《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⒄参见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版218—239页

⒅卫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

⒆《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页,图、文。

⒇吴震:《麴氏高昌王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21)《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页,图、文。

(22)《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2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土地管理论文第8篇

在一定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全寿命期费用中,设置费和经营管护费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项目效益的提高,其设置费增加,经营管护费降低;反之,项目的效益降低,其设置费降低,但经营管护费会增加。全寿命期成本呈马鞍形变化,全寿命期成本为最小值时,所对应的效益是从经济成本考虑的最适宜效益水平。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是投资者与生产经营者相分离,即设置期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在生产经营期,由项目区群众筹资或政府进行部分补助从事农业生产、对相应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土地整治项目作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从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强设置期的投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投资管理贯穿于土地整治项目的设置期,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必须重点突出。根据国外描述的不同建设阶段影响建设工程投资的坐标图,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前的工作阶段。因而项目投资管理的重点在施工以前的策划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设计阶段是分析处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的关键环节,也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阶段。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工程全寿命期投资费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

2策划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项目策划可分为总体策划和局部策划两步。总体策划一般是指在项目立项决策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面策划,而局部策划可以是对全面策划任务进行分解后的一个单项或专业性问题的策划。不论总体策划还是局部策划,都是在构思多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方案比选,为决策提供依据。方案比选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和经济效益比选。总的原则是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与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最终选择能更好地满足土地整治目标的方案。由于不同方案的投资额、项目效益、投入的时间、工程设施的寿命期不同,因此比较各种方案时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规范的判断标准:首先,应进行各个方案的绝对(经济)效果检验,即方案的可行性检验,利用经济评价指标的判断标准剔除不可行的方案;其次,考察方案的相对最优性,称为相对(经济)效果检验,从而确保最终选择的方案不仅可行而且最优。针对备选方案所对应的寿命期、资金是否有限制、投资数额是否相差过大、环境成本、社会成本等,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并结合项目效益分析情况,比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为项目的立项审批奠定基础。对于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来说,投资决策前需要在项目选址和土地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投资估算。此阶段的投资估算经财政和国土部门批准后,即是项目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起控制作用,其对投资估算精度的要求为误差控制在10%以内。

3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上比较简单,故简化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阶段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方案;同时通过推行限额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是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力求达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和谐统一。设计方案的评价与优化通常采用技术经济分析法,即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按照项目经济效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分析其技术经济指标,从中选出经济效果最优的方案。由于设计方案不同,其投资、效益、工期和设备、材料、人工消耗等指标均有差异,因此技术经济分析法不仅要考察工程技术方案,更要关注工程投资。设计优化是使设计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在设计招标及设计方案竞赛过程中,可以将各方案的可取之处重新组合,吸收众多方案的优点,使设计更加完美。而对于具体方案,则应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追求全寿命期成本最低。

4结语

土地管理论文第9篇

根据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和五大战略举措,以建设世界名河为目的,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工程正在紧张有序地建设实施。海河堤岸改造是本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又是先期实施的基础工程,该工程从北运河的北洋桥至海河外环线桥,河道全长约20km,左右两岸累计堤岸长约40km,起步区段为慈海桥至北安桥段和琼州道至海河大桥段。

按照海河综合开发规划,其堤岸工程断面大多采用退台式护岸,需对现状护岸进行改造。刘庄桥下游段堤岸断面在高程2.0m(大沽高程,下同)处设亲水平台,亲水平台与现状地面之间设直墙式护岸,亲水平台与河岸边多采用重力式挡土墙或板桩式护岸。

该工程段(右岸)在埋深0~18m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地层为第四系全新统松散堆积物,自上而下依次为:

⑴人工填土层(rQ):全区分布,该层由杂填土和素填土组成,层底高程-0.51~2.00m。

⑵古河道、河漫滩冲积相新近沉积层(alQ43N):全区分布,该层岩性变化不大,主要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局部夹有淤泥质粉质粘土及淤泥质粉土透镜体,层底高程-7.18~-6.54m。

⑶第四系全新统中部海相层(mQ42):全区分布,岩性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局部夹有淤泥质粉质粘土透镜体,层底高程-12.45~-10.53m。

⑷第四系全新统下部陆相沉积层(alQ41):岩性由粉质粘土及粉土组成,该层未揭穿,可见厚度大于7.00m。

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设计及施工资料,本段地连墙总长度为308.33m,共分18个槽段,四种建筑类型,本次检测其中一种类型(即I型),该类型地连墙厚0.6m、宽6.0m、深13.5m。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设计要求,确定检测6个槽段,检测比例为33.3%。检测位置见图1(图中A、B、C为各检测段号三个预埋声测管)。

2检测原理与方法

以介质的弹性特征为基础,进行弹性波测试,以求得筑墙介质的物理力学指标。当弹性波在介质内传播时,与介质本身的物理力学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测取弹性波的波列记录,可以取得一系列运动学和动力学参数,分析整理这些参数,来判定介质质量的优劣,并提供定量依据。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地连墙混凝土质量较好时,其声波速度值较高或波幅值较大(信号强),且波速离散性较小;而混凝土质量存在缺陷(离析、密实度差、强度低)时,其声波速度值较低或波幅值减小(信号弱),且波速离散性较大。

检测采用声波穿透法,测试原理见图2。其中由发射换能器激发的声波经水的耦合传播到声测管,再在墙体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经接收端的声测管由水耦合到接收换能器。

根据本次检测任务要求和现场各槽段声测管的分布特点,施测时在每一槽段的三个预埋管中放入三个谐振频率为50kHz的声波换能器,中间管(图1中B号管)放置发射换能器,两侧管(图1中A号管和C号管)放置接收换能器。首先将三个换能器置入管底并使其位于同一高程,由下而上实施观测,测点距为0.25m,三探头同步提升并进行测试,直至管口。

测试仪器为国产WSD—2型数字声波分析仪及其附属设备。

3数据整理与分析

将实测数据进行归纳整理,按照式(1)计算声波速度Vp(m/s)。

Vp=L/T………………………………………………(1)

式中:L——发射管与接收管外壁之间的水平距离(m);T——声波在距离L内的走时(s)。

根据求得的声波波速值绘制速度(Vp)——深度(H)曲线,并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确定声速临界值,以此判定声速异常区。

(1)将同一检测剖面各测点的声速值由大到小依次排序,即

Vp1≥Vp2≥…≥Vpi≥…≥Vpn-k≥…≥Vpn-1≥Vpn………………………………(2)

式中:Vpi——按序排列后的第i个声速(Vp)测量值;n——测点数;k——逐一去掉式(2)Vpi序列尾部最小数值的数据个数。

(2)对逐一去掉Vpi序列中最小数值后余下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当去掉最小数值的数据个数为k时,对包括Vpn-k在内的余下数据Vp1~Vpn-k按下列公式进行统计计算:

Vp0=Vpm-λSx…………………………………………(3)

…………………………………(4)

………………………(5)

上述式中:Vp0——异常判断值;Vpm——n-k个数据的平均值;Sx——n-k个数据的标准差;λ——由表1查得的与n-k相对应的系数。

(3)将Vpn-k与异常判断值Vp0进行比较,当Vpn-k≤Vp0时,Vpn-k及其以后的数据均为异常,应去掉;再用数据Vp1~Vpn-k-1并重复式(3)~(5)计算步骤,直到Vpi序列中余下的全部数据满足:Vpi>Vp0,此时,Vp0为声速的异常临界值VpD。

(4)声速异常时的临界值判据为:Vpi≤VpD,当其成立时,声速可判定为异常。

(5)当检测剖面n个测点的声速值普遍偏低且离散性较小时,宜采用声速低限值判断:Vpi<VpL,其中Vpi——第i个测点声速(m/s);VPl——声速低限值(m/s),由预留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与声速对比试验结果并结合实际经验确定。

当上式成立时,可直接判定为声速低限值异常。

表1统计数据个数n-k与对应的λ值

n-k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46

48

λ

1.64

1.69

1.73

1.77

1.80

1.83

1.86

1.89

1.91

1.94

1.96

1.98

2.00

2.02

2.04

n-k

50

52

54

56

58

60

62

64

66

68

70

72

74

76

78

λ

2.05

2.07

2.09

2.10

2.11

2.13

2.14

2.15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n-k

80

82

84

86

88

90

92

94

96

98

100

105

110

115

120

λ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6

2.38

2.39

n-k

125

130

135

140

145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20

240

260

280

λ

2.41

2.42

2.43

2.45

2.46

2.47

2.50

2.52

2.54

2.56

2.58

2.61

2.64

2.67

2.69

(6)当采用斜率法的PSD值作为辅助异常点判据时,PSD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PSD=K·T…………………………………………(6)

………………………………………(7)

T=Tpi-Tpi-1………………………………………(8)

式中:Tpi——第i个测点的声时(μS);Tpi-1——第i-1个测点的声时(μS);Zi——第i个测点的深度(m);Zi-1——第i-1个测点的深度(m)。

根据PSD值在某深度处的突变,结合波幅变化情况,进行异常点判断。

(7)当采用信号主频值作为辅助异常点判据时,主频——深度曲线上主频值明显降低,可判定为异常。

综合上述分析,地连墙混凝土质量异常区应结合各声学参数临界值、PSD判据、混凝土声速低限值以及混凝土质量可疑点加密测试后的结果等综合判定,并确定混凝土缺陷的范围和大小。

4成果分析与质量评价

综合分析声速(波幅)——深度曲线图(典型曲线见图3)并结合施工资料,对地连墙混凝土内部结构进行质量评价。

(1)地连墙缺陷:以声速临界值(或声速低限值)、声速平均值以及波幅临界值判据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2)地连墙混凝土均匀性按声速离散系数Cv(Cv=Sx/Vpm×100%)可分为A、B、C、D四级(见表2)。

(3)根据地连墙混凝土声学特征及其均匀性,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地连墙的内部结构质量分为四类:

表2声速离散系数级别表

混凝土均匀性等级

A级(均匀)

B级(一般)

C级(较差)

D级(极差)

Cv(%)

Cv<5

5≤Cv<10

10≤Cv<15

Cv≥15

Ⅰ类(优良):各检测剖面的声学参数均无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Ⅱ类(较好):某一检测剖面个别测点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个别测点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Ⅲ类(一般):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局部混凝土声速出现低于低限值异常。

Ⅳ类(较差):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混凝土声速出现普遍低于低限值异常或无法检测首波或声波接收信号严重畸变。

由本测段地连墙预留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与声速对比试验结果,并结合本市实际测试经验确定该地连墙混凝土质量评价的声速低限值为4.00km/s。现就检测槽段的声波成果分析如下:

①段13-I/38: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仅为9.00m(9m以下因堵孔无法测试),AB、BC剖面在深0~1.00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影响声速平均值、临界值的计算取值,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3.97km/s、4.3km/s,标准差分别为0.34km/s、0.38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8.56、8.69,表明混凝土在0~1.00m间质量较差,其余测段混凝土质量优良。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Ⅲ类,混凝土均匀性为B级。

②段11-I/30: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BC剖面在深8.0~8.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影响声速平均值、临界值的计算取值,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74km/s、4.24km/s,标准差分别为0.16km/s、0.22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3.37、5.19。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B级。

③段11-I/31: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AB剖面在深0~0.2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65km/s、4.36km/s,标准差分别为0.18km/s、0.12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3.87、2.75。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④段14-I/39: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1.0m,其中BC剖面在深0~0.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60km/s、4.43km/s,标准差分别为0.12km/s、0.16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2.61、3.61。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⑤段15-I/41:该检测段号测试深度为13.5m,其中AB剖面在深0~0.7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混凝土质量较差,其余测段各测点声速正常,混凝土质量优良;AB、BC剖面声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93km/s、4.94km/s,标准差分别为0.40km/s、0.30km/s,混凝土离散系数分别为8.11、6.07。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该段混凝土质量为Ⅱ类,混凝土均匀性为B级。

⑥段10-I/29、段12-I/35、段13-I/36、段13-I/37:各段内混凝土声速值较高,离散性小,表明检测段内混凝土质量优良,结合波幅等声学参数,综合判定上述四段混凝土质量为I类,混凝土均匀性为A级。

各槽段检测结果及综合分析见表3。

表3地连墙混凝土质量检测综合成果表

段号

检测深度

龄期

平均声速

声速异常临界值

声速

标准差

离散系数

混凝土设计强度

质量综合分析与评判

备注

AB/BC

(m)

(d)

(km/s)

(km/s)

(km/s)

(km/s)

(%)

段10-I/29

13.0

>28

4.57

4.52

4.37

0.11

2.41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由本测

段地连

墙混凝

土预留

同条件

混凝土

试件的

抗压强

度与声

速对比

试验结

果并结

合本市

实际测

试经验

确定该

地连墙

混凝土

质量评

价的声

速低限

值为4.00

km/s。

4.48

4.11

0.20

4.46

段11-I/30

13.5

>28

4.74

4.49

4.42

0.16

3.37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BC剖面在深8.0~8.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B级

4.24

3.85

0.22

5.19

段11-I/31

13.5

>28

4.65

4.50

4.30

0.18

3.87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AB剖面在深0~0.2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级

4.36

4.13

0.12

2.75

段12-I/35

9.00

>28

4.42

4.42

4.15

0.14

3.17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因C孔堵塞严重,BC剖面没有进行检测

/

/

/

/

段13-I/36

13.5

>28

4.44

4.58

4.20

0.12

2.70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4.72

4.38

0.18

3.81

段13-I/37

13.0

>28

4.71

4.58

4.36

0.18

3.82

C30

整体质量优良,综合评价Ⅰ类,均匀性A级

4.46

4.20

0.13

2.91

段13-I/38

9.00

>28

3.97

4.17

3.22

0.34

8.56

C30

质量一般,其中AB和BC剖面均在深0~1.0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Ⅲ类,均匀性B级

4.37

3.51

0.38

8.69

段14-I/39

11.0

>28

4.60

4.51

4.36

0.12

2.61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BC剖面在深0~0.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A级

4.43

4.10

0.16

3.61

段15-I/41

13.5

>28

4.93

4.93

4.29

0.40

8.11

C30

整体质量较好,其中AB剖面在深0~0.75m处声速小于低限值4.00km/s,综合评价Ⅱ类,均匀性B级

4.94

4.17

0.30

6.07

通过对6个槽段计9个测区的检测成果综合分析和评价可得出如下检测结果。

(1)被检测槽段中,混凝土内部结构整体优良(Ⅰ类)4个,占所检测槽段的44.4%;整体质量较好(Ⅱ类)4个,占所检测槽段的44.4%;整体质量一般(Ⅲ类)1个,占所检测槽段的11.2%。

(2)被检测槽段混凝土内部结构整体优良或较好,局部槽段质量一般,在检测的剖面中多存在声测管管口附近混凝土质量较差。

5结语

以上详细介绍了声波穿透法在地连墙质量检测中的应用及其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具有经济、无损、快速、便于分析等优点,因而在地连墙质量检测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目前,应用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对地下隐蔽工程的无损检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由试验研究阶段转向实用阶段,并在工程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但由于地下隐蔽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填筑材料的不同,其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地下隐蔽工程质量的无损检测难度也会更大,这就要求我们研究或寻找多种检测技术或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应用,综合分析,有效地提高地下隐蔽工程质量检测的精度,并查明工程内部的质量隐患类型和位置,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这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康和.超声回弹综合法的工程应用[J].长江职工大学学报,2003,(1).

[2]杨萍,刘康和.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应用与探讨[J].电力勘测设计,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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