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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3:18

中国经济的论文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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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浅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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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第2篇

经济的好坏决定“梦”的有无,或者更确切地说,决定“梦”的真实性和可能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梦”的性质。“梦想”具有的个人性是不容置疑 的,国家梦想建立在个人梦想之上,一个由失去梦想空间和梦想激情的人民所组成的民族是不会有国家梦想的。经济的基本单位也不可能是国家,经济理性是建立在个人的健全理性之上的,因而 ,合法的私有财产无论在什么国家都受到了(至少在法律上的)切实的保护。个人的梦想是有别的,正如个人的利益是相异的,而这种异质的、或者多少有些差别的梦想和利益的交融程度,就是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表征。“中国梦”要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理想,在各种文化交融激荡中取得在核心价值观统领下的多元共存文化氛围,在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冲撞中取得在核心利益统领下的多元利益 相生相济的格局。“中国梦”与“好经济”都既是个人的,又是民族的,它具有完全的人民性。“中国梦”是一种国家理想,它牵引着社会的发展方向。“中国梦”的实现在于坚守有特色的社会主义 中国道路,坚定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中国精神,坚持和而不同、有容乃大的中国风度,坚信并依靠众志成城、愈挫愈勇的中国力量。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梦”落实为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人民幸福的三重要义,这三重要义进一步具体化为生产、生活、生态的健康与永续发展。“中国梦”有圆梦的路线图和日程表,在建党一百周年、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改革开放一百周 年,这些重大历史坐标中分别为民族、民主、民生问题树立了前进的路标和指示,因而,“中国梦”是一个不断铸梦一圆梦的过程,而梦想的终极,是一切人自由发展是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的共产主义愿景。随着世界交往的扩和深入,“中国梦”也同样是一个“世界梦”,是世界和谐发展的有机组成和必要条件。民族的东西,也必定是世界的东西。“好经济”是一种群众期盼,与经 院经济学家的理论构思有着较大的差别。经院经济学家,或称经典经济学家,他们对“好经济”的解释尽管在投入产出、资源有效配置、利润最大化、边际效用等细节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期许 。但是,归根结蒂,对于经济的“客观性”的过度追求不得不使经济学为了“科学化”而丧失伦理境界。事实上,对道德和社会心理的量化正成为经济学的无奈选择,对一切科学的实质在于其能有 效地数学化的盲目崇拜导致了经济学不得不在“经济场”中蜕变成为一场语言(数字符码的)游戏。作为群众追求和向往的“好经济”,在民间反而获得了其本真的蕴意。民间“好经济”的希翼 寄托在经济正义、机会平等、秩序公正以及对人性向善的再确认(如果对于善的内心信仰和个人行为是一种善性确认的话,那么,经济生活与经济运行的伦理化,即经济学与人学的圆融,则是对善 性的再确认)。“好经济”关乎个人幸福与国家强盛、社会发展、生态文明之间的平衡,而落脚点在于人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在此意义上,“中国梦”的内核与“好经济”的“矢的”是一致的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在这个和谐的背景下,人(类的和个体的)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这是“好经济”的旨归,也是“中国梦”的灵魂。

二、“小人物”故事与“中国梦”

“中国梦”是一系列的“小人物”能够获得出彩机会的故事连续。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好经济”是“小人物”活动的主要平台,现实的“小人物”奋斗史或多或少与经济生活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 。离开经济生活而探求人的体力和智力发展,思索民主、文明与进步的主题,都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中国梦”一旦离开了“小人物”在经济生活中争取积极权利的机会与获得消极权利 的机制,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迷梦。

(一)“小人物”的积极权利与“好经济”

以赛亚•伯林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别人阻止做出某种选择的自由,这种 自由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不必要干涉,从而保留个人行为的自由空间。因此它是被动的、消极的、防范性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指的是某人追求某些东西以实现自身而成为 “某人”的自由,是决定他的言行和作为方式的根基。这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旨在确证和实现自我行为的可能范围。这种可能性若不被外界的、盲目的、他者的力量役使,则“我”的行为是自 由的。积极权利与此相仿,是人们争取获得人生成功机会的过程中,是他所面临的可能范围和条件的总和。“好经济”为“小人物”提供了人生出彩的有效平台。

1.起点公平和程序公平。对“中国 梦”的向往和担6忧,来自现实生活权机制的存在,人生出彩的机会被压抑或者剥夺。对机会均等的呼声愈来愈烈,这与特权等级所指认的那种“仇富‘仇官”现象是不一样的。人们对官 商、富人的仇恨不是来自各自地位和生活享受的悬殊,而是来自制度的不平等以及特权秩序对“小人物”在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积极权利的限制。“官二代”“富二代”与“穷二代”之间的裂 沟,有人认为在建立“私法秩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合。维克托尔•凡贝格认为,所谓私法秩序,“作为一种没有特权的、享有同等权利的个人的秩序,与一种特权秩序形成对照” 。它使人们从利益固化的体制中解放出来,而成为一个个享有公平就业、创业机会的个体。显然,在暴利或其他优势行业设置种种进入壁垒,而使人生创造能力的大小完全决定于身世和家庭的陈 旧体制是与“好经济”的前提相悖的,它阻止了“小人物”梦想的放飞。从“好经济”的角度来看,征收高额遗产税、打破地域隔离、行业垄断,使一切合法劳动、诚实经营都能获得相同的成功 机会是至关重要的。税收、户籍、国企、教育改革方面的持续深入,以及政企分开等改革深水区的清疮引脓,是为“小人物”提供出彩机会的制度前提。

2.环境与制度。在社会契约的某些历史点( 或段)上,权力的最终归属理所当然是人民群众。“民贵君轻”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在古代等级社会曾经作为权术而出现。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权才成为整个社会制度的首义。“ 小人物”在创办企业、经营产业的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审批手续和花里胡哨的各种印章,是刻烙在人民心上的符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然而,迄今为止还有很多不如 人意的地方。权力寻租、权力滥用、腐化堕落的印象一旦在群众中形成,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创造的愿望和激情。创业的文化和制度环境远远比自然环境更重要。“小人物”的积极权利不得受 到来自合宜制度之外的任何侵害,权力必须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样,政府官员对于经济发展所能做到的,就是“守夜人”的角色。更具体地讲,就是服务要满足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健康 运行的需要。在这一点上,既要靠政府官员个人品行修养的提高,更要靠健全的制度。“好经济”还必须允许和鼓励“小人物”在经济领域获得与其投入和智慧相适应的合理报酬。

3.尊重劳动 、鼓励创造、保护收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批判,“迅速前进的文明完全归功于头脑,归功于脑的发展和活动;人们已经习惯于用他们的思维而不是用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 行为(当然,这些需要是反映在头脑中,是进入意识的)。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便产生了唯心主义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特别是从古典古代世界没落时起,就统治着人的头脑。它现在还非常有 力地统治着人的头脑”(P381)。“中国梦”作为一种未来愿景的勾画,本身寄寓着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眷恋,然而,它的现实化并不是精神的内在生成过程,需要有为之付出行动的群众 力量。因此,“中国梦”实现的依靠力量,源于亿万劳动人民艰苦卓绝的奋斗。倘若对劳动缺乏应有的尊重,一味鼓吹经济投机,靠运气与嗜赌的人性劣根来为经济繁荣增添一些曲折感和激情,则 经济势必走向坏的方面,表面繁荣的经济局势与人的幸福感会成反比。“小人物”追求的目标是层级化、递进式的,然而,无论其人生定位于哪个坐标点,社会所需要提供的就是对合法劳动 、创造进取、财富积累和合理消费的保护与激励。“好经济”能够使“小人物”的一切创造欲望得到重视、创造才华得到涌流、创造成果得到尊重。人民在积极享受权利的同时,发展了自身的技 能,增进了自身的财富,提高了自身的价值,从而也实现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天然合一。

(二)“小人物”的消极权利与“好经济”

“中国梦”与“好经济”的现实基础和实现力量具有一致性 ,那就是生产实践和劳动人民。“小人物”其实并不小,那种把人民群众看成是“群氓”的观念的荒谬是不需更多批驳的。世界文明的进步,无论是物质的、精神的、还是制度的,无一不是人民 群众的推动下取得的。然而,勤劳勇敢并非人的天性,禀赋差异也并非能够按照理想样式加以矫正。“消极权利”是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共享发展的权力,是人对于同胞所应该持有的宽厚和仁爱。 那种认为增进人的消极权利会造成懒惰无为的思想,这只是对自身的优越感抱着傲慢的态度而目空一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在人们遭受“大锅饭”的饥饿以后,自然而然形成的经验结论。 在一些人看来,“好经济”意味着纯粹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或者“按智分配”。那么,由于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资产积累的程度不同、智力天赋的厚薄差异,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距鸿 沟是理所当然的。这种“饱暖自知‘贫富由命”“贵贱自怜”的思想深深扎根于那些一贯坚持“客观真理”的人的心中,由此造成的社会人情淡漠、道德滑坡,使人不难联想到霍布斯所谓的 “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一样”的冷血世界。“消极权利”是个人不去努力争取也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个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应该不断扩展。因为“中国梦”不是特权阶层和富人俱乐部的 诗意遐想,而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社会理想。“好经济”尽管如同前面所描述的那样,对个人的创造和财富给予尊重和激励,然而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放弃了那些创造能力有限、禀赋相对较弱的 人民,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忽视了社会底层人民过更好生活的强烈愿望。如果说“积极权利”的主要表征在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那么,“消极权利”却不视竞争为“人的必然伴侣”,它 更加强调的是人的伦理关怀(尽管客观上它形成“积极权利”实现的条件,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但是,这种出发点会让人鄙视那些自恃的人的狡黠。这是一种康德似的“绝对命令”的情怀) 。

1.社会福利。那些城市治理的“专家”们对“高房价”“高物价”,城市新移民的“挤出”效应感到莫名的兴奋。经济不是成为圆梦的手段,在这里变成了破梦的矛刺。这样的经济 ,对于“小人物”而言,是最为地道的“坏经济”。教育产业化和卫生产业化的鼓吹者就是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而使“属丝‘小人物”的健康权、受教育权被“合理地”剥夺,从而固化他们所希 望的阶层分化。经济竟然成为“排挤‘掠夺”他人健康生活和正常发展的工具。不能不说这样的经济,无论其取得的产值多么令人瞩目,都是坏的。社会福利是一个综合体系,从本质 上说,福利本身应该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和谐而使用的手段。安居、卫生、教育如果不能成为人民的基本福利保障,那么,“中国梦”的现实感则会大打折扣。党的十预告 了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喜讯,而这正是“好经济”的预兆。

2.生态权利。没有哪一次综合性的政府报告和党的文件比党的十报告更加关注生态问题。之所以把生态问题提升到如此重要的地 位,不是因为人们过腻了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的生活而希望“回到丛林去”,而是生态权利作为人的普遍的“消极权利”而遭到反复压缩。这里需要特别针对某个提出征收“呼吸税”的“专家”来 说明一个基本的事实:“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的是那些掌握着资本的少数人,然而,“自然界的报复”(对象则是每一个人。这样一来,“坏经济”对于“小人物 ”的无限蹂躏则昭然若揭了:少数掌握资本权力的人,在攫取资本利润的同时,对大自然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对于这种恶行的后果,他们只需要承担按人头所应该负担的责任。如果加上“ 呼吸税”,则进一步印证了坏经济损不足以济有余的本性。“中国梦”是一个美丽的梦,美丽中国这样朴素简练的词语饱含着人民对“好经济”的憧憬。除此之外,宪法和物权法所载明的财产所有 权、各种法律赋予人民的人身安全保障、免受经济侵害和消费自由的权力,都是公民的消极权利,它们不需要人民为此而积极争取,是保障“积极权利”的可能性根基。“好经济”营造的“消极 权利”场域,是人民“有梦”的前提条件,而“积极权利”的空间范围则决定了人民梦想的大小。“中国梦”不仅仅是“经济梦”,然而却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好经济”使“中 国梦”既有华丽的表述系统,又有实在的内涵意蕴。

三、“中国梦”不是一种抽象的想象力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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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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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第4篇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中国外贸

经济全球化是现代经济、科技、政治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进入21世纪,由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的流动性,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国家的市场和生产日益变得相互依存。对于经济全球化,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出自各自的利益有许多赞成或批评的意见;尽管经济全球化的规范和完善还有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也使我国更加充分地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多种多样的。2000年11月15日,同志在2000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界领导人峰会午餐会上发表演讲,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观点:必须看到,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仍是相当不平衡,南北差距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给各国各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许多文献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出口市场更加集中,与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相矛盾。(2)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产生消极影响。(3)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许多人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对我国出口、外贸、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一定如此吗?

经过加入WTO后的这几年的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并非全部都是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点原因:(1)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利用外资的机会,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79-1982年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为11.66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迅速增加,1997年达到452.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超过英国、法国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20年中国共吸引300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所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30%。经济全球化进程将使我国能够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从而加快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机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技术领域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缩短与世界水平的差距,甚至在一些技术应用方面能够与世界同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全球化以及相关的科技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将使科技人才的全球化科技活动日趋活跃,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科技活动加速发展,使国家之间的全球化科技活动不断深入,使民间的全球性科技交流得以加强。经济全球化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3)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扩大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可对贸易保护主义起遏制作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据世贸组织的一些专家估计,世界贸易量每年增长将达到2000亿美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在遇到贸易争端时,企业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与其他世贸成员的经贸摩擦。

从上文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是多面的,有利也有弊,但是在应对这些机遇与挑战的时候,我们尽量将利益调整到最大化同时将弊端降低到最小化,从而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时,我们做出的具体措施如下:(1)抓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产业结构大调整的机遇,一方面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通过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其升级换代,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机会,把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来,通过进一步发展来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毕竟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劳动力优势。(2)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促进和提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3)将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相结合。以贸易为先导,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以适用技术通过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获取最大规模的比较效益。尤其要重视与世界跨国公司的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4)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全面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例很大。这是一个国家的实力所在,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为什么说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弊的同时也有利呢?我们有以下的数据支持(这里主要只介绍外贸方面):贸易额增长是对外贸易发展最直观的表现。二十年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24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4.77%,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由第32位跃升为第10位。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也有很快增长,1985-98年,服务贸易额以年均19.3%的速度增长,在全国对外贸易中的份额由6.9%上升到13.74%。

所以,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不仅仅是弊,同时也有利。只要我们通过合适的方法降低风险,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完全可以通过经济全球化这个契机,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张松涛:《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历程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若干思考》.《1999年中国经济年鉴》.北京中国经济年鉴社,1999年.第828-835页.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经济诉讼/诉讼程序内容提要: 经济诉讼是经济法的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经济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有着与传统诉讼类型所不同的特征和功能。我国应当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现阶段却存在着一系列使经济诉讼难以独立的因素,因此,我们需要从外部环境的完善和具体程序的设计两个方面来推动经济诉讼的真正建立,以保障经济法得以良好的实施。 引言 自1978年11月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试点开始,经济审判庭和经济诉讼逐渐从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并为1983年9月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从此形成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分立的格局。回顾经济诉讼走过的20余年发展历程,我们不能否认经济诉讼在支持和推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立法,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多个方面所作出的历史性贡献。但是,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宣告终结了经济诉讼的发展前程,似乎是“经济审判工作已经历史性地完成了它在特定时期所承担的特殊任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改革措施,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的强烈反响,至今余波未了。 经济法的实施不仅要依靠行政执法,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可诉性,重视运用司法手段来保障经济法的实施,这是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达成的共识。但是,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后至少在短时期内堵塞了经济法实施的诉讼保障之路,因此,这一举措遭到广大经济法学者的一致反对是当然之举。广大经济法学者们的态度折射出他们对经济法独立品性的坚决捍卫和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的重新审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已成定局的情况下,笔者愿意把理论研究的重点投向对以往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对经济法诉讼保障机制的独特要求和构建设计上,因为这对于在将来真正建立独立的经济审判机构和经济诉讼机制更为重要。 一、对中国经济诉讼历史和现状的三点反思 反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是否足以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和真正经济诉讼的建立呢?诚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似乎意味着经济法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此中断,但是,从长远来看,经济庭的撤销极有可能为建立真正的保障经济法实施的经济审判机构提供巨大契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大多并非经济法性质的案件,如果说有的话那也是极少的一部分,大多数还是涉及民商法的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经济庭撤销而改为民庭,至少在表面上是对理论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经济庭“名不副实”之观点的接纳。对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士而言,将他们理论视域中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返朴归真”,自然大为认同。而对经济法学者而言,我们有必要为一个经济审判的空壳的撤销而惋惜吗?显然不必,因为名不副实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反倒凸显了经济审判的缺位,为我们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理论和完善经济法的实施条件提供了极好的实践契机。因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理论的构建,而且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确定,特别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而已经存在并且将长期大量存在的有关市场秩序、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分配关系等类型的经济法案件,确实因现行民事审判无法有效解决而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 反思之二:是什么造成了轻视经济法实施问题的现状,特别是对经济诉讼理论研究的缺乏?尽管类似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样的话语经常被加以引用或阐发,尽管多年来我们在经济实体法理论的研究上取得长足进展,然而,缺乏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理论的研究和现状分析却是现实。例如,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对经济诉讼独立特性的揭示,或者说对经济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的系统论证都付之阙如。我们缺乏对经济诉讼理论系统的研究和对现实密切关注的热情,可能源于经济法理论本身的不成熟或所谓“纯粹性”,或许我们更愿“坐而论道”,认为经济诉讼研究是诉讼法学界的事,经济法实施问题是实务界的事。而正是这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或理由一步步导致了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特别是诉讼保障问题的疏忽以及对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漠视。 反思之三:为什么极少有人提出经济诉讼程序的大致结构?在笔者狭窄的视野内,仅见极少论述经济诉讼的文章,而其中又多以该不该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为重点,至于对建立一个怎么样的经济诉讼程序,则很少 有人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不愿(或不敢)突破传统观念的作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试想,没有人提出一些初步设想,那就没有形成争论焦点的机会,就不能诞生成熟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对实践的指导。具体到经济诉讼,没有经济诉讼独立性的科学揭示和一种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程序设计,怎么能让实务界试验这一程序并由此而相信经济诉讼独立的必要性和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可能性呢?我们不妨作这样的设想:倘若理论界就经济诉讼独立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已就真正意义的经济诉讼模式达成了共识,并为实务界特别是司法机关所接受,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就不是撤销经济审判庭,而是经济庭审判功能的转换或正名,或者撤销经济庭后,建立起其他具有真正经济审判功能的专门法庭。 二、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及其含义和特征的法律界定 (一)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 诉讼是社会冲突不能和解并经过其他方法也不能解决的最终、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不同诉讼类型的存在取决于不同社会冲突的性质差异和程度强弱以及反映到不同实体法上的质的规定性。经济诉讼能否独立存在也需从社会经济冲突和相应实体法的规定中去寻找依据。 1.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的大量存在和尖锐化,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伴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不断发生,社会经济生活正经历着剧烈的深刻变迁,经济冲突已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拨开繁乱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迷雾,不同经济冲突的性质归属和特殊表现依然是清晰可见的。第一类就是伴随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植根于市场的平等性、自由性、竞争性和自发性而存在的经济纠纷大量发生;第二类是根源于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警惕和抗衡而产生的规范政府有限、有序运行而发生的经济冲突也大量出现;第三类是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而倍受关注。面对各自拥有不同属性和特质要求的不同类型的经济冲突,自然不能采用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这就为我们在法律上采用多元的应对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最深刻、最根本的依据。 2.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大量诞生和实施,是经济诉讼得以独立存在的实体法律依据。面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冲突,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着应对策略和措施。就法律手段而言,大量新的调整手段和法律机制应运而生。而这些新生的法律现象确是有着不同于传统民商事、行政等法律特质的新事物,它们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公益性,不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不论是对广大市场主体运行的规制和广大社会弱者群体的保护,还是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社会分配关系和可持续发展的干预,无不如此。这种新型实体法的大量出现,不论它被称为经济法或是被称为其他,都不影响它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实现而对司法救济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从而也就对被称为实体法“姊妹”的程序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冲突的特定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直接实践依据。针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包打天下”的作法已经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为此,世界各国均已适应本国国情的需要作出了各自的调整和突破。不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突破或异化,还是传统三大诉讼模式的整合或嫁接,都是这一现实的直接证明,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和州反托拉斯与贸易法规的规定,尽管还称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但呈现出了与传统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再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同样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别诉讼程序特征。 4.在我国,专门性审判机构设置的撤销和特别程序规定的缺位,是重构我国独立经济诉讼的紧迫现实依据。不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何种理由撤销了经济审判庭,在实践上确实造成了专门审判机构的缺位和其他审判机构难以应对特别经济冲突的尴尬局面。尽管在经济庭存续期间,由于其受理的案件大多归属民商事领域而颇受人们质疑,但在撤销之后,却又表现出某些不可缺少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在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之前,它已经担负起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和经济纠纷的实际任务,这在我国已经多次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内容中已得到了明确体现:积极审理好与宏观调控关系密切的案件,抑制通 货膨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积极审理好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的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审理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案件,促进商品、金融、技术市场的建立、发育和完善;积极审理好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的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等。以上任务的确立与落实,无不体现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不同特质所在。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撤销经济庭的举措是不慎重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 综上所述,经济诉讼的独立性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法律的需要,也符合世界潮流,有其客观存在的依据。 (二)经济诉讼含义和特征的法律界定 对经济诉讼的含义,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是从司法实践的既成事实中引申、概括出来的,缺少经济法的理论内涵。一般认为,经济诉讼是经济审判的同义语,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共同构成经济司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共同构成经济法的实施,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又如:“经济审判也叫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对经济诉讼的内涵界定,其实是跟民事诉讼一致的,经济案件也同民事案件中的涉及财产纠纷案件有着大致相同的外延。传统经济案件仅有少量涉及经济法的案件。经济庭撤销前的受案范围大致包括十类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专利纠纷案件,票据、债券、股票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因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此外,传统理论中的经济检察案件其实是纯粹的刑事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活动。对此类刑事案件应避免使用经济检察之名,以免和检察机关起诉的一般经济案件相混淆。 经济诉讼的含义如此之含混,几乎难以形成独立的具有真正理论内核的共识,这主要是因为其与传统三大诉讼界限的模糊所致。应该说,经济诉讼是一种融传统三大诉讼于一体,但又有着自己特征的新型诉讼。 笔者认为,经济诉讼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发生法律上的争议,并将争议提交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争议双方的参与下,根据经济法律法规,遵循经济诉讼程序(或经济特别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时发生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和。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经济诉讼的一般特征是:首先,争议双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的内容是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构成经济诉讼的主要特征。举例而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若甲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遭乙公司的起诉,则案件为民事案件,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若甲公司的不法行为还同时侵犯了其它的不特定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其涉及国家干预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具备了经济诉讼的性质。其次,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实体法律法规和经济诉讼程序法,经济诉讼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因此,经济诉讼应把经济生活中涉及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市场主体行为规制和社会分配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冲突作为自己的主要处理对象,发挥它“通过审判活动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经济诉讼的特征并不仅在其自身逻辑体系中得到认定,相反,经济诉讼只有在和传统三大诉讼的比较中,廓清它同传统诉讼类型特别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后方可凸现其本质。以下将略析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是区分二者的一个明显标志。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反映到经济诉讼中,诉讼主体间的地位也是相异的,一方往往是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享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其它国家机关,另一方则是受调控和规制的企业或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宏观调控领域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领域的市场管理机关和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而众所周知的是,民事诉讼 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实和法律的争议。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有一部分民事案件尽管起因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但因其涉及社会公益而向经济诉讼转变。因此,经济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程序适用的错位,易引发程序上的问题及导致实体上的不公。例如,就环境侵权之诉而言,就有人提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往往面临许多程序上的难题。” 就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界限之模糊、关系之复杂远非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关系可比。在笔者看来,影响经济诉讼独立的最大障碍是正确界定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下文详叙),以及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如果说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形式上的纠缠(经济审判庭功能的变异)的话,那么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则在内容上相互交叉。例如,二者的争议主体都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都可能涉及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及部分社会公益(如司法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尽管如此,仔细考察后,仍能发现二者的差异,比如,行政诉讼确立的“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而经济诉讼并非如此,还可以是“官告官”或“官告民”,如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诉讼。在我国,也有学者倡导尽快建立“官告民”的诉讼制度。 三、经济诉讼独立的外部因素分析及对策 (一)经济诉讼难以独立之外部原因分析 从上面简略的分析即可看出经济诉讼有着与传统诉讼不同的诉讼机理和价值取向,因此,应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机制。然而,尽管经济审判庭自设立以来已有20多年的时间,但审理的大多是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依然未能脱出传统诉讼模式(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在观念和制度上给我们所设置的限定”,[12]以致没有也难以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各种原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难以分割。笔者将其分列如下几条: 1.实体法的影响。长期以来,经济法是否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存在争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至今日,尽管大部分学者已就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达成了广泛共识,但广大学者仍在固守着自己的论说和阐释,难以实现统一,形成合力。由此,对经济案件的范围界定也存在疑问,并直接影响了经济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在经济实体法的影响方面,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经济立法上的纰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法律数量迅速上升,但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可诉的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主体加以判断的属性。”[13]如果说其他法律也存在不可诉缺陷的话,那么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尤其严重。“……忽视对法律可诉性的关照一直是中国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通病,缺乏可诉性成为不少法律的症结和表征,难怪某些‘看上去挺美’的法律往往进入司法操作时出现捉襟见肘式的尴尬”,[14]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是却没有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另外,作为现代经济主体组织法的《公司法》也因对董事、经理的监督缺乏可操纵性的规定几乎没有进入诉讼的可能而受到质疑。 2.行政执法的影响。大多数经济案件往往在行政领域加以解决,进入司法领域的极少,当事人缺乏对经济诉讼程序的实践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些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成为经济法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因而经济领域的许多纠纷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15]在我国,对法律的判断明显偏向于行政而非司法,作为兼有公法属性的经济法尤其如此。“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律判断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和扩大。 3.司法不独立的影响。经济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而且往往与政府或政府某一职能部门相关涉。比如财税案件涉及地方财政收入,并影响政府形象和相关领域人的责任。在缺乏强有力的独立的起诉机关的前提下往往很难进入诉讼领域,即便进入,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经济诉讼往往受到行政的干预。 4.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痼疾。即使是在已经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三大诉讼法领域,在实践中亦难逃受轻视的命运, 更遑论在一个颇受争论的经济法领域建立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建立独立经济诉讼的外部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要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必须处理好以下一些问题。 1.处理好经济实体法理论和经济诉讼法理论的关系。经济实体法中的诉讼程序规范应当分离出来,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法。现代经济法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是自足性,即现代经济法制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追求内在的自给自足。[15]毫无疑问,现代经济法内含着大量的程序规范,这种制度的设计为提高其运作效率,追求现代价值提供了条件。但是,在其内部构成中应多以经济行政程序规范、企业组织程序规范为主,对于诉讼规范,应当加以独立,以免影响经济实体法内部的体系完整,同时,为经济诉讼的独立运行提供条件。这种经济诉讼规范分离和独立的作法,并不影响现代经济法追求程序和效率价值。 2.有关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在有关经济诉讼难以独立的原因分析中,笔者曾分析了经济法本身的可诉性缺陷是原因之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论述中,多数文章是从完善经济实体法的可诉功能入手的。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设想在程序法领域解决这一实体法缺陷呢?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程序法应当而且可以是弥补实体法缺陷的方法。就经济法的权利救济而言,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比在实体法自身范围内完善其可诉性缺陷有着更大的优越性。 3.诉讼观念上的转变。克服固守传统三大诉讼类型的观念,适应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建立起一种新型诉讼。比如,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已经不能应付经济冲突的解决,不利于社会公益的保护,那么,在经济诉讼领域内,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建立程序当事人理论就势成必然。因此,我们必须大胆突破传统三大诉讼的现有理念,科学地论证实现经济诉讼独立的前提条件和理论根据,合理赋予其区别于传统三大诉讼尤其是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根本标志,才能够很好地体现经济诉讼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历史使命。 4.处理好经济行政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影响经济诉讼独立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因素是行政执法权力过分强大,大多数经济案件往往在行政领域内加以解决。因此,合理限制行政执法权力,将一定数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导入司法领域,是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的关键。我们很难相信,在经济诉讼案件不存在或很少的前提下,有建立经济诉讼法的必要。尽管我们基于现实和现代法治的要求而强调司法功能在经济领域中的充分发挥,但有以下几点应加以注意:首先,在削弱部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时,需赋予某些部门以准司法权甚至准立法权。当然,这些机构或部门必须具有独立或超然的地位。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其二,保留的部分经济行政权对经济法律的判断、适用是非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三,司法必须独立,主要是指司法独立于行政,否则,经济诉讼无异于经济执法的延续。 四、经济诉讼程序的初步构建 经济诉讼独立的外部环境具备后,在实践中必须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近年来,程序保障理论研究日趋兴盛,民事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都强调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性。正当程序理论已逐渐成为人们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涉及经济法的案件由于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和审判机构而难以得到彻底、合理的解决。因此,在理论上对经济诉讼程序进行具体构建,在实践上积极推动经济审判机构和经济诉讼的真正建立,则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必须考虑以下具体制度的建构。 1.起诉环节。提起诉讼的可以是享有特定经济案件诉讼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如反垄断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享有其主管范围内经济案件的起诉权,检察机关则享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起诉权。因为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往往是经济管理部门与一些经济组织相互勾结,此时若寄希望于行政机关的自查自纠,无异于与虎谋皮,比如在1999年三大著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都有着当地财税部门的参与甚至操纵。此外,受调控或管理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当然的起诉权,甚至一些与经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亦得享有。 2.受理环节。要明确经济案件的性质,规定经济庭或其他专门经济审判庭的具体受案范围。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存在争议,但根据现实中经济冲突的规律和基本达成一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案件属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反垄断案件、反不正当竞 争案件、扰乱财经税收秩序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资源案件以及其他经济公益案件。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国家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为保障社会公众经济利益起诉时,或者虽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不完全是为了本人的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权益起诉的,这种案件才可以界定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16]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3.审判机构。在刚刚撤销经济审判庭的不利条件下,马上重设经济庭不太可能,而且还得转换其先前功能。因此,考虑到经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个案之间的差异,可以设立起专门的经济法庭受理各自范围内的经济案件,比如反垄断法庭、反不正当竞争法庭、财政税收法庭、国有资产管理法庭、环境法庭、社会保障法庭等等。 4.审前程序。鉴于经济案件往往是一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因而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步到庭的作法在经济审判中应避免。同时,应建立起以整理争点、交换证据为宗旨的庭前准备程序。为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可以设立专门的经济诉讼审前事务官,主持审前程序的进行。 5.审判程序。审判过程中应对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作适当限制;制作一体化解决的裁判结果;适用判决效力扩张的理论。经济诉讼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有的还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因此,对诉讼主体的实体和程序处分权作适当限制,比如对调解制度和撤诉制度,要谨慎使用或加以审查,以免使社会利益因他的不正当处分而受侵害。另外,因经济责任本身的综合性,其中内含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出于提高效率和避免裁判矛盾起见,经济责任应在一次审理过程中一体解决。在一些涉及人数不确定的当事人的诉讼中,比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引入判决效力扩张理论,[17]使判决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保护最大范围内的受害人。 6.其他。对经济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准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注释: 文敬。试论建立民商合一的现代审判制度[J].人民司法,2000,(9):2 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2001,(2):142-144. [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M].孙南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43-71. 王长河,等译。日本禁止垄断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7-147.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772. 沈关生。中国经济法实用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617. 孙本鹏,甘培忠。中国经济审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09. 任建新。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01. 李挚萍。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J].中山大学法学评论,1999,(1):150. 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J].法学家,1998,(1):124. [12] 顾培东。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5. [13] 谢晖。独立的司法和可诉的法[J].法律科学,1999,(1):24. [14] 刘武俊。可诉性法律文本的脉搏[N].法制日报,2000-06-28(7)。 [15]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16] 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J].法商研究,2001.(2):61. [1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1.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 文化本位 中国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1-0063-06

一、问题的提出

建构的中国经济学,是经济学作为学科在中国发展以来的一个老问题。在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学者就在探讨中国经济学的发展问题。著名经济学家王亚南、唐庆增、马寅初等都探讨过中国经济学独立发展的可能性,并从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经济思想差异的比较中,探讨中国经济学落后的原因,寻求中国经济学的发展道路。马寅初先生在其《通货新论》一书的结尾,就深刻地提出:“惟中国传统的思想,已不能适应世界潮流,非加以改造不可。”[1]( P273 ) 王亚南则完全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现实出发,比较系统地探讨了中国的经济问题,著成《中国经济学原论》。但他十分坦诚地指出:“这部书极有限,也许只能算是中国经济之科学的系统的研究之发端。”[2]( P4 ) 国学大师钱穆对于中西方发展差异的文化原因有精辟的说明,他认为:“中国文化是自始到今建筑在农业上面的,西方则自希腊、罗马以来,大体上可以说是建筑在商业上面。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农业文化,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商业文化,这是双方很显著的不同点。”[3]( P15 ) 这些都是关于中国经济思想和中国文化极其深刻和精辟的见解,启发着后来的学者更深入地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经济学的关系。新中国建立后,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经济学中的指导地位,成为中国经济学发展的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所关注和探讨问题不同,中国经济学的构建似乎成为不太亟需研究的选题。因此,对于经济学与文化之间究竟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缺乏足够深入的进一步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发展处于困难的处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不时掀起激烈的争论。中国经济学的问题再度凸现。中国经济学长期不发达,这一方面与中国经济不发达的现状相关;但另一方面,确实存在中国文化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时下探讨中国经济学的建构问题,首先就要对经济学和文化关系详加研究。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中国经济学自立的理性基础。这和时髦的文化经济学是完全不同的研究主题,文化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原理研究文化领域的问题;而经济学和文化关系的研究,则是要探讨中国经济学的文化之根,探索中国经济学何以不发达、何以不独立、如何实现中国经济学本土化发展的问题。当然,同时也就是探讨中国文化的局限性所在。构建中国经济学,首先要系统地回答这个问题,文化本位的探讨就是展开这个研究的出发点。

二、何为文化本位

所谓文化本位,即文化的本源和实质问题。文化的追源是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的责任。对文化的本位思考才是思想家所要从事的工作。上溯中华五千年的文明,何为肇始,何为初结,不是一件头疼的事情,至少是一件没有尽头的工作。在中华文明最古老的典籍《尚书・文侯之命》中有“追孝于前文人”,〈疏〉:“追行孝道于前世文德之人。”[4]( P216)《诗经・大雅・江汉》有:“告于文人”,〈传〉曰:“文人,文德之人也。”[5] ( P511 ) 按谓周之先祖。(

(注:《毛诗传笺通释》的解释是:“……文人,犹云文祖、文父、文考耳。……此诗文人,《传》 《笺》 俱指召穆公之先人,甚确。”参阅袁梅:《诗经译注》,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511页。)

《易经》有云:“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6] ( P188 ) 天之有征,天文也;人之行止,人文也。文实同“纹”,以其行止存也,此乃文之初谓。所谓“化”者,乃据人之行止平措天下,以教所循也。所以称周之先祖为文人,就在于周的先祖契教民以稼穑,遂使民生,所以景形影止,民乐从之。文在其中,化在其外,道括其中。可见文化之初并不是什么高深的东西,而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角度总结和概括社会生产生活的方式,文化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因此文化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想或者玄妙的奇谈怪论。社会生产生活的经验一旦得到理性的表达就形成了脱离社会实践形式化的文化。是以老子不言,道法自然,文之本位在人也,化在其中;孔子崇教,率叹化之不行,概文之不立也。至使孔子困匡有云:“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世者不得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 7 ]( P188 ) 这里的“斯文”其实就是周文化的实质与命脉,即文化的道之所在也。由此可见,文化之初并非像现在这样复杂。后世的发展,虽然煌煌可观,自有其先进性蕴育其中,并且是历史的必然;但不能不说得鱼忘筌,得意忘言,得意忘形(本体)亦其中之必然。

中国文化的真正本位,是因之生产、生活的实践;而老、孔为之立论。然真正矫枉过正,正本清源,阐明文化之本位者乃司马迁。司马迁在《史记・礼书》、《史记・乐书》 中所反映的:礼者养也,乐者化也,礼以畜人,乐以化人,文化即“礼乐之谓也”的思想,正是对文化发源的本位考察,也明确反映出对中国文化肇始的本位思考。“文明以止”,观察人的行止,知何所宜为,何所宜止。个人行止,如木之纹;群体行止,如木之理。故在人曰文,在群曰礼,纹明而理清,畜人之道存也!是以司马迁《史记・周本纪》讲契之天下为公,乃“文明以止”的生活本然。[8] 孔子讲:“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乃“群行之礼”,道之所在也。及至以乐化人,纹明而理清,人而有感,感有喜怒衰乐七情六欲,静而无声,动而有形,何以克之,乃乐也。浩浩漫漫,播撒于天地之间,钟物之声,若春雨之润。循礼而发,遂能化育天下。所以说:“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明礼,礼人畜人,生存之道在也;明礼成乐,乐以化人,化成天下之法存也。这就是文化本位的初创。文明发轫,字以载纹,论以明理,文遂远其本位;曲以记乐,歌为唱答,乐遂半失化育之功能。迨至其后,得鱼忘筌者,竟成为中国文化之一大奇观。在“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苦苦追寻中,着意于历代圣人的微言大义,道之所在;而实失文化的生产、生活方式之本位。甚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社会最精英的部分仍然抱着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所形成的观念,斥责新事物使“礼崩乐坏”。尤其是历朝历代,将礼、乐形式化、制度化的结果,更是导致了中华文明创造精神和进步动力的全面萎缩,这应该说是中国文化本位真正的和最大的悲哀。

三、经济学学科化发展的文化本位

经济学似乎是一个很新的东西,乃至她的名词、定理似乎都表露出非同凡响的气息,尤其是数理化的公式表达,更增加了其中扑朔迷离的味道。但经济学何以成为经济学,它从何而来、何以自立、何以致用?却是中国文化所不曾深入的命题。因此,坦而言之,所谓中国经济学只不过是当代中国的命题。早年留学哈佛大学的唐庆增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经济思想史》中认为“中国之上古经济思想,流入西土,殆为必然之事实”;[9]( P361 ) 并明确指出:“故吾人如专就学说出世之早晚而论,则中国经济学说,发达确在西洋各国之先也。”[9]( P362 ) 但唐先生承认中国有发达的传统经济思想,却并不存在学科化发展的中国经济学。对中国经济学学科化发展的道路,唐先生在该书《自序》中明确指出:“世界各国实情不同,其历史的背景亦迥异,处今日而欲创造适合我国之经济科学,必以不背乎国情为尚。”[9] 由之可见,中国经济学没有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在1999年,尚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著名经济学家L・Young在他的论文《市场之道:司马迁与看不见手》中倡言早于亚当・斯密,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就已提出了市场机制的概念以及和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等价的隐喻:“低流之水。”并认为亚当・斯密有引介之嫌。尽管亚当・斯密旅居巴黎正值法国重农学派声势正隆之时,受魁奈的影响日趋关注经济问题;在巴黎的上层交往中有过与两位中国人交换意见的经历,并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源泉》一书中屡次引证中国的发展。但以此于中国经济思想是绝然没有前途的。

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学在学科意义上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术语和一些基本原理的科学研究形式不会在中国形成,而是西方的传统。这绝非理论的矫情,而是文化的本然。分类研究才能细微深化,生产方式的更新才能促进文化本位的演进,这二者恰恰是中国的传统经济思想发展和传承所不具备的因素。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钦服冯友兰先生的勇气。冯友兰先生针对李约瑟难题的回答是:“中国没有(产生近代)科学,是因为按照她自己的评价标准,她毫不需要。”[10] 用冯先生后来的话说,中国之所以没有科学,是能之而不为,而不是为之而不能。历史的长河吹散了几千年的风风雨雨,现在值得我们一再回顾何以“能之而不为”?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我认为和追问中国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同一问题,但却允许仁智的纷争和更多、更精彩的理论沉思。

文化本位是一种生产、生活方式的精神反映,这绝非是中国文化的独创。近代西文的culture源于拉丁文的 cultura(分词形式是cultum),原意指“保护”、“耕种”、“栽培”、“居住”。汪堂家(1999)指出:“文化”与农业最早紧密联系在一起,人首先“文化”自然,进而“文化”自身。农业(agricultura)的本文即是对土地的“文化”。教化(cultura animi)的本义乃是对灵魂的“文化”。[11] 可见文化本位意义的生产、生活方式之意蕴不揭自明。其实,从早期色诺芬的《经济论》,到亚里士多德的经济思想;西方所谓学科意义上的经济学正是沿这一轨迹展开其历史的进程。正如叶坦指出的:“无论中文还是西文,‘经济’的语源都有人文的内涵,都有治国济民等政治含义蕴于其中,都与今天的‘economics’有不同,经济与政治以及哲学等都无法分开。”[12]应该说明的是,这种早期的经济学思想尽管稍有微观、宏观的差异;但并无根本的分歧。究其原由,概在自然经济的文化本位基础是同一的。此处,也见到汪堂家(1999)所引赫尔德的“文化是民众的生活方式,正是通过这种生活方式,以理性和道德公正为经纬的一般人性才能展开自己。”[11]使我心有戚戚的是“文化是民众的生活方式”这一命题。既然文化的本位是民众的生活方式,那就值得我们探讨中国文化形成和发展的道路何以不能产生反映近现代科技成就基础上的工商业文明的生活内容,中国文化何时失却近代经济学的鹄的,而使经济思想的滞后一如其物质领域的落后。

汪堂家(1999)认为,西方直至文艺复兴之后,“cultura”的古义渐渐淡化,cultura成了人的理性本质之体现,对人类灵魂精神世界的人文精神渐成文化本位;而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物质世界的人文本位渐渐淡化。文化的理性色彩强化,社会生产、生活的物质本位淡化,是人文内容理性化的必然。但二者并非绝对脱离,正如本文所指出的,二者其实是互为内容、相互推动的。这些内容都是汪堂家(1999)所未涉及的。文化的社会生产、生活本位与人文精神的分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那么,文化反映社会生产、生活本位的历史使命究竟由谁承担?这正是经济学的文化使命。各国在社会生产、生活形成文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思想和经济学说便专门揭示和反映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内容。有了学科的分类后,文化的本位便全然由经济学承担了。文化的经济学内涵正是经济学对文化本位的演进和传承使命的承担,以及与文化的相互促进。西方社会生活因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使文化学科化,并以科学精神求证生活实质时,经济学全然承担起了传承文化本位的历史使命。而中国的文化正在陷入玄学、理学精神求证的虚妄之中,迨至晚清仅有的一些朴学精神都无外乎运用于思想痕迹的求证考据之中,文化的民众生活、生产方式之本位殆然丧尽。正是这一文化本位的丧失和演进的停止,使中国文化对生产、生活的具体内容缺乏基本范畴的规范和基本原理的归纳,更谈不上集中研究的展开和传承。而西方社会则在科学的精神指引下,求证物质生活的学问和关注人生、精神、道德的人文并行不悖。乃至一旦抓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财富的神奇之处,便在魁奈、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关注现实社会物质财富创造问题的文化思考中,使表现为文化分支的经济学拓展和丰富了文化的本位含义,而开始独立地探讨社会民众的生产、生活乃至财富的增进问题。适应一种不同于自然经济中民众生产、生活方式的工业社会来临,使西方的经济学真正承担起了探讨人类社会生活、生产本质的使命。而中国的经济思想既未欣逢资本主义工商业蓬勃发展的高潮,又没有可能追问自然经济以外何为社会财富及其本质和来源的历史背景,遂滞留于自然经济的传统人文观念的园囿,而无任何创新的可能。

西方则从何为财富及其性质、源泉的追问中,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文明的背景下,由魁奈,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而马克思,而杰文斯、马歇尔,一直到当前洋洋大观的西方经济学,贯之一线的则是:财富是劳动和土地、是劳动、是价值、是效用……这种研究反映了文化本位的演进,推动了经济学适应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动而研究和传承人类文化本位的历史使命。经济学思想和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使经济学的学科含义日益彰显,从而经济学的文化本位伴随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地与时俱进,经济学自身精益求精的学问本质也愈益浓重。对处于自然经济文化本位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文明断位的中国来说,则缺少了一段文化本位的演进,尤其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相适应的文化经济理性和观念的形成过程。因此,现在中国经济学的贫乏和缺根意识便是相应文化本位滞后的产物了。所以,中国经济学的贫困正是中国文化本位滞后之必然。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国家主体 论文摘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独立的两法律部门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本文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的角度来比较两部门法中国家主体的不同,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是积极主动、创造性的;而在行政法中,国家主体地位是被动的、消极的,并从社会法之角度指出行政法与经济法在边缘上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法的概念提出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与行政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些观点至今仍有纷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是“经济行政论”,这一理论认为“凡是基于国家公权力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所以经济法是“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研究”。该理论的形成基础就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但两部门法中国家权力介入的角度是不同的,通过分析经济法、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可以比较出国家主体在两部门法中的不同地位及发挥作用的截然不同。 一、国家、国家主体 国家究竟是什么?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对国家的描述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法学家们一直在试图寻找清晰的答案。但直到19世纪马克思才在他的著作中揭示出国家的真实本质,他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至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架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突出,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可见,国家首先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次,国家是为缓和冲突而产生的。国家主体指当国家在行使上述概念中所体现的职能时,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即职权和职责。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两大特性的。主体的法律性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若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加入到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社会性是指虽然法律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但是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法律规范不是确定法律主体资格的最终根源。立法者不能任意规定法律主体的范围,而要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即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其最终决定原因是经济发展状况。所以虽然国家的职能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法律部门内,国家主体的地位是与具体的法律部门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其所体现的本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经济法与行政法中虽然均有国家作为实质主体出现即国家授权其代表机构行使国家职能。但由于两部门法的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其所体现的本质不同,国家主体在两部门法中的地位是显著不同的。 二、从产生的社会背景比较 经济法的概念1755年即提出,当时国家和经济之间关系的论断,以亚当斯密的思想为代表,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他的利益,而以其勤劳及资本,加入对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的竞争。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的义务,君主们应当完全解除。”这种国家完全不干预经济状态,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自由竞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迅猛,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是经济个体对经济整体与经济环境的依赖性增强了,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可以避免外部性,也没有任何一个个体可以不受其他经济个体及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个体在整个市场大环境中是盲目的,他们不能也没有能力预见到其个体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个体逐利行为的总和已经成为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破坏。此时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在社会大生产的面前已经无能为力了。于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主动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可以说国家对经济的介入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历史发展规律的回应。 下面让我们分析行政法的产生背景。行政法最早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799年,法国共和八年拿破仑一世时期。当时由于普通法院对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改革心怀不满,存在着对立。所以拿破仑一世设立独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此制度日后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法国行政法院。 而独立的行政法部门的出现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关于行政国,韦德谈到“现代国家不再限制于防御、公共命令、刑事法律以及其他总的事务,而是提供细致的社会服务和承担很多人们日常商业事务的管理。国家控制了主要命脉,也给自己增加了各种新义务,和这些新义务相关联的必然产生新的权力。”可见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涌现出来。为了解决这些层出不穷的矛盾和问题,国家增设了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所必需的秩序进行确立和保障。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其被滥用的危险增加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了,这是由权力的本性决定的。所以,基于行政权力扩张的本性,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形。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从以上两法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是经济的发展使国家职能的触角延伸了。但毕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原因是不同的。因为经济法是应个体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所引发的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而产生的。而行政法无论其萌芽和独立部门法产生,其原因都是出于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行政权之扩张的认识和防范,出于对行政权之限制、控制而产生的。所以必然地两法之中,国家主体是不同的。首先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的出现,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介入是应经济的需求,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主体的出现创造了各经济要素良好互动所需的自然秩序。而在行政法中,国家主体地位是被动的、消极的。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行政权力的扩张是为了维护经济的秩序,但实际上由于人们对权力本质的认识,在行政法中,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害,防止其对已产生的自然秩序造成破坏,行政权力是被控制的。所以国家主体虽均在两法中出现,但它们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三、从法的本质比较 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指一法律部门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规定性。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故两法律部门所优先保护的利益以及追求的均衡秩序的状态是不同的,所以它们的本质也是不同的。从经济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最初目的是为防止市场失灵,应国家干预经济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假如市场的确是造成浪费、无效率和不公正的根源,那么我们拿什么来担保国家行动的结果确实符合它进行干涉的目的呢?”事实证明,政府失灵是同样存在的。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深了,而经济生活对国家干预的依赖也强了。这些无疑暴露出了国家干预的局限,首先是政府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机制的局限;其次是政府面对如此纷繁庞杂的市场是判断能力的局限。这些局限性使政府发生决策失误,并且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资源中心,其许多决策行为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产生了“寻租”现象。因此经济法的本质被重新定位为协调“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法律。经济法被界定为“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也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及至禁止。” 关于行政法的本质的探讨,从18世纪提出的“控权论”到20世纪初的“管理论”再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平衡论”,是一个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历史过程,在“控权论”里行政法的本质被界定为:“其最初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这种理论由于和资本主义的早期经济发展相适应,而在行政法理论领域占统治地位,达两个世纪之久。直到20世纪初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理论界才兴起了强调行政权力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力的“管理论”。但随着社会进步,忽视个人权力的论述没有了社会基础,“管理论”也很快就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平衡论”,它强调行政法的本质是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11]。 由上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理论的变迁,可见人们对两部门法的本质的认识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但无可否认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此时成为平衡杠上的两个端点,平衡支点便是经济法,是经济法一方面利用国家力量为市场调节机制创造最好的自由竞争秩序环境;另一方面又防止国家之手的失灵,使 国家调节市场有度与量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旨在提供良好秩序,以保证各经济要素能自由地在市场机制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其调节手段必须限于间接的、普遍的、宏观整体的方式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市场个体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市场个体的独立自由的地位。 而行政法作为关于国家行政权的法,其独特性是显而易见得。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是最现实,最常行使的权力。行政权可以直接地、具体地介入影响具体个体的生活,并且行政管理的效率要求使行政权本质上是自由裁量权。可见行政权作为以国家为后盾,以自由裁量权以本质,直接影响社会个体的权力,其一旦不受约束或仅仅是约束有一些疏忽,危害是巨大的。所以无论行政法理论如何变迁,有效的但必须是节制的行政权是构建整个行政法体系的逻辑起点。虽然平衡论是寻求行政机关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但实质上由于双方地位的悬殊,其平衡状态也必然以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为前提。故行政法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始终是消极的、被动的。 四、结束语 上面的论述,只是试图从国家主体之角度来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以界定经济法是独立于行政法的独立的法律,并以此来回应“经济行政论”。同时也要看到两部门法的天然联系,例如:二者在经济生活牵涉面上的重合,调整方式上的相互配合等。另外20世纪以来,强调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悄然兴起,并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其理论基础即:社会本位超越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社会法成为跨于公法、私法领域之上的立体框架。在这种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法特征日益彰显,强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并要求以社会自治为调整手段和强化社会责任。而由于社会行政的日益崛起,公共管理社会化使政府的管理范围收缩,行政法将一部分职能逐步交给非政府社会化组织承担,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12]。可见,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社会化的潮流中,二者在边缘地带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了。

中国经济的论文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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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我国集体经济发展的轨迹与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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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第9篇

论文摘要:从多方面探究油画市场的现状,充分的讲述了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油画市场上作品风格,题材的演变。并对中国油画市场的发展前景做以展望。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文化生活与精神需求的不断提升,使现今处在活跃的油画市场的艺术家们,他们的创作和研究必然要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

一、中国油画风格的改变

风格的演变是艺术家在艺术思想,艺术语言上不断探索,不断提炼的表现。在消费主义时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油画作品大多处在新古典,新具象,新表现,抽象四种状态中,风格产生了多元化的形态。当市场经济与艺术文化发生撞击后,油画作品在艺术思想,艺术风格上发生了转型。当新的文化意识不断滋生时,旧的东西也逐渐的萎缩。油画家们不再受旧思想的禁锢,更看重个人的经验,价值的判断及市场的走向,并把它们作为了艺术创作风格上的标准。

其中抽象艺术,新表现艺术在90年代时被排斥市场之外。90年代它们有效的控制了80年代文化批判情绪下肆意张扬的风格,坚守着纯粹的艺术思想,当新表现艺术和抽象艺术坚守的任务结束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便又开始了新的建设任务。自1910年康丁斯基画出了美术史上第一幅纯粹抽象画后,抽象艺术和新表现就越来越理直气壮起来,风起云涌,成为现代艺术重要的探索领域。抽象风格表现出来的是美的也是丑的,是最简单省力的,也是最复杂费力的。WWW.133229.cOm从体现出来的是人的主观意识。现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热衷于抽象艺术,看似繁荣,其实并不尽然,因为在这诸多的主张抽象的画家中,有才气的画家视抽象艺术为最美但又最难画,其中包含的艺术内涵太丰富,难以表现得有“理”有“术”。但实际上真正能理解抽象艺术和新表现艺术的人并不多。有许多从事多年艺术事业研究的人也坦言“看不懂”。国内具有经济实力的收藏群体对这种艺术风格也知之甚少,他们大多对写实风格的油画较为接受。

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以后,新古典,新具象的艺术风格在这个时代已不再是油画自身发展而自然发生的。是油画家们不得不许多方面屈从于商品社会的结果。

90年代出现的架上绘画尽管在风格上缺乏统一的识别标志,而且有些混乱。但也恰好显示了现代油画艺术面临着的信息充斥,图象饱和的境遇。市场经济影响着90年代以后的中国油画艺术,油画创作进入到了理想主义的黄昏,处处显露出工作后疲惫需要调整修养的状态。90年代的油画作品呈现着一种暧昧的景象,分不清“真善美”,辩不明“崇高”与“下流”,看不透“意义”和“无意义”,不能“以作品哲学地思考宇宙人生、政治地位改造社会现实的尽可能尊重‘本身’地位。”有些画家甚至认为自己不比观众高明多少,进而自觉“下蹲”,表现出一种“逼近”和“敛迹”的姿态。就连新古典主义绘画也无暇顾及艺术上的深层次的内容以取悦人的视觉为能事。近年来,新古典风格和新具象风格的作品拍卖的成交率和价位都有明显提升,与抽象风格和新表现风格的作品相比,各种不同层次和不同水平的新古典风格和新具象风格的油画作品都易于找到买家。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刺激下,现代油画风格趋向多元化状态,变化快而混乱。但从油画作品本身来说这种变化仍然有一定内在规律可遵循的。在消费时代当今中国油画作品的风格紧紧的抓住大众的口味,时代的脉搏。

二、中国油画题材,语言上的改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触动下,中国油画家们更多的是想通过对自我生存状态的描绘来表现当代人普遍存在的精神问题。在题材和语言上他们表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尤其是在90年代后,这种多样化不仅仅表现在油画题材上的突破,还反映出中国油画在社会和文化上的转型。在这个阶段油画家们拥有文化自觉性,在丰富和发展自身的同时也为整个艺术界注入了新的观念。在消费主义时代,油画市场在新观念,新题材,新语言涌现的同时,也挣脱不开大众观念的束缚。

在8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以后,大批艺术家们都用作品来表达对过去那段黑暗的历史时期发生的深重灾难的深刻反思。油画作品打破了以弘扬和歌颂为题材的禁忌,出现了一股有文学性和强烈反思性的“伤痕美术”。例如反映文化大革命期间悲剧事件的油画作品:《1960年x月x日雪》(程丛林);《为什么》(高小华)等。另外还有反映农村题材和知青生活的作品:《春》;《再见吧,大路》等。80年代后期“新潮美术”运动风云一时。有以王广义,张培,毛旭辉等为代表的突破现行美术规范作品的“大批判”系列画:《红色人体》;《今晚没有爵士乐》等。还有以靳尚谊,孙为民,杨飞云,王沂东等画家将新古典主义油画带进了繁荣阶段。他们以人物肖像画为主题,将原来的以半身像为主的创作作品扩展为全身人物肖像。但确切的说,这类作品不仅仅是肖像画,而是有主题的人物画。例如靳尚谊先生的《塔吉克新娘》;杨飞云的《妙龄少女》《同行》《盛夏》《姐妹》;王沂东的《沂蒙山村》。

90年代中国油画市场飞速发展的同时,在油画语言和题材上油画家们更多的是通过自我生存的状态来描绘当今这个时代人们普遍存在的生活和精神状态。在艺术表现语言上利用了现在流行的高科技图象进行再创作,这是对这个时代直接的反映。这种技术上的处理经验符合了现今社会和艺术市场的视觉需求。在消费主义时代油画市场大力发展的刺激下作品题材更加多样化。诸如“摩登女郎,老北京的商贩,各民族风貌,古老的中国历史和传说,戏剧,陶俑,甚至麦当劳等现代化标志。”都被纳入了画面当中,被刻画的丝丝入扣。各种不同的图象都是画家们各种不同“瞬间”的体验。有画家用各种不同的表现语言和形式来描绘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三峡新移民》等。也有些画家为了表达理想被破灭以后人们急于回到世俗生活中的愿望。在对作品表现语言上采用了漫画式的夸张,使市民戏谑的笑声成了时代情绪的标准。像:刘小东的《违章》;《电脑领袖》等。

这些巨大的变化使我们不能否定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画家们对现实,对社会进行了一定深度的深刻思考。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在绘画的题材,表现的形式和技法上仍摆脱不掉的“共性”。有些画家们的作品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这种“共性”在油画市场上显示都由为突出。

当一个新兴市场崛起,新的机遇出现在面前时,我们没有丝毫的理由不去把握住它。望所有关心中国油画艺术市场以及中国艺术市场发展的同仁们,共同去努力去创造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晓凌、孟禄新著,《抽象艺术—另一个世界》,吉林美术出版社1999年5月版。

[2]吕澎、易丹,《中国现代艺术史1979-1989》,湖南美术出版社,1992

[3]《“中国式”抽象艺术向着未知的方向摸索前进》

[4]《写实风格作品在拍卖市场上一统天下---------谁来买抽象画的“账”》新民电子报

[5]余丁著,《新古典风艺术—世纪末的回声》,吉林美术出版社1999年5月版

[6]思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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