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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障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2:41

卫生保障论文

卫生保障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弥补公共卫生领域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经济职能,同时培育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要条件。

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对我国的公共卫生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公共卫生保障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其一,要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有限的卫生资源,更有效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其二,要引入社会效率高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卫生医疗服务的质量;其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公共卫生防疫系统。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更注重公平性,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和充足的财政投入,第二个目标更注重效率,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来实现。所以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体现为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补充。

1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投入

从1998年起,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到2002年的5年间累计已经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积极的财政政策体现了经济增长优先的目标,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非典疫情的突然出现,不仅使得忽略这些问题的代价在短时间内集中显性化,而且对宏观经济造成了更大损害。这迫使我们重新评估以前的宏观经济增长目标模式,财政政策目标转型也就成为必然。今后的财政职能必须向公共财政转变,更多的关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

2通过政策干预纠正公共卫生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公共卫生保障部门是一个不能简单听凭市场调解的领域。这是因为,第一,医疗保健的需求弹性非常低,价格的高低对需求的影响极小。卫生需求的低弹性和服务的随机性,让市场需求来确定医疗的价格将会使卫生保健的费用很快超出社会和普通人的承受能力。第二,很多疾病的危害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病人本身,而可能是整个社会。就拿非典事件来说,它造成的危害不仅是患者的生命危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国家,甚至全球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其危害之大,单凭市场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由国家和国际组织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第三,医疗服务行业含有专业条件的限制性,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性,医生和病人知识的不平衡性及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第四,在以知识经济为特色的21世纪,国家承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这不仅可以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国家竞争力,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由于公共卫生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干预来纠正其“市场失灵”,并确保医疗服务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以保证社会福利和公平目标的实现。政府介入该领域,实行价格规制,让医疗企业依法经营,可以实现医疗保障普遍供应的社会公平原则,实现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加大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应由政府来介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垄断经营,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失效,同时也会造成该部门的低效率。在公共卫生领域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疗服务领域既可以由国有企业经营,也应该让非国有企业进入。这既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效率。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了服务收费,这标志着公共卫生部门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改革,但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却缺少充分的竞争,病人面临的选择非常有限,并且医疗机构对公众提供的基本信息缺少规范而且非常不充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允许病人选择医院和选择医生,引入不同付费方法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改革付费的方法中,应当加强对医院的成本制约机制。各国医疗保障系统改革的经验表明,成本制约的关键不在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方,而在于供给方。如上所述,我国通行的“按服务付费”的付费办法,会产生“供给诱导需求”。这种付费方法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药品补偿机制相结合,更成为近年来我国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在医疗服务费用中药品费用比重不断升高的主要原因。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开展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这些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4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不同,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建设具有不同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动性。OECD1987年的报告曾把各国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模式简要分类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新西兰为代表的NHS(NationalHealthService)模式,即国民医疗制度,其最大特征是医疗机构国有国营,医疗费用基本上由政府支付。二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又称为陴斯麦模式(BismarckModel),其特征是强制保险,雇佣者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既有公有又有私有。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保障模式,又称消费者模式,其特征是个人和企业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完全私有。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实行社会统筹保险与国家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医疗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卫生防疫系统的建设和疫情的防控主要由政府负担。

5参考文献

1李长明.中国农村卫生发展现状与策略[C].北京:中国卫生发展论谈-中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2000-11

卫生保障论文第2篇

摘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使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而且给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带来干扰和威胁,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推行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阐释了行政问责制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1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行政问责风暴,有理由使我们更多的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三鹿问题奶粉”的问题,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的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

指出,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大力整顿食品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屹得放心。

2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原因分析

2.1体制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政府无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监管信息。

(1)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主体——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与工业品不同,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其内在质量,如有无农药残留、有无违禁添加剂等有害物质,消费者单凭直观是无法判断的。同时食品的伤害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讲,消费者受到食品伤害后,其伤害症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的。而消费者受时间、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声明、广告和宣传。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食品质量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2)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监管者有能力检测食品质量状况,但是要检测获取食品质量信息需要成本。尤其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小而多,据统计,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在这样情况下,要获取完备的信息,需要高昂的成本。

(3)消费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一般不会把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生产者难以从改善产品质量中获益,因违反质量安全法规而受罚的机率又很小,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必然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结果是食品质量难以保证,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2.2我国行政体制中职、权、责不清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3.2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主动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文化作为柔性机制,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造就公民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行政问责文化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它给官员产生强大而无形的压力,大大地提升官员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2)行政问责文化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合法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3)行政问责文化具有对于法律责任的补位功能。在行政领域中,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需求很难实现完全的相符,因此而导致责任的“盲区”,限制其功能的发挥。所以,行政问责文化的补位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3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当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影响程序、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进而对各级别问责进行相应的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

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通过授权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性主体,对于分散在其他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应该进行调整、清理和回收,最大程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保证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统一。在配置监管权的时候我们要遵循统一指挥原则、控制适度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为了完成监管总体目标,需要把监管工作任务分解,然后委托一定数量的管理者负责,并授予一定的权力,以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这里的权力配置主要包括创制权、决定权、命令权、执法权、强制权、处罚权、监督权。权力分配的结果形成横向和纵向两种组织结构形式,纵向结构设计的结果是产生了决策的层级化,确定了由上到下的指挥链以及链上每一级的权责关系,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连续性。横向结构设计的结果是形成监管组织的部门化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监管部门负责人的控制幅度、内设部门的划分标准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纵向职权配置与横向职权配置应相互结合,横向和纵向监管权的重叠和交叉,促进监管权的相对集中。

卫生保障论文第3篇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 当代中国 新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保障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一思想,马克思在阐述社会产品的分配时指出,在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之前还必须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根据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应当扣除用来支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基金。在再分配的过程中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1](P9)以满足社会稳定的需要。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从社会产品分配的角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成为社会保障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指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和基金来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部分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继续存在的一部分”,“这部分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为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的唯一部分”[2](P958)。在这里,马克思阐明了社会保障基金具有专门的用途,并且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条件下。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化的事业,要实现社会化,必然要有一定的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列宁提出了国家责任主体说,他指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来建立的:(一)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养老、残疾;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保障;(二)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及其家属;(三)对一切保险者都要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予以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该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3](P441)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作为理论基础,沿用原苏联的“国家统包”模式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越来越迫切地要求改革旧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保障制度。

(一)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

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所谓国民卫生,离开三亿六千万农民,岂非大半成了空话。”[4](P107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反复强调要密切关注农民,他指出:“中国的主要人口是农民,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得了胜利,国家工业化又需靠农民的援助才能成功。”[5](P79―80)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1950年8月卫生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确定了“面向工农兵”的原则,后来将其与“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原则定为我国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指明了我国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1965年6月26日,在同他的保健医生谈话时,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面貌,指示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这便是“六・二六”指示。该指示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尤其是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在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医疗卫生工作,把医疗卫生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要把全体人民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服务对象,一再强调医疗卫生工作是牵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生老病死的事业,阐述了医疗卫生工作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第二,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就指出:“疾病是苏区中一大仇敌,因为它减弱我们的革命力量”,因此“发动广大群众的卫生运动,减少疾病以至消灭疾病,是每个乡苏维埃的责任”[6]。第三,要求各级党政部门提高对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视及领导。

(二)邓小平指出社会保障的目的和基本目标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医疗卫生工作,多次强调搞好医疗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一文中强调,领导干部要关心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邓小平同志看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指出:“经济发展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发展的比例失调,科教文卫的费用太少,不成比例。”“我们非要大力增加教科文卫的费用不可。”[8](P214)12月25日,邓小平中央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事业,还要尽可能继续发展。”[8](P314)

邓小平提出,社会保障是政府调节经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必须高速发展国民经济,通过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稳步加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重视解决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是邓小平同志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基本目标的核心内容。这些理论指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和基本目标,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在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三)强调建立社会保障法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98年12月,在中共中央举行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讲座上,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我们要努力把我们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同时,他又说:“我们的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

(四)发展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发展的适度原则,把它创造性地运用到新时期经济建设中来,并进行了新的概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科学规划和科学设计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就是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发展的实践主体和基本力量,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方面需求提供切实保障,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价值观。就医难题等民生问题是当下社会保障的实际状况,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考虑的现实国情。

2002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概念。具体来说,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做了这样的补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同时还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

[3]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

[4]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

[5]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

卫生保障论文第4篇

参考文献是每篇论文都要用到的,因为作者引用了他人的作品就要在文中做上标记依次在文后列出来,这样才不会让人觉得是抄袭他人的作品。以下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医疗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刘玉璞.宣传也有新天地[J].中国社会保障,2006(03).

[2]郭林龙.吹响社保宣传的新号角[J].中国社会保障,2014(12):42-43.

[3]朱志松.海口社保:形式多样搞宣传[J].中国社会保障,2006(12):36.

[4]曲颖.加大社保宣传满足参保需求[J].天津社会保险,2013(04).

[5]王炜.切实发挥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宣传主体作用[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10):35-37.

[6]杜晓玲.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宣传服务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28):24-27.

[7]晓剑.社保宣传也要“扩面”[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1-08-19(004版).

[8]李艳艳.制度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困境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2)(总第18卷):19-24.

[9]顾敏敏,李江璐.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典型问题剖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11):656-657.

医疗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2009(01).

[2]诸葛彩霞,徐林萍.论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06).

[3]周李海.我国城镇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融合对接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0.

[4]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7.

[5]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11.

[6]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3.

医疗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中凯,龚荣霞,王梓萱,潘雯.强化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医院,2014,v.1808:68-69

[2]郑普生.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设与策略探讨[J].卫生软科学,2011,v.25;No.17701:15-17

[3]李蕊,张淑珍,孙丽荣.医院医疗保险环节管理服务与实践[J].中国医院,2009,v.1301:49-50

[4]沈海沁,吴三兵,王继年.浅析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v.30;No.30912:1001-1002

[5]滕玉龙,李文元.浅析区域性医院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求医问药(下半月刊),2013,11(10):24.

[6]陈秋晓,孙亦晖,姚志刚,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3,29(2):81-83.

[7]秦立建,杨倩,黄奕祥,等.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接研究述评[J].中国卫生经济,2015,34(2):17-20.

卫生保障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全科医生 保障政策 体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1.079

随着高等医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科医生培养已经成为医学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医学教育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全科医生的保障政策问题,广大学者见仁见智,提出了诸多有益的意见,对于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全科医生保障政策体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在此意义上,进一步探究全科医生保障政策的构建策略显得非常必要。

2012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立法、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使用和培养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全科医生“5+3”培养模式,医学生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构建全方位的保障政策体系,在全科医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保障,才能保障全科医生“5+3”培养模式的顺利开展,才能有效促进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

1 学习保障:全科医生保障政策的基础内容

学习保障是全科医生保障政策的基本内容。在全科医生“5+3”培养模式中,医学生在5年本科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目前我国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不高,尚不能满足社区卫生居民的健康需求。从全科医生的概念、培养现状、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来看,发现全科医生培养存在医学院校教育基础不牢、培训效果欠佳、继续医学教育重视度不够等问题。因此,高等院校要严格制定高等医学院校培养方案、重视毕业后与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外部评估与自我监督、建立全科医生反馈系统等建议,从而构建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以期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理论知识内容体系的构建。根据全科医生“5+3”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全科医生的培养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内容体系,特别是要建立相应的理论知识内容体系。为了更好的让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到扎实的专业知识,医学院校要在理论课程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开设医学理论课程,包括局部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病理学、预防医学、医学免疫学、诊断学等课程。另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设一些特色课程、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以确保医学生能够学习到较为广泛的医学理论知识。另外,医学院校要积极实施课程建设改革,对于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时更新,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确保医学生能够学习到最新、最前沿的医学专业理论知识。

二是人文知识课程体系的构建。人文知识课程是指除了专业知识之外,那些有关基本道德规范、人文素养的学科。开设这些课程的好处在于陶冶医学生的精神品质、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培养良好的医德风范。对于医学院校来说,要构建这一模块的课程体系,就要广泛开设一些人文社科的基本课程。如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大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循证医学、社会医学、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卫生法学等相关课程,确保医学生能够在校期间养成良好的精神品德,为将来更好地从事医疗卫生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对于前5年的本科教育阶段来说,实践课程也是必要的。通过实践课程的培养,可以有效地把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取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实践。在实践课程内容设置上,主要包括入学教育与军事训练、实验教学、预防医学实践、临床见习、临床基本技能强化训练、毕业实习、课外科研能力训练、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等。通过这些训练,有利于磨练全科医生的坚毅品格和实践技能,对于进一步促进全科医生的培养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2 生活保障:全科医生保障政策的物质支撑

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全科医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才能够更好地坚持学习,锤炼本领,为将来的医疗卫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从当前的教育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医学院校,还是医疗卫生机构,都较少从生活这一视角去为全科医生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对于调动他们的学习和工作是极为不利的。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全科医生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对于医学院校来说,医学生在5年临床医学院校教育期间,学校要在政策上尽量为满足医学生的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奖励制度;比如医学院校可以建立健全的奖、助学金制度。还可以根据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立全科医生教育奖学金,激励他们认真学习。另外在奖学金的评选上,尽量倾向于全科医生。二是提供较多的勤工助学岗位;目前,不少高校都设置了勤工助学等岗位,这对于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发挥了重要的帮助作用。对于全科医生的生活保障来说,医学院校不仅要提供较多的岗位,而且还要把政策倾斜于全科医生,确保全科医生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保障。三是建立健全其他方面的全科医生生活保障制度;由于全科医生培养的特殊性,医学院校也可以依据全科医生的实际情况设置其他方面的生活保障制度,比如,可以学习借鉴免费师范生的教育方式,在全科医生的招生、生活、就业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确保减轻全科医生的生活压力。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来说,全科医生在3年规范化培养期间,他们的身份是医生,而不是学生,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仅仅把全科医生当作学生来对待,就会使得全科医生在生活待遇、地位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感。实际上,全科医生已经接受了5年的理论知识教育,走出了校门,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自然人。因此,医疗卫生机构要给予全科医生公平的待遇。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要正视全科医生的作用与价值,不仅有利于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要尽量提高全科医生的待遇,确保全科医生在生活保障等方面不出现问题,提高他们的地位,加强对他们的规范教育与管理,确保全科医生能够全面掌握临床操作技能。

3 管理保障:全科医生保障政策的制度保证

在全科医生院校教育期间和规范化培养期间,都必须强化全科医生的管理,才能真正的确保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保证全科医生成为出色的医疗工作人员。对于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来说,都要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一方面,医学院校要在全科医生院校教育过程中,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保障,包括日常行为规范、违纪处理制度、学习管理制度等。这些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全科医生的管理,并能有效提升全科医生的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程中,要依据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针对全科医生的管理保障,主要包括科室管理制度、轮岗培训制度、服务制度等。要善于发现全科医生管理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综上,全科医生保障政策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据全科医生的培养环节与培养特点进行。医学院校需要科学构建理论知识内容体系、基础知识课程体系、实践课程体系、生活保障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重视全科医生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生活待遇,同时还要为全科医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保障。只有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努力,才能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制度的建设。

基金项目:1、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苏区振兴发展背景下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12GL12);2、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地方医学院校全科医生‘5+3’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应用”(课题编号12YB103)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N].人民日报,2011-07-07.

卫生保障论文第6篇

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军队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要求,对军事行动、作战样式、军队编成、人员素质和指挥手段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卫勤保障的需要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与需求。如何赔养和贮备高素质的卫勤保障人才,使卫勤保障始终紧紧跟上新军事变革的步伐,始终适应战场保障打得赢,顺应市场谋大发展,这是军队医院乃至各类有条件军事化、准军事化的医院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战略性问题。

1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的构成与素质特点

根据实战需要划分,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主要由卫勤指挥和后勤保障人才,卫勤救治(保障)人才,卫勤装备应用和管理人才,指技合一全能人才四类组成,其主要素质特点如下:

1.1卫勤指挥和后勤保障人才这类人才应非常熟悉卫勤保障的任务、准备、组织与实施;熟练掌握各类战役(战斗)和突发事件卫勤指挥的基本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特别是信息化条件下的指挥与保障技术的艺术;熟悉掌握各种保障条件下的野战机动生存知识与能力,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的卫勤指挥发展动态,同时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具有良好的军事、心理和身体素质。

1.2卫勤救治(保障)人才这类人才应具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与技能,坚实的战伤基本技术(能)与专业技术(能),有丰富的临床医疗救治经验,熟练掌握战伤救治规则,熟悉部队卫生防疫、卫生防护知识和技术,了解战时卫勤组织指挥的内容、程序。同时,也应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应具备良好的军事、身体和心理素质。

1.3卫勤装备应用和管理人才这类人才应具有扎实的卫勤装备基础理论知识,训练掌握现有卫勤装备的应用、保养、维修技术(能),具有一专多能的能力。具有一技多用、一机多用和多机联用的技能。了解卫勤装备的未来发展动态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改良、改进和改造卫勤装备的能力。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军事、身体和心理素质。

1.4指技合一全能人才这类人才是上述三类人才的综合,是现代化或未来战争及卫勤保障极为重要的拔尖人才。每个卫勤保障单位至少应培养和贮备数名。

2培养和贮备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的途径

2.1途径一从平时训(演)练入手;发现,培养和贮备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

2.1.1考察方法目的是考察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方法是:看一平时参训(演)的态度与行动。听一对平时训(演)练的评论。问一平时训(演)练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查—参训考核成绩。

2.1.2培养方法一是常训、多训、超常训。二是给训练任务、压训练担子。三是作训练骨干,经常组织训练示教。

2.1.3贮备方法一是掌握思想动态,积极解决个人问题。二是及时给予表扬表彰。三是用长补短,固强补弱。

2.2途径三从平时应急(非作战)医疗救治入手,发现、培养和贮备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

2.2.1考察方法看—对急诊病人的处置能力,内科系注重急危重疑难病人的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外科系注意专科手术项目,术中意外的处理等。医技系注重报告的准确性。听—院内主要听取本科室(部门)同行间的议论与评论。院外主要听取病人的议论和评价。把两者的议论和评价结合起来分析。问—了解其对本专业发展的动态,了解其对专业卫勤保障的看法。了解其在专业方面的发展考虑。查—在位率、医疗文书质量、医德医风考评成绩等。

2.2.2培养方法一是多使用。凡遇重大医疗问题,均安排参与。无论院内外急诊救治任务都指派参与,借此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二是多参观见学或短期进修。凡有机会,均安排到高水平、高层次的医院、学院学习,凡有国内、国际高水平的学术会(非商业性的)均指派参加,借此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在本专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三是多参与地方卫生系统的应急医疗保障工作,借此建立军地联系。

2.2.3贮备方法一是给(找)位子,只要能胜任某一级(职)的工作,即给位子。二是晋级别。对特别优秀按条件提前晋级。三是授荣誉。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该授的荣誉和奖励要到位。

2.3途径三从军事斗争后勤准备需要和医务人员成长规律出发,培养和贮备高素质卫勤保障人才。

2.3.1军事斗争后(卫)勤准备需要的不仅是各方面的专才,而且更需要各方面的通才。在实际培养和贮备人才过程中,往往是专才易找,通才难寻。因此,需要在整个军事斗争后(卫)勤准备过程中密切关注那些既有专业能力,又有管理能力的通才,考察方法比较简单,这类人大多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与人沟通易,热爱和积极参与集体活动,有一定的公众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把握了这几个主要特点,略加培养,就可形成不同层次的通才,通才的贮备方法也简单,只需要用其所长,积极发挥其作用,即能留人留心。

卫生保障论文第7篇

医事法相关概念的来源

“医事法”是源自于日本和台湾的概念,但对于其内涵与外延,国内在将这个概念引进时从来都没有界定过,甚至成为一个比较含糊和暧昧的概念;从现阶段来看,学界对于医事法的使用非常混乱[6]。在日本,医疗相关的法律被概括的称为“医疗事务法”,以最具代表性的植木哲教授所著《医疗法律学》、《医疗纠纷预防法—医疗事务法律》等书为例。这些著作集中在以医疗纠纷处理和调整为核心的法律上,阐述了医疗法律学研究综合性医疗事务法。由此可见,日本学者论述的医疗事务法主要指调整由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法律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就是调整医疗行为相关法律关系的医疗法(medicallaw)。台湾学者中对医事法著述颇丰的黄丁全先生在其《医事法》一书认为卫生法学已不能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必将为医事法学所取代并成为医事法学的一部分。但通读其《医事法》全书,全篇涉及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医疗责任的体例和内容,完全以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理论为核心,并未涉及卫生法与医事法的内涵与外延的详细论述,也属于设定概念而非解析概念的就事论事模式。由此可见,从日本和台湾所舶来之医事法,无非是以调整医疗行为所涉及事务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和内容。我国医事法学者因此而主张的医事法概念,不过是医疗行为事务法或医疗事务法的简称而已,以此内涵和外延想要统括整个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似有欠妥之处。

医事法与卫生法之概念比较

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比较的核心是医学与卫生的词义区别事实上国内现有的法学理论并没有从内涵和外延上对医事法与卫生法做过深入的比较研究,要么就认为二者是同意词,要么就武断地认为医事法取代卫生法是世界潮流、必然趋势,甚至实在无法区分时还使用了一些含混不清、大包大揽的医疗卫生法、医药卫生法、医事卫生法等称谓。在理论界定缺乏的情况下要区分医事法与卫生法,只好从“医事”与“卫生”的词义范畴的界定出发。但医事法和卫生法是两个语义相近的词汇,无论侧重如何或采用什么名称,两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都是“生命和健康”问题,其核心都涉及到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存在着关联和交叉是理所当然,在使用什么名称上更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习惯。如医事法是源自于日本、台湾对医疗事务法律的称呼,我国大陆原本并没有使用该概念而习惯性称为卫生法。当然,我国对卫生法的传统理解更多是指卫生事务的行政管理,也曾狭隘地将卫生法理解为卫生行政法。但“医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也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宽泛,如果仍坚持与“医疗事务相关的法律”,似乎就很难涵盖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领域。事实上,医事法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中有一个概念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医学法学。“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以及同疾病作斗争的一门科学体系,医学法是有关医学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医学法学是研究医学法制建设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7]。由此可知,医学法作为有关医学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涵就是调整所有医学事务的法律总和。并且,世界医学法学协会(WorldAssociatianforMedicallaw)迄今已召开了十八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已成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学术会议。鉴于医疗法与医学法具有相同的词源内涵Medicallaw,故此从医疗事务上升为医学事务,把医学法作为医事法概念的前身,即医事法无非是医学事务法的总称,这样能否拓展出比医疗事务法能涵括更宽范围的法学范畴呢?面对当前医药卫生领域众多混乱的概念和理论使用、众多具有相同体例和内容的医事法和卫生法教材,通过医学法学的概念启示将医事与卫生之争还原为医学事务与卫生事务的比较,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医学往往可分为传统医学(中医学、印度医学等)和现代医学(西医学),所谓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之分只不过是针对人体的诊治行为学科的不同,即医疗行为实施模式的不同而已。就是所谓的社会医学也主要研究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相互作用及其规律,以制定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和增进人体的身心健康。因此,医学事务的范畴局限于医疗行为实施模式的各个领域范畴,旨在保护和增进人体的健康状况而非营造一种保障人类健康的生存大环境,其行为模式基本上属于微观层面的具体医疗(技术)行为范畴。由此可见,关乎人体健康的医学事务领域与医疗事务的领域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医学事务还包括医学教育、科研等超出医疗事务的范畴),以保护人体健康权益实现为内容的医学事务法律与其他国家有关医疗事务法的界定并无出入,都可统称为医事法。卫生一词最早见诸《庄子•庚桑楚》中“卫生之经”的记述,后晋代李颐在《庄子集解》中把“卫生”理解为“防卫其生,令合其道也”。宋代的王雱在《南华真经新传•庚桑楚篇》中指出:“卫生者,卫全其生也,能卫全其生则生所以常存,故曰卫生之经也”。初版于上世纪20年代的《中国医学大辞典》把“卫生”解释为“防卫其生命也”,表明“卫生”的涵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千年未有明显变化。如今《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的措施。将传统和现代的观点结合起来看,“卫生”的完整内涵应是“为保卫生命而创设的保护身体健康之措施”。如此看来,卫生既包括了微观的医学措施,着眼于医疗技术活动以增进和保护人体健康;也包括了宏观的生产、生活等各种社会措施,从生命安全的高度广泛采用各种措施去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因此,卫生的内涵显然大于医学,医学事务包涵于卫生事务之中。但如果仅以词义的比较就得出卫生法是比医事法更大的范畴,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针对医事法学者们的立论依据作深入研究才能令人信服。其实,无论确立那一个词汇作为本领域的基本概念,其决定性的标准在于:(1)其是否最完整地覆盖了医药卫生全域的法律范畴并最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2)其是否能与国际接轨并符合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

从医事法到卫生法的理性回归,是保障健康权益实现的内在要求和法律实务发展的历史趋势

卫生保障论文第8篇

(一)发达国家卫生体制建构理论溯源。在众多经济学理论中,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自由经济学三种理论对发达国家卫生体制建立产生的影响最大。

1、福利经济学的价值取向。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被认为是福利经济学理论产生的标志。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了社会保障理论三点基本价值取向,即公平性、普遍性和福利性,对各国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942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教授发表题为《社会保障及有关的服务》的报告,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社会保障的三个核心原则,即普遍性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原则和全面保障原则或公民需要原则,为现代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社会保障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福利主义、福利国家,伴随着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了巨大影响。今后福利主义思想还将对世界各国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2、凯恩斯经济学的价值取向。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标志着凯恩斯经济学理论的诞生。凯恩斯经济学理论以需求管理为基础建立了社会保障理论,塑造了西方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强调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提出把“均衡器”这样一种价值观念输入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经济运行的“均衡器”或“稳定器”,它的意义是将市场自由原则与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

3、自由经济学的价值取向。按照新自由主义观点,不仅企业要“私有化”、“市场化”,而且福利和包括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也应“市场化”、“商业化”,各人所得福利的多少依据他的支付能力大小而定。这必然要导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的扩大,加剧社会的不平等。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恰恰认为,这样可以克服社会福利制度的弊端,可以刺激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家投资的热情,有利于经济发展。他们因此批评“福利国家”制度所主张的“公平”。

(二)国际上典型的医疗卫生体制模式。一般而言,现在国际上医疗保障制度大致有三种基本类型,即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卫生服务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类型。

1、社会健康保险模式(SHI)。以德国为代表,法国、日本、韩国等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保障方式,其基本理念是社会成员团结互助。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90%以上的人口,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政府适当补贴,同时覆盖参保人员无收入家属。私人保险约覆盖10%的高收入人群。从筹资额来看,法定保险占77.4%,私人保险占8.4%,其余来自税收和个人自付。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政府极其重视区域卫生规划,对医院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医学专科特点、社会服务需求和经济结构的原则将医院划分为社区服务医院、跨社区服务医院、中心医院和特级医院四个层次。社会保险通过社会共济方式化解经济风险,能够形成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费用分担机制和第三方付费的医疗服务制约机制,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全世界建立了医保制度的13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5个国家(地区)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其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不足是随着医疗成本上涨,保费随之持续上涨。

2、国家卫生服务模式(NHS)。以英国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主要采取这种保障方式,其基本理念是《贝弗里奇报告》所提出的福利国家理论。1948年英国颁布《国民医疗服务法》,建立了依靠公立医院的全民医疗服务,将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主体制度,其费用占到全国卫生保健总费用的90%以上,居民享受免费程度很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卫生保健的实施及管理方面强调国家中央集权控制卫生资源的分配,采取全科医生制度,医疗服务与资金管理一体化,以社区保健作为卫生服务的重点。其优点是全面覆盖,国民就医的直接费用低廉;不足之处是效率较低,经费捉襟见肘,长期以来形成人员臃肿、资金不足、效率不高等“大锅饭”式通病,患者就医等待时间长,医疗服务质量不高,公众满意度低,得不到及时治疗的患者不得不选择到私立医院或国外就医。为此,今年以来,英国政府提出国家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方案。加拿大的医疗卫生体制在英国模式基础上又进行了改进,其建立时间比英国和美国稍晚。其核心是医疗保障制度,它是加拿大五大社会保障项目之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普遍性,保健计划覆盖100%的被保人口,保证人们有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条件;二是全面性,保证医院和医生提供所有的必要医疗服务;三是可及性,以同等条件提供合理、通畅的途径,以保证医院和医生的服务;四是方便性,当居民搬到加拿大其他省份居住或外出,包括国外旅游,医疗保健均能覆盖;五是公共管理,各省卫生保健计划由一个公共的、省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机构管理和实施。加拿大90%的医院住院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及75%的卫生总费用由税收支付。其医疗卫生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10%,每人每年2,257美元,其中70%由政府支付。医疗卫生服务由私立医院和诊所提供。

3、商业健康保险模式(CHI)。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由市场来运行的,政府仅承担有限责任。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计划和私人计划两部分组成。政府保障计划约覆盖25%的人群,主要是老年人、儿童和贫困人口;私人保险计划覆盖60%的人群,主要是雇主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的医疗卫生制度因其具有全世界最先进最发达的医疗技术,病人享有选择医疗服务机构的最大自由而号称全世界“最好”;但同时又因其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医疗卫生制度、医疗卫生高投入伴随低产出而被普遍认为是全世界“最糟”。无论是卫生总费用、人均医疗费用或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均为全世界最高。从上世纪初开始,多任美国总统都曾把医疗保障作为竞选演讲中的亮点,信誓旦旦要实现全民医保,但除了罗斯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使老人、儿童有了基本保障之外,其他人都以失败告终。2010年3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医改法案,计划今后10年投入9,400亿美元,将3,200万人纳入医保体系,将医保覆盖率从85%提高到95%,接近全民医保,被称为美国医保“百年梦想成真”。美国社会各界对医改法案褒贬不一,已有多个共和党执政州宣布抵制,其前景尚待观察,其成败将对美国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提醒我们: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刚性特征,既得利益群体一旦形成,想要改变十分困难。

可以看到,国际医疗保障制度显著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立足国情确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迄今为止,没有公认完美的医保制度,每种制度都有其优点,也有其局限性。各国选择医疗保障制度都是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简单照搬别国经验;二是单一制度难以覆盖全体人群,多采用混合模式实现医疗保障的全面覆盖,注重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共同方向是覆盖全体国民。医疗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基本都是从就业人群起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立相应制度和政策,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并逐步对制度进行整合,形成主体制度和多层次保障体系;四是政府投入的资金供需方兼顾,既有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支持,也考虑对个人参保的补助;五是制度模式基本稳定,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涉及公民对今后的预期,多数国家做到了制度相对稳定、方向明确,朝令夕改将使人民缺乏对制度的基本信任。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及理论取向[J].经济学动态,2003.6.

卫生保障论文第9篇

【关键词】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对策

【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100-02

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精神障碍患者一般没有自知力,不认为有病,这一特点使得其入院诊治多需通过强制方式实现,许多患者的家属无能力护送患者入院,常求助于医院,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曾组成了专门的医护接诊小组,实行人性化的外出接诊服务,由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正逐步进入法制化管理,非自愿入院涉嫌“非法拘禁”、“侵犯人权”’、“被精神病”等[1]。鉴于此,我院接诊患者的服务方式也有了变化,本文结合近四年我院接诊患者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的现状,探讨相应对策。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由委托方(直系亲属,村居委会或单位、派出所等)委托,鉴订委托书,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院外出接诊的精神障碍患者。

1.2 方法:采用回顾性方法,将接诊患者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见表1,入院人数逐年上升,接诊人数逐年显著下降,委托对象以家属为主,渐不接受派出所委托。接诊首次发病患者人数偏少。

2.2 疾病种类:总计296例接诊患者中,精神分裂症122例,偏执性精神障碍54例,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10例,应激相关障碍42例。

2.3 要求接诊的原因:296例患者中,有明显幻觉、被害、嫉妒妄想、言行紊乱、暴力倾向者198例,自杀、自伤者27例,不语不动、拒食40例,打人毁物危害公共安全21例,救助站救助病人10例。

2.4 接诊效果与方式:有18例(未计入接诊人数中)接诊失败,其中10例是家属担心影响不好,最后不忍心患者被强制入院,有5例因持有凶器锁门不出,有3例外逃,296例接诊患者中,经医务人员劝说诱导同意入院172例,注射镇静药物入院38例,强制约束86例。

3 讨论:

3.1 存在的问题

3.1.1 首发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进行接诊操作性难度较大 其一,医学评价体系与法律评价体系欠兼容[2],医学评价主体是合法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就患者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纯医学角度的评价,其具体结论是精神病学诊断和医学治疗及处理建议;法律评价一般要经“申请”做出,“申请”者可以是患者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地居委会等主体,仅就精神状态而言,任何未经法律评价的自然人,其精神活动的法律能力都必须被推定为是完全的[3],那么接诊未明确诊断的首发精神障碍患者易导致法律纠纷。其二,人们对患有精神障碍患者存在普遍耻感与歧视,患者家属担心在邻里造成不良影响而对接诊要求较多。

3.1.2 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严重不足,医院承担公共卫生职责的精防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能保证,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比例较低,公安机关接诊的患者住院费用不能保证,患者住院治疗后的归属也是难点。

3.1.3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后,住院精神障碍患者逐年增加。精神科工作人员工作量显著增加,精神卫生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管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日益引起重视,为避免法律纠纷,医院不再鼓励外出接诊患者,尤其是首发的精神障碍患者。

3.2 对策与建议:

3.2.1 应体现“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原则[4] 2009年卫生部印发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对精神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康复都明确了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落实与督导。

3.2.2 完善精神疾病的社会保障机制 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并存的办法,确保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转,调整精神疾病患者医保医疗收费标准、用药目录和收费项目,提高报销比例,整合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方法,保障有潜在危险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得到妥善治疗。

3.2.3 建立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社区精神卫生工作,要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家庭为依托[5]。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担负辖区精神卫生专兼职人员的培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管理和患者个案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患者健康状况回访,对有需求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技能培训,对需住院而非自愿住院的精神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及早完成相关手续,再与专业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联系,进行接诊或送诊,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参考文献:

[1] 李伯珊,胡泽卿,毛文君,等.精神疾病患者入院形式及其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J]. 华西医学, 2001,16(2): 149-151.

[2] 王新.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4, 11(2): 152.

[3] 孙东东.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无病推定原则[J].中外法学杂志, 1994, 3: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