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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7 00:04:18

电信合同

电信合同第1篇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 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 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 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电信合同第2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机构的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信合同第3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_等电子信息产品(具体见附件:价格表)的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经销商,该产品的销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合同细则

1.1 甲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为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1.2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甲方须在合约期间内完成RMB_________元进货额,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规定之进货额度,则乙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调整甲方经销资格。

1.3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附件。

1.4 备货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来_________个月之_________以利乙方备货。

1.5 订货周期: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出示书面订货单,并预付_________%货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

1.6 甲方每月的基本进货额RMB_________元(整机加周边)。

1.7 技术支持: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因之所发生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2.违约责任

2.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经销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4.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附则

5.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本站合同范文·销售合同的格式范例·办公家具销售合同·苗木销售合同·电子产品销售合同·房产销售合同·建材销售合同·手机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书范本·家具专卖店加盟合同协议书5.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续签本合同;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5 经销商手册中的经销商政策等文档与此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合同第4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_等电子信息产品(具体见附件:价格表)的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经销商,该产品的销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合同细则

1.1 甲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为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1.2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甲方须在合约期间内完成rmb_________元进货额,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规定之进货额度,则乙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调整甲方经销资格。

1.3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附件。

1.4 备货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来_________个月之_________以利乙方备货。

1.5 订货周期: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出示书面订货单,并预付_________%货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

1.6 甲方每月的基本进货额rmb_________元(整机加周边)。

1.7 技术支持: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因之所发生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2.违约责任

2.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经销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4.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附则

5.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续签本合同;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5 经销商手册中的经销商政策等文档与此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合同第5篇

根据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立法,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下面就网间互联合同中若干关键性条款的商订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网间互联的原则

互联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任何一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互联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向合同另一方及时、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互联范围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对方提出的互联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诚实信用和维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联方案应有利于合同双方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方便合同双方的网络管理,同时要便于合同双方的网间结算,并保证双方网间通信质量的安全可靠,且符合国家标准。 互联双方还应根据有关互联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互联时限,并在约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互联工作。

目前,中国电信立法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行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制。主要表现在:

1、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不影响通信网络中的任何一点上,与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现互联。

2、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布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

3、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要求,及时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

4、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道等信息。

5、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保证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必须无附加条件地及时向其用户提供各种电信业务服务(含特种业务和智能业务等)。

以上六项中的5、6项同样适用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①

(二)关于互联业务的范围

互联合同双方在实现互联后,原则上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一方的电信用户均能与另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相互通信。在起草互联业务的范围条款时,最好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例如,“甲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甲方的电信用户能够与乙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互通信。”

如果遇有互联合同一方电信网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须经过合同另一方电信网实现互联时,合同一方应将其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合同中有关转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三)关于互联技术方案的确定

互联技术方案是网间互联合同的重要标条款,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

1、 互联点的设置。

互联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POI”)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互联合同一方的电话网与互联合同另一方的电话网之间是通过互联点相联接的。

根据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如果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互联点的数量应当根据互联合同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但是,在一个本地网内,合同双方电信网网间互联应当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当一个本地网内的互联点超过一个时,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可以交叉使用。互联合同中对关口局的概念和作用应进行明确约定,即:关口局指靠近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电话交换机,该交换机具有网内汇接功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合同一方关口局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一方IP电话网关可以直接与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也可以通过本方的关口局与另一方的关口局互联。

2、拨号方式、接续路由及网间号码传递。

本条应重点约定的内容有:本地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内长途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际电话的呼叫与接续、IP电话的呼叫与接续、紧急特服台呼叫与服务台直联、转接呼叫、呼叫前转、网间主叫号码传递的实现以及信令和同步方式等。

关于拨号方式应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约定,如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本地固定电话用户或普通特服业务时拨:0+长途区号+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或直接拨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本地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时拨:110、119、120、122;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全国联网的普通特服业务时拨:特服业务号码等。

关于转接呼叫应当明确:A方电话网转接B 方与第三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本地电话呼叫时,B方电话用户做主叫,B方在主叫所在地将呼叫经互联点送入A方电话网,A方负责完成转接接续;B方电话用户做被叫,A方在被叫归属地将呼叫送入B方电话网等。

“呼叫前转”是指用户A呼叫用户B、当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包括特服业务)时,网间路由接续相当于用户B重新发起了一次到用户C的呼叫。互联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网间路由接续原则对呼叫前转进行接续。有关信令点编码,互联合同应约定双方网间均应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等。

(四)关于互联费用的分摊

二00三年十月信息产业部重新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下称《新办法》),取代了二00一年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有关互联合同双方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费用分摊应按照《新办法》执行。

1、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3、 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对于合同双方各种电话网间互联传输线路,当采用共建方式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根据各自产权各自负责的原则,维护费用由合同双方下属公司根据产权的具体归属情况商定。

以上费用主要是物理联接费,是一次性投入的,不须重复投资。

(五)关于互联费用的结算

《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新办法》规定,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应按照《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确定合同双方的互联结算。

1、 关于结算时间单位。

在本地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或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往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 关于结算周期与结算地点

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进行一次网间通话结算,以通话结束时间为准,如规定:结算周期从上月xx日0时0分0秒(含)至本月xx日24时0分0秒(不含)。关于结算地点应为互联点所在本地网。

3、 关于呼叫前转时的结算

当用户A呼叫用户B、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时,相当于两次呼叫。第一次呼叫为用户A到用户B的呼叫,第二次呼叫为用户B到用户C的呼叫。若其中的任何一次呼叫接续经过合同双方网间互联点,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互联合同相关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

4、 关于中途入网的结算

网间国内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去话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对方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港澳台来话若在既非国际局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5、 关于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互联合同双方应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上述技术条件未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互联一方不得更改。互联合同还应对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以及双方各自网内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国家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在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调整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如果遇有国家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调整,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执行,不在另行签订或变更合同。

(六)关于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涉及到互联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问题,是互联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互联双方工作机构的确立与职责、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

1、关于互联双方的工作机构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应分别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省级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互联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对互联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市公司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工作。

b. 向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本省互联工作情况。

c. 与合同另一方的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制定互联工作联系流程,并经常进行交流。

d.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合同的谈判,签约、修订,并监督检查互联合同的执行情况。

e. 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本省互联争议及网间通信故障,事后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指导本省互联工作。

f.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方面的法律、技术、管理培训及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

g.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合同、结算资料等档案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h. 负责本省互联报表上报工作。

i.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地市分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认真履行省公司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订的互联互通及结算合同。在省公司的指导下,协助省公司完成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的与本市有关的互联、接入等技术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并协助解决结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b.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协议、结算资料等档案的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c. 负责本分公司互联报表的上报工作。

d.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关于网间通信质量及通报制度

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双方在互联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竟然在5%以下。因此,互联合同中的网间通信质量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很难将本网内互联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相对比。

因此,在互联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有关互联互通后的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将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即:《公用电信网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电话呼叫的接同率和拨号时延》(下称《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标准》是YD/1284—2003版本。《标准》对各种呼叫的参考连接规定了详细的指标,如固定电话呼叫、移动电话呼叫、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IP电话呼叫的连接、用户拨号上网的呼叫参考连接、中继和交换点的呼损指标、网间呼叫端到端的接通率的测量指标、网间呼叫拨号后时延指标、呼叫连接的拨号后时延的平均值和最大值以及网间互联互通时的考核指标等。

为了确保网间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的定期检查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障碍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等通信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网间通信不畅。一般情况,双方网间呼损应不大于1%,各中继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Erl。若网间互联中继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达到上述极限指标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增加网间互联中继的容量。如果互联合同一方因网内发生扩容改造、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合同另一方网的用户通信时,应当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另一方用户的通信不受影响。

合同双方还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定期监督检查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就互联点数量、总话务量、每线话务量、应答占用比以及溢出比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间应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发现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互联的另一方,互联的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障碍并答复对方;合同双方有责任相互配合,在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内,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合同中最好约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互联合同的另一方在接到合同一方的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通知后,处理障碍的时限应该与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障碍处理完毕后,合同双方应对故障原因、故障修复情况进行确认。为了明确责任和处理故障程序的透明,双方最好共同制定“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并将其作为互联合同的附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共同遵守。

(七)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互联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双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互联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互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责任。②

网间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合同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合同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合同的义务是强制的。

违反互联合同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 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 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 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

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不可抗力例外),应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互联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引发对方电信用户索赔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这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例如,由于互联后的合同一方的IP电话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致使合同一方的IP电话业务量明显下降,收入减少。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另一方的违约(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的发生,合同一方完全能够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合同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合同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合同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在这方面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签订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

(八)关于合同的备案与争议的解决

互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发至各自的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和执行;与此同时应向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确立互联合同备案制度的目的不是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是通过对互联合同的备案,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互联互通规则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因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的提供、网间通信质量以及与互联有关的费用等而产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以上规定,互联双方因履行互联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时,只能申请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实践中,在互联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行政审查并作出政决定后,当事人很少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因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适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处理程序,有悖于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诉权。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实体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④因此,在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或申请协调未果时,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互联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① 陈代云 《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P268,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② 郭明瑞 《民事责任论》P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电信合同第6篇

根据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立法,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 网络 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下面就网间互联合同中若干关键性条款的商订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网间互联的原则

互联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任何一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电信 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互联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向合同另一方及时、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互联范围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对方提出的互联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可行、 经济 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诚实信用和维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联方案应有利于合同双方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方便合同双方的网络管理,同时要便于合同双方的网间结算,并保证双方网间通信质量的安全可靠,且符合国家标准。 互联双方还应根据有关互联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互联时限,并在约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互联工作。

目前 , 中国 电信立法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行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制。主要表现在:

1、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不 影响 通信网络中的任何一点上,与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现互联。

2、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布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

3、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要求,及时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

4、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道等信息。

5、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保证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必须无附加条件地及时向其用户提供各种电信业务服务(含特种业务和智能业务等)。

以上六项中的5、6项同样适用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①

(二)关于互联业务的范围

互联合同双方在实现互联后,原则上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一方的电信用户均能与另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相互通信。在起草互联业务的范围条款时,最好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例如,“甲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甲方的电信用户能够与乙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互通信。”

如果遇有互联合同一方电信网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须经过合同另一方电信网实现互联时,合同一方应将其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合同中有关转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三)关于互联技术方案的确定

互联技术方案是网间互联合同的重要标条款,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

1、 互联点的设置。

互联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POI”)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互联合同一方的电话网与互联合同另一方的电话网之间是通过互联点相联接的。

根据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如果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互联点的数量应当根据互联合同双方业务 发展 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但是,在一个本地网内,合同双方电信网网间互联应当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当一个本地网内的互联点超过一个时,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可以交叉使用。互联合同中对关口局的概念和作用应进行明确约定,即:关口局指靠近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电话交换机,该交换机具有网内汇接功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合同一方关口局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一方IP电话网关可以直接与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也可以通过本方的关口局与另一方的关口局互联。

2、拨号方式、接续路由及网间号码传递。

本条应重点约定的内容有:本地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内长途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际电话的呼叫与接续、IP电话的呼叫与接续、紧急特服台呼叫与服务台直联、转接呼叫、呼叫前转、网间主叫号码传递的实现以及信令和同步方式等。 关于转接呼叫应当明确:A方电话网转接B 方与第三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本地电话呼叫时,B方电话用户做主叫,B方在主叫所在地将呼叫经互联点送入A方电话网,A方负责完成转接接续;B方电话用户做被叫,A方在被叫归属地将呼叫送入B方电话网等。

“呼叫前转”是指用户A呼叫用户B、当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包括特服业务)时,网间路由接续相当于用户B重新发起了一次到用户C的呼叫。互联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网间路由接续原则对呼叫前转进行接续。有关信令点编码,互联合同应约定双方网间均应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等。

(四)关于互联费用的分摊

二00三年十月信息产业部重新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下称《新办法》),取代了二00一年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有关互联合同双方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费用分摊应按照《新办法》执行。

1、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3、 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对于合同双方各种电话网间互联传输线路,当采用共建方式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根据各自产权各自负责的原则,维护费用由合同双方下属公司根据产权的具体归属情况商定。

以上费用主要是物理联接费,是一次性投入的,不须重复投资。

(五)关于互联费用的结算

《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新办法》规定,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应按照《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确定合同双方的互联结算。

1、 关于结算时间单位。

在本地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或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往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 计算 。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 关于结算周期与结算地点

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进行一次网间通话结算,以通话结束时间为准,如规定:结算周期从上月xx日0时0分0秒(含)至本月xx日24时0分0秒(不含)。关于结算地点应为互联点所在本地网。

3、 关于呼叫前转时的结算

当用户A呼叫用户B、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时,相当于两次呼叫。第一次呼叫为用户A到用户B的呼叫,第二次呼叫为用户B到用户C的呼叫。若其中的任何一次呼叫接续经过合同双方网间互联点,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互联合同相关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

4、 关于中途入网的结算

网间国内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去话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对方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港澳台来话若在既非国际局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5、 关于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互联合同双方应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上述技术条件未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互联一方不得更改。互联合同还应对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以及双方各自网内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国家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在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调整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如果遇有国家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调整,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执行,不在另行签订或变更合同。 (六)关于互联后的 网络 管理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涉及到互联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 问题 ,是互联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的主要 内容 有:互联双方工作机构的确立与职责、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

1、关于互联双方的工作机构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应分别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省级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互联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对互联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市公司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工作。

b. 向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本省互联工作情况。

c. 与合同另一方的电信运营 企业 共同制定互联工作联系流程,并经常进行交流。

d.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合同的谈判,签约、修订,并监督检查互联合同的执行情况。

e. 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本省互联争议及网间通信故障,事后及时 总结 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指导本省互联工作。

f.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方面的 法律 、技术、管理培训及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

g.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合同、结算资料等档案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h. 负责本省互联报表上报工作。

i.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地市分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认真履行省公司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订的互联互通及结算合同。在省公司的指导下,协助省公司完成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的与本市有关的互联、接入等技术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并协助解决结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b.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协议、结算资料等档案的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c. 负责本分公司互联报表的上报工作。

d.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关于网间通信质量及通报制度

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双方在互联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竟然在5%以下。因此,互联合同中的网间通信质量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很难将本网内互联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相对比。 为了确保网间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 分析 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的定期检查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障碍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等通信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网间通信不畅。一般情况,双方网间呼损应不大于1%,各中继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Erl。若网间互联中继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达到上述极限指标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增加网间互联中继的容量。如果互联合同一方因网内发生扩容改造、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 影响 到合同另一方网的用户通信时,应当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另一方用户的通信不受影响。

合同双方还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定期监督检查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就互联点数量、总话务量、每线话务量、应答占用比以及溢出比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间应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发现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互联的另一方,互联的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障碍并答复对方;合同双方有责任相互配合,在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内,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合同中最好约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互联合同的另一方在接到合同一方的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通知后,处理障碍的时限应该与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障碍处理完毕后,合同双方应对故障原因、故障修复情况进行确认。为了明确责任和处理故障程序的透明,双方最好共同制定“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并将其作为互联合同的附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共同遵守。

(七)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互联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双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互联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互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责任。②

网间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合同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合同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合同的义务是强制的。

违反互联合同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 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 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 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

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不可抗力例外),应予以 经济 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互联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引发对方电信用户索赔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这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例如,由于互联后的合同一方的IP电话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致使合同一方的IP电话业务量明显下降,收入减少。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另一方的违约(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的发生,合同一方完全能够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合同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合同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合同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在这方面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签订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

(八)关于合同的备案与争议的解决

互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发至各自的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和执行;与此同时应向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确立互联合同备案制度的目的不是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是通过对互联合同的备案,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互联互通规则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因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的提供、网间通信质量以及与互联有关的费用等而产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以上规定,互联双方因履行互联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时,只能申请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实践中,在互联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行政审查并作出政决定后,当事人很少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因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适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处理程序,有悖于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诉权。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实体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④因此,在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或申请协调未果时,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互联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① 陈代云 《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P268,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② 郭明瑞 《民事责任论》P10, 中国 社会 科学 出版社

电信合同第7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 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电信合同第8篇

[关键词]电子综合法;电视同步信号;应用

中图分类号:U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48-02

电子合成是电视画面显示的重要技术。它在20世纪70年代飞速发展,电子综合法目前在电视同步信号设计中应用普遍。

一、电视同步信号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在电视同步信号中常用的同步信号方法是复合同步形成法,复合同步信号形成方法一般的运行过程:

这种复合同步信号产生过程虽然方便但有有重大缺陷,那就是电视同步信号波形输出是拼凑的,不能随意进行调整。本文通过对现行复合同步信号的形成的分析和研究,试图通过电子综合法改变原有信号形成的固定性,使波段的形成变得更具任意性。作为一种新的复合同步信号形成方法,它同原来的形成方法主要表现在信号的形成、和机器的采用方面,电子综合复合同步信号形成方法摒弃了原来信号形成中的拼凑,而且同原来的方法相比较还有新的功能,如测试电视信号等。

二、电子综合法运行的基本过程

用数字电路实现对电视图形和电视同步信号波形在传播过程中电路的寻找方法就是电子综合法。

(一)光栅图形

初级信号包含两个种类:垂直条信号和水平条信号,这两个种类可以经过合成形成更高一级的信号二级信号,二级信号是光栅图形的要素同步信号是复杂信号的一种,只不过同步信号呈现规律性。同步信号是脉冲序列,这个脉冲序列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行频重复序列,另一个是场频重复序列。行频重复序列的特点是脉宽不同,时间点也不同。但是不管是行频信号还是场频信号都是行初级信号。场频信号相对于行频信号而言它的特点是可以分解,这两个信号共同作用于光栅图形,它们决定着光栅图形的水平宽度和位置。

(二)初级信号的表示(图3)

离散化:通过用脉冲形成期会产生矩形波,这是产生变量的两个公式。时间图就主要依靠这两个关系式所产生的变量形成的波形构成。我们设定时间图中电平高低分别记为实验中得到的集合记为,是我们所需要的真值,接下来我们寻找逻辑函数,因为初级信号是依靠逻辑函数形成的。

对逻辑函数进行化简:假设是无数个变量输入,是无数个变量输出,它俩的组合便是组合逻辑网,它们的关系由真值表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由多个逻辑函数进进行表示,我们选取一个最简单的表达,即当时,综合化简电子综合法在优化电视同步信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子综合法对复合同步信号的优化:优化即指逻辑系统优化。把电力系统达最简单的,最节省成本的的状态即完成了优化,逻辑系统优化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在优化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主要有:时间位置正确、化简方便、信号连接方便三个方面。

图2中用全集是光栅总面积,F是复合消隐部分代表2个信号的重合阴影,是两个信号交集部分。相连部分是2个信号的并集运算。

则二级信号与一级信号关系:

(二)时间图方法

四、电视同步信号应用电子综合法的意义

电视同步信号,是在发射图象信号的同时,还发射一种行同步和场同步,它强制扫描点和电视台同步,不然画面会出现行扭和上下滚动。一幅完整的彩色电视图像,是由黑白信号和彩色信号叠加在起所组成的。在信号传输过程中,由于信号的调制方式和传输回路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延迟时间,要在屏幕上给电视观众呈现一幅幅完整的图像,必须有一个复合同步信号(包括色,行,场同步信号)使其达到步调一致。电子综合法在电视同步信号设计中的运用解决了这一难题,保证电视同步信号的稳定性。

结语

同步信号中行场就像一块布,横的线就是行,竖的线就是场,行和场一起组成了屏幕,

一条线扫完再扫下一条线就是场了,这种扫描是一点一点进行的。当代流行的彩色电视机的工作原理就是这样。在电视同步信号设计中大量运用电子综合法,并选用大规模的集成电路。在电视同步信号中不断设计和运用电子综合法是当前电视信号技术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贵体翔.彩色显示技术面面观(4)[J].实用影音技术,2013,02:63-69.

[2] 张重德,张崇巍.电视信号监测与报警系统的设计和实现[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1:14-17.

[3] 郭南,鲁方林,薛文,王振宇.电视精密同步广播覆盖技术的工程实践[J].电视技术,2011,02:30-32.

电信合同第9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往往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对于这一点,在文章第三部分将进行分析,在此就不做具体阐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的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