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8:38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1篇

全面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搞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紧紧围绕全区的工作重点做好残疾人政策落实和法制宣传,稳定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政策法制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的为广大残疾人服务。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1在市残联的正确领导和街道党办的大力支持下,福安街残疾人各项工作通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一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在诸多方面给辖区广大残疾人朋友带来了实际好处,可以基本上圆满地划上句号了。为能更好更快地把我街区残疾人工作向前推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更有特色、更加全面、更具实效地把本街区残疾人工作做好,现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市残联近期几次培训会议精神,对20--年本街区残联做工作计划如下:

一、以两个“体系”为指导,展开新一年的'工作

遵循中残联关于建设两个“体系”总体工作战略部署,全面领会精神实质,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建立、健全本街区两个“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统领,全面开展20--年福安街残联的各项工作。

二、依据街道为平台,更加全面地为辖区残疾人服务

根据现有掌握的我街区残疾人各方面的信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诚意、更高服务质量对全街区的残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服务。把党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温暖输送到全体残疾人朋友心中,提高他们竞争和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磐石贡献这只特殊队伍的力量。

三、借助社会公益的帮扶,做好各项康复工作

今年,将借助“彭年光明”与“国家电网”假肢安装扶助活动等行动,对辖区内的白内障患者、适应假肢安装的残疾人、脑瘫儿童、智障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使得他们及时得到康复。我们还将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将对残疾人家属及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一条龙康复服务工作,并做好康复器具的配置工作。

四、拓宽就业平台,广开就业渠道

残疾人就业工作历来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也是福安街道残联工作的重点区域。除对辖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筛查外,还将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展开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协调工作。与一些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沟通,尽最大努力安置残疾人上岗。并把一些相关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在广大残疾人中进行宣传,为残疾人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2社区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镇党委镇政府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20--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本社区残疾人工作完成得更好,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在市残联和镇残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目标。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人4人,(其中:肢体残疾27 人,智力残疾 6人,视力残疾 2人,听力残疾2 人。)精神残疾 4人。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要宣传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多组织残疾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利用“助残日、精神残疾日”举办一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四、特别要关注残疾儿童和较贫困的残疾人家庭,纳入进入更深层扶助。

五、为社区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宣传,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培训等服务工作.

20--年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从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为推进社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3在市残联的正确领导和街道党办的大力支持下,福安街残疾人各项工作通过全体残疾人工作者一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在诸多方面给辖区广大残疾人朋友带来了实际好处,可以基本上圆满地划上句号了。为能更好更快地把我街区残疾人工作向前推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更有特色、更加全面、更具实效地把本街区残疾人工作做好,现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市残联近期几次培训会议精神,对20--年本街区残联做工作计划如下:

一、以两个“体系”为指导,展开新一年的工作

遵循中残联关于建设两个“体系”总体工作战略部署,全面领会精神实质,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建立、健全本街区两个“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统领,全面开展20--年福安街残联的各项工作。

二、依据街道为平台,更加全面地为辖区残疾人服务

根据现有掌握的我街区残疾人各方面的信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诚意、更高服务质量对全街区的残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服务。把党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温暖输送到全体残疾人朋友心中,提高他们竞争和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磐石贡献这只特殊队伍的力量。

三、借助社会公益的帮扶,做好各项康复工作

今年,将借助“彭年光明”与“国家电网”假肢安装扶助活动等行动,对辖区内的白内障患者、适应假肢安装的残疾人、脑瘫儿童、智障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使得他们及时得到康复。我们还将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将对残疾人家属及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一条龙康复服务工作,并做好康复器具的配置工作。

四、拓宽就业平台,广开就业渠道

残疾人就业工作历来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也是福安街道残联工作的重点区域。除对辖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筛查外,还将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展开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协调工作。与一些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沟通,尽最大努力安置残疾人上岗。并把一些相关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在广大残疾人中进行宣传,为残疾人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

五、以法律为武器,完善残疾人的维权工作

保障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是残疾人工作者的天职。为确保把这项工作准确无误地履行好,今年,街区残疾人工作者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大残疾人的维权力度。充分利用维权示范岗的职能,切实维护好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根本利益。

六、依托国家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力争在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农村低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残疾人小型贴息贷款等方面多谋取福利,具有实效地解决辖区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以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继续认真做好二代《残疾证》办理工作

认真做好二代《残疾证》的新申请、换领、发放、建档工作仍然是今后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将不遗余力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继续采用入户走访、调查掌握全部信息,针对特殊残疾人进行特殊的服务方式进行特殊的服务。为广大残疾人顺利办理《残疾证》大开方便之门。

八、利用各种契机,开展各项残疾人活动

开展各项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活动是增加残疾人竞争社会能力,参与社会意识的有效锻炼手段,丰富业余生活,提高思想情操的课堂,也是广大残疾人朋友直接感受党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亲切感受。同时,也是彰显我街区残疾人工作的有力依据。我们将不失适机地在辖区搞好各项活动。

以上为我福安街道残联20--年工作计划。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420--年,街道残联将始终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医疗和维权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现制定20--年莲塘街道残联20--年工作计划:

一、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意见》,扎实做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各项工作。巩固社区职康中心和康复站成果,认真做好“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迎接国家检查组检查验收,确保完成20--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实现。

二、大力推进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20--年残奥会、中国残联成立20周年和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开展以“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为主题的第18次全国助残日活动。

三、在区残疾人就业所指导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多种渠道开展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整体素质的提升。落实长江高科技助残项目。

四、推动符合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就近免费入学;逐步实行残疾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和残疾学生课外照顾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残联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创建规范化社区工作,对社区残协工作队伍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对专职委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质量。建立健全培训、引进、激励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相关的优惠政策。完成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工作。

20--年,街道残联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残联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大精神,落实区政府制定的惠及千万残疾人的政策,突出重点,克难攻坚,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开创残疾人事业的新局面。

社区残联度工作计划520--年元通街道残疾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盐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大力倡导助残扶残风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努力开创我街道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营造扶残助残的新风尚

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利用广播、橱窗、网络等渠道,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广泛开展社会助残活动,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积极发挥村(社区)残协、村(社区)康复服务站及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织网络的作用,深入到残疾人家庭,把党和政府的扶残助残政策贯彻到残疾人手中。

树立残疾人先进典型,弘扬残疾人自尊、自强的精神,鼓励残疾人参与到各项社会生活中。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完善残疾人扶持政策,健全残疾人保障机制,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将重度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托(安)养范围。对一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做好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救助工作,开展经常性摸底调查工作,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做好服务。

重视残疾人学生教育工作,做好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工作。推进残疾人义务教育,健全送教上门制度,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做好危房检查改造工作,推行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工程。

继续开展一户多残家庭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一户多残家庭的基本生活情况,给予生活补助,改善家庭生产、生活条件。

三、完善康复服务体系,优化残疾人生活环境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实施“残疾人阳光康复工程”。一是抓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宜居工程扩面工作,及时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好实施方案,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居住环境,提升其生活质量。二是继续抓好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0—6周岁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三是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助明、助行、助听”康复项目,为有适应指征和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完善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补助政策。四是深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中心、站建设,开展基层康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康复中心、站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对残疾人员开展康复训练服务。

构建残疾人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残疾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鼓励残疾人参与到更多的社会活动中。

开展残疾人的维权服务。开展残疾人普法活动,增强残疾群体的维权和社会各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四、重视就业培训,开展残疾人扶贫帮困

完善以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为主,以自谋职业、工疗庇护工场、网络就业为辅的就业格局。开展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鼓励扶持残疾人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改善自身家庭生活条件努力。

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与科协、农技站及成校进行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加强扶贫基地建设和残疾种养大户、创业户补助,以点带面,带动周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五、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在村(社区)组织换届的基础上,配备配足基层残协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者培训,提升残疾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机制,发挥公益性岗位性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建成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的“零距离”网络,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2篇

[文秘站网-]市发改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和协调发展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投入相关事宜。

市经委指导、支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物资、安全、发展等有关经营活动;帮助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适合残疾人生产的新产品和残疾人的用品用具;支持有关残疾人项目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指导和推动外商独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建委负责国家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无障碍设计地方标准;严格把关将无障碍设计建设纳入审批和验收程序;牵头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性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时,对兴建的全市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在场地选择、规划设计和各种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免照顾。

支持并实施盲人、下肢残疾人凭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有关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将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本系统各个服务行业工作范围,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开展各种扶残助残活动。

市教育局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会同市残联起草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落实残疾人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指导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市科技局将残疾人事业科学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安排部署全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科研课题;支持残疾人和残联系统开发的科研项目,安排各种适用的技术成果优先优惠向福利企业转让;组织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残疾人生活的医疗用品、用具、器材的研究开发;在农村开展科技扶贫工作,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

市公安局预防、制止、惩治残害残疾婴儿和遗弃残疾人以及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管理规定;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对残疾人异地配偶的户口申报,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解决;组织指导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和残疾人免费存车工作。

市司法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范围,加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全市财力的可能,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为残疾人事业的可持速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做好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中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中等各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市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积极推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会同市残联指导各级基层残联建立完善服务机构;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规划下岗残疾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支持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推行适合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险险种,在执行中对残疾人给予优惠和照顾。市文化局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辅助;指导、扶持全市城乡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的发展和对外交流;参与组织全市性残疾人文艺调演、汇演等活动;开展“文化助残”,支持残疾人业余艺术团(队)的建设,组织指导反映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组织指导文化娱乐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残疾人医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纳入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计划;会同市残联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完成省残联下达我市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设立完善康复科(室),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负责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检查、诊断和康复工作;指导市特殊教育学校做好残疾人儿童少年的康复医疗检查鉴定工作,会同市残联做好核发《残疾人证》的医疗鉴定工作;指导和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牵头组织残疾人康复医疗队深入农村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市计生委加强对优生优育和残疾人生育、节育、不育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技术服务网络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提供优先优育康复咨询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减少先天残疾的出生。

市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市性的残疾人统计报表和调查项目的设立,帮助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相关制度;组织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残疾人调查或统计任务,会同市残联残疾人相关调查统计资料。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依法维护残疾侨胞的合法权益;指导残疾人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华侨组织和人士的联系及海外募捐工作;鼓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支持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市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市体育发展总体规划,扶持、指导市残联开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项目的竞赛,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承担残疾人的体育竞赛项目,大力支持残疾人体育训练,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指导和组织市残疾人运动会及其它市内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赛事。

市广播电视局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广播电视电影作品的制作;禁止在广播电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通过电台、电视台对残疾人事业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对全市性残疾人重大活动进行专题报道;创办电台、电视台残疾人专题(栏)节目,逐步在电视新闻和节目中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解说。

市人事局负责全国和全市“自强模范”、“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保障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录用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合格人才选择专业和适宜身体状况的工作,并向有关单位推荐。

市政府法制办将残疾人事业立法工作纳入全市地方规划,组织起草修订我市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规章;组织实施市政府残工委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监督工作;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市扶贫办公室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计划,起草、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时,将扶助、照顾残疾人的内容纳入其中;参与《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协调和实施,在项目、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对残疾人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支持市残联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指导有农业的县市区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负担,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

黄石军分区协调驻黄部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将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拥政爱民工作范围,倡导部队基层单位与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残疾人各项事业的发展。在部队指战员和广大民兵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市职工中广泛开展人道主义教育,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在进行评选劳动模范、表彰先进活动时,充分考虑优秀残疾职工,促进残疾职工与健全人平

等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团市委依法维护残疾青年和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和红领巾助残活动,鼓励、帮助残疾青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的先进典型。

市妇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组织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市工商局对残疾人开办的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依法减免工商管理费用,维护福利企业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黄石分行协调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对残疾人福利基金的募集、增值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实施监督与检查;将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列入全市扶贫贷款总体规划,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落实。协调残疾人专项康复扶贫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和管理,保证每年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市国税局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向残疾人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相关事项的政策调研和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税务局对残疾人组织兴办的企业和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体经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社会组织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免税政策,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

市民政局指导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残疾人给予重点救助;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开展对残疾人的学前教育、治疗、康复和扶助活动;指导残疾人社团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审批,协调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拟定和贯彻落实,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中国福利发行工作,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3篇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财富之源。发展民生水利,是时代的要求,更是群众的期盼。今天,自治区党委、政府在隆重举行全区民生水利项目建设开工仪式,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民生水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这也是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更是鼓励和鞭策,必将有力地推动在沿黄经济区建设中争先进位,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我们将以这次开工仪式为契机,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吴忠市委、政府关于发展民生水利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加强民生水利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民生水利事业中创先进、争优秀,努力在管水、用水、节水上下功夫,让有限的水资源更多、更好地造福于民,服务于沿黄经济区建设。

一是发展工程水利,恪尽安民之责。紧紧围绕黄河金岸建设,大力实施滨河大道水域和滞洪区治理、山洪沟治理、河道治理及城市防洪综合治理等一批骨干工程,不断提升防洪减灾能力,确保重点河段、重点水库、重点交通干线的防洪安全,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屏障。

二是发展资源水利,落实富民之举。立足产业富民,切实把民生水利建设与打造沿黄经济区“三带一洼地”紧密结合起来,从资源的角度研究水利,从全局的角度建设水利,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经营水利。依托节水型社会建设,坚定不移地走节水兴工的路子,大力实施中水回用、引水进城入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推动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实施灌区砌护配套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系数,着力解决好灌水难、排水难等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一优三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深入挖掘黄河水韵城市内涵,合理开发利用亲水平台,打造以河流水系为依托的旅游新景观,整体提升黄河大峡谷旅游区的品位和档次。

三是发展民生水利,践行惠民之诺。立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水利需求,把发展民生水利作为水利工作的发展理念、价值取向、实践标准和目标追求,更加注重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建设,全面推进民生水利的新发展。坚持把民生水利建设与生态移民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移民安置点饮水安全工程,满足移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大力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有效遏制重点地区和重点湖泊水体质量变化趋势,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力争“十二五”期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四是发展生态水利,办好利民之事。立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切实把民生水利建设与打造环境友好型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依托黄河金岸建设和城市东区建设,大力实施沿黄湿地保护项目和城区重点湖泊整治工程,不断完善城市水系,拓展水域面积,增强水文化底蕴。充分利用黄河湿地公园、库区鸟岛等现有湿地景观要素、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湿地生态景观,最大限度地保持湿地生态的完整性,全力打造集生态保护、环境和谐、都市休闲为一体的城市景观园,着力构建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总之,我们将以这次开工仪式为新的起点,有信心、有决心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吴忠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抢抓沿黄经济区建设的新机遇,不断开拓兴水惠民的新领域,实现民生水利的新突破,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倾力打造全区民生水利建设示范点,为全区民生水利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现将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

综合协调上级残联及国际国内有关残疾人事务在我市的重要活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残联做好残疾人工作;拟定、修改、转发、印发我市残疾人事业地方性法规、规定、办法、规划、方案、文件等,及时向全市公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残联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环境用品用具供应、残疾预防和社会服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广泛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服务,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调查掌握研究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市委宣传部

指导全市残疾人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文化等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并把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

四、市财政局

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当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时拨付各项残疾人事业经费,代扣财政拨款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对国际国内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要给予积极支持,安排配套资金。

五、市卫生局

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残疾人的医疗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医疗康复纳入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开展残疾预防,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

六、市民政局

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积极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有关扶持保护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将家庭困难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协助残联抓好各镇残疾人组织建设,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范围;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募集资金。

七、市教育体育局

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在普通学校和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提高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做好残疾人成人教育、培训和残疾考生录取及扫盲工作,做好扶残助学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体育人才;承担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和参与组织市残疾人运动会及组队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活动。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和支持残疾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行《城市道路和无障碍设计规范》,推进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建筑物设计规范》列入审批程序;把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列入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范围;指导并参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在城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并在楼层等方面优先照顾;减免残疾人基础设施项目规费。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从事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地摊位方面给予照顾。

十、市农牧局

支持残疾人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种植,在筹建、技改、扩大生产方面提供资金、项目、技术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和服务。执行国家扶持发展农业畜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业;对残疾人种植养殖户免费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和实用技术培训。

十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指导和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电视广播作品的制作,对残疾人做宣传广告给予特别优惠照顾;指导并推动电视台开辟聋人手语新闻及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扶助,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全市各大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收或减收门票,督促各旅游景区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二、市司法局

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三、市发改局

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残疾人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十四、市工业和商务局

监督检查企业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关停并转企业残疾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对残疾人福利性各类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宣传和提倡优生优育,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预防和控制残疾儿童出生率,提高整体人口素质;协助残疾人组织和卫生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市统计局

指导残疾人事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建立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审核审批全市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残疾人统计资料。

十七、市交通局

在城市交通工作中,加大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给予保障和扶助,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八、市林业局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经济林木种植和植树绿化,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果树栽培技术和服务,并在资金、项目、种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十九、市公安局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伤害、、虐待残疾人的不法分子,预防、制止、惩治残害残疾婴儿和遗弃残疾人及其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精神病防治及管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它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

二十、市就业局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协助和指导市残联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二十一、市扶贫办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全市扶贫计划,利用扶贫项目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逐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实现残疾人全面脱贫。

二十二、市总工会

配合市残联抓好企业残疾人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工会会员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残疾职工活动。

二十三、团市委

动员广大青年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活动;鼓励帮助残疾青年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协助残联做好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

二十四、市妇联

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巾帼建功”、“春蕾计划”等扶残助残活动,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生活状况的改善;表彰和宣传残疾妇女先进典型,提高残疾妇女社会地位。

二十五、市工商局

为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工商企业的有关数据,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十六、市国税局、地税局

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减免及国家关于企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减免税政策;提供驻青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4篇

(项目编号:XXHKTB160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6-0096-03

摘要: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关注,给予支持与信任,也需要平等就业。文章从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了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纳税筹划角度提出了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双赢的途径。

关键词:纳税筹划 残疾人就业 企业增收

一、目前残疾人就业现状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以下方面的障碍:

(一)残疾人就业社会条件障碍。残疾人由于智力、身体等原因造成了其在受教育程度、工作强度、抗风险能力、自我防范能力方面较常人而言有诸多不便,造成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无形歧视,这种歧视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观念障碍。当前社会有少数人将残疾人视为特殊公民,在观念、语言上歧视残疾人。许多企业深受旧观念的影响,认为残疾人素质比较低,能力比较差,吸收残疾人到企业就业风险较大,在招聘过程中设置差别条款,人为增加残疾人就业难度。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歧视也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身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也受到T多歧视,不少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歧视如影随形。

(二)残疾人本身就业能力障碍。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明显比正常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残疾人文化素质较低,职业技能也不能适应目前不断加剧的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由于缺少社会承认的技术,导致残疾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很一般、低水平、不稳定。有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因此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弱势群体”,不仅工资低,而且就业机会很少。

(三)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残疾人就业地的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的信息障碍。当前存在残疾人就业渠道单一,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等问题。由于目前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就业信息渠道不畅。这种信息障碍导致各种社会机构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不能使残疾人获取充分的就业信息,从而给残疾人就业增加了难度。

二、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在这一前提下企业会想尽办法增加收入、压缩成本,例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工作强度。这也是现在很多人抱怨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原因,企业员工往往需要做很多本不属于自己工作范畴之内的事情。残疾人由于受到身体等各方面的制约无法承担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也不适合进行长时间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同一岗位正常人的工作效率比残疾人的工作效率高出很多,企业不愿意聘用残疾人。其次,企业认为聘用残疾人的成本较高。企业聘用了残疾人后,必须考虑残疾员工的上下班、工作、安全等问题,在日常管理中需要针对残疾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第三,残疾人相对敏感,在遇事处理上,管理者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对管理者来说会带来隐形压力。同时,企业认为聘用残疾人会影响到对企业的整体管理。由于残疾人员的特殊性,在工作时间、工作纪律等方面不能完全按照正常人进行管理,在管理方面需要进行适当照顾,无形中造成了一项事情两种管理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担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解决民众就业等,但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收残疾人就业,这样有违公平。要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到残疾人就业事业中去,可以通过纳税筹划让企业认识到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负担,反而会为企业带来利益,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的意义在于:一是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的目的,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有效规避了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如何通过纳税筹划让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在企业的日常税务申报中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金及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企业而言税收是一项不可避免的负担。通过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1.降低增值税纳税额。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要降低增值税税额,可以采取降低销项税额或者增加进项税额、增加减免数额的方式。销项税额=收入×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3%几档,要实现降低销项税额的目的只能采取降低收入或者采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买价×增值税税率,要增加进项税只能采取增加采购价或者取得较高税率的发票。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降低收入或者增加采购成本是企业不愿接受的,因此只能采取增加减免税额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降低企业残保金。“保障金”是指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降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在企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想降低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增加企业的扣除金额,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会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对所有的开支会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只能考虑如何让一份支出可以当两份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案例分析。

例:山西××企业,现有职工80人,职工人均工资为2 850元,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上交增值税120万元,实现利润135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注:山西省2015年最低人均工资标准为1 340元,山西省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2 960元,2015年山西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纳税筹划前: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20(万元)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1.5%-0)×52 960=6.3552(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35×25%=33.75(万元)

纳税筹划后:

如果企业能(可采取新增或采用新增与替换相结合的方式)安排17名残疾人就业,假定采用新增岗位方式,人均月工资3 000元。那么企业会承担:

新增岗位的人力成本=3 000×17×12=61.2(万元)(采用替换模式此成本会减少或节省)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20(万元)

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17×1 340×4×12=109.344(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120-109.344=10.656(万元)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1.5%-17)×52 960=-83.6768万元(结果为负数,代表企业可以免交企业保障金),由于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大于政府规定人数,可免于缴纳残保金,并可得到政府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不确定。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35-61.2-61.2)×25%=3.15(万元)。详见上表。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仅能解决17名残疾人就业,还能让企业在原来盈利的基础上多创收115万元,同时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S

参考文献: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 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 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6篇

今年5月16日是第十四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为认真做好深圳市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广东省残联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帮扶贫困残疾人”的主题,以区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全国助残日”活动,重点突出三项工作:

——多层面营造理解、关心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全方位帮扶残疾人,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多角度鼓励、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走自强之路

二、活动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多层面营造理解、关心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1、在深圳特区报开辟残疾人事业专栏,对残疾人事业进行系列报道。要求在五月上旬开始舆论宣传造势。

2、在广播电台推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系列报道。要求从五月上旬开始,以社区残疾人工作的侧面反映深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3、在电视台推出一期配手语的专题播报节目(今日视点)。要求在助残日前播报,突出手语播报特色,为在电视台推出每周新闻综合配手语播报做好准备工作。

4、在深圳各报刊深圳助残日活动的宣传消息。计划排在五月中旬,目的是让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以及社会各界关注深圳“全国助残日”活动。

5、组织市领导慰问残疾人服务机构(重点安排走访社区残疾人活动站、室),旨在呼唤社会给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进一步全面推动社区残疾人工作。

6、在深圳市内电子宣传屏幕“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计划安排一周。

7、在中残联福利基金会办的流动广告车助残日活动公益宣传广告,计划安排一周。

8、与深圳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举办“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比”活动,计划在助残日前2天通过报刊活动通知。

9、组织开展“红领巾助残”“青年义工助残”活动。计划从四月初开始,组织学校学生、青年义工到社区为残疾人服务,倡导关爱精神,倡导全社会都来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10、编印市残联实施“深圳关爱行动”宣传报道汇编小册,目的是宣传残疾人工作,宣传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要求在四月底完成。汇编的小册子将在助残日活动期间作宣传资料。

11、举办“光彩·助残”之夜文艺晚会。计划与市委统战部联合举办,晚会将贯穿慈善家助残善举与文艺演出的主线,把“光彩·助残”之夜办成既是助残日庆祝之夜,又是社会各界济困助残的彰显之夜。计划安排在助残日当天晚上举行。

(二)全方位帮扶残疾人,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1、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题。要求在四月底到五月初,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供需洽谈会,组织企业进场公开招聘残疾人。同时,充分利用媒体,以报刊待聘岗位、求职呼吁等形式,着力解决好有就业要求和能力的特困残疾人就业问题。

2、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与精防咨询服务活动,推动“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系统工程。计划从四月份开始,通过低保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组织力量走访有康复需求的特困残疾人,并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出康复计划,把解决特困残疾人的康复工作落实到实处;组织精防专家深入社区,开展对康复站(工疗站)有检查指导,全面提升残疾人的康复水平。

3、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维护树咨询服务,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要求从三月份起,着手筹备深圳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在助残日当天挂牌动作,与此同时,在助残日池天开展残疾人维护权咨询服务。

4、组织开展低保残疾人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三月份组织实施,目的是摸清贫困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有关法规和政策做好准备工作。

5、制定《深圳市残疾人特殊优惠办法》,力争在助残日前由市政府批准实施,让残疾人充分享受到深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6、全面落实残疾人专用车的置换工作,要求第二批置换的残疾人专用车在四月底到位,在助残日当天实施发放残疾人专用车。

(三)多角度鼓励、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走自强之路

1、成立残疾人企业家联谊会,并组织一次联谊活动。残疾人企业家联谊会要求在四月底完成筹备工作,计划在五月初举办一次联谊活动(或与民营企业家商会联合),在增进友谊、激励互动中,激励、鞭策残疾人自强不息。

2、成立残疾人书画苑,并组织一次笔会活动。要求在四月底完成书画苑的筹建工作,以展现残疾人的精神风貌。版权所有

3、召开一次优秀残疾人和扶残助残先进代表座谈会。时间安排在助残日前两天,座谈会的目的是让代表通过畅谈创业的艰辛、未来的期望、自强与助残的喜悦,用自强经验和助残体会,激励残疾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谱写自强之歌;同时向社会呼唤和倡导济因助残的风尚。代表的发言摘要争取在报刊选登(或配照)。

4、举办一期残疾人自强培训班。培训班计划安排在四月份,重点是帮助残疾人提升自身素质。培训要点:一是如何认识自己;二是如何看待社会;三是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参与社会生活;四是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5、组织残疾人摄影、书画作品展。通过调整健全残疾人摄影协会,配合中残联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摄影作品大赛,计划从三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区残联和专门协会)征集残疾人的摄影、书画作品,通过筛选,作品展计划安排在助残日当天进行。

6、组织残疾人摄影、工艺作品参赛评比。残疾人作品摄影评比比赛,计划采取民意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计划在五月中旬完成。

三、助残日当天活动安排

(一)大型咨询服务活动

1、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咨询

2、残疾人康复与精防咨询

3、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维权服务

(二)精神风貌展示

1、残疾人摄影、书画作品展

2、残疾人机动车置换发放

(三)大型活动

1、组织市领导、残工委领导参加助残日活动

2、市残联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

3、“光彩·助残”之夜(主体活动)

四、组织领导与分工

为认真做好助残日系列活动的工作,实行统一部署、部门分工负责,整体工作在市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组宣部负责整体活动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一)系列活动

1、组宣部负责整体活动的策划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好新闻评比、残疾人摄影作品展、残疾人企业家联谊、残疾人自强培训、红领巾助残、青年义工助残、残疾人与扶残助残优秀代表座谈会、新闻媒体的报道、广播与电视台的配手语播报节目等。

2、康就部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康复与精防的服务与咨询;康复站(工疗站)检查指导;解决特困残疾人就业、康复、学习的问题。

3、权保部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维权咨询服务;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发放;低保残疾人基本状况摸底调查;《深圳市残疾人特殊优惠办法》的拟草。

4、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领导、残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助残日的活动;落实咨询活动与文艺晚会场地,协助整体活动所需的其它有关工作。

5、与市委统战部联合举办的“光彩·助残”之夜活动,有关活动的工作方案另行拟定。

(二)助残日当天(5.16)

1、“光彩·助残”之夜由组宣部负责,办公室协助;

2、大型咨询服务活动,由康就部负责,权保部协助;版权所有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7篇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三五”普法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制定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办法。各市、县、乡镇(街道)要制定优惠措施和具体规定,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修建道路和重要公共设施要增设无障碍设施。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省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地级市电视台要尽快开播配有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广泛开展自强与助残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引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8篇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 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予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第9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 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特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以往欠帐较多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照顾。

民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

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7号)精神。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 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地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搞好指导;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一视同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民政部门要按国家规定收取福利企业管理费,同时,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管理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统计部门要在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方面加强指导与配合,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注重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卫生、城建、交通、法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