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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6:56

资本市场论文

资本市场论文第1篇

一、资本市场是典型的博弈竞局

从博弈论角度看,资本市场具备了一般博弈的全部要素,是典型的博弈竞局。

1、资本市场的博弈主体。资本市场作为证券交易和资本融通的场所,其博弈主体主要有股份公司、投资者、交易所、券商、证监会等。这些主体之间实际上都是博弈关系:股份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是否(以某一价格)发行股票和是否提供资金的博弈;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是否买进股票和卖出股票的博弈关系;券商和公司之间是一种是否愿意承销股票的关系;证监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是一种约束与遵守、监管与反监管的博弈关系。这些参与者构成了资本市场的博弈主体。

2、资本市场博弈的目标函数。资本市场博弈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明确的目标函数。股份公司的目标是在发行费用最低的前提下,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筹集最多的资金;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目的就是获得股息分红或低买高卖,赚取价差,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券商在证券发行时的目标是赚取更多的承销费,在证券经纪时则希望交易量越大越好,以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交易所在股市低迷时希望庄家炒作,活跃股市,在股市过热时则希望投资者理性行动,防止过度泡沫化;庄家炒作时希望散户(中小投资者)跟风,以便进出;散户交易时希望跟庄又不希望被套,赚钱而又规避风险;证监会的目标则是希望资本市场活跃而规范,希望高效运行而又持续发展等。因此,博弈者都有明确的目标函数,资本市场实际上就是博弈者单独决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场所。

3、资本市场博弈者的相互影响和对抗。传统的技术分析理论把资本市场看成是一个不受博弈者自身行为影响的客观系统,没有考虑到人的操作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实际上,资本市场博弈者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直接作用、相互影响的,每个主体的决策不仅影响自己的行为,而且影响他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运动,特别是当资金量大时对市场的影响更大。博弈论把资本市场看作一个竞局,市场参与者处于博弈对抗中,投资决策就是一个博弈计算过程。博弈计算过程必须要有对手意识,考虑对手的存在,考虑到对手的多种可能的选择,同时还要考虑到对手决策时也会考虑到我的存在和我的多种选择的可能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资本市场,更注重博弈者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和对抗。

4、资本市场的博弈“规则”。资本市场的博弈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在一定规则约束下运行的。这些规则就是“博弈规则”,博弈规则的集合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制度”。资本市场上的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章程、政策等。从结构上讲可以分为组织制度、发行制度、上市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方面。具体来说,宏观上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大法,微观上还有各种有关发行、上市、交易的规则和条例等。博弈规则对资本市场博弈者来说,是一种“共同知识”,是一种公开信息,是博弈者行动决策的依据。博弈规则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博弈规则的制定和市场制度的完善而求得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安全运行,否则,没有“博弈规则”和相应制度,资本市场就无异于完全投机的“赌局”,只能是一片混乱,不会持久地存在和发展下去。

显然,从博弈论角度看,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博弈竞局,把资本市场看作博弈竞局更接近于资本市场的实际状态。

二、资本市场博弈的信息问题

资本市场博弈中信息是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博弈胜负的关键。我认为资本市场是信息最重要、信息最集中、信息最不对称、信息时效性最强、信息价值体现最充分的市场。

1、信息是资本市场的“轴心”和“生命”。首先,信息是决定证券价格的基本因素,不同的资本市场上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据此资本市场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弱式、半强式、强式市场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市场的效率和成熟程度是不同的。而且,信息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内在要素,它是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交易、进而实现资本融通的决策基础;市场参与者既是信息需求者,同时又是信息供给者,它们的交易活动既需要信息,又会产生和显示信息;资本市场既是资本交换的场所,又是信息交换的场所,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可以说现代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市场。

2、资本市场博弈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资本市场有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第一,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状态的不确定性。包括国家的经济政策、市场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实物市场的状况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这些因素是资本市场博弈竞局外部的力量,硬性影响着竞局的发展,市场博弈者只能接受而没有能力改变它。这些外部信息对资本市场博弈者来说是“不完全”的。第二,资本市场内部的不确定性。资本市场本身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例如投资者对其他投资者的市场操作行为和状态缺乏了解,即对市场博弈状态缺乏了解。通过行情报价人们只能看到股价的涨涨跌跌,而不可能知道这股价涨跌背后是谁在推动,每个人的行为都隐藏在背后,博弈过程信息极不完备。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获取了这些微观信息也不能直接指导操作,因为没有办法直接计算这么多人各自采取行动对市场的影响,而只能用统计的方法分析,但统计方法本身必然带来随机误差,所以这种不确定性是内生的不可避免的。不管是外部信息还是内部信息,对于每一个博弈者而言都是不完全的,因此资本市场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竞局。

3、资本市场博弈信息也是最不对称的。在资本市场博弈中,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表现在:(1)有些人能通过特殊的信息渠道获取其他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例如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庄家持仓情况的信息等;(2)有些人掌握了比较快捷的信息传递通道,能更快地获得市场公开信息。(3)即使是获取信息方面是平等的,不同人掌握的信息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不同,从原始信息中加工和提取有价值信息的情况也不同。(4)庄家至少了解自己的仓位情况,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强,因而在市场博弈信息方面天生就比散户更具优势。(5)广大散户在信息占有方面处于最底层,多数人不仅不能得到优于他人的信息,即使公开信息都无法有效利用,甚至对许多公开信息都不知道。这样,现实资本市场上,信息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总有一些市场博弈者必其他博弈者占有更多的信息。无疑,具有较多信息的博弈者在竞局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信息少的博弈者则处于不利地位。现实资本市场博弈中庄家之所以常常战胜散户,主要就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4、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不仅直接影响着博弈者的经济利益的差别,而且会引起“劣股驱逐良股”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效应,更为严重的是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公平,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引起市场萎缩甚至市场失败。

信息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在资本市场运行、管理和制度设计中给予信息因素以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减缓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运行。三、资本市场博弈的“零和”性

博弈按照收益分配结果可以分为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两种类型。零和博弈指的是博弈各方收益的和正好为零,即博弈中一方博弈者所得到的收益恰好是另一方博弈者的损失。非零和博弈是指所有的博弈者的收益(支付)的和不为零,是一种变和博弈。变和博弈又包括正和博弈和负和博弈两种情况。一般来看,资本市场应该是一种变和博弈:在这里,市场交易费用如交易税、佣金等是一种负的因素,从市场上抽走资金;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如现金派息是一种正的因素,它向市场注入资金。两种因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本市场应该是一种变和博弈;到底是一种负和博弈,还是一种正和博弈,就看正负两种因素那一方力量大。总的来说,资本市场基本上是一个负和博弈或是总和很小的正和博弈,近似地都可以看作是零和博弈(杨新宇,2000)。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情况是交易费用(税收和佣金)较高,而分红派息比例很低,所以是显著的“负和博弈”。

资本市场总体上的“零和博弈”特征,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们通常的一个疑惑:为什么投资者总是“输多赢少”。(1)作为一种零和竞局,甚至是更严酷的负和竞局,考虑到交易费用的支出,股市实际的平均线不是不赚不赔而是输,结果处于平均线附近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赔钱的。(2)输赢的分布也是不平均的,庄家由于资本、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一般为赢家,而中小投资者(散户)多为输家。可见,资本市场“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的特征是决定投资者“输多赢少”的根本原因。

四、资本市场博弈的现实性

现代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想博弈。理想博弈是理论上的,一般假设博弈者是理性的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足够的智力做出正确的计算和决策。理想博弈排除了人的行为不确定性对博弈的影响,其演化方向仅仅取决于博弈规则,带有很强的必然性。理想博弈有自己稳定的最优解,当博弈达到均衡状态时,任何一方若离开这一均衡点都会利益受损,因而没有积极性改变策略。理想博弈是从各种现实博弈中抽象出来的,是对复杂的现实博弈的简化和“理想化”。

资本市场显然不是理想博弈。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是现实的人,不可能达到理性人的境界,他们的类型多种多样,智力有高有低,分析能力有限,在市场中的决策和计算不可能完全正确,而且经常出现错误,在现实中参与者的一个错误就可能完全改变博弈竞局的态势。这些因素决定了资本市场不可能是理想博弈,而是现实博弈。

资本市场博弈的现实性并不否认博弈论对资本市场研究的指导作用。由于理想博弈毕竟来源于现实博弈,因而博弈论对现实博弈具有启发性意义。(1)虽然现实资本市场博弈中对单个投资者的行为很难把握,但是,所有投资者的整体行为还是可以研究和分析的,资本市场整体的运动还是有一定规律的,博弈论可以从整体上对资本市场博弈进行分析和研究,发挥其理论指导作用。(2)资本市场作为信息不完全、多方参与的现实博弈竞局,传统理论是很难分析的,但我们可以运用博弈论中“海萨尼转换”原理,将资本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博弈转换成“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博弈”,从而使股市变得可分析。(3)资本市场又是一种“概率性”博弈,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行为虽然是不确定的,但根据由大量统计得出的主观概率判断进行决策,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从而有利于在现实博弈中取胜。

五、结论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的结论是:(1)资本市场是众多投资者参与的、相互作用、利益争夺的博弈场所,是一种典型的博弈竞局;(2)资本市场博弈是在严格的“规则”约束下运行的,规则的集合就是“制度”,缺乏“制度”约束的股市无异于“”,制度建设是资本市场管理的头等大事;(3)在这种博弈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是信息不完全且最不对称的博弈竞局;(4)资本市场博弈具有“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的特征,总是表现为投资者“输多赢少”的结果;(5)资本市场不是一种理想博弈,而是一种“真刀实枪”的现实博弈,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和残酷性。显然,资本市场的博弈性是其有生俱来的特征,是资本市场真实状态的反映。

参考文献

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资本市场论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论文第3篇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已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查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1],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要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这一模式监管体制的实施,中国就难以防范重大的金融风险,也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分配和交易所定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管体系的名义统一与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监会权威性不高,虽然具有统一监管的职责,但实际难以达到统一监管效果。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使得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合法化。由于多头监管,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造成了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问题。

2.监管当局监管权力及对其监管的缺乏。相当长的时期,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中国证监会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缺乏相应的权力。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以及证券价格操纵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原因之一。例如《证券法》修改前,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尽管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权,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P169-171)。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另一方面证监会又拥有过大的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建立问责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后,中国证监会包揽了从市场准入、证券发行与流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的审查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所有方面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权力的运行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和缺乏有效监督的,这也是造成监管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交易所本质上的自律组织与实际上的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但是,尽管交易所也具有监管职能,它与政府行政监管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功能上讲,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组织,它的监管应属于证券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届于一种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特别是通过会员的保荐和自身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核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其三,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就要承担契约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对及时、灵活地处理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至关重要。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证券交易所都被定位为自律性组织,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等国,交易所虽被认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并不要求交易所始终与政府处于同一立场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交易所更多的是作为政府体系之外的组织而存在的。即使是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十分注意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然而,我国对交易所的定位却十分模糊。修改前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提供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P95)既没有将之定位为自律机构,也没有明确交易所的性质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我们可以勉强理解为会员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虽将交易所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第107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和第5章的其他条款却暴露了交易所不过是假自律机构之名的准政府机构,国家对交易所赋予了许多行政监管职责[1](P95-100)。实际上,这种名为加强监管的矛盾定位反而降低了交易所的监管功能。

三、行业自律与协会功能的发挥问题

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1.协会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为准政府组织。中国资本市场的行业协会,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虽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上不过是假自律之名的准政府机构。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界定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3](P11),并未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否为自律性的组织,1996年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样也未注明,在该章程第3条载明,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我国并非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是财政部门的一个直属机构,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其官员由财政部门委派。在2002年12月前,国家财政部一直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直到2002年受美国通过《索克斯法案》的影响,财政部才终止了对中注协的委托行政管理职能。2004年中注协网站的介绍才明确承认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近年,虽然中注协正不断朝自律组织的角色转换,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与中注协的关系依然非常模糊。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会计监管体制的不顺,致使其自律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证券业协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P163)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像中注协与财政部的关系一样,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也是藕断丝连。

2.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政监管当局将行业协会准政府化和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行政监管职能本意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安排效用。行政监管的非正常强化,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弱化。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各自内部自律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破坏后,使得政府成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博弈的对象,最终的结果是: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政府威信下降。

四、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就必须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制度、行政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强化法律监管。首先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尽量减少用政策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其次要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及时推出《物权法》和《民商法》,并将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严格执法,提高违规成本,消除各方违规的经济利益基础。

资本市场论文第4篇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了金融市场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可分割。货币市场的发展能保证资本市场有充裕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资本市场退出的资金也需要货币市场的承载,只有这两个金融市场的相互衔接、相互沟通、均衡发展,才能保证金融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金融市场的同质性客观上也要求两个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与渗透,人为地分割两个市场,造成了彼此之间的资金流动困难,致使两个市场形成的利率及收益率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准确、迅速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也无法形成基准的利率及有机相连的利率结构,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及资源配置机制低效率甚至失灵。

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分割发展的问题及影响

自1997年6月商业银行从证券交易所退出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中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几乎被完全割裂,两个市场相互牵制,隐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此我们通过分析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来考察市场的分割给金融市场尤其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货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一直滞后于资本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同业拆借市场不发达,交易主体少、规模小、品种少,而且地区差异大,使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不能完全反映货币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水平,影响市场的资金流动。(2)票据市场规模小,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工具单一,表现为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滞后;参与主体少,商业票据种类及其二级市场的缺乏,很难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要,也难以将资金的供求信息准确传递。(3)债券市场的分割,由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和沪、深证交所的债券市场的市场主体不同,发行的债券种类不一,融资期限、结算方式、价格及抵押券种的不同,大大削弱了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及两个分割市场的利率关联度。(4)货币市场子市场发展不平衡,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而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与其他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向、流量与货币市场的利率、资本市场的证券价格是相互影响的,货币市场发展的滞后,使货币市场流入或流出资本市场的资金受到限制。同时,资本市场合理的价格机制取决于利率机制的市场化和合理化,而基准利率和合理利率机制有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由于货币市场利率不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造成资本市场定价标准发生偏差,使证券价格、保证金利率、融资券利率等系列价格失准,增加了资产价格的波动性,从而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制约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此外,在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本市场不仅要承担长期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要承担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

(二)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市场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1)规模小。2002年全国股票交易统计表的数据表明,2002年末中国股市的市价总值占GDP的比率为37.6%,(其中沪市市价总值25363.72亿元,深市为12965.41亿元,GDP为10.2亿元)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如果剔除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市值为12484.55亿元,占GDP的比率更低,为12.24%,说明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规模小。(2)子市场的发展不均衡。中国资本市场存在“强股市、弱债市、强国债、弱企业债”的结构失衡特征,尤其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3)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机构投资者、大量国有股和法人股未参与流通等。此外,资本市场上还存在着股市运作不规范、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市场投机性强及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等问题,最终造成资本市场效率的低下。1992年-2001年,我国工商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增加额为8.6万亿元,但从股票市场只筹集资金7755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8.9%。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的统计数据,2002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这4种方式融入的资金总计为24233亿元(本外币合计),净融资分别为19228亿元、3718亿元、325亿元、962亿元,比重为79.4∶15.3∶1.3∶4,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由于资本金比率过低,这些企业需要的是长期性、资本性资金,并非银行的贷款对象,应该到资本市场筹资,但现行资本市场融资格局又限制了这种需求。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就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让更多的银行资金进入。但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给银行资金的进入带来风险,尤其是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在加大股市“泡沫”和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伴生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腐败违纪、道德败坏,增加了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和信用紊乱。

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衔接的途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资金的流动相互衔接,切断了它们之间的通道,割裂两个市场的联系,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同步发展,尤其在加入WTO之后,将难以面对国际竞争,应探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的途径

(一)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贷款业务外,几乎难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资金运用方式,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在稳定股价、帮助证券公司克服营业资金不足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资金运用途径,改变其盈利模式与金融资产结构单一的局面。

1.通过银行间市场。1999年8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被允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股市合法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银行间市场最主要的资金需求者,而国有商业银行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报告的数据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为唯一的资金净融出部门,净融出资金49077亿元,而证券及基金公司净融入资金6692亿元,占净融入资金的13.6%。通过交易主体的相互交叉,两个市场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渗透。

2.银行信贷资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不允许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入股市,但由于股市的高回报,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最基本、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3.储蓄存款的分流。包括存款人直接购买股票的直接分流和存款人通过中介购买股票即通过私募基金方式购买股票的间接分流两种方式,后者属非正规渠道。我国目前有8.7万亿的储蓄资金,应支持机构和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引导储蓄资金入市,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

4.通过股票质押贷款从银行借入资金。2000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作为法人企业的证券公司使用股票这一权利质押物进行贷款的有关具体规定。

5.投资债券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从1994年开始持有国债,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相当一部分国债,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国债投资主体,同时还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从事国债交易和回购业务。2001年以后,由于管理层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及股市的低迷,大部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将资金转投债券市场。

(二)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也是商业银行的筹资场所,商业银行可通过上市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不仅能够吸引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对资本市场本身的发展也十分有益。目前我国有4家上市银行,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它们通过首发(InitialPublicOffering,IPO)和配股,筹集了200多亿元的资金,充实了银行资本金。但与外国商业银行比较,我国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是很少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要或正在采取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中国银行已成功地整合了在港分支机构及其业务,实现了上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先后表示要争取在三五年内完成股改上市。此外,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等的分拆独立成为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为这些业务的分拆独立化及公司化运作提供了可实现的外部条件。

三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均衡发展的措施在分割的市场中,居民因为股市风险太大而不得不忍受银行储蓄存款的低利率,银行也由于国债收益率的不断下降而遭受损失,保险资金除了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缺乏其它更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未来的偿付能力

为此,应该研究和探讨如何借助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引导金融机构的巨额存差进入资本市场,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完善货币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

1.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加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入市交易的进程。对于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的形式间接入市;对于个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建立柜台交易制度提高个人持有债券的流动性。为了适应场外市场的特点,要积极推动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以稳定市场价格、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需要。

2.积极推进股票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种易于控制风险的银行资金入市方法,但在已推出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中,由于限制太多、程序复杂,吸引银行资金的作用还不大。应简化程序与放宽限制,拓宽质押品的范围和质押人的资格,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来控制信用风险,积极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推出除券商外的企业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民法》等法律的实施,使得股票质押贷款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科技的发展,现有的划卡、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形式,完全可以达到自动封户、解冻等质押贷款的必备步骤,开展的条件已具备。

3.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信托业务,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入市。投资基金将居民的小额储蓄汇集起来,通过证券和其他资产的有效组合,以较小的投资风险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相对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和灵活的可赎回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低风险、收益平稳的投资品种,能有效衔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将货币资金转化为证券投资资金,对储蓄存款的分流效应更加明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突破1000亿元,已经成为分流和吸收储蓄资金转化为股市投资资金的重要载体。信托公司是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托可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投资股票的资金信托计划,有望获得投资者尤其是富裕阶层的青睐,随着证券市场的转暖,货币政策的进一步松动,信托公司会将更多的居民储蓄逐渐引入证券市场。

4.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绝大多数由证券公司经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是以国库券、政府公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等流动性强的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品种。我国目前融资格局仍以银行为主,为避免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商业银行,可考虑发展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短期融资的便利,如券商可以选择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国债回购的对手方,一些大公司可直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方式或直接向货币市场基金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取得资金,解决券商和上市企业短期资金的暂时不足,为资本市场提供有效融资支持。5.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开发新的金融市场工具,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借鉴国外货币市场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如允许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增加银行承兑票据的发行量,发行部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短期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住房贷款的证券化等。同时,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型金融工具,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整合能力。如货币市场工具的盈利能力较低,投资者不愿承担中长期金融工具的较高风险,便产生了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存款证、远期利率协议、利率调期等新型金融工具,尽管期限较长,但采用短期利率计算,回避了资本市场的利率风险。超级秘书网

6.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具有跨越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个市场的独特功能,由于缺乏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和股票市场。2002年4月,央行公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实行准入备案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放开,将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但是银行不能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银债市场的单向开放对衔接货币与资本市场意义还不是很大。应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其并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改革当前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可准予入市参与债券的所有交易,成为市场的主体。同时,大力发展地方市政债券、开发公用事业债券、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开发高资信等级债券等,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步伐。

7.吸引海外资本。证监会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资本市场中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吸引外资的尝试;QFII制度的实行,则迈出了我国通过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等方式吸引外资的第一步。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市场的限制将逐步放宽,我国应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利用外资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资金运用能力,加大外资介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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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写作论文货币政策分析小组[DB/OL]..

[4]徐洪水.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DB/OL]..

资本市场论文第5篇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本要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在这个过程中,配套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明显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本文通过对制约国有资本退出的资金筹集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分析,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不仅要加快国有资本退出,还要加紧配套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以保证国有资本退出稳定、有序地进行。

一、资金筹集市场缺乏对庞大国有资本的接盘能力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十分庞大,要盘活这些存量,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接盘并进行增量调整,最主要的接盘资本锁定在外资、民营资本和民间资本上。

2003年7月,QFII在A股市场投下的第一单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人们对外资在国有资本退出中的预期表现普遍看好。但是外资的投向是随着潜在利润的变动而变动的,具有明显的地域和行业特征。地域上,以深圳、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在吸引外资上明显比内地更有优势;行业上,汽车业、运输业、零售业、港口业等比较受外资青睐。另外,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讲,虽然,《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出台,大方向明确,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有很多未明之处,所以,在《国有资产法》颁布之前,可能更多的外商仍举棋不定。跨国公司的心态是谨慎地、乐观地、理性地寻找最合适的投资机会,很难短期内就在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大量跟进。民营资本是活跃在国有资本退出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的资产,在安置职工就业问题上比外资收购要有利得多。但是民营资本的资本积累薄弱,筹资渠道狭窄,很多只能在对国有中小企业的接手和国有股二级市场的部分转让中表现活跃,面对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常常显得无能为力,即使勉强接收,接收后的消化整合也是问题——盘活存量往往需要一定的增量投资。另外,民营资本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也是制约民营资本接盘国有资本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东部民营资本通常首先被东部的国有资产消耗,其对国有资产存量相对较多的西部地区往往无能为力,形成了较大的资金缺口。

民间资本是接手国有资本的另一资金来源,目前数量达七万多亿元的民间资本被人们寄予厚望,但这些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是居民为预防性延期消费而储备的,可以转化的资金量到底有多少,以及如何通过有效途径集中零散的民间资金参与国有资本的退出,尚待进一步论证和探索。

因此,非国有资本要大举接盘国有资本一方面整体上存在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接盘能力差距较大,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民营资本和民间资本比较雄厚,比较容易吸引外资,能较好地解决国有资本退出后的替代问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非国有资本缺口则表现得非常明显,一旦在资本市场上找不到投资者来接盘,国有资本的退出只能是单方面的意愿和行动。尤其是西部地区,本地民营资本薄弱、吸引外资困难、民间资本缺乏,已经形成了明显的买方市场。面对非国有资本的有限接盘能力,如果不注意疏通新的融资渠道,弥补缺口,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压价出售。

二、低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导致国有资本退出的低效率

在目前的国有资本退出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产权交易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信息分布失衡、产权交易过程缺乏规则和透明度已经严重影响了国有资本退出的效率。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并不意味着缺乏产权交易市场,相反,我国目前的问题不是没有产权交易市场而是过多,甚至于每个省的很多县都有自己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形成“遍地开花”之势,但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大市场。很多产权交易所只就交易事项在事前短期内和局部地区(主要是本地)进行公开的招投标信息披露,无法形成大范围的招投标竞价。甚至个别地方在部分拍卖行和产权交易所的寻租活动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国有资产拍卖机构,使拍卖流于形式。

信息分布失衡是影响国有资产转让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这种失衡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潜在购买者之间的信息分布失衡,原因在于产权转让信息没有在一个足够大的范围内进行充分披露,导致的问题是部分潜在购买者丧失购买机会,不能形成购买方的充分竞争;②不同竞价者之间的信息分布失衡,原因在于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个别竞价者拥有内部信息,导致的问题是购买竞争低效率;③购买方与内部人的信息分布失衡,即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者明显地比外部购买者拥有更多的有用信息,这种不均衡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常常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内部经营者可能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均衡促成有利于自己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二是有利于内部经营者与外部购买者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刚刚实行的MBO宣布告停,就在于内部人收购国有股权当中的非等价支付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产权交易过程缺乏规则主要表现在:①虽然国家一直在强调国有资本退出的速度和幅度,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可以具体指导国有资本转让的相关法律,如在国有股定价问题上除规定定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粗线条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计算模式。②我国目前的很多国有资本退出采用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方式,没有实现透明化运作和公开的招投标竞价。这样就不可避免也产生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和小范围的合谋行为,难以进行必要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考评。

由于缺乏一个高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宽范围的信息披露平台,信息分布无法均衡,产权交易过程难以规范,使国有资产转让有了更多的人为操作空间,国有资本的退出领域成了部分接近权力阶层的非国有资本的寻租场所,引致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性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

三、中介服务市场无法形成对国有资本退出的有利支撑

1.投资银行缺位。国有资本的退出由于涉及的数额巨大和手续复杂,为了提高成功率,往往需要专门的中介机构,运用其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技术及经验为交易双方提供策划、咨询等服务。在国外,专门承担这一中介服务的一般是投资银行,然而真正的投资银行在我国尚未形成。目前,扮演投资银行角色的一些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只不过在执行着投资银行的某些原始职能,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中介服务还有很大差距,无法满足国有资本退出的需要。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弱势执业。在国有资本退出中,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是重要的一环,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形成。由于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出于稳定客源考虑或屈从外来压力往往会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使利益向非国有方倾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缺乏独立的强势执业者和中介机构不仅影响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正常转换,也严重影响了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

资本市场论文第6篇

旨在实现畅通资金交易渠道、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实现信贷市场“各取所需”格局等目标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要求由此而起,如张杰(2006)提出解决区域经济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而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李建军(2008)认为,只有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才能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地下金融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09)分析认为,现行金融体系在机构、机制、产品与包括中小企业、农业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吉青(2009)认为,发展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不仅关系到各信贷投放主体的有序发展,更关系到其服务的经济实体的壮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纪敏、王新华(2009)认为,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不能完全采取商业化模式,政府应介入其中并直接分担一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还提出要制定出台适应普通放贷人的一般法规;刘萍(2009)指出,培育“只贷不存”的贷款零售商和非吸储类信贷组织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打破目前银行垄断信贷市场的格局;易秋霖(2009)认为,信贷产品应实行差别化产品设计,制定不同额度、不同期限、不同价格、不同抵押与担保方式的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需求。同时,要创新贷款偿还方式,在授信、审批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还有学者探讨了与多层次信贷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担保机制、信用体系等配套体系建设;刘士余(2010)指出,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曾刚(2010)认为,目前对贷款资格的限制其实给了银行垄断的权利,因此要完善多元、多层次的贷款主体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决策层包括央行和银监会等也相继出台相关措施推动以规范民间融资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

发达国家依然活跃的适应并满足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意味着我国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制度的长期经济价值。尽管下文将要系统探讨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个范畴,这里仍有必要事先强调,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缺乏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任何局部的、阶段性的边际调整都将难以实现信贷市场立竿见影式的改善,换言之,之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工作都已是有益的积累,而为了加速这一积累或提升积累的效率,仍有必要在整体谋划的前提下展开,由此,如何进一步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目标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进而确定行动步骤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中小微企业、农户经济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兼顾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型双重目标的重要支撑,中小微企业、农户经济等将成为提升我国宏观经济绩效的重要支点,具有显然的经济杠杆效应,进而对维护国际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背景下的中国宏观经济安全和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由此,旨在实现中小微企业乃至农户有效融资的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又显得尤为迫切。

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个范畴

众所周知,市场并非机械枯燥的买卖行为或活动,而是实现有序、高效买卖关系的系统的体制与机制,是一架精巧、细致、复杂的“机器”,是一个可能经历长期自然演进从而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形态与有必要的适时适度的利用“有形的手”的有目的管制行为介入而变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形态的混合体。完善的市场将为交易各方提供尽可能低交易费用的谈判成交环境。有关市场的一般性的内涵理解自然对信贷市场适用,但多层次信贷市场又有诸多特定的外延。

中小企业信贷难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提出并关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缘起,而于传统格局下诞生的民间融资既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又派生并累积风险的现实进一步引发了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等探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既试图在原信贷市场结构框架内对其进行优化,又设想在原有信贷市场框架之外另辟蹊径。这恰恰需要在全面厘清多层次信贷市场外延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近年来,理论界虽提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建设方向,但依据已有文献看,对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一范畴却缺乏深入的系统阐述,而仅仅只是通过强化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使之与正规金融分工合作、共同存在,从而形成信贷市场供给主体的多层次结构。本文认为,有必要全面分析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内外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关联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目标走向过程中的步骤、重点和难点环节,进而有序、高效地推进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

依据金融中介机构性质和运作特点的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及保险市场等,本文仅分析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这两类市场的运行主体、运行规则均有所不同。多层次信贷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分工合作、相互匹配,尽管本文无意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细致探讨,但仍有必要强调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与运行的效率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运行效率。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望较大程度地“接纳”有一定成长预期或成长预期已很明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此,既可避免信贷市场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不对口”状况,又可因降低银行系统在面对大量中小微企业时信息甄别的“疲惫感”而淡化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局面且使银行系统资源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更加匹配。

可以判断,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创业失败的可能,如果信贷资源倾斜向该领域配置,风险损失则可能超过银行资本金防范能力,并由此产生很强的外部性,即“多米诺效应”,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则可较便利地分散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同时,或可通过降低银行不适当的客户追求动机而使其更加专注于非创新型但仍有在市场中不断获得成长机会的中小微企业客户群,由此可望克服银行系统信贷决策方向与行动的摇摆不定,降低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信息“造假”动机,降低信贷过程前后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据上述规范分析,本文认为,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过程不能脱离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很多前提性问题都将有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予以解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就意味着加快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的条件的日益成熟。虽然并无实证研究得出资本市场建设难度高于信贷市场这一结论,但我国信贷市场建设的确较资本市场建设进度更慢,这一状况意味着在一个时期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无法整体带动多层次信贷市场建设与发展,而只能促成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边际优化。总而言之,充分认识多层次信贷市场须从其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开始。

再来看看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内部结构。多层次信贷市场是一个结构化的信贷市场,正是这种结构化降低了信贷市场交易双方交易费用、便捷了信贷资金流动。恰如劳动分工带来生产效率一样,市场结构化分工也可能带来市场运行的效率。从已有的进程看,我国信贷市场的结构化发育仍不尽人意。在这方面,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不仅显然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往往因协调不力而甚至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阻力。依据一直以来的表述,多层次信贷市场包括正规信贷市场与非正规信贷市场,而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非正规信贷将有必要被强制性地演变为正规信贷(民间金融合法化),多层次信贷市场将表现为合规、合法的正规信贷市场的内部结构性划分。

市场交易系统包括交易规则等的建立往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综合体。或许,金融“机构观”与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直接关联,而金融“功能观”更多地吻合于诱致性制度变迁。金融“功能观”的主张者常常诟病通过行政规制力量创设更多的金融信贷机构以试图资金交易与流通的金融“机构观”及其主导下的行动。其实,正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观”与“功能观”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共同之处,即金融市场需要足够多且有效率的金融机构进行媒介以实现金融功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其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又将取决于行政决策者的判断与规划。在中国经济步入“调结构、转方式”这一阶段的背景下,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已日渐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盲动性将可能明显弱化,强制性制度变迁更多地表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加速器”,而并不改变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向。多层次信贷市场无疑意味着要通过多种类型的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相互分工协作,在多个渠道中分别作为“主角”以媒介资金交易。在目标明确、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自身职能与权限发出政策信号,促成新的金融机构的有效介入并实现金融功能,当然也包括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有效引导。

以上分析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纵向多层次结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总体框架的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纵向各层次之间虽有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建立在内在的联系基础之上的,应依据市场内在的力量或基于市场机理的人为力量形成或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使信贷资金能均衡合理地分布且最低成本低动态流动于纵向各层次之间。

进一步分析多层次信贷市场结构,可以看到,在每一结构的横截面,又包含着诸多相互联系的因素,这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核心层。信贷市场每个横截面层次的供应商都应呈现金融产业集群(包括信贷市场的“主角”和“配角”)状态。随着现代产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资金媒介的信贷主体机构可能将信贷过程中的很多专业工作环节外包出去,并应运而生出纵横交错的信贷市场交易主体网络,信贷资金供给机制不断完善,信贷交易中的信息机制和保险机制不断优化。这个集群内部既有竞争又有分工合作。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有助于更低成本地均衡资金交易,而非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的匹配则有利于资金更便捷、更快速的交易。有必要指出的是,信贷产业集群内部的重组与分化均有着内在的市场机制依据或规律,是一个基于市场原则的自然演进现象,即便有行政力量的介入,也必须顺应这个基本依据,也只能是在这个大原则、大方向下的积极推动。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多层次信贷市场横截面的各个层次内部,除了主导资金分配与交易的主体信贷机构之外,辅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信用担保公司、评级公司、信贷保险机构等并非机械性地停留于某个层次,而是纵向各层次信贷市场的共享资源,它们为各层次信贷市场的便捷交易提供支持。综合上述,对多层次信贷市场这一范畴的理解应综观三个层面,即分别从多层次信贷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系、多层次信贷市场纵向各大层次之间的关系及各层次信贷市场横截面层次中各因素的关系等。全面系统地理解该框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着手系统、有序及稳步地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

对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的若干判断

本文写作之际尚未开展细致的实证研究准备,文章中的很多分析判断均是基于文献整理和笔者前期相关研究而形成的,由此,本文很难客观、科学地就如何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提出更多准确的对策性建议。但基于对该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和研究积累,笔者仍打算对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提出一些较为抽象的判断性的见解,为后续实证分析奠定基础。

首先,建设多层次信贷市场应遵循一个基本逻辑,即先完善外部环境,再优化纵向层次,最后丰富横截面内涵。完善外部环境意味着不能孤立地就信贷市场而论信贷市场,信贷市场建设要有一个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与之配套;优化纵向层次意味着多层次信贷市场总体框架的完善,这是关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总体的、顶层设计范畴,是在洞悉信贷市场交易活动与信贷资金配置效果基础上对总体信贷市场内部市场进行合理细分的结果;丰富横截面内涵意味着充实各层次信贷市场交易主体并完善交易规则。如前所述,在横截面层次,有作为资金融通枢纽的主体金融机构,即银行类信贷机构,也有提供担保或信息服务等专业服务类别的辅助类中介机构,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完善辅助类信贷中介机构组织体系并通过机制设计协调好其与主体类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贷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在信贷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比重之间的关系。

资本市场论文第7篇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资本市场论文第8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PE多层次资本市场

所谓PE即PrivateEquity,我们将其译为“私募股权”,它是一种新的社会资本运作管理模式,专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而产权交易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出现的一个交易平台,其初衷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暗箱操作。

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分布于全国的200多个产权交易所组成,产权交易市场也属于资本市场的范畴,这是我国的特色。由于PE属于私募资本市场,按照美国的划分,这属于第三和第四层次,与产权交易市场同属于场外市场,这两者的发展一定能给场外交易市场带来新繁荣,也必定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为我国的“平民”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一、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PE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已是全球股权投资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从2006年到2008年第三季度,一共有138支投资亚洲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了1005.3亿美元的基金,第四季度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三批产业投资基金,也将先后开展新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工作。同时,中国社保基金首次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加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这些都为中国和亚洲私募股权市场注入新的活力。PE在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促进企业重组和产业升级、降低风险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次金融风暴下,由于面对信贷紧缩、赎回压力、政府加强监管以及全球流动性冻结等压力,特别是受金融市场动荡导致杠杆效应减弱的影响,PE为大型交易进行融资的能力大受影响。正是这种压力使得PE在我国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近几年也非常快。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诞生之初是国资委为了方便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的交易平台,几经合并和重组。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分布于全国的两百多家产权交易所构成,其中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家交易所为中央管辖。除此之外广州产权交易所、武汉产权交易所和西部产权交易所等也颇有实力。近几年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从近三四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成交额在2004年和2005年均高于股票市场的融资额,2006年股票市场有了大幅度的发展,融资额高于产权交易额。从这几年的数据看,产权市场交易额与股票市场融资额属于同一数量级。由于产权市场的交易量在融资作用上几乎等于股票市场IPO,同时中国企业众多,每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IPO量很有限,如果等待企业上市融资可能要花几百上千年,因而产权交易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而在经历了这些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可供交易的国有资产也越来越少,交易对象已经从国有资产扩展到其它产权交易,比如林权、未上市公司的股权等等。因而在未来的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广泛的寻求与PE等机构合作,尽可能扩展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

二、PE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重要意义

由于PE与产权交易市场同属于场外市场。PE最为关注的是具有投资前景的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在这一方面恰恰有其优势;而产权交易市场在目前发展中也需要进行业务拓展,PE可以增加其活力。具体来看,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相互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促进PE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PE的运作可分为募资、投资、退出三个阶段。在募资阶段,资本主要由社会上的机构投资人,如基金、社保基金、大学基金、慈善基金等,以股权形式投资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阶段,资本由基金管理公司以股权形式投资给标的企业。在退出阶段,这些资本及其相应增值离开标的企业回到基金管理公司和机构投资人手中。然后照此过程复制。在这几个过程中,充分的企业信息都是非常重要的,而恰恰产权市场在这一块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了这么多年,承载了中央和地方数万家企业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流转和交易的任务,有着非常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PE可以利用这一优势集中地对多个项目进行比较,从而将资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另外在PE的这几个阶段中,退出机制是十分关键的,在以往成功的投资项目从资本市场退出,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市,也可通过进入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由于股票市场上市的条件非常苛刻,这会影响PE的顺利退出,真正通过上市渠道完成退出的仅占5%,其余90%以上的项目多为私下并购交易。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入门槛较低,且产权交易所分布非常广泛,这为PE的退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近年来随着产权市场的发展,其功能已不单是满足国有产权的转让,很多产权交易机构已由国资交易占据半壁河山转向了全方位为各类企业服务的经营模式。产权市场业已成为汇聚投资方和项目方进行对接的专业平台。产权市场的企业并购重组平台功能也为PE提供了通畅的退出渠道,利用这一平台,PE的退出就更为便利。因而我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平台和信息优势可以极大的促进PE在我国的繁荣发展,这也必将成为未来这几年PE发展的方向。

2、PE也可以促进产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产权交易市场最初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而服务的。发展至今,在可供交易的国有资产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产权市场应该探寻新的领域,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种背景下,PE与产权市场的对接为产权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根据最新的《中国产权市场年鉴》统计,其收集的全国80家产权交易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产权市场的成交宗数和成交金额继续放大,交易行情稳定增长。2007年,完成产权交易35718宗,成交金额总计为3512.88亿元,同比增长9.99%。其中,国有产权交易占比相对稳定,非国有产权交易则同比大幅上升。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开始成为了PE发展的新的舞台,PE的广阔前景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PE的发展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性在全球金融风暴蔓延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海外PE在中国的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大多数都是Pre-IPO项目(待上市公司),尤其是从2007年四季度开始,基金投资的单个项目额度开始大幅度提高,由过去平均每个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上升到过千万美元。然而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走低,公司上市受阻,PE的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样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其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三、PE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方式探索

既然产权交易市场与PE的合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应该如何才能将PE与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对接呢?借鉴北京、上海等比较发达的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经验,本文认为可以有以下方式。

1、逐步建立产权交易所做市商制度

我们可以考虑在上海、北京等几家大的产权交易所以试点的形式吸收一部分私募机构人员为特别会员,逐步建立产权交易所做市商制度,以其示范效应为全国范围内的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提供指引。关于做市商制度,在股票市场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做市商制度与上柜的中小企业的特征比较匹配,它能使做市商的利润同其所负责做市的上柜公司证券之交易活跃程度(交易频率)直接相关,故该制度能够有效激励做市商挖掘信息,并为流动性较低的上柜企业的股票进行买卖双向报价,随时以自有资金或其所拥有的股票为交投不活跃的上柜企业的股票买卖造市。由于证监会严格规定产权交易市场不能切割,不能细分,不能标准化,这些都决定了券商很难在产权交易中充当做市商。这样可以探索利用有实力的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机构合作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做市商制度。

2、各产权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该在政策上多加以支持

为PE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透明的、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平台。在这方面,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目前包括伦敦亚洲基金、Cerebus、中美风险投资集团、摩根富林基金和扬子基金在内的诸多私募基金机构均与上海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这些基金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环保能源企业、基础设施项目、房产企业等。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得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上海联交所各类投资公司收购项目分别占到产权交易宗数和总金额的12.76%和17.72%。从退出交易情况看,同期,投资公司转让宗数735宗,占比14.49%,成交金额261.35亿元,占比17.09%。与此同时,浙江产权交易所等其他交易所也都在积极探索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之路。除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更多的举办全国性质的产权交易会,打造这一品牌的方式为PE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3、建立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

可以考虑产权交易所和私募股权企业之间建立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这种深层次的方式进行合作。由于产权交易所拥有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私募股权类公司拥有大量的资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丰富的经验,这两者直接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投资效率,促进这两者的共同发展。

4、产权交易所应该细化规则

尽量区分PE和VC(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按“成长型”和“相对成熟型”特点细化交易平台,以便于不同投资风格的私募股权基金寻找合适的中小企业,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产权市场与PE的合作效率。

总之,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一有利的发展机会,在宏观政策上和微观机制上努力促进PE和产权市场的对接。在这一轮金融风暴下,如果我们抓住这个稍纵即逝的时机,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这必将促进这两个领域的飞速发展,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走出实质性的一步。

【参考文献】

[1]潘新平:中国产权交易市场概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3]熊焰:资本盛宴——中国产权市场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资本市场论文第9篇

三、舆论和导向失误。在《证券法》公布前,理论界和舆论界只宣传股市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从股市筹资,而不重点宣传股市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将股市引入仅仅是“筹资和圈钱场所,使好多股份制企业老总不把投资者作为“上帝”,而看成是“阿斗”,不给投资者以应有的回报。《经济日报》记者陈剑夫同一位准备上市的企业老总聊天,问他为啥要争着上市,回答是:“这钱不一样,等于是白白拣来的,花起来没有还贷压力”(见1998年8月2日《经济日报》“募资使用叫人难放心”一文)。

四、信息披露失真。有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搞虚假包装,以欺投资者上当,使股民投资权益遭受损失,逼着投资者只好进行短期投机。最为典型的是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达1.57亿元,骗取了上市资格,使广大投资者上当,遭受了巨大损失。

五、严格规范监管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内幕人员和大户联手操纵股市有宽松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71条、184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多年来,我国股市上大户做庄、联手操纵哄抬股票价格,从中获得取暴利,广大小股民遭殃的事例屡见不鲜,至今对违规联手操纵的违法案例处理的很少。

六、我国股市投资者主要是4400万投资者散户。据上海证交所的资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公众股民散户占94%,机构投资者只占5%,自营者占1%。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市中,大量的机构投资者的退休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信托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占股市的50%以上。在每天的股市交易额中,2/3的交易额是由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我国目前以散户为主的股市存在着很大弊病:一是投机性强,换手率高,频繁的股票交易,导致股市狂涨狂跌;二是缺乏参予股市经验的散户,往往成为股市的牺牲品,大户的“美中餐”。据《中国证券报》调查,1994年-1998年股市中赔钱的户占50%-60%,多是散户。三是股市中散户多,缺乏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不利于参与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来看,要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股市稳定发展,除了必须端正、办好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牢牢树立投资者—股民是“上帝”的观念,坚决摒弃股民是“阿斗”、“圈钱的对象”的错误观念;证券监管机构除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进行监管外,还要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把我国目前散户为主的资本市场早日改造成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

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减少和降低小投资者、小股民的风险。通过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机构投资者通过发行基金、债券、信托投资等方式把城乡居民和小股民手中的钱吸引进来,由机构投资的专家进行投资组合,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可给投资者以较多回报。二是机构投资者采取“直接介入”,或“挑选优胜者”进行“间接介入”,以发挥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远比小股民的作用大。三是股市中机构投资者比重越大,股市发展越稳定,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对机构大户在证券市场中的运作严格进行监管,谁违规操纵股市必须严惩,要引导和鼓励机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追求长期效益。三是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增强股市发展的稳定性。德、日的证券市场并没有多大的交易量,但这两个国家已发展到了能与美国抗衡的地步。过去,我国股市追求交易量和股民人数,这是片面的。如何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我的思路是:必须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长线商业银行、短线投资银行(其别是投资基金)不协调跛足状态下运转。据我测算,1997年底,我国投资银行业总资产(系证券业)仅为2055.5亿元,只及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66228亿元的3%;投资基金总资产为100亿元(系1998年底数),只及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0.1%。1997年底,美国银行业总资产为47000亿美元,基金业总资产也达到45000亿美元,美国投资银行多达一万家,其中美林公司和摩根—斯坦利公司总资产就已达到4100亿美元以上。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投资基金业还处于弱小的地位,是难以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要求的,也难以适应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资产运营、资产证券化需要的。发达的资本市场必须有发达的投资银行业,资本运营即资本的市场化运营,包括企业兼并、收购、分拆、破产、重组、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等操作方式,都是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是依靠投资银行业中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和基金业的发展离开投资银行家是寸步难行的。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巨额的(约在3万亿元)闲置存量资产,如果没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要想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由此可见,为了早日改变目前投资银行业处于弱小地位的状况,为了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必须把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作者认为,只要开拓思路,采取压长补短的多途径发展的策略,就能扭转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处于短线的局面。现对加快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展提出以下七个可供选择的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必须十分重视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中挖掘潜力。因为,原来国有四家专业银行按行政区划广设机构,现在向商业银行转轨,要撤并机构、减员增效,在此形势下,采取压长线补短线的策略,加快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完全有可能的。有可供选择的三种发展途径:一种是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总分行抽调一部分高学历、高智力的人员筹组新的总分行制的四家大型的国有投资银行机构,为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第二种是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银行方向前进,看来,在加入WTO日益临近的情况下,这一步改革走得越早越主动。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看,全能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从银行贷款到证券融资的全面金融服务,还通过参股、控股控制企业,参与企业决策,形成了紧密型的银企关系。但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仍然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只有那些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才能获得银行的融资,并得到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对于长期经营亏损的企业,银行必定会主持、监督其实施破产,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德国银企业之间关系密切但不相互过度依赖,银企关系通过市场规则进行约束,而政府不进行干预。德国的全能化银行制度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第三种是在暂不修改《商业银行法》条件下,得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成立附属的投资公司,采取投资银行办法,承担搞活1996年以来新的逾期不良贷款的任务,因为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承担起上述任务。

第二个途径是,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还应允许那些办得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办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投资银行的全面金融服务。第三个途径是加快制定《信托法》,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使信托投资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个途径是要允许省市地方政府发展一批小型投资银行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小型的投资银行机构要为众多的不以上市为目的的中小型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进行全面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是投资银行开拓业务的广阔天地,是一个尚未被开垦的“处女地”,这一点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五个途径是要通过试点,稳妥地逐步允许养老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美国1999年3季度末,养老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25.1%,所占比重极大。但美国是成熟的股市,我国则是极不成熟的投机股市,允许养老基金进入必须采取十分稳妥和审慎的态度,切忌犯急于求成的错误。

第六个途径是要稳妥地审慎地逐步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美国1999年3季度末,保险公司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比重为6.2%。在去年底,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了证券市场,待条件成熟时,将陆续推出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其他方式。

第七个途径是要加快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已设立16只,总规模达380亿元(只占股市总市值的1.4%),经营业绩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美国1999年3季度末,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比重为17.1%,在各类投资基金中,股票基金占优势地位,占53%,股票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1%,高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其次为债券与收益基金,占23%;再次为应税货币市场基金占20%,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占4%。看来,我国基金的品种也要多样化,才能有利于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群体。有的提出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国企改革的改造基金,通过发行债券或受益券,把老百姓的钱集中起来交给投资机构,给以一些政策上优惠,鼓励它们去改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盘活资产存量;有的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那个薄弱行业,就批准设立那个行业的投资基金,以增强政策引导的有效性。这些都是有益的建议,可展开可行性论证。此外,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对促进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积极作用。国外银行均不同程度地持有企业的资产,1996年日本银行持有企业的资产的比重为15%,德国银行为10%,法国银行为7%,美国银行为6%。我国因实行分业管理,不允许商业银行向企业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虽不拥有企业的资产,但为了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也极为关注和积极推动国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在这方面走在全国银行业前面的是太原市中国银行,太原市中国银行为保全对太原砂轮厂的近亿元贷款资产,经过周密调研和论证,提出了“太砂复活计划”,包括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管理,改善负债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实行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到“太原刚玉”股票上市,均由银行同志提出了周密的筹划(见1998年4月9日《金融时报》“从太砂到太原刚玉的启示”报道)。

从上述几个发展途径看,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不仅有需要,也是有可能的,其实投资银行也属于机构投资者,因投资银行业务中也有利用自有资金和借款对企业进行投资。至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关系,有的采用“直接介入”投资战略的方式;有的主张机构投资者不应当走“持股公司”的道路,应将其投资战略原则确定为“推选优胜

者”,适时进行投资转换的战略原则,这样不仅能避免资金流动性问题,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殊经营优势—即在广泛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识别和发现优胜者的才能,并根据新信息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机构投资者采取那种介入方式为好,还要靠实践来检验。但作者认为,要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必须具备一个客观条件是:政企必须彻底分开,取消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官本位制和上级组织的任命制,把任命权交给企业的董事会,在客观上要形成一个经理、董事长市场。

为了贯彻《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研究在我国如何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法人持股为主的资本市场。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参予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国内资本市场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够的证券发行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严格的信息批露标准,以便于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价;有标准的交易票据和交易手段,以便于交易的进行和市场流动性提高;能实现较低的税收和交易成本;有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泄露内幕信息、制造虚假信息者和操纵股市者进行严惩等。而我国现今的股市,虽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有了一些规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个不规范的、投机大于投资、非理性的股市。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

一、对实行股份制和开办股票市场,急于求成,缺乏认真研究,选择模式不当。从西方发达国家股市看,一种以美英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虽然越来越多,但都没有摆脱追求高流动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机性很强。另一种以德、日为代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有一种战略眼光,能着眼于对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资者那样追求短期效益。当时,我国发展股市如选择德、日模式,情况就会比现在好得多。二、我国股市仓促上马,立法滞后。1998年底,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滞后,也是造成目前股市不理想、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三、舆论和导向失误。在《证券法》公布前,理论界和舆论界只宣传股市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从股市筹资,而不重点宣传股市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将股市引入仅仅是“筹资和圈钱场所,使好多股份制企业老总不把投资者作为“上帝”,而看成是“阿斗”,不给投资者以应有的回报。《经济日报》记者陈剑夫同一位准备上市的企业老总聊天,问他为啥要争着上市,回答是:“这钱不一样,等于是白白拣来的,花起来没有还贷压力”(见1998年8月2日《经济日报》“募资使用叫人难放心”一文)。

四、信息披露失真。有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搞虚假包装,以欺投资者上当,使股民投资权益遭受损失,逼着投资者只好进行短期投机。最为典型的是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达1.57亿元,骗取了上市资格,使广大投资者上当,遭受了巨大损失。

五、严格规范监管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内幕人员和大户联手操纵股市有宽松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71条、184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多年来,我国股市上大户做庄、联手操纵哄抬股票价格,从中获得取暴利,广大小股民遭殃的事例屡见不鲜,至今对违规联手操纵的违法案例处理的很少。

六、我国股市投资者主要是4400万投资者散户。据上海证交所的资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公众股民散户占94%,机构投资者只占5%,自营者占1%。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市中,大量的机构投资者的退休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信托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占股市的50%以上。在每天的股市交易额中,2/3的交易额是由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我国目前以散户为主的股市存在着很大弊病:一是投机性强,换手率高,频繁的股票交易,导致股市狂涨狂跌;二是缺乏参予股市经验的散户,往往成为股市的牺牲品,大户的“美中餐”。据《中国证券报》调查,1994年-1998年股市中赔钱的户占50%-60%,多是散户。三是股市中散户多,缺乏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不利于参与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来看,要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股市稳定发展,除了必须端正、办好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牢牢树立投资者—股民是“上帝”的观念,坚决摒弃股民是“阿斗”、“圈钱的对象”的错误观念;证券监管机构除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进行监管外,还要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把我国目前散户为主的资本市场早日改造成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

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减少和降低小投资者、小股民的风险。通过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机构投资者通过发行基金、债券、信托投资等方式把城乡居民和小股民手中的钱吸引进来,由机构投资的专家进行投资组合,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可给投资者以较多回报。二是机构投资者采取“直接介入”,或“挑选优胜者”进行“间接介入”,以发挥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远比小股民的作用大。三是股市中机构投资者比重越大,股市发展越稳定,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对机构大户在证券市场中的运作严格进行监管,谁违规操纵股市必须严惩,要引导和鼓励机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追求长期效益。三是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增强股市发展的稳定性。德、日的证券市场并没有多大的交易量,但这两个国家已发展到了能与美国抗衡的地步。过去,我国股市追求交易量和股民人数,这是片面的。如何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我的思路是:必须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长线商业银行、短线投资银行(其别是投资基金)不协调跛足状态下运转。据我测算,1997年底,我国投资银行业总资产(系证券业)仅为2055.5亿元,只及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66228亿元的3%;投资基金总资产为100亿元(系1998年底数),只及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0.1%。1997年底,美国银行业总资产为47000亿美元,基金业总资产也达到45000亿美元,美国投资银行多达一万家,其中美林公司和摩根—斯坦利公司总资产就已达到4100亿美元以上。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投资基金业还处于弱小的地位,是难以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要求的,也难以适应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资产运营、资产证券化需要的。发达的资本市场必须有发达的投资银行业,资本运营即资本的市场化运营,包括企业兼并、收购、分拆、破产、重组、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等操作方式,都是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是依靠投资银行业中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和基金业的发展离开投资银行家是寸步难行的。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巨额的(约在3万亿元)闲置存量资产,如果没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要想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由此可见,为了早日改变目前投资银行业处于弱小地位的状况,为了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必须把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作者认为,只要开拓思路,采取压长补短的多途径发展的策略,就能扭转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处于短线的局面。现对加快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展提出以下七个可供选择的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加快发展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必须十分重视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中挖掘潜力。因为,原来国有四家专业银行按行政区划广设机构,现在向商业银行转轨,要撤并机构、减员增效,在此形势下,采取压长线补短线的策略,加快投资银行业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完全有可能的。有可供选择的三种发展途径:一种是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总分行抽调一部分高学历、高智力的人员筹组新的总分行制的四家大型的国有投资银行机构,为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第二种是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银行方向前进,看来,在加入WTO日益临近的情况下,这一步改革走得越早越主动。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看,全能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从银行贷款到证券融资的全面金融服务,还通过参股、控股控制企业,参与企业决策,形成了紧密型的银企关系。但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仍然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只有那些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才能获得银行的融资,并得到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对于长期经营亏损的企业,银行必定会主持、监督其实施破产,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德国银企业之间关系密切但不相互过度依赖,银企关系通过市场规则进行约束,而政府不进行干预。德国的全能化银行制度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第三种是在暂不修改《商业银行法》条件下,得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成立附属的投资公司,采取投资银行办法,承担搞活1996年以来新的逾期不良贷款的任务,因为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承担起上述任务。

第二个途径是,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和办好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还应允许那些办得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办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投资银行的全面金融服务。第三个途径是加快制定《信托法》,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使信托投资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个途径是要允许省市地方政府发展一批小型投资银行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小型的投资银行机构要为众多的不以上市为目的的中小型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进行全面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是投资银行开拓业务的广阔天地,是一个尚未被开垦的“处女地”,这一点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五个途径是要通过试点,稳妥地逐步允许养老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美国1999年3季度末,养老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25.1%,所占比重极大。但美国是成熟的股市,我国则是极不成熟的投机股市,允许养老基金进入必须采取十分稳妥和审慎的态度,切忌犯急于求成的错误。

第六个途径是要稳妥地审慎地逐步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美国1999年3季度末,保险公司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比重为6.2%。在去年底,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了证券市场,待条件成熟时,将陆续推出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其他方式。

第七个途径是要加快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已设立16只,总规模达380亿元(只占股市总市值的1.4%),经营业绩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美国1999年3季度末,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上市股票总值的比重为17.1%,在各类投资基金中,股票基金占优势地位,占53%,股票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1%,高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其次为债券与收益基金,占23%;再次为应税货币市场基金占20%,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占4%。看来,我国基金的品种也要多样化,才能有利于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群体。有的提出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国企改革的改造基金,通过发行债券或受益券,把老百姓的钱集中起来交给投资机构,给以一些政策上优惠,鼓励它们去改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盘活资产存量;有的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那个薄弱行业,就批准设立那个行业的投资基金,以增强政策引导的有效性。这些都是有益的建议,可展开可行性论证。此外,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对促进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积极作用。国外银行均不同程度地持有企业的资产,1996年日本银行持有企业的资产的比重为15%,德国银行为10%,法国银行为7%,美国银行为6%。我国因实行分业管理,不允许商业银行向企业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虽不拥有企业的资产,但为了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也极为关注和积极推动国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在这方面走在全国银行业前面的是太原市中国银行,太原市中国银行为保全对太原砂轮厂的近亿元贷款资产,经过周密调研和论证,提出了“太砂复活计划”,包括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管理,改善负债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实行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到“太原刚玉”股票上市,均由银行同志提出了周密的筹划(见1998年4月9日《金融时报》“从太砂到太原刚玉的启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