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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试用期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3 11:25:06

运营试用期总结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1篇

运营部门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一

在公司领导的决策和领导下,运营管理部自2016年6月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工作,极力推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不断完善公司各项操作规程及制度,同时加大对各项目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项目协调处理各类长期积累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回顾运营管理这2016年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各项工作手册的建立

运营管理部自成立以来,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各岗位工作手册,明确各岗位作业标准及流程,规范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及其各岗位职责。经过6、7月两个月份的努力,各岗位工作手册相继出台:《客户服务工作手册》、《清洁管理工作手册》、《绿化管理工作手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手册》、《消防管理工作手册》、《工程维护工作手册》、《接管入住工作手册》、《装修管理工作手册》、《质量管理工作手册》。各项工作手册的建立,为各部门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对项目的考核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各项制度的推行,为了使公司考核机制更加健全,运营管理部10月份相继制定出适合康居物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年,物业公司将全面实施绩效考核,不断提升项目经营和管理能力,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与落实。

二、强化执行

在公司前期推行各项制度的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分人员对下发的各项制度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为了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与执行,运营管理部整合公司资源,深入项目,召开各部门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公司发展角度对项目人员进行公司发展及宣传,同时宣讲公司推行各项制度的意义和必然性,经过近一个月的磨合及试运行,各项目人员对公司推行的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同时公司制度逐渐被项目人员接受和执行,为公司其他制度的贯彻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培训管理

在公司各项工作手册下发之后,为了使各物业服务中心员工熟悉掌握其内容,了解各岗位工作流程及标准,运营管理部将8月份定为重点培训月,每天下午6:007:30对各服务中心员工进行服务礼仪、岗位职责、作业流程及作业标准培训,培训岗位含盖服务中心所有岗位:服务中心经理、客服、收费员、维修工、保洁员及公共秩序员,在8月份,运营管理部累计对各服务中心培训27课时。

随后在9月初,运营管理部结合工作手册培训内容进行出题,以试卷形式对所有人员进行考试,客服、维修工岗位笔试,保洁员和公共秩序管理员进行口试,经考试,合格率达83%,为项目管理提升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品质管理

在抓好项目培训管理的同时,运营管理部不放松对项目的品质管理,边培训,边检查各项目的基础服务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将检查结果贯穿于培训过程之中,经过每月2

至3次对各项目的服务质量检查,很快掌握了各项目的突出问题,为了尽快改善各项目管理现状,运营管理部深入各项目指导各项目经理,想方设法提高项目服务水平。运营管理部在开展对项目进行每月2次服务质量检查的同时,极力推进公司的三级夜间查岗制度,坚持每月对各项目进行一次夜间查岗。从6月份至今,运营管理部共查出209项不合格项,夜间查岗发现8起睡岗现象,并严格按照公司品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公司各服务中心都已充分认识到品质检查的重要性,并且按照工作手册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不断提高各自项目的管理水平。经过这几个月的运行,公司的各项制度正在逐步的贯彻,各项目的管理状况在原有基础上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运营管理部将继续全面推行公司制度和规范,并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考核,全程跟踪,全面控制。

五、投诉处理

2016年,运营管理部在处理项目业主投诉方面,共接到服务中心各类投诉事件17起,针对项目的各类投诉,运营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长垣县实际情况,从项目管理角度出发,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且考虑业主心理需求的角度逐一接待解决,不回避,不推诿,在面对那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运营管理部更是细心、耐心的向业主解释,经过一遍又一遍的向业主做工作,最终使一些在项目上积压很久解决不了的问题得到解决。例如,清华苑和龙首苑业主因接房晚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在向多户业主解释之后,业主最终全额把

物业费交了;还有清华苑9号楼1单元101号业主家水表产生了3000元的水费,硬是把责任强加给物业公司。运营管理部在和业主面谈之后,指导项目经理通过物业查询档案及到自来水公司查询各月抄表读数,证明其在装修完入住之前水表完全正常,最终将此户业主问题圆满解决。从而帮助服务中心解决了一些难以解决问题,维护了公司利益。

六、营销配合

2016年,物业公司在配合营销方面,配合长垣和封丘开盘及营销活动共计6次,运营管理部在物业公司公共秩序人员少,值班难以调整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对龙首苑和2080两个服务中心人员进行整合,合理调整值班,保障营销需求,尤其是在今年十一期间举行的变形金刚展和十一月份举行的奇石根雕盆景花卉展,由于展示活动时间较长,人员需求较多,运营管理部和各服务中心更是想方设法满足营销活动需求,确保营销活动顺利开展。

另外,在封丘6月29日举行的开盘和9月7日的产品推介会上,物业公司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封丘业主及客户展示了康居物业形象,受到了华星臵业和封丘社会各界的赞誉。

七、工作反思

2016年,运营管理部在康居物业发展史上写上了浓重的一笔,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运营管理部的工作距离公司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和很多的不足,现分析如下:

1、对服务中心员工培训不足,导致员工对工作职责不明,作业

流程不清晰。

2、对服务中心员工工作过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员工存在有偷懒现象。

3、对员工作业现场指导欠缺,致使员工工作方法不得当,走弯路,达不到目标效果。

改进措施如下:

1、加大对服务中心员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明晰作业流程,提升业务能力。

2、加大对各服务中心的检查力度。

3、加大对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杜绝员工工作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

2016年已经过去,运营管理部在全面总结的同时,也在全面的寻找更好的工作方法和突破,并不断完善自我,满怀信心的向2014年目标奋进。2014年,运营管理部紧密围绕物业公司发展战略,全方位、深层次实施物业服务转型升级,并不断确立和巩固康居物业品牌,强化富美地产品牌。

运营部门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本人自4月中旬份加入到精英部落,融为这个大集体以来,本着对服装品牌工作的充分热爱,用心做好每件事,做好这个直营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精英部落这一平台提升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回顾历程,收获和感触颇多。

(一)强化品牌形象,提高业务素质。

直营部工作最大的规律就是无规律,因此,我正确认识自身的工作和价值,坚持奉献、诚实敬业,细心学习他人长处,并能很好的虚心向领导、同事学习关于精英部落品牌文化,在不断学习中使自身的专业素质有所提高。

(二)严于律已。从进了公司这个大家庭以来,始终对自己严格要求,将耐得平淡、舍得付出作为自己的准则,在工作中,以制度、流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积极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三)强化运营工作职能。工作中,注重团队建设等工作,在这短短几个月里,都能和同事积极配合做好店铺及销售工作,不会计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领导的培养与工作各方面的支持,以及自己的努力,这几个月以来自己的营运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在精英部落直营部, 这半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在第三季度安排我代为管理营运一组的组长一职,这些都离不开公司领导的严格要求与培养,对我来说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与挑战,对于下半年的工作,我罗列了以下的工作计划及安排:

1、不定期组织本组工作会议和每日早晚例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反映员工及柜组情况,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2、认真协助营运总监工作,落实每天的工作内容,发现违规及时纠正;

3、了解本组人员思想状况,排除不良倾向,即时汇报,研究予以解决;

4、严格落实本组员工遵守工作流程、工作要点和规章制度,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5、熟悉本组员工的工作状况,分析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要领;

6、不定时巡视各岗位,指导本组员工工作并督促完成;

7、宣传团队精神,弘扬企业文化,牢记公司宗旨,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组织市场调查,反映卖场存在的问题及顾客的真正需求,定期进行总结报告;在三季度完成主通道的招商工作,并对南广场的空铺进行招商;以及对于明年公司品牌升级,对一些意向商户的储备。

9、努力学习有关知识,对复杂的要领能考虑到每个细节,对员工能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和督导方式;

11、组织并参与策划有利于商户销售及品牌推广的促销活动;

12、主持本组会议,分析工作现状,提出工作要求和解决办法,明确工作目标;

13、解决问题要有章可循,注重个人修养,给员工树立良好形象;

14、分配区域的招商,收费及创收任务,以及各种指标,随时关注各种指标的完成情况;

5、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司领导让我担任一组代组长,这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赋予我一种责任。因此,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受教育过程。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我一定虚

心学习,认真并加倍努力的工作。虽然实际工作中还困难重重,但我将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挑战风险、迎难而上、勤奋敬业,为世纪金源的未来,奉献自己的力量。

运营部门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转眼间,年挥手向我们告别了,在这新年来临之际,回想部门一年来所走过的路,所经历的事,有失败,也有成功,有遗憾,也有欣慰,部门这一年中人员业务知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首先得感谢公司给我们提供了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条件,感谢董事长给我们不断地提供指导及支持,并带领我们前进,使我们与公司又共同努力度过了一个不平凡的春秋。一年来,运营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开拓市场 -- 建立分支机构

1、为了更好的了解市场、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额,本年度我们组织部门人员对等七个省内地级市和的招商市场进行了详细地摸底调查,掌握了当地的设计市场情况,拜访认识了很多同行朋友。这一年中,联系拜访客户家,有单项业务合作意愿的家,有全面业务合作意愿的家。

2、成立分支机构:

(1)分公司家

(2)分所家

二、分支机构完成项目业绩

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个,合同总额万元,已到账万元,实际已收管理费万元。

三、运营部自营项目:

运营部自营项目一个,合同总金额万元,已收万元。

针对本年工作中关于管理与业务做如下总结:

一、坚持规范化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奠定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明确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目标,对部门强化内控、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对业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制定详细操作细则,实行有效地管理措施,防范了经营风险。

3、所有分支机构的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程序运行,保证质量,重服务,做好部门运营工作。

二、保障业务工作稳健推进,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

1、部门加强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规范管理、规范经营,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

2、开发新渠道、维护老渠道,发挥公司业务优势不断开拓客户市场,主动向客户宣传我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优势。

3、主动拜访各地级市同行、开发商、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人脉、提升品牌影响,加大合作几率。

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分支机构技术力量参差不齐,造成反复审图,耽误时间,今后要多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的技术要求执行,提高效率。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2篇

纵观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少数已开通多条线路的轨道交通单位对运营介入工作比较重视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更多轨道交通单位仍处于摸索阶段。运营介入工作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运营介入总体滞后,主要介入时间节点还停留在验收、接管阶段,前期规划、设计工作缺乏运营方意见。(2)组织机构设置不当,不能提供足够的协调力度和有效沟通渠道。许多城市轨道交通单位甚至不设立组织机构,导致运营介入流于形式而缺乏实效。(3)工作机制不完善,部分轨道交通公司仅了指导性的原则,无配套的规章文本和工作制度进行落实,介入工作不能顺利实施。(4)工作内容不明确,介入组织工作未能形成标准工作流程,诸多问题不能在建设前期得以反馈、纠正。

2运营介入策划

介入工作策划应与新线工期策划同步进行。针对目前轨道交通介入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需从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工作计划等方面入手精心策划。

2.1成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需精简高效。依据轨道交通项目管理特点,可成立三层(决策层、指挥层、执行层)垂直管理架构(见图1),统筹管理、分层对接。此机构专门针对运营介入工作成立,不影响也不替代原公司各部门职能,同时满足后期验收接管、联调演练等工作组织需求。决策层的领导组由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制定介入工作的指导方针,决策工作组上报事宜,决定重大问题处理意见。指挥层的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的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指挥介入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各类问题、督促相关方落实问题整治。执行层的各专业组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专业(车间)负责人组成,负责介入工作的具体实施,汇总、对接、处理各类问题,提出问题处理意见。

2.2建立工作机制

为使组织机构有效运作,必须配套对应的工作机制。运营介入需制定系统化工作机制,包括管理办法、规章文本、工作制度、资料归档等。运营介入总体工作机制见图2。(1)审定、《运营介入新线建设管理办法》。此办法是运营参与新线建设的核心管理文件,明确界定运营介入新线建设工作中各相关方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方式、要求等,并组织实施运营介入工作。(2)建立规章文本体系。依据轨道交通工程特点,与介入工作相关的规章文本主要包括安全(含工地)管理规章、验收工作流程、移交管理办法、联调演练总体方案、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方案等。以上规章,部分可结合前述参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新编。(3)制定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具体体现为运营介入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有效运作手段,主要包括例会制度、周报制度、对接制度、协调制度、考核制度等。(4)成果总结与资料归档。所有介入过程相关的技术资料、会议纪要、问题记录表、现场记录、调试记录、专题报告等均按照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在线路开通运营后,进行运营介入总结,形成介入成果文件,作为后续线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2.3制定工作计划

2.3.1采取WBS(工作结构分解)进行工作分解原则上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前的工程行为均属于建设方职能。“运营全介入”要求运营方全面参与试运营前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可采取WBS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作结构分解(见图3),以明确运营介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2.3.2依据工期策划制定介入计划在WBS基础上,提前制定总体计划及实施计划。总体计划应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工期总策划进行制定,主要是统一各部门之间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并落实年度人、财、物等筹备工作计划。实施计划应结合各设备设施设计、施工、调试具体计划制定,是介入工作的落地执行计划。2.3.3动态调整实施计划因受诸多因素影响,原工程进展会实时变动。一方面,介入实施计划必须随工期实况动态调整、优化,提高计划可行性;另一方面,运营介入也应根据运营筹备的需求(如试运行期3个月等),对工期的实施提出调整的建议和措施,以期轨道交通线路能如期、顺利、安全地开通试运营。

3运营介入组织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可划分为工程前期、工程实施、验收接管、综合联调演练等4个阶段。运营介入新线建设工作需结合工程实况采取有效方式分阶段逐步组织实施。有效地介入工作方式包括组织调研、开展专题、提供或审核各类资料、参与会议、现场检查、跟进施工作业、参与调试等。

3.1工程前期阶段

(1)规划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方应向运营方提供规划选线等基本情况;运营方应根据线路运营经验,对工程可行性报告运营相关章节内容提出修编意见,并参加工程可行性报告交流和专家评审会。(2)总体及初步设计。建设方、总体设计单位就设计技术原则及依据征求运营方意见;运营方应选取部分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就设计文件相关章节内容提出意见。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设计文件初稿,安排运营方参加设计文件会审,并就运营方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3)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后,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施工图目录和具体图纸资料,并组织运营方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强审工作,运营方及时提出意见。

3.2工程实施阶段

(1)工程招标。在编制工程招标技术文件时,建设方安排运营方参与用户需求书及技术要求的研讨工作,运营方应组织调研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的功能要求、技术规格、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专业培训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需求。建设方安排运营方参与设备系统开标、授标前澄清、合同谈判等工作,运营方及时安排人员参与。(2)设计联络。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设备系统设计联络相关文件,组织运营方专业人员参与设备系统设计联络、设计沟通等相关会议。运营方应结合运营需求审核技术资料,对设备系统的具体技术细节提出意见,积极配合完成设计联络工作。(3)设备系统生产制造。建设方组织运营方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设备的监造、调试、出厂验收等工作。运营方需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文本、试验大纲、运营需求等,参与相关设备的制造、验收过程,及时提出优化建议。(4)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运营方依据工程筹划、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文件,跟进现场施工(含隐蔽工程)进度,掌握工程施工动态和重点工程进度,及时调整优化运营筹备工作。建设方敦促施工单位、供货商及时提交设备安装相关技术资料并向运营方提供,协助运营方参与现场施工、设备安装等监理、工地例会。运营方依据技术资料、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提出施工安装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设方将相关例会会议纪要抄送运营方相关部门。(5)单体(系统)调试。运营方需根据运营筹备、人员培训计划需要,向建设方、供货商提出设备系统资料需求及培训需求;建设方、供货商根据运营方需求,按计划提供设备系统的技术功能说明书、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等文件资料。运营方应及时学习研究并提出资料的优化及补充意见;各供货商应按要求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建设方组织运营方参与设备(系统)单体调试,运营方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完成后在调试记录上签字确认。单体(系统)设备调试完成后,供货商向运营方提供系统调试报告、测试记录表、遗留问题汇总表等。

3.3验收接管阶段

(1)工程验收。运营方应作为建设方代表成员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就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方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建设方相关人员对问题作跟踪处理并明确回复。为确保试运营评审顺利进行,建设方须在各阶段验收后向运营方提供1份非正式的验收资料。正式验收资料应在竣工资料交接时一并向运营方移交。(2)三权接管。三权接管主要包括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调度指挥权的交接。运营方与建设方共同起草编制接管方案,并经领导组审核后实施。移交前及移交过程中工作组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专业组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期限。对重大行车、消防、设备的安全问题,专业组、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不能协商一致的问题,报领导组决定处理意见。

3.4联调演练阶段

(1)综合联调。运营方牵头组织,协同建设方各部门共同实施综合联调工作。运营方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综合联调发现的问题。建设方相关部门敦促各相关设计、施工、供货商积极处理运营方提出的问题并作回复。(2)运营演练。运营方应负责编制试运行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需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配合试运行的演练、保障等工作,确保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前基本完成试运行及各项演练。运营方应将试运行及运营演练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建设方就报告所列问题及时组织整改。(3)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运营方需及时全面配合评审主办部门编制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并参加评审会议,负责运营相关内容汇报及交流。根据试运营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报告,建设方负责实施相应工程整改工作;运营方应积极配合为整改工作创造条件,做好整改相关记录及备案。

4问题收集与处理

4.1问题收集

运营介入实施过程中,各方应采用统一EXCLE表格对问题进行记录、汇总。对于每个问题,所需填写的内容不限于表1所列项。填写问题纪录表的具体规范填写要求见表1。

4.2问题处理

所有发现问题应按收集、反馈、协调、整改或消除、归档等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总体遵循分层协调、逐级上报原则。遇重大问题,专业组可直接上报工作组、领导组处理,具体流程见图4。

5结语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3篇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立足安徽省营改增试点现状,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影响,认为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减轻,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增加;同时,现代服务业税负也会减轻。由于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截止到2013年年底,营改增对安徽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凸显。总体上看,安徽省税收收入、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总额都在增加,但增值税增幅在加大,而营业税增幅在缩小。

关键词 :营改增;税负;税收收入;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56-02

安徽省作为营改增试点最早的省份之一,研究分析营改增对安徽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对今后营改增的扩围有重要的意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省乃至我国税收收入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因此,营改增对税收收入的总量和结构都会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到财政收入和支出,从长远看,安徽省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1]。

1 安徽省开展营改增试点现状

营改增试点后,全省地税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税收工作安排,统筹做好税收收入征管和纳税服务发展两项工作。2013年,安徽省地税部门全年共完成税费收入2000多亿元,实现了“总量破2000亿、双双超计划”的目标。同时,积极推动税收管理创新,成功开发出新的地税管理系统,有利于推进税收征管数据在省级税务部门“大集中”,全面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我们要继续做好对试点前期营改增的“1+6”行业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尽快做好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完成广播影视行业、铁路运输以及邮政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工作,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工作。

截止到2013年底,安徽省“营改增”涉及纳税人户数已达6.91万户,比年初增长64.1%。其中:一般纳税人8817户,占比12.76%;小规模纳税人60282户,占比87.24%。交通运输业46919户,占比重67.9%;现代服务业22181户,占比重32.1%,这和安徽省的现状是吻合的,说明安徽省的现代服务业还不够发达,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 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税负影响分析

2.1 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2]

2.1.1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影响

2.1.1.1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与试点之前相同的税率3%,计征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为1/(1+3%)*3%=2.91%,和试点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较税负降低了(2.91%-3%)=-0.09%,降低幅度虽然不大,但却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利益。

案例:某A公司是一家小型运输企业,年营业额为30万,利用本轮营改增试点的政策规定,A公司被定义为小规模纳税人,则A公司的实际税率从3%降低到2.91%,结果A公司的税负大约减轻了300000*(3%-2.91%)=270元,这样直接增加了A公司的利益。

2.1.1.2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1/(1+11%)*11%=9.91%,这较营改增试点后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下跌(11%-9.91%)=1.09%,不过和过去执行3%的营业税率相比较税负任然上升(9.91%-3%)=6.91%,即使在考虑扣除进项税的影响情况下,如果它没有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种上升是巨大的[3]。

2.2 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影响[4]

营改增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化和创意、物流和签证咨询服务等行业。营改增试点后,现代服务业将采用6%的增值税率。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前适用5%的税率,适用“服务业”营业税税目,营改增试点后采用增值税低档6%的税率,表面上看税率增加了(6%-5%)=1%,但是实际税负为1/(1+6%)*6%=5.66%,较试点前税负增加了(5.66%-5%)=0.66%,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17%的抵扣作用,这会导致实际营业税税负高于增值税税负,这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 营改增对安徽省税收收入的影响评估

3.1 总量评估

2013年,安徽省全力推进“营改增”试点,全年全口径国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42304000000元,同比增长6.6%,比上年增加收入8828000000元;全省地税系统共完成入库各项税费收入共212600000000元,较上年增加收入31100000000元,增长率为17.1%,并且收入规模首次突破了200000000000元大关,其中包括,地方税收收入139800000000元,较上年增加收入18200000000元,增长率为15%,且超出1.7个年度计划增长目标百分点。以下就营改增试点前后安徽省税收收入总量的变化进行分析。

由表1可以发现:安徽省2009年至2013年税收收入的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增长的幅度在不断下降,2013年较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比例变化不大,说明营改增试点到目前为止对安徽省税收收入总额影响并不凸显;增值税的总额在不断增长,增长的百分比也在波动上升;2013年较2012年增值税增长的百分比变化很大,有6.44%增加到28.07%,说明营改增试点到目前为止对安徽省增值税的影响很大;营业税的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增长的百分比在不断下降,尤其是2012年和2013年下降的比例比较大,2012年比2011年下降10.87%,2013年比2012年下降7.76%,说明营改增试点到目前为止对安徽省营业税的影响较大。

3.2 结构评估

在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6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85%以上;另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在安徽省乃至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有比较大的比重,下面就营改增对安徽省增值税和营业税结构变化做出分析。

由表2可以发现:安徽省2009年至2012年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2013年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略有回升,这说明营改增试点提高了增值税的比重;2009年至2013年营业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在波动下降,而且2013年较2012年仍然在下降,这说明营改增试点降低了营业税的比重;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也在波动下降,不过下降的幅度也不大,说明营改增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影响不太明显,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4 结论

营改增试点后,促进了相关产业的结构性转变升级和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试点取得了减税增收的双重效果,全省税收收入仍然在增长,增值税和营业税仍然是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营改增降低了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是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增加。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低于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这对现代服务业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截止到2013年年底,营改增对安徽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并凸显,税收收入总额在增加,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也在增加,不过增值税增加的幅度在增大,营业税增加的幅度在减小,说明营改增试点改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结构。

我们任然要继续努力,认真总结经验,对营改增实施以来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并且及时解决问题,该完善的及时完善,为下一步营改增扩围做好准备,扎实稳妥推进营改增扩围工作,努力实现增加收入和实现结构性减税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左明,王东。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带来的影响[N]。江苏经济报,2012-10-30(B02)。

(2)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年第23期(6)。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4篇

关键词 地铁运营 供电 新线 提前介入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保证新建线路更好地满足日后运营服务的需要,地铁运营各专业要提早介入新线建设,其中运营供电专业尤其需从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全过程参与,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将问题消化在前期,确保运营介入地铁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及目前我国建设程序,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分为:项目前期阶段、工程施工阶段、投入运营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又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而工程施工阶段又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联调、试运行。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财力情况,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

2、预可行性研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本项目与城市发展关系,本项目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在工程技术标准和方案设想、组织机构和建设速度等方面进行研究及初步技术经济评价,以判定项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了解规划选线的基本情况,重点为配合以下工作:

1)初步调查城市电网及外部电源引入情况。

2)初步供电系统方案。

3)配合车辆选型,初步确定牵引供电制式。

4)框算供电系统的工程投资。

3、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和节能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通过项目不得上报和进行下一步程序。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配合设计院编写预、工可报告运营相关章节内容。重点为配合以下工作:

1)外部电源方案:外部电源的方式(集中、分散、混合),外部电源的落实。

2)供电系统方案:主变电所的位置、数量及容量,中压网络结构及电压等级。

3)牵引供电方案:牵引网系统的标称电压(DC1500V或DC750V),牵引所的位置、数量及容量、牵引网悬挂方式(接触轨或架空网)。

4)电力监控与综合监控的关系界定。

5)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及综合接地方案。

二、总体设计阶段

落实边界条件,分割线路站位;明确功能定位,确定运营规模;梳理系统方案,协调设计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分割合同单元;筹划合理工期,控制投资总额。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牵头单位、总体设计院就与运营相关的总体设计技术原则征求运营意见,运营供电专业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总体设计单位确定相应原则及要求,并在编写运营相关章节的内容中提出运营需求和标准。

总体设计编制完成后,牵头单位向运营提供1套总体设计文件初稿,安排运营参加总体设计文件会审,并将运营所提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运营。重点为:

1)外部电源方案:电源点及引入路径的确定。

2)全线系统: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中压网络方案;中压网络方案;综合接地系统。

3)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主接线方案及运行方式;设备用房与设备平面布置;继电保护,测量、计量的配制;变电所交直流自用电系统;设备选型原则。

4)降压变电所: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主接线方案及运行方式;设备用房与设备平面布置;继电保护,测量、计量的配制;变电所交直流自用电系统;设备选型原则。

5)接触网: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设计条件及设计参数;接触悬挂设计方;设备、材料选型原则;线材使用张力。

6)动力照明: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动力照明配电系统典型设计;电缆、电线选型原则及敷设主路径;设备选型原则;设备接地与安全。

7)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方案;杂散电流监测系统;杂散电流日常监测及防护;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综合接地关系;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8)电力监控系统。

9)供电车间:设计原则及技术标准;综合维修工区及主要任务;综合维修工区定员及设备设置;房屋设置;检修设备配备。

10)设计界面划分与设计接口界定。

11)主要设备数量、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

12)册页附图。

三、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根据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文件)编制,由设计总说明书、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组成。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牵头单位组织运营供电专业配合设计单位确定运营相关的初步设计技术原则及要求并编写初步设计文件运营相关章节的内容,细化运营需求。

建设单位、运营供电专业、设计院之间的设计沟通原则上以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牵头单位负责向运营供电专业提供1套初步设计文件初稿,并组织运营供电专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会审,将运营供电专业所提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运营。重点为:

本阶段供电系统设计内容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深度”的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纸等,以专业独立编册。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向运营供电专业提供1套施工图目录和具体图纸资料,以便运营供电专业全面掌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系统功能状况,同时运营供电专业应将施工图的会审意见及时反馈。运营供电专业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运营功能相关的设计变更,建设及时将设计变更情况通报运营供电专业。对于运营供电专业通过技术联系单提出的需求或建议,建设单位、设计院需书面回复采纳情况。

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建设单位结合项目进展组织设计院与运营供电专业沟通交流,便于设计人员及时了解运营在设计细节方面的具体需求。重点为:

由于施工图设计周期较长,施工图设计一般分期分批进行。对于供电系统来说,第一批施工图为外引接地装置预埋图及设备预留孔洞图等,这批图纸应在总体结构前完成。电缆敷设及布线、二次接线原理、继电保护整定值等图纸一般是最后一批施工图,其间注意衔接。

五、施工安装

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是工程实施阶段中要点内容。供电设计人员在此阶段进行技术交底,配合设备订货和安装,根据需要变更图纸并参加供电系统调试。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土建工程开始实施时,建设单位向运营供电专业提供工程筹划、计划等相关文件,定期通报工程进度和计划调整情况,并说明需要关注的重点工程问题。运营供电专业掌握工程施工动态和重点工程进度,做好运营筹备各项工作的跟进。建设单位安排运营参加现场协调会,协调运营参与现场提出的工程相关建议,同时运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节点计划安排。重点为:

此间供电系统调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单机调试、设备组调试、变电所内设备调试、变电所间设备调试。供电系统调试期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中间须密切配合。运营供电专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完成设备系统的调试工作。

六、系统联调

系统联调在完成各系统调试后进行,是各系统之间的联合运行试验和调试。包括:系统间所有接口功能核对、性能测试和综合调试。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系统联调是实现机电设备系统的综合集成,实现工程中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的最佳匹配。重点为:

运营供电专业参与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现场办通报,在此过程中有新的运营需求应及时与建设协商和沟通。建设单位应积极处置运营提出的问题并作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处置的问题作备案。

七、试运行

试运行是为了全面检验车辆和机电设备系统是否正常,检验各设备系统间能否协调配合运转,检验运营管理能力是否满足运营要求,检查整个系统是否达到设计目标。

本阶段运营供电专业介入内容:

根据工程调试和验收情况,运营供电专业应负责编制本专业试运行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试运行演练顺利进行,并组织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进行试运行演练。运营供电专业应将试运行演练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建设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重点为:

对于供电系统在试运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往往要对保护整定值等进行重点调整。如果必要,在试运营期间也可以进行相关试验,如牵引网直流短路保护试验。

参考文献

1、何霖 主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筹备与组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9)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5篇

难点一: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

运费,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事项。也正因为这样,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交通运输业首先被纳入试点范围。但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与2013年8月1日之后运费的处理是有差异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同时存在,企业取得的运输业票据有五种: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五种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是不同的,其中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取得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而在8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之后,运输业票据则减少为四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这四种发票时,其可以抵扣进项的具体做法应修订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3%的征收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除了在发票获得和抵扣项目上的差异外,在“营改增”之前,对交通运输业所收取的运费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兼营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收取运费企业面临着应该以兼营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还是与货物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或是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运输费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8月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因甲公司自备汽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其中,甲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20.35万元,为乙送货上门取得运费收入20.3万元。

对于甲公司上述业务中所收取的20.3万元运输费用,“营改增”前要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即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营改增”以后,运输费用被列入增值税的范围,因此,甲上述业务发生的运输费用要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即:(1)甲公司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x17%+20.3÷(1+11%)x11%=20.46+2.01=22.47(万元);(2)甲公司未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

难点二:跨期业务的税务处理

跨期业务,是指企业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签订的在“营改增”实施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从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延伸到“营改增”实施之后的业务。由此,衍生出一个现实问题,即对于跨期业务,企业应该在何时按照何种税种进行税务处理。而“营改增”实践中,部分企业也因为未能对此做出合理合法的税务处理而遭受重大损失。

“营改增”实施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交通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5%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6%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则由原先按3%或5%的税率全额征收缴纳营业税转变为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在现有改革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确未来将持续将原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诸如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等也将择时改征增值税。由此,企业对于跨期业务或者有可能成为跨期业务的处理容易产生如下困惑:(1)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是否可以在约定收款期未到前提前申报纳税,从而利用“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差进行节税?(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试点实施之前,是否可以通过推迟结算等手段来推迟纳税筹划节税?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非常容易因为选择自以为对的处理方法,而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更有甚者被处罚后也不知悉其中原由。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实施办法中所称收讫款项款,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目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企业的跨期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时间,企业则应该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款时间,企业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2】丙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一份1年期运输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丙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起开始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首款35万元,5月1日收取第二期款项55万元,2013年9月10日完成运输服务并收取尾款83万元。已知丙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认为“营改增”的目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前两笔的业务在“营改增”实施后自然也要归为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因此拖延结算时间,并于2013年8月5日向客户开票收取首款35万元和第二笔款项55万元,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前面所述的政策法规,丙公司取得的前两笔货款属于“营改增”之前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只有最后一笔货款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将受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此外,丙公司还要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补缴在法定纳税义务时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难点三:挂账留抵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挂账留抵税额,是指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营改增”开始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虽然国家对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处理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财预[2011]538号《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但在“营改增”后的实务处理中,如何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通过哪些会计科目来计算抵扣这些期末留抵税额等等,这些问题足以让企业谈“挂账留抵税额”而头疼。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02013年财政部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案例3】丁公司是青岛一家既从事电脑销售业务又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3年7月31日,丁公司存在89万元的期末留抵税额。2013年7月8日,丁公司一批销售电脑,取得销售收入320万元,销项税额54.4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20日,又销售电脑一批,取得销售收入230万元,销项额39.1万元,并取得询服务费收入81.62万元,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额77万元,销项税4.62万元。此外,丁公司分别于7月23日和28日购进生产设备一批,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和金额45万元,进项税额7.65万元。

上述案例中,青岛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列入“营改增”的范围。因此,丁公司截止2013年7月31日的8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于2013年8月初转入丁公司的期初留抵税额。

同时,丁公司7月份共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98.12(54.4+39.1+4.62)万元,其中因销售电脑发生销项税额93.5(54.4+39.1)万元;发生进项税额14.45(6.8+7.65)万元。因此,丁公司的货物销项税额比例为95.30%(93.5÷98.12x100%)。据此计算丁企业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即(98.12 14.45)×95.30%=79.74(万元)。所以,丁公司2013年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可抵扣79.74万元(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为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最小值)。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6篇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0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0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产业、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预计该阶段试点结束之后也将陆续开始施行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相关文件废止

37号文整合了之前出台的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营改增试点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同时废止了下列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7号文基本上延续了财税[2011]110号文中的原则以及地区性试点期间的相关规定,应税服务范围绝大部分没有变化。

37号文将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将纳入营改增范围,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同时,37号文还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此外,广告设计在财税[2011]111号文中被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37号文则将广告设计纳入设计服务的范围;广告则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

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的若干修订

37号文的四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开展期间的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与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政策基本没有变化,但也有若干修订之处,需要纳税人注意。

1.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在税收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非常少,而且不希望因出口退税而增加其合规性管理的负担,还有部分纳税人认为适用零税率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或者通过测算对比,宁愿放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确放弃适用零税率可选用免税的政策为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提供了灵活性,对相关纳税人有利。

2.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然而,外贸企业在经营出口货物时适用免退税办法。在税收实践中,企业的出口退税通常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退税办法。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外贸企业必须从免退税办法改为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得享受零税率下的退税待遇,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性管理负担,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增加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成本。

37号文规定外贸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即与出口货物的政策一致,明确这一规定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3.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项政策变化有点意外,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可能是出于降低税务机关管理成本的考虑,总之该项调整对纳税人有益。

4.附件2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还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们预计上述政策可减轻营改增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影响。

5.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划分不再存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号文相应删除了原先允许部分试点纳税人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以计算销售额的规定。然而,对于那些原来适用该方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项调整可能会使其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加税收负担。

6.财税[2012]53号文中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没有明显政策变化的情况下,37号文删除了该项规定。那么,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运输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运输协定的,根据双边协定安排,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运输协定的,由扣缴义务人按11%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本刊建议

营改增试点的全国范围开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必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稽查和审核以弥补财政收入的减少,纳税人需要加强关注增值税合规性。纳税人须做好各种准备,符合企业的营运模式与供应链安排,分析营改增试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理解并掌握营改增的实施细则,针对涉及的业务,及时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与调整,并积极利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顺利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一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2013年5月3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7篇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其他3个配套的政策文件也同时印发。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个配套文件,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文/蔺红 厉征)

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或略有下降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在上海试点。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日前,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上海试点:为改革积累经验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谈及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试点行业:税负不增或略降

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负会有什么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谈及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安排:确保制度平稳连续

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十二五”:改革逐步推广全国

从现在到试点实施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了,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在谈及下一步改革时,相关负责人说,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财税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文/蔺红 厉征)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8篇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编 制:营运管理中心

审 批:

生效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2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2

第四章 员工培训与开发……5

第五章 薪酬管理管理……6

第六章 员工考核管理……6

第七章 员工调动管理……6

第八章 员工晋升管理……6

第九章 员工离职管理……7

第十章 员工考勤管理……8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10

第十二章 附则 ……10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原则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遵循“标准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集团(含控股子公司)。

二、各部门/单位可在本标准规范内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第四条 职责划分

营运管理中心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各部门/单位在营运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开展本部门/单位各项人力资源活动。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五条 每年年初,营运管理中心依据集团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制定集团人力资源规划。

第六条 部门/单位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规划工作要求,提供人才需求统计,现有人员结构、员工培训需求统计等数据,并对集团人力资源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部门/单位依据集团经营目标,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在营运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本部门/单位工作分析、工作评价工作,编制本部门/单位组织职责及《岗位职责说明书》(附表一)。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

第八条 招聘原则

集团招聘工作遵循“因需设岗、因岗择人”原则。

第九条 社会招聘

一、管理人员招聘

集团本部管理员工招聘由营运管理中心统筹实施,驻外机构及子公司经授权可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招聘活动。

(一)人才需求计划审批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组织规划、人员编制及业务需要,每月25日提交下月《人才需求计划审批表》(附表二)及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说明书》,确定拟招聘岗位职级、薪级(分级确定),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营运管理中心备案,开展招聘工作。

(二)招聘计划制定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人才需求计划制定月度招聘计划,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统筹实施。

(三)信息发布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拟招聘人员任职要求确定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四)简历甄选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说明书》及用人单位招聘要求,对应聘简历进行初步甄选后,确定初试人员名单(附表三《初试通知单》)。

(五)初试

初试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附表四),营运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初次面试(笔试、面试),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考察,确定复试人员名单(附表五《复试通知单》),安排复试。

(六)复试

用人部门/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二次面试(笔试、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内容进行考察,并确定复试合格人员名单,报营运管理中心。

四级以上人员及重点、敏感岗位须经集团分管领导面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七)背景调查

营运管理中心对拟录用人员(四级以上人员及重点、敏感岗位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及应聘资料核实,主要考察其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的真实性。

(八)试用

营运管理中心通知录用人员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对于表现优异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转正,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九)入职手续办理

1、集团本部新进员工报到当天到营运管理中心办理各项入职手续,驻外员工可在当地授权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新进员工须提供如下资料:

a.身份证复印件2张;

b.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c.职称证复印件1张;

d.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1份;

e.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3张;

f.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非本市人员);

g.原单位离职证明(非应届毕业生)。

试用人员必须按要求真实填报及提供个人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一律辞退。

2、新员工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后,部门/单位方可接收;为了保证试用期员工顺利工作,部门/单位须指定专人为新进员工培训考察老师,进行试用期培训及考察。

3、用人部门/单位应在员工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员工试用电子流程(附表六《试用审批表》)。

4、营运管理中心在新员工入职1周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附件一),发放《员工手册》;驻外机构需在员工入职15天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5、当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当事人须于一周内通知营运管理中心更改,以保证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十)试用期人员管理

1、新员工入职后,用人部门/单位应安排其满负荷的工作,布置若干任务,限时完成。以此检验其实

际工作态度、工作技能、解决困难的能力;工作任务要以书面形式记录(附表七《试用人员工作任务表》),试用期满时提交至营运管理中心,作为该员工试用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请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或遇法定休假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则试用期延长7

-15天。请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或请假未说明原因者,解除劳动关系。

3、试用期内,试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部门/单位及营运管理中心(重点敏

感岗位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集团将缓发其工资,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对于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转正

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所在部门/单位提交试用员工电子转正流程((附表八《转正审批表》)附试用总结及《试用人员工作任务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如部门/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时未按规定提交转正审批流程,则员工转正日期以提交流程审批日为准,且由部门/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十二)招聘评估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招聘计划及人员录用数量、质量等内容,评估招聘效果,报相关领导备案。

(十三)离职返聘

已离职员工原则上不再返聘,如因特殊要求,须报营运管理中心审核。

二、工人招聘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经营生产需要,自行开展工人招收工作,计划外招聘需报营运管理中心审核;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二)工人录用条件

1、年龄18周岁-35周岁。

运营试用期总结第9篇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本次从范围和行业两个方面扩大试点,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试点范围的扩大或可打破此前“营改增”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局限。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记者表示:“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他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也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营改增”机制。

2013年“营改增” 将减负1200亿

中国的“营改增”试点诞生于2012年1月,上海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6个月后,时任国务院总理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经过半年左右的试验,各试点地区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尝到了“营改增”的甜头。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

自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来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

在上海,一位从事物流辅助行业的老板告诉记者:“上海开始试点后,我们缴纳的增值税只要3%,而试点前缴纳的营业税则是5%。我们一年销售额还不到50万元,能减少税负我们很满意。”这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50万销售额计算的话,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2.5万元,而改增值税则缴1.5万元,为企业节省了1万元的税负。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据测算,此次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突破行业、地区局限 延伸抵扣链条

“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不仅对企业带来减负利好,或还将推动试点地区破解各种局限。

最近上海市政府在对外介绍“营改增”成效的时候表示,2012年以来,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从原营业税税制向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换,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了试点行业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截至2013年2月底,该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试点至今,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一些行业、区域方面的局限性也表露无遗。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对媒体表示,上海在试行“营改增”过程中,也发现了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改革试点的“行业局限”,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1+6”行业的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项目较少,使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因此出现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二是改革试点的“地区局限”,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业企业大多具有跨省市经营的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购买外省市物流辅助服务等业务,因兄弟省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物流辅助服务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相关局限与问题或可得以解决。

屠光绍认为,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打通和延伸,实现增值税更全面、更充分的进项抵扣,使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效应进一步传导、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无疑将为我国和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税制保障,产生更大的联动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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