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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5:16

民办教育论文

民办教育论文第1篇

民办高等教育是随着改革开放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逐渐壮大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办学经费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2013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718所(含独立学院292所),招生160.19万人,在校生557.52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02所,各类注册学生87.99万人。①根据表1中我国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重要文件及其投资方式的转变,可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初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正式的政策法规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活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环境相对自由,对办学体制、投资模式的约束条件模糊。这使得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找不到具体的政策依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的混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扩大并受到重视,国家及政府部门逐渐开始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直接表现是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构成了我国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所有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基础。原国家教委1987年7月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的主体、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办学资产的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然而,丰富多彩的高等教育实践与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法规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三无高等教育”的大量涌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教育的需求迅速增加,公办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产生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一些大都市出现了一些由退休教师和社会人士利用自己筹集的资金创办的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由于当时资源匮乏以及对社会投资办学的限制,这些高等教育形式几乎是无固定的办学场所、无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无专职教师的“三无高等教育”,这种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违规办学”不断发生。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与政策法规出现冲突,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机构许诺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导致高等教育市场混乱。三是“非法牟利”现象严重。民办高校利用国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规定,乱登招生广告,扩大招生规模,收取高额学杂费,从中牟取暴利。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如1987年1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日常财务管理、办学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管理。

2.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鼓励阶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次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1993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出台针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政策,明确提出了民办高校“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的投资方式,并且规定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同时也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把民办高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民办高校投资来源提出了“引入政府支持”,因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鼓励政府通过行政事业费的途径解决管理经费问题,即鼓励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经费投资。在这一阶段,最能体现国家促进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积极性的文件应属1997年7月国务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规定“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在教育机构解散进行财产清算时,可以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者的担心和顾虑,从而起到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的作用。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发展。但在实践中同时也存在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办高校的“营利”问题。从《教育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高校应定位于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投资者的逐利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是谋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由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资金大部分来自商业性资本,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些民办高校的营利目的和行为已经成为教育界“公开的秘密”。二是民办高校投资模式问题。民办教育在积极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为获得大量资金投入,民办高校探索了不同的投资模式:如民办公助模式,即由社会人士进行主要投资,政府部门给予土地、税收政策等优惠支持;民办民有模式,即投资主要由民间自行筹资;校企联办模式,即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投资模式,有些并没有像开始预期的那样使得民办高校按照政策预定的轨道发展,这些投资模式很多是违规操作、暗箱运行,如民办高校出现的“圈地运动”、利用税收优惠发展民办高校产业等。这些做法,实际上不但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反而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

3.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促进发展阶段针对我国教育法律政策中关于民办高校投资的“非营利性”规定与“营利性”实践的矛盾,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以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经费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捐赠、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并且首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从而使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合理回报”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针对投资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政策、资助政策等,进一步规范了民办高校投资与回报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时期,我国民办高校不论在发展速度还是在办学规模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民办高校数量从2003年的175所增加到2013年的718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伴随着一些必须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一是教育投资过分依赖贷款,导致部分民办高校陷入债务危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机遇,民办高校纷纷扩大学校规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校纷纷向银行申请贷款,成为其主要经费来源之一。由于这一时期公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发展以及公办高校的扩招,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生源数量减少,投资收益降低,贷款就成了民办高校的沉重负担。二是由于公办高校以独立学院的形式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使独立学院成为公办高校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的模式。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3年民办高校数只有175所,在校生81万人,到了2005年就达到了547所(其中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212.63万人(其中独立学院107.46万人),实现了民办高校的跨越式发展。2008年2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了公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其中,独立学院在文凭发放、土地等政策优惠、名师教学、校园环境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方面是民办高校所无法比拟的,而人们对民办高校则缺乏认同感,甚至对其不屑一顾。这种强烈的反差使民办高等教育陷入严重的发展困境。三是民办高校出现了新的营利模式,与教育法律政策的规定相冲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出现了新的模式,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人在海外注册公司并上市,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营利性教育的政策法规。通过“海外上市”实现其营利性,这已经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营利的主要模式,已有的法律政策对这一现象的调控显得乏力。

4.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调整阶段民办高校办学实践中的趋利逻辑和法律政策的非营利性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关于民办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政策规定,否定或者不认同获得利益是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这一市场驱动理论。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同时存在公立大学、私立非营利性大学和私立营利性大学,并由市场机制决定营利性大学的发展,鼓励社会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还存在两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投资不均衡,这由投资的逐利性导致,也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依赖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的优越与否、交通是否便利、人口是否稠密等因素。因此,其区域化发展特征比较明显,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往往集中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和中部大中城市,投资资金也向这些地方集中,在这些地方办学可以有较大的招生规模,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回报率,而对中西部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高校的投资则极为有限,例如2011年位于东部地区的福建省,民办高校中举办者投入达到39300万元,而位于中部地区的黑龙江省和位于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分别只有417万和150万,差距十分明显。二是教育投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仍然存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走“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校的投资主要依靠学费收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费依然是民办高校投资的主要来源,民办高校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障碍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捐赠收入、服务收入及政府资助等其他投资渠道的拓展没有重大突破,多元化的教育投资体制没有形成。不改革和创新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管理,民办高等教育就难以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对如何实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办学进行了针对性的调研和讨论,如广泛征求民办高校办学者和专家的意见、充分论证法理基础等。以此为基础,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提出《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意见稿中拟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以通过和实施,有可能激发我国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热情,使民办高等教育走向市场化,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

二、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实践偏离政策要求的原因探究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从1978年到2013年,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实践总是偏离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要求,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政策诉求与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不相吻合或出现偏离。在法律政策无法有效规范和调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情况下,难以不在实践中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一系列问题,如民办高校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短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民间资本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持观望态度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持续快速发展,成为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与投资实践的问题,分析投资政策与实践发生偏离的根本原因,力求在解决这一问题中做到“标本兼治”。

1.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难以投入民办高等教育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分为财政性经费投资和非财政性经费投资两大类,其中财政性经费投资主要指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财政性教育投资主要来源于社会团体办学经费、学费、捐赠等。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但直到2012年才真正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公办高等学校资金普遍不足,民办高等学校更是难以得到支持。民办高校只能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主要依靠受教育者个人投资和社会团体投资作为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初始,限于当时的政治背景和经济条件,国家没有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相关的政策,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更是不可能。民办高校只能依靠私人投资。其投资者大多资金短缺,开始以学费滚动的形式开办培训班和助学考试。国家既没有鼓励政策以推动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也没有限制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民办高教投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适应社会需求自生自灭式地缓慢发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家缺少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鼓励政策,使得大量民间资本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持观望态度。2005年国家出台民办教育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政策后,社会力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总量有了较大的增长,民办高校的数量大幅度提升,到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2491所,其中民办高校718所,占比近30%,对民办高校的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也更加多元,但依然缺少国家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趋利实际,国家的财政性经费不可能投入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

2.没有准确把握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处于闭关自守的状态,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几乎不存在市场因素,同时在意识形态中以国家需求为主,不注重个人发展和需要,教育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国家需要的公益性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也是基于这样的价值基础,即教育事业是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要以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为目的。因此,从民办教育诞生起,针对民办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讨论,一直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话题。民办高校的主要投资来源是社会和个人的投资,其追求投资利益的要求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公益性总是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但就教育的公益性而言,主要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而并不取决于教育的营利与否。民办高等教育对于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其取得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不仅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种机会选择,实现了一部分学生自身人力资本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而且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了人才,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从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公立高校所提供的教育就是公益性的,而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就是非公益性的,教育的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提供者的属性决定的,而是由教育的自身价值决定的。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受到社会诟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法律政策在此问题上的模棱两可造成的。毋庸讳言,当今中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实际上都有营利行为,而且由于公办高校在资源占有、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学生的吸引力等方面具有传统优势,事实上为公办高校带来了巨大收益。有所区别的是,公办高校受到更多的监管和审查,而民办高校部分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更有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获得《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以外更多的非法收入,使得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学校发展,导致债台高筑,甚至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校秩序的稳定,引起社会公众对民办高校公益性的质疑。社会评价低和舆论不利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

3.法律政策不具体与政府管理行为失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和“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这些法律政策规定旨在提升地方政府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权限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创造性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但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具体,导致人为操控的空间很大,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下了“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运作的不规范以及腐败行为的存在所导致的投资环境问题,导致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出现不公平,使得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实际情况并非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出现投资实践与政策预期的错位现象。

三、民办高教投资政策与实践的调试

1.政策法规中明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完善清晰的法律政策规范是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保障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政策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民办教育政策规范体系,但是部分政策规范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规范仍处于模糊状态,既不利于财政性经费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亦不利于社会力量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应该具有重要影响。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者选择将学校登记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导致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政策走势来看,民办高校走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格局是妥善解决目前矛盾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在法理上理顺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可以激发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的制度安排得到保障。具体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根据不同的法人属性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目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根据其法人属性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需在自主选择时确定其营利性法人的性质还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应该指出,虽然已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权利,如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科研立项及鼓励资助等方面,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待遇相差甚远。通过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和差异应该是明确的。

2.正确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合法性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都是社会公益事业。我国人口规模世界第一,高等教育需求量第一,在政府的公共财力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新的选择渠道,使受教育者获得了高等教育的实体性机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适应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学习权利要求,从而实现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国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而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允许投资者从公益事业中获取回报,我们不能就此判断这些公益事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否定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即便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以后,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依然存在。法律政策所应倡导的应当是构建以公益价值为主导的民办高校价值体系,引导民办高校投资者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使社会、投资者、办学者都能够认识到公益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教育的公益价值。但教育的公益性不等于教育机构行为的合法性,任何公益性机构都应依法举办和运行,并应受到监督。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就应控制民办高校发展的风险,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促进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中,应重点关注教育投资资金的来源、使用及其获得利润的分配,尤其是分配利润时应该在预留教育发展基金以及提取教育发展必要的费用后,才可以进行分红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再投资,确保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并将民办高校的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使民办高校的合法性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还应逐步建立针对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引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情况、教育质量、师资投入情况、营利性、公益性等进行评估,促使民办高校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依法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3.准确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潜在风险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更大,尤其是在将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划分之后,营利性高校的办学风险将更加突出。归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支持以及社会捐赠等方法扩大其投资来源;而归入营利性高校的,则只能依靠投资者个人投入以及获取学生的学费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方面的风险,诸如投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及生源风险等。投资政策的风险主要是政策不明确,导致投资者在政策规范的实际操作面前深陷两难,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至今没有规定出台。在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后,相应政策规范的出台仍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应避免由于政策风险而出现的投资困境。财务风险是由于民办高校出现资金上的问题而导致办学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民办高校自负盈亏,如利用银行贷款来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当民办高校贷款超过其自身偿还能力时,会出现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影响学校正常财务运转的问题,尤其是营利性高校还可能出现投资主体的大规模撤资或者转移投资,这将给民办高校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学费一直是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最主要渠道,生源的数量和质量是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源争夺战也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民办高校在与公办高校争夺生源的过程中不具有优势,始终存在生源风险。基于此,民办高等教育应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构建投资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民办高校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加强民办高校投资的预算,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投资,并根据民办高校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民办高校投资的风险趋势,实现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

民办教育论文第2篇

在社会对艺术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之下,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政策加大了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比重,艺术课的开课率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低于80%,高中阶段的艺术课也要本着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原则开足开满。不断深化艺术教育课改、完善艺术教育手段、提高艺教水平,建设艺术教育高水平教师队伍已成为当前迫切的需求。同时,让全体学生能够经常性地参加内容丰富的课外艺术活动、全面接受艺术教育也成为一项必须规模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任务。但实际中与以上原则相悖的现象是:迫于现行的应试教育和升学率的需要,一些学校的艺术教育成了“空头支票”,出现了标有“足量”艺术课的课程表在实际中演变成“二次课程表”,也就是艺术课经常会被其他“主课”所替代的“潜规则”现象。长期的应试教育任务使得大多数学校艺术教育的硬件不足:师资缺少、设备匮乏;课程考核力度不够、教师积极性较低。这种对上级要求疲于应付、对艺术教育严重轻视的局面令人担忧。面对这样的形势,艺术教育必须走出自己的发展之路,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结合社会的教育需求,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做出思考。在深刻理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艺术教育的根本目的,对艺术教育的整体机制进行全方位的理论探讨。艺术教育机构在明确办学基础与办学条件差异的前提下,制定不同的培养任务、定位不同的办学层次,对艺术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基于以上的探索和实践,民办艺术教育便应运而生。

二、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优势

作为艺术教育事业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民办艺术教育已成为当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艺术教育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是社会进一步增加艺术教育投入,扩大艺术教育规模的有效方式。目前各级各类艺术教育机构正在兴起,创办民办艺术教育机构成为热潮。这项事业的兴起在整体上增加了艺术教育培养的力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艺术教育的发展。由此我们也看到了民办艺术教育的优势:首先是在办学基础要素方面。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具有财产所有和管理自,因此办学的生产资料不必依附于政府,它们在教育政策法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资源自我支配权。民办艺术教育的主体可以在办学的基础建设上,自行构筑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适应时代特征的发展规划,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配置师资、校舍、教学仪器,规划校园环境等。这些自能为保证办学质量提供必要条件。人事管理方面,民办机构大多实行聘任制,招聘范围不必受地域限制;聘用制度灵活,可以按需选聘人才而不存在强行配置。人才管理上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人才流动,自行协调、合理安置。这样的管理制度有助于选拔精通管理和实际教学各有所长的人才,并在人才的年龄和性别方面构造互补效应,有助于构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这就为艺术教育办学的制度构成、学科建设等方面创造了优势。财力方面,融资自由、用资自主的特点使民办机构能保障教育所需的各项开支,无需担忧因资金限制而造成的发展滞后情况。物质资源上,民办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计划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避免了公办教育机构因行政干预而造成的拖沓、低效配置局面。办学基础要素上的综合优势为民办艺术教学机构彰显其现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民办教育具备自我激励的发展动因。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较之公办机构有着独特的自我激励机制。面对与较为强势的公立机构的竞争,民办机构要承担较多的社会风险和压力。比如办学行为要接受政府政策法规的规范,要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要求;由于教育资源直接取之于社会,民办机构必须履行其对被培训对象的承诺,接受来自社会的舆论认定和行为监督。也就是说,直接服务于市场的处境使它们必须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质量至上这个办学理念就成了民办机构不必言说的必然宗旨。在这样强烈的竞争意识的驱动下,创业者们思维上的开拓性和实践中的开创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民办教育体制下的从业者时常具有较强的进取心,较之公办教育机构的人员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事业。汲取先进的教学理念,探讨和改进教学方法,采纳先进的教学手段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他们还会积极拓展信息渠道,重视来自被教育对象的信息反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逐渐走出一条自我完善、逐步提升办学层次的道路。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在办学思路上的特色意识较强。因为能够充分意识到特色、创新是艺术教育的发展之本,是衡量一个有机体是否具备生命力的标志,因此在实践中创业者们能够将特色理念不断融合在每个教育环节中。从管理者到一线教师都力争将彰显个性、增强活力的思想贯穿在艺术教育的实际行动上。当然,民办教育机构的这些特色发展优势,除了来源于创业者办学思路上的理性认识,还得益于他们区别于同类公办机构的优势条件。比如经营的自使他们在政策法规的允许范围内不必接受过多的行政限制,办学风格上有相对较为广阔的发挥空间。物质财力上的自由度也为特色教育的硬件设施提供了可靠保证。雄厚的人力资源也为特色教育在课堂中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以上优势促使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能充分彰显其特色优势,改变了过去艺术教育千校一面的平庸状况,向社会展示了民办艺术教育学校有特色、办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生动局面。

三、面临的问题及未来发展策略

第一,生源上的劣势问题。在当前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愿意接受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的学生,有很大部分来自艺术高考的淘汰者,这是在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还未在学历、学位方面完全取得全民认可的情况下,部分艺术高考落榜生做出的“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这就造成了民办机构生源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面对这样的挑战,民办艺术教育机构不得不在师资和管理上加大投入:更加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更加注意因材施教,更加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自身效益的关系。教育事业本身具有公益性,从事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选择了社会公益事业,这就要求民办艺术教育机构从业者要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能片面地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民办艺术教学机构的投资者要将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与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可有所偏颇,否则由此带来的利益膨胀思想必然会导致艺术教育市场的混乱、民办教育体制的瓦解,那么民办教育机构最终也会因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撑而导致丧失后续发展动力。

第三,艺术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很难对艺术教育的结果和成效给予准确的测定,人们难以制定出一套整齐划一的标准来对民办艺术教育的成果加以评定,因此对民办艺术教育结果的评判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全民兴办艺术教育的热潮中冷静下来做更加深入的思考,找到加强对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合理监管、科学评定的方法,以促进民办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四,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办学规模与提高教学质量的关系。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各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在初具成效的基础上考虑扩大办学规模,这也是适应艺术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容忽略的是,合理地扩大规模并不能以牺牲办学质量作为代价。在将质量意识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民办机构可以自行加大未来发展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办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要更加注意更新教学观念,提升教学水平,创新培养模式,使自身的内在实力与外在的形象相辅相成。

民办教育论文第3篇

(一)培养方式有误

民办高校在我国的生存环境受到公办高校的积挤压,竞争十分激烈。民办高校急于求成,在人才培养方式上出现了很多的的误区。学校的定位不准,民办高校以公办高校本科教学的标准来衡量自身,用这样的标准来建设学校,没有根据学校的现状、学生的水平来进行继续教育。普遍采用“批量化生产”方式进行人才培养,教材、教学内容、考核标准都相同。

(二)缺乏特色

民办高校的教育与公办高校的教育是有区别的,民办高校之间缺乏特色也是很大的问题,学历教育定位与统一的人才培养标准使高校间的继续教育趋于相同,相互之间只对劣势进行比较,没有特色和优势可比。另外,不同区域的民办高校也没有显示自身的地方特色。不同地域,文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对人才规格的需求结构是各异的,继续教育没有体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之不相适应。

(三)人才培养的时效滞后

社会是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变化的。民办高校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的制定,学生对知识的接收都不是实时的,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就导致学生接受的继续教育的内容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之前的市场需求,出现了人才培养的滞后性。学校在设置专业之前,往往只会跟随社会当前的需要,没有细致的分析专业的未来走向,不具有前瞻性,学生接受继续教育完毕后,社会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改变。

二、民办高校本科继续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对策

(一)找准自身定位

要找准继续教育的定位,民办高校首先要找到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潮流中自身的发展空间,明确继续教育在学校教学活动处于什么位置,对继续教育作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划,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时,必须坚持自身的定位,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

(二)构建继续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民办高校必须正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摒弃落后的人才培养理念。构建一个能够实现社会与教育之间的交流互动的体系,以培养社会所需求的综合性人才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原则性的指导。在继续教育的实践中,不断深化体系改革,完善体系内容。

(三)积极创新,发展特色

教育特色是学校的生命力所在,必须打破民办高校继续教育的“趋同性”,发展自身的办学特色,才能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民办学校在对继续教育进行规划时需要考虑到学校所处的环境、地域因素、学校周边地区的人口、科学技术水平、文化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在西部的学校教育方式不能沿袭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办学特色,必须结合西部的状况,对教学计划进行制定与调整。民办高校应对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创新,才能培养出有专业好、适应性强的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理论、实践与创新的复合发展。

(四)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是继续教育的基础,教师综合水平的提高对学校的综合实力以及继续教育的成果都有积极作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的专业培训,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学习完毕后,进行相应的考核。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对民办高校十分必要,除了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教学经验之外,还应对教师的工程技能和实践操作水平作出要求。比如目前在公办大学本科教育中,许多教师既在大学中任课,又是相关企业的工程师,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

(五)创造“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方式

民办教育论文第4篇

民办高校教师和学生有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审视教育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一是情感关系的异化。私有化的民办高校,充斥着较强的市场氛围。身为打工者的教师从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活,学校给的待遇直接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能否全心全意地把所有精力都花在教学和爱护学生身上,全凭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良知。作为教育客体的大学生,花了远高于公办高校的学费,按照市场规则,他们期望能够从民办学校获得更好的教学和服务,认为学校和教师为他们服务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思想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尊师、敬师的伦理秩序,无法和教师形成情感上的共鸣。教师和学生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教育主体和客体之间有些买卖关系的意味,不能形成亲密的师生关系,虽然公办学校也存在此类现象,但民办高校表现更甚。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客体与教育主体的情感关系相异化。二是教与学的异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大学生知识水平和理论水平较差,但市场意识较强,最关注的是未来的就业问题,所以多数大学生往往只注重专业知识,忽视人文学科,尤其是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态度不端正,表现为逃课、厌学等。同时,教师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去迎合学生,片面追求课堂气氛,导致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无法形成良性互动,也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异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党委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弱化

公办高校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直接实现党委对高校的领导,能够保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主导地位。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校长负责学校的管理,同时由政府派代表进驻民办高校,担任党委书记,并对高校的办学进行督导。但在实际工作中,民办高校多采用家族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举办者及其亲属才是民办高校的真正决策者和管理者,虽然党委书记作为政府代表可以在总体上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但在具体参与学校的方针政策的讨论和监督过程中,受到很大的局限。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多是自筹资金办学,很少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政府对民办学校没有资助或资金帮扶少,相应地在民办学校的发言权也小,对民办高校的影响也就小,因此政府派驻的代表———党委书记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里的领导力不从心,造成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力度的弱化,助推了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异化现象。

(二)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办学目光短浅

较多的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把办学当作投机性的盈利企业来做,没有办教育的公益性意识,举办者及其家族急于从办学中获得回报,也没有办一流名校的梦想,不愿在教学、科研和人才的培养上加大投入,更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理论等人文学科对国家、对学生全面发展和办一流学校的重大意义,只是把目光放在眼前的市场需要上,片面追求学生当前的就业和节约资金,不考虑培养出来的“产品”的发展潜力和学校的未来前景。当然,国内民办高校的外部生存环境和国外私立大学相比差距很大,它们缺乏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办学投资和发展的力度受到很大的制约,只能把有限的资金投在立见成效的环节上。因此,民办高校在教学与管理的实践中表现出较为严重的重理工、轻人文,重应用、轻理论的现象,这是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出现异化的重要原因,并有可能会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没有思想,只会操作机器的“工具人”。

三、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异化的应对思考

(一)政府应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正能量

政府欲加强对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首先必须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和监督力度,这既是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支持,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统领民办高校的重要手段。

1.适当予以财政资助

对私立高校实施适度的财政扶持,为私立高校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的民办高校发展了几十年来,对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国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有责任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尤其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加强领导和给予资金支持。当前,公办高校拥有政府的拨款,资金较充裕,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提供保障,而在民办高校,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和评估,也会提供一些经费预算保障,如生均15—20元的教学、教研预算计划等,但由于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紧张以及办学者、管理者办学理念的偏差,实际上很少会动用这些预算经费,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相对较低,无法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量。高校是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场所,政府有责任为民办高校创设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并提供适度的支持,至少要对民办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专项经费支持,促进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2.给予人才培养支持

目前,民办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由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构成。外聘教师多为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年纪轻,教学经验少。专职教师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极少数公办高校退休教师;二是在民办高校服务多年的本科生,后经过在职学习拿到硕士学位;三是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从民办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构成来看,专职教师是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的主体,但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极少,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教师的水平明显要低得多,这与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与公办学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不相称。为了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应设置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门培养计划,如博士培养计划,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的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进而提高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信仰教育,培养他们对所从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予关心和照顾,使教师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去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培养国家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3.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要提高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针对民办高校的实际和特点,在对民办高校施以帮助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和严格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和促进民办高校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动民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防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流于形式,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评估检查,通过检查和指导,推进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质量不断提升,推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二)民办高校应凸显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职能

1.强化党委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

作为政府代表的党委书记,应想方设法为民办高校争取政府的各种支持,履行好督导职能,加强在民办高校中的话语权,领导党委充分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4],指导和监督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加强教师和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沟通、合作,构建党委、学工部门、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浓厚的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氛围,强化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统治地位,创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培养合格人才把好正确的政治方向。

2.转变思想,着眼长远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私立高校、尤其是一些名校,如哈佛、耶鲁等高校,特别重视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获得全面发展的学生,才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也更容易取得成就,获得成功,相应也提高了毕业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我国民办高校的举办人和管理者应摒弃重理轻文,尤其是轻视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学习发达国家私立高校的成功经验,要有长远眼光,善于总结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充分认识自身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民办高校面临的机遇是发展的外部环境将会越来越好,挑战是在生源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如何自保和发展。民办高校应紧紧抓住机遇,树立质量立校、特色立校、人才强校的名校意识,不断强筋健体,才不会被历史所抛弃。民办高校要学习发达国家私立高校重视人文学科的做法,对学生进行多学科、跨专业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有思想、懂技术的全面发展的人。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通识教育中重要的一个学科门类,更应引起民办高校的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是民办高校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校一切工作的生命线[5],民办高校应把它作为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工作来抓。

3.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

民办教育论文第5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陡然崛起,并且迅速发展壮大,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一支新兴力量,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将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拥有更加广阔的运作空间。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存在着困境与难题,民办高等职业教育要在高等教育中站稳脚步,要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民办高等教育工作者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现状

1.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给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带来了契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性文件。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民促法》相应的出台,在这个时期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阶段。

2.从精英教育转化为大众化教育中民办高校承担主力军的角色

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也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变。但是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和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问题。近年来,公办的普通高校的资源,虽一再努力扩大,但扩招之势,已显出后继乏力,而给民办高等学校提供正在蓬勃兴起的机遇,民办高等学校是1983年普遍兴起的,那时被称作“拾遗补缺”的“助学机构”,1996年民办高校被称作“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到2005年,全国已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300多所,在校生200多万人,占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的三分之一。目前民办高校已经义不容辞地挑起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重担。据估计,到2010年民办高校的在校生,将达到高等教育总在校生的二分之一。

3.加入WTO急需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是推动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直接动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对人才需求的数量和层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需要高质量的研究性、学术性人才之外,还需要大量实用型人才,特别是各行各业管理、生产、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多年以来,全国普通公立高校虽连年扩招,但办学层次和模式不灵活,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上述人才的需求。民办高等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真诚服务学生为宗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办学条件,敏感地捕捉并预测社会需求,灵活调整办学方向及专业设置,培养社会紧缺型人才,打造就业优势。可以说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出现与发展极大地缓解了市场人才供求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的经济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目前,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国家现代化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在增加教育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与大众教育的需求时,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得到政府、社会及民众的认可。但是,必须看到,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及其尖锐的内部和外部问题,这些问题使民办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

二、当前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不完善

部分学校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存在严重的“家族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民办学校发展初期能够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权力机制简便灵活易于操作。但是在民办学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不利于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缺乏监督,权力失去制衡,不利于调动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阻碍着民办学校进一步发展。

2.办学资金来源呈现单一性

当前,资金筹措问题一直是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我国民办院校且多以自筹经费为主,绝大部分靠学费支撑办学,资金积累少,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经费来源单一。这样势必导致民办院校师资短缺、教学设施落后、教学质量难以提高,从而难以进入良性循环,直接影响了学校的持续投入和稳定运行,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3.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不高

师资队伍比较薄弱、且不稳定,是困扰着民办高职院校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名师出高徒,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学校不断发展壮大的保障。目前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基本上是以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为主,其次就是新聘的年青专职教师等三部分人员组成,对其三种人员进行教学评价认为:a.兼职教师,是利用空闲时间来校上课,教完就走,除课堂讲授外,根本不能进行课外辅导,参与集体备课及各项教研活动,他们具有工作稳定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b.返聘的离、退休教师,又因其年龄偏大,精力有限,知识结构老化,难以保证教学的创新与活力,不可能适应新知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要求;c.部分年青专职教师,由于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福利、医疗保险与公办教师有相当大的差距,他们到民办高校,只是以此作为遭逢人生难题后的暂避或过渡,因此,没有敬业精神和长期服务打算,更谈不上恒定的事业心。这些都不利于民办高校的深层次发展,师资是形成教学质量的关键,没有稳定优化的教师队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4.实训基地短缺问题

这是目前困扰大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的又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自身建设实训基地的能力有限。职业学校的实力大多不能与普通高校相匹敌,自身缺乏足够的资金来建设实训基地,即使有建,在规模上、设备上、专业上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②缺乏外部实训基地。外部最理想的实训基地是各类大型企业,但企业考虑为学生提供实训或多或少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大多不愿给民办高职校提供此项便利。

三、主要对策

1.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民办院校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学院内部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而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是确保办学质量的关键所在。建议:①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②引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③积极借鉴学习国外私立院校的管理经验;④建立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⑤明确董事长和院(校)长的责任和权力,理顺校董关系。

2.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效益

引入竞争机制,竞争上岗,真正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坚持不唯职称看能力,不唯学历看水平,不唯历史看现在的标准,实行全员聘任制和教师挂牌上课制;建立新的分配制度,按照优质优价优酬的分配原则,提高工资、福利、津贴标准并着重于教师、教学和科研,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吸引和留住优秀、高层次人才。体制的完善和机制的创新可以为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效益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也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实力。

3.政府与民办学校共同努力,积极建立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师资队伍在民办院校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到民办院校的办学质量和发展前景。民办院校要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需要政府与学校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给予民办院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房改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其次,民办院校应制定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其三,社会舆论也应该充分报道民办院校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宣传改变人们的陈旧观念和认识。

4.保证教育质量是民办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教育质量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和矢志不渝坚守的底线。民办学校只有永不停歇的追求教育教学的质量,才能缩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差距。包括资金来源、师资力量和生源质量等方面的差距。首先,保证教育质量是提高民办教育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不可否认,确实有些民办学校只以赚钱为目的,忽视了教育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办教育的社会形象。在这种情势之下,对于民办教育来说,要想纠正社会偏见,得到社会承认,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保证教育质量,努力提高培养质量,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其次,只有提高教育质量,才能吸引更多的生源与人才,形成良性循环。生源越多,也就意味着学校选择的余地越宽,这样一来,学校的生源素质也就越高。从教育质量与人才之间的关系上看,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一方面,优秀的师资力量是提高教育质量的保证,另一方面,只有那些教育质量高的学校对人才才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是吸引人才、提高师资水平的保证。

5.校企一体,产教结合的模式特色是民办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学院依托企业办学的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开设与其相对应的实用型、技能型专业,并与下属企业单位建立与各专业相配套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的实践提供平台,使“教、学、练”有机结合起来。“学院依企业促发展,企业靠学院搞科研”,教学、实践、科研融为一体,使企业与学院之间架起了校企一体、产教结合,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结合,企业管理理念与教育教学理念相结合的桥梁,营造全新的育人环境,实现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专业教学与社会实践、学生学习与毕业就业的高度统一。

综上所述,新时期,民办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不断增长的技术型人才的市场的需要。相信在国家、社会、办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定能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曾贱吉.《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障碍及对策》.中国民办教育网.2004.12

[2]卢联珍.《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0.3

[3]朱俊杰.《关于现代民办教育的发展与管理》.教育政报.2005.10

民办教育论文第6篇

德圣孔子讲过一句名言:名正言顺。哲圣黑格尔也说过:“存在就是合理”。前者说的是,名分不正就难以推行;后者说的是,既然存在肯定有某种理由或必然性。圣人议论自有一定背景。但在我们看来,两个命题如果整合一体,用来指导本文对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分析真是再恰当不过的:一方面,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历经近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必有它存在的意义,有其存在的理由(必然性);另一方面,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正名定位。在21世纪的新曙光中,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采取何种对策?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人士不能不关心的。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幼儿教育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政策条件和内在动力

回顾我国新时期民办幼儿教育从多年无声无息到悄然兴起,从不见经传到刮目相看,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历程,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以前,开始孕育、萌芽,是为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1年,经过初步发展后调整、规范,是为调整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民办幼儿教育进入了大发展,是为繁荣阶段。迄止1997年底,全国民办教育机构5万多所,其中民办幼教机构达到2万余所。

在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同时,国家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民办教育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规范其办学行为。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8年8月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1993年2月颁行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国家保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起草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力、学体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完法规定不仅是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调整与改善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促进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紧密联系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既为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和特点。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幼儿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对策。

在空想社会主义大师罗伯特·欧文创立世界上第一个托幼机构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幼儿教育的类型十分单一。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发生了变化。各种幼儿教育形式纷纷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保育学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还有“普通教育团”、“临时教育室”、“蹦蹦跳跳室”、“小家伙团”、“游戏照顾中心”、“美国儿童中心”等;法国有幼儿学校、幼儿班,还有微型托儿所、“假期中心”、“休息中心”,以及属于“温和过渡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类似我国小学所附设的学前班);英国有“游戏小组”、简易幼儿园、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等;日本有幼儿园、保育所等。

从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百余年里,不仅幼儿教育类型单一,而且办学主体单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幼教机构是公立的(欧文创办),第一个以幼儿园命名的幼教机构则是私立的(福禄倍尔创办)。早期幼教机构主要是私立的、二次大战后呈现办学主体多元化。这是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目前的办学主体,有小学附设的、有家庭和私人兴办的,还有幼儿家长参与教育机构“值班的”多种办园主体。从世界范围看,除了少数国家把幼儿教育的高级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多数国家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一般说来,国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力相对少一些,而这部分职能则由民间承担了。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幼教机构大体上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如美国私立的占67%,前联邦德国私立的占67%,日本私立的占60%。

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儿教育在30多年的发展中,基本采用了单一的办园类型和单一的办园主体。这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的要求和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在10多年,尤其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除了对公办幼儿教育继续扶持外,在民办教育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政策扶持,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兴起,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民办的托幼机构,除了全日制托儿所与幼儿园以外,还有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幼儿园(班)、附设幼儿班等等。

民办幼儿教育的兴办和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现代比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本身就是幼教改革的新机制。作为幼儿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幼儿教育需求;有助于我国幼儿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所)的管理效率和效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幼儿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我国幼儿教育有了一个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的经济基础,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幼儿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战略的实施获得切实保证。此外,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还能促进人们办园观念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为拉动经济增长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应当努力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创设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二、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为“三患”、“三忧”,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穷国办大教育”的必然选择,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意义已为人们逐渐关注。但是,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原因——“外患”;二是内部原因——“内忧”。概括起来,可谓“三患”、“三忧”。“三患”的具体表现是:

观念误区。大一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及其与之伴随的“左”倾思想,依然在一些人的灵魂深处徘徊,姓资姓社之辩阴魂不散。虽然纯粹的“左”倾言行没有市场,也很少见到,但它却以“变态”的言行表现出来。如有人认为,唯利是图是人的本质。民办教育、民办幼儿园是营利的工具,应当限制发展;有人认为,民办幼儿园非公有国办,政府就不应当给予资助和扶持;有人认为,教育既是产业,学校(包括幼儿园)如同企业,投资人既然投资必有回报,因此,应把民办教育机构视作企业,课以营业税、增殖税……。

2.研究滞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伴随民办教育的产生发展,我国理论界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就整体而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的发展:研究人员少,队伍薄弱;研究成果缺乏针对性,流于一般化;基本问题——诸如民办教育的地位、性质、功能,民办教育立法、管理、运行,经济效益(规律)与教育效益(规律),办学盈利与投资回报,自主办学与加强管理,等等,都还未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3.操作混乱。这是观念误区、研究滞后的必然结果。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定位失当,一些地区,仍权民办教育为“必要补充”,地位视同私人企业;二是多头审批一些地方,教育、工商、公安、民政等均有审批权,且标准不一;三是泛化管理,对不同性质、类型、层次的民办教育“一视同仁”,缺乏针对性,缺乏组织人员保证;四是操作随意性大,宏观政策——“16字方针”缺乏对应的微观机制,如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问题。

民办幼儿教育“三患”的存在,主要是外部的,进一步凸现了民办幼儿教育内部的“三忧”。三大“内忧”的具体表现是:

1.动机不纯。从办学动机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的幼教办学者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事业型。多由教育战线离、退休干部教师创办,主要是为了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办学者大多还有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二是“学店型”。“学店型”办学是以赢利为办学的主导动机的。此类办学常以不着边际的承诺开其端,用“偷工减料”(如压课时,大班课等)骗术行乎中,终有聚敛钱财、众夫所指之果。三是混合型。这类办学者并不十分明了教育的本性和特点,他们视“办学”为三百六十行之一行,把办学作为一件事来做,信奉等价交换:我给你子女优质教育,你给我高额回报。人各有志。客观地说,人们的各种动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育以育人为天责,虽然办学有效益问题,但托幼机构毕竟是一种公益性机构,过强过甚的赢利动机,肯定是有损质量和育人目的。办学“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与投资应有回报并不是矛盾的。

2.条件无保障。目前,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呈现多极状态:一部分“贵族”幼儿园(所)“硬件”方面不但优于一般民办园(所),而且大大优于一般公办园(所)。而大部分民办园(所)条件则十分简陋,甚至不少是“三无”(无园舍、无设备场地、无专职教师)园(所)。经费来源也无稳定保障,大体保持随收随支就不错了。没有基本条件,教养质量如何保证?

3.人员不稳定。人员状况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主办者或管理者。民办园(所)的创办者多为离退休干部教师,限于年龄、精力、财力等因素,家族式家长式管理居多,并且办园的持续性稳定性较差;二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中从教者的待遇、福利、职称等尚无具体规定,民办园(所)很难吸收高水平教师,即时吸引一时,也难保长远。三是生源。生源是决定民办园(所)办学质量的关键问题。由于政策、条件、收费等因素,家长一般以公办园(所)为首选,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民办园(所)的发展。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竞争?

可见,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虽历经10余年,取得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问题确实不少,有些甚至是关键性的。这些问题不搞清、不识别,就难以促进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难在何处?就难在既为“外患”包围,又为“内忧”侵扰!

三、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是理清思路,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的多管齐下、齐头并进

毫无疑问,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在积极减少“外患”的同时,努力消除“内忧”。现在“外患”已辩,“内忧”已明,就看如何“施治”——祛“三患”,除“三忧”了。我们认为,在“对症下药”之前,还必须首先解决思路问题.即解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问题。本文关注的正是这些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基本是由国家(或集体)“独家”经营的。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引起一些争论,有分歧是正常的。关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宏观战略上有两种重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办园(所)发展速度过快,特别是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对一些地区的公办园(所)造成一定的冲击,要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就应严格控制民办园(所)的扩展;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还是从挖掘幼儿园(所)潜力、提高幼儿园(所)效益方面,都应该更新观念,加快发展我国的民办幼儿教育。

事物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既不应徘徊不前,也不应操之过急。应当实事求是,保持适度均衡发展。适度是因为观念的转变、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资源的增加、师资力量的配备、迈向农村道路的开辟,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无所作为,应当根据其内在发展需要及客观条件,顺势而为。均衡,是因为在一些经济富裕地区,民办园(所)已趋饱和,而在一些落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却是供不应求,入园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所以,应当在中西部地区鼓励投资办园,缓解当地政府兴办园(所)的压力,逐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具体地说,倡导“适度均衡发展”,主要是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可能上来考虑的。

从客观需要上说,适度均衡发展是主动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有效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必将导致我国经济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并将进一步对幼儿教育的结构与功能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经济生活决定社会生活。幼儿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度均衡发展正是积极适应这种“双重历史性跨越”的需要。同时,适度均衡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起点低、经费少、速度慢、入园率低,我国是《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保护儿童权利,大力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应尽的责任。

从内在可能性而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持续推行,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将呈现出多样化并日益增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已由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主要集中在居民个人消费领域方面。过剩经济是效益竞争经济。民办教育机构能较好地适应这种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年轻一代文化教育的国度里,21世纪,教育支出将成为我国国民消费强有力的增长点,这将为民办幼儿教育的适度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这一战略将对我国幼教事业发生深远影响。

宏观的发展战略需要中观的法制规范来保证。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投资就要引进市场机制,就要树立“经营”的观点,就要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良性循环机制。众所周知,一般说来,民办幼儿园都有精打细算、讲求实用、注重效益的特点。正是看到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社会集资办学的目的是发展教育,经营是为了精打细算,提高效率。盈余作公积金,再分一点,给点回报,这是经营的结果,相当于购买债券”。虽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指出“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同举办者、办园者是不同的身份,投资者一定的回报正如同银行贷款的利息一样,应当计入成本或作为经营费用,而扣除成本与经营费用之后才是纯利润。因此,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与教育法并不相悖,与经营者营利谋私更是两码事。

当然,这种“分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要在清产核算、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人财产权,真正使民办园(所)成为具有民事权利和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资产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全面实行成本核算,真正反映出经营效益,防止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我们应当在这样的理念下,构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制——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目前的工作重心除了补充、修订现有宏观政策法规外,尤其要重视建立相应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这些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民办教育发展的微观经营机制涉及许多方面,主要由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制约机制三方面构成。这里仅从民办园(所)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三条现实性建议或原则。

一是特色化办园原则。民办园(所)同其它事物一样,没有特色,就没有优势;没有优势、也就难以创新。民办园(所)与公办园(所)以及民办园(所)自身之间的竞争,一靠实力,二靠特色,而特色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实力。高、大、全、多的办园模式不仅不是理想的模式,并且对于大多数民办园(所)来说是致命的。

民办教育论文第7篇

关于民办职业教育的举办,在我国职教法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在社会需要基础上已经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与实践基础的验证。关于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样也存在着诸如能否营利、对民办职业学校管理薄弱诸类问题,在此我们不作太多的议论,仅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性质与任务

在探讨此问题前,首先应明确民办教育的概念及应用领域。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办学主体是否具有政府权能为标准而将学校划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指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学校,私立学校指由非政府机构举办的学校,包括不具有政府权能的社会力量。在此我们也认为,民办学校即私立学校,所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都可称民办教育。按照国际习惯一般将民办教育称为私立教育较为合适,在中国则以民办教育较符合国情与教育发展形势。故在一般描述国外民办教育时冠之以私立教育,而在研究中国情况时则以民办教育统称之。

国际私立教育发展与成熟的历史研究表明,教育的民主化与法制化;教育的自主性与公共性,二者是保证私立教育存在与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教育的民主化将普及教育、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广泛的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促进和保证了私立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而教育的自主性和公共性,则为私立教育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基础。这些属性,保证了私立教育在欧美等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公立教育相比日益显示出其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如美国私立教育已逐渐从昔日的宗教教育为主发展为与公立教育同等教育目的与内容、在教学及管理上独具一格的学校。日本私立教育的产生及内容更多地受西方教育民主思想的影响,通过法制化手段保证及促进了私立教育的发展,使教育从贵族阶层的特权普及入一般民众社会,实现了教育的大众化。但是无论何种原因,可以说,私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政治背景基础上,社会的需求最终促成了它的存在与发展,补充公立或国办教育之不足,提供公民接受各种教育的机会与权利,其性质与任务也是紧紧围绕社会需求而定的。所不同在于,如果说以往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私立教育以进行知识传授及普及教育,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教育需求为主,而现代社会的私立教育则更多地倾向于满足个体需要,追求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内容与要求。这也反映出现代社会对教育系统的价值与内容的重新认识与定位。可以说,私立教育的性质与任务是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与需求而进行变革,以保证其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

二、私立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层次与规模

从世界教育发展历史来看,公、私立并举的教育体制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它是人类社会传递文化遗产的一种工具,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已,世界各国的教育体制中各级各类学校都是由国立、公立、私立三类学校构成。从教育类型来看,各类教育中都存有私立学校,但相对而言,属于普通教育内容的私立教育比私立职业教育易得到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教育体制中属普通和高等教育之私立教育较为发达;从各类学校发挥的作用来看,传播宗教知识内容一直作为私立普通教育机构的主要教育教学内容,这也就限制了以传授技能与技术为主的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由于职业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对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现实要求,如教学内容与手段的限制。何种类型与层次的私立职业教育发展最为合适,或那一层次的教育最适合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学习发达国家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发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由国家承担,而中学后或培训性质的职业教育则大多数为私立的职业教育,如美国,由于其教育体制中完全的或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职业中学相对较少,因此所有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均是在公立中学实施,这类公立中学设有一定数量的职业课程。而属高中后非学术性、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学校则大多为私立性质,据统计在美国这类学校目前已达7071所,其中私立6514所,占有92.8%;同时由于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绝大多数的中学毕业生都将在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因此在美国除为继续进行学位课程的公立性的社区学院外,大量的是属于私立性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据统计这二类机构的比例为1比6,也就是说在美国属于中学后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大多数为私立的。日本的情况也是如此,据有关统计资料,到1992年底,在日本属于高中后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中最为发达的是私立高等专科学校和专门学校,共有2494所,占总数的86.7%,另有私立短期大学499所,占84.4%。总结美日二发达国家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与经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私立职业教育或培训在非学历教育和中等层次之上发展较为合理并能获得较大的价值;在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或在属于职业技术培训内容方面更易获得发展。美日二国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私立高中后职业教育与培训是职业教育的内容主要承担者,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

三、民办职业教育与企业办职业培训的关系

关于此问题,主要的模糊认识在于①企业教育是否也是民办教育,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后,企业的办学行为与办学主体与企业的所有制间的关系问题;②如果企业办学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范畴,但现实的反映表明它又不等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办职业教育,其与民办职业教育的不同点在何处;③如果企业教育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作相应的改革,企业作为民办教育如何发展;④我国企业教育与国外企业教育的不同,也就是企业教育不能成为企业内的独立存在体,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其民办意义体现在何处。

对此类问题,本人认为,①企业职业教育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这是由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公开,管理科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正在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和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变化,决定了其所从事的职业教育的性质,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合资企业所进行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当然属于民办职业教育或私立职业教育,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教育尤其是企业开展的培训,是以企业发展为本,企业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人才,以满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需要。企业教育成为企业发展行为,企业教育与企业生产与经营纳入同步发展轨道,这样企业教育行为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但是企业办学由于企业性质的复杂性,使得办学主体及性质也呈现出多种特性。在企业教育类型上,从国外情况来看,有企业与企业联办,企业与社会联办,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行业、社会办等,企业给予经费资助或提供教学实习场所。

②企业职业培训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而且随着职业教育多样化的发展,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将成为今后民办职业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理由在于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鼓励与支持政策和企业职业培训发展为民办职业教育的社会必然性。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样企业所承担的教育形式在法律上已成为社会力量办学的组成部分。另从我国国情来看,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教育任务及职业培训的机构,大多数是一些企业或由行业组织的培训机构,可以说,企业办学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特色,但企业的改革冲击最大的也是企业办学这一领域,如何在企业所有制形式转变过程中,使企业的办学适应企业转变需要并及时作相应的改革,是企业教育继续存在与发展的关键。目前企业教育向民办教育体制转变,并与其它培训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四、民办职业教育与政府的资助

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接受政府资助,政府在经费上的资助,使私立学校具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维持和发展私立学校的必要条件,同时政府通过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有效地实现对私立学校发展的控制,保证私立学校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并发挥作用。可以说,政府的扶持政策与财政资助,是私立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私立学校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国外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包括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政府资助,在日本最为著名的为1970年的《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的《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自此,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金,最高达学校经常费用的50%。另有一种形式是通过对民办学校学习者进行资助的方式来实现的,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主要以学生贷款、奖学金、专项补贴等方式进行资助,这种资助保证了有才华、但受经济困扰的学生能够接受平等的、较好的教育机会与权利,学校则通过稳定生源、质量提高而间接受益。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国家对私立教育的资助,是私立教育获得与公立教育发展的同等条件,承担相同的任务,且政府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来扶持私立教育发展,并通过资金资助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如果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发挥在私立教育中的管理职责,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五、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途径与形式

私立教育在实行自由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很快的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驱动,东西方经济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我国如果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纯私立教育只能是少数,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是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与现实需要。对于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可能还是以通过对现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形成办学主体多样化的形式而实现,诸如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政企联办、依托名牌学校来办、中外合资办学等多种类型。在这方面,我们也进行了一些试验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成绩,如浙江省开展的公办职业学校改制试点,实行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与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加强企校联合,推行“国有民办”相结合。宁波在职业学校推行的“国有民营”改革试点,在办学质量较高,效益较好的国有学校实行民办运行机制,逐渐减少政府投入,增强学校活力。温州市所属瓯海区301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属于国有民办的3所,民办公助的138所,企业家合作办学的18所,部门、社会团体办学的11所、私人办学的131所。而江西省则探索出了一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出路,如新余市职业教育实行的“一校两制,校中设校”的模式。可以说,目前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在改革原有单一办学模式的过程中,已经探索出一些发展的途径与模式,民办职业教育已成为当地发展职业教育的生力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实现了与办学体制改革的紧密结合。

同时,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与社会需求,现有公办职业学校在办学上存在着诸如教育投入不足,学校数量不够,专业设置单一,毕业生分配困难,管理体制上的不畅等问题,而目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仍很大,据统计,全国每年大约有1450万初中毕业生,其中约有350万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高中,仍然有近1100万初中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招生数大约在420万人,这样还有近700万初中毕业生没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今后中国民办职业教育将随着教育体制,特别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而成为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今后教育加快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因此,研究探索中国民办职业教育的特色与发展方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任务。

参考资料:

邵金荣张文《美国私立教育:历史、现状与启示》教育研究1994.6

董明传王志强《日本私立教育概况及启示》中国成人教育1994.2

民办教育论文第8篇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学生主动参与高校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从微博、微信互动到舆论导向,无不活跃着学生的身影。他们利用新媒体的平台,自由地发表言论,并形成一定的行为意识,在实际中参与学校的管理中来。但事实上,由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学生参与的范围和深度受到一定限制。民办高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的稳定,确保学校顺利快速发展,只在某些方面,如图书馆管理、餐厅管理、参与教学过程,以及参与教职工的选聘等。而更深层次的如学校的政策制订、决策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参与度不够甚至没有参与权。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有很大兴趣,但有大部分学生认为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在某些方面并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对自己参与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自信心不足,而在参与学校座谈活动中,参会的大多为学生干部,不能完全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大家心声。而团学组织被认为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首要途径,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并在这个平台上提升自己,煅炼自己,从而在参与过程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在实行参与式管理中,就需要高校管理者积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其参与能力,形成较为成熟的个性心理,提升其阅历和知识面,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实践机会,使学生的参与能力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升其主人翁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等,促使学生成长成才,并在学校的民主管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引入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的途径

“参与型”学生管理工作模式,旨在鼓励学生参与、激励学生参与、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服务、创造平台,使外化的力量逐步内化成学生自主、自觉的参与行为,从而实现学生个人需求。参与型教育管理的途径的前提是尊重学生个性与特长的发展,并提供意见或信息反馈渠道。在引入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中,通过对学生骨干合理化授权;通过学生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竞赛或二课活动,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同时也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参与平台,提升了参与的管理效果;通过课堂参与,力促师生平等,共同营造参与氛围;通过多渠道的反馈途径,广开言路,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等途径,使学生有使命感和追求公平的意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参与度。

三、民办高校参与型管理的参与内容

1.主动参与校园管理。

结合学生社团组织,根据其不同社团的性质,组建不同职能的学生队伍,由学生骨干管理学生队伍,并由指导老师结合学生的意见和学生队伍性质,建立参与制度,从不同层面、领域给予指导,并形成长效机制,形成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管理队伍,不仅在管理中实现了育人功能,也在参与过程中提升了参与度,实现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使学校的发展更加科学和谐。大学生思维活跃,易接受新的思想和理论,更容易有创新的做法和创意,比如,在参与校园管理中,主要借助各种学生组织进行具体参与,通过座谈会、新生参议会、微博、微信等多媒体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学生组织收集到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后,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并在后期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答复和回馈,从而优化学校管理,更能实现以生为本的服务理念。

2.参与教学过程。

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即利用课程的实践性、趣味性、综合性,在老师的组织、策划和设计下,学生参与课程设计、进行课题讨论、课件制作、学生主讲、教师补充的形式完成课堂授课。这种方式能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成为学习主人的真正乐趣和与老师、同学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是对以往“填鸭式”教学方法的彻底颠覆;同时,为学生提供了参与的平台和能让参与行为成为现实的条件,与此同时,保持反馈渠道的畅通,通过评教等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3.参与学校组织。

在校园文化组成中,学生组织是最活跃的组织,也是校园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校学生会、校团委,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积极主动地开展系列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组织活动中,对校园的稳定和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有重大意义。从学校到各二级学院,都有学院的学生会和分团委(团总支),大到活动的策划,小到活动的场地的选择,对活动各个环节的设定与协调,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活动中融入了学生的心血和才智,在参与过程中建设着校园文化,丰富着校园文化的内涵。

四、民办高校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的运行机制

民办高校在构筑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模式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有效运行机制的重要性,着重在激励、保障、监督和约束机制上提高学生参与度和参与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重视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使机制进入良性循环。

1.激励机制。

构建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需要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有存在感、有成熟感,才能激励更多人付出更多的热情主动参与到管理活动中去。应根据不同学生群体,出台相关的激励制度,使学生在参与管理中受到关注和重视,且确实在参与中受益,在参与中真正促进学校管理的健康发展。

2.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参与式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顺利实现的前提条件,需要为营造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良好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参与提供条件和搭建平台。作为民办高校,学校要把“参与型”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作为该单位学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员和各系部主任或负责人要成为本单位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直接责任人,并将此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这样,从上到下,各个部门都能重视参与管理,做到了以学生为本,为学生负责。并且,在学校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专门环节介绍学校“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并且让学生做军训教官,或军训助教,为新生军训服务,激发学生参与愿望和热情,并拔发相应的经费提供保障。

3.约束和监督机制。

在推行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中,避免流于形式,形成诟病,学校还应该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着重落实与督促,形成专门的考评小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各二级学院在实行中存大的问题,吸纳大家的意见,特别要关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评优推优、奖助学金发放、后勤服务等重点环节,做到透明公示、渠道畅通、反馈及时,鼓励学生参与到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进程中来;在制订与学生有关的管理制度前,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成长的合法权益。

五、民办高校采用参与式教育管理的意义

1.丰富了大学生思政工作隐性化策略。

“参与型”学生工作模式通过鼓励学生在“校园管理参与、组织服务参与、教学过程参与、实践历练参与、职业准备参与和文化建设参与”中淡化“受教育者”的角色意识,真正成为有着自我教育能力的“教育主体”,并在充分自主意识的支配下,自觉自愿或不知不觉中接受德育的内容,最终实现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目的和手段的潜隐性。

2.是民办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

由于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它在人才培养、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传统的本科高校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管理模式上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符合民办高校发展的路子。而参与型学生教育管理在民办高校的管理中是非常实用的、有效的。它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民主化管理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又利于学生的自治能力的发展。

3.凝聚教职工的向心力。

促进学校良性发展无论是教职工还是普通学生,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组织建设、参与教学过程等途径等形式,以主人翁的意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各种有效机制的保障下,能提高教职工的职业幸福感、学生的成就感以及对工作的自豪感,因此,参与管理可以凝聚参与者的力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六、民办高校参与式管理的发展前景

民办教育论文第9篇

1.过度依赖学费的经费筹措方式,面临财务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长期以来,办学经费紧缺一直困扰多数民办学校。由于国家政府很少对民办教育经费给予支持,大部分民办学校依靠自己的经营所得或其他筹集方式获取办学经费,主要包括两方面收入来源,一是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二是投资人的注入资金。政府物价部门严格控制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因此每年民办学校的学生学杂费收入相对固定;而投资人通常在起初投入启动资金后,就不会再向学校追回投资额,而是“坐享其成”——等待学校的回报。因此,民办学校的经费相当有限,资金比较短缺。在这种困境下,部分地方政府还向民办学校征收各种税收,而民办学校自身的办学不仅要添置教学仪器设备、扩建校舍,还要进行师资培训等,导致经费更加捉襟见肘。

2.部分地方民办学校自身缺乏特色的发展意识。经过多年来的教学实践与发展,我国民办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但是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还在低水平徘徊,这主要是由于民办学校自身缺乏特色发展意识。目前,部分地方民办学校逐渐向公办学校的发展看齐,存在趋同现象。某些办学者一味盲目追求办学回报,表现出短期办学行为。由于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初始办学者具有企业家背景,并没有健全的现代化办学教育素养以及教育理念,缺乏文化底蕴沉淀以及人文精神的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使民办学校的短期办学行为加重。同时,很多民办学校的初始投资人会让自己的家族成员到学校担任管理职位,他们往往对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规律缺乏认识,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理念过于注重经济化,与最初的教育理念相悖。部分民办学校的校长由已经退休的校长或者管理干部担任,他们的教育教学观念以及管理经验仍然停留在传统办学标准,并没有创新教育理念,导致民办教育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

3.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缺乏稳定性。由于公办学校的威胁,民办学校教师的优越感逐渐下降,公办学校相对民办学校而言,最大的优势是稳定、有保障。民办学校更多具备企业属性,与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相同,收益与风险共存,想要获得高收益也会面临相应的高风险。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主要依赖政府财政实行绩效工资,而民办学校的经营收益直接关系教职工的工资水平,因此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很难与公办学校教师平衡。同时,民办教师的福利保障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公费医疗等各项保障政策。而民办教师只能享受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而且保险保障的收益程度以及费用的支付渠道与公办学校具有较大差异。加上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无法明确定义,部分地方规定民办教师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养老保险,而不能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导致民办教师退休后的收入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问题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的引进相对比较困难,目前很多民办学校教师是退休教师或者是公办学校的兼职教师,这些教师多是为了赚钱,并没有做长期工作的职业规划,缺乏责任心,教学投入不足,科学研究、钻研深度不足。因此,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总体表现出专业化水平低、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等特点,严重影响民办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促进地方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树立全新的科学发展观

1.明确民办教育的特殊意义以及性质。首先,应该对民办教育进行准确定位,疏通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关系,认清公办教育当前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形势,认识到民办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教育的需求以及要求越来越高,而地方政府并没有重视用于发展教育的财政性投入,受教育人数越来越多,而公办学校的教育投入资金匮乏,导致办学标准以及教育水平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引进民间资本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可以更好地满足整个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其次,与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可以掌握教育的运营权以及投资权,可以独立、自主地管理规划学校的发展,更能够适应市场的动向,因此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整个教育改革,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民办教育的定位,应该认识到只要是教育事业,都是一种准公益性事业,是有利于国家、社会民众的事业,不能将资本来源作为鉴别身份的标准,无论资本来自何处最终的服务对象都是国家。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而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民办教育应转变教育观念。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已经从传统的数量满足型教育转变为教学质量满足型教育,这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而言无疑是大好的契机,民办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及独特意义可作为完善教育体系的主力军,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民办教育管理者应抓住机遇,转变传统的专才教育观念,强调学生的主体价值,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不仅重视学生具备生活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还要强调深入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重视学生的自我发展;不仅注重培养学生的高尚人格,还要加强学生的身体素质锻炼;不仅要求具备科学精神,还要具备创新、人文精神,全面促进学生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向“厚基础、多向度、复合型”发展,从而适应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搭建公平竞争以及发展的平台

国家政府应审查现行的关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制度及条例,抓紧时间在法制以及政策层面上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突出涉及民办教育体系的各项主体权利,为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背景。同时,应监督并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政策以及实施条件,提高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及可操作性,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分析各地区民办教育学校的办学形态、社会脉络、内部运营、评估体系、机构设置以及经费筹措等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保证地方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此外,应密切关注地方民办教育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查找原因,及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已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步修订,保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始终与相关支持政策保持一致性。

(三)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完善民办教育的奖惩体系,成立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专项基金,对于有意向进入教育领域的民间资本,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降低投资门槛。应积极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工作者,对于一些为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投资者、法人组织应提供各种奖励,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信誉,拓展民办教育学校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应通过缓税、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少民办学校办学建设负担。对于社会口碑较好、教学质量优良的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教师补贴以及学生补贴的形式奖励,通过发派教育券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补贴,而不是直接拨款给学校,让学生能够得到垂直补贴;若民办学校担负有义务教育责任,应根据公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相同的财政补贴。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降低民办学校的学费要求,允许民办学校适度扩大招生。

(四)民办学校自身应加强特色发展

民办教育想要实现自主特色教育,实行校本管理的关键在于落实学校的办学自。民办教育是独立的法人办学实体,应该享有办学的自,《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受到国家保障,并对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民办学校应积极行使办学自,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有限资源,培养优质的师资队伍,确定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特点,打造教育教学核心技术,在某些特定领域中突出学校教育的专业化优势,满足人们对差异化教育的高度要求,培养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教育品牌,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科学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教学组织、财务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以及招生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每项管理工作都有理有据、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以及特色化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校内运行机制。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为民办学校的发展营造一个创新环境以及广泛的群众基础。

(六)加强民办教师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以及办学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