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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8 15:36:09

地下管线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第1篇

关键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问题,方法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下管线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城市给排水、燃气、热力、强电、弱电等地下管线,就像人体内的“血管”和“经络”,为城市发展提供强有力地保障,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地下管线一旦损坏,就会危及城市的“生命”。

随着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挖断管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例也时常发生,如:县文化广场在开发建设中几次挖断给水管,造成停水;白岩公园南路在挖路基与排水沟时把国防光缆挖断,造成百万元的损失;兴田路改建项目在K0+660处设一临时排水沟,开挖时碰到东南网的光缆,造成大面积电视失去信号,经过一天的抢修才恢复电视信号等等。因此,搞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的重要组成,它真实反映了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及其属性,是铺设新的管线、改造旧的管线的依据,是保护好城市地下管线、避免挖断管线事故、保障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料,是城市防灾、抗灾、应付突发事件的基础资料。为了减少、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搞好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1.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档案管理意识淡薄,重视不够

1).在我国普遍存在着地下管线档案收集不全,建设、施工单位“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就更加突出。

2).由于投资体制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了地下管线在管理上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3).地下管线档案的利用意识淡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很少到城建档案馆查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设计的依据。

1.2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城建档案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一些省、市也先后制定“管理办法”,为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混乱局面由来已久,许多地方、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规,依法管理档案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大打折扣。

1.3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真正纳入城市建设集中统一管理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失控的首要原因,就是没有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真正纳入城市建设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的轨道上来,实行工程招投标制的项目不多,且大多数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使城建档案馆不能获得管线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工程进度等信息,从而无法对管线工程的档案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管理。有的建设单位只顾眼前的利益,缺乏全局观念,管线工程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就进行施工,经常见一些道路被“开肠破肚”,挖了填,填了挖,又没有及时形成有关的档案材料。既影响市容整洁,又增加了城市安全的隐患。

1.4地下管线档案保管分散无法实现资源共享

就我县的城建档案馆来看,所收集到的地下管线档案主要是本系统的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而强电、弱电等部门所形成的管线档案则基本上都由自己管理,档案多头保管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部门利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这种分散保管不能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遇事无档可查。

1.5档案管理手段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首先是城市城建档案部门办公设备陈旧落后,无法提供高效的服务;其次是管理资金不足与专业性人才紧缺;再次动态管理滞后的问题仍然存在。

2.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强化城建档案管理意识

搞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要解决认识问题,要在宣传上狠下功夫,大力宣传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各个部门自觉采取行动,重视和支持城建档案工作。

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编制和报送的质量意识,城建档案部门在项目立项之初就应介入,全程跟踪档案资料的中间检查、初验、验收过程,特别关注资料编制和报送的质量情况。主要看所编制的档案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可靠。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利用意识,做好地下管线档案鉴定、编研工作。归档是手段,利用才是目的。

2.2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治档力度

由于当前地方法规不尽完善,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法规体系,因此出现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局面。鉴于此,我县应根据部、省管理办法精神制定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各建设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措施。使地下管线档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设、施工单位也能做到职责明确,奖罚有据,从而保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依法治档、依法兴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为实现地下管线档案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创造条件。

2.3强化管理,理顺档案接收渠道

在城市建设中规划管理是龙头,要彻底改变管线档案管理不善的局面,首先就要从规划管理做起。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城建档案馆可以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档案编报责任及违约责任,为工程竣工后能接收到齐全、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提供了保障。《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介入验收阶段的工作,审查管线档案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并及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提供齐全、完整的档案材料,方可组织验收。涉及地下管网的各行业、各部门要加大档案资料交换和集中管理力度,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数据库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查询平台,更好地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2.4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加强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普查普测,是一个城市为解决地下管线资源现状问题开展的地下管线情况调查、管线探测、管线综合图编绘和资料汇集工作,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唯一手段。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城市在发展,管线必然要延伸,有的管线将被改造或废弃,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编制和报送完整、准确的竣工档案。由于管线普查只是一种补救措施,它不可能一劳永逸。

2.5采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管理科可以根据规划管理和执行具体情况,代规划和建设局对个别地块的性质和指标等进行调整,但个别调整应满足下列前提:

1、调整事项应由业主(建设方)提出申请,且申请理由正当。

2、调整事项不涉及对原规划布局、结构、功能分区等方面的重大改变,不影响公共利益。

3、调整内容应经专家组集体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派驻*市规划督察员参加专家会、表示赞同为有效。

4、调整个案确无法召集专家会的,规划管理科应当填写规划督察工作衔接表,说明调整事由及拟办意见,书面征求督察员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意见。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主城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设置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和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向*市规划和建设局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

(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规划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将市、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市、县规划部门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土地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用地的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出让程度的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方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以上,确需处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一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储罐、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广场、停车场、公园等,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

(三)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公交候车亭);

(四)城市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防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同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除不得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领取房屋产权证明外,副本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经规划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3份),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内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3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3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限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作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九条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

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内廊式人行道属于城市道路,任何人不得占用。

第四十条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旌湖两岸绿化控制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划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房屋建筑,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和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零星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筑临时房屋建筑。现有危旧房屋确需改造的,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2层,建筑的外观应当与街景相协调。

在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改变建筑立面(包括遮挡)的,必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改造后的立面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四十八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五十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要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开发、改建片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制过渡。

第五十三条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送电线路;不得在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各种单位自用架空管廊。对现有的上述架空管一,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主城内不得直埋电缆。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灰线。规划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正式施工。地下管线覆土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验管线位置及标高,经查验合格发给规划允许覆土通知单后方可覆土。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在基础工程出地面后,应向规划部门申报复验。

第五十六条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部门组织现场核验灰线,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部门或者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六十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六十一条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期限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线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或者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六十五条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十六条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必须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地下管线管理第3篇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空间也引起了城市建设的重视, 在城市管线的敷设中, 基本都将管线布置在地下, 以节约地上空间。城市管线的综合规划在城市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 一定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规划, 做好事前的考察, 结合具体情况, 并与未来发展趋势相结合, 进行城市综合管线的规划与设计。

一、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分类及其地位作用

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是敷设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为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生产提供服务的永久性基础设施,属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范畴。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 供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废水管线、道路路灯及交通信号管线、公安系统视频监控管线、配电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供热管线、绿化用水管线、中水管线。按照工程管线输送方式可分为压力管线和重力自流管线,其中给水管线、燃气管线、供热管线、绿化用水管线、中水管线为压力管线,排水管线为重力自流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担负着正常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的基本功能,是城市基础设施最基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城市安全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重要保障,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更好地推进我国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措施

1、管线高程控制

合理安排好各管线平面位置后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高程。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一般深为1.2m 左右,电讯管沟深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 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5m 左右,即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十管”的原则。

2、合理控制地下管线的垂直距离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我们发现在地下管线的铺设过程中难点在于垂直距离的控制。根据不同管线的性质,垂直距离的排列顺序依次为电力管、电讯管、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一般深为1.2m左右,弱电管沟深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6m左右。理论上这样的数值规划能够有效地避免管线的交织和重叠,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可能因为管径加粗而不能实现理论的价值,为此,需要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经验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没有垂直净距离的管道施工,基本可以按照常规作业进行,部分有特殊需求的管道,可以适当进行加固作业。此外,市政工作人员在进行城市管道规划的时候,应该确保电力管线同热力管线以及天然气管线的交叉处最小净距离小于0.5米,对于超出这个数值的管线应该进行及时的调整。

3、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合理布置地下管线

目前地下管线种类较多,许多管线性质相同而主管单位不同,这就给管线的综合规划、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如通讯电(光)缆、有线电视电(光)缆同属弱电管线,但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属于网通、电信、联通、铁通、移动通信、广播局等单位,还有部分军用光缆,倘若按照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布置管线的话,将占用大量地下空间,而且也不便于规划管理。既然上述管线均为传输信号之用,埋深均较浅,而且所用管道材料基本相同(¢100pvc 管或6 孔混凝土块),因此可以通过弱电管沟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4、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

(1)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审查, 理顺与建设工程审图中心、消防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分工, 明确各部门对管线的审查内容、审查阶段, 既不重复审图也不遗漏审图内容。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重点审查各综合管线的相互关系、单项管线的规划定位、铺设方式、埋设深度。

(2)加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在规划审批新建管线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 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及时掌握新建管线工程的竣工情况, 在对城市新建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 应要求建设方提供准确和翔实的竣工资料, 在竣工资料不全、资料深度达不到规划要求时, 该工程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5、尽快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由于历史的原因, 过去城市建设各个时期建成的地下管线仍在使用, 许多管线档案资料已支离破碎, 残缺不全, 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状况。因此, 必须尽快进行管线普查。普查一定要统一进行补测补绘, 统一测量坐标, 统一技术规范标准, 分门别类, 一一查清, 全面系统地掌握地下管线现状。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 及时对普查的数据图文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处理, 确保普查的完整、准确, 形成统一比例、统一图幅、统一规范要求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 掌握城市地下空间现状, 实现动态科学管理, 以减少城市地下管线事故, 维护各类管线的正常运行。同时, 为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 为管线规划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功能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科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转, 必须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依法行政,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6、档案管理

(1)工程立项与工程建档同步。

(2)工程实施与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同步。

(3)工程项目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 促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归档, 并达到完整、齐全、安全、准确的要求。

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地方性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同时要运用先进科技技术,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系统应同时具有实用性、先进性、操作简单、数据生成更新快速方便、兼容性好等特点。要组织一批技术熟练和过硬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加快人才培养, 加强技术应用学习, 积极实施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 以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管线工作的完善将全面提升城市的功能效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苏明,程瑜,欧阳力胜. 国外城市地下管线经济政策借鉴[J]. 中国建设信息. 2013(23)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办公室”成立[J]. 城市发展研究. 2013(01)

地下管线管理第4篇

关键词:南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数据管理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多种物质流、能源流和信息流,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之为城市的“血管”、“神经”和“生命线”。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也不断增加,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明显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地下管线的任意开挖与埋设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挖断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引起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由于地下管线的条块化管理,不同管线的产权属于不同的权属单位,造成数据格式不一、坐标系统不一,难以实现交换共享,给查阅检索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基于此,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实现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及共享使用,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1南宁市管线数据管理的基本情况

1.1地下管线数据管理现状

我市目前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有排水、供电、给水、管道燃气、通讯等近20家,隶属关系十分复杂。2006年以前地下管线基本上由各产权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排水除外),2006

年后未实施市政管廊建设路段的地下管线仍由各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进入市政管廊的管线由管廊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其它管线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由于地下管线的多头管理,导致管线信息分散管理现象严重,管线数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既不规范,也不健全。个别部门的管线仍然采取纸质介质存储,管线数据易损坏丢失、残缺不全。

1.2历年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2001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南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共涉及105条主要街道,普查各类管线总长度约1489KM,52000条点类记录和58000条线类记录。在开展管线普查的同时,首次建立了南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于建设初期资金有限,大部分功能未能实现,仅能满足简面查询、断面查询等功能,难以实现日常规划审批、咨询业务越来越精细的要求,更加难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随着南宁市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地下管线数量激增,针对此情况,在2006年再一次组织了地下管线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市区新建或修建主要道路50条,各类管线总长度约1440.8KM。管线信息数据库以及辅助审批系统在2001年基础进行了简单升级。2010年4月,南宁市规划局在部门预算中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地下管线普查,完成了东盟凤岭片区、市中心片区、高新片区及江南片区2006年尚未完成道路100条,普查管线长度1945km,以补充、完善南宁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并建设了南宁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现集成于市规划局办公系统使用。由于缺乏长效动态管理与维护机制,管线数据管理滞后于管线建设,2015年再次组织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及排水防设施调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南宁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及支线市政道路(8米以上市政道路)的地下综合管线,共完成765平方公里的外业物探普查,普查管线总长度约18573.772公里。与此同时,建立了南宁市地下管线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可以全市地下管线数据的高度集中与资源共享,目前根据项目需求,已向多家单位提供相应的管线普查数据,如南宁市海绵办申请竹排江流域雨污水管线进行《竹排江流域水质改善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竹排江流域海绵化改造工程设计》的编制工作;在平台应用方面,已成功将该平台应用到市城管局的易涝点水位预警监控中,实时反馈水位变化的情况。

2南宁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历年的管线普查及建库,南宁市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为地下管线信息的查询、共享、动态维护奠定了一定的“硬件”基础。纵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2.1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程度不足

在近年南宁城市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只重视地上建设,轻视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报建及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城市新建道路施工中的配套管线施工无人监管,是否按图以及按期施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均无法确认。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产权”认识严重不足,忽视管线报建,各单位多从本位出发,各自为政,使建设和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

2.2法律法规部完善,管理缺乏依据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并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开展城市市政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意见》(桂建城〔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桂建城〔2014〕47号),国内其他城市已制定出台了管线信息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南宁市关于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还未建立。

2.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机制仍待完善

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束后,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数据获取主要通过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的方式获取,以实现最大程度地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大部分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建设过程中还不够重视此项工作,往往按自身建设程序惯例或因工期紧张及费用安排等原因,未能按要求统一委托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作为隐蔽工程,一旦覆土,只能通过成本更高的管线普查来获取资料,且精确性也无法保证。

2.4系统标准不统一,共享制度缺乏

目前,各个管线权属单位建立的系统是围绕着本单位工作需要建设的,存在着平台不一致,数据格式不一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因管线数据共享互惠制度缺乏,虽不同权属单位存在着数据共享的需求,但由于缺乏交流、协调和配合,导致共享互惠模式未能建立。因此,各权属单位在数据获取的经费投入上出现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3国内其他城市管线信息管理方面成功经验

2005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国内先进城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2月,北京率先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南京、深圳、杭州、哈尔滨、东莞等城市相继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或条例,从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维护、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地下管线要进行跟踪竣工测量与规划核查,地下管线信息要实行统一管理等。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地下管线数据海量增长,为了有效管理及充分利用数据,各地纷纷建立了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在政府与管线权属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和管线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动态更新、查询利用、共享和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天津市率先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机构负责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包括地下管线)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为天津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地下空间信息服务。

4加强南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4.1出台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尽快建立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提高执行力,增强控制力。通过立法协调各部门工作,使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做好宣传,达成共识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使全社会都重视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通过政府发文、开会动员、媒体宣传等方式,在城市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中逐步统一思想,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4.3落实相关的管线查询规定,完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机制

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了解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防止开挖时地下管线挖断、爆裂等各种安全事的发生。同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建设过程中应适当安排工期及相关管线跟测经费,统一委托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以实现最大程度地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

4.4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共建共享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互相交流,了解不同权属单位存在的管线数据需求,建立相关的管线数据共享制度,促进管线数据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避免数据获取经费上的重复投入。对于建设单位由于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变化,应及时向管线管理单位进行汇报,委托测量单位对变化管线进行测量,将变化数据交付管线管理单位,同时更新到各自的信息系统上,做到一有变化,马上更新。

参考文献

[1]孙鹏;徐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J].计算机时代,2009(06):9-11.

地下管线管理第5篇

一、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线档案管理状况

为彻底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状况,1995年开始中山市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对中心城区及其公路干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市政府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管理的通知》等,对规范全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竣工测量、信息动态管理以及工程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足等原因还是有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了地下管线数据的缺失,致使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的现状。

二、依靠制度和机制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办法》颁布实施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得到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2005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发出了三个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的文件,如《贯彻建设部通知》等,重申了严格执行全市管线工程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归档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所有地下管线工程(供水、燃气、电力、路灯、通信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接受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须经过市规划局验收,同时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办理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3)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加强对地下管线违章行为的查处。地下管线工程部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违章管线建设单位名单同时报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

(5)加强管线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限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本专业管网综合图(包括电子文件),同时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专业管线图,用于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

2、长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保障和依据,但是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分属不同的单位和权属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只是城建档案馆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报建、验线、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管线数据库数据采集更新等多项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涉及规划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只有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规划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彻底管好地下管线工程。

市城建档案馆积极配合,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通知》的文件并下发,除重申落实已的文件精神的事项和时限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完善了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工作,并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验收前,必须先办理相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规划验收工作,地下管线规划验收是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较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建立长效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机制,市城建档案馆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个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通过共同协作,完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响应,多次与规划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协作衔接和沟通,全力支持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分局加大地下管线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还特别强调施工现场凡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后将进行处罚。地下管线工程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和执法。

为遏制地下管线工程的违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市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提供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的管线建设单位违规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这一举措对管线建设单位触动很大,如一家燃气管道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完成了22项管线工程的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

三、积极协助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1、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办

法》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市城建档案馆掌握时机,主动协助规划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管理文件,并认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市城建档案馆建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为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管线工程的建设、验收、档案移交等问题,市城建档案馆还连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走访管线建设单位,以座谈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他们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程档案的整理,现场解决一些问题。本着为管线单位服务、顺利完成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的双赢理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管线建设单位的响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管理机制

为保证《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地下管线工程实时跟踪机制,主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任务。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对在建的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也参加大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将管线工程规划报建、验线、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定期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更新。同时,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的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实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实时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第6篇

介绍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程序,以及简单叙述了地下管线探测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关键词】:地下管线探测;测量方法、程序;管线动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0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已由单一的、简单的形式发展为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工业等多类别及多权属管理、布局复杂的管线网,建立科学、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是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确保城市安全、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对地下工程的管理,地下管线资料与现状不符,缺乏数据或数据精度不高,造成城市建设中地面与地下的矛盾、地下各项工程设施交叉矛盾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下面本人结合自己在管线探测的工作经验,浅谈地下管线探测与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

2、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内容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地下管线探查和地下管线测绘两个基本内容。地下管线探测是通过现场调查和不同的探测方法探寻各种管线的埋设位置和深度,并在地面上设立测量点,即管线点;地下管线测绘是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位置即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测量,并编绘地下管线图;也包括对新建管线的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 

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位和测深。定位的方法有连法(直接法、夹钳法)、感应法;测深方法有直接法、精确测探法。

3、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程序

本着对公司、部门、作业员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甲方沟通以获取对该管线项目的需求目的、要点、周期等。

3.1作业前准备

1)作业组长通过导线网图确定周围控制点情况,并指定专人到公司信息部资料室调用测区范围的管线薄膜图、管线电子图、DLG电子图和元数据文件,及抄取控制点成果,特殊地区可利用其他作业人员做的图根点,但必须到资料室调用该任务测区的手簿抄取其一附合线上点,并经资料室人员签字。如果实地确实找不到控制点,可以向上级申请做RTK控制点。

2)作业组长指定专人准备外业工具,其中包括:管线探测仪、全站仪、电子手簿、对讲机、脚架、钢尺、红漆、钩子、铁锤等。要准备用电仪器的充电,保证仪器作业处于完好状态,能够正常工作。

3)喷绘修测电子管线图纸作为工作草图并对照薄膜管线图,检查两套资料的管线位置、管径等一致性,如不一致则在草图上做好记录,作为外业探测的重点。在草图上圈出准备外查的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将明显管线点,隐蔽管线的埋深以及隐蔽管线与周围固定地物的间距标在草图上,作为外业核查的依据。

4)计算已知点间边长距离(确保数据采集时已知点位的正确性)、绘制已知点点位略图(有利于实地及时找到控制点)。

3.2管线探测

1)首先将管线图上管线与实地位置进行对照,观察现场有没有开挖的痕迹,有没有上杆的管线,有没有新增的明显管线点如井、阀门、消防栓、分线箱等,初步判断出管线的新增情况。然后打开新增的明显管线点进行管类、走向、管径的判断,并量取埋深,及时做好手簿记录。然后采用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利用管线探测仪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追踪新增的管线,在实地定出新增管线的三通、拐点等的位置,并标上记号,绘制管线草图。

2)当实地管线管沟宽度大于1.2m以上时,应实测管沟宽度,其边线用线型X5虚线绘出,管线物探属性点定位于管沟中心位置。

3)对于甲方需要用到的管线,必须认真全面的复核。对于管线图库中的不明管线,必须重新探测及到权属单位调查核实等方法,尽可能确定管线的种类、位置和相关属性。如果能够确定图面上已经通过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线可以不再重探。修测范围内的原有管线,对于雨污水、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明显点,原则上只要能打开的都应该开井检查,判断连接方向是否正确;按照不低于明显点总数的3%、最少不低于5点的标准对明显点埋深进行重复量测,填写《明显点重复量测检查表》。必须对隐蔽管线按不低于10%、且不少于3根管线同时最少不低于5点的标准进行重复探测,并采集重复探测点,内业将重复探测点展绘在图上,并放至TCJC层,作为已经核查的依据。内业对明显点的埋深、隐蔽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进行比较,当明显点埋深较差小于8.5cm时,可以不对原数据进行修改,当埋深较差大于8.5cm时,应查明原因,采用正确的数据,确保埋深数据的正确性。对核实过的明显点和隐蔽管线,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修测日期和修测责任人,以备后查。对于电信、电力、有线电视、路灯空管,修测时如果已经穿线,则必须重新探测定位,调查总孔数、占用孔数并测量埋深,用量测的数据修改图库中相关数据。外业作业时,应做好新老管线的接边工作,新增管线应测至测区外第一个明显点,如无明显点则测至测区30米外的隐蔽点,除图边外不得出现线端点无管线点符号的现象。

3.3管线竣工探查

1)首先对现场巡视一遍,对管线的走向、覆土情况进行查看,做到心中有数。分别对每类管线进行探查作业,管线竣工的作业范围应该以核准图为准,核准图上所标明的管线应该全部测量,如果没有核准图,管线竣工的作业范围、调查项目、内容等同管线修测要求,对井位进行开盖量测,记录管线的埋深、管径(断面尺寸)、材质、总孔数、占用孔数等,对为覆土的管线,直接在管线上设定位置作为测量点位,埋深输入0.01m,对于已经覆盖土的金属管线,利用管线探测仪采取合适的方法追踪新增的管线,在实地定出管线的三通、弯头、拐点等的位置,测出管线的埋深,并标上记号。对于已经覆土的非金属管线,应该结合核准图,在甲方施工人员的配合下,实地定出管线的特征点位,并标上记号,参考核准图及该管线附近明显点的埋深,来确定隐蔽点的埋深。在管线探查过程中,应画出草图,填写记录手簿,作为内业处理的依据。

2)对于已经覆土的管线应要求甲方去土后再进行管线测量,确实不能去土的应填写“管线竣工测量信息沟通处理单”,并要求甲方签字。

1)首先将电子手簿内数据传输至计算机,检查原始观测数据的正确性,再进行计算处理,获得管线的坐标数据。

2)根据外业草图和外业调查手簿连线绘制管线图、完整填写管线属性数据。

3)利用成图模块生成综合管线图和分幅管线图,对综合管线图进行注记。套上图框作为成果资料的综合管线竣工图。

4)对图形和元数据进行整体检查,修改所有错误。

3.5管线探测的成果资料检查

1)作业小组应对管线探查、计算、图形属性和图面等进行100%的自检,检查人员要签字确认,对检查结果负责,确信没有问题以后方可提交资料于部门质检。

2)部门应加强关键工序的检查,首先检查管线探查精度、管线测量成果的正确性,其次是管线图面的合理性、图形及属性的正确性,最后检查资料提交的完整性。检查出问题由作业小组改正。经部门复查问题全部改正后将资料提交质量部检查。

3)经质量部检查出的问题由生产部门改正,经复查改正全部问题后将资料提交市场部。

3.6提交合格成果

1)市场部将资料提供给用户使用。

4、地下管线探测项目的管理

鉴于地下管线管理现状给城市建设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的建设迫在眉睫。因此,要结合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制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项目总体目标;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分级、分布式的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地下管线数据与系统维护管理中心,建立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空间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

4.1具体实施过程

1)完成地下管线数据采集建库,实现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化管理。将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各类地下主干管线按统一标准完成数字化探测采集,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管线的类别、规格、所在位置、道路名称、管线业主等多种方式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存储、管理、检索、查询和输出。

2)建立严格的信息更新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建立起有法规约束的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机制,执行新建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和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制度,按统一数据标准进行地下管线数据采集、收集、整理、归档和入库、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数据具有现势性和准确性,进行地下管线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协调有序的信息更新及共享机制。

3)达到信息多元化的应用。力求社会各界信息产业意识达到新的高度,各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责、权、利明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集约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最大限度开放和应用。

4.2组织管理

1)学习规范规程:管线探测前先组织全体探测人员学习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让每人探测人员掌握并牢记作业程序、作业方法、技术标准、精度指标和数据格式等。

2)以点带面:为避免各探测单位对规程理解不一致产生执行技术标准的差异,我们通过样区试验了解每个人理解执行技术情况,进行实地指导统一,同时制作出记录、计算、成果、图表等样本进行规范,以试验区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指导整个探测区域的管线探测工作。

3)分区探测逐步推进:根据测区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小测区,每个测区探测工作完成后须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能开展新测区的探测工作。

4)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成果质量。探测单位要有专职质量检查员,成果要经过3级检查,层层把关,确保管线探测成果质量。

5)地下管线探测的安全管理:在城市区作业,由于人员流动大、车辆多、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工作例会上经常强调探测安全问题,每个探测单位设一个安全检查员,给每个探测人员印发一份《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探测人员穿戴统一安全标志服,戴工作证,探测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地下管线探测开井后先检查有无毒气等。

【结束语】

完成地下管线探测和数据采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开发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束后的管线动态管理,只有实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保持管线数据的现势性,才能保证管线信息的生命力,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而要实现管线动态管理,必须建立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制定工作和管理制度是地下管线普查后应做的重点工作。

【参考文献】

[1] 郑楚.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必要性及其管理[J].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 2007,(03)34-37

[2] 莫国希,陈庆兴.地下管线测量的方法和质量控制[J].广东建材,2009,12(09):12-14

地下管线管理第7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

1 我市地下管线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作为现代关键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其铺设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种类越铺越多、间距越铺越密。因此,如何有效合理地管理好如此庞大、复杂的地下管线网络系统,保障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从而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发展问题[1]。2006年以来,我市成立了专门单位来收集管理全市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本着“边收集边整理边开发建设边服务”的原则,实施“单工程信息收集、单工程数据接边整合,单工程管网连片”的动态管理方式,我市已累计采集了管线工程8800余个项目,全市域地下管线共计3.46万余公里,其中,中心城区(外环线内)地下管线长度达2.24万公里,占中心城区80%,初步实现了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全覆盖,并正在向滨海新区、远郊县延伸拓展。经过七年的努力,我市探索出一条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新思路,形成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天津模式”。

2 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管理的进一步深入,面对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距离地下管线信息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管理方法和管理质量上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

2.1 数据收集途径单一,管理体制还不完善。

我市自2006年以来,由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地下管线信息。但是,由于收集的是单个工程,因此地下管线不联网成片。地下管线工程本身具有隐蔽性强、周期短、工期紧、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一些重点工程在竣工后不向管理部门移交地下管线竣工信息,使得地下管线信息不能及时动态更新。同时由于地下管线实体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各部门有着不同职责和利益,造成信息多头管理,从而使信息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2.2 缺乏上位法依据,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

如表1,在在国家立法层面,仅有一部住建部在2004年出台的相关法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而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几乎无法适用,因此在国家立法层面出现了空白,许多城市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方面没有法律依据,使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表1 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立法现状

2.3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相关标准亟待完善和落实。

2011年1月1日,我市实施了《天津市地线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该标准对地线管线信息管理的收集和管理提出了相近的技术标准。然而在落实过程中,由于跟踪实测竣工难以及测量技术和作业人员水平能方面的限制,造成地下管线信息不完全准确、现势。同时,随着管理的深入,更加精细的管理标准有待于明确。

3 管理内容及建议

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化,第二层次是精细化,第三个层次是个性化。经历七个年头的摸索,我市已逐步形成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规范化。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地下管线信息的精细化管理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趋势。现阶段,我们应从法制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几方面入手,推动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向精细化迈进。

3.1 大力推进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制度化

高效权威、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根本。要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集中高效管理,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有良好外部环境和数据接收渠道,这就需要从创新创新机制上入手。

3.1.1 建议建立重点地区、重点管线及危险管线普查及补修测制度,以确保地下管线信息联网成片。

3.1.2 建议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于未经规划审批或不按规划审批,擅自施工,建立处罚制度,并适时向公众安全防范信息。

3.1.3 建议对地下管线系统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维护与安全监管等相关事务实施统一管理。

3.1.4 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不同专业单位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

3.2 大力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法制化

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省、市层面的地方立法,我国至今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保障。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运用并实施严格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有效监管各种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是一种普遍的政府管制手段。地下管线管理领域亦如此。我国应该在国家层面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严密细致的律法规体系,规范各个层面对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据,为全面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精细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地方政府,在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坚持立法创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维护工作。

3.3 大力推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化

统一标准是实现信息管理精细化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通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误差标准和精度要求、统一数据库结构、统一的数据更新业务流程等等,最终达到在统一的网络平台、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个能够支持分布式地下管线信息集成应用和共享的框架,实现城市各部门间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使各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处理同一信息,从而降低地下管线信息的更新成本。

地下管线管理第8篇

关键词: 地下管线;现状;问题

Abstract: 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is the important into urban infrastructure part, is called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ifeline",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meanwhile security is increasingly being city leaders at various levels attention.

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The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多数城市由于前期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系统的可追踪的管理资料,导致在在市政工程施工时屡屡出现事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将重点阐述地下管线的智能化探测和管理技术:

一、市场需求现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发展非常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北京市在2004年、2005年1~6月、2006年1~10月,因为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分别为63起、23起和71起;2 005年1~11月,发牛了77起由于市政施工不当而造成的水管爆裂事故(平均每5天一起)。还曾出现由于未探明地下管线导致桥梁坍塌的事故,类似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原来我们脚下坚实的大地有时其实很脆弱,地下管线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将给城市带来巨大影响,地下管线与百姓的生活原来是那么息息相关。

摸清完整、准确和现势的地下管线信息,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应急等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已在国内各城市管理者中达成共识。而地下管线探测、检测技术为摸清城市已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评估地下管线的风险提供了一种快捷、经济和有效的手段,已被国内各城市广泛采用。

为了推进全国各城市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建规[1998]69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 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该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该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建设部2005年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明显提速。2003~2004年全国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区)仅为30个,2 005~2006年就已达到了49个城市,增幅达63%。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完成普查只占58 %,完成所有城市普查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二、存在的问题

(1)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赶不上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需求

地下管线种类和材质繁多、地下分布错综复杂,探测难度大。目前对于金属管线常采用地下管线探测仪;对于非金属管线和深埋较大管线常采用地质雷达。但是对于近间距离、埋层深、管线交错时很难探测,往往需要开挖。另外对于管道缝隙、破裂更难探测。

(2)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差,利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均衡,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差异性等特点。造成管道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及与现状的一致性都存在问题,有时甚至矛盾重重,地下管线资料利用困难。

(3)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权属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信息利用的壁垒,造成信息重复采集、重复进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将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建设,而不应人为地孤立和分割信息,并对已有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地下空间资料进行整合,建立分布式的城市地下空问数据库。

(4)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为了掌握现势、准确和完整的地下管线信息,目前国内各城市通行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前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其后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三、地下管线应重点研究的内容

地下管线应研究的问题很多,除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外,在技术层面上重点有以下研究内容。

(1)变频式调相地质雷达研究目前国内外地质雷达都是采用单频脉冲式固定天线,只能测浅层、固定深度。采用变频式调相信号可以提高信号质量、抗干扰强,可用于不同深度地下管线的探测。

(2)智能管道机器人将装有裂缝探测功能设备和导航功能的机器人放入管道内,通过图像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图像传到地面,以分析管道裂缝。

(3)加速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城市地下管线条例》 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计划。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出台,将促进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的进程。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政府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应将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统一规划建设,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标准、法规。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分布式地下管线集成应用和共享的框架,一方面使得处于异构环境、分布存放的各种专业地下管线数据库协同工作,满足人们对地下管线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共享,各部门 不需要再对同一目标重复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建库,极大地降低了数据更新的成本。

四、 结束语

地下管线管理第9篇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087-0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工业管道、热力、人防等几大类。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城市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成倍增长,城镇规模日益扩大,由于地下管线属于隐蔽工程、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等原因,使地下管线管理手段和水平滞后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一、地下管线的管理与现状

(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导致地下管线的不断更替

一个城镇就像一个人,它要成长和发展。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它的物质输送管,也随着一起发展。国外有的学者,通过对人类身体血液循环理论的发现,将四通八达、畅通无阻的道路比作人身体中的血液的动脉和静脉,而循环系统成为城镇结构中最中心的设计。城镇地下管线是该系统中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它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在城镇的生长过程中,各种能量必须要同时赋予,否则就像人缺少能量供应而变成一个无法动弹的人。城镇地下管线这些人造血管,不仅要配置合理,而且要发展稳妥。一个现代化城镇要发展,必须保证与发展一致的“动脉”建设相协调。城镇道路的建设、管线建设与两边的高楼大厦的需要,不是简单的敷设和配置,而是需要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安排。所以,城市的长大速度过快,地下管线反复地更替变化,地下的反复扰动,会直接影响到其它管线的安全。如果一个城市的地下管线发展是盲目的,没有详细的规划,没有一个科学的管理,将会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二)城市各类设施的变化,让地下管线承受了压力

城市的道路,其功能主要是通行能力。在道路设计中应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城市的道路一般都在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所以,综合管道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旧路扩建时,管线应按规划位置敷设。当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且水平净距及垂直净距等又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建使其符合规划要求。而且,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城市发展,随着道路拓宽,过去在路边的管线,跑到马路的中间;如果规划没有计划到,施工管理不严格,道路建设对管线维护监管不到位,客观上的物理干扰,将很大程度上,对管线承受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压力。

(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观念和行政能力还不能够适应变化的需要

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非常重视的。从全国来看,已经立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测绘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还有一系列相关行政管理的政策规章,保证政府依法行使相关的审批权利。但是,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中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协调、操作方便、依法管理的机制,导致了城市化建设发展很快,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仍然存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管理、道路挖掘审批、竣工测量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手段,处于相互职责和工作衔接的错位,其在时间和管理中的隔离,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缺陷。

(四)科学管理城市地下管网的意识比较淡薄

在当前城市化发展中,政府有关部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上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每年道路建设、背街小巷改造时,新建改建的专业管线将近上百公里。由于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地下管线埋下后竣工完成就视为大功告成。政府部门也比较注重道路的通行,建设单位也注重任务的完成,所以竣工测量的管理相对滞后。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各自为阵。竣工测量是城市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城市地下管线要实现科学管理,基础工作是需要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而地下管线的信息主要是竣工测量成果。一方面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搞数字化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没有重视管线建设时的竣工测量,造成了地下管线科学管理的断层。纵观临安市各专业管线单位,都将各自的专业管线视为命宝。但是,事实上没有一家单位能够拿出真正完整、准确、科学的地下管线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作用发挥,是科学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垄断行业的原因,又借口保密的需要,所以各地下管线垄断了自己的资源,配合和协调比较被动,妨碍了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政府在地下管网信息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

地下管线的现状与科学管理的要求存在不对称。地下管线深埋地下,不借助档案资料很难把握其确切位置。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管好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频繁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几乎没有一个城市能够拿出一份详尽的、与现状一致的、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地下管网图。近些年,城市发展速度很快,道路、管线不断增加,但由于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管理以及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在施工中挖掘地下管线,造成水电运转中断,煤气泄露甚至爆炸,交通阻断等事故屡有发生。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管线和电缆破坏事故逾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几十个亿。

城市地下管线成果与政府需求不对称。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的数字化成果,也是政府各部门需求的重要信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的施工许可、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等环节都需要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出于各自政府管理的职责需要,希望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资源。但是,这些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由于没有实现统一集中管理,没有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信息成为“孤岛”现象。不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就缺少有效的保证。

二、对城市地下管线科学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首先要理顺管理上存在的矛盾

目前各城市在地下管线管理上,都有现成的法规和规章。关键的是城市政府在地下管线管理上,如何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

规范的运行监督方式、开放的信息利用平台、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而强化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程序,理顺管理的关系,建立和谐协调的机制。建议成立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形成管线按规划建设,克服反复开挖道路和野蛮施工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的龙头作用的发挥

地下管线规划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依据,是科学管理的前提。一个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各种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且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各种管线专项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成为一种法定的不可以任意改变的执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城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超前管理,进行共同沟的规划,规划走入式和非走入式共同沟,将各类管线集中统一于一个走廊内,这样保证地下管线建设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是城市地下管线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规范城镇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认真贯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明确临安市全部地下管线竣工前的测量备案管理,让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竣工前,获得第一手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建设系统的各单位,建立一个大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让政府各部门能够在统一的系统平台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克服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上的孤岛现象。尤其要加强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动态维护管理,让地下管线信息在城市科学管理,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在政府提高行政能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

1.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目前,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各专业管线单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自行验收,这样容易引发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所以一定要有个行政主体来统一协调、管理、制约管线建设,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议,今后在道路建设中的管线建设,应该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2.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审批和竣工后的规划验收还要进一步加强。满足规划审批对管线信息的需求,提高规划审批的效率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