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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征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6:15

法制教育征文

第1篇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离不开“法”。法可以使人不干蠢事;使干了蠢事的人接受教育,吸取教训,从此不干蠢事;可有了法,有些人还是会干害人害己的事。

就象酒后开车,有一天上有3个人去亲戚家里喝喜酒,他知道开车不能喝酒的,可因为自己太高兴了,忘记了有这回事,就和自己一同去的好友痛痛快快的喝了一场,在当天晚上大约9点多点的时候,客人都送走了,他们3个人也就回去了,当他们的车开到一座大桥下面的时候,不知道怎么了,司机感到头晕,就晃了晃几下,这不晃不要紧,可这一晃却没看清楚前面的路,只听见砰的一声,车头就撞到了桥墩的一根柱子上面去了,这喝酒伤身,如果又撞到了人,不就是害人害己吗?

闯红灯也是一样。在一天中午,一个小孩子要去商店去买东西,他等了一会儿灯还没有变绿,可他又想马上去买东西,这怎么办呢?他就不管红灯还是绿灯,就冲了过去,他正好走到一半的时候,喇叭发出震耳欲聋的“滴滴滴”声可这小孩子见有辆车开了过来,就被吓的手忙脚乱,他的脑子里面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赶紧跑过去,可还没等他开始跑,车子就撞了上来,闯红灯事虽然小,可万一正好有车过来就是大事了!

大家行动起来,遵守法律,这样我们的明天才会多一份快乐,少一份悲伤,我们的明天才会更加的美好,更加多姿多彩!

第2篇

六五普法征文:新时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作为民主法制建设基础性工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新型公民,这是摆在我们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回忆过去20多年的普法,对广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疑取得明显成效,但从现实和长远角度来看,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确立工作思路上,“一个调”,科学性不够;在制定工作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在宣传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在宣传教育活动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在宣传教育方法上,“一副样”,出生动不够;在宣传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现实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今后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因此,仅就xx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必须在精心打造好普法“1234”工程上狠下功夫,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要做到“一个确立”。就是要确立理念创新的科学工作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确立一个创新的、科学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实际工作的灵魂。从1986年至今,××县普法经历了“一五”探索、“二五”实践、“三五”重在建设、“四五”依法治理、“六五”全面建设法治县五个阶段,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和发展,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不断创新的科学工作思路。“六五”普法初期,根据普法依法治理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县提出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拓宽渠道,活化形式;普治并举,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践证明,这条思路是科学的、可行的。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抓好“两个强化”。即:强化职能定位,强化工作手段。

强化职能定位。就是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能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将各职能部门的抓普法工作职责用文件分别固定下来,达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明确、任务落实”的工作目的,克服过去单靠依法治县办“唱独角戏”和“小马拉大车”现象,形成强大合力,从而构成“条块结合、纵横相融”的大普法格局。

强化工作手段。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具体就是建立科学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一是要合理分类。合理分类是为了科学定标有的放矢,就××县共分七大类,即:中省市县直执法综合管理类、中省市县直社会服务类、县人大、政协及党群机关综合(事业)类、农村乡(镇)类、教育类、企业类和社区类。二是要科学定标。确立科学目标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归宿和起点,在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系统中处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对于确定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标的确立就是按照不同类别、实现时间和可能程度,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根本目标可分为组织领导重视程度、基础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和超前工作五个方面,具体目标可分为若干条,近期目标就是当年可实现目标,长远目标就是五年可实现的综合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一个更高的层次。三是要严格考核。就是由县委、县政府目标考评办牵头,汇同组织、宣传、依法治理办等部门,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兑标相结合方式进行分类严格考核,逐项逐条兑标。四是要落实“一票否决”权。就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大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未达标的落实“一票否决”权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法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五是要强化各种监督手段。就是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团体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六是要强化激励手段。就是要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既要制定好方案,又要组织好每年度的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会,大力宣传、树立、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以此来带动中间,激励后进,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工作浓厚氛围。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突出“三个结合”。即: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普法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突出这“三个结合”就是打破过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宽渠道,活化形式,寻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一是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围绕法律服务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开展法律服务中找准普法工作方位,才能使普法与法律服务互为促进,相得益彰。普法可以搞些必要形势,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也就是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我们普法工作正要搞的。法律服务也是如此,目前要着力开展关系民生与发展问题、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人民内部矛盾调解问题、公民权益保障问题和贫弱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等法律服

六五普法征文:新时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第2页

务工作,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和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增强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以此达到普法与法律服务双丰收。二是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围绕文化建设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只有在文化建设中找准普法切入点,才能促进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结合城乡文化建设正在兴起的热潮,一方面可以将文化阵地与普法阵地、文化图书与法制图书、文化学习与普法学习、文化活动与普法活动等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繁荣地方文艺之机来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充分发挥文化馆、文化站、剧团专业队和群众业余队的作用,深入乡村、深入生活、创作编排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法制方艺作品,在城乡巡回演出,使法律条文化枯燥为生动,化抽象为直观,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灵活性、趣味性和实效性。三是普法与现代农业科技相结合。广大农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头戏”,也是困扰普法工作的难点,因此,必须抓住广大农民对现代科技应用的积极性,结合每年度农村科普之冬、科普之春和科普下乡活动,将普法教育融入其中,随之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法制讲座”、编印常用法律知识宣传资科和法治文化用语集锦等,广泛宣传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法律进乡村”活动顺利推进。

第3篇

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的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型公民,这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回忆过去,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疑取得明显成效,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教育内容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教育方法上,“一副样”,出生动不够;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必须在内容、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实效性上下功夫。

法制宣传教育本身是一门面向人的应用科学。人民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总是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它,克服“走过场”和“教条主义”,注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系统性建设。所谓系统性建设,就是用系统论的观点,将法制宣传教育看作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强调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特点,开展目标环环相扣,内容层层递进,方法包罗万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体系。

一、目标上的远近配套。目标是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归宿和起点,在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系统中处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对于确定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按照目标的实现时间、可能程度,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等等。改进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就是要分层次设置目标,要从公民各自不同的特点开始,根据培养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总目标。设计出切合不同群体的分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在不同群体的分目标下,各群体中的教育对象又分别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有的要着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的要提高公正执法能力,有的要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有的要提高法律素质,有的要着力培养法制观念等等。所有这些分支目标、近期目标,都是对总目标、长远目标的分解和具体化,他们都是最终指向总目标和长远目标并成为其基础。我们在确定目标时,就应该做到既立足现实找对策,突出针对性;又把握未来求发展,看到远近目标之间的连贯性,使二者上下相接,互相配套。

二、对象上的分层有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体,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普法教育对象。按每一轮五年普法工作综合情况考察,可分为重点普法对象和一般普法对象。重点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级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还可分为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公务员还可分为行政执法人员、无执法职能的公务员;司法人员还可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警;青少年还可分为青少年学生、社会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可分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村级组织领导还可分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工人、农(牧、渔)民、城镇街道居民、个体工商业者、常住外来人口。这些类别和层次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表现在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上,他们有共同的基本需求和行为规范;表现在公民作为独立个体上,他们又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成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抓住公民的共同规律,把握整体性的同时,仔细分析公民不同特点和实际接受能力,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三、内容上的系统衔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确定,很大程度是受教育对象不同特点的制约和影响。具体到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一方面要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法治社会”的需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公民,为公民的健康成长服务。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既要鲜明地体现时代特色,紧跟形势的发展,又要从实际出发,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就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总体框架而言,可以概括为四个大方面:一是要深入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将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摆上日程,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要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培养公民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二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引导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和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推进文化和体育 事业发展。三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四是要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加强对公民守法和依法维权观念的培养,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的能力,促进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应该看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素根据它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又表现出等级有序的层次性。比如,同属法制教育对象的领导干部和农民教育就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领导干部是提高依行政的能力,农民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领导干部教育层次要高于农民教育层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就是一个有序递进的运动过程,它立足于公民不同特点的实际,有的放矢;又根据人的认识规律,循序渐进。

四、方法上的生动多样。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就当前而言,我们要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主线,以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原则,力求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化、生动化。具体至少要落实五项宣传教育载体:一是“法律广场”。在城镇人群密集地设立固定“法律广场”,如:休闲广场,影剧院露天广场等分别设立法律宣传处,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解答活动。二是“法制文艺”。要与文化、剧团等部门共同创作编排一台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制文艺节目,在城、乡、村、屯巡回演出,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辐射面,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有效开展。三是“普法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普法专栏”,采取银幕字幕、宣传口号、法律条文、法律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通过电视等覆盖面,把法律知识传送到千家万户,达到“家家户户是课堂,随时随地学法律”,以此解决人员难集中和死角盲区的问题。四是“法律大集”。在农村乡(镇)集贸市场设立“法律大集”宣传处,以各乡(镇)集贸市场日定为“法律大集”活动日,县依法治县办统一制作一整套关于“法律大集”活动的形式,力求图文并茂、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到各乡(镇)巡回宣传。五是“法律橱窗”。充分利用乡村公开栏,开设乡村“法律橱窗”,乡(镇)每周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村每半月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法律进乡村活动有效开展。不仅仅如此,还有很多方法,但各种方法的运用都应该与内容相适应,符合广大公民的认识规律和心里活动规律、要适时、适度、不能脱离实际,或千人一面,或生搬硬套。同时,由于广大公民特点不同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方法运用的多样综合性,既要针对不同对象,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又要多路出击,优势互补,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目标。

第4篇

有一句话叫“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还有一句话,“只要人人遵守规章法律,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是我心中的感触。

有一个成语叫无法无天,它用来形容人毫无顾忌地胡作非为。但我觉得还有另一种解法,那就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我们生活的这片美好天地。

有一个典故,就是商鞅变法,商鞅为了让百姓相信自己,所以他就派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在闹市中,下令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去,就奖赏十金”,老百姓纷纷来看,但都抱怀疑的态度,无人去搬;商鞅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大家更加猜疑:秦国可是从来没有出这么重的奖赏的。有一人不信邪,心想:“虽然没有这么多的奖金,但总有一些吧。”他扛起木头,搬到了北门,跟随的观众很多。商鞅如数地兑现了奖金,大家这才相信:商鞅出令必行!商鞅的这一举动为他之后推行变法,获取民心树立了良好的开端,从这个典故中,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律的第一基础。

第5篇

关键词:税法;教育;内容;方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1-0060-06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第31条指出:“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税法教育在税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三项加强的措施。基于此,本文对税法教育的内涵、内容、方法进行初步思考与探索,同时对当前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初步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何谓“税法教育”

“税法教育”,顾名思义,就是使人遵守税法的教育,就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征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无疑,税法教育既不是单指每个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教育,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教育;也不是单指每个征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征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

毋庸讳言,影响一个社会征纳税人总体税法遵从度的要素,既有根本,比如优良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备的民主法治,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以及完善优良的税法,等等。当然也有具体,比如健全完备的税法教育体系,等等,即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大小,与一个社会的税法教育制度和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一个社会的税法教育制度和机制越优良越有效,这个社会个体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就越大。反之,这个社会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就越小。

仅就税法教育与税法遵从度而言,如何提高个体税法遵从度应是税法教育的主要目标。而且,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有助于降低税收执法成本与纳税成本,最终实现税收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质言之,税法教育即是税法的道德化,是以税法规范作为道德规范,运用道德教育的手段,进行税法遵从度的教育过程,旨在提高个体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众所周知,税法是一种“必须且应该如何”的权力规范,主要凭借暴力强制与行政强制两种权力力量实现其意志。“税德”则是一种“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凭借舆论和教育两种非权力力量实现其意志。因此,就一个社会的税收治理而言,既需要税法,也需要税德。同理,既需要税法教育,也需要“税德”教育,唯有二者同步到位,才可能有助于税法遵从度的总体最大化,从而全面降低征税成本,减少征纳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有助于税收之目的的实现。一句话,重视、加强税法教育,本应是税收治理和税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二、税法教育的内容

具体说,税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三:

第一,通过税法教育,提高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即提高每个征纳税人对于人类税法的认识,强化每个征纳税人对抽象税法知识的学习与获得,包括对税法经验和思辨的学习与获得。毋庸置疑,个人税法认识系统十分复杂,既包括有关税法的一切科学知识,也包括每个征纳税人关于税法经验和理论思辨的智识。

这些税法知识,一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之认识的知识,比如“人性”的认识,即每个征纳税人涉税行为能否无私的认识之知识。二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社会创建税法的目的,即税法终极目的等社会本性认识之知识,即关于“税法本性”认识之知识。比如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善恶和一切税法优劣的终极总标准之知识,即税法终极目的是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还是增进每个国民品德之完善程度的知识?三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涉税行为“必须且应该”如何的税法价值,以及与其相符的优良税法规范之认识的知识,即对“税法规范”本身优劣认识之知识。比如“善”以及税收治理诸原则――“公正”、“平等”、“人道”、“自由”、“法治”等税法原则之认识的知识。四是指每个征纳人对于这些优良税法规范,在其涉税行为及人格中实现问题之认识的知识。即是指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做,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遵从税法者之认识的知识。显然,这是税法教育的核心和重点。

问题在于,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只是其税法遵从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质言之,税法认识仅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第二,通过税法教育,深化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情感。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无疑属于影响税法遵从度的一部分,是一个征纳税人对于税法感情方面的认识,是指对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报复心、嫉妒心等,也就是爱与恨两方面情感之所“得”,是一个征纳税人所得到或具有的税法感情。因为现代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感情是主体对其需要是否被客体满足的心理体验。而且,感情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原动力;需要则是直接引发感情、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原动力。因此,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也就是一个征纳税人所具有的能够引发自己税法遵从行为的感情。

直言之,一个征纳税人之所以遵从税法,其对国家和政府的爱与恨感情,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爱是行为主体对给自己带来快乐之因的心理反应,恨是行为主体对给自己带来痛苦之因的心理反应。这意味着,一个征纳税人对国家及其政府的认同与爱越是强烈,国家和政府便成为快乐之源,其税法遵从度便越大。反之,一个征纳税人对国家和政府的排斥与恨越大越多,其税法遵从度便越小。

毋庸置疑,良心和名誉的情感评价是个人对于自己和他人遵守税法便快乐、违背税法便痛苦的感情,自然也是影响征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1]51即是说,税法良心和名誉的情感是直接引发税法感情、间接引发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行为(税法遵从行为)的原动力。即是说,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税法遵从行为实现的基本环节。

第三,通过税法教育,塑造征纳税人的税法意志。因为意志是一个人满足或实现其感情、欲望和愿望的整个心理过程,也就是个人欲望和愿望转化为实际行为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的行为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行为动机从确定到执行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由此可推知,税法意志便是一个征纳税人实现其税法感情和税法愿望的整个心理过程,是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行为动机、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

事实上,税法意志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税法遵从行为动机确定的心理过程阶段,亦即税法遵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确定阶段,也就是“做出税法遵从行为决定”或“采取税法遵从决定”阶段。第二阶段则是税法遵从行为动机的执行的心理过程阶段,亦即关于税法遵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付诸实现的心理过程阶段,也就是“执行税法遵从行为决定”或“执行税法遵从决定”的阶段。无疑,这两个阶段的完成,都需要克服困难,都需要征纳税人税法意志之努力。[2]24而且,在做出税法遵从行为决定阶段,难在克服动机冲突。一方面是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一方面是同一目的之下手段的选择和冲突。

就是说,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税法情感和税法意志,形成于他长期的税法遵从行为;他的税法遵从行为形成于他的税法意志;他的税法意志形成于他的税法认识和税法感情;他的税法感情形成于他的税法认识。质言之,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是其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指导、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度的指导因素、首要环节;其税法情感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度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税法遵从度的基本环节;其税法意志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过程因素、最终环节。[2]25

一言以蔽之,全部税法教育的实质,不过是通过提高税法认识、激活税法感情,培养税法意志,从而增进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征纳税成本,最终实现税收终极目的。

三、税法教育的方法

毋庸置疑,任何教育都有一个主体,税法教育同理。税法教育主体,既可以是社会,比如党政机关、税务部门,也可以是学校,同时也可以是家庭。当然,也可以是自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税法教育,这属于税法修养。税法教育主体是社会的教育,是一种外在的教育方法,通常有四种形式:

第一,税法言教。税法言教的形式很多,既可以是官方主动推动的税法宣传、税法舆论、传媒说教,也包括税法领域的著书立说、学术报告、讲座、讲授、对话讨论,文艺熏陶,等等。

税法言教是确证和传授税法知识、税法认识和税法智慧的主要方法和首要方法。而且,唯有税法言教,才可能使每一个征纳税人逐渐拥有税法知识和税法智慧,懂得遵从税法的利益和违背税法的危害,从而趋利避害。就是说,唯有税法言教,同时才可能使一个征纳税人分辨税法的优劣。必须强调的是,税法言教充其量只能使一个征纳税人树立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信念但却不能使其真正想做、愿做、欲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特别是一个自愿税法遵从者。

第二,税法教育奖惩。

税法教育奖惩是指使征纳税人税法遵从行为得到奖励,税法不遵从行为受到惩罚的教育方法。无疑,这种税法教育方法的主体是社会及其代表者,也就是领导人;奖惩的客体主要是社会成员、被领导者。但是,由于每个征纳税人既可能是受教育者,同时也可能是教育者,因而每个征纳人,既是奖惩的主体或施予者,同时又都是奖惩的客体或对象。只是领导者由于拥有权力,所给予的奖惩,主要是权力奖惩,比如职务的升降、大会表彰等等;而被领导者给予领导者的奖惩,主要是一种非权力奖惩,比如舆论奖惩,像说长道短、毁誉领导者的名声等等。

而且,奖惩一般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和精神奖惩三大类型。物质奖惩是作用于受教育者物质需要、生理需要的奖惩;社会奖惩,即是一种令遵从税法者必有其位的奖惩,即是遵从税法者能富、有福的奖惩;精神奖惩主要是舆论奖惩,比如给税法遵从者以荣誉、给不遵从税法者以耻辱等等。毋庸置疑,奖惩是每个征纳税人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需要与良心形成发展之根本的源泉和动力。对此,诺威-史密斯就说:“快乐与痛苦,奖赏与惩罚,是道德品格得以塑造的指针;而‘道德品格’正是这样一系列可以借助这些手段塑造的倾向。”[3]19同理,税法教育奖惩教育也必须敬畏这一规律。问题在于,奖惩作为增强征纳税人税法遵从感情的有效方法是有条件的。唯有公正的奖惩,才可能有效增强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感情。

第三,税法身教。

身教就是税法教育者通过自己躬行税法而使征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教育方法。道理在于,“己不正焉能正人”?“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难怪古人云:“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4]吕坤在《语・治道》中也说:“圣人先之以躬行、浸之以口语、示之以好恶、激之以赏罚,日积月累,耐意精心,但尽熏陶之功,不计俄顷之效,然后民知善之当为、恶之可耻、默化潜移,而服从乎圣人。”[5]道理就在这里。

第四,税法榜样。榜样作为一种税法教育方法,是指一些征纳税人引导另一些征纳税人,模仿其税法遵从行为,从而逐渐使其与所模仿者的税法遵从者行为接近、相似乃至相同的教育方法。税法遵从榜样是受教育者――征纳税人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理想之现实化、具体化和明确化的模型,是他实现其税法遵从理想的唯一途径。

同时,榜样是一种最富感染力的陶冶、增强和提高受教育者――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全面的税法教育方法。而且,这种税法教育方法对于税法培养的重要意义,用苏霍姆林斯基的一句名言就是:“人只能用人来建树”;因为“只有人格才能影响到人格的发展和规定”。[6]132当然,有效的税法遵从榜样,必须以真实为基础。因为,“值得我们仰慕和追求的范例,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7]154而且,还必须距离学习榜样者近一些,不可过于高、大、上,具有可学习性。一句话,必须拒绝假、大、空,拥抱真、小、实。

当然,要提高税法教育的总体质效,也可发挥税法修养的功能,比如运用学习、立志、躬行、反省等内在方法。

四、当前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就税法教育的主要内容而言,存在重视税法认识教育,忽视税法情感教育和税法意志教育的问题。

毋庸讳言,当前税法教育仅仅限于税法认识教育,并且只是限于税收的界定即“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本质上体现以国家为主的分配关系。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8]1以及税收的“三性”(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教育。且不说税收这一界定和“三性”认识是否科学,事实上,仅就税法认识而言,既缺少对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认识之教育,也缺乏对社会创建税法终极目的认识之教育,更缺乏税法价值,以及对与其相符的优良税法规范认识之教育。同时,还缺乏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税法遵从者之认识的教育。

当然,主要问题是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和意志教育。忽视税法情感教育意味着,一是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尤其在提高税法遵从度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二是忽视了爱、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以及恨、报复心、嫉妒心等情感在税法教育中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质言之,忽视了良心和名誉的情感评价在税法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以及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是税法遵从行为实现基本环节重要性的认识。

忽视税法意志教育意味着,既忽视税法遵从者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也忽视税法遵从者在同一目的下之手段面临的选择与冲突。岂不知,征纳税人的税法意志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过程因素、最终环节。就是说,如果税法意志教育缺少,税法遵从行为就很难最后实现。

第二,就教育主体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单一,税务机关成为税法教育的主体,其他社会主体,诸如党政机关、学校、家庭,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税法教育职能被严重边缘化。

毋庸置疑,税务机关是税法教育主体之一,但不应该成为税法教育的唯一主体。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无法承受整个国家的税法教育重任。且不说,目前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法教育职能,仅仅限于税法一般知识,以及税收政策的宣讲等。而且,教育对象也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内部、实在纳税者,以及少数的国民(潜在纳税者),而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四月份的“税收宣传月”。

直言之,中国税法教育的力量配置严重不足,大多数税法教育的社会主体缺位。比如,不仅税务机关,还有党政部门,都缺乏税法教育的明确职责。而且,非政府组织也缺乏明确的税法教育价值取向。而学校税法教育更薄弱,以中学生税法教育而言,就存在教育内容 “少、浅、空、错”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片面强调征税一方的索取(权利),淡化征税一方的给予(义务),忽视纳税一方的索取(权利),夸大纳税一方的给予(义务);强调税法权威与强制性,忽视税收治理中道德的作用;忽视对征税权力进行合法性追问;未将“税收”与“规费”真正区别开来,等等。[9]

第三、就税法教育目标而言,理想化色彩偏浓,忽视了征纳税人基本的觉悟实际,忽视税法准自愿服从目标,主要放在培养税法自愿遵从者。

固然,税法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提升征纳税人总体税法遵从度。但是,总体税法遵从度也是有层次的,有最高目标――自愿遵从,也有基本的目标,准自愿遵从。税法自愿遵从意味着,征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发自内心的、自愿的、以利他动机遵从的,是为遵从而遵从。但准自愿税法遵从意味着,税法遵从者不是自愿的,至少不是基于利他动机遵从的,是处于利己动机,基于利益计较而遵从的。对此,当代税收政治学家玛格丽特・利瓦伊有深刻的研究,在她看来, “由于纳税人选择纳税而实现的服从是自愿服从。准自愿服从则是因为不服从者与意识形态服从区别开来的一个事实是,服从不仅仅是一个原则问题,还是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做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10]55质言之,相对于“自愿服从”是由纳税者在自由平等条件下发自内心的自愿的乐意的服从而言,“准自愿服从”是一种“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做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暂时搁置税法合法性终极追问的、基于现实利害计较博弈后的策略性选择。即,“所谓准自愿是指因为如果不纳税并被抓住的话,将受到惩罚。”[10]33

第四,就税法教育方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言教和奖惩教育,忽视身教和榜样教育。

表现在,一是尽管税法教育主体仅由税务机关承担,但相对而言,关于税法一般知识,以及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舆论传播,税收著述、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还是比较多的。尽管这些税法言教深度不够,广度欠缺,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足。二是奖惩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闭环”。具体说,税法遵从者未必能得到如愿的回报――致富致贵;而不遵从税法者,也未必没有得到好的回报――致富致贵。因此,不遵从税法者便越来越多,致使税法教育的压力愈来愈大。三是单就身教而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局限,由于税权的合法性与合意性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税权的监督与制衡没有形成“闭环”,因此,税法教育的身教职能和作用的发挥明显不足。仅就税法遵从而言,作为广义征纳税人群体的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群体,并未成为税法遵从的楷模,发挥应有的带头作用。问题在于,身教是形成一个征纳税人税法遵从意志的教育方法。税法身教的欠缺,便会成为影响税法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四是就税法榜样教育而言,由于对税法榜样教育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因为榜样的真实性不够,或者因为所树立的榜样距离受教育者很远,便会使受教育者――征纳税人无法学习和模仿。直言之,由于一些税法教育榜样本身的假、大、空,致使榜样这种最富感染力的陶冶、增强和提高受教育者――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全面的税法教育方法,并未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从而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五,就税法教育的内外方法而言,重视诸如言教、奖惩、身教、榜样这些外在的教育方法,但却忽视了学习、立志、躬行、自省这些内在的教育方法。

学习能使一个征纳税人知道为什么“必须且应该”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道理,它是每个征纳税人获得税法知识和智慧的活动,是提高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的修养方法,是税法修养的前提与指导。立志是使每个征纳税人树立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税法愿望、税法目标和税法理想,从而形成和陶冶每个征纳税人整体的、全局的、根本的税法感情,这是税法修养的动因和动力。躬行是实现税法志向――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唯一方法,是培养每一个征纳税人税法意志的修养方法,是税法遵从品质形成和获得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修养的途径和过程。自省则使每个征纳税人知道自己实际上是不是一个税法遵从者,是每个征纳税人对自己的税法遵从品行是否合乎税法的自我检查,是培养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税法感情和税法意志的综合修养方法,是税法修养的依据与终点。而且,自省既是税法修养的终点,也是税法修养的新起点。如此循环往复,一旦成为习惯,税法遵从品质便可形成。

第六,就税法教育的全部方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税法教育的具体方法,忽视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

无疑,具体税法教育有助于个体提高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因素。但是,就影响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而言,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产业制度,以及税法本身的优劣。一是取决于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若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是好的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社会创获财富的主体便是自由的,其首创精神和积极性是被制度鼓励和保护的。因此,这个社会的生产力一定发达,物质会越来越丰富。如果财富分配是基本公正的,那每个国民的物质需求便容易得到基本满足。自然,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需求和欲望便很强烈,税法感情也会强烈。相反,如果整个社会物质匮乏,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人数就会少,人们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需求和欲望便不会强烈,税法感情也不会强烈。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11]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是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民主法治,即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最高权力,以及财税权力已经装进了制度的笼子,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得到了制度性的遏制,便是一个清明的社会。无疑,在这个社会里,遵从税法者即可致富致贵;不遵从税法者,即会致穷致贱。因此,大多数征纳税人便会选择遵从税法,拒绝违背税法,这个社会的总体税法遵从度便会提高。反之,这个社会的政治清明便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想,遵从税法者不可能致富致贵,不遵从税法者反倒可以致富致贵。自然,在这个社会里,遵从税法者便不可能很多。直言之,一个缺乏基本税法遵从公正,即缺乏有效奖惩机制的社会,税法遵从度便不可能大幅提升,逃税、抗税将成为一种常态。

三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发达,也就是思想自由度大,便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税收真理容易产生,人们对税收治理的认识水平会越来越高。即这个社会的人们对征纳税人涉税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识,对税法终极目的的认识,对税法价值、税法价值判断、税法规范优良性的认识,等等,将越来越接近真理,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因此,不仅制定的税法会越来越优良,而且,制定的税法越来越遵从人性的基本规律。自然,每一个征纳税人越来越愿意遵从这种税法。道理在于,这种优良的税法,符合人的行为心理规律。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落后,便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税法认识不可能科学丰富,大多数人们对遵从税法的利害认识便缺少理性的判断与选择,人们便容易为了眼前的利益、蝇头小利,选择铤而走险的非理――违背税法,不遵从税法。

坦率地说,唯有一个社会的制度建设水平,虽然不能保证具体提高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却能够保证提高一个国家征纳税人总体的税法遵从度;而税法教育与税法修养则是一种征纳税人个体或个人的税法培养方法,只能保证具体提高每个征纳税个人却不能够保证提高一个国家征纳税人总体的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税法教育质效的对策建议

理清了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要全面强化税法教育,提升税法遵从度,逻辑上,便有如下建议:

第一,既要重视税法认识教育,也要重视税法情感教育和税法意志教育。

具体说,一是税法认识教育的内容要扩展,不能仅仅限于税收的界定与“三性”教育,必须强化对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认识的教育,强化对社会创造税法终极目的认识的教育,以及税法价值,和对与其相符优良税法规范认识的教育。自然,也应包括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认识教育。二是税法情感教育需要强化。要提高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中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重视爱、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以及恨、报复心、嫉妒心还有良心和名誉的情感教育。切实发挥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中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的作用。三是税法意志教育既要重视税法遵从者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也要重视税法遵从者在同一目的下之手段面临的选择与冲突。从而凸显税法意志在税法遵从行为中的作用。

第二,就教育主体而言,必须解决目前税法教育主体单一,主要由税务机关主导和承担的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明确职责,全面建立和完善税法教育机制,发挥社会主体,特别是党政机关、学校、家庭等各种社会组织的税法教育职能,提升全民税法教育水平。而且,税法教育的对象不能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实在纳税者、少数的国民(潜在纳税者)和在校生,时间上也不能仅仅依靠每年一次的四月份税法宣传月活动。就中学生税法教育而言,应着力解决税法教育内容存在的 “少、浅、空、错”的问题。既讲税法义务教育,也讲税法权利教育;既要重视税法权威与强制性教育,也要重视税法教育中“税德”教育的作用。

第三,就税法教育目标而言,应基于现阶段广大征纳税者觉悟实际,确立分层次的税法教育目标体系,以培养税法自愿遵从者为税法教育的最高目标,以培养税法准自愿服从者为基本教育目标。既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税收征纳诚信系统,也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奖惩机制和系统,从而让遵从税法者可致富致贵,违背税法者致穷致贱。

第四,就税法教育方法而言,既要重视言教和奖惩教育,更要重视身教和榜样教育。具体说,一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媒体和形式,全面深化税法认识与税收政策教育,挖掘深度,扩大广度,增强科学性和客观性。二要建立税法遵从者信用档案,形成长效的奖惩“闭环”机制。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廉政教育,建立税权的监督与制衡“闭环”机制,防止税权运用过程中的滥用和腐败行为,充分发挥税法身教的职能和作用。关键是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群体的税法教育,使其成为税法遵从的楷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四要在“真、小、实”三字上下功夫,树立一大批税法遵从的榜样,全面发挥榜样陶冶、增强和提高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教育作用。

第五,既要重视言教、奖惩、身教、榜样等外在的税法教育方法,也要重视学习、立志、躬行、自省等内在的税法教育方法。

第六,既要重视税法教育的具体方法,也要重视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促进物质财富的公正分配;二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优化税权,把税权装进制度的笼子,大面积消减权力滥用和腐败的现象;三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扩大全社会的思想自由度,为全面提高税法认识奠定基础;四要全面优化税制,建立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符合人道自由最高原则与公正平等根本原则的优良税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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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马迁.史记[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第6篇

[关键词]“六色”教育;载体;思想政治

高校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时,如何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笔者结合多年高校学生工作的实际,认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应该积极探索新的载体。开展“六色”教育,即以“红色”为象征的爱国主义教育、以“绿色”为象征的和谐教育、以“蓝色”为象征的科技创新教育、以“白色”为象征的反腐倡廉教育、以“橙色”为象征的反对黄赌毒教育、以“黑色”为象征的预防艾滋病教育,就是新形势、新情况下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可以使教育五颜六色,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富有实效。

在大学生中开展“六色”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其一,开展“六色”教育是从中央到地方提出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加强重视,付诸实行,将“六色”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其二,开展“六色”教育是对大学生全面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其核心阵地在学校、在课程、在教学,它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教育、道德素质教育、科学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等,而“六色”教育则涵盖了素质教育的大部分。其三,开展“六色”教育是大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必然要求。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主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思想特点进行教育,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其四,开展“六色”教育是推进大学生社会化的必要途径。大学生社会化实质上是大学生学习社会文化知识,接受教化,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的过程,而“六色”教育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六色”教育的过程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必经之途。

一、“红色”激励教育:是以“红色”为象征、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教育。以培养和激励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民族精神教育。《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这些都是对大学生开展“红色”激励教育的重要依据。开展“红色”激励教育,目的是培养和激励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具有浓烈的爱国主义思想,使中华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精神薪火相传并不断光大。

“红色”激励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等。它旨在以红色作为时代精神内涵的象征,呼唤有志青年忧国忧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挑战极限、奉献社会的崇高精神,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在大学生中开展“红色”激励教育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以科学理论武装为支柱,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大学生头脑。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八荣八耻”教育等等。二是充分挖掘和利用“红色”激励教育资源,以理论研究为基础,开发课程,发挥课堂教学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拓宽载体,将“红色”激励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发挥实践育人优势,开创大学生“红色”激励教育的新局面。可在校园中开展红色系列活动,如寻访老红军,搜集整理红色歌谣、地方人文资源,参观革命旧居旧址,请老红军或专家讲述革命老区的历史与传统,亲耳聆听革命先辈的英勇事迹,接受直观形象的“红色”激励教育。

二、“绿色”和谐教育:是以“绿色"为象征的和谐教育,以推进大学生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自身三个方面的完美与和谐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指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使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指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一。”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是对大学生开展“绿色”和谐教育的重要依据,目的是使大学生与自然、与社会、与他人和谐相处,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

“绿色”和谐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生态环境教育、人际关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对大学生进行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的教育,满足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大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人际关系教育,就是指运用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观点对青少年进行人际关系的教育和指导,培养青少年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形成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教育,就是从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咨询机构、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修养、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挫折承受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使之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规模扩大、就业双向选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对大学生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

在大学生中开展“绿色”和谐教育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形成共识,强化组织管理。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把德育教育与“绿色”和谐教育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对学生全方位的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二是强化渗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学校的任何一种教育活动只有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才有生命力。教师应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人际交往能力和心理素质。善于采用多媒体现代教学手段,在学科教学过程中多角度、系统地渗透素质教育。三是拓宽渠道,开展课内外“绿色”和谐教育活动。学校可组织学生听取各类社会、心理与人文讲座,广泛开展“绿色”和谐教育实践活动等。三、“蓝色”创新教育:是以“蓝色”为象征的科技创新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创新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是对大学生开展“蓝色”创新教育的重要依据,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技素养,以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

“蓝色”创新教育,其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使学生自觉融入科技创新这个大课堂,从而有力促进学校学风建设和学生科研能力、团队精神的培养,激发大学生成才的动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

在高校开展“蓝色”创新教育应采取多渠道、多手段的方法。一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强化科技意识,努力做到学校领导重视,教师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科技意识,学生在学习中注重自身科技素质的提高,使之成为高校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通过在校园开辟科普园地,进行科普知识宣传,介绍科技动态,并就科技历史、科学家生平、研究方法和科技前沿等专题开设科技讲座,增强大学生关注科技的意识,这是创新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和重要环节。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都是很好的科技创新活动。三是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的培育,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鼓励大学生投身创造的行动,参与课题研究。对在科研上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进一步深造或更好就业的机会等。

四、“白色”反腐教育:是以“白色”为象征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

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别指出,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是我们对大学生开展“白色”反腐教育的重要依据,目的是教育大学生要清清白自做人、做事、做学问。

“白色”反腐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反腐倡廉教育,包括全面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就是要以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有利契机,把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优良作风与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推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校园的深入开展。

在大学生中开展“白色”反腐教育,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金钱观,引导他们正确做人。二是在廉洁教育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可以举办一些论文竞赛、讲座、网上论坛、研讨会、廉政戏剧比赛等,播放一些廉政影片,举办廉洁专题图片展,充分利用好课堂、图书馆两种资源,使学生加深对廉政的理性认识。三是在大学校园中营造一种廉洁的氛围,教师树典范,党员作榜样,用良好的班风、教风、校风约束人,做到人人清正廉洁,个个一清二白。

五、“橙色”法制教育:是以“橙色”为象征的、反对黄赌毒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近几年来,我国多次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对大学生进行反对黄赌毒的教育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要求大学生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些都是对大学生开展“橙色”法制教育的重要依据,目的是使大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橙色”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法制教育,即通过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并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从而自觉抵制“黄赌毒”的侵袭,并与其作坚决的斗争。

对大学生进行“橙色”法制教育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增强“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使学生在学法、知法过程中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能力,以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二是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高校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的同时,应该着力建设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如,校内开展主题班会、法律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并积极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到街道或集镇开展法律咨询等,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

六、“黑色”预警教育:是以“黑色”为象征、预防艾滋病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关于艾滋病传播与预防的基本知识,自觉防艾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中指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部署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各级各类大、中学校全面、深入地开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目前公布的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关艾滋病的知识在青少年中普及率还很低,我国在对青少年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方面仍显不够。这些都是对大学生开展“黑色”预警教育的重要依据,目的是提高大学生对艾滋病传播的认知水平,帮助大学生建立自尊,规范个人行为,实行安全,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科学知识保护自身的健康。

第7篇

[关键词]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企业所得税;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向题提出

2006年4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下属各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0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执行,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视同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新规定没有明确要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继续免税。不免税等于要纳税,实质上是要对民办学校征税,制约民办学校发展,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给民办教育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为此,以广东白云学院、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等为代表的80多家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团体联合起来向省税务部门、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陈述理由,反对向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征收企业所得税。笔者作为注册税务师代表民办学校出席税务、教育部门相关的研讨会、座谈会,阐明民办学校反对征税的立场,全程参与了事关民办教育生存的所得税事件,笔者的观点与民办学校一致:拟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于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利于教育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结果最终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大规模破产,在校学生难以完成学业,非正常流动到社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特别建议税务部门慎重考虑对民办学校征收税,继续给予免税政策。

二、问题分析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1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按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中国税种大体上分为四类: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与农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内涵:一是企业所得税属于一种所得税;二是企业所得税缴纳单位是企业。企业与所得税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充分必要条件。

2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所得。

3 关于企业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是:一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是建立独立账本,编制会计报表;三是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而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内涵是以盈利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则不是企业。

企业种类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 对民办学校征税的具体法律依据

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征税依据:

――国务院1993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企业。不包括民办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于1994年4月16日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65号)第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视同企业纳税。

根据财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具体表述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机构,不包含其他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经济类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民办学校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高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文件尽管没有直接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但上述条文却通过明确学校免税收费收入的政策界限而提供了对民办学校教育劳务收入的征税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

目前,由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是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由此可推,其企业所得税不属免征之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4月17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停止执行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粤地税函[2001]432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财税[2004]39号文件执行。所以。广东省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4]39号文件。

2006年下半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宣布将开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以粤地税发[2006]101号文件为依据的。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5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一条。明确

了进修班、培训班即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政府举办”作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按此规定。由于民办学校是非政府举办的,因此,其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就不属免征之列。这就是目前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但这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而不是法律。

(二)征税的违法依据分析

1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当法律与宪法冲突时以宪法为准,法规与法律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法规与规章有冲突时法规为准,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一部依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法。是至今中国民办教育方面的最高法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法律效力划分属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按法律效力分类均属于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我国为税收法律多数是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解读:立法精神在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而不是限制民办教育,更不取消民办教育。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读:民办教育的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是非企业性质,从事非营利的教育活动,所以不能视同企业征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解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法律地位就应有同等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公办学校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同样享有。相反,同样是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免税,民办学校征税。实质是政策歧视,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解读:税收政策应当按公益性事业给予全面免税。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如出现冲突,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应当以法律为准。即税收法规与民办教育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上应当以民办教育法律为准。所以,拟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是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从税法适用原则上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是1999年出台的税收规章。《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作为税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当法律为依据,特别是当税收规章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为准。从政策出台时间上看。民办教育法律属于新法。优先采用,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更何况[1999]65号文件还不是法律,仅是规章。

3 从立法角度分析,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征收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法律、法规,规章与法规、法律前后不一致时,按立法原则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否则即违法。

2004年在财税[2004]39号下发一个多月后。国务院颁发了第399号令,宣布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这就说明。2004年4月1日以后,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新的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学历教育收费。也包括非学历教育收费);二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尽管不能在税收政策上与公办学校完全一样,但仍可享受优惠。

只要细心对照一下“财税[2004]39号文”的有关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就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从法律效力来看“财税[2004]39号仅仅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文件。属于行政规章。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是国务院令。属于行政法规。前者处于下位。后者处于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正常的司法解释与执法规则,大家都知道,同层面法规相抵触时,以时间前后。按后颁发的执行;上下位法规相抵触时。不管时间前后,按上位法执行;因为上位法能够矫正下位法。很明显,财税[2004]39号文颁发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前,又在其之下。

据此,可以肯定地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由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已成为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税政策的界限。因此,在考虑民办学校教育税收政策时,暂不说依据“财税[2004]39号文”行政是否违法。但起码“财税[2004]39号文是已经不适用了。更不能作为向民办学校征税的依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必须认真清理不合时宜的教育税收法律法规,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出发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调整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也已是势在必行。

4 从税种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律依据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才是“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纳入“企业”范围,税收部门解释称为“视同企业”,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推出“企业”=“非企业”的错误逻辑,分明是典型的强权逻辑或者是强盗逻辑。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视同”其实本质上就是违法,如果“企业”=“非企业”等式成立,则税收规章上应该把“民办学校”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免税才不会出现上述的错误逻辑。

如果对“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就相当于要非农业户籍的“市民”缴纳“农业税”,本身就是行不通的。

5 从利益分配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扭曲了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

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就是由学生家庭负担的,家长才是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承担者,即税负人,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学校只是中间环节。也就是说,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对家长征税,加重学生家长负担,通过行政手段扭曲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分配关系。

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征税,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经费支出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因为纳税而减少了办学经费,学校只能通过提高学费标准来应对,因此,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人最终是家长。同时对学校而言由于提高收费而影响办学竞争力。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法律前提:由全国人大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法》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民办学校征收所得税不是不可能,前提是:要制定与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法》。从法律上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缴纳“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如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国家明确认可“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税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于1988年6月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私营企业”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尽管出台的是税收法规,不是法律,但是当时《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不违反相关法律。所以这个税收法规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一直执行到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一的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止。

从税收法规立法沿革分析,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些税收法规不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即合法,执行起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国家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也是立法在前,目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外资企业”要依法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必须执行。

所以,从立法角度分析,要对民办学校征收行所得税肯定是要制定和通过《民办非单位所得税法》或者《民办学校所得税法》。如果把民办学校视同企业征税,实际上改变了民办学校的非企业性质,等于把民办学校企业化了,民办学校也就不是学校。而是学店或者是民办企业,“民办学校”等于“民办企业”又是出现一个错误逻辑。

民政部、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范畴,非营利组织收入即免税收入,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问题解决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经过民办学校代表、相关民办教育协会多方努力上书反映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法制办公室名义批复如下:

文件名称:《对关于要求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的报告的意见》粤府法函[2006]541号

文件内容:来文对关于要求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以财税[2004]39号文为依据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妥。原因如下:

(1)虽然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以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界限,但其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2)从时间先后,法律效力来看,均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优先。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宜以财税[2004]39号文为依据。

落款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法制办公室,加盖了公章

落款时间: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二)广州地方税务局作出政策调整,决定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函[2007]296号《关于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

局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尚待完善,为妥善解决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学校申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资人或出资人的名单、出资金额和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

(2)已提交教育部门备案的章程(需附已由教育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内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未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教育劳务;

(2)捐资人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捐资人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及其孳生利息不用于分配;

(3)不存在捐资人或出资人向民办学校借款、借物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没有支付租借费用或者支付租借费用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4)捐资人或出资人未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5)民办学校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以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对民办学校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暂不退库,未征收的暂不追征。待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后再行处理。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落款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落款时间:二七年八月一日

四、结束语

关于民办教育如何发展?中央的态度是怎样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展才是民办教育的核心,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必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落实民办与公办教育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发展政策,未来民办教育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特别是收费、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民办教育收费按物价部门、教育部门规定标准收费,受到学生、社会与公办学校收费等市场因素制约,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已有相关法规可循,按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运作。体现出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中第(四)款: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8篇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1、曹林淇,闫用喜,李合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10).

2、陈宰金.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J].当代人口,2004(6).

3、胡承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当代人口,2004(3).

第9篇

关键词: 海量数据; 教育多媒体数据库; 分类存储; 数据检索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TP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7)08?0042?04

Research on efficient classification and storage technology of mass data

in educational multimedia

YUAN Yanxing1, GUO Xianzhou2

(1. Guangdong Polytechnic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Engineering, Guangzhou 510925, China;

2.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ddressing and information retrieval abilities of education multimedia database,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 efficient data classification storage technology. An education multimedia mass data classification storage technology of the semantic directivity mean value C data clustering is proposed. The data storage structure of the educational media database is analyzed. The cluster center of data storage and classification control threshold of attributes category set are calculated. The semantic directivity feature extraction method is adopted as the pheromone guidance of the data storage to conduct optimization classification storage of the extracted semantic directivity characteristics in combination with mean value C clustering. The simulation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the metho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torage of education multimedia mass data can improve the throughput of the database, and the recall rate of data retrieval.

Keywords: massive data; education multimedia database; classification storage; data retrieval

0 引 言

S着教育多媒体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大量的多媒体教育数据通过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分布式存储和传输,教师和学生在进行信息检索对只需要通过相关的指令进行多媒体教育资源的调度和查询,方便教学应用[1]。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主要包括了多媒体课件、图片、教学音视频等信息,需要对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进行分类高效存储设计,提高教育多媒体数据的管理和调度能力,传统方法中对数据库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挖掘是建立在多媒体数据库的信息检索统计特征提取的基础上[2?3],通过语义和关键词的访问和检索进行信息索引和标注,方法可靠简单,但是效率不高,对教育多媒体数据有效存储的层次性建模性能不好[4]。对此,本文提出一种语义指向性C均值数据聚类的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分类高效存储技术,进行数据库存储的优化设计,得出有效性结论。

1 教育多媒体数据库的数据存储结构分析

1.1 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量化特征编码

为了实现对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优化分类存储设计,需要进行教育多媒体数据库的数据存储结构分析,采用网格拓扑结构进行数据库的分布式存储网格设计[5]。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数据存储的分布式结构主要分为水平结构、垂直结构、左对角线结构、右对角线结构等,如图1所示。

根据图1所示的教育多媒体数据库的数据存储结构,设置4个检索通道进行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访问设计,图中,,和分别表示待检索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邻域内的码矢,采用语义自相关函数分析方法进行教育多媒体数据的近邻点模糊聚类中心计算,构建多媒体数据的向量量化特征编码模型[6],把当作聚类中心的优化索引值,初始化多媒体数据库中教育数据的梯度信息检索水平集函数,通过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准确挖掘和检测,实现对数据库的有效访问。在进行4个检索通道的语义信息素提取中,提取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特征分布梯度图,得到数据库的分布式调度输入向量值分别为,,和,表示为:

(1) 式中,为初始化的聚类中心嵌入维数,数据库存储分布空间特征分布区域和,采用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特征序列训练重构方法进行向量量化编码,设置初始化码书{,};设置多媒体数据分布的权重响应为;多媒体数据的向量量化编码的初始值为。令为训练序列,教育多媒体数据库存储通道的频率计数初始值设定为。

对输入的教育多媒体数据进行稳态周期性分解控制,得到训练向量模式为;计算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时域向量与全部分类存储节点所连权向量的距离为:

(2)

式中,,最后得到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量化特征编码输出为:

(3)

式中,在聚类中心初始值确定的情况下,通过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量化特征编码,提高分类存储的效率。

1.2 数据存储的聚类中心计算

在上述进行了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量化特征编码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多媒体数据优化分类存储的聚类中心计算,设教育多媒体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的采样幅度为,计算输入教育多媒体数据库中的训练向量码书冗余信息为,采用高斯随机模型表示数据中的统计特征,存储节点分布的最小距离的节点为,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r间序列为, ,根据Takens嵌入定理[7],得到数据优化分类存储的最小嵌入维数为;在给定的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分布的权重指数下,的属性值为。构建教育多媒体数据库的初始级码元,,计算教育多媒体数据的干扰信息参量估计值,,得到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最佳码书为:

(4)

式中:是第n条数据存储通道上的区域分布特征;为第n条数据存储路径扩展时延,由此得到数据存储的聚类的区域分布函数为:

(5)

数据集合中含有个样本,计算输入存储节点的量化编码统计平均失真为:

(6)

现在把教育多媒体数据的语义信息集合分为c类,其中1

(7)

式中,为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模糊聚类中心的第个语义特征指向性分布矢量。

2 数据的分类高效存储改进实现

2.1 数据属性类别集分类控制阈值计算

本文提出一种语义指向性C均值数据聚类的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分类高效存储技术。在此需要进行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属性类别集分类控制阈值计算,假设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检索区域中文本信息的特征分布序列为,,对教育多媒体数据的量化编码信息进行区域分块设计,采用模板匹配方法进行存储信息窗口加权控制[8]如下:

(8)

在上述进行数据库存储分布的加权控制中,在横向和竖向两个梯度方向对教育多媒体数据的聚类编码样本进行自组织神经网络训练,得到数据属性类别集分类控制阈值的计算结果为:

(9)

式中,q,p分别是教育多媒体数据库中的编码数据的向量量化的梯度特征差异性语义信息素特征,采用自适应聚类编码加权,通过属性类别集分类控制阈值进行数据分配的有效性判断。

2.2 语义指向性特征提取

确定海量教育数据优化分类存储的特征窗口大小N,进行语义指向性特征提取,得到输出的加权向量为: (10)

采用一个1×N的窗口来遍历被检索教育多媒体数据的视频和图像等多媒体数据信息集合,进行多属性类别集分类控制阈值判决,得到属性类别集分类的语义特征聚类中心,即:

(11)

式中,表示中分类存储的训练样本长度,用欧氏距离表示。

通过对教育多媒体数据中的有用文本进行语义指向性特征提取,各自判决的文本的信息素TLX,TLY,文本信息素的语义特征提取的判决式为:

(12)

设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集中语义相关信息特征总数为X,在最小窗口下语义指向性聚焦的冲激响应函数为,向量量化的梯度差异性分布的最小距离为:

(13)

建立Markov模型,提取教育多媒体数据库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序列的高阶谱特征进行信息融合,设教育多媒体数据所属类别的对象集合为第个存储节点处的概念格,数据存储节点的传递路径有P条,由此得到输出的语义指向性特征输出为:

(14)

(15)

式中:为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信息索引的边界溢出估计值;为概念格结点的信息融合中心加权系数;为多媒体数据非线性时间序列的时频特征;为自相关函数。

2.3 基于模糊C均值聚类的数据优化分类存储

最后采用模糊C均值聚类对提取的语义特征进行指向性聚类分析,实现数据的优化分类存储,设和为数据的语义特征判别属性集合,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模糊C均值聚类空间矩阵为:

3 仿真实验分析

实验中采用C++和Matlab 7混合编程实现教育多媒体数据库海量数据的优化分类存储设计,对数据时间序列进行特征训练,训练集频带为5~120 kHz,数据库存储带宽变化范围为1~10 dB,对教育多媒体数据访问的初始频率 Hz,终止频率Hz,在数据存储空间中的信息干扰强度为,最大分类搜索半径,数据存储空间的嵌入维数,语义特征提取的指向性聚类中心初始值为,最大迭代次数为,模糊C均值聚类的属性类别判别阈值,根据上述仿真参量设计,采用不同方法进行数据分类存储分析,得到数据库的吞吐量和进行教育多媒体数据库访问的数据召回率对比结果如图2和图3所示。

分析上述仿真结果得知,采用本文方法进行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分类存储,具有较高的数据吞吐性能和数据召回率,说明数据存储和访问的效率得到提升,具有优越性。

4 结 语

本文研究了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优化存储设计问题,提出一种语义指向性C均值数据聚类的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分类高效存储技术。研究结果表明,采用该方法进行海量教育多媒体数据的分类存储,能提高数据库的吞吐量,数据检索的召回率等指标,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性能优于传统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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