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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30:26

法制新闻论文

法制新闻论文第1篇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

法制新闻论文第2篇

【关键词】 新闻自由;行政权力;法律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及其现实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

新闻自由形成于17~19世纪的欧洲,美国最早提出了“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理念。依据理性主义和天赋人权的观念,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言论,无需得到政府的批准;媒体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发掘真相,做一个监督社会和政府的“守望犬”(watch dog)。新闻自由作为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到18世纪末19 世纪初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基本上源于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日本现行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无一例外均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列于其中。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公民可以依据新闻自由,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利。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也是维护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国际新闻学会认为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新闻、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自由表示意见。

(二)新闻自由的内在价值及无边界现象的显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公民个人表达自由在媒体领城的必然延伸,并逐渐演化为媒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独立的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作为一种传媒力量会对一国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给公民的精神和思想养成指出方向和提出启示。托克维尔在谈及新闻自由的价值时曾指出:“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它不仅能使国家改变法律,而且能使社会改变风气。”当前新闻自由的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新闻自由的程度也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极大的加强,然而近些年,由此而生的新闻失实与新闻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新闻自由无边界行使的缘由

(一)新闻媒体的激烈竞争造成新闻的自由逐渐演化成新闻泛滥

由于新闻自由理念的强化,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在现时的社会生活中得到极大加强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们也看到,现代商业对舆论报道的渗透和影响也日趋增强。由于新闻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形成了日益增多的新闻媒体平台抢食逐渐萎缩的新闻消费者,这一现象,使每一种新闻媒体的受众人数逐渐减少,导致营收与利润的压力增大。使新闻媒体在投入上更多地偏向新闻的发送而减少新闻的采集,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不承受更大的压力以维持原有的品质,于是借助新闻自由的特权衍生出众多的“失实”事件,以获得独家新闻或是具有轰动性的封面文章。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规制的情况下,倡导和呼吁新闻自由的媒体被市场催化成了浮躁的作秀者。

(二)商业化的逐渐渗透,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演变成了强势群体的利益工具

新闻媒体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商的注意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到了收入高、购买力强的受众群体,自然而然的忽视了有着更多舆论支持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结果,舆论监督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成为了市场推销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时候立场更多的偏向了社会强势群体。过去,有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在政府的压力和控制下依然敢于报道真相,今天,面对金钱、广告和并购的诱惑和压力,这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更多的是选择委身于大公司,成为其利益的鼓吹者。当秉承新闻自由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对占大多数人的弱势群体漠不关心,无视他们的生命、财产权益时,新闻自由离公平和正义也就越来越远了。

(三)新闻从业人员滥用新闻自由赋予的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媒体将批评报道刊出,实现大众传播,引起受众对所披露的人或事的关注,进而形成受众的广泛讨论,形成舆论,并实现舆论对所披露的人或事进行监督。无论国内国外,舆论监督在公共领域上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是指在市场原则的作用下,作为私人自主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权力领域的国家之间,衍化出一个公共领域,它是公众组成,公众在这一领域中对公共权威或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评判和批评。事实上,舆论真正在社会中起作用的,不是它本身,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而是公共领域中的媒体评论员以及公众中的少数精英或社会中的话语优先者,这些人的言论能影响其他公众,能形成舆论并最终形成监督。

(四)对新闻自由行使的外部规制不足

当从事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越来越宽泛、越来越深入地干预社会生活,将政府及社会的各式形态的人或事列入其监督和批评的视野时,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实施者,其必须受到有效的规制才能杜绝权利的滥用,对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必然会滋生腐败。不前我国外部规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尚未制定成文的新闻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日益发展的新闻传媒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既不能有效地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正当的采访、报道权利,也不能有足够的能力制约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不正当或不适当的采访、报道行为。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造成新闻的失实甚至造假就是缘于没有法律对舆论监督设定清晰的界限所致。在缺乏法律约束行使的新闻自由,极易扭曲新闻所追求的“真实,公平,正义”的价值,从而给社会、当事人、受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构成新闻违法和犯罪行为。只有将舆论监督道的监督和治理纳入法律的范畴,让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根本上解决两者的监督和治理问题。

2.未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进行监督的公众尚未有效地组织起来。英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宾默尔说:“一个社会仅仅有了监督者是不够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我们必须彼此监督。也就是说,在一个健康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均衡的。”秉承新闻自由理念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所传播的内容及价值追求,不是天然正确、天然公正,甚至会因为各种的原因产生、制造出不同程度的新闻失实。不论是主观有意或无意中的失实,也不论是整体或部分的失实,凡是失实,都有悖于新闻的内在价值要求,都需要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指出这些失实是必要,理论上能够指出这些失实的最庞大、有力而实际的人群就是社会公众。现实情况是我国并未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公众至今根本上未能有效地组织起来,更谈不上对舆论监督上出现的失实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督。

三、明确新闻自由边界的外部规制

新闻自由无边界行使会造成舆论被某些个人或是利益集团垄断,由于舆论存在着鲜明而强烈的立场性,新闻自由的无边界化行使更有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严重违背新闻自由所要实现的控权和监督的目的,对新闻赖以存在的基石――真实、公正造成极大的挑战。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不受限制的自由都将演变成裸的暴权,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明确其边界。新闻自由受到的外部力量规制主要来源于行政权力和法律。

(一)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框架性约束

西方的新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新闻自由的发展与最终确立过程可以说是其与行政权力进行博弈的过程,经过与行政权力的冲突及突破,新闻自由最终获得的不仅是明文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宽容的精神和共同的体认,新闻自由正是在这种精神和体认下得到迈进同时受到指导和约束。在我国,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约束主要表现在对新闻知情的约束、新闻表达参与的约束和新闻监督的约束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在新闻知情的约束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对新闻在进行关乎国家机密、利益分配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限制和约束,新闻自由必须在不恶意透露国家核心机密的前提下进行;第二方面,行政权力天然的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抵制性,行政权力期待、维持符合它口味的意见,本能地排斥、压制与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它存在的终极目标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不能排斥其对公众参与表达的规制,只是现代的行政权力对新闻的表达参与具有了更高的容忍和接纳程度,前提是新闻的表达参与需具备善意,如果出于恶意攻击或是有意破坏,那就超越了行政权力可以容忍的新闻自由的边界。

(二)法律对新闻自由的制度性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新闻自由的确立也极大满足了公民的另两项宪法性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宪法性文件和信息传播领域专门法典赋予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英美法系的经典判例和大陆法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折射出权利和限制并举的倾向。我国虽然尚无新闻法出台,但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等一些法律文件中也不难看出力图将新闻自由法制化的意图。将新闻自由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倡导新闻自由,同时有利于在法律上为其画明清晰的界限。法律对新闻自由的规定主要可以从公民人身权、国家利益以及司法公正和审批独立行使三个方面体现。

(1)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人的因素,然而新闻的自由也必须保证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包括尊重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新闻所蕴含的人文理念的内在要求。

(2)在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当以司法和审判权独立为限。进年来,一个鲜明特点是舆论监督强力介入司法审判。其实在西方,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不被肯定的。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关注民权、追求公正,其各有职责范围,应当互不干涉的从不同方面保障人权。可是同时,它们的冲突性不可避免,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会对司法独立权构成威胁,部分报道可能影响法官、合议庭成员独立的思考,或是为案件的判决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许霆案和邓玉娇案就是最好的说明。具体而言,首先新闻工作须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其次新闻应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报道;再次新闻报道不得擅自作有罪推定,定罪与否只可依赖司法的裁决;最后对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不宜过度主观臆断,更不能由此定性他们的人品。

参考文献

[1][英]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公平博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刘素梅.论行政权力的扩张.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6(3)

[3]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法制新闻论文第3篇

早在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口头建议。一些政协委员在同时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也就制定新闻法问题发表了一些意见,认为报纸要敢于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说话,应有保证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10月29日,首都新闻学会在北京举行了新闻法研讨会。1981年新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渔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我看需要立个新闻法。办事有个法好。……国家立个新闻法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1983年6月,湖北的纪卓如和黑龙江的王士贞、王化成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书面建议。1984年1月初,新闻局向中央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报告》建议:立即着手筹备新闻立法工作,建议由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牵头组成起草小组。1月16日、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分别批示同意。新闻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新闻法的制定工作正式开始。1月18日,由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联合创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室成立,新闻法研究室宣告成立,标志着新闻立法正式启动。新闻立法的研究工作与新闻法的起草工作同步进行。1984年、1985年两年间,新闻法起草小组、新闻法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深圳等地多次召开新闻界及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为了交流对新闻立法的意见、探讨与研究新闻法的理论与原则,新闻法研究室于1984年8月10日创办了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1986年,我国第一部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试行稿》起草完毕。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成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将新闻法起草工作移交新闻出版署,成立了由、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北京、上海分别设立新闻法起草小组,各起草一部新闻法草案。9月20日,中国新闻法制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国新闻法制的经验与新闻纠纷案例,研究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新闻法制理论,收集、整理编辑全国新闻法规和司法案例的有关文献资料,为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和健全社会主义新闻法制服务。10月,北京、上海两地分别起草的新闻法草案均告完成。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听取了新闻法制定工作的汇报,要求专门建立一个由政府官员、新闻工作者、法学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在广泛收集涉及新闻媒体民事案例、并在翻译国外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吸收上述三个新闻法草案,待时机成熟时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会议讨论。1989年2月,时任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杜导正向新闻界宣布:《新闻法》草案力争于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受追究和侵害,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当时报纸上还曾发表《我国新闻法呼之欲出》、《年底可望出台新闻法》等文章。1989年4月,草拟出《新闻法(送审稿)》,1989年夏季北京发生""后,起草工作停止。

1990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中发〔1989〕7号)以及《1990年宣传工作要点》中关于制定新闻法的要求,新闻法起草小组对原有成员进行了调整,继续开展工作。1990年6月15日至18日,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新闻出版法制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指出新闻出版立法是对新闻出版事业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强调要提高"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加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提出了尽快建立以《宪法》为依据,以《新闻法》、《出版法》为主干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的目标。1991年4月,经过15次的重要修改形成的《新闻法(送审稿)》报送,未得到明确指示。1998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接受德国《商报》驻京记者思立志采访。12月2日新华社发出全球电讯。这位名叫思立志的德国记者问:"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有一项立法从媒体来说很感兴趣,这就是《新闻法》,因为新闻工作人员需要知道允许他们做什么,什么事情是禁止的,不了解这些情况会产生一些麻烦,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委员长回答说:"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改革开放20年来,在我们新闻界、舆论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可以说开放度、自由度相当大,但是我们还要告诉新闻工作者,不要作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歪曲性的报道,这样做我们不赞成,因为它违背了新闻的职业道德,而且会误导人民。新闻自由的原则应该遵循,但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一原则也应该遵循。新闻自由要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说明,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运用、防止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为主要目标的新闻立法,已列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中。对于文化立法特别是新闻出版立法,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第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新闻法、出版法列入立法规划;1993年11月,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将新闻法、出版法列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法规制度建设近期规划》中;也将新闻法、出版法分别列入"九五"、"十五"立法规划建议。2003年6月,中央宣传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要求对文化立法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全国的文化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后认为,目前我国《新闻法》、《出版法》出台条件尚不成熟,过早出台会影响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先制定有关新闻管理的行政法规,或在相关法律中体现新闻法律规范的条款,也可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应加强《出版法》立法调研,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适时地使现行《出版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出版法》。

新闻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建设,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许多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批法律的颁行,为新闻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等国家机关和部门根据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某些具体问题,颁布了一批有关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1年2月20日联合的《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7年1月2日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为及时解决新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新闻法》一时还难以出台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在媒体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使我国目前的新闻事业和媒体活动基本上有法可依,而且客观上为《新闻法》的起草与制定作了有益的准备。

目前《新闻法》难以出台有这样一些原因:

我国新闻法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难点问题。目前,在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上,行政管理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持己见,尚难形成共识。这些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能否包括新闻不受法律之外的行政权力干预;舆论监督应该规定哪些实质内容,能否包括媒体可以批评任何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人和事;是否允许公民和法人参与创办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新闻法》、《出版法》应是新闻出版自由法还是新闻出版管理法,等等。二是新闻媒体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世界上把表达自由作为大众传播法的核心问题。但是,我国大众传播媒体上的表达要服从社会控制的需要,舆论导向的功能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功能,而舆论的表达与舆论的导向不是一回事。三是权利的平等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从法的角度说,新闻传播是一种权利,但是在我国的体制下又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权力化",新闻媒体都隶属于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不同等级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等同的,例如就有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而权利是普遍适用的,笼统规定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等将很难操作。四是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文化领域必须区分姓社姓资,这是宪法规定了的,但是具体什么是社什么是资,又是很难划清的,资本主义思想是不能用法律来禁止的,但是我们又不能让资本主义思想在大众传播媒体上自由传播,在这个领域,难以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文化领域的法律至今只有两部:著作权法和文物保护法。五是党和政府喉舌和人民喉舌的矛盾,我是说法律定位的矛盾。在政治学上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党和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以及愿望、意志等等,这无疑完全正确。但是在法律上"官"和"民"并非"一体",而是两种主体,会有利益冲突,所以要有行政诉讼,那么我国新闻媒介的法律地位是置于"官"的一边还是"民"的一边?依法治国,新闻也要走向法治。但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法治还没有成功的经验,所以需要研究探索,不能操之过急(魏永征、郭镇之.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J〕.新闻记者.2000,2:15-18)。

出台《新闻法》的理论难题--喉舌论与新闻自由的矛盾。我们新闻理论中最基础的理论是喉舌论。新闻媒体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喉舌,国家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开办新闻业务。《新闻法》对这一根本问题不能回避。如果《新闻法》中对新闻媒体的兴办条件进行限制,就必须解决与《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条文的匹配问题。如果对新闻媒体根本性质的理解不能找到新的角度,《新闻法》的出台就难以在短期内成为现实。

法制新闻论文第4篇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批评性稿件采访难、报道难。据笔者接触到的众多编辑和记者反映,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中,对公开站出来反对、抵制舆论监督的人,新闻媒体不感到可怕,最怕的是采用各种暗箱操作来抵制舆论监督,这是新闻媒体最头疼的事。一是问题被揭露后,当事人避而不见,采用欺上瞒下的办法,动员所在单位及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实施组织出面,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达到袒护包庇的企图;二是表面欢迎监督,接受批评,甚至登门接受批评,背后却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写报告、送材料,大呼“冤枉”,对下则散布“报道失实”、“惹不起新闻单位”等,来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达到逃避舆论监督的目的;三是利用舆论抵制舆论,采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手法,达到所谓“消毒”的作用。

新闻官司迭起,记者屡遭殴打。近几年来,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无谓的指控,特别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把记者们折腾得身心疲倦,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同时殴打记者、封杀消息也屡见不鲜。一些被监督者,面对记者的采访和报道,采取明知故问的态度,硬说记者是假记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殴打新闻记者等,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许多人害怕新闻批评。受“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的错误思想影响,新闻媒体揭露哪个单位和地区,这些单位或地区的领导担心“家丑外扬”,便竭力阻挠和干涉新闻单位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以极大的和强烈的不满,制造种种借口,压制和拒绝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尊者讳”的影响。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采访难、报道难等种种弊端,从表面上看是地方保护主义,怕“家丑外扬”,实质上是封建帝王“为尊者讳”的错误思想在作怪。少数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片面理解“稳定和和谐”的方针,怕新闻批评出乱子、惹麻烦,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竭力保护自身缺点,千方百计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新闻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骨子里认为监督是“监上不监下”。

缺乏完备的法制保障机制。从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仍然缺乏系统的相对完整的新闻法规,特别是舆论监督权仅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大众传媒应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外,一般法律对公民运用新闻媒体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上缺乏具体化的条款规定。因此,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既没有严格的法律遵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而由舆论监督诱发的“舆论大战”,其中不乏由于评判是非的法律标准模糊而引起的,同一现象不同法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法律本身的分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公开性上发生了较大的偏差,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新闻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单位和个人,宁可绕着问题走,也决不捅那“马蜂窝”;避重就轻,监督小人物或做表面文章而不去涉及实质问题,采取明哲保身之举。

舆论监督机制缺乏相对独立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必须适时地转变职能,既要坚持功能,又要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然而,新闻单位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的管理体制,使得各级党政部门等拥有新闻组织的“生杀大权”。这种在传媒受控的政治结构中,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不拘一格的评说。而缺乏相对独立的新闻体制,难以适应当前舆论监督发展形势的需要,必然造成新闻单位不得不瞻前顾后,假如呈一时之快,后果是不难预料的。

新闻队伍素质低下。长期以来,新闻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比较差的新闻人员,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正常工作的开展。一是“无冕之王”的思想影响较深,自封为“判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利私有化,变成个人的专利,以“无冕之王”自居,以稿谋私,搞钱稿交易;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单纯理解为新闻舆论的揭露和批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忽视了新闻舆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人的目的;三是缺乏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基本功底,法制观念薄弱,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损害了被批评人的人格而惹了“新闻官司”,降低了新闻监督的效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措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公正平等的权利原则之下,转变职能,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和谐。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一,进一步激活舆论主体的民主意识,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自为”程度。舆论主体的“自为”程度,直接决定着舆论监督的现实水平,而影响和制约舆论主体“自为”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因此,强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是提高舆论监督水平的基础环节。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传统政治统治模式向民主政治过渡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情感及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动荡、分化重组之中,在这种充满变动氛围的社会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进一步激活舆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使其在舆论监督的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完善党和政府办事公开制度。“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办事公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质上是凡涉及人民利益而又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都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得借故推诿、掩饰;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只有在“办事公开”的先决条件下,各种宣传、新闻、传播工具才能进行及时、有效、针对性较强的舆论监督。第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越民主,舆论监督就越能充分发挥作用;相反,政治不民主,舆论监督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只有政治民主,人民才可以参政议政。人民只有参与政事,才有可能了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各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人民有利。人民也只有了解情况,才能够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和批评,对优秀的事例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赞扬;同时,也只有政治民主,才有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拓宽新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第四,改善各级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重要的指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一个能够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必然是尊重民意的。可见,只有不断地改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才能使舆论监督健康开展,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这里,各级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必须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以开明的态度,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就会遭到破坏,最后新闻舆论会成为权势的奴仆。同样,没有法律的监督,新闻监督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的权益。实践证明,法制不完善,监督制度滞后,是舆论监督难的重要原因,怎样用法律保障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确定侵权范围和界限,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新闻传媒的性质、地位,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都很不明晰,主要规范手段仅是现行政策和行政手段,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新闻事业走向繁荣的今天,加速新闻体制改革、加速新闻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用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传播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批评权,并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性质、地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防止滥用新闻批评权,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侵权的范围和界限,充分体现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规化。同时也使党和政府把新闻活动纳入有序管理、有法可依的运行机制中,使新闻舆论监督步入政治文明的轨道。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公平、自主、独立的机制,在这种特定的机制的推动下,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新闻媒体,必然要以多元格局适合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加强新闻体制改革,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实行总编(社长、台长)独立负责制,使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其实质就是在方针上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在模式上从一种职能、一种式样和一种声音转向多种职能、多种式样和多种声音(但不是噪音),造成民主的政治气氛;在方法上主要通过报道、评论和调查等形式,消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完善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新闻单位自身作用独立行政监督的功能。

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一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它要求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修养,必须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一要政治坚定,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诚党的新闻事业。二要道德高尚,为文清廉,堂堂正正开展新闻监督工作。有人说: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记者笔下有是非曲直,记者笔下有毁誉忠奸。虽然这是民谣,但也同时反映了记者岗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性,要求记者必须有高尚的道德。三要境界崇高,立文为公,勇于自我牺牲。新闻记者必须有很高的思想境界,要用严格的规范和信条约束自己、激励自己和调节自己,锻炼至美品格,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四要作风踏实,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五要完善舆论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新闻舆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之时,谨慎行事,不可滥用新闻自由权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③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

④刘建明:《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

法制新闻论文第5篇

【摘要】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美国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新闻法典,高校新闻传播专业教育的课程中也没有一门课程叫“新闻法”。美国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主要遵循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原则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时所产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定原则。但是,新闻自由同样也受到了法律的限制。美国政府(通常通过法律)与新闻媒体对抗、博弈、妥协、合作等,在诸多现实且互相制约的因素中,美国新闻界不断获得发展,美国也最终成为了世界上新闻业最发达的国家。

关键词 新闻法新闻自由司法原则

美国300 年的新闻史,始终存在着政府(通常通过法律)与新闻媒体对抗、博弈、妥协、合作等互动关系,这是一个新闻传播由禁锢走向自由、由黑暗走向开明的历程。纵观美国新闻史,是一部争取自由的奋斗史。自由,涵盖了人们能做和不能做的权利,这种权利通过法律来保障。在新闻领域,我们同样孜孜不倦地追求着新闻自由。本文我们主要探讨美国新闻史上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一、新闻法(主要指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1、经济条件

新闻法作为一国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相应经济基础的制约。可以说,经济条件是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封建社会时期,经济上,农民依附于土地及地主,而地主又依附于更大的土地主直至君主,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型的社会经济结构。在这种经济结构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极不发达。由于几乎不存在经济主体对政治和经济活动信息的需求,所以新闻事业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前提,自然也就不存在建立新闻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对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等各种信息的需求也应运而生。这种需求为新闻事业和新闻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土壤。

2、思想条件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思想条件,新闻法也不例外。近现代新闻法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得益于新闻自由理论。新闻自由理论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发展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并巩固后被广泛接受。新闻自由理论脱胎于人权思想,其基本内容是:自由地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宝贵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和出版等自由。在新闻自由理论的主导下,资产阶级的新闻事业得以产生、发展和巩固,该理论也因而成为资本主义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3、政治条件

新闻法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部门法,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现代意义的新闻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以民主政治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国家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是宪政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标志,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并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固定化、法律化,使得新闻自由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宪政民主是新闻法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新闻自由的基本理念

1、新闻自由的基本定义

在1951 年召开的国际新闻学会上,对新闻自由的定义为:包括自由接近新闻、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其中包括电台和电视台)以及自由表达意见。从历史上来看,新闻自由的概念并不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不同时代传播技术的发展进步,人们对自由争取的过程经历了从言论自由到出版自由再到新闻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的产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法定权利来看,新闻自由是由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新闻自由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新闻自由在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新闻自由观。

2、新闻自由的具体表现

根据上述定义,新闻自由对于新闻传播自身来讲,就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闻活动能够做到采访上的自由;二是新闻活动在信息通讯上的自由;三是新闻出版上的自由权利;四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批评的自由。这是针对新闻传播者自身来说,而从权利主体层考量,新闻自由是广大社会成员赋予新闻媒介及其行使的权利;再者,从制度层面考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新闻自由对制度的强烈依赖性及其最终的实现都以社会制度的完善为基本。总之,不管是从新闻传播者自身还是广大的社会成员立场出发,新闻自由的实现都是要靠一定的制度作为基础,说的更具体一点,新闻自由地实现是要依赖新闻法治的发展完善保障的。

3、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

如前文所述,人们对自由的追求经历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过程,所以从某种层面来说,要更好的理解新闻自由,需要对言论自由做一个大致的了解。简单地说,言论自由就是指公民说话表达观点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没有对言论自由的基本含义做出解释。对于言论自由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口头言论在内的书写、印刷、广播、电视、网络和艺术形式等表达的言论,而所谓狭义的言论自由就是指公民口头表达思想、意见的自由。从狭义的含义可以看出,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还是有质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后者强调的是新闻媒介这一主体代公民行使的自由表达权利。相比较而言,言论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言论自由保证了新闻自由的正常运行;反过来,新闻自由又促进了言论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的运行。

三、新闻法治与新闻自由的博弈

1、禁锢自由的黑暗时期

因为崇尚自由、民主和平等,因为注重个体,所以一些人不堪忍受自己在本国的遭遇,不远万里奔向了一个新世界。1733 年,曾格在《纽约周报》上揭露抨击纽约英国总督,谴责殖民地官僚当局的无能,受到了读者热烈欢迎。而他本人则在1734 年被当局以“煽动闹事”罪名拘捕,曾格毫不屈服。案件辗转往复到第二年纽约正式开庭时,费城律师汉密尔顿坚持“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的论点,面对陪审团发表了一通被后人称为“伟大的抗辩”演说。最后经过答辩,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曾格获释。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维护新闻自由的判例,它发生在沿用英国法律且尚无保护言论自由相关条款的殖民地统治下的美国,成为了美国人民争取新闻自由运动的开端。

2、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

(1)《独立宣言》与新闻自由。震惊世界的美国独立战争后,《独立宣言》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尽管文中并无一处提到言论或新闻自由,但其政治理念却为后人争取言论和新闻自由确定了基本依据。其第二自然段是全文的核心,它的关键思想是,人民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才需要组建政府,一旦政府破坏了这种权利,人民就应当去推翻它。人民“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这一点在杰斐逊后来的言行中多次得以证明。他担任总统后,很快赦免了根据《外侨法》和《反煽动法》所判的罪行,有效地遏制了联邦党人一统报业的企图。他的名言“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至今仍被广泛引用。

(2)《联邦宪法》与新闻自由。1788 年通过的《联邦宪法》没有相关明文条款保护新闻自由,宪法起草者的理由是各州已经有了保护出版的法案。但第一届国会仍于1789 年夏天着手制定《权利法案》,并将其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目前被各国广泛引用并被一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立法依据的主要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项:“国会不得制定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剥夺言论及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为纠正冤屈而向政府请愿的行为。”麦迪逊因为在该法案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而被尊为“第一修正案之父”,后来还当选为美国第四任总统。

(3)《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被美国新闻界奉为圣经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它的制定是一个伟大而有远见的举措。其禁止国会颁行任何剥夺言论及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款,给了言论及出版自由相当大的自由空间。然而,实际中对它的执行却是个很大的问题。就在《第一修正案》颁布实施后不到7 年,美国国会自己就制订了明显有悖于修正案精神、被后人视为言论自由大敌的《反煽动法》。在《反煽动法》颁布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反间谍法》出笼的118 年漫长历史中,美国极少出现涉及《第一修正案》的诉讼,尽管新闻自由经常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直到20 世纪,特别是20 世纪下半叶,《第一修正案》才被各界认真对待,并逐渐显露出强大的威力,导致政府或立法机构在影响或控制舆论方面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

结语

美国是典型的海洋法系国家,习惯法和判例法是它律法的主要渊源。我们通过上述的真实案例,便可以大致梳理出它新闻法治的实现历程。这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政府与新闻媒介都各自以法律为武器,不断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共同推进新闻业的发展。同时,笔者认为美国在具体处理新闻诉讼官司中所形成的一些司法原则,同样也可以被我国所借鉴,以用来保护新闻实践中的弱势方,以期获得多方利益的共赢,创造一个更加阳光、和谐的新闻氛围。

参考文献

①黄瑚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②李磊:《外国新闻史教程》[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③埃默里著,展江译:《美国新闻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④库特勒编著,朱曾汶、林铮译:《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M].商务印书馆,2006

⑤宋克明:《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⑥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⑦王建国等:《新闻法制理论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法制新闻论文第6篇

《人民日报》11月3日发表署名华清的文章《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认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这篇文章引起我国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新闻立法是个老话题了,因为《人民日报》这篇署名文章的发表,更凸现出管理层也感到了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展教授,您一直关注新闻立法的进程,曾多次撰文呼吁国家立法机关重视这一问题,今天就新闻同人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想听听您的看法。

《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

赵金: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就提上立法议程,但历经波折至今悬而未立,其中肯定有复杂的原因。您能否分析一下?

展江:上世纪80年代,中央就批准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因为发生了1989年的“”,新闻立法工作中断了下来。到了1998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对外披露说,我国正在起草《新闻法》。这是时隔近10年后《新闻法》再次通过国家领导人之口被重提,但是后来我们并没有听到下文。

之所以这么搁置下来,我想主要是因为1989年之后政治环境有一些变化,政府更强调社会稳定,而有人认为新闻立法可能导致不稳定。比如有人拿国际上发生的一些例子来说,像苏联1990年制定了《苏联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结果后来苏联就解体了。还有些人以中国近现生的事情作为理由,认为过去时期的《出版法》恰恰为共产党所用,与它做斗争,他们担心现在局势比较复杂,新闻立法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说法各人有各人的角度。但是中国经历了三十年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中国的法制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90年代制定了很多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以及涉及到个人权利的私法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整个法律体系也相对趋于完善。但是在这个法律体系里面,涉及传媒的法律较少。随着政治环境日益宽松,以及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日益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人开始重新关注传媒领域的立法问题。这也是正常的逻辑。

《新闻法》在中国是否可有可无?

赵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还没有独立的《新闻法》产生,但是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的文件,尤其是这两年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10月份刚刚实施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也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外国也并不是都有《新闻法》,像美国就没有。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依法管理不必等新闻立法。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展江:我看到了学界和评论界的这些观点,我个人认为,依法管理和新闻立法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弄清楚需不需要《新闻法》和为什么有的国家有《新闻法》,有的国家没有《新闻法》,我们首先要分清楚是哪一种法律体系的国家。我们基本上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最具有代表性的大国如德国、法国、俄罗斯,还有一些不大但是很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瑞典、墨西哥等都有《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意大利没有报刊法,但是有广播电视法。所以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新闻法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是用各种各样的成文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所以有很多很多的成文法律。大的如宪法、刑法、民法,比较具体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森林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甚至还有比较特别的例子,如档案保护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过程来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或在法律中有相关条款,才能以这个条款为准则来做出判决,所以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成文法律的制定,要求有很多具体的法律来管理社会。

至于传媒,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所以为传媒立法应该是法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除了宪法、刑法、民法以外,重要性大概就要数《新闻法》了。实际上,在有的国家如瑞典,《新闻法》即是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可见其地位之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和出版等自由。这是很好的原则和规定,但是这些原则具体实施起来很难,这样,《新闻法》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它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法律。所以说,新闻法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地位之高超出我们想象。新闻立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这样一部法律管理新闻界和与新闻界相关的社会领域,赋予新闻界以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也让新闻界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它对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损害。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自然没有《新闻法》,但是有新闻法治,往往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持和发展这种法治,而且这些国家的司法部门对新闻界的保护多于大陆法系国家。如美国通过“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确立了很多原则。像“公众人物”的概念和报道原则,认定政府重要官员属于公众人物,通常没有名誉权,得不到相应保护,而且根据习惯,政府本身也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不可以告记者;还有司法审查(也叫违宪审查)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背宪法,其他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话,应当服从宪法。这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很重要的法律原则。

那么,在我国《新闻法》没有出台以前,我们能不能一方面推进其立法进程,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的法律中的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的规定,对新闻界的活动进行规范?这是完全可以的。刚才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不是一部法律,它是一部行政法规。它原来不属于《新闻法》的范畴,但是政府信息的公开特别重要,这种公开又离不开传媒,所以也被纳入广义的新闻法。《民法通则》、《刑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传媒的内容,如名誉权的保护、诽谤罪、侮辱罪规定等,这些条款的认真执行运用也能促使新闻界扩大其基本的权利,限制新闻界的一些不当作为。我赞同这些观点,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专门的《新闻法》的价值。

《新闻法》对媒体是否会限制多过保障?

赵金:有观点认为,新闻法的本质是政府对公共言论行使规范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界定(划定言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即政府对各种言论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查)、惩罚(对有害言论进行惩罚)、保护(国家提供保护性措施使言论不受阻碍和干扰)、促进(通过奖励和表彰等措施鼓励某些政府认为有益的言论)。而上述权力中前三种都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制定《新闻法》,有利于我们免受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去制定新闻法进一步积极确认这些权利。

您认为现在制订一部《新闻法》会否不利于维护媒体权利,反而限制新闻自由?

展江:确实有人担心我国现在法制不够健全,会出现制定法律的初衷很好、但可能效果不好的结果,所以还不如模糊处理,逐步扩大新闻界的权利,让边界模糊化。我不是很赞同这个说法。这种担心其实是认为,现在要制定的这个法律不是善法,而有恶法之嫌。对此我不太担心,因为我相信中国三十年改革的进步之一就是如总理所说的,我们的社会已经认识到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不是西方国家所独有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们制定我们相关的法律,要参考国际上的法律,博采众长,当然这决不是说照搬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新闻法》而言,我们也看不到英国美国的相关法律,因为他们没有《新闻法》。我们在参考法国、德国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要看丹麦、瑞典、挪威、俄罗斯这些国家,包括拉美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要考虑联合国制订的一些国际法,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这对我国也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正在展示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负责任成员的形象,法治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靠近国际标准,虽然可能会有一些保留,或强调那么一点中国特点,但是基本原则、具体条款、表述不会离国际标准太远。

赵金:就是说《新闻法》对新闻界来说是一个保障法,而不是限制性的法律。

展江:我觉得应该是保障和限制并行。从目前的、短期的情况来看,保障会多于限制,但是总体而言,保障和限制是平衡的,权利和义务平衡,这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正是因为目前中国新闻界的权利还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所以有了一部《新闻法》后,会在赋予其权利的前提下,对它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我不太担心《新闻法》是一部恶法。我们相信中国法律的进步也要点滴积累,步步推进。从最近几年的立法情况来看,多数的立法还是体现了整体的法治进步,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再联系到你刚才提到的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各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它们大多数是限制性的,基本对权利没有什么保护。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的也不太多,顶多是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公布消息,还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本来不是新闻法,但是它是行政法规和传媒法规的一种交叉。它的原则很好,所以我们赞扬它,肯定它,期待它,尽管它并不完美,但是大方向是正确的,并且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现在看来,能够管理媒体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但是这些规章限制性的东西太多了。另外,它们与《宪法》无法衔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有些部门规章并不提及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肯定和保护,甚至和《宪法》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缺乏中间环节也就是其他法律的过渡,这个中间过渡很大程度上就要靠新闻法弥补。换句话说,有了一部和《宪法》原则一致的《新闻法》,实际上就是要求一个行政部门不能随便制定涉及传媒的规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新闻法》,而只有一部往往被抽象化的《宪法》,一些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就不太考虑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被束之高阁了。

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传播权?

赵金:现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记者在信息的采集、报道方面并没有因为其职业的原因而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权利。记者会不会根据《新闻法》获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法定传播权利和新闻自由?

展江:这个可以讨论,国际上也有争议。有的国家认为记者并没有特权,公民的权利就是记者的权利。这个在立法中有两个思路,一个是规定记者有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另一个思路是排除法,通过列举禁止事项来排除不可以做的。只要不做不可以做的就行。法国的《出版自由法》采取的更多的是这样的方法。这样新闻界的空间往往也很大,也就是法无禁止即为可行。

赵金:您刚才也讲到了,现在和新闻有关的一些规章制度,主要是限制性的。现在还有一种观点,与其立一部《新闻法》,还不如先把这些限制性的条文规定先清除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展江:我认为要优先考虑制定《新闻法》,因为有了《新闻法》就有了清除部门规章的法律依据。《宪法》毕竟是笼统的规定,但是《新闻法》可以展开,可以做解释和延伸。有了《新闻法》以后,更多的人会认识到部门的立章建制的做法可能有问题。法学界有一些专家持有不同意见,我们曾友好地辩论过,我们双方的观点都有人支持,但是根据一些媒体做的一次调查来看,新闻媒体的主管人员中三分之二的人都支持新闻立法。

其实,我们不指望一部《新闻法》马上就能给中国的新闻界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是一个开端。如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开端,我们就可以继续前进。立法充满了各种技术细节,立法的技术非常复杂,确实需要专家来做大量调研,做起草工作。但是如果再不启动,这个过程就会滞后更久,对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利。前面讲过,缺乏了《新闻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备的。而且我们国家要实现从新闻人治到新闻法治,《新闻法》的地位不言自明。我个人特别高兴的是,《人民日报》11月3日刊登的这篇文章,作者华清是国新办官员,他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进程,表达了支持新闻立法的观点。这是最近几年来官方对新闻立法的一次正面反应。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说业界、学界和政府之间有了共识。今年的全国人大已经换届,未来5年的立法计划通常在今年制定,但是新一届人大并没有把制定《新闻法》列入计划,这本来意味着未来5年之内是不可能考虑制定《新闻法》的,是不可能进入起草这个阶段的。但是这篇文章发表以后会不会改变这种情况,我们还在观察。

赵金:《新闻法》经常是在记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才被提起,新闻界和社会舆论就呼唤《新闻法》的出台。近年来记者采访被打、被告上法庭,受到打击报复的事情越来越多,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展江:这个呼唤是有道理的,但是也有一些偏颇。我觉得《新闻法》决不是单方面授予新闻界权利的法律,它还会规定新闻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新闻界不能滥权,更不能利用职务来犯罪,像现在出现的敲诈勒索、“封口费”问题等。还有人通过互联网为其他人维权,出现了一些公民记者、网络媒体监督者,他们其中有一些人可能涉嫌以维权为借口进行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尤其是在经济方面收受当事人的钱财,这就有滥权的嫌疑(当然我不掌握具体的材料和事实)。我认为,有了《新闻法》,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和约束。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规定,损害社会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新闻报道要受到惩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样一种做法。新闻界是为社会、公众谋利益的,侵害公众利益,打着媒体、记者的口号为某些私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就应该受到惩罚,甚至是刑事惩罚。

赵金:《新闻法》出台后,是不是会对记者这个群体进行更明显的职业区分?现在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比较发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帖子。如果一个传播者没有记者证等被承认的职业身份,那他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新闻法》的保护和限制?

展江: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在国际上,也不是有了《新闻法》就一定要区分这个人是记者,那个人不是记者。而且互联网出现后,局面更复杂了。《新闻法》对记者这个职业的保护会有基本的原则和规定,但对于公民记者,也不会因为他们没有正式记者的身份而对他们怎么样。其实记者的身份在各国的确立是不一样的,比如在中国,记者要经过新闻出版总署认可才算是记者,但是大多数国家不需要经过官方认可,媒体认可就行了。另外,近几年博客作者、网民通过文字、图像等信息,一般还可以被认为是公民记者的行为的,但是他们的传播行为也必须遵守规则,接受约束。这是一样的。

赵金:他们也应该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和保护。

法制新闻论文第7篇

司法部副部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会长张苏军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法治精神・舆论监督・和谐社会”的主题,认为这一主题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探索价值,它充分切合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全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对这一主题的探索,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理论上的有益探讨。

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

在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中,“法治精神”强调的是法制传媒在宣传报道中的总指导,要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宣传报道的核心任务;“舆论监督”强调的是当前法制新闻传播的主要责任,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则是法治新闻传播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这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总目标是吻合的。因此,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热闹话题。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岳川夫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谈到,在我国的社会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公开性、广泛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具有了特别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看待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社会功能的发挥及其社会评价。发挥舆论监督在当今和谐社会建构中的积极作用,是当今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广西《法治快报》员宁珠女士在论文中认为,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观念,确立公众自觉认同和服从的基础,是法制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强化法律、制度的亲和力的有力途径。

她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时,法制媒体可以通过培育法治理念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通过表达社情民意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撑,通过弘扬正气用典型示范来培育凝聚力,通过引导社会热点来搭建透明舆论平台,要直面社会矛盾以增进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与和谐,通过了解群众疾苦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利,通过疏导公众情绪来化解社会矛盾。

《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辑俞评在论文中提出,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媒体和司法须达成“四互”:在求同存异中增进互信,在信息交流中加强互动,在平等交往中实现互惠,在沟通协商中达成互谅。这“四互”应当成为双方构建和谐关系的基调和着力点。

要实现公开报道与公正审判的有效协调与平衡,必须把握五个原则:第一,司法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第二,司法机关应尊重和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第三,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媒体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第五,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把握适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闻学副教授在主题演讲中认为,积极为农民工争取话语权、主动帮助农民工捍卫他们的正当权益,是媒体的社会责任,也是新闻媒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尽的义务。新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新闻传媒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必须做到责任与利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一直是法制媒体的重要使命,而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的研究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检察日报》副总编辑李雪慧结合自己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在论文中谈到,和市场上商品的“过度包装”一样,“过度宣传”也已经成为宣传工作,特别是新闻报道中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它的出现不仅无助于促进和谐社会,反而起到了与我们主观愿望背道而驰的负效应,造成宣传资源的无谓浪费和耗竭。治理“过度宣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受众为中心”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全面性,牢固树立多元思维、系统部署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协调性,牢固树立尊重个性、和衷共济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可持续性,牢固树立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的观念。

江西省赣州市司法局刘新生和陈景新的论文,指出网络媒体拓展了传播时空,变单向宣传为互动参与,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求。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是法制宣传工作顺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提高法制宣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方延明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治新闻首先是新闻,其次才是法治宣传。有一句话叫“讲两面话是新闻,讲一面话是宣传”,新闻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但宣传不能说是新闻。

两者性质不可混淆。上海市司法局黄文新和柏正惠在《新媒体与法制宣传》的论文中也指出,新媒体在适应现代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作用就变得非常之大。新媒体的核心在于“双向互动”,它能针对不同个体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将传播者和接受者融汇成对等的个性化的交流。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巢立明副教授在论文中,着重关注了网络庭审直播的问题。他认为,网络与法制报道的结合绝不仅仅是报道方式的改变,它意味着中国司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专业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是中国法治化、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当中重要的一环。网络庭审直播是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司法宣传方式,随着我国网民的不断增加,它将是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的窗口和阵地。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范玉吉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制报刊顺应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潮,在报刊调整中脱离党政机关而走市场化的道路,对法制媒体而言是一次解放,法制媒体可以自由地和其他媒体在市场中竞争。但是对法制宣传而言也存在弊端:一方面,有的法制报刊划转地方报业集团以后,遭到了或停刊或改刊的命运,从而使法制宣传的阵地减少了;另一方面,法制报刊成了报业集团中一个靠市场吃饭的市场主体,那么它的职责首先就是适应市场,法制宣传就不再是它的首要任务了。

法制媒体的管理与创新

2003年起,中央新闻主管部门开始对中国报业进行调整。全国各省市的法制报刊都逐步和党政部门脱了钩,全国的制报刊或停办或转到了报业集团。从宏观上看,这次改革给我国的新闻出版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开放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但是从微观上看,这次改革对法制报刊的整体发展来说无疑也是一次挑战。经过五年左右的阵痛期,各报刊都摸索出了适用于自己的新道路。

《上海法治报》总编辑金乐敏在主题演讲中,介绍了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有效集聚人气的办报策略。他说,舆论监督吸引人的关键就是站在市民或百姓的立场,对损害市民或百姓利益的现象进行媒体曝光,这种曝光很快成为报纸得以聚集人气的“磁石”。不仅如此,从2007年起,《上海法治报》还专门聘了华东政法大学的20余位法学专家成为专家团成员。凡是要探讨的法学问题、社会问题,他们都会给与及时的分析和指导。在强有力的法学后援指导下,报纸的舆论监督占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江苏法制报》孙劲松认为,法制类报纸受到都市类报纸和专业期刊的双面夹击,必须转变办报思路,在媒体性质上,要实现从政法行业媒体向法治专业媒体转变,以专业塑造品质;在报道内容上,要实现从单纯法制资讯向双向法律服务转变,以服务创造价值;从读者需求的角度看,要从休闲消遣可读物向生产生活必读物转变,以内容提升质量;最后还必须做到能报道权威声音、权威观点,以权威造就影响力。

《法制快报》总编辑李峻峰在论文中指出,《法制快报》在划转后之所以能在全国同类报纸中脱颖而出,走在前列,主要就得益于“党报性质,法治特色,都市类报风格”的办报理念”。

《浙江法制报》总编辑杨永敏的主题发言侧重法治新闻采写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新闻监督中的证据收集。考察这些年来“新闻官司”中媒体和记者败诉的原因,除了一部分是主要事实失实或某些用词不当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新闻采访的特殊性―――常常因为时过境迁取证难,以致证据不足而败诉。要积极防范和应对“新闻官司”,就需要在采编时依法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新闻监督稿件的采编中,要认真搜集原稿等书证、实物及图片等物证,进行式报道所保留的备忘录及关联资料。对这些证据的保存时间,不能少于两年。

法制传播的实务研究

法制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本次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都针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安徽电视台社教海外中心副主任袁卫东在发言中,结合5・12汶川大地震的报道,指出法制视角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具有价值判断和功能定位的作用。无论是进行舆论监督、认清突发事件的本质,还是报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都离不开法治视角。大连电视台《法治天地》制片人贾非在论文中指出,救灾新闻报道应大力宣传法制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把政府依据相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行政的效果展示出来,把灾区群众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结合具体的事件进行解释性报道。从法律的角度去反思,一方面利用现有法律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呼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法制新闻论文第8篇

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法制新闻论文第9篇

【关键词】法制新闻 社会意义 价值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这一决策有力推动了关于法制建设和法制动态的新闻报道工作。法制新闻经过几年的发展,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以其特有的魅力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认可,也逐渐成为新闻媒体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新闻媒体在社会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媒体是以传播消息、报道新闻、刊登广告为主要目的渠道,主要形式有书刊、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新闻以这些形式作为载体,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普及知识,其在宣鹘逃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向受众传递各类信息

向受众传递各类信息是新闻媒体的首要功能。新闻媒体通过文字、声音、图片等媒介,将其所要传达的信息表达并表现出来,广大受众在阅读、聆听和欣赏的过程中,将对其有效的信息植入大脑,作用到人的身上,完成其作为社会信息中介的一个过程。新闻媒体的语言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思想方式都会对受众的行为产生影响。

2.及时向受众报道新闻

新闻媒体因其采用了诸如声音、图像等快捷的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的能力、速度、清晰度和便利性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因此对新近发生的事实即新闻也能及时全方位地展开播报,使大众能第一时间获得新鲜热辣的新闻信息,满足人类不断改进对于周围事物信息的接受能力、吸收能力和获取速度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素质。

3.为受众提供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途径

新闻媒体不仅通过新闻报道将社会事实呈现在受众面前,反映事实,而且通过新闻评论指明真相,形成焦点性意见,与受众所接受和形成的认知及观点发生碰撞,形成自己对新闻事实和真相的看法与结论,进而形成舆论场,实现对社会现象和问题的监督,也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体现。

二、法制新闻报道在发挥社会功能方面的特点

法制新闻报道不仅仅具有一般新闻报道的特点,还以其独特的法制性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新闻,它既含有新闻因素,又显示出法律文体的行业色彩,所以有其有利于发挥社会功能的特点:

1.在报道内容方面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喉舌作用

法制新闻报道在报道内容上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新闻为主题,以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种地方性法规、行业法规为主线,采编相关素材,并结合报道人本身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法律角度去分析、说明和评论新闻。在向受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以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其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掌握社会法制动态,达到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完成全民普法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实现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

2. 在时效性和针对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实效性

时效性是新闻报道的核心特征,法制新闻报道也不例外。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开展,就能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这个特性,使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实效性得以实现。法制新闻报道对当天或者最近发生的法律事件和法制动态作出及时的报道,这里所称的及时与一般新闻报道有所不同。法制新闻报道往往需要在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等环节结束之后集中统一报道,或者在各个环节结束时进行阶段性报道。这就使法制新闻报道在针对性方面比其他新闻报道更胜一筹。

3. 在规范性和可读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精准性

法制新闻报道区别于其他新闻报道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语言准确、简练和专业,尤其是法律术语使用的规范性。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术语,这些专业性术语在指向对象、含义、应用范围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新闻报道,普通新闻报道一般都强调语言通俗易懂。但我们在制作法制新闻报道时,仍然要尽量避免使用太深奥的法律名词,或者在引用该名词的同时备以简单的说明。如此,法制新闻报道在规范性和可读性上就具有了其独特的优势,使用的语言得体、流畅、易懂,在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精准性上则更胜一筹。

4.在原则性上体现出法制新闻报道的政治性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法制新闻报道活动,这是法制新闻报道区别于其他新闻报道又一明显特点。法制新闻报道在采编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纪律约束性,具有非常明确的范围限制:不仅要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情况,而且要在保证依法报道的同时,维护法律尊严。例如,对某些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敏感案件,不能为了博眼球、抢热点而盲目报道。法制新闻媒体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通过规范报道行为、严格报道纪律和明确报道要求,凸显法制新闻报道的党性原则,将自身建设成党和政府可以信赖的宣传渠道。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角色

法制新闻报道是受众通过文字、声音、图像等传播手段,及时知晓法制信息的传播过程。法制新闻不仅要求报道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新闻,而且这些新闻还得是跟“法”有关的才行,也就是说以“法”为出发点采编的,具有法制意义的新闻才能称为法制新闻。

1.法制新闻报道是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的有效途径

法制新闻报道通过图文并茂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正面报道,如介绍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人大等审议单位制定法律法规的进展、介绍常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帮助受众理解新法与旧法的差异等,最终实现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而人民群众在学习法律常识的过程中,自身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和改善。可以说,法制新闻报道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有力抓手。

法制新闻报道的反面报道主要是通过对违法案件的披露,如犯罪人的犯罪活动和案件的破获、侦办过程等,通过扣人心弦的情景设计、具有吸引力的逻辑推理分析和报道人在关键环节的介绍,法制新闻报道不仅对受众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而且会激起受众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犯罪分子的同仇敌忾之情,进而让受众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介绍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向受众传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观念,使受众发自内心地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自觉懂法、守法,同时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如公安部门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打击拐卖儿童活动,在公安干警重拳出击的同时,法制新闻报道也对失亲家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M行了大量报道,震撼人心的新闻报道带动了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到打击拐卖活动中去。

2.法制新闻报道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剂

法制新闻报道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就的宣传,既是形势报道,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宣传,是典型报道的重要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许多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突出报道法制建设的新成就、新经验,从社会公民的角度来讲,增强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夯实了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基础;从各组织机构的角度来讲,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所有社会经济组织、非营企业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力推动了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无数事实说明,一个让人真实可信、感人动人的典型,在社会和民众当中,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榜样,就是一股推动依法治国的正能量。法制新闻报道的守法典型越多,社会的守法精神力量就越大,社会的正气就不可遏制地上升。

2.法制新闻报道是引导大众舆论的有力武器

著名传媒学家时善华告诉我们,舆论本身是指“一切不同见解、信仰、想象与渴望的综合体”。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单向传播、面对受众广泛特点和穿越时间空间的能力,所以普法知识和新闻报道相结合,营造一种人人有责、共同参与、社会成果人人分享的氛围,促使社会公民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行为上达成一致,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鼓舞公民的士气,使得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在社会层面得到广泛认同。

另外,法制新闻报道在化解社会矛盾,引导人民群众全面、客观了解热点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等方面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它是我们党和政府引导大众舆论的有力武器。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法制新闻媒体应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进行客观、全面和准确的报道,这对于平复受害群体激愤情绪、保持理性克制行为,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为法制新闻报道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在“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引领下,积极用好法制新闻报道这一有力工具和武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成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盘锦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