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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官建议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3:05

对教官建议书

对教官建议书第1篇

1首义鄂军政府依法建政树楷模

武昌起义成功,第二天即成立革命军政府,以都督黎元洪的名义鄂军都督府安民布告。1911年10月14日,由参加革命的前清湖北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起草了军政府暂行条例,16日在由咨议局改称的省议会表决一致通过,成为组织湖北军政府的法律依据。条例采军民分治,依条例迅即确定了军政、民政各部部长,新政府面貌一新,很快稳定了当地革命秩序。随后,鄂军政府了一系列暂行法令条规,如《政务省官职令》、《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各部官职令通则》、《军谋府官职令》、《参议府官职令》、《都督府附属官职令》、《地方官职令》等,对省、县军政各级政府官职设置、人事录用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使革命政府更具合法性,行事有法可依,至11月底了由宋教仁、汤化龙、居正等精心草拟,由大会“公同审订”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确立了民国首义的湖北地方政府的民主建政原则,都督要向议会负责,议会议员则由人民选举产生等。首义鄂军政府的民主法治精神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响应武昌起义宣布独立的各省军政府,也都效法鄂军都督府,制定法律依法建政。如后了《沪军都督府条例》,成立沪军都督府;江苏省独立后制订了《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和《江苏临时议会章程》,江西、浙江、广西等省也都制订了本省的《临时约法》,军政府的组建与行政,一切按公开的法律规章行事。

2南京临时政府依法行政接受监督

荟集上海的各方精英还及时提议组立临时国会性质的各省代表会议机关,筹组全国性的统一政权,获独立各省响应。11月间组立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除独立各省派出代表参加外,未独立的北方省份的咨议局也可派代表参加,后改称参议院,成为最初的民国临时立法机关。而其第一件重要立法,即是12月3日在汉口会议上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中央政府由代议机关立法来定,这在中国是第一次。国会立法,依法建国,这与王朝时代皇帝老子与亲贵功臣随意论资排座次有本质不同,总精神是民主与法治,意义十分重大。29日各省代表会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宣布民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中央政府,一切也都得依法行事。1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对《组织大纲》作了修订,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进一步具体化了政府各部职责权限,规定中央政府设立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等9个部。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各部编制则另制“官制通则”。孙中山任命胡汉民为总统府秘书长。各部之组织采取“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办法,多任同盟会员为次长以掌实权。九部之外总统直辖法制﹑铨叙﹑公报等局﹐任命宋教仁为法制局长,汤化龙为副局长。经临时国会通过后,孙大总统于1月5日举行各部委任礼,各部、局相继开始办公。孙大总统将行政实权掌控在同盟会手中并不违规,因为行政由总统负责,但行政要受到国会监督,任何法规都须经临时国会表决。留美海归的江西籍议员汤漪并提出《行政官不得兼为参议员案》,使任政府各部次长的同盟会员景耀月、马君武、居正及宋教仁等人的议员资格自动取消。自后临时政府的行政受到了临时参议院的严密监督。行政法规则由总统直辖的法制局起草,经由参议院审议。2月6日《临时政府公报》刊载《大总统谘参议院编定各部官制》,所有法规审议通过后都以公报形式公诸于众,使政府各部行政有法可依,人民也可依法进行监督。《临时政府公报》第3号有《大总统谘参议院法制局职制》,称:“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贵院议决,以便施行”。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其建政伊始就确立了法治原则,一切以法律行事。法制局长宋教仁起草了《法制院(局)官职令草案》,其第1条规定:“法制院直隶于临时大总统,其职务如下:1,草订法律命令案;2,对于法律命令有应修改及增订者,得具案呈报大总统;3,考核各部草订之法律命令案”。法制局是编订法律的总要机关,其官制职责、人员编制也依法编定,1912年1月12日法制局职制草案获临时国会通过。规定局长以下设秘书长、秘书;参事、编制员、调查员等。由于编订法律专业性强,还聘请了日本法制顾问寺尾亭、副岛义一及章宗祥。法制局长宋教仁上任后即着手起草各类政府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就拟订出《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等组织法规,使临时政府各部门设官分职有章可循。蔡元培称赞宋教仁说:“民国官制,先生所创定也”。有人更夸耀:“在民国法制建设方面,宋教仁建树多,堪称中国的杰斐逊”。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短短三个月中,制定了《普通教育办法》、《保护人民财产令》、《报律》、《慎重农事令》、《禁止买卖人口令》、《劝禁缠足令》等一系列民事、行政及军事等方面的法令,革故鼎新,范围广泛,为民国法制开创了新局。大总统孙中山还专门通令,要求临时政府所有官员“须知凡属官员,皆系为民服务,官规具在,莫不负应尽之责任,而无特别之利益”。官员皆须受“官规”约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民国做官不再是当老爷,取消了跪拜礼,孙中山也相当平民化,自称“公仆”。总统府秘书李书城回忆:“孙先生在南京任临时大总统时,扫除了中国旧官僚讲排场,摆架子的恶习,也减除了一些官僚式的繁文褥节。无论官阶大小都着同样制服,这种制服以后称为中山服,流行至今”。这使新政府与王朝旧衙门形成鲜明对照,时论有评:“专制政体,官与民分。共和政体,官与民合。又不徒合之而已,其为官者,由于人民之选举,民可以举之,亦可以废之,非可挟官力以肆其陵轹也”。而在民国之任何人,“其为民时,有监督官吏之义务,及其为官时,即有受人民监督之义务。天下凡负责任者,无一不当受监督,而共和政体之官,即无一不负责任者也”。

3法治政府精简有效率

南京临时政府人事行政由直辖于大总统的铨叙局负责,其职统掌政府职员任免、升迁及给与位阶、勋章、荣典、赏恤等事务。置局长1人,掌综理局务监督所属各员,可荐任书记官3人,审查官6人。按照法治原则铨叙局设官无冗员,无事不设官,开始有《铨叙局官职草案》,经议会批准后有正式的《铨叙局官制》11条,人员精简有效率。临时政府行政9个部也都依照法律设置,如内政部于1912年1月17日在南京原江南政务厅成立。总统府法制局于1月27日拟订了《中华民国内务部官职令》9条,署名“法制院长宋教仁谨呈”。其机构先有一厅四局,即承政厅(相当于秘书处或办公厅)、民治局、警察局、疆理局、土木局,后改为民治司、职方司(即疆理局)、警政司、土木司、礼教司、卫生司等6司。部总长程德全,次长居正,部员分参事、秘书长、司(局)长、科长、科员、录事、工正、工师、工手等,科层组织逐步完善。2月3日《临时政府公报》第6号刊布内务部荐任员名单有:参事林长民、田桐;秘书长张大义;民治局长萧翼鲲;警务局长孙润宇。从《临时政府公报》刊布的涉及内务部的文件来看,内务部的组织法规和办事规则制订得相当完备,如其承政厅办事规则有11条,土木局有“治事简章”,疆理局有“分科治事章”,均条理清楚,职责明确,有章可循。财政部也是1月17日在旧藩署正式成立。总统府法治局在2月拟制了《中华民国财政部二官职令草案》9条,规定了财政部机构设置及职责编制。内设一厅五司,有承政厅、会计司、库务司、钱法司、赋税司、公债司,均按业务需要设置。众所周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十分困难,军饷与官员薪俸都无着,政府内部实际上是实行供给制。上自大总统,下至一般职员,都未规定支付薪金,每人只发给军用券30元。蔡元培就任教育总长,有人前往祝贺,却见他在洗衣服,其简朴清廉可见一斑。民国初立,百废待兴,教育部也是南京临时政府9大部之一,原定总长为章太炎,临时国会通不过而改任蔡元培,次长为景耀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第4条规定,教育部“管理教育、学艺及历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所管为教育和文化事业。由于事务繁重,刚自欧洲归国的蔡元培乃邀商务印书馆编辑过教科书的蒋维乔任部员,蒋即拟“普通教育暂行办法通令”14条,但来南京时连办公室都没有,全部只有蔡、蒋及会计员共3人寓于旅馆办公。蔡总长请求拨办公用房,总统竟无房可拨,让蔡“自己去觅”。蔡遇老友马湘伯,在碑亭巷借到三间办公用房,才于1月19日“启用印信,通告就职”。蒋维乔草拟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即作为教育部的第一个文件颁发,通令前各学堂均改称学校,监督、堂长一律通称校长;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禁用清朝教科书,编写新教材等。教育部人员虽少却工作效率极高,《临时政府公报》未见公布教育部官职令,但教育部的通令文告却不少。蔡元培对全国教育有总体规划,2月12日《临时政府公报》第13号上,刊布了《教育部总长蔡元培对于新教育之意见》,准备召集高等教育会议。2月初教育部还征集国歌的通告,后在所征作品中选取了沈恩孚的《国歌拟稿》,刊布在《临时政府公报》第22号,其词曰:“亚东开发中华早,揖美追欧,旧邦新造,飘扬五色旗,民国荣光,锦绣河山普照。我同胞,鼓舞文明,世界和平永保”。3月6日《临时政府公报》第30号上,刊载了《教育部收买古籍广告》,拟筹设中央图书馆,凡愿出售古籍者者,可持样本至南京碑亭巷教育部。又《教育部发行文教简章及体例》10条,准备编辑出版《文教》杂志,以崇弘学术,周洽文化。3月8日《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刊《教育部通告各省速令高等专门学校开学电文》,19日第42号刊《大总统令教育部通告各省将己设之优秀初级师范一并开学文》,对举义以来各地“黉舍变为兵营,学子编入卒伍”,造成青少年失学的状况采取补救措施,以大总统名义通令各省,小学一律不得停闭,“速筹开办,是为至要”。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内,以其少得不能再少的人手,在3间极简陋的办公室中制订了很多教育新法规和通告,刊载在《临时政府公报》上,意在革新教育,督导全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其工作效率惊人。由于部务繁巨且专业性强,3月份蔡元培邀请到在家乡绍兴从教多年的鲁迅先生,出任教育部部员。此时南北和议已成,临时政府4月份由南京迁到北京,蔡元培仍任教育部总长,鲁迅随蔡元培到北京后,则在教育部一干就是12年。1912年8月21日,新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签发了任命周树人(鲁迅)等为教育部佥事的文书,22日教育部就签发了任命文件,说明那时机关的办公效率仍很高。没过几天,鲁迅又被任命为负责文化艺术的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

4废弃法治造成政府腐败政治动乱

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北京是一个重大事变,临时大总统也由孙中山换成了袁世凯,但并不能由此断定辛亥革命开创的民主法治精神就马上中断。孙在下台前于3月8日颁布了由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要求新任总统宣誓遵守,而袁也同意了,后袁世凯口口声声称“办事以临时约法为根据”,民国法制建设民主建政在1912至1913年短暂时期尚有持续发展。随政府北迁的鲁迅是幸运的,因革命而由偏僻小城入京成为政府高级公务员。而有相当多求职求官者却没有那么幸运,据当时的北洋大员颜惠庆述说,当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北京之初,“所有的部门都重新命名、改组并使其现代化。一大批(清朝)原来的官员被留用,特别是在外交部。因为这些被留用的外交人员,不仅谙熟自己的职责、业务,而且深悉中国与列强间很多悬而未决的外交问题的来龙去脉”。“几乎所有的新任次长都比较年轻,而且大都曾留学欧美”。这些举措应该说还是合理且很得力的。政府改组迅速完成,“当南京政府的人员抵京后,留给他们的位置已经不多了,这自然使他们很不满意”。《东方杂志》主编杜亚泉说:“民国成立,凡挂名革籍或稍有关系者,无不徼天功而获厚报”。而第一任内阁总理唐绍仪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时,曾发过一批委任状,面允安置的也很多,然待北返后,筵席已满,于是不敢见南来客,闭门谢客,自己也成风前烛瓦上霜。中国腐朽的“官本位”人治传统虽经辛亥革命一阵扫荡,民主选举依法行政清风刮过一阵,却远没有斩除其病毒根瘤。革命后人们仍把混迹官场当作人生最优职业,把当官看作发财第一门径。1913年初梁启超写给康有为的一封信中提到北京官场:“两月以来在西河沿一带旅馆运动官缺者7万余人。其人或在前清久任实缺,或在大学优等毕业,政府何法对付,惟有谢绝耳”。辛亥革命时成立的南京政府的编制立法,阻断了很多人的当官之梦,但迁到北京后,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就成了对新生共和政权的严峻考验。

南京临时参议院在短短两三个月中议订了29件法规,其中政府官制行政法规就有19件,这集中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但由于时间仓促,所议法规尚不完善。3月底新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按《临时约法》组织新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唐绍仪内阁各部总长人选,而新政府组建亟待法规有所遵循,临时参议院加紧了各部官制法规的审议,在迁北京前的4月6日还审议通过了《海军部官制》24条,4月10日颁布《参议院法》。迁到北京后对各种法案继续加以修订完善,并进一步议定了许多新的法规,对政府各部人员编制虽有增加,但仍卡得很死,行政法规仍然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行。北京临时政府的设置开始也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各机关也都延续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规。国会立法机关是共和国的根本,在南京时是由各省代表临时组成,现在国家统一,即应由临时改为正式,以便为新国家各项设施立法并进行监督,包括将《临时约法》修订为正式宪法,将临时大总统选举为正式大总统等。《临时约法》第53条,明文规定限10个月内召集国会,各方都不得有违。5月6日北京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时参议院提出“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大纲”,列为第一议案,正式国会拟采两院制,由民选产生。经全院多次讨论审议,7月9日一致通过了《国会组织法大纲》和《国会选举大纲》。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与《参议院义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经8月2日、3日“三读”议决多数通过,10日由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依照选举法,从1912年9月到次年3月的半年时间,在全国各省区进行了大规模严肃认真的议会选举,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中国第一届正式代议制国会通过民选得以产生。然而,就在此关键时刻,3月20日党魁宋教仁惨遭暗杀,随后孙中山发动了倒袁的“二次革命”,袁世凯下令解散,最后推倒《临时约法》和国会,使民初立宪进程嘎然而止。袁世凯废弃国会和临时宪法,也就废弃了民国初年的民主与法治,以北洋武力实行裸的专制。废弃法制不仅使民国政治陷入无序动乱,而且使政府陷于腐败。南京临时政府自总统到部员都“无薪资”,或仅发30元“军用卷”作生活津贴。政府北迁后,袁世凯授意法制局对原《各部官制通则》提出修正,把各部除科员以外的官员任免都抓到自己手中。袁世凯为拉拢公务人员,给他们高薪资,如鲁迅到北京任教育部佥事,月薪250大洋,一年收入3000块大洋,作为高级公务员的鲁迅,其年薪竟相当于当时375个长工一年的收入,即一天的薪饷超过打工崽一年的血汗钱。而与鲁迅同时被任命为教育部佥事的,一次就有32名之多。鲁迅在教育部是做了不少工作,知友许寿裳说他与蔡元培“提倡美育”,并筹办北京图书馆,但其它佥事都干了些什么,只有天晓得。

对教官建议书第2篇

案例一:一位有6年教龄的年轻老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勾勒出中国古代中央权力体系变化示意图。如下:三公九卿(秦朝)三省六部(隋唐)二府三司制(宋朝)中书省(元朝)废丞相、设内阁(明朝)军机处(清朝)示意图的设置简洁明了,对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古代中央权力的发展趋势是有帮助的。但当示意图呈现在白板上时,学生举手提问:老师,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取代了秦朝的三公九卿制了吗?老师非常肯定地回答到,是的。这里就有一个疑问,是三省六部制基本取代了三公九卿制的职能?还是三省六部制的确立表明三公九卿制消亡?示意图上无法反映,老师的回答看似肯定实则有错误引导之嫌疑。那么事实呢?“太尉一人,正一品。司徒一人,正一品。司空一人,正一品。三公,论道之官也。盖以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故不以一职名其官,然周汉已来,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罢三公府僚,皇朝因之。其或亲王拜者,亦但存其名位耳”(《唐六典》卷一《三公》)。这就是说隋唐时期仍有“三公”,“三公”是指太尉、司徒和司空,但不是秦朝的“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唐朝的“三公”级别很高,都是正一品,高于当时三省长官宰相的级别,“三公”只是“论道之官”,务虚不务实。名义上是“无所不统”,实际上是“无所统”、“但存其名位”的荣誉职务。正因为隋唐三公只是“但存其名位”的荣誉职务,所以没有僚属,没有办事机构。隋唐时期三公已沦为没有任何实权的荣誉职务,实权掌握在三省的长官手中,这与东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职权的演变趋势是一致的,符合我国封建社会的一般规律,即级别最高的职官,往往是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

案例二:一位教龄10年的老师对三省长官都是宰相的解释是,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那么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就有三位宰相,这就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只有一位宰相的中枢权力体系,使相权一分为三,分割相权加强了皇权。这种对三省制的表述看似合乎逻辑,特点一清二楚,实则也是有悖历史事实的。唐初,继承隋制,以尚书的尚书令一员、门下侍中二员、中书中书令二员为宰相,这样三省的宰相至少有五位而不是三位。“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六《职官志》)。尚书令一职只是官职而未实授,尚书省的副手左、右仆射代行尚书令的职权,左、右仆射同为宰相。在我国古代的官僚体系中把官位循资而升看作是一般原则,即使你是饱学之士,但官位级别较低,也不得参与国家大政,资位较高者往往保守持重,小心谨慎,缺乏祛除积习之勇气。更为重要的是三省长官“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为名,让其他级别低的官吏以“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义成为宰相。宰相人数增加,有时多至十多人。宰相成员的增多,既便于集思广益,减少决策的失误,又使之互相牵制互相制约,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案例三:一位教龄15年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在说明三省六部制运行程序时,总结如下: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六部(具体实施)。这种表述不谓不对,也不能说是表述准确。人教版《历史》必修Ⅰ对此的表述为“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这位老师的总结显然是依据人教版教科书的表述而做出的理解。岳麓版《历史》必修Ⅰ教师教学用书对唐朝三省六部制的表述为“中书省(制诏)门下省(封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六部(具体实施)。人教版教材和岳麓版教师教学用书对唐朝“三省”表述的最大区别在于中书省的职能不同,人教版教材的表述是中书省是决策机构,岳麓版教师教学用书的表述是中书省是制诏机构。而事实上,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六《职官志》记载:唐“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政事堂为众宰相的办公会议场所。唐初开始设政事堂,说明唐代的决策机构采取集体办公形式。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相议决军国政务的最高国务会议;自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后,政事堂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且以“中书门下之印”副署皇帝所发文书,有牵制皇帝之权。我国国学大师钱穆也说“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划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没有政事堂盖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

对教官建议书第3篇

各有关区教育局、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部署安排,现对部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书面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重点了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指示精神情况,按照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教育领域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在此基础上,侧重以下内容:

1.教育领域内是否存在假公济私,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关切问题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问题的表现、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2.是否仍然存在发文多、开会多、检查考核多,执行政策“一刀切”,迎接督查检查、调查研究搞提前预演、处处留痕,业务和党建工作“两张皮”等方面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表现、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总结挖掘教育领域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负面典型案例,就如何更加有效解决教育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方式

1.有关区教育局在做好自身书面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安排本区内具有典型代表性的1所公办基础教育学校、1所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和1所中职学校参与此次调研工作,并分别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2.各有关单位要注重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为基层减轻负担等工作要求,不搞部门全覆盖。

三、材料要求

对教官建议书第4篇

亲爱的大学生村官朋友们:

我们从新闻中得知,6月9日一天,山东、湖南、黑龙江发生3起16名中小学生溺亡事件,感到十分痛心。随着盛夏到来,特别是暑假来临,中小学生户外活动增多,发生溺水、触电、火灾、交通等事故可能性增大。为了防止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让孩子们远离危险,我们通过《党建》杂志“大学生村官”专栏向全国大学生村官发出以下倡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大学生村官要发挥驻村优势,走进学校,走进课堂,走进农家,积极配合学校、镇村、社区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教育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自救的能力。

二、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大学生村官要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家访,让家长们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提醒孩子做到“五不准”: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少年儿童远离父母,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大学生村官要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夏季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农家书屋、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开展安全专题教育讲座,着重从防溺水、防火防电、交通安全、预防各类传染病和突发病症、食品卫生及防食物中毒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三、加强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对校园及农村周边地区,大学生村官要争取村两委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农村存在安全隐患的河流、湖泊和有高压电线的道路等地段,要向当地公安、电力、交通等部门及时反映,以期能够尽快予以处理或设立警示牌。利用农家书屋等公共场所组织读书、娱乐活动,让他们远离危险场所,让父母放心。

大学生村官朋友们,中小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呵护好他们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一齐努力,让孩子们远离危险!

倡议人: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村党支部书记助理 乔薇

吉林省安图县红旗村党支部副书记 滕怀强

山东省枣庄市寨子村党总支书记 鹿元飞

江苏省扬州市邓院村党总支副书记 李庚

安徽省歙县绵潭村党总支书记助理 杨俊森

湖南省益阳市香稻村党支部副书记 陈熹柳

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党支部书记 邢镭

贵州省万山县瓮背村党支部第一书记 张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沟村党支部副书记 肖琳

对教官建议书第5篇

当前,众多学习型官员为民众所熟知,如、陈德铭、柳斌杰等。不过从总体上看,目前地方官场上,推崇学习之人,形成注重学习之人的用人导向仍未形成风气,改变这种状况须从多方面治理。

一手考核,一手激励

“官员从事的公共事务和公职活动,决定了对于知识和理性的内在依赖性。公共行政、公共决策的基础是知识。知识学养欠缺的人,不可能成为称职和优秀的官员。”秦德君表示,要从公职特性引导人们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在今天公共管理科学化,公共决策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要在官员队伍中倡导对知识理性的尊崇,重视读书人格的培养。对于领导者来说,读书不仅是官员的职业要求,还应该成为一种情趣高尚的‘生命的快乐’。”

为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激励制度。秦德君继续指出,要严格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要真正用来学习而不是“议事”。要建立专题性的学习交流制度,不定期地举行领导干部读书交流会,推荐好书、交流学习心得。对有良好个人读书习惯并取得成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有褒扬机制。同时,在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中,要规定报告读书情况。

黎均平建议:“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考试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组织考试,凡学习不合格、理论考试不过关的,要责令补课,实行诫勉,直至取消做领导干部的资格。要建立健全考学、述学、督学、评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努力促进和推动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学习意识,提高学习能力,打牢做好领导工作的知识功底。”

也有专家建议,可设置一个基本素质考核,干部应参加不事先预告的考试,让其无从突击复习,难以应付了事。试题应是针对各个职位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而设的,考试不合格的,立即降职或者调职,以“逼”促学。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上,要把官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和学习成果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学习、考核、任用有机结合起来,由此来增强官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官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对在建设学习型组织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此激发官员们追求知识的热情。

对于各地在倡导学习、要求学习中制定的一些条例、规定之类的措施,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强调,我们缺乏的不是条例、规定、要求,这些最多只能算做制度的要素,我们缺乏的是具有联动作用的制度体系。制度应该是相互之间连接起来的一套网络,学习制度应该包括评价体系,包括决策时候的依据,等等。

另外,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建议,要改革管理方式,形成团队内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相处、民主决策的机制。把现代管理理论移植到党组织里,要完善党内民主,每一个党员聪明才智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只有党内民主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确保建立学习型组织。

重用学习之人引导官场风气

如果从官场的导向来说,提拔任用应该最具风向标意义,重用学习之人,必然学习之风浓厚,如果重学习、爱学习、真学习之人得到了重用,用人风气将为之一变。竹立家指出,官场的基本价值导向和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官员有着本质性的影响,组织文化和组织机制也起着决定性作用,用人成为重中之重的导向。

张文博强调,必须改变学没学、学得多少跟成长没有关系的状况。官场的提拔应该让学习型干部走得更远,对不学无术、热衷勾兑、吃吃喝喝的干部不予重用,必将激励学习之风。李后强指出,建立良好的提拔机制、示范机制,同时还要有良好的管理机制,才能改变现状。建立起点公平、程序公平的社会机制也是促进官员学习的社会基础环境。

在用人选拔方面,“要改革完善德、能、勤、绩构成的行政型考核制度”。秦德君认为,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知识学养是品评官员、吏治考核的基本内容。当今世界各国,尽管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但对公务人员、政府有一个要求是相通的,即必须勤于读书、善于学习,这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行政道德。很多发达国家的从政规范和官员考核,明确规定有读书学习、个人修养方面的内容。

因此,“将理论素养、学习能力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竞争上岗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干部的题中应有之义。”张文博说。

李后强认为,有了多方面的制度保障,可以使“不愿学”变为“酷爱学”,“不真学”变为“真正学”,“不深学”变为“深入学”,“不善学”变为“善于学”,自然会形成学习的压力和动力。

完善干部培训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对干部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等多项措施。有媒体评论认为,《纲要》对中国未来10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战略部署,凸显出中国整合资源开门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人事改革相衔接等一系列亮点与新意,中国干部教育培训转型趋向显明。

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要把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作为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主要目标,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完善党的理论教育、领导知识教育和干部党性教育体系,满足干部多样化多层次的培训需求。

对于改革方向,许多专家给予了积极肯定,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建议。

竹立家教授指出,国内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针对性、目的性不强,与干部的职业发展、工作绩效联系不紧密,一些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很随意。新型干部培训需要严格的学习纪律和灵活的培训方式。对此要把社会环境的改善,组织文化和激励机制的建设,以及公务员培训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培训机构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政府培训机构的专业水平。

对教官建议书第6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制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的幅度上,控方享有量刑建议权,而辩方享有量刑答辩权。从这个定义看,量刑答辩制应包含两个内容:一是量刑的建议权,也就是求刑权,指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量刑意见的权力,系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和执行方式等提出建议。本质上,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二是量刑的答辩权或异议权,由辩护人、被告人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答辩,也:可以提出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量刑建议权与量刑答辩权系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必然延伸。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存在不平衡性,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在分则条文中对各罪分档过粗,而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刑罚标准过于宽泛,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且量刑弹性条款过多,使法官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具有不稳定性。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自身的素质、个人经历、专业素养、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相同或相似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理解、判断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量刑幅度、尺度不一的情况存在。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我国立法的缺位,均是参照成年人的量刑标准在执行;未成年人又有着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的弹性更大;在犯罪原因上,不仅有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及家庭的原因;审理及处理宗旨是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主,惩罚仅仅是辅助手段,因此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就更多。

对未成年人犯的量刑,还有一种较特殊的状况,就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量刑轻缓化夹出。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2003―2005年三年统计数据显示,所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有347件856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有464人;在这464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共计187人,占未成年人犯的40.3%。从这些数据看,当然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轻缓化的特点,以及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但怎样把握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掌握好量刑的度,以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在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

(一)意义。量刑答辩制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直接予以判决是不合法的。量刑答辩作为对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必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量刑答辩制度的实行是给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实际上增设了一个相对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下,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罪行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法院判决的理解与服从,有利于改造,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素具有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裁决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因此,全面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影响很大。

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罚是中立而消极的,必须经控辩双方充分陈述、辩论,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情况基础上,才能做出对被告人恰当的判决,庭审中只有设立量刑答辩,才能促使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将社会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理由来展开辩论,支撑自己的控、辩理由。法官就能从双方的意见中获取对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和客观的了解,既防止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地惩罚,又防止了轻刑化的滥用所导致的量刑不当。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时,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较多,非监禁刑的适用对未成年被告人较为普遍。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适用缓刑条件上,它不仅仅需要被告人本人所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比如偶犯、初犯、没有恶习、受人邀约、引诱、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予以谅解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必须要具备应有的管教监护条件,而且管教监护条件是否具备、条件好与不好,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就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能够适用非监禁刑,而提供不实的管教条件,甚至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以使法官相信该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相应管教条件而判决适用非监禁刑。笔者不否认家长给法院提供这些管教条件是基于积极的态度以及其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的动机,但不一定对被告人矫治有利,由于是法院单方进行审查,仅停留在书面上,缺乏一个相互辩论的程序,这也有悖于程序公正。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需要进行量刑答辩,这也是立法精神的体现。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非监禁刑上实行刑罚建议。笔者认为,提出刑罚建议,并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其最终是要

法庭采纳或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必然要适用量刑答辩。

(三)关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问题,一直以来对其如何体现平等性以及量刑幅度与经济状况的一致性,颇有争议。依照刑法的规定,罚金刑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对于如何适用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等,立法没有限制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将未成年人的罚金数额的起点与成年人相比,降低了500元(成年人是1000元)。但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个角度讲,在经济上是没有独立的,没有履行能力。无疑,缴纳罚金的担子就落在了其父母的身上。大多数未成年刑事案件是侵犯财产类的案件,抢劫案和盗窃案占了未成年犯罪80%以上的比例,故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相当普遍。但审判实践中却很少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仅比照比成年被告人的罚金数额而主观判决,随意性相当大,难以体现刑罚与经济状况相统一。更严重的是,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被告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也就是罚金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最大的弊端――不平等性。因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尽相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样是一万元罚金,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无关紧要,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则意味着要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事实上也出现了同样犯罪情节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同等额的罚金刑实际感受的痛苦出现极大悬殊,这样也显失公平的。

量刑答辩制度可以从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能纠正控辩双方只注重查清案件事实而不关心其家庭财产状况,促使控辩双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收集证据,通过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和辩论,让法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决。

二、量刑答辩在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也是可行的

(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量刑建议的态度不一,如英国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是法官和犯人之间的事,控方的任务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而无权建议处以何种刑罚。美国则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控方有量刑建议权,但量刑建议却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普遍,如在日本,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这叫请求处理。“求刑”指请求量刑,一般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这是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早已被确定下来的诉讼惯例,既是检察官的权利,又是检察官的义务。而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尤其体现在其处罚令程序中。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是一种处理简单、轻微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即“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询问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申请就是提出了公诉。”处罚令程序中的申请书要载明案件事实以及所请求裁定的刑罚种类及罚金数额。

纵观各国对量刑建议的做法,虽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量刑建议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的“处罚令申请”例外);(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建议,不对法官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3)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

(二)量刑建议权具有其法理依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诉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其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请求法院对其的犯罪予以确认,行使的是定罪请求权;二是请求法院在确认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予以刑罚处罚,即量刑建议权(求刑权)。长期以来,公诉人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对于量刑问题完全付诸法院,而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没有量刑建议权的公诉权,是一种有缺陷的公诉权。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是关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条件和如何提起公诉的规定,而其中就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提起公诉的条件。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庭辩论。根据这条规定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这些法律条文为公诉人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享有量刑答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有利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适用量刑答辩制上,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强制辩护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律师的出庭率高,为100%,这就为适用量刑答辩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让被告人方有足够的力量抗衡控诉方的指控。

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审判原则、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在教育挽救。教育挽救为主的宗旨贯穿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始终,故法庭辩论还应涉及到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什么样的处罚对教育挽救更为有利,控辩双方的对立性和抗争性就没有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强烈,其对量刑进行答辩的目的容易得到统一,辩论的焦点也将会围绕怎样处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最为有利,以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种类的理由等等,特别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问题上,更能体现量刑答辩的优越性。故在“涉少”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对抗,对抗性的强弱服从和服务于保护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的共同任务。法官的地位是主导性的,其行为是积极、主动,而非消极的。故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制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司法实践中量刑答辩所有在的问题以及尚需完善之处

(一)量刑答辩制度怎样在未成年人刑事“暂缓判决”制度中得以体现

“暂缓判决”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审与判相分离。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经庭审以后只能确定案件的事实及性质,在判决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对于法官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那么庭审中的量刑答辩似乎显得没有必要。怎样将两者作有机的结合,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只要分清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量刑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量刑答辩的意见是对法官的裁决提供一种参考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受量

刑答辩意见的限制,量刑答辩的意见是控辩双方对量刑的一种建议,并无法定的效力,也并不妨碍法官正确适用刑罚,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法官既可以采纳也可以拒绝。而“涉少”案件中的暂缓判决案件,由于其程序的特殊性,庭审中量刑答辩仍可进行,而且控辩双方均可对该案件是否进行暂缓判决、暂缓判决考察期满后的刑罚适用提出量刑的建议和量刑的辩论,法官可以将双方的意见作为是否对该案适用暂缓判决的参考意见,在暂缓判决的考察期结束后,法官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暂缓判决考察期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表现作出量刑裁决。

(二)量刑的具体意见可否由辩护人在法庭上先于公诉人提出来,即量刑建议的主体是单一还是多元的问题

公诉意见中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法官不采纳,会造成公诉人处于尴尬的处境;担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议而加大工作量;担心量刑建议会干涉审判权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等等。是否公诉人没有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辩护就没有针对性?就笔者所在法院少年庭对“涉少”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的具体情况看,首先庭审活动是由审判长在驾驭,在公诉人没有具体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审判长可以要求公诉人“就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如果公诉人消极对待,法庭完全可以让辩护人就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后,再征求公诉人对辩护人量刑的意见。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因此量刑建议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公诉人,在顺序上由谁先提出都是可行的,不能因为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辩护人就没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那是公诉人自己放弃了其具体量刑建议的行使权。从总的程序来说,检察机关在书中已载明适用的刑法条款,即使公诉人消极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仍然也具有针对性。

(三)控方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

量刑建议的时间到底在何时较合理。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时间越提前,辩护方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因此提议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就提出量刑建议,其具体的量刑意见既可以在书中进行具体表述,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在提起公诉时就随卷移送到法院,辩护方就能尽早为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而灵活掌握。例如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可以在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完全可以在庭审辩论时提出。

对教官建议书第7篇

同志们:

为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长春中院、九台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向任长霞同志学习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将“落实公开承诺”和“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引向深入,经党组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学习任长霞、做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

一、开展好向任长霞学习、做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

一是我们要从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学任长霞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学习任长霞、作人民好法官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尽快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是准确把握任长霞先进事迹的精神实质,有针对性地解决法院和法官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学习任长霞、做人民好法官”活动,必须对任长霞的事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学习重点,力争通过学习任长霞,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审判水平、审判作风、精神状态有较大的改善。作为一名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该像她那样有理想,有追求,有行动,有作为,解决理想信念淡薄、政治思想建设薄弱等问题,把具体工作与为党争光、为人民服务紧密联系起来,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好各类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自己的审判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各庭室科队、特别是业务庭,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从思想到行动上都重视起来,立足法院实际,把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要自警自励,以任长霞为榜样,尽快在全院掀起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热潮,营造奋发向上、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第一要加强教育,组织全体法官深入学习任长霞同志的先进事迹,学习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我院的《关于学习任长霞活动方案》,抓好活动每一个环节的进行。第二要搞好结合,将学习任长霞先进事迹与正在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结合起来。要把学习任长霞与学习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第三要求实效,各庭室科队要组织审判人员在司法程序、司法作风、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上,以任长霞的先进事迹为榜样,对照检查是否真正落实了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寻找差距和不足。切实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审判作风和审判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法官的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和言行举止等方面,查找是否存在行为不检点、不廉洁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要负责任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真正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二、关于我院被《新文化报》报道的教训

月日、月日《新文化报》连续报道了我院个别法官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素质不高等问题,此事引起了本院党组及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可以说,这些问题过去是普遍存在的,这与我们的工作性质及个人素质有着一定的联系,今天我们向任长霞学习教育活动,就是要吸取教训,通过各单位查摆,统一一下全院的看法,同时也是一次集体教育,是加强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整体素质的需要。我认为对我院被媒体报道事件,我们应吸取以下教训:

教训之一,要正确认识工作作风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几年来,我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了各种教育活动,把宗旨放在“司法为民”上,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但在部分审判干部中,特权思想还是没有根除,出现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关键是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我们是人民法官,是公仆,却把自己摆在了主人的位置上,想权力想得多,想义务想得少,受不得委屈。形象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说话办事,不能从法院的形象出发,从维护大局的角度出发,依法办事。反映在作风上的问题,如果这次我们法官没有骂人,可能对事情的性质就会另有定性。现在在案件上存在问题,还有补救的办法,但在作风上出现问题,特别是“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之后,谁触到了这个高压线,只能由你自己承担责任。我们在作风上必须加以改进。

教训之二,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措施解决矛盾。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客观分析,是当事人有意挑起矛盾,冲击法庭,严重地干扰了法庭秩序,甚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条款,而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我们如何处理,在法院我们是执法单位,只有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对不法行为依法制裁,才能掌握主动权。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办案,对审判干部和法院就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教训之三,要正确的对待媒体的监督。媒体对法院工作监督,是法院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一直在讲,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我院的报道绝大多数是正面报道,这次我们面临了新闻媒体对我们审判作风的报道,由于我们对媒体监督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对此事处理的不够妥善。在第一次被采访之后,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以致采访领导被拒绝,导致媒体不仅对审判作风有看法,对我们的接待作风也不满意,使对我院不利的报道程度加大了。在第一次报道之后,大部分人从法院的荣誉出发,对媒体产生了对抗情绪,处理问题不够冷静,从而导致了第二次被报道。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认识到媒体监督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促进,尽管有些失实,但我们不能不承认我们工作中有过失,近几天来,全院的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紧张起来,都在查找审判作风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这也体现了我院干部同心同德、同舟共济的品德,对这次媒体爆光,只要我们能正确认识,我们的工作会不断得到社会认可。

教训之四,在法院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我院被《新文化报》报道后,党组连续召开会议,对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通过反思,认为我们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一是对干警管理不到位。我们之所以能存在审判作风问题,证明我们平时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对干警进行的形象意识教育、大局意识教育、责任意识教育、依法办事意识教育还没有到位,尽管每年都开展各种教育,但教育活动留于形式,没有切实起到作用,导致审判干部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存在特权思想或违法违纪现象。二是领导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干警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审判作风方面的问题,我作为九台法院的第一责任人,由于平时管理教育的不够,工作抓得不实,在作风建设上还存在死角死面,应发现应解决的问题没能解决,我应负责。但深刻反思,班子成员也存在软的问题,对发生的问题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也存在。我们每年都清理超审限,清理卷宗归档等,前些时间还在搞,问题发现没有?都是由副院长专门负责的,工作年年搞,问题查不实,足以说明我们的工作缺乏一种务实的精神,遇到问题绕着走,处理问题抓不住实质,怕得罪人,不敢抓、不敢管。三是首办责任制没有落实。仅就我院被《新文化报》报道一事,当时记者对庭里和院级领导进行了采访,都是能推就推,对工作不负责任。做为一级领导,首次接待就有责任把问题处理好。再有,不能及时稳定局面,处理好问题,没有大局观念,及时报告,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不会这么被动,所以,无论是从首办责任制的角度还是领导责任制的角度,我们的领导都是有责任的,都应该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责任。版权所有

三、我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一,要切实转变作风,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

作风问题是法官的声誉,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生死存亡。法官应是社会群体中一个模范的形象人。因为我们是调解社会诸多矛盾的终端,也就是人民群众最值得信赖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做为一名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法理素质,更应具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在作风建设上我们还存在以下问题必须立刻改进:一是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部分同志存在着生、冷、横、硬问题,其表现是:答复当事人没耐心,语言生硬粗鲁,“我就这么办了,你愿找谁找谁去。”有的在接待当事人时,没等当事人急,他先急了。有的人成天大大呼呼,什么都不在呼,致使群众无法接受;二是存在着横、漏、推、拖、浮的问题。“横”即态度蛮横,在审判工作上表现为判决书不讲具体道理,语言表述过于简单化,对当事人也不讲道理,高高在上,唯我独尊;“漏”即泄漏审判机密。合议庭还没合议,先把个人意见告诉了当事人,合议庭刚合议完就把裁决结果告诉了当事人,甚至会还没开完,当事人连谁说什么都知道了;“推”即应该自己解决的问题推给别人,有时只要权力不要责任,本应自己管的事,你踢给我,我踢给你;“拖”即拖延下判,拖延执行,搞的当事人精疲力尽,怨声载道。存在拖的问题,一方面是有向当事人卡要的倾向,不给好处不办事,拖起来看。一方面是双方都给好处了,左右为难就是拖;“浮”即作风漂浮不实际、不扎实,答复问题含含糊糊,解决问题拖泥带水,贯彻党组决议不坚决,有肠梗阻现象。三是在日常工作中一些人纪律松驰,自由散漫,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喝酒,走庭串室吵吵闹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院里的集体活动缺席现象严重,逐级请假坚持不够。有的人无缘无故多长时间不上班,也不请假,在院里造成了极度坏的影响。

所谓作风问题,是人们在工作或者生活上一贯表现的态度和作法,往往是一定的思想观念、思维理念和道德信念在行动上的反映,以上所表现的问题,其根本就是“为谁执法”的问题,只要我们摆正位置,真正树立百姓意识,依法办案,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

版权所有第二,要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不偏不袒、不拖不卡、维护法官的尊严。

之所以群众对我们个别法官不满意,就是在某些案件上出现判决不公,庭审时偏袒一方,阻碍另一方当事人讲话,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有的同志审限意识不强,拖延办案,无故增加当事人诉累;故意拖案,及吃拿卡要等行为造成的。还有一部分因素是在接待当事人中造成的,解答问题没耐性,出言不逊,生、冷、横、硬、骂;还有的给当事人出谋划策,致使我院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还有的泄露审判机密,泄露执行机密,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还有的是干警的行为举止造成的,说话大大乎乎,着装不整、举止不端,当事人反响很大;还有在收费、罚款上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由于超标准收费,超额度罚款,使部分当事人到处找、到处告,闹的沸沸扬扬。另外,在公正执法上,我们还应把握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被理解为法院解决各类纠纷的制度性过程,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与否决定着实体处理结果被当事人认同与服从的程度,因此,程序公正较之实体公正,更能影响、左右着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接受程度。按着这种现代司法理想,我们的法官应当注重于程序上的“真”,而不应当片面追求实体上的“真”。程序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不可少缺的途径,只要程序适用公正,不偏不倚,尽管当事人对与其诉讼期望不尽一致的实体,判决结果也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的司法理想的本质区别,也是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入世后,特别是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改革中,各种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市场主体经济纠纷上的诉求,必然要上升到法律上的诉求,并深刻影响法院的司法实践,法院的审判工作,法官的思维方式,都必须随之更新。同时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不是谁嘴大,谁嘴小的问题,如果没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你就很难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来。分析我院几年来错案责任追究,一共追究了次总计研究了件有问题的案件,存在违法审判问题的件适用法律不当的有件,占%;由于计算方式及计算数额上出现问题的有件,占%,在实体上出现故意或%以上条款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有件占%。从近几年来,监督委员会对卷宗评查看,存在问题的卷宗占,主要问题是:在立案方面,存在用圆珠笔书写诉状或其它材料无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未严格执行流程管理规则,卷宗内无案件流程表的,排期管理卡无内容或填写不全,未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卷宗内无立案审批表,委托人参加诉讼,卷宗内无委托手续,卷宗内无应诉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与判决书收取不符的诉状打印件当事人未签字或法人单位未加盖公章;在证据方面,存在债务案卷宗无欠条,执行依据未用原件,证据用复印件无核对签字或情况说明,离婚案件无婚姻关系证明;在缺席审判方面,存在缺席审理或执行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在笔录方面,存在庭审(合议)笔录无审书人员签字,卷宗内无合议庭评议笔录,无执行笔录或执行笔录不全,审判、执行笔录填写不完整,合议庭或庭审笔录签字不规范,无被执行人异议证明而按异议中止执行等问题;在法律文书签发方面,存在判决书无庭长、院长签字,解除扣押裁定无领导签字,调解书无庭长签发,裁定书未经科长、院长签字等问题;在法律文书规范方面,存在撤诉书不规范,撤诉案无裁定书,卷宗内无调解书,公告无日期,主管院长签发判决时有变更内容的建议,办案人落实后忽视了改写原本,造成正本与原本不一致等问题;在审判、送达文书方面,存在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无送达回证,代收人未在代收人栏中签名,送达证无被告签名,送达文书填写不全,判决书送达程序有问题等问题;在强制执行手续方面,存在无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执行审批表无主管院长签字,解除拘留回执未装卷等问题;在暂缓、中止执行方面,存在暂缓执行无书面证明或主管院长签字,中止执行无裁定书或书面证明中止理由,中止执行无院长签字,无恢复执行材料等问题;在卷宗完整方面,存在无结案报告,卷宗封面一审结果未填判决结果,卷宗装订顺序不一致,卷面与卷内内容不符,执行款收支不规范,未写结案方式,结案报告不规范等问题;还存在判决书与开庭笔录适用程序不一致,未完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应该是法学理论功底不深,自身素质不高所造成的。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还应注意庭审调查层次不清;开庭不正规;归纳提炼案件争议的焦点不够;用语不准确,不规范;不善于依据案件的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制作缺乏逻辑性、说理性;卷宗材料缺东少西,不按时结案,卷宗归档不及时等问题。

第四,要增强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由于国家体制由人制社会逐步向法制社会的过度,社会上的诸多矛盾都要集中到法律上去解决,这样我们每名法官都肩负着审理案件和发展经济打击犯罪的双重重担,尤其是我国加入后,我国的法律正在与国际接轨,这样法官队伍建设的问题已摆到了我们的重要议事日程,这支队伍的素质高低,责任心、使命感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也是在变换着各种招法来解决法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问题。确定法官等级,实行法官单独序列;确定中央政法专项行政编,逐级专业及文化培训;三年教育整顿、清理清退、机构改革、行业作风大讨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又发表了法官定额制度管理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要将法官分类成审判人员和助理性审判人员,这样将大大的减少审判人员的额度,也将会使审判人员从一些准备性的审判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专心研究审判工作,从而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对全国各级法院合理确定法官员额。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

全国现有法官多万人。对法官定额,是将真正符合条件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现有的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将被淘汰。实行法官定额制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除了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外,还将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此外,逐步提高法官待遇,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大部分法院推行、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对教官建议书第8篇

一.主要工作和成绩:

政治意识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考大事,工作中注重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政治上观察形势。不被错综复杂表面现象模糊视线,不被具体繁冗的行政事务捆住手脚,与“做斗争,美机撞我军用飞机,事件面前,能保持清醒头脑,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注重用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教育官兵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使命感,用实际行动保证任时候,任情况下都坚决听从以同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

二、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扎实。

注重从严把握教育的摸底、准备会、备课、授课、讨论、演讲”六个环节。摸清官兵思想底数,为了使政治教育深入扎实。增强教育针对性,贴近官兵的实际,解决官兵思想上存在疑虑和困惑。一是开好教育准备会。每次专题教育前,都要组织召开营连政工干部例会,讲评当月政治教育落实情况,部署下月的政治教育内容,指定授课人员。二是搞好备课示教,保证授课质量。每周一为政工干部备课、示教日。并结合营队的实际,教育内容上大胆改进,做到四个不上讲台”即:针对性不强不上讲台;试讲不过关不上讲台;准备不充分不上讲台;基本不脱稿不上讲台。三是抓好集中授课。集中授课是教育落实的关键,为此,严把“四关”1人员到课关。2笔记检查关。3时间落实关。营每月制定下发教育计划,重要内容营统一组织授课,不宜集中的由连组织实施。4补课关。补课使全营官兵不漏一人,人人受教育。四是搞好课后讨论。今年年初,针对骨干新不会组织教育小讨论、不会组织班务会、不会组织小讲评、不会组织党小组会等实际,进行了示范演示,受到良好的效果。营除落实好上级规定的政治教育外,对官兵进行了时事政策教育、法纪教育,并根据部队任务转换、季节特点、官兵思想情况分析,适时进行随机教育,经常性教育等,使官兵自觉地服务大局,奉献大局。

三、讲团结、拢班子、凝聚“一班人”

积极按照新时期政工干部的素质要求锻炼自己,今年以来。按照班长”角色塑造自己。平日工作、生活中,能宽宏大量,做到三容:容得下才,容得下嫌,容得下过”淡泊名利重事业,与同志相处,情真口直,谋事不谋人,原则之事上了桌子不怕议,非原则问题的以事业为重,不扯皮。工作中敢较真。原则问题不让步,大是大非不含糊。除了加强自身的学习外,经常组织党委成员学习有关《党委自身建设经验做法》集团军党委,旅党委自身建设措施等,引导和带领“一班人”为做到政治上相互信任,不猜疑;思想上相互交流,不隔膜;工作上相互支持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淡;有了失误互相帮助,不指责,有了分岐互相道明,不结怨;有了成绩互相勉励,不争功。一班人”心拢在一起,情融在一起,劲拧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团结和谐、勤奋肯干、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提高了委员们政治素养,增强了委员们责任意识,今年“”营党委被集团军表彰为先进营党委。

对教官建议书第9篇

一、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行公推直选,探索农村党支部书记选任新机制

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基层党组织吸引力不强、运转比较困难,农村干部待遇不高,党员队伍从业结构呈现流动性、多元化趋势,选优配强班子是当前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基于此,我们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在今年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全面推行“公推直选”,圆满完成了换届任务。党员参与率达到92%,群众参与率达到85%.716名支部书记全部达到“三高三强”标准,新一届支部书记队伍中,45岁以下的占7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1%.其中47名党员大学生村官全部进入支部班子,11人担任支部书记、10人担任副书记。主要做法是:一是创新候选人提名方式,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实行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名,把初始提名权交给了广大党员群众。这种提名方式,在更宽视野内选人,从机制上打通了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二是创新选举模式,变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主要采取一票直选,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和委员。推行“公推直选”,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全程公开、全程监督,让选举更民主、更公正、更透明、更让人信服,参选的党员干部更有积极性,选出的干部有群众基础,干事更有动力。三是扩大差额比例,变“少数人中选人”为“多数人中选人”。进一步扩大差额比例,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在实行“公推直选”的村中初步候选人差额比例均达到100%以上,正式候选人差额比例均达到50%,让选举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较好地实现了“优中选优”。

农村党组织“公推直选”模式,一是打通了宽视野选人用人的制度化渠道,建立了让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任机制;二是解决了村级班子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压力不大和动力不足问题,增强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突出了党员主体地位,激发了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党内和谐。

(二)实施“村官创业行动”,搭建农村党支部书记提升科学发展能力的实践舞台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从东平发展的全局来看,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7.2%,作为全省30个重点扶持县之一,要实现经济跨越发展,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支部书记。二是从支部书记的能力结构来看,与村级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相比,引领市场经济、促进村集体和农民增收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从政策环境来看,农业、农村正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在注重解决好农村党支部书记的经济、政治待遇等后顾之忧的同时,必须抓住机遇,提升农村党支部书记引领发展、干事创业、强村富民的能力。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与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了《__县“村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在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中实施了“村官创业行动”,鼓励他们办企业、创家业、干事业。“办企业”就是围绕一二三产业上项目:“创家业”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干事业”就是为民兴办实事,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创业承诺制度。村“两委”换届结束后,根据村“两委”成员竞职承诺,分别签订《“村官创业行动”目标承诺书》,向党员、群众公示。二是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整合教学资源,挂牌命名6个村官创业实践基地,定期免费举办村干部创业能力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村“两委”换届结束后,在县委党校举办了新任职农村支部书记培训班。三是搞好创业服务。加强金融资金支持,开辟村官创业“绿色通道”。挑选28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科技专家、业务能手,组成“村官创业专家服务团”,提供创业指导。四是设立“村官创业讲坛”。 主要围绕创办引进项目、壮大集体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等内容,讲法子,学路子,比业绩。五是实施“星级化”管理。通过“目标承诺、标准量化、考评定星、联星定酬、动态管理”,提高农村党支部书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通过实施“村官创业行动”,一是发展了一批经济项目,开辟了农民增收、集体经济增收的新路子;二是兴办了一批实事,增强了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三是找到了一条发现、培养、使用农村干部的好路子、好途径,为村“两委”班子储备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去年,我县实施“村官创业行动”这一做法荣获第一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优秀案例奖。

(三)开设“书记月坛”,建立农村支部书记经常化教育管理机制

“书记月坛”是我县落实“书记抓、抓书记”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是每月在乡镇、管区(社区)、村三个层面,通过三个例会,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做法:一是在村级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党员“议政讲坛”,解决村级管理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议政讲坛”既是“党员活动日”、“党员培训日”,又是“民主议政日”、“三务公 开日”,支部书记在党员会上进行述职,对党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公开上月党务、村务和财务,对重大党务、村务提交党员进行讨论、表决。二是在管区(社区)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工作讲坛”,解决农村工作如何推得动、干得好的问题。“工作讲坛”针对某个村或多数村存在的共性工作难题,深入剖析原因,集思广益,共同研究确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在乡镇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创业讲坛”,解决如何抓两头、带中间、促全局的问题。农村党支部书记轮流上讲台,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如何开展“村官创业行动”、在农村创什么业、怎样创业、怎样破解难题,谈工作、谈成绩、谈办法、谈体会、谈打算。

开设“书记月坛”,一方面,搭建起了规范村级工作、推进工作落实的制度化平台;另一方面,强化了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的教育管理,将“学”与“干”、“管”与“用”有机结合,形成了“书记抓、抓书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深化拓展党员意愿表达机制,建立“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

20__年,我县作为全省党内基层民主试点县,建立起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重大决策票决、重大事项提案、质询监督落实、定期评议领导班子及成员“五位一体”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工作实践中,我们着眼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积极探索 “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三公开五办法”制度。“三公开”,即每月公开一次党务、财务、村务:“五办法”,即借助每月一次的“农村党建工作日”,探索以书记述职、党员提议、党员质询、集体票决、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五步直通工作法”。

主要做法:一是村党组织书记“述”。由村党组织书记就上月工作向党员述职,并就下月工作计划征求党员意见。定期述职保证了农村党员对村务工作中热点问题的知情权,同时也给村党支部书记增加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二是党员群众“提”。党员群众可就关心、关注的党务、村务提出意见建议,以民情提议单或口头形式向村党组织反映,由村党组织在15日内予以办理。三是询问质询“议”。党员就日常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向村党组织提出询问、质询,由党组织予以答复或办理。四是重大决策票决“定”。对重大决策充分征求党员意见,由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唱票公布结果。五是民主监督“评”。采用“两评议一考察”的方式,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及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探索实践“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加强了党对基层社会管理的领导,规范了村党支部书记的执政行为,最大限度地激发了村支部书记创业发展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

(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解决基层组织有人抓、经常抓的问题

当前农村基层党建任务日益繁重,乡镇基层组织工作力量薄弱,大乡镇74个村,小乡镇35个村,人少事多,特别对村级党建抓得不经常、不到位的问题日渐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20__年以来,我们探索建立了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特别是抓好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在人员配备上,要求直接从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人员不少于乡镇行政编制人员的15%,人员按照老、中、青搭配,主要从有基层党建工作经验的老同志、中年业务骨干、新考录的优秀年轻同志等人员中抽调,组织委员兼任主任。目前,全县14个乡镇直接从事基层党建工作人员达到70人(不含组织委员、组织干事),平均每个乡镇5人,少的4人,多的7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五项职责,即政策决策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矛盾调处的“协理员”、班子建设的“组织员”以及工作落实的“督查员”。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建立,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有人抓、经常抓的问题,形成了基层组织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组织资源相对匮乏,村级运转压力很大。一是村级可调度整合的资源、资金非常有限。国家实施的重大惠农政策、惠农资金一般直接到户、到人,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缺乏集体收益分配的政策依据,农村公益事业缺乏资金筹集渠道,对党员群众的聚合力大大削弱。二是村级运转困难。村集体无固定收入,虽然上级每年都有村级转移性支付,但总体来看解决不了实质性、根本性问题。一方面,额度不高,每年用于村级转移支付比重为20%,平均每个村也就2万元左右,这些钱,既要保障办公经费,又要支付村干部工资、发展公益事业,可谓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在落实过程中很难足额及时到位。建议上级对村级资金政策捆绑使用,加大村级组织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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