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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29 18:16:59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1篇

(一)“九办”工作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马上办;对象有难主动办;复杂项目上门办;暂有困难想法办;涉多部门联合办;条件允许网上办;群众需要预约办;重大项目跟踪办;特殊项目办。

(二)首问负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一次告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各单位、各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五)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的合法事项,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办事对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六)AB岗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窗口服务岗位必须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办理相关事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办文追踪制

(一)对上请示跟踪制度。凡是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由所请示事项条线分管副区长负责跟踪,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直至得出结论为止。市政府办公室签发至市级部门后,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并建立周报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下级请示反馈制度。凡是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文件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予当天办理完毕。

(三)领导批示办理制度。领导批示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对此负有督办之责。上级批转要求报告结果的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制

(一)参加会议制度。参加市级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区政府各领导应予以支持配合。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二)代开会议制度。对于市级会议,所涉区政府领导因出差在外或因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经衡量轻重后,确需代开会的,要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反馈通气,便于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区政府其他领导代为参会。对于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会,必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三)准时参会制度。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律到点开会,迟到的部门或人员不予等候。

四、工作报告制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主要领导,即:上级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大额经费开支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事故;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管理权限归口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三)外出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领导如需在外地逗留1天以上的,须至少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汇报,履行相关手续,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须履行相关手续,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区管以上干部出国(境)活动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察督查制

(一)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围绕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切实将监察重点放在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实事等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强化问责追究,坚决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和个人,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应急实施预案。

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八条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实验室检验、交通、通讯、医疗救治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所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与隔离治疗。

传染病医院和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和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规定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定期组织由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紧急培训。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毗邻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毗邻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通报后,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组成,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保障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传染源预防控制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在家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不得拒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补助、保健津贴、抚恤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四)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拒绝、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非法阻断交通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3篇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为带班期间值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轮流滚动值班,为值班期间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各单位上报值班人员名单,采取工作日(17:30至次日8:00)、法定节假日(白天8:00至17:30,晚上17:30至次日8:00)轮流滚动方式值班,值班地点设在局办公楼4078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班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根据上级要求和值班工作需要,为值班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值班安排,负责督促本部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来电、来文等信息的接收、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呈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督办和反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值班员人员应当熟悉环保业务知识和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养成恪尽职守、严谨细致、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当提前向当天值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值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让非本局工作人员替班,不准因个人事由占用值班通信设备,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不准在值班室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值班记录应当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记录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何时、何地、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质的政务值班事务,应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处理;对于环境应急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按照环境应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访对象时,要文明接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告知其来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通知相关单位(股室)派人接访。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有序连续。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及产生的相关信息要按公文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持值班室环境干净整洁,值班完毕后打扫值班室卫生。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4篇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粮食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粮食质量应急处置方案。坚持群防群控,坚持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科学技术,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指挥部领导成员:

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党组成员。

2、成员单位:由市粮食局行管处、购销处、监督处、市粮食购销公司、军粮供应站、市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处、市粮油质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行业处。主任陈益平、成员由行业处人员组成。

四、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对粮食监管工作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的,对系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2、某一企业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投诉集中且问题较严重的;

3、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县(市)区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局举报电话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粮油食品、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经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粮食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相关应急预案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应急预案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对重症患者,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粮油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有关单位要在市局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总结报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预测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利。凡因救援工作不利,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通信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保证手机联络通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九、新闻

粮食质量事故发生后,市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管理部门反应、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反应、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责任的行为。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5篇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以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食品,从生产、流通、储藏到消防等环节,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统一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调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律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部:

乡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成员单位按职能组成警戒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乡市政所,由分管武装部长沈彦名主管,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乡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乡委、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1、应急小组的工作职责:

(1)警戒组: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和控制。

(2)救护组: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运输到位工作和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安监站、卫生院负责,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5)善后组:由党办、民政办、财政所、政府办、卫生院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4)向乡政府、乡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乡、村二级建立食品管理网络,企事业单位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构建乡域内信息沟通网络单位。实现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预警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乡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餐饮单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都由权利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3、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部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处理程序

(一)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乡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由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2、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镇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需要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3、物质保障: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应急处理程序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6篇

为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护职责,加快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有效打击破坏损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管道单位专人巡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管道沿线群众力量,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一支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队伍,实现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群众协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管道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有效防范和减少管道破坏、泄漏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群防群治范围

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

三、工作原则

群防群治工作按照“属地为主、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管道单位

1、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以村(社区)为单位,配合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负责该村(社区)区域内管道协防协查工作。

2、建立协防员报告、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对群众协防员报告的管道存在被占压、破坏等事故隐患要第一时间处理,及时排除隐患;对接到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发生。

3、为群众协防员提供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升群众协防员履职能力。

4、建立与街道、村(社区)沟通协调机制,依托街道、村(社区)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关注,为群众协防员开展协防协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社区)委会(居委会)

1、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原则上选任安全生产协管员担任管道群众协防员,建立、健全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明确群众协防员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实现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支持群众协防员开展相关工作。

2、配合管道单位做好本辖区管道保护和宣传工作,提高辖区人民群众的管道安全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护线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管道和及时主动报告管道隐患。

3、积极协调解决群众协防员发现反映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隐患,配合管道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协助管道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

1、熟悉管道路由,要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管道上方及周边动态,发现挖掘、动土、动火、搭建违章建筑等情况,并及时告知管道单位。

2、熟悉管道介质危险特性,掌握管道泄漏后的应急措施、办法和程序,在协防协查过程中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管道单位,劝阻村民撤离现场,做好现场隔离,严禁在现场抽烟、打手机等行为。

3、对村民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帮助村民树立“管道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遵守“油气管道保护法”,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协助管道单位建立与村(社区)良好互动关系,收集所辖区域内居(村)民对管道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并要及时向管道单位反馈。同时将管道单位有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相关项目进展、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及时传达给所辖区域内的居(村)民,使居(村)民对管道单位所开展的工作予以理解、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危险化学品管道群防群治作为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管道单位要全力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地要在3月31日前完成群众协防员选任工作,并于4月底前全面实施群众协防员协防协查、报告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确保实效。各管道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架构,有效落实工作经费,调动群众协防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对管道群防群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局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7篇

一、政务值班室实行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度。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主任承担管理职责,值班员对值班期间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局科技科对政务值班的安全播出传输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值班员履行职责时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二、值班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交班的值班员须完成工作记录,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应交待的情况,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以及未处理完的工作必须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

三、值班员接听工作电话。文明礼貌。一般性质的工作电话,如内容明确,原则上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转达给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如内容不明确,应及时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后再行处理。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电话,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

四、值班员在节假日接待来访人员时。问明来意,登记来访者的身份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来访者要找人,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来访者要找的人员;如来访者有一般情况要报告,要做好记录,待正常上班后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处理;如来访者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紧急、重大情况处理期间,局长同意来访者离开之前,应挽留来访者,以便进一步了解或证实来访者反映的情况。

五、值班员在机关非工作时间有义务为局办公楼东、西传达室、收发室值班人员在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拨打紧急电话。

六、值班员要注意保密工作。值班员对在值班期间的电话内容、来访人员身份、反映的情况、工作记录、处理过程等要严格保守秘密。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加强保密措施,如有违背,将按相应泄密制度处理。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8篇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和部门职能,将每个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1、领导岗位职责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好“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XX(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

XX(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

XX(人大工委主任):负责街道人大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宣传、创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就业、养老保险、老龄委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协工委主任):负责街道政协工作。分管民政、残联、关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农林水、精准扶贫等工作。联系供电,联系XX社区。

XX(党工委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党政办、应急管理、综治、政法、信访、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审计、党务政务公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规划、拆违控违、房产、物业等工作。联系财政税务,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市大建设、项目工作、民生工程,联系武装工作,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商务流通、招商引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统计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统战委员):负责街道统战工作。分管土地管理、矿山整治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纪工委书记):负责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法委书记):负责街道政法工作。分管文明创建、城市管理、三线三边、河段长制、环卫等工作,协助分管信访稳定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组织委员):负责街道组织工作,分管为民服务全程工作。联系XX社区。

XX(宣传委员):负责街道宣传工作。分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协助分管创城、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工作。联系XX社区。

2、内设部门岗位职责

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政协等日常事务。负责街道联系和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档案、保密、调研、后勤服务保障、检查督查、效能、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管理等工作;负责街道无对应主体单位的其他工作。

党群工作部:主要承担组织室、宣传室、统战室、关工委等职能。主要负责基层党的建设、宣传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等职责。统筹街道各领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老干部、宣传、意识形态、统战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活动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主要承担原大建办、环卫所、规划办、城管中队、物业办、三线三边办等职能。主要负责服务城市大建设、房屋征收、规划建设管理、物业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城区环境卫生、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防等综合管理类事务,协调配合或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涉及专业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事务等职责。

加挂综合执法中队牌子。

社会事务部:主要承担原卫计办、老龄委、扶贫工作站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廉租住房、卫生健康、就业创业、教育体育、双拥优抚、退役军人服务、数据资源、脱贫攻坚等政务服务,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等职责。

加挂卫生健康办公室、扶贫工作站牌子。

社区建设部:主要负责指导基层依法自治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建设、落实社区建设规划、组织培育社会组织、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残疾保障、养老服务、社区公益等职责。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管理、培育、监督,引导社会组织拓宽服务领域。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负责智慧社区建设等。

平安建设部:主要承担由原综治办、信访办、安监办、食安办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等职责。负责辖区政法、司法、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气象)、城市防洪、防汛抗旱等工作。对接联系派出所、司法所。

加挂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牌子。

经济发展部:主要承担原经济发展办、统计站、招商办等职能。主要负责企业项目服务、资产运营与管理等职责。负责街道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服务、企业服务、财税服务、科技、经信、商务、发展改革(粮食)、统计、审计、供销、电力通信、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工作。对接联系财政所。

生态环境部:主要承担原环保办、林业站、河长办、水务站等职能。主要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城乡水陆交通、环境卫生(部分职责)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河长制、林长制等工作。对接联系农业综合服务站。

加挂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

3、社区岗位职责

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区域化党建、新兴领域党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为辖区各类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承担便民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其他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受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培育指导社会组织、促进面向群众服务事业发展、发展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提供社会福利和文体健身娱乐、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综治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承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的信息化支撑等工作。

二、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街道(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街道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告知服务对象。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五条  对不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说明,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语言。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机关及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在公共服务中对服务质量和具体行为作出以下承诺: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2、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3、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4、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5、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6、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树立和维护“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办文。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按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领导说明原因。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寄发。

第三条  办会。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部门、社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事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办信。各部门负责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时间节点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明确答复信访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办事。对市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由交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交上报办理结果。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六条  街道部门、社区要认真做好交办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限时办结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五、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在街道和社区的各个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即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全办每项工作都要确定A、B两个责任人,当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的B角负责及时受理各项业务,为工作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日以及我街道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四条  各部门、社区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实行AB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要详细梳理,明确AB岗,并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的传教和责任交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AB岗两个责任人的同等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我街道社区(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在岗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街道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说明具体离岗事由。

第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离岗半天以内的,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须告知办公室。

2、部门负责人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

3、一般工作人员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离岗半天以上的,需按请假制度执行,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2、一般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分管领导批准。

4、街道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社区负责人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街道主要领导。

5、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批准人报告,并由批准人签字销假。

6、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好工作。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凡未履行离岗告示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示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效能建设追究制

第一条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中,因作风和效能问题,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追究问责。

第二条  责任的追究问责决定必须经过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追究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7、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追究和问责

1、服务对象投诉的;

2、上级转办、交办的;

3、各类明查暗访、督查考核中发现的;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5、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6、其他需要进行追究问责的。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第9篇

1 总则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企业值班人们员处置全厂停电中断时的应急能力,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厂用电中断,并最大程度地缩短厂用电恢复所用时间,使各动力设备及时投入运行,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全司人们员的人们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

1.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们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xx﹞6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政府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 以人们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们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们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在企业安委会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完善体系,快速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实施救援。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与其他专项预案关系

本预案为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企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 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行政正职、当值值长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统一领导企业应急相关工作。

2.2.2迅速了解企业职工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危机状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分析应急资源需求, 评估现有应急能力。

2.2.3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通知,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应急程序进行。

2.2.4组织、协调企业内人们力、物力,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首先确保机组安全停运,待条件 许可后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2.2.5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及趋势,解决好应急各项工作。

2.2.6相关信息负责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

主任: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们

副主任:安健环管理部经理

中心组员:生产技术部安全责任人们、运行部安全责任人们、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们、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安健环分部负责人们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指挥机构编制和通信情况,掌握灾情及动态,上报情况下达指令,部署协调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主任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全面履行其职责。

2.4生产保障组

组长:运行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运行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运行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调度的联系,组织处理事故,采取措施稳定发电设备运行,协调运行与检修工作,避免扩大事故。

生产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5灭火行动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们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企业志愿消防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指挥部的联系,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和物资,并指挥消防队员控制火势,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灭火行动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6疏散引导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们

成员:企业行政部工作人们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指挥各班组长按照疏散路线引导人们员及物资进行疏散工作。

疏散引导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7设备抢修组

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经理

成员: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人们员

职责:负责协调检修人们员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设备抢修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8医疗救护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们

成员:行政部人们员、党群工作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组织抢救、转移伤员,做好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供应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9安全监督组: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健环分部负责人们

成员:安健环管理部安全管理人们员、各部门安全专责

职责:负责监督应急工作所涉及设备、设施和人们身安全的状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人们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汇报。

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们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企业保安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企业内治安管理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企业内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投入制止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活动和参加抢险救灾的战斗。

治安保卫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

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备件分部主任

成员: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人们员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后勤供应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2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人们力资源部安全责任人们

副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们

成员:行政部、人们力资源部等管理人们员

职责:负责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生产,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们员的抚恤工作

善后处理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机组全厂用电全部中断,导致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可能引发事故扩大,造成汽轮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损坏或全厂停电。

3.2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2.1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可能导致汽轮机飞车事故。

3.2.2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

3.2.3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

3.2.4交流电源失去后,网控室控制中心盘失去电源可能造成110kV#1、2站系统的刀闸动力电源全部失去,不能进行电动操作,只能手动操作。

3.2.5交流电源失去后直流设备负荷的增加将造成蓄电池放电速度加快,电量若储备不足将造成。

4. 事件分级

针对全厂停电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二级。全厂停电可能使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导致汽轮机飞车,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但未发生飞车、烧瓦大轴弯曲,列为二级;当全厂停电时,处理不及时,容易发生飞车事故,可能会危及人们身和设备安全,同时润滑油可能会泄漏至汽机的高温部件,引起烧瓦、大轴弯曲,机组不能安全地停运,引发设备事故或火灾,列为一级。

5. 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措施

本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采取二种办法实施监控。

5.1.1第一种配套设计、建设自动监视设备和安全、环境、卫生控制措施(设施)。

5.1.2第二种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管理标准、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工作。

5.2预警行动

响应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响应,由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在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查清输、变电设备损坏情况,组织抢修队伍,调集抢修物资,立即开展设备抢修自救恢复工作。

6.事故报告与信息处理

6.1企业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2675618 。

6.2企业接收的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应急预案办公室负责立即下达至各部门。

6.3企业接收的应急信息,由企业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们向上级应急预案办公室报告。

7.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针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厂用电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企业级)和Ⅱ级响应(部门级)两级。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企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一般性厂用电中断事故实施Ⅱ级响应,由运行部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当厂用电中断事故有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被迫全部停运、对重要设备和人们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立即实施Ⅰ级响应。

7.2 响应程序

7.2.1事故发生时,值长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可提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

7.2.2事故初发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前,值长负责生产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有权调用现场一切人们力资源(包括运行值班人们员、保安、消防人们员和检修值班人们员等)和救援设备、车辆等,迅速进行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发展。不服从调度的人们员依照规定给予严格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3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得到事故发生信息后,按照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指挥调度物资、车辆、人们员和工作组等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们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7.2.4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们到达现场后,值长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并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2.5事故可能对厂区内人们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有组织地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们员。

7.2.6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们员)安全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7.2.7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责成专人们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7.3 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指定专人们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借助现场人们员的报告、现场查看和运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当值值长应及时将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厂用电中断事故救援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应急救援措施

8.1先期处置

8.1.1 有关部门接到全厂停电事故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人们员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8.1.2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和现场人们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们员和财产。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110或119报警,或向120求救。

8.2 应急处置

8.2.1 当值值长确认能否用旺洲甲、乙线倒供厂用电,若线路失压暂时不能恢复,则使用一二期联络电源恢复厂用电;如此时一二期联络电源也不能使用,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1、2机组380V厂用母线。

8.2.2 在机组厂用母线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后,启动保证主机安全的重要辅机,如交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等,严格按照先起重要负荷,后起次要负荷的原则,不能同时启动多个负荷。启动负荷时(特别是电动机)要密切监视电压、电流、频率等的变化情况。

8.2.3 及时恢复外线对企业110kV母线、启备变的供电,及时恢复机组的正常供电。

8.3 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治安保卫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重要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们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们员,未经应急人们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8.4人们群疏散与安置

如发生汽轮机超速飞车事故规模扩大,人们力无法控制时,应组织人们员紧急撤退和疏散,对撤出人们员应及时清点人们数。

8.5现场恢复

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防止恢复现场的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8.7 信息: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

9.事故善后处理

9.1恢复生产:

抢险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9.2 事故调查:

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3 抚恤工作: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致病、伤残、死亡人们员的抚恤工作,赔偿个人们损失,并安抚其亲属。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队伍为全体生产人们员、各值班人们员、各部门人们员、保安及消防人们员,必要时请求应急专业人们员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企业根据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因素,合理配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工具、物资和设备,如设备备品、备件、起重机械、通信器材、消防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装置、抢险救护装置、急救药品、防护物资等。

11.培训和演练

11.1培训

人们员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计划应在企业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具体工作由人们力资源部牵头,安健环部协助开展。

11.2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部门级和企业级演练,具体计划由安健环部在每年1月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编年度演练计划报企业批准后执行。

12.预案管理

12.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南方电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集团企业备案。

12.2 维护与更新

12.2.1 救援器材设专人们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处于常备状态。

12.2.2 预案随国家及上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要求、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及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缺陷,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完善和改进。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运行部拟编并解释。

13.奖惩

13.1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们,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3.2对瞒报、误报事故(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们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工作的人们员,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们,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