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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场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6:59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1篇

一、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分析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奋力跨越争进位,富民强县快发展”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全县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大,房地产业由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持市场供需总量平衡、供求结构基本合理,房地产价格基本稳定的态势下,全县房地产市场呈现快速运行的良好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发项目施工、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等主要指标快速增长。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为拉动我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截至目前,我县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已有17家,“十五”期间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完成6.3亿元,建设花园、锦华苑、公园、城南、金都、金明寓、栗园、金星等成规模小区8处,开发商品住宅6200套、56万平方米。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居民的居住生活水平,为我县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目前我县房地产业处于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各类型楼盘销售情况良好。建筑类型方面,已建和待建楼房以砖混结构为主,框架结构楼房所占比重逐渐上升;楼盘品质不断提升,居住环境日益改善。XX年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的同时,我县房地产开发楼盘的品质得到了不断提升,购房户的居住环境日益改善。住宅小区的环境和品位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加大了居民对住房消费的吸引力。消费结构方面,主要以10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积楼房为主,90-100平方米的小户型销售情况良好但数量较少,仅占年度开发量的25%左右。

总体看,XX年我县房地产需求增长速度将低于XX年,房地产供求形势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价格涨势将趋向相对稳定。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抑制房地产非合理需求的力度加强,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等调控措施的实现以及二级市场的扩大,我县房地产市场供求形势和房地产市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消费需求是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乡镇机关工作者及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成为购房的主力军;同时,个体从业者、私企老板及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对高档住宅的需求也将有所增加。商品房购买对象以个人购买为主,投资商尚未大量出现。房地产市场是否健康,一个重要标志是看市场化程度如何(特别是个人购房比例)以及投资性购房的比例。XX年,从购房者购房的动机来看,我县城区购房者中,购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比例达到93%,以投资为目的占7%,而纯属投机炒作购房的比例尚不到2%,说明我县整个房地产市场并未出现大量投机者,整个销售市场处于自然销售状态。

预计房屋价格在较旺的实际需求的支撑下将继续上涨,涨幅经历了XX年爆发性增长之后,将趋向平稳,全年增长速度预计将小于XX年水平。XX年全县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280元/m2,同比上涨6.5%。受土地价格、建筑“三材”价格上涨和小高层商品房投放量的增加,以及商品房配套设施,环境建设档次提高等因素的影响,XX年全县商品房平均售价涨幅与上年基本持平,但市场供给与需求同步增长,商品房价格与商品住房价值基本相符,价格与价值之间并未形成较大的炒作空间。我县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没有呈现“泡沫”,并且还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XX年全县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05亿元,比上年增长19.8%。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17%,拉动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7%,拉动全县gdp增长1.2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房地产业为地方政府开辟了财源,每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超过了6%。拉动了社会总体消费的增长。XX年,房地产销售收入1.3亿元,按拉动消费系数1.4计算,拉动其他消费额1.82亿元,两项累计达到3.12亿元。同时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5000余个。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住房供应结构不够合理。中高档住房供应量过大,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供应偏少。9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商品房供应量不足三成,严重供不应求。由于近年来我县商品房价格上涨较快,而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幅远赶不上房价的涨幅,广大低收入群体只能望楼兴叹,希望能多推出经济适用房以及小户型楼房,以满足部分弱势群体的购房需求。

2、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包括商品房预售和销售、二手房转让、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备案、开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开发经营许可、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开发建设条件与施工许可、房地产信贷等。房地产业涉及的十多个税种,由国税、地税、财政分别征收,计税方式复杂,征管难度大。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是能够很好地解决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增加透明度,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监测市场运行的动态变化提供依据,有利于调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实现房地产市场监督科学化;二是以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平台,以房地产信息为依托,实现信息共享,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推动房地产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达到“先缴税、后办证”的要求,以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我县的房地产信息系统还没有建立,相关部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的机制尚未形成,不利于及时便捷地对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同时也造出市场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3、城乡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由于房产管理体制不理顺,导致产权、产籍多头管理,市、县、乡镇房产分治。按照建设部建房(1997)173号文和省建设厅鲁建房发(1997)239号文《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要求,一个县只能有一个发证机关,并且所颁发的房产证必须是经建设部备案、由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县城规划区外的各乡镇、村街房产,特别是各乡镇驻地企业,因无法办理全国统一的房产证,所以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过户等手续,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不仅造成了工作上的扯皮,损害了群众利益,还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

4、部分开发商重视商品房建设,轻视配套设施建设的思想还很严重。相当项目配套设施水平低,配套不完善,开发项目整体功能差,造成消费者使用不方便,也给社会带来一些隐患。如绿地、公厕、幼儿园、超市、健身场、物业用房等这些基础配套设施多数小区没有或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

5、违规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以前旧村改造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自建房过程中,除还建本村居民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外,还对外销售了许多手续不完备的房屋,驻城村街中也有个别住户在建房过程中少批多建,并将多建的住房违规出售,这些违规开发行为造成了房地产税费流失和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对商品房市场带来很大冲击;也导致大量的房屋因手续不完备而不能确权和上市交易流通,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关于规范发展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几点建议

1、引导普通商品房建设,推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土地由国家划拨,各种税费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主要面向社会上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我县目前为止未开发经济适用住房。XX年11月,由县房管局牵头,统计局、民政局等6部门参与组织了一次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县低保家庭户主属“三无”、下岗、失业人员的约占97%,低保家庭无房户约为三分之一,有住房的用户,平均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约占二分之一,且大多住房设施不全。所以,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工程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迫切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国办发【XX】37号文件已经要求,自XX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2、注重规划,加快步伐,搞好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是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县的旧城情况,待开发的区域很多,前景是好的,因此加快旧城改建工作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要以建设“临沂卫星城”为战略目标,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正确处理经营城市和旧城改造的关系,继续大力推进旧城区改造,力争在未来五年内,县城规划区基本消除危陋棚户区和“贫民窟”住房。严格控制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和零星插建性开发,改变过去那种局部改造、见缝插针的做法,实施地段开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开发模式,对影响城市道路景观的危旧平房进行大面积拆迁。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区连片开发,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完善一片,宁缺勿滥。建议县政府成立旧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县房地产管理局、县计划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临沭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旧城改造项目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费和承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可据实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补偿。要做好“模拟拆迁”:即先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处理解决好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后拆迁公告,最后签订拆迁协议,

3、严格控制机关企事单位自建住房。为满足职工住房需求,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临沭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沭政发[1999]43号文中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单位自行建设住房,需要住房的统一到县政府的住宅小区购买。”鲁政发[XX]22号文件中再一次规定:“从意见下发之日起(XX、3、22),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最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建住房[XX]196号《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再次强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因此,机关单位住房改造要走法制化、正规化轨道。要树立“要住房,找市场”的观念,杜绝新的住房实物分配和“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变相福利分房的现象。

4、加强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禁止其他部门发放不具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以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5、提升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实力。行业内要树立现代的房地产经营理念,整体提升我县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这是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一是要注重铸造房地产企业的“航空母舰”。要通过重组、兼并、控股、引外靠优等方式,尽快创建能对中小企业有带动作用“航母”型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生存与发展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二是注重打造品牌。房地产企业要尽快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实施精品带动战略,提高信誉,建立品牌,扩大市场;三是要注重物业管理,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情侣效应”,实现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互促互动。四是要注重企业诚信和经济伦理。倡导房地产开发商要建起企业诚信档案,树立起经济伦理观念,在发展中讲究文化底蕴、道德因素、科技含量、绿色生态,尽可能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健康、优美、洁净、安全、方便和环保等各方面优良的产品。

6、各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做好拆迁工作。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虽然城市拆迁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加快发展经济、造福于民的好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牵扯到各个方面的利害关系,特别是拆迁人、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问题,拆迁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我局在整理拆迁档案工作中发现,有的房产已拆除,但未到我局办理拆迁注销或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导致一宗土地出现两套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2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药商贸企业销售毛利下降,增值税减少。部分药品价格下调,进销差价降低,医院药品竞标采购,医药销售行业终端市场毛利率为5%-7%。医药零售行业为了占领市场,实行连锁经营,分支机构迅速增加,导致库存增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由于经营方式及经营品种不同,传统药品和新特药品毛利率差别较大,也造成同行业间税负高低不一。

(二)企业自身会计核算和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主要表现为多计成本,少计收入,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利用计划生育用品用具免税,中草药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扩大这两项商品的收入;部分商品体外循环不计购进,取得购货方折扣折让后不扣减进项税额;将当期销售收入后移,减少当期申报销售额,不如实反映当期应纳税金;变相出卖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形成假连锁,假统一核算,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体制不健全,对其分支机构疏于管理,这都造成了税收流失。例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7家,为了避税形式上注册成立多家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分别纳税,其实质是统一核算,规避高税负。多数分支机构以挂靠、租赁、承包形式存在,总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没有统一核算,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管理手段不足,监管不力。医药商贸企业改制后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税务机关以及医药监管部门没有及时适应变化,调整管理方式,信息没有进行交流共享,对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研究不足,对医药行业日常管理不到位。

(四)医药来源混乱,质量难以保证,且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市医药经营单位的供货渠道众多,有本地医药公司供货的,也有企业供货的,供货企业多以不开发票,低价让利为优惠手段占领市场,导致本地正规经营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份额急剧下降,连年亏损,无法生存。另外,供货企业多采取直接送货到门方式进入市场,即不出具发票,又没有专业人员认真验收,也规避了医药监管部门的监管,给伪劣假药的流入造成了可乘之机,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也保证不了我市老百姓吃上放心药。

二、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规范行业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药监、卫生、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享企业基本情况、基础数据信息,要求医药商贸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新《药品管理法》和GSP认证的操作规程,统一验收、统一入库、统一配送、统一销售,统一实行计算机管理,打击“三无”经营(无证、无票、无固定经营场所),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等方面的管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3篇

通过对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机构建设情况的调查,掌握各县(市)、区文化市场发展现状,了解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建设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找出制约文化市场发展和规范的症结所在,提出与文化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建设的意见。

二、调研内容

(一)、本辖区文化市场状况。

(二)、各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现状,包括体制、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

(三)、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现状,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

三、调研方法

(一)查阅历年文件,核实有关数据。

(二)对比文化市场各年度统计资料。

(三)对现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数据库进行清理、归类。

(四)设计调研问卷,对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进行走访、咨询和调查。

四、调研结果及分析

(一)文化市场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改善,精神追求和文化需求也在逐步提高。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市也和其它地方一样,首先是歌舞娱乐市场,紧随电影、演出等传统文化市场之后逐步出现繁荣景象。到目前为止,我市已发展培育了行业齐全、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初步繁荣的文化市场。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共有9370余家,其中,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495家,歌舞娱乐场所330余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070家,演出和电影放映经营单位70家,美术品经营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100余家,新闻出版市场2100余家,体育、教育、文物、旅游、广电等经营单位210余家。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近70000人,年产值79亿元,约占全市GDP的3%。

(二)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情况

1、市、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体制设置情况

*市文化局(正处级),除文化行政职能外,还包括文物、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职能。*市所辖的25个县(市)区文化局都没有单独设立,大都是与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文物、旅游、广电等合并设置,最多的“一套人马“”6块牌子,最少的“一套人马”也要挂3块牌子(详见表一)。

表一: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行政职能情况

2、25个县级文化市场管理股(科)设置情况

在我市所辖的25个县(近1100万人口)级文化行政部门当中,仅有9个县设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共计21人,2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由其它的股(科)代管,14个县没有设立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股(科)。都没有专门的市场管理经费、车辆、通讯、摄像、照像等设备(仅望都县“文管办”有1台车),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电话、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没有设置文化市场管理股(科)的县(市)区,行政管理及行政审批权都放在了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管理机构情况详见表二)。

表二: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情况

(三)、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设置情况

1、我市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设26个,目前,有编制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共有17个,市级一个,8人。县级16个,共计202人(其中借调68人),全额事业单位6个,差额事业单位2个,自筹事业单位8个。安新、顺平、博野、徐水、安国、定州6个县(市)没定编,稽查机构是临时机构。望都县、涞水县和容城县连临时机构也没有,只是市场股借调几个人临时帮助工作。除*市稽查队近两年每年有10万元文化市场管理经费外,25个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基本上都没有市场管理和稽查、办案经费,主要靠罚没返还款(县级财政返还罚款的25%至90%不等)的一部分作为市场管理和稽查办案、办公经费,并且还包括自筹、临时机构借调人员的工资。25个县(市)区稽查机构大都没有通讯、摄像、照像、检测等设备,有9个县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没有市场稽查车辆,平时检查市场只能是骑自行车或摩托车,遇有群众举报或其它特殊情况,则需乘出租车或借车前往稽查办案(稽查机构情况详见表三)。

表三:*市和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情况

单位性质编制人数实有人数负责文化市场人数年经费情况车辆情况

*

2、我市各县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在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还兼有出版物、文物、旅游、体育、教育、广电等市场的稽查办案任务,各稽查机构的工作任务量之大,已不堪重负。例如:2000年音像制品市场、2OO1年网络文化市场先后归属文化行政部门管辖,但都没有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等,在当前文化等市场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县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现有人员、管理经费、交通工具及其它装备的配置已不能适应“大文化市场”的管理形势。

五、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市文化市场的逐步发展和繁荣,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建设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市场管理体制、编制、人员数量、装备和经费四个方面:

(一)在管理体制方面。县级文化行政部门2002年进行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一般有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等职能,但我市的县级文化部门的职能设置除以上职能外,有44%的县、区(11个)是与教育部门合并设置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样的体制设置,有些部门领导容易产生“重教轻文”的思想,致使一些地方的文化行政管理工作被“淡化”,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地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同样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在编制方面。一是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如不设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就不顺畅,不能有效地指导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监管和发展,且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只能由稽查机构来代行办理,这种“管办不分”的做法容易产生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二是县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编制不足(有9个县甚至没有编制),对于日益发展的大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需要组织临时机构或者借调人员来做(虽然行政执法主体错误,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三是由于稽查机构的单位性质不都是全额单位,一些自收自支和差额性质的单位的人员工资无法得到保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容城县“市场股”,现有8人中,有5个人是借来帮助工作的,这5个同志从06年至今已有10个月没有发过工资。其它县级差额和自筹的稽查队员一个月也就是500至700元工资不等,勉强维持生计。

(三)在人员数量方面。随着文化市场的逐步繁荣和发展,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越来越显得缺乏。*市文化市场稽查队,4个人要管理270余家网吧,并且还负责查处各县(市)区的重大案件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市三个区稽查队,8个人要管理330余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而且这些人员大都是从教育部门抽调来的,经常要参与教育部门的工作,比如中考的监考工作、学校的各类达标、安全工作、运动会的裁判工作等等。各县(市)区的文化行政部门,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占有比较大的比重,农村文化市场地域广阔,经营点分散,管理难度大,更需要有足够的人员实施监管。文化市场产业逐步在向乡镇、农村扩展,乡镇、农村的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在农村这样广阔的地域空间,其文化市场仅靠目前现有的县级稽查机构以及稽查人员来监管可以说是鞭长莫及。

(四)在装备、经费方面。市稽查队现有两辆稽查车,其中一辆是占用市图书馆的购车指标购买的。在县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中,近40%的单位没有稽查车辆,日常检查中,只能靠自行车、摩托车,在县(市)城区巡查市场还好一些,如果遇有需收缴物品的情况或到乡村检查市场,则需要借、租车辆去工作。我市的县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都没有市场管理、办案和办公经费,平时只能拿县财政返还的罚没款中的一部分钱作为市场监管经费,由于经费少,有些必备的市场监管和稽查设备如:摄像、照像、录音、检测、通信器材等普遍都没有配备,这给办案、取证等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如定兴、阜平、顺平等县若要接省、市的紧急传真件都要找别的部门或就近的打字复印店帮忙接收。这种状况,严重地阻碍了文化市场日常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监管市场的手脚,对发展文化市场监管生产力极为不利。

六、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建设的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事关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大事。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关心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理顺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由于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较多,工作头绪较繁,在日常工作中摆布好各项业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文化(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旅游、广电)部门党政一把手要统筹兼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在分工负责责任制的前提下,注重协调,互相帮助,克服和避免“重教轻文”等问题的发生,为下一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奠定良好基础,以进一步理顺“大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机构的编制。随着权力逐步下放、市场监管重心下移的进程,各种法律、法规已经把各类文化市场的管辖权放到县一级政府文化部门,且文化市场越来越繁荣,经营单位越来越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非常需要在县级文化部门增设或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每个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设立文化市场管理股(科),实行“管办分离”的工作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市场管理股(科)和稽查队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合作,提高效率,尽量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根据每县辖区人口数量,我们以为,按照每6万人口配备1名稽查队员的比例配备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为好,并且以全额性质单位设置,以解除稽查队员的后顾之忧。

(四)增设基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建立四级文化市场稽查网络。省、市两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在全国基本上都已建设完备,但是随着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农村文化市场将逐步走向壮大、繁荣,那么就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监管好市场。我们建议在完善好县级稽查机构的同时,在重点乡(镇)应效仿公安、工商部门设立文化市场稽查派出所,编制专门人员管理市场,起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站增加文化市场监督职能和市场监督人员,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监督、举报等工作。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4篇

一、 新北区镇(街道)政府投资农贸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全区各镇(街道)投资的农贸市场共20家(春江8家、孟河3家、薛家2家、西夏墅2家、河海2家,新桥、罗溪、龙虎塘各1家),总面积83119.20M2,产权均属镇(街道)集体所有。其中有5家农贸市场属私人或企业承包经营,另外15家农贸市场为各镇、街道下属城镇管理办公室自主经营,负责农贸市场财政财务、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等监管工作。各农贸市场均实行公司化运作,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日常运转。农贸市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将财务收支均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由镇、街道财政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在财政预算管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额拨款模式,市场所有收费全部上交财政,运转经费通过编制部门预算全额保障,如春江镇各农贸市场;二是差额拨款模式,市场收费不上交财政,收不抵支时由财政拨付。

二、职务犯罪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院已查办农贸市场财务管理层面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3人,分别是万某、许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和田某贪污案。

2008年至2011年,万某、许某分别利用担任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集镇办副主任、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收费员的职务之便,用自购“三联单”收取盘龙苑综合市场部分经营户缴纳的摊位费,并私自截留该款作为“小金库”。2011年11月9日前后,该二人在调离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合谋隐瞒“小金库”及存在余款的事实,共同侵吞“小金库”余款人民币88900元。2008年,二人还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合谋或私自将收取的盘龙苑综合市场经营户缴纳的保证金、摊位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田某利用担任春江镇城管办结报员,负责领用、发放定额发票,并收取、结报春江镇城管办下属各菜市场、城管、环卫的房租、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款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235000元。

这两起案件共同点在于:一是犯罪主体类似。田某系春江镇城管办公室的结报员,其职责是将各农贸市场经营会交纳的租金及各种规费结交到乡镇财政部门。万某在担任龙虎塘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时,负责将菜场收费员征收的管理费结报上缴至街道财政,许某则是收费员。三人均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并且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农贸市场费用的收缴工作。二是作案方式类似。田某将本应交给经营户的手填发票记账联,改头换面作为上交小额收费款项的入账依据,用于领取定额发票并发放给市场收费员,再利用自己统一结报定额发票款的职务便利,收回票款,中饱私囊。万某、许某二人则是违反规定,购买三联单据,用于收取摊位费以及私自决定收取保证金,以此手段截留部分摊位费,建立“小金库”以供部门内几人挥霍,并把收取的保证金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三人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欺上瞒下、利用制度漏洞的特性。三是犯罪行为有持续性、数额大、次数多。三人的犯罪行为是长期的有预谋的。农贸市场的费用收缴工作长期由固定工作人员担任,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违法犯罪也不易被察觉,因此三人多次犯罪、长期犯罪,犯罪数额均在十万元以上。

三、 农贸市场财务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1.财务管理制度不严。近年来,农贸市场的建设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政府财政部门、农贸市场收费员、农贸市场三者之间在收缴规费的流程上缺乏统一规范性的操作,特别是收费人员未及时向经营户提供正规发票、结报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结报、公款现金与个人现金混合保管、未在结报时提供每笔收入的详细证明资料等。已有的管制制度也未得到有力执行,例如在田某案件中,乡镇财务部门在定额票据的领用过程中,未严格遵循“先领票使用,再收费销号”的财务制度,导致田某将经营户租金入账后,再将收据联以定额发票款的名义用于领票收费。

2.行政管理监督不力。从区级层面上来说,对农贸市场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从基层层面上来说,基层政府在考核市场管理部门时,均只考核每年各种收费的总数,对临时摊位、垃圾处理费等弹性较大的收费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给贪腐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早发现,造成职务犯罪发生。基层政府管理的不透明也导致的案件的发生。在万某、许某案件中,由于街道未公示相应的缴费项目,导致市场管理部门私自向每个经营户都收取了金额不等的保证金,万某、许某将收取的巨额保证金长期私人存放或挪用,街道和经营户均毫不知情。

3.相关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不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和“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而作为相对人的市场经营户,对于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并不了解其有知悉各种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获取乡镇财政部门出具的正规收据的权利。在上述案件中,田某偷梁换柱,出具给经营户的发票上与实际收费项目不一致,并且提供复印件。万某、许某则干脆私设收费项目,出具给经营户的是自购三联单据。市场经营户由于对乡镇财政收费项目及操作程序不甚了解,加之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对缴费之后获取的单据根本不做辨别。

四、预防农贸市场财务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涉及农贸市场资金管理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笔者就预防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足全区,尽快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牵涉到规划布局、基建改造、环境管理、食品安全等方方面面。在市级层面,市商务局作为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场体系建设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周边辖市区均明确了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在商务局,或设在经信委,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我区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进一步理顺农贸市场行政管理体系,明确牵头单位,形成农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行业指导的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属地管理,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2.立足落实,尽快出台财务管理全套制度。

建议尽快出台财务管理的全套制度流程,严格按照财务规范出具收据,乡镇财政部门在审核收据时,不仅要审核数额是否正确,还要审核收据上所列项目是否属实,杜绝一票两用、收不入账、私自收费等行为。收缴规费要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将收取的规费存入私人账户,及时依法制定农贸市场规费收缴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3.立足监管,尽快完善内部外部制约机制。

首先,要完善规费收缴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缴款情况时,发现有问题要及时调查,认真审核收据的内容的真实性。其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对规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规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次,加强外部监督,推进公开透明收费。乡镇财政部门指导规范收缴部门将每年规费收缴的项目、收费标准、需出具的票据形式以及全年收缴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在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宣传版面,让市场经营户遇到违反规定收取规费的可以及时反映。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5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7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8篇

一个企业,要想迅速成长,不仅有赖于它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还有赖于它的营销能力。缺乏对市场的渗透能力,缺乏对流通的影响力,受制于他人,就不能顺利地发展。世界著名的松下公司能获得惊人的发展,其实始于它在流通中为自己确立地位,在日本有“技术的日立,买卖的松下”之说。当年松下与代销店山本老板痛苦诀别,停止代销合同,断绝业务关系,就是因为松下的实力太小,不能支配代销店。50年代初,松下先生在改组生产体系后,立即着手建立与众不同的推销网络,并创造了“分期付款”方式等,从而使松下有了广阔的前景。向流通领域渗透,贴近消费过程和消费现场,这就是市场营销的真正内涵——营销能力——一种控制市场,影响顾客的能力。

而随着生产与消费各自选择自由度的增加,单一性被复杂性所取代,确定性被不确定性所取代,稳定性被不稳定性所取代,连续性被不连续性所取代,使生产者普遍弱化了预见性,消费者普遍增加了随意性。从而促使企业必须向流通领域渗透,强化营销能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实用化以及商品流通、物资流通之后的信息流通、产权流通,也使企业向流通领域渗透成为了可能。

那么,企业应如何强化营销能力呢?

首先,建立情报系统及情报力来把握市场。企业在建立情报系统及情报力时,除强调情报系统的集约化与综合化,强调情报的针对性、连续性、预见性、计划性、及时性与可靠性外,还必须按企业在未来市场上的支配力,以及对顾客的影响力的要求来建立。即要具有现场性和全员性。因为真正有价值的情报源在交换或流通过程及消费现场。企业流通或销售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流通中的情报体系,因此要在顾客层、商业圈、产业圈和营销队伍与推销员之间,建立情报网络,把情报收集、处理和传递,尽可能地置于“流通”或“交换”与“消费”现场。另外,情报收集、处理、贮存和传递不但是高层管理者或情报专家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赋予企业的全体员工,尤其赋予流通或营销领域的职工以一种“责任”,来积极展开情报活动。通过全体员工本身工作产生情报,收集情报,处理情报,使用情报和传递情报,使员工既是“情报员”又是“情报源”、“情报流”。情报力概念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依靠组织起来的人,以及人的组织,驱使每个工作中的人,围绕着做好工作,去努力收集情报、运用情报。情报力可分为情报采集力,情报汇总力(校正、汇总、编辑),情报供应力(情报的分析、判断、综合和解释),以及情报运用力。企业要想形成在市场营销上有意义的情报力,有效地鼓励一线人员,在一线岗位上,采集并提供第一手市场情报,就必须建立市场营销业务报告管理体系,赋予全体市场营销业务人员以一种责任,通过业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情报,并以业务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形成分散采集、集中使用情报的营销业务报告管理体系。营销业务报告内容有:

·部门业务计划实施表

·业绩评估报告

·部门预算报告

·投诉处理报告

·客户接待申请

·综合日报(营业日报)

·法定文书提出报告

·契约签定报告

·诉讼报告

·周销售与存货核查报告

·月度决算书

·广告宣传计划报告

·商品构成、售价报告

·月度业绩分析报告

·店铺巡回报告书

·访问旬报

·日销售、人均销售报告

·长期固定客户报告

·市场调查计划与报告

·提高服务能力与技巧报告

·削价、退货报告

·事故报告

·赊帐报告

·仓储提货报告

·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

·其它与营业有关的财务报表 业务报告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就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一份业务报告,除具体的内容外,都应该写明“报告书名称”、“报告书提交对象”、“报告书填制时间”、“报告书填制目的与方法”。企业根据营业上的客观需要,需以制度形式把业务报告的性质、责任和填制者规定下来,以确保营销业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收集起来,此外,在情报力中,值得企业非常重视的是市场调查的能力。市场调查,是指对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这一过程中,对全部商业活动的资料、情报和数据,运用科学方法,作系统、客观、广泛且持续的搜集、记录、整理、分析、评价,并做出结论与建议,供企业经营决策者参考。市场调查的内容,视产品类别的不同而侧重点不同,对工业用品,由于它的购买行为理智,注重成本、质量、交货期和技术性能,且购买较集中。因此,工业品的市场调查应强调定量调查,注重间接市场调查,强调市场调查人员的产品技术知识等。对于消费品,由于它的购买行为较为冲动,变化较快,不稳定;而且,购买分散,购买金额较小,重复购买次数多等特点,因此,消费品市场调查强调定性调查,侧重购买心理倾向,侧重对竞争对手的行为调查,以及对广告、价格、渠道等营销策略方面的调查。为加强企业市场调查工作,把握市场动态,提高营销效率,应制定出市场调查管理办法,它包括市场调查的工作原则、市场调查的类型、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期限、处理方法、调查报告的呈交等管理规程。

第二,增强(扩大)店铺力,渗透市场。企业应该将企业内部的销售组织逐渐从企业生产经营体系中独立出来,在流通领域中建立店铺网络组织体系,强调有组织地去接近顾客,并有组织地对顾客需求进行管理。依靠有形的店铺网络把顾客聚集起来,组织起来,了解顾客、维持顾客、控制顾客和影响顾客。在现场,能了解不同顾客之间的差异、特点以及需求心理、消费倾向和价值取向等;能借助于对顾客的认识,提供他们可能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建立延续此信赖的关系,即拥有“回头客”,进而建立了在满足基础上的“信任”和信任基础上“关系”。另外,通过店铺,能有形无形、有声无声地引导、劝诱和改变顾客的购买动机与购买行为。如上海家用化学品公司,它由原来90%产品依赖上海百货采购供应站分销,到现在90%产品通过企业在流通中的经销组织分销,获得巨大成功,进人家化行业的首位。企业的店铺网络体系由内部店铺网络组织和外部店铺组织构成。内部店铺组织是销售部门从企业营销组织中独立出来而形成的,它是企业相对的独立组织,按照向流通领域渗透的要求建立的营业机构或店铺。外部店铺组织是利用“委托”、“协议”、“契约”等方式改造或重组传统的商业零批渠道而形成的,使彼此疏远、关系松弛的外部商业零批渠道成为企业集中统一分销的营业机构,如店、代销店、连锁店、特约店等都是企业外部店铺组织形式。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应当明白店铺力不是企业单纯商业性机构的设置,也不是一种流通成本的开支,而是企业战略上的一种投资,是一种建立与顾客长期关系的投资,是对顾客需求管理的一种投资,是企业支配市场的战略实施能力,不是渠道选择策略或战术,这样,企业在设置强化店铺力时就会更合理化。

第三,通过促销活动,提高商品力,影响市场。商品力是通过销售活动产生出来的。因而,企业应制定销售管理基准,包括严格的出勤时间、正确着装、店内设置、商品整理、商品的陈列、商品广告、促销活动、推荐商品、例会等内容,并使销售网络规范化,制定销售应酬要领。同时,企业应十分注重促销活动,制定详细的促销计划,确定具体的促销活动安排。当然,企业应当牢牢地记住促销的第一步是推销自己,将自己的热情与诚意奉献给对方,第二步是推销企业,将企业形象展示给对方,最后一步才是推销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知名度、指名率、使用率等。即提高了企业的商品力。

第四,组建直销队伍,增强推销力,接近市场。推销力,是一种最富神奇的力量。在世界上还没有店铺的时候,就已经有人拿着商品,沿街叫卖。推销力,是推动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动力,是店铺力和商品力一种延伸,通过店员和上门推销员的努力与推销技能,去接近顾客、了解顾客、维持顾客、控制顾客和影响顾客,从而扩大或提高销售,尤其在市场导向的生产体制下,没有默默地辛苦劳作的推销员是不可想象的,就像一句流行语所说:“每一个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有一批成功的推销员。”众所周知,推销是推销人员利用说服、沟通、暗示、诱导等一切可能的方法,使客户(顾客)接受或购买其原不想购买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的推销管理任务应着重于:规范企业的推销行为,改善推销业务,提高推销效率,培养造就一大批成功的推销员,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推销力。从而使得企业的推销人员集中化,推销行为标准化,推销过程组织化。另一方面,企业应发挥各推销员的长处,充分利用推销员的资源与能力,强化推销员素质,谋求推销队伍的整体业绩最大化,以及便于公司总体控制顾客资源。企业每年对推销员的勤务时间作一次调查,推销员应自觉地对每一次的推销活动作时间分析,在时间分析基础上,制定访问日程表,填写“客户管理卡”、“工作日报表”,井呈报单位主管。

第五,强调服务力,控制市场。服务力,谋求的是一种企业与顾客之间的长期依存关系,服务手法上的多样性,就好比富有弹性的管道,把企业与顾客的供求关系连接起来,免遭竞争者的冲击与渗透。它是一项长期投资,强调的是长期收益,长期对市场的支配力和影响力。

服务力的直接实施对象是客户,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同时,应伴以规范的、趋于艺术化的服务,使客户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使其消除因购买行为支出货币时的“痛苦感”,进而成为本公司最忠实的和最长久的主顾。因此,企业对客户的管理尤为重要,它也是提高企业营销服务力的必经之路。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和客户投诉管理。

客户档案管理是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营销管理的重要基础,企业不能把它仅仅理解成是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和客户档案管理规程。客户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首先包括客户基础资料,如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这三项应包括其个人性格、嗜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等方面)、创立时间、与本公司交易时间、企业组织形式、业种、资产等方面。第二,顾客特征。如服务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针与政策、企业规模、经营管理特色等。第三,业务状况。主要包括目前及以往的销售实绩、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素质、与其它竞争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态度等。第四,交易活动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状况、存在的问题、保持的优势、未来的对象、信誉与形象、信用状况、交易条件、以往出现的信用问题等。客户档案管理的方法是建立客户档案卡,将企业拥有的客户进行科学的分类,并将客户构成、信用进行分析。企业在客户档案管理中应从客户角度全面把握本公司的营销状况,找出不足,确定营销重点,采取对策,提高营销效率;应保持客户档案管理的动态性,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不断地加以修改;客户档案管理的重点不仅放在现有客户上,而且还应更多地关注未来客户和潜在客户,从而为企业选择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提供资料。

管理市场调查报告第9篇

一、工作方法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执法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工作中要把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安全作为重点对象,对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餐饮安全监督与知识指导、食品安全法制教育工作,防范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发生。当接到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报告时,按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本职工作。

(2)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根据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发生地,按照日常工作划片分工,由分管执法人员直接负责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开展执法与控制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及时调动工作人力积极给予协助和支持,确保对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3)统一领导,科学控制。在XX市应急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及时对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应急控制;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作出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报告》为科学支撑,根据《食品安全法》办理好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案件。

(4)反应迅速,报告及时。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时,执法人员到场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正确指导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单位采取病人就医救治和现场控制措施,及时报告、通报工作情况,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二、工作内容:

1、执法人员按照管辖范围,联合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两个月内对XX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专项调查,建立健全工作本底档案。

2、分类监管,全面整治。对已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加强执法管理,落实责任;对未ban证但经限期整改能基本达到发证条件的给予ban证,规范管理;对无条件ban证的动员企业转行,对经法制教育无效的违法经营者,则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3、配合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流行性疾病防控等安全工作。对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包括组织与制度、学生晨检与因病缺课登记、疫情报告、预防保健措施、健康教育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跟踪落实,确保不发生食源性疾病与传染性疾病流行。

4、要求学校开展学生体检、学生健康监护、学生饮用水供给、学校教学卫生、生活环境条件、设施等方面工作,依法加强学校有关饮食安全监督。

三、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1、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XX市餐饮服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贯彻落实XX市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XX市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指令,负责专项工作领导与案卷审报工作。

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

2、应急队伍及职责

XX市全体餐饮服务执法人员为应急队伍成员:按照《食品安全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XX市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餐饮安全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及时开展餐饮安全事故调查与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餐饮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报告、立卷;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法人员分工管辖责任:

一组:XXX(组长)XXXXXXXXXXXXXXX(组员)分管XX市东北片区(含XXXXXXXXXXXXXXX街道)

二组:XXX(组长)XXXXXXXXXXXXXXX(组员)分管XX市东中片区(含XXXXXXXXXXXXXXX街道)

三组:XXX(组长)XXXXXXXXXXXXXXX(组员)分管XX市东南片区(含XXXXXXXXXXXXXXX街道)

四组:XXX(组长)XXXXXXXXXXXXXXX(组员)分管XX市西南片区(含XXXXXXXXXXXXXXX街道)

五组:XXX(组长)XXXXXXXXXXXXXXX(组员)分管XX市西北片区(含XXXXXXXXXXXXXXX街道)

3、突发事件的确认和分类分级

本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等群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群体健康的事件。

(1)、突发事件的确认

当突发事件发生,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食物中毒、水污染中毒、环境中毒等未被认定的突发事件进行初步确认。

必要时,经区专家咨询评估小组的科学分析与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

(2)、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依据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I级)

2、重大安全事故(II级)

3、较大安全事故(III级)

4、一般安全事故(IV级)

4、应急处理

(1)、接到报告

执法人员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应急处理小分队接到通知,必须30分钟内赶赴现场。

(2)、出发前准备

夜间及节假日: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应当马上向领导报告情况,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人员、携带事故处理相关文书及器材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上报XX市食品安全委会,协同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工作日期间:接到报告者应当认真记录报告内容,及时报告领导,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工作;同时上报上报XX市食品安全委会,协同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责任应急处理的执法人员携带相关文书及器材快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检查工作。

(3)、现场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调查取证;对可疑食物、被污染的食品和物品采取临时行政控制;积极参与病人的抢救、治疗、转运;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落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意见书等文书,依法依规对

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4)、分析和报告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汇总调查相关资料报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

(5)、后勤保障

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调查处理经费与调配车辆、必需物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