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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2:56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1篇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项意义深远的举措,从而为我国股市“单边市”的局面划上了句号。本文在对我国融资融券的推出历程及其主要影响进行简要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国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市场;交易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合理的价格发现机制,行情看涨时投资者一起入市炒作,没有行情时纷纷离场,导致股价经常大起大落,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较高。

一、 何谓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 融资融券的发展

融资融券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球发达国家超过95%,新兴国家超过40%引入了融资融券业务。而在我国融资融券发展道路颇为曲折,迄今为止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期阶段

1998年末国务院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直至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过,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7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这就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起动,铺垫工作告一段落。然而,不幸的是就在融资融券呼之欲出之时,国内股市的“牛气冲天”使得融资融券试点搁置下来。

(二)实质准备阶段

2008年4月,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被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并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随后,中信、银河、广发等11家证券公司先后于10月25日和11月8日进行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全网测试,结果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正式实施阶段

2010年伊始,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试点业务,证监会将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和试点实施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首批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此外,股指期货也相继获批。启动融资融券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空”机制,能有效减少我国股市的波动幅度,避免出现恶性的暴涨暴跌。同时,也使投资者在证券价格下跌时也能获利,从而为我国股市“单边市”的局面划上句号。随着融资融券的破冰启航,其实现路径的探讨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大热点。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颁布。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其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试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对现行规则条文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条款2条,修订条款13条,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

自《实施细则》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上证所还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满足《实施细则》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主要影响

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融资融券实质是一种金融杠杆,贯彻到资本市场的最强大力量就是增大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通过盘活证券公司手中的存量资本增大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量和需求量,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有望使国内证券业迎来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融资融券的推出直接增加了资本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为证券市场开拓新的资金来源,这大大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及市场行情的持续性。“做空”机制的引入能有效减少我国股市的波动,避免出现恶性的暴涨暴跌。此外,也使投资者在证券价格下跌时也能获利,从而为我国股市“单边市”的局面划上句号。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券商的利益诉求,增强了券商的盈利能力。目前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股市长期低迷将导致证券业全面亏损。存在卖空机制,券商通过为客户融券,可以赚取手续费以及客户所缴保证金从卖空指令发出到所融证券归还的利息,增加熊市时的收入来源。而融券交易活跃市场,增大交易量,又反过来增加了券商开展的经济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卖空机制的推出也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券商改善投资组合。最后,从投资者角度看,可利用卖空机制进行套期保值,锁定投资收益;融券卖空机制可大幅减弱“庄股”的波动幅度,甚至终结“坐庄”现象,从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囫囵吞枣,消化不良固然不好,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徘徊不前。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法律制度趋于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是国际证券市场的总趋势,我国也不例外。从“试点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完全市场化”,是我们的必由之路。我国应根据国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环境,尽快建立健全融资融券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市场防火墙制度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机制建设,严格防范各类风险,保融资融券业务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健康推进。有理由相信,只要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就一定能够发挥融资融券业务的最大效用,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1]《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交所,2011-11-25

[2]陈夏.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国内外文献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161-162.

[3] 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J].中国金融,2006(8):30-32.

[4] 贺强,陈高华,曾琨杰.对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9(6):19-19.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2篇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 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 早在90年代初期, 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 透支”服务, 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1996 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 年, 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 正值亚洲“ 金融危机”爆发, 《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 年2 月, 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 年11 月5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 年10 月2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 年1 月9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 年1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 年1 月27 日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 年7 月2 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并于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 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 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 至此,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 并且, 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 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 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 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 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 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 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 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 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 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 规则G,规则 T,规则 U,规则 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 在法规层面上,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 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 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 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 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 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 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3篇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 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 早在90年代初期, 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 透支”服务, 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1996 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 年, 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 正值亚洲“ 金融危机”爆发, 《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 年2 月, 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 年11 月5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 年10 月2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 年1 月9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 年1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 年1 月27 日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 年7 月2 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并于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 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 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 至此,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 并且, 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 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 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 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 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 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 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 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 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 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 规则g,规则 t,规则 u,规则 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 在法规层面上,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 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 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 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 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 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 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4篇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 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 早在90年代初期, 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 透支”服务, 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1996 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 年, 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 正值亚洲“ 金融危机”爆发, 《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 年2 月, 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 年11 月5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 年10 月2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 年1 月9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 年1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 年1 月27 日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 年7 月2 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并于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 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 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 至此,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 并且, 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 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 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 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 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 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 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 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 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 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 规则G,规则 T,规则 U,规则 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

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 在法规层面上,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 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 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 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 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 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 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5篇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应符合以下条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 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在参与过程中需注意几点细节。

融资融券标的细挑选

可供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其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参与。需注意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名单见表1。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会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表2。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两大比例细品味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资者灵活操作的关键。

保证金比例50% 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维持担保比例130%投资者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会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低于此值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两大比例的实际操作(以融券为例):

王先生有5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王先生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 0万股(1 0077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王先生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 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 00万元划入王先生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至此王先生与证券公司建立7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 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 50%(资产1 50万元÷负债100万元=1 50%)。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6篇

关注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可能会注意到,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究竟有什么功能?为什么投资者不能使用原有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既然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为什么又强调要“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本文将为广大投资者回答这些问题。

一、融资融券试点证券账户体系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将信用证券账户定义成“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账户体系。首先,从开立主体看,与普通证券账户不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的,而不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其次,从账户记录的法律性质看,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只是“明细数据”,与普通证券账户记录“证券持有”的情形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三,从技术角度看,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进行统一编码,但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印制该公司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四,从业务流程看,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记录,因此也有人将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体系概括为“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

二、为什么投资者不能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授信,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证券公司需要向客户收取担保物。担保物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也包括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的款项。信用证券账户的设计综合考虑了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未来发展和监管需要等因素。

首先,引入信用证券账户考虑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引入担保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二级明细,将使担保证券独立于投资者的自有证券资产,有利于证券公司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

其次,引入信用证券账户还考虑了融资融券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将担保证券统一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这个大账户下,将有助于券商形成集中担保证券的“证券池”,也有助于降低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减少操作风险。

第三,引入信用证券账户也有监管方面的考虑。信用证券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体系下客户资金台账的性质类似,同属二级账户。借助这种证券和资金对称的专用账户架构,可形成融资融券业务封闭的账户体系,便于监管机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三、为什么融资融券账户体系方面要强调“看穿”?

“看穿式”账户体系的设计,主要是考虑了在保障证券公司担保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参与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在融资融券担保证券统一记在证券公司总账的情形下,由第三方进行明细账的维护,可以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伪造和篡改记录,违规挪用和串用客户担保证券等违规行为,有利于保障融资融券客户的权益。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7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机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2006年,我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地在我国开始。自此,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加入了券商业务的队伍中。2010年,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验点开始成立。在试验点的阶段中,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为上证五十指数和深成指四十成分股,这两个股市内一共有九十只股票。2011年,融资融券业务从试验点转向了常规化的具体阶段中。2011年12月,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第一次开始扩大内容,新的交易准则细化,把标的物的具体范围扩大成为了由上证180与深圳100成分股共同构成的将近三百只股票与7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内的共计285只标的,标的的范围扩大之后,融资证券的交易范围也在扩大,试验点第一天沪深两市融资融券的余额就从原来的650多万元扩大到2012年的610多亿元。历时27个月,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提升了9000多倍。2012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了《转融通业务规则》,这代表着我们国家的转融通业务开始实施,融资融券业务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要如何完善我国股票融资融券业务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对策建议。

一、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市场化定价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程度较低,起步较晚,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监督制度,参与到其中的人自我管理的观念也比较薄弱,因此我国健全市场的管理制度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慢慢地过渡到专业化的证券公司管理模式中,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模式。而在这个阶段中,要确保证券公司居于竞争性的垄断地位,确保低效率运作的情况不会出现。这样一方面能够以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很完善的现状出发,使用的是集中式的信用方式,另外一方面建立了规模比较相近的几个证券公司,表现出很强的竞争性,这样证券公司的办事效率就会大大提升,而且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也会提升。

二、逐步扩大融资融券证券标的池

我国现阶段的融资融券市场规模并不是很大,仍旧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业务的发展存在很多不平衡的情况,这和证券种类比较少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我国证监会及证券协会的规定,只有少数价格明显偏高、盘较大、波动较小的部分权重股及极少数中小市值的个股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影响了大多数终端客户的参与热情。

为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交易热情,更进一步地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拓。我们需要在完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扩大标的证券品种的数量,把蓝筹股作为指标的证券按照一定的步骤扩展到业绩比较好的上市股票,满足投资者更为具体的要求,这样也可以使得融资融券业务有更好的发展。在利用扩大标的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数量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化转融通机制,还原券商的金融中介功能,合理化融资融券渠道,促进投资者、券商和第三方参与者的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完善转融通机制

“转融通”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一些机构来一起供给证券,证供公司作为中介人来把证券提供给客户。转融通机制的存在使得证券公司的交易种类被丰富化,也能够向其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资金的筹集资金,其中包含抵达贷款、回购等具体的融资方式,还可以向其他的证券市场长期的投资人来进行融资。

虽然我国的转融通业务已经开始运行,但是运行的效果非常不理想,缺乏机制进行监督和管理,融券交易成为了券商于投资者进行的一种博弈的过程,不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收益额。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的转融通机制,让融资融券交易真正发挥对市场的稳定作用及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从长远来看,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市场形式的转融通机制非常重要。这样的话,券商的风险程度就降低了,市场也就活跃了,而且融券难的问题也能够解决,使得融资融券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四、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监督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中,由于A股市场投资炒作风气较盛,部分极端投机者利用做空机制,编造并散播相关证券的虚假消息,对股价进行打压,通过提前融券卖出,在股票下跌过程中获利。监管层应该使得监管的制度全面、具体,对于任何可能损害到投资人利益的行为,都要进行非常坚决的打击,这样才能够确保我们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不会遇到障碍。

我国法律法规的设计是结合我们国家融资融券交易来构建的监督管理结构,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由中央人民银行来对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相关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市场的操控行为是应该得到有效防范的。第二层是证监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层是协会和证交所自我管理的机构,从自身的各个交易环节来提出新的要求。三层是紧密联系起来的,能够完全发挥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使得融资的风险降低,这样才能够构建一个非常完备的体系。

五、完善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证券法律也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完善,比如融资融券从试运行发展到正常运行的时期内,金融行业内也出台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行业内的整体发展,并且这些法规和细则也在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地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同时,这些法规和细则也在不断地细致化、具体化、人性化。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8篇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 发展 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 法律 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发展 ,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 金融 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第9篇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10月6日,受此消息刺激,券商板块逆市全线飘红。

10月7日,仅在消息的第二天,券商板块就上演了集体“大跳水”,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在内的8只券商股全部跌停。券商板块当天有约22.4亿资金净流出,其中,中信证券卖出前5位共卖出9.98亿元,其中4家为机构席位,共卖出7.98亿元。

10月8日,券商股继续暴跌,当天只有中信证券6.64%的跌幅小于9%,其他7只券商股跌幅均在9%以上,其中,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宏源证券(000562)再次跌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任何利好都难挡资本市场颓势。

节前大涨

受融资融券推出预期的影响,券商板块的向上行情早已于9月19日开始,其反弹强度远远超过同期大盘的涨幅。

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894.84点,随后开始反弹,至10月6日上涨15%达到2173.74点。

券商板块同期的涨幅是上证指数的2倍多,首当其冲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期间海通证券股价从14.02元涨至23.67元,涨幅高达69%,太平洋证券(601099)、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60%、56%、52%的涨幅位列第二、三、四位。此外,东北证券(000686)、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同期涨幅也都35%以上。

券商板块不俗的表现,是因为融资融券可以使券商获利匪浅。首先,通过融资融券券商可以获得借贷的利差收入。其次,融资融券还可以活跃市场、放大存量资金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此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所以,尽管目前试点名单还没有公布,一些有可能成为试点公司的券商股就受到了市场资金的强烈关注。

根据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其中24家都满足试点要求。

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上海证券研究员表示,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业内一致认为,中信证券成为试点券商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这轮反弹行情中,除了直接受益于融资融券的券商板块抢眼以外,有可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绩优蓝筹股也有不俗表现,如中国联通(600050)、中国人寿(601628)、万科A(000002)和保利地产(600048)同期涨幅也都超过20%,强于上证综合指数15%的涨幅。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而且,细则还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对于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来说,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从这个规定来看,能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条件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业绩比较优良的大盘蓝筹股。

节后“跳水”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后,不仅券商股开始大跌,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大盘蓝筹也开始了下跌。中国神华(601088)从10月6日跌停,7日的跌幅也高达6.25%,8日又以3.16%的跌幅收盘。中国人寿(601628)从10月6日至10月8日的跌幅高达18%。

在谈及券商股全线暴跌的原因,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认为有三点。首先,初期融资主要以券商的自有资金为主,且融资量不大业务量也较小,短期内对券商的实质性盈利影响不大,预计在2009年以前,融资融券不会给券商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次,券商板块前期平均50%以上的涨幅过大,部分主力资金利用融资融券利好-出台的机会暗中兑现阶段性筹码,补跌在所难免。三是,近期全球股市都在大跌,A股市场也就不能幸免。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外,今年A股市场不景气造成券商业绩的大幅下跌,市场对其下半年的业绩担忧也是其目前暴跌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相关细则还未出台,在消息出台和具体实施之间还需一段时间,这也引起了市场对其观望的情绪。

后市不乐观?

融资融券细则还未出台,由融资融券带来的一轮券商板块及潜在标的股票上涨行情也已经结束。融资融券细则何时正式出台?真正实施时间又会在什么时间?还有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是否会在融资融券正式实施前,再次带来一轮行情?期盼机会之余,更期盼趋势性逆转。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融券的相关细则预计会在最近1-2周内出台,而正式实施的时间会在细则出台后的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唐永刚认为新一轮行情肯会出现,在他看来,近期券商股这么大的跌幅,又带来了其反弹的需求。但言语之间也不乏担心,如果美国股市有所好转,则这轮行情就会启动,但反弹高度将很难超过前期相关股票的涨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