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治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19 0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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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治理论文

第1篇

为使保护城市水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应积极健全水环保税收制度。其一,扩大征税范围,动员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水环保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把收费改成征税,以有效限制企业、居民浪费水资源。其二,城市水环保税收标准需要改善,针对企业及个人消耗水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一旦发生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就提高税收标准。其三,完善相关水环境污染税费政策。一直以来,城市环保部门的工作难点就是征收税费,应真正落实污染罚单,跟法律部门协商进行强制征收,以有效约束企业及居民的污染行为。另外,城市不仅要重视经济发展,还需加强调整其产业结构,努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技术含量等,鼓励企业启用绿色环保设备,努力降低企业对城市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2科学治理城市水环境

2.1严格控制污染源

河流、湖泊等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就是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等。所以,城市有效治理水环境的先决条件是严格控制污染源。这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完善法律法规,还需要城市的水务监管机构依法办事,严格限制居民及企业的污染排放,严厉打击违法的水体污染行为。同时,城市应加强建设处理污水的设施,扩大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争取将整个城区覆盖,确保一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经过有效的污水处理后才排放到河流、湖泊里,促使城市从根源处治理水环境污染问题。

2.2综合整治水环境

城市水环境的治理不能只在城区进行,而应实施综合整治,认真贯彻引、截、治、疏、保、管得六字方针,并以先城区后农村、先上游后下游、先重点后一般为综合整治原则,始终坚持引疏结合、截污先行、治保并重、多管齐下,有效实施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措施。当然,水环境的综合整治需要各部门协调合作,重点推进建设城市截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确保企业工业废水的排放达到标准,争取对城市水环境进行长效管护。

2.3加强雨污资源化

在城市水环境的治理中,污水回收利用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2]。目前,城市水资源日趋贫乏,污水经过二次安全处理后可回收利用于市区的绿化、公园景观等,还可用于工业及道路喷洒,在投资较小的基础上将收获较可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时,城市新建的小区应加强建设水循环系统,完善小区的绿色基础设施,通过渗水管道、植树种草等方法有效控制雨水渗透,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有效缓和城市水资源贫乏的困境,从而减轻城市水体污染。

3加强公众参与城市水环境治理

3.1强化城市水环境治理决策民主化

治理城市水环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努力实现公众参与治理水环境的权利,促使他们共同参与决策[3]。其一,城市水环境治理决策的过程应民主化,确保居民履行自己的民利,参与制定水环境的治理决策;其二,水环境治理的内容应民主化,促使治理决策及治理内容的制定能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重视群众给出的意见、建议,提高城市水环境治理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3.2加强宣传教育,公开环境信息

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并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会媒体为公众宣传水环境保护观念。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信息,促使公众能及时了解城市水环境动态,从而有效提高水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鼓励公众监督非法污染企业及个人等,并通过奖励等手段有效激发出公众的监督热情,实现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全员参与性。

3.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渠道

当然,如果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就无法有效参与城市水环境治理。公众不管是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决策还是监督,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参与渠道,邀请公众参加定期举行的信息会、听证会等,并鼓励他们为城市水环境的治理提出建议;官方设立举报平台,针对公众举报的信息进行公开,并告知公众后续的处理办法,定期收集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权等。

4结语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农民环境权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3.统筹城乡二元经济一体化进程。农村环境得不到保护,农民环境权受到侵犯,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使我国重视城市环境建设而忽略农村环境治理。因而,要实现环境立法一体化,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偏重城市环境的保护;虽然《农业法》、《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涉及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但是内容简单,没有明确的关于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法规或者条例。所以,应该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统筹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将农民环境权落实在法律中,明确农民享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当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农民可以据此主张、进行救济。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废弃采石场,环境,治理,方案



某废弃采石场位于昌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东南紧邻南昌市重要过境交通干线西外环高速公路及拟改建的京九铁路。该采石场已停采多年,但由于开采历史久,对矿山周边的景观环境破坏大。为防止进一步的破坏,美化城市环境,对该废弃采石场进行治理。



2 工程地质环境条件



1、地层岩性



某废弃采石场出露地层均为前震旦系花岗片麻岩(AnZ1),山体表层覆盖第四系残坡积层(Qe1-d1),岩性为粘性土混碎砾石。



自上而下,各岩土层主要特征如下:



①粘性土混碎砾石



属残坡积土,棕黄、灰黄、灰褐色,松散~稍密状,由粘性土、砂及碎砾石组成。碎砾石含量20~30%,成份为花岗片麻岩。土体组成不均匀,局部粗颗粒含量较多。该层直接出露于山体地表,边坡顶部厚度一般小于1.0,坡脚及沟谷地带厚度2.0~4.0m。



②花岗片麻岩



片麻状构造,片麻理产状125°~180°∠40°~68°。片麻岩中常夹有石英脉,脉幅数厘米至一、二米。



②-1全风化层:棕黄色,原岩完全风化成土状、粉砂状、结构松散~稍密,厚度0.5~2.0m。



②-2强风化层:黄色、灰黄色,原岩风化强烈,风化裂隙极发育,岩石呈碎块状,山顶附近厚度一般1.0~3.0m。坡脚及沟谷地带厚度一般3.0~8.0m。



②-3中风化层:灰黄、青灰色,裂隙稍发育,岩石较完整,呈块状,岩石强度高,厚度5.0~15.0m。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62~95MPa。



②-4微风化层:灰黄、青灰色,裂隙不发育,岩石完整,岩石致密坚硬,微风化及未风化岩层厚度大于200m。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88~112MPa。



3 废弃采石场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



采石场在采石作业过程中破坏原有地表地物,破坏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产生的地质灾害危害主要体现在:



①影响城市景观。采石场位于昌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开采面可视范围宽,坡形不规整,坡面裸露无植被绿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②污染环境。开采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现象明显,对当地环境破坏显著。



③危险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石场附近有4个村庄,人口有500多人,采石场的开采导致地板破坏严重,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治理原则



根据国家现行规程,结合场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施工的可行性,通过充分分析论证和方案对比,在理论计算及工程类比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环境协调等原则,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设计,以达到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美化绿化矿山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5 治理总体方案



矿山环境治理工程以边坡安全为前提,以边坡绿化为重要治理手段,总体方案如下:



1、人工边坡及绿化



包括开挖边坡和堆筑边坡两类,以放缓边坡角为目标。



(1)开挖边坡



边坡上部风化层较厚,设计边坡坡率为1:1,坡高30m左右。坡面绿化采用挂网喷混植草工艺;



边坡中部岩质新鲜坚硬,设计边坡坡率为1:0.6,分别设置2-4级,单级坡高10m,台阶宽度1.5m。采用台阶覆土种草植树的边坡绿化方法。



(2)堆筑边坡



充分利用边坡中、上部开挖弃石、弃土,将其堆筑于坡脚,设计堆筑坡率为1:1.2,坡高30-40m。坡面铺种草皮绿化。



2、自然边坡及绿化



由于采石场采坑东面堆积坡度较缓,已达到自然稳定状态,且天然绿化效果好,所以本次治理将该区划分为自然覆绿带。



自然覆绿带还包括各采坑南面进出口两侧,该部位普遍坡度不大,天然绿化发育。



3、矿坑清理和平整



边坡工程实施完成后,对矿坑内废石矿渣进行清理,平整场地,可作为林业种植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6 结论



目前采石场治理普遍采用的是削降坡造台阶方式,治理效果显著。在施工过程中植物树种的选择很重要,要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土壤、地质条件,合理搭配,确保成活率,保证治理成果。

参考文献

[1]《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国外治理;经验启示

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由此产生的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发展代谢的产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变成了城市发展的负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城市化发展高速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城市垃圾产生总量约达1.8亿吨,到2030年,城市垃圾年产总量估计将达到4.09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世界发达国家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起步较早,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因此,通过分析国外成功治理该问题的立法实践,对目前我国城市发展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辩证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一般指在城市生活中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因其成分复杂性,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与此同时,在当今资源紧缺、提倡循环经济的时代,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部分又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正确认识城市生活垃圾是我们合理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性

1.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三个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在堆放和处理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其微小的粉尘颗粒会随风漂浮,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填埋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和化学反应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同时在焚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颗粒污染物、硫化物等。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或自然降水冲刷进入水体等,经过水的溶解作用而产生大量有毒物质,从而影响水循环的各个环节,污染水质。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毒物质长期的堆放,在自然作用下会渗透到土壤当中,经过不断地渗透、迁移使土壤中积累了大量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成分结构改变,最终会对动植物产生危害。

2.危害人体健康

城市生活垃圾改变了城市生活环境,造成水污染、空气污染等,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下会产生有毒气体,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氮、磷、重金属等进入到河流和地下水中,造成水质污染、饮用水不洁,危及人类生命健康;大量垃圾的存在,成为细菌繁殖的温床,通过病虫的传播导致疾病的产生和蔓延;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后将难以治理,动植物摄取后将影响到整个生物链的健康发展,当然的包含人类。

3.引发危险事故

城市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机物质,在长期的集中堆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在不断的积聚情况下,积聚的压力大于复盖层压力时或CH4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爆炸事故。如2010年1月,广州白云区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伤。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也发生了改变,废品含量增加,资源利用价值也相应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废纸、金属、有机混合物等,废纸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和重新制造,减少林木资源的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可减少成本耗费,缓解资源紧缺的急迫形势;废食品等有机混合物可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和垃圾燃料,减轻环境污染。据相关部门统计,仅北京市年产垃圾中就有废塑料36.2万吨,每吨废塑料可生产0.37-0.73吨油;废纸38.8万吨,每吨废纸回收利用,可造0.85吨好纸,木材节省3立方米、碱300公斤,减少污染74%。

二、国外相关问题立法实践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生活垃圾人均产量居世界首位,但垃圾回收率非常高。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城市垃圾的处理,但进展并不顺利。7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以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该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注重削减城市垃圾产生污染源和坚持垃圾处理减量化原则,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976年,美国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该法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注重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是一种理念的转变。1990年,美国通过了《污染预防法1990》,该法注重源头控制污染源的产生,要求清洁生产,从而减少垃圾的产生,但该法主要由企业自愿遵守。与1984修订的《固体废物处置法》、《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构成了美国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在具体措施方面,美国政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通过竞争招标外包给私人;引入生命周期和谁污染谁负责理论,延伸企业产品责任,明确污染人环境责任;通过免税、减税等政策激励企业清洁生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提供贷款和部分费用支持;运用经济手段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抵押金制度,并严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填埋等相关处理的监督;鼓励城市之间的合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等。这些措施有效改善了美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美国城市垃圾填埋比例过高,达到75%;《污染预防法1990》对企业的要求是鼓励性的,仅靠企业的自觉性很难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等。

(二)日本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本作为亚洲岛国国家,面对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问题,坚持发展循环社会经济的理念,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2000年修订后,内容具体详细,确立了废弃物减量化和合理处理的原则;1991年颁布实施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要求生产采用易于再生的资源材质和再生资源的再生利用;1993年实施《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基本环保理念;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容器包装分类回收和再商品化促进法1995》、《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1998》、《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建设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2000》、《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2000》等,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具体制度措施方面,日本建立了细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一般将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四种,城市街道中的分类垃圾桶达12种;日本公民环保意识比较高,同时政府环保宣传力度大,在学校进行环保课程教育,在社区定期进行环保知识授课,注重公民参与;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建立产品责任延伸法律机制,明确企业社会环境责任;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减少垃圾产量;加大环保财政投入,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

三、对我国治理对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制,但立法理念滞后,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为了改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恶化的趋势,我国应在立法理念上进行改变,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贯彻指导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具体法律实施细则,尤其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提高实际的可操作性;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为建立配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建立严格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罚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二)强化政府角色

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和引导者,政府的政策管理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进程和效果。政府应该在垃圾治理中扮演更为主动和积极的角色,通过行政、经济手段加以调控。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财政支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事业的财政投入;采取减免税收和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积极合作等。

第5篇

    论文摘要: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 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是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 而破解邻避现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在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上的差异。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经明确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 发展 方向。然而,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垃圾处理中的邻避现象正日益严重, 并成为了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 开展对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系统研究是极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国际上典型的案例为分析载体, 对邻避现象的本质和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 以期为我国各级政府寻找破解良策, 为推进和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做一些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内涵与本质

    邻避现象的 英文 涵义是“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为“NIMBY”, 即一般所谓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当国家推行某些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时, 政策的目标地区却强烈反对把当地作为政策目标的草根运动。邻避现象展现出特定的大众自我矛盾的态度: 原则上赞成政府施政的目标, 但该目标的预定地不能与我家“后院”毗邻。邻避现象广泛存在于诸如兴建监狱、 工业 区、游民收容所、核电厂等许多领域。伴随着垃圾处理量的日益增加, 垃圾处理领域中邻避现象也日趋严重。为了解决垃圾问题, 大家都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化炉或掩埋场是合理的, 但决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的周围, 也就是说,只要别在我居住的周围建设这些设施, 就非常赞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Fischer,1995) [1]。

    同人类与垃圾相伴生一样, 垃圾处理和邻避现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来, 随着人们对健康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 邻避事件的发生更是日趋频繁, 几乎成了全球性的难题。上个世纪初, 美国的一些城市( 比如纽约) 为了图省事而将垃圾直接运往别的城市或外州进行填埋, 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强烈反抗,为了积极抵制垃圾运进“自家后院”, 他们有效地组织了“NIMBY”运动。[2]现如今, 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也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浙江省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张福健认为,“固废填埋场对于地质条件的要求很高, 而且要离居民区一公里以上, 老百姓对此非常的敏感, 填埋场还不能远离危险固废的产生地,所以征地就异常的困难。”这位官员所说的“敏感”实际上就是邻避现象的一种表现。

    垃圾处理是随着人口在空间的集聚( 城镇化) 、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数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现的。随着 科学 技术进步, 人类合成了众多诸如塑料之类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分解的化合物, 加之人口的空间集聚, 使得在狭小的空间区域产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产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数量远远超出了大 自然 的自我净化能力, 从而出现了垃圾集聚、垃圾围城等非均衡现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尽管资源回收的广度和深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总体上来看, 垃圾还是一种会给人们带来痛苦感受的“负 经济 品”。垃圾处理能够清洁人们的居住环境、防止病毒、细菌的滋生和扩散, 是人类生活所必须的, 因而是一项价值创造活动, 是 现代 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生产活动。

    但是, 在现有的经济、技术、 法律 条件下, 垃圾处理过程是一个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产活动。本文认为, 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的本质正是来源于这种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细考察垃圾处理中的外部性后发现, 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存在两个层次并且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现形式。从全社会范围看, 垃圾处理美化了人们的居住环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 因而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赞同; 从垃圾处理所在地这一狭小的区域范围看, 因为垃圾处理本身存在产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风险, 因而垃圾处理过程存在明显的负外部性, 因而常常被周围居民所抵制。

    因此, 现代社会的垃圾处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点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 并存在“ 二次污染”风险, 这一模式实际上是把垃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狭小区域的居民身上, 造成了他们的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分离, 是少数人的利益受损换来了多数人的环境收益。当成本与收益的脱节超出了人们的忍受极限时, 对垃圾处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 反抗将随之而起, 从而产生了邻避现象。因此, 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本质可以简单地归纳为, 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

    二、垃圾处理中产生邻避现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 学术界对于邻避现象的研究较少, 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从民主、环境正义等 政治 学、伦 理学 的角度来阐述邻避现象产生的原因。 台湾 的张震东教授在其着作《正义及相关问题》中认为, 民主国家在形式上赋予了自由平等权, 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在此社会原则之下却容易形成“多数总是对的”的道德权威, 甚至以多数为名而滥用权力来压制少数, 造成所谓的“多数暴虐”[3]。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Vincent Ostrom) 等人也认为, 相信多数决策原则就必然意味着多数人能够做出决策, 而这种决策是与少数人的利益相悖的。[4]可见, “多数暴虐”实际上是通过现代民主制度, 实现由少数人来承担使得多数人受益的项目的成本和风险。而当这部分人认为这种成本和风险异常大时, 人们所固有的自利倾向将会转化为一种强有力的反抗。垃圾处理产业中出现的邻避现象正是被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受损的“ 少数人” 对这种“多数暴虐”的抗争。台湾东吴大学的陈俊宏认为, 代议制民主制度是邻避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并提出了他认为能够与环境治理等可持续发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审议式民主理论。[5]从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纳出,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 产生邻避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现代代议制民主制度下, 由于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决策原则, 产生了多数人获得的利益却由少数人来承担成本和风险的不对称现象, 而当这种不对称在某种条件下变得不能被少数人所容忍时, 反抗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 邻避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生邻避现象的原因也许更加直接和清晰。邻避现象的本质是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在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之间存在的巨大偏离, 又可以把它分为正常偏离和非正常偏离。非正常偏离是由于人们在认识和观念上的扭曲而导致的, 对于垃圾处理所产生的外部性认识偏差, 它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外部性。正常偏离是指在现代垃圾处理模式下, 人们利益结构的调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偏差, 是客观存在的外部性。

    ( 一) 非正常偏离的原因

    具体到垃圾处理产业, 本文认为, 产生非正常偏离的基本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 人们对于 历史 上曾经出现垃圾危害的恐惧感认识的深入有利于人类更科学地对待和处理垃圾,但是, 认识的深入同样加深了人们对于垃圾处理的恐惧感。在前文提及的纽约、新竹等邻避现象的案例中,都曾经出现过由垃圾处理而造成对环境和资源的巨大破坏的经历。曾经真实存在的对于垃圾危害的认识,加剧了人们对于垃圾的恐惧, 从实践经验看, 不能不说这是垃圾处理产业中引起邻避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2. 垃圾处理的负面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判断。

    随着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垃圾处理过程所产生的二次污染已经获得极大遏制, 能够达到各种环境标准。以垃圾焚烧处理为例, 自从上个世纪90 年代, 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炉(MSWI)的飞灰中检测出二恶英后, 焚烧排放作为二恶英的环境来源, 已经越来越受到环境 科学 家的重视。同时, 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恶英也成为环保团体反对垃圾焚烧最有力的证据。但从近一两年检测机构对烟气回收设施完善、设计合理的焚化炉所排放烟灰的检测结果看, 二恶英的排放完全能够达到环保标准。据2004 年9 月14 日《光明日报》报道, “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经他们检测的国产立式气旋热解气化垃圾焚烧炉的二恶英排放仅为0.011 纳克, 是国家标准的五十分之一, 日本及欧盟标准的十分之一, 且燃烧效果远优于价格昂贵的进口焚烧炉。”[6]

    尽管如此, 由于新闻媒介对于日本等国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烧工厂排放的二恶英的负面报导, 还是导致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造成二次污染“谈虎色变”, 即存在“负面新闻扭曲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的观念”的现象, 这就是负面新闻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 论坛 报》前任总编辑杰克·威廉·富勒认为,“相对于好事情而言,灾难总是更容易成为某个社区的谈资。麻烦事易唤起一些人的同情心, 而易使另外一些人产生宿命感, 恐惧和愤怒比仁爱具有更大的冲击力。”[7]

    ( 二) 正常偏离的原因

    正常偏离意味着垃圾处理地的居民实际获得的收益少于应该得到的收益, 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却多于应该支付的成本。根据基本的 经济 学原理, 政府应该通过环境补偿机制对处理点居民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成本- 收益”这一基本分析框架, 当获得的补偿等于或超过了所受到的损失时, 集中处理点的居民会接受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例如, 台湾 新竹市市政府执意要在原来掩埋场旧址建设焚化炉, 承诺焚化炉营运后将给周围居民种种回馈, 包括温水游泳池、运动场、社区公园、电费减免和回馈金时, 有些居民和议员就“松口”了。然而, 按照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 构建完善的环境补偿机制却是极其困难的, 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原因:

第6篇

关键词:城市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措施

从最近几年我国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速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镇,城市居住人口不断增多,这就要求着城市规划局需要在现有形势下加强对城市的未来总体规划。不断增多的城市居住人口,城市的建设规模就需要不断增加,不管是从住宅小区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相应建设都需要不断的增大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原有的地理环境等等均要受到影响,因此水土流失的问题逐渐严重起来。

1.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

与其他类型的水土流失不同,城市水土流失是发生在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周边影响区,因人为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引发的水土资源破坏与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城市水土流失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之一。城市在不断的发展与建设的过程中,必定会对城市水土资源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城市在发展中,需要新建各种设施以及新城区,在建设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另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渣,如不加以妥善处置,极易产生水土流失,影响周边水系和市政道路等。加上目前人们对水土保持的意识比较淡薄,监管力度不够,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水土流失。

2.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

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包括影响生态环境、河道行洪、城市环境与面貌三个方面。第一,从生态环境方面,因为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会破坏原有的植被措施,直接降低了地表原有的水土保护功能。同时现代城市建设为了交通方便往往将地表硬化,地表被水泥地或者其他硬化与覆盖,降雨下渗到土壤的机率变小,保水功能丧失,大量的降水散逸,导致地下水的补充不足,影响地下水储量;此外由于大量采用水泥、沥青等硬化地表,导致夏季时地表温度上升很快,城市中整体气温上升,影响居民工作和出行同时也增加了电力负担。第二,因为水土流失导致大量泥沙进入排水系统,最终可能会淤积在河道中,导致排水不畅,这对城市的防洪造成不良影响。第三,从城市环境与面貌方面,因为城市开发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对城市原有植被保护不力,城市的绿植数量逐渐减少,对城市的防风抑尘也有影响。城市环境的恶劣,直接影响到城市的面貌,影响市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城市发展。

3.防治城市水土流失的保持措施

3. 1加强城市管理,做好统筹规划

我国城市人口已经超过3亿,其中有27%是居住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型城市,另外的70%是居住在中小型城市中。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理念的提出,我国城镇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加上城市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不断增长给城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因此,就需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城市总体的统筹规划中,站在有利于改善今后城市发展与生活、生产良好环境的角度,积极、合理地做好城市的合理布局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于城市建设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以及多个行业,与城市居住者的利益有着较大关系,因此应该由规划部门、水保部门、林业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一个领导机构,重点放在对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协调上。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无障碍,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

3.2不断加强城市植被管护

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居住环境与出行环境,针对旧城需要加快改进步伐,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需及时跟进绿化防护措施,保证改造区林草覆盖率不降低;针对新城区,需不断加强城市中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加强管养,保持一定的林草覆盖率;针对城市中部分长期存在的废渣废土积存区,需要以改善市容市貌为目的,栽种生命力强、经济条件不高、易成活的植物;城市中市政路两旁除非因特殊原因不能种植绿化植物之外,均需要及时栽植绿化植物,对有条件设分隔带的道路,南方多雨地区可在分隔带种植红绒球、三角梅,北方半干旱地区可栽植木槿、大叶黄杨球等观赏植物,高架桥底栽植合果芋等喜阴植物,桥墩位置栽植爬山虎等攀援植物。不断排查城市中存在的空闲地、地,结合周边实际情况及时种植适地物种,不断提高城市的林草覆盖率,同时对已经种植的植被加强管养和维护,保证其能发挥正常的水土保持作用。

3.3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不法行为

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在明知道违背水土保持法的情况下仍然知法犯法。为了能够保证城市建设的有效发展,因此针对一些严重的、典型的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首先是针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处理,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全市树立一个依法处理的典型,保证一定的威慑力。同时,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次,相关部门需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

3.4加强城市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

由于城市建设属于一个较大范围,其中涵盖了城市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多种开发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永久弃渣和临时弃渣,处理方式首先考虑与周边其他在建项目沟通,尽量做到能弃渣综合利用,若不能利用需及时运至指定渣土收纳场;对于临时弃渣则需做好拦挡防护措施,长时间堆置的弃渣还需在表面临时覆绿,防治水土流失。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尽量保护原有植被,减少地表扰动。施工后期需及时跟进植物防护措施与绿化美化措施,既保持了水土又美化了环境。针对其他在建或者筹备建设的城市工程,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南方多雨地带一般规定林草覆盖率需要≥27%。

3.5注重城市企业水土流失的管理

近年来不少乡镇企业进驻城市开发区,这些乡镇企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人口就业以及推动城市GOP发展,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差、缺乏水土保持观念,生态保持、环境治理方面意识不强,因此需要针对性的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加强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避免污染向周边地区蔓延。同时需要不断加强对企业、企业责任人、企业工作人员的水土保持工作意识的教育,增强人们对保护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的责任感,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宣传《水土保持法》,例如采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

3.6规划完善的城市水土保持体系

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城市水土保持工作贯穿到整个城市规划工作中。联合各有关部门之力找到导致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企业与责任人,共同探讨合理利用与保护各种资源的有效途径。紧密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最终形成综合性、实用性的水土保持防治体系。

4.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城市的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在充分了解到水土流失的危害的基础上分析出现水土流失的原因,然后再结合城市未来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发展特点,人文特点等方面将水土保持意识、水土保持工作贯穿到城市的建设工作中,逐渐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城市水土保持长效机制,为全面提升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理论与实践支撑。

参考文献:

[1]曾祥坤,王仰麟,李贵才.中国城市水土保持研究综述[J].地理科学进展,2010,05:586-592.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邻避现象;外部性;冲突;观念扭曲;环境补偿机制

论文摘要: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是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而破解邻避现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在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上的差异。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经明确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然而,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处理中的邻避现象正日益严重,并成为了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开展对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系统研究是极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国际上典型的案例为分析载体,对邻避现象的本质和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以期为我国各级政府寻找破解良策,为推进和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做一些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内涵与本质

邻避现象的英文涵义是“NotInMyBackYard”,简称为“NIMBY”,即一般所谓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当国家推行某些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时,政策的目标地区却强烈反对把当地作为政策目标的草根运动。邻避现象展现出特定的大众自我矛盾的态度:原则上赞成政府施政的目标,但该目标的预定地不能与我家“后院”毗邻。邻避现象广泛存在于诸如兴建监狱、工业区、游民收容所、核电厂等许多领域。伴随着垃圾处理量的日益增加,垃圾处理领域中邻避现象也日趋严重。为了解决垃圾问题,大家都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化炉或掩埋场是合理的,但决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的周围,也就是说,只要别在我居住的周围建设这些设施,就非常赞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Fischer,1995)。

同人类与垃圾相伴生一样,垃圾处理和邻避现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邻避事件的发生更是日趋频繁,几乎成了全球性的难题。上个世纪初,美国的一些城市(比如纽约)为了图省事而将垃圾直接运往别的城市或外州进行填埋,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强烈反抗,为了积极抵制垃圾运进“自家后院”,他们有效地组织了“NIMBY”运动。现如今,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也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浙江省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张福健认为,“固废填埋场对于地质条件的要求很高,而且要离居民区一公里以上,老百姓对此非常的敏感,填埋场还不能远离危险固废的产生地,所以征地就异常的困难。”这位官员所说的“敏感”实际上就是邻避现象的一种表现。

垃圾处理是随着人口在空间的集聚(城镇化)、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数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现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人类合成了众多诸如塑料之类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分解的化合物,加之人口的空间集聚,使得在狭小的空间区域产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产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数量远远超出了大自然的自我净化能力,从而出现了垃圾集聚、垃圾围城等非均衡现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管资源回收的广度和深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总体上来看,垃圾还是一种会给人们带来痛苦感受的“负经济品”。垃圾处理能够清洁人们的居住环境、防止病毒、细菌的滋生和扩散,是人类生活所必须的,因而是一项价值创造活动,是现代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生产活动。

但是,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法律条件下,垃圾处理过程是一个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产活动。本文认为,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的本质正是来源于这种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细考察垃圾处理中的外部性后发现,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存在两个层次并且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现形式。从全社会范围看,垃圾处理美化了人们的居住环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因而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赞同;从垃圾处理所在地这一狭小的区域范围看,因为垃圾处理本身存在产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风险,因而垃圾处理过程存在明显的负外部性,因而常常被周围居民所抵制。

因此,现代社会的垃圾处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点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并存在“二次污染”风险,这一模式实际上是把垃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狭小区域的居民身上,造成了他们的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分离,是少数人的利益受损换来了多数人的环境收益。当成本与收益的脱节超出了人们的忍受极限时,对垃圾处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反抗将随之而起,从而产生了邻避现象。因此,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本质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

二、垃圾处理中产生邻避现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学术界对于邻避现象的研究较少,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从民主、环境正义等政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阐述邻避现象产生的原因。台湾的张震东教授在其著作《正义及相关问题》中认为,民主国家在形式上赋予了自由平等权,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在此社会原则之下却容易形成“多数总是对的”的道德权威,甚至以多数为名而滥用权力来压制少数,造成所谓的“多数暴虐”。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Ostrom)等人也认为,相信多数决策原则就必然意味着多数人能够做出决策,而这种决策是与少数人的利益相悖的。可见,“多数暴虐”实际上是通过现代民主制度,实现由少数人来承担使得多数人受益的项目的成本和风险。而当这部分人认为这种成本和风险异常大时,人们所固有的自利倾向将会转化为一种强有力的反抗。垃圾处理产业中出现的邻避现象正是被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对这种“多数暴虐”的抗争。台湾东吴大学的陈俊宏认为,代议制民主制度是邻避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他认为能够与环境治理等可持续发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审议式民主理论。从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纳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产生邻避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现代代议制民主制度下,由于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决策原则,产生了多数人获得的利益却由少数人来承担成本和风险的不对称现象,而当这种不对称在某种条件下变得不能被少数人所容忍时,反抗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邻避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生邻避现象的原因也许更加直接和清晰。邻避现象的本质是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在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之间存在的巨大偏离,又可以把它分为正常偏离和非正常偏离。非正常偏离是由于人们在认识和观念上的扭曲而导致的,对于垃圾处理所产生的外部性认识偏差,它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外部性。正常偏离是指在现代垃圾处理模式下,人们利益结构的调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偏差,是客观存在的外部性。

(一)非正常偏离的原因

具体到垃圾处理产业,本文认为,产生非正常偏离的基本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人们对于历史上曾经出现垃圾危害的恐惧感认识的深入有利于人类更科学地对待和处理垃圾,但是,认识的深入同样加深了人们对于垃圾处理的恐惧感。在前文提及的纽约、新竹等邻避现象的案例中,都曾经出现过由垃圾处理而造成对环境和资源的巨大破坏的经历。曾经真实存在的对于垃圾危害的认识,加剧了人们对于垃圾的恐惧,从实践经验看,不能不说这是垃圾处理产业中引起邻避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2.垃圾处理的负面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判断。

随着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垃圾处理过程所产生的二次污染已经获得极大遏制,能够达到各种环境标准。以垃圾焚烧处理为例,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炉(MSWI)的飞灰中检测出二恶英后,焚烧排放作为二恶英的环境来源,已经越来越受到环境科学家的重视。同时,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恶英也成为环保团体反对垃圾焚烧最有力的证据。但从近一两年检测机构对烟气回收设施完善、设计合理的焚化炉所排放烟灰的检测结果看,二恶英的排放完全能够达到环保标准。据2004年9月14日《光明日报》报道,“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经他们检测的国产立式气旋热解气化垃圾焚烧炉的二恶英排放仅为0.011纳克,是国家标准的五十分之一,日本及欧盟标准的十分之一,且燃烧效果远优于价格昂贵的进口焚烧炉。”

尽管如此,由于新闻媒介对于日本等国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烧工厂排放的二恶英的负面报导,还是导致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造成二次污染“谈虎色变”,即存在“负面新闻扭曲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的观念”的现象,这就是负面新闻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论坛报》前任总编辑杰克·威廉·富勒认为,“相对于好事情而言,灾难总是更容易成为某个社区的谈资。麻烦事易唤起一些人的同情心,而易使另外一些人产生宿命感,恐惧和愤怒比仁爱具有更大的冲击力。”

(二)正常偏离的原因

正常偏离意味着垃圾处理地的居民实际获得的收益少于应该得到的收益,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却多于应该支付的成本。根据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政府应该通过环境补偿机制对处理点居民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成本-收益”这一基本分析框架,当获得的补偿等于或超过了所受到的损失时,集中处理点的居民会接受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例如,台湾新竹市市政府执意要在原来掩埋场旧址建设焚化炉,承诺焚化炉营运后将给周围居民种种回馈,包括温水游泳池、运动场、社区公园、电费减免和回馈金时,有些居民和议员就“松口”了。然而,按照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构建完善的环境补偿机制却是极其困难的,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原因:

1.垃圾处理过程造成的“二次污染”的知识并不充分,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对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样一种渐进的认知过程会在人们头脑中产生“污染严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的思维惯性,进而导致补偿标准制定过程的复杂化。

2.环境资源定价的困难性。垃圾处理外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造成环境污染,减少处理地的环境容量,必须对遭受损失的环境容量进行补偿。然而,产权、外部性和环境修复成本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性都导致了环境容量定价的困难,进而引起了政府与居民之间在确定环境补偿标准上的巨额议价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当然,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之外,在操作层面上,补偿资金的欠缺也是引致环境补偿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

第8篇

论文摘要: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 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是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 而破解邻避现象的基本思路是消除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在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上的差异。

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经明确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 发展 方向。然而,从国内外实践经验看,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垃圾处理中的邻避现象正日益严重, 并成为了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 开展对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系统研究是极其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国际上典型的案例为分析载体, 对邻避现象的本质和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 以期为我国各级政府寻找破解良策, 为推进和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做一些理论上的有益探索。

一、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内涵与本质

邻避现象的 英文 涵义是“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为“NIMBY”, 即一般所谓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当国家推行某些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时, 政策的目标地区却强烈反对把当地作为政策目标的草根运动。邻避现象展现出特定的大众自我矛盾的态度: 原则上赞成政府施政的目标, 但该目标的预定地不能与我家“后院”毗邻。邻避现象广泛存在于诸如兴建监狱、 工业 区、游民收容所、核电厂等许多领域。伴随着垃圾处理量的日益增加, 垃圾处理领域中邻避现象也日趋严重。为了解决垃圾问题, 大家都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化炉或掩埋场是合理的, 但决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的周围, 也就是说,只要别在我居住的周围建设这些设施, 就非常赞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Fischer,1995) [1]。

同人类与垃圾相伴生一样, 垃圾处理和邻避现象也是共存的。尤其是近年来, 随着人们对健康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 邻避事件的发生更是日趋频繁, 几乎成了全球性的难题。上个世纪初, 美国的一些城市( 比如纽约) 为了图省事而将垃圾直接运往别的城市或外州进行填埋, 引起了垃圾接受地居民的强烈反抗,为了积极抵制垃圾运进“自家后院”, 他们有效地组织了“NIMBY”运动。[2]现如今, 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也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浙江省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张福健认为,“固废填埋场对于地质条件的要求很高, 而且要离居民区一公里以上, 老百姓对此非常的敏感, 填埋场还不能远离危险固废的产生地,所以征地就异常的困难。”这位官员所说的“敏感”实际上就是邻避现象的一种表现。

垃圾处理是随着人口在空间的集聚( 城镇化) 、不可分解垃圾的增多、垃圾数量的巨量增加而逐步凸现的。随着 科学 技术进步, 人类合成了众多诸如塑料之类的不可分解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分解的化合物, 加之人口的空间集聚, 使得在狭小的空间区域产生了密集的垃圾。如此就产生了垃圾的成份和数量远远超出了大 自然 的自我净化能力, 从而出现了垃圾集聚、垃圾围城等非均衡现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尽管资源回收的广度和深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总体上来看, 垃圾还是一种会给人们带来痛苦感受的“负 经济 品”。垃圾处理能够清洁人们的居住环境、防止病毒、细菌的滋生和扩散, 是人类生活所必须的, 因而是一项价值创造活动, 是 现代 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生产活动。

但是, 在现有的经济、技术、 法律 条件下, 垃圾处理过程是一个具有重大外部性的生产活动。本文认为, 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的本质正是来源于这种特殊的外部性。在仔细考察垃圾处理中的外部性后发现, 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存在两个层次并且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现形式。从全社会范围看, 垃圾处理美化了人们的居住环境而存在正的外部性, 因而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赞同; 从垃圾处理所在地这一狭小的区域范围看, 因为垃圾处理本身存在产生“二次污染”的巨大风险, 因而垃圾处理过程存在明显的负外部性, 因而常常被周围居民所抵制。

因此, 现代社会的垃圾处理模式使得要在某一地点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 并存在“ 二次污染”风险, 这一模式实际上是把垃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狭小区域的居民身上, 造成了他们的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分离, 是少数人的利益受损换来了多数人的环境收益。当成本与收益的脱节超出了人们的忍受极限时, 对垃圾处理的抵制就不可避免了, 反抗将随之而起, 从而产生了邻避现象。因此, 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的本质可以简单地归纳为, 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

二、垃圾处理中产生邻避现象的基本原因

目前, 学术界对于邻避现象的研究较少, 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是从民主、环境正义等 政治 学、伦 理学 的角度来阐述邻避现象产生的原因。 台湾 的张震东教授在其着作《正义及相关问题》中认为, 民主国家在形式上赋予了自由平等权, 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在此社会原则之下却容易形成“多数总是对的”的道德权威, 甚至以多数为名而滥用权力来压制少数, 造成所谓的“多数暴虐”[3]。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Vincent Ostrom) 等人也认为, 相信多数决策原则就必然意味着多数人能够做出决策, 而这种决策是与少数人的利益相悖的。[4]可见, “多数暴虐”实际上是通过现代民主制度, 实现由少数人来承担使得多数人受益的项目的成本和风险。而当这部分人认为这种成本和风险异常大时, 人们所固有的自利倾向将会转化为一种强有力的反抗。垃圾处理产业中出现的邻避现象正是被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受损的“ 少数人” 对这种“多数暴虐”的抗争。台湾东吴大学的陈俊宏认为, 代议制民主制度是邻避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并提出了他认为能够与环境治理等可持续发展政策推行相兼容的审议式民主理论。[5]从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纳出,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 产生邻避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现代代议制民主制度下, 由于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决策原则, 产生了多数人获得的利益却由少数人来承担成本和风险的不对称现象, 而当这种不对称在某种条件下变得不能被少数人所容忍时, 反抗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 邻避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生邻避现象的原因也许更加直接和清晰。邻避现象的本质是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在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之间存在的巨大偏离, 又可以把它分为正常偏离和非正常偏离。非正常偏离是由于人们在认识和观念上的扭曲而导致的, 对于垃圾处理所产生的外部性认识偏差, 它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外部性。正常偏离是指在现代垃圾处理模式下, 人们利益结构的调整未能到位而形成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偏差, 是客观存在的外部性。

( 一) 非正常偏离的原因

具体到垃圾处理产业, 本文认为, 产生非正常偏离的基本原因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 人们对于 历史 上曾经出现垃圾危害的恐惧感认识的深入有利于人类更科学地对待和处理垃圾,但是, 认识的深入同样加深了人们对于垃圾处理的恐惧感。在前文提及的纽约、新竹等邻避现象的案例中,都曾经出现过由垃圾处理而造成对环境和资源的巨大破坏的经历。曾经真实存在的对于垃圾危害的认识,加剧了人们对于垃圾的恐惧, 从实践经验看, 不能不说这是垃圾处理产业中引起邻避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2. 垃圾处理的负面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判断。

随着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垃圾处理过程所产生的二次污染已经获得极大遏制, 能够达到各种环境标准。以垃圾焚烧处理为例, 自从上个世纪90 年代, 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炉(MSWI)的飞灰中检测出二恶英后, 焚烧排放作为二恶英的环境来源, 已经越来越受到环境 科学 家的重视。同时, 由于其高毒性特征二恶英也成为环保团体反对垃圾焚烧最有力的证据。但从近一两年检测机构对烟气回收设施完善、设计合理的焚化炉所排放烟灰的检测结果看, 二恶英的排放完全能够达到环保标准。据2004 年9 月14 日《光明日报》报道, “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经他们检测的国产立式气旋热解气化垃圾焚烧炉的二恶英排放仅为0.011 纳克, 是国家标准的五十分之一, 日本及欧盟标准的十分之一, 且燃烧效果远优于价格昂贵的进口焚烧炉。”[6]

尽管如此, 由于新闻媒介对于日本等国家早期建造的垃圾焚烧工厂排放的二恶英的负面报导, 还是导致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造成二次污染“谈虎色变”, 即存在“负面新闻扭曲了人们对于垃圾焚烧的观念”的现象, 这就是负面新闻的副作用之一。《芝加哥 论坛 报》前任总编辑杰克·威廉·富勒认为,“相对于好事情而言,灾难总是更容易成为某个社区的谈资。麻烦事易唤起一些人的同情心, 而易使另外一些人产生宿命感, 恐惧和愤怒比仁爱具有更大的冲击力。”[7]

( 二) 正常偏离的原因

正常偏离意味着垃圾处理地的居民实际获得的收益少于应该得到的收益, 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却多于应该支付的成本。根据基本的 经济 学原理, 政府应该通过环境补偿机制对处理点居民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成本- 收益”这一基本分析框架, 当获得的补偿等于或超过了所受到的损失时, 集中处理点的居民会接受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例如, 台湾 新竹市市政府执意要在原来掩埋场旧址建设焚化炉, 承诺焚化炉营运后将给周围居民种种回馈, 包括温水游泳池、运动场、社区公园、电费减免和回馈金时, 有些居民和议员就“松口”了。然而, 按照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 构建完善的环境补偿机制却是极其困难的, 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原因:

1. 垃圾处理过程造成的“二次污染”的知识并不充分, 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对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这样一种渐进的认知过程会在人们头脑中产生“污染严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的思维惯性, 进而导致补偿标准制定过程的复杂化。

2. 环境资源定价的困难性。垃圾处理外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造成环境污染, 减少处理地的环境容量, 必须对遭受损失的环境容量进行补偿。[8]然而, 产权、外部性和环境修复成本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性都导致了环境容量定价的困难, 进而引起了政府与居民之间在确定环境补偿标准上的巨额议价成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当然,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之外, 在操作层面上, 补偿资金的欠缺也是引致环境补偿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如果把垃圾处理设施看作人类社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而实现可持续 发展 的规范性目标的具体途径,邻避现象反映了这些途径对于人们现有的利益和权利结构的改变。本质上来说, 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是垃圾的广泛产生和集中处理之间、垃圾处理的外部性在不同层次之间、垃圾处理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矛盾和剧烈冲突。在现有的 政治 、经济、 法律 、技术条件下, 这种冲突往往会由于人们对垃圾危害认识的深入、负面新闻对于垃圾处理观念的扭曲以及环境补偿机制的缺失而深化和变得更为持久。本文认为, 破解垃圾处理领域存在的邻避现象基本思路是消除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在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上的差异, 其基本途径在于: 加强社会公众、技术人员和政府官员之间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在公众中形成客观的垃圾危害观念; 消除负面新闻的观念扭曲效应; 建立和完善对于垃圾处理地居民的环境补偿机制。

参考 文献 :

[1]Fischer,F.,1995, Hasardous Waste Policy, CommunityMovements and the Politics of Nimby:Participatory Risk Assessmentin the USA and Canada in F.Fischer&M.Black (eds) GreeningEnvironmental Policy:The Politics of a Sustainable Future, ST.Martin’ Press,165- 182.

[2]Michael Valenti, 1995, the early days of incineration,Mechanical Engineering, May95, Vol. 117, Issue 5, p72- 77.

[3]张震东. 托克维尔论民主社会之自由问题, 载于戴华, 郑晓时主编《正义及相关问题》[M]. 台北: 中研院社科所, 1991.

[4]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等. 美国地方政府[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2.

[5]陈俊宏. 永续发展与民主: 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J]. 东吴政治学报, 1998, ( 9) : 85- 122.

[6]我国垃圾焚烧“二恶英”控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N]. 光明日报, 2004- 09- 14.

第9篇

一、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时代意义

1.应对当前复杂人地关系矛盾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高速增长下日趋明显的资源稀缺、环境污染问题。各种资源、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人地关系矛盾加剧,经济增长所形成的巨大利润正逐步被高额的稀缺资源购买成本和环境治理成本所消耗。21世纪的中国,必须实现人地关系协调发展战略,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要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人地关系协调发展要求、实施可持续理念与行动计划的人才队伍。“人地关系”理论是人文地理学的核心基础理论。让受教育者树立起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人地观,是人文地理教育的重大使命。因此,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发展及其课程体系的构建,对于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人地关系协调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快速城市化及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涌现了诸如城镇化人口质量不高、城镇空间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适应、城镇体系发展不协调、土地利用粗放等一系列共性问题。对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城市(镇),如何着手城市交通、住房、工程管线布局等城市实体空间规划问题的解决,成为当务之急;而对于那些已经走向城市化成熟阶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解决城市实体空间规划的同时,频频关注起“人地和谐”关系建设、区域协调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人文关怀等问题。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具备了从城市实体空间规划到“人地关系”人文哲学的多层次素质,拥有从宏观、中观城乡规划,高起点做好城市(镇)规划设计、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到微观项目规划(策划)的综合能力,能较好地满足我国现阶段快速城市化、城镇化发展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

3.现代地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需要

地理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经过长期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整的课程体系,与此同时,地理学科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具有社会实践性和区域性的时代特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应用性强的学科特性,要求它在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同时,更应在丰富和发展地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能够与硕士、博士“人文地理学”专业进行较好对接,避免了原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对口不清晰,专业学科、知识体系不连贯等问题,对现代地理科学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发展有着积极推动意义。

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能力要求

1.通用技能要求

通用技能是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所有专业大学生教育阶段均应具备的共性技能,包括资料收集与信息捕获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软件和外语应用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2.专业基本技能要求

专业基本技能是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性技能,是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提升的基本要求。包括地理野外考察与综合分析能力、熟练掌握城乡规划基本规范的能力、计算机专题地图编制的能力、遥感技术运用及分析处理能力和GIS软件应用能力等。

3.专业创新技能要求

专业创新技能是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利用专业知识、通用技能和专业基本技能综合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创新实践的能力。包括城乡规划实务与图件综合设计与实践能力、科学研究、创新意识与协同攻关能力、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能力等。

三、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1.课程体系设置基本原则

厚实理论基础的原则。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既应充分体现地理学的理论与前沿发展,又同时体现相近专业如城市规划、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在人文地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技术,如遥感、遥测、GIS技术,以及高等数学、计算机等基本知识与应用技能等方面有所体现。在专业理论基础的构建上应以人文地理学“人地关系”理论为基础平台,充分融合规划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有关理论,并及时将各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增添到理论课程体系当中。

拓宽实践口径的原则。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更注重于实践应用,因此,在其课程体系构建中,应根据本专业目录对学生通用技能、专业基本技能和创新技能的要求,相应开设课堂实验、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践环节设计的社会关联性,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实训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相结合,共同建立起课内实践环节、校内实训平台和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实践课程体系,达到培养和增强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之目的,为社会输送具有一定操作能力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用型人才。

凸显地方特色的原则。与原有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相比,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口径由宽变窄,实现了与硕士、博士阶段人文地理学专业的有机衔接。作为地理学科一个崭新的专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必须在培养目标和特色方向定位上发挥其多学科综合的专业优势,解决原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面太宽,专业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应尽量规避其发散缺陷,注重向更深入、更收敛的方向发展,突出其综合性专业特点。在课程开设中,应避免地理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等相关专业主干课程的简单叠加,过于追求全面,导致课程门类多、衔接不当等问题。应顺应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相关学科的优势资源和各院校教学科研条件,遴选出凸显地方特色的培养方向。

2.课程体系设置案例分析

广东韶关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在教育部2012年新专业目录出台后,将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与新专业目录归口对接的结果,其课程体系的设置既充分考虑了国家教育部2012年新专业目录的基本要求,又汲取了同类院校已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应教训,也结合了本校、本学院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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