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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10 17:05:41

逻辑学论文

逻辑学论文第1篇

1987年,统编中学语文教材修订时,删去了逻辑常识的全部内容。对此,中学语文教学界议论纷纷,语文报刊上也偶有文章评论,主张在中学恢复逻辑常识的教学。笔者在多年的中学语文教学教研中,深切地体会到:中学不仅应恢复逻辑常识的教学,而且应该加强和改革这一教学。

一、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搞好中学语文教学的需要、深化中学语文教改的需要

近几年,笔者在教《常见文言虚词的用法》时,有意识地改变了过去那种按教材顺序讲解、训练的通常做法,运用了分类、比较、假设、分析、归纳等逻辑方法,引导学生对有可比性的文言虚词,特别是容易混淆的文言虚词,如“之”与“其”、“而”与“则”等等,在词性、作用、含义、句中位置等方面进行比较,具体感受在文句中把它们互换位置而产生的不同效果,分析归纳,找同中之异,求异中之同,列出条目,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学生普遍反映,这样做,理解得深,记忆得牢,运用得活。另外,我还把这种方法运用到文言文实词的教学,词法句法的教学,标点、翻译的教学,整体阅读的教学和古代文学、文化常识的教学等等方面。在中学语文其它内容的教学中我也作过多次尝试,都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证明了有意识的运用逻辑方法优于常规做法。

在多年的教学中,我体会到,中学语文的基本内容与逻辑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人们常说,中学语文的基本内容是“字词句篇”、“语修逻文”、“听说读写”。其实,听、说、读、写是中学语文教学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手段,而字、词、句、篇、语、修、逻、文才是基本内容。词语、句子、句群、段落、篇章本身就是概念、判断、推理。它们之间,是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一个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语法是规范遣词造句的尺度,修辞是把话说得好的手段,而逻辑则是各种文字符号和语言现象的实际内容,是各种语法规则和修辞手法得以成立的内在依据。逻辑的东西,只有用逻辑的方法去学习,才能快速理解、掌握,快速形成能力。各种语文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各种语文能力的培养和形成,都不能离开逻辑。譬如现代文阅读吧,捕捉和提取明显信息,领悟和明确隐含信息,离不开概念、判断、推理。段落层次的划分,段意层次以及整篇文章中心的准确把握,离不开分析归纳、比较假设、判断推理。目前,中学生的现代文阅读是个薄弱环节,历年高考中得分率最低,与社会的发展很不适应。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大多数学生缺乏最起码的逻辑常识,思维不上路子,不合最基本的逻辑规则。现代文阅读,所需要具备的最根本能力是理解能力。理解就是思维。正确的理解,要求思维主体对思维客体进行思维的过程、方法、角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规则。学生如果没有掌握必要的逻辑常识,没有经过比较严格的逻辑训练,就很难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也就很难有比较高的现代文的阅读能力。目前改进现代文阅读教学的一个根本措施就是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加强学生阅读现代文的逻辑思维训练,使学生养成正确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阅读现代文的良好习惯。作文教学更是如此。记叙文与形象思维,议论文与逻辑思维,审题立意与概念判断、分析综合、假设比较,论据论证与判断推理、归纳演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谋篇布局层次结构与种种推理和逻辑方法,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十分密切。十几年来,中学作文教学的改革历程,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前一时期,不少人很重视写作常识和技能的分项训练,把项目分得很细。现在,中学语文教学界的不少有识之士则越来越重视作文教学中学生的思维训练。为什么呢?因为老师们逐渐认识到,只有这样做,才算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文章写得好不好,最根本的,不是取决于作者记住了多少名词概念,而是取决于作者对事物事理的认识是否深刻、全面、清晰。认识深刻了,才会立意新颖,表述准确,给人以教益;认识全面了,才能表述准确辩证,避免犯片面性绝对化的错误;认识清晰了,才会文脉贯通,条分缕析,章法精巧,并有较强的文势。认识能力的提高只能来自于严格的思维训练,而严格的思维训练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学生的思维变成符合逻辑的思维,变成符合思维的规律、规则的思维,正确运用逻辑方法的思维。只有这种逻辑思维训练搞好了,我们的中学作文教学才有希望再上新档次。

由此看来,提高中学语文教学效率、深化中学语文教改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使学生熟悉逻辑常识,运用逻辑常识,学会逻辑思维。这样做,看似旁逸斜出,增加了课业负担,实际正好相反,定会使学生学到并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减轻负担,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搞好中学各科教学的需要、深化中学各科教改的需要

政治经济、道德法律、历史地理、外国语言,都不能离开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不能离开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些学科或者是基本内容本身就是一些逻辑常识,或者其框架结构靠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来构建,或者它们与逻辑学有着其它形式的这样或那样的紧密联系。因此,在这些学科的教学中,就应该自觉地运用逻辑常识和方法,进行反复的逻辑训练。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否则,就会使各科本来很严密的知识体系变得支离破碎,人为地增加教学难度,降低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现在,很多教师比较重视教法改革和学法指导,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教法改革和学法指导的实质是什么?说到底,它是对古今中外教学理论和实践的扬弃,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具体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的由不够自觉到比较自觉、由不够熟练到比较熟练的不断优化。坚持这样做,各科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方法具体过程就会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学生认识事物、接受新知、不断丰富和完善自我的规律。社会的发展对中学各科教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不断优化教学效果,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仅需要积累感性认识,也要形成理性认识,并不断深化,形成系统,不断丰富、发展教学理论,甚至创建更加科学的新教学理论,作为教学实践的指导。为此,就必须反复运用逻辑,进行逻辑思维。总之,教法学法的汰劣择优,教学方案教学理论的弃旧更新,都不能离开逻辑。

在中学多科教学教改中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学科的教学本身,还会对其它知识的学习乃至各种领域的活动发生影响,形成“场效应”,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以后再遇到比较困难的问题,就容易冲破不科学的思维习惯,比较自觉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形成科学的思维定势正效应的良性循环,培养不断改进方法,探求获取新知“捷径”的心理机制。这样,中学的各科教学才能适应时代赋予我们的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的需要。

近年来,很多教师比较重视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的学习和运用,这确实是好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理论本身及其运用的过程,都不能不借助于逻辑。否则,也就没有这些理论,更谈不上什么运用了。还有很多教师向心理学求助,这确实也是好的。可是,略作分析,便可知道,心理学主要是解决教学动机问题,启动教学主体的内部心理机制,特别是学生学习动机问题,而内部心理机制的启动,还必须借助于逻辑。

三、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是深化中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需要

怎样不断深化中学教育改革,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首要的,应明确中学教育改革的基本内容。大体来说,主要有两条:一是删去那些脱离实际的陈腐无用的教育内容,增加一些联系实际的有时代气息的有用的教育内容,例如,增加一些适合中学生接受水平的社科理论和科技新成果;二是不断学习、运用、扬弃古今中外教育理论,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水平。为什么说某些内容是脱离实际的、陈腐无用的而另一些内容是联系实际的、有时代气息的有用的?为什么对它们采取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这个分析、归纳、综合、判断、推理、决策的过程就是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的过程。古今中外教育理论的不断学习、运用、扬弃,教育方法的不断改进,实质上就是教育主体对自己在教育活动中的思维角度、思维方法以及思维结果等方面所作的不断调整、不断更新和不断优化,使自己在对教育中的许多问题进行思维的时候,能够更正确、更娴熟、更灵活、更有成效地运用逻辑常识和逻辑方法进行逻辑思维。

其实,就是不断深化中学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也决定了中学急需恢复和加强逻辑教学。教育必须坚持三个“面向”,培养德、智、体、美、劳五育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早已成为整个教育界的共识。中学教育改革的指归只能是这一点。教育要对学生开发智力、培养能力,不能离开逻辑,已无需赘言,就德育来说,先进思想的教育、优良传统的发扬、优秀品质的培养、美好情操的陶冶等等,也都不能离开逻辑。如果离开了概念、判断、推理,也就无从分辨真、善、美和假、恶、丑。要想优化德育工作,就必须运用正确的理论、先进的思想、崇高的精神教育学生,通过具体活动来训练学生的思维,规范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趋优向善,学真学美。其它的,体育,劳动技术教育,不论是目标的确定、内容的选择、活动的实施,还是效果的检测、工作的改进,也都需要高质量的逻辑思维,一刻也不能离开逻辑。我们不能一方面要求学生思维正确、科学、敏捷、创新,一方面却又把学生与专讲思维及其规律的逻辑隔绝起来。

总之,只有恢复和加强逻辑教育,把逻辑常识的教学和运用渗透到各项活动的各个环节、方方面面,不但使教师有逻辑头脑,而且使学生也训练出逻辑头脑,我们的中学教育才能上一个大台阶,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新时期的需要,我们的中学教育及其它各项事业也才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领世界先进水平。

四、恢复和加强中学逻辑教学的几点设想

1.提高认识,认清意义,确认位置。逻辑是各科的基础,是搞好各科教学的重要工具。逻辑教学的质量关系着整个中学教育的质量。逻辑课是基础课、工具课,它的实用价值是高的。那种认为逻辑教学在中学可有可无的想法是不足取的,有害的。不能设想只把它列入高校的教学内容。现在高校开设逻辑课的的专业是有限的,况且,我国大多数人进入高校学习的愿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得到满足。随着中学教育的发展,绝大多数人进入中学学习则即将变成现实。应该克服浅见,纠正偏见,剔除宿垢,充分认识恢复和加强中学逻辑教学对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巨大作用。逻辑不应受冷遇,也不应只把它锁在书斋里,而应该把它渗透到中学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去,成为广大中学生乃至大多数国民探求新知提高学习和劳动效率的工具。多类中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把这一工作看作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乃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有力举措。

2.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制度保证。国家宣明确规定:各级教研和社科研究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门机构,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和加强逻辑学科的教研力量。中央和省市及高校设所、室,地县设组和专职教研人员。要重视逻辑学科的自身建设,更要研究逻辑常识的普及。还宜明确规定:把熟悉逻辑、熟练进行逻辑思维、解决教育教学问题作为教育工作者和教师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不合这一条件的,应通过进修、培训、自学等形式进行补习,并建立必要的考试考核制度作为保证;把是否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效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逻辑学论文第2篇

主要包括感知觉、定义、推断、表面现象、判定。感知觉和表面现象又叫做主观认知模式,是心理学分析的主体;定义、判定、推断又叫做客观认知模式,是逻辑科学分析的主题。这六种模式都是哲学认知理论分析的主体,各自被统一叫做认知的初始层面和高等层面。所以,逻辑科学和心理学在科目上紧密关联,在各类学科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也都曾来源于哲学。我们能够用以下图像表明逻辑科学、哲学、心理学和认知学几大分析主体之间的连系。首先是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哲学和认知学四者之间的关联。左方的图形表示:认知的初始阶段是感觉,主观认知是客观认知的前提。右方的表格代表各类认知模式间及其与逻辑科学、心理科学和哲学间的关联。心理科学分析认知的低等模式,由感知觉和表面现象组成。逻辑科学分析认知的高等模式,由定义、判定和推断形成。左方图形中的箭头代表了诸多意义。第一,箭头表明认知进步的顺序是从低等向高等,低等的认知模式将逐渐进步到高等的认知模式,低等的认知模式从属于高等的认知模式。第二,箭头代表低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生理状况,在一定概率上是一类身体运动;高等的认知模式作用于人类的心理世界,大多是是一类心理运动。比如说,感知觉属于身体运动,任何生物都具备此类低等的认知模式;而借助于言语开展的判定和推断是一种心理运动,这是人们才有的高等认知模式。第三,认知模式的高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心理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认知模式的低等程度与其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它与身体运动包含度呈正相关,它与其自身的差别程度呈负相关。第二、三两点早已不是哲学研究的问题,而是认知学研究的问题。向上的箭头代表哲学是认知学的源头。其次是心理与生理的关联、认识与潜在认识的关联。认知的定义是从大脑和生理体系形成思维能力的进程。认知学分析的主体是认知规则。身为认知学诸多子学科中的思维能力哲学,它最具代表性、深远和恒久的主题便是生理与心理之间的关联。哲学界一直在探讨这个主题,它的源头是哲学历史,与此同时又结合了当下学科尤其是生理科学的分析结果。必须强调的是,认知的含义与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完全不同。以往哲学概念中的认识来源于主体与客体相对的结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完全不同。

2.从认识史看心理学与逻辑学的分离和融合认知

学科形成之前,哲学是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共享的源头。诸多有名哲学家也是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心理科学家。赫根汉(B.R.Hergenhahn)的著作的《心理学历史理论》中所论述的从古代希腊到当下社会的诸多哲学界、心理学界都大有重大成就的学者有、奥卡姆的威廉、康德、泰勒斯、休谟、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培根、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笛卡尔、黑格尔、洛克等。古代希腊哲学界著名学者柏拉图代表作《谈话记录》、奥古斯丁代表作《忏悔录》、亚里士多德代表作《论精神》、等都被列为欧洲心理科学历史中的巨大成就。此书第一单元提出的"心理科学中的永久主题"即"哲学界亘古不变的问题"。此中,特别要赞扬古代希腊万能钥匙式的亚里士多德,他在逻辑学界、哲学界、科学界都享誉盛名。它的哲学经典作品,尤其是认知理论,详细地论证了精神世界、原因结果理论与目标理论、知识、直觉、客体理智与主体理智、认知与再认、联想与幻想、因素与快乐、情感与选定性认知等主题。亚里士多德创作的《论精神》,被看作是心理科学界的开创作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中,把精神划分成三种阶层--动物性精神、植物性精神和理智精神,理智精神占据最高阶层,并且只有人类才具备。他还将理智划分成主体理智和客体理智,客体理智具备整合经历的功能,它让生活中的所有事情照常开始,但是它不可以让人了解实质。从每个人的诸多经历中总结出实质,只能借助于主体理智,主体理智被视作思维的最高级模式。精神的主体理智替人们选定了最终目标,即隐德来希(entelechy)。隐德来希的作用是使世间万物按照一定的路径进步或者行动,直至彻底完成它的任务。我们可以通过本文发现,身为一名逻辑科学学者,亚里士多德替他的精神理论设定了最终目标,它等同于逻辑科学的道理--"亘古不变的促进者"。但是此亘古不变的促进者并代表神灵,而是代表逻辑学。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目标理论使哲学、心理科学和逻辑科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结语

逻辑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逻辑学论文第4篇

1.1“意义”与内涵以模型理论(model-theory)为基础的逻辑语义学试图用集合、函项这类纯集合论的概念去解释意义。由此,逻辑上所假定的语言表达式的内涵是否可以和意义等同起来,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逻辑语义学的理论基础是否牢靠。具体讲,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把它们同世界或世界中的实体相联系,这种联系有时具有复杂的形式。例如,一个谓词和世界中能够被它称谓的实体的集合相联系。如果要在逻辑语义学中避免假定抽象的、不可捉摸的实体,方法之一就是假设“如果一个人是讲表达式的外延,那么就可以避免讲表达式的意义”(Frege1980:134)。然而这样做就意味着必须把具有相同外延的非同义表达式(non-synonymousexpression)如“现任美国总统”和“奥巴马”看作是相同的,这就相当于把表达式的内涵和意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并不必然地包含着了解它的内涵,因为非同义表达式可能具有相同的外延。

反之,如果一个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内涵,也并不意谓着他一定知道这个表达式的外延,例如,我们完全了解表达式“是聪明的”的意义,可是并不确切知道谁是聪明的,谁是不聪明的。换言之,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必须知道两点:表达式的内涵和现实世界中的事实。这可以说是用内涵规定外延的尝试。用外延来解释内涵的概念可以把内涵看作一个“外延决定原则”(extension-determiningprinciple)(Allwood1977:183)。这个原则是一个考察可能世界并找出一个表达式外延的规则。然而,把内涵等同于从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项会产生很多困难。例如,模型论语义学(model-theoreticalsemantics)一般不会碰到这样的困难:假定有某些逻辑上可能的世界,在那里司各特(W.Scott)没有写《威弗利》,那么作为两个名词短语‘司各特’和‘《威弗利》的作者’的内涵的函项由于并不是对所有主目都有相同的值,因而彼此不同。然而,假如我们换一个弗雷格(1980:67)的例子:数学表达式“3+1”和“2+2”虽有相同的外延(“Bedeutung”)即“4”这个数,但有不同的内涵(Sinn)。隐藏在这背后意思是,“3+1”和“2+2”表现了获得相同结果的不同方式或程序。可是,如果像算术中对一个真值为真的语句所通常认为的,“2+2=3+1”是一个逻辑真理,那么“2+2”和“3+1”的值在所有逻辑上可能的世界里都是相同的“4”这个数。换句话说,表达式“3+1”和“2+2”相当于从可能世界到数的相同的函项,因此必然具有相同的内涵。概言之,如果我们把内涵理解为从可能世界到实体的函项,那么逻辑上相等的表达式就表现为具有相同的内涵。这一结论显然就不再支持弗雷格内涵是获得外延的途径的观点。学术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很多方法,比如,Car-nap(1947)认为,语言上的同义(linguisticsynonymy)不应该定义为模型论意义上的内涵同一,而是应该包括他称之为内涵同构(intentionalisomorphism)的某种较强的东西。如果某种“组合表达式”(constituentexpressions)具有相同内涵,并且它们也同样是由具有相同内涵的成分构成的,那么由这种组合表达式构成的语言表达式就具有相同的内涵。可以看出,这一观点接近于弗雷格用Sinn所表示的意思。

1.2“意义”与真值条件在语言学中,把意义转化为“真值条件”遭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很多从事语言哲学和逻辑学研究的人对“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一观点非常熟悉,然而,很多语言学家一听到“‘Snowiswhite.’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就立即表示反对并指出,“真同语言学研究毫无关系”,并且,“说明哪个语句是真的,哪个语句是假的,不是语言学家的任务”。这种反对事实上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语句的真值和一个语句的真值条件。说明一种语言中哪些语句实际上是真的确实不是语言学研究的任务;然而说明语句为真的条件,即这个语句在何种条件下是真的就须要考察语言的意义问题。如上文所述,假设我们把一个语句的内涵看作一种原则,依据这种原则,我们可以在每个可能世界中赋予这个语句以真值,并且希望我们的理论具有某种“心理实在性”,即语言表达式所描写的成分在某些方面与出现在语言使用者的心灵中的东西相对应。

如果事实如此,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赋值于一个语句以作为它的解释,以及在了解一个陈述(statement)的实际表述时我们所做的,这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任何相互关系。以语言表达式具有真值条件为基础,我们可以期望当听到一个陈述句时,就可以观察这个世界并对在这个世界中这个语句是真的还是假的进行考察。我们甚至还须要想象一下,当这个语句是真的时候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并且,如果我们认为说话人是值得信赖的,我们可以相应地改变我们所想象的世界的观念。这样,似乎在真值条件语义学(truthconditionalsemantics)中关于语句的解释和语句的了解过程之间并不是十分符合的。虽然如此,逻辑学家对这一点还是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其中,这两个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把可能的语言或语法作为抽象的语义系统来描写,因而符号是与世界的各个方面相联系的”,以及“关于心理的和社会的事实的描写,因而这类抽象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是由个人或人群使用的系统”逻辑语义学只讨论第一个问题,而关于语言表达式的运用问题则与它无关。按照Lewis的观点,“混淆”这两个问题“只能引起混乱”。当然也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并认为,相关研究只有从语言符号使用的研究中进行抽象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应该把语言作为联系符号和世界各个方面的一种系统来研究。事实上,逻辑语义学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怎样对一个简单表达式的意义进行解释;相关研究仍然沿袭了传统逻辑学中的观点,这就使得意义看似很抽象。然而逻辑语义学对传统逻辑的发展就在于,它对语义问题研究的推进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从简单表达式的解释获得复杂表达式的解释的方法。这可以说是形式对语言意义研究的最重要贡献。正因如此,“我们不应该希望逻辑语义学确切地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下雨了’这样的语句是真的;但是它能告诉我们在这个语句和它的否定‘没下雨’为真的各自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关系”(Allwood1977:188)。

2逻辑与自然语言分析

以对语言意义的形式转化为基础,逻辑学研究构造了形式语言,它是进一步分析自然语言意义的工具。随着谓词逻辑的局限性逐渐暴露,逻辑对于自然语言分析的适用性曾经一度遭到质疑,这直接导致了与形式逻辑相对立的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2.1作为工具的形式语言我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构造自然语言语句的逻辑具有“隐性特征”。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把只关注语句形式的演绎规则加以形式化,就不能用自然语言为这些语句构造这些演绎规则公式,而必须构造一种用以翻译自然语言的“形式语言/理想语言”(李洪儒2006:29)。弗雷格与罗素都曾明确提到,这就是创立形式语言的主要动机之一(Frege1980,Russel1995)。隐性结构的概念在乔姆斯基的转换语法中也很受重视,这是因为在转换语法里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间的区别对于构造转换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在乔姆斯基的“标准理论”(standardtheory)(1965)中,一个语句的深层结构是处在底层的语法结构,它决定这个语句的语义解释。标准理论所带来的语义研究热潮导致了生成语义学派的形成。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Lakoff,McCaw-ley,Postal,Ross等。这些学者认为,语句的深层结构同它的“语义表现”(semanticrepresentation)(Lakoff1987)是相同的。这种“语义表现”与谓词逻辑中的公式非常相似。进一步讲,Lakoff等人所提出的“语义表现”和“语义解释”具有显著区别。一个语义表现是显示一个语句的意义的方式,而不是意义本身。因此,一个语义表现实际上往往是使用另一种语言的表达式。特别是当我们把谓词逻辑中的公式看作英语或其他人类语言的表达式的语义来表现的时候,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些表现也是一种具有自己的语法和语义的语言———谓词逻辑语言中的表达式。换言之,同语义表现和表层结构形式有关的规则必须由解释语义表现的规则来补充。由于把语义表现没有歧义看作区别语义表现和表层语法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我们可以说,当我们提供语义表现而不管它们的实际语义到底是什么的时候,一种无歧义的语言就被创造出来了,这种语言不是为一个语句提供语义解释的最后结果,而仅仅是中间的一个必要的步骤。因此,应该遵循的过程是“语法结构———无歧义语言中的表达式———语义解释”。此处可能产生的疑问是,中间步骤是否完全必要,我们为什么不能用“语法结构———语义解释”的简单模式来代替。

事实上,语义解释规则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而使一个语句具有不同的输出。对于中间步骤这一问题,可以提出几种可能的解释,比如,语言表达式的语义分析要求能够建立形式演绎规则(Carnap1947)。本研究认为,使用一种无歧义语言从根本上是因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某种论及语义解释的方法,从而必须构造一种无歧义的语言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是因为“语义表现”或无歧义语言中的表达式仅仅是一种具有辅助作用的工具性设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地位。在使用这种形式语言时,我们须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无歧义语言的语法范畴,即“语句”、“谓词”等,和语义解释的范畴,即“命题”、“属性”等概念混为一谈。在后来的逻辑语义学研究中,把形式语言作为赋予英语语句以语义解释过程中的一个中间步骤,这已经被蒙塔古在他的一些论文中所验证并使用。在他的著作中,无歧义的形式语言的辅质,即工具性被十分清楚的展现出来。

2.2谓词逻辑的局限性自然语言研究的不断发展引出这一问题,即由谓词逻辑所构成的形式语言作为辅助自然语言分析的语义模式并不完善。因为一阶谓词逻辑常常被看作一种古典的逻辑系统,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对自然语言中的某些区别在谓词逻辑中有无相应的体现作出判断,并且进一步思考这些区别是否具有语言意义上的相关性。相关研究早已发现,只有少数自然语言的“语句联接词”(并列连词)和“量词”(数词、表示量的形容词等)可以直接翻译到谓词逻辑中。并且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对“所有女孩子都是漂亮的”这类语句的形式化始终存在着一些疑问。其中主要有,自然语言的主要词汇类别(名词、形容词和动词)之间的区别没有在谓词逻辑中得到确认;专有名词被译为个体名词;普通名词、形容词和动词则合在一起作为谓词。有些逻辑学家和生成语义学的支持者主张,这既是谓词逻辑的一个优点,也是传统语法的一个缺点。然而词汇类型显然是在语义上具有相关性的。怎样才能掌握它们中间的区别,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此外,普通名词的次类(可数名词和物质名词)在谓词逻辑中也没有对应的部分。一般来说,带有物质名词的语句很难用谓词逻辑的语言加以公式化,例如:①GoldisscarcethesedaysbutIboughtsometoday.还有一些词类在逻辑中甚至完全没有相应的部分,如从属连词、介词以及各种副词等。除了语义相关的词类对应上的空缺,谓词逻辑最严重的局限大概就是它只能讨论直陈句,命令句和疑问句则完全排除在系统之外,因为这些类型的语句在言语活动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它们不是用来传达关于世界的知识的。

虽然逻辑学领域相关研究已经作出了建立“命令逻辑”和“问题逻辑”(Montague1974)的努力。但是,相关研究在如何正确处理这些语句的类型上产生分歧。有些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认为,把这类语句作为特殊类型的直陈句是可能的,并且,这种尝试将有可能赋予这些语句以真值条件。一个广为流传的理论与“假说运用”相关。按照这一理论,所有语句都应该有底层结构,在底层结构中最高级别的从句(clause)是说话人说出的关于他正在进行的言语活动的一个陈述;例如,一个命令语句可能具有底层结构“我命令你S”。然而,陈述句的意义就是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所了解的意义,有些很难解释其真值条件。例如,很难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虽然②a里的一个语句可能是真的,同时②b是假的,但是二者还是在意义上有明确的区分。②a.这只玻璃杯是半空的。b.这只玻璃杯是半满的。另外,还有人提出直陈句语义的哪一方面可以看作真值条件也是存在分歧的。我们可以提出③和④这类表示价值判断的语句,而这类语句通常无法判断真假。③没有结婚而发生性关系是不道德的。④弥尔顿是一位伟大的诗人。虽然谓词逻辑具有诸多局限性,但是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现在仍然力求扩展谓词逻辑,或者建立更加适用于作为自然语言的语义模式的其他系统。当然,对于他们的工作到底能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以及逻辑语义学的基本概念是否适宜于处理自然语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3自然语言逻辑研究“语言逻辑”一词最早出现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只是前期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逻辑主要针对理想语言而言,并不是此处所讨论的“自然语言逻辑”。目前,学术界普遍把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蒙太格语法作为自然语言逻辑诞生的标志,这大概是因为蒙太格在范畴语法的基础上,采用模型论方法构造自然语言的语义解释,开创了全面系统运用现代逻辑工具研究自然语言的方向,即自然语言的形式语义学研究方向。也有学者认为(夏年喜2004),最先明确提出建立自然语言逻辑的是美国当代语言学家Lakoff在Lin-guisticsandnaturalLogic(1989)一文指出,“自然逻辑,一种为自然语言建立的逻辑,其目标是表达所有可以在自然语言中加以表达的概念,说明所有可以用自然语言做出的有效推理,而且结合这些对所有的自然语言进行适当的语言学描述”。然而,无论以哪位学者的研究为开端和标志都不可否认的是,运用现代逻辑工具研究自然语言在逻辑学界、语言学界已成为一种时尚。由于和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形式语义学已经处于逻辑学、语言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研究的交汇点。这使得自然语言逻辑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实用价值。在形式逻辑不断受到质疑的同时,逻辑学界和语言学界共同展开对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因此可以说,“自然语言逻辑是逻辑学和语言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产物,是介于现代逻辑和形式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既不同于通常意义下的逻辑学,不属于纯逻辑;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下的语言学,不属于纯语言学。但它蓬勃发展的态势、强劲的生命力,却是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其他分支所不能比拟的”(夏年喜2004:28)。目前,关于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成果。就国内学术界而言,首先提出研究自然语言逻辑的是周礼全先生。在他的倡导下,一批学者埋头于相关研究并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如马佩(1987)《语言逻辑基础》、胡泽洪(1991)《语言逻辑与言语交际》和(1995)《语言逻辑与认识论逻辑》、张惠民(1995)《语言逻辑辞典》、周晓林(1999)《自然语言逻辑引论》。邹崇理(1995)《逻辑、语言和蒙太格语法》、(2000)《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和(2002)《逻辑、语言和信息》不仅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外自然语言逻辑,尤其是逻辑语义学的研究成果,而且还尝试性地对汉语时态范畴做出形式语义学处理。

3结束语

逻辑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逻辑性哲学、逻辑观点批判

逻辑性作为表征思维项目思维能行性的一般性特征,提供了判别思维项目理论价值的重要。基于这一方法,可以简明地通过在缘起依据方面的公认,项目要素的构成及施用具有的规范约定,项目作用范围在现有条件下的周全覆盖,以及项目要素及其演进的相互一致,直接判断一项思维项目的程式可靠性。

一、唯心论的倒错

如所周知,唯心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天”是“百神之大君”、“万物之祖”,南宋的陆九渊提出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柏拉图的“理念”说,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等等。尽管有主观唯心论与客观唯心论的形式区别,但本质根源基本相似1。以下就英国哲学家贝克莱,在其《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提出的关于万物本原的著名命题“物是观念的集合”,借助逻辑性判别进行:

由于贝克莱并没有给出本命题中各观念的特殊含义,因此其含义也就只能是默认的通行含义。“物”当然是指世界万物,而且应当包括“观念”的主体;“观念”只能是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个具体的人的观念,或者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观念,或者不仅仅包括人类而且包括神作为整体的观念——基于宗教观念的存在。

“集合”则是汇集、凝聚。从缘起契合性来看,贝克莱在引入这一命题时,没有依据其他命题,因此,该命题的缘起应当属于基于直觉的创设。而命题自身的复杂性,直觉的肯定或者直觉的否定,并没有强劲的说服力,这也正是唯心论之所以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更为透彻、简明地考察其逻辑性,就需要根据逆否性进行识别。

考察“物是观念的集合”,这里的“观念”,首先,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念,否则,当该个人不存在时,“物”也随之不存在,这显然过于荒谬;其次,这里的“观念”也不可能是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观念,各类非常确凿的证据已经充分显示,人类的历史远远低于界的历史,换言之,人类及其观念产生之前,自然之物已经产生了,要让尚未产生的观念去产生业已产生的物,也显然过于荒谬;最后,这里的“观念”只能来自神的观念,也即“贝克莱的整个形而上学都建立在上帝存在的基础之上”2——这正是各类唯心论不能在人类的基础上找到自圆其说的理论依据,而不得不最终归于神的帮助的根本原因。

然而,认可这里的“观念”来自神的观念,将面临新的更严重的:由于现实世界的“物”显然包含各种丑陋、邪恶的物,如果这些包含丑陋、邪恶的“物”是来自神的观念,则意味着神的观念包含丑陋、邪恶——那么,“神的观念包含丑陋、邪恶”这一论断是任何信奉神的人所不能接受的,也必定是“被任命为爱尔兰南部的克罗因的主教”3的贝克莱所史料不及的。简言之,贝克莱的主观唯心论导致与自身一贯认可的信念相逆否,因而是缺乏逻辑性的。

二、唯物论的罅漏

与唯心论有多种表现形式相似的是,唯物论观点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中国春秋时期的管子“水者万物之本原”说,或者如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泰利斯“把水解释成是一切事物由此产生和构成的基质”说4,尽管形式上存在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或机械唯物主义以及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分,而根本观点都是: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物质是不依赖于精神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

目今流行着的唯物主义主流观点尤其主要在中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主要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哲学思想,并经由列宁及俄国其他哲学者加以系统化(以下统称苏俄唯物主义)。苏俄唯物主义最杰出的创建是:由列宁对物质概念给出了人类哲学历史上称得上最明确的概括;而最致命的缺陷则是将世界的组成过度抽象到近乎简陋的地步,并且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哲学思想的严重偏离——并且这一偏离甚至直接导致了中国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以下简称中国唯物主义)的囫囵吞枣式的照搬继承。其偏离点主要表现为:

恩格斯基于某种原因(注意其叙述上的改动,这种改动应当不是偶然的或疏忽的),在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后5,在具体划分哲学阵营时说“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6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7。

而苏俄唯物主义则在断言“我们所接触的一切现象,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物质现象,即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的现象(如外部世界的事物和过程);一类是精神的、观念的现象,即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的现象(如我们的感觉、思想等等)”后,认为“凡是承认物质第一性的哲学家,就是唯物主义者”8。

不难看出,恩格斯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划分哲学阵营的,而苏俄唯物主义则采取了较为简单化的处理——中国唯物主义的观点与之一脉相承9,以下仅以苏俄观点为例进行说明。毕竟“自然界”的本原性远远丰富于“物质”第一性,后文将看出这一偏离的重大差别。

问题的关键是,所有唯物主义关于世界分为存在与意识或物质与精神的根本性划分是逻辑不完备的,或者简单地说,上述划分存在过于粗略的严重遗漏。具体表现为至少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物中的“小孔成像”、海市蜃楼产生的影像,蓝天、白云在水面上的倒影,很显然,这类影像首先不可能属于人类(或类似人类)意识、精神范畴,并且也不应该属于物质范畴,毕竟这些影像只是临时甚至偶然存在的现象10。

二是关于空间、时间的归属问题。关于空间,唯物主义的一般理解为“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11,这样(暂且撇开该观点是否存在问题),既然是物质存在的形式,自身也就不可能属于物质范畴了。然而,空间又显然不可能属于精神范畴。对时间而言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简言之,苏俄唯物论将世界过于简单地划分为“一类是物质现象”和“一类是精神的、观念的现象”,直接违背了既备性因而是缺乏逻辑性的。

三、不可知论的自我删除以及相对主义的自我否定

如前所述,“不可知论”的典型论点是“人心也不能经验到知觉和物象的联系”,如果要接受这一论断,则势必导致接受者对该论断自身也不能“经验”的结论,也即已经直接构成了自身观点不能够备接受的否定结论。换言之,“不可知论”在作出一论断后又演化出了直接否定自我的论断,从而违反了逆否性原则。类似的,极端的相对主义思维也是自我否定的。如所周知,其典型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A、古希腊辩证法家赫拉克利特提出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B、以及他的学生克拉底鲁提出的人“连一次也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C、其极端表现则是“一切都是相对的”。

对于A类观点,按其思路,如果“河”在“两次”是不同的,同样也应当根本就没有“人”存在“两次”的概念,因此原观点已经自我否定了。因此,赫拉克利特的学生克拉底鲁敏锐地感觉到了老师的不完全,而加以再彻底为B。然而,如果按照B类的“连一次也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思路,则又应当根本不存在“同一条河”的概念,这样B类也已自我否定了。而C类观点,如果作为命题成立,则显然其本身就是绝对的。因此,极端相对主义思维是缺乏逻辑性的。四、传统逻辑学的缺失

如所周之,传统逻辑学,主要是指自亚理士多德的逻辑体系为核心的,以真、假二值为判断(命题)取值的普通逻辑。亚里士多德在初始构造逻辑学框架时,没有专列篇幅对判断亦或命题12的“真假值”以及“真假”本身进行严格定义性的论述。他在其《范畴篇》中首次提到“真假”时说13:

所有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被看作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

这似乎应当看作是,他对判断仅取“真假”二值的逻辑“必然”性的公设前提。

但是,在《解释篇》中,他也分别指出:

因为“菲罗的是”这样的表达,既不能构成一个真实的命题.也不能构成一个虚假的命题。“菲罗的不是”也同样如此。14

……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15。

关于现在或过去所发生事情的判断.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必然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无论是关于普遍的全称命题,还是关于个别的单称命题,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但适用于普遍的非全称命题则并不一定是这样。

但关于将来事件的单称命题则有所不同16。

这一系列观点应当看作亚里士多德业已注意到对真假概念的使用,并非可以无条件的全盘套用,而是有其自身特定范围的,尽管那样的“范围”未必经受得起严格深入的区别性推敲。比如,“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也例外“并不一定是这样”,以及“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前者隐含了亚里士多德对并非“全盘真假二值”的预留,尽管他以后一直也未再细究;而后者隐含了亚里士多德对其未加严格定义的“真假”与“命题”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含混。因为后者将难以摆脱这样的循环:

要对命题的真假进行判断,必须先对什么是命题进行认定,而要对命题进行认定,又必须先判明该命题属于“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而既然判明该命题属于“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正是原先对命题进行判断的主旨。

换言之,判断的逻辑取值必须完全包括判断各种可供选择的取值,也即判断的取值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还可能是介于两者之间(“不真不假”或“既真也假”等等情形,以下简称“介”)。传统逻辑的真假二值性至少并没有包括“难以确定或真或假”、“不真不假”、“既真也假”或“既假也真”等介类情形(其后三项被矛盾律和排中律否决了);然而,而现实世界中理论与实践都明确存在不真不假、又真又假的现实情形,如北方的传统食品“糖葫芦”,要说“串糖球的杆在糖球里”和“串糖球的杆不在糖球里”既可以说都是对的,也可以说都是错的。简言之,由于传统逻辑的核心之一判断的取值采取了过于简略的真假二值,而严重违背了现实存在的选择性,因而是非既备的,或者说,传统逻辑自身是缺乏逻辑性的。

1另见拙作“论意义的世界本原”;客观唯心论的非逻辑性说明大意:“理念”、“(绝对)精神”如果是来自人类,则与人类产生的史实冲突;如果来自神则与本文的类似;如果是超越一切其他存在的世界本原,则由于作为原初构想又缺乏唯物论的直觉证验,从而在契合性上低于唯物论。

2[美]J•O•厄姆森著,曹秋华译,《贝克莱》,中国科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100页

3[美]J•O•厄姆森著,曹秋华译,《贝克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128页

4[德]E•策勒尔著,翁绍军译,《古希腊哲学史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28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1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220页

8苏联科学院哲学所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959年7月,3页

9各种流行的哲学教材、论著及辞典都持有与俄国唯物主义的“第一性”观点相同的说法,参阅:1、商孝才、杨启辰、门忠民等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4页;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卷II,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8月,1150页。

10但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列宁的物质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感觉到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则该类影像又似乎是物质的;因此,这也可以说是列宁物质定义存在不足之处的一个注脚。

11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47页。

12参阅:袁方文,“判斷(I)及其邏輯施用規律”,香港哲学人文学会《人文月刊》,2003年11月号,总第119期

13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页。

14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页。

逻辑学论文第6篇

江怡在《维特根斯坦———一种后哲学的文化》一书中这样写道:“所谓静态分析,是追求本质的这项的共同要求。无论是逻辑的分析,还是各种理论的分析,都需要语言和世界以静态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以便我们能用理论和概念加以整理和概括。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时期,就是采用的这种静态分析的方法。因而,他的《逻辑哲学论》第一句话为‘世界就是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也就容易理解了:这是他思维方式的要求。”“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他明确指出了不变者。与之恰恰相反,易学不以静态的眼光看待世界,而是采用了比附推理取象的方法,将万物看做阴阳交变而生。“唯变所适”。汉代大儒郑玄注《易》时说:“易一名而含三义。易简,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3]《系辞下》中也说了变易之道:“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爻象随六爻变化,在六位之间变动不止,上下往来没有固定的常规,刚柔阴阳相互变易,不可以(也不可能)确定一种不变的纲要,人们要适应的只有变化。维特根斯坦又在书中写道:“对象是简单的。”“每一个关于复合物的陈述可以分解为关于其各组成部分的陈述,分解为完全地描述该复合物的一些命题。”“正是诸对象构成这种不变的形式。”“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是对象的形式。”“我们给自己建造事实的图像。”维特根斯坦断言“对象是简单的”,其意在于说明:一切复杂的复合物都可以分为不可分的部分,即绝对简单的对象,这样才能对其准确描绘。与之相应,易学中也给八卦、六爻划定了空间、时间和颜色等属性。《说卦》中就专门对各卦所代表的方位、物象、属性等作了阐述。从天地到人身,无不有象。如:“震,东方也……巽,东南也……离也者,明也。万物皆相见,南方之卦也……乾,健也。坤,顺也……乾为马。震为龙。巽为鸡……兑为泽、为少女、为口舌……为妾。”而《周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借物用喻时,初爻之辞多取象于下:如《乾》初九爻辞:“潜龙勿用。”《坤》初六爻辞:“履霜坚冰至。”《既济》初九爻辞:“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未济》初六爻辞:“濡其尾,吝。”以上四卦爻辞分别有“潜”“履”“轮”“尾”,都取象于下。上爻之辞多取象于上,如《乾》上九爻辞:“亢龙有悔。”《坤》上六则说:“龙战于野,其血玄黄。”《既济》上六爻辞:“濡其首,厉。”《未济》上九爻辞:“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四卦爻辞分别有“亢”“首”都取象于下。六爻也从初到上有不同代表,如初为地,上为天,五为君,二为臣等等。但易学的这种比附推理取象法也让人难以确定卦象所指代究竟为何,加之卦爻辞词意含混,导致书、言、意三者的关系颇为微妙。《逻辑哲学论》中认为“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世界分解为诸事实”与传统哲学家不同,维特根斯坦把世界看做事实的总体。甚至不顾“唯我论”之嫌,从个体的死亡角度提到了“世界的终止”。“同样地,在死这一点上,世界不是改变,而是终止。”通行本的《序卦》中则对六十四卦的排序,按照一定的发展变化原则,从乾坤至未济,进行了一定的推演:“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除天地(乾坤)外,屯、蒙……未济等卦都代表了某种事物的某种状态。但特意以未济结束,更是表明了变化的无穷无尽。一静一动,尽显旨趣不同。因为静,就可以分而析之,从容层层剥笋,详细论证;因为动,就需要把每一卦都与其他六十三卦联系起来,从整体角度阐发易理。维特根斯坦力求准确描述可说之物,给人一个清晰的世界;易学则因比附取象造成的模糊结果,虽有易简之义,但要让人确认其意,实为不易。

二、语言的界限

维特根斯坦认为可说的只是自然科学命题,除自然科学之外的所有命题,伦理学、美学等都是是超验的,即不可言说的。在《逻辑哲学论》前言中说:“因此本书想要为思想划一个界限,或者毋宁说,不是为思想而是为思想的表达划一个界限:因为要为思想划一个界限,我们就必须能够想到这界限的两边(这样我们就必须能够想那不能想的东西)。因此这界限只能在语言中来划分,而处在界限那一边的东西就纯粹是无意义的东西”。维特根斯坦以语言为界,为思想的表达划了一个界限。并提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方法。“哲学中正确的方法是: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就不再说什么,而且一旦有人想说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立刻就向他指明,他没有给他的命题中的某些记号以指谓。虽然有人会不满意这种方法———他不觉得我们是在教他哲学———但是这却是唯一严格正确的方法。”“哲学将通过清楚地表达可说的东西来指谓那不可说的东西。”而且在他看来,那些无法用语言准确描述的(不可说的)东西更为重要,面对那些问题,必须沉默无言。在罗素为《逻辑哲学论》所作的序言中,罗素指出,维特根斯坦认为“不能说关于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任何事情,能够说出的必须是关于世界的有限部分。”因为“只有假如我们可以处在世界之外,也就是说,假如世界对于我们已不再是整个的世界时,我们才能谈论关于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事情。”易学则不然。六十四卦,每卦六爻。被划分出了天道,人道,地道。初爻、二爻为柔刚,为地道;三爻、四爻为仁义,为人道;五爻、上爻为阴阳为天道。天地人同为三才,三才合起来,方能成为一个卦。人正处于天地之间,但易学并没有否定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可能,并不认为人不能把世界看作一个整体来讨论。维特根斯坦自己在前言中概括的《逻辑哲学论》的全部意义:“凡是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得清楚;对于不能谈论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很清楚,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伦理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我们觉得,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学问题都已得到解答,也还完全没有触及到人生问题。当然那时不再有问题留下来,而这也就正是解答。”维特根斯坦把伦理归于不可说的范围。易学中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象传》(大象)则由卦象推及人事,伦理色彩极为浓重。六十四卦之大象(对卦象的解释),无一不是由卦的自然表象推导出人应如何。如乾卦:“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艮卦:“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小过:“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未济:“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从《象传》角度而言,伦理显示于天地万物万象之中,万物都在告诉人处于何种境况应该如何如何。伦理虽然可说,但《系辞》中也有“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使明白卦象的意义,但言意之间有一定距离,卦象的意义如何完整表达。

三、沉默与得意忘言

“我的命题应当是以如下方式来阐明作用的:任何理解我的人,当他用这些命题为梯级而超越了它们时,就会终于认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可以说,在登上高处之后他必须把梯子扔掉。)”维特根斯坦借“登上高处之后他必须把梯子扔掉”的比喻否定了语言在伦理等命题上的表达可能;易学家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说出了“得意忘象”、“得象忘言”之法。“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然则,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然则,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

逻辑学论文第7篇

[2]在2006年10月,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于南京大学举行,由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逻辑学会、江苏省逻辑学会主办,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承办,由南京大学张建军教授负责,参与学者百数十余人,规模盛大。会后并将论文与大陆顶尖至学术刊物《哲学研究》专刊发表,是非常成功的一次会议。2006年10月28-30日,“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在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南京大学哲学系与中国逻辑学会及江苏省逻辑学会联合主办、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承办、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与西南大学逻辑与智能研究中心协办。这是继2002年6月在台湾大学召开“首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后第二次逻辑学盛会,来自大陆、台湾和香港60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13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会议。在大会开幕式上,南京大学副校长张异宾、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张家龙、江苏省逻辑学会会长张桂岳、台湾哲学会创会会长林正弘、南京大学逻辑所所长张建军先后发表讲话,充分肯定了逻辑学者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意义和本次会议的历史地位。与会学者围绕如下主题展开了热烈、融洽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第三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2006年10月在南京大学召开“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后第三次逻辑学盛会,来自祖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28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6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了会议。台湾哲学会创会会长林正弘教授、阳明大学心智哲学研究所所长洪裕宏教授、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张家龙教授、南开大学崔清田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希望两岸逻辑学者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振兴中华逻辑事业。中国逻辑思想史的考察和研究在我国学界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本次会议上,中国逻辑思想史研究的元理论与方法论问题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南开大学崔清田教授在题为“关于张东荪的‘逻辑与文化’”的主题演讲中,揭示了张东荪“逻辑与文化”思想的核心:“把逻辑当作文化的产物,用文化来解释逻辑”,探讨了张东荪围绕这一核心思想所阐发的四个问题:研究和说明包括中国逻辑思想在内的中国思想特性的方法、制约逻辑发展的基本要素、逻辑的唯一性和特殊性以及中西逻辑的差异。

第四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2009年7月30日,“第四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在香港浸会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通识科及伦理学文学硕士课程和香港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联合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室和中国逻辑学会协办。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30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6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了会议。

第五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逻辑学论文第8篇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

逻辑学论文第9篇

关于命题,初中的定义是:判断一件事情的语句叫命题;高中的定义是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叫命题.这两个定义都不严格.两个定义中使用的“判断”一词,与语文中通常的意义不尽相同.在逻辑学上,它的意义是:判断是对客观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判断有真有假.所以,初中和高中的两个定义在意义上是完全相同的:命题是这样一个语句,这个语句能够判断真假.例如语句“4的平方根是2”,作为一个判断,它是错误的,所以它是命题,是假命题.

2关于“或”、“且”的含义

复合命题“p或q”与“p且q”是用逻辑联结词“或”与“且”联结两个命题p与q,既不能用“或”与“且”去联结两个命题的条件,也不能用它们去联结两个命题的结论.

例1(1)已知p:方程(x-1)(x-2)=0的根是x=1;

q:方程(x-1)(x-2)=0的根是x=2,

写出“p或q”.

(2)p:四条边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q:四个角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写出“p且q”.

错解:(1)p或q:方程(x-1)(x-2)=0的根是x=1或x=2;(2)p且q:四条边相等且四个角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分析:(1)(2)两题中的p、q都是假命题,所以“p或q”、“p且q”也都是假命题,而上述解答中写出的两个命题却都是真命题.错误的原因是:(1)联结了两命题的结论;(2)联结了两命题的条件.

正确的答案是:

(1)p或q:方程(x-1)(x-2)=0的根是x=1或方程(x-1)(x-2)=0的根是x=2.

(2)p且q:四条边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且四个角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这两个命题都是假命题.

但是,在不影响命题真值的情况下,又可省略第二个命题的主语,这是符合语言习惯的.

例2已知p: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

q: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

写出“p且q”.

解:p且q: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且(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垂直.

这个命题中括号内的部分可以省略.

文[1]中“4的平方根是2,或4的平方根是-2”,就不能简写成“4的平方根是2或-2”.

3关于“非”的含义

“非”的含义有下列四条:

3.1“非p”只否定p的结论

“非”就是否定,所以“非p”也叫做命题p的否定,但“非p”之“非”只否定命题的结论,不能否定命题的条件,也不能将条件和结论都否定,这也是“非p”与否命题的区别.所以欲写“非p”应先搞清p的条件与结论.

例3p:有些质数是奇数.写出“非p”.

错解:有些质数不是奇数.

分析:因为p是真命题,所以“非p”应为假命题,上述命题不假,故答案错.错误的原因是对p的条件与结论没有搞清楚.这个命题的条件是“质数”,结论是“有些是奇数”,正确的解法:先将p写成等价形式,质数有些是奇数,“非p”:质数无奇数.

不是用“不”否定“是”,而是用“无”否定“有些是”.

例4p:方程x2-5x+6=0有两个相等的实根.写出“非p”

错解:方程x2-5x+6=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根.

分析:命题p的条件是“方程x2-5x+6=0”,结论是“有两个相等的实根”,所以“非p”应否定“有”,而不能否定“相等”,所以“非p”应为:方程x2-5x+6=0没有两个相等的实根.

3.2p与“非p”真假必须相反

例5写出例1(2)中命题p的否定“非p”.

错解:非p:四条边都相等的四边形不是正方形.

因为p是假命题,“非p”必须是真命题,而上述命题也是假命题,所以上述命题不是“非p”.

正确答案为

“非p”:四条边都相等的四边形不都是正方形.

“是”的否定有时为“不是”,有时为“不都是”,要视“是”的含义而定,此例的“是”,其含义是“都是”,故其否定为“不都是”.

3.3“非p”必须包含p的所有对立面

逻辑联结词“非”相当于集合在全集中的补集.假定p与“非p”的结论所确立的集合分别是A、B,则A、B必须满足A∪B=U(全集),A∩B=Ф.“非p”的结论必须包含p的结论的所有对立面.这一点如果不注意,使用反证法证题时就可能发生错误.因为反证法的理论依据是欲证p为真,可证“非p”为假,如果“非p”不包括p的所有对立面,反证法就站不住脚了.

例6p:方程x2-5x+6=0有两个相等的实根.写出“非p”.(与例4相同)

正像写一个集合的补集必须先搞清全集一样,这个题目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因为实系数一元二次方程的解的情况有三种,任何一种的否定都应该包含另外的两种,所以p的对立面是“方程x2-5x+6=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根或无实根”.但“非p”不能这样写,而写成等价形式:方程x2-5x+6=0没有两个相等的实根.

3.4“非p”必须使用否定词语

写“非p”时还要注意,必须使用否定词语对正面叙述的词语进行否定.

例7p:方程x2-5x+6=0有实根.写出“非p”.

错解:方程x2-5x+6=0有虚根.

尽管“虚”是对“实”的否定,但“虚”不是否定词,“方程x2-5x+6=0有虚根”仍是简单命题,正确答案为:方程x2-5x+6=0无实根.

4给定一个复合命题,写出构成它的简单命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例8指出构成下列复合命题的简单命题:

(1)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

(2)4的平方根是2或-2;

(3)方程(x-1)(x-2)=0的根为1或2;

(4)四边相等且四个角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解:(1)p:实数的平方可能是正数;

q:实数的平方可能是0.

注:因为实数的平方只有正数或0两种情况,所以由p、q构成的“p或q”中,“可能”一词就可省略而成为“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文[1]中认为它是简单命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样,后三个小题的答案为:

(2)p:4的平方根可能是2;

q:4的平方根可能是-2

(3)p:方程(x-1)(x-2)=0的一个根是1;

q:方程(x-1)(x-2)=0的一个根是2.

(4)p:四边相等的四边形可能是正方形;

q:四个角相等的四边形可能是正方形.

在由p、q写“p或q”、“p且q”时,有些词语可以省略,反过来由“p或q”、“p且q”写p、q时,省略的词语必须补上.而由“非p”写p时,必须先搞清“非p”的条件和结论.

结束语:命题的结构问题是很复杂的,中学只研究结构简单的命题,本文的一些观点只是笔者的一点教学体会,不当之处,欢迎同行专家指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