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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07 01:30:23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1篇

一、装备制造业商会基本情况

商会成立后,实行每双月开展一次联谊活动的方式交流信息,增进感情,互相激励,提振信心,资源共享。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从走访情况看,2012年我县装备制造行业企业能够直面经济大环境的不利影响,克服资金和市场的制约,保运转抓创新,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

1、汽车零部件企业受到一定影响较,福漫产销有所下降,天阳生产平稳,正在谋划改制;

2、电力机具生产企业整体形势较好,拥有大客户群的兰兴和旭德隆产销平稳,永恩有产销量均有两位数增幅;

3、煤机配件企业前三季度产销两旺,四季度以来比较低迷,万兴、润能、杨垒煤机厂增幅9月份以前曾一度倍增,中业、鑫源、煤矿机械等重点企业形势整体较好;中业、润能、煤矿机械等修建了新车间,筹划了新项目。

4、铸造企业小件市场需求较好,万隆产销良好,并开展了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扩大规模;以凤铸为代表的大件生产企业缺乏订单,产销降幅很大;

5、电力设备企业基本稳定,中原电器运转正常,成为了国电合格供应商,现正在与南网洽谈,并有希望被国电公司并购;

6、农机配件及农机具生产企业稳中有升;林泉、合鑫开发的怀药、花生等新型机具颇受欢迎,正在积极争取国家农机补贴;东鑫生产较稳,新开发的玉米收割机械市场看好;

7、包装机械受影响较大,订单完成后合同方迟迟不提货,库存压力较大;

另外,福沃等新办企业受市场影响未能正常运转。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货款回笼非常缓慢,资金压力很大,已经影响到下一步的正常运转;

2、融资成本较高,当前金融企业大多要求生产企业在担保公司取得信贷规模和份额;比如,东鑫公司与**交行谈好300万的意向,但因担保公司只给其出具200万的规模,致使未能完成融资。

3、库存压力非常大,大多企业库存都超千万元,宇航包装库存近4千万元;

4、与大企业合作较为困难,因种种原因不少企业特别是煤机配件企业错失了与大型煤业集团合作的机会,现在依靠个人感情维系合作关系,一旦大集团人事发生变故,后果不可想象。中原电器虽有被国电并购的希望,但由于企业规模与国电的意愿差距较大,困难重重。

5、有的企业(如天阳)受用工因素制约生产线没有全部开工,有的铸造企业甚至采取重复回炉的方式挽留熟练工人。

四、企业的意见建议

1、希望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设法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资金;

2、建议政府划定县财源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或者说应该为那些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全力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

3、建议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在集聚区划定装备制造工业园,在土地上给予最大优惠,让区外企业的搬迁成本能降到最低;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2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3篇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4篇

关键词:质量事件 质量事故 管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概述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规定了核电营运单位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建造阶段事件,但只给出了几项事件报告准则,没有“质量事件、事故”的概念,而国内各核电项目由于各自的项目特点及背景等情况不同,对质量事件、事故的定义、分级原则、报告方式、管理范围、管理深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核岛是“总承包,中外联合管理”模式,常规岛&BOP及送出工程 为“业主负责、委托管理”,项目参建单位多、接口复杂、管理流程长、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质量意识各不相同。如何在确保各级管理者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项目建造中的质量问题信息、处理进展状态、并及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有关信息向监管单位报告的情况下,又能在已确定的项目管理模式下,有效地按照质量保证分级的控制原则,合理确定业主对质量事件、质量事故管理范围和管理深度,是重点考虑的问题,主要原则为:

――质量事件、事故分级应具体明确,便于实施;

――质量事件、事故报告方式应确保质量问题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质量事件、事故调查组织职责应明确,确保调查效果;

――调查组组织独立,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积极倡导核安全文化,调查行为开放、透明;

――开展经验反馈,确保纠正措施闭环管理。

3 海阳项目质量事件、事故管理的具体实施

3.1质量事件、事故分级

通过参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20日颁发的《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结合国内同行管理实践,并在广泛征求现场工程管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的意见下,海阳项目以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为基准,来划为“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定义为由于行为人能力的局限性或行为的不恰当性等因素,引发了质量问题,并导致的一定数量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失的事件。根据造成的工期影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质量事件分为3个等级:未遂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件和重大质量事件。

“质量事故”则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定义为“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各级质量事件与事故的判定准则如下表:

3.2质量事件、事故报告

为确保业主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现场质量状况,要求相关单位在事件或事故发生后以“口头通告”和“书面通告”的方式报告事件、事故进展。各级质量事件、事故报告要求如下:

对于未遂质量事件,承包商无需立即上报,只需在月度质量事件清单上体现。

对于一般质量事件和重大质量事件,工程管理单位需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口头通告业主,并在质量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质量事件/事故报告单》进行书面通告。

对于质量事故,工程管理单位需在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口头通告业主,并在18小时内填写《质量事件/事故报告单》进行书面报告。《质量事件/事故报告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质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公司;事件的简要描述;预计事件将造成的结果;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已采取的行动等。

3.3质量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1)对质量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分工

根据海阳项目管理模式,确定调查分工职责如下:

对于质量未遂事件,如属于责任公司内部事件,不涉及外部接口问题,则由责任方自行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需形成纸质文件,以备查验,无需上报;当质量事件涉及承包商之间的接口时,由其共同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协调。

对于轻微和一般质量事件,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应形成报告,逐级上报。当质量事件涉及核岛与常规岛及BOP之间的接口时,由业主协调。

对于重大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由业主安全质保组织,工程部、技术部等部门参与成立调查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配合。

2)调查报告

为尽快掌握调查结果,我们要求质量事件、事故在15天内完成调查,工程管理单位在调查完成后3天内通过正式信函方式上报至业主。对于特殊情况的,如涉及技术问题需要进行评审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0天。

――质量事件、事故报告的内容一般涵盖以下方面:

――质量事件、事故发生项目或单位的概况;

――质量事件、事故发生经过和事件、事故救援情况;

――质量事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件、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质量事件、事故对将来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分析评价;

――质量事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质量事件、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质量事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外,为确保调查结论充分有效,也为后续经验反馈活动的开展和质量改进,要求质量事件、事故调查报告必须附具有关文件支持材料。

4 总结与思考

海阳项目工程建设已全面进入施工高峰期,施工面大,施工交叉接口多杂,现场土建施工、焊接等工作中,由于施工技术人员不熟悉质量保证要求和中美标准差异等原因,人为原因产生的质量事件也偶有发生。项目质量事件、事故管理体系虽已建立,在施工现场实施,但是实际运行时间短,还将面临实践压力,如:

1)质量事件、事故管理范围尚未覆盖对设计、采购及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事件和事故的管理;

2)一般质量事件和重大质量事件以具体的“问题事例”作为分级判定准则,两者“问题事例”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期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在没有经过事件调查,事件产生的影响较难估计,从而对通告事件级别带来影响。另一方面,“问题事例”不能完全代表现场将会出现的问题类型,不利于后续质量事件的管理。

3)现场对质量事件与不符合项的关系问题。

如何通过对质量事件、事故的有效管理,提高项目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已成为质量管理的重点,后续,随着工程实践,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5篇

1.调查报告的定义

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现象、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获得材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

调查报告是一种在新闻领域和机关应用文领域中都可采用的常用文体,也就是说,它是新闻和应用文的两栖文体。不过,有些在机关之间流通的调查报告,可以没有新闻性。而在报刊广播上发表的调查报告,必须有新闻性。具有新闻性的调查报告在报刊上发表的时候,也可以叫做“新闻调查”。

2.调查报告的特点

(1)较强的针对性

调查报告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文体。必定是`某一情况、某一社会问题、某一成功经验,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为了进一步得到它的详情、真相,认识它的性质,才需要有人专门对它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机关提供报告。例如,高考是农村青年的一条重要出路,可是我国教育现状还比较落后,考生众多而录取人数有限,于是造成了大量的高考落榜生,他们不甘心重新被捆绑在土地上,可是又找不到出路在哪里,这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人专门就此作了充分调查,写出了题为《独木桥下的思索——关于农村高考青年的报告》。还有,由于正规本专科的录取人数有限,于是又有了各种各样的成人教育方式,各校纷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脱产成人教育班等等,这些办学方式的效果如何,学生能否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被培养成材?也有人对此作了调查并写出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这显然都是一些很有针对性的写作实例。

(2)材料丰富翔实

调查报告需要列举大量的相关事例、统计数字和各方意见,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考察分析并提出作者自己的意见。例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问题的调查报告》一文,就对北京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如下列举:

截止到1998年4月,北京市累计批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10712家。协议外资金额192.18亿美元,总投资额350.7亿美元,客商投资额204.1亿美元。其中中方控股企业4492家,占41.9%,外方控股企业4561家,占42.6%,双方股份各占一半的1659家,占15.5%;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752家,占7.0%,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2530家,占23.6%,100万美元以下的7430家,占69.4%。全球最大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146家在京落户。目前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业的中方员工已近40万人,有党员约2.49万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大量兴办,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有些行业已经成为税利大户,对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中,大部分的文字都是在列举事实,这使调查报告具有一种“事实胜于雄辩”的强大说服力。

(3)提供规律性认识

调查报告确切地说应该叫调查研究报告,它的价值不仅在于调查和报告,更在于研究。研究的结果就是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并把这些规律性认识提供给读者。例如,1999年12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调查报告《按照市场规律提高农民增收——山东省微山县调查》,就概括了若干组提高农民增收的规律性认识:

育市场、调结构、重品牌、创名优;

一是“壮龙头”,二是“建基地”;

“一品带动”、“一业带动”、几块经济高地凸起的经济格局。

这些规律性认识是在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的,又是大量事实的理论归宿点。只列举种种现象,而缺少理论归纳的调查报告是肤浅的。

(二)调查报告的类型

1.介绍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

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某一企业,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或在日常的思想政治、经济建设、科学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了把他们的具体做法和成功奥秘反映出来,可以对他们进行专题的调查,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这种类型就是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

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跟工作通讯中那些以反映工作成绩为主的类型有些近似。区别在于调查报告重在调查,特别注重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所得数据的叙述和列举。

以新近的此类调查报告为例:199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穷山今日皆文章——广东梅州市山区开发工作考略》,1999年12月23日发表的《靠名牌赢得市场——关于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以及同日发表的《不信民心唤不回——从宁乡县五个乡镇的变化看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这几篇调查报告分别从农村山区开发、大型企业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介绍了几家成功的经验。

2.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

跟上种类型相反,这是针对某一存在问题展开调查,以揭示这一问题的种种现象和深层原因为主要目的的调查报告。它的主要功能是揭露和批判,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也是比较多见的一种调查报告样式。1999年12月2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个富裕居委会的财务调查》,1999年12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莘莘打工者,维权何其难》,199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政府决策岂能朝令夕改——浙江温岭市一市场建成后开业受阻》,都属于这种类型的调查报告。

3.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

这是针对社会现实中某种新近产生或新近有了长足发展的事物而写的调

查报告。 在现实社会中,新生事物总是不断涌现的。这些新生事物,究竟是显示了社会发展的某种趋势,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还是昙花一现的偶然现象?对这些新生事物,究竟应该肯定,还是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的文体功能,就是全面的报道某一新生事物的背景、情况和特点,分析它的性质和意义,指出它的发展规律和前景。

对新生事物,调查报告的最终意见可以是肯定性的,例如1985年1月15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调查报告》,在对被人称为“中国的硅谷”中关村电子市场进行调查以后,认为它为科技、教育、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对一些新生事物目前的状况,也可以持一种质疑或探讨的态度,如1999年12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社会调查《个人住房贷款缘何发展缓慢》,所调查的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它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原因在哪里?作者揭露了形成障碍的几个因素。

4.社会情况的调查报告

这是针对一些社会情况所写的调查报告。这里所说的社会情况,主要是指社会风气、百姓意愿、婚恋、赡养、衣食住行等群众生活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这类调查报告虽不直接反映政治、经济等重大问题,但百姓生活也是跟政治、经济密切相关的。另外,这也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因此,各种新闻媒体都十分重视这一领域的报道,《中国青年报》、《文汇报》等都曾开辟过公众调查专版。类似《北京人出游记——北京居民京、津、沪地区旅游消费调查》、《中国夫妻过得怎样》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调查报告。

(三)调查报告的结构

从外部形式上看,调查报告由标题、前言、主体、结语四个部分组成。

1.标题

(1)单标题

公式化写法。

公式化写法就是按照“调查对象+调查课题+文体名称”的公式拟制标题。如《一个富裕居委会的财务调查》就是这样的标题,其中“一个富裕居委会”是调查对象,“财务”是调查课题,“调查”显示文体是调查报告。这样写的好处是要素清楚,读者一看就知道这是写的什么单位,涉及的是哪些问题,文种也很明确。这样写的不足之处是太模式化,不够新鲜活泼。

常规文章标题写法。

具体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用问题作标题,如《儿童究竟需要什么读物?》。可以显示作者自己的观点,如《莘莘打工者,维权何其难》。可以直接叙述事实,如《三个孩子去蛇岛》。可以用形象画面暗示文章内容,如《“航空母舰”逐浪经济海洋》。还有种种写法,不再一一列举。

(2)双标题

双标题由正副标题组成,其中正标题一般采用常规文章标题写法,具体手段如上所述。副标题则采用公式化写法,由调查对象、调查课题、文体名称组成。如《明晰产权起风波——对太原市一集体企业被强行接管的调查》。

2.前言

调查报告的前言一般要根据主体部分组织材料的结构顺序来安排,常用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提要式

提要式就是把调查对象最主要的情况进行概括后写在开头,使读者一入篇就对它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例如《靠名牌赢得市场——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的开头: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达)是一家以生产钟表为主的大型企业,1987年成立于深圳。在经济特区这块改革开放的沃土上,该公司坚持不懈地实施名牌战略,终于在竞争激烈的钟表行业后来居上。历经十二年的艰苦创业,飞亚达由一个钟表小厂发展为总资产逾八亿元,年创利润八千万元的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同行的翘楚。

这个开头把飞亚达公司发展情况和主要成绩作了概括的介绍,提纲挈领,统率全文。

(2)交代式

在开头简单地交代调查的目的、方法、时间、范围、背景等,使读者在入篇时就对调查的过程和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关于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及建立经营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调查报告》一文的开头就是这样的:

根据市委的部署和安排,我们于6月下旬至7月上旬,会同市委工业工委、城建工委、商贸工委,对工业系统、城建系统、商贸系统、新技术产业实验区、旅游集团所属33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及建立经营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八月中旬又配合全国国企办对我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两次调研共走访和座谈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干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160余人。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这个开头包括目的、方法、范围等几个方面,总的来说属于交代式的开头。

(3)问题式

在开头提出问题来,引起读者对调查课题的关注,促使读者思考。这样的开头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引出问题,也可以直接将问题摆出来。例如《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之路——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调查》的开头:

近些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正在我国农村迅速突起。它一出现,就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种经营方式对我国农业向商品化、现代化转化有哪些作用?应采取什么方针政策扶持其发展?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同10个县(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形成了一些共识。

采用叙述的方式直接提出问题,显然属于问题式写法。

3.主体

前言之后、结语之前的文字,都属于主体。这部分的材料丰富、内容复杂,在写作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结构的安排。其主要结构形态有三种:

(1)用观点串联材料

由几个从不同方面表现基本观点的层次组成主体,以基本观点为中心线索将它们贯穿在一起。例如1999年12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调查报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农民增收——山东省微山县调查》的主体就是这样的形态。它由四个部分构成:“抓住了规律就抓住了根本”,“把握市场需求,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市场竞争,加强联合与协作”,“遵循价值规律,推进农业‘四化’”。这四个部分是由标题所显示的基本观点贯穿起来的。

(2)以材料的性质归类分层

课题比较单一,材料比较分散的调查报告,可采用这种结构形式。作者经分析、归纳之后,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质,将它们梳理成几种类型,每一个类型的材料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达,形成一个层次。每个层次之前可以加小标题或序号,也可以不加。例如1999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调查报告《不信民心唤不回——从宁乡县五个乡镇的变化看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分别从原因、措施、启示三个方面着眼,写了三个大的层次。其中原因又概括为五条,启示也概括为三条,又形成大层次下的若干小层次。

(3)以调查过程的不同阶段自然形成层次

事件单一、过程性强的调查报告,可采用这种结构形式。它实际上是以时间为线索来谋篇布局的,类似于记叙文的时间顺序写法。1999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记者调查”栏目发表的《暗访北京站前发票非法交易》一文,分别写了这样几层内容:12月6日15时35分,记者在北京站东侧出站口遇到第一个卖发票的人;过马路前,又遇到四五个卖发票的小伙子;过马路

后,被一个穿棕色皮衣的卖发票者拦住纠缠难以脱身;在站前丁字路口东北侧又遇到几个卖发票的男女。这种有清晰过程的写法,可以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 4.结尾

调查报告常在结尾部分显示作者的观点,对主体部分的内容进行概括、升华,因此,它的结尾往往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常见的写法有下述三种。

(1)概括全文,明确主旨

在结束的时候将全文归结到一个思想的立足点上,例如《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的结尾:

邯钢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必须在转换经营机制的基础上转换经营方式,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邯钢的作法为国有企业实行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提供了借鉴的经验。

这样的结尾,提供了清醒的理性认识。

(2)指出问题,启发思考

如果一些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果限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作者也不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只要把问题指出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或者启发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是很有价值的。例如《暗访北京站前发票非法交易》一文的结尾:

记者随后又转了几个地方,16时10分从北京站前离开。在这40分钟里,碰见了大约20名卖发票的不法人员。听口音他们大都是外地人。从言谈举止可以感觉到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广场、路口维持秩序的公安、保安人员不少,也许是司空见惯了吧,记者没有看到他们出面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对发票非法交易的现象,到底该由谁来管,怎么管?作者指出这一问题,相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3)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在揭示有关问题之后,对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例如199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专题调查《人情消费,让人如何承受你!》就写了一个建议性的结尾:

在人情消费已成为一种风气的情况下,制止大操大办单靠哪一个人、哪一个单位很难从根本上奏效,如喝喜酒,往往是通知范围大了人们反感,范围小了没接到通知的人也有意见。遏制人情消费,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倡导社会新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倡新事新办,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节日期间,报纸、电台、电视台可举办专题栏目、节目进行宣传,文化部门应挑选一批优秀的影片(主要是婚丧嫁娶新事新办方面的)在各乡镇、村巡回播放。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情消费观。其次要制定社会规范。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红白理事会,推行节俭办红白喜事。建立约束机制,对人情消费进行引导、规范、管理。最后是严格稽查。对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的干部要严肃处理,直至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提出了三条建议来解决人情消费的严重问题,其中不乏切实可行的措施。

【 例 文 】

关于国家统分大学生队伍建设的调查

北京市印刷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大学毕业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队伍建设,1998年上半年我们在全系统范围内,就国家统分大学生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大学生队伍建设状况的基本估计

1.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重视大学生队伍建设的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

2.大部分企业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为发挥大学生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其施展才华的舞台。

3.部分企业初步建立了对大学生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些单位实行了向大学生倾斜的"特殊人才津贴制"、"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制"和"岗位工资"等分配制度,拉开了大学生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有些单位大学生的月收入平均比普通职工高30%~45%。

4.国有企业注重发挥自身特有的优势,加强对大学生的感情投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5.部分大学生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他们拥护和支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稳定;关心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注重业务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素质好,实现自身价值的欲望强烈;工作思路多,踏实、肯干,积极主动,能够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在激烈的竞争中适应性强,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就业的期待值符合客观实际,进入角色快,工作独挡一面,专业特长得到发挥。

二、大学生队伍建设状况的思考

在充分肯定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学生队伍建设,部分大学生在工作中发挥了较好作用的前提下,也应当重视目前大学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靠什么留住大学生?

目前国有企业大学生流失严重。1991年至1997年,我们系统国家统分大学生共计调入128人,同期调出86人,占调入总数的 67.2%。其间调出、调入比分别是:1991年为24.2%;1992年为 18.5%;1993年为60%;1994年为40.5%;1995年为45.2%;1996年为41.2%;97年为58.8%。目前,大学生调出的比例还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不安心于国有企业工作的主要原因是:

(1)国有企业的经济收入偏低,难以满足大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91年至97年从我们系统调出的大学生中,因经济收入低而调出的,占总数的64%。统分大学生中,大部分是外地生源,他们在北京举目无亲,需要吃饭、穿衣,需要学习,年龄稍大又需要谈恋爱、结婚成家,基本生活所需的开支很大。目前,我系统国有企业大学生的月均收入,大部分不超过1000元,有些企业的收入低于500元。每月几百元的收入,无法满足这些"无依无靠"大学生的生活需要。

(2)外资企业的工资报酬与国有企业相比反差大,大学生心理不平衡。全系统1991年后调出的大学生中,调到外资企业的占总数的40.7%,调到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占总数的38.4%,两项合计为79.1%。这表明,大学生调出以后,大部分仍然在企业工作,只不过企业的性质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外资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所给予大学生的经济报酬,平均是国有企业大学生的1.5~5倍,有些外资企业更高。这种巨大的反差造成了大学生心理的不平衡。有些大学生往往经受不住外资企业高工资的诱惑,一旦机会成熟便毫不犹豫地另谋高就。由于外资企业没有人事权,一般不能直接从大专院校接收毕业生。于是,曾经或正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就成为他们优先考虑引进的对象。因此,一些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大学生,在来到国有企业之前,就没有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打算。他们来到国有企业的目的,就是积累经验,等待机会,最终把国有企业当作投奔外资企业的跳板。

(3)国有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大学生感到自身发展受限制。目前我系统1982年以后国家统分大学生中,只有3人被提拔为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总数的3.4%。提拔为中层干部的占总数的11.4%。国有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客观上,企业没有形成使知识人才转化为经济效益的完善机制;主观上,在个别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思想中,仍然存在论资排辈观念。有些企业的中层干部,甚至由于耽心大学生今后可能威胁他的岗位,而反对接收大学生。因此,大学生感到在国有企业工作没有发展前途。

(4)部分大学生及其老师、家长,存在片面认识。他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名声不好,到国有企业工作是没本事、没面子的标志。有些大学生曾讲,他们在学校时老师就说:“你们要好好学习,否则就将分到国有企业去。”这些片面的思想认识和影响,是大学生不愿意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重要原因。

问题之二,怎样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作用?

1991年以来统分到印刷系统的大学生中,发挥作用好的占总数的15.6%,发挥作用较好的占总数的39.8%,两项合计占总数的55.4%。党员占总数的12.5%。发挥作用一般的占总数的43%,发挥作用较差的占总数的1.6%,两项合计为44.6%。

将近一半的大学生发挥作用一般和较差,说明目前大学生没有完全、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是:

(1)部分大学生没有在国有企业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有些大学生虽然文化业务素质比较好,但思想不稳定,这山望着那山高,关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多,关心企业发展少。有些大学生不注重学习,适应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差。有些大学生工作不主动,业务素质差,工作思路窄,不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不能积极维护企业的利益。有些大学生就业期望值与客观实际差距大。

(2)部分企业领导在思想上轻视知识和人才的价值。有些企业没有为大学生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有些企业对大学生的工作安排不合理,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些企业领导听不进不同意见,对大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常以"我就知道你们怕苦"而加以拒绝。有些企业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大学生管理制度和能够激励大学生发挥作用的利益驱动机制。有些企业的干部认为,老职工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每月收入才仅几百元,担心拉开大学生与普通职工的收入,会影响其他职工的积极性。有些企业迁就、放任大学生的缺点、错误,不敢大胆教育和管理。

(3)经济效益比较差的企业,虽然主观上重视大学生工作,但却没有能力为大学生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问题之三,怎样解决好国有企业大学生引进、使用、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在大学生的引进、使用、教育、管理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1)引进缺乏计划性。个别企业没有长期的大学生引进计划,存在临时安排、临时决定、无岗位引进、无目的引进的现象;有时受市人事部门和大专院校的左右,搭配引进。

(2)使用与专业脱节。个别企业让大学生长期在生产车间学习,或安排的工作岗位用非所学。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大学生实习目标管理制度》,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标准、考核方法等不明确,实习效果不明显。有些单位的领导用人观念陈旧,喜欢用老实、听话的人,并用这个标准考核在生产车间实习的大学生,从而影响了大学生的合理使用。

(3)管理不完善。

个别企业引进大学生时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时则没有专门部门负责;或虽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但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却管了不少;大学生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适应目前的实际需要。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大学生的管理工作。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班子,没有专门研究过大学生的管理工作。

(4)调走难以控制。

有些大学生来到企业之前就没有在企业长期工作的打算。他们在毕业分配时,没有服从学校的安排,而是自己主动寻找企业联系工作。当找到经济效益不太好、长期没有能力引进大学生的企业时,这些企业非常高兴,立即接收他们,并积极为他们办理了入京户口等手续。手续办完不久,他们就有的提出调走,有的不辞而别。大学生来厂后,学校要向大学生收缴20__元的培训费。一般情况下,这笔钱均先由接收大学生的企业垫付。然后企业与大学生签订协议,规定大学生在企业服务不满5年的,大学生应将20__元培训费还给企业。然而,大学生一旦调走,企业根本无法向他们索要这笔培训费。协议只是一纸空文,毫无任何约束力。

有些大学生虽有在企业大干一番事业的雄心,但考虑问题过于简单,对企业的期望值过高。来到企业不久,看到的现实与自己的主观想像不一致,思想落差大,产生情绪波折。而这时企业又没有及时做好大学生的思想工作,致使他们萌生去意。条件一旦成熟,便坚决调离企业。

三、几点建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人才竞争则是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取得竞争的主动权,就必须留住优秀人才、用好人才、发挥人才的作用。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都要重视大学生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地树立起以下观念:知识分子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分子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就是经济财富,人才就是效益;能否做好知识分子工作,是衡量企业领导人能力水平的标准之一。

2.采取措施吸引和保住人才。

在思想上重视知识和人才的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吸引人才、保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使知识和人才转化为经济效益。主要措施是:

(1)关心大学生政治上的进步,密切党组织与大学生的联系。大学生的文化水平高,自学能力强,了解信息多。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摸索帮助大学生政治进步的有效方法。

(2)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大学生努力创造有利于发挥其聪明才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大胆依靠和放手使用他们,给他们提供展示才华的舞

台。对大学生的工作安排,要体现"学有所用、用有所长"的原则。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大学生来到企业后,先安排到生产车间实习一段时间,有利于其成长进步,但实习的时间要有制度规定,且不宜过长。 (3)为大学生办实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根据企业的实际,尽力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大学生和工人一样,不仅是劳动者,而且是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也是劳动,在许多情况下,脑力劳动则更辛苦、更艰巨。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大学生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起能够激励大学生发挥才干,实现自身价值的分配机制。在经济报酬上,人才要有人才的待遇,特殊人才要有特殊待遇。在生活上要加倍关心他们,以此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5)抓住工作重点。调查表明,我系统现有1982年之后分配的大学生中,30岁以下的有57人,占总数64.8%;31~35岁的21人,占总数的23.9%。两项合计占总数的88.7%。要把大学生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35岁以下年轻的大学生身上。

3.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1)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教育。要使大学生认识到,目前国有企业加速改革、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大学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大学生展示才华、实现抱负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大学生,肩负着历史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在大学生中开展"两个提倡、两个反对"的教育,即提倡为人民服务的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提倡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精神,反对自由主义。

(2)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十五大"报告指出,知识分子要努力成为"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公民的培育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通过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四有"职能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艰苦创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态度,使他们重新修订对于就业的期望值,使之贴近客观实际。

(3)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作为大学生,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以此不断提高理论水平,确保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作为企业党组织,在入党、提拔干部等问题上,凡是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在大学生中考虑。

(4)重视大学生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加强对其进行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7篇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对于井工开采的煤矿来讲,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以上的矿井。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1、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混入有毒物质等四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险源监察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要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促使煤矿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等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二)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监测与传感器等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把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参数及时监测出来。当煤矿井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能及时给出报警信号或采取自动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应根据井下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采取措施,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三)事故分级

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科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煤业直接厉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各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做出批复。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8篇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航运业不断发展壮大,这就导致航线拥挤,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与此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因此行政机关因执法不当而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处的主管机关,必须增强执法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及执法责任风险的涵义

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简称,包括事故调查和处理两个环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风险”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即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人员在事故调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因此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事故处理结果未达到应然状态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各环节执法责任风险分析

1、搜集事故证据阶段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来说,证据的搜集是关键。这个过程包括了现场勘查、物证搜集、当事人询问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一旦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保存不规范,就会造成取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据效力低下,易被相对人驳倒的后果。

海事调查官的航海业务知识和英语水平能否胜任海事调查将直接决定《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质量。如果一个海事调查官连调查所需的航海专业知识都不懂,那更谈不上调查取证了。另外,在涉及外国籍船舶的事故调查中,对海事调查官英语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将决定形成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能否为当事各方所接受,是否具有权威性。

执法手段的限制也会导致执法责任风险的存在。水上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海上,受客观环境、取证手段、当事人故意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等条件的限制,取证难度较大。这会导致一些事故发生的重要证据无法搜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所依赖的证据效力不强。

2、分析事故原因阶段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人为原因,也有环境原因;有航运公司管理的原因,也有船员自身的原因。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要求海事调查人员在分析事故的时候必须具备综合的业务知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全面深刻,而这也不得不受海事调查官业务能力的制约。任何一个事故调处,如果对原因分析得不够客观全面,都可能导致事故原因分析错误、《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缺乏被当事人接受的可能性等后果。

3、判明事故责任阶段

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当确认当事方对事故应负的责任。若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就实施行政处罚,则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在现实中,责任认定的尺度难以把握。目前并没有划分主次责任和判定过失轻重的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而是凭各方过失数量的简单加减和海事调查官的主观判断。对于同一事故,责任的判定结果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公平。《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写明“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而没有严格地区分判明“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所以在判明责任时,易出现“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分现象。

4、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阶段

目前在实践中,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时候十分重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证据作用,除非有有力证据可以证明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正确,否则其将成为法院判决所依靠的主要证据。然而究其性质而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到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还是仅仅是一种技术调查报告却难有定论,而这恰恰决定了事故当事方是否可以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据。如果事故报告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那么事故当事方就可以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将其定性为是一种技术调查报告,那么当事方则不能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明确这一点,将对降低海事执法人员责任风险意义重大。

?荩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处,防范执法责任风险

要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海事调查官的业务素质是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工作,降低执法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一是要加强对航海专业知识的掌握与更新,并通过有针对性的船上实践,提高对现代化事故调处设备的运用能力。二是要加强对专业英语的学习,提升英语沟通能力,提高涉外事故调查的效率和水平。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格式应与国际接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编写应包括7方面的内容,但没有包括“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措施”,相反第6点包括了“对当事各方的责任认定及依据”,这不符合IMO对报告的编写要求。责任认定书应从《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分离出来,由其它执法部门来编写。另外,事故报告书也不应该判明当事各方的责任。《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无可厚非,但其不能成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依据。

建议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机制及程序。一是在责任认定原则中,确定行政强制规章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责任认定的首要原则,避免不同的海事调查官对同一水上交通事故得出不同的结论。二是完善海事调查处理程序,程序的制定要符合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要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规范事故调处行为。三是事故调处要逐步淡出调解,转向注重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做好事故预防,明确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第9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一、 引言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两种了解与评估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报告。这两份报告从2002年美国《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SOX法案)404节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而获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虽然在我国内部控制报告目前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但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诸多法规的颁布,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已是大势所趋,并将作为常态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共同出现。

国外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一般、重要和重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而我国学者更关注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影响因素。蔡吉甫(2005)实证发现经营业绩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方红星等(2009)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与海外交叉上市、聘请"四大"、资产总规模、资产净利率、独立董事比例、审计意见类型相关;林斌和饶静(2009)发现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张龙平等(2010)实证发现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会计盈余质量较高。上述研究较少关注报告内容、格式、程序的披露现状,极少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联系起来,为此,本文将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审计师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丰富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和实务成果。

二、 内部控制报告现状调查

1. 研究设计。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在从披露数量、格式与内容、鉴证程序三个维度对深沪两市201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情况及其联系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对管理层、事务所、监管部门的相关建议。调查对象为深市主板(485家),沪市A股主板(880家),共1 365家上市企业,调查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2010年度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采掘业、电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传播与文化、建筑业、综合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分别为472家、59家、47家、59家、19家、26家、46家、49家、29家、18家、6家、20家和42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情况分别为152家、31家、24家、21家、19家、18家、17家、15家、12家、9家、6家、5家和4家。制造业的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率最高,占52.91%,房地产行业次之,为6.61%。

2. 调查结果分析。

(1)报告数量。剔除资料不全的上市公司,调查有效样本数分别为883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321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率分别为64.69%和23.52%,总体披露情况并不理想。其中沪市披露率仅45.80%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远低于深市98.97%。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比例深沪两市持平,均略超过20%。此外,本文统计表明2007年~2010年深市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率较高。深市自评报告的披露率四年分别为92.42%、96.93%、100%、98.97%,沪市自评报告披露率虽然低于深市,但逐年提高,分别为16.71%、40.50%、45.25%、45.80%。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沪两市都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深市披露率分别为:9.31%、10.15%、19.79%、22.06%,沪市为12.80%、15.16%、20.57%、24.32%。由此可见,虽然上市公司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逐步强制的披露要求,加强了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然而内部控制鉴证属于自愿报告范畴,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动力仍显不足。

(2)报告格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