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纳税服务自查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总局发现的五个方面20个问题及省局提出的30 点要求,对照问题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立查立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制度
1、认真遵守着装规定。上班时间全体人员按规定规范着装,无混装现象,不存在同一厅着长、短袖制服的情况,长头发女同事按规定盘发,并佩戴统一的发网,存在个别人员,因头发齐肩,难以束发盘发,稍微影响仪容整洁。
2、认真做好办税制度登记。按规定设置导税日记、导税咨询台帐、详细认真记录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及时响应纳税人的诉求,并认真做好解答和回复。同时设置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登记本,及时认真做好服务登记。每天及时电话提醒值班领导及专家团队人员入驻办税服务厅,并及时记录值班日记。
3、加强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要求窗口人员通过换位思考,以将心比心的心态去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在受理业务中要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避免出现态度恶劣、言语生冷硬等问题,目前暂未发现这类情况。
4、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和办税指南受理涉税事项,严格执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要求,对确需与管理分局协调的事项,主动为纳税人进行沟通,同时要求窗口人员将座机电话告知纳税人,便于管理员联系协调,确保不让纳税人多头跑。
5、周一早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等四份文件,同时学习了进一步优化税务登记注销文件及调整政府基金相关政策文件,确保窗口人员及时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涉税事项。
二、认真落实人员窗口及设施配置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专人坐值导税台,每天配备三名导税人员,做好涉税咨询、资料预审、表单填报辅导、简易涉税事项办理、取号等工作,充分发挥导税台的重要作用。同时每天配备两名值班人员,做好自助办税区的涉税辅导,尽量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导税台设有对外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能在电话响铃或三声内及时接听。
设立了减税降费专窗、小微企业咨询岗、社保咨询岗、台胞专窗、清税注销专窗、简事易办专窗等,为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厅内设有自助终端机、自助区电脑、电子导税平台,这些设备均可正常使用,自助终端机按规定张贴了操作指引。对暂时无法使用的填单范本设备,按规定张贴了“设备维护中”的提醒。除航信、百旺两家服务商放置的咨询电话牌外,厅内未摆放与办税服务厅无关的广告或宣传材料。
三、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利用早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办税服务厅应急预案、征期错峰处理文件等,并将预案及文件打印放置于导税台,便于导税人员出现情况及时查阅处理。同时开展了大厅拥堵、系统故障等常见情景的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要求,现就我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分局决定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征管科,负责汇算清缴工作政策咨询、申报表及培训资料印制、数据统计、总结报告等日常事务。
二、汇算清缴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培训和辅导—纳税人领取申报软件安装盘、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辖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三、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按照汇算清缴业务流程,我局将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培训阶段、汇算清缴申报阶段、总结阶段、日常检查阶段四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阶段
在1月17日前完成,主要由分局对纳税人及全体税务干部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培训。
(二)汇算清缴申报阶段
1、汇算清缴申报阶段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分局要求各税务所应督促纳税人在5月20日前完成汇缴申报),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同时上报,市局要求所有查账征收企业都应使用所得税申报软件报送),同时要附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2、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精神,年度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应提供具备税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各税务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审核,对不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税款等事项。
3、各税务所应结合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按照市局下发的《专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日常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
在5月30日前完成,各税务所应根据汇算情况及时登记、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并向分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6、两份纳税评估报告
(四)日常检查阶段
从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由各主管税务所对连年亏损企业、自行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万以上或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历年未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从年各所的检查报告上报情况来看,还存在资料不规范、检查内容不全面、底稿不详细等问题。年各所在检查时一定要重视检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文书使用要规范;二是所有税种、基金均要逐项检查;三是检查底稿必须记录详细;四是要注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分局特别要求在检查资料中要附银行对帐单;五、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鉴证的,各所要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分别情况处理:若主管税务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认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在报送审理时,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提出审核认定报告;若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认可的,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上报审理。各所所长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保障检查报告的上报质量。
四、业务培训
分局将对我局所有税务人员及企业进行政策辅导,要求参会企业达到100%。
(1)培训对象:企业所得税在我局缴纳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全体税务干部。
(2)培训时间:年1月16日-1月17日,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天。
(3)培训地点:分局五楼会议室
(4)培训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
五、汇算要求
1、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2、各主管税务所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3、纳税人的各项涉税审批事项全部由其直接报送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各所必须告知纳税人审批权限及主送机关,不再受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可见在原税法下,无论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均为不减除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是已经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新旧税法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差异
由于纳税所得额界定的差异,对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也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也未有税法规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税法实施后,对主管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国税发[1997]191号目前仍有效,不少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是已经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新税法没有对所得的性质进行限制,因此不论是应税所得还是免税所得,也不论是自行申报的所得还是查增的所得都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但20号公告规定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种情形分析及案例解析
如果纳税人没有严格按税法规定或对税法理解与税务机关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纳税人少报收入总额,或多报减除或扣除项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显然会被税务机关发现而纳税调整,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可能存在三种情形。
(一)假设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检查凋增纳税事项后,企业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必然是弥补过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存在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经税务检查查增的应纳税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如不存在优惠政策,在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须直接补税,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假设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产生亏损额,经税务检查凋增纳税事项后,企业年度申报表中亏损额被纳税调整后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如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在存在查增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根据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存在两种可能。
1 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大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仍然存在可弥补亏损余额,不存在补税问题,但应调减可弥补亏损额;
案例:某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100万,2009年应纳税所得5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万元。2010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20万。则根据20号公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过调整后结转以后年度的弥补的亏损额30万,该企业就不存在补税处理的问题。
2 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小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企业自己申报的是亏损100万,2009年应纳税所得5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万元。2010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70万。则根据20号公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过调整后发生盈余20万,就应该对调整后盈余的20万按适用税率补税。
(三)假设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产生亏损额,经税务检查调增纳税事项后,企业年度申报表中亏损额被纳税调整后仍是亏损额,只是亏损额比原来减少。因此,经税务检查查增的应纳税也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四,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罚
20号公告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当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检查调增纳税事项后,企业年度申报表中的应
纳税所得额小于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是企业行为当年少缴了税款,笔者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第二种和第三期情形,经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其亏损变为应纳税所得或减少亏损额,其实质是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企业虚报亏损则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即企业存在少报收入总额,或多报减除项总额现象。对上述两类情形的税务处罚,我们可以比照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五、追溯效力
20号公告,自2010年12月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20号公告对新法实施前发生相应事项具有追溯效力,对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但也存在不少操作上的困惑:
税收自查报告格式"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税收自查报告范文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19]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19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⑴、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元-1462122。25元×50%=494932。87元
⑵、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税务局自查报告 范文精选:
选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08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附带: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方法
税收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xx年度和20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x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xx年至20xx年1至x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xx年x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x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xx.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x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xx 日至20xx年x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 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x、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 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 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xx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年度-20xx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 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 房产税: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 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x. 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x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 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为职工1x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 我公司20xx 年度-20xx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 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二: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将情况汇报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x%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努力营造单位文化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监督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常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情参与,效果显著。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拒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xx”xx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三: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在国税的网站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
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
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
减免税管理。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
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
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
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
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
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
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
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
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
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
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各
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
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
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
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
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
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
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
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
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
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
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
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
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
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
实施。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
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
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
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
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
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
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
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
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
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
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
期恢复纳税。(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
况。(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
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
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
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
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
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
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
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
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
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
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
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
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
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
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
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
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
理.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
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
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
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
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
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
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
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
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 年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纳税人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中国税务报
纳税人按照43 号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43 号公告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43号公告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43 号公告规定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检查,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