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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9 22:48:08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1篇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基础是由于股权分置溢价的存在。李平(2005)认为,股权分置溢价即指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而流通股的发行、再融资和交易价格高于全流通条件下的均衡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川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净资产而发生溢价,也可能低于净资产而发生折价,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分置人为地缩小了股票数量的供给,这就使发行和再融资溢价过高,出现新股不败神话,而且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也包含了非正常溢价。这些溢价能够存在,是以股权分置为前提的;一旦改变前提,溢价必然消失。显然,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非流通股,他们将获得流通权和资本运作的平台。通过受益者向可能受损者支付对价,使A股除权,消除股权分置溢价,股市才能稳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代价。

从定性理论看,根据胡松(2006)的研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应当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以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支付标准必须遵循理论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那么,从实证分析看,对价水平主要跟哪些变量有关呢?史春沛等,(22006)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股改试点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改对价仅仅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股本结构相关;而陈建梁等(2006)研究认为,对价水平与流通股比率、市净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等8个解释变量都不显著相关;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实证研究选取的样本,大多是股改试点公司或者是2005年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数据,样本区间过窄;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自2005年12月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其股改对价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因此,本文采用全面股改后截至2006年7月3日的数据,在严格挑选9个解释变量的基础上,选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实证模型建立与结果

(一)样本选择

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9月11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时期,而全面股改的时间是从2005年9月12日开始。本文基础性的样本范围是全面股改后至2006年7月3日深沪两市已经完成了股改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也即全面股改启动后,前39批股改的上市公司(见表1)。

经过测算,以上已经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对价方案的为1001家,其平均对价水平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2.99股。笔者在进行样本筛选时,把对价水平每10股送3.8股以上(含3.8)和每10股送2.0股以下(不含2.0)的上市公司进行删除;此外,剔除一些数据不齐全的上市公司;最后,有效样本为826个。

826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水平的分布图(按上市公司股改的公告时间排列)详见图1。

本文拟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其主要变量包括以下两类。

1.因变量

因变量为各个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公告的每10股流通股获取的对价数量。其中,有的是已经完成股改的最终对价水平,有的是仅公告但尚未完成股改的对价水平。在以下模型中,因变量对价水平可用“DJSP”代指。

2.自变量

笔者选取了以下9个自变量:

(1)股改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即第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模型中用“DYDGD”代指。

(2)股改前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即国有股股东持有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模型中用“GYBL"代指。

(3)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模型中用“FLTGBL”代指。

(4)股改前每股收益:即股改前最近公布的年末或中期报告中的每股收益,模型中用“MGSY"代指。

(5)股改前每股净资产:即股改前最近公布的年末或中期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模型中用“MGJZC”代指。

(6)股改前每股股票价格:即因股改事项而停盘的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模型中用“CJ”代指。

(7)股改前市净率:即以上每股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模型中用“SJL”代指。

(8)股改前市盈率:即以上每股股票价格/每股收益,模型中用“SYL”代指。

(9)股改前每股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差额,模型中可用“GJ-MGJZC”代指。

此外,在模型中还假设一个常数项,用“C”代指。

根据以上选择的因变量和自变量,可建立以下多元回归模型:

其中,β1、β2……β9是以上各个自变量对应的系数,ε为残差。

(二)实证结果

在研究和建立模型当中,笔者对以上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样本进行了严格的比较、调整与筛选。根据Eviews3.1软件分析结果,预先设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市盈率、每股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股改前每股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差额等变量,因没有通过检验而被剔除。利用Eviews3.1软件分析得到的关于其他四个自变量与常数项的实证结果见表2。

分析结果表明,回归模型常数项C的估计值为3.307;市净率SJL的系数估计值为-0.020;每股收益MGSY的系数估计值为-0.327;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FLTGBL的系数估计值为0.834;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GYBL的系数估计值为0.346。从而得到的四元回归方程为:

表2的实证结果显示:R2=0.401,这意味着以上四个自变量对因变量对价水平变动的解释程度有待改善。如上所述,笔者对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样本进行了严格的比较、调整与筛选,此处R2的值是笔者所作模型当中最大的。尽管其绝对数比较小(R2的值比较小的原因请详见下文的相关分析),但是,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线性关系检验的F值为36.293,其对应的检验概率Prob.(P-statistic)为0.000,明显小于显著性水平a=O.050,这说明回归方程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线性关系还是显著的;此外,以上变量及常数项的t检验值均明显小于a=O.050,换言之,在显著性水平a=O.050的情况下,各个变量及常数项的参数与0有显著性差异。基于此,从总体上说,以上回归方程的结果还是有效的。

以上四元回归模型的结果表明,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的变量中,按其影响程度排列依次为: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占所有影响权重的54.62%;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占权重的22.66%;每股收益,占权重的21.41%;市净率,占权重的1.31%(见表3)。可见,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是影响对价水平的一个最大的变量性因素。

另外,从自变量影响因变量的正/负向线性关系看,每股收益、市净率等两个变量与对价水平呈负向线性相关,即每股收益、市净率等变量越大,上市公司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送给流通股的对价水平越小,反之则越大门≥流通股比例、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等两个变量与对价水平呈正向线性相关。

三、实证结果解释

从以上实证结果看,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水平主要有四个变量因素。以下将根据股权分置的相关理论及股改实践进行相关分析。

(一)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

实证结果表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越大,股改中对价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小。通常来说,股票IPO及再融资时,非流通股的比例越高,股权分置溢价越高,因此在股改中应支付的对价就越高。由此可见,其支付水平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关系,或者支付水平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呈负相关关系。实际上,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表明股权分置的严重性越强,股权分置溢价越高(陈建梁,廖旗子,2006)。闯因此,在影响及决定对价水平上,这个变量因素对对价支付水平的影响力是最大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的实证检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其所持的股票属非流通股票)比例没有通过相关的检验而被删除。可能的解释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并不意味着其股改中的对价水平就一定越高;另一方面,即便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也不意味着股改中就可以支付较低的对价水平。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对价水平的高低没有明显的正向或负向的线性关系。

(二)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

从以上实证结果表2看,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支付的对价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从表3看,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对价水平的影响力度还比较大,仅次于非流通股比例的影响力度。由于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绝大多数是非流通的,由以上第一个因素的相关分析不难推出: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与支付的对价水平是正向相关的。另外,在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产权依然不清晰、管理及监督效果依然差强人意的今天,有些投资机构和相关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存在着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股股东在股改中的对价成本。

(三)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水平集中体现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其收益高,一方面表明公司已经通过或有能力通过分红途径弥补部分的股权分置溢价;另一方面表明公司未来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众所周知,投资股票就是投资未来,因此在股改中,有不少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在股改中的对价水平,相对来讲要偏低些;相反,许多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为了能够顺利实现

股改往往采取较高的对价水平。可见,上市公司对价水平与每股收益呈负相关关系。

(四)市净率

根据李平(2005)的研究,市净率是指市价与每股净资产之比,在这里可以当成是具有流通溢价意义的指标,即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与非流通股的转让价之间的差价。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价格往往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上升10%—20%(王维钢等,2003)。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流通溢价的现象。换句话说,原来不能流通的股票价值往往是以每股净资产进行核算的,而一旦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其价值将会上升;基于这种流通而产生的流通溢价,将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水平。因此,从理论上看,市净率越高,流通溢价越高,非流通股获利也就越大,对价水平也就越高,故对价水平与市净率呈正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直接新增加了约30%份额的股票及相应的权益,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相应的除权效应,但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股市从2005年4月9日的1248点(上证指数,下同)上升到2006年7月3日的1697点,股指收益在15个月上升了35.97%,而且整个股市的未来走势趋好,因此股改中理论上的除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甚至在股改实践中也没有出现除权效应(特指股市下跌现象),或者说出现了不少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改当天(变成“C”股的当天)股价不跌反涨(有的甚至上涨30%)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分置改革整体上为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获得了不少股票买卖的价差收益(或资本收益);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这种收益更直接,而且这种现象极有可能将不断延续和加强。

由此可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未来三年可以实现真正流通而获得流通溢价;而流通股股东伴随着整个股市的良性发展,也能获得不少股票买卖的价差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讲,两类股东各自获得的利益难分高低,这也是市盈率因素对对价水平影响极小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在影响对价水平的因素中,尽管有以上四个主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对对价水平的影响力度依然偏小。这也是上述四个自变量对因变量对价水平变动的解释程度R2仅为0.401的直接原因。相反,常数项c的估算数值较大,在以上四元回归方程中为3.307(在笔者所做的其他相关模型中,常数项C的估算数值也较大),但这个数值与目前全面股改后的前39批股改对价水平平均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2.99股相差不大。由此可以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总体上是一项极具政策性色彩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都必须实施股改,而且要在2006年内完成。众所周知,股票市场存在较显著的羊群效应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就如何确立应支付的对价水平这一核心环节上,也毫不例外地出现了羊群效应现象。据统计,在46家股改试点公司中,主板市场中的36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对价水平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3.32股。由此可见,股改试点期间所形成的对价水平,极大地影响了后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水平。

四、结论

根据前文的分析和实证检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影响对价水平的众多变量中,一方面,按其影响力度依次有四个主要变量: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每股收益、市净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极具政策性色彩的行为,因此,以上四个变量对对价水平的影响力度总体上偏小。

参考文献:

[1]李平.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的几个因素[N].中国证券报,2005—06—29.

[2)胡松.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9.

[3]史春沛,邓幼强当前股改方案对价水平分析[J].经济师,2006,(1).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票定价;模糊综合评判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开放中国证券市场是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必然要求不断解决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问题,即所谓的股权分置,已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发展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具有必然性,但随着改革的加深,股权分置的弊端逐渐暴露,大家对此也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如:股权分置带来的同股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从而导致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只为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服务,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大股东的股票是不流通的,其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价值完全脱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机制,使劣质股票有机会通过恶性炒作,在被割裂的中国股市中,令其价格远远高于其本身价值,甚至高于优质股票。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中,使我们的股市制造出大量泡沫,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股权分置改革正在中国股市中逐步进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主要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定价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定价理论,并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价方案的选择及实施

1.定价方法的分析。股票的定价应该反映股票的价值,理论上应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可通过传统的股票定价理论和现代的股票定价理论等。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主要有贴现现金流模型(DiscountedCashFlow,DCF),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EconomicValue—Added,EVA)。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CAPM),因素模型和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APT)等。

以上这些股票定价理论中,传统股票定价理论借助贴现和类比等方法对股票价格进行估价;因素模型、APT则是竭力从影响证券的各种因素中找原因,建立模型,再通过模型预测证券价格或收益,然后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决定投资行为;而CAPM等则是根据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或运用证券组合手段,比较证券价格,一旦发现收益和风险不对称的价格,就相应进行买卖,直到各种证券的价格达到均衡状态为止。

虽然从理论上讲,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中的现金流贴现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是相当精确的,但是它的前提是要准确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股利、自由现金流及贴现率。相对估价法(尤其是其中的市盈率法)只考虑静态和时点上的情况,很少顾及股票的价值变动,缺乏现金流概念。经济附加值法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通常只能用于有限范围的企业,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周期性企业、新成立公司等企业。该模型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因此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且它也要求准确预测贴现率和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

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中的MPT本身隐含的某些假设前提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而且证券预期收益、方差或标准差,以及各种证券间的协方差等计算相当复杂和繁琐,不仅使一般投资者难以完成,就连专门投资机构也望而却步。因此,严格来说,马柯维茨的MPT只是一个关于投资者最优资产选择行为的纯理论模型,不能直接用于指导投资及股票定价。而目前已被投资者广泛运用的CAPM的假定性则更强,如它假设所有投资者都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市场是完备的、有效的;所有投资者对证券收益率具有同质期望等。显然,这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偏差。因素模型和APT虽然简化了MPT,并进一步将其推向实用阶段,但同样该模型的假设仍显严格,因而影响其实际效果。另外,选择哪些经济变量作为模型中的因素目前尚未定论。

虽然,现金流贴现模型、因素模型及APT是目前国际上(尤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对股票进行定价的主要理论,但在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些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运作不规范,市场有效性欠缺,这些都与以上这些定价理论的假设不完全相符,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价格底线是每股净资产值,即每一股份在理论上所代表的公司财产价值,等于公司总资产与全部负债之差同股数的比值。这个价格只有这个企业面临亏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而流通股股东能够接受的这些非流通股的每股价格上限是市价。由于历史原因,非流通股在最初都是以净资产折价入股的,他们的入股价比流通股股东低了很多,这已使流通股股东觉得很不公平也很难以接受,所以现在再让他们用流通股的市价买入这些非流通股已是最高上限,除非这个企业非常有发展前景,投资者才有可能勉强接受。非流通股不可能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让投资者接受,2001年国有股减持以暂停告终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

因此,基于定价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有结合企业的现实状况,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给企业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才是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定价的可行之路。

2.定价对象的分组及定价公式的确定。需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的性质及其绩效都是有差别的。如果以同一个定价方法来给所有的企业定价,显然是不合宜的。有学者对国有股减持价格的研究中得出,国有股的减持价格介于公司净资产和市价之间。所以本文考虑先给众多的企业进行分组,以实现依各自特点定价。由于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以净资产定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下限,市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上限。经营已陷入困境的一些企业的非流通股很可能就要以净资产定价,而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好企业的非流通股,理所应当要以市价或略低于市价出售。据此,为了区分企业的优劣程度,以便于定价,需要依据一定的指标。又由于非流通股所在企业的行业各有不同,而各行业企业的指标将有很大差异,比如传统制造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的选取肯定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首先应根据行业将其分类。比如分为冶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变通运输仓储、汽车及汽配件、电子、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农林牧渔、电力煤气水、金融、酿酒、房地产、造纸等。

分好行业后,可针对各行业自己的特点选择各项指标,来对企业进行评价。比如有学者在研究中根据绩优股的特点,选取一些指标,如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反映上市公司成长性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来进行绩优股的定价研究,所以,在本文中也同样可以按需要选择类似指标作为企业评价的依据。

由于传统的分类方法只能对各自指标进行评价,不能好地将各个没有联系的指标综合到一起,给出最终的结果,并且它们的评价过于明确,不适用于一些模糊性的对象。例如,考虑企业经济实力评定的分类规则:IF(企业实有净资产>=7000000元)THEN(企业经济实力=“强”)。根据此规则,若企业的实有净资产是7000000元,则它的经济实力属于“强”类;若实有净资产是6999999元,则其经济实力属于“不强”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符合实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模糊数学引入分类系统,提出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分类模型,对每个企业进行评判,依据评判结果定价。

现假设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作为某个企业的定价指标,如将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六大指标作为评判因素,各评判因素又包括各自具体的指标,领导者素质包括领导者学历、经历、业绩等,经营效益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其他的各指标可按以上形式自行设定。模糊综合评判的实施步骤是:

(1)因素集的确定。取评判因素集为:

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

其中,X领代表领导者素质,X经代表经济实力,依此类推。

X领={学历、经历、业绩},X经={净资产、有形长期资产},X资={资产负债率、债务股权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X信={贷款质量、贷款付息、存贷款占比},X发={近三年利润情况、市场预期状况、新产品经营能力、主要产品寿命周期}。

(2)评语级的确定。评语集为Y={很好、较好、一般、不好}。

(3)评判矩阵的确定。分别对X领、X经、X资、X效、X信、X发六个子因素集作单层综合评判,比如确定子因素经营效益的单层综合评判,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矩阵,可由专家根据某行业的具体情况给每个指标打分,得到评语集的结果,假设有10个专家给某企业的X效中的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打分,有7个人打“很好”,2个人打“较好”,1个人打“一般”,那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评判结果是:A应=(0.7、0.2、0.1、0),同理可给其他指标一一作出评判。

假定得到X效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评判矩阵:

R应0.70.20.10

X效=R存=0.60.20.10.1,

R利0.80.200

R总0.70.300

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其他几个模糊评判矩阵。

(4)确定权重。由各专家结合企业实际赋予每个因素适当的权重。

如确定X效各因素的权重为:A效=(0.2、0.1、0.3、0.4)。

(5)评判结果的确定。采用算子M(,e),子因素X效上各因素综合评判结果为:

0.70.20.10

0.60.20.10.1

0.80.200

0.70.300

=(0.720.240.030.01)

可按此方法依次给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得到B领、B经、B资、B信、B发,最后对这个企业的整个状况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进行综合评判,采用算子M(,e),确定子因素集X到Y上的模糊矩阵:R=[B经、B资、B效、B信、B发]T,确定X各因素的权重为A=(0.2、0.1、0.1、0.1、0.2、0.3),最后得X上各因素综合评价结果。

B=AR假设结果为B=(0.655,0.221,0.112,0.012),即对该企业的评判结果认为该企业“很好”的比例为0.655,认为“较好”的比例为0.221,认为“一般”的比例为0.112,认为“不好”的比例为0.012。

此时可以依据评判结果给这个企业定价。因为,前面已说过定价范围应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那么100%认为“很好”的企业每股价格就是市价,认为“很好”的比例越低,则定价越低,最低价为每股净资产。

依此思路,本文认为最终定价公式应为:

非流通股每股价格=?琢×(流通股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式中?琢为模糊综合评判结果中认为“很好”的比例。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股票定价方法的分析和比较,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并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的优点,结合股票定价理论将其运用于股票定价,得出股改中非流通转换成流通股的定价公式。股权分置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希望本文在定价方案方面的探讨能对改革实践和理论有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建梁,叶护华.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的差异性研究.南方金融,2004,(9):38.

2.H.Markowitz.PortfolioSelection.JournalofFinance,1952:7.

3.W.F.Sharpe.CapitalAssetPrice:ATheoryofMarketEquilibriumunderConditionofRisk.JournalofFinance,1964:19.

4.檀向球,周维颖,夏宽云.“绩优成长股”股票定价模型研究.财经研究,2001,27(6):36.

5.孙碧波,方健雯.对中国证券市场弱态有效性的检验——基于技术分析获利能力的实证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6(6):52.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财务绩效;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分置制度”即在一个上市公司中,设置了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不同类别的股份,不同类别的股份拥有不同的权力。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条件、特殊背景的产物,是诸多历史因素交织且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和股票市场制度设计不合理所留下的制度性缺陷。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分置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明显,股权分置改革也应运而生。

伴随股权分置改革的是各种方案的选择,目前主要的四种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1)送股;(2)缩股;(3)派发权证;(4)股票回购。这四种方案中,是不是目前上市选择的改革最多的方案是最优的方案呢?这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选择特性

1.样本选取。即选取首先进行试点的第一批和第二批46家上市公司和第一批进行股改的4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即样本量为86,这86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选择基本代表了目前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改革倾向方案的类型。

2.样本选择结果的描述性统计。有上表可知,在这86个样本中,采取缩股方案的有2家,权证方式的只有1家,而其余83家均采取送股方案。采取缩股的2家公司和采取权证方式的1家公司的方案均通过,而采取送股的83家公司中,清华同方所采取的公积金转赠资本的送股方案没有通过。在85家已经通过表决的上市公司中,采取权证、缩股方式的上市公司分别只占1.18%、2.36%,而其余超过95%的上市公司均采取的是送股方案。

三、各种方案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

1.送股方案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1)相关数据。选取第一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四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比较分析,其具体股改方案及计算的相关具体财务指标如表1示。(2)数据分析。①从试点公司股权结构和财务指标变动表可以看出,四种方案实施后对市盈率都没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票定价的相对基础并没有改变,这体现了监管当局把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股权结构的内部调整问题,而不涉及股票定价的基础改变的思路。②从其它财务指标来看,清华同方的试点方案都减少了其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分别减少了0.065元和1.675元,三一重工的试点方案在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上分别减少了2.001元和增加了0.86%,其他财务指标未发生改变。

2.缩股方案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在解析缩股方案对公司的影响时,我们以吉林敖东的股改方案进行分析。敖东股改方案如表3所示。

鉴于吉林敖东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即非流通股比例小于流通股比例,送股方案对股市发展没有好处,选择缩股方案具有两大优点:(1)通过非流通股单方面缩股,非流通股股东让出40%的权益,提高了股票的含金量。按照2004年年报数据,可知公司每股净资产有3.62元提高到4.29元,每股盈余也由0.33元提高到0.41元,市盈率由公告前l7.72倍下降到14.5倍。公司内在价值得到提高,支撑二级市场价格还有较大的上涨空间,在短期内可以保护原流通股股东利益,在长期内也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2)缩股方式对股市减了压。非流通股股东单方面缩股40%,使得总股本也减少了19%,与送股方式相比,通过缩股实现全流通对二级市场价格的冲击较小,这种创新是对整个股权分置改革的贡献,如果大部分股改上市蓝筹公司仿效敖东,采用缩股方案,将惠及整个股市。

3.权证方案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宝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方案是:l0股获得2.2股及l份认购权证。宝钢集团持有宝钢股份共需补偿流股股东8.5294亿股股票和3.877亿份权证。权证存续期间为2005年8月18日到2006年8月30日。共计378天。行权日为2006年8月30日。到期持有l份权证有权接4.50元买入l股宝钢股票。当然权证持有者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损失的是购买权证的成本。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的实践效果来看,已充分发挥了二级市场的价值发现和挖掘功能。仅上市的前4天就给持有者以4个涨停板每份2.08元的高回报。权证的优点可以表现为:(1)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最大的魅力就是杠杆效应,其投入的资金和购买相关资产的资金相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比如:宝钢4.50元.可能其权证只需0.45元,换股比例1∶1。买l份权证的收益和买l股宝钢的收益是一样的。但成本只有其1/10。也就是他有l0倍的杠杆比率,资金放大了l0倍,投资者最大的亏损就是期权金,也就是0.45元。但涨幅却会跟随正股的走势。(2)套现。持有正股而需要现金的投资者,可沽出正股而买入相关权证,继续把握股价上升所带来的利润。(3)以小搏大。预期正股将于短期内大升(或大跌)时,权证可以将其以小博大的特性发挥至极致。预期正股将大升,可买认股权证:预期跌的,可以买认沽权证;预期正股先横盘再突破,可选择一些期限长一点的权证,溢价低一点。无论正股升跌,都可以操作,可以说权证是一个全天候的投资品种。

表5总样本的绩效变化

4.回购方案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1)相关数据。在这里我们也可以采用事件研究法。事件定义为股份回购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的年份定义为时间T=0年,事件考察期为(-1,1)年,即事件发生点的前一年和后一年。据有关资料显示,曾经有5家公司成功实施过回购,其中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的目的是为了增发B股,不太具可比性,因此本文仅对以下四家实际回购公司的前后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详见表4和表5。我们从中发现,回购成功后的四家公司的整体业绩都有显著的提高,这表明股份回购对于公司的绩效改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净资产的平均增长率为105.94%,每股收益的平均增长率为119.4%。(2)数据分析。第一,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以后,公司的绩效明显好转。从股份回购前一年到股份回购后一年,每股收益平均值从0.48元/股上升到0.72元/股,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从20.37%上升到24.38%。由此可见股份回购对于公司业绩的改善有显著作用。第二,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这四家公司经营状况均比较稳定,负债比例都比较低,都具有很强的举债比例。公司通过回购国有股和适度举债,将会大幅度提高企业价值,给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实施回购行动后,在利润总额不变的基础上,总股本减少,从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上升,这就构成了股票价格上涨的客观基础。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析,赞成股权分置改革迫在眉睫的观点。但是在众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不是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取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最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业绩的提高,最有利于扭转我国股市目前所处的“熊市”状态,这是本(下转第60页)文重点思考的问题。分析结果表明送股对投资者来说虽然简明易懂,但是不改变业绩、不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业绩的提高有促进作用。相反,其他3种常用方案都有自己的优点。特别是缩股方案和回购方案,对与公司业绩评价有关的财务指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权证方案的实施也极有可能促进股票价格的提高等等。所以,送股方案并不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业绩,从对扭转我国目前所处的“熊市”状态起到更好的作用角度来看,也不是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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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乏力,治理效益低下。在国有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是最大股东,政府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其它股东难以对大股东实行有效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由于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许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这就出现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面,监督机制失效。在控制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投资主体不确定,所有者主体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隔,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获取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自己的责任和转嫁自己的风险。在激励机制方面,虚拟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尚处于试行与探索之中,公司给予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影响了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由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构成。控制权市场主要是通过收构、兼并与重组取得公司控制权,进而实施对公司资产重组或经理班子的改组。控制权市场是公司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它能使管理人员尽力经营好企业、提升公司价值。我国国有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更多是一种行政撮和或是一种短期炒作行为,与公司业绩关联度较低,不会对公司经理人员构成太大的威胁,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另外,经理人市场是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国有公司的经理人员以政府部门指派为主,多数来自企业内部,并且多数人素质偏低、能力有限。公司外部的高素质经理人员很难进入公司高层,造成国有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不受经理人市场约束的局面。

(六)债权人与员工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在我国,作为上市公司重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为,①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商业银行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另外,我国公司虽有工会等组织,但事实上普通员工是不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也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我国公司治理虽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却没有形成德日企业以内部控制为主的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趋向于英美治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股份流动性偏低、内部人控制严重、市场发育不够完善,虽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却无法产生以外部治理为主的英美模式的高效率。因此,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是模糊的。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的解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定价机制实现统一,股票的市场价格成为两者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如股改后的公司大股东,将更加关心公司利润的提高、经营业绩的增长、财务指标的改善,更加关注经营者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总体质量。

(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数据表明,实行股改试点的第一批、第二批上市公司共计45家,改革后,其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下降了10.4%。预计,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将上升10~15%。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有利于

各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和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重新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织框架及相互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建立和完善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第一,根据证监会规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上述政策客观上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了两者事实上的互动关系。第二,股权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加注重股东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的市场表现。(四)活跃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纠正了扭曲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重构了中国资本市场整个价值体系。它有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投资、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有助于活跃控制权市场。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如优质企业的市场扩张与劣质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股权后的控制权市场机制也在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可促使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在被市场收购的压力下,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公司作出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如人事安排、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研发能力的提高、企业精神的塑造等。

(五)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国在引进外来公司制度安排时,应考虑其是否能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吻合。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初始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就我国国情而言。盛行以儒家思想价值观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资本市场不成熟,存在很多基础制度和市场要素的缺失;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和深入、以及金融行业交叉业务经营的重大推进,绝大多数国有控股股东承诺在较长时间里不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我国上市公司有望形成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治理有望形成既不同于英美模式,又不同于德日模式,而且能引入债权人、公司员工、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打了折扣,令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被低估。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随着整体上市、做空机制、战略投资者机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市场的开发,加之,在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境外上市以及更多地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我国企业将更容易为海外资本所接受,也更容易获得与国际标准趋同带来的公司治理溢价。

三、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的措施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由于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内层性和广泛性的影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然为资本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然而,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存着其它一些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不是唯一的问题。解决股权分置后,相关的问题必须跟着解决,如制度创新、监管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诚信问题等。

(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应建立整体上市制度,既包括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整体上市,也包括迫使现存非整体上市公司迅速转向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基本杜绝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大缩小公司财务报表操作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使大股东集中精力治理公司,并从源头上制止因大股东需要而产生的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中国证监会应象布置股权分置改革一样,要求已经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转化为整体上市制定积极可行的时间表,以便监督执行。

其次,新股发行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度。战略投资者制度是指每次新股发行的大部分(一般为发行量90%)都是发给长期大额持有的战略投资者,只有少部分(一般为10%)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即使是巨型航母般的新股上市,也不会给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战略投资者比一般公众股东有强得多的专业眼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本身就构成对新股发行的最好制衡。

再次,健全其它各项制度。如,实行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可建立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建立做空机制;可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以平衡市场供求。

(三)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应强化其地位和职能,并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对结果的监管,也要重视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其执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创造条件

第一,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ll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不断扩大,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创造了基本条件,而股权分置改革则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措施,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1)明确基金受托人应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在股东大会上认真行使投票权,切实履行信托责任。(2)放宽权征集限制,方便股东之间联系。(3)鼓励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建立一种长期信任合作的关系。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5篇

一、股改的失败

股改的失败,有下列种种表现:

(一)股改步入歧途

股改的根本目的,原本应该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革,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使上市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进而推动股市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实际的股改却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的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逐步演变成了拯救机构的行情。其相距诚信和公平越来越远。这从宝钢、上汽等动用数十亿人民币为机构投资者接盘,权证被疯炒,以及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中,可见一般。

(二)G股成为“跌股”和“死股”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G股就应该有投资价值;就应该是“香勃勃”,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应该成为“涨股”和“活股”。然而,事实上,G股却成了“跌股”和“死股”,据有人统计,“截至11月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企业共234家(不含清华同方),其中送股类的企业为224家,比例达96%。在送股类的224家企业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99家,其中97家跌破股改前价格,占98%,73家跌破自然除权价,占74%;已公布方案尚未实施送股的准G股企业125家,方案推出后首次复牌的有95家,其中59家跌破停牌前价格,占62%”。而惟有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则在“创新”的旗号下,被一些违规资金操纵着,疯狂的上串下跳。以至于管理层竟要冒天下之大不违,毫无法律依据地搞什么“倾斜政策”去支持G股做优做强。照此下去,如果还未股改的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之后,也是如此地跌跌不休,岂不是要在已被推倒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再踏上一只脚吗?岂不是要将已被推倒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彻底粉碎吗?股改的“成功”又从何而来呢?

(三)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的越来越少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的热情就应该得到维系;中小投资者参加股改投票的比例就不会越来越少。然而,事实上的股改,从试点第一批到全面推进后的第一批,流通股平均参与率为58.37%、50.26%、37.36%,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虽然,因为保荐机构的努力“工作”,全面推进后第二批37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38.74%;第三批21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41.74%,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投票参与率有所起稳,但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是无可争辩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越来越少的事实,表明了中小投资者在股改中的弱势,以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四)“对价”越来越低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买卖公平的法则”在“对价”的支付上就应该得到遵守;优质就应该优价;劣质就应该降价。然而,事实上的股改,在平均十送三股的预期中,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实际上付出的“对价”反而更少,(其送出的股份)豆腐买出肉的价格,公平再次地被践踏。而如果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其对价水平不断下降:“第一批(第二批公布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开始出现中小板上市公司)10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是10送3.78,第二批20家平均对价水平就下降到3.44股,而到了随后公布的方案,这一数据已经下降到10送3.14股”。这也充分显示了对价水平的实际不公。

(五)股指数度面临千点之危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就应当确定,股指在经历了4年多的下跌之后,就应该呈现稳中有涨的局面。然而,事实上,以沪市综指为例,自股改以来,股指从2005年4月29日的1159点,在短短一个月后的6月6日跌到998点;后虽被所谓政策性资金托住,但又在此后不久的7月12日和7月19日两度跌至1004点;之后,股指虽有所回升,在9月20日达到1223点;而就在各界人士特别是管理层因股指的上涨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股指却又再度掉头向下,并在10月28日又跌到1067点,直逼1000点的大关。(深市综指则更是于11月16日创下2593点的次低点位,相较6月3日的低点2590点,只有一步之遥)股指的如此走势,其彰显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并没有因股改而得到确立,反而更加惶恐不安!如此,股改的成功从何谈起。

(六)股市的成交量一再缩减

如果股改成功,股市的吸引力就应当增加;就应当能够吸引新资金的加入;股市的成交量就应该有所放大。然而,事实上,股票型基金不仅发行困难,而且遭遇净赎回;除了一些所谓的政策性资金外,增量资金其实很少,以至于管理层急急企求于QFII,使其得以乘虚而入。而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也就一直不能有效放大。如此,如果,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不能因股改而得利,反而令到外国的资本有机可乘。则股改的“成功”将仅是外国资本的胜利而已,而且其将来(很可能是在两、三年内)胜利退出之日,很可能就是中国股灾再度降临、金融危机暴发之时)。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何益?

(七)大股东的增持承诺渐渐消失

如果股改成功,上市公司果然有投资价值。大股东就不怕做出增持的承诺。然而,事实上,股改开始的时候,虽然还有不少大股东信誓旦旦地誓言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并承诺出资增持。但是,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失败以后,其他上市公司后续推出的股改方案,就再难看到大股东增持的誓言了。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如中化国际)的大股东干脆就直接背弃诚信,将自己已然做出的承诺置于脑后,一赖了之。可以说,大股东增持的失败,以及大股东增持承诺的逐渐消失,也同样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以上种种,已然充分表明现有股改的失败。那些以为股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就是成功的人们,请扪着良心好好想一想,“”和“”的历史教训吧!二、股改何以“败走麦城”

现有的股改,所以陷入失败,其原因何在呢?依笔者拙见,主要有下列一些。

(一)知识和经验不足

笔者早在今年6月4日,就曾撰文指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并且明确指出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种种表现:如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现在看来,股改的失败也正是“知识和经验不足”所招致的必然结果。

(二)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

可以说,股权分置原本就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的产物。而现在依然沿袭计划的方法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市场问题。此乃导致股改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股改的问题上,政府沿袭了计划的方法,其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组织”、“锁一爬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新老划断不确定”、“保荐制度”以及“倾斜政策”等。兹简单分析如下:

1、关于“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现行股改所遵行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谁试点,谁先改、谁后改,完全由组织者说了算,缺少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管,尤其是缺少对组织者的监管,没有公开、自由地竞争可言。客观上为设租、寻租开了方便之门。此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却成了股改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股改沿袭计划方法的突出表现。因此,“统一组织”应当改为“统一规范、严格监管”,这样,所有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在严格的监管之中,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使股改遵循市场的法则,有序进行。从而奠定股改成功的基础。

2、关于“锁一爬二”

“锁一爬二”,是指证监会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一项股改政策,即“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明显是以计划的方法限制流通,和导致股权分置的“暂不上市流通”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客观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人为地强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股改方案时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股改“对价”少之又少;使非流通股股东得以利用制度再度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是导致股改艰难进行的又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股权的流通一般是自由地,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但是,因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公平解决,对非流通股在可上市流通后的转让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以市场的方法,而不应该以计划的方法;应当促进公平,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锁一爬二”的政策,应当以“连续三天达到涨幅的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受市场约束的条件取而代之。惟有如此,股改才能有利于股价的上涨,实现互利多赢。

3、关于“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可以说是体现“统一组织”原则的具体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计划方法,“成熟”与否没有任何具体的、公开的标准,为行政权力肆意妄为提供了空间。正是这一管制措施,使得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使得股改的成本人为增加,并使得其他众多未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面临边缘化的危险。这对广大被深度套牢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其是导致股改为中小投资者所厌弃的原因之一。因此“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管制应当取消,应当依申请在先的原则来确定股改的先后,同时申请者,则依上市的先后确定股改的顺序。这才是比较公平的合乎市场要求的做法。

4、关于“新老划断的不确定”

股改开始以来,新股的发行是暂停了,但是暂停到什么时候,将来新股发行时有何新的举措,始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对于股改难有稳定的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改的失败。笔者认为新老划断应当尽早确定,但是,在股改期间,新股发行应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为三年,转股比例最高以3比1为限。前不久建设银行虽然在香港实现了成功上市,但是,实际上乃是银行上市的下策。如果其选择在国内通过各商业银行或者券商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则可以避免肥水外流,并可以实现互利多赢。如建行(按3比1转股)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商业银行或券商承销可以获得大笔的佣金,改善资本结构;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银行成长的成果,国家的金融安全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等。

5、关于“倾斜政策”

“倾斜政策”,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的,但其在国内的倾斜政策大多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所以倾斜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怀。然而,我国政府的“倾斜政策”与此大不相同。其倾斜往往是为了确保某一项政策的实施,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倾斜的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在证券市场上,“倾斜政策”已然用得很多了,如“发展资本市场为国企脱困服务”造就了持续数年大熊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演义了机构投资者的各种“黑幕”和“灰幕”,并最终导致了许多机构的破产;“设立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了亿万富翁,而使众多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特许权证的T+0交易,使得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纵着上串下跳(最后必然难逃在疯狂中崩溃、覆灭的命运)等。如此这般的“倾斜政策”,其只是计划的附庸,相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其远也。现在,管理层为了推进股改,又要搞什么“倾斜政策”了,说什么“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何在?倾斜政策以何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的法则?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搞“倾斜政策”的话,就请确认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方案提案权;确认股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才真正有利于股改的顺利进行;才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背弃诚信和公平

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其中诚信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互利多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因和永远的追求。原本以为籍着股改,可以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现有的股改实际上是背弃诚信和公平的,从下列事实中可见一般。

(一)股改政策向非流通股东倾斜,对流通股股东不公

尽管有人宣称股改使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然而,事实上,现行股改政策实际上是倾斜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比如,只有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推出股改方案;而流通股股东无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推出这证、那证,而流通股股东异议回购也未得确认;股改多次(表面上看是两次,实则是多次)停牌制度实际上胁迫流通股股东或者用脚投票,认输出局;或者听任股改方案通过,而任人宰割;股改否决后三个月的间隔期,客观上增加流通股股东否决方案的成本,使其难以在股改的投票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等。这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二)股改让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先行,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公

现行的股改,在“统一组织”、“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保护伞下,实际上使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而其他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则因倾斜政策,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非流通股股东公然背弃股改承诺

有的上市公司刚完成股改,其大股东就公然背弃股改承诺,对自己推出的股改方案,作出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解释,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四)股改沟通演变为拜票、贿票

股改方案推出后的沟通期,在保荐机构的帮衬下,实际上变成了拜票期,甚至贿票期。以至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频频暴光。

(五)创设权证拯救机构,戕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6篇

一、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

目前46家试点上市公司除清华同方的试点方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45家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已通过。因此,选择45家已获通过的试点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进行分析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限于文章篇幅,试点上市公司现实选择表格从略)。

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45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采用纯送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36家,占样本容量的80%;采用送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6家,占样本容量的13.33%;采用送股权证型、缩股派现型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型的各1家,分别占样本容量的2.22%。

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财务比率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如何确定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无论上市公司采取何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需要由保荐人进行推荐,保荐费用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成本,势必降低当年的会计利润,且由于改变的仅仅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的结构关系,并未触及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委托问题。所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和今后会计年度的收入并不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发生变化,其收入水平最终仍由上市公司内在的经济活动规律所决定。[2]、[3]

(一)权益净利率

令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当年的税后净利为p,当年年末平均所有者权益为o(下同),则上市公司当年年末的权益净利率(roe0)为(p/o)x100%。当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其权益净利率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包括纯送股型、缩股型、送股权证型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型四种。这四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以后,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净利和平均所有者权益。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费用对当年的税后

年净现金流量的影响。两者相比,v1

2.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方案包括送股派现型和缩股派现型两种。当派发的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时,由于现金的派发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净现金流量,因此其企业价值的计量与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全相同,即企业价值(v2)等于v1。当派发的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时,由于现金的派发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净现金净流量,因此其理财目标函数的计量与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其企业价值(v3)可以表示为:

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理性选择的思路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上市公司采用哪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当年的权益净利率下降;除了采用缩股型和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上升以外,其它任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下降。当采用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派发的现金直接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时,该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缩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样,能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达到最大。无论采用何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的价值降低,当采用送股派现型和缩股派现型方案其派发的现金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时,上市公司的价值下降的幅度最小。

上述结论表明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选择的影响,[5]单纯地从上市公司这一理财主体的财务行为出发,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理性选择思路是:尽可能选择缩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即使采用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应尽可能争取现金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目前80%的试点公司采用纯送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上市公司这一理财主体的财务行为来分析,存在比较严重的非理性成分。

参考文献:

[1]肖国元.关于“股权分置”问超的思考笔记[j].股市动态分析,2004,(31).

[2]白重恩,刘俏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3]胡一帆,宋敏等.竞争、产权,公司治理三大理论的相对重要性及交互关系[j].经济研究,2005,(9).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7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绩效 配对T检验

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本制度的改革,从理论上讲能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及绩效的提高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实际情况是否如此,笔者欲进行实证探讨。

一、文献综述

国内有很多学者对股权分置改革给中国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主要形成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有明显影响。

陈明贺(2007)的实证结果表明,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对已参加股改的公司绩效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

冯根福,刘志勇,王新霞(2008)的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绩效影响显著。

第二种观点是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无明显影响。

吴晓求(2006)认为,公司的股权结构在逐渐分散化,出现 “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

李旭旦(2006)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业绩在短期内没有出现预期的明显的改善。

纵观现有研究文献主要有以下不足:第一,有些研究所选的样本较少,可能对研究结论有一定的偏差;第二,所运用的数据较早,股改效应可能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二、样本公司绩效变化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描述

针对现有文献研究的不足,本文选择了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完成股改(以对价支付的股票上市流通为基准)的沪深两市上市的227家A股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由于本文的样本企业数量较多,涵盖行业较多,股改完成时间较早,能较好代表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企业经营绩效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文全部数据来源于锐思金融数据库。

本文采用SPSS17.0进行运算,所有实证分析中的显著性水平ɑ=5%,若P0.05,则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

(二)绩效指标的选择

根据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课题组”制定的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选择部分指标作为本文的绩效评价指标(见表1)。

(三)样本公司绩效变化的实证分析

(1)样本公司绩效变化的描述统计

表2显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大致呈先降后升的态势,即所谓的“钩型”,这与很多研究者的研究相一致。其余指标走势平缓,变化不明显。到了2008年几乎所有的指标都呈下降趋势,除了流动比率依然成上升态势,这说明2008年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

(2)样本公司绩效变化的配对T检验

配对样本指的是两个样本的各样本值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且两个样本的样本容量相同。配对样本T检验用于检验推断两个总体的均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是否有所改善,它的检验符合两配对样本的检验范畴,本文选择每股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每股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增长率5个核心指标进行了T配对检验。

三、结论

(1)盈利能力方面。由表3可以看出: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分置改革当年即05年显著下降,06年没有显著上升,07年显著上升,08年显著下降。

(2)资产质量方面。由表4可以看出:样本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在05、06、07年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08年显著下降。这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并未造成显著影响。

(3)偿债风险方面。由表5可以看出:样本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2005年比2004年有显著上升,但以后年份没有显著变化。这说明股权分置完成并没有降低企业偿债的风险。

(4)获取现金能力方面。由表6可以看出:样本上市公司的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均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对样本上市公司经营每股现金流量没有显著影响。

(5)企业发展方面。由表7可以看出:样本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没有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该指标没有产生明显影响。2008年由于宏观经济环境恶化导致该指标显著下降。

综合以上所述,股改当年即2005年与2004年相比财务指标显著下降,以后2006年、2007年两年有所上升,但是基本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由于政策的滞后性所造成。2008年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各项指标基本呈下降态势,且统计检验显著。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没有显著改善公司绩效,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长远影响,还需要更多年份相关数据的证实。

参考文献:

[1]陈明贺.股权分置改革及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

[2]冯根福,刘志勇,王新霞.股权分置改革、产权属性、竞争环境与公司绩效——来自2005-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当代经济科学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8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 效应 检验

中国证券市场自创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状况一直存在,并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股权分置问题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市场效率的提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基础制度缺失,它影响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所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得出该事件对市场影响的结论,这些结论对市场的监管和组织者来说,可以据此调整政策,以政策手段调控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向和节奏,来规范上市公司运营;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根据影响市场反应的各个因素的作用方向和程度,来调整股改方案,以保证公司的股改顺利进行;对投资者而言,更可以据此来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获得理想的收益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一)理论研究综述 吴晓求(2004)认为从结构和功能上看,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都处在不正常状态,根本原因是股权的流动性分裂。股权流动性分裂严重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匹配机制,客观上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处在不平等的状态。为此,要使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唯一的出路是必须进行股权的流动性变革,以形成一个利益机制一致的股权结构。赵芳(2005)认为“同股不同价不同权”规则是我国上市公司产生股权分置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规则引起的股东权益差别导致的盈利模式差别是我国证券市场种种问题的根源,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建立“同股同权”的新规则。而建立“同股同权”新规则的关键是如何使全体股东获得平等的投资人地位,在“同价”的前提下实现“同股同权”。朱小平(2006)认为对流动性的分析与定价是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 其意义远大于其表面上的非流通股参与流通, 从股票的流动性出发,试图探讨如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给股票流动性定价, 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给付问题。阳嘉瑛、李江(2005)对股权分置的利弊进行评价,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应步伐稳健的观点,并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使证券市场产生的反应作出了推断分析。 傅子恒(2006)认为,股权分置结构下,股权融资行为可为非流通股股东带来远远高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超额融资回报,所形成的激励足以诱致非流通股股东忽略股权融资的潜在风险和成本,凭其在股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运用制度安排和公司控制权掌控一切可能的利益制造机会和利益输送机制,以流通股股东近乎“输血式”的资本供给为代价,加速非流通股的资本积累和增值过程,从而形成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融资行为特征和资本形成机制。陈蛇、陈朝龙(2005)对股权分置的事理进行分析,解释了股权分置引发的个股股价上涨和大盘下跌的证券市场波动现象,并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施舍机制和伤及无辜机制这两点机制设计不足。

(二)实证研究综述 唐国正等(2005)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政策内涵,他们采用超额累积收益率的事件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显示,管理层出台的相关政策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缺陷,这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对市场的平均对价预期很低。此外,他们注意到了对价方案好于其他试点公司的清华同方的改革方案没有通过的现象,可能的解释在于行为金融学上的“锚定效应”。张继袖、陆宇建(2006)通过事件研究和回归分析的方法,以中小企业板的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股改的三个批次研究了股改的市场反应。不同于以往研究的是,他们的研究以股改的两次停牌为事件研究起点,以停牌前后投资者获得的非正常报酬率为解释变量,而不再仅仅以对价方案来衡量利益分配。研究的结果显示,随着股改的深入,推行股改方案的难度越来越大。而该研究回归的结果显示,只有流通股参会率和流通股比例对于非正常报酬率的区间显著。黎璞、陈晓红、刘剑锋(2006)通过实证研究否定了从全面开展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票收益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比例成正相关的假设,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已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了较稳定的预期,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将更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的实际意义在于增加投资者信心,而非仅提供投资者一段时期的套利机会。丁志国等(2006)利用试点的46家上市公司数据计算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超额收益状况。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整体上具有财富创造效应。但同时也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的获益要超过流通股股东,其原因可能在于股改的制度设计本身。李京真(2006)通过一系列的数理模型揭示了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能在二级市场上的并购后的收益得到反应。以中小企业板为例,股改后的上市公司的托宾Q值明显高于股改前,这也为全流通时期的并购创造了前提条件。何诚颖、李翔(2007)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上近2/3的股份获得流通后带来市场的扩容预期对市场的反应进行研究,他们通过计算股改公告前后30天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发现大多数公司对股改事件在样本区间内反应是正向的,股票复牌后30个交易日后的反应要比股改前显著。林乐芬、展海军(2007)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1302家股改公司作为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分析。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且为正效应;非流通股股东以对价形式补偿流通股股东利益以换得流通股权,受到流通股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从而为股改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大多数股改公司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股改后经历了短暂递减后趋于平稳的特征表现。鲍凡露(2007)采用事件研究方法,通过模型来说明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变动来间接反映其财富变化。通过分析得出,无论是在全样本还是分类检验下,上市公司股票在股改之后都存在着超额的收益并且总体上来看都显著。李冻菊(2006)采用事件研究方法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的影响,得出股权分置改革事件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短期内股价走势有显著影响,深圳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的结论。杨善林、杨模荣、姚禄仕(2006)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剩余收益估值模型估计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以股票内在价值为基础检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研究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有显著的提高,业绩较差公司股价相对价值偏离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股权分置改革在改善股票市场定价机制方面实现了管理层预期的效果。胡援成、龚剑锋、胡宁(2007)采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考察了2005、2006年沪深两市实施股改的943家A股票股改前后的股价表现,研究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市场产生正效应;从股改初期与中后期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改信心不足,并导致了投资者初期对市场未来预期的非理性;股权分置改革只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间的一次财富分配,股权分置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效力有限且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依然表现出“政策市”的烙印。

二、研究设计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采用单样本T检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效应,主要是检验样本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是否显著的区别于总体均值0。因为在股权分置改事件间没有对证券市场产生作用时,累积超额收益率应该在零附近随机波动,所以本文选取0为所有股改公司的均值。为了验证以上的假设,笔者对样本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进行描述性统计,来比较不同行业之间的持有收益率的差异。表(3)是从各个行业的角度对样本公司进行分类,并对该行业样本公司产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所作的统计检验,主要用来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各个行业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方向。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对电信业务、公用事业、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几个行业的影响在股改前并不明显,虽然产生了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但大多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而在股改后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些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对金融地产、能源、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等行业方面的影响在股权分置改革公告日前已有明显迹象,反映在累积超额收益率上为部分事件日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消息在改革前已有部分泄露,股改后市场反应较大,在多个事件日累计超额收益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其中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几个行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反应尤为剧烈,普遍存在着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达到投资者预期的效果,它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显著为负的市场效应。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投资者更看重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发展。在资金疯狂入市,投资者热情似火的背景下,金融地产业被普遍看好。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业的投资预期较好,可能是因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可能是受这些行业的周期影响。结果表明,在股改前的时间段内除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出现了逐渐下降并为负值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外,其它各行业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反应与总体的研究结果大致相同,都是在0附近随机波动。股改后的事件研究期间,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和可选消费三大行业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并在股改后第十天出现显著为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其他各行业绘制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时序线与总体样本几乎相同,即股权分置改革前累计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小,股改后波幅较大呈波浪起伏状态,但均在0值以下波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投机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广大投资者对股改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不足,对其业绩无法准确把握,对股价的预期很不稳定。

四、结论

从每个行业的角度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影响是不相同的。股权分置改革对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股改前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不大,表现为围绕0值上下波动的趋势。股改后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产生了正的累计超额收益,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三个行业产生了正面的市场效应。而对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来说股改前就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在股改前出现了信息泄露或者投资者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感觉到了股改信息,并在该信息的影响下股改后累计超额收益率依旧呈下降趋势,说明股权分置改革给这些行业带来了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所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对证券市场本身产生直接的市场效应,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就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制度肌瘤,在本质上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另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资本按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建立了良好的运作基础,形成了良好合理的证券市场格局,为资本融资增值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促进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真正落实和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黎璞、陈晓红、刘剑锋:《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事件法研究》,《系统工程》2006年第7期。

[2]许年行:《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第9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债权结构;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55-03

一、成本的测度

本文所主要依托的理论是成本理论。在股权分散程度较高的现代企业内,不同契约形式中存在着多种冲突。核心的冲突有三种:一是冲突源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分配,即股权成本。本文拟选用经营费用率(ORE)作为股权成本的测度。二是冲突源于企业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分配,即控制权成本。采用应收资金率(RF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票据之和除以总资产)来测度控制权成本。三是冲突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即债权成本。本文主要着重研究前两类成本。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Allen Franklin and Douglas Gale(2000)通过研究发现了债务机制约束管理层的局限性:不同类型的公司拥有不同程度的负债水平,任何公司都不可能无限制地举债经营。相比较企业的另外一种资金来源——权益资金而言,负债资金显得分量不足,成为不了管理层“可观”的压力,那么有效的去约束管理层侵蚀行为便顺其自然的成为了无稽之谈。Ang等人(1990)就如何控制有效地成本等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与成本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Singh and Davidson(2003)通过选用与Ang等不同的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债权结构与成本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发现,资产负债率与成本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张兆国、宋丽梦、张庆(2005)研究结论表明,负债融资比例与股权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但是相关关系不显著。史淑霞、涂锦、谢智勇、徐建群(2009)研究结果表明,负债总体水平与股权成本也同样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长期债务比率与股权成本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高雷、李芬香、张杰(2007)研究结论表明,财务杠杆率与成本的关系是混合的等。张兆国、何威风、闫炳乾(2008研究结果表明,债务总体水平与成本正相关;银行借款比例对成本的影响好于商业信用比例,这两种债务比例对民营上市公司成本的效果要好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流动负债比例和长期借款比例与上市公司的成本正相关。肖坤、刘永泽(2010)研究结果表明,流动负债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财务治理作用,能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作用”却不能有效约束管理者行为;银行借款(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之和除以负债总额)存在软约束问题,不能有效控制股权成本。

三、研究设计

1.被解释变量

股权成本。本文拟选用经营费用率(OER)作为股权成本的测度。

控制权成本。本文拟采用应收资金率(RF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票据之和除以总资产)来测度控制权成本。

2.解释变量

本文拟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一是长期负债的维度,即采用资产负债率(ADR=负债/总资产)来衡量长期负债能力;另一个是短期负债,即采用流动比率(CAR=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来衡量短期负债能力。

3.控制变量

本文分别选取公司规模(CS)、盈利水平(ROE)、股权性质(STATE)、行业虚拟变量(ID)、地区虚拟变量(AREA)为研究模型的控制变量。

四、研究假设

1.债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

H1:股权分置改革前,资产负债率与股权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正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下降。

H2:股权分置改革前,流动比率与股权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下降。

2.债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

H3:股权分置改革前,流动比率与控制权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正相关关系。

H4:股权分置改革前,资产负债率与控制权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下降。

五、实证研究

1.数据来源和样本选取

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以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基准,进一步选用该部分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两年,即2004和2005年的相关数据,以及该部分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两年,即2007和2008年的相关数据。经过筛选,最终相对应的观测值为936个。

2.模型设计

债权结构和股权成本之间的模型设计:

OER=α+βADR+γ(CV)+ε;OER=α+βCAR+γ(CV)+ε

债权结构和控制权成本之间的模型设计:

RFR=α+βADR+γ(CV)+ε;RFR=α+βCAR+γ(CV)+ε

3.实证分析

首先是债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模型Ⅰ和模型Ⅱ的调整基本上在23.63%—26.56%区间内波动,由此可以说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的整体拟合度比较好,模型整体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效果比较强。但是,出人预料的是,衡量债权结构的资产负债率与股权成本之间没能验证前文所提出的假设,结构恰恰相反,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竟然体现出了负债自身的约束和监督管理功能。这样的一个现象应该如何解释呢?首先,可能是研究样本本身的特点的局限性;其次,我们通过曲线拟合分析考察长期负债率的资产债务率与股权成本存在非线性的可能性,具体的实证结果(见表2)表明资产负债率和股权成本之间存在型关系,同时,无论股权分置改革前还是股权分置改革后,曲线回归拟合度都要略好于直线回归的拟合度,前者解释更有力。进一步推算可知,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研究样本的资产负债率的均值都小于临界点数值,即衡量债权结构的替代变量——资产负债率对公司成本的影响曲线走势应该归属于型曲线的左半侧。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率与股权成本之间仍然是负相关关系,还是与预期结果不一致。由此可以推断,一个企业的良好有效运行需要充足资金作为支持和依托,而企业资金要么来源于权益资金要么来源于负债资金。众所周知,企业在获取权益资金的同时适当的举债经营更有益于其更好更有效的运营,这就存在一个最佳资本结构问题。所以,管理层在最开始接手某一个企业之时,一方面,要建立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以使得企业价值增值进而彰显自己才能,进而提升自身的无形资产;另一方面,由于自利原则会使得管理层通过某些手段消耗股东财富而为自己谋福利,所以会存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出于企业成长的客观规律的影响以及企业债务自身的约束功能,债权结构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的关系会呈现反向相关关系。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就流动比率对股权成本是否存在曲线的影响关系也做了曲线拟合分析,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前流动比率对股权成本的二次项系数为-0.001208,小于零;继而说明,短期债务对股权成本存在倒型关系。根据拟合分析结果,进一步推算可知,衡量债权结构的另一替代变量——短期债务与股权成本的影响曲线走势应该符合倒型曲线的左半侧,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相一致;股权分置改革后流动比率对股权成本的二次项系数为-0.0027960小于零;继而同样说明,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短期债务对股权成本的影响也是倒型关系。根据拟合分析结果,再次分析可知,衡量债权结构的另一替代变量——短期债务对股权成本的影响曲线走势应该符合倒型曲线的左半侧,即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相一致。由此,债权结构对股权成本影响的研究假设基本得到了验证。

其次是债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模型Ⅰ和模型Ⅱ的调整基本上在24.03%—29.03%区间内波动,由此可以说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的整体拟合度比较好,模型整体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效果比较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衡量债权结构的替代变量——资产债务率对控制权成本的都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并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而其回归系数,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为0.148小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0.127,说明二者之间的影响程度有所降低,这恰好印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设。同样,衡量债权结构的另一指标——流动比率和控制权成本之间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只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是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至此,本文就本部分所提出的两个假设基本得到了验证。

六、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结果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文就债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衡量债权结构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与股权成本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相反。于是,我们就二者之间的影响关系又做了曲线拟合分析,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型关系,可以得出,在一定区间之内,由于企业成长的内在客观规律和债务机制自身的约束能力,会促使衡量债权结构的相应替代变量与公司成本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与此同时,我们又进一步就短期债务对股权成本的影响关系进行了曲线拟合分析,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倒型关系;由拐点的相应数值进一步得知,反映二者关系的曲线走势符合型曲线的左半侧,即同样的结果就是,短期债务与股权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

其次,本文就债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衡量债权结构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对控制权成本都存在正向的影响关系,即公司债务的存在不但没有有效地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会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新的契机,进而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的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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