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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07 03:48:02

道德风险论文

道德风险论文第1篇

关键词道德风险寿险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赌博(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吉海跃.把握市场主动权——试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寿险核赔工作[J].改革与理论,2002(2)

2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3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

道德风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小病大医”和“开大处方”等随意加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从经济利益驱动分析,医疗机构和保险人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在传统的按实际服务收费制度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它提供服务的多少成正比,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医疗机构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贵的医疗服务。很显然,这和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过多的滥用医疗花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也就是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险人来买单。从心理上来讲,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接受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被保险人出现过度消费的同时,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都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机制下,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都是一种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既是被保险人的人,也是保险人的人,在这复杂的三角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根本无法全面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

三、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相应也加强了其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而且,参保者对医疗服务的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免赔条款、共保条款和保单限额等方法。通过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将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

目前,医疗费用的控制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建立和发展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道德风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1]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2]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

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3]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

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

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

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

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4]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

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6]

表1

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

(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

(%)城乡卫生费用

(亿元)卫生

总费

用占

GDP%

合计政府预

算卫生

支出社会

卫生

支出个人现

金卫生

支出政府

预算

卫生

支出社会

卫生

支出个人

现金

卫生

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20036584.101116.941788.503678.6617.027.255.84150.322433.785.62

注:①本表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

数据来源: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03年,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04%上升到1988年的3.27%,1998年则上升为4.7%,特别是1998年到2003年的短短5年,上升到了5.62%(见表1)。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渠道不外乎三种:即政府、社会和家庭。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卫生的总费用在全国的卫生费用支出中所占比重从1982年最高时38.9%下降到2000年最低时的15.5%。家庭筹资却从1978年20.4%上升为2001年60.0%,并且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我国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不断地大幅度减少,个人支出自然大幅度增加。最后都表现为个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国家相对减少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和拨款,又对集资加以限制,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广开财源,提高效益,采取的措施是把医药费收入与医院利益挂钩,把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这一切都具有促使卫生保健系统进入市场,或使其逐步适应商品化的倾向。医疗机构对资源的利用极不合理,存在极大的浪费。

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非常低(见表2),承保范围和水平也有很大的不足。新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为职工家属和学生提供保障,在实际运作中更没有覆盖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截至2003年底,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人口的31.10%,其所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0.81%(不包括全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过窄,造成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一卡多用(医疗保险卡)等中国特有的风险问题。

表2

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年份参保职工

人数

(万人)离退休人员

(万人)基金收入

(亿元)基金支出

(亿元)参保人数占城镇

就业人口%参保人数占城镇

总人口%

1994374.6025.703.202.902.011.17

1995702.6043.309.707.303.692.12

1996791.2064.5019.0016.203.972.29

19971588.90173.1022.9017.107.654.47

19981508.70369.0019.5015.606.984.51

19991509.40555.9024.5016.506.734.72

20002862.80924.20170.00124.5012.378.25

20015470.701815.20393.60244.1022.8515.16

20026925.802475.40607.80409.4027.9518.72

20037975.002927.00890.00654.0031.1020.81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有关资料汇总

4、医疗制度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的“以药养医”政策,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必须依靠销售药品实现自己的生存,并且还要从药品的销售中获利,医务人员的收入也与开出药品价值的多少相联系。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收入挂钩,想方设法从病人身上创收就成了医生的本能选择。部分地区出现平时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体出现不适需要住院,就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去参加医疗保险,出院后就停止缴费。也是制度上的缺陷。

常宁市中医院的“经济管理方案”,就是一种“以药养医”政策的具体体现。这种制度的存在更促使医疗机构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创收,并且这种制度并未触犯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院方声称,经济管理方案符合《劳动法》第47条和国家三部委2000年31号文件,具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7]这种“不给钱给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主管部门纵容医院乱收费的通行方式。政府一味鼓励卫生行业去讲究经济效益,财政自给,这就相对地转移开了对“预防为主”政策的关注,因为预防和保健在经济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现了整个社会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越来越不重视的倾向,从而给未来的健康和医疗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湖南等地几乎灭绝的血吸虫病又有复发抬头的迹象,就是忽视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恶果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国家体制和政策造成的。

五、道德风险的防范

以上分析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道德风险给多方的利益带来了损失,是各方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制度约束软化而导致的一些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规的社会现象。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适当提高医疗保险自负的比例。提高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可以鼓励参加保险的患者参与成本管理,监督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并防止其与医生合谋。但是,患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劣势,医生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患者,且患者的过度消费也必须通过医生的配合才能实现[8]。由此可见,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此种方法必须与其它方法配合使用。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覆盖。当前,我国应取消二元社会,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搞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管治,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等级身份等歧视性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广覆盖。如果全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保健,根本就不可能也不会出现中国特有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用别人的医疗保险卡来冒名顶替的现象。国家应强制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想保就保,不想保就不保”的现象。

3、提高全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患病不需自己付医药费或只需支付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往往会放松对自己的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采取经医疗机构诊断,因患者吸烟、酗酒等不良卫生习惯等原因而直接引起的疾病提高自付比例或者拒保。而对很少患病的参保者则可采取降低自付比例、提供免费体检等方法作为一种奖励。鼓励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城市以社区、农村以村庄为单位,定期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的卫生保健意识。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卫生部门,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应对卫生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将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保险机构,卫生部门则监督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相互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9]也可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在病人住院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

3、切断“以药养医”的渠道。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应该加大药品市场改革力度,一方面,加大医药产品生产结构的改革,规定医疗机构采取招标采购,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众厂家竞相向医疗机构推销药品,暗地给付医生回扣,导致医药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医药分离,即医生只拥有处方权,医院只提供诊疗服务,除备有急救所需药品外,不能直接向患者出售药品,患者凭医生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医院和医生不直接涉及药品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医药费用的大量增加。

(三)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

现存的许多医疗道德风险从表面上看是医院和患者两方造成的。笔者却认为,其实许多问题都是政府在体制上没有理顺,各职能部门没有负起应承担的责任而引起的。必须对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

1、改革药品生产和流通模式。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流通到消费者身上时,是通过层层加价的方式进行的。我国生产药品的企业有5千多家,存在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多、规模小、水平低,竞争激烈,药品超额利润多数被药品经销商所赚取,企业在销售领域投入的经费过大,销售成本过高,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兼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规模生产能力。药品营销企业更有1万7千多家,同样存在小而多的现象,相互之间为生存,不断进行着恶性的竞争,经销商为了使自己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能推销出去,采取给医生药品回扣、对招标方或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方式,成为医疗界的一个毒瘤。可以实行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采取药店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只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之间产生业务往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将事后按服务项目后付制改为按病种预付制。按病种预付制,就是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惩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归入不同组,每个分组都代表具有相似病症和适用相似治疗方案的病例。再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将每组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及其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10]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病种预付制强化了医院降低成本的动机,使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风险,同时考虑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议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实施按病种定额预付制后,在促进医院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病种预付制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竭力推荐的一种支付方式。

3、提高国家在卫生费用方面的投入。尽管卫生费用的总额增长较快,但卫生事业本身的发展却赶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且这种增长是在国家投入不断减少,个人支出不断增长,个人在卫生费用支出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的。只要多数百姓自费就医,看病贵就永远是制度难解之痛;只要多数医院还要直接向病人赚取维持运转的费用,看病贵就是社会挥之不去的阴霾。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筹资机制,不从分配制度上兑现宪法的承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因此,提高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根本。

4、加强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工作。国家对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忽视,也体现了这种重眼前而忽视长远的社会哲学。今天忽视了对慢性病发生和扩散的主要危险因素的预防,如吸烟、高血压、食物构成、环境污染等,今后将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健康方面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世界银行1992年的一个研究报告预测,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状况发展下去,卫生健康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将由今天的3.4%增长到2030年的24%。如果是加强预防,提高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服务效率,这个比例到2030年则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仅仅是预防本身就可以把这个比例降低15%。可见预防对整个国民经济是一种效益极高的投资,它对中国未来的健康卫生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建议将基层的卫生医疗机构改为保健康复机构,为本社区的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预防知识。

六、结语

本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进一步老龄化,对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构成双重的压力。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与公平性差等问题,不深化改革就难以应对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关键是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效率,同时强化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后医疗保障等方面所肩负的职责。

表面上看,患者、医疗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与政策体制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只有国家改变认识,改革目前的医疗制度,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不管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国家都应该更加重视医疗保健事业,应该把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用法律的形式变成国家行政和财政支出固定的一部分。预防为主,免除后患。曾被联合国称赞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和公共卫生网是中国的长处,是中国能在短期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宝,应该保持和发扬。应该使公共卫生事业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当前,我国医疗保健的重点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预防和治疗慢性病;不再仅仅是妇幼保健问题,而是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不再仅仅是饮食和水的卫生问题,而是综合的环境污染和生活方式变迁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健康是人类共同美好的追求,每一名患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治疗的权利,医疗卫生服务不论从经济,还是从医疗的角度,均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理应实现全民医保,不要再让“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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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第4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规定的费率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该专门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储户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小额存款者的利益,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补充,是构成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项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但是该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会影响其运行成效,减弱其基本作用。所以应认真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从而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办法,进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和道德风险

1.存款保险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该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在金融体制中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

该制度规定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投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其财务状况限定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国银行法就明文规定在联邦层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旨在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储户利益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

我国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曾对此作了阐述并肯定了其积极意义。该报告将存款保险制度定义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缴纳保费,当某个存款类金融机构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保护功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护小额储户的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其次是稳定功能。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在某一银行破产倒闭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不仅对该银行丧失信心而且还会对其他银行也产生疑虑,进而容易出现挤兑,导致危机蔓延。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储户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断了危机的传导。再次是救助功能。当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投保银行提供支持,帮助投保行度过危机。另外是监管功能。存款保险机构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和安全,对银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明显,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道德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概念源自保险学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医疗保险问题是提出的。他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是在保险关系中,人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损害被人的行为。

简单的来理解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当的激励机制。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体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提供保护和救助时,改变了存款者、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甚至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在没有存款制度的情况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证,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选择银行同时积极的对银行的风险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甚至还会对银行进行适当的监督。但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在银行无法支付时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存款人的存款,这就导致存款人的监督责任放松,存款人则不在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只是关注哪家银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可能获得来自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这样就解除了银行的顾虑,放松自我风险控制,增大了其经营的风险。

第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宗旨是维护中小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它的非营利性质也可能会存在管理上不尽责的情况。比如对投保银行的监督审查不到位,形成失误没最后动用保险基金来赔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可能使得监管机构对该制度过度依赖,放松自身监管职责,为银行危机的产生埋下隐患。

综合上面四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下相关各方都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其中的道德风险显得尤为必要。

二、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都采取了相关措施和办法来防范控制道德风险。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它们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和思考。

(一)美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当今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当数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立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险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是道德风险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确定建立该制度的目标。FDIC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从而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第二,监管有针对性。FDIC是美国银行业的忠言监管者,它监管所有被保险的银行。在对参保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在第一时间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规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来以及后来实施的改革,这一过程都有法律法规提供强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FDIC的职能和组织结构做了详尽的规定;到了1950年,《联邦存款保险法案》更是赋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权力;为了加强应付倒闭银行的权力,1982年通过了《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来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控制

1.关于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构成,以后者为主,其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那时最初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存款保险组织。1974年,当时德国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赫斯塔特银行由于清偿力不足而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于是其他德国银行集团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体系从而形成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2.德国对于道德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环境尤为精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特点尤为鲜明,表现如下:

首先,反破产法和所有权结构形成的法律环境。在德国企业破产被认为是经营者个人的失败,甚至还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产法与存款保险结合起来能防止金融机构冒险,因而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其次,银行部门的所有权结构在降低道德风险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国因为很多银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东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权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就降低了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风险公示制度。根据德国相关法律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让客户了解该机构加入了何种存款保险机制,以供存户了解存款风险。

最后,金融安全网中各监管部门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国对道德风险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国建立道德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若我国将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必然也面临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德国和美国等先进的国家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笔者认为这些经验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要求合理的设计存款保险体系,同时还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外部环境。只有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所处的大环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建立有效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

第二,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将其改造成经营目标明确、运行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防范道德风险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银行风险评级制度。我国也可以成立一家部级信用评级机构,评估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保银行依据风险监测的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财务问题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降低整个金融系统风险。

第四,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加强金融安全网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强化银行审慎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银行监管,更不能代替银行监管。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协调配合,会使得监管更加有效,也就会使存款保险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效,同时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实质上也就维护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释:

构成金融安全网三项制度的另外两项分别是银行监管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第八章.

李贤.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道德风险论文第5篇

摘要:创业板能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对于创业企业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低,企业规模小,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高。为了促进创业板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创新保荐制度等制度建设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道德风险创业板制度建设

创业板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它不仅为一些创新创业企业打开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而且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但由于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低、公司规模偏小等原因。蕴含较大的风险。而深入研究其中的道德风险,对确保创业板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角度看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英文“MoralHazard”的直译。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有特定的含义,最早提出“道德风险”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罗(Arow),他在1971年的(EssaysintheTheoryofRisk—bearing)-书提出了“MoralHazard”这个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道德风险是在合约条件下,人凭借拥有私人信息的优势,可能采取隐蔽信息、隐蔽行为的方式,以有利于自己,有损于委托人的经济现象。创业板道德风险涉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和监管层这四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1.上市公司引发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大股东、管理层或发起人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的优势,为自利目的而隐瞒公司重要信息,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受到损害的风险。例如,中小企业板公司江苏琼花(002002)上市不到两周便爆出丑闻,因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委托理财事项,而遭到深交所的谴责。这是在中小板推出不久.保荐人实施初期就出现这种道德问题,令广大投资者感到失望。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以及盈利能力的要求等规定都低于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加上创业企业的经营时间短,缺乏经营记录。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层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上市前企业因急于进入创业板圈钱而进行虚假和过度包装,不履行诚信义务,并对企业业务记录、市场发展前景等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内容进行不实陈述,骗取上市资格;二是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其中一些是高新技术企业,其盈利前景难以预测,容易因决策的随意性而导致投资决策的重大失误。当然,不排除个别道德水准低、心术不正者会与机构投资者合谋操纵股价.想出各种办法虚增企业利润,制造各种炒作题材,肆意拉抬股价,以期迅速达到套现目的。

2.证券中介机构引发的道德风险。证券中介机构是为证券分析与上市提供保荐、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它们做出的证明文件是投资者进行企业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违背原则,将其利益的天平倒向于个别利益相关者而出现隐瞒信息的道德行为,无疑会使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对创业板的底线伦理失去信心,进而影响创业板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创业板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因诚信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有:一是以保荐机构为主的中介机构受到利益驱动或因为不负责任过度包装企业上市:二是在制作发行文件、发行及上市辅导等过程中与企业合谋,违反有关规定,制作虚假材料或不按要求真实披露信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及其人员道德品质低下,企业怎么要求就怎么出报表。审计意见你说怎么说就怎么说.法律意见能绕过去就绕过去的情况。较为典型的“麦科特欺诈案”表明,在上市公司的造假流水线上的每个环节.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们都发生了道德风险行为,不光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而是公司治理生态出了问题,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3.机构投资者引发的道德风险。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经常出现主力机构利用内幕信息、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现象。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股市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诚信是基金公司的立业之本,而维护诚信的关键是强化风险控制,但频频爆光的基金黑幕事件却反映出基金业发展中道德风险的严重性。例如,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旗下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以其父亲和第三人的帐户在基金建仓前买人新疆众和公司股票,然后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个人仓位,总共获利超过150万元。2007年5月17日,公司宣布决定.免去唐建担任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创业板的推出,机构操纵股价的现象会更加严重。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偏小,企业的股份大部分掌握在机构投资者手中,加上企业经营发展变化快,业绩不稳定,股价容易被一些主力机构操纵,道德风险出现的频率会更高。

4.监管主体引发的道德风险。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背景下,作为股票市场体系重要构成部分的监管部门,既承担着执行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也承担着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职责。但从目前股市的情况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缺乏监管的系统化安排,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能力不强,作为一线监管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按照目前的监管水平来衡量。加上创业板推出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监管人员掌握着内幕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于“设租”,“寻租”而产生道德风险;亲情、人情等关系也会使监管人员产生道德风险。试想,如果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授贿赂,或利用职权干预其他领域活动为自己积攒财富。扩大利益,审核人员采取对拟上市企业的重大瑕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工作态度,将难以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如果监管人员不及时查处操纵股价等违法活动,投资者不仅会遭受投资损失,而且最终会对创业板彻底失去信心。

二、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的原因分析

要对创业板存在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进一步研究道德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构建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1.从委托关系的角度看创业板的道德风险。现代意义的委托概念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在委托关系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人的利己性和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存在。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先后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研究事前不对称的是逆向选择,事后不对称的是道德风险。证券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基于多重委托关系的,其中基础性委托关系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

2.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创业板的道德风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提出了组织行为学的观点,即组织和社会都将从劳动分工中获得经济优势。组织行为学中有一个基本公式:B=F(P、E),式中B表示人的行为,P表示人的素质(内在需求),E表示环境。意味着人的行为由两因素决定.即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和环境。当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起导火线作用的是周围环境。而从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性,内在强大需求和外在合适环境相遇,道德风险就会膨胀.由于受到的处罚很低,导致许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3.从监管角度看创业板的道德风险。当前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证券市场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这些法律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法律约束软化无形中放大了道德风险的底线。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不独立,致使监管不力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以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低成本是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典型个案是sT啤酒花(现改名为啤酒花),2004年7月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但投资者损失达22亿元之巨(部分转变为违规人所得),两者相差3666倍。反观美国,安然事件曝光后,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判175年的监禁外加570万美元的罚款,公司也因此破产。

三、加强创业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创业板道德风险的深入分析,我们必须正视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创业板的道德风险,确保创业板的平稳运行。

1.实行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创业板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实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创业板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平和对称,有效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加大信息披露频率并丰富信息披露内容。除了正常的财务信息需要真实披露外,还需要特别强调企业诚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荐人的情况.上市公司前两年或自成立时起的公司详细发展情况,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润、技术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并尽快将这些信息规范化、指标化、提升其有效性,以此来减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在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在完善信息披露的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警示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对于披露虚假信息,以不实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对行为人追究责任,严厉惩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2.实行保荐人与做市商有机统一的创新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成熟的创业板大都通过设立保荐人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这对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创业板在引入保荐人制度时保荐人的资格必须严格把关。笔者认为,在对资格认定时有必要增加面试的环节并与其过去的业务记录及诚信记录挂钩,选择一些德、才兼备的保荐人员,同时强化保荐人与保荐机构的责任。对于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以及上市后不久企业业绩变脸现象.必须没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人,1年内不受理该机构和保荐人的相关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没收保荐收入外,还应处3倍以上罚款并取消保荐资格。此外,还应加快保荐人刑事责任立法。健全保荐人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保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保荐人的责权利并建立保荐代表人诚信管理档案。

海外的创业板不少实行了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做市商通过提供连续双向报价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保持市场的透明度与价格的稳定,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通过买卖保价的价差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只是在大宗交易、中小企业股票及一些特定创新产品中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做市商制度的缺点是,缺乏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负担、做市商可能,所以,该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认为,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可先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并采用现行的竞价交易方式与做市商制度并存的混合交易机制。同时加强做市商特定法规的制定以及配套法规的完善,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做市商的实时跟踪、考评、公告和调整,督促做市商切实履行市场义务,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机构要有处罚措施,减少做市商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为了创业板的平稳有序运行,可将保荐人与做市商整合在一起。即保荐机构对企业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与上市后的持续性辅导统一,同时发挥做市商的作用。维护股票的流动性和股价的稳定性,实现保荐人与做市商的有机融合。

3.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创业板蕴含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影响资本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要避免或降低风险,需要投资者的审慎,但关键还在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监管力度的加大,以此强化市场风险控制,防范市场操纵,督促企业规范运作,为创业板的长远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在法律方面.需要建立高效运作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规制创业板道德风险的相应法律制度要全面调整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现实需要,要建立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法律机制,完善信息披露与对创业板市场适度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架构。可在现有刑法、民法基础上,出台《政府道德法》,使道德对制造道德风险的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依据的量化标准,通过法律手段培养全体公民的职业道德。

在监管方面.必须为创业板设立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检察机构,赋予其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即从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到包括监管层、保荐人、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外部监管力量,都应起到积极的作用。信息披露是创业板监管的关键.监管机构必须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市场秩序,使道德风险行为的成本远高于其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造假的打击力度,严刑峻法,保持中介机构的公信力。在这方面,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太涉及公司治理,主要针对信息披露,对道德风险是决不手软。安然事件发生后,具有89年审计史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涉嫌合谋造假.被判禁止5年内从事相关业务。此外,安达信环球与安然股东和雇员达成协议,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安然破产案所引发的法律诉讼。

总之.我国创业板必须建立实时监控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及时公告。加大对各类主体的败德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证创业板的正常运行。

4.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达尔文揭示的这一生物进化论核心观点.在股票市场也同样适用。退市制度有利于保证创业板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保持上市公司的高质量。目前全球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50个创业板市场。但真正成功的只有创建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和创建于1995年6月的英国AIM。美国NASDAQ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一是不断地推陈出新,据统计,NASDAQ市场从建立到2006年9月,共有约1万家公司上市,近7千家退市,比例高达70%。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完备,涉及面广。把资不抵债、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都纳入退市标准。二是NASDAQ体现一种扶持创新型企业的特征。三是实行做市商制度和严格的监管制度。AIM成功的经验主要是其独特的保荐人制度,无强制性准人限制,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2001年4月23日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但到2008年年底,退市公司不到4%。《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相应规定,但实际执行中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创业板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有利于股市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有利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断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也有利于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2009年3月31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深交所2009年5月8日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定》都高调规定了公司退市制度,但关键在于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我们希望在创业板推出初期,必须进一步补充出台有关退市操作客观标准.以防止退市的主观行为和行政干预,对严重违规的公司要严格实行退市制度。

道德风险论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者素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在于委托关系中的一种道德现象,用以描述受托人不尽职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委托人利益面临重大损失的危险境况。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是和公共权力的“委托———”性质分不开的,公共管理者是由社会论文公众委托执行民众拥有的公共权力的人,民众将自己的权力授予公共管理者执行以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共管理者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承担着他们委托的义务,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行使他们所赋予的权力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在现实的公共管理活动中,由于公共管理者的权力价值观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冲突以及公共管理者的道德意志状态,使其经常有充分的机会背离社会公众的意愿采取不道德的方式来行使公共权力,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潜在和现实的损害与威胁,从而导致道德风险。

一、公共管理者权力价值观的迷失与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权力价值观是关于权力的目的、意义等问题的追求及其评价的根本观点,它指导公共管理者的权力运作方向、决定其道德行为。公共管理者一旦形成特定的权力价值观,就会表现相应的行为选择,如果权力价值观一旦陷入误区,则会产生越轨的权力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在我们当前存在的多种形态的价值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力价值观,即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和个人主义的权力价值观。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个人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牟取个人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者应当坚持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国家、集体的利益为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唯一标准。在个人主义权力价值观的影响下,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权力往往出现错位表现。有的公共管理者把公共权力私有化,把社会公众给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执行多大的权力便用多大的权力为自社会科学论坛2008·10(下)己谋取利益;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商品化,将权力异化为商品,把权力当作交换中的筹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甚至权色交易;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庸俗化,把权力变成拉帮结派、排斥异己互相利用的工具,使神圣的公共权力走向庸俗;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特殊化,认为人性的尊严取决于权位的高低,人生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支配权力的大小,一旦拥有权力便把自己视为特殊人物,荫庇亲朋、高高在上,却对社会公众的利益置若罔闻,凡此种种,不一而别。个人主义权力价值观影响下的公共权力错位异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公共权力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往往对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冲突与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现实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扮演多种角色身份,公共管理者也不例外,他们既是“个体”的人又是“公共”的人,这样在他们的道德选择中会经常性的面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义务与公共管理者义务的冲突”“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的冲突”,这种由于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道德风险。第一,公共管理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公共性是政府得以产生、运行的内在依据和合法性来源。“公共性是政府的第一属性”①,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这种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者就成了“公共”人。“所谓公共人,是指在公共领域中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并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人”②。公共管理者成为“公共人”正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公共管理者应当具有的特性。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管理者应该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念,即“公共利益至上”。如果一个人不能够建立和拥有这种信仰,他就不应当进入公共管理者队伍中来。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取决于他能否建立和是否拥有这种信仰。而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利益追求的是一种现实的活动,个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个人没有理由运用公共权力来扩展自己的权利。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共意志基础之上的,公共权力是代表公共利益、执行公共意志的。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如果公共权力被用来优先维护公共管理者个人权利的话,那么公共权力就会变质,发生异化。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者经常会面对这样的冲突和选择:一方面,他们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一方面他们又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所执掌的权力,把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混为一谈,用可以支配他人以及公共资源的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就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存在。第二,公共管理者个人义务与公共义务的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作为公共管理者的个人义务是指他们在个人领域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公共义务是指公共管理者在公共领域里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公共管理者既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一个一般的社会成员。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一个人都有自己正当、独特的个人权益,在这一点上公共管理者也不例外。然而,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共管理者更有责任与义务为公共利益服务,很显然,一个公共管理者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与作为普通社会成员,这两种角色如何和谐共处是个很难两全的问题。基于这两种角色期待所发生的角色职责,会发生冲突和碰撞。这种冲突和碰撞,究其实质就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来履行角色职责。如果公共管理者不能准确恰当地界定和维护个人的自我利益,就很难保证公共管理者个人自我利益的伦理合理性。此时,作为公共管理者个人必须要对自己的职责义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必须有足够的道德勇气区分开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的职责义务。当公共管理者在这两种职责义务冲突中,分不清二者的界限,甚至有意模糊二者的界限,放弃公共义务而注重个人义务的履行,就会导致道德风险。第三,公共管理者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的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本位职责是指他们在公共管理组织体系中,由于职责位置所决定了应当担负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公共管理者的社会职责是指公共管理者作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应当承负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通常情况下,公共管理者的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不会发生冲突。因为,公共管理者的利益和社会民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社会的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存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矛盾冲突。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意志能力,在许多情境下对问题的认识有差异,不能用正确的道德理性调控自己判断和选择,往往会对现实中的邪恶妥协,而发生公共管理者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例发生,本来按照政府和公共组织的活动原则来说,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是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要求来贯彻执行的。但是,上级并不是万能的,上级也有犯错误的时候。当上级领导的决定是错误的时候,或者上级领导以代表组织的名义出现,但却是为了维护其个人的私利,这时,作为下级的公共管理者会如何面对呢?是选择服从上级的错误决定,还是选择服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职责的要求?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在当前社会公共管理中,许多公共管理组织在授权方面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级对下级有时有着绝对的决定权,上级部门和管理者掌握着下属部门和人员的职位升迁、薪酬发放、福利待遇等关系个人生活和事业发展的大事。所以,除非公共管理者有着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否则在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发生冲突时,他往往不会舍弃自己的前途和未来,而更倾向于选择服从本位职责要求。这种原因引起的道德风险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三、公共管理者道德意志状态与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人的社会化需要一个过程。道德不是个体生而知之的,它存在着一个认知和接受的过程。“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的自律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一个人的道德意志力,不同的人,其道德意社会科学论坛2008·10(下)志力的差异是相当大的,况且道德意志力的养成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共管理者如果不能把自己的愿望和行为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一般而言,人在行为中是行善还是作恶往往和一个人的道德意志状态相关。一个人为善还是作恶往往就在道德意志能否克制不道德动机的一瞬间。有道德意志的人往往在许多情况下都更有抗拒诱惑的能力。但是,道德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绝不是一帆风顺的。从主观上看,道德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行为主体的自身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的让渡甚至利益牺牲,这就要求人们首先要有足够的勇气来正确看待自身利益的得失。没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人们很难做到这一点。从客观上看,道德行为的过程还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一个人在为善之后却没有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甚至被人们误会和责难,这都会给行为主体带来思想上的斗争和情绪上的波动。人们能不能按照自己的道德信念将道德行为持之以恒地坚持下来关键也在于有没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在特定的条件下,道德意志力的强弱,往往会影响人的行为的道德性质。道德意志对道德行为的影响通常被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对个人直接愿望的调节和控制,即当个人需要、兴趣等引起个人的直接愿望与道德要求发生矛盾时,能按社会道德要求控制自己的欲求。第二,用道德的动机战胜不道德的动机。道德行为前和道德行为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动机斗争,能否用道德的动机战胜不道德的动机,就表现出个体的道德意志。第三,对自己情感的控制调节。即当理智与情感发生冲突时,用道德意志的力量使人的情绪服从于人的道德理智。第四,与困难做斗争的精神。第五,抗拒诱惑的能力。有道德意志的人能抵制外界的腐蚀、引诱和压迫,保持道德高尚③。在道德意志的约束下,公共管理者的行为就会成为一种习惯,就会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职责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品质,转化为个体客观的行为活动。反之,如果没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就会经不起外界的诱惑,不能战胜自己不道德动机,而在一瞬间选择不道德行为。所以,公共管理者道德意志的坚强与否直接决定着其道德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不道德,就会形成道德风险,直接危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共管理活动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总是由现实中一个个活生生的公共管理者来承担,公共职责也是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者来履行。这些承担相关职责的具体公共管理者个体的道德状况对于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施及其实施的结果会有重大的影响。也正因为这方面原因的考虑,人们在选择公共职位的实施个体时,总把他的道德素质作为一个重要品质因素加以考虑,对管理者做德才兼备的素质要求。因为只有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很可靠、很确定时,道德风险才可能有效避免。

注释:

道德风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分析方便,将金融机构放款给高负债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这一过程简化为金融机构自己从事风险投资,并假设:第一,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自有资本,这使得金融机构本身不会因放款失误而承担任何损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金融机构足够多,它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产价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中的最大值,即盘损值。

考虑一个简单的两期情形。假定有一块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实现一个不确定的租金。显然,第1期的土地价格取决于第2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结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问题)。假定租金为100元的概率为2/3,为25元的概率为1/3。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利率为零,则一个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价格为50元。但是对于“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别人”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只要土地价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图。在假设这样金融机构足够多的情况下,土地的价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盘损值100元,也就是这块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的所值。这多出来的50元就是一种资产泡沫。

现在把模型扩展到3期。假定前两期的结构与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为100,有2/3的概率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与第2期是独立的。我们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没有担保,则一个风险中性投资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价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预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预期转手价,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预期租金决定的,同样为50元(注意,这里土地价格从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结构决定的,并不构成金融危机)。如果有担保,那么,根据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转手价就会被抬到100元,相应的,它在第1期的价格就会被抬到200元。仍然会出现100%的泡沫。

类似地,我们还可把模型扩展到4、5…n期。但是,这各类似地推理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无限的,它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比如,如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来偿还债权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则政府总共要损失150元。然而,现实中这种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财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设它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清偿一次债务,金融机构在第1期则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为100,存款保险机构无须出面为金融机构清偿债务,从而可以继续为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仍能维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转手价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实现的租金仅为25元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得出面清偿债务,并且无力再为金融机构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会从它的盘损值100元回落到预期值50元,由此我们看到土地价格出现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

(二)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越强,造成的激励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得以从存款人的监督下解脱出来,而且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承担的成本不与风险挂钩,投保银行冒险的动机越发强烈。因此,在道德风险问题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难以达到,而且,当存款保险机构也无力清偿时,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轻则使得某家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重则引起一国或区域性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三、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

道德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它能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保护,造成激励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增加经营风险,也不会失去客户,或者即使风险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远远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终结果是过渡风险偏好的经营方式成为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其实就是纠正扭曲了的激励。

第一,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

第二,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第三,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第四,健全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要消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除确保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考虑诸如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机构的主要所有者成为金融市场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赌博式交易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08).

[2]李志军,赵春娜.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J].现代管理科学,2007,(02).

[3]周仲飞.国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协调[J].武汉大学学报,2007,(01).

道德风险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政治稳定、法制建设、经济发展和伦理秩序。公共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与公共管理者的素质密不可分,深刻分析这些导致公共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主观因素才有可能有效避免公共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者素质;道德风险。 “ 道德风险”是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种道德现象,用以描述受托人不尽职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委托人利益面临重大损失的危险境况。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是和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性质分不开的,公共管理者是由社会公众委托执行民众拥有的公共权力的人,民众将自己的权力授予公共管理者执行以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共管理者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承担着他们委托的义务,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行使他们所赋予的权力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在现实的公共管理活动中,由于公共管理者的权力价值观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冲突以及公共管理者的道德意志状态,使其经常有充分的机会背离社会公众的意愿采取不道德的方式来行使公共权力,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潜在和现实的损害与威胁,从而导致道德风险。 一、公共管理者权力价值观的迷失与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权力价值观是关于权力的目的、意义等问题的追求及其评价的根本观点,它指导公共管理者的权力运作方向、决定其道德行为。公共管理者一旦形成特定的权力价值观,就会表现相应的行为选择,如果权力价值观一旦陷入误区,则会产生越轨的权力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在我们当前存在的多种形态的价值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力价值观,即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和个人主义的权力价值观。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个人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牟取个人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者应当坚持集体主义的权力价值观,以国家、集体的利益为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唯一标准。在个人主义权力价值观的影响下,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权力往往出现错位表现。有的公共管理者把公共权力私有化,把社会公众给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执行多大的权力便用多大的权力为自社会科学论坛2008·10(下)己谋取利益;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商品化,将权力异化为商品,把权力当作交换中的筹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甚至权色交易;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庸俗化,把权力变成拉帮结派、排斥异己互相利用的工具,使神圣的公共权力走向庸俗;有的权力运用者把公共权力特殊化,认为人性的尊严取决于权位的高低,人生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支配权力的大小,一旦拥有权力便把自己视为特殊人物,荫庇亲朋、高高在上,却对社会公众的利益置若罔闻,凡此种种,不一而别。个人主义权力价值观影响下的公共权力错位异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公共权力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往往对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冲突与公共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现实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扮演多种角色身份,公共管理者也不例外,他们既是“个体”的人又是“公共”的人,这样在他们的道德选择中会经常性的面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义务与公共管理者义务的冲突”“本位职责与社会职责的冲突”,这种由于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道德风险。第一,公共管理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公共性是政府得以产生、运行的内在依据和合法性来源。“公共性是政府的第一属性”①,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这种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者就成了“公共”人。“所谓公共人,是指在公共领域中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并以追求社会公共

道德风险论文第9篇

主要思想 现有的 文献 在预算软约束的制度原因上还存在许多争论。虽然任何一个单一的 理论 都不可能解释预算软约束所有方面的现象,但是,对于前 社会 主义 经济 和转型经济来讲,预算软约束的形成却有一些共同的原因。 林颜夫及其合作者(1994,1997,1999)系统阐述了转型经济中 企业 的预算软约束 问题 的观点,认为“政策性负担”是形成企业预算软约束问题的根本原因,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与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进一步,林毅夫及其合作者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下 分析 了为什么转型经济中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会普遍存在: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推行着违背经济比较优势的赶超战略。下面我们以 中国 的经济现实为例,对上述思想进行简要的归纳。 中国的国有企业普遍承担着两方面的政策性负担: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战略性政策负担,是指在传统的赶超战略的 影响 下,投资于我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或产业区段所形成的负担;社会性政策负担,则是指由于国有企业承担过多的冗员和工人福利等社会性职能而形成的负担。这两方面的政策性负担,都是中国推行重 工业 优先 发展 战略的内生产物。 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而中国是一个资本非常稀缺、劳动力相对富余的经济,政府想要优先发展的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是同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相背离的,所以这些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缺乏自生能力。为了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就必然会对经济进行扭曲,人为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等以降低重工业企业的成本,并且给予市场垄断地位以提高产品价格;但是,当市场化改革开始后,经济中的要素和产品价格逐渐由市场竞争决定,失去了这些补贴和保护以后,重工业企业缺乏自生能力,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无法盈利的问题就由隐性变为显性,这便形成了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政策负担。另一方面,由于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它能够吸收的就业人口非常少,而中国却是一个劳动力富余的国家,为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政府就会要求国有企业雇佣过多的冗员,并承担起一些企业所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这就形成了国有企业的社会性负担,它无疑也将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的成本。 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所造成的亏损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政府为了让这些承担着政策性负担的国有企业继续生存,就必然对国有企业进行事前的保护或者补贴,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确知政策性负担给企业带来的亏损是多少,也很难分清楚一个企业的亏损是政策性负担造成的还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当或是企业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会将各种亏损,包括政策性负担形成的亏损和道德风险、管理不当等造成的亏损都归咎于政策性负担,在政府无法分清楚这两种亏损的差别,而又不能推托对政策性负担所造成的亏损的责任时,就只好把企业的所有亏损的责任都负担起来,在企业的亏损形成后又给予事后的补贴,因此形成了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由于事后的保护或者补贴的可能性的存在,更加重了企业经理事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这种由于政策性负担带来的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激励机制。 只要企业承担着政策性负担,就会引发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而企业是否背负政策性负担实际上同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没有关系,所以在预算软约束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东欧与俄罗斯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大规模私有化之后,它们的政策性负担并没有剥离,而且私有化还会增加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所以预算软约束问题不但没有解决,政府补贴反而增加了,这些事实都可以由上面的理论来解释。 政策性负担与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 我们用L 表示国有企业承担的政策性负担,用π表示没有政策性负担时国有企业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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