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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16 04:52:08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1篇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案件;二是协助该派出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所在地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有八项职能,主要包括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等。 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可能需要履行以下一个方面的职责:

(1)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5)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7)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三)乡镇检察室的基础条件和管理

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直接、有力地服务于新农村发展改革”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不仅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转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改革措施稳步深入,形成良性循环。

1.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首先要实行垂直领导机制。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一个基层派出机构,在派出院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派出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乡镇党委领导,设立报批、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及工作运行等,都在基层院直接领导下进行。上级机关应当研究制定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统一下发执行,保证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统一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化机制,应尽快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省联网。再次,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在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广。乡镇检察室集多种职责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与基层院业务部门在地位上平等,应当最为一个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由上级院专门部门进行考核,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有上级院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或专门机构基层工作处等考核乡镇检察室。

2.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干警的住宿场所。开办费用可考虑由省地县乡镇共同承担,以乡镇为主分五年统一拨付。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办公办案经费等均应列入各派出院的当年财政预算;通讯、警械、交通及其他侦查设施费用列入派出院的当年预算,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在办公办案等方面弥补经费的不足。

3.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人员管理机制。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一个乡镇检察室应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3到6人,可根据条件只配备3到4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职责分工方面,乡镇检察室书记员的职责是负责案件记录,整理案件卷宗、制作法律文书、起草有关文件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乡镇检察室检察官应当集中精力对案件行使检察权,以及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事务。派出机关应该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检察室的工作,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乡(镇)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派出机关的政工部门,防止检察室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与上级机关脱节。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2篇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

从派驻乡镇检察室风风雨雨、坎坎坷坷的发展历程看,除了政策变化因素外,没有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的依据,是其自身命运多舛的一个先天性原因。在现有的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有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而关于检察室的规定不够明确且缺位现象突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相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规范而言,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乡镇检察室只能长期根据“内部工作规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是乡镇检察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和困难,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基层检察院虽具备设置检察室的条件,却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实施;也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乡镇检察室设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程度。[1]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明确、组织体制不统一

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力下沉的一种实现方式,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法律监督属性是其唯一的职能定位。然而,在实践中,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却在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迷失了方向,一方面,由于派出院授权不明确,检察室权力“无限”扩张,自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随意插手经济纠纷等,成为名副其实的“小检察院”;另一方面,由于先天不足,检察室的工作要受乡镇党委政府制约,权力弱化,被乡镇“养起来”,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三)派驻乡镇检察室没有完善的检务保障机制

派驻乡镇检察室尴尬的法律地位和现有的分级财政保障体制,使得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检务保障机制,检察室检务保障“一地一制”、“一任一制”,[2]随意性较大。一方面,派驻检察室的办公经费由派出院负责,但派出院的财政经费并未因存在派出机构而增加,更无从谈有专项经费保障。另一方面,检察室向驻在乡镇政府申请经费,解决部分经费不足困难,其合法性值得推敲,乡镇政府并无义务负担检察室的经费保障。其实,这种向乡镇政府申请经费的做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影响了乡镇检察室本身存在的积极意义。

(四)内部业务管理不规范

目前,派出院对检察室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由业务部门协调管理,有的由政工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规范的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管理尚存有漏洞,部分检察室还聘请了非检察机关的人员,即使为本院工作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分时间在机关工作,无暇顾及检察室工作,对这些人员如何进行规范尚不明确,即使管起来,也往往流于形式。在规范化管理上,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检察人员规范等很混乱,与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及向派出院工作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另外,由于上级院未将乡镇检察室工作列入考评的范围,派出院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各业务部门有具体考评指标的工作上,而对乡镇检察室如何实行业务考核,结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没什么大问题,反正未列入上级考核范围,不会对全院整体工作造成影响。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镇检察室很难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组织体制结构

南郊区院近二十年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经验表明,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有效载体,明确的职能定位,规范的职责任务以及科学合理的组织体制结构,是其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石。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承担的任务

1、明确乡镇检察室案件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职能,架起检民之间的“连心桥”。检察室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任何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如果控告、检举材料情况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立即将其转交其他单位和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督促;如果线索材料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报检察长批准后,配合派出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从南郊区院的实践看,通过日常接待、专题咨询和定期帮扶三个渠道,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职能 法律监督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尝试设立乡镇检察室,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一个高潮,出现了一批乡镇检察室,但后来逐步被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在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要“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海南、上海等省市率先开始了派驻检察室的试点工作,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设置乡镇检察室正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意义在各种文件中已充分论证,不必赘述,因此笔者仅对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面临的困境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

就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而言,仅有的相关法律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第二条,而此条也仅仅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而没有提及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的问题。最高检察院在1993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则是乡镇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工作的唯一依据。但该条例制定时的社会状况和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当前形势下检察室的设置工作已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其余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规定也仅仅是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性文件以及领导讲话中。而反观人民法院在基层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庭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与此相较,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可以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设置的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

(二)乡镇检察室的职能缺乏统一的规定

按照《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规定,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包括五个方面,但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变化,《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已经过时,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乡镇检察室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新要求。

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室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二是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三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四是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五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六是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七是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但该文件只是“指导意见”,目前各地设置检察室在职能定位上各有偏重,有的侧重于法制宣传,有的侧重于接待群众来访,有的侧重于职务犯罪预防,不尽相同。

(三)乡镇检察室的组织运行缺乏足够的保障

乡镇检察室的组织运行需要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内部保障,二是外部保障。首先,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讲,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其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与检察机关的各个内设机构有着职能上的分工和交叉。乡镇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如何分工与协作、检察机关如何对乡镇检察室进行考核与考评成为乡镇检察室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另外,乡镇检察室往往距机关较远,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设置、经费保障上都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派驻乡镇检察室行使职权极易受到派驻地基层行政环境的干扰。与乡镇政府等基层政权不同,派驻乡镇检察室并不是一级独立的机构,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设置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乡镇党政机关对于设置派驻检察室的重要性及其具体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乡镇检察室在与乡镇党政机关的配合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与派驻地党政机关相脱节,其对行政执法等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能的履行更无从谈起。

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具体职能

要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就必须先明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性质。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一切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在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这就“一方面要求检察室的职能具有授权性,即没有所派出的检察机关的授权,不得行使授权以外的职能;另一方面,由于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因此职责具有延伸性,但这种延伸并不是职权的扩张,而是在履职方式、工作程序和服务方法上与派出的检察机关不尽相同。”豍如何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是乡镇检察室履行好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所在。

1.接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派驻乡镇检察室接受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接待来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更便于检察机关对接访投诉的调查。特别是因突发纠纷引起的申诉,更便于就近及时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在首次办理环节,有效防止引发新的矛盾,更好地实现“检调对接”。应当注意的是,“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应当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2.受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有人认为,乡镇检察室可以查办职务犯罪,例如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塘下镇设立检察室,其设立之初“就明确检察室的主要职能是查办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由负责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只要塘下检察室自行发现的线索,不管是否在塘下辖区内,原则上由检察室自行办理”。但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负责的只是一个接收和移送材料的过程,并没有初查的权力。如果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决定对材料进行初查,检察室可以进行协助。

3.对派出所、派出法庭等派出机构的司法活动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当前我国的乡镇一级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也在大部分乡镇设立了派出机构。检察室应当加强对这些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发现的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规范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

4.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前乡镇一级职务犯罪预防缺乏必要的组织及机制保障,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处于一种被弱化的状况。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改变乡镇一级职务犯罪预防缺位的局面。检察室可充分利用其身处基层的优势,与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建立长期联系,对耕地管理、基础建设、征地补偿等方面进行重点预防,对乡镇的一些重大项目进行全程同步预防,适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把乡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乡镇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自身深入基层社区的优势,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的更有力的监督,进而巩固社区矫正成果,充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有效协助办案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回归正常生活。

6.加强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基层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影响力,使群众对检察机关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积极开展检校共建等活动,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适时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三、对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几点建议

1.在立法上弥补规制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不足。修改《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重新明确乡镇检察室的定位及职责,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派出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设立、更名、撤销和审批权限、工作制度和职能定位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当中。具体可考虑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该款中对派出检察室的设置进行总括式的规定,再由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措施细化,特别是要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适合派出检察室监督的新型的监督方式,比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等。

2.设置乡镇检察室要本着慎重、稳妥的态度,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检察室要吸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经验教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辖区地域、人口、社会经济状况、案件数量和增设检察机关服务基层机构的客观需要,结合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反映进行合理的规划设置。“并不是每个乡镇都需要设立检察室,可以采取跨乡镇或者多乡镇合并设立的方式,避免派驻农村检察室设置上的行政性,以保证其不受地域性的干扰。”豐在调研方向上,可以参照同级法院派出法庭的设置上进行。在初期可以通过设立非日常化的检察官联络室的方式进行试点,充分利用乡镇当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企业、社会人员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置乡镇检察室。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4篇

一、加强对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同时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行为的通报、督查、考核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本辖区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在当地城建办(局),充分调动当地国土所、城建办(局)等力量,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和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级违法用地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各村(社区)建立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制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社区)指导员和村(社区)主职干部作用,进一步加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村(社区)违法用地行为。

二、构建违法用地联合共管机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需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联合共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为本辖区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切实履行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拆除等职责,对辖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及时作出处理。

2.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3.市建设、城管部门作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未经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市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工作;市林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交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4.发改、建设、工商、电力、市政等部门要协助做好违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国家、省急需开工的重点用地项目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外,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5.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涉嫌违纪的,纪检部门要配合介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及时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违法用地动态巡查机制

按照“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建立市、乡镇、村“三级联动、动态巡查”的全市违法用地行为巡查发现机制,完善和细化巡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

1.市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巡查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全市面上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队伍,建立辖区全天候违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处处有人查”,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将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应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发挥国土协管员和驻村(社区)指导员的作用,对本村(社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村(社区)干部与驻村(社区)指导员要立即制止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健全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机制

市国土、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巡查人员在发现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后,在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拍照取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于当日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能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告知(报告)(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当地职能办公室或文书室签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或本单位的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后,必须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应于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在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复土地原状;在拆除后三日内,将拆除复原情况报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除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对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工作的考核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5篇

第二条在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可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乡镇全程办事服务制度。各乡镇均要设立全程办事服务窗口。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办理的所有事项纳入乡镇窗口全程。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村级全程受理点,由驻村干部担任全程办事员,将办理事项交回乡镇窗口办理。需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乡镇窗口负责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办理。

(三)县直机关“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县直机关审批事项应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接受县审批改革办公室监督。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目前进入“中心”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各乡镇全程办事服务窗口的送交事项,由“中心”全程,办结后返还乡镇窗口。

(四)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五AB岗工作制度及乡镇办公无双休日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乡镇在双休日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值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关联系电话。

(六)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及乡镇提出,监督部门、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代表共同参与确定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书面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或乡镇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第三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经查实,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时限制度,经查实,一个年度违反一次的,实行通报批评;违反二次的,实行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机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查实的,一律参加离岗培训,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五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实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理;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要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被投诉查实,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次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七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一律予以通报批评;违犯二次以上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直至辞退。

第八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触犯党政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部门的效能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若分管的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建立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开展监督检查。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与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对效能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6篇

第二条在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可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乡镇全程办事服务制度。各乡镇均要设立全程办事服务窗口。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办理的所有事项纳入乡镇窗口全程。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村级全程受理点,由驻村干部担任全程办事员,将办理事项交回乡镇窗口办理。需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乡镇窗口负责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办理。

(三)县直机关“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县直机关审批事项应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接受县审批改革办公室监督。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目前进入“中心”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各乡镇全程办事服务窗口的送交事项,由“中心”全程,办结后返还乡镇窗口。

(四)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五AB岗工作制度及乡镇办公无双休日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乡镇在双休日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值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关联系电话。

(六)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及乡镇提出,监督部门、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代表共同参与确定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书面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或乡镇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第三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经查实,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时限制度,经查实,一个年度违反一次的,实行通报批评;违反二次的,实行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机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查实的,一律参加离岗培训,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五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实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理;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要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被投诉查实,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次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七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一律予以通报批评;违犯二次以上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直至辞退。

第八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触犯党政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部门的效能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若分管的单位 出现严重效能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建立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开展监督检查。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与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对效能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7篇

纪委调查报告篇【一】

乡镇纪委工作面对的是生活和战斗在农村第一线的党员和干部,如何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履行其职责,走出新的工作思路,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乡镇纪委工作又由于各种原因而举步维艰,效果不明显。这里,拟从几个方面来作一些探讨,以求能更好地推进乡镇纪检监察工作。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看,目前乡镇纪检工作大多是一片空白,人员难专职、任务难专一、时间难专用这是存在的共性,从而造成了不少乡镇纪检工作处于瘫痪状态。一年下来,乡镇纪委办不了一个案子,即使是上级纪委要求处理的案件都是办案质量差,时间长,执行难。这样一来, 乡镇纪委就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纪委的工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乡镇纪检监察的办公条件落后,没有专门的办公室,都是与其它办公室合用,办公设施较差,连一台电脑都没有,根本不能适应现代办公的需要。

2、乡镇纪检监察专职人员较少,兼职的较多,经调查,大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都由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委员也是由乡镇其他工作人员担任的,有名无实,给工作带来不便。

3、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尤其是查办案件和能力不够高。目前我县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去年换届新任的,大多数

纪检监察干部都是新手,以前都没干过纪检监察工作,理论水平差,业务水平低,办案能力差。

二、解决的方案和措施

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又加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新手多的情况,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是摆在每一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新课题,现我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的对策。

1、理顺领导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继续探索乡镇纪委受双重领导的机制和工作机制,把乡镇纪委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党委对乡镇纪委履行同级领导权,使乡镇纪委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一来,有利于调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改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利于改变乡镇纪委工作疲软的现象,从而使乡镇纪委工作有新的起色。

2、优化队伍建设,解决谁来做的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乡镇纪委班子,同时要为乡纪委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事协助工作。乡镇纪委干部的任用应由县纪委提出意见,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并且有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担任乡镇纪委书记,彻底改变过去纪检干部占位不谋事和养老所现象,要加大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和异地交流使用力度,提高乡镇纪委干部的

工作能力。乡镇纪检干部不但要政治上要强,更重要的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真正做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

3、规范工作内容,解决做什么,如何做的问题。乡镇纪委要根据农村的实情,在吃透上级纪委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出一系列乡镇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如学习培训、廉政教育、信访调查、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执行情况,让党员干部时刻紧绷正义之弦,不越雷池半步,从制度上保障纪检工作的顺利实施。乡镇纪委工作始终要从教育入手,惩处为辅,用大量反腐倡廉警示片教育他们怎样做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党员干部;如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利益观;如何践行三个代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反腐的决心更加坚强,信心更加牢固。

4、强化监督检查,解决如何评的问题。对乡镇纪委及纪检干部的考核要以上级纪委为主,以增强乡镇纪委干部主抓纪检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可以减轻乡镇纪委干部的心理压力,使其放手大胆地开展纪检工作。要将考核的结果与政治经济生活待遇挂钩,以调动乡镇纪检干部的积极性。

乡镇纪检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只有找准了乡镇纪检工作的支点,才能有效地开展乡镇纪检工作,才能开创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新局面。

纪委调查报告篇【二】

一、本镇纪委现状

镇纪委现有纪委书记1人,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人,镇纪委委员4人;村(社区)廉勤监委主任9人。

二、本乡镇纪委工作运行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关于镇纪委工作运行中好的做法:一是坚持争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对镇纪委年度重点工作比如案件查办、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坚持纪委书记在党会上必须汇报,让镇领导重视,给予工作上的人力、物力保障;二是发挥镇纪委委员的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镇纪委委员会议,通报镇纪委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季度工作如何开展听取镇纪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信访、案件查办上充分发挥镇纪委委员的作用,积极参与其中;三是配齐配强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镇党委、镇纪委在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上做到专人专用,同时加强对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业务培训。四是充分发挥村(社区)廉勤监委在化解民间矛盾、信访中的作用,有效化解各类信访矛盾,充分发挥村廉勤监委的监督职能,发现案件线索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是镇纪委书记工作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在实现三转方面上困难重重,原因是镇纪委书记既是党委副书记,又是政法委书记、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工作多,分管工作无专职人员协助。客观上造成纪委书记在工作上忙不过来的窘态。二是专职纪委副书记系新手,目前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三是镇纪委委员的作用发挥有限,因为没有给镇纪委委员落实和分担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工作激励措施。四是村廉勤监委与镇纪委在工作对接方面存在差距,作用发挥上村与村之间有差距,主要原因是村廉勤监委主任工作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不强。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8篇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策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政治生态,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根据泰州市“廉洁乡村”建设工作部署及《XX市2020年度推进“廉洁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紧扣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构建责任体系、聚焦问题和薄弱环节、建强基层监督队伍、强化农村“三资”管理、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优化基层政治微生态评价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廉洁乡村”建设,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镇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构建“廉洁乡村”建设责任体系。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镇党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为组员的“廉洁乡村”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各村(社区)党组织要承担起“廉洁乡村”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亲自负责、班子成员人人有责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任务具体。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条线工作组织职责,承担督导推动任务。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镇相关职能科室。

2.细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镇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提高考核结果权重,既考核组织又考核责任人。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组织科。

3.完善监督落实机制。镇纪委负责监督推进全镇“廉洁乡村”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化监督推进台账,对作风漂浮、推进不力的严格执纪问责;重要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

(二)聚焦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4.聚焦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镇、村为单位,对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逐条检视评估整改成效,确保具体问题整改“清零”。重点抓好疫情防控、三大攻坚战、安全生产、扫黑除恶、“三资”监管创新等重要工作专项巡察和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突出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突出抓好脱贫攻坚质效保障,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镇组织科,镇环保办,镇安监办,镇综治办,镇经管站,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纪委监察室,各村(社区)。

5.聚焦案件暴露的问题。以镇为单位,梳理分析近三年本镇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突出梳理制度建设上的漏洞,举一反三,完善规则,压实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

6.聚焦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面起底群众诉求,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对诉求合理的,限时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依规依法作出回应,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因政策等因素一时无法解决的,提出工作建议方案,做好解释疏导和稳控吸附工作。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镇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村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合理诉求,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同时,结合日常工作了解,通过个别访谈、组织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镇村干部对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方面的意见建议,尤其是相关工作制度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正制度缺陷,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责任单位:镇信访办,镇司法所,镇党政办,镇人大办公室。

7.聚焦乡村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扶贫惠农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农村黑恶势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基层乱象,严格落实村(社区)“两委”成员联审制度,坚决防范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人员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责任单位:镇派出所,镇纪委监察室,镇组织科。

(三)建强基层监督队伍。

8.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牵头,民政、经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的村务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定期培训机制,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能力不断提高。镇民政办每季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责任单位:镇组织科,镇民政办。

9.发挥镇纪委委员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X纪办发〔2019〕XX号)、《关于明确纪委委员分片联系单位的通知》(X生纪〔2019〕XX号)等文件对纪委委员的职责要求,不断加强对镇纪委委员的管理。全面落实镇纪委委员挂钩联系村(社区)制度,强化监督内容“清单化”管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履责清单,压实纪委委员监督责任。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

10.发挥村纪检委员作用。建立村级纪检委员履职档案,制定完善《XX镇村(社区)纪检委员管理考核办法》,严格村纪检委员履职管理,提升村纪检委员队伍质量。加强组织保障,到村换届时,村党组织副书记、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镇组织科,各村(社区)。

11.发挥村“五老”特邀监督员作用。畅通村“五老”特邀监督员问题建议反馈渠道,建立问题建议清单,完善问题核查、处理整改和沟通反馈机制。制定村“五老”特邀监督员履责清单,探索工作绩效评估和鼓励激励办法,更好发挥村“五老”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各村(社区)。

(四)完善“三资”监管体系。

12.深化“三资”监管创新。按照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创新存在问题及督查整改的落实方案》要求,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同时,做好“三资”管理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镇经管站,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组织科,镇纪委监察室,相关村。

13.扎实推动零散工程打包竞价办法和工程项目投标人短名单办法落地。严格执行《XX市村组零散工程项目打包竞价实施细则》,镇经管站对执行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报告,认真抓好动态抽查通报。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短名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扎实搞好推广运用。镇纪委跟进监督,对执行不力的进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镇经管站,各村(社区),镇纪委监察室。

14.加强委派会计管理与考核。对照《关于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并进一步优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办法》,加强管理考核。督促第三方会计师定期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会计核算质量。同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科学编制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合理管控生产性支出,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公益事业。

责任单位:镇财政所,镇经管站,各村(社区)。

15.促进村级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加强村集体经济增收调研,为“一村一品”项目把好脉,给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好思路、好服务。鼓励村级党组织领办经营性公司,因地制宜用好村级资产资源,拓宽村集体经济持续增收的有效路径。

责任单位:镇经管站,各村(社区)。

16.加大对村级经营性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村级经营性公司风险防控,规范财务管理,下步根据市下发的《XX市村集体领办、创办经营性实体财务管理暂行制度》抓好落实,堵塞监管漏洞,切实防止该领域成为新的廉政风险点。

责任单位:镇财政所,镇经管站,各村(社区)。

17.规范扩大村务公开。坚持让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进一步梳理细化村务公开清单,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拓宽村务公开渠道,不断提高有线电视公开覆盖面。开展村务公开情况季度督查,通报情况、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镇民政办,镇组织科,XX有线XX分公司XX站,各村(社区),镇纪委监察室。

(五)扩大廉洁文化传播。

18.配合开展市“送廉下乡”活动。充分挖掘我镇红色历史资源和廉洁典型事迹,用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创作一批廉政文艺作品,配合好市“送廉下乡”活动。

责任单位:镇文化站,镇纪委监察室,各村(社区)。

19.开展“廉洁乡村”系列专题报道。围绕“创先争优”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定期报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好经验,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责任单位:镇宣传科,镇纪委监察室,各村(社区)。

(六)优化农村基层政治微生态评价。

20.提高“头雁效应”监测评估工作质效。结合省市政治生态监测评价反馈,根据我镇2020年度工作重点和要求,调整优化《村党组织“头雁效应”监测评价办法》,年底前完成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基层组织、干部评先评优和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纪委监察室,其他各相关科室。

三、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廉洁乡村”建设工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组织实施,各项任务分工的责任单位中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科室要主动作为,结合任务分工,统筹谋划,在2020年5月底前细化具体落实举措,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确保所有责任落实到位,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镇纪委监察室承担全镇“廉洁乡村”建设协调督导考核工作。

2.增强工作合力。镇纪委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督促推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与相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推进情况,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推动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乡镇办公室考察报告第9篇

绩效评估范围:19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评估内容分为: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业竞赛等四大项(详见附表)。绩效评估是对一级政府年度工作绩效的综合性评价,包含了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执政能力等方面。创业竞赛是专项性的考核,侧重于落实突出工业、突出项目带动战略。创业竞赛既采取专项考核奖励,同时又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一个子项目,其考核结果计入绩效评估内容。

三、评估办法 1、指标考核计分办法:指标考核按当年发展水平参照历史状况、考虑对全县的贡献三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以综合指数和综合分数体现。综合指数反映各乡镇(街道)的进步程度,按照“本乡镇(街道)自己与自己比”和“本乡镇(街道)与全县平均发展水平比”,分别占60%和40%进行合成。综合分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2、公众评议计分办法:单项问题的计分,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选择前三种答案分别计5分、3分、0分,回答“不了解”按平均分计分。对同一问题的计分,把所有被调查人员回答的分值相加,除以回答人数,得单项问题分()值。公众评议总分,在分别测算各类代表评议指标合计分值的基础上,以其算术平均数计算公众评议指标总分值。

市对县政府公众评议,被抽中的有关乡镇(街道)为全市前三名的奖励10分,为后三名的扣10分。

3、察访核验计分办法:察访核验发现问题实行扣分制,累积扣分从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总分中予以扣除。

4、专项督查计分办法: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各阶段中心工作,对计划生育、重点项目进度等进行专项督查。由县效能办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专项工作管理部门组成督查组,依照督查方案对乡镇(街道)专项工作进行评比,对其中优秀的给予加分,分数计入绩效评估总分。

绩效评估得分汇总公式:

指标考核得分×60%+公众评议得分×40%+专项督查加分-察访核验扣分。

四、结果运用

1、根据汇总结果,考评总分达到标准分的70%以上才能获得评奖资格。

2、绩效评估设前六名和进步奖,第一名奖励4.5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3.5万元、第四名奖励3万元、第五名奖励2.5万元、第六名奖励2万元。进步奖与前三名不重复,对当年度评估结果位次提升两位以上的予以奖励,各奖励1万元。

五、工作步骤 2、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绩效评估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绩效评估工作的本质要求贯穿于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各项指标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3、抓好自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绩效评估工作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自评工作,写出20xx年度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并于20xx年1月中旬前报县绩效评估办公室。

4、组织考核。由县统计局牵头,各指标责任单位配合,按照指标考核体系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指标考核。年度考核于20xx年1月底前完成,考评结果情况分析由县统计局负责报县绩效评估办公室。

5、开展评议。由浦城调查队牵头,5月上旬制定出公众评议具体实施方案及问卷调查和测评表,并组织实施,12月底完成公众评议工作,并向县绩效评估办公室报送公众评议结果及情况分析报告。

6、专项督查。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对计划生育、重点项目进度等专项工作组织督查评比,由县效能办将督查评比结果报领导审定。

7、察访核验。由县效能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5月上旬制定察访核验具体方案,年内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察访核验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报县绩效评估办公室。

8、综合汇总。由县绩效评估办公室牵头汇总各乡镇(街道)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结果,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的情况,报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县委常委会审议确定获奖单位。

六、组织领导

全县绩效评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成立县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政府陈国发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陈建新,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姚少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胡锡安,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苏小宁,县政府办主任刘军及县效能办主任祖永建任副组长;由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综治办、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创业办、监察局、效能办、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调查队、环保局、安监局、信访局有关工作目标及数据采集的责任单位和组织协调单位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评估办公室,主任刘军,副主任王飚、祖永建、胡金璋、李水兴、林锋、郭坤炎、吴成云、徐献麟、刘洪斌、林莉,工作人员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发改局、经贸局、统计局、调查队,县委农办,县外经贸局、财政局、效能办等部门抽调1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绩效评估办公室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安排。

七、工作要求

1、绩效评估工作旨在推进全县的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务必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任何违规造假行为,一经查实,该项指标按零分计算,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制定严密规范的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严格审查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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