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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干部考察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02 13:11:29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1篇

为了提高我州女干部和女企业家的素质,使她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学习先进国家及地区的管理经验,以更好地投身全民二次创业,推动我州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应日本株式会社MVR的邀请,经州委组织部同意,以州妇联副主席曹于今为团长的州内部分女干部和女企业家一行10人,于2004年4月17日至4月25日对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研修考察。这次研修的主要目的是学习考察两国创业女性先进管理经验,了解境外妇女组织建设情况及国外妇女参政议政发展水平等。考察过程中,考察团采取听取企业家介绍经验、实地参观学习、与日本女议员相互交流研讨的方式,先后赴日本的东京、横滨、京都、大阪等城市,参观了江户东京博物馆、皇居、银座、NHK、浅草寺、都厅展望台、富士山五合目见学等地。考察团的同志们普遍感觉不虚此行,学习到很多可借鉴的经验。日本发达的经济、先进的理念、优美的风景、富有特色的风土人情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在听取了日本国会众议员女议员阿部女士,男议员山本先生以及中国留学生的介绍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和日本女性在崭新的历史机遇期里享有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更使我们对现代日本和日本女性有了全面的了解,并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一、美丽发达的现代日本

过去我们对日本的印象其实挺复杂。小时候念书时知道日本帝国主义曾经侵略中国,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战争罪行。五十多年后,残留的毒气还在残害着中国人,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媒体对日本的介绍多了一些,知道了日本是亚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是我们应该学习的,也了解到中日交往上总是受到日本极右势力的干扰。

4月17日13点20分飞机从沈阳国际机场起飞,15点25分到达成田机场。真正身处繁华的日本都市时,我们不得不惊叹这美丽发达的现代日本,惊讶于它飞速发展的经济、充满能量与活力的生活节奏以及独具特色的建筑风格。总之,初识日本,我们一行人便被它的城市魅力所吸引。据接待我们的中泽先生、楚建国先生和翻译陈东介绍,日本全称日本国,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群岛国家,总面积:37.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亿2740万人,居世界第九位。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个相当于中国人口1/13的被人称为“小国”的日本却赫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仅次于美国,让你不得不刮目相看!

首都东京是现代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IT等尖端产业云集的城市。我们在感受从江户(东京的旧称)到东京连绵400年的历史和与文化的同时,又能享受到多摩与东京各岛丰富的自然风光。这里有历史悠久、格调典雅的传统老字号百货店—银座一个高品位的繁华商业街;这里有新宿--由高层大楼鳞次栉比的西口,东京最热闹的东口、新景点散在的南口构成的娱乐城;这里有古色古香、传统的老街风情依然的浅草,一家接一家的老铺飘溢着江户情结;这里更有东京都厅第一东厅舍、都议会议堂和45层202米高可以一览东京全景的展望室,以及决定东京都条例及预算等议案的场所;在NHK播放园南极广场这一新展区,可通过电视图像和展品观赏到南极美丽的自然景观和大自然的奇异景象,愉快地感受到开创电视传播新时代的NHK的技术实力。这便是用有限的国土资源创造了GDP规模约500万亿日元的日本国,这便是初识东京带给我们的惊喜。

二、幸福时尚的现代日本女性

印象中的日本女性是典型的家庭主妇,据当地女企业家介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她们也的确如此。那一时期的日本大多数家庭是由父母、子女、孙儿三代组成的,丈夫是一家之主,具有绝对权威,妻子作为主妇,在家中服侍丈夫、公婆,料理家务,养儿育女,在家庭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妇女在结婚后特别是生完小孩后都要面临当全职太太还是做职业女性这一选择。然而时代在变化,飞速发展的日本经济同时也使日本女性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考察中,通过对日本女性就业、生活、参政与维权等情况的了解,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现代日本女性是幸福时尚的。

1、创业已越来越成为现代日本女性的首选

1947年,日本颁布了民事法修订法,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打破了家庭中的家长制。近年来的状况表明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对选择两者兼顾显示出兴趣。结婚后不辞掉工作的妇女数量逐渐增多。在现有体制妨碍她们自由选择的今天,她们在工作和家庭兼顾的原则上探寻着一种适合自己的、更能为她们所接受的、理想的生活方式。 于是,现代妇女创业在日本当代便不再是新鲜事了,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找到了她们的兴趣和才能发挥的结合点。

有的创办了废旧物品再利用中心,她们将那些居民家里用不着的衣物,或小孩穿小的衣服以低廉的价格收购,再以低于商场价格很多的价格出售,很受家庭主妇阶层的欢迎。还有的妇女成立了软件公司,女性网站使自己的一技之长得以发挥。四、五十岁的家庭主妇在完成养育子女的任务后在社会上可供她们发挥才能的机会比较少,由于招聘有年龄限制,她们便选择了小时工和志愿者的工作。社区是最能发挥家庭主妇作用的,近年来有不少有关家庭主妇创业的报道,一些家庭主妇创办公司,如盒饭中心,为社区的学校、企业提供午餐盒饭的服务。

2、妇女中心引导现代日本女性步入时尚之路

日本的都、道、府、县、市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妇女中心这样的机构,也有属于民间财团性质的妇女中心,有的是两者结合,既属于政府机构,又靠财团支持,由两方面进行运营。各地的女性中心的建筑物基本上都是90年代的产物,设施和功能十分现代化,面积也较大。这些妇女中心使现代日本女性得以更好地参与社会、加强自身修养,深受日本妇女的喜爱。妇女中心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唤醒男女平等的意识。为配合总理府“男女平等参画推进室”的工作,以男女平等地在各个领域参与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学习、研修;开设有关男女平等理论的讲座,普及男女平等意识;请一些女性问题专家和学者介绍国际妇女大会的情况,帮助妇女理解会议的精神;对照日本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对现有陈旧意识进行反思,唤醒女性的男女平等意识;鼓励妇女开发自身的才能,做活跃在第一线的杰出女性等等。这一系列的活动内容,从思想上改变了日本女性传统守旧的观念,使她们得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

(2)提高女性的技能、修养、综合素质。为了促使妇女在各种各样的决策场合中能够很好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中心着力培养“社会参画女性人才”,下大力气提高妇女的素质和能力。如开办涉及结婚、离婚、家庭成员关系的有关法律讲座;讲授摄影、英语、计算机课程;为茶道、插花、音乐、诗歌、绘画兴趣小组提供活动和交流场所;经常举办一些鼓励女性创业的讲座,对活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想开辟新的事业的妇女予以大力支持。这些活动培养了妇女自立的技能、丰富了妇女的生活,加强了她们的内心修养。有的中心搞得相当活跃,还举办了男性讲座、男性料理教室,帮助男性提高男女平等的意识,提高男性的生活能力,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实现自立,从而为妇女创造从繁忙的家务劳动中抽身而出的机会。

(3)实现国际交流。许多地方的妇女中心在国际交流、市民交流等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她们举办促进市民理解国际支援、国际交流的各种讲座;联系联合国总部和海外的民间机构,将女性相关资料与海外进行交流;通过网络向市民提供国际上相关的信息;举办从国际化视野来看女性问题的讨论会以及一些丰富多采的交流活动等等。这些活动开阔了妇女的视野,丰富了她们的生活,使她们的思维能够跟上国际日趋变化的形势。

(4)女性心理咨询。据说日本家庭每3对夫妇就有1对夫妇离婚,为了解决妇女的各种烦恼和心理问题,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妇女中心均开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分电话咨询和面谈两种形式,由律师和精神科的医生来主持解答。可咨询的内容相当丰富,占较多比例的是夫妇关系,其次是家庭暴力、家族关系、心理问题、生活方式、职业上的烦恼。

(5)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各地的妇女中心都设有图书室,除一般性图书以外还提供有关女性问题的图书、杂志、报纸、录像,并搜集有关的资料供人阅览,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光顾妇女中心图书馆的不只是妇女,也经常能看到男性的身影,还有些是中学生。妇女中心在提高日本国民文化素质上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时代前沿的日本女性具有积极的政治心态

据众议院女议员阿部女士、男议员山本先生介绍,日本女性所受的高等教育率与先进国家不分高低,然而日本在女性参与政治方面与先进国家存在着差距,在日本3200个市村议会中男性议员呈压倒优势,还有的议会女性议员为零。针对这一现象,现代日本 妇女要求改革选举、改革议会、改革法律、改革政治的呼声渐高,积极参加地域活动的女性也越来越多,日本正逐步改善关于女性政策的决定和参与计划。日本在 1980年以后有过5次国会选举,女性的投票率均高于男性。女性对政治渐渐产生兴趣,例如 1999年的地方选举之际,一些女性参加“女性与政治运动”,在车站前演讲、散发宣传品,呼吁女性参与政治。2000年6月的总选举中女性议员35名当选,成为宪法制定以来女性国会议员人数最多的一次。这种对国家和民族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人们对这些站在时代前沿的日本妇女油然而生一种敬意。

4、女性的重要话题--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日本政府一直为建立一个男女共同参政、平等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而努力着,它的基础理念就是人权的确立。然而,对妇女的施暴行为践踏了对女权的尊重,阻碍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的实现。日本国内《刑法》以及《卖春防止法》的制定和实施均与消除对妇女实施暴力问题有关。日本 1999年5月男女共同参画审议会通过了“旨在建立一个对妇女没有暴力的社会”的方案,为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出台了《关于促进到2000年男女共同参画社会的形成的2000年国内行动计划》,其重点目标就是根除对妇女的暴力。2000年11月27日,日本总理府主办召开了《关于消除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国际会议》,从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视点和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探讨妇女的暴力问题。各地的妇女中心也大力配合,实施了多种调查,有的妇女中心还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避难所。由此可见政府对这一问题相当重视,日本女性也会因此而受到来自全社会的尊重与保护。

二、现代日本与日本女性带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1、日本女性的积极心态促进了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

通过考察我们发现虽然 日本男女在平等问题上存在差异,男权主义曾经深入人心,日本男性的性别意识亟待提高,但坚强的日本女性却一直在积极地努力着,试图改变这种现状。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一直在强化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性别观念,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又何尝不是需要国人共同努力的目标。在男女平等问题的落实上我们与日本的国情何等的相似,但中国女性为之努力的心态却与日本女性存在着差异,或许这是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积累沉淀,是自古“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令人欣慰的是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已经有一些男性开始抛弃世俗的陈旧观念、在家务和育儿上与妻子分担责任,还有的取得了育儿休假,让妻子上班自己在家看孩子。这些都是一些好的端倪,但愿男性能够真正理解女性,以行动来支持和帮助女性实现充实的理想的人生。

2、方便的日本文字让我们倍感亲切

汉字在日本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我们走在街上,但见牌匾,标志,广告大多是汉字。电视新闻的字幕,汉字占很高的比例,而且表达的意思也基本一致。比如:空港就是机场,驻车场就是停车场,展示场就是展览馆,裁判所就是法院,报道官就是新闻发言人,大统领就是总统,化妆室就是卫生间,凡此种种。也有的用汉字表示的单词猜是猜不到的。比如有料与无料到,日语的意思就是收费与免费。有料就是要付钱的服务,无料就是不收钱的服务项目。这种文字上的相似,在带给我们极大便捷的同时,也让身行于日本国中的我们,深切感受到中日两国深厚的历史渊源。

3、礼貌的言行、井然的秩序让所有游人为之钦叹

早就听说日本人是十分文明的,印象最深的是他们夸张的问候方式“点头哈腰”。然而真正置身于他们之中时,并没有想象中的做作,倒使我们从内心感觉到受到尊重后的愉悦。也正是这种传统的文明方式铸就了日本社会秩序的井然。无论走到哪里,都不会出现拥挤嘈杂的场面,即使只有两名顾客,他们也会自觉地前后站立而没有并排的概念,显然排队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所以,在日本购物、观光,真的是一种享受,不仅是观光它的自然风光与风土人情,就连这在他们看来是正常现象的生活方式也成为我们观赏的对象。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3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的这次会议非常重要,具有极其深刻地意义,标志着我局直属企业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在交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竞聘人员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标志着我局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在建立科学选拔干部的机制方向有了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局直属企业在新组阁的企业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跨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此我谨代表局党政领导班子向*局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支持本次竞争上岗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由衷的谢谢,向一直为本次竞争上岗工作而努力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说一声“你们辛苦了”,在此,我想借此机会就开展局直属企业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做法、主要特点等方面向大家作一简要汇报,同时,对我们今天获聘的*名企业领导提几点要求。

一、开展企业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重要意义

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局人事工作的方向,是我局直属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局干部人事制度的实际步骤和尝试。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我局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的新起点,是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在今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主要讲话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我们党要做到‘三个代表’,关键在于建立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别是要培养和选拔好跨世纪担当重任的一批接班人”。建立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目前,我局选人用人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选人用人方面,完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模式,采取任命制,按行政级别套级享受待遇,并且没有职数限制,所以常常出现因人设岗,不看品德看关系,不看能力看人情,不看实绩看面子的怪现象。缺乏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干部能上能下的状况得不到改变。因此,我们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健全一种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才能提高我们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素质水平,才能保证“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保证我们企业充满活力、充满生机。

(二)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使优秀人才顺利走上企业领导岗位,是实现我局直属企业改革目标的需要,在今年4月6日的企业改革动员大会上提出了我局企业改革的总体设想和目标,即到今年7月止,进行企业化管理改革,按照政企、事企分开的原则,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集约化规模经营的要求,清产核资,进行企事业单位的战略性调整与重组,实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企业改制工作,逐步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使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全面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我们要实现上述目标,关键在人,关键要靠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我们的企业领导班子,通过开展企业领导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使那些真正懂经营、会管理、精业务、能干事的优秀人才顺利走上企业领导岗位,是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重要条件。我们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才能为顺利实现我局企业改革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开展企业领导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是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我局自恢复建制以来,干部人事工作基本上能够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为我局的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正之风。如任人唯亲、搞小圈子、小宗派、搞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跑关系、讲人情,给那些心术不正、跑官要官、投机钻营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次我们进行企业领导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可以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方面的民主,提高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可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以德才取人,以真才实学取人,有效地防止少数领导干部凭个人好恶、恩怨和亲疏取人,以及有的靠裙带关系和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等不正之风。因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进而建立健全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这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实施

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搞好一个企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班子,特别是要选好一把手。实践证明,单位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好不好,关键在主要领导,因此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好配好企业领导班子问题,已成为我们管好直属企业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我们本次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下一步在各基层单位推行中层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为了加强领导,成立了深圳市公路局直属企业领导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直属企业领导和中层管理岗位竞争上岗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书记和我担任,副组长由*担任;成员有*等,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办理竞争上岗的具体事宜。为确保此次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人事政策,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经过深入细致地调研,反复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经3次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制定并下发了《*直属企业领导及中层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明确规定了竞争上岗工作的工作程序、报名基本资格和条件、测评方式与要点、具体要求等,为整个竞争上岗工作严密组织、有序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按照这个方案,领导小组就针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程序,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二)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营造积极参与的氛围。此次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牵涉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同时还关系到干部的“上”和“下”的问题,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触及到干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既敏感又复杂。为确保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竞聘工作开始实施前,我和分管企业管理工作的寿如副局长也多次利用到企业调研之机,找那些因条件不够,而可能走下领导岗位的个别领导进行交心、谈话,让他们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同时也积极鼓励和发动那些符合报名资格和条件,有文化、有工作经验、有群众基础的年轻干部积极参与这次竞争,消除担心失败而丢面子等思想障碍,在全局范围内努力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的好氛围,充分调动大家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本次竞聘报名中共有72人报名(正职30人,副职42人),报名工作非常踊跃,达到如期效果。也充分说明我们的干部职工是很有勇气和胆识的,精神非常可嘉。

(三)公开受理报名,严格资格审查。4月12日至16日,企业领导职位竞争上岗进入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全局共有80余人交来报名、咨询,其中符合报名资格和条件的有72人,报名人员素质普遍较高,大部分同志都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有不少人还在多个领导岗位实践锻炼过。从学历层次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人,其中在读博士1人;从职称层次来看,具高级技术职称的有人,从职务层次看,现任机关、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有人。报名人员普通比较年轻,申报正职的平均年龄岁,其中最大岁,最小岁。申报副职的平均年龄岁,其中最大岁,最小岁。报名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1号《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和条件对报名者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在此次报名中,因年龄、学历等不符合报名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共2名。

(四)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把群众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此次竞聘上岗我们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方案、细则、规则,并予以公告。把竞争上岗的全过程的政策、原则和做法原原本本地交给了全体干部职工,竞争上岗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内容、方法以及民意测评结果、考试成绩等都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告之全体干部职工。

在资格审查后,根据《方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72名报名者进行了两次民意测评,一次是在报名者所在的单位(部门)进行民意测评,要求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二次是全局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局直属企业副科以上和局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正科以上的干部职工,测评成绩采用对两次测评结果权重相加的方法进行计分,得分值在50多分及以下的,取消其竞争上岗的资格,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

(五)科学命制试题,精心组织考试

民意测评是竞争上岗的第一道门槛,考试则是第二道门槛,考试是否科学,将直接决定选拔干部的质量。为确保考试对每一位竞聘者都是公平的,我们将考试的所有工作都全权委托给深圳市高级人才评定中心,领导小组只确定出题原则,出题方向,做到不干预、不插手。命题工作采取全过程、全方位封闭的方式进行。在试卷的印制、保管、考试组织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高考有关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同时还邀请市纪委的有关领导担任监督运动官,对竞争上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安排,于4月23日进行了正副职的笔试工作,4月27日至28日进行了正副职面试。从这次试卷质量来看是好的。突破以往记忆能力的测试,让复习无效。所出试题都是紧扣职位要求,从职位常见的热点、疑点、难点出发,考核申报人分析职位问题,解决职位问题,判断职位工作发展趋势的能力。这样既能保证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公正性,也让那些确是有工作思路、有工作能力的竞聘者脱颖而出。从这次考试(笔试、面试),我们可以看出,此次胜出者都是平时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的人。

(六)注重德才表现,搞好实绩考核

5月9日至13日,组成五个考察小组,各小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各成员担任,分别对进入组织考察的12名正职和24名副职进行组织考察。为便于统一评价比较,我们制定了统一的考察内容、程序、方法等,要求各考察组严格按照统一的考察内容、方法进行考察,各组不得随意发挥、引导式问话等考察方式;为避免考察中的人情因素,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考察组的考察对象;实行考察公告制度,在各考察组进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当天,向全体干部职工考察公告,公布考察目的、对象、内容、程序、方法等;广泛进行民主测验。5个考察组共召开场有人参加的民主测评会,进行个别谈话,谈话总人数人。谈话对象包括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和同事。同时不分别征求了纪委、计财、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各考察组针对实际考察情况,结合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考察报告,并按统一评分表,给予打分。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6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昭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升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收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8篇

全区重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选派原则

按照“政治素质高,经济工作熟,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标准,区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区委组织部根据“企业自愿、业务对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提出派驻企业和派员单位建议人选,建议人员原则上选派区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或后备干部。

三、帮扶时间

每批干部挂职帮扶时间1年。确需延长挂职帮扶时间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后报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和区委组织部审批。

四、工作职责与要求

挂职帮扶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对企业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工作由所在企业安排。选派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按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要求,严格做到“五不准”:不准私自承揽企业建设工程;不准向企业领取任何工资;不准到企业报销私人的开支;不准在企业廉价购买产品;不准有任何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行。挂职人员脱离原工作岗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要切实端正工作态度,自觉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并认真遵守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1、指导、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了解和帮助解决所驻企业运行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水、电、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企业正常运行;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管理、新技术推广、人才引进、产品升级,促使企业做大做强;负责企业各种对外关系的联络和协调。

3、对区领导批示件,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管理办法

1、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员选调、考核工作,区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综合指导,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挂职人员的工作情况。

2、挂职帮扶干部挂职帮扶期间,行政、人事关系不变,原任职务不免,工资及福利供给渠道不变,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派员单位和派驻企业不得安排挂职帮扶干部参加培训或出国(境)学习、考察。

3、挂职帮扶干部挂职帮扶期间由区委组织部、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驻企业共同管理。区委组织部和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挂职帮扶干部不定期进行考察,实行跟踪管理;在挂职帮扶结束前,区委组织部和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对挂职帮扶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挂职帮扶结束后,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和区委组织部召开工作总结会,对选派人员进行评比和奖励。

4、挂职帮扶结束后,区委组织部对挂职帮扶干部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考核奖惩

1、每半年对挂职帮扶干部服务企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区委组织部、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考核组,深入企业,采取座谈了解、问卷测评、实地察看等方法征求企业意见,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全面了解、准确评价挂职干部的工作情况,写出鉴定意见,报告区委、区政府。

2、挂职干部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干部调整时优先提拔重用。

企业干部考察报告第9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特点;审计成果运用

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计的形式主要有离任审计,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或超过一定年限继续担任该单位领导职务即在任中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统称为任期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是审计部门接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对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和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审计,然后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其业绩进行鉴证和评价,它不仅是对被审计对象的考核、任用、晋升、离任及衡量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保证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从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保障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1、为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载体,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要完整地体现被审计对象任期经营业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能够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它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审计对象主要涉及到被审计对象个人。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由于被审计对象为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计评价将作为人事部门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前途命运的问题。对少数被审计对象而言,可能存在着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问题,如果审计结论中没有反映出来,不仅会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而且将会形成潜在的审计风险。因此应对被审计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主要管理措施、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经营效益、业务营销、职工队伍建设和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审核。在现场审计中,可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如被审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结余情况、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文件资料等,结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个人的述职报告,从总体上有重点地获取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要对离任者或任职者负责,查清其任期内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真实,任期内担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各年度盈亏及其累计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有无失职、渎职、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要给离任者或任职者一个明确结论。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家底,核实盈亏,给接任者一本明白账,让接任者放心。审计中要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夸大和缩小问题。

3、反映被审计对象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分析其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并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业务控制流程,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问题;通过观察材料仓库进出货物,审查是否存在登记不及时、手续不完备、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通过费用报销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报销问题;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应收账、现金账、银行账等账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审查内部会计业务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通过核对大额资金支出去向、用途及原材料购进、入库情况,对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对重大疑点进行外调,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从而取得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

4、审计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生产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来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成绩与问题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以数据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定量分析评价的多、定性分析评价的少。对子公司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对任期单位绩效指标如经营利润、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占比等指标与任期初的数字加以对比,视其是否增长以及增长的幅度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和不足。通过对指标数字的分析,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经营环境,分清主、客观因素,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企业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重要材料,避免或减少了组织在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者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经营方针、内部管理规定、制度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营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1)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 客观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结合年度行政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与职工代表座谈等综合分析,相互应证客观经营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的结果是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2)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

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材料。

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经济领域的案件,情况复杂、隐蔽性强,发现和揭露的难度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拓宽办案渠道,促进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到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之中,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内容之一,对通过审计查实,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依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能够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展成为违法违纪案件,可以总结出在哪些环节上、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样的问题上领导干部容易犯错误,防患于未然,可以发现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经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干部任免提供了依据,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关口。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在对领导干部教育、任用、监督和奖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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