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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01 13:23:06

资源税论文

资源税论文第1篇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和平成为二战后各国共同认可的主题,各国的经济也在二战后得到飞速的发展。在当时科技还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必然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逐渐意识到这个共同问题,开始逐渐探索能够保护环境的发展道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可持续发展被首次提出,解读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发展经济满足我们这代人需要的同时还要为子孙后代考虑,要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是两驾齐头并进的马车,对于人类来说同等重要。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导资源利用者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源,重视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资源税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不可再生资源告诉我们有节制地利用资源是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工具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开征资源税可以保证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第一,征收资源税可以扼制无节制开采行为,增加国家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减少违法开采行为,进而降低宝贵资源的浪费程度;第二,开征资源税可以促进企业加快研发可以高效率利用资源的技术,会大大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起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家园的作用。

二、我国资源税制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加快资源税的立法进程

当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层面的暂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做法,他们都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条文,而我国在立法这一方面显得十分落后。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会影响资源税的征收力度,因此,我国应该将资源税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快立法进程。颁布法律后,会约束集体乃至个人使用自然资源的资源,也会促进资源利用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而研发高科技来节约资源的使用。进而达到利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样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态势。

(二)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盐等税目,仅仅是对矿产资源征税,这就容易致使其他非矿产资源的大量消耗,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发展。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为角度出发,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国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应当对有限的自然资源全部征收资源税。我国没有将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征收范围狭小不利于保护环境,我国面临的各种自然问题都提示着我们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最为普遍的是水资源浪费的问题,我国存在水资源使用效率、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因此,首先应该征收水资源税,增加水资源的使用成本,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地球上仅剩的淡水资源。对于那些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资源的集体给予严厉的处罚,起到惩戒的作用。然后也要将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当中。忽视森林资源导致我国森林沙漠化程度上升,对森林资源征税可以有效的保护树木不被乱砍滥伐,还祖国一片绿色。对于土地资源,应当对其统一征收资源税,合并其他税费政策的规定,可以达到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计征方式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能源的价格也呈上涨的趋势,为了使税收发挥出更大的调节作用,应当在企业开采时对其开采量或者储藏量征税,这样做方便控制税源、减少税收流失现象。当前的从量计征方式,给企业投机行为提供了条件。一些矿产开采企业会将矿产储存起来,当矿产的价格上升时再对外销售,企业这样做之后会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在相同资源税的前提下必然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致使税收的流失,弱化了收入职能。笔者认为对盐的征收方式是其他需要完善的地方,当前对盐的从价计征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应当改从价计征为从量计征。盐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它的价格比较稳定,波动较小,不同于其他应税矿产资源。而对于那些价格波动大的矿产资源,则应当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

(四)规范优惠政策

资源税论文第2篇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定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资源税论文第3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资源税论文第4篇

一、我国资源税现存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收法律层次低 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以法律形式来体现,即通过税法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缺少一部真正意义的资源税税法,以暂行条例为依据,法律层次和水平低,弱化了资源税的法律执行效力。另外,资源税名义上为共享税,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且收入完全归中央之外,其他资源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完全归地方政府支配。这种分税制的管理模式随着资源的日益耗竭,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现在的资源税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资源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第一,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

由此可见,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课税方式资源禀赋差异考虑不充分,调节深度不足。一方面,从量计征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各类自然资源的丰度、地理位置、开发技术难度的不同。

第二,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的资源税税制只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资源税,而对于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和平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第三,资源税的税率过低。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并且资源税税率没有与资源的利用挂钩,导致资源税在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征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资源税征管办法不明晰、不规范导致资源税税源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由于税费并存,费挤占税的现象严重,征管部门的增多,加大了企业协调的难度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征管力量和手段落后。

税务部门缺乏对资源税的专项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机构,税源信息监控体系的缺失,导致资源税调控能力严重不足。

二、资源税改革对宏观层面的影响 (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增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有着明显的影响。资源税将与资源价格直接关联,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品利润,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当前分税制管理模式下,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他所有资源税收入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和支配,资源税改革后,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会显著提高资源地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入,使资源税占整个地方税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资源税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在资源开发环节获得大量收入,增强本地区的自有财力。对于当地公共物品的提供、减轻环境污染、治理受到破坏的资源环境,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乃至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短期内资源税仍是个小税种,收入预期不可高估,其作用将十分有限。同时,我们也不应以资源税制改革在短期内产生的较大财政收入为目标,而应以在长期内产生的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影响为侧重点,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资源税改革应服务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战略。 (二)资源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税制改革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纠正,具有税收负担再分配效果。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收把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促进种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资源税制改革后,得到的收入不仅能弥补资源的使用,也能弥补资源占用而使他人丧失使用机会后造成的损失。并且,由于贫富阶层消耗资源的不同,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可以使税收负担在贫富之间发生转移,这样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从收入分配的功能。另外,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将税款用于补贴合理有效利用的资源的企业和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资源税论文第5篇

政府依靠增加税收的内源融资途径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是比较强的,这可以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角度分析。一般认为,税收具有负的经济增长效应,政府做出增加税收的决策时必须谨慎。不过,增加税收的负效应是从私人部门经济出发的,税收强制分配国民收入,使私人部门可支配收入减少,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负激励效应),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而政府通过税收收入来维持公共部门的运转,在政府支出中,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如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转移性支出虽然不能直接形成政府部门的消费或投资,但是能形成私人部门的收入,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作用。因此,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有可能抵消税收对私人部门的负效应,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有可能出现正的情况。

从实证角度研究的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两种情况。国外学者,如Peden(1991)、Sculley(1995)等通过经验分析得出经济增长与税收是负相关关系;而Garrison&lee(1992)研究得出平均税率、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国内学者马拴友(2001)通过对我国1985年—1999年税收、政府支出与GDP的回归分析得出:税收每增加1元,就会使GDP减少2.4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长1%,会促进GDP增长0.36%。按照马拴友的推算标准,2000年税收比上年增加1898.93亿元,使GDP减少4557.43亿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加935.6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69%。将增加的购买性支出的资金看作是全部来自税收增长,那么,政府购买性支出可以带动GDP实际增长3.49%,名义增长4.39%,换算成绝对数为3602.76亿元。政府通过增加税收与增加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是使GDP减少954.67亿元,也就是使2000年经济名义增长速度下降1.16%,实际增长速度下降0.26%。

当然,政府支出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不是稳定的,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后,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会减弱。Peden(1991)测算了美国1929年—1986年的经济生产率与政府支出的关系,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17%前促进生产率提升,大于17%后反而会降低生产率。如果政府预算是平衡的,那么,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即宏观税率)不超过17%,对经济影响是积极的。

中国的情况是当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基本平衡时,广义宏观税负介于14%-24%之间经济是可以承受的,但由于政府预算在绝大多数年份是赤字,所以对应的宏观税负为22.9%,宏观税负低于22.9%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小于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中国GDP增长对税收融资的总量约束基本上是宏观税率不超过22.9%为宜,但也不能太低。宏观税负与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的差不应超过3个百分点,否则会影响政府支出水平。

二、中国政府内源融资规模有多大:税收快速增长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并没有实施明确的“增税”政策,只是对税制进行过局部性调整。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或停止征收某些小税种。1994年新税制规范了增值税的内容、计税依据和标准,这不属于增税,而是对原流转税税种的调整。1997年税收增长出现良好势头,国务院据此向税务系统下达了1998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任务。在外部需求下降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背景下,税务系统勉强完成了任务。1999年和2000年税务系统继续加强征管,同时由于开征了利息税,以及证券市场从1999年5月开始进入空前的繁荣时期,交易规模大增,使证券交易印花税快速增长,所以这两年税收增长幅度超过了1998年。加强征管的做法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税收“寅吃卯粮”现象,征了“过头税”,也有些地方出现“税收贮藏”,为以后年度完成指标做准备。

那么,税收的正常增长应该怎样评判呢?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增长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弹性系数来描述。如果税收可以完全征管,不存在流失的前提下,税收弹性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税收弹性系数一般会大于1,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弹性系数一般不会大于1,税收增长等于或略高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中国的税制结构属于后一种,税收弹性系数应该在1左右。从实际情况看,1979年—2001年中国税收名义增长速度为15.3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5.84%,平均弹性系数为1.035。近10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991年—2001年GDP的名义增长速度是16.1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6.61%,税收弹性系数为1.031。1997年以来,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GDP的名义增长速度,平均弹性系数达到2.41。如果考虑近年来证券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使印花税、利息税增加较多的因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应高于1.035。运用移动平均法剔除随机干扰因素后,本文测算出1997年—2001年税收的弹性系数为1.48。税收弹性系数1.48可以作为判断政府是否实施增税融资的标准。研究表明,最近5年中国政府加强征管带来的税收增长占税收年度增长的比重在25%-54%之间(见表1)。

三、政府境税内源融资结构的经济约束

除了总量约束外,政府增加税收的结构也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不同性质的税种受到的经济约束程度是有差异的。按照征税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三类:资本收入税类、劳动所得税类和消费支出税类。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当中属于资本收入税类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建税以及资本性的流转税;属于劳动所得税类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农牧业税,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属于劳动税类性质的财政收入(目前还未纳入预算管理,只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属于消费支出税类的税种有筵席税、屠宰税、特产税、流转税以及1994年前的盐税、集市税和特别税。这三类税收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对各要素征税总额分别与资本收入、劳动所得和最终消费的比率。资本征税的有效税率用Ktar表示,劳动征税的有效税率用Ltar表示,消费支出征税的有效税率用Ctar表示。

经济增长决定因素主要是投资、劳动投入和

要素(含技术进步等)的贡献。另外,经济开放度、货币和财政政策因素也影响经济增长。GDP增长与投资率(Invr)或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Lo-br)和经济开放度(Openr)直接相关。货币供给因素可以从物价变动中反映出来,将通货膨胀(Infr)纳入经济增长决定模型中,经济增长速度采用名义增长率(Ngdpr),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经济增长与各要素以及三种税收之间的关系:

Ngdpr=β0+β1Invr+β2Openr+β3Lobr+β4Infr+β5Ktar+β6Ltar+β7Ctar

说明:GDP增长为名义增长率,投资率用资本形成率代替,开放度为贸易口径,通货膨胀是GDP平减指数的变化。1979-1984年资本税收额中包括财政来自企业的收入以及能源交通和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资料来源:1985-1999年的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税费转引自马拴友(2001,P285、P288、P290),其余年份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推算。

从估算结果看,样本数据的总体相关系数高达0.958,有91.7%名义GDP增长可以被解释。统计检验中,除了T检验值稍差外,其他统计检验都可以接受,说明该估计参数的解释功能较强,可信度较高。从表2中看,GDP增长与投资率、贸易衡量的开放度、通货膨胀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其中,投资和通货膨胀的作用比较大,与劳动力供给负相关似乎不符合经济增长原理,这可能与中国人口众多,素质较低有关,低素质劳动力供给越多,越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三种有效税率与名义GDP的增长之间的相关性不同,对劳动征税和对资本征税与经济增长之间是负相关的,且对劳动征税的负经济影响大,而对消费支出征税的经济影响是正的。本文还测算了三种有效税率分别与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和最终消费率之间的相关系数,资本有效税率与资本形成率的相关系数为-0.633,劳动有效税率与劳动力供给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为-0.302,消费有效税率与最终消费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86。表明,对资本征税的经济约束度较强,资本有效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GDP增长下降0.1个百分点;对劳动所得征税的经济约束度也相对较强,劳动有效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下降0.55个百分点;提高消费征税的有效税率不会抑制消费,因此消费征税的经济约束度最弱。

通过增加消费税类或提高消费税率融资是有一定空间的。1999年消费征税额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1.7%,有效税率为6.8%,与发达国家相比,略高于美国和日本的水平,但不及英国、加拿大的一半,法国的三分之一。以消费支出为税基增加税收是今后内源融资的最主要政策选择。尽管对劳动所得征税的有效税率很低,是最有潜力增税的领域,但是,由于广大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增长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而不是靠调整税率或税基就可以实现大幅度增长的。农村居民的农牧业税税率不高,但除了农牧业税外还要负担各种集体收费,实际负担并不轻。最具潜力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将社保基金缴款改为社保税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还需要一段时间。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目前社保收入只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而不能作为统一的预算内资金与其他支出调剂使用。可见,对劳动征税融资空间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JohnC.GurleyandEdwardS.Shaw"FinancialDevelopmentandEeonomic

Development",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Vol,15No.3,April1967.

[2]Peden,E.A,,1991:"ProductivityintheUnitedStatesandItsRelationshiptoGovernment

Activity:AnAnalysisof57years,1929-1986"PublicChoiee69:pp153-173.

[3]Sculley,GW,1995;"TheGrowthTaxintheUnitedStates",PublicChoice85:pp71-80.

资源税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 中国于2011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和政策导向,然后客观地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资源性产品行业的影响, 并对我国政府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出口退税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 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的重复征税,从而增强该国家和地区对外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目前,出口退税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采用,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中国政府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6年国家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除了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外,钢材、陶瓷、水泥、玻璃、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率均调低,取消了煤焦油、生皮、锡、锌、煤炭等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因此本文就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其导向,探究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导向分析 1.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赚取外汇收入、加快资本积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应退税款的数额增长率往往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国家是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来确定用于出口退税的款项,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远远少于应退税数额,于是出现拖欠出口退税的现象。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欠退税额已高达2770亿元。由于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征收时中央与地方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出口退税却完全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从2011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际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 的比例分别负担;再次,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部分实行以进养退;最后,截止2003年底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2005年8月1日,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微调,主要是将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 的比例共同负担。2006年9月15日调整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如钢材、陶瓷、水泥、玻璃部分成品革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出口退税率也下调2至8个百分点,锡、锌、煤炭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重大机械设备、生物医药、部分IT及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至17%,部分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至13%,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次调整在继续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同时,将调整的重点转向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即“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旨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缓解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这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取向和调控目标。 2.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的变革,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有它的必然性,同时它也反映着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导向。具体来说,至少有以下政策导向: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平均增速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但出口以高增长低效率的数量增长为主要方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的建立。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尽管有可能短期内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的下降,但却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出口贸易质量的提高。第二,出口商品结构处于较低层次,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不高,产品的竞争力较弱。出口退税新政策将促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资源性商品出口增幅趋缓,这对于提升我国 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逐步实现由以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以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第三,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以中低档为主,出口低价竞销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不仅扰乱了国内出口秩序,也是招致国际反倾销的重要原因。采取出口退税新政策,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利局面。第四,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把地方政府的获利与相应承担的财政支付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第五,原来的出口退税政策形成的利润空间驱使人们大肆开采和出口矿产资源,影响了国内资源供需平衡,加剧了煤电油运的紧张状况和环境污染。对资源性产品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措施,有利于调控此类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并继而减缓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压力,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第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出口产品如磷矿石、煤炭、稀土金属矿等,通过取消出口退税来抑制出口的增加,这对于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总的来说,它实际上是我国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国内经济发展关系的一种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外贸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外贸出口增长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1.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机遇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引导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资源型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耗结构,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逐步转型,促进结构重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2)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扩大利润空间。我国的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低廉,比如2011年中国稀土产品出口量是1990年的9倍,而平均价格却下降46%。中国淡水珍珠的年产量占全球95%,收入却不足10%。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促使企业通过谈判提高销售价格以增加企业出口利润,有利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贸易质量和效益,缓解贸易摩擦和贸易不平衡的矛盾。(3)缓解中央财政压力。新政策不仅处理所有的陈欠,而且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这不但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也增强了出口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2.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挑战 主要表现有(1)新政策将取消出口退税的资源性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征收进口关税和环节税。这无疑是对这类的加工贸易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对于这一类出口而言,多是产品初级加工,使得资源性产品和能源性产品的使用数量剧增,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的压力。加工企业输出资源的同时输入污染,而且只能赚取低微的“血汗钱”,政府为此还要退付国内环节增值税,这大大减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应有效益。如何应对新的形势,是摆在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眼前的严峻课题。(2)取消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会对以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的中西部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西部地区极具竞争优势的的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竞争优势。若缺乏相应的补偿措施,出口退税的取消势必导致这些地区经济发展陷入困境。(3)导致资源性产品出口增量的下降和成本的增加。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我国未锻轧铝出口量下降23.9%,焦炭下降23.4%,煤下降16.4%,成品油下降6%。出口成本大幅上扬,如出口黄磷每吨将增加成本3000元,有色金属平均每吨增加成本2500元。企业没了盈利空间,一些国外客户转向其他国家市场采购,资源型企业开始丧失经过多年打拼才赢得的国际市场,有的甚至面临被客户索赔的纠纷。 三、政府对策研究 1.鼓励产业链升级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后,企业的资源性产品生产和出口量是减少了,也达到了政策调控的目的。但是企业的员工不能因此而放假或推向社会,相关设备也不能因此而荒废。鉴于此,国家应该采取鼓励产业链升级的政策,使企业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优化它的生产要素组合,以此应对产业升级的需要。 2.应进一步扩大对稀缺非再生资源性产品不予退税的范围,对所有属于稀缺的非再生资源性产品在出口后都不予退税,以限制这类产品的出口;对出口的非稀缺的非再生资源性产品,应进一步降低出口退税率。长期以来,我国对出口的产品一律不征收关税,致使许多稀缺资源性产品大量廉价地流入国外,同时也诱导国内企业无度地开发这类资源。为了节制这类资源出口,除了出口不给予退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关税。 3.国家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初级和资源性产品 出口企业采取财政资金贴息、企业科技研发经费补助等方式,促进企业从初级加工向深加工方向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从外销转变为内销。 四、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应对之策探究 1.对于从事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应实现向加工出口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转变,增加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深度,延伸加工贸易链条,实现出口加工业的结构升级。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新产品。从出口退税率调整上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率是按照“资源类产品-原材料- 零部件- 半成品- 制成品”从低到高的顺序来排列的,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出口企业应对出口的资源性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新产品开发研制,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名牌, 以此增强国际市场占有率。以钢材行业为例,出口退税新政策涉及到钢材下游行业出口的商品较少,如机电、造船、汽车和五金等都没受到影响,其中与钢材消费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等,出口退税率反而上调至17%。 3.不打价格战,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是素以“低价格”著称。据调查,我国相当一部分资源尤其是铜、铝等原材料均是亏本出口,这些出口企业完全靠退税补贴费来维持经营和生产。这除了我国具有明显的资源禀赋优势等客观原因外,还与我国很多出口企业大打价格战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为应对这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出口企业要杜绝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而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格也为适度提高产品的价格提供了空间。 4.加速资源性产品市场多元化,实行内外销结合,扩大内销市场。应该看到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市场对资源性产品需求日益增大。资源型企业应该在外销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而下降时,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从而弥补企业在海外市场所失去的利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相信,新出口退税政策会极大地调动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自己寻求出路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中国的资源型产品出口企业一味的依赖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的现状。

资源税论文第7篇

人力资源配置受限制,人员流动不畅。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大多设置税政、征管、法规、办公室、信息中心等多个机关科室和多个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管理部门的细分与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存在较大矛盾,普遍存在人力资源配置机关科室优于税源管理单位的状况,基层税源管理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尤为突出,而且人员交流轮岗力度都比较小,有些人长期呆在特定岗位上,成了“包岗”干部,形成了个人依赖岗位、岗位依赖个人的局面,不仅为人员的交流轮岗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岗位间的横向协作。第四,人力资源过剩和人才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过剩与人才资源不足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已成为制约税务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由于受编制的限制,普遍存在在岗人员过多,但真正能胜任工作的较少,应付一般性事务的人员过多,专业性人才过少的问题。第五,部门及人员间工作不平衡,考核评价不尽合理。从工作职责分工上看,由于部门职责划分,行政和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差异较大。从工作量集中的时间上看,部门工作繁忙的时间段也存在差异,如办税服务厅工作量集中在月中临近征期结束前,而科室工作量大部分集中在月末月初。这些差异虽然可以通过统筹协调来解决,但受部门间协作机制限制和条块分割的影响,整体工作不易统筹安排。同时考核评价内容很难量化,定性多于定量,存在形式化问题,造成工作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评价考核不能科学反映实际工作成果。第六,激励机制尚不够完善,阻滞了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有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但由于职务晋升激励机制受编制的限制,当前主要以绩效考核激励为主。但考核激励的时限较短,激励方式单一,且侧重于经济待遇激励,形式化的评价方式下造成经济待遇差异小,分配机制不够公平合理,而其他激励方式又相对欠缺,无法充分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客观上挫伤了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实施人力资源“云管理”的建议

(一)因才分类,积极搭建云平台

按照云信息、云智库和云评价三个模块搭建云平台。云信息模块实现两个功能:一是通过直观式人才评价机制,实行个人申报、集体审议和专项评估相结合的形式,采集税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工作经验优势、兴趣才艺以及工作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并予以公开,同时根据其当前实际工作状况提供云的工作需求;二是各单位需要集中云资源集中处理的工作任务,通过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实现云的科学使用。云智库模块主要采集对全局和某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某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税收政策法规的掌握和理解、对创新性工作的创意和策划以及对人生正能量的理解和分享等。云评价模块负责记录对云工作使用状况的科学评价过程。通过云平台,可以实现云的动态管理,提升云的工作效率。

(二)创新方式,合理分配云使用

以云平台的搭建为工作基础,确立以AB角工作制度作为云使用的基本方法,分为日常使用和项目使用两大类。云的日常使用主要是指云的替岗使用,当承担某项工作的岗位或部门发生人员缺位或工作量骤增时,由相应的云进行补位或协助工作,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运转。主要包括岗位AB角制度、部门AB角制度和跨部门AB角制度。项目使用是指对上级安排或本单位自发的全局性或重要性工作,仅靠某一部门力量难以完成时,集中各种云进行协同工作,集中优势力量以完成工作任务。

(三)积分管理,分项明确云评价

云评价根据云使用的情况,对云资源的提供部门、云本身的常态和动态使用情况进行积分评价。对云的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予以确认并合理分配评价分值,而对云资源的提供部门,按照云工作评价情况,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加分,以提高部门的协作积极性。针对云提出的有建设性、创新性意见和建议、好的经验和做法等,以被智库采纳作为考评依据,按对工作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程度纳入日常评价结果,充分体现云的价值。每年年终根据日常评价和项目评价的综合结果,汇总确定云的积分评价结果。

(四)多措并举,逐项落实云激励

资源税论文第8篇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建国初到1984年。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费制度。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4%。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1、资源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我国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大量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高耗能行业的高速增长使我国有限的资源面临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其次,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第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我国实现经济的稳定和科学发展提供财力上的保障。

2、资源税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通过对资源课税,使企业有偿开采矿产资源,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缓解当前资源日益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

3、资源税有利于调节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行为。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资源征收不同税率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比如对稀缺或重要资源实行较高的税率,对较为充裕的资源实行低的税收税率,这样企业或个人就不会一哄而上对稀缺资源进行疯狂式的开采,而是权衡利益做出最优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同时,通过资源税调节产品价格,可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使其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会有意识地增强节约资源观念。

三、中国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现行资源税税负过低且征税范围过小。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关。我国于1984年推出资源税的

时候,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据很小一部分,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非常必要。

3、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现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人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现行资源税条例是根据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量,而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税人征税,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或浪费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纳税代价,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许多企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取“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边地方挖小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只开采了l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三个不同的税种,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带来征管中的阻力。不仅如此,除了对土地资源征收多种税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杂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税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状况。

4、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开采资源获得50%的收入,刺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分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因为海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力有限,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并且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设想

1、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我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

2、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家对国有、或虽非国有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征税。我国应首先考虑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水资源补偿费,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征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资源税,对不按规定退耕还林、造成大气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企业和单位,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具体征税办法上,对于森林资源一般按照采伐数量计征;对于草原、山岭、滩涂等资源,则按照占用面积或利用这些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销售收入从量或从价计征。

3、确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

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以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具体而言,建议将煤炭资源固定税额标准由目前的0.3-5元/吨提高到1-1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率由目前的2-10元/千立方米提高到5-20元/千立方米,石油资源税率由目前的8-30元/吨提高到30-60元/吨。另外,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办法调整为以产品产量为依据计税。同时做好资源税税源变化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与地质矿产部门配合,定期进行重点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税体系的区域性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保证及时、准确、科学地掌握应税资源的变化情况及规律,确保资源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4、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重新确定税率,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标准。

5、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就目前情况来看,资源税作为共享税比较合理。同时,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研究分步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

资源税论文第9篇

“十一五”以来,在高油价的形势下,国内多个部门陆续出台或准备出台针对石油企业的政策,尤其是资源税费政策,如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准备大幅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出多门、重复征收问题,造成石油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致使石油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削弱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 现行税费制度 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五种。 一是资源税。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课税数量为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及自用数量之和。对原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目的是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原油税额幅度为8—30元/桶,天然气税额幅度为2—15元/千立方米,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此条款不适用于境内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不缴纳资源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所征收的资源税进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并不分享。 二是矿区使用费。此条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扣除作业油(气)和损耗量之后计征,按实物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开采原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2%—12.5%,开采天然气费率为1%—3%。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所有石油企业开采油气矿产资源都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1%。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即矿产资源的再生产。 四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这是国家专门针对某些石油开采企业因高油价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而从2006年3月26日起开征的一个特别税种,又称为暴利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只有当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才需要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交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为20%—40%,根据原油价格计征。 五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分别缴纳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1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五种税、费各有特点,互相补充 将以上五种税、费罗列在一起,难免给人一种体系复杂、税费压力过大的印象。实际上,这五种税、费各有自己的特点,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互为补充,并不重叠,充分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创建时期不断充实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资源税的适用对象是国内石油开采企业,矿区使用费的适用对象是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之间并无交叉与重叠。 再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的针对性很强,只有因高油价而获得超额利润即暴利的石油开采企业,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的说,只有当国际油价超过40美元/桶时,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愈高,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愈多。目前的油价不超过50美元/桶,因此企业需要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在不同阶段缴纳的不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中间并没有重叠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勘探阶段,缴纳的是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在开采阶段,缴纳的是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我们刚才提到,我国的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