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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政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26 15:58:32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就辞党代会和县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人口工作局面。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前提,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34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2015年,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95%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已婚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显著提高。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稳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基本建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行。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不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忧患意识,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安全研究,深刻认识目前我县人口发展面临新的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现状,克服麻痹松懈或盲目乐观情绪,努力实现预定人口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工作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平衡发展。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系统网络优势,结合“民心工程”的纵深开展,进一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

(三)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尚,创造良好氛围,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跨区协作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是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查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项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紧密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建成完善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交换,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五)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力推进新机制建设。普遍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服务体系。到2015年,所有乡镇村(居)建立起适应新阶段发展要求的工作新机制。

(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纯女家庭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等制度。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七)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服务站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乡级服务站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村级服务室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科学规范、温馨人本、形成规模、遍布城乡的计划生育服务服务网络。二是切实促进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八)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计划生育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婚姻生育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及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九)加强对人口发展问题的综合协调

建立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综合治理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

(十)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完善信息网络环境。加强人口信息的有效整合,努力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动态更新。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标准、功能完备、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要求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着力提高数据库质量,加强对人口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十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立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坚持培养、使用与考评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化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形成以服务人才为主体、管理人才为指导的适应新机制建设的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稳定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采取县聘、乡管、村用方式,加强村组计生专干队伍建设。

(十二)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把培育新型生育文化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提倡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主流媒体,通过组织多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实现生育文明促进农村家庭和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明确各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义务,形成部门联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要坚持抓紧抓好。继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充分发挥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任期、离任、晋升考核制度,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由于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工作滑坡以及严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地方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调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机制

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手段和方式,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改善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外在环境,建立真实反映人口基础数据的内在机制。加强全员系统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数据库质量,利用数据库搞好分析预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日常工作监控体系,探索建立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有利于调动基层积极性的考核机制,促进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2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力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优的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切实增强,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提升,执法效能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建立有利于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的长效机制,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活动步骤

“提升年”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2月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下旬)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引导全体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正确认识,积极参与,有效推进。

(二)能力提升阶段(5月至12月上旬)

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提升年”活动的具体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提升年”活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市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全省“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中期评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优秀案卷评比、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对各地“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2月)

各地对本地区“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各辖市、区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在“提升年”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镇(街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执法行为,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准确理解和适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和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定是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的基础和关键。各地要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保证具体执法中各实体性条款适用不出错、不走样。坚持具体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请示报告答复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修订和完善《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2、规范执行和使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以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行使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按照省、市统一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步骤、方法和期限开展执法。规范使用执法文书,规范管理执法卷宗。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案卷评查,积极探索深入基层现场指导、现场评查,将书面评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与走访行政相对人相结合,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和水平。今年,市人口计生委、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当年执法案卷的10%、40%,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适用和程序正确率应达到100%。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工作,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

3、推进合理行政和文明执法方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大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审批(登记)事项、企业不履行奖励政策等行为,通过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事项走(回)访等方式,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类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去年下降20%以上。运用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等方式,充分告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使,提升执法的正面导向和效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群众隐私权的保护,规范计划生育村(居)务和政(事)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纠正自由裁量运用不当显失公正行为。今年起,市人口计生将各地推行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纳入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50%以上的地区应使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

4、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调解制度》和市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行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特别针对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人口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逐步实现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今年,各辖市、区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5、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再生育审批、公民证件一站式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系统,实现与“三合一”平台的对接;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中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建立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兑现等数据的便民查询和实时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全力推进“市出生人口生育属性动态监测系统”,大力实施未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对象核查工作,切实加强违法生育的查处。

(二)维护群众权益,在深化便民维权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为群众办证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网上办事等便民维权措施,重点解决流动人口办证、“双独”家庭申请再生育审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等难点问题。群众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投诉举报明显下降。

7、创新和拓展计划生育办事形式。探索推行在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办理中的近亲属委托办理、村级办理、主动上门办理和告知预约办理等形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推行网上办理,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等,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咨询、求助等服务事项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8、强化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世代服务”体系中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全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群众维权窗口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保证热线专线专用、线路畅通,加大热线接听情况的监督和通报。及时完善热线语音服务内容。深化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加强,推动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提高。

9、全面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加大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兑现力度,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的落实。完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长效发放机制,逐步兑现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研究落实注销、破产、困难等特殊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兑现办法,加强税务代征工作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政策,实现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奖扶政策全人群的覆盖;出台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养老帮扶政策,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切身利益。

(三)强化教育培训,在加强队伍建设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0、提升法制宣传实效。推进人口计生“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以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学法、培训等各项制度,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管理服务的能力。开展各类形式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答题和竞赛活动,增强全社会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依法生育、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制环境。

11、提升队伍培训成效。加强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办案评查、以案说法、能力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特别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12、严格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仍在从事执法工作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和服务。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尊重群众知情选择权,保障群众依法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决杜绝违反群众意愿强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提升年”活动是人口计生部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推进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上新水平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克服当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能力跟不上、执行不坚决等问题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提升效能,服务群众,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提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层层抓好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牵头,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职责分解和责任追究,确保时间、任务、效果的落实。对“提升年”活动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流于形式,甚至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3篇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排水许可和供排水执法监督,排水、供水、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改造、自备水源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涉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五)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地下水(矿泉水)开发许可及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七)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方面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水务工作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市水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移民安置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拟定全市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资源调度,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止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负责城市的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排涝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事件;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供排水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水产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业船泊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负责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拟定水务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务统计工作;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事务。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行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五)承担移民安置的有关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负责三峡及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迁(外地迁入本市)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拟订全市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稽查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承办目标管理、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工作、报告的起草拟定和审查;组织编写全市水务行业大事记;负责机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务建设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技信息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行业,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资格,水务系统内技术等级考核和社会保险工作,办理局党务、组织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培训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事业单位调进调出人员政审、选派、报批等工作。

2、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全市务务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合计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贯彻财务税收、价格、信贷、审计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务行业资金进行高度与衔接;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财务、审计、物价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价格收费体系建设,依法征收各种规费,管好用好各种专项经费和基金,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搞好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承办局机关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3、水政水资源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资源供需平衡和环境用水;负责拟定全市计划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保护;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的综合专业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年度水资源公报;负责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政策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节水器具的推广、运用和管理;负责城镇采水和管网节约用水工作;对不执行节约用水标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4、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审批、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重大水土保持案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负责水土保持的统计报表工作;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负责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5、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水务行业综合开发战略;组织编制水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水务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水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水域、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水或、流或、开发工作;负责拟定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工程建设,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水务工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水电管理;负责全市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定全市农田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协调财政、水务、农业、农机、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制定对乡镇和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考核办法;检查、督促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等工作。

6、供排水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和管网供水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管网的改、扩、建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水、排水等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供、排水企业、自备井的管理和指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总工程师1名(按副科级配备);中层干部职数7名。

纪检组长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水温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在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履行日常巡查和监察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市水务局,发现需加强管理的,应函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水管理法规 政策分析

一、水法规的渊源分类

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论及中国水法规的渊源时,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权是集中统一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关,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根据宪法保证立法体制一元性的前题下,中国的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几种法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是最高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他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当然在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命令和指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要对国务院负责,因此他们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而且仅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处于较低的层次上。他们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加以制定;

2.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3.只在特定的区域内生效。

同时,地方性法规因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中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除特别行政区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定上和命令不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决议,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城乡建设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决定,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人民政府,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但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相互之间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宪法设有加以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11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13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食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在职权范围内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43条)。

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法的统一。然而,仍未能对以下情况做出解决:

1.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法律意识淡漠)默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各依据自已制定的法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却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机关或上级机关要求解决问题;

3.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一部门制定的实体法?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这些规定,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中央国家机关,保证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宪法。

但是,对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相互之间不一致且又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和第43条做了规定(前以述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第53条)这是针对因各部委之间制定的规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然而仍未解决以下问题: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这些规章难以适用,而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员会各依据其自已制定的规章,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低下。

应予指出,在中国,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须遵守法、保障法的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与法相抵触;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法的灵魂,因此在法尚未对某些事务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有关法的制定机关或者他的上级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对该法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补充有关法律之前,先制定有关政策进行指导试点活动,这时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为法的渊源。所以,有关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规的渊源。

中国水法规的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以石家庄市为例):

1.宪法

这里称宪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单行的宪法文件。

2.法律

现已颁布的涉及水和废水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针对水和废水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类文件针对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56部,其中规章29部,对规章有补充作用或者具有规章作用的政策文件27部。在此将该56部文件统归于规章。这些规章较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为具体,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规

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2号)》、《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

此类决定共计12部,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当前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城市节水管理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河北省1996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通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8.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9.石家庄市政府的决定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收取水资源保护费的通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

10.石家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等。

二、水法规体系

本报告所称水法规体系,其含义为:

第一,水法规体系作为环境法(即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部门法的一个方面,它与环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互相渗透。第二,环境法和其它部门法共同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各部门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三,因此,水法规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互相渗透的关联关系;法律文件对比它的地位和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使全部的水法规构成一个其内部各法律文件之间、水法规法律文件与其他法律文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规之间既层次分明又和谐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现以石家庄市为对象,以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环节中水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为主要线索,对水法规体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它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2.水资源、供水企业财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证书》;颁发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颁发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外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勘察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勘察单位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费用全部没收。

石家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由该监督站行使如下业务:监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勘察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水的开发利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授权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制定河道等级标准;对省级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进行审批;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全国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印制《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颁发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按规定对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管理和规划,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湍;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地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道实施管理,执行供水计划;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县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取用省辖地级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发放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对于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于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行政区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已权限,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河北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行供水计划;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下,负责城市水资源的管理;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监察;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凿井申请,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石家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供水部门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石家庄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行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审批城市水源井的开凿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石家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和地质矿产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5.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主管范围主要为: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订《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审查供水企业的资质并发放资质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家建材局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初审后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产品颁发批准文件,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该管理小组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组织推动全国城市定额的编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责令其限期整顿、注销资质证书、罚款、通报的行政处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限,审查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查,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取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协助公共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的工作,会同部门确定新建消水栓的选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协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当遇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情形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其取水量予认核减、限制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及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工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全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省水资源,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跨县不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及负责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主管本省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对新建、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道的连接申请。

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水管道的畅通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8.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水的开发,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城市供水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权,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部门行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关于城市供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所应完成供水数量的指令性计划;城市人民政认为供水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把水价的调整纳入年度物价调整计划,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业用水合理计价,建立起合理的水价体系,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城市节约用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所列要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研究制定的节约用水奖金提取比率(节水金额的10-30%幅度内),并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排水、污水处理和水环境保护,水法规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级行政区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水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中央部署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财政;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城市建设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水事纠纷,水法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关于行政处罚,水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停业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核减其取水量、责令其停止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用水的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人民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仍无权处理的则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不服水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水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权,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违反水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水管理机构依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水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水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水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当事人在认为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监察机关和城市监察机关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其遵守和执行水法规中的问题、受理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控告检举等方面实施监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遵守水法规的方面实施监察。

三、水法规体系分析

1.中国的水法规以宪法为统领,分为众多的层次,各层次的法规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叙述。众多层次的水法规集中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各级人民政府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集体智慧,内容完整而丰富。

中国的立法体制保障了水法规体系的统一。(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立法统一于该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统一于它的权力机关和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它的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中央;(2)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的立法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为严格的程序加以制定和修改。

在保证立法权统一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下,中国的水法规在立法方面又充分发挥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好地体现了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管理水事务的特色,符合中国国情。

2.水法规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和各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水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国家机关在制定了法律之后,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法律。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是法的制定依据,法是国家政策的系统和具体条文化,所以在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者规定尚不十分时确时,国家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或者对法的补充作用;国家为了修订法律,往往先以国家政策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把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国家政策也起到了法的作用。

因此,各级国家机关的水政策是该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水法规的重要补充。以政策补法之不足,体现了水法规的灵活性。

3.技术法规在其内容上仍属技术规范,只是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才使其上升为技术法规。因此,技术法规不是一个法规的层次,而是相应法规的组成部分。

4.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法规中发挥了具大的作用。在许多水法中都有“……由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的技巧性,同时也体现了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是很大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应法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灵活性来灵活地实施相应的法规。

5.水法规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水的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的重复利用与节约用水、污水和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水环境的保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涵盖了从国家规划到流域规划,直至城市区域规划,从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管理到城市用水定额管理直至居民卫生洁具节水管理等各方面。

6.根据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负责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服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前提下综合管理城市水资源的方式、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的方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城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的方式,共同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水管理工作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实际上的水管理机构却多达近二十个,而且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过细且多有相互重叠,从水法规方面分析其原因可能于下述两方面有关:

(1)根据前述第4点,水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过大。本来其立法初衷可能是出于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水管理效能的考虑,但各级人民政府除水管理工作尚有许多重要的其他管理工作,因而在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难免不明确。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除在行政上受它的政府领导外,还要在业务上受它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如此,便将已形成多层次的水法规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至他们各自归口管理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进行了竖向分割,使多层次的水法规成为了多层的条块。当行政法规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过于宽松时,难免产生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但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之间却相互冲突的现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立法可能亦有此问题。由此导致上述条块繁多、界限不清。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应该明确界限,立法应该严谨以防强制性过于宽松。

7.有些水管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不大。如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的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可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卫生洁具在节水方面的性能技术指标,那么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生洁具者便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后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即可。

8.部分法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潜在的相互冲突,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相冲突,前者没有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规划作出规定,后者没有注意到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水质保护规划还涉及到其他行政区的权益,也没有注意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水利部《关于城市<供水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目前,也有许多城市供水由水利部门直管到水笼头,各级水利部门应加紧工作,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认可”。这里直接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相冲突。该通报属于水利部的政策文件,水利部是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他所的政策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对城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显然与该通报有重大矛盾。

(3)《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城市用水单位使用国家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与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两者之间有不协调之处。

(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及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有以下不适宜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这四类法律文件,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处罚办法和罚款数额,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且易致“滥罚”。

该条例第55条中列示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超过规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擅自设立经营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的;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的。对这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中已设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城市人民政府重新加以规定行政处罚,在立法实践上易造成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

9.部门法的条文有不明确之处,主要是:

(1)《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0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和第11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两处规定实际上均不能构成也无法在本行政法规中构成法律规范。因为它仅有“假设”、“处分”而没有“后果”,即“如果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假设,“那么就要在向水行政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处分,“否则……”--后果。这里既没有申请人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后果,也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或者审批)”的法律后果。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1条:“……地下水严重超采……”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12条:“……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但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法律概念没有作出规定,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适用的后果。

10.《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该条的规定,在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与各城市政府之间,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体制割断,不便于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1.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中管理水的机构甚多,致使水管理工作效能不高。在相当多的水法规中,都有“由有关部门”行使“有关职责”的规定,这在事实上放任了多部门以重叠行使水管理职权的方式低效能地管理水事务的不正常现象,并且极易产生新的不应该的水管理部门。

12.在众多的水法规中,关于超过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见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第8.2.17条)开采地下水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几乎没有作出规定,不利于对环境公害的防治。

13.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保证水的合理使用也是国家的责任。但在水法规中对国家责任几乎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少数城市往往出现地方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后果。

14.在水法规中,针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容易产生水管理机构行为的不廉,滋长水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权、循私舞弊的腐败现象。

四、建议

1.由有关国家机关对现有水法法律文件和水法津规范进行汇编,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编篡,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内部联系的统一的水法典。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5篇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实际,20*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控政策外生养,促进低生养水平的持续稳定。把稳定低生养水平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严厉处理违纪违法生养行为,加大对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养的查处力度;深进开展无政策外生养村(居)、无政策外多孩生养先进单位的争创活动,加强基层计生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和计划生养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确保免费服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指导群众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完善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果断落实计划生养“一票否决”;重点抓好农村和城市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

二是坚持齐抓共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加强与卫生、药监、公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分的协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同宣传部、文明办、妇联等部分密切配合,继续深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生养文明建设,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制订完善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关怀女性、关爱母亲、关注未来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对B超治理和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的治理,认真落实孕情包保责任制;加强区域协作,实行联防联治;深进开展打击“两非”的活动,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评估和责任考核。

三是落实双向治理,促进活动人口计划生养服务和治理工作全省一盘棋格式的形成。实行以流进地为主的目标治理双向考核,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与相关部分的配合和区域的协作,建立起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快活动人口计划生养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活动人口信息采集、反馈和信息交流工作;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活动人口计划生养治理上创造的好经验,积极推行“以房管人”的治理模式。

四是推行优质服务,促进出生人口素质的进步。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养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养免费技术服务的同时,全面推行计划生养生殖健康服务,根据不同的对象,提供不同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切实加强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治理,建立和完善群众满足的工作机制,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确保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开展计划生养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争创活动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职员岗位练兵活动;注重与卫生、民政等部分的合作,为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开展婚前检查,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努力进步出生人口素质。

五是加强协调配合,促进计划生养利益导向机制的完善和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对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的经费投进;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落实法定的计划生养奖励政策,积极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养奖励政策;建立计划生养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工作;加强与财政、教育、卫生、民政、扶贫等有关职能部分的协调配合,制订完善有利于计划生养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建立计划生养系列保险,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养的后顾之忧。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和生养文明建设。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实施“生养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生养文明县、乡、村三级联创活动和“五星级生养文昭示范户”评选表彰活动;认真落实生养文明建设“六大关爱”行动;继续为各级党委中心组人口理论学习做好服务工作,做好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各大专院校以及中小学的人口理论和计划生养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养宣传工作。

七是实施目标治理,促进各级各部分齐抓共管。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身抓、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分的职责,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继续实行党政线、部分线、计生线“三线”考核;加大改革的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完善考核方式、进步考核质量;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养“一票否决”制度,对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工作落后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或否决。

八是严格依法行政,促进计划生养依法治理水平不断进步。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尊重和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严防恶性案件的发生;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政务公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畅通讯访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努力打造*计生、阳光计生、亲情计生、文明计生的新形象。

九是强化基层基础,促进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平衡发展和整体工作水平的进步。加强基层计划生养行政治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加快县乡计划生养服务机构形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大硬件配备的力度,提升计划生养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基层治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规范,不断进步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职员的岗位能力,确保基层计划生养工作高效、有序、科学运作;加强计划生养信息化建设,进步运行质量,确保信息安全;进一步转变作风,深进实际,着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题目;坚持求真务实,分类指导;加大典型推广、督促检查、目标考核和一票否决的力度,推动全省各地工作的平衡发展。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6篇

(二)报告中的文字表述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不能虚报浮夸,凡是用数据来说明的事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三)报告撰写过程中,以上行公文体裁(报告),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文字要简练,避免重复,用语要准确,切忌词不达意,文字冗长。

(四)作为汇报材料,在会议中领导使用的文稿,可不写称谓和落款,正式上报的方向可根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添加称谓和落款以及正、副标题、报告人单位及职务等。

自查报告范文(一)

20xx年,xxx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城市供水服务为目标,以用户满意为标准,不断推进办事公开向纵深发展,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完成了各项办事公开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单位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工作标准以及完成情况

20**年是桃山供水处的服务年,为了实现这个工作目标,我们围绕着创造一流企业,实现一流管理,建立一流队伍的工作目标,力求在管理上突破,在效益上争先。制定和完善了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和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实施了《优质服务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开办事制度》。同时,面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内监督员工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外接受用户的举报,做到以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来规范企业的管理。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桃山供水处的公开办事工作落到实处,使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工作得到了用户的认可。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的检查情况

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我们首先明确岗位职责。结合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要点,具体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工作权限,做到不重不漏,职责清晰,责权分明,确保每个岗位的干部能够履行职责。在制定岗位职责时,着重将工作重点与办事公开的内容相结合,与廉政勤政相结合。为了方便用户办事,增加办事透明度,制定了各个部门办事流程,要求各个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遵照方便用户的目的,把事情办的公正、公平。让用户满意。通过检查和对用户的回访,在工作中每个供水工作人员都能够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政务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

一是利用网络和单位大厅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水费价格、水表安装价格、处理违章用水的依据、标准、入户标准以及服务标准。对水费收缴依据,违章用水执行的文本进行公开,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向主管部门公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种行业(洗浴业)水费实行优惠的规定等。

三是对内部车辆管理、人事调整任免、福利待遇进行公开。今年在所有新入户管网补偿费的收取中我们都按照政务公开的内容将收费组成情况、使用情况向用户进行公示,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在水价调整中所执行的政策标准进行公示,力求所有涉及到用户费用的内容都做到用户清楚、明白。

通过这些公开制度的实行杜绝了人情水、特价水的徇私舞弊现象,打击了违章用水,也使用户详细地了解了关于水费收缴等方面的问题,不但对供水管理政策、法规起到宣传作用,更增加了工作的透明性。

对社会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桃山供水处向社会承诺要按章按量按表按价公平、公正的收缴水费,同时对用户报修的漏水、违章用水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理,严格执行大漏不过三,小漏不过天的维修时限。如果出现违背承诺的行为对当事人追究失职的责任。经过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我单位各个部门都严格执行对社会和用户的承诺,做到了坚持原则,诚信服务,对用户反映的问题都及时做出处理,对漏情都是克服困难按着时限来解决,今年,为了确保老楼居民的吃水,我单位管网处和维修队克服人少等诸多困难,完成了老楼地沟管网改造任务,实现了公开承诺中的保证居民吃上放心水、满意水。

以人为本,建立便民服务措施

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我们建立了24小时维修承诺电话,每班都安排至少2人值班,确保发生漏情及时处理。同时微机人员在每个休息日和节假日都安排专人在岗,方便用户及时购水。ic卡表维修人员24小时开机为用户及时处理ic表出现的问题。对于报修用户建立回访制度以及对于临时停水进行上门通知,大面积停水进行电视报纸公示的人性化管理。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用户用水,同时提升了企业形象。

加强领导,建立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我们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随时对各个部门的政务公开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工作问责制。对于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人员除按制度处理外还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于全年出色完成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使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来推行。

自查报告范文(二)

镇老干部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 “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对老干部的各项政策,坚持从我镇实际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使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促进了我镇各项事业发展,保持了单位系统稳定。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镇党委、镇政府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把老干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范围,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群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老干部工作。同时,老干部活动经费还列入财政预算。

二、丰富生活,使老同志在精神上有所寄托。

我镇利用中秋、春节茶话会等形式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肯定老干部所做的贡献,征求他们对我镇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充分发挥余热,为全镇工作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加强老干部的政治学习。

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老干部支部为单位,坚持离退休干部每季度一次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围绕我镇各项中心工作安排老干部学习讨论。组织引导老同志深入学习中央、省、市、区、镇重要会议精神,使老干部进一步了解我镇各项事业发展的情况。

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工作力度。

镇党委将离退休干部支部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健全班子,安排固定办公活动场所,活动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做到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较好地发挥了支部和党员的作用。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我镇采取有组织和自发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老干部开展各项丰富多彩的活动。“七一”组织老干部前往幸福小区参观学习,向老同志介绍幸福小区的创建情况,重阳节组织老干部到婆婆岩登山等活动。

三、关心生活,使老同志在物质上有所依靠。

我们严格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坚持落实工资、经费标准,从不拖欠老干部的一分退休钱,我们坚持一年一次新年春节慰问制度,把礼品或礼金送到老同志手上。对长病的老同志做到及时探望,对因病去世的同志前往慰问家属并协助料理后事,在生活上帮助他们,使老同志在物质上有依靠。

四、解决困难,做好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

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老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及时解决老干部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度轻松、愉快、幸福的晚年。

自查报告范文(三)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 8.88 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 “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XX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XX年 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把新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总体规划,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搞好基层基础建设,突出宣传教育,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新时期我县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总和生育率继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8%以上;到2010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下,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5‰以下;到2020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下,年平均自增率控制在5‰以下;实现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新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正常;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积极稳妥开展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我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展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即实现人口零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任务

未来二十年是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坚持以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方针,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农村的具有凤县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坚持现行生育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全县农村继续大力推行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制止违法婚姻和违反政策的生育,稳定符合政策生育率;在坚决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农村新生人口素质的提高,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要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规范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使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流产等行为,杜绝溺弃女婴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宣传教育工作,深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

坚持宣传教育的首要地位,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初步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到2010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的使用、安全性及特点,了解优生优育知识,95%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到2020年,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知识接受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育龄夫妇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包括一种紧急避孕方法)的使用、安全性及特点,了解优生优育知识,98%以上的育龄人群了解安全等知识。100%育龄人群知道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场所;建好用好“关爱女孩”活动公益基金,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全县千人以上村到2010年全部实现人口学校电化教学,充分发挥村级人口学校的作用,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对育龄群众的优质服务

继续加强村级服务阵地建设。各村级服务室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技术与咨询,逐步扩大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范围。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监控,进一步完善和推行二孩生育全程跟踪服务和定点生育制度。健全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网络,积极推进避孕药具管理改革。重点加强农村特别是双石铺、凤州地区药具供应网络建设,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

(四)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和传递,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加强村级统计队伍建设。改进基层统计帐表卡册管理,加强对出生缺陷、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发挥统计的监测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聘任上岗制度,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认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农村实际的工作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县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落实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坚持“一票否决”制度,把各级干部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政绩、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保障机制

要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神,“十一五”期间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要继续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社会资金,采取社会赞助、捐助等方式,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基金。改革完善县对乡镇经费投入方式,实行基本投入和项目投入相结合,对那些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进行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专项资金。要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经济处罚行为,管好用好各项计划生育经费,充分发挥资金效应。要把资金投向的重点放到乡村两级,保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社会激励和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注重利益机制在家庭层次上的引导作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从2006年开始,全县要建立起1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2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6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到2010年,全县要建立起2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3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1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到2020年,全县要建立起3个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水平、有一定效益的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示范基地和60个乡镇级“三结合”项目示范点,带动扶持2000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或超过小康生活水平。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进行奖励扶助,实行“少生快富”工程,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控制人口的能力

新时期全县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在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基层特别是村级控制人口的能力。要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统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全局,把“村为主”战略真正落到实处。要以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为载体,不断巩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水平,提高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把计划生育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十星级文明户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考评办法

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改进考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把群众满意程度列入重要标准,达到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客观公正和切实有效。新时期,县计生局每年将对5-6个乡、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分析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全面、准确把握工作状况。要继续对各乡镇实行分线考核。对计划生育政绩突出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建设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乡村两级计划生育领导班子建设,把它们建设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坚强领导集体。要大力加强乡镇、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基本稳定。要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有一名懂医学、会管理的业务站长,乡镇服务站至少要有1名具有医学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做到人员结构合理、技术过硬、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8篇

“*”期间,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过全市人民的多年努力奋斗,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人口出生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多年保持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期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方面均取得新成就。

(一)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期间,我市妇女生育水平始终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总和生育率在1.43左右,自然增长率低于5‰,预计能够圆满完成“*”人口计划。

(二)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深刻变化。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正在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观念已为群众所接受。我市政策生育率由*年的87.61%提高到20*年93.60%以上;多孩率由*年的4.79%下降到20*年的1.16%。

(三)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局面正在形成。构建了以“一法三规”为主体,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框架。建立了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利益导向工作全面展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使越来越多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四)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式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下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决定用5年的时间实现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发展目标。

(五)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得到巩固完善,技术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年末,全市7个县(市、区)建有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10个乡(镇)建有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市735名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取得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全市计生服务网络承担了计划生育手术量的90%以上。全市普遍开展了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计生干部队伍素质得到加强,村计生管理员基本实现了3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

(六)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逐年提高。“*”期间,为了切实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将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市经费投入由*年人均0.67元提高到2005年的1.6元(不含巩义总人口,若含巩义市总人口,人均为1.4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努力拓展工作领域,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关注人口安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与分布,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

战略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在736.1万人以内(不含机械增长),人口出生率低于12.5‰,年均自然增长率低于6‰。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12‰以下,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确保免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经费的落实;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形成"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要着力创新人口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人口的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重点解决部分人群健康和教育素质低下的问题,积极探索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的有效途径,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和自由迁移,下大力气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运用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部署,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高度关注人口安全,从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均意识、大局意识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措施。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整合各部门资源,明确、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期间将实施四项重点项目

1、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

困难家庭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资金

(万元)备注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家庭66户每年补助60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4市、县按5:5负担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家庭103户每年补助100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10.3市、县按5:5负担

合计(万元)14.3市县两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7.2

2、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5-18岁阶段父母实行奖励制度。据调查预测,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以后每年呈递增趋势(详见下表)。

内容年度人数备注

年满14周岁农村领证家庭独生子女20055664

20065830

20075876

从上表看,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子女年满15--18周岁的数量每年应在6000人左右(另:近两年各县(市)均实行了中招加分优惠政策,此阶段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数量将有所增加)。如果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至子女18周岁,每年每个年龄段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72万元。四个年龄段(15--18周岁)年累计增发资金288万元。市、县按5:5的比例负担,市财政负担144万元。

3、实行“节育奖”制度。

内容人数标准资金备注

农村计生双女家庭,采取绝育措施对象

30824人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

370万元

市、县按5:5负担

市级185万元

合计(万元)370万元市县二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

185万元

上表所述三项共需资金672.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36.2万元。

4、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免除子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用。2006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将在全市铺开。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个人参合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后,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患重大疾病在就医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10月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共有10*户,独生子女共计10*余人,每人每年10元个人参合费用,共需102余万元。

内容人数标准资金备注

农村独生子女

10*人每人每年10元

102万元市、县按5:5负担

县级51万元

市级51万元

合计(万元)102万元市县两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51万元

注:上表所述四项共需资金774.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87.2万元。

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在2010年前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运行新机制,基本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所有的县(市、区)达到《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要求。市级要着重构建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以及财政投入机制。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基层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巩固和完善依法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队伍建设、考核评估监督等经常性工作机制,不断在领导决策机制、利益导向机制、经费投入机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政府和社会群团合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新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中心。为城市五区近300万常住人口和100多万流动人口开展避孕节育“四术”服务和孕情监测;开展优生优育、新婚夫妇孕前知识的咨询、宣传服务;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唐氏综合症筛查等优生技术服务;开展以关注男性健康为核心的技术和心理治疗以及各县市技术力量难以开展的不孕症诊治及人工辅助授孕服务;对全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进行连续系统的技术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要求,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搞好村级服务室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进一步强化县、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对2个县站、20个乡所进行扩建、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县乡服务站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技术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各项措施。增强依法执业和依法服务的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每2年进行一次以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规范开展不孕症筛查与诊治。到2010年,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具备常见遗传病和生殖道感染及导致出生缺陷的其他环境因素的筛查能力,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遗传病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健全发放网络,确保药具免费发放的渠道畅通。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报告制度,逐步建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力度

构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的系统框架,初步建立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体系。定期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培训活动,制作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编发图文精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化宣传。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要逐步建成集“宣传、学习、娱乐、健身、活动”为一体的人口文化大院,扶植培养一批民间文艺工作者,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让关爱女孩成为一种文化。不断巩固广播、电视和党报等经常性的专题栏目,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人口新闻舆论宣传大环境。

(四)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农村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局面,形成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

1、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财政、农业、教育、劳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给女孩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氛围。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贯彻落实《河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条例》。建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领导责任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B超操作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信息。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秩序,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社会。逐步建立国家、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要营造一个尊老敬老养老的社会环境。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同解决老龄化问题相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通过培育民间组织等方式,发挥老年人才优势,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为突破口,继续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养老方式,逐步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农村贫困老人医疗求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老有所医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未来五年,我市将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以信息网络建设带动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以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带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依托全省人口计生专网,加大信息技术推广力度,强力开发信息资源,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建成人口计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和市级数据中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末,全市信息化应用水平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进入全国信息化先进市行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操作运用能力大幅度提高。

(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消除人口流动的制度和政策障碍。进一步深化户籍、就业、社会保险、土地等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机制在劳动力配置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人口与劳动力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建立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与流出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产业工人同等的公共服务、发展机会和公正待遇。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孕前型管理,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广泛开展普及青春健康教育,拓展服务领域,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的宣传、避孕药具的发放等服务。依法行政,充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流入育龄妇女全部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有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拓展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功能。利用交换平台,对城乡、区域间人口分布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动态分析,及时为政府出台引导政策提供依据,继而实现在城乡、区域间的有效配置。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八)发挥协会作用,完善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程

积极推进居委会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健全组织,突出重点,完善规范;切实加强居委会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明确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使协会成为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力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发展计划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建立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强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力度,落实职能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

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优化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

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要选配好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三)加大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完善计生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资金投放重点放在落实优待奖励政策、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服务网络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主要是解决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问题。

水务行政工作计划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从加强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健全机制,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性别比综合治理、生育指标审批、流动人口管理及技术服务等工作上逐步建立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基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及能力显著增强,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和行政侵权案件发生。

三、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双湾镇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要有门牌、档案柜、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等),建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制》,镇与村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镇政府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当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证。镇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三)健全执法文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亮证执法,未经授权和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研究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要完善执法程序,凡涉及计划生育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克服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行为,防止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严重恶性案件发生,坚持文明执法。

(五)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试点镇要在计划生育工作室、服务所及人口集中地段张贴行政执法“八不准”。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环孕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环孕检。镇计生执法人员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得违反“八不准”规定,从而进一步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政理念,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在生育指标审批、各类证件发放,以及环孕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费用。

(七)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贯彻《条例》,畅通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渠道,狠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坚持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力进行结案,确保结案率达到100%。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好老户的问题,及时化解群众矛盾。

(八)实施阳光计生,开展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广泛宣传省人口委“12356阳光热线”,让群众家喻户晓。在计生系统内和群众中开展“下评上”和群众评议计生工作活动,针对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四、实施步骤

创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二零零九年3月1日-3月31日):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区计生局制定下发《金川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二零零九年4月1日—8月31日):抓好试点,积极创建。试点镇要精心组织,积极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二零零九年9月):评估验收,全面推广。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镇要对创建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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