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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16 06:45:00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第1篇

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宣誓正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最好体现,正如材料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更有利于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综上,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牢牢把握依宪治国这个根本。依法治国的推进才能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宪法宣誓制度第2篇

一、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研究

(一)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的存在起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宪法,这一制度在之后一直被沿用,目前,世界上的许多成文宪法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芬兰、等均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官员在就职前须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通过研究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现列举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应在就执行其职务前做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余谨庄严地宣誓(或郑重声明),愿以忠诚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保护、遵守合众国的宪法。”

德国基本法第56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在联邦参议院议会集会前宣誓,内容为: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愿上帝保佑。”

芬兰宪法第24条规定:“总统应当在当选的同年3月1日在议会正式宣誓:我,承芬兰人民选为共和国总统,兹谨宣誓:本人在履行总统职务时,必然忠诚地服从和遵循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尽心竭力增进芬兰人民的福利。”

(二)对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认识

通过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几条规律:

1.宪法宣誓的主体。纵观世界上的国家对宪法宣誓制度主体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基本上为国家重要的公职人员,宪法宣誓主体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国家元首宣誓制度,如总统宣誓。第二,议会成员宣誓。第三,政府官员宣誓。第四、法官宣誓。

2.宪法宣誓的对象。总览上述各国宪法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宣誓对象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国家元首(如总统),向选举他的民众或议会宣誓。第二,政府首脑向国家元首宣誓。第三,议会成员向社会公众宣誓。第四、法官向民众宣誓。

3.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通过规定可以看出,有些国家一般在选举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宪法宣誓(如三天),但更多的将宪法宣誓作为选举完成后一个重要的议程。

4.宪法宣誓的誓词。誓词是体现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的外在表现,存在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对誓词的设计都是围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通过梳理找到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共通之处,从而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构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设想

宪法宣誓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多年,运行良好。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见,建立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规定,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设想:

(一)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

一种制度的遵守和施行的都要以主体对这种制度的内心认同和信仰为前提,制度之所以很容易流于形式的原因在于这种制度对人的影响还不足以引起人的重视。要使宪法宣誓制度在实践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必须首先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认同感。这种信仰的培养不是简单的形式上宣扬就可以形成的,必须将学习宪法精神和相关的实践相结合。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可以从树立宪法的权威、改变权利大于法律、官员权利第一的错误思想等着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的培养是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否则,没有得到内心认同的宪法宣誓制度只会形同虚设。

(二)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要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来规定,原因如下:首先,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142个成文宪法国家中基本上都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存在,这一形式被我国采用是与世界发展趋势,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相符合。其次,在此之前,我国并无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采用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规定会使得这一制度备受重视,进而有利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长远运行和发展。此外,宪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来确立这一制度,表明这一制度是通过国家的最高立法来予以认可的,这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遵守维护宪法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设计

宪法宣誓制度第3篇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一些内容作出了规定。认真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可以为制定省级组织办法提供根本遵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起草过程[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草拟决定(草案)。起草单位认真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见建议,以及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宣誓活动情况,比较了一些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范围是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二是起草征求意见稿。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复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常委会审议情况[2]。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表决通过稿与草案稿相比,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誓词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经综合研究,将宣誓誓词进行了修改,由65字改为70字。二是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宣誓着装的问题没有必要在决定中规定,可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作出具体规定。通过稿删除了这一规定。三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组织宪法宣誓不仅包括宣誓仪式的程序,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事项,也需要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作出规定。通过稿第八条第三款要求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3]。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宣誓誓词。三是把宣誓活动的组织,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决定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为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四是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的场所等问题。决定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

 

二、把握制定组织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制定原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组织办法。组织办法应以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为依据,从本省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有序原则和积极稳妥原则,确保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二)程序设计。在具体工作中,可先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牵头。在操作上,一般由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起草单位需要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积极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就有关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部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的意见。汇总研究相关意见后,起草组织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再征求省级有关单位意见。从实际操作来看,有一些单位是必不缺少的,比如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然后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由于组织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组织办法草案应事先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研究。然后,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组织办法主要是着眼于具体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的组织、宣誓程序以及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需要思考的是,组织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宣誓的组织,把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有序地纳入组织的范围中。

 

三、选择宣誓组织的三种表述模式

 

宣誓的组织是组织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办法中对组织工作的表述有三种可考虑的选择模式,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最佳方案。

 

一是授权模式。这种模式,在组织办法中只规定省本级的具体组织,比如对省人大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对“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对省以下各级采用授权方式,授权给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只授权给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统一概括模式。组织办法统一规定全省各级的宣誓,并且对各级宣誓对象的表述,根据地方组织法等的规定,采用概括的方式进行。

 

三是统一分层模式[4]。组织办法统一规定全省各级的宣誓,并且对各级宣誓对象的表述,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两个层次进行描述;对人大选举的宣誓对象,还规定乡镇,共三个层次。

 

另外,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对检察长的宣誓,可以作出特殊的规定,报批准后,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笔者倾向于“统一分层模式”,因为这样规定既可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都有规定,又可以减少不同层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分别制定办法或者决定的成本。

 

四、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制定办法与规定的关系。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应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来说,这既是赋予的使命,也是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决定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可见,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主体,应该是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因此,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好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等细节问题,则不是组织办法需要规定的内容,在内容确定上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是处理好核心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在组织办法中,每一条应该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宪法宣誓的范围,宣誓的基本规程,以及宣誓的组织等,有些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组织办法重点是要把宣誓的组织规定好,把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宣誓组织的范围中。其他条款,对丰富宪法宣誓的规定起到重要作用,是“锦上添花”。另外一些内容,有的可以在具体事项的规定中体现,有的还可以放入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中。

 

三是处理好效率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地方首先制定了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或者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这只是抛了“砖”,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和分析。其他地方完全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认真思考,“精雕细刻”,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更加合理的办法或者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尊重科学规律,正确处理效率与规范的关系,不能因为追求进度而影响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对以往在选举任免工作中好的做法继续坚持和继承,把它运用到宣誓工作中去。完善办法制定的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认真审议,充分吸收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使组织办法成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精品”。

 

总之,从全国范围来讲,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制定好组织办法,关键是为了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有效地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第4篇

一、宪法宣誓的缘起和我国宪法宣誓活动的实践探索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在公开举行的就职宣誓仪式下,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在我国实践中相对鲜见。宪法宣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它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就职往往与宪法宣誓相伴而生。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美国总统的就职宣誓规定得十分明确。而第六条则规定了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的宣誓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做出宣誓。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各具特色的各国宪法宣誓制度,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宪法宣誓制度将影响着一国的宪政建设。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宪法,或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有相关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实际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下法制化的轨道。遗憾的是,这一制度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废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更是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安排要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契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在这两方面规定性的辩证统一基础下向前推进。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各地迅速引起反响。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行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各方面对此好评如潮。有关宪法宣誓的实践层出不穷,兹择要列举如下:

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新任28名法官和检察官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014年11月6日下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新任命的6名法官身着法官袍,手持宪法文本,高举右手,在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长李明东的领誓下,面对国徽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

2014年11月11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4位新任职法官在宪法墙前庄严宣誓,立志维护宪法权威,永远忠于法律。这是该法院第一次组织新任法官就职宣誓。

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议案后,举行宪法宣誓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监誓,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健领誓,两位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和区政府三位局长,面对国徽,手持宪法,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我接受任命,谨此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竭诚为福田区服务!这是深圳举行的首次宣誓活动。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下午9时,整齐洪亮的宣誓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厅内响起: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最高检部分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和180余名最高检新任和新晋升的检察官,身着统一检察制服,面对宪法,高举右拳,庄严宣誓。当天14时许,最高法中区大法庭,在近200名社区群众、中高校学生、解放军代表和媒体记者的注视下,包括新任、新晋升法官在内的40余名来自最高法和地方法院模范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带领下,向宪法和国旗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也都纷纷举行了宣誓仪式,以表达法官、检察官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下述事例充分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宪法宣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誓言遵守宪法法律,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而且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育宪法至下的情感,更加尊崇、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权威,更加坚定职业良知和法治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宣誓的过程使得公职人员本身被激发出对宪法的认同、依赖的情感,对宣誓的公职人员本人而言,通过宣誓使得对其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后的执法过程中每每回想起庄重的宣誓过程,更能时时刻刻警醒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这与下述的培育宪法至下清感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对普通大众而言,更是一次宪法洗礼,是一种法治教育活动和警示活动。人民群众见证了这场神圣的仪式,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从而自觉尊宪、守宪、维宪。宣誓制度无论是增强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还是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宪法宣誓制度时所说: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如今,在中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将宪法宣誓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与完善

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来看,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宣誓的主体、内容(誓词)、时间、程序等几个方面。为避免橘生淮北位枳,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有益成果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设计出科学合理、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以下这部分人员属于决定任命的范围。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这部分人员则属于任命人员的范围。因此,决定任命人员的范围,不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不含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任命、决定代理的人员。

2.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范围。这个范围显然相对比较宽泛。其中的选举与下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范围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完全相同,只是这里的任命属于广义的任命范围,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人员,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包括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批准任命、任命、决定代理的人员等。

3.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与前述范围相比,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更加宽泛。通常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人大及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对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在内的法官、检察官实行宣誓制度,而有的地方对书记员也实行宣誓。

4.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纳入宣誓范围。这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有人提出,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不脱离原生产和工作岗位,都属于一种公职,一种国家职务,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二,无论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从民主选举和选举委托授权的角度讲,也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三,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更应拥护和效忠宪法,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从而实现依法选举和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全覆盖。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应当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

(二)宪法宣誓的内容

宪法宣誓的内容,即宪法宣誓的誓词。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宣誓誓词的三个要素,分别是宣誓者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宣誓者的职责承诺(忠诚执行总统职务),宣誓者效忠的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除此之外,关于宣誓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宣誓内容应当与其职权对应,应当按照宣誓人的类型不同,设计和确定不同的誓词,更加突出职位特点和性质。具体讲,可以采取誓词通用语和誓词专用语相结合的方式。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例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当强调效忠宪法、服从法律、维护民主和法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恪尽职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内容。例如,2014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下宣誓: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人大机关干部、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两院其他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分别使用相应的专用誓词。比如,人大机关干部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人民利益至下,一切为了人民的内容;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法官、检察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容。具体誓词可由下级机关统一确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最高人民检察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这里仅就一般通用的宣誓誓词,提出建议稿如下:我宣誓:遵守和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宣誓人:。

(三)宪法宣誓的程序和方式

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宣誓制度应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公开、公正。

1.宣誓时间。宣誓时间应当在宣布依法选举和任命后,正式就职前。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表明效忠宪法的决心。

2.宣誓地点与场所。出于宣誓仪式庄重且易于举行等方面的考虑,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大议事场所举行;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以在统一的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公务人员任职的机构进行。

3.监誓和领誓。可遵循谁选举(任命),谁监誓(领誓)的原则。人大选举的干部,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监誓与领誓;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宜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与有关机关负责人领誓;其他人员由有关机关的领导人员或者负责人监誓与领誓。

4.宣誓流程。总结我国已有的宪法宣誓实践经验,宣誓流程可以参考如下:宣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文本,着正装。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正式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宣誓人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誓词下签名。

5.宣誓有效期。宣誓有效期从宣誓人宣誓当天起,到宣誓人任职期满,转任,或免去现任职务之时为止。如出现届期内任职变动,则由任职变动后所在的机构重新举行宣誓。换届连任则由现任机构重新举行宣誓。

6.集体宣誓和单独宣誓。如果是集体举行的选举或任命,则应当集体宣誓。如果出现任职变动或者个别任命等这种人数较少的情况,则可举行单独宣誓。

三、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是宪法宣誓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宣誓实践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地、各有关宣誓机关虽然对宪法宣誓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下、细节下各不相同。为了保证宪法宣誓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有效实施,待加强相关法治建设。为此,建议如下:

(一)抓紧制定宪法宣誓的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域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多规定于宪法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相关认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通过分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对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在修改宪法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国家专门法律出台或者法律修改前,有地方认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先行认法,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认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积极探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做出专门的决议、决定。

宪法宣誓制度第5篇

宪法宣誓有成效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2016年1月1日决定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3个市及所辖8个县区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强化了宪法意识,弘扬了宪法精神,树立了宪法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宣传有行动。各地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两院”院务会以及干部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决定和办法等进行学习和讲座,并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长沙市召开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会专门部署决定和办法实施。张家界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同步进行报道宣传。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人大常委会和开福区、永定区“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将决定和办法宣传与国家宪法日活动有机结合,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标语条幅,设立咨询讲台,进行专题讲座,促进宪法宣誓制度深入人心。具体操作有规范。为了确保宪法宣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各地从软件、硬件等方面作了认真细致的工作准备和安排。其一,细化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出台了实施的操作方案、工作细则或具体办法。长沙市制定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两个组织办法。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实施方案,从宣誓对象和组织、顺序和方式、仪式的举行和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明晰了工作要求。永定区、岳麓区分别在2008年、2014年就开始实行任前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多数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或制定了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二,做好宪法宣誓仪式的各项准备。各地按照庄重、协调、严肃的原则,及时制作、购置或配备了宪法宣誓仪式所需的宣誓台、宪法文本、誓词立板和显示屏等器材用具,精心安排、部置宣誓仪式场所。慈利县人大常委会购买宣誓专用文本,并统一制作了30个宣誓台发给有关部门和乡镇使用。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事先组织了宣誓演练,熟悉宣誓仪式流程,强化秩序和引导,保证宪法宣誓流畅顺利。组织实施有效果。一年多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宪法宣誓工作,依法组织经选举任免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同时,一些地方的“两院”结合国家宪法日活动,组织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集中进行宪法宣誓。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所辖各县市区决定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观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宪法宣誓仪式,并组织人员到法院、检察院宪法宣誓仪式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永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1251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全市法院、检察院组织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和初任法官、检察官宪法宣誓分别为824人次和1900人次;芙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5批85人次、代表大会组织2批45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岳麓区人大常委会组织15批161人次、零陵区人大常委会组织4批63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开福区人民政府先后6次组织新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做到了任命一批及时组织一批宣誓;慈利县组织32批263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还对宪法宣誓着装不规范的2名法官提出批评,并责其作出了检查。

宪法宣誓有待规范

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学习宣传还不到位,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决定和办法及其规定内容、适应范围、程序要求等还不了解;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不重视,认为宪法宣誓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安排”“走过场”“多此一举”;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上级部门没有统一具体规范要求,出现工作空白“无大碍”“情有可原”;乡镇人大不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情况比较普遍,认为不必“小题大作”。组织实施有待进一步规范。其一,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宪法宣誓人员适应范围的问题。有的地方将新任命的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甚至将所有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均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而不少地方的“一府两院”和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还有“真空地带”。其二,存在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与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混为一谈的现象。不少地方的“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没有及时组织宪法宣誓,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有的将开展宪法纪念日活动取代了被任命法官、检察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其三,对有关工作要求不理解。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和办法已明确授权制定有关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的规定还不理解、没把握,存在“等、靠、要”的被动思想。特别是对本机关由党委下文任命的行政职务人员,由谁组织、如何组织宪法宣誓感到困惑,消极观望。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整体情况看,市县比乡镇实施规范,人大比“一府两院”实施到位,“一府两院”本级比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稍好,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全面、不落实和不细致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实施情况不太关心、也不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调研、指导和解决,对依法保证决定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全面实施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第6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第7篇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论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还是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乃九鼎重器,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宪法宣誓成定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评论认为,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开启了依宪治国新阶段。

 

笔者查阅新闻报道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时,对誓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比如说,方新委员建议,将誓词中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拥护”一词改为“忠于”或者“尊重”。还有一些委员建议,将“履行宪法职责”改为“履行法定职责”。辜胜阻委员则建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这些意见得到了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一开始的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知名评论者傅达林认为,誓词从“拥护”宪法到“忠于”宪法,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而且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湖南办法注重实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起草《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了省直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5年11 月23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除了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宣誓活动的组织、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和着装等问题。

 

《办法》对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获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人提出,宪法宣誓是否包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代理人选?2015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刚在向常委会会议作《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由于这些代理人选都是依法从机关副职领导人员中被推选或者决定为代理人选的,在担任副职领导人员时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没有必要在推选、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后再次进行宪法宣誓,外省通过的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也没有要求代理人选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在各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一府两院”进行。《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当次会议上进行;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两院”自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一府两院”分别组织宣誓仪式。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如何进行宪法宣誓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外省也没有统一做法。王刚主任在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类似问题的请示中,同意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才能进行宪法宣誓。针对宪法宣誓的场所问题,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同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在最近召开的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王刚说,鉴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已移交湖南省管理,以及省在部分设区的市的管理区设立了人民法院,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考虑到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宣誓制度适用具体范围和规程中,与通用的表述相比,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 明确宣誓仪式同样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宣誓的形式可以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形式,宣誓人或者领誓人要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但对领誓人的产生没有明确,对宣誓人的站位、着装等也没有规定。湖南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进行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指派1人领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宣誓人前方,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宣誓人应当着正装”。笔者查阅百度百科,其解释为:“正装就是正式场合的装束,而非娱乐和居家环境的装束。如西服、中山装、民族服饰等。”

 

宪法宣誓探路者的历练

 

其实,在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前,湖南省不乏先行先试的探路者。张家界市永定区较早开展向宪法宣誓。2008年2月,在永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该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和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24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均身着正装,手持宪法,由区人民政府区长领读誓词。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向宪法宣誓由此发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遐耀告诉笔者,七年来,永定区有近300名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后就职。同时,加强任后监督,督促国家公职人员践行誓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后,湖南省各地纷纷开展向宪法宣誓。

 

笔者做了一番统计,此间,宪法宣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0多位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州委书记叶红专、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武长的带领下,向宪法宣誓。在2015年的国家宪法日,由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近300人集体向宪法宣誓。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举行了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郴州市的一些县、市、区以及宁乡县、道县、吉首市等地,举行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

 

另一种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召开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新当选镇长、副镇长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在益阳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新当选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许显辉和3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 年有7名新当选的乡镇长在人大会议上向宪法宣誓,成为湖南省在人大会议上开展向宪法宣誓的先行者。衡阳市、益阳市、郴州市以及长沙市岳麓区、湘潭市雨花区、湘乡市、衡东县、常宁市、湘阴县、澧县、临武县、宁远县、溆浦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花垣县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了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这些探路者为建立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历练,营造了声势,彰显了宪法威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向宪法宣誓统一“格式”。

 

2015年11月11日,“天下人大是一家”微信群热议宪法宣誓时,“风飞杨”提出,“宣誓和任命书颁发,逻辑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我倾向于先发任命书,后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不可能规制所有细节,实施办法还有待于实践完善。

 

宣誓最早起源于古老的祭祀、宗教,宣誓人庄严表示将信守承诺。否则,将受到惩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看来,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湖南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新华认为,“向宪法宣誓是一种警示和约束。让宣誓人树立对宪法权威的崇敬,依法办事,慎权慎行。”湖南花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绍成宣誓后道出了敬畏感:“既然宣誓了,就要兑现,决不能当儿戏。”

宪法宣誓制度第8篇

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马凯,国务委员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2016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

除了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还有什么活动能把这些人聚集在一起?

答案是宪法宣誓仪式。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国务院历史上首次举行宪法宣誓。

谁来宣誓

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旁是鲜艳的国旗,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国务院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后,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歌毕,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宣誓后,以监誓人的身份勉励大家履行誓言,恪尽职守,不懈努力。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岳亮接受《t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可以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在国务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之前,已有不少机构组织了公职人员进行宣誓。

譬如,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45名新任法官举行了首次宪法宣誓。

1月15日,福建省长于伟国手抚宪法宣誓就职,成为全国首位面向宪法宣誓的省长。

此后,全国多省市人大会议上纷纷施行了宪法宣誓。

到底谁来宣誓?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贺海峰告诉本刊记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宣誓主体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等。

左右手动作都有规定

如此庄严的仪式,具体有哪些讲究?

有媒体特别注意到,监誓人打着深红色领带,领誓人的领带是与西服相近的深蓝色,其他宣誓人的领带颜色则包括红色、橘黄色、浅蓝色。女性宣誓人中,有一位向男性看齐,着黑色西服裤装,也有一位身穿宝蓝色长袖套裙。

相较而言,法院的宣誓仪式上,着装更为整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上,所有的法官都身穿黑色法袍,左胸佩戴着红色的天平法徽。

贺海峰表示,《决定》并未对此进行强制要求。

不过,《决定》对仪式场所进行了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具体的宣誓过程,《决定》规定得颇为细致。

作为全国最早举行宣誓仪式的两位省长,福建省长于伟国是单独宣誓,四川省省长尹力则是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位副院长一起集体宣誓。

“根据《决定》第八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贺海峰说。

事实上,早在《决定》出台之前,便有不少地方和部门已经举行过宪法宣誓仪式,不过,当时的很多宣誓形式并不统一。

岳亮说,早在2009年初,北京市海淀区就要求就职人员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宣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两个月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展的向宪法宣誓活动中,法官们一起向巨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型宣誓――宪法模型由两位威严的法警擎托。

2015年6月,在安徽省淮北市,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需将宪法置于胸前,举右手握拳向国徽和国旗宣誓。

不过,这种情况随着《规定》的出台有所改变。

强调公开性

《规定》并未对宣誓的所有细节作出统一安排。

2015年7月,宪法宣誓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方案。

谈到授权地方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宣誓办法的初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主要是因为宪法宣誓制度确定的人员范围十分广泛,而且情况也十分复杂,差别很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

截至2016年2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

宪法宣誓制度第9篇

关键词:政治宣示 政治文明 民主政治

中共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当务之急是“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设计、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这些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制度建设不仅要扬其所长,更要补其所短、补其所缺。笔者认为,尽快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将有益于政治文明的建设,并能刷新政治人物及中国政府的公众形象。

一、中外宣誓制度的历史回顾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世界文明古国早已存在。我国《尚书》记载了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的活动,如《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在流传至今的古代法典中,几乎都有宣誓的规定。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109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在文明古国中,对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帝国,法律还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但是,古代社会的宣誓要么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要么局限于法律诉讼过程中。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宪政、****观念的逐步得到确立,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使宣誓制度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自然与宪法相伴而生。1215年英国诞生的最早的成文宪法《大宪章》,通常被称为现代宪法的雏形。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可视为宣誓忠于宪法这一制度的渊源。近代宪法则直接因袭了这一制度。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扞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其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宣誓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政治宣誓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近代中国致力于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当首推孙中山。1912年1月1日孙中山的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誓词

倾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以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孙中山时代,政治宣誓虽未能成为制度,但孙中山的示范作用已使得政治宣誓为国人所接受甚至推崇。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2个月内补行宣誓。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誓词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二、建立宣誓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因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4部宪法均无有关宣誓的规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宣誓、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宣誓等已逐步为国人所接受。

例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均对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1997年和1999年,广为国人所关注的港澳特首的宣誓就职典礼,曾给国人以强烈的冲击,其在国人心理上的示范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998年3月19日,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朱****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所讲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 和“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誓言,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今年3月18日,******总理在履新记者招待会上讲:“我深知人民的期待,我绝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一定要以人民给我的信心、勇气和力量,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重望。” 从言语上看更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其间,地方行政首长当选后,通常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致辞、记者见面会、或接受媒体的采访的方式来发表“施政演说”,其内容是感谢属地人民的信任,不辜负人大代表的重托,接受选民的监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鞠躬尽瘁,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目标或工作重点等。此种形式与内容其实已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在有些行业,宣誓或成为制度,或正在尝试。如一些地方法院已启用了律师或证人宣誓制度,或法官与检察官宣誓就职。如,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履新者首次举行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清正廉明,恪尽职守,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切。

2002年8月6日,国家人事部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向祖国和人民庄严宣誓: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青岛市在2001年教师节建立“教师宣誓制度”;次年9月29日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公务员面对国旗宣誓的制度。

凡此表明,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三、建立宣誓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将政治宣誓列入立法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已成当务之急。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应将其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政治宣誓制度应以宪法的权威将其确认,或制定专门的宣誓规制,明确规定宣誓的主体、宣誓的程序、主持宣誓的机构、誓词等。

在国家一级,宣誓的人可以包括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一府两院的正副首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可向全国人民宣誓,一府两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誓。

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一府两院的首长的宣誓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加以规定,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统一的《宣誓法》。

誓词可根据宣誓的主体而定,但“恪守宪法,尽忠职守”,应是所有宣誓者宣誓的内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人民的内容;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领导人的誓词除了恪守宪法的内容外,可增加结合本职岗位的内容。

诚然,宣誓是一种形式或符号,就像法官穿法袍、敲法槌一样,但政治宣誓又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其意义至少有三点:

首先,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上的权威。领导人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其次,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行政首长的任期内,宣誓者和选民都将对任职者的誓言与施政目标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任期届满时要求宣誓者兑现承诺。

再次,宣誓制度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变“你必须怎么做”为“我一定怎么做”。正如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宣誓仪式的一位宣誓人所言:“举手宣誓让我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从现在开始,我就不再是一位学生,而是人民公仆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人民服务。”

注释:

[1]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2年,。

《宣示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2-13页。其文官誓词“余敬宣示: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仪式,任命新法官检察官》,《文汇报》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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