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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筹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07 04:46:30

所得税税收筹划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1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2篇

一、探讨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区别

1.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做了更加细化的划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承担在我国境内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旧放宽了企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具体内容为:实行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制度,保持税收内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更具合理性。因为对职工个人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薪金没有扣除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就重复征收了。为鼓励教育,新税法还规定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调整了原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限额扣除的方法,新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总额不得超出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统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改变原来的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统一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对税收税率的降低。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时对特殊区域外资企业实行24%、15%,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挡照顾税率。改变的以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差别大的情况。

4. 其他重要的区别。增加了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间接抵免政策。对西部有关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投资股息收入,红利收入的免税政策。对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纳入不征税收入。对非盈利性组织的盈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原来按税收比率减少“四残人员”安置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计扣除法。

二、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策略

1. 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⑴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降低纳税额。对于存货的核算方法,需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物价水平。企业存活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背景下,企业应当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存活进行核算,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⑵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筹划。对于销售收入时间筹划的原则就是保证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晚地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等方式。这几种方式在确认收入上有不同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子企业可以根据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合理筹划,以达到推迟确认收入,延迟纳税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做到不遗漏。在合法的原则下为了减少当期纳税额的目的,应该将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尽可能多地列出来。但是税法上有限额的招待费,广告费等不要超出限额。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要选择合理的期限,做最优的筹划。

2. 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筹划。企业以自有的闲余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在投资项目的形式选择上,投资地区的选择上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区的选择上,由于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各地区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着差异,可以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在设立集团企业时应该考虑将总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其次,在项目选择上,可以考虑新税法的优惠行业进行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最后,在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上。对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我国企业税法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互相弥补亏损,这样企业由于扩大生产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可以先设立分公司,当分公司运营顺利并且盈利后再改为子公司。在条件允许下,企业还可以将子公司分割成多个符合微型公司条件的企业,享受微型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同时由于合伙方式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选择方式之一。

3. 基于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企业出于战略发展考虑,可以兼并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利但是现时亏损的企业,这样不但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大好了基础同时也可以通过盈亏相抵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兼并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高新科技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通过这些企业到达减小税率的目的。同时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也是纳税筹划的选择。对于企业内部含有农林牧渔、环保节能等项目的下属企业,可以对这些优惠部门进行剥离的筹划,使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总税收支出。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巾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3篇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所得税是税收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作用非常重要,意义重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做得好,可以给企业节省下一大笔资金,企业就可以进行更多投资和利润。因此,企业应注意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尽可能做一些适当的规划措施,减少企业所得税,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创收突破。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或者纳税人在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决策,制定可行的纳税方案,减少税务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企业在进行那说筹划时应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则,善于运用国家有利的税收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税。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税负,降低支出,尽量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绩效。

3.超前性。企税收筹划要求企业提前对即将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统筹和规划,对比出能最大程度上节约税收的纳税方案。

4.综合性。现代财务的发展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素?B,对税务筹划也应当有相当的关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实际经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银行贷款;二是利用地区优惠税率优势;三是利用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四是利用折旧的方法;五是债务比例的确定;六是融资租赁的使用;七是投资方式的选择;八是组织形式的选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税收筹划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减轻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金额,使的企业实际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情况却不容乐观,很多企业错误的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所以税收筹划的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

1.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充分。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筹划并没有节省下多少开支。更甚者,认为费尽心思、花金钱进行纳税筹划不值得。这些都是对税收筹划认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彻的表现。

2.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不高。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的时间不长,理论和实践都不充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发生一些错误。此外,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经常犯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低级错误。

3.财务会计行为不规范。财务会计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筹划行为的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管理、完善的体质、高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等会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够严格,以至于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偷税是指纳税人运用非法手段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应纳税额掩藏,从而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策略。

2.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风险。企业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统筹规划,尽量深思熟虑。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对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法研究透彻,再进行税收的筹划。在制定最省纳税计划时,不能只顾谋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业存在的风险。

3.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与经营是不相关的。税收筹划在现行企业中大多被认为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事实上,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企业经营走向正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新建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新建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这类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应该侧重于关注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同时,新建企业还可以利用企业未成形的优势,对本企业进行分立以减少纳税成本。

(二)成长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成长型企业不仅可以带动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解决了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因此,这类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与鼓励,在征税环节上国家也对成长型企业设置了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处在成长期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深入研究新税法,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比如:税前可扣除项目的筹划策略、转让定价筹划策略、低税率筹划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成熟型企业是指企业在经过最初的新设时期和较为良好的成长时期之后,进入了成熟时期,而真正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表现。一般大型的成熟型企业都会加大对税收筹划的投入,例如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化,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等。由于成熟型企业在各个方面都比较完善,所以税收筹划能够取得更大的效益。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4篇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使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成为热点问题。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无疑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重,而且由于其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而成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时的首选税种。本文提出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效果与效率。【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二)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三)可行性原则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四)有效性原则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2.适用性分析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2.适用性分析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2.适用性分析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参考文献】[1]黄黎明.税收理论的最新发展.涉外税收,2004,(02):77-78.[2]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20.[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4.[4]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4.[5]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60-262.[6]杨斌.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税务与经济,2003,(06):76-78.[7]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税务研究,2001,(03):28-29.[8]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2003,342-346.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践策略

近年来,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发生了变化。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计划和安排。所得税的规章制度的变化在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的同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占应纳税额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降低税收风险,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所重视的研究内容。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条件下,适当地进行财务管理及投资等行为,目的是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1]。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最突出的特点是筹划的科学性,减少税负应以法律为依据。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在深入分析市场和企业实际的基础上施行的。企业可以在各种筹划方案中选择最合适的方案,科学地优化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许多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这些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避免税收损失,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2]。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在于:实践中通过运用一些手段措施,减少企业的税负,使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良性循环。

三、当前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环境有待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法的许多部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规律,但目前国内的相关税收法律是定期补充税法的不足之处(即补充条例),以达到适应经济形势的目的。这在基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正是由于中国税收发展环境的不完善和不健全,企业纳税人很难充分把握税法的内涵、扩大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实现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

(二)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全面影响企业最终税收筹划结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对有关政策了解不透彻。在规划过程里,仅以现行政策作为指导和参考,忽视了其他税法的双重影响。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新出台的涉税制度也没有得到考量,影响了税收筹划的科学性。此外,必须提到的是,如今一些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综合性税务规划师,因为规划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单纯靠了解政策,很难帮助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为了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必须了解税收的相关内容。

(三)整体筹划方案效率较低虽然许多企业已经施行税收筹划,然而,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的税务规划方案并不科学,缺乏最优方案,从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很难取得实际的成果,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阻碍。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体效率仍然较低。对许多企业来说,税收筹划也不能降低税收成本。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方案的使用不当,企业也面对着较高的税收风险。这些税收筹划方案的效率,显然不理想。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实践策略

(一)利用外国货币的汇率变化进行税收筹划依照现行会计制度,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可以选择在外汇业务当日或外汇业务开始时按市场汇率入账。一般每月第一天选择市场汇率。月末,季末,年末,各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按市场收盘价折算申报货币金额。各外币账户期末余额与相应报告货币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利用外币业务市场汇率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高效的节税方法。例如:当1号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1元,月底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25美元。某企业销售10万美元的零件,货款尚未收到,交易当天市场汇率1美元=7.2元人民币。若运用当日汇率,则应收账款期末的汇兑收益调整为5000元。若运用当月首日汇率,期末调整应收账款时的汇率收入为15000元。可以看出,本期发生的外币债务金额大于本期发生的外币债务金额,选择当天汇率对企业有利;在外币汇率下降时期,选择本月1日的汇率对企业有利。

(二)利用企业对外捐赠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公司对外捐赠是企业资产处置或资金流出的一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且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实现了利润;三是在规定比例之内。经营损失、捐赠不得扣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适当采取捐赠方式,既可以实现减税的目的,又能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信誉。不论实物捐赠还是现金捐赠,对所有者来说,可以看作在社会形象营造、企业文化建设上花费的一笔广告费,这种公益性广告的效果和带给公众的好感度,往往高于普通广告。对企业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声誉特别有效。同时,捐赠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但是,在处理外部捐赠的经济问题时,捐赠财务部门必须注意,资产应分为两项,一个是公平销售,另一个是公允价值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要求企业出售和支付捐赠的资产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利用核实清算内容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收入是指企业全部资产或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亏损、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超过实收资本后的余额。在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合法资产重估,增值和捐赠资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均可从清算收入中扣除。捐赠发生时的重新估价和增值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期间的税款计入清算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创造资产评估的条件,以增值资产的价值作为折旧的依据。这可以比以前增加折旧和减少所得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税收筹划适当延长清算期,减少清算收入。税法规定,清算期间为单独纳税年度,期间发生的费用为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公司仍有较大利润需要清算的,可以考量适当推迟清算日,并以本期费用冲抵利润,以减少清算收入,实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四)利用具有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进行税收策划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等原因习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很大的不同。简单地说,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比居民纳税人要轻得多。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个人往往愿意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改变为非居民纳税人,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6篇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有人抱怨说得到了一笔收入,但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感觉少了一大部分。因此,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人关心的话题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个人税负降低呢?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做了一些自认为是“筹划”,但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理论依据

“税收筹划”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

何谓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词汇》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其编著《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则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国内税务专家唐腾翔则认为“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中国税务报社筹划周刊主编赵连志认为“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可见,国内外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不尽相同,观点各异,但基本的要点大致相同,那就是税收筹划是指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各个方面进行事先安排和运筹,尽量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税后收益的活动。

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而在我国很多人还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之实。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码事,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要搞清楚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开展税收筹划同做其他事一样,也有一定的“游戏规则”,掌握、遵循这些规则,才不会扭曲税收筹划,避免堕入偷逃税的泥潭,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程序性、有效性以及注意良好的税企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状况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是一个较年轻的税种。英国可以认为是开征现代意义上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将所得进行了划分,并规定总收入在60英镑以下者免税;总收入在60-200英镑者,实行差别税率;总收入超过200英镑的,则统一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到1874年个人所得税才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日本于1887年设置了个人所得税,1899年对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所得税,扩大了纳税面;另一方面开始对法人也征收所得税。美国于1860年的南北战争期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德国于192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25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最低生活费和工资所得附有各种宽免规定,使个人所得税制有了较大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初期,一般是作为临时性的筹措经费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个人所得税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发展成为一种固定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从筹措战时经费转向调节经济与收入分配的职能。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并且实行按项目分别计税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逐步发展为按累进税率课征及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可以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且已成为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初即公布了《所得税条例》。1936年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颁发的《所得税法》中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设立税种对个人所得征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产生和多次变革的过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9月立法开征的,但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则始于解放初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上制定和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除农业税外,建立包括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在内的14个税种,计划对个人的所得开征相适的税种。政务院于1950年1月和12月先后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分别对个体工商业户、临时商业及摊贩业户的所得征收工商业税,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征收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设想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七十年代末都没有开征。1956年“三大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利息所得税实际上只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税源大幅减少。1958年因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国务院决定从1959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此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实际上只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1958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其他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独立为一个税种,形成工商所得税,继续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直到80年代中期。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后来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开征;同年9月25日,国务院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大陆公民的个人收入停征个人所得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我国就形成了对个人所得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制度。

党的十四大以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重新修订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三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分类所得税制,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法定费用扣除办法,征税范围为税法列举的11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办法。

1994年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始施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1.4%。而到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996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67%。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我国个调税收入平均每年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三、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一般通过将收入均衡在各月发放,就可以避免应纳税额在全年各月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三)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一定的附加减除费用。

(四)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五)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简洁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七)居民存款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教育储蓄免交利息税,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如工行、建行等都已开办教育储蓄业务。教育储蓄分为一年、三年或六年期三种,最低起存金额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教育储蓄可以享受国家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相对于其他储蓄品种,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八)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并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法。前面已经谈到了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税务筹划,比如: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等。在扣除费用的税务筹划中,我们还可以将国家允许扣除的费用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时机进行抵扣,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

下面笔者就扣除费用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个人所得税是在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

具体的做法是,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之后,还应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的有关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所得获取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各国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不论采用何种扣除方法和方式,都要依据其法定标准进行扣除。在我国按照预定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等。按照客观标准扣除费用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基金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和方式的定义,并不是所有的扣除费用都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预定标准所含盖的项目就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国家已经规定了费用扣除的具体数额和时间。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客观标准所含盖的项目中也只有部分项目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如意外发生的损失、捐赠只能在发生当月进行确定数额的扣除,因此不适合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在实践中每个人的各项交纳数额是确定的,因此我们只能在扣除时间上进行筹划。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扣除时间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个人的收入无法避免地出现忽高忽低的不均衡性,除采用收入均衡的纳税筹划等方法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将国家允许扣除的全年的“四金”,抵扣在全年收入最高的月份(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多次),从而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达到全年平均税负最低化。即“四金”一次(或多次)抵扣。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层面分析:

(1)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发〔1995〕6号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

国发〔1997〕26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以上文件国家没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每月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2)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3)基本医疗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从员工收入中扣除的时间,因此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4)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每月代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作为当月费用扣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除住房公积金分次扣除存在法律障碍外,其他“三金”在企业代扣时均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扣除的筹划。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层面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要求企业按月申报和在规定的期限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只要企业按月申报,并将一次(或多次)代扣的“三金”按照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

从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扣和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代缴两个层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或多次)抵扣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的。

税收筹划虽然引起有识之士、业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自觉实践者众多,也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效益。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更应关注一些相关的政府配套政策。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利都应认真分析研究。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否则,顾此失彼,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二,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筹划得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和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除了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入筹划团队外,企业更需要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不能期望走捷径,更不能急功近利,期望立竿见影。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7篇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节税

1税收筹划的含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和个人间逐渐被我们所熟知。而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均有研究,但却不尽相同。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提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规中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以较低的税率上税。我国盖地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和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至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认识到可以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来为自己减轻税务的负担,使自己的实际收入尽量的多。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就有了其运作的必要性。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的公民或多或少都会与税收发生联系,可能我们最为熟知的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企业所缴纳的税种,对于我们公民个人,个人所得税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为了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会不断研究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由此,通过不断的学习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和提高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实现收入的最大化,节约和减轻税负。税收筹划可以在同样的情况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有利于保证纳税人个人的实际利益,同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样提高了职工的实际收入,有助于纳税人在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和保证纳税人的顺利发展,避免了缴纳多余的税。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国家不断完善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法规和相关的政策。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提出更优的方案,这样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缴纳税额,但同时也是对税收政策法律的一种反馈,国家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反馈信息,不断规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同时改进与此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

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的11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并且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标,设置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就使得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了潜在的活动空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有的文献已经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在此仅列举几种主要的筹划思路。第一,通过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实施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纳税人的政策目的。就捐赠项目而言,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首次,通过一定的机构捐赠和直接捐赠是有明显的区别,直接捐赠是没有30%的扣除标准的,所以在捐赠纳税中一定要选择规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其次,如果捐赠的数额超过了捐赠的扣除限额,此时应该找到捐赠的临界点,选择分次捐赠,这样能够有效的达到节税效果;最后,纳税人如果有多个项目的收入来源,例如有工资、劳务报酬、中奖和稿酬所得,这四个项目的税率是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30%、20%、14%,这时的捐赠额应该在各应税项目间进行分配,纳税人应优先将捐赠额分配在适用高税率纳税的项目上,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义务。第二,同样的收入额按照不同额所得类别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之间有的可以互相转化,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应税项目的转化来恰当地进行税收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这个规定,可以计算出各个区间的临界值,运用临界值可以选择分次发放奖金。通过计算表明,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样多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会逐渐减少,从而达到税收节约的目的。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的报酬,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净收入。税法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去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针对“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增加“次”来增加费用的扣除,单次收入使用的累进税率级次就会相应地降低,从而相应减轻纳税负担。第三,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居住地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纳税人身份转换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境内境外所得均应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只限于境内所得纳税,很明显可以看出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因此,借助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纳税义务,实现节税效果是可行的。第四,个人所得税都是采用比例税率,但其中也有些项目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税率分级导致的临界点的存在,每当突破临界点,税率就会相应地得到提高,税负必然同时也会增加。纳税人可以很好的把握临界点,将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地进行拆分,尽可能的靠近临界值,这样可以有效的起到节税作用。

4结论

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有利于公司对职工的鼓励和奖励,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必须保证国家的利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得知税收筹划是门很有学问,很有深度的学科,需要纳税人不断的钻研,不断的学习税法法规,实时跟踪税法法规的最新动态,才能使自己在同样的劳动成果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当然,个税的税收筹划的精髓远远不止本文说阐述的这些内容,还有很多其他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韩明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2).

[2]岳希明,徐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学动态,2012(6).

所得税税收筹划第9篇

关键词:会税差异 所得税税负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计一税收差异(本文简称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由于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与会税差异有关的量化研究取得了众多成果。但由于会计实证研究在国内发展时间不长,纳税申报表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税收数据收集困难,国内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较少,现有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研究主要限于制度层面的原因,尚缺少对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量化研究。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已被实证证实,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意味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操纵会计收益的程度越大,即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也已被实证证实。由于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多,企业是否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将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实证分析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以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纳税筹划行为。

二、文献回顾

国内研究会税差异的实证会计研究文献尚不多见,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戴德明、姚淑瑜(2006)分析了2002年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税差异的制度原因以及样本期间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努力的实际效果。研究发现:制度因素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主要原因,且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收益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原因,为此,建议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为了降低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应在在制度层面以及对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监管方面加强协作,防止企业利用制度差异规避所得税。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周中胜(2009)以1999年至2003年深沪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盈余持续性的视角考察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会税差异能显著的反映盈余的持续性,会税差异越大,盈余的持续性越弱,盈余质量越低。

从上述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对会税差异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基于制度层面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另一个方面是对会税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和盈余质量关系的研究,对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的研究尚属罕见。虽然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所得税税负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均没有从会税差异的视角进行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特征的视角实证分析不同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差异。如李韬(2004)参考借鉴国内外实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的行业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行业间所得税税负总体上并没有显著差异,只在2002年正式实施所得税新政策以前的2001年部分行业间存在所得税税负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是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造成的,国家为了扶持诸如信息、IT等科技含量高、代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趋势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在所得税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就是措施之一。因而,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同那些执行国家法定税率的行业不但是在实际税负上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在统计检验上也存在着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由于税法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进行利润调节,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因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折旧政策变更并不影响应税收益,但会增加会计一税收之间的差异。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必然会导致所得税税负降低,但同时也会导致其会税差异扩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H1: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计收益一税收收益之间差异越大,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会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

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具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若企业存在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行为,由于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更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降低公司实际的所得税税负。即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

(二)变量设计 (1)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替代方法,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主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所得税负债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为此,本文构建的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即实际税率),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样本选择本文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2001年至2006年的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的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实际税率已经超出法定税率应于剔除。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下: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的所得税税负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所得税税负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与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吻合。

(二)回归分析为了检验假设一提出的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的假设,我们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方程:TR=a0+a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所得税税率(Tax Rate),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根据假设一,BTD的系数a1将显著为负,否则假设一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我们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

由(表2)可见,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一。

(三)独立样本t检验 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减低所得税税负,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假设二的检验进行验证。我们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般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我们便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由(表3)可见,从2001年至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支持假设二。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总体上而言,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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