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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导致学生学习动力不够
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错误,是学习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少,加上部分保险从业者素质较低,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导致部分学生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对课程学习不重视。
2.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笔者参加了广西柳州2014年汽车年会,与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汽车专业的教育就是一群不会修车的教师在教学生如何修车,这句话引起了很大的共鸣,并引发了我们对整个高职教育的思考。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很多教师不具备保险从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同时对保险所涉及的最新动态也掌握得不够,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
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研究
1.教学内容的研究
选取的教学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的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传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承保、核保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应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研究
我院2014年的教学大纲采用的就是以“知识—能力—素质”为主线的结构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笔者发现结合实际的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引导学生置身于事故现场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能够深入并充分地理解并思考。这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从而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们通常所指的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生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我院2012级的一个学生在路灯显示绿灯的情况下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左转弯的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个事情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警示性案例,针对这个案例,教师提出几个问题:
(1)在本案例中谁是责任方?
关键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行为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信用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自律性规则,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道德规范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信用建设问题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认真思考且积极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融资担保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作为后盾,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最终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贯彻政府促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的金融形式,这种政策导向(Policy—Oriented)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盈利或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政策性金融业务常常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相矛盾,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非盈利的或低盈利的。
(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特定的服务领域。首先,它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在国际上的竞争都比较激烈,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次,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出口也是出口信用保险重点开展业务的领域。
(四)特殊的融资原则
除了担保融资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出口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贷款的基础,通过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业绩和确定的国外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贷款模式使出口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独立的法律依据
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中,从央行到商业银行,从保险到证券都有针对行业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作为其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如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韩国的《出口保险法》、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独立的立法,只是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加入如下内容:“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这是第一次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提到出口信用保险。
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及重点扶持行业出口情况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反映一国对外贸易质量的重要指标,包括出口商品结构和进口商品结构,由于本文讨论的范围限制,因此将就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
按照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划分,从1980年到2005年,前者占比分别从50.3%降至6.44%,后者从49.7%升至93.56%,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正在逐渐得到优化改善。按照农产品、机电、高新产品重点扶持行业划分,2005年出口占比分别为2.60%、56%和28.60%。
数据表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正在得到优化改善,成功地实现了出口商品结构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将对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三种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的出口情况分别展开讨论。
(一)农产品出口
长期以来,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顺差是我国国际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由于竞争力弱势而受到的冲击已开始显露,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壁垒、反倾销、“特保”条款是农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成为中国农产品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如因农产品技术标准不能达到出口国官方或行业协会最低标准,特别是最近日本政府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影响较大。2.出口农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出口缺乏后劲,容易引起发达国家采取反倾销等保护主义措施。3.农产品出口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缺乏国际竞争力,抵抗出口市场风险和突破技术壁垒的能力不强,农产品行业组织发展滞后。4.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不顺,出口支持政策与服务滞后。
(二)机电产品出口
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4267.5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达到56%,拉动外贸增长17.4个百分点。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机电产品出口为全国外贸出口增长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在机电产品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机电出口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仍然较低,低价竞争依然很激烈。2.随着机电产品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不平衡等问题的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发生。2005年全年我国机电产品共受到¨项国际上发起的反倾销、特保调查和保障措施等摩擦,涉案金额3.2亿美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出口企业利益。例如欧盟环保指令(即《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及《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分别于2005年8月生效和2006年7月1日生效。两项指令涉及十大类机电产品及其20万种规格。3.自主创新能力弱、自主品牌少,知识产权观念薄弱。大部分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主要依靠引进、仿制,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现在已开始遭遇到国外企业越来越多地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阻击,成为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一大障碍。4.人民币升值对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出口自主品牌占比较大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因出口时间跨度长、资金占有量大和收汇周期长而受到很大影响,大量未收汇资金受到损失。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在“科技兴贸”战略的推动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拉动全国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外贸出口结构,贸易规模和结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开始迈入“科技兴贸”向“科技强贸”转变的关键时期。
目前在高科技产品出口中存在的不利因素有:1.世界经济发展存在风险。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市场集中于美国、日本等较易出现经济波动的国家,因而使得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存在一定风险。2.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首先,近年来国际市场涌现出了印度、马来西亚等一批新的竞争对手,它们以其特有的优势承接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中高端环节的转移,加剧了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的竞争;其次,高新技术产品国际贸易竞争的重点正从价格、单一产品出口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如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多样化、复合型贸易方式转化。3.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集中于国际分工中的劳动密集型环节,产品的附加值偏低。人民币升值将造成出口商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受外商投资影响极大,人民币升值将会直接影响外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势头。4.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增强。由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大力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始抬头,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形成了很大障碍。
三、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针对重点行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从各个方面为国内企业的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一)丰富的资信渠道为出口商提供信息以及风险预警
一是商业渠道。中国信保对海外买家的资信情况主要通过以下几个商业渠道:资信报告渠道、美国海运进口数据、船舶数据库、香港法院信息资料库、全球银行信息库、全欧企业数据库、全球并购交易分析库。其中资信报告渠道有27家,覆盖135个国家和地区;全球2万余家主要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经营数据分析;各买家公司业务介绍、通讯方式、行业分类码、雇员人数,详细股东及附属机构信息;公司财务指标、财务分析比值、上市公司股票信息等。二是政府渠道。作为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信保同我国驻海外使领馆、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在商业渠道无法或不能全面获取买家资信情况时,这将成为中国信保获取信息的重要补充渠道。全面的征信渠道保证了中国信保对海外买家资信的准确把握,定期更新的数据保证了国内出口商及时了解买家动态,在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方式,确保风险及时化解.同时,针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关税壁垒等限制进口政策进行实时监控,为出口企业做好防御措施起到了预警作用。
(二)根据不同行业出口特点制定特殊的承保政策
农产品方面:农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我国已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由于竞争力弱势而受到的冲击已开始显露。针对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种种问题,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在意见的指导下,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支持了500余家农产品生产企业14.4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并且为其提供了约36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农产品赔付率超过90%。2006年初,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把风险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报关出运后覆盖到出运前,取消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完善保单项下的融资功能等。
机电产品方面: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降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费率,对国家风险分类和国家限额进行调整。建立全面的国家风险预警网,及时向企业提供风险信息。
近年来,中国信保同中国重点家电企业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为家电企业出口提供海外应收账款债权保障、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以及融资便利等全方位服务,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更有效地整合其产品、制造、客户等内外资源;并与现代金融工具结合,在获得融资便利的同时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给企业造成的汇率风险,形成“产品力”与“资本力”相融合的特殊优势,在国际化发展中实现规模和效益双增长。
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中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三)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在现行的银行信贷体制下,中小出口企业往往因不具备银行融资所需的抵押和担保条件,难以从银行获得所需融资,常因周转资金不足限制其正常发展,严重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信保自成立以来,已与30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贸易融资途径。由于保单融资使得企业提前从银行获取大部分应收账款,因此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利润损失,成为出口企业解决外汇压力的方式之一。
除了保单融资方式外,中国信保通过传统的担保融资包括打包放款担保、出口押汇保险、卖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产品为大型项目出口、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等海外项目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近几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泰康、太平等保险公司依靠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收入已经可以占到总保费的50%以上,而中英、招商信诺等成立不久的保险公司更是将银行保险作为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几点问题
(一)产品单一。由于银行保险不易体检、不易过于复杂、要方便及时出单等特点,银保产品都不适合有很高的保障,2004年以前我国基本上是清一色的3~5年趸缴分红型产品,而2004年以后则以固定收益类为主,保险功能弱化,片面强调收益率,与储蓄、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领域竞争,很难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此外,由于保险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没有热情,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也是大同小异,缺乏特色。
(二)手续费过高。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导致了费用竞争成为了保险公司主要的竞争武器。银保合作中,银行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要求的手续费也就随着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而越来越高。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银保这条销售渠道上几乎已无利润而言,有的甚至已经亏损,银保合作只是为了获得现金流和占领市场份额。
(三)合作关系松散。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缺少股权合作,所以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会在各家保险公司之间选择,保险公司也会在各家银行之间博弈,合作都是短期的行为,这样无益于银保合作的深入开展。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销售行为不规范,银行风险外溢。由于银保产品在银行销售,很容易被客户误认为是银行的产品。银保销售人员的位置也比较特殊,往往会出现一定的误导现象,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如果客户在中途退保时发现损失较大或是满期给付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即便是客户认识到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也会因为在银行购买而增强对产品的信赖感。目前各家银行几乎都存在着风险外溢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
(五)监管制度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并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但我国对混业经营的监管还缺乏合作和经验,也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也难以有大的发展。
二、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几点思考
(一)合作模式应与现实条件相符合。我国的银保合作在最近几年确实是突飞猛进,工行绕道海外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等也正在一步步促进着银保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但银保合作绝非是越深化越好,关键在于符合市场,制度的环境,符合公司的长远策略,而不是盲目跟风投入,跨越发展。平安2002年与中行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失败,花旗集团2005年彻底放弃旅行者集团都是教训。银保合作的模式可按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企业模式、金融集团模式。那些实力雄厚希望在银保方面有长期发展的保险公司,在经验、能力、市场、法律环境都具备的情况下可逐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水平,成立合资企业,搭建金融集团,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但一些规模较小、仅仅将银保视为迅速切入保险市场渠道的公司则不必盲目投入,而是应该先将低级别的合作做好,等时机成熟时再慢慢发展。所以,我国银保市场正常的状态应该是各种层次的合作模式并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阶段性地向前发展。
(二)低层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应更加注重投资、规模与利润的关系。在如此竞争的银保市场,处在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必将面对无利润可言的状况,投资收益是回补这部分损失的途径,现实中的大部分公司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所以,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要更加注重投资回报与规模的关系,投资所得利润如果难以维持盲目扩张占有的市场份额是非常危险的。此外,在现金流的质量上,也应该注意增加期缴和各种保险期限的险种,提高现金流的稳定性,避免出现保费收入短期内迅速增加然后又在未来几年内集中给付的情况。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一)工伤保险费率现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主要费率制度,即“行业费率”制度和“差别费率”制度。2003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督局共同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关于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除了上述确定费率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势,还可以采取其他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如: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现状1.参保情况2006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截至2013年,参保单位29户,参保职工104800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2.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费率执行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确定统筹单位各年度缴费费率。2006年实施之时,按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内劳社字【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统筹的单位实行三类行业差别费率,企业初次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3%,其中:露天煤矿平均费率在2%左右,井工煤矿平均费率在3%左右。2008-2013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考虑工伤保险运行和工伤发生情况,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以及缴费基数不封顶保底政策的出台等因素,适时对煤炭企业费率进行测算调整。各年度平均费率分别为2.26%、2.11%、2.13%、2.09%、2.16%、2.13%。
二、内蒙古煤炭行业费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费率档次少,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分三类十一档,除一类行业外,二、三类行业有四个浮动档次,较少的费率档次,难以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同时,工伤保险费率差距最高与最低只有六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也仅有3%,这与各行业伤亡率不成比例(采掘业伤亡率大概是金融业的1000多倍),费率差距过小。由于费率差距小,无法真实反映煤炭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一方面不利于督促风险高的煤炭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好的煤炭企业因缴纳过多的工伤保险费而增加了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费率档次少,费率档次拉不开,不好制定奖优惩劣的制度,不能很好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不利于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开展。
(二)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自治区统筹的煤炭企业大多数为1998年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多。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自2006年实施,基金结余少,2011年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47103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管理,更是增加了基金的压力。按目前的政策规定,煤炭行业最高费率不能超过3%,经对企业收支数据的分析,如不考虑老工伤趸缴因素,一些企业支缴率超过了100%,个别企业费率达到了5%左右。此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些企业和协议医疗机构放松了工伤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基金收支平衡受到挑战。因此,应尽早提高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制定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解决目前基金收支存在的潜在问题。
(三)目前没有建立较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主要是盟市级和旗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为省级行业统筹,鉴于统筹层次的限制,目前自治区还没有出台全区关于浮动费率的具体政策和指导意见。自治区煤炭行业立足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原则,在不同时期对费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如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下浮了费率,西三局离退休人员移交时下调了移交企业的费率,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上调了部分煤炭企业的费率,费率的适时调整,帮助解决了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但因没有建立起一种科学的费率机制和费率指标体系,费率测算和调整时,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并使之制度化。
三、建议和对策
(一)增加费率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国家和自治区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增加费率浮动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只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我国平均费率仅为1%,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而我国最高不超过3%。建议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到3.5%,在确定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浮3档,分别为120%、150%、180%,下浮3档,分别为90%、60%、30%。这样划分后,费率区间从1.05%到6.3%。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费率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首先要合理确定科学完整的费率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包括;①连续三个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②煤炭企业的开采方式;③煤层开采的自然环境和条件;④近年来煤炭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率;⑤职业危害程度;⑥煤炭企业工伤人员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就医管理水平;⑦煤炭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开支程度;⑧企业所在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其次,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每一个指标赋予一个权数,一到二年计算一次费率,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确定参保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02-01
一、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的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以及由于上述情形而给企业职工带来的重大损失,企业职工本人以及近亲属从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所获得的伤残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伤残赔付抚恤等方而的待遇。我国在九十年代进行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并在2003年4月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进行过数次修改完善,当前实施的是经2010年12月修订后的制度。
二、煤炭行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探究
(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制度不完善
1.工伤预防不够,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机制。其一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工伤预防基金投入不足,将基金绝大部分投入到工伤赔偿之中,形成了重赔偿轻预防的局而。其二是众多的煤炭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在牺牲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进行运营。这一情况产生工伤事故发生率高,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数量大,工伤保险经费不足这一恶性循环。
2.没有专门设立用于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的部门,企业职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只能到普通的医院救治,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手术,因此在工伤康复上而临诸多困难,这就引起受伤职工生活以及重返社会的重重困难,难以实现工伤保险的目的。
(二)工伤认定及鉴定环节复杂,持续时间长
1.关于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通过正当程序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许多企业没有及时进行申请,职工自己也没有进行申请,待受理时效过后才四处上访,费时费力。
2.用工合同不齐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职工同用人单位存在着用工关系,而在现实当中,往往是以书面上的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有些中下煤炭企业为逃避责任,不按法律规定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维权耗时过长:上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最理想的程序,在现实中往往并非那么简单,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走完所有程序大概需要3年9个月的时间,最长时间可长达6年7个月之久。因此,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恶意使用程序,那么职工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解决煤炭行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1.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尽可能的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第一,在工伤保险基金当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工伤预防的经费,成立工伤预防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建设,以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第二,可以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将用于工伤预防的专项资金设立一个奖励基金,用于对在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上有贡献的单位和集体进行奖励。
2.加强工伤康复制度与机构的建设,解决工伤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在工伤多发地区建立工伤康复培训基地,进行试点研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来推广和实施适合全国的的工伤康复制度和机构。同时,加强伤残再就业的培训。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受伤职工的技能培训,一方而鼓励伤残职工通过康复培训来自谋职业,另一方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伤残人员并安排适合他们的工作。
(二)解决工伤认定及鉴定环节复杂,持续时间长等较为突出问题的思路
1.进一步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的运用,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无论雇主有没有过错,均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责任。在煤炭等行业中,雇主为了推脱责任,对于各类工伤事故编造各种事实和原因,减轻或者完全不承担责任。并且由于雇主和雇员在地位上的差异,因此赔偿难度非常大。只有进一步的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企业的责任才能够减少企业员工受到工伤伤害时得不到合理待遇的困境。
关键词:寿险市场;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前言
自2008年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都被卷入到这场史无前例的危机之中,直至今日,后续危机效应仍在继续蔓延,并渗透到其他行业领域(比如金融、证券、房地产、保险等等),从而影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上述宏观因素的冲击下,我国寿险行业在2009年与2010年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到2011年则出现增长速度放缓,甚至回落。对此,保险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争议,即“拐点论”与“支点论”。前者认为: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寿险业可能进入到低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后者则认为:目前寿险业的增长速度放缓只是短暂性的,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方向并没有偏失,因而成为提高寿险业不断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但在笔者看来,“拐点论”与“支点论”都有其合理的理论依据,关键在于需要全方位地认识到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动态,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目前寿险市场初具规模
在中国,保险业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新兴朝阳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恢复了商业保险,整个行业的业务收入逐年递增,其发展形势喜人,进而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根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从1980年到2000年,我国的保险业的收入年均增长率达百分之三十二;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依然保持持续增长的劲头,迅速扩大其发展规模,保费也在不断地增长。
(二)目前寿险结构呈现合理化
从国内外的保险行业发展动态来看,寿险业通常处于主导性地位,其发展速度要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保险,其保费收入也高于非寿险。以往,因为企业员工的生老病死统一由国家或企业包揽,所以寿险业自然会受到国家体制与人们保险意识的限制,其市场占有额往往会低于产险。然而,随着我国保障体制的不断改革与人们保障需求的提高,我国寿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保险行业的比例大幅度地上升,在保险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寿险比重大于财险的现象,促成了与世界保险发展相类似的格局,寿险结构呈现合理化。
(三)寿险实力明显提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仅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比如中保、太保、平保等等),但随后一些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加盟(比如华泰、新华、泰康等等)和众多区域性的寿险公司的成立,使得我国的保险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根据2009年的数据统计,我国人寿公司共计五十八家,财险公司共计五十家,进而形成了多种保险类型的经营格局。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改造股份制,变为混合所有制。除此之外,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数量与日俱增,保费收入也逐渐扩大,保险实力进一步提高。
(四)寿险功能迅速增强
保险准备金和赔付金的不断增长,不仅有效地增强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从而体现出保险强大的社会功能。
二、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前景
虽然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都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国内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都相对落后,进而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滞后,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市场需要社会经济作为条件支撑,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人口因素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显示:大陆总人口共计13.47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医疗技术的发展,我国人口结构逐渐步入老龄化。上述的背景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有利的发展契机,扩大了保险市场的规模。另外截止2000年末,在职员人员与退休人员数量之比为4.1:1,1985年退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的百分之十,2000年则达到百分之十五。因为社会保险只能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而其余部分就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包括在内的寿险。
(二)人们的收入水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存款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截止2010年底,其储蓄存款总额突破三十万亿元,其中百分之二十五为定期存款,这也在无形之中成为寿险市场的资源。以此同时,人们的储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由之前的现金储蓄转为购买理财产品,这也是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源泉。总而言之,人们的收入水平是寿险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
(三)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
就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走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创新,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平稳的态势。据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保险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关系,并且保险需求目标值通常控制在1.015到1.058的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寿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大力开发我国寿险市场的对策
(一)构建合理的寿险监察体制
构建合理的保险监察体制是开发保险市场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实施督查管理,以保证保险监察的力度;其次,构建保险公司评估体系,定期评估从事保险人员的工作与计划,进而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作出理性的选择,维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加强自律,促进保险业协调发展。
(二)加强寿险风险防范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作为一种相对弱质的产业,保险业应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具体要达到如下几点要求:其一,要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审计制度、赔付制度、会计等;其二,制度等构建风险管理体制,加强国内保险行业风险防范与管控能力,确保偿付能力。其三,落实各项制度,对违纪行为作出严肃的处理,不留后患,以维护其权威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寿险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随着寿险的持续发展,寿险市场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城乡居民的寿险意识逐步提高,因而人们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只有充分意识到寿险市场的发展前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彪,万里龙.个人寿险市场营销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34)
论文摘要: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 现代 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保险业的 发展 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 发展 。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 考试 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 教育 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 网络 ,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 现代 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 法律 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