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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6 10:18:37

树木调查报告

树木调查报告第1篇

【关键词】 平罗县;树木死因;改进措施

今年以来,我县许多重点绿化工程及农田林网树木出现大量死亡现象,部分地段新植沙树、柳树出现回芽严重,为此,我们通过了实地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树种及树木死亡情况。

(如表一,表二)

二、 原因分析

(一)气候原因

2010年“11月平罗县平均气温为-2.4-4.2℃,较往年略高,日照时数在191-259小时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偏多4.5—47.1小时; 12月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往年同期偏高,月降水量接近往年同期或略偏少,致使盐碱性土壤冻结迟、浅而解冻早,土壤水分蒸发,苗木根系不能得到有效补给水,造成抽亡。 “2011年春季气温普遍偏低,平均气温-7.3至-3.2℃,与常年同期相比偏低0.1至3.0。1月至3月中旬全区平均气温-6.3℃,较常年同期偏低1.0℃。其中,1月出现持续异常低温,月平均气温-11.5℃,较常年同期偏低3.8℃, 2月气温迅速回升,全区平均气温-1.5℃,较常年同期偏高2.7℃。进入3月以来气温偏低0.5~3.2℃。月平均降水量为2.1mm,较常年偏少7成,气温起伏多变,多风沙是今春天气的主要特征,由于前一年秋季以来高温延续时间长,气温偏高,干旱,缺乏有效补给水,土壤蒸发和树木皮层蒸腾散失水分较多,树木根系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盐碱地林带土壤冻结迟解冻早,一方面苗木根系水分无法补充,根系盐分压差增强失水,另一方面由于进入春季奇寒低温多风天气,造成冻根,再加上头一年秋季高温持续时间长,大绿浮尘子繁殖活跃,危害时间长,造成以杨树、柳树、白蜡等大陆浮尘子易危害的树木抽亡率较高,同时今春气温起伏,干旱多风,持续时间长,造成树木抗逆性较弱栽植成活率不高,抽亡的主要原因,尤其苗木规格小,胸径2.5cm以下的新疆杨、柳树等苗木,皮层薄,生活力强,抗逆性差,失水抽干明显,据调查苗木发枝越多,树干修枝留下损伤面也越多,今春抽亡率也越多。据调查漳河柳苗木抽亡率大于竹柳,新疆杨,沙枣抽亡率大于枸杞、紫穗槐。因此,今春树木大面积死亡,新栽苗木抽干明显高于历年,气候因素是主要死亡因素之一。

(二)土壤不适宜造成成活率低。

(1)垫土土源质量差,造成树木脱肥、脱水死亡。如:清水大道两侧绿化带2009年在白僵地上垫湖土、阴湿土厚度50-60厘米,高速公路部分地段、滨河大道渠口、通伏段就地翻垫盐碱土,土壤质量差,肥力低,土壤盐分过高,含盐含量在0.3%以上,造成土壤养分浓度低于树木根系细胞浓度,导致细胞养分反渗透(外泄),贫瘠死亡,或存在土壤盐分高于树木根系细胞浓度,出现细胞水分反渗透,导致细胞原生质脱水死亡。

(2)土壤结构差、肥力不足、通透性不良导致树木窒息死亡。如:清水大道、高速公路两侧部分绿化带地下白僵地透水透气极差,上部垫土层薄,灌水后,水分不能下渗;高速公路两侧、滨河大道两侧绿化带低洼地地下水位高,不到1米。以上两种造成土壤水分过高,吸附氧气能力减弱,树木根系(尤其是乔木)长期处在高含水的土壤中,缺氧死亡。301省道冬季垫土沉降不够,土壤结构形成不好,肥料不足导致成活后的树木逐年死亡。

(三)水

1、水质的问题:每年春季林带灌第一水时,好多地段采用湖、排水沟里径流沉积的污水或盐碱水,灌溉后增加土壤盐分,造成树木逐渐死亡。例如滨河大道西侧的很多地段,尤其通伏、渠口段严重;成活后的树木灌溉了含盐量高或工业废水,导致死亡,如:山水大道立交桥以东北侧桧柏、丝棉木、侧柏成片死亡。

2、水源问题:树木栽植后,及时灌透水对树木成活起决定性作用。因为没有水源,不能及时灌溉补水,造成新植苗木失水萎蔫、抽干、死亡。如滨河大道部分地段及西侧辐射林带。三二支沟盖板渗漏严重,上部土壤保水断层,失水严重,缺水导致树木死亡。

3、灌水间隔时间:苗木生根期(4月15-5月20日)需要一定的土壤温度(100C以上),头水灌透后应留一段时间让地温回升期,一般等到地表有2cm的干土层时再行灌溉。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大面积灌水或植树穴灌水),头水不能灌透灌足,紧接着再灌,延缓了地温回升时间,耽误了树木生根的有效期,导致地上部分不能及时补水,上下不能平衡,失水抽干。

(四)苗木

部分苗木规格小,木质化程度低,易抽干;部分外调苗木根系失水严重,或不完整,恢复困难,导致死亡;苗木的适应性差。近年来苗木大部分外调,远到甘肃等地,未经驯化的苗木在短时间内不能适应本地较恶劣的生存环境,造成植后成活率低;苗木浸泡或假植时间过长,造成水分流失,易抽干。

(五)病虫害

大绿浮尘子危害严重,使树体营养跟不上,是造成新疆杨抽干的主要原因。

(六)栽植质量

有些树木的萌根力差,如刺槐、国槐、新疆杨,栽植过深不易生根,造成根部腐烂;需要深栽的大柳杆栽植深度不够,使树木根系不能充分吸收水分,不能正常生根而死亡;没有做到“三填二踩一提苗”的栽植要求,树木的根系得不到充分的舒展,而影响成活率。

(七)抚育管护

造林结束后,灌水、修枝、平茬复荘工作很重要,需要大量的工作。由于沙树、紫穗槐、红柳的平茬复荘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造成树木上部抽干严重。

三、对策建议

(一)科学植树。要植树的地带,必须提前6个月修整树池,灌足水分,充分平整,形成良好的土壤结构后再行栽植,而不是边整树池、边植树,边灌水。在立地条件差的地段先改良土壤再进行栽植,也可以先种草、种灌木,再上乔木,保障树木成活、生长。

(二)客良。一是客土土源质量好;二是客土土层(1.2米以上)要保障;三是客土沉降要彻底;四是客土后新旧土层要贯通,如打破白僵土层,实现通水通气等;五是增加土壤肥料,通过选择优质土源、灌溉黄河水、增施有机肥。

(三)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

(四)认真落实造林“十关”。即严把规划设计关、整地关、起苗关、运输关、假植或苗根浸水关、栽植时间关、栽植关、灌水关、抚育关管护关、质量验收关。

(五)配套水利设施,保障水源、水质。

(六)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积极营造混交林,提高森林自身的免疫功能。

树木调查报告第2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疫情防控基本原则,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工作责任落实目标

通过落实各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监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涉木企事业单位全部登记备案;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工作任务

1、疫情调查。每年分别于春、秋两季对辖区内疫情寄主林分开展调查,对枯黄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并分析原因,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

2、疫情监测。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地块要落实到具体人头,监测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

3、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对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经营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经营的品种、数量、计划调运情况等相关信息。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4、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矿业、部队、医疗、科研等部门和机构送达松木及其制品调入复检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存根报森防检疫站。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5、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对辖区内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异地调入的松树绿化树、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松木及其制品来源,登记数量、原产地、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工作每半年展1次。

6、相关情况报告。按照《省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及林业局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如遇突发或紧急事件,要立即上报。

7、疫情处置。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本辖区,要立即响应,全力配合乡镇政府或林业局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二)森防检疫站工作任务

1、负责制定年度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对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报送的疑似松材线虫病样本开展分离镜检。

3、负责组织开展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实施复检。

5、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行为。

6、负责向林业局和省林草局报送疫情信息及相关材料。

7、负责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三)木材检查站工作任务

负责检查过往的运输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车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凡省外调入的,要登记运输品种、数量、来源、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发现异常并采集样本送森防站检验;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调运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进行处理。

(四)森林公安大队工作任务

负责对各林业站、国有林场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及松材线虫病案件立案调查,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衔接县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发生疫情时,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封锁和维稳工作。

(五)林业行政稽查大队工作任务

1、负责配合森防检疫站开展检疫检查。

2、负责各类对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立案调查。

四、疫情防控工作履责认定

依照本方案上述任务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局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力,或者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不力的;

(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疫情防控相关数据、材料,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

(四)发生疫情后,响应迟缓,消极怠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不利的;

(五)涉木企业监管不严,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

(六)检查执法组织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七)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五、认定标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及其他相关情形,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六、督办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或调查监测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或因未及时开展调查监测、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疫情,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发生面积不足10公顷或感病株数不足150株的;

(二)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尚未造成疫情面积增加的;

(三)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尚未造成疫情传入的;

(四)年度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3天内未上报疫情信息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追责标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县林业局将予以追责,进行通报批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1、因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累积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2、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造成疫情面积增加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3、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造成疫情传入的;

3、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产品事件的;

4、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的。

6、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八、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

出现履责不到位情况,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林业局将进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调离当前岗位、免除行政职务等处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九、免责

防控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但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松材线虫病生态事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可免于追责。

十、附则

1、本方案所称“疫情发现不及时”,是指乡镇(场)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病死株数)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2、本方案所谓“疫情处置不力”是指松材线虫病乡镇(场)级发生点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3、本方案所谓“疫木监管不严”,是指出现违法违规跨乡镇级以上行政区调运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的情形;

4、本方案所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是指超过规定时限报告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情形;

5、本方案所称“病死株数”是指因松材线虫病导致的病死株数;“繁殖材料”包括松属、杉属等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针叶的接穗、种子、苗木、插条等能够进行造林、繁育的材料。

十、防控组织建设

因改革发展需要,县林业局职能科室及人员变动,“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进行修整。

树木调查报告第3篇

2008年12月16日,接到毁林报告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亲自带领我局陈铭复、陈良和番加省级经营所黎孟国、黄开和、林华生、陈学番在松涛管理局库区管理站吴晓华主任、罗锋副主任等人配合指认下,对兰洋镇番雅公益林24小班林木被毁点实地进行调查测量,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目的

1、测量被伐林木地块面积。

2、测算被伐林木株数。

3、测算被伐林木蓄积量。

4、检索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

二、调查依据

1、《海南省森林消耗量调查细则》。

2、《海南省林业调查数表》。

3、《树林学》。

三、调查方法

1、利用卫星定位仪(GPS)对吴晓华、罗锋指认的被伐林木地点进行卫星定位测量,并绘制被伐林木地点位置图及计算被伐面积。

2、在被伐林木地块随机抽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三个样地,宽度同为5m×25m。分别在三个样地里采取逐株清点办法,测算被伐林木株数。经计算,得出被伐林木的全部株数。

3、在三个样地里,分别采用全林伐桩实测办法,利用数学回归方法,建立数学模型,推算出所有被伐林木胸径。对D胸≥5cm的,查《海南省林业调查数表》,得出被伐林木的单株蓄积,累计样地里被伐林木的蓄积。经计算,得出被伐林木地块的全部蓄积。

4、根据被伐林木遗留的枝桠、叶子等,查阅《树木学》,检索出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

四、调查结果

1、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329亩。

2、被伐林木株数为:10533株。

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 252.63m3。

4、被伐林木的树种名称为:三角枫、厚皮木等杂木。

附件:1、番雅村委会公益林24小班林木被毁位置图

2、番雅公益林24班林木被伐样地蓄积表

树木调查报告第4篇

省林业局:

为了有效预防松材线虫病在我市的发生,全面查清我市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分布及危害情况,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遏制松材线虫病的发生、蔓延,减少损失,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和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松材线虫病防控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15号)及《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琼林[2009] 170号)精神,我农委在10月5-30日组织以检疫站及林业工作站人员为主的普查队伍开展了松树的普查,普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普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队伍,开展普查工作

为提高调查质量,我农委组织了以森林植物检疫站、林业工作站为主的专业调查队伍,对各镇及有关单位种植松树林木开展普查。

二、普查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种植的松树林木,普查重点是:曾发生拟松材线虫病的和庆镇及处在风景旅游区、且松林面积较大连片集中的和庆镇、兰洋镇和南丰镇,以及松木产品的经营的单位。

三、普查做法

我市组织以检疫站为主的专业普查队伍,对全市辖区范围内的松林,以及松木储存点、加工厂、码头、港口等场所进行全面的普查,并向经营者、群众咨询近年来松树的生长及经营管理情况。采取踏查和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如踏查发现有松树枯死或可疑的病症,要求采取进一步的详查,查明分布地点、树种、面积、枯死株数、天牛危害情况,认真做好调查记录、标本采集及照片拍摄,并填写有关图表及汇总上报等。

四、普查结果

经过普查,我市松树种植面积为5519亩,主要分布在南丰镇、兰洋镇、和庆镇一带。普查结果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市还没有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详见《儋州市松材线虫病普查统计表》)

五、建议

树木调查报告第5篇

1、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2、通过落实各村级属地管理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确保达到调查监测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1、按照防控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对辖区内松材线虫寄主林分进行调查。对枯黄、濒死、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分离镜检。

2、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个应施调查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管控监测无漏点。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按照《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立即响应,全力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三、责任落实

1、乡政府

负责宣传品等相关物资的采购,运输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体防治、防控工作的资金预算、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确保疫情防控除治工作中的计划烧除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出现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锁和维稳等其他应急工作的落实。做好整体工作过程中出现先进人物和事迹的通报与宣传。

2、各村、屯

负责本辖区的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松林(包括红松、樟子松、油松、赤松、长白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的监测调查,确保调查人员落实到地块,调查林分无遗漏。按时开展调查,春季为4月份~6月份,秋季为8月份~10月份。在非专项调查期,要每月至少一次巡查,观察寄主松林生长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及林业站。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登记并进行全面监控。发生疫情时严禁出现违规、违法跨村级以上行政区调运松木制品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阻止并上报。

3、林业部门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相关数据的提供,及各村屯调查、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做好采伐病虫害木的指标申请,对除治作业质量和防治后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对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进行复检,严厉打击、遏制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案件。

四.责任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能够通过采取措施进行弥补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5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75株以上,10公顷以下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下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时家店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认定标准及追责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上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造成疫情有扩散危险或疫情扩散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跨乡乡级行政区域调运疫木情形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未履职尽责,间接或直接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的情形。

树木调查报告第6篇

松树感病后40天即可死亡,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毁灭性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又是感病树种之一。根据林业部门监测,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及流行需要满足感病寄主、病原线虫、媒介昆虫和适宜气候四个条件。市的百万余亩油松既是一种乡土树种。松林内已经发现了该病的主要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具有寄生树种多、适生范围广、传播蔓延迅速、致死速度快、防治难度大等特点。同时我市的气候条件属于该病流行的适生区。

目前,市虽然尚未发现松材线虫病,但已经具备了该病发生的三个条件,只是没有分离出病原线虫。病原线虫一旦传入,将使我市的森林资源和依托松林资源的北部山区旅游景区景点受到严重破坏。另外,市是重要的交通枢纽,海、陆、空交通便利,对外贸易往来频繁,再加之一些单位和个人违章从国内疫情发生区调进松科苗木和木质包装材料的现象比较突出,携带传入松材线虫病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认真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二、加强领导。

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各级政府要将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领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防范松材线虫病入侵。林业部门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制定辖区内的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各项技术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检疫检查和疫情监测工作。

园林部门要负责城市区松树的监测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加强调入苗木的检疫管理。旅游部门要落实所属景区景点松林的防范工作,安排人员定期监测调查。铁路、交通、邮政、民航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加强沟通,防范境外松材线虫病借助松科植物、木材及其产品的调入而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装箱、电线电缆托盘、垫脚木等)较集中的单位及商店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投入力度,为开展疫情监测、增加仪器设备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政府纠风办要加强对检疫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报告,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疫情监测调查联系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在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松树死亡等异常情况时。由林业部门组织鉴定及排查。有关单位及个人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入木材及其产品以及木质包装材料时,要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报告,由森检机构进行现场复检和监督指导除害处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

将两个部级森林公园、景点、政府驻地周边的松林确定为重点预防区。重点预防区内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林业部门搞好松材线虫病监测工作,市政府决定:省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和景区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基础上。确定专人进行常年监测,发现不明原因的松针变色和松树死亡情况,要及时报告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年月份要对辖区内的松林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做好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的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掌握松褐天牛的发生规律和危害程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松褐天牛虫口密度。

四、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主要途径是由于人为活动调运带有病原线虫或媒介昆虫的苗木、木材及其产品造成的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要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检疫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入侵。

一要加强造林绿化苗木的调运检疫管理。凡从外省、外市调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严防逃避检疫及非法调运行为发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科苗木。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造林绿化工程,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指标纳入综合核查的重要内容,其营造林施工设计要经同级森检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批。园林、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启动绿化美化工程时,作为绿化工程的甲方,要将《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和《现场复检证明》列入招标文件、绿化施工合同条款和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加强对承担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的检疫管理,严把调运检疫关。

树木调查报告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各级有关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精神,及时全面掌握全县松材线虫病和枯死松树的发生和发展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疫情监测,加大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坚决控制疫情,做好预防和除治工作,促进我县林业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疫情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全面封锁、严防死守、全力除治”的方针,切实强化“搞宣传、行普查、治天牛、清病树、严检疫”等预防、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的工作措施,坚决避免松材线虫病疫情入侵我县。

三、组织领导

㈠县人民政府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领导小组

㈡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本单位的预防措施,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与县防治办进行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报送报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林业局负责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好本系统的预防技术和相关执法工作,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率、复检率、产地检疫率须达到100%,监测普查和复检合格率须达到100%。

工商部门负责城乡机电产品及其它工农副业产品附带调入的松科木包装材料、压脚木等监管工作,发现该类材料及时做好登记(货主及地址,调入时期,设备及包装材料的名称产地、数量、停留地点等),并报县防治办。

水利、农业、广电、教育、邮政、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卫生等单位调入仪器设备、光缆电缆盘、邮件等,应在调入前与对方约定不用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确需使用时,应经松木及其包装材料所在地森检部门检疫,持有《植物检疫证书》随货调运,并于调入本县的当天报告县防治办,以便监管。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松木包装材料(电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杜绝松材线虫病随包装材料入侵我县。

城建、交通、质监部门对其管辖的施工单位及业主宣传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并禁止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和使用松材制品,发现可疑材料应及时报告,进行销毁处理。

四、预防措施

(一)普查。县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负责按照《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组织相关乡镇和成员单位每年进行春秋两季(4—5月和9—10月)松材线虫病普查,并把普查情况整理形成普查报告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防治办备案。普查的范围为松科植物林区、水利水电建设工地、大型机站周围、重要交通沿线两边、风景区水源林区及其周边、大型林区、重点公益林区、县城和乡镇人口居住地周围的松林区。

(二)监测。在县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林场定期(3—10月份)、定点(各监测点)、定人(每站、场1名)对松材线虫病传播媒介昆虫松墨天牛和不明原因死亡松树进行野外监测记录、收集标本,再由森防检疫部门对监测结果、标本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请上级有关专家进行检验和分析,发现病源及时处理。

(三)检疫

1.调入检疫。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和森防检疫部门对调入我县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检部门进行补检,对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病虫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指导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省级森检机构和本省森检机构。复检时做好详细记录,保存抽检样品和标本,必要时请专家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2.调出检疫。县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木材加工厂、点、贮木场的松木进行调出前检疫,对各松科植物种苗生产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和调出前检疫,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对无法进行处理的立即销毁。

(四)除治。对在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枯死松树,相关单位要及进组织全面清除,并做到早检测,一旦确诊为松材线虫病疫情,要早报告、早封锁,早除治。在除治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除治处理。加强对疫木的采伐、运输、加工利用的检疫监管,严格控制疫木调出,防止疫情扩散。

树木调查报告第8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树木调查报告第9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级保护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四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省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向他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

(一)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

(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第二十三条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