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3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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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单亲家庭子女,父亲于20xx年xx月病故,家中留有一系列欠款,如今的家庭生活非常艰难,全家都要依靠母亲一人在外打工来支持。现在,母亲要供养我与妹妹两个人一起上学,同时也要维系家庭日常开支。因此,生活非常不易!
我于20xx年9月入学之初就向学校递交了相关贫困证明,可是至今未有资助下发。经过相关咨询,得知是贫困生名额有限,未有及时审核。
特此,我向学校领导递交我的贫困生资助申请,望学校领导予以批准!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上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当地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当地政府要合理安排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视其困难程度予以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九条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重病病史及诊断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审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一步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直接酌情进行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户,乡镇(街道)在实施救助的基础上,还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可上报县民政局,再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五)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发放。县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五)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违规上访、扰乱社会治安,构成违法犯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人员。
第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税费改革;乡镇财政管理;问题;对策研究
1引言
在我国,乡镇是最为基层的政府机构,代表着我国广大基础农民的利益,也是我国需要多加关注和扶持的地方。基于我国一些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政策,我国对于乡镇的建设一直非常关注。此外,乡镇政府作为直接支持和服务基层人民的政权机构,一定要有充分的财力保障才能够高效运行。可是当农民的税费改革以后,乡镇政府却断掉了经济的来源,使得政府无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如何能够在这种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做好财政管理,这该是政府首先要做好的第一要务[1]。
2我国乡镇政府在税费改革后的现状
我国在1990年开始实行税费改革。不论是分税改革还是农村的税费改革都对乡镇政府的财政体制有了很大的影响[2]。虽然这种税费的改革可以规范我国的收入和分配关系,但是却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陷入了不小的危机。可以肯定的是,由于税费的改革体制,我国农民的负担缓解了,而且也杜绝了政府的不合理收入来源。但是,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大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心,使得政府很多功能或者职责不能高效地运行。如果财政支出一直是处于增长的状态,而却没有稳定的财政收入,那么政府所面临的将不仅仅是财政的危机,还有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及执行力。如果税费的改革只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财力负担,而却忽视了乡镇政府应该提供给农民的公共职能。因为取消了农业税,使得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受到了影响,打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得政府的运行机制不能高效进行。一旦乡镇政府的收支有了缺口,那么农民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3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的经营原则或方向
自从农业的税费取消以后,很多乡镇政府失去了一大部分的财政收入来源,也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管理模式急需要改变。照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很多乡镇政府无税可分,也没有稳定的税源,所以乡镇政府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就需要有自己的主体收入,更需要有科学的财政管理模式。第一,国家应该按照具体的财力向公共需求和基层倾斜的原则,学会让中央的财政政府加大对乡镇政府支持的力度。对于乡镇政府所因为取消农业税等税源的问题,中央政府应该让上级政府不足乡镇政府,不让乡镇政府独自承担,让其提高灵活使用财力的能力,不断利用财力支持日常政府的工作[3];第二,像一些重大的民生需求问题,乡镇政府应该遵循以事权决定财权原则,让上级政府负责,而一些具体的工作,例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就需要乡镇政府来做主了;第三,遵循县乡最低保障机制原则,建立政府财务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杜绝一些乡镇政府因为财务管理不力而出现的一些乱收费和乱花钱的现象。
3.1如何进行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财政管理经营模式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要想转变乡镇财政管理的经营模式,就要从转变政府只能做起。理清楚政府所涉及的所有利害关系,创新各种政府的体制机制,不再因循守旧,优化岗位设置,使得政府的各个工作人员都能够展现出良好的工作风尚。不断推进政府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建设服务型政府,支持税费的改革成果,以减轻人民负担,建设美好农村而努力[4]。
3.2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乡镇政府主要是让一些乡村的政权能够正常的运转,促进教育、医保、民政等问题的健康发展。要想在税费改革之后还能够不影响政府的职能运行,就应该将一些重大事件交给上级政府去做,而乡镇政府就应该明确自己该负责的事项,落实到每一件小事上,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才是硬道理。
3.3精简机构人员,撤乡并镇
乡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政府的职能形式是非常单一的。但是镇的职能就相对复杂一点。而撤乡并镇主要是为了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标准,同时还能够精简人员,让更多有能力的人能够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使得一些精简下来的人员能够充分就业,为人民提供更多的服务。要按照责权一致、人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安排,使得乡镇政府更好发挥其功能。
4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税费改革使得很多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也减轻了农民的财力负担,但是却断绝了一些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得政府入不敷出,无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所以,政府在税费改革后一定要做好思想觉悟,不断地改进财政管理模式,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这样才能不会因为乱收钱或者乱花钱而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卜宪杰.乡镇财政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07).
[2]王芸.甘肃河西地区乡镇财政困难的原因分析——省级科研项目《乡镇财政困难问题调查研究》系列论文[J].河西学院学报,2010(01).
[3]韩璐.历十年探索打造现代财政管理模式举八十项制度构筑财政廉政风险防线[J].中国财政.2011(20).
为切实做好对全市低保等各类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工作,构筑各级帮扶救助服务平台,完善四级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升帮扶救助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帮扶救助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30号)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机构设置
各区、县(市)设立帮扶救助服务中心,配备3—5名(其中*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帮扶救助服务站。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其中市区(不含*、*区)4万以下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1名工作人员,4万以上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2名工作人员。社区和有条件的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人员配备条件
各级帮扶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帮扶救助工作,政治素质好。
2、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能熟练操作电脑。
(三)人员选配办法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所需工作人员统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已在帮扶救助工作岗位且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优先录用)。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村民委员会可在村委会成员中确定一名帮扶救助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一)办公场地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设在区、县(市)民政局。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与民政科(办)或劳动保障管理站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合署办公。
(二)办公设施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统一挂牌,有专门的办公用房,配备电脑、电话、档案柜、信息网络设备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制定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服务程序等制度并上墙公开。
四、工作职责
(一)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区、县(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做好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批和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和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
4、按规定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5、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类灾害救助工作。
6、收集、汇总和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7、对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检查督促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9、开展对各类困难家庭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提供依据。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二)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主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各类低保、困难家庭和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情况。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
4、做好对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医疗救助对象核实工作。
5、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或直接发放到户。
6、做好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实施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7、对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社区(村)帮扶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检查督促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8、做好集中捐送衣被、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9、汇总、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三)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发放到户。
4、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6、组织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
7、每月至少两次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和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情况,做好记录。
8、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及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按上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9、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五、管理体制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接受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帮扶救助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下,接受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导下,接受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四)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2)属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的;
(4)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
(5)属于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由村委会和联村乡干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由联系村的区直单位复核,复核率要达到20%,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负责人和低保专管员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抽查率10%)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7:3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区补助指标后,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充分认识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低保听证工作,是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重要措施,是对农村低保审批程序的探索完善,也是做好新时期农村低保工作的必然要求。农村低保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依靠群众,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群众的问题依靠群众来解决。各乡镇要把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作为落实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低保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的目标,维护好群众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听证对象所在村委会制定,经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村委会组织实施,听证结果作为村委会上报农村低保人选的主要依据。
(三)听证人员
听证小组成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党员代表、村“两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则该员予以回避。
(四)监督人员
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乡(镇)包村干部,必要时县民政局指派工作人员参加监督听证过程。
(五)村民均可到会参加旁听
(六)听证时间的确定
村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事由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告知全体村民。
(七)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宣读低保相关政策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及申请理由
3.村干部通报入户调查情况。
4.听证会组成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5.参加旁听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6.申请人及其亲属暂时退场回避,听证人员对申请户逐一讨论并无记名投票。
7.所有人员回到会场,当场进行唱票、计票,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结果。
8.如申请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满意,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二次听证请求,乡镇民政所接收到二次听证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并责成村委会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
(八)其它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成员、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包村干部审核无误后签字,村委会、民政所盖章后报民政局备案。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会成员不可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时间安排
农村低保听证制度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以点带面,逐次推进,最终全县220个村听证覆盖面要达到100%。各乡镇要精心选择开展农村低保听证的试点村,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抽调人员分组对各村听证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低保听证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县民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农村低保听证制度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组织来推动这项工作。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要签订《县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明确由乡镇民政所长和乡镇包村干部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年底将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认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年终干部考评挂钩,以此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条 根据__*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办法。
第二条 《__学院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和勤工俭学活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学金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三条 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费、生活费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可能辍学的学生。
第四条 在助学金有限的情况下,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倾向来自特困地区的农村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生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于农村特困家庭,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突发性灾难是指人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人身伤害),或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接近农村低保或特困。
(二)申请助学金若农业户口的学生,需有当地县以上政府民政、教育部门出具的有关上述情况的证明,或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材料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提供《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暂未发《救助证》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特困证明)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非农业户口的学生,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须连续三个月领取低保金)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况的证明;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和所在居民委、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或当学年考试不合格只有一门功课。
第六条 我院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贫困学生档案要健全、真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核实和调整。贫困学生档案由专人保管,贫困学生名单和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经批准后应及时在__学院网上公布。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学院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必要时班主任或贫困生助学金专管人员到贫困学生家中进行走访。
第八条 对经审核合格的贫困学生,报校学生处审批。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评定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按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条 贫困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严防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院设立举报电话______、______,及时处理举报事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的意义
实施固房工程,是深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生命工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事工程,是大力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民心工程。农村困难群体住房补助工作的开展,可以使农村困难群体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因灾倒房户,通过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深受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欢迎。我县从2011年开始开展农村困难群众救助试点工作,主要受助对象为2010年“桑美”台风的受灾倒房户;2012年全面铺开,争取到省建设厅232万元资金400户农村困难群体住房补助指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淤上灾民安置小区的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次即将开展的全县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是全省现状调查组成部分,将为省政府出台固房政策提供依据,特别是对省里出台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更是一项为我县在2009年到2012年争取更多的救助指标、救助资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含金量极高。
二、明确调查任务和标准
(一)调查对象:农村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住房。
(二)调查范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危旧住房。重点是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危旧房以及农村低保标准200%以内困难群众的危旧房。
(三)调查内容:一是摸清农户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农户2011年底家庭收入情况,以及是否享受政府五保、低保待遇,确定经济状况类别。本次调查将农户经济状况划分为五保户(分散供养)、低保户、低保标准100%—120%(人均年收入1800—2160元)、低保标准120%—150%(人均年收入2161—2700元)、低保标准150%-200%(人均年收入2701—3600元)和其他等六个类别。确定的对象户数原则上应掌握在农民总户数的30%左右。二是查明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查明农户对危旧房的改造意愿。
三、统一工作步调,有序推进
我县农村危旧房调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时间要求是9月27日—10月6日,具体有两项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县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由建设部门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县核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危旧房调查的指导、复核、汇总、上报等工作。这项工作已完成,9月28日,县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协调小组文件,明确了成员单位,县建设局也已从下属单位抽调了十余名工作人员成立县核查指导组,专门负责农村危旧房调查的日常工作。
2、宣传动员及培训。召开县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分解各单位任务,该会议也于9月27日召开,各单位于会后已立即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和名单。同时,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危旧房调查部署动员暨培训会,对我县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对乡镇分管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为调查实施阶段。时间要求为10月7日—10月31日,这项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初步调查阶段,以乡镇为主;第二层次为复核调查阶段,以县核查指导组为主。
1、乡镇政府组织初步调查。10月7日—10月23日,各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村调查组对辖区内农村危旧房进行初步调查,确定被调查对象名单,进村入户填写《省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表》,拍摄危旧房屋数码照片,并将有关调查资料报给县核查指导组。
2、县核查指导组复核调查。10月31日前,县核查指导组分组深入各乡镇、村,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核调查,确定最终上报名单。
(三)第三阶段为资料汇总上报阶段。时间要求为11月1日—11月15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组织统一汇总,撰写调查报告,并制定《县2009—2012年农村危旧房(含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政府。
四、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农村危房旧房调查工作是农村“固房”工作的基础,关系到下阶段省里对我县专项补助的数量和规模,也是涉及千家万户农村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必须清醒认识这项工作的困难和特点:一是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调查工作涉及到全县20个乡镇,300多个村(除县城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按30%的农户计算,大约有10000余户的调查对象,从今天的部署到汇总上报,满打满算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而乡镇必须于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调查工作。二是组织难度大。这项调查工作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各村干部参与其中,工作指挥和力量调度都有一定的难度。三是群众关心,不能出差错。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今后的补助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有任何的马虎大意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错报、漏报都会引起群众不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希望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农村危旧房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明确建设、民政、财政、农办、国土、水利、科技(地震)、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任务及职责按庆政办发〔2012〕144号文件认真落实。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乡镇政府要承担起一线调查任务,建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检查,齐心协力将好事办好。
(二)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程序。等一下,建设局将进行具体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回去之后,也应对调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调查标准和要求,同时,配备必要的工具,有条件的乡镇可抽调相关技术人员(农村泥木工匠)参与调查。调查前,各乡镇要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危旧房进行初步筛查,对照标准,拟定调查名单,以提高调查的针对性和准确率。在此,特别强调一下,要注意发挥村委会在调查中的审核把关作用,将真正困难户的危房列入调查对象,将不合格的对象提前排除,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调查过程中,各乡镇调查组应对调查对象逐户实地踏勘,按要求完成初步调查任务。县核查指导组要深入各乡(镇)、村,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保调查的全面、准确,对各乡镇调查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予以纠正。县核查指导组要及时对各乡镇的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工作粗糙,存在严重漏报、错报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协调小组报告,情况严重的,协调小组将责令复查。各乡镇在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保质保量地做好汇总工作,及时将汇总材料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细致,做到公正公平。要按县政府已下发《通知》的要求,在调查范围和对象上,做到完整全面。对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所有村要做到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对于符合调查标准的农村危旧房做到全面细致,确保不漏一户。要严格掌握调查对象的经济收入标准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对非农村居民和非在住房屋的危旧房一律不列入调查对象。如有必要,乡镇可将调查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小流域洪水及内涝水淹易发区域的农村危旧房屋要列入重点调查范围,进行全面调查,国土、科技、水利等部门要将隐患点的村庄名单及时提供给各乡镇调查组。对于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要列为重点调查对象,做到逐户排查,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上报,民政、残联要做好配合与把关工作。
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对于在区居住的本区居民、来双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一)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二)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区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四)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以及各类专干、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区政府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与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