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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23 00:02:34

制度经济学论文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1篇

关键词:新制度分析、经验实证、理性选择模型。

新制度经济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所运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论依据和工具之一,经过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创新之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和转轨过程中经济现象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则是和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狭隘视野有关。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这个似乎人所共知的问题着手,分别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某个特定对象时内部出现的分野及相对的局限条件,着重指出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和局限条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要走出低谷,和国际接轨,必须和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站到同一个起点上,中国丰富的制度实验资料正是这一目标的保证。

一.边际成本的引入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

科斯在评价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以前的经济理论时说得非常中肯,他在获诺贝尔奖时所作的讲演中提到,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见的手","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我曾称之为''''黑板经济学''''。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注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者说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3他进一步提到,"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4科斯的确不是第一个正视交易背后的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经很关注这些问题,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过边际分析方法解释了现实的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常常被定位到思想创新上,但其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却被很容易被人们忽视。5从科斯的论文中可以发现,其研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6;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着手。科斯迄今为止发表的论文数量很少,而且都是研究一些细小的问题,比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这些细小的经济现象都是熟视无睹,但科斯显然不这么认为,他发现,所有这些纠纷的背后其实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又要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成本。纠纷的解决有很多的机制,人们选择某一种机制的标准是每一种机制所内生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大小,比如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当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制度均衡出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的世界会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同时,如果前者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小于后者,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是,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现实的经济中制度的显要地位和多元化恰恰反映了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时被忽视的。

科斯反对新古典经济学那种"黑板经济学"式的研究,同时也不赞成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最大的不足并不是在思想上,而是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在过去的制度分析中,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或者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这种所谓方法论整体主义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例如,过去的制度分析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那里,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所以我们才说,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但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纯粹归纳的不足。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最大的不同则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

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交易成本的意义在那儿呢?从张五常(1969)当年写作《佃农理论》开始,新制度经济学就表现出过去的制度分析所从未有过的活力,那就是制度研究可以在经验实证层面上进行了7。这恰恰满足了波谱尔关于科学的可证伪性要求8。因此,在我看来,科斯论文的意义并不在于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而是通过边际交易成本的引入,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这是科斯以前的制度理论所无法做到的。

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复兴,这一复兴并不是得益于科斯使人们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而是在于科斯教会了人们如何接近科学的研究制度问题。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理论,所以,这种新制度经济学特别重视案例和历史9。

由于实际经济过程的复杂性,导致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必然从细节处着手,试图在讲故事中解释制度的演化,从这一点来看,这种制度分析既没有古典制度分析和老制度经济学那种宏大的框架,也没有新古典经济学那种精致的演绎。因为注重实际制度安排运行中的细节,难免一叶障目,这就给新制度经济学范畴本身的界定带来很大困难。但是,科斯所引发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并不是完全按照其原有的思路展开,在后来的研究中,古典制度分析、老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子分支,众多的子分支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这些分支存在很多差别,导致国内的研究出现方法上的混乱,这一点在最后一节讨论。

二.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野

科斯的研究方法建立在理性选择模型基础之上,但他用于证伪的论据却不是大样本的特征值,而是一些小样本(或称为小故事)特征值,这就难免使人疑惑。事实上,科斯的这种处理的确对后续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简而言之,就是以理性选择模型为主要研究范式的分支和以小样本为基础的经验实证分支之间在新制度分析上的分野。

历史的看,各种不同的制度分析模型实际上来自相应的理论渊源,按照其理论内核来整理,可以得到三个大类:一是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一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是制度演化理论10。契约经济学直接源于科斯,科斯对企业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使得人们注意到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的自我实施性,也就是说,如果经济当事人的利益矛盾可以通过契约的谈判、制订、修改和违约惩罚等来解决,就不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设计出这种可以对当事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契约,这些契约就构成制度安排。科斯对边际交易成本的处理在这里得到直接应用,交易成本在契约活动中就体现为契约成本,边际契约成本和收益决定了一项最优契约安排的选择。此时,当事人面对的不再是复杂环境的约束,而是契约成本的约束,给定某个水平的契约成本,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竞争市场假定仍然适用。所以,契约经济学本质上是一个新古典框架中的制度选择理论模型。通过对边际契约成本的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可以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运用纯粹的演绎方法,从一些基本假定条件来推理复杂制度的产生和变迁。诺斯等人早期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制度选择的动态优化问题,在诺斯那儿,制度变迁通常也是从边际上开始的,边际制度安排的变化则是当事人的跨期最优选择结果。公共选择理论不过是关于社会契约的新古典模型,布坎南等人试图寻找的是一个社会中选民如何通过理性选择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优保障。尽管布坎南和诺斯等可能并不完全同意他们自己和众多的继承者发展的模型。由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新古典化,所以许多人认为新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模型是等价的,并且由于这个分支与主流经济学有效融合,因此经常被国内人看作主流的新制度分析。

但是,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复杂过程,仅仅依靠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型不足以反映现象后面所隐藏的本质,哈瑞等人(Hira,A.andR.Hira,2000)最近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正确地认识到理性选择模型的局限性,但在处理这些局限条件时显得很矛盾、很混乱,特别对技术、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外生和内生处理上,新制度主义的理性选择模型并没有一致的共识,这一点在卢瑟福(1994)那儿也有详细的分析。正是考虑到这种模型的局限性,所以威廉姆森并没有象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和哈特那样迈入主流,而是试图把康芒斯和西蒙、科斯、巴纳德等人的思想结合起来,从经济学、法律和管理学的交叉点上研究组织问题。一方面,威廉姆森认识到,经济生活中组织的多样性说明每一种组织必然存在一个边界,和科斯一样,他也认为组织的边界是由边际交易成本决定的,当一种组织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外部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组织实现了均衡,从这一点看,他部分接受了理性选择模型。另一方面,威廉姆森不完全接受理性选择模型,而是坚持西蒙的有限理性假定和巴纳德的组织人假定,认为经济生活中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契约人,这种契约人既存在认知能力上的不足,而且也可能受信息成本的约束;组织的活动要分解到单个契约人的行为层次上研究,但契约人本身则处于一个交易关系中,其行为会带来外部性,同时也受到其他人行为的干扰。结果,契约人在决策时,除了面临环境不确定性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面对当事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约束。基于这些不同的假定,威廉姆森的理论中虽然以单个人的行为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强调契约关系中的个人,由此不仅可以研究标准的新古典契约,而且还可以扩展到权威、强权、关系网络、文化等组织必然包括的元素的分析。在这一点上,威廉姆森的理论已经脱离了主流的理性选择模型,试图调和理性和非理性、规则和习惯、经济人和社会人等社会科学中由来已久的矛盾范畴。

由于威廉姆森的理论试图做一种调和,也就无法象新古典模型那样做精致的理论模型,显然,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模拟与牛顿世界是矛盾的。科斯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其实他自己并不赞成新古典范式,尽管其结论是符合新古典精神的。科斯所运用的以案例研究为主体的经验实证模式在经济学中并不普遍,因为主流的经济学通过计量模型的设计可以处理大样本数据,而主流经济学家也相信,只有通过大样本数据的反复检验才可以发现和证实经济生活中普遍的规律。但是,案例研究在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中却被普遍应用,而这些学科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分析基础之上的。如果制度作为研究的基础,那么当事人的处理就不能原子化,社会约束必需纳入进来,新古典模型中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社会约束的复杂性,人的行为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此时对各种制度的抽象仅仅可以表达那些可以标准化的东西,而对一项制度安排来说,可以标准化的东西往往是外显的,恰恰可能是不重要的,这意味着制度研究中的大样本检验根本无法解释制度本身的性质。因此,威廉姆森建立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绝大多数依赖案例的检验,通过个案的累积来获得大样本类似的效果。正是这种研究特点,使得交易成本经济学正逐步离开主流经济学,逐步向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靠拢。

制度研究中的这种以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单元的案例实证模式在历史制度分析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在诺斯的研究推动下,巴泽尔、尼尔和格雷夫等人研究了一些国家某个特定时段的制度特征和经济绩效的关系,发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远比我们原先理解的要复杂,特别是制度的自我实施强度对制度安排的影响非常重要,这恰恰证明了选择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不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发现,选择自由可能是一个被决定的变量,奴隶在法律上没有选择自由,但个人知识的积累和奴隶主的企业家活动可能事实上赋予了奴隶一定的选择自由,这部分自由决定了努力的积极性和私人财产制度社会化的可行性。因此,公平地说,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或新经济史运动实际上是从历史的角度做的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而这种研究恰恰不是大样本的,诺斯等人更多的依赖个案的分析,从案例中推断一种制度的共性和特性。这种历史制度分析同样隐含的体现了边际原则,诺斯就认为,制度变迁从历史上看更多的是从边际上开始的,也就是说大多数制度变迁都是渐进式的。

显然,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研究一开始带有理性选择模型的痕迹,但随着他们对制度演变的认识的深入,和契约经济学的分化也就变得明显。在威廉姆森那儿,等级和市场之间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被扩展到组织均衡,从个人原子化的交易到等级严密的政府,构成组织的谱系,其中众多的组织中间形态呈现不同的特征,从而形成组织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导致每种组织在面对相应的环境时,都不可避免的产生出局限性,从而导致各种组织之间的互补关系,组织的多元化由此形成,均衡取决于各种组织的边际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特别是,在威廉姆森后来的理论探索中,契约的延展性和部分组织的权威性得到关注。前者暗示契约的治理形式可能随交易的过程自发演化;而后者把等级看作裁决利益纠纷的内部法庭,这样在一个契约集合中就有了更高一层的治理机制,这一机制常常被新制度经济学的批评者成为"权力"。诺斯的转换也是很明显的,在其专门的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中,制度动态优化模型中被安装了路径依赖装置,这就使得长期契约的最优设计不太可能,偶然的扰动因子常常决定制度演化路径。可惜的是,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都没有继续讨论演化过程的条件、特征及后果,而这一点正是哈耶克等人一直强调的。哈耶克所论证的自发秩序演化和内在秩序与外在秩序的对立统一正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模型,这一模型迄今能够被有效处理的工具是演进博弈论,但是这种方法实质上是适应性预期为基础的贝叶斯学习机制,违背了哈耶克的认识论。这一点最后一节还会进一步说明。

所以,契约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及制度演化理论等都可以归结到新制度经济学门下,但无论是模型内核还是研究方法,两者均有本质的差别。如果从工作重点上看,笔者更愿意把契约经济学称为规范的新制度分析;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制度分析可以称为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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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性化与主流化--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困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斯早期开创性论文在一个理性选择模型中运用小样本特征值来实现其观点的可证伪性,这一方法上的矛盾后来演变出了契约经济学和其他新制度分析的分支。由于契约经济学开发了大量的数理模型,并且论文大多发表在公认的一流刊物上,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它是一种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而交易成本经济学等由于试图抛弃理性选择模型,再加上模型化不够,逐渐退出主流刊物,所以似乎使人觉得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分支在走下坡路。这种认识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把主流化作为最重要的任务12,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忽视JITE(制度与理论经济学)、JEE(演化经济学)等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杂志,也就是说,当新制度经济学的重心转移时,我们并没有及时跟上,结果造成现在的“主流”误区。很明显,从现在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低潮可以看出,主流化的力不从心严重阻碍了理论研究本身。

1、重塑制度分析的认识论基础--科斯的研究方法的矛盾与解决

在进行制度分析时,背后的认识论问题常常被研究者所忽视,即使向科斯这种理论大家也不例外。前几节已经指出,科斯的研究方法存在令人困惑的一面,一方面,科斯从边际成本着手,把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运用到制度分析中,使得制度分析得以精确化;另一方面,科斯没有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证伪自己的理论,而是选择了个案,试图通过个案的连续性展示来获得大样本的效果。如果理性选择模型可以充分揭示制度相关的各种现象,那么构成决策变量的特征值应该可以标准化为共同的知识,比如价格和数量。显然,可标准化的变量正是大样本为基础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所适用的。科斯没有使用大样本检验,可能是意识到和制度有关的特征之中关键的部分无法标准化,但正是在这一点上,其后的研究明显分歧了,契约经济学把理性选择模型作为制度分析的主流工具,从而把新制度经济学成功纳入主流经济学,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制度演化理论则重新寻找理论的基础。所以,尽管科斯开创了独特的新制度研究方法,但缺乏相应的认识论基础作支撑,结果误导了部分后来者。

威廉姆森和布坎南等人显然意识到了科斯的局限性。威廉姆森在一系列市场和等级的研究中,所依赖的关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前提就是西蒙所倡导的有限理性,不过,威廉姆森并没有强调有限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应用过程中总是脱离不了新古典的影子。实际上,西蒙的有限理性概念通过一定的技术化处理,可以获得适应性预期同样的效果,这种通过技术可以完成的学习机制在制度演化模型中得到充分运用,但仍然不足以说明制度演化本身,诺斯等人对制度演化的理解没有更好的后续工作可能源与此。

布坎南比威廉姆森更清楚的认识到,新制度经济学仅仅讨论了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当事人互动关系与后果,没有讨论更广泛的规则结构背景的影响13。在他看来,经济实际上是被一组规则所规定的,这些规则被称为"";人们选择作为行为约束是为了应对不确定性,规则稳定预期,从而解决了每个人认知上的差异。因此,布坎南认为,科学化不能有效揭示经济活动的本质,因为理性选择模型是要求当事人认知一组确定关系的变量,而对于认知差异的当事人来说,变量的关系时不确定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组规则来达成共识,然后在这组规则下从事交易。

布坎南显然认识到,公共选择模型需要相应的认识论基础,而哈耶克的思想正好可以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两个人有共同的思想渊源14,更重要的在于,哈耶克的认识论思想与布坎南的立宪理论是相通的。哈耶克明确指出,人的认识来自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部落文化所遗留的集体特征;另一部分是个人在环境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文化,前者对后者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15。两种文化特征构成单个人的感觉秩序,这种秩序是在演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这种自发秩序使得个人所积累的知识只能是经验性的,是一种可能犯错的秩序,通过新的经验对原先知识的证伪,学习机制持续作用。因此,获得知识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个别过程,一方面,通过相互交流,知识扩散使得可靠的只是作为整体性知识被单个人所确知;另一方面,个别的知识获得过程使得个人无法知道其他个体所知道的东西,并且人们知道的越多,个人所能吸收的知识在整体知识中所占份额越少,结果表面上看人们知道很多,实际上人们处于一定程度的无知当中16。

因此,在哈耶克看来,理性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给定知识形成的个别化过程,社会中知识的分布是分散的,每个人既面临可靠知识的总体,又面临独特的经验性知识的差异,无知的个人通过学习机制和持续试错来发现新的知识,任何试图通过知识标准化的制度来协调当事人行动都是徒劳的。这种强调个性化的认识论在波兰尼(1958)那儿也有系统论述,在波兰尼看来,知识一部分是明示的(也就是可标准化的),还有一部分是默示的(不可标准化的),两者都是客观的,但不同于客观主义知识论,波兰尼的知识是客观性和个人化的有机结合。显然,波兰尼和哈耶克的知识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认识论构成演进理性主义的基础。正因如此,制度研究在近年来越来越倚重演化模型,这恰恰是后来者重新回到哈耶克等人发展的认识论传统的结果。

2、主流化的本质是标准化,它不代表制度研究的主流

契约经济学依据理性选择模型,这种模型要求变量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可以通过方程式表达出来,理性的经济人只要依据这些方程式求最优解,所以,弗里德曼才认为,假定是否符合现实并不重要,只要模型本身具有预测力。这种方法论早就被哈耶克、布坎南等人批判过,在他们看来,经济是无目的的,理论模型本身不具有预测力,只能更好的解释已经发生的现象,通过经济现实的真实再现,揭示现象背后的轨迹。很明显,这种方法论的分歧根植于认识论的分歧上。理性选择模型标榜科学化,依据客观主义的知识观,它所要求的是清除所有个性化的东西,以从中提炼出普遍规律,计量经济学依赖的大样本特征值就是如此,在一个大样本的范围内,成为共性的正是可以标准化的普遍特征,所有不能标准化的个别特征被认为是不影响结果的,或者是作为误差项。哈耶克恰恰反对这种认识论,如上所述,他的理论的前提是知识的分散化,也就是个性化,由于个人的知识有一部分很难标准化,也就无法通过外显的计划机构来组织。

强调知识的个性化对制度研究尤其重要。通常来说,制度就是社会交往规则,这些规则有一部分可以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写下来,如各种法规和章程等;有一些不可以明确界定,只能通过习惯性遵从或意会或默认,如文化、习俗等。前者被称为正式制度,后者被称为非正式制度。显然,正式制度体现了可标准化的知识,而非正式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个性化的知识。从制度的实际形态来看,一项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理解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而且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或者说,一项制度既有正式的部分,又有非正式的部分。道理很简单,以企业为例,正式制度包括激励制度和治理结构等,但是,如果不考虑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些正式制度即使存在,也毫无意义。套用社会学中的一个术语,就是这些正式制度安排是嵌入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任何简单剥离两者的意图都是徒劳的。这种嵌入关系决定了相关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理解。科斯所要处理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正式契约,而是把企业这个整体制度简化为一组契约的集合,不过一旦做出这种简化,制度分析本身就表面化了,因为签约各方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而是嵌入在某种关系中的个体,委托模型轻易地把这种嵌入背景省略,也就不能真正理解制度的作用。

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均衡,或称最优制度安排,就必须设定一系列稳定的因果关系,即使不考虑当事人理性预期的局限性,这种关系设定也要求交易是可以标准化的,事实上,当事人理性预期和交易关系标准化必须同时存在,因为后者忽略了不确定性,前者才有成立的可能,所以,威廉姆森一开始就反对这种关系标准化的处理,他所发明的资产专用性概念和贯穿始终的行为不确定性假设都是针对非标准化的部分。对制度研究来说,建立在标准化知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模型尽管有用,充其量仅仅能解释一些制度表象,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却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可以理解制度分析中大量使用案例的原因,因为非标准化的东西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可能说清楚。从这个角度看,契约经济学对制度研究的贡献其实不大。

2、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的困境和取向

由于所谓的主流化其实就是标准化,并不代表新制度分析的主流,所以,国内对新制度分析的主流界定实际上并不符合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从这几届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提交的论文看,形式化仅仅占一小部分,大多数论文都属于经验实证范畴17。这种局面并不说明形式化不重要,而是反映出现有的模型技术揭示制度的各方面问题的能力太有限了,如前所述,正式制度的潜在特征和影响通过交易关系的标准化能够推导出来,但非正式制度部分所治理的交易关系就无法标准化了,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能说明清楚。当然,博弈论的引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更好的理解了习惯和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部分,但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迄今即使通过历史制度分析也还是没有说清楚,包括哈耶克本人也是如此。由于制度只能作为正式部分和非正式部分的整体来理解,那么理性选择模型所依赖的经济当事人心理特征的良好定义只能内生于制度的非正式部分。考虑到正式制度部分仅仅是外显的、嵌入到非正式制度部分当中的,那么我们所讲的制度变迁到底是正式制度部分的变迁,还是作为制度整体上的变迁?笔者一直以为,把改革划分成激进和渐进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划分正好对应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两分法,但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的经验研究结果分析可以看出,那些实行休克疗法的国家并没有达到制度变迁的快速实现,表面上看,这些国家都迅速建立了和发达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不过决定这些国家经济绩效的恰恰不是这些制度,而是那些潜在的还在缓慢进化的非正式制度。因为嵌入性的存在,原有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会作用于已经变革的正式制度部分,导致这些部分的异化。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先进制度的水土不服,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作为制度的整体所包含的复杂的嵌入关系。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导致了理性选择与规则遵循、制度设计与演化之间的矛盾,主流的新制度分析依赖当事人的理性预期,把认知能力上的缺乏化解为信息成本的缺乏或交易频度,使得各种不完全契约模型和有限理性模型可以和主流经济学兼容,从而激励经济学家不断的寻找最优制度。不幸的是,作为整体的制度包含了复杂的嵌入关系,使得当事人的偏好是内生的,当事人会根据环境和经验的变化调整心理特征,从而无法实现理性预期。不过,适应性预期的处理也存在困难,因为当事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根据环境调整,这中间存在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就是说,人在决策时依赖其嵌入的社会关系,但人又不可能很盲目,纯粹是社会的动物,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正是建立在当事人在社会关系背景中的自主决策这一前提之下,这种自发秩序既不接受理性选择模型中的经济人假定,也不接受社会人假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威廉姆森称之为契约人,就是一种尝试。不过,威廉姆森缺乏一种演化的观点,而是在理性选择模型和自己的理解之间徘徊。布坎南在讨论立宪问题时注意到的演化,但他缺乏执行层次的分析,所以在讨论具体的立宪问题时又回到理性选择模型。基于社会人假定的理论强调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决定性作用,但无视个人的独立存在,不能很好的处理制度的可设计部分。演化经济学试图运用随机过程来模拟自发秩序,同样由于对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互动关系的简化,不能体现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真实含义18。可以说,哈耶克发展的奥地利学派的思想一直被冷遇,并不是因为其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而是其所隐含的作为整体的制度的演化理论无法明确说清楚,更谈不上模型化。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困扰迷惑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从过去15年的研究看,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正确认识到中国制度变迁的理论价值,并且应用了许多研究方法来解释各种新现象,一些有分量的文章开始出现19。但总体来看,研究进展并不令人满意,这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流化的强劲动力促使众多的研究者一味追求理性选择模型的完美,忽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内在关联;二是案例研究没有上升到揭示个性化知识在制度变迁中的关键作用的高度,使得很多案例本身没有精炼出有意思的观点。前面已经提到,科斯的矛盾就源于认识论的缺乏,而后来的各种制度模型已经开始融合哈耶克等人的认识论,强调制度演化特征。由于国内研究没有采取正确的认识论作指导,也就没有提炼出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型,缺乏理论指导的案例研究也就显得苍白。案例研究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思想作指导,主流化在制度研究中的危害就在于,作为指导的理论单一的锁定在理性选择模型上,很少有人尝试探索其他模型,而从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看,主流的恰恰是反对理性选择模型的各分支。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2篇

(一)

从方法论上讲,制度经济学的最初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以F·李斯特为先驱的德国历史学派。历史学派反对英国古典学派运用的抽象、演绎的自然主义方法,而主张运用具体的实证的历史主义方法,强调从历史实际情况出发,强调经济生活中的国民性和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以T·凡勃伦、J·R·康芒斯、W·C·米切尔等为代表,形成了制度经济学派别。尽管制度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内部观点统一的经济学派别。但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基本上都重视对非市场因素的分析,诸如制度因素、法律因素、历史因素、社会和伦理因素等,其中尤以制度因素为甚,强调这些非市场因素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因素。因此,他们以制度作为视角,研究“制度”和分析“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一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在于,不是以任何客观的指标来衡量经济活动,而是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经济活动。因此,以制度为视角研究经济问题,首先要求确立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起点,而不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作为起点。在他们看来,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是活生生的、不确定的人,因而无法以一个确定的、总量的标准,对整个经济活动作出安排。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所说:研究视角的改变推动了诸如产业组织、劳动经济学、经济史、产权分析和比较体制等领域中实证和理论研究的结合——这种结合是有用的,并带来了制度主义的复兴。[1]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

尽管制度学派是以反对主流经济学为旗帜的,但它强调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经济活动,首先确立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起点,反对以一个确定的、总量的标准对整个经济活动作出安排的研究思路,却可以追溯到主流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的理论。我们知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这一不朽著作,开创了现代经济学的先河;同时,亚当还发表了著作《道德情操论》。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分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微妙和不确定性,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取决于人的情感,而不同的情感又源于人的不同想象。由此他提出,维系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佳经济运行方式是市场,因为市场没有违逆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情感和想象,市场是人的情感不确定性的集中和体现。当然,主流经济学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味地对市场进行所谓的科学分析,逐渐把市场描述为一架精巧的可预测的机器,从而背弃了斯密关于市场不确定性的思想和研究思路,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从研究方法论上讲,制度经济学是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变种,二者一脉相承。因为,历史学派和制度学派在方法论上,都反对主流经济学所使用的抽象演绎法,反对19世纪70年代以来主流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的数量分析方法。他们强调制度分析或结构分析方法,认为只有把对制度的分析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析放在主要位置上,才能阐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弊端,也才能弄清楚资本主义社会演进的趋向。他们反对把资本主义社会看成是抽象的“经济人”的组合,把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动看成是“自然的”规律起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个人首先是一种“社会人”和“组织人”,而不是“经济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等社会性的需要。因为人所做出的选择,并不仅仅以他的内在效用函数为基础,而且还建立在他个人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人的行为是直接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所以,应当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方面,从制度结构、组织模式方面,从文化和社会规模等方面去考察人的经济行为。如果只是单独考察个人的动机来发现经济规律,那将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做法。因此,制度经济学采取历史归纳方法和历史比较方法,强调每一个民族或每一种经济制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活动或发展起来的,而主流经济学所阐明的规律性并无普遍意义。

制度学派在美国产生伊始,就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局限性为己任,强调有必要进行改良,调整资本主义的各种经济关系,并预言美国资本主义的唯一出路在于社会改良。因此,制度学派从它产生之日起,就被看作是一个以异端形式出现的经济学派别,其代表人凡勃伦和康芒斯等,更因著述批评当时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处于正统地位的马歇尔理论,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而被看成是“离经叛道者”。这是早期制度经济学十分显著的理论特色

(二)

20世纪60年代,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又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加尔布雷思,此外还有包尔丁、海尔布罗纳、华尔德等。他们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特点是,采用制度分析或结构分析方法,说明社会经济现实及其发展趋向,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现状与矛盾,提出要从结构方面进行改革的设想或方案。这一时期的制度学派在研究方法上取得的成就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如下两个方面:

(1)注重“整体制度分析”方法。早期制度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孤立个人行为的分析方法,但是他们还没有提出整体概念,并用以阐述制度运行中各个相关因素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这一时期制度经济学则注意分析整体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主张从根本上刷新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他们认为,由于技术不断变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因果动态过程”,所以经济学必须研究变化,研究过程,而不是研究静止的横断面。这就是说,对经济问题的研究要用把注意力从作为选择者的个人和企业,转移到作为演进过程的整个社会。他们提出,从经济学上讲,经济整体要大于经济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总和,所以研究经济问题应当注重对“总体”和“整体”的研究,而不能循着相反的道路,即先研究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再来加总。加尔布雷思强调,只有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考察,才能更清楚地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这是制度济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二个显著特点。

加尔布雷思的整体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甚至已不再是一个经济概念,它往往不能用数字来表达。比如,他提出的“大公司的权力”,就是一个整体概念。它既包括经济权力,又包括政治权力,因而不能用数字来计量。因此,这一时期的制度经济学反对主流经济学所采取的数量分析,而强调整体制度因素的分析。加尔布雷思认为,宏观经济学只注意总需求水平的调节,微观经济学只注意成本和价格的形成,却恰恰遗漏或忽视了社会的制度结构问题,即权力分配问题。

应当说,整体大于个体的简单加总,这无论在哲学上、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是成立的。但问题并未到此为止。更重要的事实是,“个体加总”总是构成“整体”的主体部分,两者的差异可能是重要的,但一定不是主要的。一般地讲,个体的特征是整体特征的集中反映,个体的性质决定了整体性质的主要方面或基本方面。因此,既要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也不应当丢弃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对个体的研究往往可以构成整体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后面的分析将要说明,科思看到了加尔布雷思过分强调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偏颇,而将制度经济学研究引向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呈现出微观化、具体化的倾向。

 (2)运用规范经济学研究方法。制度学派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早期制度学派认为,国民生产总值(GNP)作为经济价值,只是社会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除此以外,社会价值还应该包括社会平等、生态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等。加尔布雷思更提出了“整体制度目标”的概念,他把整体制度目标分为经济价值目标和文化价值目标,而社会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是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的“生活质量”。这一时期制度学派提出的价值判断标准,既反映了从凡勃伦以来的早期制度主义的一贯想法,更加突出地采用了包括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是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第三个显著特点。

(三)

科斯(R·H·Coase)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分析方法,建立起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发展开辟了新领域。诺斯(North)曾经说,有了“交易成本”这个发现,我们才找到了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变迁的方式,才使我们可以解释整个经济在体制上的变化。比如,我们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可以理解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制度是怎样发生变化的,人们为什么以及怎么样采用更经济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等。他说,有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制度经济学才称得上是“新”的。笔者认为,由于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边际交易成本作制度分析,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较之先前的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不再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对立或渐行渐远,而是呈现出“合流”或“融合”的倾向。如果说,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对早期的制度学派,在研究方法方面进行的拓展还只是量的发展和扩大的话,那么科斯对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就具有了革命性和方向性的改变。也许,这就是诺斯把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原因。

科斯认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重大理论缺陷是没有专门的制度理论。在他们那里,尽管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对制度运行成本进行分析,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旧制度经济学。科斯强调,要解释经济现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就必须研究对它们产生影响、支配或约束作用的制度安排。应当说,科斯并不是第一个注意研究交易背后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就已经研究过这些问题,但科斯却是第一个通过引入边际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边际交易成本,解释了现实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四个显著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性发展。

科斯认为,诸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选择或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又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边际交易成本。他举例分析说,假定有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两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如果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不相等时,当事人自然倾向于选择成本低的制度安排,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如果两者边际交易成本相等,就会出现制度均衡,这就可以解释现实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由此科斯认为,在现实经济中制度的显著重要性和制度安排的多元化,恰恰反映了边际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是不被重视的。

科斯的制度分析方法还呈现出微观化、具体化的倾向。他不赞成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包括加尔布雷思)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认为他们的最大不足在于他们的制度分析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分析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的过程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等等。科斯认为,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他批判过去的制度分析方法: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并且认为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考察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看来,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反映出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从制度分析方法的发展来看,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又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古典制度分析和旧制度经济学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和纯粹归纳研究方法的不足。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五个显著特点。

如上所述,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的最大不同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和边际交易成本概念,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方法。这是科斯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个贡献。应当承认,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而是促使人们更加科学地研究制度及其与之相关的经济问题,从而直接推动了制度分析的复兴。科斯在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开拓性成果,对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他们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强调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和发展理论。当然,在后来的发展中,古典制度分析、旧制度经济学,甚至新古典经济学等的研究方法,仍然对新制度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方法论侧重和理论子分支,使新制度经济学呈现出研究方法和理论分支构成多样化的蓬勃局面。

(四)

以D·诺思和T·W·舒尔茨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最新发展。诺思认为,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因素中,市场机制的功能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市场机制运行并非是尽善尽美的,因为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克服“外在性”等问题。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外在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产生“外在性”的根源则在于制度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在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他们强调,制度是内生变量,它对经济增长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深入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要素,经济行为主体做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产权制度与国家职能,意识形态变迁的关系等问题,是经济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度变迁理论在研究方法论上的特性,启发了经济学家在分析经济效率时,把经济理论与政治理论结合起来,把政治要素作为经济运行研究不用缺少的要素分析。

诺斯在强调制度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的同时,并没有丢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事实上他是应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这是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第六个显著特点。诺斯认为,一项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创新,之所以影响到制度变迁,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存在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在性内在化的困难,以及厌恶风险、市场失败、政治压力等原因,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规定的现有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制度障碍,由此导致制度安排的创新,并进而形成制度变迁。

诺斯认为,从“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这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市场规模扩大、生产技术进步和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预期的改变促成“制度创新”。因为,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促使成本和收益之比发生变化,比如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既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费用;技术进步会使得制度创新变得有利可图;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改变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等等,上述各要素作用的结果就会推动制度创新。第二种情形是,由技术创新、信息传播、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等创新成本的降低导致的“制度创新”。他强调,制度安排创新的真正原因在于,创新成本的降低,可以使在新制度安排下的经济行为主体获取潜在的利润。

总之,在运用上述制度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成本-收入”方法的基础上,制度变迁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制度下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关系决定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因此由制度创新决定的制度变迁是缓慢进行的。

(五)

综上所述,制度经济学不仅以其独特的理论思想和理论特色,在整个现代经济学体系中引人注目,而且它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也颇具特色。更进一步讲,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跨度中,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的演化轨迹和发展趋势,也是颇为耐人寻味和引人入胜的。起初,制度经济学无论在理论思想上还是方法论上,都以“逆经叛道者”的面目出现,强烈反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个过程经历了从凡伯伦到加尔布雷斯的几代人的传承。他们强调制度分析,强调非经济因素,强调人的选择的不确定性,强调整体和规范研究方法等等。然而,自科斯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对制度展开研究之后,制度经济学无论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在理论思想方面,都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变化的趋势不是日渐远离主流经济学,而是趋与相同,以至于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自科斯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去。科斯制度分析方法的微观化和具体化的倾向,诺斯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研究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更具有新古典色彩。

分析以上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方面呈现出的显著特点及其演化轨迹与发展趋势,可以使我们获得三点重要启示。第一、研究方法的选择、运用和创新,是为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进步服务的,他们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第二、研究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一种方法可以为多种理论研究所运用,一种理论可以使用多种方法;第三、研究方法的创新往往成为理论突破的启动按钮和关键环节,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往往可以为理论研究开辟新的领域,促成新的研究成果。也许可以说,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待在方法论上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正如诺斯所说,制度经济学还有更多的研究工作要做,特别是应当更重视跨学科研究和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间的联系。[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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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11

3.[美]劳伦斯·A·博兰,批判地经济学方法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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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寿宁,制度经济学的演化[EB/OL],/geren/zhidu.htm

6.周业安,关于当前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反思[EB/OL],/gongzuo/guanyu.htm

7.诺斯/张军,什么是有效的经济制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教授与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博士的对话[EB/OL],/jjxqy/zhidujingjixue6.htm

8.钱颖一,用现代经济学分析中国经济改革[EB/OL],/Article/paper/paper_econ/200410/6723.asp

杨立雄,“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EB/OL],/2004/4-11/171641.html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分配体制;新制度经济学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良性分配体制该如何建构?新制度经济学在这方面可以提供给我们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指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那么,学术界是如何看和谐社会的呢?

各学科对和谐社会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而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和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人学”则将其解释为:“是一个主体间达成合理共识的良序社会,对社会风险与冲突可予适当限制,及时化解。建构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形成权利与权力的合理界分,培育公民的现性人格”。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交易费用范式”,将和谐社会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这一定义几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会科学文献对和谐社会的理解。

要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必然要求社会建立起普遍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力资本权利,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社会成员才会对整体经济运行有稳定的预期。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人们往往在有明确的财产认同和保障的前提下,在公平诚信的市场规范里,人与人之间才会有更高的交易信任度,更少的风险防范行为,从而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因而,如果社会能够合理地平衡政府、市场、公民的利益关系,为这种均衡的利益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社会矛盾总能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会因为社会动荡而剧烈提升社会经济的交易成本。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

1、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的30年里,我国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利益也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再分配,社会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他们在争取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促使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近年来,在我国有群体暴力事件频发,集体上访事件骤增的迹象,这显然已向社会发出了不和谐的信号。分析其原因,一是经济“超常规”发展的非均衡性,造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经济制度变革的不适应性。虽有正规化的制度变革走在前面,但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潜规则往往是人治的,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法制的治理环境相比仍有所滞后,导致作为个体的人与新体制之间由于摩擦而产生不和谐。这些不和谐形成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即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2、分配不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197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3,1988年上升到0.382,2000年突破0.4,2005年达到0.47,这不仅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更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据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者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2007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差距由上年同期的4200元扩大到4941元。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呈两极分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

3、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社会分配体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因为制度本性使“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1993)。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分析指出:有效制度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通过深化分工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功能,促成主体间的互利合作,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功能,鼓励其创新,实现社会动态和谐。虽然市场经济框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影响,目前基础性制度建设仍有所滞后,尤其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改变权力集团导致的社会不公,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解决经济组织的低效率问题,提供勇于创新的激励机制,将社会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诺思指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使个人收益率尽量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安排。”那么,个人收益率如何能做到与社会收益率接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因此,规范的市场经济分配制度应具备三项功能:一是通过确保那些从事高端研究工作、进行市场创新活动、投入有效经济要素的社会群体较高而又合法的收入,以达到激励和示范效应;二是限制和惩罚那些垄断收益和“寻租”收入,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三是鼓励帮助低收入群体提高技能,参与竞争,以做到机会均等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亦即,激励、惩罚和扶持功能将共同造就成熟、规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分配体制。三、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配体制的几点思考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论述,说明中央已十分关注社会公平问题,现有的分配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

法律自身的稳定性,有时会造成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订相关法规,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以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用法律限定政府行为,同时避免行业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的法规。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再次,是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的发展尚不稳定,需要通过法规来巩固成绩,改造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最后,是市场规范方面的法规。有了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健康高效地运转,各项法规的执行才能顺利且强有力地进行。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4篇

摘要:新旧制度经济学一直存在方法论上的争论。一般认为旧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或集体主义的,新制度主义者使用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或个人主义的。但随着它们之间的相互碰撞,二个制度学派互相承认了对方的存在,方法论也随之发展到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方法论二元观,并最后被Agassi等制度经济学家整合为制度个人主义。

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方法论二元观制度个人主义

经济学的发展趋势总体来说就是其方法的变迁,或者说是其方法论体系的变迁。因为方法论是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有其特定的认识基础和逻辑前提。它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手段的运用和研究目的的限定。这种变迁的结果是,当人们在考察经济现实的时候,用不同的视角去进行观察,由于切入点的转换和研究目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论出现。“科学史表明,一门学科有没有完整的方法论,不仅是其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也是它能否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塞缪尔森认为,在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上,一般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沿着两条不同的途径展开,即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源于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只能来自对现象或过程的研究。制度经济学分为新旧两个学派,其分野的基础在方法论上是前者开始遵循着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后者开始遵循的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一、方法论一元观: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立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旧制度经济学中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区别正如前文塞缪尔森所言,前者是把个体行为放在第一位的,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高于一切。并且这两种方法在新旧经济学方法论大战中被认为是对立的,这也是这两个学派的主要区别之一。

根据马尔科姆·卢瑟福的总结,旧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特征是:①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②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和功能;③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

尽管整体主义者对社会约束或决定个人行为的强度看法有不同,但正如卢瑟福的归纳,整体主义的所有形式都把社会整体放在首位。他们一般都认为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加总,而是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体的属性、规定了个体的生存发展空间。旧制度主义者宣称,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制度的变迁,而是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迁决定了个人行为的选择方式和选择空间。换一句话说,在旧制度主义者的眼里,整体是第一性的。

如旧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康芒斯在其名著《制度经济学》中认为,在经济学里有稀少的东西,人们才缺乏和向往,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丰裕,那么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不公道、不会有财产权、不会有伦理学。正因为有稀少性的存在,物质的取得就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是整体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体行动规定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无政府状态。他认为所谓的制度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许多有组织的运行中的机构,如家庭、一般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控制的结果。最后他得出结论:既然某些人得到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制度或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起抑制、解放、扩张的决定作用。

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情形一样,马尔科姆·卢瑟福把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特征也概括为:①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②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③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

这就是说,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眼中,组织或集体本身不再是主要研究的对象,相反,对社会单位分析必须从其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其理论必须建立在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之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独立的社会和集体,社会或集体只是一个假想的团体,只是个体的总和,从而社会幸福只是个体幸福的总和。按Watkins的话说是“人决定历史,不管人自身被什么决定”。

柯武刚与史曼飞在他们两人合著的《制度经济学》中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论述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社会中心的知识太有限,根本不能协调复杂的演化系统,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而不断深化,无人了解其路径,也无人能预测其路径。只要个人有创造能力,他们就能影响历史,因此诸如“历史铁则”这样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他们用了一个很生动的事例来说明二个方法论指导下的实践的优劣。在2o世纪80年生了两起地震,一起地震发生在原苏联的亚美尼亚,一起发生在美国的旧金山。亚美尼亚的地震发生时,莫斯科和其他地方引发了大量的委员会,以确认和策划重建工作,但所有这些努力到苏联解体时仍没有解决;旧金山的地震发生后,仅数小时,远在芝加哥的玻璃供应商们就已经为运往旧金山市场的卡车装货了。柯武刚与史曼飞借用卡尔·波珀的观点批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认为那是历史决定主义,这种历史决定主义把社会看成一个封闭的系统,该系统的发展遵循可预期的模式通向一个理想的终极状态,实际这已经被历史的发展证明是失败了的。卡尔·波珀对个体主义方法论持肯定态度,他认为社会这个开放系统的演化在本质上依赖于人类知识的发现,即“依赖于一个本质上不可预测的、无止境的过程”。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总体上看,新旧制度学派在方法论上是对立的。虽然他们都坚持社会方法论一元观,但对构建方法论一元观的基础在看法上却大异其趣,一者强调从个体中异化出来的整体对个体的制约和决定作用,即历史决定个体;一者只承认个体的存在,整体(或集体,或社会)只是一个假想之物,即个体决定历史,且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很难调和的。

二、方法论二元观:整体方法与个体方法的并行

随着研究的深人,一些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发现,单纯地用整体方法或单纯地用个体方法来观察世界和解决问题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现实生活中既有整体的存在,又有个体的生成。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共生现象得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整体到底是一个机械的组合,还是一具有自己生命力的有机体?有些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即使在方法论大战中也没停止对对方方法论的思考旧制度主义学派中的代表作家凡勃伦可以说是最早说要给个体主义方法以关注的作家。他说“正是个人被制度系统施加了这些常规的标准、理想和行为准则,后者构成了共同体的生活结构。于是,该领域中的科学探索必须处理个人行为,并用个人行为系统地阐述这种探索的理论结果。”但具体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凡勃伦没有做出回答。

推崇个体方法的哈耶克对整体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最终承认了二种方法论并存的方法论二元观,即整体方法和个体方法都可以用来审视社会。哈耶克认为社会中的无数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人们可以从整体中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他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能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哈耶克根据对个体方法的理解,提出了内部规则假说;根据对整体方法的理解,提出了外部规则的假说。所谓内部规则,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彼此认同的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谓外部规则,是指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通过命令——服从方式以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规则。按哈耶克的观,社会秩序的演进是内部秩序(即自发秩一与个体方法相对应)和外部秩序(即人造秩序——与整体方法对应)作用的结果:个人之间的互动逐步演化出一套内部规则,并随市场迅速扩散;组织之间的互动导致外部规则的演化,其中知识的不对称性决定演化的路径。

哈耶克的方法论二元观直接导致了他的秩序二元观的社会理念的形成。其中内部规则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体主义的分析范式,外部规则的方法论基础是整体主义的分析范式。哈耶克本人是自由主义者,对个人主义的分析范式是推崇的,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到异化的整体不是简单的个体的相加,但他对整体主义以及整体主义的方法如何与个体主义以及个体主义方法互动,他无力回答,所以他在方法论二元观上构筑的二元观秩序,就充满了矛盾;他虽然提出秩序二元观,把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都作为构建世界秩序的基石,但在骨干里他还是对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有强烈的偏爱,他通过《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等作品表达了对人为的或人造的外部规则的疑虑,进而言之,也是对整体方法和他的秩序二元观一定程度的否定。

三、制度个人主义:对整体方法与个体方法的融合

尽管以整体方法为主来分析问题的凡勃伦和以个体方法为主分析问题的哈耶克都在某种程度上给对方以应有的重视,但他们对这两种方法论的看法还是彼此独立的,在分析问题时如何取舍,也就是说,个人与组织以及整体与个体如何在互动中寻求规则的理解和一致性,如何协调其冲突,从凡勃伦的论述以及哈耶克的作品中不得而知。

对这两种方法论的重新思考.得益于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成功推动。他们借助新古典的边际分析方法,并引入交易费用概念,通过相对价格的变化,把制度和制度变迁内在化制度经济学家阿加西把这两种方法论进行了融合,他在他的“制度个人主义”中说:“不是假设全部的协调是存在的,也不是要解释全部的协调,而是假设有某些协调是存在的,借此来解释其他的协调,如果在解释某一问题时不提及制度,那是错误的。

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试图通过考虑禀赋、技术及偏好三类变量来解释传统外生变量中剩下的另一类变量——制度。艾格特森是这样解释连续内生化过程的:“第一层次是明确建立包括产权和组织形式结构模型,但产权和组织形式结构被当作外生变量来处理.关键是强调它们对经济结果的影响。第二层次是将交易组织内生化,但产权的基本结构仍为外生。用约束经济人的合同来组织企业内部的、跨越正式市场的以及非市场环境中的交易。例如,把企业定义为合同网络。第三层次是尝试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慨念,将社会、政治规则和政治制度结构一同内生化。”

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的关注的变化这一事例来看这二种方法论融合的历程。在1940--1950年代,经济学家视制度为既定,并认为经济增长是一种暂时现象,当时在经济增长的研究领域,只强调资本(一般用K表示)。到1950年代以后,经济学家已经不满足用资本聚集来解释经济增长过程,他们发现要素之间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替代,如果要素价格发生变化,生产组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引起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企业是一种交易组织,交易组织在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下内生化了(此时经济增长模型由K、L、TEC、SK等要素组成,在以前的模型上增加了三个要素,其中L代表劳动,TEC代表技术,sK代表人力资本)。到1970年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时,通过实证得出结论:在一个毫无信任的地方,资本主义企业家不可能造就持续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要f衣赖于支撑相互信任的有利的制度框架(这时经济增长模型的要素又增添了/1STR,它代表制度),也就是说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制度也被内在化了。经济增长是这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济增长的程度取决于各要素的相对价格与组织要素的交易费用。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也从制度变迁的角度重新考察了欧洲经济史,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而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根据对交易费用的大小的比较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使社会福利趋于极大l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5篇

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西方的制度经济史学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革命的推动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经济史学对于研究制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是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到的。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了经济绩效,二是制度为什么以及是怎样演变的。而无论对于哪个问题来说,经济史的研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通过经济行为主体和这些行为主体置身于其中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绩效的。而历史上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则为人们考察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和基础。同时,要说明现存制度的生成和演进,揭示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或社会在制度及其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也必须从不同国家或社会各自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答案。所有这些,使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共同认识到了经济史对于制度研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也促使经济史学家们开始把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视为经济史学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其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思考与探索。从而,使经济史学的研究主体在对制度进行系统的历史分析的意识上,实现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飞跃。

从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史学大变革。在这场史学革命当中,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在经济史学研究中引发了一连串的重大革新和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它为经济史学家们从事制度研究提供了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等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的研究之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方法论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这些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力,使得已经对制度分析有了自觉认识的经济史学家们得以运用这些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去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并据此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包括特有的理论方法、专门的分析工具和较为成型的内容结构的学科框架和研究体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制度经济史学”(The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

二、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TheNeoclassical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新制度经济史学”(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History)和“历史制度分析”(TheHistoricalInstitutionalAnalysis)这三个阶段。其中50-60年代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属于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早期发展阶段。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所着重研究的是市场这一特定的经济制度。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市场制度支配着历史上的各种交换关系,也是市场和其统一化的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增长。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开拓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增强了其对历史上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解释力,使其能够对大量的有关价格、数量和外生变量(如年龄、性别和不同产业的周期性质等)的历史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统计分析,并用于检验和评价有关市场制度及其内部关系的各种假说。

制度经济史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市场制度确实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存在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初步建立了劳动、资本和产品的市场制度;19世纪90年代时,密执安的劳动市场已经非常完善,甚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非熟练工人的补偿工资差别。在欧洲,从15世纪以来,巴黎地区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就已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充分显示了产品市场的功能;各种证券的价格也表明,18世纪时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贸易国家之间发挥着作用。研究结果还表明,市场的产生和扩大是伴随着技术变迁,尤其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提高,以及能随后带来和平的政治变革而出现的现象。例如,私人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铁路系统这样大规模的融资项目的需要,同时也有赖于政府证券市场的存在。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关注市场制度研究的同时,也对非市场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在这方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家深受科斯(Coase.Ronald)的影响。他们把非市场制度视为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的不同方式,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方式的产生,是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和价格过高的结果。因此,非市场制度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换句话说,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非市场制度来补充。显然,非市场制度是作为市场制度的替代物而存在的。

新古典学说的若干研究成果都对这种假说提供了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非市场制度的初步研究,绝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认识到了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那里,非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对它予以一定的关注,是把它视为市场制度的一个替代与补充,只有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时候,非市场制度才可能出现,一旦市场完善了,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换句话说,非市场制度是可有可无的。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还试图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证实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和市场化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的观点。但事实证明,这是相当困难的。只是到了80年代,索科劳夫(Sokoloff1989)才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为美国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革新与发明的观点提供了佐证。他以1790年至1846年间美国专利注册为样本,证明了革新发明与市场规模存在着正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怀特(Wright1987)的研究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美国内战后商品市场的统一非但没有促进反而妨碍了南部经济的发展。

不难看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围,开创了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的一个新的范式。首先,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运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各种学说和方法来分析解释历史上的制度问题,改变了经济史的制度研究多年来没有合适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面,开创了制度经济史乃至整个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其次,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时,大规模成功地运用了计量统计方法,特别是后来越来越高级的计算机的使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能够对有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的大量历史资料和成千上万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对于以前的传统经济史学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有关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同时,计量统计方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也使得经济史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本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为经济学的理论和假说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明和检验,这是经济史学的一项特殊的学术使命和任务,也是传统的经济史学没有做到的。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第三,就市场制度的研究而言,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紧紧地围绕着经济制度的这一核心,就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展开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与探讨。从研究问题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和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来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欠与不足。诺思曾指出,直到70年代,传统经济史学还没有对非市场制度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环境与背景相似的情况下,一些社会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外一些社会却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些缺欠与不足,均源于构成其理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局限性。显而易见,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经济理论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三、新制度经济史学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史学是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大规模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同时,它的发展也给了新制度经济学以极大的推动与促进。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其对制度进行的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对于制度分析的特殊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如威廉姆森(Oliver.Milliamson,1982)、奥尔森(Mancur.Olson,1982)和诺思(1981)等人都明确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尤其是道格拉斯·C·诺思教授,更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的集大成者。在他的研究成果中,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史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制度变迁的历史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上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

诺思认为,新制度经济史所要解释和说明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相对无效的经济会持续?是什么妨碍了它们去采用更有效的经济中的制度呢?”在探寻这一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诺思又发展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出一个新的视角,“路径依赖性是分析理解长期经济变迁的关键”。诺思把路径依赖的相关概念和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他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诺思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与经济的长期增长或下降模型结合起来,给出了制度长期变迁中的两种轨迹。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这种轨迹差异和路径依赖,揭示了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态千差万别的重要根源,也是低效率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是从经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史学都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新制度经济史学实现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史研究的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这种结合无论对于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说,让众多经济学家(尤其是理论经济学家)真正认识到了经济史研究在经济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是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一大功绩。而这一点,对经济史学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其次,新制度经济史学运用交易成本、产权和公共选择等理论,成功地解释了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源,并创建了以产权、国家、意识形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为核心的经济史研究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范式,开创了经济史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新时期。第三,新制度经济史学的重要贡献,不仅在于它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研究探讨了制度经济史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而且通过诸多富有开拓性的和思考性的工作,为制度经济史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出了方向。

当然,新制度经济史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其中最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在从事制度分析时,主要使用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这就把它的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而对于无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调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其二,尽管诺思等人意识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但始终没有找到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因此,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历史考察。而这一点,一直令诺思感到无能为力和遗憾。

四、历史制度分析

历史制度分析起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Greif)教授。从80年代末起,格瑞夫开始研究中世纪末期商业革命中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与不足,引发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再思考。他认为:“新制度经济史对经济史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勿庸置疑的。它引起了人们对国家界定并加以实施的产权、规则、规制,它们形成的政治过程,及其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的普通关注。然而,它所依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意味着它只能考察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这些理论框架妨碍了它对‘自我实施’制度(如国家本身),对影响制度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对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的考察。”因此,必须从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新制度经济史学进行全方位的创新。

格瑞夫认为,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超越新制度经济史学把国家作为制度的唯一来源的分析范式,重新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为了弥补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不足,历史制度分析有针对性地把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就是开创性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由于历史制度分析把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制度,就为博弈论广泛地应用于制度经济史研究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加者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者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各自不同的目标与对手进行博弈,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最后求得均衡的过程。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对博弈论分析框架的特殊适用性。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均衡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而历史制度分析则通过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在研究的实践中,格瑞夫通过“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Acontext-specificmodel)较好地解决了博弈论分析结论的非确定性问题。

在给出了制度的明确定义,找到了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后,格瑞夫对历史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严谨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经验研究,对一系列有关制度经济史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市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贸易繁荣,但在后来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格瑞夫首先探求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经过严谨缜密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后,格瑞夫得出结论:是不同的制度选择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引上了不同的发展轨道。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长期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然而,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为什么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会作出如此不同的制度选择?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种选择呢?经过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格瑞夫指出,是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遗产以及他们在文化方面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不同选择。历史事实表明,到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时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已经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的经济政治制度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深刻影响。

在建立海外贸易代表关系过程中,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关系。此外,在社会内部关系模式的选择上,热那亚人采用的是“纵向”的模式;而马格里布人则采用了“横向”的模式。经过论证,格瑞夫进一步指出,热那亚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开放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的纵向模式,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利的;与此相反,马格里布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封闭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横向的模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则是不利的。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相关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马格里布人没能建立起提货单制度,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而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商人们不会指望得到这种互助。于是,意大利人发明了保险制度。再有,在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商人们迫切希望提高雇佣商的安全性。这样,家族企业这种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形式便在热那亚应运而生了。而随着家族企业形式的发展完善,它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股份,同时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会计程序的完善等问题。显然,这孕育了股票市场、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初形式。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

文化传统也对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简单地说,在热那亚这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又相对较低,为了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了。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中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格瑞夫指出,“历史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了两个地区的长期经济发展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

最后,格瑞夫指出,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历史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其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第一,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自我实施制度上,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历史中的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为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可能。第三,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在制度分析中发挥历史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历史的检验功能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第四,对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和发人深思的结论,推动了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研究的发展。

当然,历史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与局限。第一,历史制度分析对“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其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这就容易引起了概念上的模糊和歧义,也给理论上的分析带来了不便。第二,研究领域和范围还过于狭窄,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从目前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看,历史制度分析只是对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国家,主要是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历史制度分析。虽然格瑞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在努力通过这些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来发掘出更一般的规律,但就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其对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待于不断地加深与拓展。第三,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在博弈论与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尤其是与历史制度分析的结合上,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的假设条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以及博弈论模型在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更大的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问题,等等。

五、启示与思考

纵观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其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在其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与经济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以及新的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新古典经济理论与方法同经济史研究的结合,导致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运用,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出现;而历史制度分析的崛起,更是得益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新理论新方法的大规模引入。其二,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表明,经济史学的发展仅仅依赖于经济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不够的,还要(或者说更主要地)依靠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进一步说,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仅需要从理论经济学中汲取动力和营养,积极引进和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工具,更要以自己所特有的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和促进经济理论的发展,来证实自己对经济理论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要这样,经济史学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真正地融入经济学的主流。西方制度经济史学能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能有今天的学术地位,与新制度经济史学对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与历史制度分析对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现代契约理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都是分不开的。

目前,我国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多经济史学界同仁认为,制约我国经济史学发展的“瓶颈”是缺少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我以为,如何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才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无疑是重要的,但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不能靠别人的“施舍”与“恩赐”,不能依赖四处呼吁去乞求别人的重视和更多的倾斜政策,而是要靠自己学科所特有的研究方法、独具的研究视角、尤其是自己与众不同的研究成果,去证明经济史研究对于我国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去赢得社会和学术界(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界)的认可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与创新。在这方面,需要我们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二是要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研究成果。目前看来,对后一工作更缺乏重视与投入,更需要大力加强与提高。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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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论文第6篇

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已持续了20余年,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别,并且在一些区域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这些区域正是国内经济最为活跃、改革开放最为成功的地区,因而引起了许多国内专家和学者的重视。一些经济发展较早国家的经历告诉我们,大国的工业化一般在几个地区发端,并于这些区域突破,从而扩散至全国,显然中国也不会打破这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发展过程。因而研究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对其他地区乃至对全国工业化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90年代中期来,在我国东部沿海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引起了包括经济学界在内的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即“珠江三角洲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同前两种发展模式相比,温州模式的特点就在于其形成了以发展产权主体相对清晰化的民营企业,发展专业化生产并形成专业市场,开展区际贸易为主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温州较其它经济发展模式,在交易制度创新、产权明晰等方面是有其优势的,故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专业化与分工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出发,结合温州模式发展的实践及其特点,做一番简要地分析。 一、温州模式之特点分析 1、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 温州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民营经济相当发达,本文将以1978年至1999年为考察期来分析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此20余年间,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可简要概括为从家庭作坊到个体工商户联户经营,再到股份合作制,到目前已发展为集团企业、公司制,而实际上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制度演变的一般规律在温州地区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其中在发展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的企业制度,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权属是很清晰的。产权明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是这些企业制度的共性,也是经济史上不同企业制度的一般内核。首先我们从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绝对数量来看,据统计资料表明,个体工商户形式的经营户在1981年时为1.32万户,产值近1亿元,而至1999年户数上升到21.04万户,增长近20倍,产值为109.64亿元,增长近100倍,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和质量在提高。1985年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温州开始兴起,私营企业(经济)有了较大地发展。1986年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近一万家,产值不到1亿元,到1999年私营企业为8629家,注册资金达65.97亿元,产值增长至71.3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500万元的有1432家,500-1000万元的146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57家,可见私营企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股份合作制是80年代后期开始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1986年为10413家,工业总产值13.61亿元,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迎来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高峰期,1993年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注册数达36887家,其中工业企业27771家,总产值达192.84亿元。90年代中期开始,股份合作制逐渐被公司制企业所取代。1992年,已经有一些股份制企业陆续改组为公司制企业,1994年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公司制企业数目剧增,当时为1158家,到1999年增加到9568家,公司制企业逐渐成为温州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并出现了德力西、正泰这样的与现代企业接轨的大集团企业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 2、温州专业化市场的发展 温州模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专业市场的发展。其实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市场的发展是相互结合不可分割的。在一定程度上温州专业市场的发展就代表了温州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市场起着关键作用。在温州经济的发展中,各地相继出现了各具的专业化市场和专业市场,并逐步形成了以同类产业区域性聚集为特点的块状经济,其中最为著名的专业市场:乐清柳市的低压电器市场、永嘉县桥头纽扣市场、乐清虹桥农贸市场、瑞安城关工业品市场、苍南宜山再生晴纶纺织品市场、平阳树贤编织袋市场、苍南钱库综合商品批发市场、苍南金乡标牌市场、鹿城区干鲜果市场、乐清市北白象建材市场。 温州市场的发展途径可简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市场的萌芽期(1978-1984年),在该阶段专业市场处于孕育状态。虽然,此时也存在有形市场,据统计,1984年温州商品市场为393个,其中专业市场79个,年商品成交额为6.95亿元,相当于当年商品零售总额的41.9%,但商品流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购销员的走南闯北流动销售的形式。第二阶段为专业市场的快速发展期(1985-1994年),并形成了统治地位。因为,在 此阶段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专业市场也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到1994年,温州的商品市场数达到513个,其中专业市场有363个,年销售额达到137.82亿元。并且在1990年前,专业市场以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经营户经营工业消费品尤其是本地生产的工业日用品为主,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很少,1990年519个商品市场中只有18个,交易额也只有2.56亿元,只占整个交易额27.89亿元的9%强。1990年后,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6年已达102个,交易额为46亿元,占总交易额的近14%,门类涉及金属、木材、石油、化工、机电等。与此同时,单个市场规模扩大,1992年时,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只有11个,1996年则增加到57个,其中超过10亿元的有7个。第三阶段为1995年以来,由于生产集中度地提高,知名品牌产品的出现,作为专业市场存在的依据逐渐消失,专业市场被逐渐兴起的直销式市场营销制度取而代之,但1996年温州市场的总交易额仍达353.19亿元。其实从以上三个发展阶段看出,温州市场的发展秉承了从无市无场到有市无场、有市有场、有场无市的发展脉络。 3、温州模式的内向型经济发展 温州模式的第三个特点是开展区际贸易,即温州经济在迄今的发展中,其商品贸易利用的主要是国内市场,而非国际市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温州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外贸对GDP的依存度)来看,温州的对外贸易基本可以1993年为界,分为两阶段。在1993年前其外贸依存度非常低,且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外贸总依存度在1993年达到最高值。但也只为2.39%,而出口依存度(出口额/GDP)仅为1.54%,可见其经济的外向性是很弱的。1993年后,温州的对外贸易较前期有了较大地发展,但其外贸依存度仍然较低。到1999年时总依存度为12.47%,出口依存度为9.3%,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出口依存度100%和苏南地区出口依存度40%相比,差距极大。因而我们不难得出温州模式贸易区际性之特点。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温州的外资投资比例(外资/社会固定投资总额)也相当低,温州的外资比例虽然存现波动发展的态势,但总体上未曾超过6%,最高为1994年5.77%,而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全国各地在大张旗鼓引进外资的背景下,温州的外资比例也曾一度处于上升趋势,但1994年后却不升反降,到1999年时降为1.99%,而与其同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资比例却保持在50%上下,苏南地区也不低于30%。由此不难推断,温州投资资本的形式主要在国内,并且据统计主要是温州当地的资本。 因而,从以上两项指标的分析和比较中,可以认为温州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内市场。 从以上对温州模式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温州模式的特点和优点所在,一是产权主体明晰的民营企业的发展;二是缓专业化经济和各种市场、专业市场的发展;三是经济发展的贸易区际性和资本形成的内源性。为此,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分析温州模式的特点和优点所在。 二、温州模式特点之新制度经济学理解 1、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学派的理论及其分析 经济学界开始对产权进行研究,一般认为始于科斯(R·H·Coase)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科斯在该文中指出,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产权的明确化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何谓产权?有关产权的定义,从对产权研究开始至今,西方经济学界的产权学派是各执意见,对此作出了多种解释,而阿尔钦(Armen A·Alchain)在他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中把产权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并对私有产权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德姆塞茨(H·Demsetz)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书中则通过对北美印第安人土地财产权的变迁来说明这一问题,并将其分为社区所有权(Communal ownership)、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同时指出“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各种激励机制,使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内部化”。可见,他们对产权的论述都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的含义,而且最终将产权归结为所谓私有产权的效率最优性,阿尔钦甚至认为“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但科斯却认为,明确的私有产权之间并不是一种无摩 擦的制度安排,它也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可见,科斯认为产权主体的明晰化是最重要的。 从以上阿尔钦(Armen A·Alchain)和德姆塞茨(H·Demsetz)和其他产权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将产权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广义产权是指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由不同的产权主体自愿进行产权交易而形成更广泛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财产所有权,是指主体对既定财产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因而此种含义的产权蕴涵着“清晰”与“不清晰”两层意义,“清晰”的产权一是指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晰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也可以说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的统一;二是指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产权作为人类应付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的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其激励作用与效率功能也盖源于此。应该说,私有产权是最接近完整产权的一种产权制度,私有产权所有不仅有动力关注别人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且更有积极性监督别人遵守和履行自己的财产义务。 因而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民营企业较国有企业具有产权更为明晰化的优点,具体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作为股东的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私人或社会股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发生在民有资产委托--关系中的股东干预显然不同于政府干预问题,后者往往从社会效益出发使企业的经营目标产生扭曲。(2)民营企业是建立在自然人所有制的基础上的,它的委托人是对其财产拥有完全产权的许多个人投资者,由于这些委托人真正承担风险,因此就有动力去控制机构中的内部人控制。(3)民营企业的委托--链条要比国有企业短得多,机构投资者直接向初始委托人负责,而且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之间是横向的市场竞争关系。(4)在民营企业中存在对其资产拥有完全产权从而真正承担风险的委托人作为监督者,因而合谋寻租问题被有效地抑制在很低的水平上。从而可见民营企业由于其产权的明晰化,使得其资源配置效率较产权相对不明确的企业高,从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也更有效率。以上分析显然可与温州模式的第一个特点即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相结合,因而温州模式产权主体清晰方面较其它发展模式具有相对的优势性。 2、专业化与交易费用理论的阐述及其分析 本文将以杨小凯关于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的理论为主来分析。杨在他的《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书中指出专业化生产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在有中间产品交易的条件下也会增加交易费用,从而使专业化和交易费用成为两难选择,而市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专业化和交易费用之间的矛盾。专业化生产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化生产使得劳动生产者将其生产集中于较少的操作上,容易提高熟练程度,形成专业化经济。(2)专业化可使劳动者节约或减少因经常变化不同操作而损失的时间,因而节约了人力资源。(3)专业化使得劳动者的工作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变得更为简单,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学习成本。(4)专业化由于使得劳动者的注意力集中于较窄的生产领域中,因而能够比较容易地产生技术创新。企业专业化的发展还可以降低其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因而,越是专业化,就越容易达到最适生产规模,形成规模经济,也就能获得生产费用的节约。但当专业化带来的生产费用的边际节约小于专业化带来的边际交易费用,专业化就不会再继续发展。但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越高就会提高专业化企业的垄断程度,从而同该企业交易就会增加交易费用。同时随着专业化的发展,生产要素的专用性就会不断增加,生产要素的专用性就会不断增强,要素专用性越强,交易者面临的市场垄断程度就越高,因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 杨小凯认为交易费用可以视为外生的交易费用和内生的交易费用。外生的交易费用是指交易费用水平在交易之前就能计算出的,而内生交易费用只有在交易决策的相互作用发生后才能看到,因而内生交易费用包括了交易中人们为了争夺分工利益,而不惜减少别人从分工中得到的利益,这种在交易行为中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专业化经济不能达到最适规模或资源配置背离帕累托最优。不管是外生交易费用还是内生交易费用都对专业化程度和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但内生交易费用对专业化的意义更大。外生交易费用的降低可以通过交易辅助设施的技术进步来达到,内生交易费用的降低需要通过交易制度的安排、习惯的形成来实现。因此,杨认为通过市场这种交易制度的创设可以减 少内生交易费用。他指出市场的功能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因而每个人在议价过程中很容易转向众多的潜在伙伴,因而市场能用这种选择限制内生交易费用。同时在竞争性市场上,容易出现不容还价的所谓明码标价的一种非人格市价,非人格市价是指在市场上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并非由卖方定价,而是竞争的结果。因为在一个竞争市场中,由于买方可用选择其他卖方的方法间接还价,使得任何卖方都不可能将价格定得比其他卖方高。非人格市价使得策略行为完全无利可图,所以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因之而消失,因而使内生交易费用大大下降。具体说非人格市价的功能如下:第一,它使得机会主义行为无利可图,因而人们不再在争夺分工利益上打主义,而只以价格作为参数,用非策略行为追求利益,这意味着人们只有在改进效率上打主义。第二,非策略行为与非人格市价相结合,使得人们只需看价格而不需了解任何与他的生产消费活动无关的其他信息,因而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交易费用。当然市场不管怎么样,它最终也只能减少交易费用,正如杨小凯所说那样,当足够大的人口规模集中在一个市场中进行多边议价时,市价可以无限趋近有效率的价格,但却不会等于有效率的价格。 以上对专业化和交易费用的分析,可与温州模式的特点之一即伴随专业化和专业市场发展结合起来看,温州经济发展就是利用了专业经济和市场这种交易制度,这在地区工业化的发展是相当重要的。正如杨所说,发达的市场交易使得温州人的注意力集中在对效率的改进上,这一点也是温州模式的优越性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8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企业性质

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不过是投入和产出的生产函数,企业唯一的功能是根据边际替代原则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优组合,从而实现最大的产量或最低的生产成本。企业组织背后的制度因素被忽视了,因而长期以来企业理论被称为"黑箱"。企业的契约性质第一次由科斯揭示出来,被称为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企业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生产函数,而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新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企业性质中不同的流派。

一、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是由科斯[1]首先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将之用于经济分析,将生产的制度结构纳入经济理论。他认为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的企业,实质上是企业家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长期契约。在企业内部契约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一定报酬而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具有一定强制性权威的企业家的指挥。

张五常[2]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用资本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或一种契约方式代替另一种契约方式。市场交易的是产品或商品,企业交易的是生产要素。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个市场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而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市场分离的前提。

杨小凯和黄有光[3]在《专业化与经济组织--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一书中,通过消费者--生产者两分法、专业化经济和交易成本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一般均衡契约模型。认为作为促进劳动分工形式的企业,尽管与自给经济相比也许会使交易费用上升,但当劳动分工经济收益的增加超过交易费用的增加时,企业就会出现。由于不同的结构会导致不同的交易效率,因此,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一种非对称的剩余索取权结构在改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还能避免直接定价和贸易中交易效率最低的活动,从而促进劳动分工。由于对管理者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的测量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所以,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结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4]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也对企业的契约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企业中的每个雇员与雇主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关系,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差别在于一个队对投入的使用,以及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安排中有些团体处于一个集权的位置,他是一个队生产进程中的集权的契约人--但它并不具有更为优越的强制性指令或惩戒权力。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代表人物就是威廉姆斯和哈特。威廉姆森[5]认为,现实的生产要素交易中,许多资产具有专用性。这使得事前的竞争被事后的垄断取代,导致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攫为已有的机会主义行为。用纵向一体化替代现货市场则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在纵向一体化的企业中,机会主义要受到权威的监督和长期雇佣关系的弱化。显然,威廉姆森也认为企业的本质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只不过他进一步将资产专用性及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从而对企业产生或存在原因的解释更加透彻。

格罗斯曼和哈特[6]在坚持契约论的基础上,通过引"不完全契约"概念将企业性质理论推进了一步。他们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并且认为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而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不能在订约前把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规定清楚,没有详细规定的剩余权力就必须赋予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行使。因此,在他们看来,企业本质上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一方有权在履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契约。

三、委托理论

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7]提到,由于一些生产活动具有团队性质,即多人在一起合作生产的效率要高于他们分别生产的总和的效率,因此适宜采取企业的形式。但却带来了另一个问题:一个人的生产贡献较难与另一个人分开,从而就较难按照生产贡献来准确支付报酬,这就不可避免的会鼓励偷懒,因此需要有人来监督。因此他们让团队监督者拥有团队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以激励的方式约束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观点为企业委托--理论的研究开辟了道路。

詹森和马克林[6]在《企业理论:经营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一文中提到:"委托人可以采取适当激励人的方法和承受约束人越轨行为的监督费用的方法,限制人与他本人利益的分歧"。

哈特[9]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中提到:"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无关紧要。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公司中所有个人可以被指挥去追求利润或企业的净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去追求最小成本。个人因为对公司活动的结果毫不关心而只管执行命令。每个人的努力和其他各种成本可以直接得到补偿,因此不需要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解决争端,因为没有争端可言。"

张维迎[10]在其《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对于企业中谁应该是委托人这个问题,发展了一个企业的企业家--契约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解释了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内部委托权安排的因素,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科斯等制度经济学家看到了企业的交易性质,把企业视为一组契约的关系,企业内的各经济主体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契约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将新古典经济学忽略了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引入到企业理论中,强调了契约、产权等制度对企业效率的作用,使人们重新关注企业内部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可以说是一场革命。但是,无论是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格罗斯曼和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还是代表了新古典理论完全信息假设的委托--理论,实际上只是市场均衡论框架下的修正,认为企业的存在只是因为市场的失败,企业没有主动权。然而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组织,是许多因素的综合体,包括隐藏于这些有形和无形要素之后的能力、企业家的创新、企业的文化等等。因此, 如何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构建起关于企业性质问题的综合分析模式,将是今后企业性质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的性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3]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5]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6]哈特.企业、合同和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7]阿尔钦,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8]詹森和马克林.企业理论:经营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0.

制度经济学论文第9篇

关键词: 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机会主义;制度 内容提要: 政府作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预权,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但笔者认为,这种直接的干预不仅没有保障正当的竞争秩序,反而导致竞争更加无序。笔者结合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以及政府干预行为的修正提供思路。 政府作为各项政策和行政立法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政府作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着重大的影响,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行为对政府更好的认识自己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地位,保障经济交往活动的公平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它属于经济法中政府行为的一个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调整机制固有的缺陷所不可避免的,需要政府之手加以宏观调控,但“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比市场失灵更加严重”, 当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时,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调控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充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更加注重市场自身的调节,而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落实到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应该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主导,让政府干预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将它作为第二次调节机制,即在竞争双方无法有效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时,再由政府进行第二次调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应当是平等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即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来看,似乎是在调整国家与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在竞争法主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数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追究,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竞争主体只是处于被动受控的状态,政府虽然在不断的反不正当竞争,但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仍频繁发生。政府调控之手伸了进来,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的角度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从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者追究法律责任,既无法有效惩罚不正当竞争者,也没有对利益受损的正当竞争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追究不正当竞争者责任机制,往往是简单的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进行处罚,利益受损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法律规定的多数情况为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不正当竞争者缴纳罚款后,继续变本加厉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挽回损失。而在一次罚款之后,面对不正当竞争者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往往保持沉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下面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三、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一)政府的罚款行为存在机会主义问题 机会主义 是随着“委托?——”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且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这时,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 政府是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为自己利益服务并作出相关决策的人,理应以委托人的利益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但由于委托人对人的行为细节不了解或者保持“理性的无知”, 导致人可以机会主义的行事而不受惩罚。如果委托人想知道 人在干什么,就需要耗费很高的监督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政府的罚款行为就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调整平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当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应由正当竞争者与不正当竞争者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通常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政府便以罚款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者进行干预,笔者认为,此时,政府便充当了正当经营者的人。由于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竞争者可能很多,损失有大有小,不可能都去关注政府是怎么代表他们惩罚不正当竞争者的,而且他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会代表他们的利益行事。可事实是,政府利用委托人“理性的无知”,通过罚款行为,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者所承担的责任远远低于其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所以便欣然接受政府的罚款。政府与不正当竞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双赢”的局面,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原来只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者的侵害,现在政府也成为了正当竞争者利益的变相侵害者。 由此可见,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者的罚款行为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如果没有完善的惩罚机制,则会导致其因为利益趋向而损害竞争者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让竞争者之间自行调节经济关系,则可以有效排除竞争者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解决机会主义对正当竞争者合法利益的侵害问题。因为竞争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是天然的对立关系,只要一方发现对方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也从实质上体现了经济法公平公正的理念。 (二)政府对市场竞争存在知识不足,从而导致直接干预的成本高昂 政府作为人,进行各项行为都需要考虑成本。成本理论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本理论主要包括排他成本、协调成本、交易成本、组织成本、服从成本等。政府的成本指政府机构运行的资源代价。 笔者认为,政府成本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就是政府认知能力的缺陷性。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靠简单地假设“完备知识”,而将知识问题束之高阁。但制度经济学并不以“完备知识”假设为基础,而是将知识的不足——无知——作为人类存在的必要组成部分。它认为,人类在开发验证和应用知识上只具备有限的能力,无知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构造性要素(即知识问题)。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同样会受制于知识上的不足。 根据上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同其他人一样存在认知缺陷,市场竞争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政府不可能全面的掌握市场竞争的相关知识,以备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及时作出反应。 从掌握市场竞争信息的角度来说,政府也会存在信息不足问题,补全信息同样需要成本。假设政府有多种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案,当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究竟实施哪种方案更可行更有效?弄清答案的惟一途径只能是实施每一个方案。因为政府在进行决策时需要知识,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有意识的选择。为了做出合理选择,必须了解各种可选方案,这就需要获取不同方案的所有信息,而“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 同时,政府在获取他们认为可以做出选择的信息上,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受到其经验和个人喜好的引导。有时经验将会使他们免于在信息收集上浪费过多的精力。最终,在某些场合,政府很可能做出最后发现是错误的决策。 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国家一般不直接参与竞争,它对单个市场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无从了解,也没有必要了解。当未发生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它对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就需要政府及时作出反应,组织专门的力量对市场进行监控和调查,通过弥补原先对市场竞争行为保持“理性的无知”所缺乏的相关市场信息后,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惩罚,不仅使反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大大提高,也未能及时有效的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消极被动地掌握市场信息相反,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就是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他们对竞争市场的了解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处于一种动态的掌握之中,不法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先发现的肯定是利益受损者而不是政府部门,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的立法,赋予利益受损者更多的直接诉权,他们就可以直接对不正当竞争者提起诉讼,由法院立案审查,会更加公平有效。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行为的惩罚机制不完善,使政府干预竞争的行为具有随意性 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们有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都对不服从行为实施某种惩罚。 所以惩罚功能是一项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 德国着名制度经济学者柯武刚、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将制度按照起源不同划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指依靠人类长期经验而形成的规则被足够多的人采用,被长期保持下去,通行于整个共同体。外在制度不同于内在制度,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并强加于共同体的。 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惩罚机制是不同的。作为“软制度”的内在制度,通常以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为实现方式,具有可变异性,且大多靠共同体成员的自觉遵守。外在制度总是隐含着某种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往往借助于暴力的正式惩罚为其实现方式。另外,笔者认为,任何主体受到的惩罚都必须与其违反制度的获利相当,否则,惩罚将形同虚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自上而下制定的法律,属于外在制度,因此,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无论是执法主体还是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当有正式的惩罚机制,而且这种惩罚机制需要与其违法成本成正比。 作为调整平等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责任应当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竞争主体规定了民事责任,但行政责任却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对政府实施干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中仅有三条涉及。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违法的责任,主要是针对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为行政处分。这是政府自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受到的处罚——内部处分,明显就将其地位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了区分。第三十一条是专门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主体规定的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看来,执法主体受到的仍是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简要的规定了包庇者的刑事责任,具体责任的追究机制完全交给了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来实施,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机构,这种情况下,如何公正地执行竞争法,监督企业进行自由竞争呢?而且受到的惩罚大多数都是内部的行政处分,有多少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过处分,受到处分后又有多少部门能独立公正的进行执法?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政府干预行为的惩罚机制还相当不完善,仅规定其承担行政处分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其违法成本,使得政府可以随意的进行执法,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将得不偿失。故笔者认为,在理清《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明确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干预竞争的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方向。 四、结语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政府的职能通常是:(1)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2)生产共享品;(3)再分配产权。政府干预竞争似乎不是其主要职责,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完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必不可少。另外一方面,赋予了其干预经济的权力,就应当有对应的制度限制其权力的运用。具体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位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二线,由市场主体自我调节为主,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成为一部调整经营者之间 平等竞争关系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对政府为了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实施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其配套法律法规中规定完善的惩罚机制,使政府行为受到相应的规制。 注释: 转引自:周新军:“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http://www.studa.com/jingjifa/100527/16334946-2.html。2010-10-17访问。 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从而有害的长期后果,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制度永远包含着惩罚,其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0页。 理性的无知:指人们在面对信息搜寻上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时,不获取某些知识的行为。从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角度来看,获取信息和分析新知识都是代价高昂的。因此,无人愿意获取复杂运作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相反,人们更愿意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交往,设法利用他人的知识。实际上,在知识搜寻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取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6页。 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四期。 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四期。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