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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28 08:24:21

法学大学论文

法学大学论文第1篇

即使以最为实用的功利目的而论,攻读于大学,乃为求知,在于养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识之获得,不可能凭空而来,必须借助于某种媒介,通过一种介质的训练、培养,进而获得知识,提升思维能力。源渊流长、充实丰富、瑰丽多彩的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历经时间的淘汰,积淀为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品,我们阅读、研究,正可以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比尔•盖茨是许多人所羡慕的,是众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们往往关注、羡慕的是盖茨所积累的财富和那种超常的积累财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对电脑的着迷、对未来科学的不懈追求,那种永不放弃的对未知世界的执着探索,使盖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巨额财富只不过是这种强烈的求知欲与不懈的创造力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学术的痴迷,纯粹出于兴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国古人所说的“谋道不谋身”的意思,对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会获得“谋身”的结果。而原创性的科学发明和理论创造,所依赖的正是这种“谋道”的精神。

而阅读理论性的书籍,其精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论证、辨疑析难的能力,显然对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大学语文的教学多少可达到这一目的。而大学语文课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在于传承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在悠长的历史中,在一种制度下形成的、渗透到民族的血脉中的集体记忆,一种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那种以学术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是华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专业乃谋生技能,而文化则是立身之根本。知识和文化的脱节,只会使一个大学生在未来发展中走向狭窄,无创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灵性,缺乏为人的情趣。从政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学语文课的开设应放在一年级。刚入校的大学生,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新鲜感,而对于课程的选择无功利性。虽说是语文,但它的内容安排和讲授方法丝毫不同于中学,因为没有高考的压力,学生们才能在老师引领下,慢慢读,慢慢看,在重读经典中体会语言之美,体会文章中所表达的情感、态度,体验不同的人生况味,潜移默化地积累生活阅历和经验。从以前授课的经验看,许多学生认为,大学四年中,真正有内容、不枯燥的课反而是大学语文。当然,在今天的大学语文课的内容上,可以相对增加一些法律文选,让学生在对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理解中,体悟前人是如何贯彻、实践法律精神,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

相对而言,现在的学生写作能力比较弱,笔者所在学校曾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做过调查,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就是写作能力的不扎实。其实,写作和文学息息相关,写作首先需要学生有认读能力。认读能力是阅读中应该首先培养的基本能力。缺乏这种基本能力,阅读就无法进行,因为阅读是借助对文字符号的感知而进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谓理解能力就是培养阅读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认字识词的感性阶段到理解内容的理性阶段的深化,它是构成阅读能力的核心部分。阅读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词表面意思的基础上,进而理解语言文字之间的内在意义及内部联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写作方法。理解是阅读的深化,是阅读的关键,是阅读的诸能力中至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再就是评论能力。评论能力是指对文章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进行全面评价和深入品评的一种能力。评论能力,不仅是写作中十分重要、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能力,而且是阅读的各种能力中较高的一种能力。好的阅读是常识性的接受,能够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共同生活或参与公共生活的情意与能力,再往深就是传承文化。一个学生上了大学,心理上最轻松的莫过于家长,但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长不会知道,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与同学之间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学生其实是找不到解决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心理上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也是素质教育的不足导致的。

法学大学论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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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标注格式:表标注由表号及表名组成,置于表的正上方,用宋体小4号字。

例如:表2-1 污染物浓度测定值 表示第二部分第一张表

(7)结论:

结论 单独一页,作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和正文一起编号 ( 例如:结论)。

法学大学论文第3篇

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意义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这一治国方略以最高法律效力,确立为一个宪法原则,这在中国几千年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通过大学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第一,对个人而言,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具备优良的法律素质,使既能防止无意中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首例因为铁路部门违约引起乘客状告铁路部门的民事纠纷案中,浙江某大学生金某持卧铺车票在郑州乘火车去往杭州,金某仅因未主动找乘务员换票而被剥夺卧铺使用权。后,郑州铁路局向金某赔礼道歉,并退还金某车票差价款并赔偿金某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第二,对整个社会而言,大学生增强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的正常运转不仅需要自律的道德,更需要强制的法律。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护法扬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正义。浙江大学学生雷闯,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拿到浙江省也是全国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第三,对于国家而言,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法治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治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激发国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治是中国必然的选择,实现法治的关键是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国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法律至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影响

因素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能力欠缺等问题。

1.父母培养方式不当,家庭法律教育缺失中国大多数家长通常都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所以,父母把大多数的精力都花在提高孩子文化成绩上,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法律意识教育。由于现在的子女大多数为独生子女,所以父母教育大多属于宠溺型的,而孩子也在这种环境下丧失了法律教育的第一课堂。

2.高校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不够重视各大高校囿于国情,比较注重学生的政治教育。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对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法律基础课内容过于简单,课时过少,尤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后,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地位。按照道德教育的思路和模式开展法制教育,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和吸引力。

3.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内容比较单一,缺乏实用性各大高校虽然开设了相关的法律教育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导致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大多停留于书本的文义理解上。在日常生活中,学生碰到法律问题时,即不能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也不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4.社会法律文化的缺失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建设目标,依法治国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官本位”、“人治”、“权力大于法”、“人情关系”以及“媒体审判”等现象将会使大学生对法治的期许和执着逐渐变为失望和不信任。

5.社会现实的冲击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社会中存在、、等现象,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德育与学生工作完全定型和成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情绪反应周期短,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薄弱的法律意识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立法质量不高、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导致人们感到法律形同虚设,对法治缺乏信心。

三“、六法”并重,知行合一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面对令人堪忧的现状,社会、学校应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高校应以“高素质公民”为人才培养目标,把法律素质列入“高素质公民”的必备素质之中,在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应重视以下几点:

1.学法、知法,做社会法律的弘扬者“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知识是我们认识世界、理解世界,形成正确认知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法律知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只有认真学习,才能逐渐明了法律原理,理解法律的真谛,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仅仅有专业技术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知识的匮乏会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因为一些疏忽或误会而悔恨终生。当然学法、知法的要义不仅在于能保护自己,更在于能通过自己的学习把法律知识宣扬传播,去帮助更多的人,从而做一名法律的弘扬者。

2.懂法、守法,做社会良知的坚守者学法、知法是法律素质形成的基本阶段,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要真正地去理解法律的内涵,不能只是背诵法律条文,而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法律不应是压制和控制人民的工具,而是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仅仅懂法还不够,还要能把法律运用于实践中,做到守法、用法,从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到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灵活运用,完成法律素质由抽象的知识到实际的行动的提升,做一名社会良知的坚守者。

法学大学论文第4篇

化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的实践才能巩固学生的知识。然而,在我国当前大学化学教学当中,老师在教的过程中偏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同时化学知识复杂,内容太多,目标分散,不利于学生的掌握,加之教师引导过于游离教材,失去教材的学科性;内容不能紧扣目标。例如在学习原子结构,老师过重的对一些物质结构的基本概念的讲述,认为只要了解了概念,就可以了解其实质性的东西,老师不能根据化学这一门学科的特殊性进行讲解,不能由此及彼的进行推演,从而引不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只注重教学,不关心教育,使教育教学脱节。

2.大学化学教学方法分析

2.1实验性教学

化学作为一门实验性较强的学科,学生在学习化学知识的时候,不能光靠课堂上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与实践相结合,实验教学作为检验学生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大学化学教学中应用实验教学法不仅可以强化学生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能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让学生参与到实验过程中来,在实验过程中,老师先要将相关操作步骤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解说,在了更好地提高实验教学效果,老师可以安排学生自行进行化学实验,由学生自己动手观察化学实验反应,从而加深自己对化学的认识,认识到化学知识的神奇。通过实验教学,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活跃了课堂氛围,提高了教学效率。

2.2多媒体教学

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网络多媒体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媒体技术集语言、文字、图像、声音、音频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在我国大学化学教学中,利用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阅读内容,同时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相结合,为化学教学提供了有大量的有声读物、大量的动画、大量的视频资料。它以其鲜明的教学特点,丰富的教学资源,形象生动的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是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同时,通过不同的画面,可以缓解学生的视觉疲劳,加深学生对化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激发学生多化学学习的兴趣及积极性,进而为化学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2.3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讲究的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中,由老师先发起,之后老师邀请同学与自己合作,实现教学目的。在大学化学教学中,通过互动式教学,不仅可以增进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活跃课堂氛围,同时还有助于化学知识的延伸与扩展,有助于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学习和成长[4]。在互动是教学中,提问、答疑的互动,让学生在师生互动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进而提高教学效率。

2.4案例教学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教学领域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案例教学时通过案例、或者情景,将学生带入到适当的情境中去,让学生通过情景再现来提高学习效率的一种方法。在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大学化学教学中应用那里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同时,教师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讨论分析中逐渐归纳出知识脉络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技巧,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了解。案例教学在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发展权的基础上,遵循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承认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最终发展程度上的差别,从学生的生活经验、经历中创设能够引导学生,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

法学大学论文第5篇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 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法学大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 语言 文化 法语教学 文化教学

近年来随着跨文化交际研究的普及与深入,外语教学已不仅仅是语言教学,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教学。法语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语并使用其进行交际,而这个目标的最终实现除了依靠良好的语言知识结构外,还要依靠相关的文化知识。一个科学的语言教学体系必须把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结合起来。

1.语言教学与文化的关系

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中对文化的界定是“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体”。现代语言学家认为,无论语言理解还是语言使用,都必须依赖其使用者的社会文化知识,而其使用者也在不断地将自身经历、文化背景和文化知识体现到语言活动中。正如美国语言学家Edward Sapir指出,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应从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语言与文化的紧密关联显然对语言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任何一种语言首先要了解使用该语言民族的社会文化,如果忽视语言教学和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教学的统一,不仅影响对语言的理解和掌握,而且在交际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对语言的误用。语言教育学家拉多在《语言教学:科学的方法》中指出:“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不懂得文化的模式和准则,就不可能真正地学好语言。”因此“语言教师必须理解语言和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大学法语教学而言,在传授法语语言知识的同时,不应忽视法语与法语文化的相互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将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正确地理解和使用法语。

2.文化教学在大学法语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法语的学习是为了消除与法国人民之间的语言交流障碍,从而促进中法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而语言作为交流的一个重要手段必有其使用规则,即语言系统之外,包括社会文化因素在内的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规则。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有不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所以人们在语言交际、非语言交际和交际礼仪习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比如法国人在亲密的朋友间会使用贴面礼,而这种问候方式在中国并不多见。而在和亲密的法国朋友之间使用贴面礼时又需要注意,男性之间通常不会使用,女性朋友间经常使用,异性朋友之间只有女性一方主动才可以使用,同时关系越亲密贴面的次数越多。语言只有在一定社会文化的语境之内才能被完全理解。如果学生在学习法语过程中不了解法国文化,则无法理解其真实含义。例如coqde village,字面解释为镇上的公鸡,实际意义为最受女人赞赏的男人,因为法兰西民族的象征之一是高卢雄鸡,所以这里的coq公鸡有褒义,可见文化因素在语言学习与理解中的重要作用。

文化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习法语的兴趣,提高学生法语运用法语交际的能力。法国历史文化悠久,法国文化对法国人乃至全人类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法语教师有责任引导学生了解法国历史文化、社会风俗,让学生在掌握这门法语语言的同时,了解法国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表达习惯,从而更自如地运用法语与法国人交流,寻找共同话题,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但目前大学法语教学中,我们往往意识到母语对法语学习的干扰,却忽视社会文化因素的干扰,往往更侧重语言知识的传授,忽视文化知识的教学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教与学成为完全脱离社会文化语境的单纯的语言技能训练。在学习法语时,按部就班,由音标到单词到句子结构分析,循规蹈矩,这样的教学模式一方面容易使学生丧失法语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即使学生很好地掌握了单词和语法知识,也缺乏恰当运用语言的能力,造成语言学习和应用的分离。学生往往掌握整套的语法系统,有成千上万词汇储存,有标准的发音,却听不懂、说不出,读得慢,写出错。造成这种现象是由于在教学中没有对社会文化意识、文化差异足够重视,导致学生所说、所写方式不够得体。因此在法语教学中,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应该相辅相成,语言教学是文化教学的基础,文化教学是语言教学的深化和归宿。

3.大学法语教学中文化教学的方法

3.1教师完善自身的法语文化知识

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语言输入和输出主要依靠法语教材,依靠法语课堂,依靠法语教师的传授。大学法语教师作为法语语言知识与文化知识的传授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法语水平,不仅仅停留在法语的听、说、读、写、译层面,更要上升到对法兰西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了解与热衷,法语的文化背景知识是极其宽泛的,如果教师对它较熟悉,那么在教学中就能正确判断哪些内容应该放在教学中,做到心中有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果对词语的文化背景进行必要的解释,并用汉语比较,就能使学生较好地了解中法两种文化的异同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发现学生的兴趣点,既培养学生用法语思维,又培养学生用法语模式思维,使学生逐步形成跨文化意识,这样才能将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实现寓文化于语言教学,教师自身应对法语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从而在教学中成竹在胸,学生也将乐趣无穷并受益匪浅。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培养教师的跨文化意识,因为只有教师具备较强的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和较高的法语文化的修养,才能在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融入法语文化教学,充分发挥手头一切教学资料、教学手段的作用。有效的方式之一是给教师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开设“跨文化交际学”系列讲座,最好给教师提供更多的出国进修的机会,帮助教师在教学中结合自己的体会介绍西方的风俗习惯、讲话规则、社交礼仪等,这比转述教科书要生动、有效得多。

3.2从不同方面对比文化差异,提高学生的自我感悟力。

比较中西方文化是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种方法。中西方文化差异比比皆是,历史文化对一个民族的语言习惯、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面对他人的夸奖,中国人通常持有谦虚的态度,而法国人通常会欣然接受并表示对他人欣赏的感谢“Merci”。培养学生对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是法语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教师将中西方文化在称呼、招呼语、感谢、谦虚、表示关心、谈话题材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渗透到法语教学中,使学生了解法语国家的实际,让学生明白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有意识地排除本国文化干扰,在头脑中形成一种潜在的反应能力,学会在不同的场合运用恰当的法语交流。在比较两种文化时,教师应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本国文化和外国文化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对外国文化抱有客观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避免盲目追随外国文化的态度,坚持本国的优良文化传统,加深对中国文化的理解。

3.3选择合适的教材。

好的教材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编排的,是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的,对日常教学内容有一定的导向和限制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语教学越来越多地引进法国原版教材,如《Reflets》、《Taxi!》等。此类教材完全由法国专家编写,更原汁原味地展现了法国社会生活的原貌。教材通常配有视听材料,将语言教学内容形象化,将法国的历史文化社会风情等展现在学生面前,更富有新奇性和趣味性,有助于学生了解法语在实际生活中不同场合的具体运用。因此,在实际教学实践中,应将中外教材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对比结合的教学方法,才可以在法语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4挖掘教材中的文化背景知识,有针对性地介绍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文化知识。

法语教材中的语言材料通常涉及法国历史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内容与自身经历先介绍一些文化背景,充分利用图片、幻灯片、电影、电视等直观教具,也可以展示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法国物品,如信件、邮票和车票等,使学生直观地感受法国的风土人情、言语行为,体会中法文化差异,增强文化能力,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课文内容。

同时可以设置与课文内容相似的具体语境,组织学生就某个文化话题进行课堂讨论,让学生自主解答特定的文化课题,加深对法语文化的理解。教师还可选择有文化差异的典型现实生活情景,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这些情景,扮演各种不同角色,进行求职面试、电话预约、送生日礼物、租房、存钱等活动,有意识地把语言形式与社会文化环境结合起来,使学生通过模仿不仅学到言谈规约,而且掌握使用语言的文化规约,在本国文化的氛围中体会到法国文化的不同之处,增强跨文化交际意识,并加深对法国文化的理解,从而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另外,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截取一些常见的语用失误及生活片断,或制作某些交际的片段播放给学生观察并进行比较,使学生通过比较某种语言功能在不同的情况下的不同表达方式、说话者的语气语调神态及肢体语言等,发现自己的语言应用中的错误,并意识到:应该根据交际双方的关系,讨论的话题与背景,交际的场合选择相应的语言方式。

这些方式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有助于学生在掌握语言的同时,对法国文化有切身体会。

3.5拓宽文化导入渠道,培养学生的文化意识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习和掌握法语仅靠课堂时间是不够的,教师还要引导和鼓励学生在课外进行自主学习,有选择性地观看原版电影电视,收听法语广播,阅读原著与报刊,浏览与法语文化相关的网站。定期举办有关法语文化知识的讲座,组织法语角,向学生全面介绍法语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地理、风俗习惯等内容,使学生对这些国家的情况有总体的了解,自由地交际、大胆进行实践、克服文化障碍,排除母语的干扰,使学生切实感受法语文化气息、有效培养法语交际能力。也可以利用重要的节假日及其特殊的情景,组织相关文化活动,让学生真实直观地感受外国文化,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让学生印象深刻,学以致用。比如:圣诞节,是法国最重要的一个节日,就像春节是中国人心中的重要性一样,而且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如:圣诞大餐和除夕团圆饭等。给学生介绍圣诞节的来历和特殊地位,然后引导学生将之与中国的春节对比,在师生的热烈交流中,学生兴致勃勃地学会相应的一些单词、词组如Arbre de Noёl, Père Noёl, la Fête du Printemps等,从而让学生在课堂之外多途径多渠道地学习法语,走进法国,受到法国文化的熏陶和感染。

4.结语

学习一门语言的过程,是了解和掌握一个国家文化知识的过程;而掌握文化知识的程度影响到学生语言知识的使用能力,是能否得体地运用语言的前提。社会多元化和经济全球化要求法语教育不仅是培养学生的多种语言能力,而且要进一步培养学生多元文化的敏感性。语言传递的文化信息是大学法语教学内容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语教师只有把法语教学与文化教学有机结合,才能使学生认识真实的法国,了解法国人的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达习惯,掌握地道的法语,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法语综合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惠德,曹德明.中国法语专业教学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2]高菊敏.文化背景知识与法语教学[J].载烟台师范学院学,2001(9).

法学大学论文第7篇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或者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

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

4、王作富:《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5、万选才、李海荣:《不断更新缓刑观念,依法扩大适用范围》,《法庭》2004年第1期;

6、赖达军:《适用缓刑须防误区》,《法庭》2003年第8期;

7、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

8、冉容著:《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法学大学论文第8篇

1)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6)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三阶段论:1,习惯法阶段2,学术法阶段3,法典编纂阶段

7)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法学大学论文第9篇

学各要素(教师、学生、教材、媒体)之间的稳定关系及教学过程的结构形式。教学模式既是教学理论的具体化,又是教学经验的一种系统概括。本文就“以学生为中心”大学英语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大学英语教学方法创新

语言心理学家指出:语言学习是一个积极的动态过程,是学习者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模式

对信息进行加工,并监控、检查各个加工过程,最终达到灵活自如地运用语言的过程。外语学习有其特殊性。

一、从多方面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第一,从课堂教学来看,“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积极创设大学生的有效学习环境和氛围,重视对大学生学习生活的指导与帮助。调动大学生自主性学习、创新性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第二,从教学模式来看,“以学生为中心”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体现三大基本原则,一是“以学生为中心”。重在培养大学生的语言综合应用能力。二是课内课外有机结合,重在培养大学生的自学能力。三是课堂教学的设计,重在满足大学生的要求,以大学生的参与为衡量标准。把统一要求与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结合起来,制订教学计划要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科学地确定必修的核心课程。否则会成为无序的、无目的的教育。同时,又要看到大学生是

有差异的,而且社会需要各种不同的人才。因此,必须因材施教,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组合上应该多样化,实行多种模块,让大学生在学习内容、学习时间以及授课教师方面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三,从师生关系来看,“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改变传统的师生模式,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在生活中师生关系应该是平等的、民主的、相互关爱的。在学习过程中,他们应该是相互交流、合作的。

第四,从教育过程来看,“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培养和激发大学生对学习的爱好和兴趣。使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勇于展示自己、勤于思考、善于参与。让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和其内在的价值。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大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所需的知识从而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1]。

二、“以学生为中心”——大学英语教学方法的创新

1,“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方法是在英语学习中提高大学生注意力,调动学习积极性,激励大学生充分利用所学材料解决问题,发挥已具有的语言能力,积极参加言语活动的有效方式。以大班精读课为例:这本身是启发大学生心智,帮助大学生进行创造性的思考,集听说读写译于一体的交流活动。所以我们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与,除了能够引起学生共鸣

的课前演讲、讨论,讲解名人轶事等外,还可以在课堂上根据课文的主题,编排丰富的课堂活动。如双人对话(pairwork)、小组讨论(groupwork)、课堂辩论(classdebate)及演讲(speech)等。这些形式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避免大学生出现疲倦的状况,又可提高大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2]。

提问是最常用和有效的启发手段。提问在教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日的和作用。在讲授新材料之前提问可以帮助大学生去预习了解新材料的内容和重点等。在讲授新课程过程中,提问可保持大学生高度注意,了解学习理解情况,从而提高讲授效果。在讲授新内容之后,多用提问检查理解,并推动大学生运用所学材料积极参加语言实践。在实践训练中多用提问启发大学生思维,使大学生更主动更顺利地进行语言交流活动。除了提问,课堂讨论也是启发教学的有效方式。通过对所学材料的有关内容设定话题,组织大学生讨论,促使大学生积极思考,认真准备,并通过口头表述出来。

2,“以学生为中心”的小班授课,增加口语练习

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口语水平低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不具备语言环境,大学生能够练习口语的唯一机会是课堂,而传统的教学方式又忽视口语训练,这样就造成了大学生只会读、不会说的情况。为了克服以往翻译语法教学法造成的“哑吧英语”的顽如,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应在授课的内容和侧重点上也做一些调整。针对大学生英语水平和口语能力普遍低的问题,采用听说小班授课,使大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练习听说。内容上做到丰富,逼真,有趣,力求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之余,组织大学生欣赏现代诗歌、名人演讲、电影对白、英文歌曲等。新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培养大学生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这也是培养大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重点和关键。

3,“以学生为中心”的引入过程写作教学法

英语写作也是大学生较薄弱的环节之一。因此改革大学英语教学,强化英语教学中的写作训练己经是势在必行。因课时、班级规模等客观条件限制,目前的大学英语写作仍以成品教学法为主,即老师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批改作文,而批改的重点往往是在语言形式而不是语言内容,对篇章结构的分析、反馈不足;而大学生只关心分数,对老师的评语和修改部分不太认真阅读,结果同样的错误在以后的作文中仍然出现。针对这种弊端,应引入过

程写作教学法:首先,英语的写作内容多种多样,在课堂上,教师找一些简短的形式供大学生练习,如通知、便条、报告、邀请函、致谢信等,这样大学生可以在短暂的时间里练习动手能力。

4,加强文化因素的导入

外语教学的宗旨是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实现恰当有效的交际。如果忽略了文化差异这一因素,势必造成双方交流的障碍。在教学中结合大学生认知结构的特点,加强了文化知识的导入,从英语“重逻辑,重明确”的特点入手,使大学生学会用英语式的思维造句作文。此外,还可以结合课文向学生讲授跨文化交流的礼仪、注意事项、日常用语、体态语等。这种文化因素的导入,有利于构建以素质教育为主导思想大学外语教学体系,突破了传统的语言知识教学的局限性,符合信息时代的要求。

结束语:

人学英语教学改革是高校改革中一项至关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课题这次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从事这场改革的老师们以及学校教务部门的领导们的教学理念是否发生根木性的转变因为,教学模式的改变不仅仅是教学活动或教学手段的转变,从根本上来说,是教学理念的转变而对当前这场教改来说,则“是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和技能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一般的语言知识与技能,更加注重培养语言运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JordenRR.EnglishforAcademicPurpose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5

[2]王春蕾,协作学习教学初探[J]中国电化教育,2002(8):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