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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际贸易产业以来,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孰优孰劣便是经济学家一直喋喋不休争论的焦点,也是各国政府在贸易政策抉择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自由贸易思想虽然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保护贸易不甘示弱,在各国的贸易政策中依旧或多或少的占有一席之地。
发达国家的保护对象主要是陷于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保护民族经济,且保护的重点是幼稚产业。
加入WTO后的中国是否应该完全贸易自由?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否丧失了意义?对幼稚产业政策应该如何予以取舍?本文将通过对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分析来得出结论。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基础分析
幼稚产业的理论基础是李斯特的“幼稚产业论”。李斯特发扬了美国汉密尔顿保护本国制造业的观点,以历史判断为基础,提出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发展阶段不同贸易政策也应有所不同。处于落后地位的国家应该对那些面临国外强有力竞争而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身又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的幼稚产业予以高关税保护,培植它们的竞争力,直到这些产业成长起来为止。
这些新的产业能给国家带来未来收益,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而这些“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幼稚产业论一经提出便对自由贸易思想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在也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般认为幼稚产业论对斯密的自由贸易思想提出的质疑主要在于各国国情不同,落后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最终不利于该国的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体系的建立。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思想是“世界主义的”。但现实世界是由各国家组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
经过李嘉图完善的自由贸易理论强有力的证明,自由贸易能使世界资源优化配置、能带来各贸易国福利的增加和世界总产量的提高。
但李斯特认为对于落后国家而言,这种短期或眼前利益(可以比较低的成本换取较多的商品和劳务,增加国民福利)是以牺牲长期或未来利益为代价的。从长远来看,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但将来对国民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工业产业的生产能力在国际自由贸易的环境下会受到剧烈冲击,根本没有发展空间,这种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未来利益的自由贸易对落后国家而言非常不利。
所以李斯特主张:通过国家的干预对幼稚产业实施暂时的保护,这种保护应持续到该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为止。幼稚产业论也认为保护可能会产生资源配置扭曲、走私、降低效率等效果,尤其是在幼稚产业的选择失误、保护措施不当等情况下。
但支持幼稚产业保护的经济学家认为受保护的幼稚产业应该具有潜在的动态的比较优势和外部经济,在保护下只要其生产成本下降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快,那么保护结束后所得的收益就足以补偿保护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的保护就是有利的。贸易保护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放眼世界完全的自贸易也是不存在的。
世界各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都要考虑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国际贸易环境的分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WTO,自由贸易在更大范围得到了推进。但是在自由贸易的背后我们也不难感受到贸易保护的潜流强有力的涌动。
首先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与加剧。
上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许多国家加大了利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力度,尤其是隐蔽的灵活的具有歧视性的非关税壁垒的运用非常广泛。
由于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特点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所以被称之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在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保护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集中的表现就是更多的更为隐蔽的非关税壁垒的使用。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高标准的环境、技术等“绿色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其中发达国家所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技术标准等)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开放市场的要求,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自己却在农产品等领域牢牢的奉行保护主义。美欧日等国采取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拉低了全球农产品价格,而农产品出口正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柱。目前日本对水稻的进口关税依旧高达490%。
其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停滞不前。这集中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多边合作进展缓慢,如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的WTO多哈回合,在坎昆会议的失败的阴影下步履蹒跚,而个别WT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一意孤行的实行单边主义,使多哈回合的主旨——发展问题的多边谈判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区域性的贸易合作的活跃反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困境。
自由贸易与保护的相互交织是这一时期国际贸易领域的一大特点,自由化是断断续续的主旋律,而保护似乎是一个无处不在的“幽灵”。不同的国家保护的重点也不同,发达国家主要在于农产品和陷于结构性危机的产业,发展中国家在于幼稚产业和服务业。这种现实反映了它们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也表明了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下国家之间利益争夺之所在。
三、外贸政策的现实环境——渐进的贸易自由化近年来,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外贸以高于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在增长,进出口额在国际贸易额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但与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出口结构以低档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为主,贸易条件持续恶化,贸易竞争力较弱,服务贸易出口发展滞后。其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差距尤其引人瞩目,1999年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出口相当于其商品贸易出口的24%,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相对于商品贸易出口的比重低于15%。这些差距折射了我国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发展中存在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产业竞争力较低等深层次问题。中国虽然被号称为“世界工厂”,但产业竞争力仅限于劳动密集型产品,高科技产业、服务业等相对落后属于幼稚产业,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路径是:渐进的开放市场——渐进的取消保护——逐渐取消保护——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的谈判过程和我们做出的承诺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而这种渐进的开放思想也构成了被国外学者所称道的“中国模式”精神的重要部分。实事求是的依据经济规律和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确定开放的步骤是我们理性的选择,超越式的外贸政策是非理性的。许多拉美国家从8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义,不顾国情的实行贸易自由化最终导致经济危机的例子应该引起我们的警醒。根据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灵活应对才有利于向最终目标的迈进。自由贸易是世界各国理想的终极目标,但在我国工业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下适度的保护是必要的。这就是国情所给予我们的外贸政策环境。
四、目前中国幼稚产业政策取向的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而幼稚产业论的理性的成分也给予保护以一定的理论支持。
但由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经济效率,所以必须审慎运用保护政策,尽量减少因为保护所造成的经济扭曲和福利下降。鉴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的政策取向应该是:谨慎选择、适度保护、渐进开放、完善市场体制。
谨慎选择体现在要科学的选择被保护产业:主要的原则是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科学的选择被保护产业。一方面是根据巴斯塔布尔标准和肯普标准选择那些具有明显外部性和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的保护在一定时期后收益应该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于保护的成本,应该是一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产业同时能起到带动其它产业部门发展的作用,同时对它们的保护也应该是能弥补市场不完善所造成的企业先进入损失以有利于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要适时的对被保护幼稚产业进行筛选。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否则会造成低效率和严重扭曲资源配置的恶性循环,李斯特提出的时限是最高30年,对于保护时间过长而至今还未成熟起来的幼稚产业应该取消保护。
适度保护体现在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保护程度要适当。
一般的保护方式是关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主要是关税和非关税,产业政策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被保护产业提供资金、信贷、补贴等产业支持。目前我们的保护方式面临着调整,原因在于加入WTO后我国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关税有步骤的下降,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取消。所以运用传统的关税手段来扶持幼稚产业发展的空间已经逐渐的在缩小。
以往的以关税为主的保护措施要逐步的让位于非关税措施和产业政策。在可以运用关税的空间里就要设法提高保护的效率。
一方面要研究关税结构,争取设置对幼稚产业有利的关税结构,同时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除关税措施以外要适时、适度的使用WTO所允许的一些非关税措施来实行保护,并且将WTO框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用足用好。其中可以依据GATT等18条的规定来施行对重要的幼稚产业的保护。
渐进的开放体现在保护应该是开放的保护、逐渐取消的保护。
保护的目的是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但完全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封闭的保护只会产生低效的懒惰的产业,所以应该适度的引入竞争,或者是国内市场分割的打破,或者是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外国厂商的进入。当然这要根据被保护产业的实力、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来决定。此外,要适时的引入“毕业条款”机制,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渐的弱化保护并在其成熟后坚决的撤销保护。所以保护政策不应该是刚性的,应该灵活而富有弹性。超级秘书网
sp;完善市场体制。
自由贸易思想因为其完美的市场假设与现实相去甚远而使自由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理想目标,但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无疑是企业正常开展其经济活动的基础。健全的市场功能齐全的市场意味着市场扭曲的减少,这将为产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扭曲消除的前提下许多保护措施也就不必要了。
但目前国内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市场体系的不健全,部分市场秩序的混乱,政府的职能“越位”、地区市场壁垒的存在等。所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市场体制的完善是当务之急,是对幼稚产业逐步取消保护的前提,是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尹翔硕.中国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和效果:1978-1998[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2]张幼文等.外贸政策与经济发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3]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就旅游产业化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旅游产业化基本涵义进行了分析,提出旅游产业化是一个复合性概念:一是指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业态;二是指相对落后的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发展的业势。再次从水平标志、空间跨度、发展基础和运作方式阐述了实现旅游产业化必须具备的条件。最后,从旅游产业本身分析了在技术能力、产出能力、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和获利能力等方面分析了达成旅游产业化目标应具有的产业素质。
【关键词】旅游产业化/条件/素质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世界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分别以年均7.5%和12%的速度增长,远远超出了其他产业的发展速度。从发达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情况看,已经完成了由初级向高级的产业升级,实现了旅游产业化。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中国的旅游业,可以说,其旅游产业化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现代旅游业还存在较大差距。相应的,我国对旅游产业化的理论研究也有许多空白。本文拟就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涵义、旅游产业化需具备的条件及我国旅游产业素质进行分析,以期对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化的进程作一理论探索。
一、旅游产业化的涵义
旅游产业化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首先其涵义问题关系到事物的本质属性,用现存的研究成果确定其三维空间颇费思量;其次是旅游产业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交织关系错综复杂;三是旅游产业化还受到文化背景、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人才、宏观体制和微观机制待多重因素的制约。但是,旅游产业化涵义的研究应当承担两个重要使命:一是描述现代旅游业的业态;二是描述中国旅游业和加速向现代旅游业发展的业势;为研究问题起见,可将现代旅游业“冻结”在特定的时空中作为抽象化了的静态比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象中国这样拥有丰富旅游资源、极具发展潜力、旅游业又相对落后的国家,旅游产业化则表现为一种动态进取行为——由初级产业向高级产业发展,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进军的产业进步过程。
日本学者富永健一曾把产业社会划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为开展产业化的社会(IindustrializingSociety),后期为实现了产业化的社会(IndstrialiadeSociety)。他认为,实现了产业化的社会是高生产和高额大众消费的社会。(注:〔日〕富永健一:《经济社会学》,南开大学出版社,302页,1984。)日本学者是将产业化社会按时间维进行阶段研究,本文尝试对旅游产业化按空间维进行对比分析,应属同一时间序列中的横向比较。
从上述研究角度出发,旅游产业化便内涵着静态与动态两种表现形式,包容着结果和过程两种客观状态,贯穿着业态和业势两大研究取向。由此,可以用简要的两句话为旅游产业化下个定义:旅游产业化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一是指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现代旅游业的业态;二是指相对落后的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发展并最终步入其中的业势。
二、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
实现旅游产业化的条件是旅游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
1.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水平的标志
现代化既是一种与近代工业革命、技术革命相适应的时代观念,又是包含着十分丰富、复杂的社会内容的社会经济体系。旅游现代化涉及到经济现代化、社会服务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三个方面。
按人均收入可将经济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小康型和豪华型。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美国旅游资料中心等机构的调查分析,美国旅游临界点在年收入1.5万美元,超过这个收入的家庭比低于这个收入的家庭外出旅游的可能性大两倍。年收入在2万至5万美元的家庭,其作出旅游的可能性则更大。因此,现代旅游业是在“小康型”向“豪华型”发展的时空之中展开其腾飞的产业翅膀,旅游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是经济现代化。
社会服务现代化既是旅游现代化的外在条件之一,又是旅游现代化的内生条件。作为外在条件包括:便利、快捷的国际旅游通关、签证服务,旅游人身保险和医疗服务,旅客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整洁清雅的旅游环境等。作为内生条件包括旅游六大要素的多层次服务:现代化的交通服务、通讯服务、购物服务、导游服务、线路及客房的预定服务及娱乐设施和发达的酒店服务。
文化现代化则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旅游现代化。中国传统文化崇尚静态的审美观,是封闭性文化,在其文化基础上很难垒起现代旅游业的殿堂。现代文化是一种涌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放的、动态的文化,形成一种独具时代价值的文化格局,从而对旅游现代化产业深远的影响。现代社会的工作制度、休假制度及利用闲暇时间去旅行都是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的结果。
文化现代化在一国之内不是对异质文化的否定,而是对异质文化的探索、借鉴和融合。对文化差异进行探索的价值情趣,是引导现代旅游业客流走向的神奇的魔棒。
文化现代化的核心是科学现代化,一切现代科学都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在观察、实验、整理、分析等冷静的客观手段之中,包容着人类追求发展、探索自然的激情和渴望。因此,以求知为原动力的探险旅游、科学旅游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样,具有现代文化潜质的人,并未见得收入有多高,但在其精神追求、情操陶冶、视野开拓、价值实现等文化动力驱使下,会视旅游为自我发展之必需。离开人类文化现代化的动力,旅游现代化便成为无源之水。
2.国际化——旅游产业化的空间跨度
旅游国际化的表征是一国国际旅游的比重不断上升。没有国际旅游的发展,旅游业很难成为现代产业。法国的罗贝尔·朗加尔左他所着《国际旅游》一书中指出:20世纪50年代之后,才开始真正进入大众化的国际旅游繁荣时期。随着旅游国际化的进程,其左经济层面上的影响愈来愈明显。旅游国际化不仅成为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被视为一国社会与文化进步的重要象征。它有助于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文化交流,促进各国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
旅游国际化的结果,使国际旅游成为旅游经济中的高级层次,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作为持久发展本国经济的战略良策来考虑。作为旅游客源国来说,客源输出的结果,使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影响得到强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保持心理上的优势。作为旅游接待国家来说、国际游客进入的结果,使其持续稳定地获得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旅游设施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
3.规模化——旅游产业化的发展基础
根据美国人索尔斯坦·维布伦在其所著《休闲阶级理论》一书中的分析,从1936年起,西方发达国家实行“付薪假期”社会法,旅游才由富人所特有的活动开始进入劳动大众阶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旅游活动在全球获得巨大的进展。1990年国际旅游人数达41500万人次,比1950年的2350万人次增加了16.7倍。据世界旅游组织估计,到本世纪末,全世界每年外出旅游的人次将达30亿之多。
旅游业规模化的集中表现是大众旅游(MassTourism)的形成。大众旅游一是指旅游参加者的范围已扩展到普通大众,旅游也不是少数人的奢移行为;二是指现代旅游开始形成的有组织的包价旅游为代表的规范化旅游模式。即旅游者在旅行社的组织安排下,按预定时间、路线和活动内容,有计划地完成旅游全程活动。
在经济发达国家中,并非所有家庭都有条件外出旅游度假,还有相当数量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旅游的开支。对此,有些国家采取由政府、雇主、工会或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补助的办法,组织外出旅游度假。这便是所谓“社会旅游”(SocialToursm)。这一做法,也大大推进了旅游的规模化。
既然规模化是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那么规模收益理论如何解释旅游经济问题呢?在旅游需求为一定的前提下,旅游供给生产要素的增加(如星级饭店的增加),只能在客观上对原有客源市场份额进行“再分配”,这就会产生规模效益递减,并造成业内过度竞争,如削价倾销等,加剧了规模收益递减的走势。在旅游需求方面,其规模经济问题就会有很大不同。客源规模的扩大,对旅游供给形成两大效应:一是对景区、景点和饭店、购物、餐饮等,增加的旅客会产生“帕累托效应”,促成规模效益递增;二是可刺激旅游供给数量的扩大,使规模效益不变或递增。
4.市场化——旅游产业化的运作方式
旅游市场化的落脚点要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市场规模,即一定的大众旅游市场的基础,并且这个基础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2)市场需求,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旅游经济严重格讲是需求导向型经济,不能离开旅游市场需求去考虑旅游发展问题;(3)市场取向,即彻底告别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接待型旅游”的观念,按市场规则引导旅游活动;(4)市场真实。旅游市场化并不是凭主观臆愿去“制造市场”,如各种低劣粗俗的人造景观,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这个“节”那个“节”等。旅游经济是立足于地方旅游资源的一种特色经济,将旅游资源按市场需求转化为旅游产品应当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
三、我国旅游产业素质分析
通常来讲,产业素质是某一产业的技术能力、产出能力、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综合体现。旅游产业化,在外部要受国民经济产业素质的影响;在内部是由其自身素质高低所决定的。
1.旅游产业技术能力
旅游产业中的“技术”,既包括物质形态的硬技术,也包括智力形态的软技术。硬技术一是指旅游业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吸收与应用,二是指旅游业本身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水平。如美国的迪斯尼乐园、未来宇宙城,日本的高山游览索道等,其硬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另外,科学技术本身也会成为旅游以光产品。美国航天基地、机器人工程,中国的三峡工程、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等科技成果吸引着众多的游人前去观光。事实上,由于旅游业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这些行业对现代技术的应用,都表现为旅游业技术能力的提高。
旅游业的软技术,是指旅游业的管理技术,包括行业管理技术、企业管理技术和环节管理决窍等。在一定意义上,软技术比硬技术更显需重要,更具价值弹性。一项硬技术水平很高的旅游产品,由于软技术跟不上,会导致亏损甚至失折。相反,一种技术含量并不高的旅游项目,由于管理得法,营销有术,会赢得市场和顾客。
从总体上看,我国旅游业技术能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如旅游装备落后,科技含量高的旅游产品少、管理水平低等其原因除了我国整体技术水平低之外,与把旅游业看作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无需提高技术的错误认识不无关系。如果说科技在旅游业广泛应用受到客观局限的话,管理落后的层面是可以扭转的,软技术的优先提高是完全有可能的。
2.旅游业产出能力与市场能力
旅游业产出能力是指旅游业能提供的全部旅游产品(包括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产出有力在旅游业是一种待消费的“库存商品”,产出能力转化为市场能力则是一种飞跃,进入不了市场的产出能力是毫无价值的。从一般意义讲,产出能力与市场能力达到均衡状态为最佳,即供求平衡。但旅游业供求的特殊性,使其供求规律有特别的表现。当旅游业的客房供不应求时,在短期内不可能象加工业通过加班加点赶制出来。因此,旅游业拿出能力的事先储备是由行业特殊性决定的。其产出总量和结构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旅游市场的需求增长总量,二是政府的“行业准入”行为。而这两方面的约束,都应当根据产出能力的存量和市场能力的实现率来确定。1996年我国涉外旅游饭店的床位出租率为55.2%,这表明旅游饭店的产出能力过剩及市场能力不足。因此,对饭店新增产出能力的宏观控制以及饭店自身努力扩张市场能力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旅游产品的丰富性是扩张产出能力的又一途径,增加特色旅游项目、开发新型旅游产品,可增添游客的兴致,延长逗留时间,从而提高产出总量。
3.旅游产业管理能力与获利能力
旅游产业管理能力包括宏观管理能力和微观管理能力两个层面。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旅游业法律法规的约束、旅游产业政策的导向及行业管理的协调上。宏观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体现为市场竞争有序、利益主体行为合法、旅游区域合作广泛等。微观管理能力是旅游企业自我管理的状态和水平的综合反映。企业组织设计、人力资源配置、业务流程安排、服务质量控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市场开发与促销、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等等,均是旅游业微观管理能力的应有内容。
一、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贸企业调整了社会商贸机构,疏通了商品流通渠道,改革了批发体制,形成了以国有商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流通格局。企业的自扩大,经营状况好转。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商贸企业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全面显现出来。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商贸企业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国有商贸企业已基本失去往日的竞争优势,国有商贸企业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逐渐下降。国有商贸企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
1、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核心。“九五”后期及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不约而同地集中于产权制度。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确立不可逾越的环节,是绕不过去的坎。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与否的根本标志。产权的市场化才能使市场经济原则真正贯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唯有产权市场化,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企业改革,改到深处是产权,改到难处是产权。
2、产权制度改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立与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国有资产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国有资产变现即把本质上归属于社保体系全体受益人所有的那一部分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归还于真正所有者。
3、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资本金真正到位的关键。1998年,为了解决国企脱困,国家出台了“债转股”。“债转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在从“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转向解决出资人资本金不到的深层次问题。产权改革有利于纠正“拨改贷”等改革措施的不足,为确立以出资人利益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销平道路,客观上为长期性债权与股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债市与股市的沟通作出重要探索,极大深化了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建立“退出”机制的思路。产权是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是对经营者成绩的奖励,是对资源低效率的限制。
4、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提高效率的根本。商贸流通领域,改革不应从如何有效地买卖商品开始,而是从更有效率地买卖产权开始,即明晰产权。只有产权明晰,机制才活。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顺德、东莞、温州等地方一个显著特点是产权明确。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发展越大,出资人股东的动力越大,相反,产权不清的国有企业,出资人主体不到位,企业的职工和厂长不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得到更多利益,动力不足。企业做得越大,职工厂长得到的利益相对越小,于是国企的老总通过吃、喝、玩、送等方式,间接分享企业利润。而国企的职工没有权利间接分享利润,于是消极怠工。
5、产权制度改革是生产力的最大变革。改革初期,我国侧重于从调整生产关系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在这种改革已很好地达到了目的。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源就是产权改革。各地的实践充分证明,产权改革后,生产力得到了一个飞跃的发展。产权改革,极大地激活了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
二、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国有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思路是紧紧围绕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晰产权,以国有资本退出为主线,实行产权多元化。思想上要转变观念,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产权改革方式;程序上既要发扬民主,依靠职工,又要适当集中,要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上,在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有商贸企业产权改革主要有五种方式。1、股份制。一是增量股份制。原有国有资产不退,增量国有资产折股,吸收民营资本,法人资本,社会公共入股。二是剥离法。剥离部分优质资产组建股份公司。三是减持法。对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2.股份合作制。本单位全体职工与经营者,共同投资,共同劳动。职工买断工龄,退出国有职工序列,企业买断产权,企业退出国企行列。3、经营者买断。对那些资产水平低、亏损不太严重的小型企业,可以通过经营者买断的方式,退出国有,实行民营。经营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合伙。4.外部转让。对那些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可从外部寻求生机,即将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外部个人。一是协议转让。二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拍卖,避免黑幕交易。5.混合经济(合资)。
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解决好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采取债务跟随资产走、债权转股权、资产与债务重组等多种办法,处理好企业的债务,不能借改革逃离债务;第二,历史。要尊重历史,在国有资本退出的过程中,要解决好职工的体制性欠帐,补发职工的欠发工资,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第三,职工安置。卖断工龄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以经济补偿为由将职工推向社会,要落实好职工安置的具体政策;第四,妥善处理好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第五,处理好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转让价格的确定、产权转让收入问题;第六,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国有资产卖给个人,一卖了之,而是通过产权改革,明晰产权,重构企业新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三、国有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l、“主人翁”地位问题。产权改革后,职工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确立职工与公司之间权、责、利关系。职工持股后,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定投上自己的一票,真正感受到主人的地位,这种主人翁地位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相反,过去的职工,只是政治意义上的主人,但不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决策、领导的选举等重大事项都是上面、厂长说了算,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发言权。
2.产权界定问题。产权改革的前提是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产权界定时不仅要将有形的国有资产量化界定,更重要的是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肯定了探索和建立经理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性。在国企改革中,要将管理与技术利益化。在现代经济中,最需缺、最重要的是管理与技术。管理与技术的股份化,是对管理与技术成本的补偿,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方面。如果对管理与技术不进行价值补偿,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要么减少管理与技术的成本,要么寻求其它补偿管理与技术成本的方法。因此,产权界定时,要用经营管理股、技术股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产权奖励。
(一)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Douglassc.North,1979)制度是经济领域的内生变量(TheodoreW.Schultz,1968),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要产生相应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扭曲实际上正是分业经营制度下的被动选择的结果。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自身的经营选择权,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有限的资产选择。实际上,这本身与市场经济基本游戏规则相背离。根据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近年来关于禁止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出路基本上被封死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这一方面,抑制了商业银行创新动机,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创造。当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动机和市场竞争压力下,过于集中的信贷投放,使得商业银行往往蕴涵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99年不良资产比率为25.3%(戴相龙,1999),2000年则为29.17%,2001年为25.36%。市场化改革的经济背景以及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使得仅仅具备有限经营选择权利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两难”境地。在中间业务开展滞后,债券市场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的投资只能是贷款。而贷款本身所蕴涵的风险较高。特别是在现有的信用环境下,这一点就更为突出。在强调风险,关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收缩信贷。而“惜贷”本身有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背离。由此可见,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整体扭曲。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体制共存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有银行的地位无非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没有任何事关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首要目的就是服从与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要,将国内相对有限的资金集中到国家重点建设中去。而这些重点建设的存在形式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80年代至1993年之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国家财政的计划指导下,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和规模控制,将资金分配给进行重点建设的国有企业。至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安全并不是国有专业银行考察的重点。
1993年之后,国有企业年年亏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如图1-2)一方面,政府面临着职能转换的压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转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国家政府职能的转换,必须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而国有企业的走向市场之初不能没有国家政府的扶持;而国家政府的政策扶持显然与国家政府职能转换相背离。转轨背景下的政府“两难”(dilemma)不得不寻求一种稳定中的共存,这便是国有银行的财政职能。这一职能在1998年“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之后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国有商业银行一旦具备这一职能,这就内在的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必然服从与服务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冲动,而这种内生的冲动又刚好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单一性。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优化
一、河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现状
河北省引进外资中,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一直较小,其金额与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值的比例均未超过4%。如2007年第一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4138万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2%,其利用外资规模与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的情况很不相称。
从河北省利用外资的产业分布看,在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与建筑业所占比重过大,平均占到总额的80%以上。
但在第二产业中,河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分布并不均衡,外资主要投向制造业,如钢铁、食品、化工、医药、纺织等行业,而采掘业和电力、燃气及水部门所占份额很小,如:2007年投入到制造业中的外商直接投资为188582万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金额的78%,占第二产业的93.6%。在制造业中,劳动密集型产业比技术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大得多,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比重逐步上升,最近几年成为河北省整个制造业的外商投资热点。
第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相比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值的比例有所提高,平均保持在13%左右。在第三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投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5个行业领域,教育业、金融业、卫生和社会福利业等其他8个行业所占比例较低。随着入世承诺的不断实现,我省服务业的门槛不断下降,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宽,除房地产行业外,其他行业领域投资金额变化剧烈,交通运输业所占比例不断下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所占比例出现大幅上扬,2007年达到2435万美元,但主要分布格局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河北省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
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以及随之而带动的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规范可以分别从合理化、高效化、高度化三个方面来提升产业结构,使其达到优化的目的。
1.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通常只能由政府的规范和引导来完成。因为目前,基础产业存在投资额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报低、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己成为制约我省产业结构优化的“瓶颈产业”,很多境外投资者不看好我省的基础产业。
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让适当的外资进入适当的地区,才能够有效地加强该地区产业结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使其结构合理化,进而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
2.外商直接投资下的市场竞争促进产业结构高效化
外资的进入会集中在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地区,这些产业就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同时,成熟的外资企业进入后,会通过市场作用加剧国内企业的竞争,将低效率的企业从本行业中淘汰出去,从而优化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高效化。
3.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
一定量的资金直接流入缓减了省内生产建设资金的不足,利用这些资金可以优先购买世界先进的生产设备和进口高等级的生产原料。而且,外商直接投资同时带来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对新技术的积极消化、吸收、创新和扩散,来提升技术水平,优化技术结构,从而使产业结构系统在技术进步作用下,从较低级形式向较高级形式演变,即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或者说是高级化。超级秘书网
三、河北省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
为了提高河北省利用外资的实效,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对三次产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加快河北省经济发展步伐,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河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效应。
1.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资的基础条件之一。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南方城市相比较,河北省无论是投资硬环境还是投资软环境都相对较差。且每年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也相对较低。因此,河北省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
2.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引导
目前河北省对外资的利用仍然比较注重对外资数量的扩张,而对外资质量的关注较少。对外资的利用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趋势以及区域的资源、劳动力素质、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引导,使外资可以投向符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方向的产业或部门,更好的发挥外资在一个地区的所产生的影响效应。政府部门也应该根据发展需求,有重点的、科学的制定经济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外资投向,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
3.改善河北省各地区外商投资的不均衡性
投向河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11所属市中石家庄、唐山、廊坊、秦皇岛等地区,其他地区吸引外资的金额比重较小。因此为均衡发展河北省各个地区经济,应在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特色工业,扩大外资投资领域,加快各地区基础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充分借助三大港口优势,加快港口腹地经济发展步伐,并整合各地区资源,加强各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加大与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经济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促进河北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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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经济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2008
论文摘要:分析了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指出,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的外流,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要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要放开民间借贷,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而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必须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总体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本文在认真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的同时,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和功能视角出发,提出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缺乏金融扶持
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相关联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业性质决定不同金融机构的滋生和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迫切需要与此产业性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产生,农村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要素的缺失,恰恰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失的充分体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从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服务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更不用说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同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斜。据统计,4家国有商业银行从1998年开始至今,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然占主导地位。一是股权融资渠道狭窄,占比较低。我国较严厉的企业股票上市条件,只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有利,导致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严重不对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人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上市的仅有10%,绝大多数国家龙头企业资金供给主要依靠间接融资。二是债务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90%以上来源于银行。在不能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农村中小企业就不得不以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影响了其发展。
(三)农村金融利率市场改革缓慢,致使大量信贷资金从农村流出
农村经济因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晌,生产效果和经营效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估测性;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出现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布广泛,监测、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金融机构投到农村的信贷资金,必须获得与其风险监管相对应的回报,但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改革步伐缓慢,国家对利率的控制较严,投向农村的信贷利率,不能覆盖整个风险,不仅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经常出现非农化的现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年9年间我国农村资金金融系统外流量累计高达27344亿元,且每年呈递增趋势。
(四)金融中介组织不到位,使众多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服务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信贷资金支持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企业在缓慢发展中求增长求生存,很难取得规模效益。
(五)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使农业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六)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认与支持,削弱了民间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的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困境。
(七)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农业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我国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还不普及,不用说是在农村,就是在城市对贷款客户的认定也有困难。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得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使得农村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再加上当前农村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白条”增多,金融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兑现的资金甚至不足以弥补维权的成本开支,使得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发放上更加谨小慎微,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八)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能
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较高风险,其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弱势区域(农村)。在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指标和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时,大多数还是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没有考虑农业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行业特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经营的重点放在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产业化发展上,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种类,积极拓展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二)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较晚,农业运用资本市场又更为滞后。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资金大量投入的过程,也是一个资产负债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要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依靠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一是深化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上为涉农公司融资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外流问题
风险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分散、小额、风险状况各异的众多农户和农村企业,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利率自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率,从而减少风险、增加收益。金融市场利率放开后,农村地区资金价格一般会呈现出较高的水平,不仅能有效地动员农村地区的资源、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极大地吸引非农资金流人、扩大资金供应。同时,资金将会更为有效地使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保证农业产业化投资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国外经验证明,中小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经营有效益的中小农业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来源;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五)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
修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扩大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企业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农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地的流转,将农地使用权这种固定的财产价值变成流动性较高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扩充农地贷款资金来源。
(六)放开民间借贷,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为农业产业化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的途径
实践证明,一个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是以民问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特别是在当前,不经过银行体系的实体经济投资活动,还有助于减少货币创造。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制定《贷款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
(七)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给实现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级,促进农业产业化金融信用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
(八)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同商业银行一样,应给予其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政策。除了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比等方面实行差别监管外,还应在市场准人、资金拆借市场、投资保险、中间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壮大农村金融机构实力,从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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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湛江是以海滨风光为主的观光旅游城市,寸金广场、海滨公园、湿地公园、特呈岛、东海岛、硇洲岛等因为有自己的特色,吸引着很多游客。但全国有很多海滨城市,外省的游客问及湛江海滨的特色时,我们真的无言以对。如果在这个旅游品牌中融入文化内涵,从而和其他旅游品牌区分开来,湛江的优势就会一目了然。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旅游城市相继出现了更好的景观项目,湛江旅游品牌的优势慢慢消失,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
2.旅游品牌的信息化管理滞后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信息化是各行各业的趋势,旅游行业也不例外。虽说湛江是旅游城市,但它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滞后,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网站,很多旅游胜地信息不完善或没有及时更新,游客无法查到新的旅游项目,或者没有办法了解到该景点的新动向和新的价格项目;网站的旅游电子商务做得远远不够,与游客之间的交互相对不足。
二、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构建要素
旅游文化产业建设不是简单的旅游项目建设,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1.品牌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吸引游客的主要因素,湛江有不少旅游资源,观海长廊、东海岛旅游度假区、玛珥湖等知名景点一直吸引着很多游客,另外新农村模式的马六良村创建了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建项目,正在丰富湛江的旅游资源。
2.旅游服务旅游消费是体验消费,旅游产品的特色、导游讲解的好坏、酒店客房餐饮服务的水平等将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体验和对旅游品牌的认知。导游队伍建设,旅行社、酒店的信誉建设有利于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延长品牌的生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对策
通过对湛江市旅游品牌建设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旅游品牌建设体系构建要素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品牌构建对策:
1.加快环境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旅游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注重相关要素的完善,包括城市环境、城市交通、游客投诉、应急救援、旅游标志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2.发掘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湛江应该对现有的旅游品进行升级并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如,观海长廊旅游产品建设可利用海滨开展更多的活动,即游泳、帆船、滑板、冲浪比赛等;寸金公园旅游产品建设可以挖掘抗法斗争的英雄人物故事等;挖掘乡镇民俗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并组织游客参与,经常性地举办主题性的摄影展和传统民俗文化展示,并组织粤剧、雷歌等兴趣活动小组,使传统文化深入人心并得以继承和创新。
3.注重旅游品牌的宣传和营销注重对“滨海休闲旅游城市”品牌的宣传,把“滨海休闲旅游城市”的价值观融入湛江人的内心深处,旅游企业可通过企业网站与在线旅游商合作,或者通过博客、BBS等方式进行旅游产品的营销。
4.加大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及监管旅游品牌建设的关键在于旅游服务,因此要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联合对旅游市场进行严格监督,优化旅游市场经营环境。
论文摘要: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是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均下降明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和阻力,严重迟滞了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本文就进一步优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执政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旨在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下降明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中也遇到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而迟滞了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所谓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执政环境和诚信环境。
一、一样不良资产,两种处里政策:姗优化政策环境
1999年到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享受的政策不同,给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了困难。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财政部只要求其收回贷款本金的部分(据企业反映,收回呆滞贷款的底限为本金的30’}a)即可,而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不仅不能将本金打折,并且对不良贷款企业的欠息都无权擅自减免(去年四季度后,经国务院批准,四家国有银行开始对符合减免利息的企业可作有条件让渡表外利息)。由于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不同,造成企业往往愿意积极配合与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了断不良贷款,而以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要价太高为由,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置之不理。如某化工集团是某工行的3A级企业,经营情况较好,为其下属企业某化工供销公司和某硫铁矿借款分别提供保证担保。此化工供销公司贷款于2000年8月_剥离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时结欠贷款928万元,利息364万元。2001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债务人某化工供销公司、保证人某化工集团偿还履行债务总额1350万元。经过双方谈判,于2001年10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人支付现金625万元一次性了断该笔债务,综合受偿率约46%。某硫铁矿实际已经关闭,截止2000年12月结欠该工行贷款255.5万元,该企业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均由保证人某化工集团承担,并排出了还贷计划,计划于2003年全部还清贷款本金。自2001年10月该化工集团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化工集团的债务进行一次性了断后,集团公司拒绝履行有关硫铁矿的还款计划,要求该工行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对某硫铁矿的不良贷款进行一次性了断。由于该工行无此政策,如按目前减免表外利息试点办法操作,无法与企业进行一次性了断不良贷款,导致该行处置不良贷款进程受阻。此外,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算企业以资抵贷的税收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一样不良资产,两种处置政策,实践的结果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方面的利益,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委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作出调整,以优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环境。
二、实物受偿。税费沉五:拼优化法律环境
从目前银行方面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协议清收、诉讼清收、以物抵贷、利用企业重组清收等,而通过诉讼取得借款企业的资产,再处置“抵债资产”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段。在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变卖抵债资产.最终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费用,主要有: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约为标的的2%)、抵债资产的评估费(约为标的的1%)、营业税(约为标的的5.5% ) ,契税(约为标的的4%)、登记费(约为标的的1 %o )、房产交易管理费用(每平方米10元)、拍卖费(约为标的的5%左右),而且抵债资产还要产生抵人、处置二次过户费用等。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往往本金已经受损,还要承担上述巨额费用,导致受偿率极低。同时,银行在行使抵(质)押权过程中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诉讼后,法院往往不会将抵押物拍卖,以现金清偿银行,而是将银行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将抵押物按照诉讼标的额裁定给银行(一般按评估价处置都会有较大损失)。这样,银行对抵债资产处置后的损失部分对企业无追索权。
二是银行取得抵贷资产后,如果一时无法处置,就将抵贷资产出租,用租金冲减195科目(指待清理抵债资产的科目,即银行将以物抵贷的科目),这是目前各行比较通行的做法,但目前还不能明确银行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同时租金收人按规定要缴税,这样又减少了变现收人,加大了抵债物的处置损失。
三是对于抵贷中涉及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巨额土地出让费用(约为评估价的40% ),银行是否应该代为补缴,该部分在财务上如何列支尚不明确。
四是抵贷资产的管理问题。由于抵债资产种类各异,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如何增强抵债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步伐,以优化法律环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对保全国家金融债权意识淡薄:捅优化执政环境
在企业转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普遍只重视转改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忽视银行金融债权的落实与保全,使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步履艰难。其主要表现为:
1、有权决定评估机构的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授意进行资产评估,往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低评。如低评固定资产,随意认定应收账款为呆账,随意确定财产报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的破产财产往往被评得极低,使银行贷款的损失加大,甚至出现零受偿。
2、地方政府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权,要求法院为转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出谋划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计认定银行抵押无效,或单方授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强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银行为追偿债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或出面干预已生效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等。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防碍了司法公正和银行又寸不良债权的处理。
3、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转制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是否落实银行债权一般不予关心,把关不严。这些企业一旦重新注册登记成功,就会“新人不.理旧账”,将银行债权悬空。
4、少数地方乘改制之机,上演“金融债务胜利大逃亡”的闹剧。政府部门制定硬性的破产任务指标,把任务分配到各部门,作为考核部门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帮助破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作为搞活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