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查情况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06 23: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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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查情况总结

第1篇

一、思想重视、内容完整。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县(区)党委的领导下,高度重视“三查三看”教育,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会,组织了专题学习和辅导,按照“三查三看”教育要求认真研读必读篇目,撰写读书笔记和必得体会,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使学习活动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用“5+2”、“白+黑”、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个人自学、在线学习、撰写心得、电化教育、检查督促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做到学有所记、学有所感、学以致用,取得了明显的学习效果。

三、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学习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把“三查三看”的学习与卫生监督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与“三个一”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提高了理论素质,增强了工作能力。同时,按要求认真、自觉、扎实的开展好学习活动,态度积极、学风端正。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完整率达100%。

(二)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率达100%。

(四)区管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达标率8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检查辖区内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更全面了解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对各放射诊疗单位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进行更详尽的摸底。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放射诊疗单位根据《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表2)的内容集中开展自查自纠,重点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翔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监督科室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实。各监督科室按要求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

(三)第三阶段为数据汇总阶段: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对监管单位的监督信息按要求进行汇总,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翔安区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内放射卫生工作现状,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3篇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对所有持证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去年饮用水监测合格率低的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镇水厂的监督检查;检点是: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自检工作开展情况、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卫生管理台账。督促镇政府加快村级水厂改造,并做好卫生指导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与县建设局、规划局联系,对庐城涉及二次供水的单位和小区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检查各二次供水单位场所的卫生状况,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供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全县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的水样数量、抽检时间、检验项目等具体内容按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计划执行。

(三)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我所将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继续推进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并将监督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时间安排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水质监测

每年二次会同县疾控中心检验室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采样检测,上半年在4月到5月份进行,下半年在10月到11月份。12月份总结上报。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知识培训

在四月份组织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主要是强化各供水单位法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各单位在制管水过程的业务水平,杜绝介水疾患的发生。

(三)工作总结

对全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将各水厂卫生状况和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类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努力提高我县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带来的社会隐患,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的就医和生活环境。市卫生局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落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二)落实年月日“天津市卫生行业医疗废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情况。

(三)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二、督查时间

年月底开始至月日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查安排

(一)分组情况。

督导检查工作分3个组,分别由后勤基建处、医政处、执法监督处带队,每个督导组检查5-6个区(县)。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督查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1.查阅资料。听取区县卫生局工作汇报(汇报情况包括属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2.现场检查。在每个区(县)抽查6家医疗卫生机构。市内六区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家,疾病预防疾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南开区),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其他区(县)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1家,疾病预防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塘沽、蓟县),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明确工作目标,周密部署,根据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类型、分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自查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二)加强指导,注重协调。

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过程中,如在区(县)发现部门或单位间由于职能不清、沟通不畅,致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存在扯皮、推诿的情况,要及时给予协调,尽快解决问题。

第5篇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继续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为主线,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抓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要突出抓好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储存)、建材(陶瓷、石材加工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可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

(三)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没有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方法步骤

(一)检查方式

本次活动采取县市安监部门全面排查,县市区交叉检查,市级抽查方式进行。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为主的形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1.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各地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搞好调查摸底,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计划于6月底前报市局。

2.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3.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底)。各地执法检查任务要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开展活动情况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台账记录表》(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产煤地区要另行填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将总结报告及三张表格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活动市局成立“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陈秀全副局长任组长,由职业健康科具体负责。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执法检查专班,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各地要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动。要做好与各职能科室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6篇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

二、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内容

1、学校饮用水卫生: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二)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三、检查时间

2012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学校督导检查工作。

2012年10月下旬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10月20日前各镇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1、2、3(含电子版)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0月18日)。

四、工作分工

各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一般中学、所有小学的卫生监督检查;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完职中学、私立高中学校的卫生监督检查,并做好对各镇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彭映春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昌华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9篇

根据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省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行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经研究,决定自7月下旬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全区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由区物价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区卫生局共同实施。区物价局具体负责检查工作,区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行政问责,追究有关价格违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区卫生局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检查医疗机构配合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1、检查对象: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民办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油田和地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2、检查时限: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1、7月28日起,由区物价局对全区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

2、9月1日前结束检查工作。区物价局汇总检查情况,明确案件处理政策界限,研究具体案件处理方式方法。并将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被检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自查自纠,主动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检点,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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