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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6 09:52:20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1篇

【关键词】火灾保险消防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1、序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从技术装备,还是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来讲都得到了应有的改进和完善。但是近几年来重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却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的频频发生,上至国家下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一再重申要下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人们群众的法律观念还不强,使得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通过对我国的火灾情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大部分火灾事故的发生,都是忽视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结果。

2、火灾保险投保的条件及赔偿情况

火灾保险,可狭义的理解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与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而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的保险。火灾保险从兴起到现在,大约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发展,而在我国保险业的实质性发展也只是在近十年,关于它与消防监督管理的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阐述:

2.1投保条件

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要想投保首先要符合保险条款对其安全性的要求,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查来决定是否对其投保或暂缓投保。由于投保目的的不同,危险程度不同,在投保前保险公司会对投保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确定所保项目的名称、金额、危险性质、危险程度或危险等效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比如一个大型商场投保,一般要调查其建筑等级、装修的耐火等级、防排烟系统、报警装置、消防水源、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周围环境,如工业区、商业区或居民区管理情形如良好、较好或一般;占用性质如工业他仓储、普遍住宅等经过初步审查,掌握了解被保险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投保单位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请保险人根据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隐患消除情况来决定是否投保,如果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对其投保。投保之后,投保人改变了保险人原承担风险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危险因素增加,由于性质的改变,保险即可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比如,某人投保了娱乐场所,然后又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增加了火灾发生蔓延的危险性,此时保险即可中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拒绝赔偿。

2.2投保费率的角度

保险人在对投保单位进行投保收取保险费率时,消防监督工作做的怎样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前面已经讲过在确定对其投保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进行审查,对于建筑物的消防监督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的装备,消防组织机构及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等做的比较好的单位,在费率上可适当优惠,即降低费率;对于消防监督工作弱的单位,要适当提高费率,比如说按规定该单位投保保险费率为0.3%,由于其消防监督工作做的好,发生危险的概率小,可将保险费率降为0.1%,消防监督工作的不好,火灾发生的机率大,可将费率升为0.5%,通过升降保险费率的手段来促使该单位加强消防监督工作。

2.3损失赔偿的角度

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个人过失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保险人可以不赔偿或少赔偿”,一个单位或个人投保的目的就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当火灾发生,由于其自身的消防监督工作做的不好,而遭到拒绝赔偿时,那么投保就完全失去了它的意义;另一方面,当火灾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有代为追偿的权利,比如:一个商场发生火灾,将一些柜台的物品烧坏,同时承保柜台的人将其财产投保而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商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保险人可有权让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凡是涉及自身经济利益的问题,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很重视。从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出发,促进被保险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火灾的发生。

3、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监督工作难以深入的困境,鼓励让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成为消防监督的附加力量,运用其经济合约的力度来解决业主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投入不足的矛盾。

3.1有利于发展消防领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我们过去的消防监督管理对象从本质上发生了变化,企业不再是政府的企业,而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政府在保证其发展需求的市政基础、法律制度,社会规划等基本的、公益的条件外,不必干涉甚至代为从事由市场价格调节的一些服务性事务。随着咨询。设计、检测、顾问、信息等第三产业不断发展,市场可以良好地提供业主所需的消防服务。

3.2有利于拓展消防科技的社会服务。消防工作光靠政府的消防监督机构去从事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的非程序的技术事项活动中,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理和财力。因此,消防科技工作只能在社会化上寻找出路。通过保险公司与这些单位的保险合约,既服务又检查,并进行永久性的跟踪,增强这些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使其质量与经齐利益紧密挂钩,形成一种内在的质量约束机制,在有偿的经济合同和有责的法律合约下,产生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也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新型社会关系,各自承担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消防工作的落实走上责、权,利相结合的轨道,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3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保险公司从事的是风险管理业务,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火灾又是人类面临的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灾害。保险公司要保证良好的经济效率,必须加大对降低风险措施的监控,并应该责无旁贷、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和风险投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的工作。这些有效的工作,将不仅增加消防监督的社会力量,全面地开展社会化的消防管理,而且可在政府消防部门对风险投保单位开展消防监督并进行行政制约的同时,强化保险公司对风险投保单位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并进行经济制约。此外,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业务领域的拓展、有针对的保险标的和风险估测必然带来实质性效果,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通过自己的优质服务合理收费来争取业主的投保,一方面又必须通过风险评估、现场勘察、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筹科学的管理手段来降低或转移火灾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财产保险》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20世纪90年代,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全面推行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建立了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制度参保人数为36483万,另有8.7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62388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57089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形成了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成功实现了我国养老制度的社会化改革,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突出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能力落后于养老保险事业整体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力,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安全出现问题,基金被侵占、挪用等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给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加强养老基金监管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已成为保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这一课题,从分析我国当前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举措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同行们交流。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涵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运作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的措施,以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缺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在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机制问题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没有脱离政府管理部门,仍隶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和政府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二是养老保险基金行政监管机构责任重叠,出现多重管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漏管或管理空缺,导致监督管理效率低下。三是政出多门,难以协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局和审计署等部门组成,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组织不统一,权力不统一,利益不统一,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矛盾,出现分歧,难以统一协调。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不平衡。人口大量流动,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越来越复杂,更加难以实现协调管理。

2.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依据缺位。养老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物质基础,已形成数万亿元的庞大数额,对其实现有效监管,保证其安全运营,应该上升为国家重点管理工程,制定完整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然而,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到普通公民,其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意识淡薄,实际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立法部门对养老基金监管的立法重视程度偏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立法工作一直止步不前。在立法部门看来,大量关系到社会法制领域的立法任务繁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立法相对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权益的意识薄弱,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财产,关系亿万百姓的生存与福祉,对于这项重要权利,公民却漠不关心,更不主动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上述原因,致使如此数额巨大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监督和约束,而是依靠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实施管理与监管,必然导致监管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法制约束力差的缺陷。

3.监管模式单一,社会监督不足。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模式单一的问题,就是过度依赖行政监督,而社会监督力度不足。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总则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和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立法工作滞后,社会团体参与监督意识不强,渠道不畅,效果不佳,过度依赖政府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暴露出种种弊端。另一方面,立法和社会监管缺位,失去了多种监管力量协调合力作用,造成监管效果不佳,甚至导致监管失效的结果。

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我国已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的获得与披露是政府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而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信息披露不透明是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行法规文件缺乏对信息披露明确的制度要求;二是养老保险领域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进程缓慢,软件系统落后,不利于信息广泛和及时披露;三是在监管体制上,以政府为主导的基金监管模式,政府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信息披露难以实现透明化;四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行运行模式不完善,社会公众几乎无法做到对基金运营信息的了解和监督,久而久之,部分群众失去对基金信息关注的主动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现象也就顺势存在下去。

三、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权责机制。第一,应明确界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具体权责,以避免管理职责与监管职责混淆不清。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参与部门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等行政部门,在现行的管理职责中,存在管理职责与监管职责混淆的现象,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承担着基金管理和监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通过进一步明确界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的具体权责,解决监管的体制问题,将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第二,设立专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存取、投资运营等各环节的监管事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组成人员经由各级人大任命并向其负责,隶属人大领导,国家实行垂直领导。第三,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安排统筹账户基金的投资与运营。社保部门使用统筹账户基金,采取建立临时性账户的方式,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给社保临时性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养老金。通过以上职责明确划分,建立两权分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理机构和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现社保基金有效监管,保证其安全运营。

2.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障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完善社会保障系统立法,同时完善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相关管理领域的立法建设。按照这一要求,立法机关可在现有的法规条例基础上,制定完善养老保险金监管法规法律,补上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缺位,以此实现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运营、支付、结余等各个阶段规范监督管理,使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体在职责范围、监管内容、违法行为处罚方式等具体内容上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尽快进入法制轨道,依法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3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规范发展;公司治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2-0075-04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融资渠道格局下,通过规范发展担保公司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而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使国内担保公司长期深陷发展困境,存在担保公司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违规经营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信用环境不健全、监督缺失等外部环境引起的,更大程度上是整个担保行业尚未形成明确的营运模式,担保公司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不清晰等内部因素所致。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督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问题,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1]从长远角度来看,担保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取决于自身的“内功”和“内因”,内外并举才是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发展困境的治本之策。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担保公司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

有力的准入监督和持续的业务监督是确保担保行业规范、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担保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上缘自监管缺失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规违法经营,出现挪用保证金、违规担保、涉足高利贷等情况。监管缺失是指监督职能分散于多个机构,缺乏一个主要的对口监管机构,从而形成“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缺失格局。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工商、经贸、商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完善对担保公司的内外部监督是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而《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明确由地方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督,但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促进和扶持担保公司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职责,不可避免与其将要承担的审批和监督职能产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地方政府很可能会放松对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批,且目前地方政府缺乏一个较为独立和专业的部门承担这一职能。因此,《通知》的下发及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担保公司的监管混乱、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等问题。

鉴于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应是解决担保公司监管问题的根本之策。但由于目前仍不能将担保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督体系,政府转而采取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将审批监督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解决担保公司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问题关键在于明确现有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组合式监督。具体而言,针对担保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主业变更、违规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问题、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治理等领域,充分发挥各相关机构如地方金融服务(或工作)办公室、工商局、银监会、股东等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起“准入监督+工商监督+业务合作监督+股东监督+自律监督”的系统性、全方位监督体系。

一是准入监督。根据《通知》的要求,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银监会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需要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督。针对目前的现状,联系会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并规范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以及审批流程等事项。地方政府应选择对金融行业较为熟悉的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把好准入关,重点审查主要股东的资质,使担保公司有个较高的起点;并在日常监督方面加强与当地银监局合作,切实承担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是工商监督。充分发挥工商局登记及年检管理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担保公司主业蜕变,转而从事中介业务、高利贷、非法广告等违规行为,通过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进行规范,对于超范围经营者,吊销担保业营业执照。

三是业务合作监督。针对担保公司主要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特点,延伸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明确银监会可以对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常出现“通过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过桥’贷款”、“抽离资本金”等行为的担保公司。对于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行为,依法取消其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合作监督,通过对担保公司实施评级,从准入点控制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是股东监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股东的内部监督,对于担保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将资金违规投向金融高风险领域、主业蜕变、抽离资本金、关联交易、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通过董事会向经营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督促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

五是自律监督。建立地方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实施经济处罚以及将违规经营情况通报工商局、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等措施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

二、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一套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公司治理的核心和本质是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企业在风险可控下有效运转。无论是政府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还是民营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监督权缺位,公司治理缺失或形同虚设等问题。尤其是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该类公司总经理通常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对其的考核仍采取对行政官员考核的做法,至于担保公经营效率则与个人绩效无关,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缺乏动力和积极性。此外,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还存在“行政干预”与“监督缺失”并存的现象。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干预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使担保公司承担大量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约束与激励不敏感,因而对担保公司的合规性、资本增值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担保公司内部必要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职能的丧失。

相对于财政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所有权清晰,激励机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合二为一,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民营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更容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即使是已成功引入外资的担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架构的不完善使外资股东缺乏行使监督职能的平台,而现有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安排不合理也使外资股东代表的意见对决策没有太大影响力。鉴于此,担保企业必须将公司治理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监管机构也应把公司治理监督纳入监管范畴,指导和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三、坚持风险为本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机构经营存在着风险,且承担风险连带责任,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应是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首要理念。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初步明确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拨备提取标准。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要求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抵御担保业经营风险。但由于经济上行周期的担保公司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并没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忽略风险管理,挪用客户保证金、套取银行贷款、直接发放贷款、为高利贷提供担保、长期不计提拨备等高风险行为时有发生,这正是目前担保公司陷入发展困境的直接原因。

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在风险管理上做到风险管理理念普及、风险控制流程清晰、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人才专业;做到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拨备到位,并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以及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流程,实现全程、全覆盖的全面风险管理;建立与银行贷款流程相匹配的贷款“三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等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精细的管理防控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与此同时,担保机构还须做实拨备,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夯实风险抵抗能力。

四、规范公司业务范围,依法合规经营

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风险相似,其应与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纳入统一监管。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监督管理上与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其相应的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缺乏系统的外部监督,即使是日前下发的《通知》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建立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但联席会议只负责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并不负责监管。银监会是最专业、最有能力承担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部门,而《通知》却将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能交由各地政府确定部门负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必然造成不同地方选择不同部门行使对担保公司监督职能的混乱割据,为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留下埋单。部分担保公司在“宽松”的经营和监管环境下,出现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违规经营等问题。

担保公司要坚持以合规经营为前提,首先要注重业务范围的合规。目前,部分担保公司因担保主业利润率低,转而介入高风险的高利贷和民间担保行业。据新华社每日电讯记者披露:南通市有78家担保公司,其中有70%不做信用担保业务,而是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搞“钱庄”生意,为民间融资担保牟利。[4]其为担保公司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也造成了风险的大量累积。因此,担保公司需严格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关主管机关应尽快出台更规范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次,注重资金管理的合规。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避免保证金流向房市、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再次,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为合规管理。一方面,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办事,关注银行客户经理潜在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违规违法行为出现;另一方面,严格按照风险控制流程办事,不一味追求业务量,为了拓展业务而放松风险审核标准。有关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促使担保公司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高管层的培训和合规监督,并探索在担保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从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上确保担保公司合规经营。

五、警惕不当关联交易,有效预防潜在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主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目前担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对象主要是股东单位和同属相同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同一企业向多家担保公司入股或关联企业凑足注册资金成立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个别担保公司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用银行贷款转为客户保证金,利用杠杆原理,放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使银行和担保公司都面临了较大风险。由于关联关系的复杂性,银行在识别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时面临很大困难,主要是对潜在风险认识不清,导致有时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的审查也会流于形式。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对不当关联交易给予了禁止,其充分衡量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当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因此,从控制风险、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担保公司应在内部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金额、比例、担保手续、风险控制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为关联公司套用银行信用等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从外部来说,监管机构应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检查出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的担保公司给予相应处罚,并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向商业银行,限制其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从而促使担保公司进行自我约束。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担保业务资格。因此,相应的主管机关应从制度上明确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内部管理要求、外部监督检查以及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为监管机构形式监督管理职能提供制度依据。

综上所述,目前担保公司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既有外部经营环境、信用环境以及监督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又有担保行业和担保公司自身营运模式缺乏、管理机制不完善、发展方向不清等内部因素。《通知》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当前担保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担保公司监管问题。担保公司应内外并举才可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Z].2009-02-03.

[2]财政部财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01]77号)[Z].2001-03-26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4篇

关键词:社保监督委员会;社会成本;资源配置效率;帕累托改进

一、透视:社保基金监督现状堪忧

2010年10月一、28日下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由该法法条可知,国家以立法形式确保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通过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方式实施社会监督。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是以行政监督为主,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主要监管架构如图所示:

行政监督构成了社保监督的最主要部分,但是这种监督的效果其实非常有限。一方面,各个部门需要紧密合作,以免出现监督盲区,但对于各司其职的机关部门,要做到这一点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参与行政监督的各部门有很多直接参与了社保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它们既作为经营主体又作为监督主体,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的凸显也不难理解。其实,只有社会监督真正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社保制度才能以更稳健的方式运行下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保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组成有(1)用人单位代表,维护参与社保保费缴纳单位利益;(2)个人代表,关注自身社保金的运作;(3)公会代表,强大劳动者一方利益;(4)法律专家,为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5)精算专家,解决保险专业问题。但是,这样的阵容尚不完善。最明显的问题是:如上委员中只有精算专家具备一些保险知识,而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必须相当了解社会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程序,牵涉到保险基本原理,保险会计,社保和保险领域相关法规等专业知识。

二、优势:商保公司专业背景无可挑剔

有效的监督必须具备充分的信息和完备的知识体系,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背景可以很好的解决社保监督的困境,阐释如下:

(一)节约社会成本

商业保险公司聚集了大量相关领域的人才,可以直接为社保监督服务。比如《社保法》中规定社保监督委员会需具备精算人员,但是目前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社保精算人员,真正参与的也是商保方面的精算人员,需要他们具备充分的社保知识,运用精算的基本原理对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核算。中国的精算师大量就职于各大保险公司,若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加入社保监督委员会,那么就可以由他们为委员会提供精算专家。保险财会人员和保险法律专家也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团队不可或缺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便可以为社保监督委员会的各种人才需求提供巨大的便利,更好的利用社会资源,节约社会成本。

(二)专业知识扎实

1.丰富的保险经营经验。

保险公司面临风险而经营,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一流的人才储备,更有多年经营保险的经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就保险运行机理而言其具有很多相通和共同之处,如保险的本质在于风险的集合和分散,这并不会因为其实施方式或财务机制等具体运行方式而改变。

2.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渠道,在所有社保监督可选主体之中,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极佳的优势,毕竟其经营的对象就是各种各样的财产和人身风险,在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技术方面都比其他主体略高一筹。

(三)监督立场中立

纵观国际上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有两类比较有代表性的社保管理体系:一是德国模式,是以行业为主的自主管理模式,是由政府制定法律和工会实施监督;另一种是美国模式,具有完备的立法和合理的分工,社会保障署负责养老保险, 劳工部负责失业保险,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财政部则直接掌管社保基金的资金收付与投资运作,财政部管“钱”,三大部门管“事”,彼此相互分工、相互隔离, 同时又相互合作、相互制衡。

由美、德两国的社保监督模式可以看出监督主体是否中立是决定监督是否有效的一个关键因素。不同于行政监督的各个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于社会保险而言是一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主体。虽然有一小部分保险公司参与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但是可以通过排除这一部分保险公司进入社保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监督主体的一部分的中立地位。

(四)互相促进

于社会保险而言,社会监督力量的壮大能够有效规范其运行,使之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切实为解决老龄化问题打好基础,做好准备。于商业保险而言,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实质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人才储备为关系到每一个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保事业做出一些贡献,既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有利于提升商业保险的行业形象。

三、结语:商报监督的必要性及帕累托改进的实现

不论是对社保而言还是对商保而言,由商业保险作为社会监督的一支力量参与到社会保险的监督之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商保公司的“缺位”很大程度上会威胁到社保监督的有效性,千千万万劳动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社保监督的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若其加入,既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又能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在并未损害原利益主体的前提下使得社会保险的监督更有效率,更能维护社保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也就增进了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福利,无疑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5篇

摘要: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是指将风险管理融入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并不是取代内部监控体系,这样既是对原有内部监控体系的改革,也是企业跨出传统管理方式重要的一步。本文将就基于风险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概述;现状;关键点;构建方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概述

1.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企业员工营私舞弊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内部控制有助于企业对于生产经营控制环境、重大决策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监督控制,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步入一个新台阶,并且合理化和正规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避免了一定错误的发生。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一种在一定存在风险的环境下把风险降到最低的管理过程,其中包括对风险的分析、评估及应变策略。最完善的风险管理就是对风险程度不同的事情进行排序,对于最急风险最大的事情优先处理,这样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3.基于风险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基于风险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就是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以最大避免一切风险为核心来建立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这样能使企业在面临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内部监控阻止风险的发生或者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现状

(一)企业内部监控没有良好的环境

现在大部分管理者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导致企业内部员工有章不循、执法不严,使得整个企业的气氛偏离创造企业最高价值的经营理念。部分管理者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认识度也不够高,仅仅将内部监控的范围局限于管理控制、内部审计和会计控制上,未考虑到风险评估和控制环境等因素。

(二)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尚未健全

现在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存在内容不完整、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只有内部监控的操作,没有完全的内部监控系统,对于重大风险的事前控制尚未落实。

(三)治理结构不科学

内部监控体系的执行离不开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职能分解、管理范围和层次增多的情况下就应该有一个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内部监控,保障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等的利益。

(四)内部监控体系尚未融合风险管理机制

在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催促下,很多企业在内部监控体系建设中把关注点都投入在如何保证收益上,还尚未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管理者与员工缺乏对风险管理的培训,所以导致企业的风险系数增大,最终导致无法拯救的错误与损失。

(五)尚未完善内部监控报告制度

即使是企业具有优良的法人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报告制度,对于内部监控活动中应该反馈却没有反馈,应该分析却没有分析的问题,企业也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三、构建基于风险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关键点

(一)基于风险管理和风险导向

企业内部监控体系在建立时必须考虑风险管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来控制及抵御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结合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内部监控重点放在风险控制方面,使内部监控达到最好的效果。

(二)成本效益

在企业资源有限、不能无节制投入资源的情况下,成本效益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构建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监控体系时要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收益,在企业中实现低成本收获高成效,保证内部监控的效果。

(三)权变

此关键原则就是企业的内部监控体系要根据所处条件随机变化,尽量根据现有情况设定最适合企业自身的内部监控模式。这将要求企业对内部监控体系随时做出相应调整,市场变化应当引起企业重视。

四、如何构建基于风险导向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一)完善企业内部监控环境

要想为企业内部监控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管理者应当树立起风险管理的意识,并在宣传企业文化时尽量将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其组成内容。企业在执行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时应施行适当的激励机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应当给予奖励,否则要收到惩罚,这样能促进给予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时,必须从提高其成员的业务经验和知识水平,以保证监事会能充分利用得到的信息,另外也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决断性。企业也应该完善董事会的建设,减少内部个人控制现象,加大小股东的权利,使董事会充分发挥其投票决策作用。企业还应明确各部门监督权限,明确其责任,避免各监督部门的职能冲突,以确保每个监督环节的有效进行。

(三)建立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够对所有控制都进行监督,应该充分考虑后期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考虑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企业所设定的监督程序应该为自身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以保证应对重大风险的控制监督有效进行。企业应该先合理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再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最好能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构,来降低风险带来损失的概率。

(四)增强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功能

企业要想增强内部审计功能,首要目标就是保证其独立性,包括审计人员的公平性与客观性,以保证审计人员能够在本部门独立工作,在审计工作时能客观地对其进行评价。其次就是要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素质,强化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还要增强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总结

总之,企业只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树立风险意识,增强风险管理,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设定内部监控体系,保证监控效果,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对于重大风险能有对策来应对,这样企业就能不断发展,实现利益最大化,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刘丽琴.构筑坚实的内部控制评价基础—评COSO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指南(意见稿)[J].会计之友,2008,(5).

[2]董美霞.全面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述评[J].财会通讯,2008(12).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6篇

作者:卢纯佶

按照《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处罚方法、纪律要求、刑事责任等作出的具体规定,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框架,重点解决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问题,理顺监管体制,规范职责权限。要抓紧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核查工作规定等配套文件,规范监管核查程序,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立,尽快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重点要建立一些直接关系基金运营效益的制度。

针对我国社保基金运营效益差,未能建立社保基金运营考核制度,社保基金运营中吃大锅饭现象比较严重的实际,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生息考核制度,及时对各地基金运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拨付及结余投资的管理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按照《社会保险法》进行完善规范。要通过这次贯彻《社会保险法》,全面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管制度,真正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的组织体系,《社会保险法》专门提出建立涉及各部门监督的监管体系,为依法建立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监督机构。首先,尽快建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次,抓紧落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各地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各地政府应全力支持县级行政部门建立的监督机构工作,要做到人员、经费、场地三落实。再次,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立完善社会监督、行政部门监督、审计机构监督、财政部门监督、人大监督的机构,从组织上解决监督问题。依法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基金监管人员的培训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好坏,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要把社会保险管理好、监督好,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能力。首先,要加强对基金管理、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使他们真正明白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保命钱”,管好社会保险基金就是最好的为民服务,进而树立起全心全意为老百姓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思想,充分运用现有政策规定,想方设法为老百姓管好基金、力促基金多增值。其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使他们透彻懂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管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为老百姓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再次,要组织社会保险管理、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熟知、精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业务,特别是熟知银行存款利率政策及其利息计算方法,能熟练掌握银行活期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差别等业务,适时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为老百性管好社会保险基金。最后,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次、每项培训都要进行考试,把考试成绩列入个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中。

依法开展基金监管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考核制度。要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对各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建立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监管人员培训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法,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开展监管工作。人大、行政、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机构,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工作计划,对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基金收支、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每次监督要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突出重点,抓实监管工作。社会保险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征缴和基金投资运营问题。要针对征缴及其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出现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作严肃处理。通过监管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保基金收益率明显提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工作。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在使用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软件功能,切实提升软件应用水平,努力增强数据分析能力,及时研究解决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实现社会监管信息现代化。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断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能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7篇

(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在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源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的重塑要从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入手,着力解决现有监督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低效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社会保险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上,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对社会保险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核定支付经办机构的经费,等等。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9篇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领导工作小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基金监督工作设在工资保险科,主管局长担任小组长,全面主抓基金监督,牵头开展各项监督审查工作;由多年从事过社保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任行政总监督员,负责主持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从政策和业务方面指导基金监督工作;局财务会计师任财务监督员,从财务专业方面提供业务保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务。各方面责任明确、分工到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围绕市局基金监督处的要求展开工作,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运营和支付方面定期、不定期的展开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能的落实保证了我局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金监督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作为我局“十一五”规划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局起草的《*区“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强调:“一是强化征收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全力配合,层层落实,层层考核。要求所有审批岗、财务岗、基金业务岗工作人员从眼前工作着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人人树立基金安全意识,为基金安全运行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抓住全局各个部门全面推行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和“三险合一”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契机,针对去年对养老保险收缴、支付基金运行操作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了涉及到行政审批、审核和经办机构在基金运行操作过程中的近35个内部工作规范,规范了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基金运作行为和强化了基金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形成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监督检查三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5月份已开始试行,从7月份审核情况看效果良好。工作规范主要特点有:一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准及全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行复审制,并必须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批准;二是重点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任何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加强了对薄弱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比如《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控制程序》等程序性文件,采取了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调研工作和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四是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业务环节和细节全部进行了识别和约束,做到了细节完整,确保了各项业务行为的可追溯性;五是全面推进了对服务过程的控制,制定了《服务评价卡》,建立了日常化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量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服务行为进行随时监控,从事后监督为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

三、基金监督具体工作内容

在局党组领导下,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半年多,我们按照劳动部[20*]13号文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坚持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开展了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一)通过专线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我局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要求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通过半年多的不断的努力,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小组进一步优化了计算机网络,专门铺设了两条基金监督专线,分别连接到区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的财务数据库,随时监督基金收缴、使用情况,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基金监督终端被计算机管理员设置为只读状态,对社保基金信息有完全查询权限,但没有修改权限。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金监督的工作效率,我们对基金监督工作设置了专人专岗,专门从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每月会同局会计师组织1-2次集中数据采样分析,并且每次抽取1-2个险种拟定调查报告。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

同时,我们还发挥了网络的优势,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对比,在同类型的企业中,对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我们还在同一企业中,将不同时期内基金收支的情况进行纵向分析,对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非常态变化,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工作,了解和掌握资金在此时期内的详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针对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了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开展针对社保所会计的培训工作

为了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更好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务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基金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工作。我局将财务知识和保险业务知识相结合,对系统内所有会计人员开展全年4次的全面培训。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我们还有针对性地委托昌平区财政局开设了财务计算机课程。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我局于9月份,对*区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开展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都积极认真地做这项工作。企业劳资和各社保所的干部对此项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他们积极主动地与退休职工联系,讲法规、讲政策,使因各种原因迟报死亡信息而多领取的养老金交回,再上交社保中心,有效地堵塞了养老金流失的漏洞。

这项工作今年年初就着手进行,我们查文件,找资料,并与其他区县联系,参考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总结,到7月份,我们经过计算机程序统计出我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共*.*万人,其中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名,占退休人员总数的*.8%,9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0.*%.高龄退休人员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再加上近年来,我区离退休职工因多种原因致使死亡信息没有及时上报,造成多领取基本养老金,共收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人次和金额都有上升趋势。

到今天,发出*份认证表,收回*份占*%,其中有*名退休人员近期死亡,我们已及时减少,占总人数的*%。还有*名退休人员,至今没有联系上,占*%。到20*年12月底,还没有联系上的,我们根据文件精神,从20*年1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共计*元。

现实生活中,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对死亡上报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些偏远地区,交通和通讯都不方便,职工家属也就不方便通知单位,极有可能存在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2、退休职工去世后,由于工资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职工家属确实不知道应该告诉谁。

3、退休人员已经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的药费报销,现阶段也是由各居住地社保所报销,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这也是造成退休职工死亡后报迟或不报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及相关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加强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继续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为了加大对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力度,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我局各有关部门在基金监督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下发《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20*年4月12日,召开社保所所长工作会议,将此次检查工作的文件及工作要求向各社保所进行了详细布置及安排。4月13日—4月20日,各社保所及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同时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撰写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根据各社保所上报的自查工作报告,基金监督小组分别对17个社保所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支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中的几点体会和今后设想

加强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工作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关键;二是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基础;三是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四是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年来,我们在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工作中尝试着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网络化发展对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控。随着我局基金行政监管工作的步步深入,我们将继续扎扎实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提高基金监督水平。

1.在市局基金监督处的领导下,继续完善我区社保基金监督体系。进一步优化现有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从人员配备、岗位增设、职责落实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基金监督范围。

2.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行政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