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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1 10:25:0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2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达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干部引导、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发展,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效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年将凤凰村2.3km、李馥村2.2km、互助村2km的农村公路硬化,在“十一五”期间,到2010年底实现我乡村村通公路的目标,其中60%的建制村通水泥路,基本形成农村公路运输网络,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三、具体实施步骤

1、成立李馥乡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乡长雷长春同志担任,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乡长邓仁庆同志任副组长,杨晓琼、李彪、余小秋、雷全林、王光辉、吴平、曾杰、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邓仁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宣传发动。

按照总理在通江县考察公路建设时的讲话精神,即“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公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是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利用院坝会、群众会、广播电视、标语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精神,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

3、群众商议,民主决策。

农村公路在乡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县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大会讨论决策。在实施中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严格执行“四算”(即:修不修路,修多长,什么时候修,投资多少由群众商议说了算)。按照“照顾大多数、群众能负担、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原则,坚决不修群众不满意修的路,不修群众不参与修的路。

4、确定建设模式和标准。

通村公路建设承包不允许总体发包,宜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实行公示制度。通村公路基本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m,特别困难路段不低于3.5m,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3.5m,特别困难路段不低于3m,并注意公路排水系统的完善及错车道设置和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5、组建机构、定案审批。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民主挑选成立宣传动员组、资金筹集组、工程质量监督组和后勤供应保障组。建设方案由村民民主协商,村民大会通过后报乡人代会审批。

6、资金筹措。

村道公路的建设应充分调动群众已有的热情,争取做到资金筹措到位。

7、竣工验收。

通村公路竣工后,需经县交通局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做到六不验收,即:①没有设计和预算不验收;②宽度达不到标准不验收;③没有管护措施和公示牌不验收;④排水不畅不验收;⑤安全措施不完善不验收;⑥质量不合格不验收。

四、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1、通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要求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发动群众多方筹集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60%,并实行专户储存。县交通局再下达补助计划。

2、计划建设资金根据资金的到位情况验收合格后分批拨付。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3篇

我区现有农村公路3215.7公里(依据《*省农村公路专项数据确认表》),其中县道289.2公里,乡道1009公里,村道1917.5公里,部分农村公路(1152公里)将在*期间建成水泥路。近年来,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区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有效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进一步发挥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根据国办[20*]47号文件精神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公路管养分级管理,国、省道由国家投资管养,地方公路实行地方主体投资为主,交通部门适当补助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即县道和农村公路主干道由区地方公路管理所负责管养,镇(街道)、村级公路由镇、街道和村(居)负责管养。

1、调整贵池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中的重大问题。

2、区交通局、区地方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养,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养工作。

3、各镇街道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挂靠社会事务办公室,确定专人办公,并落实具体办公场所,业务上接受区交通局领导。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计划安排、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养护道班管理,协调通村、通组公路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并实施乡村道路建管养的考核检查。农村公路管理站下设养护道班,配备必要机械设备,由副站长兼任班长,另招聘3-5名工作人员;每个村明确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并按管养里程招聘若干名专职养路员,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养护工作。招聘人员的工资和配备养护机械的费用由镇、街道安排。

二、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筹措机制

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按县道和农村公路主干道由区政府在经费预算中安排,乡道养护经费由镇、街道按1000元/公里·年标准执行,村道养护经费按300元/公里·年标准执行。

1、区财政解决一部分。按现有农村公路状况,区财政原则上在经费预算中安排公路养护经费100万元,重点用于县道和部分农村公路主干道的养护和农村公路周期性大中修工程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桥涵)垮塌的抢修和维护。

2、交通部门筹措一部分。区交通部门每年统筹安排年计划小机养路费3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的管养和监管工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全额用于乡、村两级公路管养;同时,加快农村公路改建步伐,提高农村公路等级。

3、乡道养护经费在镇、街道财政预算中列支,同时在财政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养护道班人员工资、突击养护及办公经费等支出。养护人员工资由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按其制定的养护道班工作职责,统一考核、统筹发放。村道养护经费在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节余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4、区政府年终对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前五名的镇、街道给予奖励,对后三名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格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县道管养资金由区交通部门根据年度管养计划全额用于县道养护。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 建设; 养护;应对策略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hina's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significance and probl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ome about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elevant strategies

[keywords] :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cop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U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从中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意义和问题入手,分析其养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着重论述了几点关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相关应对策略。

一、中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意义

农村公路是国省道的重要补充,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生命线”和“致富线”,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

农村公路是广大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设施,是我国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公路总量不断攀升,结构持续优化,管理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发展不均衡、附属设施不完善、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十二五”时期国家将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十二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建设管理能力,既是农村公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交通运输行业支持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中国农村公路建设的现状

“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重要机遇期。但是,农村公路在不断地建设延伸,而管理的人和物等基础设施依旧停留在原先的水平,怎样立足现有装备和条件,搞好县乡公路建设与养护是其有关公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特点的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管理机制、资金筹措、运行机制和管理技术等方面深入研究,以便对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提出合理对策。

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

1、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讨论。在这里,我所提的公路养护管理特指公路建成投入使用后所进行的养护作业管理。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公路的使用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与国道、省道相比,具有几个方面的特点:里程线路长,技术等级低。根据数据资料反应,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公路总里程比重2/3以上,但普遍技术登记低、路况差,等外公路里程平局比重超过1/2,中、低级无路面公路里程比重平均高达70%。多数农村公路属于非专业养护。

3、农村基本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由沿线村民、农户兼职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统一村民进行集中性养护,其养护效果不理想,公路路况差。道路技术准低,养护成本高。

三、中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应对策略

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必须从农村公路的客观实际出发,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速度,处理好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做到“量力而行、好中求快”。

1、全方位地拓展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公路建设的关键是资金。目前,各地筹资渠道相对少,社会资金参与度低,市场机制不活,并且村政府的财政资金极其有限。因此,须大胆进行投融资体制和手段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地方筹资,利用外资”的体制,结合县乡公路特点实行全方位筹资,在积极争取上级加大扶助的同时,不断加大地方的筹资力度。对车流量大有发展潜力,对于运输农牧产品的公路要制定相应规定,建立竞争机制,大力吸引民资和外资进入公路建设主战场;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修路架桥的积极性,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建立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县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同时,在各乡(镇、街办)设立乡(镇)公路管理站,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在现有编制中明确管理养护人员;在各行政村设立交通管理员;真正建立起养护管理机构,来保障农村公路的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3、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的薄弱,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如近几年采用的改性沥青混合聊、用乳化沥青、密封胶灌缝等,都有效地减短了工期,提高了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并要全方位、多层次对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和具体管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内容、措施、质量等基本知识,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从而提升养护人员管养水平。

4、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

农村公路建设是一个复杂、系统、庞大的综合性工程,如果没有全社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实施起来相当困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农村公路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宣传发动,形成“想交通、议交通、干交通”的浓厚氛围。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

正确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发展”的观点,落实好有关措施,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更好的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上良好的轨道,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农民群众便捷出行,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全面推进新时期农村公路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李盛霖部长在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6-2-6)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农村公路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一)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内;

(二)无边沟路段公路两侧路肩外缘3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沥青或水泥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病害,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三)桥涵配套和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五)公路沿线两侧合理绿化,且抚育管理及时、生长良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因自然灾害造成乡道、村道交通中断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管辖农村公路实施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不足部分在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发放和下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沟河保洁等工作,并协助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路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需要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电杆、铁塔、变压器,埋设管线、电缆等永久性设施或设立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或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镇政府、*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和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为抓手,不断深化管养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通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一步理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形成推动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进一步夯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提升的软硬件基础,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公路服务城镇化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201x年建设10个,20xx年建设10个,力争201x年底前,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标准见附件),实现场所建设、人员配备、资料管理、工作制度、权责清晰“五达标”,初步达到农村公路基层站所“决策管理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管理信息化、养护服务精细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

三、实施步骤

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从201x年开始至201x年底结束。按照年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市局公路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发动和工作部署,各县区也要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积极性,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保障数量、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目标,科学编制建设方案,高质量高标准设计,稳步有序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作。

(二)实施阶段。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建设活动的总目标和年度具体要求,细化年度任务,分解具体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多措并举的抓好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推进落实。重点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全程跟踪建设进展,定期专题会议调度,及时处理解决影响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突出问题和不利因素。积极归纳和推广活动中的有效手段和成功经验,促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建设期间,市局将对县区进行1至2次实地检查,各单位要做好建设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工作。

(三)考核验收总结阶段。市局将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和总结评选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各单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公路乡镇管理站规范化创建活动是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优先推荐具备管养文明示范乡镇评选条件的乡镇参与规范化建设活动。要加大对乡镇农村公路工作的督导,加强协调,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开展。

2、科学规划,合理实施。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乡镇所处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和乡镇“四位一体“交管所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批次,分批实施。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可与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联合办公,并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未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与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办公场所,并配齐办公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养护工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7篇

一、抓住机遇――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自2003年以来,我县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村公路通乡、通畅工程的机遇,大力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先后建设通乡水泥路259公里,完成通畅公路500多公里,基本实现了90%以上的乡镇通水泥路,95%的行政村通公路的目标。4年来,我县投入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超过了2个亿,使全县公路总里程达到了2799公里,其中,省道176.87公里,占6.3%,县道405.42公里,占14.48%,乡道863.348公里,占30.84%,村道1249.362公里,占44.6%,专用道104公里,占3.7%。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71公里,占2.5%,二级公路35.83公里,占1.28%,三级公路76.1公里,占2.7%,四级公路640.04公里,占22.87%,等外级公路1982.09公里,占70.8%。每平方公里有公路0.73公里,每万人拥有公路41.16公里。境内逐步形成了以公路为主,铁路为辅,以常张高速为依托,省道干线为骨架,连结农村,辅射全县,沟通省内外的交通网络。到2010年,全县境内31个乡镇可全部通水泥路,建成通畅工程1360公里,540个村(居委会)通水泥(或沥青)路,通水泥路的村达80%,约60万人口直接受益。

二、遭遇瓶颈――农村公路建设的三大难题逐渐显现

目前,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着公路密度小,连通性差,通达深度不够,还有5%的行政村没有通公路,而且通公路的乡村道路技术等级低,交通安全设施少等问题,而对农村公路进行改造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对策,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出现的三大难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是资金难题。最大问题就是自筹资金难以到位,要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实施难度非常之大。我县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乡镇更是负债运行,在县、乡财政都不宽裕的情况下,资金问题已严重制约农村公路建设。这几年,虽然我县采取群众捐助、施工队垫支的办法解决了一部分启动资金,但后续资金难以及时到位,2003年至2007年县交通局承建的通乡油路至今仍有1600万元的资金缺口,产生了巨大的包袱。群众自筹资金压力也很大,今年实施的通畅工程一般路基基础较差,多是一些偏远的行政村,群众的经济状况较差,建设里程较长,自筹资金的压力相当大。要完成通畅工程,一般每公里路基处理在2-3万元。有些路段要想达到要求,每公里将突破10万元,再加上碎石设备,每公里约需2-3万元,这样村里每公里的负担至少达到4-6万元,影响了农村公路建设进度。

二是技术难题。农村公路一部分由村里组织群众修建,不仅缺乏建设资金,而且缺乏过硬的技术指导。桥涵、边沟等配套工程的质量与公路防护的实际需要相比差距较大,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容易出现塌方、断板、龟裂、起拱等病害。

三是管理难题。农村公路紧邻农家经过农田,在路上随意晒谷打草、堆放建筑材料、敞放牲畜的现象经常出现,毁损路面、侵占路肩的行为时有发生。受权属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公路陷入了县乡管不了、村组管不好的“两难”境地。

三、突出重点――全面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

2005年12月,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东、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按照这一要求,国家计划在5年内投入1000亿元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面临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县要群策群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不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一要进行科学规划。科学编制“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从根本上改善广大农村交通落后面貌的前提。为此,我县要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路网络。要突出抓好农村“出口路”建设,即优先抓好通往经济中心、交通中心的出口公路建设;要突出抓好农村“经济路”建设,即优先抓好与资源开发、旅游开发联系紧密,交通量较大的公路建设;要抓好农村“断头路”建设,即逐步打通具备建设条件的断头路,把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公路连成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吸取主要交通干线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在重要道路路口要“装拉链”,防止常年对农村公路开膛破肚情况的发生。要适当提高农村公路设计等级标准,防止因路面狭窄造成车辆交汇困难的情况发生。要优先安排交通量大且群众积极性高的农村公路项目,要统一规划农村公路“错车台”,让农村公路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之,要紧密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农村生产生活相结合,与农村资源开发相结合,与农村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干线公路建设相结合。

二要实行重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想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必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推进,迅速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地方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首先要领导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公路建设问题,要深入施工现场,亲自调度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要层层组建农村公路建设专门机构,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与年度经济工作任务一同考核。要层层签订农村公路建设责任状,将建设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逐步建立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的责任体制。要结合我县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出台有利于农村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的扶持措施。其次要示范推进。着力宣传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工作调度等方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要做到因地制宜。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地形条件、资金能力、交通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建设等级、技术标准和实施序列,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是量力而行。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用足用活“一事一议”政策,集聚大家的力量办交通,不搞硬性摊派,坚决不修农民朋友不愿意修的路,绝不能因为农村公路建设问题增加农民负担。二是把握标准。在建设标准上绝不能搞“一刀切”,要修实用之路,即根据地形特点,科学选用技术指标,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就地取材。要修安全之路,即高度重视排水和防护,不断提高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要修节约之路,即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减少征地拆迁,避免占用耕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农村公路与自然景观的和谐。三是讲求实效。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根本。没有过硬的质量作为支撑,农村公路的综合功能就得不到发挥。要针对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技术人员少的实际,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培训活动。要对乡镇分管负责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监督管理员进行分期培训,为基层培养技术骨干力量。要引导乡镇、村组聘请老党员、老干部、老村长作为义务质量监督员,在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督关键工序的施工,以营造良好的农村公路建设氛围。

四要鼓励社会参与。要解决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关键在于充分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搭建起一个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平台。一是增加政府投入。除了交通部门要克服困难,政府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外,还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筹资、企业赞助、个人捐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乡村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交通部门可以采取预拨的方式,为农村公路建设注入启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奖”的方式,进一步激发大家修路的热情;各级各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种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要采取财政挤、银行贷、个人捐的方式,狠抓配套资金的落实。二是鼓励社会捐赠。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方式,自愿投资投劳修建农村公路。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理事会等民间组织,宣传发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修路。三是要强化市场运作。要逐步放开交通建设市场,实现交通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可以巧打土地增值牌、项目引资牌,吸引县内外企业、个人投资农村公路;可以通过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边荒废土地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对于筹集到的建设资金,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完善机制――建立新时期农村公路养护体系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公路需要管养的里程数量急剧增加,农村公路养护需求与养护能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要迅速改变农村公路管养现状,就必须建养并重,进一步理顺管养体制,改进管养方式,提高管养水平。

一要积极完成续建任务。针对农村公路“断头路”多的问题,要积极动员乡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续建通乡、通村、通组、通户公路,并完善相关配套工程。对路基和路面宽度不够的路段,要尽可能地进行改造,确保能通行客车。建议县财政部门打捆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工程等项目,并适当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支持。要将农村公路建设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旅游开发和资源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合理设计线路走向,对不具备建设条件,尤其是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应暂缓开工,以免增加道路管养难度。

二要不断改进管养方式。《公路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由地方政府负责养护”。按照这一要求,可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的管养责任。逐步建立起管护责任以县为主,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养护以市场运作为主以及推行“政府出钱,农民出力”和“市场招标,引入竞争,群专结合”的农村公路养护新体制;同时推行“各级政府补助,村民承包领养”的办法。将农村公路全部纳入日常养护范围,将原有的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模式变为二级管理养护模式,县乡公路统一纳入县级管理范围,村路由乡镇公路管理所通过聘用农民公路管养员管理养护,确保三级公路级级有人管、路路有人养。同时将县交通局下设的地方公路管理站改为农村公路管理站,承担起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各级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各行政村设农村公路管护员,层层落实责任,彻底改变“讲起来人人有责,做起来人人无责”的局面。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8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 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U4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a)-0124-01

1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度不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而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运营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要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材料选购安全监督、建筑项目安全管理资金落实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经开始步入关键时期,国家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可以很好的改变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以及质量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通过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科学、项目材料选购缺乏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

2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2.1 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

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使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为基本的条件,纵观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发现大部分安全管理情况很不科学。基于此,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进行改进,当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应该结合当地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能一味的沿用过去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有很好的应用经验,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好的安全管理措施就可以随意使用,另外还应该提升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只有意识到位了,才会真正的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给予政策支持。

2.2 对材料选购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假若因为材料选购不当,使得很多建设材料质量过差,那么就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所以必须对建设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以此来保证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降低。材料采购部门必须派遣专业人员去购买材料,并且将购买的原材料进行细致的质量检验,一旦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将质量不佳的材料进行更换或者报销,不能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另外还应该对施工过程中进行材料使用规范的监督,有的员工为了图方便,在进行项目施工的时候,完全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使得农村建设项目具体施工进度和预期目标存在出入,所以必须对材料使用方法进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

2.3 规范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金一般是由中央财政部门或者是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资,所以一般都会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选择安全管理单位,就会导致安全管理资金使用过于混乱。安全管理单位假若人员素质较低,很多安全管理人员会谎报工作量,然后由上级部门进行安全管理资金发放,这样的行为导致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提升安全管理单位评判标准,对安全管理单位人员素质进行考察。安全管理单位应该对工作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严格规定,将每一天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一旦发现谎报的情况,及时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辞退或者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安全管理资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都应该有专人进行记录,一旦公路建设项目完工之后,发现有的位置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记录找出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2.4 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

农村公路一般客流量不大,一定时间内通行的车辆更不会很多,所以很多地区就忽视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很多地区公路建设完成之后,安全设施经常被认为损坏或者是失窃。对于这种情况,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力度,一旦发现有人故意损坏或者是偷盗公路安全设施就必须进行严格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一味的进行经济处罚不能够震慑损坏者,所以必须采取严格手段,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安全设施能够正常工作,对农村公路后期运行也是一种保障。

3 结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其中所涉及到的管理要素很多,随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管理的意义也随之被发掘。通过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科学、项目材料选购缺乏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效率,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材料选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只有通过以上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目前所遇到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给予一定的经验指导。

参考文献

[1] 张玉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关键技术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09.

[2] 陈长坤.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对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2.

[3] 田建,陈济丁,耿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状况评价方法[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1):149-152.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三、四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特殊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三级公路路基8—10米,路面6.5—7米。四级公路路基5—7米,路面3.5—6米。

沥青路面结构为:15cm、12%石灰土(原路基底层为砂石路)或20cm、12%石灰土(原路基底层为土路)+下封油层+不低于3.5cm沥青贯入式油层。

水泥路面结构为:20cm、12%石灰土或不低于10cm级配碎石+18cm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的工程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对拟审批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报县交通局。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县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困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询价招标程序和内容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询价招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询价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询价招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询价招标);招标(询价招标)后,应将招标(询价招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询价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招投标(询价招标)项目对中标候选单位考察过程中要求其出具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投入机械的发动机或原始编号,以确保人员和机械到位,防止出现工程转包等行为的产生,在定标后项目法人应严格对中标单位施工过程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沥青(水泥)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与施工。

第二十五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报县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依法纳税,所征收的税费作为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专户,由财政局会交通局、项目法人共同监督,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

地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不得瞒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乡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由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公路部门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负责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考核奖励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地方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一条对在农村公路建设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以赠匾、颁发证书、立功德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纳入县年度综合考评范围,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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