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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19 10:45:50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1篇

    2000年颁发的有关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三个文件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新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

    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那些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带来影响,符合“两高”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保留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税制中和上市公司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高”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前者IT、生物制药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居多,后者则通常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关。

    2、经济特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均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在5个经济特区注册的上市公司,目前约有123家。这些上市公司中,如果母公司在经济特区注册而子公司在非税收优惠地注册,则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所得税税率通常是15%-33%,该类公司并不少见。

    3、民族自治区的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比如,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及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4、西部企业。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已构建起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5、第一批在香港发行H股的9家企业,仍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他们分别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和渤海化工。

    6、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用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灿坤实业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在上述税收减半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1996年至2000年减半征收,实际税率7.5%,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税率10%.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子公司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1年免税,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12%.

    7、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暂时免征所得税。11月7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确定了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8、一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业、公用事业的新办企业在开办以后的1-2年内可免税或减半征税,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上市企业下属新成立的子公司。比如,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其他。比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赤天化就属于利用“三废”而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

    从目前上市公司情况来看,2002年1月1日后符合各类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估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左右。其中前几类上市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他们将成为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上市企业的主流,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地区差异性明显,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西部地区。同时,预计明年1月1日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各行业所受影响不一。从影响程度来看,由于生物制药、IT等行业的公司多属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对象,所以预计受影响较轻;而建材、化纤、化工、房地产、服装、有色冶金和造纸等行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因为这些多属于传统产业,科技含量相对不如新兴产业,公司注册地在经济特区或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占比重不多。

    分析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是个复杂的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在此提出分析所得税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策划问题。比如,国务院2000年2号文规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充分利用现行规定的弹性来策划继续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此外,尽管财政部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将于今年年末结束,但上市公司仍然可能通过转移注册地、申请“双高”等策略进行税收策划,从而减轻“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公司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投资者不妨关注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关于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公告。

    2、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问题。上市公司定期报表中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常是15%-33%,这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其中一部分享受优惠,而另一部分则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目前我国所得税税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而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又经常位于不同的地区或属于不同的行业,这些情况导致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经常不一致。而我国目前会计报表上披露的主要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信息,这就产生了披露的税率不单一的现象,同时也给所得税的量化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问题。对于先征后返政策,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有些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所得税,有些将地方财政返还的18%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也有一些将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的部分在利润表中所得税项下增列报表项目“财政返还收入”。后两种方法的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针对上述情况,2000年7月,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收到财政返还部分通常是在第二年年初,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冲减第二年的所得税费用。如果目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遵守这一规定,那么他们今年年末的所得税费用将按33%的税率计征。不过为了考虑各方利益,估计各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不同做法,或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或按33%的税率计征,待明年返还后再冲减,这又为分析税收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造成了障碍。

    4、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会计利润存在显着差异。比较典型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并且在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2篇

*市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并在近几年逐步得到完善的。财政体制改革时,湖北省在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了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形式,建立了省政府对*市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近几年,为配合中央其他政策的实施,又相继建立了诸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

(一)*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情况

转移支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即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业税免征和取消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表

性质

项目财力性转移支付(F)/专项转移支付(S)

“两税”返还F

所得税基数返还F

一般性转移支付F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F

农业税免征和取消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F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F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F

专项转移支付S

1、税收返还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两税”返还是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将原属于地方税源的上划给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一定计算方法确定后,按来源地原则返还给地方政府。“两税”返还额以1993年中央增值税与消费税为基数,从1994年起对比上年增加部分按1:0.3的系数返还地方。

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省对*市所得税返还基数为16.7亿。对企业所得税基数的核算办法,市级以2000年实际完成数乘以2001年1-9月增幅或者1999年、2000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

2、一般性转移支付

根据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和资金功能的不同,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和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保持已形成的市财力基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激励性(一般)转移支付,鼓励地方进一步发展经济,壮大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做小财政供养系数;政策性(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政策在*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对两类转移支付补助的具体分配和测算,按照规范化与透明化的要求,采用因素法,实行公式化计算,纳入省及县(市)两级预算管理。

(1)激励性转移支付

激励性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偿还政府债务以及支持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

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为计算依据,主要考核市一般预算收入的完成情况。某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一定的水平,省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计算办法用公式表示为:

Mi=[(Fi-F)/∑(Fi-F)]*M

其中:

Mi为某地享受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

Fi为某地一般预算收入可比增长率

F为全省同类地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平均增长率;

∑(Fi-F)为全省县(市)(Fi-F)为正数之和,当某地(Fi-F)<0时,该地不享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当某地Fi<0时,该地下一年度Fi按两年平均数计算。

M为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②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

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工商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长为计算依据,主要考核地方工商四税的完成情况。其主要计算指标为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工商四税增长幅度和工商四税增长绝对额。

对*市,工商四税增幅超过16个市(州)的平均增长水平,根据其省级工商四税增收绝对额,省财政按省分成当年增量的5%给予奖励。

③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后,省政府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州)政府帮助和支持所辖县市大力发展县城经济的积极性,对*按照其所辖县市财政收入增长享受的省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含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和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增加额,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市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该市所辖县市享受省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之和+该市本级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增加额]×省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④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四大改革,是建立在公共财政的基础,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机制对财政运行的客观要求。为了促进各市积极推进财政改革与管理,省财政专设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按*市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财政改革与管理激励性转移支付,50%作为市财力,50%用于财政系统推进四项改革工作的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支出,并接受审计监督使用。

⑤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

为了支持我省烟草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对各市支持烟草行业发展、完成烟草年度销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奖惩。

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的考核以省烟草公司下达各市(州)支持烟草公司销量计划和卷烟年销售收入计划为责任目标,并适当考虑卷烟销量比上年实际销量增减的因素,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卷烟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某市州年销售卷烟实际完成数-某市州年销售计划指标数)/全省各市州销售卷烟超计划之和×50%+(某市州省产烟年销售收入实际完成数-某市州省产烟年销售计划完成数)/全省各市州省产烟销售收入实际完成超计划之和×35%+(某市州年销售卷烟实际完成数-某市州上年卷烟销售实际完成数)/全省各市州卷烟销量超上年之和×15%]×省对市州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之和

(2)政策性转移支付

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义务教育、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保证教师、公检法司干部工资的正常发放和机构的正常运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市域经济发展。

①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

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着力于提高地方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支持其经济的发展。具体为:省财政对*市2004—2008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财力,给予全额返还。用公式表示为:

某税种省集中增量财力=(该年该税种完成数-2003年该税种完成数)×(现行财政体制省分享比重-2002年体制调整前省分享比重)

当省集中某税种财力为负值时视为零值,不与省集中其他税种增量财力相抵。

②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

近几年来,由于我省部分县(市)行政区划变更,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这些原属县(市)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划入*市城市区管理,为体现均衡性,将这些城区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范围,总的原则是按学生数进行分配,同时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进行补助系数调整。

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义务教育经费财务困难补助、缺编人员经费补助、超编人员经费补助、奖励补助。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地义务教育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该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财力困难补助+该市义务教育缺编(或超编)人员经费补助+该市义务教育奖励补助

③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

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弥补公检法司部门基本运转经费不足,通过转移支付,切实提高政法部门基本经费保障能力。主要根据政法标准人员经费需求、标准公用经费需求、政法标准政法人员、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该县(市、区)政法经费需求缺口×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某县(市、区)政法需求缺口=该县(市、区)公检法司标准需求-该县(市、区)政府公检法司标准财政投入

政法需求缺口转移支付系数为100%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由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与农业税免征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组成。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应安排10%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

4、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为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我省从20*年起增加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具体是省对市实行“两奖一补”。

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其目标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以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

对乡镇撤并工作给予奖励

为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各县(市、区)的乡镇撤并,对各地1999年—2004年乡镇撤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

对补缴乡镇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为了促进县乡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鼓励乡镇事业单位积极转制,与财政解除供养关系,20*年省财政对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资金缺口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计算公式为:

某市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补助

=[该市乡镇事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额-省对该市“两奖一补”之和]×省转移支付补助系数+人均补助水平偏低调增补助

地方补缴乡镇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额

=该市乡镇事业人员数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平标准

5、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的目标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适当补助,缓解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由于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而形成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1999年—2003年,中央四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中央对地方四次调资转移支付,每次补助地方的数额确定后,以后年度均作为基数定额补助。

6、专项转移支付

与财力性转移支付不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时即指定了使用方向,其使用必须依照相应的要求,除专款专用外,还包括事先确定好具体的项目和所需资金,以及拨款的对象和拨款的时间,有时还必需配套相应资金等。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公共支出、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的支付比重较大,大多用于国家要求重点保证的支出项目,如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医疗、支农、粮食风险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等生态环境建设等公共领域。

(二)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总量情况

1、财力情况

2004至2006年期间,*市财力呈稳步上升趋势,按同比例计算,全市财政收入以年均28.13%的比率增长,同时全市财政支出以年均28%的比率递增。我市全市财政收入由三部分构成: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上划省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2004年*全市财政收入288.59亿,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29.21亿,而全市财政支出163.85亿。20*年,*市全市财政收入达到389.35亿,地方财政收入达170.43亿,全市财政支出204.9亿。2006年,全市财政收入达502.3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31.8亿元,全市财政支出为298.2亿。2004,20*,2006三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78.85%,83.17%和77.73%。

2、转移支付总量情况及分析

为支持*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央、省①对*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在不断加大。按宽口径计算(将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计入全部转移支付)②,中央、省对*市转移支付总量2004年为74.04亿,到20*年增加到84.82亿,2006年则达到1*.09亿。

具体上,从财力性转移支付来看,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包括“两税”返还与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所得税基数返还为16.7亿)在数量上始终占据我市转移支付总额的绝对多数,从2004年的55.76亿上升到2006年59.93亿,占省对*市转移支付总额的比例有所下降,从2004年的75.3%降至57%,这主要是由于省对*的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04年数额为1.2亿,2006年增加至10.67亿,翻了近九番,占总额比从1.62%上升到10.1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略有降低,从2004年的6870万元减至6106万元,占比从0.93%降至0.58%;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从20*年的6683万元增至2006年的10311万元,占比从0.788%增至0.98%。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小幅上涨,从2004年的5.1亿增加至2006年的9.77亿,占比从6.89%上升到9.3%;其他转移支付略有增加,从2004年的5.1亿到2006年的8.2亿,占比从6.89%到7.8%。

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也逐年上升,2004年为3.66亿,20*年为7.8亿,2006年则达到12.89亿,占比从2004年的4.95%上升到2006年的12.26%。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及效果

(一)对地方财力的弥补

数据显示,中央、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已构成*市地方可用财力的一项重要来源。按宽口径计算,从转移支付总额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来看,2006年为35.24%,20*年为41.39%,2004年为45.18%。

从市本级情况来看,2004至2006三年市本级转移支付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25%,58.69%,67.86%;转移支付与市本级总支出之比分别为36.44%,34.1%,36%。可见,转移支付资金为我市地方财政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弥补收支差额,增强了地方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能力。

(二)对政策目标的贯彻

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确保了政策目标的落实与贯彻。

以社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例,社保资金的常规项目有50多个,广泛分布于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其他专项多个方面。

充分利用社保资金,*市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06年,*市筹措就业再就业、养老、抚恤救济、城乡低保等资金35.13亿,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4555”人员社保援助,支持与全面落实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安排资金21.3亿元,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政策;拨付资金6.15亿元,支持开展城乡低保、大病医疗统筹、残疾人救助、“5个5”救助、鳏寡孤独及乞讨流浪人员救助等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筹措资金5.14亿元,做好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干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涉及民生事项的政策落实。

此外,2006年,*市还拨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8亿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要和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对“三农”投入20.85亿元,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公路、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及文体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近年来,上级部门非常重视*市的经济发展,每年安排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市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分税制已实施十多年,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

(一)转移支付确定方法不科学

“基数法”即“存量不变,增量调整”。从一般性转移支付来看,“基数法”限制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此外,省级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仍贯用按“基数法”确定,专项拨款有不少也采用“基数法”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未能具体考虑我市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的发展等因素影响,忽视了不同地方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缺乏合理的客观标准,导致了不规范的分配模式。不但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财力不均问题,而且使现行的地方转移支会制度依旧保持原体制的分配格局,起不到平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从专项补助来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基础建设、教育科技、农村农民、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较多方面,有的专项过多,如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几近巧立名目,杂乱无章;有的专项太少,如基础教育、科研、环保等方面,资金零星分散,难以重点突出。同时,上级专项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几乎涵盖所有预算科目,有的项目设置依据不足,失去政策导向作用;有的分类不科学,交叉重复,改变了原意;有的用途不明,事权界限模糊等等。并且,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

(三)影响地方预算的完整性

目前由于上级政府在安排补助下级专项补助资金时的预算不细化、用途较模糊,而且预算管理不透明、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致使下级政府无法全面掌握上级补助地方支出的规模和种类,在年初的预算安排中也无法准确编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对于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此外,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将造成较大冲击。

(四)增加地方政府利息负担

再者就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更为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政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四、创新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建议

创新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实现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复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纵向或横向平衡财政。但是,中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这种作用并不明显:财政转移支付的的趋势是向财力发达地区集中,转移支付资金中真正用于均等化的不多,没有起到保证最低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产生此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转移支付的规定和做法杂乱无序,很不规范。因此,要调整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使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规范化要求。

(一)短期思路:调整规范,合并相类似的项目,将已固化的专项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简化转移支付种类,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形式,首先应分类处理,将具有一般目的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以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对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资金,应纳入专项拨款的范围,根据成本补偿或其他原则,针对特殊政策目标进行分配。同样,决算补助也要根据情况,能进体制基数的进基数,对其中具有财力补质的资金要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中。

其次,应根据我国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的选择主要依据两条原则:一是在近期如何有利于新旧体制的衔接;二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转移支付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税收返还。为了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不对地方财政情况造成剧烈的冲击,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税收返还这种形式,等它的比重逐渐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再予以取消。2、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或称均等化拨款。在分配方法上,采用因素法,根据各地的客观差异,确定不同的参数变量,再按照有关法定公式对各地区的补助额进行测算。在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规模,逐渐完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以之为主体形成我国的均等化拨款。3、专项拨款。应该大力规模现有的专项拨款,使之成为国家在环保、产业等各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4、分类拨款。建议设立分类拨款来贯彻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主要是对地方的农业开发、交通运输、通信、能源、原材料和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特定项目进行补助。

再次是应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使项目的设置更科学、合理。该项工作的重点为:规范政府行为,取消不合理的专款项目,如用于支持生产性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等;将部分具有财力补质、宏观调控作用不明显的专项补助改为一般财力补助,作为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时考虑的调整因素。具体上,可将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符合新形势需要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目前中央财政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大多采取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这是符合当前政策和管理方式需要的。从长远看,管理制度完善后,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自然形成地方支出基数,相当于财力性转移支付。

(二)长期思路:纳入到整个财政体制的完善中考虑,通过体制完善促使转移支付功能复位

1、改革现有行政体制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结构是分税制最基本的体制要素,这样可以保持各级政府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提高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水平。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看,五级政府、五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困难、主体税种缺乏、难以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等问题,需要首先简化财政管理级次。这样做会使财政级次与政府级次出现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对应,但从长远看是应该最终对应起来的。简化财政级次之后,乡级政府随着事权的大量减少,一般应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市级政府由于其事权与财权同县级政府趋于一致,也需要改变原来的上下级关系,成为平级政府。同时,要做好精简政府人员工作,使财政供养人口同扁平化后的政府级次相适应,减轻财政负担。

2、改革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要求必须按公共物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即全国性的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是划分政府间事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对于财权的划分,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即凡是对流动性生产要素所课征的税,使用累进税率的、具有再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收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则是一些对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收和在经济循环中比较稳定的税收;受益税和使用税则可根据受益范围分属于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地方转移支付的范围。二是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建立和扩充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现在地方主体税种只有营业税,应进一步发展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只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才能真正完善起来。

3、统一转移支付标准额度

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因此,在设计目标时,笼统地提出财力均衡或社会公平是远远不够的。转移支付目标的确定,应立足长期发展,针对地区间存在的财力差距,通过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从而消除地区间贫富差距。

用公式核定转移支付标准额度是规范化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当然也是我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首要步骤和改革关键,为了更好地优化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与运行,必须逐步由基数法向因素法过渡。采用“因素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科学、准确地找出影响和决定各级政府收支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基础因素(包括人口、土地、自然环境、行政机构等)、社会因素(包括市政建设、教育、卫生等)、经济因素(包括人均GDP、价格差异、通货膨胀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各因素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统计标准,并以此作为测定地方政府潜在税收能力与支出需求的宏观依据;然后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测算出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论收入;最后根据上述二者的差距推算出转移支付的额度。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政府转移支付的额度较为公平合理,避免“基数法”模式下的利益冲突与磨擦,增加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与透明度,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基数法中存在的区域不均、目标模糊、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大大提高有限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3篇

1994年前后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制度性和历史性的重大改革。它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制度体系框架,形成了持续规范的财政增收机制,可谓30年财税改革的高峰。

我1990年初至1996年末在财政部工作,先后任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和税政司司长,直接参与了1993年准备、1994年进行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其中,分税制改革对增强国家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尤为重要。在当前政府应对危机的背景下,这项改革的往事尤其令人回味。

分税之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需要,以对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搞活为主线,形成了两个包干体制。一是企业承包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二是财政包干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革。

国家对地方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制,扩大了地方权力,增加了地方财力,激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在改革初期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负面效应:一是不规范、不稳定;二是过度强化了地方利益,形成地区间的市场分割,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影响了经济结构和发展;三是造成“两个比重”不断下降――因地方减免税政策自过大,加上企业承包制的负面作用,导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地方多了、中央少了,中央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严重弱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就发生过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多次“借钱”的无奈之举。当时担任财政部部长的王丙乾说,“我现在穷得只剩下背心和裤衩了”;1992年,在他之后上任的刘仲藜则说,“我连背心都没有,只剩下裤衩了”。1993年,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的朱基对刘仲藜说: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这一时期,国家在少数地区和企业中进行过“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但没有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南巡,吹响了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当年秋天,党的十四大召开,针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两条主线,指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即“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明确了财税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何谓分税

分税制改革,狭义上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税制度,广义上是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改革,包括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

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可以用六个词来概括:“分权、分税、分机构”,“返还、挂钩、转移支付”,前三个是改革的主体内容,后三个是辅助措施。

“分权”定支出,是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应确定财政支出范围。

“分税”定收入,是按税种划分各自的财政收入范围,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机构”建体系,是将原一套税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征收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地方财税工作体系。

税后“返还”的目的,是实现改革方案“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确保地方既得财力。将实行“分税”办法后,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消费税全部和增值税75%部分全额返还给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基数。

系数“挂钩”的作用,是使中央给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与中央实得“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同向不同步。既让地方税收“返还”是增长的,又逐步提高中央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的系数确定。

“转移支付”是确保分税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央通过分税制集中的财力,不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能缓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和谐与安定。

创造“挂钩”

在分税制的三项辅助措施中,“挂钩”是一项创造。它是怎么提出来的?这里面有个小故事。

在1993年8月初,北戴河会议头两天的一个晚上,刘仲藜、项怀诚与谢旭人、姜永华和我,还有地方预算司的一两个小伙子,一起研究分税制方案,大家都认为税收返还应该是增长的,这样问题就集中到如何确定税收返还增长量上。

在80年代实行财政包干制时期,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过年增长10%的财政补助政策,几年下来因中央收入年增长率不过5%左右,无法承受,就取消了这个政策,变为定额补助。对此,少数民族地区意见很大,要求中央予以调整,恢复补助递增的办法。但当时财政部尚未找到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拖了下来。这与分税制设计中遇到的“返还”是定额、“死面”的,还是增长、“发面”的,是同一个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提出了一个“挂钩”的方法,并在小黑板上画了一个示意图,其核心是将给地方的“税收返还”的增长率与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长率挂钩,将地方“税收返还”的增长率控制在中央“两税”的增长率之下,确定一个系数。讨论中,大家又提出可以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挂钩,也可以与全国“两税”或其他指标的增长率挂钩。具体系数,最初的建议是1∶0.5,财政部向会议汇报时提出过1∶0.3,经讨论,会议最后定的是1∶0.3。

这个方法乍一看并不稀奇,但仔细算一下就会发现,返还地方的增量在总增量中的比重逐年递减。这不仅是因为两个增长率是一大一小,更因为两个分母除第一年是一样的,以后却是不一样的,且大小差是不断地扩大的。“系数挂钩”这个技术方法,破解了分税制方案设计中税收返还必须同时满足“分税”、“存量不动”、双方都是“发面”、中央比重应不断加大等四项约束条件这一难题。

基数博弈

1992年9月3日中央常委会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后,信息传播很快,一些地方反应强烈,主要便是针对分税制方案,认为这个方案比较“紧”,并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主管此项改革的基同志果断决定,立即带领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地方,与地方党政要员对话,宣传改革意义,说明改革方案,听取意见,改进完善。

从1993年9月9日到11月21日的74天时间,基同志亲自带队,先后分十站走了海南、广东(广州、深圳)、新疆、辽宁(沈阳、大连)、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河北等17个省、市、自治区(包括计划单列市)。而最关键的一站是广东。

广东的财政包干体制运行力度一直较大,对地方经济作用也大,因此对分税制的理解有些吃力。头两天他们明确要求继续实行包干制,经反复解疑释惑,他们开始认真考虑,但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基数问题,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广东省提出要以1993年为基数,主要理由是1993年全省经济和财政增长快,符合中央保既得利益原则;二是希望原有对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保留几年或取消后,增加的税收几年内不参与体制分配,留在地方。后面这个要求北京方面做了让步,同意五年内留给地方。争议最大的是基数问题,刘仲藜部长和我们工作层(谢旭人、姜永华等)都不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主要原因是财政从未以也不能以未发生的数字为基数,担心地方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会产生极大的不规则行为。

为了缓解矛盾,我曾提出即便以1993年为基数,也应该按照1993年1月-9月的实况换算为全年数据的建议。

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对改革的支持,基同志同意了广东省的要求,把1993年的收入数作为基数。

确定以1993年为基数后,带来了各地与中央在1993年后四个月的争基数和1994年的保基数的“博弈”。1993年后四个月的地方财政收入急剧上涨,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约60%、90%、110%和150%,带动全年地方税收增长了50%多。1994年1月,税收同比增长60%,以后几个月同比增速不断下降。

为防止全年税收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财政部在1993年春天紧急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在对1993年“查基数挤水分”与采纳翁礼华同志的“同心同德向前看”两种对策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确定了以各省1993年“两税”增幅的三分之一为本省1994年“两税”增长目标,完不成的扣减返还基数,完成的按1∶0.3正常返还,超额完成的按1∶0.6奖励返还。财政系统用自己的这一超常智慧,缓释了自己经手制造的“超常基数”的后遗症。

改革无止境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最终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从1993年到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了10.8倍,年均增速19.3%;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12.3%提高到20.6%,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同时,中央调控能力显著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4.1%。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增长,为中央调节地区间的利益差提供了有力的支撑。2007年全国地方本级支出的37%,其中中西部地区本级支出的54%,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终结了中央向地方“借钱”的历史。

当前,改革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税体制和完善地方收入体系等新的改革,都在酝酿准备之中。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4篇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上述目标,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为:一是公平性。在制定转移支付政策时,要考虑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均等化,实现公平目标。二是效率性。要体现出地区间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和支出效率,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三是客观性。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尽可能使所选因素及数据具有客观性,减少人为操作,且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中,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是稳定性。新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尽可能公式化、公开化,使每个地区都可对其所得的转移支付额度有较准确的估计,以利于其制定预算,同时也可避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杜绝“跑部钱进”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如三至五年,便于各级政府制定较为长期的计划。五是法制化。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结构、数量、规模、运行方式、计算方法、监督管理等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法来加以规范,使其具有高度的法制约束性和法制保障性。

三、建立我国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并不一定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自己的收入来弥补支出,通常是中央和上一级财政的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或下级财政的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由中央和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弥补。目前,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固然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缺陷才是其重要原因。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我国均衡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彻底取消税收返还等不规范的形式,将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为三个基本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均等化作用最为明显。在我国地区差距过大,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必要补充的复合性制度。

(一)逐步将税收返还并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税收返还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但在财政部门所列的转移支付中,却找不到税收返还这一形式。按分税制的规定,这部分收入理应归中央所有和支配,但为了保护改革前的地方利益,才将这部分收入以税收返还形式转让给地方。很明显,其性质属于转移支付。当时采取税收返还形式,维护地方利益,是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推行,这是必要的。但应看到,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量大,又属于非均等化转移,它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具备了弱化税收返还的条件,为减少阻力,还可规定一个过渡期(比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然后将其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这必然会使财政均等化功能大大加强。

(二)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一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项目的标准。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为专项转移支付。通常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如,跨地区的江河治理,防护林带的建设,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的救治,特困县的脱贫救济,中央委托地方的项目。二要控制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当然,如果把准入的条件限制在具有上述特征的项目内,其规模必然不可能过大。三要将列入专项转移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四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现阶段,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较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了横向转移支付的能力。我国可仿照德国的做法,建立“均等化基金”,使较落后的地区能从中获得拨款。构建我国横向平衡的基本框架,应将各地区的人均财力与全国人均财力进行比较,如果一地区的人均财力大于全国人均财力,则需向“均等化基金”中缴款,相反则得到补助。“均等化基金”的聚集应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初期可将人均财力水平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若为全国人均财力的2倍,则按30%的比例计提。对受补助地区,人均财力低于全国人均财力的部分则按40%的比例从中提取。

(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明确定位于外溢性项目和上级政府的委托项目。我国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应在整合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构造。首先,应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三类,一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拥有的,由中央按自己负担的份额拨给地方。二是由中央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中央向地方拨付项目的全部支出。三是中央对地方兴办的事项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和资助而拨给地方一定数目的资金。其余则不再安排专项拨款。将目前几乎覆盖所有领域预算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整合,主要集中于教育、基础设施、三农等,从而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率。其次,在转移支付中,应采用配套拨款和不配套拨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比率的确定或中央政府的补助,应根据溢出的规模和中央政府对受援项目的偏好强度来确定,溢出规模越大、强度越高,配套比率就越高。同时,配套比率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全国采用一个配套比率就意味着对贫困地区的歧视。因此,我国应对中、东、西部地区制定不同的配套比率。对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应有较高的配套比率,即对地方的配套资金要求比例降低,尤其是对西部一些地区,配套比率应予以取消,也就是采用非配套的专项拨款形式。

(五)稳步实施政策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应明确定位于增进国家的内聚力,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地区的稳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地区间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内聚力。因此,国家必须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进行额外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例不应过大。由于中央政府对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具体执行有极大的“相机抉择权”,因此,决策过程必须有透明度。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5篇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6篇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上述目标,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为:一是公平性。在制定转移支付政策时,要考虑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均等化,实现公平目标。二是效率性。要体现出地区间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和支出效率,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三是客观性。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尽可能使所选因素及数据具有客观性,减少人为操作,且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中,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四是稳定性。新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尽可能公式化、公开化,使每个地区都可对其所得的转移支付额度有较准确的估计,以利于其制定预算,同时也可避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杜绝“跑部钱进”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如三至五年,便于各级政府制定较为长期的计划。五是法制化。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结构、数量、规模、运行方式、计算方法、监督管理等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法来加以规范,使其具有高度的法制约束性和法制保障性。

三、建立我国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并不一定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自己的收入来弥补支出,通常是中央和上一级财政的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或下级财政的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由中央和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弥补。目前,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固然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缺陷才是其重要原因。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我国均衡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彻底取消税收返还等不规范的形式,将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为三个基本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及政策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均等化作用最为明显。在我国地区差距过大,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政策性转移支付为必要补充的复合性制度。

(一)逐步将税收返还并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税收返还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但在财政部门所列的转移支付中,却找不到税收返还这一形式。按分税制的规定,这部分收入理应归中央所有和支配,但为了保护改革前的地方利益,才将这部分收入以税收返还形式转让给地方。很明显,其性质属于转移支付。当时采取税收返还形式,维护地方利益,是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推行,这是必要的。但应看到,由于税收返还的数量大,又属于非均等化转移,它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悖。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具备了弱化税收返还的条件,为减少阻力,还可规定一个过渡期(比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然后将其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中,这必然会使财政均等化功能大大加强。

(二)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一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项目的标准。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为专项转移支付。通常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如,跨地区的江河治理,防护林带的建设,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的救治,特困县的脱贫救济,中央委托地方的项目。二要控制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当然,如果把准入的条件限制在具有上述特征的项目内,其规模必然不可能过大。三要将列入专项转移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和一定的审批程序。四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现阶段,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较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了横向转移支付的能力。我国可仿照德国的做法,建立“均等化基金”,使较落后的地区能从中获得拨款。构建我国横向平衡的基本框架,应将各地区的人均财力与全国人均财力进行比较,如果一地区的人均财力大于全国人均财力,则需向“均等化基金”中缴款,相反则得到补助。“均等化基金”的聚集应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初期可将人均财力水平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若为全国人均财力的2倍,则按30%的比例计提。对受补助地区,人均财力低于全国人均财力的部分则按40%的比例从中提取。

(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明确定位于外溢性项目和上级政府的委托项目。我国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应在整合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构造。首先,应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三类,一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拥有的,由中央按自己负担的份额拨给地方。二是由中央委托地方承办的事务,中央向地方拨付项目的全部支出。三是中央对地方兴办的事项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和资助而拨给地方一定数目的资金。其余则不再安排专项拨款。将目前几乎覆盖所有领域预算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整合,主要集中于教育、基础设施、三农等,从而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率。其次,在转移支付中,应采用配套拨款和不配套拨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比率的确定或中央政府的补助,应根据溢出的规模和中央政府对受援项目的偏好强度来确定,溢出规模越大、强度越高,配套比率就越高。同时,配套比率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全国采用一个配套比率就意味着对贫困地区的歧视。因此,我国应对中、东、西部地区制定不同的配套比率。对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应有较高的配套比率,即对地方的配套资金要求比例降低,尤其是对西部一些地区,配套比率应予以取消,也就是采用非配套的专项拨款形式。

(五)稳步实施政策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应明确定位于增进国家的内聚力,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地区的稳定性显得尤为重要。地区间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内聚力。因此,国家必须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进行额外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例不应过大。由于中央政府对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具体执行有极大的“相机抉择权”,因此,决策过程必须有透明度。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7篇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例如在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6月11日,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要求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做好倒损房屋农户的住房重建工作,并对重灾区给予重点安排。但在自然灾害中,财政转移支付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转移支付结构本身制约了制度的发展。

(一)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三)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客观上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一)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

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8篇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四)“引税”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1.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引税”,从全国来看,造成本应足额上缴入库的税收收入出现流失,其流失额就是乡镇政府变相支付给纳税人的“奖励资金”或“税收返还”。由于该收的税收不能全额征收上来,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将由此引起国家的预算收支计划无法落实等恶性后果。

2.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引税”现象所引发的乡镇政府之间的税收恶性竞争使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若不及时治理,必然使全国乡镇经济将陷入无序和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善。

3.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税”所使用的违法手段如果普遍被人们视为当然合理,必将削弱甚至摧毁中国财税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坚实基础。

二、对策及改进意见

(一)乡镇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和积极培植财源

1.强化乡镇政府的预算约束力和财务管理。乡镇政府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必须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和部门预算拨付财政资金,不得通过调整预算、调整预算科目向税务机关拨付财政资金,也不准通过乡镇财务账向纳税人进行税收返税或奖励资金,更不准以“奖励和返税”的名义建立“小金库”、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乱纪事项。一切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在“阳光下”作业,不得越财政财务法规的“雷池”半步!

2.大力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植税源。乡镇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善地方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才能培植起充足的税源。

(二)加强税务部门自身建设,规范税收管理和强化约束机制

1.强化税收征管和严格执行部门或单位经费预算。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款,应收尽收,除法定情节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同时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不得给税务机关下达非正常的税收任务(即使下达也不能脱离当地实际状况),不准拨付税收任务完成奖和超额完成任务奖及税务办案经费。因为税务机关实行的是经费垂直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已按部门预算保障了税务机关的经费(如河南省地税机关已垂直到省级,市县地税机关的经费,已由市县财政机关上解到省财政,由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拨付经费),所以当地政府财政再以任何理由拨付经费给税务机关,必然是既违反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本级政府年度预算收支,同时又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复拨付和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导致当地税务机关年度预算严重超支等问题。

2.实行纳税返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管理政策管理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到外地缴纳税收的,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在外地经营的,必须将其在外地缴纳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纳税人还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接受外地财政部门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情况。如果纳税人未经审批在外地缴税数额较大且未申报税收奖励和返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到外地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核查,看是否有对纳税人较大数额的返税或税收奖励,若有此情况,应视同纳税人偷税,从重加处罚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该纳税人列入不良纳税记录黑名单,并向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公布;对于经过审批并符合到外地缴纳税款条件且主动申报税收奖励、税收返还的纳税人,予以认可,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3.实行规范化管理,让引税人找不到“引税对象”、“引税工具”、“引税空间”。明确界定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范围,对其区域内的税源进行彻底清查清理,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全国联网,让乡镇找不到“引税对象”;加强税收发票管理,明确税务人员的管理职责,规范税务人员的用票行为,杜绝无正当理由外地企业到本地交税行为,使乡镇得不到“引税工具”;严格落实税务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从管理机制上构筑防线,让乡镇找不到“引税空间”。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对税务机关因为“引税”从乡镇政府收到的税收任务完成奖和超额完成任务奖及税务办案经费,要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追究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乡镇政府违反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支付给税务机关任何名义的财政资金、支付给纳税人的返税或税收奖励款,要严格按有关财经法纪处理处罚,追究乡镇政府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对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纳税人为逃避税收故意到外地交税,同时将返税收入不入账,建立“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除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外,还要给纳税单位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四)国家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和立法

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第9篇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亿元以上的,补助**00万元;增资**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金融业

(一)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在2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物流业

(一)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0万元。

(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航空公司在**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附则

(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