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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规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21 15:44:51

跨境电商规则

跨境电商规则第1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 法律法规 国际比较

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1)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立,提高可操作性。与我国跨境电商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的建立。纵观早期的文件及政策,主要以指导意见为主,缺少具体的针对性问题的指导规划及立法。要根据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炒作信用欺诈消费者等问题,颁布操作性强、具有及时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

跨境电商规则第2篇

美国案不仅是真正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eno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核心规则的第一个案件,由于它所处理的对象是 网络 ,它也是wto体制下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案件,对于wto框架下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电子商务是晚近才发展起来的,gats规则和承诺谈判时并未预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gats规则和承诺能否适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可以适用,该如何适用?美国案裁决又会对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结合美国案有关裁决分析这些问题。就服务贸易而言,电子商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电子服务: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即为商务和消费者提供网络接人;电子交付服务,即通过数字化信息流向提供服务产品;因特网作为销售服务的一个渠道,即通过因特网购买货物和服务,但接下来通过非电子方式把货物和服务传递给消费者。。美国案涉及电子交付服务,即安提瓜网络运营商在安提瓜境内通过因特网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和服务。因此,本文有关结论主要适用于电子交付服务。同时,美国案裁决也会影响对其他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制和发展。

一、gats规则和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底结束之时因特网尚未普及,各wto成员在接受gats规则和作出具体承诺时肯定没有预料到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应当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曾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wto各成员也没有明确处理这一问题。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某些wto成员质疑gats义务和承诺是否能够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一些成员甚至主张,需要就跨境电子服务交易作出新的具体承诺。另一些成员则认为,通过因特网提供的服务属于gats范围。美国案裁决确认,gats规则和承诺可以适用于电子交付的服务或称电子商务。这一结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意味着gats规则以及现有的或修改后的gats具体承诺可以完全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换言之,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现有承诺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延伸到通过因特网提供的跨境服务。这表明,技术进步会改变gats最初承诺的范围,会使wto成员负担本未预料到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它意味着最初承诺的用语是开放式的,具有包容性,足以适应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变化。

对于各个wto成员而言,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由于现有gats承诺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那么必然会对作出gats承诺的wto成员带来一定的管理挑战。wto各成员应当积极应对开放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第二,各成员在作出新的gats具体承诺时必须考虑技术变化可能带来的承诺范围的扩大,小心谨慎地作出有关承诺。例如,如果wto成员要作出新的gats承诺,该成员就必须慎重考虑这些承诺可能延伸到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这一事实。对于与、 教育 、医疗和其他受管制的服务部门,必须考虑因特网提供所带来的问题,并决定是否开放因特网提供手段。

二、gats模式1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gats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的不同将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提供模式:跨境提供(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和 自然 人存在(模式4)。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被定义为“自一wto成员领土向另一wto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被定义为“在一wto成员领土内向另一wto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一个重要的争议法律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是作为模式1处理,还是作为模式2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定性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均存有较大分歧。由于wto各成员通常在模式2下作出了比模式1更多的承诺,这一定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相关wto成员根据gats承担的义务的多少。此外,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定性还决定着各成员在电子商务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权限。如果将其定性为模式1,电子商务被看作是在进口国或进口地区发生的,因此应该适用进口国或进口地区的法律制度。如果将其定性为模式2,则应适用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本方消费者权益,则肯定会选择模式1,为了保护本方提供者权益,则肯定会选择模式2,这就需要权衡得失后作出最佳选择。当前,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倾向于将电子商务定性为模式2,发展

gats并不承认模式间技术中性概念。gats将服务贸易区分为四种提供模式,wto各成员也是以模式为基础针对特定部门或分部门作出程度各不相同的具体承诺。这表明,各种提供模式直接影响到所提供的服务的 法律 定性,并导致通过各种不同提供模式提供的服务不同类。因此,提供模式的不同决定着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并导致适用不同gats规则和承诺。gats这一制度性安排意味着,wto各成员可以针对不同服务提供模式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和规制程度。从定义上看,gats并不是一个完全技术中性的文件,因为它允许当事方在gats四种提供模式之间进行歧视。

模式内技术中性是指,一项承诺涵盖在特定模式内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手段。对于模式内的不同交付技术或手段,并不适用不同的规则。换言之,在特定提供模式内部,提供手段或技术的不同并不影响通过它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不能基于提供手段或技术不同而区别对待通过特定提供手段或技术提供的服务。美国案裁决确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该案专家组认为,gats并未限制模式1下各种技术上可行的提供手段。一项市场准入承诺意味着有权通过所有提供手段提供服务,除非成员承诺表另有规定。因此,对一种、多种或所有跨境交付手段的任何限制都构成了对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从gats法律框架来看,它仅仅区分了四种提供模式,没有进一步区分模式内的各种不同提供手段,gats似乎也不允许wto各成员在相同提供模式内部区分通过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提供的服务。因此,一项gats具体承诺包括特定提供模式下通过所有提供手段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当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gats规则和承诺,成员不得歧视对待。

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有着密切关系。根据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市场准入承诺适用于包括 电子 提供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因此,对该模式内任何提供手段(例如电子商务)的单独限制都违反了市场准入承诺。根据该概念,电子提供服务与通过其他手段提供的服务具有同质性,通常应当定性为同类服务。因此,如果某wto成员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但允许国内服务提供者通过电话等其他远程手段提供该项服务,该成员就有可能违反国民待遇承诺。或者,如果某wto成员限制主要采取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a成员,同时允许主要通过电话等其他远程手段提供该项服务的b成员,就有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当然,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的同类性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有时可能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国籍或实力有可能会影响到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从而需要不同程度的监管。国民待遇背景下的同类性问题目前仍然争议较大。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某些代表团主张,根据技术中性概念,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在gats下是同类服务,因此受到国民待遇概念的约束。在一项没有约束力的解释性注释中,wto秘书处陈述到,“正如在第2条mfn背景下所讨论的,国民待遇背景下的同类性原则上也取决于产品或提供者的特性,而不是该产品被提供的手段。”在这一背景下,技术中性是指以下观念,某种提供手段并不使之“不同类”。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关于这一点仍未达成任何共识。只有某些成员非正式地同意,同类性不会取决于该服务是否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提供。

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也会带来一些管理性问题,并给wto各成员在现有gats框架下作出具体承诺带来困难。从管理的角度看,特定提供模式内部提供手段或技术的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管理方法,因此产生了区分各种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并采用不同管理方法的需要。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大大限制了wto各成员满足此种需要的能力。为了区别对待和管理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一种可行途径是由wto成员在其承诺表中根据不同服务提供手段或技术作出不同的具体承诺或者针对特定提供手段或技术列入额外限制措施。例如,在已作出承诺的 教育 服务部门排除跨境电子提供手段。然而,现有gats法律框架是否允许wto各成员作出这类承诺或限制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鉴于根据cats第16条第2款可以列入承诺表的唯一限制是该款明确列举的限制类型,对服务提供手段的限制就不能列入承诺表。与此种观点不同,美国案专家组似乎认为wto各成员可以这样做。专家组注意到。“如果一成员打算就通过模式1内的一种、多种或所有提供手段提供的服务排除市场准入,它应该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这样做。”笔者认为,为了便利wto成员在未来作出更多承诺,在目前的谈判中,wto各成员必需解决能否在作出新的gats特定模式承诺的同时又排除某些提供手段这一技术性问题。

跨境电商规则第3篇

关键词:美国案;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法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8-0140-03

美国案不仅是真正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eno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核心规则的第一个案件,由于它所处理的对象是网络,它也是WTO体制下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案件,对于WTO框架下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电子商务是晚近才发展起来的,GATS规则和承诺谈判时并未预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GATS规则和承诺能否适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可以适用,该如何适用?美国案裁决又会对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结合美国案有关裁决分析这些问题。就服务贸易而言,电子商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电子服务: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即为商务和消费者提供网络接人;电子交付服务,即通过数字化信息流向提供服务产品;因特网作为销售服务的一个渠道,即通过因特网购买货物和服务,但接下来通过非电子方式把货物和服务传递给消费者。。美国案涉及电子交付服务,即安提瓜网络运营商在安提瓜境内通过因特网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和服务。因此,本文有关结论主要适用于电子交付服务。同时,美国案裁决也会影响对其他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制和发展。

一、GATS规则和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底结束之时因特网尚未普及,各WTO成员在接受GATS规则和作出具体承诺时肯定没有预料到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应当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曾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WTO各成员也没有明确处理这一问题。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某些WTO成员质疑GATS义务和承诺是否能够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一些成员甚至主张,需要就跨境电子服务交易作出新的具体承诺。另一些成员则认为,通过因特网提供的服务属于GATS范围。美国案裁决确认,GATS规则和承诺可以适用于电子交付的服务或称电子商务。这一结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意味着GATS规则以及现有的或修改后的GATS具体承诺可以完全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换言之,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现有承诺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延伸到通过因特网提供的跨境服务。这表明,技术进步会改变GATS最初承诺的范围,会使WTO成员负担本未预料到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它意味着最初承诺的用语是开放式的,具有包容性,足以适应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变化。

对于各个WTO成员而言,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由于现有GATS承诺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那么必然会对作出GATS承诺的WTO成员带来一定的管理挑战。WTO各成员应当积极应对开放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第二,各成员在作出新的GATS具体承诺时必须考虑技术变化可能带来的承诺范围的扩大,小心谨慎地作出有关承诺。例如,如果WTO成员要作出新的GATS承诺,该成员就必须慎重考虑这些承诺可能延伸到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这一事实。对于与、教育、医疗和其他受管制的服务部门,必须考虑因特网提供所带来的问题,并决定是否开放因特网提供手段。

二、GATS模式1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GATS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的不同将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提供模式:跨境提供(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存在(模式4)。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被定义为“自一WTO成员领土向另一WTO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被定义为“在一WTO成员领土内向另一WTO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一个重要的争议法律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是作为模式1处理,还是作为模式2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定性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均存有较大分歧。由于WTO各成员通常在模式2下作出了比模式1更多的承诺,这一定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相关WTO成员根据GATS承担的义务的多少。此外,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定性还决定着各成员在电子商务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权限。如果将其定性为模式1,电子商务被看作是在进口国或进口地区发生的,因此应该适用进口国或进口地区的法律制度。如果将其定性为模式2,则应适用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本方消费者权益,则肯定会选择模式1,为了保护本方提供者权益,则肯定会选择模式2,这就需要权衡得失后作出最佳选择。当前,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倾向于将电子商务定性为模式2,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模式1。例如,美国主张把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这样对电子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更多,限制更少。在电子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实际上是在“访问”另一成员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的网址。

在美国案中,由于美国在模式1和模式2下作出了相同的具体承诺,跨境服务提供的模式定性问题并未成为争议的焦点。争端方安提瓜和美国、专家组、上诉机构都隐含认为GATS模式1承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欧共体也将其主张建立在GATS模式1可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理解之上。因此,美国案表明,模式1以及模式1下的承诺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并未最终判定跨境电子商务应定性为模式1还是模式2。

笔者倾向于将跨境电子商务定性为模式1,因为境外消费通常意味着消费者物理上移动到服务提供国领土内接受服务。《1993年承诺表指南》中的例子也表明,境外消费涉及消费者物理上移动到境外,而不仅仅是观念上的移动。关于“境外消费”,《1993年承诺表指南》认为,“这一提供模式通常被称为‘消费者移动’。这一模式的本质特征是,服务在作出承诺成员的领土之外交付。通常,消费者的实际移动是必要的,正如旅游服务一样。”这一定义未作修改地被《2001年承诺表指南》继承。另一方面,将跨境电子商务定性为模式1有利于各成员作出更多承诺。例如,有些成员担心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境外交付及消费电子服务,而不愿作出承诺。某些学者也支持将跨境电子商务定性为模式1:“一种简单明了的方法是在‘境外消费’定义中补充消费者跨境移动的要求,从而明确地将这种网上交易划入‘跨境提供’的范畴”,或者,“WTO各成员应当利用美国案裁决的机会达成一项最终协定,宣布GATS模式1完全适用于所有跨境电子交易。否则,可能会由未来的争端解决实践给该问题带来完全的法律确定性。”

在WTO各成员就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定性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解决或协调分歧的一种间接路径是就特定服务部门作出相同水平的模式1和模式2承诺。有学者认为,“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表明,人们日益意识到要消除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避免模式失衡和不确定性问题的努力主要集中于要求在尽可能多的部门针对GATS模式1和模式2作出类似的、最好是充分的承诺……《香港部长宣言》仅仅建议,当模式1承诺存在时,应该作出模式2承诺(目前通常是这种情况)。然而,到目前为止,2006年6月可以知晓的修改后的GATS出价很少实现了两种模式间的相同承诺水平。”

三、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得到了确认,WTO各成员通常应当同等对待各种服务提供手段

就服务贸易而言,技术中性概念通常意味着,通过不同模式、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具有同质性,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就电子商务而言,技术中性概念通常和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之间的同类性概念有关。例如,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服务贸易理事会认为,技术中性概念和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间的同类性概念需要更多工作。当考虑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承诺对电子提供服务的适用性时,这两个概念被理解为相互关联。一般来说,问题在于“提供手段”(例如通过因特网的电子提供)是否影响GATS具体承诺的性质。因此,技术中性概念的核心在于,服务提供技术(表现为不同提供模式以及提供模式内的各种提供手段)的不同是否会影响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或者定性,从而是否应当适用不同的GATS规则和承诺。对于WTO各成员而言,技术中性概念非常重要,它决定着相关WTO成员负担了何种义务,并直接影响着该成员的管理自主权。GATS服务贸易定义直接否认了模式间技术中性概念,但似乎承认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美国案裁决则确认了后一概念。

GATS并不承认模式间技术中性概念。GATS将服务贸易区分为四种提供模式,WTO各成员也是以模式为基础针对特定部门或分部门作出程度各不相同的具体承诺。这表明,各种提供模式直接影响到所提供的服务的法律定性,并导致通过各种不同提供模式提供的服务不同类。因此,提供模式的不同决定着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并导致适用不同GATS规则和承诺。GATS这一制度性安排意味着,WTO各成员可以针对不同服务提供模式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和规制程度。从定义上看,GATS并不是一个完全技术中性的文件,因为它允许当事方在GATS四种提供模式之间进行歧视。

模式内技术中性是指,一项承诺涵盖在特定模式内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手段。对于模式内的不同交付技术或手段,并不适用不同的规则。换言之,在特定提供模式内部,提供手段或技术的不同并不影响通过它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不能基于提供手段或技术不同而区别对待通过特定提供手段或技术提供的服务。美国案裁决确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该案专家组认为,GATS并未限制模式1下各种技术上可行的提供手段。一项市场准入承诺意味着有权通过所有提供手段提供服务,除非成员承诺表另有规定。因此,对一种、多种或所有跨境交付手段的任何限制都构成了对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从GATS法律框架来看,它仅仅区分了四种提供模式,没有进一步区分模式内的各种不同提供手段,GATS似乎也不允许WTO各成员在相同提供模式内部区分通过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提供的服务。因此,一项GATS具体承诺包括特定提供模式下通过所有提供手段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当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GATS规则和承诺,成员不得歧视对待。

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有着密切关系。根据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市场准入承诺适用于包括电子提供服务在内的所有服务,因此,对该模式内任何提供手段(例如电子商务)的单独限制都违反了市场准入承诺。根据该概念,电子提供服务与通过其他手段提供的服务具有同质性,通常应当定性为同类服务。因此,如果某WTO成员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但允许国内服务提供者通过电话等其他远程手段提供该项服务,该成员就有可能违反国民待遇承诺。或者,如果某WTO成员限制主要采取电子手段跨境提供服务的A成员,同时允许主要通过电话等其他远程手段提供该项服务的B成员,就有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当然,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的同类性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有时可能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国籍或实力有可能会影响到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从而需要不同程度的监管。国民待遇背景下的同类性问题目前仍然争议较大。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某些代表团主张,根据技术中性概念,电子提供服务与非电子提供服务在GATS下是同类服务,因此受到国民待遇概念的约束。在一项没有约束力的解释性注释中,WTO秘书处陈述到,“正如在第2条MFN背景下所讨论的,国民待遇背景下的同类性原则上也取决于产品或提供者的特性,而不是该产品被提供的手段。”在这一背景下,技术中性是指以下观念,某种提供手段并不使之“不同类”。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关于这一点仍未达成任何共识。只有某些成员非正式地同意,同类性不会取决于该服务是否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提供。

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也会带来一些管理性问题,并给WTO各成员在现有GATS框架下作出具体承诺带来困难。从管理的角度看,特定提供模式内部提供手段或技术的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管理方法,因此产生了区分各种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并采用不同管理方法的需要。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大大限制了WTO各成员满足此种需要的能力。为了区别对待和管理不同提供手段或技术,一种可行途径是由WTO成员在其承诺表中根据不同服务提供手段或技术作出不同的具体承诺或者针对特定提供手段或技术列入额外限制措施。例如,在已作出承诺的教育服务部门排除跨境电子提供手段。然而,现有GATS法律框架是否允许WTO各成员作出这类承诺或限制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鉴于根据CATS第16条第2款可以列入承诺表的唯一限制是该款明确列举的限制类型,对服务提供手段的限制就不能列入承诺表。与此种观点不同,美国案专家组似乎认为WTO各成员可以这样做。专家组注意到。“如果一成员打算就通过模式1内的一种、多种或所有提供手段提供的服务排除市场准入,它应该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这样做。”笔者认为,为了便利WTO成员在未来作出更多承诺,在目前的谈判中,WTO各成员必需解决能否在作出新的GATS特定模式承诺的同时又排除某些提供手段这一技术性问题。

跨境电商规则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713.36;D922.2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3-0029-06

一、引 言

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学术界针对法律方面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跨境电子支付法律问题[1-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监管[3]、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4]、跨境电子商务立法[5]、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安全立法[6]、关税监管法律[7]、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8]。此外,还有自贸区背景下跨境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9]。虽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研究成果已逐渐出现,但是多围绕支付、监管等层面。目前,尚且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法律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无法回避的环境因素,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较大。关于跨境电子商辗律层面的研究,能够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及监管所缺失的问题,为后续立法及完善监管奠定基础及提供参考。

二、传统领域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经济行为,涉及到消费服务领域,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这些传统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会产生诸多影响,但是传统领域的法律是否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这些法律是否已经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而有所更新。就目前发展情况,这些传统领域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条款细则。

在消费领域,我国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又以《消法》与消费者最为贴近。2013年,我国对《消法》进行了更新与修订,其中《消法》对网络交易加大了规范力度,甚至针对网络购物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遗憾的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并未做出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突出表现在《消法》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前者是 《消法》优先适用,而后者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立法目的相互交叉、调整范围相互重叠,不仅无法形成法律保护的合力,也有碍于确定统一的规范跨境消费行为的指导思想。

在新《消法》中,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消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近几年,支付环节安全事故频发,如支付宝转账信息被谷歌抓取、超级网银存在授权漏洞、携程安全支付日志泄露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等,《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采用技术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丢失”,但尚未就发生信息泄露事情时双方的责任认定与补偿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电子支付消费者也难以就数据泄露安全事故追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责任,法律条款只是明确了警示作用,实际追责方面尚存在空白地带。当消费者与境外商户发生类似纠纷时,由于双方并未签订纸质合同,境外商户一般情况下无法受到国内法律约束,具体问题的举证与追责难以实现,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依法维权。

以《消法》例证,发现虽然传统领域相关法律多数已实行,但是自身尚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地带,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而言,现有的法律条规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出现类似法律诉求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适当的、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执行。

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久,发展模式业已相对成熟,相关环境较为完善,关于电子商务及相关法律立法也提上日程。一些法律草案、管理办法、规定等相继出台,也会影响到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立法工作较国外有所落后,目前多集中在网络安全与支付方面。从法律层面,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尚处于草案阶段,尚未上会通过。其他关于网络、支付方面,多是一些政策与规章等,尚未提升到立法层面。

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12月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进入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是政府、企业、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关联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启动后,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了探讨。起草组已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于2016年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个章节。但是,《电子商务法》正式立法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归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不完全同于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涉及部门与环节远超过电子商务,除了依托法律确定协调机制等规则外,还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协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其创新能力与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法律制定无法特别具有前瞻性。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借鉴,但仍不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无法真正发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所需法律解决方案的实现。

四、国外电子商务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作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较为健全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德国也颁发了《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和《电子签名条例》。

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电子商务在欧洲发展没有障碍,包括电子协议、新技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的发展障碍。起初,欧委会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作为欧盟内部电子商务制定基本法律的框架。欧盟后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欧盟成员国之间信息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促进内部市场的形成。《电子商务指令》协调了欧盟成员国信息社会服务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电子合同、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诉讼等内容。英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借鉴了欧盟立法验,同时又结合了英国自身情况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欧盟的立法相比,英国法律更加细致,更具有针对性。英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灵活性及收益,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英国基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颁发了《电子商务条例》,根据网络销售的发展需要修订了《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章程》。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较为清晰。德国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修订了新《民法典》,其中,以“特殊营销形式”模块对电子商务进行阐述,后续的《电信媒体法》是《电子商务交易统一法案》的第一章节。

在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与金融监管方面,欧盟实施了《第一银行指令》与《第二银行指令》,界定了跨境支付环境下金融监管的责任归属与交易纠纷时的管辖归属问题。此外,欧盟还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在《远程销售条例》中还涉及保障信用卡支付的安全规定。在跨境物流方面,欧盟颁发了《欧洲电子商务发展统一包装配送市场绿皮书》,重申了对物流配送起到约束作用的各项法令,包括《欧盟邮政指令》、《欧盟消费者保护框架》、《竞争法》等。此外,《鹿特丹规则》创设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有利于推动跨境物流发展。

在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盟的《远程销售制定》对消费者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欧盟还出台了《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旨在为数字时代改革欧盟单一市场。《版权法》改革包括了5份提案,其中3份《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内部市场中的在线内容服务跨境可携条例》和《电视与广播节目转播及广播组织在线播送条例》涉及欧盟版权法改革,另外两份提案是对《马拉喀什条约》的执行。此外,还有《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英国颁发了《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德国颁发《电信媒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税收方面,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反对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作为免税区。在跨境电子商务税务征收方面,欧盟认同国际合作模式,在渥太华会议与巴黎会议上,欧盟国家接受经合组织跨境电子商务税收若干原则。英国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网络商店与实体商店都要征收增值税,网络销售商品都要缴纳税款,并与实体店看齐,采用“无差别”征收。德国网络销售的商品价格则为含税价,也与实体经济执行统一标准。

美国在电子商务及相关方面法律较为健全,除了早期的《电子资金划拨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外,还建立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重要的文件属于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通过制定《互联网商务标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美国提出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有利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美国法律放宽物流行业准入,推动其向自由市场体系发展,相关法律包括《协议费率法》、《汽车承运人现代化法案》、《斯泰格斯铁路法》、《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卡车运输行业改革法》等。在信息安全方面,美国颁发了《互联网个人隐私法案》、《国家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并同欧盟签订了《隐私权保护安全港协议》。在交易纠纷处理方面,美国支持国内与全球形成统一商务法律框架。美国各州采纳了“统一商务法规”,尝试用于网络交易,支持在电子商务种使用国际合同,并确定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履行合同的标准、电子书写有效的条件,提出电子签名的可接受度。美国牵头的美洲国家组织还尝试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在税收方面,美国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报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全球关税设计进行了框架性构想。

亚太地区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法律条款,也值得参考与借鉴。韩国实行了《电子交易基本法》与《电子署名法》等电子商务基本法案,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基础性的界定与约束。日本出台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用于规范用户的认证和交易双方电子签名的使用。新加坡的第一部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律,即《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为电子交易法律问题提供依据。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是亚洲较早的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以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在金融环境方面,韩国认为稳定的网络金融环境可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由此颁发了《电子金融贸易基本法》。澳大利亚在支付领域颁发了《支付系统监管法》,并出台了《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用于规范电子支付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韩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信息通讯促进法》,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韩国还修订了《信息通信交流网络的使用和信息通信保护法》。日本有《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法》、《电子商务与信息交易准则》,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相关条款,将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一并纳入日本专利法律体系的保护中。新加坡有《互联网管理法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修改了《版权法》,进一步强化对数字领域版权保护。

五、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环节的法律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环节都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与法律有关,需要参考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环节发展。

(一)跨境电商平台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核心环节,其责任与义务非常重要。电商平台是交易活动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起主体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商业交易主体,对平台中经营者应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等工作。电商平台还需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电商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电商平台应建立与完善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平台还需强化对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不仅如此,电商平台还须承担如下责任,包括注册商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与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等。此外,交易平台还要考虑境外商家能否入驻、网站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的选择等诸多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S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有些消费者权益已得以体现,在保护程度上得到较大满足,但是仍有一些权益受限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征,在追诉与补偿方面难以实现。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国内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如7天无理由退货就难以实现,跨国交易纠纷与处理也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影响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时,尽可能参照消费者所在国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多采取司法救济途径,但相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发生频率高、数量案件多、涉及面广泛、所涉标的额小、消费者弱势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或者不会优先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跨境消费纠纷处理过程中,随着审判级别提高与审判期限延长,消费者维权成本倍增。由此,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跨境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快速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商品标签、成分不符合国标、仿制商品等成为跨境电商的软肋,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

(三)跨境物流

跨境物流因物流环节的复杂性,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签订与履行、商品运输安全、时间与成本矛盾、退换货产生纠纷、信息安全与保护等,尤其跨境运输与退换货物流方面问题更加突出。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仍无法满足跨境物流行业发展速度。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规范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跨境物流行业进一步良性有序发展。建立与完善国际运输保障体系,包括电子支付、物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依赖法律法规、技术提供、运输货物信息标准化建设。因退换货的流程比国内物流更加复杂,不仅物流时间久、物流痕迹无法查询,物流成本有时会超过商品价值,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如何建立与完善适合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物流法律体系,也成为重点工作。

(四)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涉及跨境第三方支付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两种。跨境第三方支付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消费者使用本国货币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通过试点的支付机构转化成外币支付给商品卖家。跨境人民币支付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结算方式,省去币种兑换环节,缩短支付周期,避免了汇率差额损失。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文件,鼓励有条件的支付机构办理跨境支付业务,积极支持跨境支付市场发展,中央银行与外汇管理局依法对支付机构实行监管核查职责,防范跨境支付相关外汇风险。从外汇管理法律体系、反洗钱法律体系、监管政策协调性、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跨境支付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仍存在法律问题与风险隐患。在国内金融监管与国外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与合作的法律关系并存局面。各国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与监管模式方面各不相同,从维护本国支付体系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在产生跨境支付纠纷时难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与法律适用性问题。就合作角度看,为解决国际纠纷、打击跨国洗钱等违法行为,各国都在加强跨境电子支付方面的合作监管力度,尝试建立跨境合作监管长效机制。当发生支付纠纷时,跨境维权专业性强、维权成本高,主要体现在国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国外商户存在语言差异与习惯差异,在跨境电子支付纠纷中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此外,各国跨境法律的实用性问题也较显著,跨境消费者因不熟悉交易方所在国的法律政策与仲裁调解程序,导致维权时间久,维权成本高。

(五)通关与商检

在通关方面,主要有《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实施了“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谓“负面清单”,亦称“否定清单”或“负面列表”、“否定列表”,在投资协定中通常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人(设立)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总汇[10]。“负面清单”制度属于黑名单,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为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相关部委着力于通关环节,近两年实施了一系列关系通关方面政策。代表性政策主要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等。

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方面,主要依据“四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此外还有《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条例过于陈旧,与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检验检疫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六)税收

跨境电子商务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方面,都面临新问题与挑战。其全球性、无国界性、高技术性、电子商务属性促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也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土壤。跨境电子商务引发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加剧了国际偷税漏税与国际避税。跨境电子商务伴随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的,导致行邮税的终止,在税收上跨境电商已等同于普通贸易,但是普通贸易多为实体经济形式,而跨境电子商务属于网络虚拟经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灰色清关,海关也将在征税方面迎来巨大的挑战。

(七)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伴随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无法回避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既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也包括消费者隐私安全,以及支付与金融安全等。每年因为跨境电子商务导致信用卡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也成为网络安全监管重点。信息收集与使用也成为《消法》重要条款,尤其信息数据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而出现了跨境流动趋势,这增加了信息安全保护复杂性。

(八)知识产权

在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意识仍较淡泊,尤其在跨境C2C交易模式中,假冒、仿制商品较多,商品商标、图片、文字等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品牌抢注也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难题,当境外商家计划进入一个市场时,发现其品牌已被注册,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如新百伦公司被判赔9 800万元的案件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我国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淡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这滋生了知识产权风险。相对于欧美等重视知识产权的市场,我国商家进入该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时,由于受到传统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与思维的影响,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知识产权问题。2015年,发生在亚马逊平台上大量我国商家被封锁账号的事件,就是典型的忽略知识产权导致侵权事件,从而受到了严厉的制裁,我国商家遭遇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失。

六、结 论

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法律问题越演愈烈,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发展远落后于自身的发展,尤其在我国更为突出。在消费领域、知识产权等传统领域,我国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但仍面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不适用的问题。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仍未完善,同时落后于国外一些国家,这也加剧了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通过梳理国外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作用。不仅如此,还从跨境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物流、跨境支付、通关与商检、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八个方面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建立、健全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松,郭金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5(3):95-105.

[2] 杨松,郭金良.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3(2):64-72.

[3]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3-18.

[4] 薛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4):95-103.

[5] 肖婷云.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J].长沙大学学报,2015,29(3):70-71,87.

[6] 师晓丹.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安全立法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5):43-49.

[7] 冯然.中跨境电子商务关税监管问题的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5,31(2):77-85.

[8] 余筱兰.“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构建[J].学术交流,2016(6):88-94.

跨境电商规则第5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评价指标;构建

电子商务模式产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交易途径和方法,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非常快,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活动频繁,而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盛行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也朝着电子商务的方向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了条件,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也成为了对一个国家竞争力衡量的指标。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和电子商务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构建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

从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进行分析,2012年中国的货物进出贸易额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进出口贸易国家,但是中国进出口贸易下的增速依旧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在这样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大力的发展,据相关的统计,当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在中国境内通过各种电子商务平台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当前已经超过200000家。2012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额为2.3万亿元,2013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额为3.1万亿元,2014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额达到4.2万亿元,2015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额为5.2万亿元,从其发展的增速进行分析,到2016年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6.5万亿元,2017年预计将增长到8.0万亿元。

自从2012年中国的外贸交易额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之后,跨境电商贸易迅速的发展起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的增长,而传统的外贸交易发展速度得到放缓。跨境电子商务当前保持着增长的势头,而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进出口贸易的需求较大,所以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其必将成为中国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增长支柱。中国2010年~2017年的跨境电子上商务交易规模如下图:

从图中的数据可以知道,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交易额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的比例在逐年的上升,由此可以推断,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迅猛,国家也在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大力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从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从中获取了较多的利益和甜头,所以也为其他还为进入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动力。

二、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下的跨境电子商务评价指标构建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在全国各地的发展参差不齐,沿海地区、北京等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在各项指标上都优于内陆、中西地区,为了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在全国各地均衡发展,需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全国各地的开展实施,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开展,并有效的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可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有一定的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改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通关、支付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各个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均衡发展,提高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国际上的地位。

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在指标选择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合法性

在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中,相关指标体系的选择合法性是基础,在选择指标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进行保护。

2.科学性

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运行是否良好,首先需要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选择有一定的依据,并在指标的评价中,分析出其科学性和严谨性。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之间有良好的配合。

3.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为了可以全面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用状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体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将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更好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中,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在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的构建,我们以其中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为例进行研究。

在该评价指标体系中,每一个指标又可以再次的进行分级,形成二级指标,而二级指标还可以再次的进行分级,形成三级指标,共同为跨境电死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正确的认识其发展现状。例如其中的财务信息指标中一级指标为获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二级指标则为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销售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在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指标中,一级指标下又分为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例如其中的一个二级指标跨境产品信息,其中的三级指标为产品种类、产品价格及数量、产品认证等。

在构建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中,不同的指标体系中,包含着不同的指标,为了保证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实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收益,需要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中每一个指标体系都可以有效的运行,保证顺利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当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提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为了有效的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完善,并结合我国各个地区的条件和因素,有效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证全面提高我国整体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能力,促进中国进出口电子商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坚争,郑碧霞,杨立钒等.基于因子分析的跨境电子商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财贸经济,2014,(9):94-102.

[2]丁荣涛,任伟.面向协作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网络评价[J].中国商贸,2014,(11):94-95.

跨境电商规则第6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引言

伴随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到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我国各个行业都实现便利,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的基础上,实现网络交易。原有的交易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发展需求,社会经济想要进步就必须寻找新的进程到来,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模式顺应时代而产生,并且对自身交易小型、迅捷、电子和信息化的各种特点实行良好的运用,为对外贸易供应了新的前进方向。

一、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对对外贸易现状的影响

(一)跨境电商是对外贸易的发展新途径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常态进程的阶段,国内经济正在进行相应的产业构架调整和升级的阵痛之中。伴随中国人口红利的消亡,中国守旧的制造行业将逐渐失去上风,制造产业在国际之间的竞争力就会持续减少。站在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张的形式来看,许多的国家都采用隐性的交易保卫举动来推动各自国家的交易开展,这种情况让国际之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大。

(二)新模式跨境电子商务

经过对传统的和跨境电子商务相比较可以看出,原有的传统外贸形式以及不能满足现目前的社会需求,跨境电商务外贸的方式是中国外贸模式进行转变的新到途径。

(三)跨境电子商务是对外贸易增长的新引擎

按照电子商务部和电子商务中心的研究数据和调查结果可以发现,我国在08-16年之间,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了迅速发展,中国在2008年的时候跨境电商的交易额度只有0.8万亿人民币,但是在2016年的时候,交易已经超过6.5万亿人民币,交易规模上升八倍。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地位越来越重要,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有关预测报告来看,中国在将来跨境电子商务将会持续增长,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新动力。

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模式与路径

(一)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模式可以分为跨境B2C外贸形式和综合服务贸易模式。跨境B2C外贸模式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B2B模式所占比例超过90个百分点,B2C模式所占比例非常低,2016年时仅仅只占了10.4个百分比。由此可见,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的主要交易的关键还是公司,公司和消费者两者之间实现直接交易的愿景是能够实现的。根据中国目前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加大推动外贸B2C模式的发展对于我们深入发挥“中国制造”的独特优点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通过跨境电商的帮助,让中国中国制造业完成从“中国制造到市场”的改变。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主要是指提供全面服务贸易便利化的中小型企业,大多针对管理和服务企业的供应链,利用网络为企业供应有关的信息、物流、资金和物流等各方面的服务。伴随跨境电商发展模式的持续深化,中小跨境电商公司都迫切参与到国际间的贸易市场,并且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法和观念,通过利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来实现海外促销,可以极大的节省交易成本。综合服务经过网络为跨境贸易模式综合贸易服务的企业供应服务,转换了目前贸易的经营概念和管理风格,对现目前跨国电子商务的实施对外贸易服务、交易方式和手段都形成特别大的影响,结合全部跨境电子商务进展形式的每一个流程,所以,中国在将来的发展中应该加大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力度。

(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对外贸易转型升级路径

1.完善信用制度,推动教育安全进行:因为现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还正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因此,有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所以,在进行跨境支付的操纵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各类违反法律的事情。所以,现目前应该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的信用体系进行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严格遵守实名制,创建完整规范的信用体系,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供应安全的环境。2.强化跨境物流体系:加强对于跨境物流体系的创建能够有效的帮助跨境物流实施发展,伴随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不断加大,企业不妨利用海外库房的建立来实现高速物流。3.强化通关合作,促进贸易便利:现如今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大多是利用B2C模式,所以业务数量出现了小额、大量和复杂的特征,因此各个国家必须强化通过的合作,让产品使用简化的通关或者让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实行统一通过,并且建立有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利用创新的通过方式提高物品的通过效果,推动跨境电商外贸行业的开展可能特别的容易。4.积极主动加入国际之间的合作,建立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的规则和体制:原有的对外贸易都是在线下进行的,国家能够将传统的对外贸易融入各自的掌控当中,并对实体经济采取相应的监管。现如今,跨境电子商务的开展方式具有极其独特的优点,原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不适合使用。所以,建立一套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和贸易规则迫在眉睫。中国必须积极参加到国际之间的合作当中,并且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则的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对关税优惠、信息安全、跨境支付各方面问题实行相应的谈判,创建具有科学依据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以此来配合跨境电子商务的进步。

跨境电商规则第7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国外发展经验;启示

[DOI]10.13939/ki.zgsc.2016.36.140

最近几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呈现野蛮式的增长,虽然这种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拉动我国经济,但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2016年4月8日正式实行了新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新政下,总体来说增加了我国跨境电商贸易的税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价格有的上涨了,也有的下降了,总体来说价格上涨的产品要远远多于下降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面临行业洗牌和调整。

1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1.1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的交易流程主要是在不同国家内的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跨境电商平成商品的谈判、支付等内容,然后再使用国际物流以完成货物的运输,以此来达到跨境电商贸易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数量众多,已突破5000家。在2015年出口贸易相较于2014年更是上涨了30%,整体进出口贸易依然占据了世界第一的位置。[1]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其无论在交流模式上,还是在交易成本上,都拥有很大的优势,能够有效减少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从而提高跨境电商交易的效率。

1.2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发展,使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受到了严重冲击。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较,跨境电商贸易更加便捷,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其所产生的税收费用也是极低的,正因如此跨境电商才会受到人们的追捧和欢迎,跨境电商税收较低的特点还有助于改善我国对贸易方面的态度。新政策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电商税收的增加,使我国的贸易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此外,为了满足跨境电商的发展,减少我国在跨境电商税收方面产生的影响,其在商品流通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在这种要求之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行业,如物流服务行业等。我国通过相关政策的建立,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不仅是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的收入、刺激国内消费,还为了能够出现更多的产业与行业,增加我国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2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经验

2.1 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

美国一直支持对跨境电商所征收的税款要公平公正,在政策上给予了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税收政策上给予电商以支持。如在1998年,美国政府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具体的规定内容是在该项法案颁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并在2001年,又将这个年限延长至2004年。2013年,美国又颁布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解决了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的不同。到目前为止,美国在对无形商品的税收上依然采取了不征税的态度,以给电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欧盟国家在对跨境电商征收税款方面更是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其为电商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税收发展空间,不以税收作为对电商的贸易限制。[3]比如,在1997年,欧盟通过了《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该宣言的主要思想,是告诫政府尽量不要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电子商务的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的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该准则的内容是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项,并使现有的税务政策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2.2 放宽关税政策

发达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所给出的关税政策非常宽松。根据对发达国家关税的了解,美国已经确定关税壁垒正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逐渐消失。而跨境电商所依托的是网络信息技术,美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征税方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认为可以对跨境电商实施零关税政策。该种政策可以鞭策跨境电商扩大贸易额度,积极发展自身的贸易规模。日本也在关税方面给予跨境电商一定的自由,其简化了对跨境电商在关税方面的税收制度,主张一切从简,以彰显其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欢迎。比如,1998年,日本政府所公布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指导方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上应尽量使用简化原则,以免出现双重征税情况的发生。在2015年,其又将所收的税收定义为消费税添加到商品中,由消费者进行埋单。

2.3 健全跨境交易的信用体系

美国信用体系的具体运作流程主要是依靠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等。在征收税款时,完善的信用体系使跨境电商在缴纳税款时具有一定的财务保障。而英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基本上都是以提供具有可靠性的信息来获取利益,虽然其能够增加国内跨境贸易的信用,但还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比如,在2002年,英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其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并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三个标准,即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健全跨境交易的信用体系是尤为重要的。

3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1 参与到区域内贸易规则的制定

对于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规则的制定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不仅关系交易双方的利益问题,还是两个国家在贸易上的较量与博弈,对外贸易的协定也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助力。[4]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跨境电商的关税政策,采取比较自由的税收限制,开放跨境电商的贸易空间,以参与贸易规则制定的途径获取国际间更多关于电商税收的相关信息。

3.2 发挥市场在跨境电商中的作用

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和市场有着明确的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贸易环境,并提供税收制度、法律、设施等方面的保障,从而规范和引导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各项职能,完善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制度,借鉴国外在税收方面的政策,为跨境电商提供税收方面的便利。发挥市场在跨境电商中的作用,避免出现政府直接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干预,降低不适当干预对跨境电商所产生的一些不良影响。

3.3 重视产业之间的协同发展

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改变了产业间的界限,使产业实现了多方位资源的整合。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电商行业的优势,在服装等电商领域实施新型的税务政策,并将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制度电子化。税务部门也可以制定标准的电子发票,以便于电商在销售过程中的贸易往来,更加方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以及税务征收。新的税收形式能提升我国企业在世界上配置和优化资源等方面的能力,形成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以及先进技术、标准等要素全方位协调发展的跨境电商模式。[5]

4 结 论

在我国,跨境电商的税务制度还处于一个摸索发展的阶段,缺乏成熟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在该方面的发展经验,对我国跨境电商税务制度进行有效管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良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6(11):5.

[2]王锐.跨境电子商务内涵探析及国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商业,2015,9(17):46.

[3]范静,袁斌.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创新的经验与启示[J].商业经济研究,2016,4(11):133.

跨境电商规则第8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模糊层次分析;系统动力学

中图分类号:F713.36;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12-0162-06

一、引言

近年来,跨境电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發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稳定增长。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6.3万亿,预计2018年将达到8.8万亿[1]。然而,在跨境电商贸易中,普遍存在通关效率低下、退税结汇不畅、跨境电商商品质量不合格、跨境物流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众多的经营风险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因此,分析跨境电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相关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Kurnia等[2]运用因子分析法和描述统计法分析马来西亚125家中小企业数据,发现国家就绪、行业就绪、组织就绪以及环境压力是影响跨境电商成功实施的四大因素。Estrella等[3]通过考察欧盟市场的消费者数据,并分别剖析成本优势、在线支付、物流模式等因素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建议国家应积极从规划、监管、通关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我国跨境电商起步较晚,对跨境电商及其风险的相关研究也积累了一些成果。杨振华和郭怡君[4]通过研究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现在通关、物流、监管等方面存在阻碍因素。高翔和贾亮亭[5]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167家跨境电商企业的相关数据,发现影响企业跨境电商供应链的关键性风险包括网络营销风险、跨境电子支付风险、电子通关风险、跨境物流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法律法规风险是间接风险因素。

目前理论文献大多基于静态分析方法研究跨境电商风险,事实上,跨境电商贸易过程是一个复杂、非线性的动态系统,风险管理具有明显的反馈动力学特征。因此,本文考虑采用静态与动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从系统动力学(SystemDynamics,SD)视角分析跨境电商风险系统的风险演化机制,并将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icalProgramming,AHP)及模糊综合评价法(FuzzyAssessmentMethod,FAM)的静态分析结果应用于SD模型,并借助SD模型进行仿真试验,实现对跨境电商贸易中所存在的多种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动态管控,指导跨境电商企业的决策与管理。

二、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一)跨境电商风险分类

围绕供应链的主要环节,跨境电商可以分为交易阶段、物流阶段及海关通关阶段三个部分,对应地存在着跨境交易风险、跨境物流风险及海关通关风险。另外,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等外部环境风险也制约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必要将环境风险作为重要风险因素纳入本文研究中。

1.跨境交易风险

包括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等风险。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失信现象屡见不鲜,而在跨境交易中信用风险尤为突出,其中导致风险出现的主体包括境内卖方、境外买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信息风险主要存在于供应链及网络安全两方面,其中供应链信息风险来源于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现象,而网络安全信息风险则来源于网络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遭受恶意进攻时出现的信息和数据泄露、交换延迟等现象。法律法规风险在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跨境交易的相关政策及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出现兜售客户信息、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货争议等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现象。

2.海关通关风险

跨境贸易中,一切出入国境的货物均需要接受海关的监管,在完成申报、查验、征税及放行等基本环节后,即完成海关通关。在此过程中,由于海关部门及通关环节中的不确定因素所形成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申报风险、查验风险、征税风险及通关风险等四方面。与海关部门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通关时效及通关率两方面,海关部门需提高工作效率以满足跨境电商日益发展的要求。申报环节中,由于跨境电商订单具有批量小、批次多的特点,报关方式以电子数据报关为主,所涉及的收发货人信息、货物信息均为虚拟电子信息,海关部门难以核查,从而形成申报风险。查验环节中,海关主要核查货物的性质、数量及重量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关单信息相符,以及货物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情况,本文将该过程中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归纳为检验检疫风险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而在征税环节中,风险主要来源于税制体系改革、税收执法失误、税源监管遗漏等方面。

3.跨境物流风险

目前,跨境电商物流包括传统跨国物流、邮政小包、专线速递、海外仓及多式联运五种模式。影响物流网络协同效应的主要因素包括物流成本、物流效率、物流损耗、物流信息方面。跨境物流运输时间长、距离远,增加了通关、商检、退税结汇、海外仓储等环节,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跨境物流风险,也对跨境物流的服务质量及效率提出较高的要求。跨境物流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及物流节点,对货物的包装技术、存储条件、退换货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物流过程中的包装、库存及运输等方面的物流成本,跨境物流成本风险即来源于此。物流效率风险在于物流时效不高,跨境交易中各国国情差异较大,物流基础设施有所差异,不确定因素较境内物流明显增多,造成跨境物流工作无法高效展开,在运输、配送及清关阶段中延迟现象较为严重。另外,跨境物流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错误或难以实现实时追踪的情况,跨境商品出现货物破损或货物丢失,以致商品无法按时、安全的到达境外消费者手中,本文将其归纳为物流损耗风险及物流信息风险。

4.环境风险

跨境电商的环境风险是指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对跨境电商产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及行业环境四方面。自然环境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火灾、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对跨境电商造成人员、货物、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是跨境电商货物自身以及其物流的过程中出现泄露、自燃、爆炸等现象,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环保威胁。经济环境方面,其风险主要源于国际市场复杂多变,市场经济波动以及汇率、利率变动较国内贸易更为明显。政策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国家针对跨境电商领域所制定、推行的政策是否有利,以及国家为其发展所建设的基础设施水平的高低。最后,行业环境也影响着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市场规模、增长速度、竞争程度以及发展前景等因素。

(二)跨境电商风险的演化机理

跨境电商的风险系统具有明显的动力学特征,跨境电商感知到风险时,会采取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所进行的治理活动又将反馈至风险因素,可能使原有风险量减少,也可能导致风险量增加甚至诱发新的风险源。因此,对于跨境电商现存风险量而言,将形成如图1所示的因果反馈回路,对已识别的跨境电商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估的风险等级对是否采取管控措施进行决策,管控措施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信息和物质延迟,且管控力度将引起风险量的动态变化;另一方面,系统累积的风险量影响风险转化率,风险量值越高时,各类风险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交叉性增强,风险转化率较高,进一步影响未控制风险量。

三、基于模糊层次分析的跨境电商风险评价

(一)模糊层次分析法

AHP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优化方法。AHP方法应用于跨境电商风险评价中,可将该问题中的风险因素及评价体系进行细化分解,并建立其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使其评判过程定量化和系统化,提高了风险评价的合理性、可靠性及精确性。

FAM方法基于模糊数学应用模糊关系合成原理,将不易量化的定性因素巧妙的量化。风险评价中,风险量、风险发生概率以及风险造成的损失都难以具体量化,并且跨境电商是一个新兴事物,历史经验及相关数据尚少。因此,将FAM理论应用于跨境电商风险研究中是十分适合的。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风险因素较多,风险因素间相互影响,使风险管理复杂多变而难以展开。AHP的优点在于可将复杂的风险系统以多准则将系统进行细分并形成相对程度判断矩阵,但其对模糊信息的处理能力较差,结合模糊数学的方法便可得到改进。因此,将二者结合起来,则可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良好结合,从而完成对跨境电商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基于前文对跨境电商风险因素所进行的识别分析,并参照国内外相关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宋健,2011),构建跨境电商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按照AHP的基本思想,将跨境电商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及方案层四级。遵循构建风险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本文构建了4个准则层、15个指标层以及45个方案层指标(表1)。

(三)风险指标权重的计算

确定跨境电商风险系统的指标体系后,将层次结构中的风险因素进行两两比较,构造风险系统所对应的判断矩阵,该矩阵中的元素采用1-9标度法进行赋值。基于判断矩阵,可得到各层次各风险因素之间的权重值,包括下层风险相对于上层风险的权重以及各层次相对于目标层的权重,同时得到权重综合排序。根据以上结果,可判断出各风险因素对其上层风险以及对跨境电商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针对高权重风险因素,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及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对其进行实时监控。

(四)风险等级的模糊综合评价

利用AHP所得到的风险因素权重值,建立起对应的模糊隶属度矩阵和评价矩阵,并遵从最大隶属度原则得到风险综合评价的结果。对指标进行评价时,将评语集设为五级,对评语集中各评价等级赋值为1-5,其参数设置详见表2。对于综合评价为高风险等级的风险因素,企业应考虑是否接受其风险度,若不接受则需要在随后的风险管理活动中决策采取何种治理措施以及其管控力度。

四、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模型构建

基于前文对跨境电商风险系统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及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借鉴相关文献并简化提炼模型[6],最终构建出跨境电商风险系统模型的流图(图2)。该模型设置4个准则层风险因素作为状态变量,由FAM结果及专家意见,可得其初始值。根据状态变量的存量,可对其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价。所得风险等级决定了是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若当下风险等级在企业接受的风险程度范围内,企业不采取管控措施,此时对应风险管控率设为0,而风险未管控率值为1;当风险等级超过企业所能接受的风险程度时,企业进行风险管控,此时对应风险管控率非0,其具体值取决于企业的管控力度,而风险未管控率=1-风险管控率。由AHP计算所得各层次各风险因素权重值作为权重参数输入对应的变量方程式中,如对目标层跨境电商风险而言,其方程式设为:S=wAA+wBB+wCC+wDD。分别为4个准则层风险设置风险转换率,其取值由跨境电商风险系统当前整体风险量决定。

五、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实例

本文选取国内某一跨境电商平台作为实例展开研究,以该企业近年来的贸易案例为基础,结合专家调查问卷的结果,将其中所涉及的各类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再利用模糊层次分析模型及所建SD模型对其展开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分析。

(一)跨境电商风险系统的模糊层次分析

按照前文的分析,建立该企业风险系统的AHP模型,并以该模型为基础形成调查问卷,根据专家反馈的数据进行群决策,采用几何平均法进行相对权重的计算,最终得到计算结果。

根據判断矩阵,首先计算各层次中各风险因素相对于其上层风险的权重值。计算得到准则层相对于目标层的权重向量:

該向量表示各风险因素在跨境电商风险中所占权重值,如表3所示。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其CR=0.0113<0.1,满足检验要求。从权重值表中可以看出,准则层中海关通关风险及跨境交易风险权重较大,对跨境电商整体风险的影响较大;环境风险权重最小,其对跨境电商风险的影响较小。同理可得到指标层中的风险因素相较于准则层的权重值,以及方案层中各风险因素相较于指标层的权重值,计算均通过一致性检验。结果显示,交易风险中,信用风险权重值最大,对其影响较大;海关通关风险中,通关风险影响较大;物流风险中,物流时效风险影响较大,其次是物流损耗风险;环境风险中,政策环境风险影响较大。

进一步可计算出各层次中风险因素相对于目标层跨境电商风险的相对权重值,并得到各风险因素的权重综合排序。为避免赘述,现根据计算结果分别罗列出综合排序中排名前20%的高权重风险因素(表4),指标层中的高权重风险包括通关风险、信用风险、法律法规风险3个因素,方案层中则是货物通关率、通关效率、支付信用风险等9个因素。在该企业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对以上风险因素给予重视。

在AHP所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对各风险因素进行模糊综合评价(见表5)。结果显示,跨境电商整体风险评价等级为较高,4个准则层风险因素评价等级均为较高,其中海关通关风险的评价结果最高,应引起该企业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SD模型仿真

模型仿真是SD模型应用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动态模拟识别系统存在的问题,并为进行政策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基于前文所构建的跨境电商风险SD模型,结合模糊层次分析模型的计算结果,设定其中的参数值。结合专家意见及模型试验,设置各风险因素的风险转换率为跨境电商整体风险量的表函数,且满足fB>fA>fC>fD。考虑到模拟时间长度所蕴含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误差,设置仿真时间为15个单位周期。

本文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共设计5组仿真试验,包括基本模拟及4组对比模拟。基础模拟中,对所有风险不采取管控措施,风险管控率均设置为0,各风险因素相互作用并进行累积。基本模拟的结果显示,该企业风险因素及整体风险的风险等级均高于一般水平,且在仿真时间内各风险因素持续增长,导致跨境电商整体风险也保持增长,其中海关通关风险增长较快(图3a)。对比模拟试验中,企业将根据当前风险评价等级对风险因素采取力度不同的管控措施,设置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管控率为风险评价等级的函数,且等级越高则其风险管控率越高。模拟结果显示,随着管控治理措施的实施,各风险因素的风险存量有所下降,且管控力度越大,治理效果越为明显;对准则层中某一风险因素进行风险管控时,该项风险下降最为明显,而其他风险略有下降;对准则层4个风险因素施以同一控制率时,海关通关风险灵敏度最高,即控制海关通关风险时,跨境电商整体风险下降最为明显,而环境风险灵敏度最低,对跨境电商整体风险影响最不明显(图3b),以上灵敏度试验结果与AHP中的权重综合排序基本一致。

(三)相关建议

根据以上静态分析及动态模拟的结果,对该企业当前跨境电商风险系统提出以下建议:

1.准则层4类风险因素及跨境电商整体风险的当前风险等级均高于一般水平,若不采取管理措施将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另外,4类风险因素对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海关通关风险对整体风险的影响最大,环境风险的影响最弱,跨境交易风险的影响高于物流风险。因此,当管控措施被实施时,各风险因素的变化程度存在差异,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决策中应针对各风险因素制定不同的管理体系。

2.SD模型动态模拟结果显示,在风险等级较高时,若系统中的风险管理主体积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风险量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应对当前风险系统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及评价,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风险。

六、结语

跨境电商规则第9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风险对策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在递增,其对外贸易领域的渗透率不断提高,并扭转了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下滑势头。但由于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仍属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一部分,在网上贸易规则缺位的条件下,跨境电商出口在其新发展中也不断出现新问题,如何减少出口贸易风险,如何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网上网下贸易规则的对接,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出口发展呈现的特点

(一)出口规模保持高速增长

面对全球经济下行进入深度调整阶段,国际贸易市场采购需求萎缩,我国外贸形势不容乐观,外贸出口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却依然保持强劲增长势头,成为拉动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新动力。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24.33亿元,同比增速下降0.9%,其中出口贸易额约为13.84亿元,同比增速下降2.0%。与其截然不同的是,我国跨境电商交易却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6.5万亿元,同比去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长20.37%,其中,出口贸易额同比增长9.46%。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获得快速发展并已形成初步规模,伴随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海外布局进一步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的逐步畅通,海外仓物流模式的创新发展,跨境电商出口仍然保持快速发展趋势。但由于网上贸易规则缺位,风险问题也不断出现,很多国家仍不敢开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二)B2B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随着以阿里巴巴国际站、京东全球购、环球市场等为代表的出口跨境电商平台的迅速崛起,其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地位日益重要;其中,出口B2B电商模式仍是目前乃至未来的主流,推动传统出口贸易流程电商化发展。虽然跨境贸易主体越来越个体化、产品由工厂达到消费者手中的途径亦日益多样化,跨境交易订单也趋向小额化、分散化,伴随互联网跨境电商平台的兴起,未来B2C交易模式比重将进一步提升,但B2B交易订单量大且稳定,在未来仍将是跨境电商出口拓展海外市场的最重要模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出口(B2B)模式占跨境电商进出口的80%以上,B2C出口占比不足跨境电商进出口的20%。由于B2B模式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决定了网上、网下贸易主体及贸易方式不会改变,所以,任何网上贸易行为违背WTO的规定,都有可能出现贸易风险。

(三)跨境电商出口产品主要以3C及服饰为主

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出口热销产品需求也随着境外市场变化而发生改变,因受客户群及体验限制较小,跨境电商产品出口仍然以3C、服饰等产品为主。依据敦煌网与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联合的《2016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B2B)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以3C电子产品、服装服饰、户外用品、健康与美容、珠宝首饰、家居园艺、鞋帽箱包、母婴玩具、汽车配件、灯光照明、安全监控等产品为主,其中3C电子产品、服装服饰和户外用品占比分别为37.7%、10.2%和7.5%。另外,婚纱礼服类产品以高品质、低价格、满意度高等优势,成为中国服装品牌形象提升的典型代表,并且各类产品出口具有明显的地区特征,3C、服装服饰、健康美容受到东盟地区国家的青睐;发制品、护肤品和锁匠工具类产品受拉美地区喜爱;珠宝手表类则受欧美、大洋洲的消费者欢迎。从网上出口贸易的商品范围看,它只占网下传统出口贸易商品的很小一部分,它除了特殊规定外,只能而且必须遵守WTO的贸易规则。

(四)跨境电商出口目的地仍以发达国家为主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主要以美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欧美发达国家市场为主,马来西亚、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迅速崛起。依据《2016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B2B)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欧美及大洋洲地区占据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主要目的国地位,占市场份额的40%以上;巴西、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及秘鲁等南美洲国家虽然占据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市场份额较小,但增速较快。“一带一路”沿线33个国家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额同比上升50%以上,其中出口俄罗斯产品销售额最高;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战略合作伙伴贸易地区的东盟,其跨境电商产品需求市场广阔,跨境电商出口东盟增速超过传统出口贸易大国欧美市场,2016年马来西亚以104.9%的跨境电商出口增速位居东盟国家第一位。

二、跨境电商出口面临的新问题

(一)跨境电商出口的物流费用成本问题

跨境电商出口在进行跨境物流妥投时容易遭受“管理不善引起的包裹丢失、海关扣关滞留货物、目的国包裹派送丢失、消费者售后服务退货”等财货损失情况。在物流通关环节,跨境电商出口易遭受入境国贸易壁垒限制,对许多来自中国的跨境包裹遭到阿根廷、巴西和俄罗斯等诸多国家海关的拦截,损害了我国跨境出口电商的物流利润。另外,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产品一般都包含售后服务无条件退货条款,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数据显示,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率大多数位于3%-10%之间,而服装、玩具、鞋子等日常消费品对客户群及购买体验要求较为苛刻,其退货率相对较高,一般位于10%-20%之间。但是,物流环节风险却因不同国家而产生较大差异。通常而言,物流渠道发达的欧美、日韩等物流风险就较小,而物流渠道不发达的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其跨境电商出口物流风险较大。以俄罗斯为例,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5年《全球各国物流绩效指数》报告显示,俄罗斯的物流发展水平位于全球第90位,其通关、包装、运输等环节的评估分数较低,表明出口俄罗斯的产品将面临过高的物流成本、时效性及安全性等物流环节风险。

(二) 跨境电商出口中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对国外知识产权法规不熟悉,容易遭受国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风险,国外一些电商针对我国卖家制定更高的佣金及更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歧视性条款,在贸易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90%以上被判全额或部分退款。2015年,国际支付平台PayPal和北美商平台wish以“仿品或侵权”为由冻结我国大量电商企业账户,致使中国电商卖家资金面临清零的风险。据eBay公布的数据统计显示,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每接100个订单中遭受5.8个贸易纠纷投诉,高于全球2.5个平均水平。再如,2016年,近4000家中国婚纱品类电商网站遭受美国婚纱企业联合“围剿”侵权控诉,多数电商网站无法正常使用,大概平均每家电商企业损失2万美元,涉案金额总计8000万美元,使得中国婚纱行业遭受重大打击,甚至第三方电商平台都束手无策,只能以下架的方式处理,给我国婚纱跨境出口电商带来巨大损失。

(三)跨境电商出口的囤货滞销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海外销售市场旺盛季节的临近,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货物运送抵达销售国海外仓后,常面临无法完成销售目标而出现货物囤货滞销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大多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产品款式方面缺乏创新意识,常习惯于模仿已有款式,对海外消费市场需求开发与市场分析能力不强,欠缺对国际市场的敏锐洞察力,较少企业能够跟随潮流产品消费需求设计、配置和研发新的产品,从而导致目标市场商品同质化,容易引发商品囤货滞销风险。一般来说,海外产品囤货滞销风险常发生在美欧等经济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产品消费需求强劲,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为提升订单上配送时间优势,在海外建立或租用物流海外仓库,提前将货物运送到目标销售国仓库待售,这不仅容易引发货物囤货滞销风险,也可能已发资金周转不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据eBay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欧美发达国家布局海外仓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中,有超过近1/3的企业担忧货物囤货滞销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风险类型。

(四)跨境电商出口中电子支付结算的信用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国际支付的虚拟性和跨国界性,使得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电子支付方面存在信用结算风险。对于大多数中小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而言,由于自身资金实力不强,也缺乏懂国际法律的专门人才,以致于跨境电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条款不了解,使得资金支付渠道的安全成为跨境电商运营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大多数跨境电商通常使用WorldFirst、PayPal、Payoneer、CD等欧美第三方国际支付平台,这些跨境电商支付渠道条款大多是倾向于保护海外本土消费者利益,一旦产生贸易支付纠纷,在诉讼中我国大量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处于弱势地位,在贸易纠纷中遭受巨大损失。2015-2016年,已经发生几起影响较大的跨境电商支付纠纷案件。因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遭受国外侵权诉讼,跨境电商渠道Wish以及PayPal付出账户冻结了我国大量的跨境电商卖家账户,使卖家账户资金面临巨大的清零风险,给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五)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滞后的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出易方式、货物运输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当前的贸易管理体制和制度已无法适应新贸易方式的需求,尤其是清关、商检、结汇、退税问题突出。在清关方面存在通关难现象。传统跨境贸易通关耗时长、费用高和周期长的清关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清关时效性、货物量大、分散频繁特点要求。在商检方面存在报检难问题。当前海关货物商检制度主要还是针对传统跨境贸易货物商检设计的,难以对当今覆盖地域广、业务量小、批次多、分散化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进行商检。在货物出口结汇方面,众多跨境电商出口小企业并不具备传统跨境贸易资格,难以进行正常的外汇核销及货款收付,在非常规货款结汇方式结汇造成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不通畅。在出口退税方面,跨境电商出口存在虚构可抵扣税额、虚构出口业务、中间商“买单”业务和虚假报关出口等问题。

三、化解跨境电商出口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物流模式

防范跨境物流风险需要依赖完善的跨境物流体系,综合考虑时效性、运输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然而,不同国家物流渠道建设因受所在国经济实力、物流发展水平的约束,一般只有物流业务量大、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才能形成物流规模优势。为此,应结合不同国家的物流渠道建设情况选择不同的物流模式,以求提高物流时效性、物流配送及清关效率,以免影响跨境电商出口。例如,2000克以内的包裹一般使用收费低廉、物流渠道网络覆盖面广、物流成本低的中国邮政小包。发往美国的包裹可以选择物流收费仅比邮政小包多十几元、且清关稳定、配送有保障的中国邮政专线物流-E邮宝。运往欧洲的快递可以选择价格便宜、运输效率高、覆盖地区广的顺丰快速。运往物流渠道建设滞后的俄罗斯、中东及巴西等国家可以选择包括清关的专项物流快递。另外,为避免跨境物流妥投失败引起的物流经济赔偿损失,可以引进针对该项目的物流保险公司,从而降低跨境电商出口面临的物流风险。

(二)设立行业知识产权互助协会

自2016年以来,由美国发起的系列“337调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1/3是针对中国企业展开的,调查纠纷数量同比上升110%,在贸易纠纷中要求中国企业提交大量无关的资料信息,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大量困扰,由于中国企业力量分散,应对贸易纠纷的话语权薄弱,在贸易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中国企业丧失了公平的抗辩机会。为化解我国跨境出口电商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应联合“抱团取暖”进行维权,成立专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法律事务的行业协会。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小企业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务人才且财力有限,无力承担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法务部门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规模较大的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贸易纠纷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较强的话语权。为此,政府部门应安排财政资金帮扶跨境电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规模大的跨境电商为跨境电商小企业提供国别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并组织应对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及应对实务培训。

(三)引导厂商实施选品改革创新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海外销售市场出现囤货滞销风险的最主要原因是对市场产品需求能力分析不足,导致在选择产品阶段资源配置错位,使得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不相符,生产出的产成品出现同质化,从而产生海外仓囤货滞销现象。为此,政府应建立有效激励和引导机制,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实施选品供给侧改革创新,找准海外市场,塑造产品品牌,打通海外销售市场。第一,政府应赞助成立由跨境电商领域知名学者、专家及一线业界精英组成,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提供跨境市场决策咨询或数据服务的公益性全国或区域性跨境电商研究院,尤其要加强欧美发达国家的区域板块跨境市场研究,为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以及囤货滞销风险预警服务。第二,政府、企业和媒体等宣传部门应推广和宣传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选品改革创新方面的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经验,使电商出口企业意识到产品同质化在国际市场上囤货滞销的风险。

(四)完善跨境电商国际支付结算体系

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迅速发展,面临国际支付结算纠纷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有必要推动跨境电商支付业务发展,推动和完善跨境电商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化解国际支付结算风险。第一,鼓励本土银行及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结算支付服务,打造一批具有海内外影响力的国际支付服务平台,解决支付环节服务滞后问题。第二,加强我国银行机构、支付宝、块钱等我国支付平台与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力度,提升我国跨境支付平台国际影响力。第三,由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据跨境业务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评估并核定年度购付汇额度,统一向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集中支付款项,促进贸易便利及大额支付问题。第四,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合法经营,遵守海外市场法律制度,做好跨境交易信息记录工作,完善客户信息交易系统平台,避免在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五)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和支持

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相比国内贸易与传统国际货物贸易更加复杂,需要海关、外汇、税务、支付、商检、检疫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本着“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原则,建立涵盖清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跨境电商业务流程及服务管理规范。在清关方面,应推行跨境电商口岸试点,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清关手续,允许出口跨境电商在产业园区内“大批备货、每月集中一次报检、随报随走”的高效率、一体化清关模式。在商检方面,对出口跨境电商实施“先出后报、集中办理、提前介入、检疫为主”监管模式。在结汇与出口退税方面,实施“清单核放、定期申报”模式,通过电子订单、电子运单、报关清单和电子支付凭证自动比对与国税、外汇部门电子数据信息平台共享,简化结汇、退税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展。

参考文献:

[1]管荣伟.服装出口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面临的问题与转型策略[J].对外经贸实务,2015,(05):48-51.

[2]郑小雪,李登峰,王莹,刘家财.我国出口跨境电商的物流风险评估[J].商业经济研究,2016,(23):68-69.

[3]杨UU.基于大数据、服务“一带一路”的中国茶产品跨境电商出口现状分析及对策[J]. 统计与管理,2016,(10):61-65.

[4]叶前林,何伦志.“营改增”对会展业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5,(23):83-85.

[5]赵爱玲.跨境商出口增值税征收大势所趋[J].中国对外贸易,2016,(08):42-43.